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目  錄"

Transcription

1

2 主辦單位展前作業核對表... 1 壹 裝潢布置... 2 一 申請展場用水 用電... 2 二 申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展場臨時電話 ADSL 或電視播放... 2 三 WIFI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2 四 申請世貿一館 1 樓展場搭建 2 層樓攤位... 3 五 申請世貿一館 1 樓展場搭建超高攤位... 3 六 申請世貿一館走道包柱美化裝潢... 3 七 申請世貿一館 1 樓展場攤位內懸升汽球... 3 八 申請展覽攤位內設置音響設備... 3 九 申請展場內外設置臨時廣告物... 3 十 申請中庭電動直立掛旗... 4 十一 申請抓斗車 重型貨車 吊車 含吊貨卡車 堆高機及高空作業車入場... 4 十二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4 十三 申請裝潢品留置展場... 4 十四 填妥展覽進/出場檢查單 始完成進出場手續... 4 十五 申請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 5 貳 展場設施說明及周邊服務廠商名單 附件 參 其他... 5 一 申請冷氣及使用獨立空調設備... 5 二 申請會議室辦理研討會等活動... 5 三 申請延長場地使用... 5 四 申請借用世貿一館 1 樓貴賓室... 6 五 申請 300 吋 LED 顯示屏廣告... 6 六 申請展品押稅進口... 6 七 稅務報備... 6 八 報備警衛名單... 6 九 使用明火報備... 7 十 非車展之展示用車輛及摩托車入場申請... 7

3 附件: 附件 1 水電需求明細表... 8 附件 1-1 外貿協會展覽場供電申請表... 9 附件 2 世貿一館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 附件 2-1 搭建 2 層樓攤位申請表 附件 2-2 搭建 2 層樓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附件 2-3 搭建 2 層樓攤位建築師 土木 結構技師 切結書 附件 2-4 搭建 2 層樓攤位展覽主辦單位切結書 附件 3 世貿一館搭建超高攤位須知 附件 3-1 搭建超高攤位申請表 附件 3-2 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附件 3-3 搭建超高攤位建築師 土木 結構技師 切結書 附件 3-4 搭建超高攤位展覽主辦單位切結書 附件 4 世貿一館包柱裝潢申請表 切結書 附件 5 世貿一館 1 樓展場攤位內懸升汽球申請/切結書 附件 6 展覽攤位內設置音響設備申請書/切結書 附件 7 世貿一館 1 樓臨時廣告物設置實施規範 附件 7-1 世貿一館 1 樓臨時廣告物設置地點圖說 附件 8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中庭電動直立掛旗租用實施規範 外借展參展廠商版 附件 8-1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中庭電動直立掛旗租借實施規範 外借展主辦單位版 26 附件 8-2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中庭電動掛旗租用申請表 附件 8-3 中庭吊桿位置分配圖 附件 8-4 展覽大樓中庭捲揚機 廣告旗幟更換懸掛流程 附件 9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附件 9-1 抓斗車施工安全切結書 附件 9-2 世貿一館重型貨車入場申請表 附件 9-3 世貿一館吊車 含吊貨卡車 入場作業申請表 附件 9-4 移動式起重機作業安全檢查表... 34

4 附件 9-5 世貿一館堆高機入場申請表 附件 9-6 高空作業車入場申請表 附件 10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附件 10-1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附件 10-2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附件 11 裝潢材料留置展場申請表 附件 12 外貿協會展覽場展覽出場單 附件 1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貨車及聯結車通行證申請書 附件 14 展場設施說明及周邊服務廠商 附件 15 世貿 1 3 館展覽場進 / 出場供應中央空調申請表 附件 15-1 世貿一館 1 樓展場獨立空調設備使用申請表 附件 16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 附件 16-1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價目表 附件 16-2 世貿一館會議室桌椅排列布置圖 附件 16-3 世貿三館會議室借用申請表 附件 16-4 世貿三館會議室借用實施規範 附件 17 非車展之展示用車輛及摩托車入場申請 附件 18 外貿協會展覽一 三館延長場地使用申請單 附件 19 世貿一館公共空間及 1 樓貴賓室外借規範 附件 19-1 世貿一館公共空間及 1 樓貴賓室申請表 附件 19-2 世貿一館公共空間場地及設備借用價目表 附件 19-3 展覽開幕獎典禮( 活動 ) 明細表 附件 20 外貿協會世貿一館 300 吋 LED 顯示屏租用申請表 附件 20-1 外貿協會世貿一館 300 吋 LED 顯示屏收費基準及租用實施規範 附件 21 展品押稅進口申請書 附件 22 展覽場 參展廠商資料 附件 23 外貿協會展覽場使用明火切結書( 主辦單位 )... 83

5 附件 23-1 使用明火廠商名稱 攤位號碼 瓦斯桶資料表 附件 23-2 外貿協會展覽場使用明火切結書( 參展廠商 ) 附件 24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一樓展場平面圖 附件 24-1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一樓空氣品質感測器配置圖 附件 25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二樓展場平面圖 附件 26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三館平面圖 附件 27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場進出場路線圖 附件 28 展覽館位置圖及大眾運輸幹線 臺北世貿中心網站 世貿一館 FB 粉絲專頁 世貿三館 FB 粉絲專頁

6 主辦單位展前作業核對表 世貿一 三館總機 順序 工作項目 應完成日期 1 申請展覽用水 用電 2 申請臨時電話及其他線路 展前 1 個 寬頻網路上網及電視播放 申請搭建 2 層樓攤位 展前 10 天 洽辦單位 聯絡電話 1.一館:展覽工程組 1.一館:展覽工程組 轉 2281 分機 110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 外貿協會 2.三館:三館營運組 2.三館:三館營運組 轉 2811 分機 110 臺北市松壽路 6 號 三館營運組 專線 中華電信(股)公司 臺北市松仁路 130 號 東區分公司 超高攤位 5 世貿一館包柱裝潢申請表 展前 10 天 6 申請攤位內懸升汽球 展前 10 天 7 申請設置音響設備 展前 7 天 8 申請設置臨時廣告物及中庭 電動直立掛旗 展前 30 天 9 申請抓斗車/重型貨車/吊車 含吊貨卡車 /堆高機入場/展前 5 天 高空作業車 10 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分送廠商參考 11 申請裝潢材料留置展場 展場外借組: 轉各展覽承辦人分機 進 出場當日 外貿協會 出場檢查單 13 大貨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申請 14 申請進/出場供應中央空調及 展前 10 天 使用獨立空調 外貿協會 15 申請會議室辦理活動 17 申請延長場地使用 18 申請借用一樓貴賓室 展前 10 天 外貿協會 19 申請 300 吋 LED 顯示屏 播放前 10 天 外貿協會 20 申請展品押稅進口 21 參展商稅務報備 外貿協會 每日下午 4 時 21 附件 6 22 常設展覽組: 110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 轉 2669 分機 展會營運處常設展覽組 附件 附件 展場管理組: 110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 轉 2261 分機 展會營運處展場管理組 附件 展覽主辦單位 附件 附件 附件 附件 申請使用明火 展覽主辦單位 展場管理組: 110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 轉 2261 分機 展會營運處展場管理組 外貿協會 展覽工程組: 110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 轉 2250 分機 展會營運處展覽工程組 1.一館: 展場外借組 轉 2224 分機 2.三館: 三舘營運組 轉 2803 分機 展場外借組: 轉各展覽承辦人分機 展覽主辦單位 展前 3 天 展前 10 天 請逕洽 附件 5 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交通大隊一組 轉 3106 分機 臺北市北平東路 1 號 3 樓 以前 出場當日 須及早預訂 附件 頁次 附件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 展會營運處展場外借組 外貿協會 展覽主辦單位 12 備註 附件 附件 展前 10 天 4 22 聯絡地址 臺北國稅局信義 分局 外貿協會 1.一館: 展場外借組 110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 2.三館: 三舘營運組 110 臺北市松壽路 6 號 110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 展會營運處展場外借組 附件 之 附件 附件 附件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 常設展覽組: 轉 2267 分機 展會營運處常設展覽組 附件 展覽主辦單位 附件 轉 712 分機 110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15 號 4樓 附件 展場外借組: 轉各展覽承辦人分機 110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 展會營運處展場外借組 附件

