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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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1 / 17 中華電信 HiNet ADSL ( 固定制 ) 多機型優惠方案申請書 聯單編號 HN HiNet 撥接聯單號碼 ADSL: 新租用 HiNet ADSL[ 優惠代碼 :A003], 或從其他 ISP 移轉 ( 須繳電路異動費 200 元 ) 原 HiNet ADSL 老客戶 ( 包含固定制 非固定制 ) 參加本方案 ( 如連線種類或速率有異動, 須繳電 路異動費 200 元 ) 申請事項撥接 : 原 FTTx 客戶 ( 包含 HiNet FTTx 非固定制或固定制 ) 寬頻互換至本專案 [ 優惠代碼 :A003] 保留原 HiNet 撥接帳號 ( 請填 HN ) 市話 : 新租市話 ( 免裝置費, 須繳月租費及通話費 ; 需另填新租市話申請書, 新申租市話請檢附新式身 分證影本及健保卡影本, 原有客戶請檢附身分證影本 ) ADSL 附掛電話改不附掛電話且退租市話 ( 須臨櫃攜帶雙證件辦理, 無法透過空櫃辦理!) 客戶名稱 ( 需與市話名稱相同 ) 客戶聯絡電話聯絡人 公司負責人 ` 個人身分證號 : 身分證明文件市內電話 : 公司統一編號 : ( 機關證照號碼 ) 行動電話 : 第二證明文件證號 : ADSL 新 舊樓高共層 ADSL 裝址裝機地址電話號碼 ( 同市話裝機地址 ) 帳單地址 同租用人 同裝機地址 ADSL 併帳電話號碼 營業祕密 申請日期 :107 年月日受理期間 : ~ 新租市話 原有市話 ADSL 不附掛市話 ( 若不繼續租用原附掛電話請臨櫃辦理市話退租 ) 戶籍地址 同裝機地址 同帳單地址 本人已了解 HiNet ADSL 提供 起租日 ( 含 )7 日內不滿意得終止租用或恢復原速率 服務及如下注意事項 : 1 新租用或升速客戶, 以 HiNet 竣工或升速報竣之日為起租日, 其申請之各項加值服務同前述之起租日為加值服務之起租日 2 如於 7 日內終止租用或恢復原速率時, 其加值服務有最短租期仍按一個月租費計收, 無最短租期者按日 按次之費用計收 ; 有優惠者按優惠方案規定辦理 3 同一證號或同一裝機地址於 180 天內僅提供乙次 7 日內退租或恢復原速率 服務, 已依前述規定辦理退租或恢復原速率之同一證號客戶於不同裝機地址, 或不同證號之客戶於同一裝機地址並檢附租賃契約等文件, 於 180 天內得再提供乙次 7 日內退租或恢復原速率 服務 註 : 新申請客戶 7 日內終止租用免收接線費 系統設定費 HiNet 上網費 電路月租費 ; 升速客戶 7 日內恢復原速率者, 免收異動費, 期間仍按原速率優惠方案計收各項租費 ; 如客戶未於 7 日內申請恢復原速率 ( 持續租用 ), 則以升速竣工日為起租日, 並自起租日次日起按新速率或新優惠方案計收電路月租費及 HiNet 上網通信費 本人已了解並同意起租日 ( 含 )7 日內不提出終止租用或恢復原速率申請 HiNet 方案 ( 月繳 ) 加值優惠 HiNet 連接種類 / 最高速率 機 關 關 防 熱門首選 入侵防護方案 ( 優惠代碼 :XMH5) 同意參加 HiNet 優惠方案, 並簽約 2 年 本方案內含網路端入侵防護服務, 可有效阻絕網路攻擊! ( 詳細內容請參閱第 6 頁說明 ) 當季優惠方案 ( 優惠代碼 :YM18) 同意參加 HiNet 優惠方案, 並簽約 2 年 申辦第 1 路 ( 限基本型 ) 家用 Wi-Fi 服務年約月繳方案 ( 月租費 30 元 )( 優惠代碼 : 051W) ( 詳細內容請參閱第 3 頁說明 ) [ 租用家用 Wi-Fi 服務須收取設定費 250 元 / 次 / 路, 於新申請光世代 ADSL 升速光世代 光世代移設或復裝時, 或申辦 CHT Wi-Fi 無限通者, 得免收第 1 路 ( 限基本型 ) 家用 Wi-Fi 設定費 250 元 / 次 ] 申辦 CHT Wi-Fi 無限通, 請至第 3 頁勾選優惠方案 多機型 ( 固 3 IP) 8M/640K 4M/1M 5M/384K 2M/64K 原單機型客戶升速時, 保留原固 1 IP, 但不發給額外 2 個 IP ( TOPS 計費種類維持不變 ) 原單機型客戶升速時, 要求配發 3 個 IP, 同意放棄原固 1 IP ( 需更改 TOPS 計費種類 ) 請詳閱網際資訊網路業務 (HiNet) 及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條款 ( 可參閱本公司網路上公佈之內容 ) 確已詳閱市內電話 HiNet 電路出租等相關條款並同意遵守 客 新申租客戶, 第一個月須另繳 ADSL 電路接線費 500 元 ; 異動速率須另付電路異動費 200 元 戶 附掛市話者, 電路月租費及 HiNet 上網費併入市內電話月租費帳單內, 客戶簽同意按月繳納 本申請書之受託人及聯絡人填具之上開資料, 本公司僅作申辦業務及聯絡使名用 提醒繳費電話 : x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商號申請, 請附 :(1)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或證書 ( 如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法人登記證書 ) 或其他證明文件 (2)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並蓋公司大小章 受理員輸入員覆核員推廣人 委託書 ( 委託他人代辦者, 請填委託書 ) 茲委託下列受託人辦理本項業務, 此代理行為視同本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委託人簽章 : ( 簽名或蓋章 ) 受託人簽章 : ( 簽名或蓋章 )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 : 受託人次要證件類別及證號 : 受託人戶籍地址 : 受託人電話 : 本受託人確實受申請人委託代辦本項業務, 如有虛假偽冒, 願負全部法律責任 姓名 / 員工代號 無 推廣單位 / 聯絡電話

2 2 / 17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IP 申請表暨網路技術 / 管理聯絡人異動表 有 記號之各欄由電信機構作業人員填寫, 其餘各項請客戶 ( 尤其有 * 記號為必要欄位 ) 務必詳實填列, 請填寫前詳閱注意事項 謝謝! 聯單號碼 客戶名稱同第一頁申請書客戶名稱 專線號碼 / 附掛電話號碼 客戶號碼 HN 聯絡地址 * 中文 : 網路技術聯絡人 網路管理聯絡人 注意事項 * 中文 : * 聯絡電話 : 傳真 :( ) * 同網路技術聯絡人 * 中文 : * 聯絡電話 : 傳真 :( ) * 1. 如需由 HiNet 提供次領域名稱伺服系統 ( 主領域名稱伺服系統仍需由客戶自行架設 ), 請至 參考相關說明 2. 如需由 HiNet 提供領域名稱反解服務, 請至 參考相關說明 3. 聯絡人請填寫 及聯絡資料, 以利本公司通知聯絡人相關設備維護訊息及 MRTG 網路流量分析網站之權限 4. 聯絡人資訊可經由 MRTG 網路流量分析網站進行聯絡人變更異動 5. 本公司保證依隱私權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 保護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 除依法律規定 法院命令或相關主管機關依法以書面申請, 不得提供與第三人使用 HiNet 固定制網路流量圖 (MRTG) 簡介 o HiNet 針對固定制上網客戶免費提供網路流量圖 (Multi Router Traffic Grapher, MRTG) 服務, 只要租用 HiNet 固接專線 ADSL 固定制 ( 多機型 / 網路型 ) 或光世代多機型, 於申請書填寫 網路技術聯絡人 與 網路管理絡人 的正確 , 電路竣工後, 系統會自動寄發 MRTG 圖的登入帳號與密碼至該 o 如不慎遺失密碼, 請電洽 企業客服專線, 重新申請 MRTG 服務密碼 o 如需觀看 MRTG 網路流量圖, 請至 在 用戶號碼 欄位輸入 HN 號碼及 MRTG 專用之密碼 輸入完畢後, 請按 登入 鈕 o MRTG 圖最長可保留一年內的單日平均流量, 最短則以每五分鐘平 o 均流量累計為每日流量 MRTG 圖上的綠色線條代表客戶端的 下載流量, 藍色線條則代表客戶端的 上傳流量 HiNet 固定制 DNS 代管服務及 IP 反解服務 o HiNet 針對固定制上網客戶同時提供免費的 DNS 代管服務 ( 每路最多可申請代管 3 個網域, 每個網域最多可設定 20 個紀錄 ) 以及 IP 反解服務, 詳細說明請參閱網站 :

3 ) 3 / 17 中華電信 Wi-Fi 服務優惠方案同意書 租用 中華電信家用 Wi-Fi 服務 ( 請至第 1 頁勾選 ): 一 客戶須由原配發之固定 IP 之中, 指定 1 個給 AP 上網使用 二 同址最多申裝 3 部具 AP 功能之機件為宜, 以避免訊號干擾 三 每一台 AP 同一時間可容納 10 台行動裝置連線 四 VTU-R 與 AP 之間的網路線, 以包裝盒內附配備為主, 若客戶需另行牽線, 應額外計費 五 本公司僅提供基本 AP 裝設, 不提供免費之 AP 訊務分析 介接防火牆或介接其他網路設備等進階服務 六 Wi-Fi 網路品質依國際標準歸類為 best effort 模式, 以本公司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 實際連線速率受連網終端設備之規格 擺放位置 空間距離 建物 ( 裝潢 ) 遮蔽 環境 ( 溫濕度 ) 變因 電磁波同頻段干擾 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 等諸多因素影響, 建議勿以 Wi-Fi 無線上網進行測速, 本公司並不保證經由家用 Wi-Fi 所測得之速率, 會與客戶申租 HiNet 寬頻上網之牌告速率或經由有線方式所測得之速率相符, 亦無最低速率保證 七 Wi-Fi 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 ( 諸如 : 微波爐 無線電話 藍芽裝置 其他 Wi-Fi AP 等 ) 因素影響, 產生射頻干擾 ( 如封包遺失 瞬斷 等 ), 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 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八 家用 Wi-Fi 設備產權屬本公司所有, 客戶退租時需繳回, 若遺失應按使用年限繳付設備賠償費 九 參加 中華電信家用 Wi-Fi 服務 優惠方案內容如下 : HiNet 寬頻 優惠方案 ADSL 固定制 ( 多機型與網路型 ) 優惠內容 月租費 30 元, 設定費 250 元 / 次 1. 約期 12 個月, 解約金 360 元, 未滿優惠方案約期退租, 解約金按不足天數比例以四捨五入計算至整數元 2. 與寬頻電路同時新申請租用 移設或復裝時, 或申辦 CHT Wi-Fi 無限通者, 得免收第 1 路 ( 限基本型 ) 家用 Wi-Fi 設定費 250 元 / 次 優惠代碼 051W 租用 CHT Wi-Fi 無限通 整合服務, 茲同意下列條款 : 一 本案係本公司公眾 Wi-Fi 選配家用 Wi-Fi 整合服務包裝 提供 HiNet 固定制用戶申租本案期間, 除開通本公司家用 Wi-Fi 服務外, 亦可於本公司熱點以 HN 及密碼單一登入使用公眾 Wi-Fi( 一組 HN 同時僅能於單一熱點以單一設備上網 ) 二 本案優惠自竣工次日始計, 用戶可至中華電信超過五萬個熱點 AP 使用公眾無線上網服務 [SSID 為 CHT Wi-Fi(HiNet)], 熱點查詢請上網站 參閱 三 Wi-Fi 網路品質依國際標準歸類為 best effort 模式, 以本公司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 實際連線速率受連網終端設備之規格 擺放位置 空間距離 建物 ( 裝潢 ) 遮蔽 環境 ( 溫濕度 ) 變因 電磁波同頻段干擾 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 等諸多因素影響, 建議勿以 Wi-Fi 無線上網進行測速, 本公司並不保證經由家用 Wi-Fi 所測得之速率, 會與客戶申租 HiNet 寬頻上網之牌告速率或經由有線方式所測得之速率相符, 亦無最低速率保證 四 Wi-Fi 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 ( 諸如 : 微波爐 無線電話 藍芽裝置 其他 Wi-Fi AP 等 ) 因素影響, 產生射頻干擾 ( 如封包遺失 瞬斷 等 ), 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 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五 優惠方案如下 ( 請擇一勾選 ): 優惠方案 HiNet 寬頻 ADSL 固定制 ( 多機型與網路型 ) CHT Wi-Fi 無限通 : 年約預繳制預繳 492 元 / 年, 約期 12 個月 自第 13 個月起改以月繳方式 (89 元 / 月 ) 計收 CHT Wi-Fi 無限通 : 半年預繳制預繳 288 元 / 半年, 約期 6 個月 自第 7 個月起改以月繳方式 (89 元 / 月 ) 計收 整合服務 ( 公眾 + 家用 ) 不裝家用 Wi-Fi 整合服務 ( 公眾 + 家用 ) 不裝家用 Wi-Fi 094W+DXW6+041W 094W+DXW6 095W+DXW6+041W 095W+DXW6 年約預繳制 半年預繳制之預繳金額概不予退費 退租寬頻後無法繼續使用本服務 優惠期間內申請寬頻暫停, 或寬頻欠停 欠拆者, 因 HN 停用以致 CHT Wi-Fi 不予認證登入, 預繳金額保留至申請復話後繼續出帳至原優惠屆滿為止 搭配家用 Wi-Fi 優惠代碼 041W, 於優惠方案租期內可享月租費 0 元租用第 1 路 ( 限基本型 ) 家用 Wi-Fi 服務, 並免收其設定費 250 元 / 次 參與本專案之客戶需對本公司提供之設備盡善良管理人責任, 如有毁損遺失, 需照價賠償 本同意書由中華電信公司留執 立同意書人市內電話 / 寬頻電路號碼 : 立同意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統一編號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 客 機戶關 關簽 防 名 營業祕密 本同意書須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章, 代簽名者須負法律責任 委 託 書 ( 委託他人代辦者, 請填委託書 ) 茲委託下列受託人辦理本項業務, 此代理行為視同本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委託人簽章 : ( 簽名或蓋章 ) 受託人簽章 : ( 簽名或蓋章 )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 : 受託人次要證件類別及證號 : 受託人戶籍地址 : 受託人電話 : 本受託人確實受申請人委託代辦本項業務, 如有虛假偽冒, 願負全部法律責任 推廣人單位 : 推廣人姓名 : 員工代號 : 聯絡電話 :

4 4 / 17 HiNet ADSL 固定制優惠方案內容入侵防護方案當季優惠方案 優惠代碼 ( 適用期間 : ~ ) XMH5 YM18 HiNet 入侵防護系統 ( 網路端 IPS) 無 全球資安預警情報網 ( 通報 ) 無 備註 : 如停止租用入侵防護方案, 所提供之資安服務內容即停止服務 HiNet 入侵防護系統 ( 網路端 IPS) 於竣工後便自動啟用, 並提供即時防護報表供客戶查詢, 詳細說明請參閱本申請書第 6 頁說明 全球資安預警情報網啟用方式 : 請登入 HiNet 企業資安服務網站 ( ), 進入 個人化專區 / 全球預警情報網通報設定 中登錄資安預警情報網寄送 信箱位置 最高速率 入侵防護方案 優惠代碼 : XMH5 當季優惠方案 優惠代碼 : YM18 2M/64K 451 元 382 元 ADSL 固定制多機型 5M/384K 1,061 元 888 元 ( 固 1~3) 4M/1M 1,490 元 1,266 元 8M/640K 1,503 元 1,265 元 HiNet 未滿租期, 提前解約違約金 1,000 元 1,000 元 備註 1. 中華電信會先寄發繳費通知單給客戶, 待客戶繳費後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給客戶 2. 繳費通知單及發票項目名稱為 :HiNet 企業專案服務費 適用對象 : 1 首次裝設 HiNet ADSL 固定制或自其他 ISP 移轉之新客戶, 或已參加本優惠案要求異動速率 IP 數等 2 HiNet ADSL 未簽約或租期已滿之固定制或非固定制老客戶, 參加本方案 3 HiNet ADSL 租期未滿之固定制或非固定制老客戶, 願繳原約違約金, 參加本方案 4 HiNet 固定制客戶加購中華電信 家用 Wi-Fi 服務 相關事項 : 註 1 原 HiNet ADSL 固定制多機型客戶, 可保留原固定 IP 異動至光世代多機型 ( 限固 3IP); 原 HiNet ADSL 固定制網路型客戶, 異動至 ADSL 多機型無法保留原固定 IP, 須重新配發固定 IP 註 2 以 ADSL 上網之同時, 亦可接聽電話 但相關市內電話之各項費用, 仍需繳付 ; 另其他異動費用則依契約條款條辦理 註 3 因網路架構不同, 申裝 HiNet ADSL 固定制無法同時申請 MOD( 互動式多媒體 ) 色情守門員或時間管理服務 註 4 ADSL 電路服務係指本公司在客戶迴路兩端加裝設備, 以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 (ADSL) 技術作為固網 IP 網路之接取電路, 透過彙集網路提供客戶連接網際網路或可管理式 IP 服務 (Managed IP Services) 註 5 ADSL 網路之各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 (line rate); 以 ADSL 連結網際網路時, 其網路品質依國際標準歸類為 Best effort 模式, 實際上網連線速率會因上網終端設備 距離 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 註 6 ADSL 業務受距離及設備限制, 供租對象為本公司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 註 7 申請 HiNet 固定制 (3IP) 之 HiNet 單機型老客戶可保留原先固 1 IP,HiNet 將不發給額外 2 個 IP, 同時月租費並不會因為保留 IP 而有不同 單機型老客戶也可更改計費類別, 升級為 3 IP 註 8 HiNet 計費方式之異動, 以本公司竣工日為生效日, 生效日之前以變更前之收費標準計收 ; 本公司前述計收費用時, 其每月最低通信費 ( 或固定制通信費 ) 及每月最低通信費可用時數皆按實際租用日數占當月比例計算 註 9 HiNet 應收各費, 併入 ADSL 附掛之電話號碼帳單出帳 註 10 客戶如終止租用 欠費或違反契約條款之情事, 致無法使用 HiNet 業務時, 原配發之上網帳號 ( 含撥接 ) 會員帳號 帳號及其申請各式加值服務之空間等, 本分公司有權得隨時終止租用或停止其使用, 並由客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客戶如終止租用 HiNet 寬頻上網,HiNet 撥接帳號將自動回復計收最低通信費 客戶如終止 HiNet 撥接, 原保留於 HiNet 寬頻上網之撥接 帳號, 亦隨之終止, 無法保留及使用 註 11 申請保留原 HiNet 撥接 帳號者, 其申請之證照號碼及客戶名稱應與 HiNet 撥接帳號之申請相符, 始得享有該 HiNet 撥接帳號免收最低通信費之優惠, 並自次月起生效, 且不適用其他任何之優惠方案 ; 若客戶使用該帳號撥接上網服務或使用其他加值服務時, 其費用照計 其他 HiNet 加值服務 ( 如 :Socket to Air, 國際漫遊,HiAir, 公眾區域無線寬頻區域網路 (PWLAN) 等 ), 則依網頁上 公告費用另計 月租費 ( 內含上網費及電路費 )

