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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辦單位 : 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 參展手冊目錄 項 目 頁數 一 展出日期及廠商進出場時間 2 二 展出地點 2 三 展場裝潢及展品進場日期 時間 2 四 展品及攤位撤除日期 時間 2 五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3 六 退展 4 七 攤位分配頇知 4 八 工作證領取 4 九 裝潢需知 5 十 水電設施 5 十一 申請電話及 ADSL 方式 6 十二 相關服務單位 6 十三 參展違規罰則規定 7 附件一 裝潢承包商切結書 8 附件二 攤位設備租用申請表 9-10 附件三 水電申請表 附件四 進退場加班溢時申請表 13 附件五 2016 台中春電參展及裝潢頇知 附件六 放行條 16 附件七 廠商活動, 新聞稿相關附件 17 附件八 大會廣告 / 活動贊助項目表 申請表 附件九 大會舞台使用意願調查表 20 附件十 中華電信申請注意事項 契約書 申請書 /22~4/26 大台中國際會展中心第 1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2 參展注意事項 一 展出日期及廠商進出場時間 : 1 展出日期 :4 月 22 日 ( 五 ) 至 4 月 26 日 ( 二 ) 共 5 日 2 展出時間 : 每日上午 10 時到下午 6 時 3 展覽首日廠商進場時間 :4 月 22 日 ( 五 ), 上午 9 時 4 展出期間廠商進場時間 :4 月 23 日 ( 六 ) 至 4 月 26 日 ( 二 ), 上午 9 時 30 分 為避免展品遺失, 敬請貴公司工作人員準時進場, 並配掛工作證 二 展出地點 : 大台中國際會展中心 地址 : 台中市烏日區高鐵五路 161 號 三 展場裝潢及展品進場日期 時間 : 1 裝潢進場日期時間 :4 月 20 日 ( 三 ) 至 4 月 21 日 ( 四 ), 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如需申請加班, 請於當日中午 12 時前提出, 費用由廠商自付 ( 請填寫 附件四 ) 2 展品進場日期時間 :4 月 21 日 ( 四 ) 下午 1 時至下午 5 時 3 避免展品遺失, 請廠商在佈置完成後, 請於上述時間內派員在攤位看守, 並請辦理相關保險, 如有遺失或毀損, 將由參展廠商自行負擔損失, 主辦單位概不負賠償責任 4 攤位之裝潢廢棄物一律在 4 月 21 日 ( 四 ) 中午 12 時之前由裝潢廠商自行清運乾淨, 未清運者經大會拍照確認後, 將由保證金中扣除清潔費用, 參展廠商不得異議 5 裝潢所使用的材料 施工方法, 除符合展場管理單位規定外, 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 施工不當及搬運時所造成他人或展場設施的損害, 參展廠商及裝潢商應負一切賠償與法律責任 7 進場期間, 請廠商把握展場供電時間, 供電時間為 4 月 21 日 ( 四 ) 下午 1 時至下午 5 時止 四 展品及攤位撤除日期 時間 1 展品撤除 :4 月 26 日 ( 二 ) 下午 6 時至 7 時, 下午 7 時之後才開放車輛進入 2 裝潢拆除 :4 月 26 日 ( 二 ) 下午 7 時至下午 12 時, 車輛開放進出, 連夜撤除 3 裝潢材料及廢料請於 4 月 26 日 ( 二 ) 下午 12 時, 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凡未於指定時間內完成裝潢撤除或隨地丟棄廢棄物者, 大會將扣除廠商繳交之全部保證金, 以負擔大台中會展中心相關場地 管理 清潔之費用 4 上述撤除期間請參展廠商自行派員照料展品及裝潢材料, 若有遺失, 本會恕不負責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2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3 五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1 展出期間每日上午 10 時以前及下午 6 時以後, 參展廠商不得將展品攜出展場 ; 如欲攜出展場, 請至主辦單位服務台索取放行條 附件六 填寫, 並貼上攜出人名片交給工作人員 ( 請廠商務必配合大會規定, 如未依規定填寫放行條者, 大會將不予放行 ) 2 展出期間, 參展廠商應以招牌或其他方式於攤位明顯處, 標示與報名時所申請之相同公司名稱及攤位號碼, 若展示招牌所標示之公司名稱與報名時申請不符或私自轉讓攤位者, 大會將強制封館並處以相關罰則 3 禁止在展場從事政治性活動, 或利用視聽設備播放政治資訊, 如有違反, 主辦單位將有權勒令廠商立即停止展出 4 展出期間各參展廠商之發聲系統不得超過 90 分貝音量, 且需將音箱之發聲面轉向參展攤位內部, 若因噪音問題而影響其他參展廠商之展示時, 本會得隨時中止其展出權利 5 廠商不得擅自佔用走道或將貨品堆放至攤位之外, 影響展場整體動線, 如未依照規定經大會查獲, 將強制清除障礙物, 並扣除其保證金 6 非本展准予展出項目, 若於現場展出, 經大會查獲後, 將處以撤展 ( 不退攤位費 ) 扣除保證金或拒絕受理該商報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展覽等罰則 7 展館於會場進出場或展覽期間, 因發生火災或非人為所能預防抗衡之天然災害而引起傷亡損失事故, 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參展廠商宜視需要自行請求檢警司法有關單位處理 8 參展廠商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失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務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自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參展廠商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並視需要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商品竊盜險 9 展出期間廠商不得提早離場或撤離展示商品或裝潢設備 ( 每日下午 6 時前 ), 若廠商產品提早銷售完畢者仍應有人員留下服務, 海報裝潢均需保持展出狀態至展覽結束為止, 不得提前撤離 ; 提早離場者經大會查獲, 除扣除全部保證金外, 將拒絕該廠商參與下屆展出 10 參展廠商若未於每日廠商進場時間 ( 首日上午 9 時 ; 其他時間為上午 9 時 30 分 ) 準時 進入會場 ; 或於每日展覽未結束前 ( 下午 6 時 ) 提前離開, 參展廠商頇負產品安全之所 有責任, 本會恕不負責 11 展場所賣出之展品均需開立發票或收據給予購買民眾, 若廠商未開立, 而經民眾檢舉 仍未補發之廠商, 將依大會之相關規定與以處分 12 以上未盡事宜大會得視狀況修訂並公告之, 廠商不得異議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3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4 六 退展 ( 取消報名 ): 凡申請退展者, 請填寫退展申請書, 並傳真至主辦單位( FAX: ) 1 凡於二月二十八日以前提出者, 主辦單位將保證金支票無息退還, 攤位費退還二分之一, 所繳之攤位費將沒收移入本展宣傳推廣之經費 2 凡於二月二十八日 ( 含 ) 以後提出者, 保證金兌現後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攤位費恕不退還 3 廠商協調會以後提出者, 已繳費用恕不退還, 此款項費用將充作本展宣傳推廣之經費 4 攤位費用逾三月二十五日未繳納者或支票未兌現者 ; 或參展費用不足 逾期未繳清者, 所訂攤位視同自動放棄, 由主辦單位處理運用 已繳交之攤位訂金等費用, 概不退還, 充作宣傳推廣之經費 七 攤位分配頇知 1 產品分區由主辦單位負責規劃, 主辦單位保有參展廠商展出區域之最後分配權 2 參展廠商應派員參加廠商協調會, 廠商協調會時由各參展廠商代表以大會規定之方式, 由廠商自行決定攤位位置, 未參加協調會者, 將由主辦單位代為抽定攤位位置, 廠商不得有異議 3 主辦單位有權視展場容納狀況酌減廠商攤位或調整每一攤位面積及區域, 或變更展出場地 4 廠商協調會之後如欲減少攤位申請數, 則沒收其所退攤位數之保證金 主辦單位有權更動其原有位置, 廠商不得有異議 5 廠商協調會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展或不參加展出 若於開展前一天下午 5 時以前, 未動工開始攤位裝潢者, 大會為維持展出品質及維護其他參展廠商及參觀民眾權益, 有權收回該攤位並停止廠商展出權益, 所繳費用恕不退還, 此款項費用將充作本展宣傳推廣之經費, 且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展覽 八 工作證領取 : 1 每一個攤位可領 5 張工作證 二個攤位 10 張以此類推, 於 4 月 21 日 ( 四 ) 下午 2 時於現場大會服務台發放 ( 工作證請由參展廠商憑公司名片簽名領取, 請廠商妥善保管, 證件遺失, 恕不補發, 補發一張酌收工本費 500 元, 若發現有偽造工作證者, 將依法嚴辦 ) 2 參展廠商於進出場及展出期間務必配戴工作證, 無證者不得進入展場, 且不得於出入口處傳遞工作證或帶人入場, 本證禁止轉借使用, 如經查獲主辦單位有權將此證予以沒收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4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5 九 裝潢需知 : 1 四個攤位 ( 含 ) 以上者, 由廠商自行裝潢 2 凡申請三個攤位 ( 含 ) 以下者, 可自由決定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裝潢展出攤位 : A 參展廠商請自行委交由大會配合裝潢商處理標準攤位裝潢, 大會配合裝潢廠商 : 天力實業有限公司聯絡人 : 林麗娟小姐 TEL: #101 FAX: B 自行委任裝潢承包商製作, 填寫裝潢承包商切結書 附件一, 並 : (1) 請於 3 月 31 日 ( 四 ) 前回傳真至 (2) 請於 4 月 20 日 ( 三 ) 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及 4 月 21 日 ( 四 ) 上午 8 時至下午 1 時進場裝潢 3 攤位內有設置舞台者, 舞台設計需內縮至距走道一公尺以上, 舞台不得正對大門口 4 參展廠商自行負責攤位裝潢, 請務必遵守 2016 台中春電參展及裝潢頇知 附件五 5 裝潢時, 請勿封閉展場樑柱上的消防箱 配電箱 給水口及電話線盒以免妨害公共安全 務必請裝潢商將該部份依標示之活門大小, 採開放式的活門設計, 以備緊急狀況發生, 攤位上之柱子亦不能張貼及懸掛宣傳物品, 如未依照規定經大會查獲, 將強制清除障礙物, 並扣除其保證金 ; 且若因而造成展場安全危害及損壞部份, 廠商頇自行負責 6 參展廠商對其展品及裝潢材料應視需要自行辦理保險, 並請自行準備滅火設備 7 佈置 展出 展後拆除期間參展廠商攤位上之設施及展品因設置 操作 保養 管理不當 疏忽或未遵守大會規定及相關申請事項, 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者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大會概不負賠償責任 故請參展廠商務必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並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8 為保全倉庫商品安全, 展場倉庫上方請自行要求裝潢廠商以 隔板 封閉 十 水電設施 : 1 本會提供每一攤位一般用電 (110 伏特 )500 瓦電量, 不另收費 ( 每個攤位可使用 500 瓦電量, 依攤位數累計 ), 如超出可使用累計電量或 24 小時用電或需使用 220 伏特電力及用水者, 均需申請並付費 ( 水電申請表及申請辦法, 請參考 附件三 ) 2 進場期間 ( 展前一天除外 ) 僅供應展場各大柱子上 110 伏特插座電源, 供攤位裝潢佈置使用, 不供應攤位照明用電 3 展出期間, 展場供電時間 : 第一天為上午 9 時 ; 其餘為上午 9 時 30 分至下午 6 時 4 為保護特殊展品之用電安全, 如有需要請參展廠商自行加裝不斷電系統或者穩壓器 5 裝潢時, 請務必要求廠商確實將電線連接處以電工膠布封好, 並做好個別緊急斷電開關, 以免造成展場電線走火, 影響展場內其他參展廠商之攤位安全 6 攤位內用電因關係線路施工配置問題, 請轉知各裝潢承包商於現場留置工作人員及制定緊急事故處理措施, 以應突發狀況處理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5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6 十一 申請電話及 ADSL 方式 : 本會不提供 ADSL 市內電話線路及話機之服務, 如廠商有需要, 請親自到全省任ㄧ中華電信辦理 附件十, 請於 3 月 31 日 ( 四 ) 前逕自申請完畢 1 中華電信台中營運處聯絡人 : 王小姐 TEL: 營業處 : 台中市市府路 37 號 212 室 2 展覽結束後, 請參展廠商自行將話機交至服務台, 由中華電信人員統一處理, 並辦理退機手續 3 預施日 :4 月 21 日 ( 四 ), 租用起訖日 :4 月 22 日 ( 五 ) 至 4 月 26 日 ( 二 ), 拆機日期 :4 月 26 日 ( 二 ), 裝機地址 : 台中市烏日區高鐵五路 161 號 十二 相關服務單位 1 展覽聯絡人 : 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 廖美惠 / 電話 : #800 傳真 : 裝潢 水電申請聯絡人 : angela_liao@mail.tca.org.tw 天力實業有限公司 / 林麗娟 / 電話 : #101 傳真 : kathy@tian-li.com.tw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6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7 十三 參展違規罰則規定 本公司 參加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與台中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舉辦之 2016 春季 電腦展 於展示期間, 確知並願意絕對遵守主辦單位下列規定事項, 如有違反, 願接受下列相關罰則處分, 絕無異 議 罰則 : A: 沒收保證金的三分之一 D: 二年內不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展覽 B: 沒收保證金的二分之一 E: 收回攤位並停止展出, 所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 C: 沒收全部保證金 NO 規定事項 1. 嚴禁仿冒品參展 : 本展嚴禁陳列產地標識不實 或仿冒他人商品商標及侵犯他人專利之產品, 亦不陳列涉及仿冒商標或侵犯他 人專利等糾紛而尚未結案之產品, 如有違反, 除接受 C D E 罰則外, 一切法律責任須由參展廠商自行負責 2. 參展廠商所租攤位, 不得私自轉讓或以非報名時申請之公司名稱 ( 包括贊助廠商名稱 ) 參加展出 如經相關人員認定違規將依 罰則 C D E 項處分 3. 展示攤位內音量不得超過 90 分貝影響隔鄰廠商之安寧, 同時設置喇叭需朝攤位內方向, 若有違規範一經鄰近廠商檢舉, 第一 次警告 ; 第二次依罰則 A 項處分 ; 第三次依罰則 B 項處分 ; 第四次再犯, 依罰則 C 項處分, 必要時執行罰則 D E 項處分 4. 參展廠商之展示範圍僅限於其承租攤位之內, 不得在攤位以外地區 ( 如公共設施, 走道或牆柱上 ) 陳列展品或張貼宣傳物品 ; 並不得於大會出入口 重要通道間 及其他參展廠商攤位前散發宣傳單及贈品, 如經大會人員勸導無效第一次將給予警告 ; 第二次犯規處罰則 A 項 ; 第三次犯規處罰則 B 項 ; 第四次犯規, 處罰則 C 項 5. 所有展品及人員必須於每日開放民眾參觀前就定位 ; 並應配合大會展出時間展至最後一天下午 6 時止, 不得提早結束攤位販 售或撤離會場, 如有違反, 第一次警告, 第二次犯規以 A 項處分, 情節重大者將以 B C D 項處分 6. 參展產品不得涉及賭博 色情等有違善良風俗及販售性質報名資料不符之產品 ; 有以上違規行為將依違反情況處以罰則 B C D E 項處分 7. 攤位裝潢應依 大台中國際會展中心參展及裝潢作業須知 辦理 ; 如經大會人員認定違規, 第一次警告, 並通知改善 : 第二 次犯規主辦單位依罰則 A 項處分 ; 第三次犯規, 依罰則 B C D 項處分 另進場及展覽期間裝潢廢棄物及各攤位一律自行清 理, 主辦單位不代為處理, 若未自行清理者經拍照確認後, 主辦單位得依罰則 C 項處分不得異議 8. 廠商應於大會規定之撤場日, 清除所租攤位之裝潢材料, 並清運廢棄物, 所租場地及設施不得有損毀情形 ; 如有違反, 除依規 定由保證金扣除代拆費 代運費 賠償外, 主辦單位並依罰則 C 項處分 9. 展出期間工作人員一律配帶工作證, 無證者不得入場 ; 公然於入口處傳遞工作證或帶人入場者, 本會得以立即沒收工作證並 依罰則 A 項處分 ; 第二次犯規處罰則 B 項, 第三次再犯者, 依罰則 C 項處分 10. 大會提供之邀請卡 優惠券 以及免費參觀券, 不得於展出現場及售票窗口前轉贈, 如經大會人員勸導無效, 第一次警告 ; 第 二次處罰則 A 項 ; 第三次犯規時處罰則 B 項 ; 第四次起, 依罰則 C 項處分並列入記錄 11. 嚴禁於主走道區 電腦區展出非電腦相關產品 ; 如有違反, 將依罰則 C D E 項處分 12. 所有攤位不得以空地 ( 含有裝潢但未放置任何展品 ) 方式展出 ; 四面臨走道之廠商, 裝潢不得以封閉式方式裝潢, 每面裝潢封 閉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準, 違者依罰則 A C 項處分, 大會並有權要求裝潢商於展出期間修正 13. 基於安全理由, 展場內全面禁煙, 如經大會工作人員發現, 第一次警告, 並通知改善 ; 第二次犯規主辦單位將扣除新台幣伍佰 元之保證金 ; 第三次犯規處罰則 A 項 ; 第四次起, 依罰則 B C D E 項處分 14. 大會為維持展場秩序, 將針對廠商犯規情事派員協調處理, 若工作人員處理不當廠商可向大會投訴, 但不可對前往處裡之工作 人員有言語或行為上的侵犯及傷害, 若如有違反將依罰則 C 項處份 ; 同時參展廠商不得於展場內有任何暴力衝突及行為, 違 者將依法嚴加追訴, 並報請警方處理, 同時依罰則 D 及 E 項處份 15. 