7 壹 裝潢布置 一 申請展場用水 用電 (一) 借用單位 展覽/活動主辦單位 應自行負擔公共照明用電以外之配電工料 耗電 費及用水之配管工料及水費 整體電氣工程承裝作業 應僱用外貿協會 簡稱本 會 特約之電氣工程行或領有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核發之甲級電氣承裝業登記證之 電氣工程行統籌辦理 (二) 請於展前 10 天填妥 水電需求明細表 附件 1 世貿一館展覽請寄 送 本 會展會營運處展覽工程組 簡稱工程組 世貿三館展覽請寄 送 本會三館營運 組 俾憑辦理 請同時檢附攤位水電位置圖 甲級電氣承裝業登記證影本 現場 工作人員名冊 (三) 展場水電安裝工程完成後 借用單位需填妥 外貿協會展覽場供電申請表 附件 1 之 1 向工程組及三館營運組申請供電 (四) 本會將於展出前一天依規定開始展場全面供電 下午 5 時 30 分關閉電源 延長 使 用場地或特殊展出時間得另申請 惟未完成供電申請手續者 本會暫不供電 其餘進場期間 不供應攤位照明用電 二 申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展場臨時電話 ADSL 或電視播放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區服務中心接受參展廠商申請展場臨時電話或臨時 ADSL 借用單位可逕洽該公司索取申請表格 分發參展廠商 請於展覽 1 個前 提出申請 (二) 借用單位須於展覽 1 個前提供展場規劃圖給該公司 地址 臺北市 110 信義區 松仁路 130 號 電話 以利作業 (三) 於展覽大樓展出之廠商 展覽結束後 請將話機交至世貿一館 1 樓 C 區電信服 務 臺 郵局旁邊 於世貿三舘展出之廠商 請將話機交至正門口入口服務臺 辦 理退機手續 未辦理退機手續前 請自行保管話機 以免遺失 (四) 電視播放服務部份 可使用數位電視盒以茲替代 或使用 DVD 播放影機 或經 向本會申請後 可自行裝設衛星天線 小耳朵 三 Wifi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一)上網地點 世貿一 三館 1 樓全區 一館 2 樓H區 2 樓會議室及 2 樓餐廳 (二)僅提供來訪買主及參展廠商收發 及瀏覽網頁等基本服務 如因業務需要 長時間使用網路或大量上傳下載資料時 請另行申請 ADSL (三)使用本服務時請務必慎加保護您公司 個人 資料安全與隱私 若因故發生商業 損失或法律爭議等問題 請自行負責 2

8 四 申請世貿一館 1 樓展場搭建 2 層樓攤位 (一) 參展廠商如需設置 2 層樓攤位 應於展前 2 週備齊資料向展覽主辦單位提出申 請 經主辦單位審查核准 請參照 世貿一館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 附件 2 辦理 (二) 搭建 2 層樓攤位之參展廠商申請表 參展廠商切結書 建築師切結書及主辦單 位切結書 附件 2-1 附件 2-2 附件 2-3 附件 2-4 須由展覽主辦單位於 展前 10 天影印送本會展會營運處展場外借組 簡稱外借組 備查 否則 參 展廠商不得進場施工 (三) 世貿三館因建物高度限制 攤位裝潢不得超過 4 米 亦不提供搭建 2 層樓攤位 之服務 五 申請世貿一館 1 樓展場搭建超高攤位 (一) 參展廠商如需搭建超過 4 米但低於 6 米之超高攤位 應於展前 2 週備齊資料向 展覽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經主辦單位審查核准 請參照 世貿一館搭建超高攤 位須知 附件 3 辦理 (二) 搭建超高攤位之參展廠商申請表 參展廠商切結書 建築師切結書及主辦單位 切結書 附件 3-1 附件 3-2 附件 3-3 附件 3-4 須由展覽主辦單位於展 前 10 天影印送本會展會營運處展場外借組 簡稱外借組 備查 否則 參展 廠商不得進場施工 (三) 世貿三館因建物高度限制 不提供展場搭建超高攤位之服務 六 申請世貿一館走道包柱美化裝潢 如參展廠商室用攤位範圍包含該柱子之全部或一部分 均須填具 包柱美化裝潢申請 表 (附件 4) 並檢附攤位設計圖(含平 立面圖)於展前 15 天前交由展覽主辦單位送 本會展會營運處展場外借組備查 七 申請世貿一館 1 樓展場攤位內懸升汽球 (一) 如需申請展場攤位內懸升汽球 應於展前 10 天由主辦單位填妥 攤位內懸升汽 球申請/切結書 附件 5 送外借組備查後方得懸升汽球 (二) 世貿三館因建物高度限制 不提供展場攤位內懸升汽球之服務 八 申請展覽攤位內設置音響設備 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欲於攤位內設置輸出功率大於 20 瓦特之音響設備 由借用單位 於展前 7 天填妥 展覽攤位內設置舞臺及音響設備申請書/切結書 附件 6 向外 借組提出申請 九 申請展場內外設置臨時廣告物 借用單位因展出需要 若於展場內外設置臨時廣告物 請配合 世貿一館 1 樓臨時 廣告物設置實施規範 附件 7 及 世貿一館 1 樓臨時廣告物設置地點圖說 附件 7-1 規定辦理 並提供相關文件 於展前 10 天向外借組提出申請 3