5 5 / 17 費用說明 : 入侵防護方案註 1: 租用 HiNet 入侵防護方案 期間,HiNet 上網費均以專案價計收, 不再併計年資折扣 註 2: 中華電信會先寄發繳費通知單給客戶, 待客戶繳費後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給客戶 註 3: 繳費通知單及發票項目名稱為 :HiNet 企業專案服務費 註 4: 參加 入侵防護方案, 如未滿二年異動 ( 含退租 轉換 ISP 異動為 HiNet 非固定制 ), 或因違反契約條款致本公司終止租用時, 須依未滿租期日數計收 HiNet 賠償費 1,000 元 註 5: 參加 入侵防護方案, 免收 HiNet 系統設定費 1,500 元 ; 免收 HiNet 異動費 200 元 註 6: 新申請 ADSL, 第一個月須另繳電路接線費 500 元 (A003, 須同意租用 2 年, 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接線費, 每日 1.37 元 ) 註 7: 原 FTTx 改 ADSL, 收接線費 500 元 (A003, 須同意租用 2 年, 未滿租期終止, 依未滿租期日數補收接線費, 每日 1.37 元 ) 註 8:ADSL 電路費可併計年資, 年資折扣表如下, 如有變更依中華電信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使用年資第二年起第三年起第四年起第五年起第七年起 ( 含以後 ) 電路月租費九五折九折八七折八五折 當季優惠方案註 1: 參加 當季優惠 方案 ( 優惠代碼 YM18) 如未滿二年異動 ( 含退租 轉換 ISP 異動為 HiNet 非固定制 ), 或因違反契約條款致本公司終止租用時, 須依未滿租期日數計收 HiNet 賠償費 1,000 元 註 2: 參加 當季優惠 方案, 免收 HiNet 系統設定費 1,500 元 ; 免收 HiNet 異動費 200 元 註 3: 租用 HiNet 當季優惠方案 期間,HiNet 上網費均以專案價計收, 且可同時併計年資折扣!( 例如 4M/1M 多機型優惠上網費為 895 元,HiNet 租用滿三年, 第四年起老客戶可再打 85 折即 761 元, 但須為同一組 HN 用戶號碼 ) ADSL 電路費也可併計年資折扣, 但 2M/64K 無年資折扣優惠 註 4: 新申請 ADSL, 第一個月須另繳電路接線費 500 元 (A003, 須同意租用 2 年, 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接線費, 每日 1.37 元 ) 註 5: 原 FTTx 改 ADSL, 收接線費 500 元 (A003, 須同意租用 2 年, 未滿租期終止, 依未滿租期日數補收接線費, 每日 1.37 元 ) 註 6:ADSL 電路費及 HiNet 上網通信費年資折扣表如下, 如有變更依中華電信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使用年資第二年起第三年起第四年起第五年起第七年起 ( 含以後 ) 上網通信費九五折九折八五折 電路月租費九五折九折八七折八五折

6 6 / 17 入侵防護方案 網路端入侵防護服務 (HiNet 入侵防護服務 ) 說明 參加 入侵防護 方案 (XMH5), 方案租用期間可享 HiNet 入侵防護服務 (IPS), 有效阻絕網路攻擊, 守護貴公司網路安全 本方案之 IPS 服務市價 1,398 元 / 月, 以 8M/640K 參加本方案簽約兩年為例, IPS 最高可為貴公司省下 26,952 元 速率 2M/64K 5M/384K 4M/1M 8M/640K IPS 單購市價 ( 元 / 月 ) 1,398 1,398 1,398 1,398 入侵防護方案租用期間 ( 簽約兩年 ) 節省 IPS 費用 ( 元 ) 31,902 29,412 28,182 26,952 本 IPS 服務係指在 HiNet 網路機房端建置高效能 穩定及功能優異的電信級入侵防護設備, 提供企業上網客戶即時發現又能即時阻斷網路入侵行為的服務, 可於第一線阻絕來自 Internet 的網路型病毒 / 蠕蟲 特洛伊木馬程式 緩衝區溢位等惡意攻擊, 以減少攻擊封包進入企業內部, 提升整個網路防護, 降低企業受駭風險 另外, 啟動 IPS 不需更新客戶端網路規劃 入侵防護服務需針對電路流量進行過濾, 因此可能略為影響傳輸速度, 而無法達到所申請之速率 IPS 提供即時防護報表可查詢, 請以最近 2 個月內之日 / 週 / 月統計報表查詢, 建議您定期備份留存 IPS 統計報表查詢步驟 : 方法一: 以 HN 號碼 上網連線密碼登入 step1. 上網連線至 企業資安服務網站 ( 網址 : ), 點選 登入會員 step2. 以 HN 號碼 上網連線密碼登入 step3. 點選 個人化專區 群組我的電路, 請輸入用戶號碼及密碼 (HN 號碼 上網連線密碼 ) 若貴公司名稱出現於 我的產品 未分組欄位中即表示產品納管成功 Step4. 點選 個人化專區 我的資安服務與下載專區 點選 入侵防護 即可使用報表查詢功能 方法二 : 以 CHT 會員登入 step1. 上網連線至 企業資安服務網站 ( 網址 : ), 點選 登入會員 step2. 以 CHT 會員帳號密碼登入 ( 白金級及普級會員均能登入企業資安服務網站使用相關服務 ) step3. 點選 個人化專區 群組我的電路, 請輸入用戶號碼及密碼 (HN 號碼 上網連線密碼 ), 若有多路電路請逐一輸入納管 若貴公司名稱出現於 我的產品 未分組欄位中即表示產品納管成功 Step4. 點選 個人化專區 我的資安服務與下載專區 點選 入侵防護 即可使用報表查詢功能 當您申辦線路移機時,IPS 統計報表可能因重整而無法立即正常顯示, 但不會造成防護中斷 客戶如遇寬頻上網服務拆機 轉其他 ISP 欠費拆機 申請寬頻停話 轉換至 HiNet 固定制或 HiNet 非固定制其他方案,IPS 服務將自動停止 更多資訊請洽 由專人為您服務

7 7 / 17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條款一 非公務機關名稱 : 中華電信 ( 股 ) 公司 ( 含各分公司 電信研究院及學院, 以下簡稱本公司 )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 行銷 ; 消費者 客戶管理與服務 ; 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 他法律關係事務 ; 信用卡 現金卡 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 訂位 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 ; 個人資料 之合法交易業務 ; 消費者保護 ; 調查 統計與研究分析 ; 資 ( 通 ) 訊服務 ; 資 ( 通 ) 訊與資料庫管理 ; 資 ( 通 ) 訊安全管理 ; 影視 音樂與媒體管理 ; 會員管理 ;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 經營電信業務 與電信加值網路業務 ;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三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 身分證字號 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 住址 聯絡電話 電子信 箱 指配號碼及通信紀錄 ( 申請書欄位所載之個人資料及通信紀錄 ); 各項網頁 ( 域 ) 瀏覽與通信紀錄 位置與帳單資訊 收視紀錄等資料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 一 ) 期間 : 本公司營運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 二 ) 地區 : 本公司營運之地區 ( 三 ) 對象 : 本公司 受本公司委託之關係企業及合作廠商 ( 四 ) 方式 : 提供電信服務 加值服務 各項優惠措施 行銷 活動訊息或辦理市場調查, 並得以對貴 客戶或設備使用人提供催繳訊息等 因業務所需, 受本公司委託之關係企業或廠商者, 亦 同 五 本公司就本服務 / 業務填具之聯絡人資料, 僅作服務 / 業務聯繫之用 ; 法人代表人 ( 負責人 ) 法定代理 人及受託人之資料, 僅作申辦服務 / 業務及聯絡使用 六 貴客戶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就其個人資料請求查詢 閱覽 製給複製本 補充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 利用及刪除等權利 貴客戶行使前揭權利時, 須由本人填寫 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申請暨處理回覆單 並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向本公司各地服務中心申請 若委託他 人辦理, 另須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若申請人不符前述規定, 本公司 得請申請人補充資料, 以為憑辦 就貴客戶行使上開權利之資料提供方式 處理期限 查詢費用及繳 費期限等事項, 均依法令 本公司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並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惟本 公司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 第 11 條規定, 執行業務所必須及法定保存期間等考量否准貴客戶 申請 七 貴客戶得自由選擇填具個人資料 ( 但依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 若提供資料不足或有誤時, 將影響服務 申辦或其完整性 八 為優化服務, 歷來及本次貴客戶申辦各項業務 ( 含中華電信會員 使用公眾 Wi-Fi 等 ), 本公司將蒐集 並彙整貴客戶上開個人資料及各項網頁 ( 域 ) 瀏覽與通信紀錄 位置與帳單資訊 收視紀錄等資料, 以 無法識別個人的方式產出分析報告提供本公司及關係企業或合作廠商 九 本次 申請 異動業務 ( 服務契約 ) 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 第三代行動通信 /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契約 網際資訊網路業務租用契約 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服務契約 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本公司為推介多元化商品服務, 得利用上開貴客戶個人資料行銷本公司關係企業及受託代銷等各合作廠商之商品或服務, 前述事項貴客戶 同意 不同意 除前揭事項外, 本公司非經貴客戶同意或依法律規定, 不得將上開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若貴客戶欲請求本公司停止繼續處理 利用, 得隨時填具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個人資料申請暨處理回覆單, 透過本公司各地服務中心請求停止處理 利用或刪除 機關名稱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 地址 : 台北市信義路一段 21 之 3 號 貴客戶 ( 法人代表人 ( 負責人 )): ( 簽章 ) 證照號碼 地址 : 均同申請書 法定代理人 : ( 簽章 ) 證照號碼 地址 : 均同申請書 受託人 : ( 簽章 ) 證照號碼 地址 : 均同申請書 以上簽名確實為本人所為, 如有不實, 致發生任何糾紛時, 應由貴客戶自行負責 簽署日期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聯單編號 : 電話號碼 : 受理員 : 複核員 : 實體通路版

8 8 / 17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整合性契約書 網際資訊網路業務 (HiNet) 租用契約, 業經承租人攜回審閱五日 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業經承租人攜回審閱二日 HiNet 企業資安服務租用契約, 業經承租人攜回審閱五日 Wi-Fi 無線上網服務契約, 業經承租人攜回審閱五日 以上契約書 ( 條款 ) 共份 本人 ( 乙方 ) 確認已收受本契約條款之正本份 立契約人 ( 甲方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 地址 : 營運處 立契約人 ( 乙方 ): ( 公司申請, 請蓋公司大小章 ) 證照號碼 地址 : 均同申請書 契約簽署日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9 9 / 17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資訊網路業務 (HiNet) 租用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營運處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租用本業務客戶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甲方提供乙方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 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 第一章 ( 適用之範圍 ) 第 1 條 本業務係指由甲方提供連接網際網路 (Internet) 平台供乙方藉由電話撥接 ISDN ADSL FTTX 數據電路等接續方式從事電子郵遞 檔案傳送 公共檔案服務 網路論壇 資訊檢索 目錄查詢及全球資訊網 (www) 等與 Internet 相關服務之業務, 甲方所提供之上述服務, 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或甲方業務之變化加以變更或調整, 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乙方租用本業務所需之各式電路, 由乙方自行租用並依甲方規定之各式電路業務營業規章辦理 第 2 條 Internet 係開放性網路, 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 甲方僅提供 best effort 之網路品質, 且無法就乙方所擷取資訊或來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 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或其任何分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 倘乙方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 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 3 條 本契約接續方式 : 1. 電話撥接式 : 係指乙方透過租用公眾電話交換網路業務, 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計費方式可分為計時制與包月制兩種 前述公眾電話交換網路業務請詳閱第一類電信業者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網路業務租用契約條款 2.ISDN 撥接式 : 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整體服務數位網路 (ISDN) 業務, 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前述整體數位網路 (ISDN) 業務請詳閱 整體服務數位網路 (ISDN) 租用契約條款 3. 預付儲值撥接式 : 係指乙方購買預付儲值式點數, 運用電話網路或 ADSL 網路或其他型式網路, 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4. 數據電路固接式 : 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國內數據電路業務, 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前述國內數據電路請詳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5.ADSL: 係指甲方於市內電話線兩端加裝設備, 以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技術提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本業務分為非固定制 網路型與多機型三種服務 前述 ADSL 請詳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6. 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 (FTTB): 係指甲方機房到社區或大樓佈放光纖, 搭配乙太網路 (Ethernet) 或 VDSL 技術, 提供對稱速率之點對點乙太專線, 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前述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 (FTTB) 請詳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7. 