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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前言和附件 心評工作日程表 桃園市 107 年度鑑輔會心理評量人員第 3 次鑑定安置工作研習實施計畫 桃園市 107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鑑定安置工作流程及實施計畫 類鑑定基準及報告敘寫範例 鑑定安置注意事項 評估報告 ( 學前版 ) 評估報告 ( 國中小版 ) 放棄鑑定切結書 放棄安置結果切結書 北區特教中心人員執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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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深耕教育, 讓孩子遇見希望 桃園已經站在新的起點上, 升格的大桃園市要不斷進步, 邁向卓越, 就要從教育優質化做起, 讓我們的下一代能夠成為台灣前進的新希望 在所有辛勤播種的教育夥伴努力下, 新市府團隊將會實踐以下的政策與方針, 紮實地築基打底, 為桃園的教育注入新的能量 此外, 市府每年投入近 800 萬元辦理公立幼兒園留園服務, 照顧具有課後留園需求的家庭 從 102 學年度起, 只要參與意願達 1 人以上, 即可籌設開辦,5 人以上則會立即開辦 針對弱勢 經濟情況特殊之幼童, 將可全額補助參與平日課後的費用, 辦理時間也會依照各校及家長需求, 可選擇開辦 1 小時或 2 小時 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生就學需要, 落實 零拒絕 完全安置 並 提供最少限制之教育環境, 於各區設置不同階段 不同類型身心障礙班, 提供適才 適性 適所之特殊教育 身心障礙類特教班每年以增設 15 班的規模持續發展, 現已有 362 班,4 年內將增至 438 班, 不僅向下延伸至 2 足歲幼童增設學前特教班, 且向上延伸於高中設置身心障礙資源班及資源教室, 達成特殊教育 學前幼兒至國小完善銜接 國小至國中無縫接軌 國中畢業適性輔導安置 之政策目標 並且為提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編置教師助理員 210 人, 辦理巡迴輔導教育及學生學習輔具借用及駐點服務每年達 1,007 人次, 並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雜費減免 教育代金 補助書籍費及交通車等福利, 使身心障礙學生獲得更妥善的教育服務 同時, 為了全面照顧學生健康, 並提供營養安心的午餐食材, 市府將從 104 學年度開始, 推動國小學生免費營養早餐, 優先提供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突遭變故及家境清寒等經濟弱勢學生, 每日 30 元營養早餐 並且於營養午餐實施 天天安心食材 政策, 除了將由現行每週供應 2 天有機蔬菜, 增加到每週供應 3 天之外, 其餘 2 天則由在地吉園圃蔬菜及使用非基因改造食材供應, 為不增加家長的負擔, 所需的經費都會由市府編列經費支付, 不僅可帶動桃園有機農業發展, 更讓全市近 22 萬名學生都能享用安心且在地的食材, 讓學生吃得新鮮 營養又健康 我們也會推動智慧校園, 全面改善學校管理 資源和學習的動能, 並整合本市小桃子學苑計畫 K-12 網站資源平台, 辦理教師專業成長研習 工作坊及社群學習和分享觀摩活動, 以促進學校行政管理及精進教師專業, 讓學生學習成效能夠持續提升 市府會結合市內的大專校院與中小學, 建構互助聯盟網絡, 增加教學資源與能量 透過各級學校 產學界及區域合作, 推動 大手牽小手 計畫, 並在教育資源共享 學生學習扶助 教師專業成長 學生社區與服務體驗學習等各方面, 善用教育資源, 展現學習的多元性與開創 1

4 性, 預計 104 年將有超過 7000 人參與, 未來每年可增加 1000 人參與, 至 107 年參與人次將 可超過 1 萬人, 提供學生多元的學習管道 市府也編列了 15 億元的預算, 打造學校多功能運動中心的五年計畫, 針對 25 所無大型室內活動場地之學校, 提供師生雨天活動場所或集會空間, 完成後除了提供學校使用之外, 也能夠增加附近社區居民眾的集會場所, 發展社區里鄰良好的互動關係 另投入 4.7 億元, 擴大辦理防漏 廁所 跑道 補強工程四大修繕計畫, 以改善優質校園環境 文燦深切期許, 在關懷 活化 均享與翻轉的教育新思維之下, 桃園要全力打造 教育優質化, 邁入國際化與本土化兼顧的嶄新航向, 讓桃園市的孩子們能夠茁壯成長, 健全 發展, 成為台灣未來發展的希望 市長鄭文燦 2

5 大手牽小手的教育 校際合作 終身學習 創新桃園 教育是人類希望的工程, 學校是實現希望的場域 現今, 世界各國均在引爆學習的革命, 而我們也常在深思, 孩子該學什麼, 如何學, 才有未來, 才有希望 ; 學校該如何透過這些思索, 轉化為孩子能接受的教育 ; 而教育前線最重要的教師, 是否能引導孩子接受有效的學習 ; 孩子接受教育之後, 有沒有能找出適合的路, 做最好的自己 這些深切的思維, 是我們教育人恆久的責任 也唯有付諸實踐, 才能讓每個孩子, 都可以享受成功的經驗 大桃園的未來, 充滿希望的契機 升格直轄市的強盛情勢, 加上原有蓬勃發展的工商經貿, 以及全國獨佔鰲頭的航空城計畫, 讓我們桃園教育更有發展的潛能 我們認為, 所有的教育夥伴, 都應朝下列的教育方針來共同努力 1. 推動三合作三學習, 擘畫教育新局各級學校合作 高中職產學界合作 不同領域學生跨界合作, 已經是時代的新趨勢, 推動 大手牽小手 的校際合作, 開創教育的新局, 並引導學生從生活中學習 從做中學習 從失敗中學習, 打造出桃園市終身學習的環境, 培養出全人教育, 建立友善溫馨的校園 我們也必須以前瞻性的眼光, 訓練現在的學生, 從事未來的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 從基礎教育開始, 有效運用創新教學方法, 縮短學習落差, 並誘發學生學習興趣 2. 建立學習落差及早補救措施結合教育部攜手計畫, 擴大並及早辦理學習落差補救措施 聯結本市的公私立大專院校與中小學建構為互助與策略聯盟網絡, 共同推動亮點計畫 在教育資源的共享 學生學習扶助 教師專業成長 學生社區與服務體驗學習等方面, 都能發揮最大互助效益 3. 持續推動教師專業精進計畫教育的投資再大, 學校的軟硬體再好, 學生的資質再高, 如果沒有好老師, 則一切的投資都是枉然 教師可透過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針對課程設計與教學 班級經營與輔導進行專業對話研討 也可以共同備課 觀課及議課方式共學成長 達成教師專業成長, 增進教師專業素養, 落實有效的教與學之宗旨 4. 強化資訊教育, 善用翻轉 創新的教學, 帶起每一個孩子教育的核心已經從 教 轉移到 學, 課堂的目標不再是老師的進度, 而在於學生的學習效果 我們已成立資訊及國際教育科, 確實整合課程與教學資訊媒材 教師要能善用數位科技資源 鼓勵學生合作學習 透過創新翻轉的學習, 引導學生從生活中學習 從做中學習 從失敗中學習 讓孩子不再從教室中逃走, 找到學習興趣及好奇心 熱心及夢想 5. 整合國際教育教學資源, 拓展孩子國際視野 3

6 結合航空城計畫願景, 規劃國際教育的課程與教學融入各領域 融入桃園的在地生活, 培養孩子理解 尊重及欣賞多元文化的胸懷與態度 並透過經驗分享, 提升教師國際教育教學內容之豐富性與多元性 進而發展為校本國際教育特色課程, 促進學校教育的國際化 讓孩子更具多元文化觀及國際視野, 立足桃園, 胸懷寰宇 6. 建構無縫學習扶助安全網強化全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教育儲蓄專戶之功能, 及時有效的協助任何就學困難的學生 並結合各級學校及社會之資源, 讓所有的孩子都能得到平等的教育機會, 不應該因其弱勢的社經背景, 而使其受教權受到影響 愛爾蘭詩人葉慈 (W.B.Yeats) 曾說 : 教育不是注滿一桶水, 而是點燃一把火 ; 如何讓孩子在學習的歷程發光發熱相當重要, 期盼教師們共同努力, 一起激發孩子的學習動機, 發現孩子的天賦 學校能透過校際合作, 共同打造桃園市終身學習的環境, 培養全人教育, 建立友善溫馨創新的新桃園 局長高安邦 4

7 以下為附件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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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身心障礙之鑑定, 應採多元評量, 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 直接觀察 晤談 醫學檢查等方式, 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記載蒐集個案資料, 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 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 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 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均不得施以學科 ( 領域 ) 成就測驗 第 3 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 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 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二 學生在生活自理 動作與行動能力 語言與溝通 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 ( 領域 ) 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第 4 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 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 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 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 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視力經最佳矯正後, 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 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 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 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第 5 條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聽覺障礙, 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 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前項所定聽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接受行為式純音聽力檢查後, 其優耳之五百赫 一千赫 二千赫聽閾平均值, 六歲以下達二十一分貝以上者 ; 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 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 以聽覺電生理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第 6 條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 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 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 造成溝通困難者 前項所定語言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構音異常 : 語音有省略 替代 添加 歪曲 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二 嗓音異常 : 說話之音質 音調 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等現象 三 語暢異常 : 說話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 延長 中斷 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 四 語言發展異常 : 語言之語形 語法 語意或語用異常, 致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 第 7 條 7

10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 指上肢 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 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 應由專科醫師診斷 ;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 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第 7-1 條本法第三條第六款所稱腦性麻痺, 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 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 或伴隨感覺 知覺 認知 溝通 學習 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 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第 8 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身體病弱, 指罹患疾病, 體能衰弱, 需要長期療養, 且影響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身體病弱,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第 9 條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情緒行為障礙, 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 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 ; 其障礙非因智能 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 包括精神性疾患 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第一項所定情緒行為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 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 除學校外, 在家庭 社區 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 在學業 社會 人際 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 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第 10 條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 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 理解 知覺 知覺動作 推理等能力有問題, 致在聽 說 讀 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 其障礙並非因感官 智能 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 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 聽覺理解 口語表達 識字 閱讀理解 書寫 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 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 仍難有效改善 第 11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款所稱多重障礙, 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前項所定多重障礙, 其鑑定應參照本辦法其他各類障礙之鑑定基準 第 12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自閉症, 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 社會互動 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 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8

11 前項所定自閉症,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顯著社會互動及溝通困難 二 表現出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 第 13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 指未滿六歲之兒童, 因生理 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 在知覺 認知 動作 溝通 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 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 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 綜合研判之 第 14 條本法第三條第十三款所稱其他障礙, 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 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第十三條類別者 前項所定其他障礙, 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第 15 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指在記憶 理解 分析 綜合 推理及評鑑等方面, 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 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第 16 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指在語文 數學 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 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並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及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三 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 成就特別優異, 經主辦單位推薦 四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 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 並檢附具體資料 第 17 條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 任一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 並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及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第 18 條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 發明或解決問題, 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9

12 一 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並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及檢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第 19 條本法第四條第五款所稱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指具有優異之計畫 組織 溝通 協調 決策 評鑑等能力, 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 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 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 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與表現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第 20 條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指在肢體動作 工具運用 資訊 棋藝 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 一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二 經專家學者 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 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第 21 條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應依轉介 申請或推薦, 蒐集相關資料, 實施初步類別研判 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 完成包括教育安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前項鑑定, 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應於每學年度上 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辦理,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時程, 應採入學後鑑定 但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因專業考量 資源分配或其他特殊需求而有入學前鑑定之必要者, 應經鑑輔會審議通過後, 由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 22 條各類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 應包括健康狀況 感官功能 知覺動作 生活自理 認知 溝通 情緒 社會行為 學科 ( 領域 ) 學習等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 應包括健康狀況 認知 溝通 情緒 社會行為 學科( 領域 ) 學習 特殊才能 創造力等 前二項教育需求評估, 應依學生之需求選擇必要之評估項目, 並於評估報告中註明優弱勢能力, 所需之教育安置 評量 環境調整及轉銜輔導等建議 第 23 條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 遇障礙情形改變 優弱勢能力改變 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 得由教師 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 ; 其鑑定程序,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 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 ; 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 ( 支持 ) 計畫, 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10