9 十 申請中庭電動直立掛旗 為協助參展廠商及相關業者推廣業務 提供世貿一館一樓中庭電動直立旗桿 供其租 用以懸掛廣告布旗 請詳租借實施規範 附件 8 附件 8-1 租用申請表 附件 8-2 中亭吊桿位置分配圖 附件 8-3 及懸掛流程說明 附件 8-4 十一 申請抓斗車 重型貨車 吊車 含吊貨卡車 堆高機及高空作業車入場 (一) 抓斗車作業地點限於世貿一館 A B C 區 嚴禁於 D 區 展館外圍主要出入 口 作業 抓斗車於展場內之作業時間 於上班日限定在 19:00 以後與 06:00 之 前 假日之作業時間不限制 惟主辦單位應自行考量水電 地毯等拆卸工作所 需之先 期時間 展覽/活動主辦單位須於抓斗車入場 5 日前填妥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 申請表 附件 9 及 施工安全切結書 附件 9-1 向本會提出申請 本會得依 安全秩序之考量拒絕或核准該申請 (二) 申請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或任何噸位之吊車 含吊貨卡車 及移動式起 重機 堆高機入場 應由主辦單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許可後 方得入場作業 附件 (三)高空工作車進場前須由借用單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許可後 方得入場作業 附件 96 十二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展場借用單位應遵守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並於展場施工期間 全程指 派具有安全衛生資格人員於現場監督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確實遵守 外貿協會會展 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附件 10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附件 10-1 外貿協會展覽場作業注意事項 並要求參展廠商填妥 參展廠商施工前安 全衛生承諾書 附件 10-2 以供查核 十三 申請裝潢品留置展場 (一)按規定所有展品 裝潢材料及廢料應於出場時間 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二)廠商如需將裝潢材料繼續留置展場 以參加下一檔期之展覽 請於出場當日填 裝潢材料留置展場申請表 附件 11 送本會管理組 否則視同廢棄物 處理 3 (三)本會將依每夜 NT$200/m 之費率 按實際使用空間向廠商收費 (四)本會對該項裝潢材料 並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廠商應自行將裝潢材料移至下個展覽 之攤位位置 十四 填妥展覽進/出場檢查單 始完成進出場手續 (一)進場檢查 進場第 1 天上午 8 時前 由借用單位人員就所承租區域自行檢查展場設施 發現有毀損處 請於平面圖上註記 交由外借組承辦人會同一起核對 (二)出場檢查 出場時外借組人員將出場檢查單連同進場檢查單 附件 12 交付借用單位人員 一起核對 屆時如發現有新的毀損處 認定由本展所造成 維修費將由本展保證 金抵扣 借用單位如未填報本表 屆時如發現任何毀損處 維修費將逕由該展保 證金抵扣 4

10 十五 申請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 展覽進出場期間 參展廠商若須使用 6.5 噸 含以上 大貨車運貨 請填妥 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通行證申請書 附件 13 寄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 隊申請通行證 聯結車比照上述方式提出申請 詳情請上網查詢 網址 貳 展場設施說明及周邊服務廠商名單 附件 14 參 其他 一 申請冷氣及使用獨立空調設備 (一) 借用單位若於進 出場期間擬申請中央空調 請於展前 10 天前填妥 世貿一 三館 展覽場進/出場期間供應中央空調申請表 附件 15 送本會外借組或三館營運組 (二) 若展出期間擬申請獨立空調 則請填妥 世貿一館 1 樓展場獨立空調設備使用申請 表 附件 15 之 1 二 申請會議室辦理研討會等活動 (一) 為便利借用單位配合展覽舉辦研討會 開幕典禮或酒會等 本會提供世貿一館 2 樓各會議室及世貿三館會議室等各項會議設備供租用 (二)請填妥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 附件 16 寄送或 傳真本會外借組收 地址 臺北市 110 信義路 5 段 5 號 2A15 室 傳真號碼 收費標準請詳閱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 用價目表 附件 16-1 另有 世貿一館會議室桌椅排列布置圖 附件 16-2 供參考 租借世貿三館會議室者 請填妥 世貿三館會議室借用申請表 附件 16-3 寄送或傳真本會三館營運組 地址 臺北市 110 松壽路 6 號 傳真號碼 並確實遵守 世貿三館會議室借用實施規範 附件 16-4 三 申請延長場地使用 (一) 攤位布置裝潢及展品進出時間 每日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二) 展出時間 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或上午 10 時至下午 6 時 (三) 展出期間廠商進場時間 第一天 上午 8 時或 9 時 第二天以後 上午 8 時 30 分或 9 時 30 分 (四) 如上述以外時間需超時使用者 請借用單位事先 最遲每日下午 4 時以前 填妥 外貿協會展覽一 三館延長場地使用申請單 附件 18 送外借組 俾 憑辦理 5

11 四 申請借用世貿一館 1 樓貴賓室 (一) 本會為方便展覽借用單位於開幕典禮前接待政府首長及貴賓 可免費使用世貿 一館 1 樓貴賓室及世貿三館 2 樓貴賓室 1 小時 超時部份 則費用另計 收 費標準參見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公共空間場地及設備借用價目表 附件 19-2 (二)請於展前 10 天填妥 世貿一館公共空間及 1 樓貴賓室申請表 附件 19-1 併同 開幕剪綵暨頒獎典禮明細表 附件 19-3 傳真外借組提出申請 (三) 惟如有 2 個以上之展覽主辦單位申請於同時段使用貴賓室 本會將安排各單 位 共同使用 如無法共用 應自行協調使用方式 並遵守 世貿一館公共空間 及 1 樓貴賓室外借規範 附件 19 五 申請 300 吋 LED 顯示屏廣告 借用單位請於展前提交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一館 300 吋 LED 顯示屏租用申請表 (附件 20) 相關規範詳見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一館 300 吋 LED 顯示屏收費基準及 租用實施規範 (附件 20-1) 六 申請展品押稅進口 (一) 參展之國外展品請遵照政府規定方式辦理進口手續 本會原則上不提供保稅倉 庫及保稅展場 進口展品亦不得以本會為受貨人 (二) 押稅進口 1.參展廠商可向相關單位申請 提交 展品押稅進口申請書 附件 21 以押稅 方式辦理 2.借用單位應備函 協助參展廠商向相關關稅局申辦押稅進口手續 註 有特殊情形而欲使用本會保稅倉庫者 仍不得以本會為受貨人 請事 先於 30 日前洽管理組申請 七 稅務報備 (一) 如為零售展覽 請借用單位於展前 3 天填妥 參展廠商資料表 附件 22 將 展場規劃圖及參展廠商名冊 包括攤位號碼 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 營利事業 登記證編號 稅籍號碼 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備查 地址 臺北市信 義路 5 段 15 號 4 樓 電話 (02) 轉 712 分機 收執聯送外貿協會備 查 ( 二 ) 門 票 驗 票 事 宜 亦 請 自 行 送 財 政 部 臺 北 國 稅 局 信 義 分 局 辦 理 電 話 轉 204 分機 地址 臺北市 110 信義路 5 段 15 號 3 樓 八 報備警衛名單 借用單位聘僱日夜臨時警衛 應於展前 3 天將 警衛人員名單 含警衛姓名 時間 地點等資料 送管理組或三館營運組備查 並接受本會警衛室幹部督導 6