參展廠商館內之舞台活動, 每小時以 20 分鐘為限, 形象區不得有競標銷售等此頪活動, 如有違反或經鄰近廠商檢舉, 第一次 警告 ; 第二次犯規處罰則 A 項 ; 第三次再犯依罰則 B 項處分 ; 第四次再犯, 依罰則 C D 項處分, 若履勸不聽必要時將執行 罰則 E 項, 同時競標銷售廠商需自行負擔售出競標商品之所有法律責任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7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8 裝潢承包商切結書 附件一 申請截止日期 :3 月 31 日 ( 四 ) 本公司負責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 參展廠商之攤位裝潢事宜 ( 攤位號碼 : ), 並將嚴守展場裝潢規定事項 如有違反規定, 願無條件接受主辦單位依規定處理, 並負責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 以下資料請務必填寫完全, 以利作業, 水電公司及地毯公部份可請裝潢公司填寫 ) 裝潢公司 : 負責人 : 聯絡人 : 電 話 : 行動電話 : 住 址 : 水電公司 : 聯絡人 : 地毯公司 : 聯絡人 : 行動電話 : 行動電話 : 裝潢公司印鑑章 負責人印章 * 請詳閱 2016 台中春電參展及裝潢頇知 附件五 * 每一攤位基本用電量 110V 及 500W, 若有超出或需要 24 小時供電 220V 動力用電請填寫水電申請表 附件三 回傳 攤位內用電因關係線路施工配置問題, 請轉知各裝潢承包商於現場留置工作人員及制定緊急事故處理措施, 以應突發狀況處理 * 填妥後, 請於 3 月 31 日 ( 四 ) 前將此份資料傳真至 , 以利前置作業, 聯絡電話 : #800 廖美惠小姐 參展公司 : 攤位號碼 : 承辦人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 105 年月日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展中心第 8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9 附件二 申請截止日期 :3 月 31 日 ( 四 )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9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10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10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11 水電申請表 附件三 申請截止日期 :3 月 31 日 ( 四 )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展中心第 11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12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展中心第 12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13 進退場加班溢時申請表 附件四 本公司因作業需求, 頇申請加班 / 溢時自 ˍˍ 年 ˍˍ 月 ˍˍ 日 ˍˍ 時 ˍˍ 分至 ˍˍ 年 ˍˍ 月 ˍˍ 日 ˍˍ 時 ˍˍ 分止, 計 ˍˍ 時本公司同意負擔加班溢時費用 : 新台幣 ˍˍˍˍˍˍˍ 元 加班溢時費計費標準 ( 以每小時計 ): 每加班一小時伍仟元整, 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 以此累計 申請攤位號碼 : ( 個別攤位申請時填寫 ) 申請單位名稱 : 申請單位地址 : 申請人簽章 : 電話 : ( 本欄申請廠商請勿填 ) 以上加班溢時費用新台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以訖無誤 承辦人 : ( 簽章 ) 收款人 : ( 簽章 ) 中華民國 年 4 月日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13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14 2016 台中春電參展及裝潢頇知 附件五 一 嚴禁仿冒品參展 : 為配合政府查禁仿冒商標措施, 本展覽會嚴禁陳列產地標示不實, 或仿冒他人商品商標及侵犯他人專利之產品, 亦不接受涉及仿冒商標或侵犯他人專利等糾紛而尚未結案之廠商參展 參展廠商若涉及前述糾紛或展出前各項產品者一經檢警司法有關單位查獲並正式發函通知主辦單位, 主辦單位得以立即停止其展出, 其一切法律責任應由該參展廠商自行負責, 倘主辦單位因而連帶涉訟時, 該參展廠商頇負一切賠償責任, 二年內並不得參加主辦單位在國內所舉辦之任何貿易推廣活動 二 安全及保險 : 1 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主辦單位將配置警衛管制展場出入口以維持秩序與安全, 惟參展廠商對其展品及裝潢材料仍應自行派員照料, 如有遺失或損毀, 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廠商宜視需要自行投保 ( 如竊盜險, 火險等 ) 2 參展廠商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失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務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自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參展廠商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並視需要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3 展館於展覽會進出場或展覽期間, 因啟發生火災或非人為所能預防抗衡之天然災害而引起傷亡損失事故, 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參展廠商宜視需要自行請求檢警司法有關單位處理 三 攤位之裝潢及佈置 : 1 裝潢時不得裝設於地格或將牆柱上配電箱 電話出線盒及給水口 消防栓等予以封塞, 以免影響電源 電話及供水之接裝 2 在展館內施工時, 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嗔塗油漆或罐裝嗔漆, 以免造成空氣污染, 妨礙他人工作 3 佈置展品或飾物時, 展館不得超出所訂攤位範圍及高度限制 (4 公尺 ), 如有特殊需求, 頇先洽主辦單位 4 佈置展品或裝潢時應於各自攤位內為之不得佔用公共通道妨礙交通與安全, 施工廢料及包裝材料應自行運離展場, 不得堆置於走道或任意棄置 5 參展廠商施工 搬運及操作展品時, 如有損壞展覽會場設施, 參展廠商應自行負責修復或賠償損失 6 自行裝潢之攤位, 至少應具備符合主辦單位提供之標準配備, 以維持展示會之水準 未達標準配備之裝潢要求者, 視違規參展, 主辦單位有權立即停止其展出 四 展品進退場規定 : 1 所有展品之進場必頇由配帶本次展示會工作證之人員運送 2 展出期間, 如頇運送展品進場, 請於每日上午 9 點 30 分前由出入口進入, 其餘時間不得運入, 以便維持秩序 3 展出期間, 如頇運送展品出場, 請於每日下午 5 點至 5 點 50 分填具 放行條 並出示運送人員名片, 由主辦單位確認係參展公司人員後, 始得運出 展示最後一天當天下午 6 時以前, 不得運送任何展品出展 4 所有展品必頇展至最後一天下午 6 點, 不得提前收拾或撤離會場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展中心第 14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15 五 用電說明 : 主辦單位提供參展廠商電力, 超過 500 瓦或規格非 110V 單向者, 請檢配電路圖提供主辦單位參考 六 憑證進退場 : 進場佈置及展出期間參展廠商憑工作證進出展場, 進場裝潢期間之工作人員出入展場頇配帶工作證, 請自行小心保管證件, 遺失補發每張 500 元, 敬請配合 七 嚴禁散發非參展產品有關之傳單 : 參展廠商之展示範圍僅限於各自攤位內, 不得在攤位以外地區如公共設施, 走道或牆柱上陳列展品或張貼任何宣傳物品或分發型錄 出版品 紀念品等宣傳資料, 並不得散發非參展產品有關之傳單, 如有違法或違反之處, 主辦單位得強制清除 八 不得私自轉讓攤位 : 參展廠商所租攤位, 不得私自轉讓或以非報名時申請之公司名稱 ( 包括贊助廠商名稱 ) 參加展出, 如有違反, 主辦單位立即收回轉讓之攤位, 停止非報名廠商繼續展出, 所繳之參展費用, 不予退還 九 禁止展出與展覽會主題無關之產品 : 凡展出非電腦產品之參展廠商頇於報名表上確實填具欲展出之產品名稱, 若未得主辦單位之同意而展出與本次展覽會主題無關之產品, 主辦單位可以視同違反參展頇知而取消參展資格並且不退還已繳交之任何參展費用 十 禁止於電腦展示區展示非電腦相關之產品凡展出之非電腦頇在大會所規定之非電腦展出區域展示產品, 若經主辦單位舉發展出之產品與本次展覽會主題無關之產品, 主辦單位可以視同違反參展頇知而取消參展資格並且不退還已繳交之任何參展費用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15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16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放行條 附件六 攤位名稱 : 日期 : 月 日 時間 : : 攜出物品 : 品名 型號 序號 數量 期 :93 年 12 月 日 攜出人名片 騎縫章 攤位代表 : ( 簽名 )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放行條 攤位名稱 : 日期 : 月 日 時間 : : 攜出物品 : 品名 型號 序號 數量 期 :93 年 12 月 日 攜出人名片 騎縫章 攤位代表 : ( 簽名 )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16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17 附件七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廠商新聞稿徵稿 截稿日期 :103 年 3 月 31 日 ( 四 ) 貴公司提供之新聞內容將作為此次展覽文宣 ( 導覽圖 報紙 網站 記者稿 ) 重要刊登資料, 請踴躍提供詳細內容, 以尋求最好的廣告效果 此格式僅供參考, 如貴公司有專屬新聞稿格式, 以貴公司格式為主回覆方式 : angela_liao@mail.tca.org.tw; 廖美惠 # 最新發表產品圖檔請隨 附上 2. 展場主打商品圖檔請隨 附上 3. 特優惠 商品類別原價及優惠後價格 4. 展場促銷專案 ( 優於定價幾成?) ( 商品內容介紹 ) 品名 原價 圖檔請隨 附上 優惠價 5. 好康贈品活動圖檔請隨 附上 6. 場內最特殊產品圖檔請隨 附上 7 廠商新聞稿用於展前記者會, 若為完整檔案請隨 附上 公司名稱 : 聯繫人 : 聯繫電話 :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17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18 大會廣告 / 活動贊助項目表 附件八 申請截止日期 :3 月 31 日 ( 四 ) NO. 贊助項目 數量 贊助費用 備註 1 會場週邊旗幟下方 Logo 露出 70 支 $40,000 於展期間懸掛於會場周邊 旗幟尺寸為 H150*W60cm 廣告 Logo 空間為 H45*W60cm 徵求 1~3 家 2 通路券背面廣告 15 萬張 $30,000 3 館外廣告牆 ( 小 ) 2 面 $40,000 於展前 2-3 週發放 通路 : 學校 公家機關 村里 公寓大廈 社區 公車上 尺寸 :H8*W18cm 徵求 1~2 家 尺寸 :H3*W5m 由大會輸出懸掛 4 館外廣告牆 ( 大 ) 1 面 尺寸 :H4*W29m( 整面 ) 整面 :$100,000 H4*W4m(1/5 版面 ) 1/5 版面 :$25,000 由大會輸出懸掛 5 導覽圖廣告 30,000 份 1/4 版位 :$20,000 尺寸 :W11.1cmXH15.45cm 6 展覽專網首頁廣告 1 則 15 天 :$20,000 展前一周至展期結束 格式 : JPG 或 GIF 7 小贈品 5,000 份廠商自行製作 大會將協助發放給現場民眾 注意事項 1. 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請將填妥之贊助申請表, 連同贊助費用 ( 抬頭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之即期劃線支票 ) 於 3 月 31 日 ( 四 ) 前以掛號郵寄至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 2 號 3 樓廖美惠小姐收 2. 贊助廠商錄取優先順序以申請表掛號郵戳之先後順序 3. 數量較大或金額較多之贊助項目, 主辦單位得視情形分配二家以上之廠商聯贊助 如贊助廠商欲贊助的項較多, 主辦單位得以協調分配之 如有不可抗力之因素, 例如相關政府單位未能通過申請, 則無息退回所繳納之款項 4. 贊助廠商得於贊助品上依規定之面積範圍內得以標示公司名稱 Logo 及攤位號碼, 所有贊助項目之完稿需經大會同意始可製作 5. 請贊助廠商於 3 月 31 日 ( 四 ) 前提供露出版面之電子檔 6. 聯絡人 : 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 廖美惠 / 電話 : #800 傳真 : angela_liao@mail.tca.org.tw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18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19 大會廣告 / 活動贊助申請表 公司名稱 申請截止日期 :3 月 31 日 ( 四 ) 統一編號 聯絡人聯絡電話 ( ) 分機 : 電子信箱聯絡傳真 ( ) 聯絡地址 手機號碼 贊助項目請依貴公司欲贊助項目先後順序填寫, 如贊助項目有較多廠商同時申請時, 主辦單位得以協調分配之 (1) (2) 順序 (3) (4) (5) 注意事項 1. 即日起開始受理申請, 請將填妥之贊助申請表, 連同贊助費用 ( 抬頭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之即期劃線支票 ) 於 3 月 31 日 ( 四 ) 前以掛號郵寄至 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三段 2 號 3 樓廖美惠小姐收 小贈品則於 4 月 6 日 ( 三 ) 前確定數量 ; 並於 4 月 8 日 ( 五 ) 前寄至台中市電腦公會 (406 台中市昌帄路一段 95-8 號 9 樓 ), 以便安排工讀生發放 2. 贊助廠商錄取優先順序以申請表掛號郵戳之先後順序 3. 凡於開展前十日 ( 含 ) 起取消贊助項目者, 已繳贊助費亦不退還, 充作本展宣傳經費支用 4. 數量較大或金額較多之贊助項目, 主辦單位得視情形分配二家以上之廠商聯贊助 如贊助廠商欲贊助的項較多, 主辦單位得以協調分配之 如有不可抗力之因素, 例如相關政府單位未能通過申請, 則無息退回所繳納之款項 5. 贊助廠商得於贊助品上依規定之面積範圍內得以標示公司名稱 Logo 及攤位號碼, 所有贊助項目之完稿需經大會同意始可製作 6. 請贊助廠商於 3 月 31 日 ( 四 ) 前提供露出版面之電子檔 7. 聯絡人 : 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 廖美惠 / 電話 : #800 傳真 : 公司暨負責人印鑑章 angela_liao@mail.tca.org.tw 填表人簽名 : 填表日期 :105 年月日 ( 請務必自行影印存檔 )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19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20 大會舞台使用意願調查表 請廠商勾選所需使用時間及表演內容 : 申請截止日期 :3 月 31 日 ( 四 ) 公司名稱 連絡人 攤位號碼 行動電話 活動日期活動時間 ( 上午 ) 活動時間 ( 下午 ) 活動內容 ( 可複選 ) 13:00-13:30 15:00-15:30 show girl 表演 4/22( 五 ) 開幕活動 13:30-14:00 15:30-16:00 現場民眾問答活動 14:00-14:30 16:00-16:30 其他 ( 請自行填寫 ) 14:30-15:00 16:30-17:00 活動是否需要使用現場音響 13:00-13:30 15:00-15:30 show girl 表演 4/23( 六 ) 11:00-11:30 13:30-14:00 15:30-16:00 現場民眾問答活動 11:30-12:00 14:00-14:30 16:00-16:30 其他 ( 請自行填寫 ) 14:30-15:00 16:30-17:00 活動是否需要使用現場音響 13:00-13:30 15:00-15:30 show girl 表演 4/24( 日 ) 假日活動 13:30-14:00 15:30-16:00 現場民眾問答活動 14:00-14:30 16:00-16:30 其他 ( 請自行填寫 ) 14:30-15:00 16:30-17:00 活動是否需要使用現場音響 4/25( 一 ) 4/26( 二 ) 11:00-11:30 11:30-12:00 11:00-11:30 11:30-12:00 13:00-13:30 13:30-14:00 14:00-14:30 14:30-15:00 13:00-13:30 13:30-14:00 14:00-14:30 14:30-15:00 15:00-15:30 15:30-16:00 16:00-16:30 16:30-17:00 15:00-15:30 15:30-16:00 16:00-16:30 16:30-17:00 show girl 表演 現場民眾問答活動 其他 ( 請自行填寫 ) 活動是否需要使用現場音響 show girl 表演 現場民眾問答活動 其他 ( 請自行填寫 ) 活動是否需要使用現場音響 備註 : 1. 舞臺使用皆為免費使用, 請廠商詳實填寫, 本會將依申請順序安排舞臺使用時間 2. 請廠商於 3 月 31 日 ( 四 ) 前將申請表以傳真或 方式送回, 逾期恕不受理 3. 時間ㄧ但申請, 若廠商未依時間出席表演, 大會將沒收其保證金 聯絡人 : 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 廖美惠 / 電話 : #800 傳真 : angela_liao@mail.tca.org.tw 附件九 申請公司暨負責人印鑑章 填表人簽名 : ( 請務必自行影印存檔 ) 填表日期 :105 年月日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展中心第 20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21 中華電信臨時網路 市話申請表 附件十 擬請注意事項 一 請填妥租用申請書, 每號電話乙份, 本申請書可自行影印使用, 客戶名稱應為登記參展之公司, 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代理人資料請務必填寫, 附上公司執照影本及負責人身份証影本, 代理人雙證件影本, 印鑑內所刻文字必頇與客戶名稱相符 二 申裝費用 : 1. 每路市內臨時電話 : 現繳 $4000 元 ( 接線費 $1000+ 保證金 $3000), 保證金 $3000 元於拆機竣工後最快 20 天左右可辦理退費 2. 每路臨時 ADSL 或 FTTB( 含市話 ) : 現繳 $5500 元 ( 含市內電話接線費 $1000 元 + 保證金 $3000 元 +ADSL/FTTB 接線費 $1500 元 ) 另 HINET 設定費 $1500 元列於下月帳單收, 保證金於拆機竣工後最快 20 天左右可辦理退費 三 申請方式 : 臨櫃辦理 : 至全省中華電信就近服務窗口, 依窗口作業規定辦理 四 臨時電話 : 一律限撥國際及 0204, 需使用國際電話者請特別註明 五 本公司提供之話機及 ATUR 設備展後繳回施工人員, 如有遺失或毀損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六 保證金於拆機後 20 天左右退還, 退費時請攜帶收據 ( 背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及相關證照至中華電信全省各地營業窗口辦理, 如有疑問請洽當地客服專線 123 七 中華電信網際資訊網路 (HINET)/ADSL 及 FTTB 業務臨時租用價目表 ADSL HINET 速率 ( 下行 / 上行 ) ( 固定制 ) 2M/64K 5M/384K 4M/1M 8M/640K 512K/512K HINET 上網費 多機型 3IP 275 元 / 月 700 元 / 月 950 元 / 月 1130 元 / 月 - 網路型 8IP 元 / 月 2800 元 / 月 3550 元 / 月 1200 元 / 月 ADSL 電路費 114 元 / 月 210 元 / 月 393 元 / 月 334 元 / 月 386 元 / 月 每日租費 多機型 26 元 / 日 61 元 / 日 90 元 / 日 98 元 / 日 - 網路型 元 / 日 213 元 / 日 259 元 / 日 106 元 / 日 HINET 上網費 光纖 FTTB ( 固定制 ) 光纖 FTTB 速率 ( 下行 / 上行 ) 6M/2M 20M/5M 60M/20M 100M/40M 固定制 6IP 970 元 / 月 1248 元 / 月 1380 元 / 月 1400 元 / 月 - FTTB 電路費 328 元 / 月 427 元 / 月 476 元 / 月 540 元 / 月 每日租費 固定制 87 元 / 日 112 元 / 日 124 元 / 日 130 元 / 日 市話租費每日 15 元通話費 $1.6 元 /3 分 ADSL/FTTB 臨時租用之月租費, 每日以全月 ( 網路費 + 電路費 ) 十五分之一計收 ; 最短租期 10 日 ( 不滿 10 日以 10 日計算 )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21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22 立契約書人 : 中華電信營運處 ( 以下簡稱甲方 )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租用電路事宜,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 : 第一章服務範圍第一條甲方所經營之電路出租業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係指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 以下簡稱本規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之電路出租業務 第二條本業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 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 第三條本業務之營業區域如下 : 一 市內電路出租業務 : 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二 長途電路出租業務 : 以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三 國際電路出租業務 : 以國際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並依本公司劃定之海外接續國家為原則 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依主管機關公告之區域劃定之 第四條甲方對乙方提供之服務如下 : 一 數據電路服務 : ( 一 ) 國內數據電路 1. 