13 第 2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第 1 條 強迫入學條例 本條例依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 以下稱適齡國民 ) 之強迫入學, 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3 條直轄市 縣 ( 市 ) 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 設直轄市 縣 ( 市 ) 強迫入學委員會, 由直轄市 縣 ( 市 ) 長 教育 民政 財政 主計 警政 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 ( 鎮 市 區 ) 長組織之 ; 以直轄市 縣 ( 市 ) 長為主任委員 第 4 條鄉 ( 鎮 市 區 ) 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 設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 由鄉 ( 鎮 市 區 ) 長 民政 財政 戶政 衛生 社政等單位主管及國民中 小學校長組織之 ; 以鄉 ( 鎮 市 區 ) 長為主任委員 第 5 條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 負責宣導及督促本鄉 ( 鎮 市 區 ) 適齡國民入學 第 6 條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 並配合學校實施家庭教育 ; 收容或受託監護適齡國民之機構或個人, 亦同 第 7 條六歲應入國民小學之國民, 由當地戶政機關於每年五月底前調查造冊, 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六月十五日前依學區分發, 並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學 前項所定之調查造冊, 必要時戶政機關得協調當地國民小學協助辦理 第 8 條國民小學應於每年五月底前, 造具當年度畢業生名冊,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分發, 並於七月十五日前按學區通知入國民中學 第 8-1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 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應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並輔導其復學 ; 其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凡應入學而未入學 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 學校應報請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 勸告入學 復學 ; 其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不能入學 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者, 報請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依社會福利法規或以特別救助方式協助解決其困難 前項適齡國民, 除有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所定情形或有特殊原因經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核准者外, 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 復學者, 應由學校報請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 並限期入學 復學 11

14 經警告並限期入學 復學, 仍不遵行者, 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入學 復學 ; 如未遵限入學 復學, 得繼續處罰至入學 復學為止 第 10 條 ( 刪除 ) 第 11 條依本條例規定所處罰鍰, 逾期不繳者, 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12 條適齡國民因殘障 疾病 發育不良 性格或行為異常, 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 經公立醫療機構證明者, 得核定暫緩入學 但健康恢復後仍應入學 適齡國民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 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 得免強迫入學第 13 條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 應經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 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 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 得予核定暫緩入學, 最長以一年為限, 並應副知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 前項暫緩入學之核定基準 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4 條偏遠地區, 因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之學生, 學校應提供膳宿設備 第 15 條適齡國民隨同家庭遷移戶籍者, 由遷入地戶政機關以副本通知當地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或轉學事宜 第 16 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17 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12

15 法規類別 所有條文第 1 條 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93 年 07 月 23 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條文檢索沿革 本細則依強迫入學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 以下簡稱適齡國民 ) 之強迫入學, 其期間自國民滿六歲該年度 九月一日開始至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但已依相關法規完成國民中學課程者, 不在此限 第 3 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所設直轄市 縣 ( 市 ) 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規劃便利學生就學 提高就學率 協助 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學生解決困難等強迫入學事宜 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所設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應辦理強迫入學法令之宣導, 並執行強迫 入學事宜 第 4 條 直轄市 縣 ( 市 ) 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現職人員中聘兼 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 辦理日常事務 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就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現職人員中聘兼執行秘書一人, 辦理日常事務 第 5 條 直轄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 每年至少開會二次, 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 6 條 適齡國民之父母或監護人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 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 接到入學通知時, 應於規定期限內, 帶領子女或受監護人前往指定之學校入學 二 隨時督促已入學之子女或受監護人正常上學, 並參與學校親職教育, 及密切聯繫配合 學校實施生活 倫理與道德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第 7 條 應入國民小學之適齡國民, 漏列於戶政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造具之入學名冊者, 父母或監 護人應申請戶政機關補列並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 國民小學畢業應入國民中學之適齡國民, 漏列於學校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造具之畢業生名冊者, 父母 或監護人應申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入學 第 8 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稱長期缺課, 指全學期累計達七日以上, 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 第 9 條 13

16 適齡國民依本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 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 未滿十五歲者, 得由學校以甄試方式編入或經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於適當年級就讀 第 10 條學校依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提供膳宿設備, 得報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視實際需要興建學生宿舍, 免費提供住宿 第 11 條鄉 ( 鎮 市 區 ) 強迫入學委員會接獲戶政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之通知後, 應向該學區之學校查詢學生入學或轉學情形, 發現未辦入學或轉學者, 應依本條例之規定, 執行強迫入學或轉學 第 12 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4

17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所有條文第 1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條文檢索沿革歷史法規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降低或提高入學年齡, 指提早或暫緩入國民小學就讀之年齡 第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 指縮短專長學科 ( 學習領域 ) 學習年限或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或延長各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第 3 條 年滿五歲之資賦優異兒童, 得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就讀 ; 其申請 鑑定及入學程序如下 : 一 法定代理人填具報名表, 並檢具戶口名簿 學前兒童提早入學能力檢 資料, 代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 機關指定之辦理單位申請 二 接受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指定之施測單位進行相關評量及評估 三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依施測單位彙整 合研判, 經鑑定通過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 四 持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及戶口名簿, 依相關規定至戶籍所屬學區之學 前項資賦優異兒童之鑑定, 應符合下列規定 : 核表及其他相關文件 之評量及評估資料綜 管機關核發提早入學資格證明書 一 智能評量之結果, 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二 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果與適齡兒童相當 第 4 條 身心障礙適齡兒童得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暫緩入學 第 5 條 校辦理報到入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 學習需要及其意願, 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 ; 學生未成年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 一 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 ( 學習領域 ) 課程 二 部分學科 ( 學習領域 ) 加速 三 全部學科 ( 學習領域 ) 同時加速 四 部分學科 ( 學習領域 ) 跳級 五 全部學科 ( 學習領域 ) 跳級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方式, 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第 四款及第五款方式, 經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提前修畢各學科 ( 學習領域 ) 課程者, 得向學校申請, 經學校就其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結 果, 認定與該級學校畢業年級學生相當後, 報 15

18 主管機關認定其畢業資格 ; 學校並應予以追蹤 輔導 第 7 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 學習需要及其意願, 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 學生未成年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 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 通知申請人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 通知申請人 第 8 條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 一 國民中小學 : 二年 二 高級中等學校 : 四年 三 專科學校五年制 : 四年 四 專科學校二年制 : 二年 五 大學 : 四年 第 9 條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16

19 發布日期法規類別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101 年 07 月 24 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所有條文條文檢索沿革第 1 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開辦理各教育階段入學相關之各種考試, 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 ( 以下簡稱考試服務 )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 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一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第 4 條考試服務之提供, 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 ( 以下簡稱考生 ) 障礙類別 程度及需求, 提供考試服務 前項考試服務, 應由考生向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提出申請, 經審查後通知考生審查結果, 考生對審查結果不服得提出申訴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 應邀集身心障礙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審查前項申請案 前三項考試服務內容 申請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 審查方式及原則 審查結果通知及申訴程序等事項, 應於簡章中載明 第 5 條考試服務應衡酌考生之考試科目特性 學習優勢管道及個別需求, 提供適當之試場服務 輔具服務 試題 ( 卷 ) 調整服務 作答方式調整服務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第 6 條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 一 調整考試時間 : 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 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 : 包括無障礙環境 地面樓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三 提供提醒服務 : 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 手語翻譯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四 提供特殊試場 : 包括單人 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備等試場 專為身心障礙學生辦理之考試, 於安排試場考生人數時, 應考量考生所需之適當空間, 一般試場考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考生對試場空間有特殊需求者, 應另依第四條規定提出申請 第 7 條第五條所定輔具服務, 包括提供擴視機 放大鏡 點字機 盲用算盤 盲用電腦及印表機 檯燈 特殊桌椅或其他相關輔具等服務 17

20 前項輔具經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布得由考生自備者, 考生得申請使用自備輔具 ; 自備輔具需託管者, 應送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檢查及託管 ; 自備輔具功能簡單無需託管者, 於考試開始前經試務人員檢查後, 始得使用 第 8 條第五條所定試題 ( 卷 ) 調整服務, 包括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 題數或比例計分 提供放大試卷 點字試卷 電子試題 有聲試題 觸摸圖形試題 提供試卷並報讀等服務 前項調整試題與考生之適配性, 包括試題之信度 效度 鑑別度, 及命題後因應試題與身心障礙類別明顯衝突時所需之調整 第 9 條第五條所定作答方式調整服務, 包括提供電腦輸入法作答 盲用電腦作答 放大答案卡 ( 卷 ) 電腦打字代謄 口語 ( 錄音 ) 作答及代謄答案卡等服務 第 10 條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 學校提供本辦法之各項服務, 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 第 11 條本辦法發布施行前, 各項考試服務已納入簡章並公告者, 依簡章規定辦理 第 12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8

21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 102 年 09 月 27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各級學校 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 ( 以下簡稱學校 ( 園 ) 及機構 ), 對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之提供,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學校 ( 園 ) 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視身心障礙學生教育需求, 提供可改善其學習能力之教育輔助器材, 包括視覺輔具 聽覺輔具 行動移位與擺位輔具 閱讀與書寫輔具 溝通輔具 電腦輔具及其他輔具 第 4 條前條教育輔助器材, 學校 ( 園 ) 及機構應優先運用或調整校內既有教育輔助器材, 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提供教育輔助器材, 並負保管之責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學校 ( 園 ) 及機構之需求, 辦理教育輔助器材購置 流通及管理相關事宜,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或專業團體 機關 ( 構 ) 辦理 第 5 條學校 ( 園 ) 及機構與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教育輔助器材之相關專業進修活動 教師 教師助理員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住宿生管理員及教保服務人員應參與教育輔助器材之操作與應用之專業進修 教學觀摩及交流相關研習 第 6 條學校 ( 園 ) 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使用之適性教材, 包括點字 放大字體 有聲書籍與其他點字 觸覺式 色彩強化 手語 影音加註文字 數位及電子化格式等學習教材 第 7 條學校 ( 園 ) 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運用教師助理員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住宿生管理員 教保服務人員 協助同學及相關人員, 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包括錄音與報讀服務 掃描校對 提醒服務 手語翻譯 同步聽打 代抄筆記 心理 社會適應 行為輔導 日常生活所需能力訓練與協助及其他必要支持服務 第 8 條學校 ( 園 ) 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 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 提供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評估 訓練 諮詢 輔具設計選用或協助轉介至相關機構等復健服務 第 9 條學校 ( 園 ) 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視身心障礙學生家庭需求, 提供家庭支持服務, 包括家長諮詢 親職教育與特殊教育相關研習及資訊, 並協助家長申請相關機關 ( 構 ) 或團體之服務 第 10 條學校 ( 園 ) 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相關法規規定, 配合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 建立或改善整體性之設施設備, 營造校園無障礙環境 19

22 學校 ( 園 ) 及機構辦理相關活動, 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參與之需求, 營造最少限制環境, 包括調整活動內容與進行方式 規劃適當動線 提供輔具 人力支援及危機處理方案等相關措施, 以支持身心障礙學生參與各項活動 第 11 條學校 ( 園 ) 及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 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 提供其他協助在學校 ( 園 ) 及機構學習及生活必要之支持服務 第 12 條學校 ( 園 ) 及機構提供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支持服務, 應於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載明 學校 ( 園 ) 及機構得向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申請提供支持服務, 或向各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支持服務前, 應將所需服務於實驗教育計畫中載明 第 13 條學校 ( 園 ) 及機構應每年辦理相關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鼓勵全體教職員工與學生認識 關懷 接納及協助身心障礙學生, 以支持其順利學習及生活 前項所定特殊教育宣導活動, 包括研習 體驗 演講 競賽 表演 參觀 觀摩及其他相關活動; 其活動之設計, 應兼顧身心障礙學生之尊嚴 第 14 條學校 ( 園 ) 及機構應整合各單位相關人力 物力 空間資源, 以團隊合作方式, 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 並於每年定期自行評估實施成效 各主管機關應對學校 ( 園 ) 及機構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之實施成效, 列入評鑑或考核之項目 第 1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0

2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其範圍如下 : 一 國民小學 二 國民中學 三 高級中等學校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指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 以下簡稱身障學生 ) 第 3 條學校對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 應由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評估身障學生之需求後, 提供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 : 一 身障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 : 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教育教學服務 二 身障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 : 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協助 三 身障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 : 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 治療或訓練服務 四 身障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 : 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五 身障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需求者 : 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行報讀 製作特殊試卷 手語翻譯 重填答案等協助 第 4 條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 經鑑輔會就前條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 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 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 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 但有特殊情形者, 不在此限 第 5 條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 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 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 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 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 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班級導師, 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第 6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就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 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之措施優於本辦法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 7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1

24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對鑑定 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 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第 3 條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於學生學習 輔導 支持服務或其他學習權益受損時, 得向學校提起申訴 第 4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應設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 ( 以下簡稱特教學生申評會 ), 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 由機關首長遴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教育行政人員 學校行政人員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 法律及心理學者專家擔任 前項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中, 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 5 條各級學校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 除特殊教育學校準用前條規定辦理外, 應由學校原設立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中, 增聘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第 6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 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 並得指派專人協助 第 7 條有關申訴案件之受理 特教學生申評會委員之出席 職務解除及補聘 會議出席及決議 迴避事項 會議舉行之方式 評議之作成與保密 評議決定前之學生權益保障 評議決定書送達及評議決定後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定, 準用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第六條至第十四條規定 第 8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完成評議後, 應將評議決定書送達申訴人, 各級學校並應同時將評議決定書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2