光世代網路 : 係指在甲方機房或利用光纖迴路連接至光化交接箱 社區 大樓 家庭等, 再搭配乙太網路 (Ethernet) 或 VDSL 技術, 採 best effort 模式, 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前述光世代光纖網路請詳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第二章 ( 服務提供之內容 ) 第 4 條 本業務除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外, 其相關內容如下 : 1. 電子郵件信箱空間 50 MB(MegaByte) 2. 個人網頁空間 10MB(MegaByte) 3.IP 位址 : (1) 動態 IP: 係指甲方於乙方每次連線時隨機提供之 IP 位址 適用於電話撥接式 ISDN 撥接式 預付儲值撥接式 ADSL 非固定制及光世代網路非固定制 (2) 固定 IP: 係指甲方提供乙方固定之 IP 位址 適用於 ADSL 網路型 ADSL 多機型 光世代多機型 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 (FTTB) 及數據電路固接式 ( 依據 TWNIC 規定配發 ) (3) 其他加值服務依網頁上公告為主 第三章 ( 服務提供之限制 ) 第 5 條 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 甲方有權過濾電腦病毒檔案等, 乙方若不同意甲方代為過濾者, 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甲方, 但甲方為維護網路安全時, 則不在此限 第 6 條 乙方申請撥接式接續, 於甲方系統重複上線時, 甲方得立即予以自動斷線 第 7 條 申請動態 IP 之乙方連線超過 72 小時或撥接式接續之乙方連線未傳送任何資料超過 30 分鐘時, 甲方得予以自動斷線, 乙方應自行連線, 且不適用第 36 條規定 第四章 ( 申請須知 ) 第 8 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 應檢具申請書表及 2 份 ( 含 ) 以上之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但政府機關 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 ; 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 前述申請, 甲方得配合乙方特殊需求, 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第 9 條 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 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 10 條 本業務之租用最短期間為連續滿 1 個月計, 未滿 1 個月以上以 1 個月計 第 11 條 乙方申請後因故註銷申請, 其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五章 ( 連線費用 ) 第 12 條 甲方係以個別之用戶號碼 (HN) 或用戶識別碼 (ID)( 以下皆簡稱 HiNet 帳號 ) 為不同之計價帳戶, 乙方如申請 2 個以上之 HiNet 帳號時, 各個帳號如有提供優惠措施, 乙方不得要求將不同帳號之優惠合併享用, 或要求以未享用之優惠折抵各帳號之每月最低通信費或上網費 ; 另乙方喪失享有優惠應具之條件或身分時, 如乙方未主動向甲方申請退租, 甲方應自乙方喪失條件或身分之日起, 逕以一般乙方之費率計收通信費或上網費, 乙方不得異議 第 13 條 本業務之收費方式分為月繳 年約月繳及年繳等方式, 收費方式及各項收費標準詳如費率表, 前述各項費用不含各式接續電路費用 第 14 條 費率如有調整時, 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 惟使用預付儲值制之承租人, 其已預付之儲值點數或有效期限不因新費率調漲而減少或縮短 第 15 條 費率調整時, 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 7 日前於新聞傳播媒體 各營業場所或甲方網頁公告, 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 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第 16 條 申請年繳或年約月繳方式者, 中途不得改為月繳方式, 前述 1 年期滿不繼續參加原繳費方式者, 須於期滿前 1 個月內提出申請異動, 若未辦理異動作業視同繼續參加原繳費方式 第 17 條 申請年繳或年約月繳方式者, 若遇費率調升, 差額不另補收 ; 若遇費率調降, 其差額於期滿後, 依第 28 條前段辦理 第 18 條 乙方使用加值服務者, 使用時以網頁上公告費用計收各項費用 第 19 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自甲方申裝完成之日為起租日, 起租日之租費不計 ; 申請終止租用時, 以申請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 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 1 日計算 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 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 1/30, 如遇第 14 條之費率調整時, 亦同 第六章 ( 申請暫停使用 終止租用與退費 )

10 10 / 17 第 20 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 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 5 日前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終止申請 第 21 條 乙方預付儲值點數使用完畢或時間屆滿時, 若未辦理續用手續, 雙方契約即告終止, 甲方將停止乙方一切使用權 第 22 條 使用預付儲值制時, 乙方不得申請終止租用或退費 但因第 49 條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情事發生時, 乙方得申請終止租用及退費, 甲方並應按比例退還乙方未使用之儲值點數之費用 第 23 條 甲方以套件方式銷售本業務, 雖不適用本契約之審閱期間, 惟乙方於購買時無法詳閱本契約內容時, 乙方於拆封後如不同意本契約條款, 得自購買日起 7 日內就未使用之部分向甲方請求依比例退費 第 24 條 乙方申請暫停使用, 其停止使用期間, 申請租用 ADSL 及光世代接續者, 按其最低速率之定價 7 折計收, 惟申請年繳方式者, 其差額於期滿後, 依第 28 條前段辦理 ; 除此之外, 暫停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 25 條 乙方因欠費或有第 49 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 其停止使用期間, 租費仍應照繳, 但停止使用應繳租費之期間最長以 1 個月為限 如乙方依優惠方式申請, 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 因乙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致甲方終止契約時, 乙方應依該優惠方式提前退租所訂補償措施補償甲方 第 26 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 租用期間未滿本契約條款第 10 條所規定之租用期限者, 應補足期間之各項月租費 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 免予補繳 第 27 條 甲方於乙方租用本業務之租用期間所提供之加值服務 ( 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信箱服務 網頁空間 網路相簿 網路硬碟等 ), 於本業務終止時, 亦同時終止 第 28 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 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沖抵次月應繳付之費用 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 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 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 30 日內於甲方之營運處所無息退還 第 29 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 應在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 逾期未繳清者, 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 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 由甲方辦理終止租用 乙方所積欠之費用, 乙方仍須繳納 第 30 條 本業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 皆以乙方申請書或網頁上登載之資料為準, 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 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 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 31 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 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甲方申訴, 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 甲方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 視為費用無誤 第 32 條 使用預付儲值制時, 甲方應於乙方儲值點數使用完畢前, 以電子郵件或書面主動通知乙方辦理續用 第 33 條 使用預付儲值制時, 乙方得以書面授權甲方於儲值點數使用完畢時, 以信用卡或銀行自動轉帳方式繳費以續用原有服務者, 乙方於續用開始前仍得撤回或續用儲值點數未使用完畢前, 終止續用原契約 續用期間終止契約或儲值點數未使用完畢前終止契約者, 甲方應按未使用之比例辦理退費 第 34 條 本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 甲方應保留乙方之帳號與乙方資料及通聯紀錄, 乙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 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 期滿乙方仍未辦理續用, 甲方除依法律規定外, 得刪除該帳號與乙方儲存於甲方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第七章 ( 服務中斷之處理 ) 第 35 條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 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 但甲方應於 7 日前公告於網頁上並寄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第 36 條 因甲方系統設備障礙 阻斷, 以致發生錯誤 遲滯 中斷或不能傳遞時, 其停止通信期間, 除按下表之規定扣減租費外, 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連續阻斷時間 ( 小時 ) 12 以上 - 未滿 未滿 未滿 72 扣減下限 當月月租費減收 5 % 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 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 連續阻斷時間 ( 小時 ) 72- 未滿 未滿 小時以上 扣減下限 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 當月月租費減收 40 % 當月月租費全免 前項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 以實際障礙開始之後為準, 障礙開始不明者, 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 推定為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 第 37 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阻斷者, 自連續阻斷開始之時間起至修復日止, 按日不收租費, 未滿 1 日以 1 日計, 當月不收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 且不適用前條扣減標準 阻斷開始之時間, 依前條規定 第八章 ( 乙方之責任 ) 第 38 條 乙方對租用本業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 並對停用甲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第 39 條 乙方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 避免外洩 第 40 條 甲方提供乙方在郵遞服務或網頁空間下之磁碟空間, 僅供暫存資料, 甲方不負保管之責, 乙方應自行做好備份, 避免存放大量資 料於主機上 第 41 條 乙方在使用本業務時, 應遵守本契約第九章所列之使用規則 第 42 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時, 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 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 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 43 條 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 應以電子郵件 郵件或電話通知甲方 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 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 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 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 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 44 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 應妥為保管使用, 如有毀損或遺失, 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 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 前述定價, 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 45 條 乙方如申告障礙經甲方派員查修時發現, 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 甲方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第九章 ( 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 第 46 條 本業務所提供之 HiNet 帳號及密碼 (PW) 可以用來消費或購買甲方及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商品或加值服務, 乙方對客戶號碼 客戶識別碼及密碼應負妥善保管之責, 凡經由 HiNet 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 乙方均有支付之義務 第 47 條 前條商品或加值服務之規定, 將公告於甲方網頁上, 乙方同意遵守該規定 第 48 條 本業務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 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 乙方應遵守各該網路資訊所有者之授權或其他任何法律規定, 否則不得使用該等資源, 如因此導致任何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涉 第 49 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於甲方 Internet 服務之所有帳號或終止甲方 Internet 服務之所有契約, 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 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 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 拒絕提供乙方所有 Internet 服務 : 1. 有竊取 更改 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 轉載情事者 3.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4. 未經對方同意, 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5. 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之情事者 6. 