市內數據電路 2. 長途數據電路 ( 二 ) 國際數據電路 二 電視電路服務 三 ADSL 電路服務 四 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服務 五 光世代網路服務 六 電話電路服務 : ( 一 ) 長途電話電路 ( 二 ) 國際電話電路 甲方為業務需要, 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 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 第四條之一 ADSL 電路服務及光世代網路服務因受距離及設備限制, 供租對象為甲方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 乙方上網另需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提出上網申請 ADSL 電路服務及光世代網路服務係遵循 ITU-T 國際電信聯合會建議書所訂定之標準提供服務, 各服務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 (Line Rate), 乙方實際上網傳輸資料速率 (Data Rate) 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 距離 乙方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 同時使用加值服務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 因此於提供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 (Best Effort) 模式 乙方申請租用 ADSL 電路服務 光世代網路服務或申請提升 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 甲方到乙方現場之裝機人員於施工報竣時, 應於乙方端使用甲方電腦直接連接甲方建置於乙方之設備量測線路速率 (Line Rate), 並將量測結果提供乙方簽認 甲方應將上網服務時乙方個人電腦系統之需求建議及每月裝機時實測之寬頻上網線路速率 (Line Rate) 統計值公告於甲方官網 ( 前項線路速率 (Line Rate) 之量測範圍為從甲方裝置於乙方之設備至甲方電信機房設備間之速率 第二章申請程序第五條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 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六條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 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業務申請書, 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 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 ;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商號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以供核對 但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 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七條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 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 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前項乙方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 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八條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 除需檢附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 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 代理人代辦之行為, 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 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九條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 檢附或出示之文件 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 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 一 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 申請書內所填資料不實且逾期不補正者 三 其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或租用電路之地點不得設置建築物者 四 租用電路地址欠詳且無法補正者 五 申請租用電路地址係屬缺線區, 無法在一個月內供裝 乙方因欠費拆除電路且尚未清償欠費, 若申請新租用電路或復租用電路時, 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 再予辦理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 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 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各服務項目其最短期間規定如下 : 一 一般租用 : 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 臨時租用 : 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三 國際電路及專案建設 : 依雙方之約定 乙方申請臨時租用, 以甲方可以調度之現有電路供租, 不頇另行建設為限 甲方得考量乙方權益, 視業務性質或配合乙方特殊需要另行簽訂租用期間 第十二條乙方依規定繳納 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之電路費用後, 甲方應自繳費之次日起算二個工作日內使其通信 但因機線設備欠缺 山區 偏遠地區 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9 年 12 月 17 日通傳營字第 號函核准, 自 99 年 12 月 29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1 年 2 月 29 日通傳營字第 號函核准, 自 101 年 3 月 11 日起實施 乙方依規定繳納其他電路費用後, 甲方應依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之客戶服務品質項目指標中專線申裝移日程內使其開通 但因機線設備欠缺 山區 偏遠地區 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 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 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 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 視為同意延期 第三章異動程序第十三條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 除依本服務契約之各項規定辦理外, 得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 乙方如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異動事項, 甲方得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因欠費暫停通信且尚未清償欠費之舊用戶申請異動服務, 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 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四條乙方申請遷移電路, 由甲方派工移設, 移設分為下列二種 : 一 宅內移設 : 在同一宅內 ( 同一門牌號碼 ) 移動電路裝設位置者 二 宅外移設 : 將電路之裝設位置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乙方宅外移設之新地址, 因缺乏電信機線設備或其他因素, 甲方不能在一個月內移設時, 應於七日內將原因通知乙方, 由乙方辦理原址電路免費暫拆手續 第十五條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 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 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 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使用 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 僅更改用戶名稱或其代表人, 或其使用單位異動者,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 原租用人死亡, 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 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十七條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業務之全部或部分服務時, 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 ;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二日 ; 國際數據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十日 ; 其他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日, 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 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甲方於受理前項申請後, 應於預訂終止日或視乙方需求另訂較長之拆除日期拆除之 乙方於終止租用本業務時, 應歸還甲方於乙方端加裝之電信設備 第十八條乙方欲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 應經新用戶同意後, 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 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 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 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 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 有剩餘再退還乙方, 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 則仍需追繳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 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終止租用 ; 新用戶則視為新申租, 應繳納相關費用, 並遵守本服務契約之一切規定 乙方未辦理一退一租而私自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 其讓與行為對甲方不生效力 第四章電信設備維護與管理第十九條裝置於乙方端之電信設備得由甲方供租與維護 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者, 得由乙方自行維護 前項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之電信設備, 必頇取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 ( 構 ) 之審驗合格證明 乙方向甲方租用之電信設備, 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其故障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 甲方應予免費換裝 第一項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設備, 乙方應予妥善保管, 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 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前項定價, 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定之 第二十條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 如有障礙應儘速修復 乙方自備設備者, 應自行檢修 如因乙方自備設備或其他第一類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 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其使用, 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 因此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服務費用第二十一條下列各項資費由甲方擬訂, 依據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規定之期限,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 並在媒體 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 ; 變更時亦同 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 一 電路月租費 二 接線費 三 專案建設保證金 四 工料費 五 設定費 六 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七 移設費 八 用戶自備設備障礙檢查費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資費 前項之各項收費標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調整者, 依調整後之資費計收 第二十二條乙方租用本業務, 應依前條收費標準按時繳納各項服務之費用 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至乙方端施工者, 施工時間應由乙方與甲方協議, 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第二十三條甲方按每路電路向乙方收取電路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 起租日之租費不計 申請終止租用時, 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 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 ; 起租當期租費按起租日次日至所屬計費週期截止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 終止租用當期租費按前次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終止租用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 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 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 但國際租用或專案建設之租期未滿者, 依雙方之約定 臨時租用租費按日計算 乙方計費週期變更等異動事項, 致無法按月計收月租費, 異動生效當期之租費, 依新舊週期轉換後尚未收費之週期日數計算, 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五項所稱計費週期, 係指甲方以三十日為計費基準, 每隔五日為一計費區間之開端, 共劃分六個計費區間, 分為第一週期至第六週期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22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23 第五項所稱週期日數, 係指乙方申請變更計費週期時, 收費日數按舊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新計費週期生效之收費截止日, 依各週期間隔五日之倍數計算, 採五 十 十五 二十 二十五 三十 三十五 四十 四十五 五十 五十五日計收 第二十四條乙方申請專案建設時, 應繳納保證金及工料費, 作為租用本業務應付費用之擔保 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 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抵充乙方積欠本業務之各項費用, 如有餘額, 甲方應於用戶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最後一期帳單出帳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 但自終止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第二十五條乙方申請移設電路設備者, 頇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 乙方申請宅外移設, 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路時, 