25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19 日府教特字第 號令發布 一 桃園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提供學生適性教育, 並促進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 ( 以下簡稱資源班 ) 順利運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 資源班應依下列優先順序, 服務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 ( 一 ) 經桃園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 二 ) 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 三 資源班教師應提供特殊教育之教學與輔導 諮詢與支持及協調與整合資源等服務 其任務如下 : ( 一 ) 負責資源班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工作 ( 二 ) 與普通班教師 家長 行政人員 學生及相關人員合作, 共同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並提供學生適性之課程 教學 評量 輔導與轉銜服務等 ( 三 ) 協助整合校內外教育及相關資源 ( 四 ) 協助辦理普通班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前輔導與評量鑑定 ( 五 ) 提供普通班教師 相關人員及家長特殊教育諮詢與支援服務 四 資源班實施內容如下 : ( 一 ) 直接服務 : 對學生進行直接教學與輔導, 包含課程設計 教材編選 教具製作 教學 評量 行為與生活輔導及轉銜服務等 ( 二 ) 間接服務 : 對普通班教師 家長與同儕提供諮詢 親職教育及協助推動融合教育等 ( 三 ) 個案管理 : 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建立個案資料 必要時報請學校召開個案會議 進行轉銜與追蹤 連結校內外資源等事項 五 資源班每班教師編制 服務學生人數及服務學生人次如下 : ( 一 ) 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 教師員額編制國小每班二人, 國中每班三人 ( 二 ) 資源班每班服務學生人數國小以十六人為原則, 國中以二十四人為原則 ( 三 ) 資源班每班每名教師每週服務學生最低為五十一人次 服務人次未達最低標準者, 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 ( 以下簡稱特推會 ) 審議通過後, 報本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備查 六 學校應聘任具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 資源班教師配合教學需求應進修學科專長 鑑定評量及特殊教育專門課程 23

26 七 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 ( 一 ) 國小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四十節, 國中資源班每週總授課節數不得低於五十節, 導師與專任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依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 二 ) 教師每節授課分鐘數比照該教育階段普通班每節授課分鐘數 ( 三 ) 因授課實際需要, 部分領域需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授課時, 應對等補足節數 ( 四 ) 資源班教師每週入班支援教學之時間得計入授課節數 八 資源班學生每週上課時數以不超過普通班每週上課總時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其排課原則及方式如下 : ( 一 ) 排課原則 1. 教務處排課時應提供資源班優先排課之協助, 並兼顧學生在普通班與資源班課程銜接及完整性 2. 排定之課程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 並經特推會審議通過 ( 二 ) 排課方式 1. 抽離方式 : 指利用原班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 抽離課程視學生個別之需求, 以語文 數學 社會 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為主, 並採該學習領域全部抽離為原則 2. 外加方式 : 指利用學生升旗 早自修或課後時間等非正式上課時間安排至資源班上課為原則 3. 入班支援教學方式 : 指與普通班教師協調於適當課程時段進入普通班對學生進行教學或輔導, 以協助學生在普通班中之學習參與 生活適應 情緒管理及人際互動等 ; 其課程應訂定有入班協同教學 合作教學或提供學習輔導等具體作法之入班支援教學計畫 九 資源班課程規劃與教學方式規定如下 : ( 一 ) 課程規劃原則 1. 課程設計應依據學生需求, 參照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目標, 並與普通班教師 家長及相關人員討論 2. 課程內容得依據普通班課程或能力指標進行簡化 減量 分解 替代 重整 加深或加廣等調整 3. 根據學生需求提供相符之學習策略 社會技巧 溝通訓練 職業教育 定向行動等特殊教育課程 24

27 4. 定期評估課程之適切性, 必要時應調整課程目標與內容等 ( 二 ) 教學方式 1. 教學方式以小組教學為原則 2. 資源班教師應將相關專業人員之建議融入教學活動, 並定期與普通班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討論學生之學習情形與成效 3. 校內同時設有集中式特教班 資源班或資優資源班者, 必要時應依特殊學生需求與目標安排課程與學習場所, 並與其他教師以合作教學及輔導方式進行 十 資源班學生評量與成績考查如下 : ( 一 ) 學生之學習評量應採用多元評量, 得採用紙筆評量 檔案評量 觀察評量 操作評量等方式 ( 二 ) 應給予學生適性之評量調整, 得就評量方式 評量地點 評量工具 評量標準或評量人員等彈性調整 ( 三 ) 學生成績評量應以公平合理為原則, 其評量方式 標準與成績採計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載明, 必要時應經特推會審議 ( 四 ) 學生成績評量範圍為學習領域評量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 其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比依本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辦理 ( 五 ) 平時評量成績採計方式 : 1. 抽離式課程由資源班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績考查, 並應將考查結果與原班教師商議, 以作為該生該學習領域之平時成績 2. 外加式課程由原班任課教師進行該學習領域平時成績考查, 並應將考查結果與資源班教師商議, 以作為該生該學習領域之平時成績 ( 六 ) 定期評量成績採計方式 : 1. 學生之定期評量應以使用原班試題為原則, 必要時應提供學生所需之相關試題調整或試場服務, 服務內容為延長考試時間 口語作答 電腦作答 提供獨立考試空間 試題報讀服務 放大試卷 點字卷 提供輔具等 2. 學生因障礙特質無法適用原班試題考試, 可採用資源班試題或多元評量方式, 其原班定期評量成績應依學生能力水準及其於原班之相對位置調整, 並應將定期評量成績與原班教師商議 ; 必要時經特推會審議後得僅採資源班定期評量成績 十一 資源班教師人力調整原則如下 : 25

28 國小資源班每班服務學生人數未滿八人, 或每週每班服務學生未達一百二十人次 ; 國中資源班每班服 務人數未滿十六人, 或每週每班服務學生未達一百五十人次, 本府得視需要協調該校人力至他校支援 教學輔導或教育行政工作, 其服務內容與權利義務由本府另定之 十二 經費及設備 : ( 一 ) 新設資源班由本局編列開辦費, 以購置資源班所需之設備及教材教具等 ( 二 ) 現有資源班得由本局每年編列相關經費, 以添購資源班所需之設備及教材教具等 ( 三 ) 學校應考量資源班運作需求, 按規定編列特殊教育經費, 並專款專用 ( 四 ) 學校應依資源班需求於學校總體預算中編列充實設備之資本門及經常門經費 ( 五 ) 資源班每班應至少設有一間專用教室 十三 輔導與考核 : ( 一 ) 學校每學期應將班級數 學生數 師資 教師課表 教師授課節數與學生上課節數提交特推會審議, 並報請本局備查 ( 二 ) 本局得配合特殊教育評鑑或訪視, 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輔導資源班之運作成效 ( 三 ) 各校資源班運作成效及辦理情形優良者予以獎勵, 執行成效不彰之學校由本局追蹤輔導 26

29 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輔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府教特字第 號令發布一 桃園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在家教育學生鑑定及輔導事宜, 協助其完成國民教育,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設籍本市年滿六歲至十五歲國民教育階段, 除視覺 聽覺 語言障礙以外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完全無法對刺激作回應 ( 二 ) 雖提供輔具或專業服務仍無法在學校接受教育 ( 三 ) 學習環境經調整後仍無法在學校接受教育 ( 四 ) 因重大傷病 身體病弱 器官缺損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評估到校上課有危險 三 申請在家教育流程如下 : ( 一 ) 學生父母 法定監護人或設籍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向鑑輔會申請鑑定安置 ( 二 ) 鑑輔會遴派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訪視, 提供專業評估之建議, 提交鑑輔會綜合評估 ( 三 ) 經鑑輔會鑑定在家教育者, 由本府教育局以書面通知父母 法定監護人及學校 四 學校應於在家教育學生鑑定安置核定後一個月內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 且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五 在家教育學生學籍比照一般學生學籍管理, 學校應依在家教育學生實際生理年齡編入適當年段班級, 並計入該班級學生數 六 在家教育學生之輔導人員得為設籍學校班級導師 巡迴輔導教師及 2 相關專業人員, 接受輔導之內容及次數得依學生能力及狀況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定之 ( 如附表 ) 七 在家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 由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訂定評量方式及計分方法, 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八 安置於非本市之醫療院所或教養機構之在家教育學生, 由所在縣市提供學生巡迴輔導服務 但該生學籍 成績評量及福利補助等, 仍由設籍學校辦理 九 在家教育學生依本市各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取得該階段畢業或修業證書 27

30 十 在家教育學生之班級導師及巡迴輔導教師應主動進行安置適切性評估, 並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 議中討論, 如有重新安置需求, 得由學生父母 法定監護人或學校向鑑輔會申請重新鑑定安置 第 1 條 桃園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 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 指設籍本市, 並於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以 前滿六足歲, 且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者 : 一 身心障礙證明 二 衛生福利部輔導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第 3 條 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申請暫緩入學者, 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檢附下列文件, 於 應入學當年度三月底前向戶籍所在學區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提出申請 : 一 轉介鑑定申請表 二 身心障礙證明或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三 戶口名簿影本 四 暫緩入學替代計畫 五 其他必要文件 第 4 條 學校受理申請後, 應於七日內彙齊申請資料與文件送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辦理鑑定 第 5 條 鑑輔會召開鑑定安置會議時, 得邀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 原就讀幼兒園之教師或保育員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 6 條 身心障礙適齡國民符合下列條件者, 鑑輔會得鑑定其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 : 一 其法定代理 人或監護人已安排適性教育計畫, 並自行覓妥除公立幼兒 園外之適當安置場所 二 經評估暫緩入學可提高其入學準備, 有助減少入學後之特殊教育服務 三 依其身心發展 特殊需求及暫緩入學期間之療育計畫, 綜合研判確有 第 7 條 經鑑輔會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 得予核定暫緩入學, 期間以一年為限 ; 桃園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教育局應以書面將鑑輔會鑑定結果通知 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學校, 並副知該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第 8 條 暫緩入學之必要 核定暫緩入學者, 學校應予列冊管理, 並於核定期限屆滿前五個月, 主動追蹤輔導其依新生 入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鑑定安置事宜 第 9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 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第 10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8

31 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104 年 12 月 30 日府教特字第 號令發布 一 桃園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規範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指身心障礙學生, 係指就讀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 以下簡稱學校 ), 經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學生 三 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該教育年段延長修業年限 : ( 一 ) 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 期間於同一學期連續三個月以上 ( 二 ) 因家庭或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 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構之社工師或相關人員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 ( 三 ) 經家長或教師評估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發展, 認為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於其日後生活與學習適應, 並經學校個案輔導會議確認 四 申請作業程序與應備資料 : ( 一 ) 作業程序 : 1. 身心障礙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 學校接受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申請後應指派相關教師協助家長撰寫一年學習輔導計畫, 並成立個案評估小組, 就相關計畫及校內行政支援等進行評估, 評估結果提報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 3. 學校得視申請學生狀況, 邀請專家學者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成員 學生導師 家長 醫療人員等相關人員組成個案評估小組 4. 個案評估小組審查通過後, 學校檢具申請資料送鑑輔會審議 5. 鑑輔會召開審議會議, 得邀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導師及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二 ) 學校應檢具下列資料向鑑輔會申請 : 1. 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申請表 2. 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及公立或教學醫院診斷證明 3. 個案評估小組評估報告 4. 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 5. 學生申請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 29

32 6. 個別化教育計畫 7. 學生出缺勤紀錄 五 經鑑輔會鑑定同意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 由本府書面核定之, 其核定原則如下 : ( 一 ) 延長修業之年級以當年度原就讀年級為原則, 每次核定以一年為限, 安置於原就讀學校為 原則, 學校應視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安排適合之班級 ( 二 ) 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之核定, 以不增加學校班級數及教師數, 並以不影響其他學生 就學權益為原則 六 學校應提供延長修業年限之身心障礙學生各項行政支援, 執行學生學習輔導計畫 追蹤學習成 效, 並應適時修正學生學習輔導計畫 七 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相關義務與權益如下 : ( 一 ) 曾申請本府教科書補助 就學交通費補助 特殊教育獎助學金或其他特教補助者, 當年度 不得再重複請領 ( 二 ) 就讀本市國民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應俟鑑輔會安置當年度新 生後, 再行安置 原學校原班級名額已滿者, 由鑑輔會逕行依特殊教育法就近安置至其他 適當學校特教班 30

33 桃園市身心障礙學生考試評量服務參考資料 壹 前言身心障礙學生因其生理障礙而造成其在學習上的特殊需求, 反應在考試評量上, 需要依照其個別能力及學習管道調整其考試方式或提供特殊考場 輔助器材 特製試卷等的服務 以下針對就讀一般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考試評量服務做一說明, 在多元評量的教育理念下, 學校負責成績考查評量之相關單位應依照學生需求提供相關支援協助, 以期能適當的評量其能力及學習表現 貳 適用對象身心障礙學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提出考試評量服務之申請 :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 公私立教學醫院或本市指定鑑定機構鑑定為身心障礙, 持有鑑定醫院所發之證明者 三 經桃園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鑑定為身心障礙, 持有身心障礙資格證明者 伍 適用範圍一 學校內舉行之學習評量 : 學生接受包括平時考查, 月考 段考等定期考查及模擬考等學習評量時, 應依其需求獲得考試服務 二 參加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 : 上述學生參加國民中學基本學力測驗時, 學校可依據學生實際需求提出考試服務項目之申請, 由試務單位決定提供服務方式及內容 陸 作業內容 : 一 調查校內符合申請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 評估學生學習能力 學習管道, 並依據評估結果列出需要考試評量服務之項目與方式 三 所提出之考試評量服務項目應於該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中提出討論, 經會議決定後, 具體實施方式應列入 IEP 中 四 學生成績考查之單位及任課教師需配合 IEP 內容確實執行 柒 考試服務項目 : 基本學力測驗提供之考場服務項目請參照當年度簡章, 學校進行學習評量時, 可供身心障礙學生 所須之評量方式調整 特製試卷 輔助器材等, 考試評量服務之參考方式詳如下表 : 31