濫發電子郵件 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7. 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8. 發表或散佈恐嚇 誹謗 人身攻擊 侵犯他人隱私 色情或其他 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 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9.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10. 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11. 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12. 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 4 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13. 未得甲方之同意不得將本業務轉售 租賃 出借予其他人, 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 14.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 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 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 HiNet 首頁之系統公告中, 變更時亦同, 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依著作權法規定, 乙方或服務使用者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 甲方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第十章 ( 甲方之責任 ) 第 50 條 甲方應每日 24 小時提供本業務契約中之各項服務 第 51 條 甲方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第 52 條 甲方應提供適當之客戶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 網路設定詢問 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 53 條 甲方因技術上需要, 得將用戶號碼 (HN) 用戶識別碼 (ID) 接續號碼 IP ADDRESS 系統設備號碼 連接方式 客戶介面 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 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但甲方應於 7 日前通知乙方 第十一章 ( 資訊保密義務 ) 第 54 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 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處理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 電信法第 7 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 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1. 司法機關 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 ( 構 ) 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 55 條 前條資料乙方同意刊登者, 甲方得編印或建置乙方目錄 資料庫 第十二章 ( 甲方免責事由 ) 第 56 條 乙方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 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 甲方概不負責 第 57 條 甲方如已於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 告知與甲方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並經乙方確認, 乙方不得於申請後向甲方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第 58 條 乙方檢索證券交易資訊 櫃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

11 11 / 17 資訊之加值服務時, 應遵守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及 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之相關規定, 違反時, 甲方得停止使用本業務 1 年 第 59 條 公眾無線區域網路 ( 中華電信 Wi-Fi) 係甲方於公共場所建置無線接取設備與網際資訊網路, 供乙方從事 Internet 之相關服務, 本業務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 ( 諸如 : 微波爐 無線電話 藍芽裝置 WLAN 基地台等 ) 因素影響, 產生射頻干擾 ( 如封包遺失 瞬斷等 ), 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 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 60 條 甲方如因情勢變更, 得暫停或終止各項服務, 乙方已繳租費, 除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 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 契約之修改 ) 第 61 條 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 技術或情勢之變遷 維護之需要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 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 惟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 甲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 如乙方不接受變更後條款時, 應於接獲通知後 30 日內辦理終止, 之後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 62 條 乙方若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 得向甲方主張終止租用, 使用預付儲值制者, 甲方按使用比例辦理退款, 其他月繳制者, 甲方按本契約 第 19 條辦理, 但參加優惠方案者, 依優惠方案內容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章 ( 申訴服務 ) 第 63 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 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 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 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之服務專線為 : , 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 :info@ms1.hinet.net 第 64 條 乙方發現所使用之 HiNet 帳號及密碼被冒用時, 而對使用本業務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 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 並辦理暫停使用本業務或更換密碼, 甲方應即受理乙方之申訴並辦理之 第十五章 ( 附則 ) 第 65 條 甲方有關本業務之廣告或宣傳品, 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66 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 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TWNIC) 亞太網路資訊中心 (APNIC) internic 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等之有關規定 第 67 條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 68 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 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 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書乙式二份, 交由乙方收執乙份

12 頁 12 / 17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9 年 12 月 17 日通傳營字第 號函核准, 自 99 年 12 月 29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1 年 2 月 29 日通傳營字第 號函核准, 自 101 年 3 月 11 日起實施 立契約書人 : 中華電信各地營運處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租用本業務客戶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租用電路事宜,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 : 第一章服務範圍 第一條甲方所經營之電路出租業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係指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之電路出租業務 第二條本業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 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 第三條本業務之營業區域如下 : 一 市內電路出租業務 : 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二 長途電路出租業務 : 以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三 國際電路出租業務 : 以國際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並依本公司劃定之海外接續國家為原則 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依主管機關公告之區域劃定之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提供之服務如下 : 一 數據電路服務 : ( 一 ) 國內數據電路 1. 市內數據電路 2. 長途數據電路 ( 二 ) 國際數據電路 二 電視電路服務 三 ADSL 電路服務 四 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服務 五 光世代網路服務 六 電話電路服務 : ( 一 ) 長途電話電路 ( 二 ) 國際電話電路 甲方為業務需要,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 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 第四條之一 ADSL 電路服務及光世代網路服務因受距離及設備限制, 供租對象為甲方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 乙方上網另需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提出上網申請 ADSL 電路服務及光世代網路服務係遵循 ITU-T 國際電信聯合會建議書所訂定之標準提供服務, 各服務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 (Line Rate), 乙方實際上網傳輸資料速率 (Data Rate) 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 距離 乙方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 同時使用加值服務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 因此於提供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 (Best Effort) 模式 乙方申請租用 ADSL 電路服務 光世代網路服務或申請提升 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 甲方到乙方現場之裝機人員於施工報竣時, 應於乙方端使用甲方電腦直接連接甲方建置於乙方之設備量測線路速率 (Line Rate), 並將量測結果提供乙方簽認 甲方應將上網服務時乙方個人電腦系統之需求建議及每月裝機時實測之寬頻上網線路速率 (Line Rate) 統計值公告於甲方官網 ( 前項線路速率 (Line Rate) 之量測範圍為從甲方裝置於乙方之設備至甲方電信機房設備間之速率 第二章申請程序 第五條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 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六條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 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業務申請書, 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 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 ;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商號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以供核對 但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 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七條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 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 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前項乙方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 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八條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 除需檢附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 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 代理人代辦之行為, 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 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九條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 檢附或出示之文件 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 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 一 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 申請書內所填資料不實且逾期不補正者 三 其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或租用電路之地點不得設置建築物者 四 租用電路地址欠詳且無法補正者 五 申請租用電路地址係屬缺線區, 無法在一個月內供裝 乙方因欠費拆除電路且尚未清償欠費, 若申請新租用電路或復租用電路時, 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 再予辦理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 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 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各服務項目其最短期間規定如下 : 一 一般租用 : 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 臨時租用 : 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三 國際電路及專案建設 : 依雙方之約定 乙方申請臨時租用, 以甲方可以調度之現有電路供租, 不須另行建設為限 甲方得考量乙方權益, 視業務性質或配合乙方特殊需要另行簽訂租用期間 第十二條乙方依規定繳納 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之電路費用後, 