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 乙方申請更名 暫拆 復裝等異動者, 應繳納換更名費 暫拆費 復裝費 因辦理異動致當月之費用發生增減時, 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二十六條乙方申請裝移電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按實需工料費計收 : 一 高山森林地區工程艱鉅, 需特別設計辦理者 二 偏僻地區發展緩慢, 預測三年內申請裝移機不同證號用戶在十戶以下, 需特別為申請用戶立桿架線者 前項實需工料費含管道 電桿 纜線 專設無線系統及施工等實際工料成本 管道 電桿 纜線 專設無線系統由本公司負責維運與管理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除乙方為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者或裝移地點無正式編定門牌號碼者, 由乙方全額負擔外, 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七十, 其餘百分之三十由甲方負擔 乙方如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且可提出證明者,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由乙方負擔百分之四十七, 其餘百分之五十三由甲方負擔 裝機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 需補繳工料費差額 : 一 辦理一退一租時, 新用戶非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 二 改供不符本項要件之他人使用 嗣後三年內第二至第四位用戶共用該段纜線管道時, 依其共用長度比例繳付工料費, 原已繳工料費之用戶, 由甲方按比例退回 為避免爭議, 甲方應會同乙方實地查勘認定, 獲得乙方同意並繳費後始得建設 第二十七條電路障礙經甲方先行測詴後, 判定係屬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 若乙方要求甲方派員查修, 並經確認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 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檢查費 第二十八條乙方於甲方未施工前, 因故註銷申請, 已繳之接線費及相關費用, 甲方應無息退還 ; 乙方於甲方施工後註銷申請者, 其已繳之費用依施工情況予以扣減, 如有餘額者, 甲方應無息退還之 但有關國際數據電路服務, 依甲方與乙方合約另行訂定之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 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 如乙方不同意抵充,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 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 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九條乙方申請 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暫停使用者, 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該服務最低速率收費標準計收 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 逾期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 乙方申請其他電路暫停使用者, 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雙方合約約定 但乙方因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者, 其停止通信期間, 乙方不得申請暫停使用, 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 第三十條乙方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 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 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乙方將本業務電信設備交由他人使用時, 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 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 應暫緩催費或停止該電路之使用 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七條被盜接 冒用之情形者, 依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 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 ; 如有遺失, 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 皆頇蓋有甲方之圖章或數位簽章認證始生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 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三十二條乙方租用本業務, 因甲方電信機線設備障礙 阻斷, 以致發生錯誤 中斷或不能傳遞時, 其停止通信期間, 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 但因配合用戶時間約修者, 其約修時間不予記錄 前項減收標準如下 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 : 一 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 : 連續阻斷時間 ( 小時 ) 扣減下限 ( 月租費 ) 六 ( 含 ) 以上 - 未滿八減收 5% 八 ( 含 ) 以上 - 未滿十二減收 10% 十二 ( 含 ) 以上 - 未滿二十四減收 20% 二十四 ( 含 ) 以上 - 未滿四十八減收 30% 四十八 ( 含 ) 以上 - 未滿七十二減收 40% 七十二 ( 含 ) 以上全免二 臨時電路連續阻斷致停止通信一小時以上者, 每一小時當日租費減收十分之一, 逾十小時以上當日租費全免 臨時電路全部租期連續阻斷不通且阻斷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 乙方已繳之費用, 甲方應全數退還 三 國內數據電路傳輸速率 1.544Mbps( 含 ) 以上或國際數據電路, 其連續阻斷未滿一小時部分, 不予扣減, 滿一小時 ( 含 ) 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 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二七八之電路月租費 ; 滿七十二小時 ( 含 ) 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 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三四七之電路月租費 ; 滿一百二十小時 ( 含 ) 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者, 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四一七之電路月租費 ; 滿二百四十小時 ( 含 ) 以上者, 電路月租費全免 四 前三款以外之電路, 其連續阻斷未滿六小時部分, 不予扣減, 滿六小時 ( 含 ) 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 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一點六六七之電路月租費 ; 滿七十二小時 ( 含 ) 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 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二點零八三之電路月租費 ; 滿一百二十小時 ( 含 ) 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者, 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二點五之電路月租費 ; 滿二百四十小時 ( 含 ) 以上者, 電路月租費全免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 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 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三十三條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阻斷者, 自連續阻斷開始之時間起至修復日止不收電路月租費, 且不適用前條扣減標準 電路阻斷開始之 時間, 依前條規定 第六章特別權利與義務條款第三十四條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 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六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 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 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 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 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 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 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 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一 司法機關 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 ( 構 ) 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七條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 冒用之虞時, 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 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之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 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 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 前二項情形, 就有爭議之費用, 乙方可暫緩繳納, 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 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八條乙方申請租用 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 於起租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 免收月租費及接線費 甲方於受理乙方前項終止申請時, 應與乙方約定歸還甲方裝於乙方電信設備之期限, 乙方如未於期限內歸還電信設備或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 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乙方申請提升 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 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 得向甲方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 ; 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 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 免收設定費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 同一證號或地址於一百八十日內限申請一次 但符合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之規定者, 於一百八十日內得再申請一次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終止租用或未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 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臨時租用 展場 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七章違規處理第三十九條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 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時, 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四十條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 除依第三十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 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 繳納全部費用, 逾期未繳清者, 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 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 經甲方再限期催繳, 逾期仍未繳清者, 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 並拆除電路 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 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 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 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 甲方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服務 第四十一條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 除宅內移動外, 乙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 用途或裝設地址 乙方違反上揭規定者, 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機線設備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 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業務之服務, 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機線設備後予以恢復提供服務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 經甲方再限期辦理, 而逾期限未完成者, 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 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乙方終端設備裝 移後, 經裝 移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設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 甲方得逕行停止通信或終止租用 前項甲方終止租用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三條乙方依本服務契約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服務契約規定者, 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後, 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 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 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 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 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 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 經甲方再限期辦理, 而逾期限未完成者, 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八章契約之變更與終止第四十四條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 應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 如有違反, 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六條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 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 未經甲方同意者, 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四十七條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並於公告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甲方應以書面 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 第四十八條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頇以書面為之者, 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 雙方地址變更, 應立即通知他方, 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九章廣告之效力第四十九條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 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 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章用戶服務第五十條乙方就甲方提供之服務有諮詢或申訴之需要者, 可利用甲方所設置免費之服務專線 ( 專線號碼 :123) 網站( 網址 : 或甲方各服務據點提出 