34 障礙類別試題呈現作答方式輔助器材考試方式 視覺障礙 弱視 全盲 放大試卷 報讀試題 點字試卷 報讀試題 代抄答案 錄音作答 電腦輸入 代抄答案 錄音作答 電腦輸入 放大鏡 擴視機 照明設備 盲用電腦或文書處理機 延長時間 分段考試 延長時間 分段考試 聽覺障礙聽力受損 調整聽力測驗呈現方式 報讀試題 學習障礙 閱讀困難 調整試題版面 加強試題指導語 輔助閱讀工具 延長時間 分段考試 書寫困難 代抄答案 錄音作答 電腦輸入 延長時間 分段考試 情緒障礙情緒困擾 單獨考場 調整考試時間 ( 縮短 ) 分段考試 可調式特 肢體障礙動作能力 代抄答案 錄音作答 殊桌椅 特製筆 電腦或文書處理機 無障礙環境特殊考場 32

35 捌 注意事項 : 一 上表依據單一障礙類別區分, 未能適用每一學生個別狀況, 僅供參考 實際考試評量服務內容應評估身心障礙學生需求後, 依實際狀況在評量方式上調整 二 行政單位應協助教師製作特別需求之試卷 教師自編之評量試卷如需轉為點字試卷, 可於考前將試卷交由視障輔導員製作, 或將電子檔放入盲用電腦直接讀取 三 彈性調整評量方式包括下列向度與項目 : ( 一 ) 考試場地 : 考試之無障礙設施與環境符合學生需求 ( 二 ) 考試時間 : 延長考試時間 分段考試 在考試中有一小段的休息時間 在孩子情緒或體能狀況較穩定的時間考試 ( 三 ) 考試情境或場所 : 個別施測 小組施測 干擾較少的情境下施測 小組舉行但在個別學習桌內施測 提供調整式桌椅 ( 四 ) 試題呈現 : 1. 整試題呈現方式 : 點字 放大字體 錄音帶 口頭報讀問題給學生聽 2. 試題版面 : 題目放大 增加題目行距或減少每頁題數 提供具有格子的答案卷 留較大的空格給學生填答 將試題的關鍵字標示出來 用完整的句子敘述問題, 且句意明確 3. 指導語 : 請人代讀試題指導語 重讀指導語 簡化指導語 指導語明確 把指導語的重要關鍵字標示出來 提供答題線索 提供額外例子 4. 提供遮板遮住不相干刺激 以限制閱讀範圍 5. 用膠帶固定考試卷 6. 允許學生發問以澄清題意 ( 五 ) 作答方式 : 1. 用替代性反應 : 如口頭回答 用手語反應 打字或用手指出 利用溝通板 2. 用文字書寫以外方式作答 : 用點字 以錄音方式作答 使用電腦文書處理作答 3. 請人重抄作答 4. 非評量計算能力之試題允許使用計算機 九九乘法表 5. 允許使用字典或拼字檢查軟體 6. 允許學生在試題上作記號 ( 六 ) 輔助器材 : 特殊桌椅 特製筆 ( 較黑或較粗的鉛筆 可以彎曲的鉛筆 ) 放大鏡 擴視機 電腦 ( 或盲用電腦 ) 錄音機 照明設備等 33

36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原則 中華民國 102 年 4 月 8 日桃教特字第 號函頒布 一 依據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執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四條規定, 特訂定本原則 二 目的 : 為提供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以下簡稱本市學校 )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之辦理依據, 以利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性教育服務 三 適用對象 : 本市學校學生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本市鑑輔會 ) 鑑定為身心障礙, 並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安置普通班就讀者 另就讀集中式特教班且僅部分時間回歸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 不適用本原則規定 四 辦理方式 : ( 一 )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經本市鑑輔會綜合評估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適應需求 提供人力資源及相關協助後, 鑑輔會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 得依本原則減少班級人數 ( 二 )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 並選擇適當教師擔任導師, 以適性原則均衡或依組群編入班級, 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 三 ) 本市學校應依本市鑑輔會核定之減少班級人數結果,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減少班級人數事宜 五 本市鑑輔會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之原則如下表 : 序號 減少班級之 評估 人數 代碼 鑑輔會評估原則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適應與普通班學生無差異, 並具備下列條件 者 : 0 不減少人數 0 1 學業方面 : 學生學習及課程之安排與普通班學生無差異 2 人力資源及協助方面 : 學校已依學生之個別需要, 提供其學習輔 具 支援服務及環境調整之協助 舉例說明 : 此類學生如顏面傷殘 上肢 ( 如手指等 ) 之機能有部分障礙者屬之 34

37 1 減少 1 人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適應與普通班學生有差異, 並具備下列條件之ㄧ者 : 1 學業方面: 學生學習及課程之安排需導師提供下列協助 : (1) 學生有學習困難, 需提供其學習方法及策略 (2) 提供課程調整或補救教學 2. 生活適應方面 : 學生有明顯感官 動作 疾病或功能上的問題, 需由導師提供協助及輔導 3. 人際互動方面 : 學生不容易與同學建立人際關係, 需由導師輔導其社交技巧及人際互動行為 2 減少 2 人 3 減少 3 人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適應與普通班學生有差異, 並具備下列條件之 ㄧ者 : 1 生活適應方面 : 學生因感官 動作 疾病 ( 如頑性癲癇等 ) 或功能上 的問題, 致使其移行 如廁 身體照護或用餐等行為, 需由導師提 供協助及輔導 2 情緒行為方面 : 學生經常出現破壞 干擾上課秩序或口語攻擊等行 為, 需由導師提供協助及輔導 3 人際互動方面 : 學生經常與同學產生紛爭, 需由導師提供協助及輔導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及適應與普通班學生有差異, 並具備下列條件之 ㄧ者 : 1 生活適應方面 : 學生因感官 動作 疾病或功能上的嚴重問題, 致使其移行 如廁 身體照護或用餐等行為, 多數需由導師完全 提供協助及輔導 2 情緒行為方面 : 學生常常出現嚴重干擾上課秩序 肢體攻擊或自 我傷害等行為, 需由導師特別協助及輔導 3 人際互動方面 : 學生常常與同學產生嚴重口語衝突 肢體衝突或傷害行為, 需由導師特別協助及輔導 六 身心障礙學生經本市鑑輔會安置確定後, 倘學校評估鑑輔會核定之減少班級人數結果不符合學 生現況需求, 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調整減少人數, 得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學生實際 狀況後, 檢附調整申請表 ( 如附表 ) 特推會會議紀錄及佐證資料, 於學校辦理常態編班作業 十日前函報本局審查核准, 相關調整結果由本局再統一提請本市鑑輔會追認 七 考量所有學生就學權益, 本市學校應在新學年度編班或重新編班時, 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 通班之減少班級人數, 切勿在學期中辦理 惟學期間安置身心障礙學生無法立即減少之班級人 數, 得嗣日後轉入學生時優先不排轉學生或於重新編班時再調整 八 為因應學校減班因素,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所減少之班級人數或需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 者, 本市學校得視校內需求彈性調整之, 並專案報本局核准 35

38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4 日府法制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第一條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其範圍如下 : 一 本市市立高級中學 二 本市公私立國民中 小學 第三條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依特殊教育法規定經桃園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鑑定為身心障礙, 持有鑑定證明, 並經就讀學校評估學生障礙狀況 上下學情形等, 認定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者, 得申請交通費補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補助交通費 : 一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核定為在家教育學生 二 已搭乘身心障礙就學交通車中途放棄者 三 本學期已向本府或其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領取上下學交通費補助者 第四條前條第一項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 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ㄧ : 一 具有顯著之下肢體障礙, 長期於走 ( 移 ) 動有顯著困難, 必須藉由他人或輪椅 助行器 拐杖等輔助器材協助者 二 體能無法負荷長距離步行, 或雖能完成但行動緩慢者 三 視覺空間辨識困難, 並對其在不同地點間移動造成顯著影響者 四 持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礙證明資格且經鑑輔會決議安置啟智班者 五 居住地至學校距離超過五公里, 且無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可供搭乘往返者 六 原學區內學校無適當安置場所, 經鑑輔會安置於非 2 學區學校者 七 有其他特殊情況, 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議決符合申請資格者 第五條交通費補助每年以九個月為限 ( 不含二 七 八月 ), 分上下半年申請,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中輟學生及長期事 病假學生, 以實際到校上學月份核實補助 第六條符合資格者應檢附證明文件於每年上 下半年申請期限內,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學校審查符合本辦法之申請資格後, 備齊文件送本府委辦學校收件複核後核撥經費 第七條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支應 第八條就讀期間有不符第三條第一項所列資格者, 自資格喪失次月起不得領取交通費, 已領取者應繳回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6

39 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每年會定期公告最新各縣市身心障礙類別之鑑定醫院名冊, 請評估教師每年自行上網查詢最新版本 :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首頁 / 身心障礙鑑定專區 / 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 身心障礙證明查看 37

40 舊制障礙代碼對照!!! 39 38

41 ICD9 與 ICD10 對照表 1. 請上衛生福利部中央保健署 2.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 ICD-10-CM/PCS 更新 3. 網址如下 ata_id= 是一份 EXCEL 表件供各位查詢 重 大 傷 病 ICD-9-CM ICD-9-CM 中文名稱 ICD-10-CM ICD-10-CM 中文名稱 類 別 嬰幼兒自閉症, 發作或活性狀態 F840 自閉症 嬰幼兒自閉症, 殘餘狀態 F840 自閉症 崩解性精神病, 發作或活性狀態 F843 其他兒童期崩解疾患 39

42 新制 (8 類 ) 與舊制 (16 類 ) 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代碼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類別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 心智功能 06 智能障礙者 0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 11 自閉症者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4 頑性 ( 難治型 ) 癲癇症者 第二類眼 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01 視覺障礙者 02 聽覺機能障礙者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 第三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第四類循環 造血 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 心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 造血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 - 呼吸器官 第五類消化 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 吞嚥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 胃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 腸道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 肝臟 第六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七類神經 肌肉 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備註 : 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 腎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 膀胱 05 肢體障礙者 08 顏面損傷者 13 多重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 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 ( 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 先天缺陷 ) 40

43 1. 桃園市 107 學年度特殊教育班 ( 身心障礙類 ) 設立概況 國小 ( 請至特殊教育通報網首頁 -> 縣市特教班級查詢 ) 2. 桃園市 107 學年度特殊教育班 ( 身心障礙類 ) 設立概況 國中 ( 請至特殊教育通報網首頁 -> 縣市特教班級查詢 ) 3. 桃園市 107 學年度特殊教育班 ( 身心障礙類 ) 設立概況 學前 41

44 桃園市 107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第 3 次鑑定安置初步結果通知書案件編號 : 學生姓名 : 出生日期 : 身分證字號 : 提報學校 安置學校 特教障礙類別 障礙類型或伴隨問題和程度說明 特教服務類型 建議考試適當服務 東門國小 東門國小 身體病弱 在家教育巡迴輔導 酌減普通班班級人數酌減該生就讀普通班班級人數人 補充說明 初步安置結果通知回條 本校已主動告知學生家長選擇不出席鑑定安置會議 貴會鑑定安置結果, 且家長同意鑑定安置結果並 本校已主動告知學生家長貴會鑑定安置結果, 且家長 / 學校仍有異議或需進ㄧ步瞭解特殊教育服務類型及內容, 並選擇參加鑑定安置會議 異議說明 : 加人員 : 學校代表 至少應遴派一位人員出席會議 出席人 : 職稱 : 聯絡電話 : 分機 行動電話 : 務必填寫 家長 出席人 : 與個案之關係 : 聯絡電話 : 行動電 話 : 務必填寫 參 相關專業人員 如 - 校內聘任或服務個案之心理 社工 職能 物理 聽力師 等 出席人 : 職稱 :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務必填寫 特教承辦人核章輔導主任核章校長 / 園長核章 42