12 九 使用明火報備 借用單位必須於展示區域內自備足量之消防滅火器材 本會展場嚴禁使用明火烹 飪 易燃物品應避免入場 如確有需要 須加強安全措施及明顯標誌 並由借用單 位開立書面切結 附件 23 附件 23 之 1 有使用明火之參展廠商 附件 23 之 2 均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保險金額均不得低於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 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規定之額度 請於展前 10 天送外借組 俾憑辦理 十 非車展之展示用車輛及摩托車入場申請 非車展之展覽參展廠商如須於本會展場內展示車輛及摩托車 須填寫 非車展之展示 用車輛及摩托車入場申請表 附件 17 請於展前 10 天送外借組 俾憑辦理 7

13 附件 1 展水電需求明細表 第 頁共 頁 攤位號碼 公司名稱 110V 用 220V 三 220V 單 水管 插座 備註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KW HP HP 組 個 本頁合計 KW HP HP 組 個 總 計 KW HP HP 組 個 本展展場水電作業委由 統籌辦理 ; 並保證遵守外貿協會展覽場作業注意事項規定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日 8

14 附件 1-1 外貿協會展覽場供電申請表 本單位於 年 日至 年 日假台北世貿中心 展覽館 區舉辦之 展覽會, 係委請公司 ( 工程行 ) 統籌辦理該展整體電氣承裝工程 現已完 成安裝, 並經該公司 ( 工程行 ) 全面檢查, 安全無虞, 請貴會依規定準時供電 供電後, 若因施工不良造成任何生命財產之意外損失, 概由本單位及承裝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展覽主辦單位 : ( 印鑑章 ) 聯絡人 : ( 簽章 ) 電話 : 展場電氣承裝公司 ( 工程行 ) ( 印鑑章 ) 負責人 : ( 印鑑章 ) 電話 : 中華民國年日 9

15 附件 2 附件 3 世貿一館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 一 本中心世貿一館因參展公司搭建兩層樓攤位之需求 為維護展場公共安全與整體景觀 特 訂定本須知 二 2 樓攤位僅限貿易洽談之用 不得作為儲藏室 產品展示間 或說明會場等用途 三 每一展覽攤位如為 3 公尺 x3 公尺 或 3 公尺 x2 公尺 至少須承租 4 個攤位 含 以上 且成 6 公尺 x6 公尺 或 6 公尺 x4 公尺 之最小排列者 方得申請搭建 2 層攤位 四 申請搭建兩層攤位者 須於展覽進場日 30 天前備齊下列資料 以掛號郵寄展覽主辦單位 本會採 審件不審圖 方式接受申請 (一)申請表 1 份 (附件 2-1) (二)參展廠商切結書 1 份 (附件 2-2) (三)建築師 或土木 結構技師 切結書 1 份 (附件 2-3) (四)主辦單位切結書 1 份 (附件 2-4) (五)經合格開業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簽證之設計圖 結構圖 及結構計算書 含 2 樓 樓板載重 各 1 份 設計圖須包括平面圖 正立面圖 側立面圖 (六)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執照影本 開業證書影本及當年相關公會之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各 1 份 (七)施工廠商應提供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書及施工圖說(包含安全上下設備 施工架 護欄 防墜措施設計 物件裝潢及拆除支撐方式 等) (八)每人每一事故保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保單影本 1 份 保 險期間自進 場第 1 日 0 時起至出場最後 1 日 24 時止 五 搭建 2 層攤位者 須另行繳交 2 樓攤位使用費 收費標準以其 2 樓總面積 含樓梯 計算 依 1 樓攤位參展費單位面積之 50 計收 以每 9 平方米為計價單位 其費用本會將逕 自從保證金扣除 六 簽證之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應負監造之責 七 2 樓樓板之高度 自地面算起不得超過 2.5 公尺 兩層攤位之總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尺 八 2 樓四周須設置安全護牆 其高度自 2 樓樓板算起 至少應達 90 公分 最高不得超過 150 公分 內部隔間之高度亦不得超過 150 公分 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九 2 樓四周設置之安全護牆 與其他廠商攤位相連接之一面 應自相鄰界線向內退縮 50 公 分 起搭建 且牆版背側必須美化 如未能向內退縮 則須事先取得相鄰攤位之參展廠商書 面 同意書 違反者 展覽主辦單位有權委請合約裝潢商代為美化 所有費用由參展公司負 擔 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 2 樓樓板總面積 含樓梯 不得超過地面攤位面積之 70 且其總面積不得超過 100 平 方 公尺 十一 攤位之搭建不得破壞任何展場設施 不得在展場地板 水泥柱 牆壁等物體上使用釘具 或自天花板懸吊任何物品 且不得封閉消防設施及水電管線 違者本會得強制立即拆除 十二 獲本會書面同意搭建 2 層攤位後 如任意變更攤位設計或違反本須知之規定者 本會除立 即停止供電 封閉攤位外 且將禁止參展者於 2 年內參加臺北世界貿易中心舉辦之活動 及本會所舉辦之國內 外貿易推廣活動及展覽 施工包商亦將禁止於 2 年內進入世貿一館承 攬工程 本會 2 年內不受理該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之簽證 十三 本須知如有其他未規定之事項 悉依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辦理 (附件 10) 十四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 本會得隨時修訂之 10

16 附件 2-1 搭建 2 層樓攤位申請表 本公司參加年日至年日假世貿一館區所舉辦之展覽會, 因展出需要, 特申請搭建 2 層樓攤位 本公司並完全遵照 世貿一館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 之規定辦理 參展公司名稱 : 負責人 : 聯絡人 : 聯絡地址 : 電話 : 傳真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攤位號碼 : 區號一樓攤位總面積 : 平方公尺 /2 層樓攤位使用面積 : 平方公尺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承攬工程之裝潢商名稱 : 地址 : 聯絡人 : 電話 : 請於展前 2 週送交展覽主辦單位後 ( 將本表連同附件 一併附上 ), 由主辦單位代為轉交本會外借組 11

17 附件 2-2 搭建 2 層樓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辦之 本公司參加年日至年日假世貿一館區所舉 展覽會, 已申請搭建 2 層樓攤位 本公司保證確實依照合格開業建築師 ( 或土木 結構技師 ) 簽證之設計圖施工, 除遵守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及 世貿一館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 之各項規定外, 並就攤位之安全負一切法律責任 本公司保證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 使用或拆除不當等情事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主辦單位及外貿協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事訴追, 否則本公司將負責賠償主辦單位及外貿協會包括訴訟費 律師費在內之一切損害 此致 ( 展覽主辦單位名稱 ) 參展公司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地址 : 電話 : 攤位號碼 : 區號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12