甲方應自繳費之次日起算二個工作日內使其通信 但因機線設備欠缺 山區 偏遠地區 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乙方依規定繳納其他電路費用後, 甲方應依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之客戶服務品質項目指標中專線申裝移日程內使其開通 但因機線設備欠缺 山區 偏遠地區 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 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 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 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 視為同意延期 第三章異動程序 第十三條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 除依本服務契約之各項規定辦理外, 得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 乙方如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異動事項, 甲方得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因欠費暫停通信且尚未清償欠費之舊用戶申請異動服務, 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 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四條乙方申請遷移電路, 由甲方派工移設, 移設分為下列二種 : 一 宅內移設 : 在同一宅內 ( 同一門牌號碼 ) 移動電路裝設位置者 二 宅外移設 : 將電路之裝設位置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乙方宅外移設之新地址, 因缺乏電信機線設備或其他因素, 甲方不能在一個月內移設時, 應於七日內將原因通知乙方, 由乙方辦理原址電路免費暫拆手續 第十五條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 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 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 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使用 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 僅更改用戶名稱或其代表人, 或其使用單位異動者,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 原租用人死亡, 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 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十七條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業務之全部或部分服務時, 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 ;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二日 ; 國際數據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十日 ; 其他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日, 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 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甲方於受理前項申請後, 應於預訂終止日或視乙方需求另訂較長之拆除日期拆除之 乙方於終止租用本業務時, 應歸還甲方於乙方端加裝之電信設備 第十八條乙方欲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 應經新用戶同意後, 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 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 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 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 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 有剩餘再退還乙方, 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 則仍需追繳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 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終止租用 ; 新用戶則視為新申租, 應繳納相關費用, 並遵守本服務契約之一切規定 乙方未辦理一退一租而私自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 其讓與行為對甲方不生效力 第四章電信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裝置於乙方端之電信設備得由甲方供租與維護 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者, 得由乙方自行維護 前項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之電信設備, 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 ( 構 ) 之審驗合格證明 乙方向甲方租用之電信設備, 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其故障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 甲方應予免費換裝 第一項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設備, 乙方應予妥善保管, 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 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前項定價, 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定之 第二十條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 如有障礙應儘速修復 乙方自備設備者, 應自行檢修 如因乙方自備設備或其他第一類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 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其使用, 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 因此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下列各項資費由甲方擬訂, 依據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規定之期限,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 並在媒體 電子網站

13 頁 13 / 17 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 ; 變更時亦同 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 一 電路月租費 二 接線費 三 專案建設保證金 四 工料費 五 設定費 六 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七 移設費 八 用戶自備設備障礙檢查費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資費 前項之各項收費標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調整者, 依調整後之資費計收 第二十二條乙方租用本業務, 應依前條收費標準按時繳納各項服務之費用 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至乙方端施工者, 施工時間應由乙方與甲方協議, 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第二十三條甲方按每路電路向乙方收取電路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 起租日之租費不計 申請終止租用時, 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 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 ; 起租當期租費按起租日次日至所屬計費週期截止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 終止租用當期租費按前次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終止租用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 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 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 但國際租用或專案建設之租期未滿者, 依雙方之約定 臨時租用租費按日計算 乙方計費週期變更等異動事項, 致無法按月計收月租費, 異動生效當期之租費, 依新舊週期轉換後尚未收費之週期日數計算, 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五項所稱計費週期, 係指甲方以三十日為計費基準, 每隔五日為一計費區間之開端, 共劃分六個計費區間, 分為第一週期至第六週期 第五項所稱週期日數, 係指乙方申請變更計費週期時, 收費日數按舊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新計費週期生效之收費截止日, 依各週期間隔五日之倍數計算, 採五 十 十五 二十 二十五 三十 三十五 四十 四十五 五十 五十五日計收 第二十四條乙方申請專案建設時, 應繳納保證金及工料費, 作為租用本業務應付費用之擔保 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 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抵充乙方積欠本業務之各項費用, 如有餘額, 甲方應於用戶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最後一期帳單出帳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 但自終止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第二十五條乙方申請移設電路設備者, 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 乙方申請宅外移設, 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路時, 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 乙方申請更名 暫拆 復裝等異動者, 應繳納換更名費 暫拆費 復裝費 因辦理異動致當月之費用發生增減時, 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二十六條乙方申請裝移電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按實需工料費計收 : 一 高山森林地區工程艱鉅, 需特別設計辦理者 二 偏僻地區發展緩慢, 預測三年內申請裝移機不同證號用戶在十戶以下, 需特別為申請用戶立桿架線者 前項實需工料費含管道 電桿 纜線 專設無線系統及施工等實際工料成本 管道 電桿 纜線 專設無線系統由本公司負責維運與管理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除乙方為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者或裝移地點無正式編定門牌號碼者, 由乙方全額負擔外, 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七十, 其餘百分之三十由甲方負擔 乙方如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且可提出證明者,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由乙方負擔百分之四十七, 其餘百分之五十三由甲方負擔 裝機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 需補繳工料費差額 : 一 辦理一退一租時, 新用戶非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 二 改供不符本項要件之他人使用 嗣後三年內第二至第四位用戶共用該段纜線管道時, 依其共用長度比例繳付工料費, 原已繳工料費之用戶, 由甲方按比例退回 為避免爭議, 甲方應會同乙方實地查勘認定, 獲得乙方同意並繳費後始得建設 第二十七條電路障礙經甲方先行測試後, 判定係屬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 若乙方要求甲方派員查修, 並經確認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 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檢查費 第二十八條乙方於甲方未施工前, 因故註銷申請, 已繳之接線費及相關費用, 甲方應無息退還 ; 乙方於甲方施工後註銷申請者, 其已繳之費用依施工情況予以扣減, 如有餘額者, 甲方應無息退還之 但有關國際數據電路服務, 依甲方與乙方合約另行訂定之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 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 如乙方不同意抵充,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 還 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 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 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九條乙方申請 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暫停使用者, 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該服務最低速率收費標準計收 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 逾期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 乙方申請其他電路暫停使用者, 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雙方合約約定 但乙方因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者, 其停止通信期間, 乙方不得申請暫停使用, 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 第三十條乙方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 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 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乙方將本業務電信設備交由他人使用時, 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 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 應暫緩催費或停止該電路之使用 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七條被盜接 冒用之情形者, 依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 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 ; 如有遺失, 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 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或數位簽章認證始生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 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三十二條乙方租用本業務, 因甲方電信機線設備障礙 阻斷, 以致發生錯誤 中斷或不能傳遞時, 其停止通信期間, 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 但因配合用戶時間約修者, 其約修時間不予記錄 前項減收標準如下 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 : 一 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 : 連續阻斷時間 ( 小時 ) 扣減下限 ( 月 六 ( 含 ) 以上 - 