45 備註 : 1. 貴校請將學生確認之結果 ( 含同意或有異議 ) 務必於 107 年 12 月 14 日 ( 星期五 ) 中午 12 點前傳真並請來電確認 本鑑定安置會議擬訂於 107 年 12 月 23 日假東門國小綜合大樓 2 樓視聽教室辦理 2. 本會地址 : 桃園市東國街 14 號 :( 東門國小 ); 電話 : ; 聯絡人 : 何雅慧老師 鍾慶男老師 鑑輔會傳真電話 : 桃園市 107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第 3 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正式安置結果通知書 案件編號 : 學生姓名 : 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 一 鑑定安置結果 : 提報學校 安置學校 特教障礙類別 障礙類型或伴隨問題及程度說明 特教服務類型 建議考試適當服務 東門國小 東門國小 智能障礙 普通班接受不分類資源班服務 酌減普通班班級人數酌減該生就讀普通班班級人數 補充說明 人 鑑輔會核章 註 1. 本案學生鑑定安置結果之詳細內容, 請參閱學生之鑑定安置報告書或鑑定安置會議紀錄 註 2. 本案學生如經鑑定安置或轉學至非本市所轄管之學校, 另由轉安置學校及該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辦理學生相關鑑定安置結果調整事宜 學生報到 1. 市府列冊輔導名冊發文確認 2. 學生報到狀況確 二 學生報到追蹤表 :( 下表由 安置學校 填寫及回傳鑑輔會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發文文號府教特字第號 ( 縣府公文 ) 已報到 已確認鑑輔會安置結果 確認安置結果與實際狀況不同, 請聯絡鑑輔會 43

46 情形 其他事項 認 3. 學校完成特殊教育通報網接收 未報到原因 :, 請聯絡鑑輔會 已通報接收並建立該生相關資料檔案 未通報接收 ( 原因說明 : ) 4. 學生完成報到手續後, 請學校將正式安置結果通知書核章後留校學校完成追蹤報備查, 並同步傳真至本市鑑輔會 ( 東門國小 ) 彙整 到表回傳鑑輔會傳真電話 :(03) 學校完成轉銜手續確認 ( 本欄安置原校之學生免執行 ) 1. 安置學校確認提報學校已將學生鑑定書面資料寄達 2. 安置學校確認提報學校已至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學生轉銜表及辦理異動 3. 安置學校至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學生資料接收 業務承辦人 : 註冊組長 : 輔導主任 : 教務主任 : 安置學校填表日期: 106 年月日;安置學校聯絡電話:分機 44

47 107-3 鑑定安置複查心評人員名單 複查心理評量人員名單 通過 編號 心評分區 心評學校 心評姓名 1 北 1 大有國中 朱麗娟 2 北 1 大有國中 管丁妲 3 北 1 大業國小 林麗瑛 4 北 1 大業國小 張詩涵 5 北 1 中山國小 吳恭瑞 6 北 1 中山國小 鄭友泰 7 北 1 中山國小 謝順慈 8 北 1 中山國小 鍾潔瑤 9 北 1 中埔國小 楊萬教 10 北 1 文昌國中 張秋萍 11 北 1 北門國小 莊玉因 12 北 1 同安國小 葉琬婷 13 北 1 同德國小 李映儒 14 北 1 同德國中 莊宛儒 15 北 1 同德國中 陸怡芬 16 北 1 成功國小 呂美玲 17 北 1 成功國小 林妙 18 北 1 西門國小 陳雅莊 19 北 1 東門國小 吳佩娟 20 北 1 東門國小 吳靖儀 21 北 1 東門國小 李雅惠 22 北 1 東門國小 邱郁甄 23 北 1 東門國小 陳毓媜 24 北 1 東門國小 陳慧儒 25 北 1 東門國小 葉貞君 26 北 1 東門國小 鄭淑華 27 北 1 東門國小 賴姿允 28 北 1 東門國小 謝慧珍 29 北 1 青溪國中 簡孟如 30 北 1 桃園國中 陳鋆 31 北 1 桃園國中 鄧蓓玲 32 北 1 慈文國小 高麗珍 45

48 33 北 1 慈文國中 呂佳霖 34 北 1 慈文國中 高怡齡 35 北 1 慈文國中 羅懿巖 36 北 1 會稽國中 陳怡妏 37 北 1 經國國中 杜維益 38 北 1 東門國小 蕭佼虹 39 北 1 經國國中 呂鈺娟 40 北 1 中埔國小 岳慧林 41 北 1 桃園國小 利如瀅 42 北 2 八德國中 林秀慧 43 北 2 八德國中 許惠子 44 北 2 大安國小 陳蕙茹 45 北 2 大成國小 曹素珍 46 北 2 大成國中 姚玫伶 47 北 2 大忠國小 洪曉燕 48 北 2 大勇國小 楊淳淳 49 北 2 大崗國小 王玫霙 50 北 2 大崗國中 陳琇琦 51 北 2 大崗國中 羅錦芳 52 北 2 山頂國小 杜美婷 53 北 2 山頂國小 黃渝婷 54 北 2 文華國小 張雅茜 55 北 2 文華國小 許凌瑜 56 北 2 永豐高中國中部 曾雅如 57 北 2 永豐高中國中部 魏資文 58 北 2 自強國小 陳曉春 59 北 2 幸福國中 王銘涵 60 北 2 建國國小 張聖鑫 61 北 2 建國國小 楊思盈 62 北 2 建國國中 崔昭雯 63 北 2 建國國中 董姵彣 64 北 2 建德國小 鍾韻珊 65 北 2 福豐國中 李光儀 66 北 2 福豐國中 沈頌蓓 67 北 2 福豐國中 陳子仁 68 北 2 霄裡國小 陳俊伶 69 北 2 龜山國小 林燕 46

49 70 北 2 龜山國小 賴怡伶 71 北 2 龜山國中 呂美娟 72 北 2 龜山國中 陳聖明 73 北 2 八德國小 陳欣宜 74 北 2 建國國小 曾華芳 75 北 2 龜山國中 呂錦芬 76 北 2 建國國中 謝淑霞 77 北 2 建國國中 黃平宜 78 北 2 大成國小 張達達 79 北 2 建國國中 王慧敏 80 北 2 茄苳國小 王薔閔 81 西 大竹國中 林曉昀 82 西 大竹國中 張馨丹 83 西 大園國小 陳盈秀 84 西 大園國小 蘇志千 85 西 大華國小 于鴻芝 86 西 山腳國中 姜麗貞 87 西 光明國小 黃佳琪 88 西 竹圍國中 劉忠義 89 西 草漯國中 邱怡陵 90 西 草漯國中 鄭如潔 91 西 新坡國小 陳怡蓓 92 西 觀音高中國中部 范珮芝 93 西 觀音國中 管意凱 94 西 大竹國中 邱莉婷 95 西 大坑國小 游美玲 96 東 三民國小 李麗卿 97 東 三民國小 胡光華 98 東 大溪國中 蕭安彤 99 東 大溪國中 蘇彥如 100 東 仁和國中 許維葳 101 東 田心國小 謝雯鈴 102 東 石門國小 曾渼聆 103 東 石門國小 馮佳盈 104 東 武漢國小 游惠娟 105 東 武漢國中 黃碧君 106 東 僑愛國小 徐筱萍 47

50 107 東 僑愛國小 鄭祐欣 108 東 龍星國小 王盟清 109 東 龍星國小 周婉琪 110 東 龍星國小 游慧珍 111 東 龍潭國小 曹智明 112 東 龍潭國小 趙宏仁 113 東 龍潭國中 田興 114 東 雙龍國小 劉錦昌 115 東 仁和國中 蔡念穎 116 南 1 上田國小 邱雅姿 117 南 1 中壢國中 林怡青 118 南 1 中壢國中 張碩真 119 南 1 中壢國中 陳志宇 120 南 1 中壢國中 陳佳妍 121 南 1 中壢國中 潘若蓉 122 南 1 仁美國中 劉秀鈴 123 南 1 四維國小 鄔長祐 124 南 1 四維國小 鄭媛文 125 南 1 平南國中 陳怡雅 126 南 1 平興國小 賴暄頤 127 南 1 平興國中 吳明浩 128 南 1 平鎮國中 吳國鼎 129 南 1 平鎮國中 陳韻婷 130 南 1 宋屋國小 吳蕙巧 131 南 1 宋屋國小 蔡孟娟 132 南 1 忠貞國小 黃雅婷 133 南 1 忠貞國小 鄧雅文 134 南 1 南勢國小 劉雅慧 135 南 1 高榮國小 徐智芬 136 南 1 楊明國小 陳逸芬 137 南 1 楊明國中 周雅菁 138 南 1 楊明國中 廖俐琦 139 南 1 楊梅國中 張鈺謙 140 南 1 瑞原國中 林佩怡 141 南 1 瑞塘國小 李麗紅 142 南 1 瑞塘國小 范容齊 143 南 1 瑞塘國小 張淑蘋 48

51 144 南 1 瑞塘國小 陳惠珠 145 南 1 義興國小 曹志宏 146 南 1 義興國小 陳雅萍 147 南 1 中壢國中 翁美婷 148 南 1 平南國中 黃玲玉 149 南 1 平興國中 劉碧如 150 南 1 頭洲國小 磨文慈 151 南 1 瑞坪國中 廖千慧 152 南 1 平南國中 李珮宜 153 南 1 楊心國小 詹雅宸 154 南 1 祥安國小 林佩俞 155 南 2 中平國小 邱馨弘 156 南 2 中平國小 孫孝儀 157 南 2 中原國小 姜筱華 158 南 2 中原國小 施美夙 159 南 2 中原國小 楊怡芬 160 南 2 中壢國小 曾美瑤 161 南 2 元生國小 鄒心蓓 162 南 2 內壢國小 莊淑蘭 163 南 2 內壢國小 鄒腾同 164 南 2 內壢國中 陳貞伃 165 南 2 文化國小 陳玉如 166 南 2 自立國小 葉芊芊 167 南 2 自立國小 羅湘庭 168 南 2 自強國中 李芷榕 169 南 2 自強國中 康美玲 170 南 2 自強國中 蕭秀蓓 171 南 2 東興國中 劉玉君 172 南 2 林森國小 侯惠雯 173 南 2 林森國小 傅先勇 174 南 2 華勛國小 黃曾胤 175 南 2 新明國小 謝慧穎 176 南 2 新明國中 張羚羚 177 南 2 新屋國小 彭慧慈 178 南 2 新屋國中 陳小芳 179 南 2 興仁國小 陳昭如 180 南 2 興南國中 余貞瑩 49

52 181 南 2 興南國中 林揚國 182 南 2 興南國中 曹松盛 183 南 2 興南國中 陳忻顗 184 南 2 興南國中 傅安娟 185 南 2 興南國中 黃詩斐 186 南 2 興南國中 魏孟訓 187 南 2 龍岡國中 呂建達 188 南 2 龍岡國中 張維真 189 南 2 龍岡國中 黃瓊葦 190 南 2 龍岡國中 陳姿靜 191 南 2 自強國中 王照之 1. 複查心理評量人員需再次檢查初階心評之報告, 及討論個案之特教類別與特教服務 2. 複查心評人員討論個案數眾多, 原則上不接案, 若複查心評仍需接案請各校依照個案量比例做適當分配 3. 學前心評請找學前階段心評複查, 不分區域 4. 國中小心評請找該區域複查心評複查 50

53 區長與副區長聯絡電話 區別鄉鎮市區長副區長備註 北一區 桃園區 ( 前站 ) 東門國小陳慧儒教師聯絡電話 *24 桃園國中陳鋆教師聯絡電話 : *651 桃園市福豐國中 建德國小 建國國中 建國國小, 納為北二區 北二區 桃園區 ( 後站 ) 龜山 + 八德 福豐國中陳子仁教師聯絡電話 *612 大忠國小洪曉燕教師聯絡電話 : *612 內壢國小鄒騰同教師聯絡電話 : 南一區南二區東區西區 平鎮區楊梅區 中壢區新屋區 大溪區龍潭區復興區 蘆竹區大園區觀音區 中壢國中張碩真教師聯絡電話 *66 龍岡國中張維真教師聯絡電話 *614 龍潭國小曹智明教師聯絡電話 *611 大園國小蘇志千教師聯絡電話 * 211( 教學組 ) 中壢國中陳志宇教師聯絡電話 *66 瑞塘國小張淑蘋教師聯絡電話 *610 中原國小姜筱華教師聯絡電話 *622 龍星國小王盟清教師聯絡電話 *229 仁和國中許維葳教師聯絡電話 *616 僑愛國小徐筱萍教師連絡電話 #611 草漯國中邱怡陵教師聯絡電話 #640 51

54 桃園市 107 學年度心理評量人員鑑定工作流程圖 初階教師接案評估工作複審複查心評審核 1. 與家長連絡確認評估時間 6. 審核相關測驗與研判是否合理 2. 選擇適用測驗工具進行評估 7. 審核特教類別依據與說明 3. 觀察學生並與家長晤談 8. 審核安置類別依據與說明 4. 完成鑑定報告書, 依據惡驗及觀察 9. 綜和討論鑑定報告書測驗及觀察晤晤談結果, 詳細敘明個案的特教類談前後與特教類別, 安置類型依據說別, 適合安置的特教類型及減少班級明及減少班級人數合宜性 人數部分 5. 報告撰寫人簽名 10. 確認報告中資料完全填寫完畢 11. 複查心評確認後於報告書簽名討論結果不一致討論結果一致 13. 原件送分區, 列為待討論個案 13. 原件送還鑑輔會 14. 分區審查 15. 鑑輔會根據分區結果進行初步安置 16. 鑑定安置會議 ( 若有爭議個案, 請評估心評出席安置會議 ) 17. 最後安置通知 18. 學生報到 52