18 附件 2-3 搭建 2 層樓攤位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切結書 關於公司參加年日至年日於世貿一館所舉辦之展覽會 ( 攤位號碼區號 ), 申請搭建 2 層樓攤位一事, 本事務所業已對其攤位設計 結構 材料予以審查, 確認安全無虞, 且符合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及 世貿一館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 之各項規定, 本事務所同意負責與設計及監造有關之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 展覽主辦單位名稱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事務所名稱 : 聯絡地址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姓名 : 電話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事務所印鑑章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印鑑章 : 13

19 附件 2-4 搭建 2 層樓攤位展覽主辦單位切結書 本單位年日至年日假世貿一館區舉辦之展覽會, 本展參展廠商公司, 因展出需要, 特申請搭建 2 層樓攤位 本展主辦單位同意該單位 ( 公司 ) 所申請之攤位號碼區號 2 樓攤位面積平方公尺搭建 2 層攤位, 並願負監督之責及支付搭建 2 層樓攤位使用費 ; 倘有任何意外事故發生, 本單位同意自行負擔一切民 刑事責任, 與貴會無涉 檢附該廠商搭建 2 層攤位申請表 切結書 展覽攤位設計確認書及相關證件影本, 敬請備查 此致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展覽主辦單位 : ( 印鑑章 ) 負責人 : ( 印鑑章 ) 聯絡人 : 電話 : 中華民國年日 填妥後請於展前 10 天送交本會展會營運處展場外借組 14

20 附件 3 世貿一館搭建超高攤位須知 一 本中心世貿一館因參展公司搭建樓攤位之需求 為維護展場公共安全與整體景觀 特訂定 本須知 二 每一展覽攤位如為 3 公尺 x3 公尺 或 3 公尺 x2 公尺 至少須承租 4 個攤位 含 以上 使得申請搭建超高攤位 且每座超高攤位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三 申請搭建超高攤位者 須於展覽進場日 15 天前備齊下列資料 以掛號郵寄展覽主辦單位 本會採 審件不審圖 方式接受申請 (一)申請表 1 份 (附件 3-1) (二)參展廠商切結書 1 份 (附件 3-2) (三)建築師 或土木 結構技師 切結書 1 份 (附件 3-3) (四)主辦單位切結書 1 份 (附件 3-4) (五)經合格開業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簽證之設計圖 結構圖 及結構計算書各 1 份 設計圖須包括平面圖 正立面圖 側立面圖 (六)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執照影本 開業證書影本及當年相關公會之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各 1 份 (七)施工廠商應提供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書及施工圖說(包含高處作業相關危害預防圖說 如 護欄高度 施工架搭設方式 材料裝潢及拆除支撐方式 或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 令要求之墜落及物體飛落危害預防措施) (八)每人每一事故保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影本 1 份 保險期 間自進 場第 1 日 0 時起至出場最後 1 日 24 時止 四 搭建超高建築者 須另行繳交搭建超高建築使用費 收費標準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 計算 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台幣 10 萬元(含稅) 按單位數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使用費 其費用本會將逕自從保證金扣除 五 簽證之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應負監造之責 六 超高攤位之搭建不得破壞任何展場設施 不得在展場地板 水泥柱 牆壁等物體上使用釘具 或自天花板懸吊任何物品 且不得封閉消防設施及水電管線 違者本會得強制立即拆除 七 獲本會書面同意搭建超高攤位後 如任意變更攤位設計或違反本須知之規定者 本會除立 即停止供電 封閉攤位外 且將禁止參展者於 2 年內參加臺北世界貿易中心舉辦之活動 及本會所舉辦之國內 外貿易推廣活動及展覽 施工包商亦將禁止於 2 年內進入世貿一館承 攬工程 本會 2 年內不受理該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之簽證 八 本須知如有其他未規定之事項 悉依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辦理 (附件 10) 九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 本會得隨時修訂之 15

21 附件 3-1 搭建超高攤位申請表 之 本公司參加年日至年日假世貿一館區所舉辦 展覽會, 因展出需要, 特申請搭建超高攤位 本公司並完全遵照 世貿一館搭建超高攤位須知 之規定辦理 參展公司名稱 : 負責人 : 聯絡人 : 聯絡地址 : 電話 : 傳真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攤位號碼 : 區號 超高攤位總面積 : 平方公尺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承攬工程之裝潢商名稱 : 地址 : 聯絡人 : 電話 : 請於展前 2 週送交展覽主辦單位後 ( 將本表連同附件 一併附上 ), 由主辦單位代為轉交本會外借組 16

22 附件 3-2 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辦之 本公司參加年日至年日假世貿一館區所舉 展覽會, 已申請搭建超高攤位 本公司保證確實依照合格開業建築師 ( 或土木 結構技師 ) 簽證之設計圖施工, 除遵守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及 世貿一館搭建超高攤位須知 之各項規定外, 並就攤位之安全負一切法律責任 本公司保證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 使用或拆除不當等情事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主辦單位及外貿協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事訴追, 否則本公司將負責賠償主辦單位及外貿協會包括訴訟費 律師費在內之一切損害 此致 ( 展覽主辦單位名稱 ) 參展公司名稱 : 負責人姓名 : 地址 : 電話 : 攤位號碼 : 區號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17

23 附件 3-3 搭建超高攤位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切結書 關於公司參加年日至年日於世貿一館所舉辦之展覽會 ( 攤位號碼區號 ), 申請搭建超高攤位一事, 本事務所業已對其攤位設計 結構 材料予以審查, 確認安全無虞, 且符合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及 世貿一館搭建超高攤位須知 之各項規定, 本事務所同意負責與設計及監造有關之一切法律責任 此致 ( 展覽主辦單位名稱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事務所名稱 : 聯絡地址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姓名 : 電話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事務所印鑑章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印鑑章 : 18

24 附件 3-4 搭建超高攤位展覽主辦單位切結書 本單位年日至年日假世貿一館區舉辦之展覽會, 本展參展廠商公司, 因展出需要, 特申請搭建超高攤位 本展主辦單位同意該單位 ( 公司 ) 所申請之攤位號碼區號搭建超高攤位, 並願負監督之責及支付搭建超高攤位使用費 ; 倘有任何意外事故發生, 本單位同意自行負擔一切民 刑事責任, 與貴會無涉 檢附該廠商搭建超高攤位申請表 切結書 展覽攤位設計確認書及相關證件影本, 敬請備查 此致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展覽主辦單位 : ( 印鑑章 ) 負責人 : ( 印鑑章 ) 聯絡人 : 電話 : 中華民國年日 填妥後請於展前 10 天送交本會展會營運處展場外借組 19