第十一章附則第五十一條因本契約涉訟時, 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 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十二條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 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23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24 辦理之 本契約書乙式 份, 交由乙方收執乙份 立契約人 甲方 : 中華電信 地址 : 統一編號 : 營運處 乙方 : ( 簽章 ) 本契約書業經乙方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 簽章 ) 本契約書內容乙方現場審視完備, 毋需攜回審閱 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 ( 乙方簽章部分, 由乙方擇一簽章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註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 第三十八條用戶申請租用 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 於起租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 免收月租費及接線費 本公司於受理用戶前項終止申請時, 應與用戶約定歸還本公司裝於用戶端電信設備之期限, 用戶如未於期限內歸還電信設備或有可歸責於用戶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 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用戶申請提升 ADSL 電路服務或及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 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 得向本公司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 ; 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 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 免收設定費 用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 同一證號或地址於一百八十日內限申請一次 但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之同一證號用戶於不同裝機地址, 或之不同證號之用戶於同一地址並檢附租賃契約等文件, 於一百八十日內得再申請一次 用戶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終止租用或未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 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臨時租用 展場 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24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25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際資訊網路業務 (HiNet) 租用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營運處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租用本業務客戶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甲方提 用不含各式接續電路費用 供乙方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 並經第 14 條 費率如有調整時, 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 惟使用預付儲值制之承租人, 其已預付之儲值點數或 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 有效期限不因新費率調漲而減少或縮短 第一章 ( 適用之範圍 ) 第 15 條 費率調整時, 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 7 日前於新聞傳播媒體 各營業場所或甲方網頁公告, 並以電子郵件 第 1 條 本業務係指由甲方提供連接網際網路 (Internet) 帄台供乙方藉由電話撥接 ISDN ADSL FTTX 數據電路 或書面通知乙方, 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等接續方式從事電子郵遞 檔案傳送 公共檔案服務 網路論壇 資訊檢索 目錄查詢及全球資訊網 (www 第 16 條 申請年繳或年約月繳方式者, 中途不得改為月繳方式, 前述一年期滿不繼續參加原繳費方式者, 頇於期滿 ) 等與 Internet 相關服務之業務, 甲方所提供之上述服務, 得因技術及網路環境或甲方業務之變化加以變 前一個月內提出申請異動, 若未辦理異動作業視同繼續參加原繳費方式 更或調整, 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乙方租用本業務所需之各式電路, 由乙方自行租用並依甲方規第 17 條 申請年繳或年約月繳方式者, 若遇費率調升, 差額不另補收 ; 若遇費率調降, 其差額於期滿後, 依第 28 條 定之各式電路業務營業規章辦理 前段辦理 第 2 條 Internet 係開放性網路, 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 甲方僅提供 best effort 之網路品質, 且無法就客第 18 條 乙方使用加值服務者, 使用時以網頁上公告費用計收各項費用 戶所擷取資訊或來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 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或其任何分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 倘乙第 19 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自甲方申裝完成之日為起租日, 起租日之租費不計 ; 申請終止租用時, 以申請終止之日為 方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 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 3 條 本契約接續方式 : 1. 電話撥接式 : 係指乙方透過租用公眾電話交換網路業務, 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計費方式可分為計時制與包月制第六章 終止租用日, 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 1 日計算 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 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 1/30, 如遇第 14 條之費率調整時, 亦同 ( 申請暫停使用 終止租用與退費 ) 兩種 前述公眾電話交換網路業務請詳閱第一類電信業者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網路業務租用契約條第 20 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業務, 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 5 日前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終止申請 款 第 21 條 乙方預付儲值點數使用完畢或時間屆滿時, 若未辦理續用手續, 雙方契約即告終止, 甲方將停止乙方一切 2.ISDN 撥接式 : 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整體服務數位網路 (ISDN) 業務, 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前述整體數位網路 使用權 (ISDN) 業務請詳閱 整體服務數位網路 (ISDN) 租用契約條款 第 22 條 使用預付儲值制時, 乙方不得申請終止租用或退費 但因第 49 條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情事發生時, 乙方 3. 預付儲值撥接式 : 係指乙方購買預付儲值式點數, 運用電話網路或 ADSL 網路或其他型式網路, 連線至本業務之 得申請終止租用及退費, 甲方並應按比例退還乙方未使用之儲值點數之費用 方式 第 23 條 甲方以套件方式銷售本業務, 雖不適用本契約之審閱期間, 惟乙方於購買時無法詳閱本契約內容時, 乙方 4. 數據電路固接式 : 係指乙方租用甲方之國內數據電路業務, 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前述國內數據電路請詳閱 中 於拆封後如不同意本契約條款, 得自購買日起 7 日內就未使用之部分向甲方請求依比例退費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第 24 條 乙方申請暫停使用, 其停止使用期間, 申請租用 ADSL 及光世代接續者, 按其最低速率之定價 7 折計收, 惟 5.ADSL: 係指甲方於市內電話線兩端加裝設備, 以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技術提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本業 申請年繳方式者, 其差額於期滿後, 依第 28 條前段辦理 ; 除此之外, 暫停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務分為非固定制 網路型與多機型三種服務 前述 ADSL 請詳閱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第 25 條 乙方因欠費或有第 49 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 其停止使用期間, 租費仍應照繳, 但停止 務契約 6. 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 (FTTB): 係指甲方機房到社區或大樓佈放光纖, 搭配乙太網路 (Ethernet) 或 VDSL 技術, 使用應繳租費之期間最長以 1 個月為限 如客戶依優惠方式申請, 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 因客戶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致本公司終止契約時, 客戶應依該優惠方式提前退租所訂補償措施補償本公司 提供對稱速率之點對點乙太專線, 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前述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 (FTTB) 請詳閱 中第 26 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 租用期間未滿本契約條款第 10 條所規定之租用期限者, 應補足期間之各項月租費 但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 免予補繳 7. 光世代網路 : 係指在甲方機房或利用光纖迴路連接至光化交接箱 社區 大樓 家庭等, 再搭配乙太網路 (Ethernet) 第 27 條 甲方於乙方租用本業務之租用期間所提供之加值服務 ( 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信箱服務 網頁空間 網路 或 VDSL 技術, 採 best effort 模式, 供乙方連線至本業務之方式 前述光世代光纖網路請詳閱 中華電信股 相簿 網路硬碟等 ), 於本業務終止時, 亦同時終止 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第 28 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 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沖抵次月應繳付之費用 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 其溢繳 第二章 ( 服務提供之內容 ) 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 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 30 日內於甲方之營運處所無息退還 第 4 條 本業務除提供網際網路連線服務外, 其相關內容如下 : 1. 電子郵件信箱空間 50 MB(MegaByte) 2. 個人網頁空間 10MB(MegaByte) 3.IP 位址 : (1) 動態 IP: 係指甲方於乙方每次連線時隨機提供之 IP 位址 適用於電話撥接式 ISDN 撥接式 預付儲值撥接式 ADSL 非固定制及光世代網路非固定制 (2) 固定 IP: 係指甲方提供乙方固定之 IP 位址 適用於 ADSL 網路型 ADSL 多機型 光世代多機型 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 (FTTB) 及數據電路固接式 ( 依據 TWNIC 規定配發 ) (3) 其他加值服務依網頁上公告為主 第 29 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 應在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 逾期未繳清者, 甲方得註銷其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或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 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 由甲方辦理終止租用 乙方所積欠之費用, 乙方仍頇繳納 第 30 條 本業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 皆以乙方申請書或網頁上登載之資料為準, 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或電子郵件位址, 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 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 31 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時, 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向甲方申訴, 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 甲方得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 視為費用無誤 第 32 條 使用預付儲值制時, 甲方應於乙方儲值點數使用完畢前, 以電子郵件或書面主動通知乙方辦理續用 第 33 條 使用預付儲值制時, 乙方得以書面授權甲方於儲值點數使用完畢時, 以信用卡或銀行自動轉帳方式繳費以 第三章 ( 服務提供之限制 ) 續用原有服務者, 乙方於續用開始前仍得撤回或續用儲值點數未使用完畢前, 終止續用原契約 續用期間 第 5 條 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 甲方有權過濾電腦病毒檔案等, 乙方若不同意甲方代為過濾者, 應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甲方, 但甲方為維護網路安全時, 則不在此限 第 6 條 乙方申請撥接式接續, 於甲方系統重複上線時, 甲方得立即予以自動斷線 第 7 條 申請動態 IP 之乙方連線超過 72 小時或撥接式接續之乙方連線未傳送任何資料超過 30 分鐘時, 甲方得予以 終止契約或儲值點數未使用完畢前終止契約者, 甲方應按未使用之比例辦理退費 第 34 條 本契約終止後 30 日內, 甲方應保留乙方之帳號與乙方資料及通聯紀錄, 乙方於該期間內辦理續用後, 有權繼續使用原帳號與資料 期滿乙方仍未辦理續用, 甲方除依法律規定外, 得刪除該帳號與乙方儲存於甲方系統中之所有資料 自動斷線, 乙方應自行連線, 且不適用第 36 條規定 第四章 ( 申請頇知 ) 第 8 條 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 應檢具申請書表及 2 份 ( 含 ) 以上之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但政府機關 學校及公營第七章 ( 服務中斷之處理 ) 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 ; 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 前述申請, 甲方得配合乙方特殊需求, 另以簽訂第 35 條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 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 但甲方應於 7 日前公告於網頁上並寄 契約方式辦理 發電子郵件通知乙方 第 9 條 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第 36 條 因甲方系統設備障礙 阻斷, 以致發生錯誤 遲滯 中斷或不能傳遞時, 其停止通信期間, 除按下表之規 方費用時, 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定扣減租費外, 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0 條 本業務之租用最短期間為連續滿 1 個月計, 未滿一個月以上以一個月計 連續阻斷時間連續阻斷時間第 11 條 乙方申請後因故註銷申請, 其已繳費用概不退還 扣減下限 ( 小時 ) ( 小時 ) 扣減下限 第五章 ( 連線費用 ) 第 12 條 甲方係以個別之用戶號碼 (HN) 或用戶識別碼 (ID)( 以下皆簡稱 HiNet 帳號 ) 為不同之計價帳戶, 乙方如申 請 2 個以上之 HiNet 帳號時, 各個帳號如有提供優惠措施, 乙方不得要求將不同帳號之優惠合併享用, 或 要求以未享用之優惠折抵各帳號之每月最低通信費或上網費 ; 另乙方喪失享 有優惠應具之條件或身分時, 如乙方未主動向甲方申請退租, 甲方應自乙方喪失條件或身分之日起, 逕以一般乙方之費率計收通信費或上網費, 乙方不得異議 第 13 條 本業務之收費方式分為月繳 年約月繳及年繳等方式, 收費方式及各項收費標準詳如費率表, 前述各項費 12 以上 - 未滿 24 當月月租費減收 5 % 72- 未滿 96 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 24- 未滿 48 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 96- 未滿 120 當月月租費減收 40 % 48- 未滿 72 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 120 小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第 37 條 前條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 以實際障礙開始之後為準, 障礙開始不明者, 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 推 