55 複查心評建議審核順序 施測心評完成評估報告 繳交報告前五天預先預約複查心評 審核報告 標準化評量及其他相關成就測驗審查 校內初篩測驗 校內初篩成就測驗 篩檢量表 標準化測驗 : 智力測驗 社會適應量表 情緒行為障礙量表 相關行為觀察及資料收集審查 行為觀察是否與量化測驗吻合 行為觀察是否能反映學生之問題 相關資料收集是否能呈現學生特殊需求狀況 綜合研判 是否符合法規鑑定基準 量化資料是否與行為觀察及資料吻 合 排他 ( 智力 文化 情緒 教學等 ) 適當安置 ( 以融合教育為原則 ) 考場服務 減少班級人數 53

56 107 學年度第 3 次鑑定安置心理評量人員工作時程表 日期工作項目檢核 107/10/12( 五 ) 國民教育與學前階段心理評量人員鑑定工作研習評估前工作 1. 詳閱鑑定安置相關公文及心評工作手冊內容, 了解鑑定安置規定 2. 依據學生能力狀況選用鑑定工具, 以下僅列基本選用之鑑定工具 小一到國九在校重新鑑定 ( 重新評估 重新安置 ): 個案資料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 ( 含刪除動物 ) 社會適應檢核表 校內特推會記錄 小一到國九在校疑似生鑑定 : 個案資料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 ( 含刪除動物 ) 社會適應檢核表 心理評量人員檢核鑑定表件備齊, 作為鑑定報告中佐證資料 評估如需要其他測驗, 請向鑑輔會借用 3. 評估前再次向家長確認同意鑑定施測, 並向家長說明下列項目 鑑定的目的 ( 為了獲得特教資格, 進一步提供服務 ) 評估前或後向家長說明特教資格分類 ( 孩子比較符合哪個類別的特質 ) 說明特教資格類型 (13 類 ) 評估前或後向家長說明特教服務方式 說明特教服務類型 說明經鑑定後的個案管理服務 ( 各相關服務申請 ex 交通車 補助 適性導師等 ) 概念澄清 : 鑑定非一次定終生, 若有調整, 可重新申請鑑定, 重新確認孩子特教資格與服務狀態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放棄鑑輔會鑑定安置結果切結書 : 若家長已報名鑑定, 但在評估過程中表達放棄鑑定, 請填寫放棄鑑定結果同意書, 資料繳交回鑑輔會登錄放棄鑑定 桃園市鑑輔會放棄申請鑑定服務切結書若家長已報名鑑定, 但在評估過程中表達放棄鑑定, 請填寫放棄鑑定結果同意書, 資料繳交回鑑輔會登錄放棄鑑定 4. 注意評估報告繳交時程, 規劃評估學生及寫報告時間 54

57 評估期間 1. 依照約定時間到學校 園所 到宅與學生互動, 實地觀察與評估蒐集相關資料 2. 評估工具施測及選用問題 魏氏智力測驗以兩年為過期標準 魏氏一年多者, 由心評判斷, 原魏氏成績是否有參考價值, 是否需要重新施測 身體病弱類型或者特教需求並無認知功能缺損之障礙, 可考量用簡單之智力測驗取代魏氏智力測驗 請注意若學生剛換發身心障礙證明, 或者剛至醫院重新評估, 請向家長要衡鑑報告或施測成績, 以免重新施測, 影響判讀 3. 下載最新鑑定報告格式 > 實地收集資料撰寫報告下載報告請上網搜尋鑑輔會協作平台網站或到北區資源中心網站 4. 與家長說明特教資格 教育安置與相關服務內容, 針對家長有疑問之處應特別說明評估前或後向家長說明特教資格分類 ( 孩子比較符合哪個類別的特質 ) 說明特教資格類型 (13 類 ) 評估前或後向家長說明特教服務方式 說明特教服務類型 說明經鑑定後的個案管理服務 ( 各相關服務申請 ex 交通車 補助 適性導師等 ) 評估後向家長說明鑑定流程及申訴方式 說明鑑定安置流程 > 學校送件 > 送件鑑輔會 > 特教心理評量教師評估 > 分區專業綜合討論 > 確認孩子特教資格與服務 ( 含非特教生 )> 以正式公文通知家長結果 > 家長有權利參與評估及鑑定安置會議整個評估過程家長皆有參與的權利 5. 與家長意見不同時, 可於評估報告中撰寫家長意見, 以便於與複查心評討論或分區會議中提出討論 6. 需確認家長填寫安置學校志願是否有更動, 若更動請用紅筆修正 評估後向家長說明申請項目之的意涵 說明安置學區及非學區學校填寫 > 學區學校 > 規定為學區學校 ( 以戶籍地址為準 ) 或原就讀學校非學區學校 > 提出說明及證明或已轉入他校在職證明 > 父母為該校員工或工作地離該校最近在學證明 > 哥哥姊姊為該校在校生該學區無此班型 > 以就近安置為原則 7. 需與複查心評討論整份報告與特教資格取得與教育服務之適切性 8. 請仔細閱讀施測注意事項 ( 含智力測驗及相關測驗之指導手冊 ) 55

58 9. 施測繳回資料 學前部分 鑑定報告 原始資料 施測領據(300) 複查領據(50) 國中小部分 鑑定報告 魏氏分析表( 學情障必附 ) 施測領據(300) 複查領據 (50)( 情障不需複查心評 ) 報告請單面列印, 學生編號請繕打清楚 鑑定報告需寄電子檔至 tyjf@gmail.com 107/11/9( 五 ) 10. 由學校統一報告繳回 分區討論 107/11/21( 三 ) 1. 複查心評認為有爭議個案 ( 包含特教資格或特教服務類型 ), 將送分區討論 > 請複查心評勾選, 並填寫不同意見之處, 上分區討論 2. 分區書審所有案件 107/11/14( 日 ) 4. 情緒行為障礙跨專業研判會議審查 107/11/23( 日 ) 5. 學習障礙鑑定小組分區研判及審查討論初步安置 107/12/7( 五 ) 1. 鑑輔會寄發初步安置通知給家長與學校 2. 請原學校 ( 提報學校與安置學校 ) 向家長說明鑑定結果 ( 含特教類別 特教服務類型及相關服務等 ) 3. 應於鑑定安置會議前 7 日通知家長鑑定結果並通知開會時間及地點 107/12/14( 五 ) 4. 回收同意書回條截止日期鑑定安置會議 1. 七日前主動通知家長開會時間及地點 2. 家長不出席需寫委託書 3. 教育局核發鑑定安置會議公文及時間 4. 會議當天, 請會同家長及學校代表至少提早 15 分鐘到場完成報到 107/11/23( 六 ) 5. 鑑定安置會議時間 56

59 桃園市 107 年度鑑輔會心理評量人員第 3 次鑑定安置工作研習實施計畫一 依據 : ( 一 )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年度工作計畫 ( 二 ) 桃園市 107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 三 ) 桃園市 107 學年度學齡前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實施計畫二 目的 : ( 一 ) 提升本市心理評量人員進行個案鑑定評估及溝通技巧能力 ( 二 ) 加強本市心理評量人員執行鑑定各項工作事宜之能力 三 主辦單位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四 承辦單位 : 桃園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 東門國小 ) 五 研習時間 : 107 年 10 月 12 日 ( 五 ) 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40 分六 研習地點 : 東門國小綜合大樓 2 樓視聽館 ( 桃園市東國街 14 號 ) 七 研習對象 : 本市各校心評教師至少遴派一位參加 八 課程表 : 如附件一 九 報名 : 參加人員請於請於 107 年 10 月 12 日 ( 五 ) 前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http: // 教師研習 - 縣市特教研習 - 點選縣市 ( 桃園市 ) 學年 (107) 學期 ( 上 ) 登錄單位 ( 東門國小 ) 報名 ( 鑑輔會聯絡電話 : 分機 ) 十 經費 :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經費概算如附件二 十一 差假 : 參加人員研習期間准在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給予公 ( 差 ) 假登記 全程參與研習者核發研習時數 3 小時 十二 附則 : ( 一 ) 個案已於 107 年 10 月 4~5 日線上報名鑑定, 鑑定所需使用之測驗工具耗材 請於由承辦人根據線上報名人數至鑑輔會借用 1 57

60 ( 二 ) 請心理評量人員參與研習並確實了解此梯次鑑定繳交時間 鑑定原則及注意事項 心評教師倘因特殊狀況不克出席, 請事先與鑑輔會聯繫請假並獲准 ( 三 ) 心理評量人員研習當日, 心理評量人員若需補借測驗工具, 仍開放借用 ( 四 ) 東門國小因操場工程, 無法提供汽車停放, 機車可以, 請儘量搭乘交通工具 十三 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 58

61 附件一 桃園市 107 年度鑑輔會心理評量人員第 3 次鑑定安置工作研習課程表 時間活動內容主持人 / 講師 13:00-13:30 報到北區特教資源中心工作人員 13:30-13:50 開幕式 13:50-14:50 心評人員實施鑑定標準 教育局林漢庭科長東門國小伍鴻麟校長北區特教資源中心李光儀主任 14:50-15:50 心評人員施測流程 注意事項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李光儀主任 15:50-16:20 安置綜合報告書敘寫原則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李光儀主任 16:20-16:40 測驗工具借用鑑輔會工作人員 16:40~ 賦歸鑑輔會工作人員 3 59

62 桃園市 107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安置實施計畫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桃教特字第 號 壹 依據 : 一 特殊教育法暨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二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年度工作計畫 貳 目的 : 一 維護學生受教權, 落實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評量與鑑定工作, 期使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切而無障礙之教育服務 二 統一辦理國民教育及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入學轉銜鑑定安置工作, 推展入學 零拒絕 概念, 以減少特殊需求學生入學之困擾 參 指導單位 : 教育部學前及國民教育署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中原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特殊教育中心肆 主辦單位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伍 承辦單位 :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東門國小 ) 陸 鑑定申請資格 : 一 國小升國中 ( 新生 ) ( 一 ) 設籍於桃園市 ( 具居住事實 ) 或設學籍於桃園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 二 ) 國小畢業生 ( 三 ) 鑑輔會鑑定確認及疑似特教生或在校六年級疑似生二 學前升國小 ( 新生 ) ( 一 ) 設籍於桃園市 ( 具居住事實 ) ( 二 ) 學前 107 學年度應入國民小學者 (100 年 9 月 2 日 ~101 年 9 月 1 日 ) ( 三 ) 鑑輔會鑑定確認及疑似特教生或在校應屆大班疑似生 三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在校生 ( 一 ) 設籍於桃園市 ( 具居住事實 ) 或設學籍於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 二 ) 國小 1 年級至國中 8 年級學生 (9 年級原則上不受理, 為特殊情形不在此例 ), 且經設籍學校進行校內轉介前介入輔導後, 觀察評估具有疑似身心障礙特徵 ( 須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之鑑定基準 ) 者, 並符合下列任一組內情形者 : 1. 智能障礙 多重障礙組 其他障礙 :( 擇一即可 ) (1) 持有效年限內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並以智能障礙或多重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2) 持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3) 經學校轉介前介入後無效且生活適應困難者 2.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組 : (1) 視覺障礙 :( 擇一即可 ) 1 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並以視覺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2 持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鑑定醫院或立案醫療院所眼科醫師於核發之 1 年內診斷證明, 經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3, 或視野在 20 度以內的學生 (2) 聽覺障礙 :( 擇一即可 ) 1 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並以聽覺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60