25 附件 4 世貿一館包柱裝潢申請表 切結書 本公司參加 年 日至 年 日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1 樓展場 之 所舉辦 展 因展出需要 特申請於本公司攤 位臨走道展場柱子包柱裝潢 並將嚴守將柱子上之消防栓 電箱 滅火器箱 抽風百葉及空氣品質 偵測器等相關展覽既有設備預留開口以及一般裝潢規定 如有違反行為 願無條件接受主辦單位依 規定處理 此致 展覽主辦單位 參展公司 裝潢承包商 負責人 負責人 聯絡地址 聯絡地址 聯絡人 聯絡人 電話 電話 攤位號碼 世貿 1 館 區 號 行動電話 公司印鑑章 公司印鑑章 負責人印鑑章 負責人印鑑章 包柱裝潢一般規定 1.本申請書/切結書僅限於世貿 1 樓之參展廠商申請 2.本申請書/切結書僅限於攤位內有臨走道柱子者 即該柱所在面積需部分位於攤位內 且擬裝潢該柱 部分位 於走道者 之參展廠商申請 3.走道包柱裝潢布置 不得使用立體或突出狀之裝潢物 即不得超過柱子本身垂直空間以外之範圍 4.包柱之裝潢物高度以 4 公尺為限 如欲高於 4 公尺須另申請超高建築 5.因走道裝潢包柱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本公司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使 貴公司/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事責任及賠償責任 否則本公司將賠償貴公 司/會訴訟費 律師 費 其他費用及所受損害 註 1.請於 年 日前填妥本表併同新台幣 元之即期支票保證金 以掛號寄交 主辦單位將於收到申請表及保證金後 通知參展廠商繳交租金 費用 2.未繳保證金者 主辦單位將禁止該參展廠商施工 3.凡未申請者 經查獲除必須補填本申請書 切結書 並加倍繳付保證金 計新台幣 元 未完成此程序之前 主辦單位得拆除相關之包柱裝潢 另代加收清除所衍生之費用 4.如未有違犯上述規定 所繳保證金將於展後無息退還 截止日期 20 年 日

26 附件附件 56 世貿一館 1 樓展場 攤位內懸升汽球申請 / 切結書 本單位於年日至年日假世貿一館區舉辦之 展覽會, 公司因 展出需要, 特申請於該公司攤位內懸升下列汽球 大型廣告汽球 ( 限 1 個且須充入氮氣或非可燃性氣體 ) 攤位裝飾用小型汽球 ( 限充入氮氣或非可燃性氣體 ) 本單位保證汽球將確實固定於該公司攤位範圍內, 且不超過規定之高度 (A B C 區攤位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6 公尺,D 區攤位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8 公尺 ), 如小型汽球飄升至屋頂, 本單位將負責於展覽退場期間內清除, 否則, 貴會得自保證金內扣繳新臺幣 1 萬元之違約金, 另貴會代雇員處理所生之費用, 亦應由本單位負擔, 保證金不足抵付時, 本單位仍應負責清償 ; 且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使貴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事責任及賠償責任, 否則本單位將賠償貴會訴訟費 律師費 其他費用及所受損害 此致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展覽主辦單位 : ( 印鑑章 ) 負責人 : ( 印鑑章 ) 聯絡人 : 電話 : 中華民國年日 填妥後請於展前 10 天送交本會展會營運處展場外借組 21

27 附件 6 展覽攤位內設置舞臺及音響設備申請書 / 切結書 本單位假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場舉辦之 展覽會, 因參展廠商展出需要, 特申請於攤位內設置音響設備, 本單位保證依貴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 舞臺及音響設備, 約束各申請廠商嚴格遵守並願負監督管理之責 本單位並將於展前負責協調各廠商分開時段播放音響 ( 分段播放音響時間表將於展前另提供予貴會 ) 倘有超過 85 分貝噪音或相關違規, 將負責協調改善及對違規廠商處以罰款, 且無條件接受貴會相關罰款 ( 得逕自保證金項下扣繳 ); 或停供該違規廠商攤位電力 附件 : 申請設置舞臺及音響設備廠商名冊 ( 含攤位現場聯絡人及電話等 ) 展覽攤位平面圖 ( 標示舞臺退縮距離及喇叭位置 ) 此致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展覽主辦單位 : ( 印鑑章 ) 負責人 : ( 印鑑章 ) 聯絡人 : 電話 / 行動電話 : 中華民國年日 請填妥後併附件於展前 10 天送交本會展會營運處展場外借組 22

28 附件 8 附件 7 世貿一館 1 樓臨時廣告物設置實施規範 一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規範各展覽及活動主辦單位於展覽館內外設置臨 時廣告物 及維護展覽館之景觀 形象及公共安全 特訂定本辦法 二 本規範所稱設置臨時廣告物係指配合 1 樓展覽臨時設立之各式廣告 拱門牌樓及旗幟等 三 廣告物之設置應檢具設計結構及設置地點圖說 於展前 10 天由借用單位向本會展會營運處展場外 借 組提出申請 獲得同意後始得施工 四 借用單位必須對其廣告物善盡安全維護責任 如發生意外而 致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 由借用單位 負擔一切責任 五 廣告物之文字圖案須與主辦之展覽 活動 訊息相關 不得違反法令規定 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 良風俗 如果廣告物有非展覽之廣告訊息 本會將收取每 1 平方公尺每天新臺幣 500 元整 含稅 之廣告費 六 廣告物之製作應避免使用木製 宜採用組合式 七 廣告物之設置地點不得妨礙公共安全 交通動線 市容觀瞻及阻礙消防逃生避難路線 除本會規 定區域內得以免費設置外 請詳 世貿一館 1 樓臨時廣告物放置地點圖說 附件 7-1 其餘未 經本會同意不得設置廣告物 八 展場內牌樓高度及寬度之限制分別為 4.5 公尺及 5.6 公尺 編號 5 6 除外 寬度不得超過 5 公尺 且不得擋住景觀電梯及妨礙進出電梯動線 施作時若超過 3.5 公尺以上應搭設施工架 禁止使用合 梯 九 本會除開放上述第七項所述設置地點外 本會開放 世貿廣場四合一遮雨棚 惟只限刊登展覽 訊息 並須由借用單位付費使用 收費標準為新臺幣 500 元 每平方公尺 每天 十 展後應清除一切廣告物與廢棄物 出場期間如未清理 本會將代為僱工清除 所發生之費用將追 繳或逕由保證金扣抵 十一 施工注意事項 (一)施工時不得損壞地面 樹木花草及其他設施 並嚴禁在大樓建築物內外牆面 地面打釘 鑽 挖 孔或油漆 (二)設置廣告物時應加重底座 以防傾倒 不得以絲線等固定於 本會設施或路樹上 (三)設置旗幟應自備旗座 不得任意將旗幟插在花圃上 或綁在欄杆及路樹 上 (四)戶外廣告物不得任意接用電源 應依規定辦理申請用電 十二 若因設置廣告物施工不當而致展覽場設備毀損時 展覽 活動主辦單位除應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 賠償外 情節嚴重者本會得拒絕其日後借用展場之權利 十三 其他未規範事項 悉依展覽場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23