未滿八減收 5% 八 ( 含 ) 以上 - 未滿十二減收 10% 十二 ( 含 ) 以上 - 未滿二十四減收 20% 二十四 ( 含 ) 以上 - 未滿四十八減收 30% 四十八 ( 含 ) 以上 - 未滿七十二減收 40% 七十二 ( 含 ) 以上 全免 二 臨時電路連續阻斷致停止通信一小時以上者, 每一小時當日租費減收十分之一, 逾十小時以上當日租費全免 臨時電路全部租期連續阻斷不通且阻斷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 乙方已繳之費用, 甲方應全數退還 三 國內數據電路傳輸速率 1.544Mbps( 含 ) 以上或國際數據電路, 其連續阻斷未滿一小時部分, 不予扣減, 滿一小時 ( 含 ) 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 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二七八之電路月租費 ; 滿七十二小時 ( 含 ) 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 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三四七之電路月租費 ; 滿一百二十小時 ( 含 ) 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者, 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四一七之電路月租費 ; 滿二百四十小時 ( 含 ) 以上者, 電路月租費全免 四 前三款以外之電路, 其連續阻斷未滿六小時部分, 不予扣減, 滿六小時 ( 含 ) 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 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一點六六七之電路月租費 ; 滿七十二小時 ( 含 ) 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 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二點零八三之電路月租費 ; 滿一百二十小時 ( 含 ) 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者, 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二點五之電路月租費 ; 滿二百四十小時 ( 含 ) 以上者, 電路月租費全免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 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 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三十三條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阻斷者, 自連續阻斷開始之時間起至修復日止不收電路月租費, 且不適用前條扣減標準 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 依前條規定 第六章特別權利與義務條款 第三十四條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 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六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 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 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 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 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 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 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 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一 司法機關 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 ( 構 ) 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七條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 冒用之虞時, 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 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之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 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 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

14 頁 14 / 17 前二項情形, 就有爭議之費用, 乙方可暫緩繳納, 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 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八條乙方申請租用 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 於起租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 免收月租費及接線費 甲方於受理乙方前項終止申請時, 應與乙方約定歸還甲方裝於乙方電信設備之期限, 乙方如未於期限內歸還電信設備或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 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乙方申請提升 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 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 得向甲方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 ; 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 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 免收設定費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 同一證號或地址於一百八十日內限申請一次 但符合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之規定者, 於一百八十日內得再申請一次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終止租用或未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 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臨時租用 展場 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七章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 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時, 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四十條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 除依第三十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 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 繳納全部費用, 逾期未繳清者, 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 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 經甲方再限期催繳, 逾期仍未繳清者, 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 並拆除電路 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 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 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 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 甲方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服務 第四十一條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 除宅內移動外, 乙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 用途或裝設地址 乙方違反上揭規定者, 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機線設備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 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業務之服務, 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機線設備後予以恢復提供服務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 經甲方再限期辦理, 而逾期限未完成者, 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 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乙方終端設備裝 移後, 經裝 移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設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 甲方得逕行停止通信或終止租用 前項甲方終止租用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三條乙方依本服務契約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服務契約規定者, 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後, 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 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 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 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 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 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 經甲方再限期辦理, 而逾期限未完成者, 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八章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 應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 如有違反, 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六條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 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 未經甲方同意者, 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四十七條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並於公告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甲方應以書面 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 第四十八條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 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 雙方地址變更, 應立即通知他方, 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九章廣告之效力 第四十九條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 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 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章用戶服務 第五十條乙方就甲方提供之服務有諮詢或申訴之需要者, 可利用甲方所設置免費之服務專線 ( 專線號碼 :123) 網站 ( 網址 : 或甲方各服務據點提出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因本契約涉訟時, 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 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十二條 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 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 章之規定辦理之 附註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 第三十八條用戶申請租用 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 於起租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 免收月租費及接線費 本公司於受理用戶前項終止申請時, 應與用戶約定歸還本公司裝於用戶端電信設備之期限, 用戶如未於期限內歸還電信設備或有可歸責於用戶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 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用戶申請提升 ADSL 電路服務或及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 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 得向本公司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 ; 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 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 免收設定費 用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 同一證號或地址於一百八十日內限申請一次 但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之同一證號用戶於不同裝機地址, 或之不同證號之用戶於同一地址並檢附租賃契約等文件, 於一百八十日內得再申請一次 用戶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終止租用或未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 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臨時租用 展場 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15 頁 15 / 17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HiNet 企業資安服務租用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營運處 ( 以下簡稱甲方 ) 租用本業務客戶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甲方提供企業資安各項服務 ( 以下簡稱本服務 ),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服務之定義甲方建置企業資訊安全平台 ( 以下簡稱本平台 ) 以阻絕各式各樣網路攻擊, 降低網路攻擊所佔用之頻寬 ; 或提供相關病毒或防駭軟體供乙方防護病毒或駭客入侵 乙方租用本服務所需之各式電路, 由乙方自行租用並依甲方各式電路業務契約條款辦理 服務項目 ( 一 ) 入侵防護服務 (IPS): 提供乙方於網路前端阻絕來自 Internet 的網路型病毒 / 蠕蟲 特洛伊木馬程式 緩衝區溢位等惡意攻擊, 以減少攻擊封包進入企業內部, 提升網路防護, 降低企業受駭風險 ( 二 ) 企業防毒防駭服務 : 提供乙方相關病毒或防駭軟體, 以防護病毒或駭客入侵 ( 三 ) DDoS 進階防護服務 : 甲方於本平台開發建置多層次 DDoS 防護機制, 透過攻擊訊務之分析及主動偵測防禦機制, 直接有效的阻擋 DDoS 攻擊, 