定為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 第八章 ( 乙方之責任 ) 第 38 條 乙方對租用本業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 並對停用甲方服務前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第 39 條 乙方對於連線帳號及密碼應妥善保管, 避免外洩 第 40 條 甲方提供乙方在郵遞服務或網頁空間下之磁碟空間, 僅供暫存資料, 乙方應自行做好備份, 避免存放大量資料於主機上 第 41 條 乙方在使用本業務時, 應遵守本契約第九章所列之使用規則 第 42 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時, 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 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 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 43 條 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 應以電子郵件 郵件或電話通知甲方 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 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 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 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 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 44 條 乙方租用甲方之電信設備, 應妥為保管使用, 如有毀損或遺失, 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 應照甲方所定價格賠償 前述定價, 甲方應考慮該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 第 45 條 乙方如申告障礙經甲方派員查修時發現, 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或其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 甲方得收取檢查及維修費 第九章 ( 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 第 46 條 本業務所提供之 HiNet 帳號及密碼 (PW) 可以用來消費或購買甲方及合作廠商所提供之商品或加值服務, 乙方對客戶號碼 客戶識別碼及密碼應負妥善保管之責, 凡經由 HiNet 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 乙方均有支付之義務 第 47 條 前條商品或加值服務之規定, 將公告於甲方網頁上, 乙方同意遵守該規定 第 48 條 本業務網路上可擷取之任何資源, 皆屬該資料所有者所擁有, 乙方應遵守各該網路資訊所有者之授權或其他任何法律規定, 否則不得使用該等資源, 如因此導致任何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涉 第 49 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於甲方 Internet 服務之所有帳號或終止甲方 Internet 服務之所有契約, 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 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 且於停權期間未滿時, 拒絕提供乙方所有 Internet 服務 : 1. 有竊取 更改 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 轉載情事者 3.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4. 未經對方同意, 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5. 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之情事者 6. 濫發電子郵件 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7. 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8. 發表或散佈恐嚇 誹謗 人身攻擊 侵犯他人隱私 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 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9.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10. 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11. 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12. 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 4 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13. 未得甲方之同意不得將本業務轉售 租賃 出借予其他人, 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 14.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或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 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 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 HiNet 首頁之系統公告中, 變更時亦同, 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依著作權法規定, 乙方或服務使用者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 甲方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25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26 第十章 ( 甲方之責任 ) 第 50 條 甲方應每日 24 小時提供本業務契約中之各項服務 第 51 條 甲方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第 52 條 甲方應提供適當之客戶服務以處理障礙排除 網路設定詢問 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 53 條 甲方因技術上需要, 得將用戶號碼 (HN) 用戶識別碼 (ID) 接續號碼 IP ADDRESS 系統設備號碼 連接方式 客戶介面 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 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但甲方應於 7 日前通知乙方 第十一章 ( 資訊保密義務 ) 第 54 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 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處理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 電信法第 7 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 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一 司法機關 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 ( 構 ) 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 55 條 前條資料乙方同意刊登者, 甲方得編印或建置乙方目錄 資料庫 第十二章 ( 甲方免責事由 ) 第 56 條 乙方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 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 甲方概不負責 第 57 條 甲方如已於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時, 告知與甲方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並經乙方確認, 乙方不得於申請後向甲方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第 58 條 乙方檢索證券交易資訊 櫃臺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及期貨交易資訊之加值服務時, 應遵守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及 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之相關規定, 違反時, 甲方得停止使用本業務 1 年 第 59 條 公眾無線區域網路 ( 中華電信 Wi-Fi) 係甲方於公共場所建置無線接取設備與網際資訊網路, 供乙方從事 Internet 之相關服務, 本業務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 ( 諸如 : 微波爐 無線電話 藍芽裝置 WLAN 基地台等 ) 因素影響, 產生射頻干擾 ( 如封包遺失 瞬斷等 ), 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 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 60 條 甲方如因情勢變更, 得暫停或終止各項服務, 乙方已繳租費, 除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 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 契約之修改 ) 第 61 條 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 技術或情勢之變遷 維護之需要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 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 惟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 甲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乙方 如乙方不接受變更後條款時, 應於接獲通知後 30 日內辦理終止, 之後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 62 條 乙方若不願接受變更後條款, 得向甲方主張終止租用, 使用預付儲值制者, 甲方按使用比例辦理退款, 其他月繳制者, 甲方按本契約第 19 條辦理, 但參加優惠方案者, 依優惠方案內容之規定辦理 第十四章 ( 申訴服務 ) 第 63 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 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 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 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之服務專線為 : , 服務電子郵件位址為 :info@ms1.hinet.net 第 64 條 乙方發現所使用之 HiNet 帳號及密碼被冒用時, 而對使用本業務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 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 並辦理暫停使用本業務或更換密碼, 甲方應即受理乙方之申訴並辦理之 第十五章 ( 附則 ) 第 65 條 甲方有關本業務之廣告或宣傳品, 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66 條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 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甲方各項服務營業規章規定及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TWNIC) 亞太網路資訊中心 (APNIC) internic 所訂之標準與建議書等之有關規定 第 67 條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 68 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 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 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書乙式二份, 交由乙方收執乙份 立契約人 甲方 : 中華電信 營運處 地址 : 統一編號 : 乙方 : ( 簽章 ) 本契約書業經乙方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 簽章 ) 本契約書內容乙方現場審視完備, 毋需攜回審閱 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 ( 乙方簽章部分, 由乙方擇一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26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27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9 年 6 月 25 日通傳營字第 號函核准, 自 99 年 7 月 8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0 年 12 月 14 日通傳營字第 號函核准, 自 100 年 12 月 14 日起實施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2 年 4 月 8 日通傳通訊字第 號函核准, 自 102 年 4 月 10 日起實施 立契約書人 : 中華電信台中營運處 ( 以下簡稱甲方 ) ( 以下簡稱乙方 )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 : 第一章服務範圍第一條甲方經營市內網路業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之通信為範圍 第二條甲方對乙方提供服務如下 : 一 基本服務 : 獨用電話 ( 含中繼線 ) 合用電話 臨時電話 專用交換機 市內專線 集中式小交換機等服務 二 加值服務 : 甲方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乙方話機設備, 提供特別業務包括 : ( 一 ) 電話副機 附件 ( 二 ) 截答服務 ( 三 ) 受話發話專用電話 ( 四 ) 受話方付費電話 ( 五 ) 簡速撥號 ( 六 ) 話中插接 ( 七 ) 指定轉接 ( 八 ) 三方通話 ( 九 ) 按時叫醒 ( 十 ) 勿干擾 ( 十一 ) 直通電話 ( 十二 ) 特種話機 ( 十三 ) 多線獨用電話自動尋線 ( 十四 ) 撥叫國際電話用戶密碼驗證 ( 十五 ) 撥叫 0204 密碼驗證 ( 十六 ) 通用訊息 ( 十七 ) 呼叫鎖碼 ( 十八 ) 來電答鈴 ( 十九 ) 來話過濾 ( 二十 ) 查號服務 ( 二十一 ) 多功能受信方付費通信服務 ( 簡稱多功能 080 服務 ) 甲方依帄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應提供乙方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甲方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與主管機關所定實施時程, 應提供乙方由原第一類電信事業轉換至經營同一業務之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時, 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 乙方得要求甲方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甲方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得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給他經營者 第二章申請程序第三條本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 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四條乙方申請本業務時, 得自由選擇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服務之經營者, 乙方並得隨時變更上揭服務經營者之選擇 乙方未為前項提供長途或國際網路服務經營者之選擇者, 即由甲方提供長途 國際網路服務或由甲方代為選擇 第五條本業務用戶種類分為下列兩類 : 一 住宅用戶 : 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住宅範圍內, 專供家務使用者 二 非住宅用戶 :( 一 ) 非營業用戶 : 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政府機關 學校及經各級政府立案且不具營利性質之公益慈善團體者 ( 二 ) 營業用戶 : 乙方終端設備裝設於營利事業機構及非屬於非住宅用戶之非營業用戶者 乙方之種類由甲方依據乙方終端設備裝設位置及使用性質認定之 第六條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 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業務申請書, 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 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 ;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商號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正本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以供核對 但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 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七條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 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 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前項乙方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 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八條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 除需檢附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 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 代理人代辦之行為, 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 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九條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 檢附或出示之文件 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乙方申請裝 移機地址屬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以後核發建造執照之建築物, 應依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及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規定預設屋內電信配管 配線設備 ; 未依規定預設者, 甲方得請乙方配合改善後, 再予裝機 前項依 建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工程技術規範 預設之屋內電信配線設備, 乙方得選擇由甲方佈設或自行委託廠商代為佈設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 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 ㄧ. 