29 附件

30 附件 8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中庭電動直立掛旗租用實施規範 外借展參展廠商版 一 出租單位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以下稱本會 二 目的 為協助參展廠商及相關業者推廣業務 提供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一樓中庭電 動直立旗桿 供其租用以懸掛廣告布旗 三 租用期間及費用 1.租金 每日每幅 雙面 新臺幣 20,000 元 含製作及施工 未稅 2.租用期間配合各展檔期 自展出日起計算至展覽結束 四 租用對象 外借展參展廠商和其協力廠 五 廣告面積規格 每幅 3m 18m 54 平方公尺 之直立雙面掛旗 共計 20 幅 六 繳款方式 1.請於申請核准後 依本會所開立之繳款單以現金 即期支票或電匯方式繳納 2.租金以一次付清為限 未於本會規定期限內繳清者視同放棄申請 七 辦理程序 (一) 有意借用者請於展前 30 天向本會申請填表 申請獲准者 依規定之期限繳費及選擇 掛旗 位置 (二)按照本會之通知期限將布旗廣告之設計完稿送本會展會營運處常設展覽組審查 審查 核准後 本會將圖稿交合約商製作 若設計完稿未通過審核 則退回申請單位修改 拒 絕修改者則視 同放棄租用 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八 借用者注意事項 (一)經獲准租用但未按本會通知之期限繳交租金或圖稿者 視同放棄 (二)租金繳納後概不退還 租用之布旗廣告位置不得轉租 (三)提供之廣告稿內容限於宣傳其經營之產品或業務項目 不得涉及仿冒或侵犯他人產品專 利 本 掛旗租用無排他性 故本會得同意其他相同性質廣告之租用申請 (四)廣告布旗交由本會懸掛後 不得擅自更換或撤除 (五)本會有權視實際使用狀況 決定核准申請之位置及掛旗之面數 九 其他事項 (一)如因天災 機械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租用標的物不能使用時 本會將儘速派員修復 除扣 除不能 使用日數之租金外 本會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二)如有需要 承租單位可於掛旗租用期間知會本會 於租用期滿後將掛旗取回 否則概由 本會自 行處理 十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25

31 附件 8-1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中庭電動直立掛旗租借實施規範 外借展主辦單位版 一 出租單位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以下稱本會 二 目的 為協助參展廠商及相關業者推廣業務 提供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一樓中庭電 動直立旗桿 供其租用以懸掛廣告布旗 三 租用期間及費用 1.租金 每檔每幅 雙面 新臺幣 60,000 元 含製作及施工 未稅 2.每檔以展出 4 日為限 超過 4 日者 每超出一日加收新臺幣 元/未稅 四 租用對象 外借展主辦單位 或外借展主辦單位轉租予其參展廠商 五 廣告面積規格 每幅 3m 18m 54 平方公尺 之直立雙面掛旗 共計 20 幅 六 繳款方式 1. 請於申請核准後 依本會所開立之繳款單以現金 即期支票或電匯方式繳納 或由本 會直接從該展保證金中扣抵 2.租金以一次付清為限 未於本會規定期限內繳清者視同放棄申請 七 辦理程序 (一) 有意借用者請於展前 30 天向本會申請填表 申請獲准者 依規定之期限繳費及選擇 掛旗 位置 (二)按照本會之通知期限將布旗廣告之設計完稿送本會展會營運處常設展覽組審查 審查 核准後 本會將圖稿交合約商製作 若設計完稿未通過審核 則退回申請單位修改 拒 絕修改者則視 同放棄租用 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八 借用者注意事項 (一)經獲准租用但未按本會通知之期限繳交租金或圖稿者 視同放棄 (二)租金繳納後概不退還 租用之布旗廣告位置不得轉租 (三)提供之廣告稿內容限於宣傳其經營之產品或業務項目 不得涉及仿冒或侵犯他人產品專 利 本 掛旗租用無排他性 故本會得同意其他相同性質廣告之租用申請 (四)廣告布旗交由本會懸掛後 不得擅自更換或撤除 (五)本會有權視實際使用狀況 決定核准申請之位置及掛旗之面數 九 其他事項 (一)如因天災 機械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租用標的物不能使用時 本會將儘速派員修復 除扣 除不能 使用日數之租金外 本會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二)如有需要 承租單位可於掛旗租用期間知會本會 於租用期滿後將掛旗取回 否則概由 本會自 行處理 十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26

32 附件 8-2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中庭電動掛旗租用申請表 承租單 位 公 司 名稱 中文 英文 聯 絡 人 統一編號 聯 絡 地址 發 票 地址 聯 絡 電話 分機 傳真號碼 電 子 信箱 網 址 租用掛旗編號 租 用 期間 自 年 日起 至 年 茲依照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中庭電動直立掛旗租用實施規範申請租用中庭掛旗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公司名稱 印鑑 負責人 印鑑 以下由本會填寫 接受申請日期 處理 摘要 年 日 借用遞補順位 備註 本會服務電話 (02) ext.2669 林鈺純小姐/傳真 地址 110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 展會營運處常設展覽組 申請核准後 本會將另開立繳款單 請承租單位屆時依繳款單所列之方式繳費 27 止

33 附件 8-3 中庭吊桿位置分配圖 28

34 附件 8-4 展覽大樓中庭捲揚機 - 廣告旗幟更換懸掛流程 一 常設組通知預定更換旗幟日期 數量及位置 二 常設組與旗幟包商確認可更換施工日期及時間後通知外借組承辦窗口 三 安裝前五天須先將旗幟送至外借組進行 QC( 工程組同仁協辦 ) 四 安排工程人員 (2 員 ) 配合於預定施工日期協助安裝 五 現場懸掛作業 ( 工程組同仁協辦 ) ( 一 ) 確認懸掛位置下方無障礙物 ( 二 ) 開啟捲揚機總電源 ( 三 ) 更換旗幟流程 : 旗幟降下 拆除上下兩側防護鋼纜 旗幟上下吊桿取出 更換旗幟 將吊桿插入旗幟上方布管處 ( 確認吊桿是否安裝確實 ) 旗幟掛入上方懸掛鋼管 ( 確認 O 型環已完整鎖入 ) 確認上方吊桿兩側防護鋼纜已鎖入 旗幟上升適當高度 插入旗幟下方吊桿 ( 確認旗幟安裝後吊桿兩側長度是否平均 ) 確認下方吊桿兩側防護鋼纜已鎖入 鎖入兩側裝飾鐵球 旗幟完整上升至預設高度 ( 四 ) 目視檢查旗幟是否已確實安裝妥當 ( 五 ) 關閉捲揚機總電源 29