防止攻擊封包塞爆乙方頻寬, 以確保乙方之網路服務不中斷 ( 四 ) 主機弱點偵測服務 : 本平台針對主機進行掃描, 並提供掃描結果之服務 ( 五 ) 網頁弱點掃描服務 : 由本平台針對乙方之網頁應用程式進行掃瞄, 將掃描結果交叉比對分析, 並提供分析報表的服務 ( 六 ) 網頁掛馬檢測服務 : 由本平台模擬真實電腦的網頁瀏覽行為, 透過程式碼與異常行為分析模型, 結合網路惡意行為資料庫, 以發現隱藏於網頁中的的惡意程式及木馬程式並提供移除建議的服務 ( 七 ) 網站個資檢測服務 : 檢測乙方網站網頁內容是否存在個人資料, 並提供檢測報表供檢視 ( 八 ) 網站存活檢測服務 : 由本平台連線至乙方網頁, 確認網頁是否正常運作 ( 九 ) 網頁竄改 / 惡意關鍵字檢測服務 : 由本平台利用程式碼比對技術及圖像比對技術, 檢測乙方網站頁面是否遭到竄改 ( 十 ) 內容過濾服務 : 協助乙方過濾其員工的上網行為, 避免員工瀏覽有害網站或使用即時通訊軟體 (Instant Message) 或點對點 (P2P) 傳輸軟體浪費公司資源 ( 十一 ) 網站應用防火牆服務 : 由本平台針對乙方之網頁應用程式之流量進行掃瞄 過濾有害或惡意攻擊行為之服務, 本服務亦可於客戶端安裝虛擬主機 (Virtual Machine) 型態提供 ( 十二 ) APT(Advanc ed Persistent Threat) 防護服務 : 由本平台提供乙方偵測並攔阻惡意連線, 檢測並告警惡意郵件事件, 及產製分析結果之服務 ( 十三 ) 前述項目, 甲方得配合乙方特殊需求, 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服務之授權使用及限制 ( 一 ) 甲方僅授權乙方非專屬 可撤銷 不可再授權之本服務使用權, 其效力及於本服務所有更新之版本 ( 二 ) 本服務軟硬體及其相關文件係為甲方與合作廠商所共同擁有, 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乙方不可未經授權複製 轉授權 租借或出租本軟硬體的任何部份或透過逆向工程 (Reverse Engineering) 解譯 分解 修改 翻譯以及任何方法企圖尋找本軟硬體的原始碼, 或藉由本軟硬體生產衍生產品 ( 三 ) 乙方號碼 (HN) 乙方識別碼(ID) 會員帳號等( 前述以下皆簡稱帳號 ) 及密碼 (PW) 認證, 該帳號及密碼係代表乙方之身分, 乙方對帳號及密碼應負妥善保管之責, 不得將帳號及密碼洩露或提供給其他人知道或使用 ; 以乙方帳號及密碼進行的所有行為, 均被視為擁有該帳號及密碼之乙方所做的行為 且凡經由乙方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 乙方均有支付之義務 乙方如果發現或懷疑有第三人使用其帳號或密碼, 應該立即通知甲方以為防補措施 ( 四 ) 乙方必需將如 :IP domain name 等資訊揭露予甲方 服務中斷及處理 ( 一 ) 乙方使用本服務時, 應確保其自行租用之其他 ISP 所提供寬頻上網的電路或網路等正常運作, 本服務無法就前述電路或網路, 亦不負因該電路或網路之障礙 阻斷 遲滯 中斷或不能傳遞等情事, 致本服務無法使用之租費扣減之責及損害賠償之責 ( 二 ) 本服務ㄧ經機房設定完成後, 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 須甲方派員到府重新設定或維修者, 甲方得向乙方收取費用 ( 三 )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 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 但甲方應於 3 日前公告或通知乙方, 惟緊急狀況者不在此限 ( 四 ) 乙方租用本服務, 除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 致不能提供服務時, 甲方應扣減租費 本服務連續中斷 12 小時以上者, 每 12 小時扣減全月租費 1/30, 但不滿 12 小時部分不予扣減 當月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 ( 五 ) 前項無法提供服務開始之時間, 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為準 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無法提供服務之時間者, 依實際開始無法提供服務之時間為準 ( 六 ) 除按上項規定扣減租費外, 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服務不保證完全防堵病毒 駭客入侵 網路攻擊及垃圾郵件 ; 檢測網頁時, 可能造成網站負擔或影響網站速度 因此所產生之損害, 亦不負責任何賠償 ( 七 ) 乙方租用本服務, 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無法提供服務者, 自連續中斷屆滿 3 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 不收租費 乙方如因天然災害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 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條 申請租用或終止租用手續 ( 一 )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 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服務申請書, 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 ( 二 ) 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 ;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商號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以供核對 但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 三 )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 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 四 ) 乙方若於網頁上申請者, 使用 HiNet 之乙方號碼 (HN) 乙方識別碼(ID) 及密碼 (PW) 認證, 得免附前項各項證件 ( 五 )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 除需檢附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 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 ( 六 ) 代理人代辦之行為, 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 應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 七 )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 檢附或出示之文件 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 八 )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服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 3 日前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終止申請或應於退租當日至本服務網站辦理之終止租用手續 ( 九 ) 乙方資料如有變動時應通知甲方, 甲方得於確認無誤後受理, 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 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 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六條 租期及收費方式 ( 一 ) 乙方租用本服務每月應繳月租費如下 : 1. 計次制 : 按次計收, 每次提供服務之期限, 依各項服務之規定計算 2. 月繳制 : 最短租期為連續租用一個月計, 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乙方如辦理終止租用, 甲方計算費用至終止租用日止, 租費有破月者, 則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 3. 預繳制 : 最短租期依其約定期限, 租期未滿時乙方單方面終止租用或違反規定經本服務終止租用者, 已繳納費用概不退還 約定期限到期後按月繳制計收 4. 年繳制 : 每期最短租期為一年, 如於租期未滿時乙方單方面終止租用或違反規定經本服務終止租用者, 已繳納費用概不退還 每期到期後自動按年繳制計收 ( 二 ) 本服務依乙方申請或上網註冊之項目提供服務, 甲方依乙方申請之約定繳費方式向乙方收取費用, 乙方必須於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 逾期未繳清者, 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並追繳各項欠費, 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 由甲方辦理終止租用 乙方所積欠之費用, 仍須繳納 ( 三 ) 乙方租用本服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詳如價目表 ; 費率如有調整時, 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七日前通知乙方, 並自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 四 ) 前項各種費用及收費標準調整時, 於本服務網頁公告, 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 五 ) 乙方租用本服務, 以甲方設定完成之日或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 起租日不計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時, 以申請當日為終止租用日, 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 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 但計次制服務除外 ( 六 ) 乙方申請計次制服務, 以甲方接獲申請之當日為起租日並開始計費 ( 七 ) 乙方租用本服務, 若由甲方提供之終端設備裝設於乙方時, 乙方應妥為保管使用, 如有毀損或遺失, 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 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 前述定價, 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 八 ) 乙方應繳之費用, 併入甲方電信帳單中收取 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乙方 HiNet 申請書或本服務申請書上登載之資料為準, 乙方更換郵寄地址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 由乙方自行負責 ( 九 )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 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 如乙方不同意抵充,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一個月內無息退還 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 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 甲方應於抵充日起一個月內無息退還 ( 十 ) 乙方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 併入甲方 HiNet 帳單中收取 ( 十一 ) 乙方對本服務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 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甲方申訴, 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 甲方得暫緩催費或停止本服務 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 視為費用無誤 第七條 異動 ( 一 ) 本服務係使用 HiNet 之帳號及密碼認證, 同一個帳號和密碼只能在同一台電腦登入, 不能在不同電腦重複登錄 如因個人因素, 需變更電腦時, 必須於自行上網登錄下載並更新之, 如因未登載或未更新導致無法使用時, 甲方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 二 ) 乙方如因辦理 ADSL 或 FTTB 或專線或 HiNet 等異動 ( 如 : 移機 更名 暫停租用 欠費拆機等 ) 時, 導致 HiNet 之帳號產生變動時, 乙方應於本服務網站辦理原帳號之終止租用手續, 新帳號之註冊登錄新申請手續 如因未登載或未更新導致無法使用時, 甲方不負任何擔保責任 前述乙方原帳號已預繳之租費, 按實際未到期租用日數計算無息退回之, 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 1/30 ( 三 ) 乙方如因 ADSL 或 FTTB 或專線或 HiNet 等因欠費或有違約情事之一致被暫停使

16 頁 16 / 17 用者, 其停止使用期間, 本服務租費仍應照繳 第八條 擔保責任之免除 ( 一 ) 甲方以既有之規劃及現有技術提供, 盡力而為符合乙方之需求 ( 發現網路入侵 攻擊 病毒 網頁程式及網站之弱點 隱藏於網頁中之惡意程式或木馬程式 ), 並不擔保百分百有效阻絕並清除之 ( 二 ) 甲方無法就乙方擷取資訊之正確性 完整性 安全性 可靠性 合適性 不會斷線及出錯負責, 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間資料傳輸速率, 倘乙方因傳輸速率 擷取使用網路資料 安裝或使用本服務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 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條 資訊保密義務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 或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電信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 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第十條 條款之增訂及修改 ( 一 ) 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 技術或情勢之變遷 維護之需要 相關法規的變更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 得修改本契約條款, 惟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時, 甲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 ( 二 ) 乙方如不接受變更後之契約條款, 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 30 日內通知甲方終止租用本服務 第十一條 本契約之終止及效力 ( 一 ) 甲方如因情事變更, 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之經營, 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但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之日前三個月公告並通知乙方, 辦理無息退還溢繳費用及終止租用手續, 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 二 ) 乙方辦理終止或欠費拆機 ( 包含但不限於 ADSL 光世代 FTTB 專線 HiNet 或本服務 ) 或終止使用 HiNet 寬頻上網業務時, 本服務視為已終止本契約 ( 三 ) 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或甲方其他規定時, 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乙方必須負擔甲方所有損害或損失 (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訴訟費 調解或仲裁費用 ) 第十二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 一 )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 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 ( 二 )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三 ) 因本契約涉訟時, 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 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7 頁 17 / 17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Wi-Fi 無線上網服務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營運處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租用本業務用戶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甲方提供乙方 