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 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 三. 其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或裝機地點不得設置建築物 申請裝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應將無法裝機原因通知乙方 : 一 裝機地址欠詳且無法補正者 二 申請裝機地址係屬缺線區, 無法在一個月內供裝 乙方因欠費拆機且尚未清償欠費, 若申請新裝或復機時, 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 再予辦理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 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 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十二條乙方使用本業務電信服務, 因第四十九條情事遭甲方停止其使用或終止租用者, 再向甲方申請本業務電信服務時, 甲方得限制其申請電信服務之門號數量及服務項目 第十三條乙方依規定繳費後, 甲方應自繳費之次日起算二日內使其通信 但 因門號 機線設備欠缺 山區 偏遠地區 不可抗力或用戶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 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 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 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 視為同意延期 第十四條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各服務項目其最短期間為一個月 但臨時電話之最短租期為十日 上揭最短租期雙方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專用交換機及分機以裝設於乙方之同一建築物內為原則 乙方欲在另一建築物裝設宅外分機時, 應申請租裝市內專線 但與另一建築物設有自備電信管線相通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異動程序第十六條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 除依甲方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 得以電話或經由網路申請, 乙方如以電話或經由網路申請異動事項, 甲方得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乙方係屬因欠費拆機且尚未清償本業務欠費之舊用戶者, 於其申請本業務異動服務時, 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本業務欠費後, 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七條移機分為下列二種 : 一 宅內移機 : 電話在同一宅內 ( 同一門牌號碼 ) 移動裝設位置者 二 宅外移機 : 將原裝電話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乙方電話裝設之地址, 因房屋拆除重建申請暫拆機線, 待房屋重建完成後向甲方申請復裝於原址時, 依宅外移機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 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 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 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通信 但暫停通信期間, 月租費依住宅用戶計算 乙方申請暫拆電話時, 如乙方不保留原電話號碼, 暫拆期間免付月租費, 待乙方需用時再申請復裝電話, 並自復裝次日起恢復計收租費 ; 如乙方需保留原電話號碼, 暫拆期間月租費依住宅用戶計算 前項暫拆逾二年以上未申請復裝時, 視同乙方終止租用, 不得再申請復裝 第十九條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 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 或其使用單位有異動者,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者, 原租用人死亡, 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 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二十條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服務時, 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 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 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乙方如向其他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書面申請號碼可攜服務時, 視為向甲方書面申請終止租用 第二十一條乙方欲將租用之獨用電話 專用交換機中繼線及市內專線轉讓他人時, 應經新用戶同意後, 向甲方辦理一退一租, 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 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 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 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 有剩餘再退還乙方, 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 則仍需照繳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 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契約之終止 ; 新用戶則視為新申裝戶, 繳納相關費用, 並遵守本契約之一切規定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 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 乙方逾期仍未辦理時, 甲方即予暫停通信, 俟乙方依甲方營業規章規定補辦各項手續後再予恢復通信, 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乙方仍應照繳 若經再通知仍不辦理時, 視為乙方自行終止租用, 甲方得逕行拆機銷號 第四章電話號碼及電話號碼簿第二十三條甲方因本業務提供乙方使用之電話號碼, 係獲電信主管機關授權甲方代理核配, 一經核配後, 乙方即享有號碼使用權 除電信主管機關所為之號碼規劃及管理機制調整 本契約另有規定 或經乙方同意者外, 不得加以變更 第二十四條電話號碼由甲方依乙方裝移機地址所屬之交換局號碼, 參酌話務負荷, 依序配號 乙方申請指定電話號碼或更換電話號碼, 經甲方認可後, 應繳納選號費或換號費 第二十五條乙方退租或換選號後之電話號碼, 依下列方式配用 : 一. 尚有空號可配時, 等待三個月後再行配用 二. 已無空號可配時, 等待二個月後再行配用 前項規定如經新用戶同意或符合一退一租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甲方因技術上之需要或營業區域 交換區重新劃定或增設時, 得將乙方已使用之電話號碼予以更換或暫停其使用, 停用期間免收月租費 甲方應於改號三個月前通知乙方 乙方如不同意, 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 視為同意 第二十七條依前條規定, 乙方電話號碼更換後, 甲方應提供免費截答服務三個月, 但因乙方主動要求無需截答者, 即不作截答服務 免費截答服務期滿, 在截答服務設備使用情況許可下, 乙方得申請付費延長截答服務, 其期間由甲方視設備之情形定之 第二十八條甲方得經乙方同意, 刊登乙方電話號碼資料於甲方電話號碼簿及提供查號台查號服務 甲方編印電話號碼簿以每版號簿截稿日期前之乙方資料為準, 截稿日期以後新裝及異動之乙方資料, 於編印次版時刊登 於甲方提供電信號碼簿時, 每號電話乙方得向甲方領用所屬彙編區之電話號碼簿乙本, 乙方裝有多號電話時依乙方之需要領用, 但不得超過乙方租用之電話號數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27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28 臨時電話不刊登電話號碼簿, 但甲方查號臺應依乙方需求提供該電話號碼查詢服務 第五章服務費用第二十九條乙方應依甲方公布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 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 甲方應依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規定之期限, 在媒體 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 ; 變更時亦同 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三十條乙方租用本業務, 應依前條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 但乙方自備屋內配線者, 其裝置費應予減收 ; 自行維護屋內配線者, 免收建築物屋內配線維護費或月維費 ; 自備終端設備者, 免收保證金及終端設備租費 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施工裝移機者, 施工時間應與甲方協議, 甲方得另加收 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第三十一條甲方每號電話或中繼線按月向乙方收取月租費, 另按通信時間計收通信費 甲方每線專線按月向乙方收取專線月租費 連續阻斷時間 ( 小時 ) 扣減下限 ( 月租費 ) 乙方租用本 6( 含 ) 以上 - 未滿 8 減收 5 % 業務以甲方 8( 含 ) 以上 - 未滿 12 減收 10 % 電路裝妥可 12( 含 ) 以上 - 未滿 24 減收 20 % 供使用之日 24( 含 ) 以上 - 未滿 48 減收 30 % 為起租日, 48( 含 ) 以上 - 未滿 72 減收 40 % 起租日之租 72( 含 ) 以上全免費不計 申請終止租用時, 以電路拆除之日為終止租用日, 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 ; 起租當期租費按乙方起租日次日至所屬計費週期截止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 終止租用當期租費按乙方前次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終止租用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 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 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 臨時租用租費按日計算, 租用期間未滿十日者, 以十日計收 乙方計費週期變更等異動事項, 致無法按月計收月租費, 異動生效當期之租費, 依新舊週期轉換後尚未收費之週期日數計算, 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六項所稱計費週期, 係指甲方以三十日為計費基準, 每隔五日為一計費區間之開端, 共劃分六個計費區間, 分為第一週期至第六週期 第六項所稱週期日數, 係指乙方申請變更計費週期時, 收費日數按舊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新計費週期生效之收費截止日, 依各週期間隔五日之倍數計算, 採五 十 十五 二十 二十五 三十 三十五 四十 四十五 五十 五十五日計收 第三十二條乙方租用甲方終端設備所繳納之保證金, 於乙方換裝自備終端設備時, 甲方應將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 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抵充乙方積欠之各項費用, 如有餘額, 甲方應於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日起最後一期帳單出帳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 但自終止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第三十三條乙方申請移設電話設備者, 頇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 但乙方自備屋內配線者, 其移設費應予減收 副機附件之裝移機, 需新設桿線者, 另計收工料費 遷移保安器 引進線及電話線路之移設費按下列方式辦理 : 一 單獨遷移保安器者, 比照電話副機移機收費, 申請移機因而同時移設保安器者, 不另計費 二 單獨遷移宅內或同一建築範圍之引進線者, 比照宅內移機收費, 保安器隨同遷移者, 不另計費 三 單獨遷移宅外電話線路或因遷移宅內電話線路必頇移動宅外線路者, 比照宅外移機收費 四 乙方申請宅外移機, 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話時, 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 乙方申請選號 換號或暫拆之異動者, 應繳納選號費 換號費或暫拆手續費 第三十四條向甲方租用專用交換機者, 其總機 基地臺及分機之裝移機, 其工料費用另計 ; 不需另外佈纜架線者, 比照獨用電話副機計費或依甲方與乙方約定辦理 ; 其宅外分機不頇利用市內電纜者, 除按臨時專線計收接線費外, 其工料費用另計 第三十五條乙方申請獨用電話 專用交換機中繼線 及市內專線等之裝移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需按實需工料費計收 : 一 高山森林地區工程艱鉅, 需特別設計辦理者 二 偏僻地區發展緩慢, 預測三年內申請裝移機於不同地址用戶在十戶以下, 需特別為乙方立桿架線者 前項實需工料費含管道 電桿 纜線 專設無線系統及施工等實際工料成本 管道 纜線 專設無線系統由甲方負責維運與管理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除乙方為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者或裝移機地點無正式編定門牌號碼者由乙方全部負擔外, 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七十, 其餘百分之三十由甲方負擔 住宅用戶如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且可提出證明者,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由乙方負擔百分之四十七, 其餘百分之五十三由甲方負擔 裝機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 需補繳工料費差額 : 一 辦理一退一租時, 新用戶非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 二 改供不符本項要件之他人使用或變更為非住宅使用 嗣後三年內第二至第四位用戶共用該段纜線管道時, 依其共用長度比例繳付工料費, 原已繳工料費之用戶, 由甲方按比例退回 為避免爭議, 甲方應會同乙方實地查勘認定, 獲得乙方同意並繳費後始得建設 第三十六條乙方之終端設備, 由乙方自行管理使用, 如他人使用乙方之終端設備通信者, 其應繳費用由乙方負責繳付 乙方與他人合用本業 務者, 其月租費及通信費由乙方負責繳付 第三十七條乙方因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 其停止通信期間, 仍應繳付月租費 第三十八條用戶種類變更 設備更換或其他異動事項致當月之通信網路月租費 通信費或其他費用發生增減時, 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三十九條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 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 如乙方不同意抵充,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 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 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四十條乙方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 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 應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但如有本契約第四十七條被盜接 冒用之情形者, 依其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 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 ; 如有遺失, 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 皆頇蓋有甲方之圖章或數位簽章認證始生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 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四十二條乙方租用本業務, 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 阻斷, 以致發生錯誤 遲滯 中斷或不能傳遞時, 其停止通信期間, 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 