63 2 持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鑑定醫院或聽力師開立之 1 年內聽力檢查, 優耳純音氣導聽力檢查結果,500HZ 1000HZ 2000HZ 聽閾平均值達 25 分貝以上者 (3) 語言障礙 :( 擇一即可 ) 1 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並以語言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2 疑似語言障礙者可附三年內於鑑定醫院之診斷證明書或學校內接受語言治療或輔導證明或紀錄者 3. 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組 :( 擇一即可 ) (1) 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並以肢體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2) 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並以腦性麻痺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3) 持之鑑定醫院開立之肢體障礙及腦性麻痺之診斷證明書影本 4. 身體病弱或其他障礙組 : (1) 持鑑定醫院所開立之一年內診斷證明或病歷資料 5. 學習障礙組 :( 全部具備 ) (1) 依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生學習障礙組轉介 鑑定 安置 輔導作業流程進行宣導 篩選轉介與轉介前介入之工作 (2) 轉介前介入之輔導後無效者 (3) 經教師或轉介者提供觀察資料, 初步排除感官 生理 情緒 智能等可能原因 (4) 校內完成篩檢測驗 6. 情緒行為障礙組 :( 擇一即可 ) (1) 依據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生情緒行為障礙組轉介 鑑定 安置 輔導流程進行宣導 轉介 轉介前介入篩檢工作 (1) 具有三個月以上之二級輔導紀錄 ( 經校內導師 專輔教師或心理師輔導後無明顯效果之認輔或輔導紀錄 ) (2) 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並以情緒行為障礙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且具三個月以上之二級輔導紀錄 (3) 持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鑑定醫院或精神科醫師開立情緒行為障礙症狀 ( 含精神性疾患 情感性疾患 畏懼性疾患 焦慮性疾患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 ) 診斷證明書, 且具學校三個月以上之二級輔導紀錄 7. 自閉症類組 :( 擇一即可 ) (1) 持有效年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並以自閉症為主要障礙之學生 (2) 持鑑定醫院或精神科醫師開立自閉症 ( 含疑似 ) 診斷證明書 (3) 依桃園市國民教育階段特殊需求學生自閉症組流程, 經校內與專業團隊討論後, 收集相關觀察記錄並通過轉介及篩選階段為疑似自閉症學生者 8. 放棄特教服務組 : (1) 經鑑定醫院重新評估後為非身心障礙學生 (2) 經鑑輔會重新鑑定為非特教學生 (3) 仍具障礙身分, 但欲放棄特殊教育服務, 家長需參與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參與放棄特殊教育服務討論事宜, 由學校檢送特殊教育聲明書及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會議紀錄送交紙本由鑑輔會審查 四 重新鑑定申請資格 : ( 一 ) 重新安置 : 設戶籍於桃園市 ( 具居住事實 ) 且設學籍於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 小學之國小 1 年級至國中 9 年級學生, 業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但欲申請改變特教安置班型或服務者 請逕向特殊教育承辦人提出申請流程如下 : 1. 家長提出申請後, 召開個案會議 2. 擬定個案介入計畫, 介入至少一個月 3. 召開個案介入檢討會議, 評估學生適應狀況 61

64 4. 召開校內特教推行委員會審查個案評估結果及建議, 包括教育安置 教學輔導 醫療 家長配合事項等, 並製成會議記錄 5. 校內相關評估結果 ( 含個別化教育計畫 ) 及建議, 應於鑑定期程內提報該類組進行鑑定安置確認 ( 二 ) 重新鑑定 : 設戶籍於桃園市 ( 居住事實 ) 且設學籍於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 小學之國小 1 年級至 9 年級學生, 業經本市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 但因學生能力改變或相關服務需求改變, 需要申請重新評估特教資格及特教相關服務者 柒 辦理方式一 107 學年度第一次鑑定 第二次鑑定及第三次鑑定鑑定安置作業時程第二次鑑定及第三次鑑定鑑定安置作業時程 編號 工作項目 工作日期 辦理單位 1 規劃 宣導各組專業知能研習 106 年 7 月至 106 年 8 月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2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施測評估人員 種子教師培訓 106 年 7 月至 106 年 8 月準 ( 鑑輔會 ) 3 備 實施計畫由教育局函送各校 106 年 10 月 教育局 工 1. 辦理國中小特教組長轉銜鑑定 / 在校生鑑定北區特教資源中心作 106 年 10 月 27 日 ( 五 ) 4 工作說明會 ( 北區 南區 ) ( 鑑輔會 ) 2. 辦理擬就讀國中小特教轉銜家長說明會 106 年 11 月 各承辦學校 5 寄發學前升國小家長鑑定通知書 106 年 11 月 10 日前 教育局 國小 (1) 準備鑑定報名資料 : 國小特教教師依據各障礙類組填 107 學年 國小升 寫相關表件並檢附相關資料 (2) 完成特教通報網線上提報 (3) 統計清冊造冊 : 原校國小特教組將國小應屆畢業班特殊生及校內六年級疑似生造統計清冊向學區國中提出申請鑑定報名 106 年 11 月 6 日至 106 年 11 月 27 日 度第 國 國中 一次 中 (1) 學區國中審查重新鑑定之需求 106 年 11 月 27 日至 鑑定 (2) 國中造冊報名 : 寄發並整合各國小統一清冊完成校內派 106 年 11 月 30 日 6 至學區學校報名時期 ( 跨階段新生 ) 學前 案, 並寄至鑑輔會電子信箱及團體清冊至鑑輔會完成報名 國小 國中 (1)106 學年度第 3 次鑑定疑似生及確認生向學區國中申請報名轉銜鑑定及初步審查 幼兒園或家長 (1) 準備鑑定報名資料 : 學前幼兒園教師或法定代理人依據各障礙類組填寫相關表件並檢附相關資料 (2) 完成線上提報 (2) 統計清冊造冊 107 年 1 月 2 日至 107 年 1 月 12 日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各國中小及學前幼兒園 升國小 國小 (1) 各幼兒園或法定代理人向戶籍地之學區小學特教組提出申請鑑定報名 (2) 國小造冊報名 : 寄發並整合各國小或家長報名之統一清 106 年 11 月 6 日至 106 年 11 月 30 日 冊並完成校內派案, 寄至鑑輔會電子信箱及團體清冊至鑑輔 會完成報名 3. 校內申請重新鑑定至特教學校或集中式特教班 : 由原校統計清 冊造冊 備註 : 父母雙方或法定監護人簽署鑑定及安置同意書交給學區小 學或原學校之特教組 62

65 線上 國小升國中 (1) 特殊派案 : 含申請在家教育巡迴輔導 視障巡迴輔導 聽障巡迴輔導 自閉症種子教師 語言障礙種子教師 向上安置等特殊派案請於截止線上報名前將學生資料送件至鑑輔會 (2) 借用測驗工具 : 請根據線上報名人數至鑑輔會領用耗材 106 年 12 月 4 日 ( 一 ) 106 年 12 月 5 日 ( 二 )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各國中小及學前幼兒園 7 及造冊報名 / 特殊 (3)106 學年度第 3 次鑑定疑似生及確認生 * 線上提報及造冊報名 : 由國小特教組至特殊教育通報網提報, 國中學區學校特教組初審結果確認後造冊, * 統計清冊造冊派案與不派案 : 國中學區學校特教承辦人確認清冊中派案與不派案名單後, 寄發電子郵件至鑑輔會信箱 * 不需派案 : 請國小及國中完成轉銜會議 * 派案 : 特教資格或安置類型及服務項目有改變時, 需重新鑑定 107 年 1 月 17 日 ( 三 )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各國中小及學前幼 案 件報名 學前升 (1) 特殊派案 : 含申請在家教育巡迴輔導 視障巡迴輔導 聽障巡迴輔導 自閉症種子教師 語言障礙種子教師等特殊派案請於截止線上報名前將學生資料送件至鑑輔 106 年 12 月 4 日 ( 一 )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國 會 106 年 12 月 5 日 ( 二 ) 各國中小及學前幼兒 小 (2) 借用測驗工具 : 請根據線上報名人數至鑑輔會領用耗材 園 2. 重新鑑定申請特教學校或集中式特教班 : 由國小統計清冊造冊 8 心評評估 1. 心理評量人員研習 107 年 1 月 10 日 ( 三 ) 2. 學校繳交鑑定資料及鑑定報告 107 年 2 月 23 日 ( 五 ) 各國中小學校 9 分區研判 學年度新生特殊教育學校分區研判會議 107 年 3 月 6 日 ( 二 ) 學年度新生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跨專業研判會議 107 年 3 月 11 日 ( 日 ) 學年度新生暫緩入學研判會議 107 年 3 月 11 日 ( 日 ) 學年度新生分區研判會議 107 年 3 月 7 日 ( 三 ) 5. 學習障礙鑑定小組分區研判及審查討論 107 年 3 月 14 日 ( 三 ) 教育局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心評教師 學年度新生初步安置 ( 含特教學校 ): 初步安置鑑定安置會 107 學年度第一次鑑定 ( 跨階段新生 ) (1) 鑑輔會書函通知學校學生及學生家長鑑定安置結果 (2) 請提報學校及安置學校召開新生評估結果說明提報學校及安置學校召開新生評估結果說明會議會議 主動向家長說明鑑定結果及相關服務 (3) 請提報學校將參與鑑定安置會議之學生名單核章傳真至鑑輔會, 不參與鑑定安置會議者請核章後由學區學校留存備查 (4) 各校特教承辦人通知家長參與鑑定安置會議並務必派學校代表參與鑑定安置會議 1. 鑑定安置會議 : (1) 若評估學生欲參與鑑定安置會議討論, 學校代表及評估之心評應出席說明學生狀況 107 年 3 月 26 日 ( 三 ) 前寄發初步安置通知 107 年 4 月 6 日前回收同意書 107 年 4 月 14 日 ( 六 )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心評教師 教育局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心評教師 教育局 議 63

66 鑑定結鑑定安置名冊經市府核備後, 由教育局通知各國中小鑑定安置結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年 4 月 30 前果果 ( 鑑輔會 ) 教育局造冊報到教育局 13 及學生報到 各校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接收學生 107 年 4 月至 107 年 7 月北區特教資源中心接 ( 鑑輔會 ) 收編號工作內容工作日期辦理時間 各類組校內疑似生 : 校 (1) 國小 1 年級至國中 8 年級, 經學校轉介前介入及輔導無效經內特教推行委員會鑑定小組初步評估為疑似特殊生, 按各類組相關宣規定進行資料準備初步篩選級篩檢 導 107 年 2 月至 106 年 3 月 (2) 國小 1 年級至國中 8 年級重新鑑定 ( 重新評估及重新安置 ) 及 2. 國中 8 年級確認生核發鑑定證明轉父母雙方或法定監護人簽署鑑定及安置同意書交給學區小學或原介學校之特教組 1. 校內疑似生及重新鑑定者 : (1) 校內轉介及篩檢 : 各校特教教師或承辦人員依據各障礙類組校內轉介及篩選流程進行篩檢 107 年 2 月 107 (2) 準備鑑定資料 : 填寫報名之特殊需求類別表件並檢附相關資至北區特教資源中心學年料 107 年 4 月 3 日 ( 二 ) ( 鑑輔會 ) 度第 (3) 線上報名 : 原校提報特教通報網並印出團體名冊 各國中小學校線二次 (4) 統計清冊及派案名單 : 確認校內送件統計名冊及派案人員 上鑑定 (5) 特殊派案 : 含申請在家教育巡迴輔導 視障巡迴輔導 聽障巡報 ( 在校迴輔導 自閉症種子教師 語言障礙種子教師 向上安置等特殊 107 年 4 月 2 日 ( 一 ) 名 / 生鑑派案請於截止線上報名前將學生資料送件至鑑輔會 107 年 4 月 3 日 ( 二 ) 特定 ) (6) 借用測驗工具 : 請根據線上報名人數至鑑輔會領用耗材 殊 2. 國中 8 年級核發鑑定證明案 107 年 2 月 (1) 線上報名 : 至特教通報網提報鑑定並印製團體清冊 件至 (2) 統計清冊及派案名單 : 確認校內八年級發證派案 / 不派案案報 107 年 4 月 3 日 ( 二 ) 件, 填妥統一清冊後, 寄發電子郵件至鑑輔會 名 (3) 準備鑑定資料 : 不需派案者將學生鑑定資料親送至鑑輔會 3. 申請重新鑑定者 (1) 重新評估 : 依照各障礙類別鑑定流程準備資料, 經特推會同意 107 年 4 月 2 日 ( 一 ) 後, 向鑑輔會報名, 由校內派案 107 年 4 月 3 日 ( 二 ) 心評評估分區研判會議 (2) 重新安置 : 依照重新安置鑑定流程, 收集相關資料 向上安置 者送件至鑑輔會審查, 向下安置者重新派案 1. 心理評量人員研習 107 年 4 月 11 日 ( 三 ) 107 學年 2. 學校繳交鑑定資料及鑑定報告 107 年 5 月 16 日 ( 三 ) 度第 二次 1. 各障礙類別分區研判會議 107 年 5 月 30 日 ( 三 ) ( 在校 2. 情緒行為障礙跨專業研判會議 107 年 5 月 27 日 ( 日 ) 生鑑 3. 暫緩入學研判會議 107 年 5 月 27 日 ( 日 ) 定 ) 4. 學習障礙分區研判及審查討論 107 年 5 月 27 日 ( 日 ) 64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國中小學校 心理評量人員心理評量人員