Wi-Fi 無線上網業務 ( 以下 稱本業務 ), 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 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 第一章 ( 業務種類 內容及適用範圍 ) 第一條本業務種類 內容如下 : 一 家用 Wi-Fi 服務 : 係於乙方租用甲方寬頻電路連接網際資訊網路業務之場所, 以甲方 Wi-Fi 機件連接前述業務, 供乙方租用 二 公眾 Wi-Fi 服務 : 係甲方於特定場所建置 Wi-Fi 無線網路熱點 ( 以下簡稱熱點 ) 連接甲方網際資訊網路 ( 以下簡稱 HiNet), 經由甲方認證程序後, 供乙方使用 ( 一 ) 計時制 : 乙方限定為甲方之 HiNet 用戶或行動電話用戶, 依前述業務配發之帳號密碼使用公眾 Wi-Fi 服務, 按分鐘數計費 ( 二 ) 月租型 : 乙方限定為甲方之 HiNet 用戶向甲方申請於租用期間內每月無限次數使用公眾 Wi-Fi 服務 ( 三 ) 預付卡 : 係指乙方購買甲方發行之中華電信 Wi-Fi 預付卡, 經開通後於首次連線上網起算連續至該預付卡之期限屆滿為止, 無限次數使用公眾 Wi-Fi 服務 ( 四 ) 其他專案 : 得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契約辦理 第二條本業務適用範圍限於甲方 Wi-Fi 訊號可達之區域 第三條甲方之熱點公布在網站 以下簡稱本業務網站 ) 第二章 ( 申請須知 ) 第四條乙方申請家用 Wi-Fi 服務 公眾 Wi-Fi 月租型服務及其他專案, 應檢具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但政府機關 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 ; 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 公眾 Wi-Fi 計時制服務不需另行申請即可使用 第五條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於使用本業務各項服務前, 需經法定代理人閱讀並同意本契約條款後, 方得註冊及使用 當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各項服務時, 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業已閱讀 了解並同意本契約條款之內容, 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辦理前條之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 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六條預付卡購買地點為甲方各地營運處服務中心及本業務網站, 其他購買地點另公布於本業務網站 乙方若有退貨需求, 須於預付卡未使用前, 至原購買通路辦理 第七條乙方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 如有資料登錄不實以致發生任何糾紛或違法情事時, 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三章 ( 計費及收費 ) 第八條本業務種類及收費標準詳如本業務網站之公告費率 費率若有調整, 甲方將於生效日 7 日前於本業務網站公告, 自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一 家用 Wi-Fi 應繳付設定費及月租費 其租用最短期間為連續滿 1 個月計, 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二 公眾 Wi-Fi 計時制服務按連線分鐘數計收費用, 未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 三 公眾 Wi-Fi 月租型服務以月租費計收 其租用最短期間為連續滿 1 個月計, 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四 中華電信預付卡分為一日卡 三日卡 七日卡及月卡, 依其面額計費, 提供乙方於首次連線上網起算連續 24 小時內 72 小時內 168 小時內 第九條 744 小時內, 無限次數使用公眾 Wi-Fi 服務 乙方租用家用 Wi-Fi 及公眾 Wi-Fi 月租型, 甲方自乙方申裝完成之日為起租日, 起租日之租費不計 ; 申請終止租用時, 以申請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 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 1 日計算 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 每日租費按全月租費之 1/30 計收 第十條乙方對家用 Wi-Fi 或公眾 Wi-Fi 計時制 月租型及其他專案應繳付之費用, 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 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內, 繳納全部費用 逾期未繳清者, 甲方得暫停乙方使用 經限期催繳, 逾期仍未繳清者, 甲方得逕行終止乙方使用, 乙方所積欠未繳費用, 甲方將依法追討 第十一條乙方於前項溢繳或重繳之費用, 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 第十二條甲方繳費通知單郵寄地址以乙方租用寬頻電路或行動電話號碼登載之資料為準, 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未通知甲方, 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 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甲方依 電信商品 ( 服務 ) 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相關規定, 預付卡已委由銀行提供足額履約保證, 保證期間自出售日起一年 第四章 ( 終止租用 ) 第十四條乙方申請終止租用家用 Wi-Fi 及公眾 Wi-Fi 月租型, 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 5 日前向甲方提出終止申請 第十五條前條租用期間未滿本契約條款第八條所規定之租用期限者, 應補足期間之各項月租費 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 免予補繳 第十六條乙方因欠費或有第二十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 其停止使用期間, 租費仍應照繳, 但停止使用應繳租費之期間最長以 1 個月為限 如乙方依優惠方式申請, 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 因乙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致甲方終止契約時, 乙方應依該優惠方式提前退租所訂補償措施補償甲方 第五章 ( 服務中斷之處理 ) 第十七條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 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縮短本業務運作時間, 並於 7 日前公告於本業務網站 第十八條乙方租用本業務, 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機線設備發生障礙 阻斷, 以致本業務完全無法通信時, 其停止通信期間, 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或更換預付卡, 其標準如下, 但減收月租費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 : 一 家用 Wi-Fi: 連續阻斷時間扣減下限 ( 當月月租費 ) 12 小時以上 ~ 未滿 24 小時減收 5% 24 小時以上 ~ 未滿 48 小時減收 8% 48 小時以上 ~ 未滿 72 小時減收 10% 72 小時以上 ~ 未滿 96 小時減收 13% 96 小時以上 ~ 未滿 120 小時減收 16% 120 小時以上 ~ 未滿 168 小時減收 25% 168 小時以上 ~ 未滿 336 小時減收 50% 336 小時以上全免二 公眾 Wi-Fi: ( 一 ) 月租型 : 連續阻斷時間扣減下限 ( 當月月租費 ) 12 小時以上 ~ 未滿 24 小時減收 5% 24 小時以上 ~ 未滿 48 小時減收 8% 48 小時以上 ~ 未滿 72 小時減收 10% 72 小時以上 ~ 未滿 96 小時減收 13% 96 小時以上 ~ 未滿 120 小時減收 16% 120 小時以上 ~ 未滿 168 小時減收 25% 168 小時以上 ~ 未滿 336 小時減收 50% 336 小時以上全免 ( 二 ) 預付卡 種類 連續阻斷時間 更換中華電信 Wi-Fi 預付卡數量 一日卡前 12 小時以上 更換一日卡 1 張 項 12 小時以上 ~ 未滿 24 小時更換一日卡 1 張種類連續阻斷時間更換中華電信 Wi-Fi 預付卡數量三日卡阻 24 小時以上 ~ 未滿 48 小時更換一日卡 2 張 小時以上小時以上 ~ 未滿 24 小時更換一日卡更換三日卡 1 張 1 張, 或一日卡 3 張斷 24 小時以上 ~ 未滿 48 小時更換一日卡 2 張 開始 48 小時以上 ~ 未滿 72 小時更換三日卡 1 張, 或一日卡 3 張 72 小時以上 ~ 未滿 96 小時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1 張, 或一日卡 4 張 七日卡之時間, 以甲方察覺 月卡 或接到乙方通 96 小時以上 ~ 未滿 120 小時 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2 張, 或一日卡 5 張 更換七日卡 1 張, 或三日卡 2 張及一日卡 1 張, 120 小時以上或一日卡 7 張 12 小時以上更換一日卡 1 張 24 小時以上 ~ 未滿 48 小時更換一日卡 2 張 48 小時以上 ~ 未滿 72 小時更換三日卡 1 張, 或一日卡 3 張 72 小時以上 ~ 未滿 96 小時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1 張, 或一日卡 4 張 96 小時以上 ~ 未滿 120 小 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2 張, 或一日卡 5 張時 120 小時以上 ~ 未滿 168 小更換七日卡 1 張, 或三日卡 2 張及一日卡 1 張, 時或一日卡 7 張 168 小時以上 ~ 未滿 336 小更換七日卡 2 張, 或七日卡 1 張及三日卡 2 張時及一日卡 1 張, 或七日卡 1 張及 1 日卡 7 張 336 小時以上更換月卡 1 張 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 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六章 ( 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 第十九條家用 Wi-Fi 服務係由乙方負責保管家用 Wi-Fi 連線金鑰及控管無線上網分享 第二十條本業務供乙方作正常合法網路通訊之用,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使用本業務, 乙方不得要求退費或賠償, 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 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 一 有竊取 更改 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 轉載情事者 三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客戶權益之情事者 四 未經對方同意, 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五 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之情事者 六 濫發電子郵件 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七 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八 發表或散佈恐嚇 誹謗 人身攻擊 侵犯他人隱私 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 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九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十 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十一 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十二 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四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十三 未得甲方之同意不得將本業務轉售 租賃 出借予其他人, 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 十四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 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 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 HiNet 首頁之系統公告中, 變更時亦同, 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依著作權法規定, 乙方使用本業務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 甲方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第七章 ( 資訊保密義務 ) 第二十一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 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處理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 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一 司法機關 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 ( 構 ) 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八章 ( 甲方免責事由 ) 第二十二條本業務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 ( 諸如 : 微波爐 無線電話 藍芽裝置 其他 WLAN 信號等 ) 因素影響, 產生射頻干擾 ( 如封包遺失 瞬斷等 ), 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 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甲方機線設備發生障礙 阻斷, 以致本業務完全無法通信時, 甲方除依第十八條辦理扣減費用或更換預付卡外,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甲方如因情事變更, 得暫停或終止本業務之全部或部分經營時, 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公告, 甲方除受理乙方辦理未使用之預付卡退費 對乙方已繳租費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 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章 ( 契約之修改 ) 第二十五條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 技術或情勢之變遷 維護之需要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 隨時修訂本契約條款, 修訂後之契約條款將於生效日七日前在本業務網站公告, 乙方若不同意變更後條款時, 應於生效日前辦理退租, 生效日後如繼續使用者視為乙方同意甲方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十章 ( 提供服務方式 ) 第二十六條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建議諮詢等需要, 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 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書面為之, 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法令及相關營業規章規定處理 甲方之服務專線為 : ( 障礙申告 ) ( 業務說明 ) 第十一章 ( 附則 ) 第二十七條甲方有關本業務之廣告或宣傳品, 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八條本契約條款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 乙方同意依法令及甲方相關營業規章規定辦理之 第二十九條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條因本契約涉訟時, 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 雙方合意以甲方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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