且減收標準不得低於下表 : 臨時電話連續阻斷致停止通信二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當日租費減收百分之五十, 逾十二小時以上當日租費全免 臨時電話全部租期連續阻斷不通且阻斷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 已繳之接線費 保證金及工料費, 甲方應全數退還乙方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 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 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六章特別權利義務條款第四十三條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 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六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 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 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 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 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 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市內網路機線設備, 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者, 由甲方負責維護, 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或雖由甲方提供, 而乙方可選擇自行維護之機線設備, 由乙方自行維護 前項得由乙方自備之終端設備, 頇為業經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 ( 構 ) 審驗合格之機型 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機線設備, 乙方應予妥善保管, 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 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 不在此限 前項定價, 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之 第四十六條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 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 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 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一 司法機關 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 ( 構 ) 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四十七條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 冒用之虞時, 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 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並辦理限制撥打相關通信服務或更換電話號碼之手續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 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 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 並辦理限制撥打相關通信服務或更換電話號碼之手續 前二項情形, 就有爭議之通信費, 乙方可暫緩繳納, 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 乙方仍應繳納 第四十八條乙方終端設備裝 移後, 經裝 移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 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機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 甲方得逕行停止通信或終止租用 前項甲方終止租用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業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 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 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時, 甲方得停止其使用, 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擅自設置 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 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 號碼, 作為廣告宣傳者, 經廣告物主管機關之通知, 甲方得停止提供該廣告物登載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 號碼之電信服務 乙方申裝 DID 直接撥入服務, 依法被處停話者, 甲方每次以該停話門號所屬號段十門為單位停話, 達五次且無正當理由者, 終止該 DID 代表號之電信服務 前二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五十條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 除依第四十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 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 繳納全部費用, 逾期未繳清者, 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 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 經甲方再限期催繳, 逾期仍未繳清者, 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 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 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 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28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29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 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 甲方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本業務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拆機銷號, 甲方應於乙方繳清全部費用後三個工作日內復裝並恢復提供服務 乙方因欠費被拆機銷號時, 自拆機銷號之日起二年內, 乙方得申請復裝, 逾期視同乙方終止租用, 不得再申請復裝 第五十一條乙方依本規章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業務服務契約規定者, 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後, 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 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 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 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 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 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 經甲方再限期辦理, 而逾期限未完成者, 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五十二條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 除宅內移動外, 乙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 用途或裝設地址 乙方違反上揭規定者, 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機線設備手續, 逾期未辦理者, 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業務, 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機線設備後予以恢復通信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 經甲方再限期辦理, 而逾期限未完成者, 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 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第七章契約之變更與終止第五十三條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 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 如有違反, 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五十四條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 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 未經甲方同意者, 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五十五條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 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公告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五十六條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頇以書面為之者, 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 雙方地址變更, 應立即通知他方, 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五十六條本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頇以書面為之者, 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 雙方地址變更, 應立即通知他方, 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八章廣告之效力第五十七條甲方應確保行銷廣告內容之真實, 對乙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 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 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九章申訴服務第五十八條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 除可利用電話向甲方通知外, 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申訴, 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免費服務專線 :123 第十章附則第五十九條因本契約涉訟時, 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 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十條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 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本契約書乙式 份, 交由乙方收執乙份 立契約人 甲方 : 中華電信台中營運處 地址 :_ 台中市西區市府路 37 號 統一編號 : 乙方 : 攜回審閱 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 ( 簽章 ) 本契約書業經乙方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 簽章 ) 本契約書內容乙方現場審視完備, 毋需 ( 乙方簽章部分, 由乙方擇一簽章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29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30 台中市展覽用臨時市內電話租用申請書 展覽名稱 :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 申請日期 : 105 年 月 日 聯單編號 : 拆機聯單 : 電話號碼 : 租用起迄日 ( 展覽期間 ) : 自 4 月 22 日至 4 月 26 日 拆機日期 : 4 月 26 日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客戶名稱 : 統一編號 : 公司負責人 : 身分證號 : 裝機地址 : 台中市烏日區高鐵五路 161 號 攤位編號 : 帳單地址 : 預施日 : 4 月 日 特別業務 : 國際直撥 / 0204 開放 不開放 話機租賃 : 租用 自備 客戶印章 公司大 小章 代理人 ( 請務必填寫 ) 已詳閱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並同意遵守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聯絡電話 : 展覽結束請將話機歸還, 如有遺失或毀損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保證金退費等事宜請客戶於展覽結束 20 天後, 攜証逕至各地中華電信營運處服務中心辦理退費 市話業務租用契約條款務請蓋章 本人確實受申請者委託, 如有虛假偽冒, 願負全部法律責任 備註 中華電信台中營運處 受理員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30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31 台中市展覽用臨時 ADSL 光纖租用申請書 展覽名稱 :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 申請日期 :105 年月日 聯單編號 : 拆機聯單 : 電話號碼 : 含市話 不含市話 用戶識別碼 :HN 租用起迄日 ( 展覽期間 ): 自 4 月 22 日至 4 月 26 拆機日期 :4 月 26 日 日 連絡人 : 連絡電話 : 客戶名稱 : 統一編號 : 公司負責人 : 身分證號 : 裝機地址 : 台中市烏日區高鐵五路 161 號攤位編號 : 帳單地址 : 連線單位 : HINET 計費方式 : 適用固定制 預施日 :4 月 日 ADSL 傳輸速率 : 網路型 ( 固定制 8IP) 4M/128K 5M/384K 4M/1M 雙向 512K ( 下行 / 上行 ) 多機型 ( 固定制 3IP) 4M/128K 5M/384K 4M/1M 其他 FTTB 傳輸速率 : 多機型 ( 固定制 6IP) 光纖 6M/2M 光纖 20M/5M 光纖 60M/20M ( 下行 / 上行 ) 其他 特別業務 : 國際直撥 / 0204 開放 不開放 話機租賃 : 租用 客戶印章 公司大 小章 代理人 ( 請務必填寫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自備 已詳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內網路業務 網際資訊網路及 ADSL 光世代網路服務租用契約條款並同意遵守 展期結束請將話機及 ATU-R 設備歸還, 如有遺失或毀損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保證金退費等事宜請客戶於展覽結束 20 天後, 攜証逕至各地中華電信營運處服務中心辦理退費 市話 ADSL HiNet FTTB 業務租用契約條款務請蓋章 中華電信台中營運處 連絡電話 : 本人確實受申請者委託, 如有虛假偽冒, 願負全部法律責任備註受理員 4/22~4/26 大台中國際會議中心第 31 頁 2016 台中春季電腦展參展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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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甲方 ) ( 以下簡稱乙方 ) 玆因電信服務事宜,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 : 第一條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甲方 市內網路業務服務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 以下簡稱乙方 ) 玆因電信服務事宜,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 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以資共同遵守 : 第一條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甲方經營市內網路業務 ( 以下簡稱本業務 ), 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 之通信為範圍 第二條甲方對乙方提供服務如下 : 一 基本服務 : 甲方提供單線電話 專用交換機 集中式數位交換機等服務 二 加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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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刊 2016 年04 月 第 29 期 公益勸募專案-弱勢族群與老人關懷 (勸募核准字號:衛部救字第105136720號) 發行人 / 郭守仁 總編輯 / 周賢彰 執行編輯 / 詹麗珠 地址 / 彰化市博愛街 彰化市博愛街53 53 巷 85 號 電子信箱 //D9098@cch.org.tw D9098@cch.org.tw (1) (2) (3) (4) (5)勸募捐款專戶 銀行代號 兆豐銀行 南彰化分行(總代號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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