67 1.107 學年度第二次鑑定安置在校生鑑定及核發鑑定證明初步安 置 18 初步安置 (1) 鑑輔會書函通知學校學生及學生家長鑑定安置結果 (2) 請各校特教承辦人主動召開校內評估會議, 解釋說明初步鑑定 107 年 6 月 7 日前寄發初步安結果及相關服務 置 (3) 請各教特教業務承辦人將參與鑑定安置會議之學生名單核章 107 年 6 月 14 日回條回收止傳真至鑑輔會, 不參與鑑定安置會議者請核章後寄回鑑輔會留存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各國中小 (4) 各校特教承辦人通知家長參與鑑定安置會議並務必派學校代 表參與鑑定安置會議 19 鑑定安置會議 1. 鑑定安置會議 : (1) 各學校需確認家長初步安置意願並回傳需出席安置會議之學生資料及該校出席代表 (2) 若評估學生欲參與鑑定安置會議討論, 學校代表及評估之心評應出席說明學生狀況 107 年 6 月 23 日 ( 六 )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各國中小 鑑 20 定結果造 鑑定安置名冊經市府核備後, 由教育局通知各國中小鑑定安置結果 107 年 6 月 29 日前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各國中小 冊 21 報到及接 學生報到 各校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接收學生 107 年 7 月 31 日前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各國中小 收 編號 工作項目 工作日期 辦理單位 1. 各類組校內疑似生 : 校 (1) 國小 1 年級至國中 8 年級, 經學校轉介前介入及輔導無效經特內 22 教推行委員會鑑定小組初步評估為疑似特殊生, 按各類組相關規宣北區特教資源中心定進行資料準備初步篩選級篩檢 導 107 年 9 月至 107 年 10 月 ( 鑑輔會 ) (2) 國小 1 年級至國中 8 年級重新鑑定 ( 重新評估及重新安置 ) 及各國中小 (3) 國中 9 年級鑑定請發文專案說明申請專案原因 轉父母雙方或法定監護人簽署鑑定及安置同意書交給 23 介學區小學或原學校之特教組 1. 校內疑似生及重新鑑定者 (1) 校內轉介及篩檢 : 各校特教教師或承辦人員依據各障礙類組 線上報名 / 校內轉介及篩選流程進行篩檢 (2) 準備鑑定資料 : 填寫報名之特殊需求類別表件並檢附相關資料 (3) 線上報名 : 原校提報特教通報網並印出團體名冊 (4) 統計清冊及派案名單 : 確認校內送件統計名冊及派案人員 107 年 9 月至 107 年 10 月各學前及國中小學校 24 特 殊案 (5) 特殊派案 : 含申請在家教育巡迴輔導 視障巡迴輔導 聽障巡迴輔導 自閉症種子教師 語言障礙種子教師 向上安置等特殊 派案請於截止線上報名前將學生資料送件至鑑輔會 件 107 年 10 月 4 日 ( 四 ) (6) 借用測驗工具 : 請根據線上報名人數至鑑輔會領用耗材 報 107 年 10 月 5 日 ( 五 ) 各學前及國中小學校 名 2. 申請重新鑑定者 (1) 重新評估 : 依照各障礙類別鑑定流程準備資料, 經特推會同意 後, 向鑑輔會報名, 由校內派案 65

68 (2) 重新安置 : 依照重新安置鑑定流程, 收集相關資料 向上安置 者送件至鑑輔會審查, 向下安置者重新派案 25 心評評估 1. 心理評量人員研習 107 年 10 月 12 日 ( 五 ) 2. 學校繳交鑑定資料及鑑定報告 107 年 11 月 9 日 ( 五 ) 各國中小學校 分區 研判 會議 學年度在校生情緒行為障礙學生跨專業研判會議 107 年 11 月 17 日 ( 六 )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學年度在校生鑑定分區研判會議 107 年 11 月 21 日 ( 三 ) 3. 學習障礙分區研判及審查討論 107 年 11 月 23 日 ( 五 ) 學年度上學期在校生鑑定 ( 下鑑定學期鑑定安置名冊經市府核備後, 由教育局通知各國中小鑑定安置結結果鑑果 造冊定 ) 報到 二 篩選 轉介轉介 鑑定鑑定 安置安置及輔導作業及輔導作業流程流程及申請表件 ( 一 ) 申請表件及作業流程 : 以下列出申請對象組別, 其申請表件及流程另表說明 1. 國小升國中 學前升國小 (1) 智能障礙 多重障礙組 (2)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組 (3) 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組 (4) 身體病弱或其他障礙組 (5) 學習障礙組 (6) 情緒行為障礙組 (7) 自閉症類組 (8) 重新安置 ( 向上安置 ) (9) 放棄特殊教育服務 2. 在校生篩選生篩選 轉介轉介 鑑定鑑定 安置流程安置流程及申請表件 (1) 智能障礙 多重障礙組 (2)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組 (3) 肢體障礙 腦性麻痺組 (4) 身體病弱或其他障礙組 (5) 學習障礙組 ( 鑑輔會 ) 心評教 師 教育局 (1) 鑑輔會書函通知學校學生及學生家長鑑定安置結果 107 年 12 月 7 日 ( 五 ) 前寄發 (2) 請各校特教承辦人主動召開校內評估會議, 解釋說明初步鑑定初步初步安置通知北區特教資源中心結果及相關服務 安置 ( 鑑輔會 ) 心評教師 (3) 請各教特教業務承辦人將參與鑑定安置會議之學生名單核章 107 年 12 月 14 日 ( 五 ) 前回收 教育局傳真至鑑輔會, 不參與鑑定安置會議者請核章後寄回鑑輔會留存 回條 (4) 各校特教承辦人通知家長參與鑑定安置會議並務必確認學校 107 出席代表及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鑑定安置會議 學年鑑定度第 1. 鑑定安置會議 :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安置三次 (1) 若評估學生欲參與鑑定安置會議討論, 學校代表及評估之心 107 年 12 月 23 日 ( 日 ) ( 鑑輔會 ) 心評教師會議鑑定評應出席說明學生狀況 教育局 及接 收 學生報到 各校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接收學生 108 年 1 月 108 年 1 月至 108 年 2 月 31 檢討召開各類組聯合檢討會議 108 年 7 月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教育局 教育局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教育局 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 鑑輔會 ) 66

69 (6) 情緒行為障礙組 (7) 自閉症類組 (8) 重新安置 ( 向上安置 ) (9) 放棄特殊教育服務 3. 八年級核發鑑定證明 (1) 八年級確認生申請核發鑑定證明流程 (2) 八年級確認生核發鑑定證明申請表件 4. 重新鑑定 : 本市受理之重新評估 / 安置主要內容如下 ( 一 ) 重新評估項目 : 1. 重新評估學生特教類別或特教需求, 請依照學生申請之特殊需求類別, 重新準備鑑定申請資料 ( 二 ) 重新安置項目 : 1. 集中式特教班學生重新安置普通班 ( 向上安置簡表 ) 2. 普通班學生重新安置集中式特教班 ( 新案 ) 三 線上報名及造冊方式 ( 一 ) 跨階段鑑定線上報名流程及工作分配, 另表說明之 ( 二 ) 在校疑似身心障礙學生線上報名流程, 另表說明之 柒 辦理項目一 鑑定安置 : 本市鑑輔會受理鑑定核定項目包含確認學生 特教類別, 所需 特殊教育安置結果及服務方式 及 相關服務 說明如下 : ( 一 ) 確認學生特教類別資格 :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予以核定, 已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 手冊 ) 者, 得參考證明 ( 手冊 ) 類別認定其特殊教育類別資格 經鑑輔會鑑定後, 提供特殊教育服務資格分別為 : 1. 確認身心障礙學生 : 學校應擬定 個別化教育計畫, 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並由特教教師依據學生需求提供教學 輔導及支援服務 2. 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 仍屬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資格, 學校持續觀察並視個案狀況及師資人力主動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及諮詢輔導, 並以一年內提出在校生鑑定為原則 3. 非特教學生 : 不提供特教服務, 轉請相關處室持續關懷及協助 ( 二 ) 特殊教育安置結果及服務方式經核定具特殊教育類別資格者, 依需求提供下列教育 : 1. 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 : 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 學校人員依據學生需求提供特教諮詢及 相關支援服務 2. 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 : 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 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在普通班學習 並 由資源班教師依據學生需求提供資源教學及相關支援服務 3. 集中式特教班 : 學生學籍設在特教班, 學生大部分時間在特教班學習, 必要時可配合資 源班或普通班課程進行融合學習, 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4. 視 聽障巡迴輔導 : 具視 聽覺障礙之學生由視 聽障巡迴輔導教師到學生學校提供特 殊教育教學及相關支援服務 5. 在家教育巡迴輔導 : 經鑑輔會綜合評估後學生需長期在家或入院調養者 ; 在家教育巡迴 輔導教師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相關支援服務 6. 不分類巡迴輔導 : 由不分類巡迴輔導教師到校提供特殊教育教學及相關支援服務 申請 者限校內未設任何類別特殊教育班級者 7. 暫緩入國民小學 : 限當年度屆齡應入國民小學就學之新生 ; 如前一年度已核定暫緩入學者, 不得重複申請, 每年 9 月後不予受理 67

70 8. 延長修業年限 : 不限申請者目前就讀年級, 延長年度為申請學生當時就讀之年級, 每次以一年為原則 9. 特殊教育學校 : 學生安置於特教學校 ( 啟明學校 啟聰學校 啟智學校等 ), 並接受 全時制的特殊教育服務, 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並協調與社區學校進行融合學習 ( 三 ) 安置方式 1. 安置學校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市立國中小, 不含國私立學校 藝術才能班 體育班及仁美華德福實驗教育 ( 註 : 私立學校 藝術才能班 體育班及仁美華德福 實驗教育依各校招生辦法辦理 ) 2. 安置於普通班接受不分類資源班服務 : 學生以入學學區為原則 3. 安置集中式特教班 : (1) 學生以就近安置就近安置於設籍並實際居住所在學區 ( 行政區 ) 學校為原則, 國小部分 每班招收 10 名學生為原則 ; 國中部分每班招收 12 名學生為原則 4. 安置於特殊教育學校 : (1) 擬轉介安置各國立或直轄市立特殊學校者, 鑑定後由教育局協助轉介, 惟需 視該縣市或該校缺額狀況就學 ( 四 ) 相關服務 1.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所需的相關服務, 如考試評量服務 酌減普通班級人數經鑑輔會評估後確認服務內容 2. 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所需的相關服務, 相關專業服務 學習環境調整 適性教材 教育輔助器材 交通服務 生活協助等, 得依照相關規定及流程提出申請 捌 鑑定安置鑑定安置工作工作作業作業流程 ( 附件一之 1-5) 拾 實施就學輔導及安置適切性追蹤一 實施就學輔導 : 依照會議決議提供必要之教育 協助或相關支持服務措施, 並於入學後一個月內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召開相關會議及評估安置適切性, 辦理就學輔導事宜 二 安置適切性追蹤 : 學校於安置後一個月內填寫安置適切性追蹤表件, 向鑑輔會回報學生之適應情形及相關服務措施之適切性, 鑑輔會則依回報情形持續追蹤及提供必要協助 拾壹 經費 :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市鑑輔會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拾貳 差假 : 本案各校業務承辦人 教師 心評人員或鑑輔會工作人員參加以上時程以上時程送件 綜合研判會議 鑑定安置會議, 准在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給予公 ( 差 ) 假登記, 且假日參加之市府所屬學校教師及相關工作人員, 於活動結束後 6 個月內在課務自理及不支領代課鐘點費原則下覈實補假 ; 其他單位參加人員, 請所屬單位惠予公 ( 差 ) 假登記 拾参 附則 : 一 學生報名時, 各校輔導室應和家長充分溝通, 使其瞭解各特教類型及班別狀況以利安置作業之進行, 桃園市 106 學年度特殊教育班 ( 身心障礙類 ) 設立概況請至特殊教育通報網首頁, 至縣市特教班設立概況查詢 二 受理轉介之學校需主動協助學生填寫轉介申請表 基本資料表 晤談表 特殊需求學生轉介資料表及其他相關基本評量測驗及申請資料等 三 如國立特殊學校幼稚部 國中小部轉介人數超出缺額以致無法入學者, 本市鑑輔會將另行轉介至本市國中小 學前特教班就讀 四 若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建議安置學校 原就讀學校對初步安置結果不滿意或需進一步瞭解者, 請務必參加 鑑輔會鑑定安置會議鑑輔會鑑定安置會議, 且負責該生之心理評量人員 建議安置學校及原就讀學校代表人員應隨同參與, 不得拒絕 拾肆 本計畫呈市府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68

71 附件一之 學年度學前入小一鑑定安置作業作業流程 ( 設籍桃園市學前入小一之學生 ) 學前入小一入學 鑑定安置 協助轉介學區國小 幼兒園 / 家長向學區國小報名 非學區學校 線上提報及造冊確認 向鑑輔會報名 ( 第一梯次鑑定安置 )( 學前升小一 ) 非 : 特殊案件 是 : 特殊案件 鑑輔會協調派案 原學區學校 校內派案完成 送件鑑輔會 (1) 校內無特教人力 (2) 申請在家教育 自閉症組 視障巡迴 聽障巡迴者 (3) 需請外縣市協助評估之個案 協助外縣市評估個案 心理評量人員評估 校內完成評估及複審 送件至鑑輔會 分區審查 意見不一致 分區討論 意見一致 公告初步結果 召開評估說明會議及家長申覆 轉結果至外縣市政府 鑑定安置會議 議決 未議決 鑑定安置會議 ( 第二梯次 ) 教育局公文核定會議結果 寄發最後鑑定結果及資料袋 列冊輔導與服務 69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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