35 附件 9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105 年 7 修訂) 申請日期 申請單位 展覽/活動主辦單位 名稱 年 展覽/活動名稱: 申請入場抓斗車數量 輛 統一編號 牌照號碼 牌照號碼 牌照號碼 附 負責人姓名 牌照號碼 牌照號碼 牌照號碼 牌照號碼 牌照號碼 牌照號碼 牌照號碼 牌照號碼 牌照號碼 牌照號碼 牌照號碼 牌照號碼 辦公室電話 日 申請入場起迄時間 聯絡人 年 日 時 分起計 小時 行動電話 施工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聯絡人姓名 年 日 時 分起計 小時 出場以外時段 詳說明 5 使用捲門 A B C 捲門警衛人數 辦公室電話 廢氣排導警衛人數 詳說明 5 人 行動電話 總計警衛人數 須附施工攤位清單及施工安全切結書 人 人 抓斗車入場申請說明 1 目的 為維護世貿一館結構體 樓板 人員及設施之安全與空氣品質 進出展場之抓斗車應由展覽/活動主辦單位依以 2 申請資格與程序 抓斗車業者須先辦妥展覽服務業者年度登記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整 並展覽/活動主辦單位須 於抓斗 車入場 5 日前向本會展會營運處外借組提出本申請表 該中心得依安全秩序之考量拒絕或核准該申請 ( 3 安全責任 世貿一館一樓地板承受重量上限為 公斤/平方公尺 申請單位應視實際需要自備可增加底部面積之 工廠商應承擔全部 之責任 申請單位並負連帶責任 4 作業時間與地點等限制 抓斗車作業地點限於世貿一館 A B C 區 嚴禁於 D 區 展館外圍主要出入口作業 抓斗 車於展場 內之作業時間 於上班日限定在 19:00 以後與 06:00 之前 假日之作業時間不限制 惟申請單位應自行考量水 接敲打 拉解攤位之裝 潢 抓斗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 4 輛進入 5 繳費與警衛人數規定 入場抓斗車須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抓斗車如須於展覽主辦 之警衛人數為展場內抓 斗車數 上述警衛費用均由施工單位逕與保全公司結算 註 6.5 噸以上貨車 請自行先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通行證 詳情請上網查詢 申請單位 展覽/活動主辦單位 印鑑與負責人簽章 施工廠商印鑑 與負責人簽章 展覽中心 (1)外借組 抓斗車於本單位原租用或排定出場以外之 時間進入展覽場作業者 本申請單位同意 就該時段支付場地加班費 就該時段 本申請表須連同 施工安全切結書 於抓斗車入場 7 日前送達 展場外借組 或 展場管理組 30 (2)管理組

36 附件 9-1 中華民國對外貿發展協會 抓斗車施工安全切結書 本公司於 年 日 因配合 展 裝潢撤場 必須以抓斗車作業 為避免發生職/工安意外 本公司將於 抓斗車施工範圍加強安全防範 設置三 角椎並指派專人配哨子現場 督導及警戒 以防止其他人員靠近作業區 本公司將加強安全防範 並 切結施工人員之安全 本公司同意自行負擔一切民 刑事責任 與貴會無涉 本公司如於施工期 間致貴會及/或其他第三人之損害 本公司應就一 切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 律師費 和解 金或賠償金等進行賠償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立切結書公司 印鑑章 負責人 印鑑章 地 址 電 話 聯絡人 中 華 民 國 年 31 日

37 附件 9-2 世貿一館重型貨車入場申請表 申請日期 公司名稱 參展廠商 年 日 展覽/活動名稱 申請入場車輛資料及入場起迄時間與停留位置 撤場日若有車輛需入場 請一併申請 統一編號 負責人姓名 車輛牌照號碼 辦公室電話 車輛輪軸數 雙軸車 預計停留時間 年 展場內停留位置 三軸車 日 區 車輛牌照號碼 車輛輪 軸數 雙軸車 車種類 三軸車 行動電話 承辦人或聯絡人姓名 車種類 預計停留時間 展場內停留位置 年 區 車輛牌照號碼 辦公室電話 車種類 車輛輪軸數 雙軸車 預計停留時間 年 展場內停留位置 行動電話 日 三軸車 日 區 車身總重 其它 時 分起計 號 攤位附近 噸 小時 車身總重 噸 其它 時 分起計 號 攤位附近 小時 車身總重 其它 時 分起計 號 攤位附近 噸 小時 車輛入場申請說明 (1) 申辦窗口 為維護世貿一館結構體 樓板 人員及設施之安全 進出展場之貨車 其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者 以 (2) 申請資格與程序 車輛須為展覽/活動所需者 參展廠商應於車輛入場 10 日前向展覽/活動主辦單位提出本申請表 覽/活動主辦單位須於車輛入場 5 日前彙總向本會展會營運處管理組提出申請 展覽中心得依安全秩序之考量決定核 與否 (3) 安全責任 世貿一館一樓地板承受重量上限為 公斤/平方公尺 申請單位應視實際需要自備並裝設可增加底 部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所有重型貨車於進場時 須提具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 據以證明其進場車輛總載重未超出展館載重規定 凡超出載重規定者(註) 未具過磅證明 單者 未事先進行入場申請並取核准或現場檢核人員判定車輛載重有疑慮者 一律禁止入場 註 貨車載重 含 車輛及貨物總重 限制 2 軸車輛不得逾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不得逾 25 噸 (4) 作業地點限制 車輛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5) 繳費規定 車輛如須於展覽進出場以外之時間進入展覽場作業者 主辦單位應事先向展場外借組申請場地加班 繳 交加班費用 註 6.5 噸以上貨車 需自行先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通行證 詳情請上網查詢 申請單位 公司 印鑑與負責人簽章 主辦單位 本申請單位同意並遵守上述說明內之各項規定 並願承擔相關之法律與損害賠償責任 備註 1 本申請表須經事先核准 請於 日前將本表填妥 以掛號寄主辦單位 2 本表流程 1 參展廠商填寫送展覽主辦單位 進場 10 日前 2 展覽主辦單位彙總送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 5 日前 32 管理組

38 附件 9-3 世貿一館吊車 含吊貨卡車 入場作業申請表 展名 攤位號碼 99 年 11 修訂 申請日期 年 日 區 參展公司名稱 聯絡人 辦公室電話 手機 車輛公司 車號 車身總重 聯絡人 噸 車輛輪軸數 雙軸 辦公室電話 三軸 其它 手機 預計車輛入場作業時間 於展覽進場裝潢階段 年 日 時 分入場 預計作業需 小時 於展覽撤場階段 年 日 時 分入場 預計作業需 小時 本 欄 由 警 衛 填 寫 收 費 標 準 實際入場時間 年 日 時 分 展場警衛簽名 車輛駕駛人簽名 展場警衛簽名 車輛駕駛人簽名 車輛入場時 展 場 警 衛 向 車 輛 駕 駛 人 收 取 保 證 金 新 臺 幣 元 實際離場時間 年 日 時 括弧內之日期若為空白 則表示與上一列相同 分 1. 上班時段 上班日上午 6 時至下午 7 時 第 1 小時收費 500 元 第 2 小時起每小時收 300 元 時間自車輛入場時起算至離場 不足 1 小時之部份 以 1 小時計 2.非上班時段 上班日上午 6 時前 下午 7 時後及國定例假日 業者需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 費 用 每小時約 150 元 申請單位簽章 管理組承辦人 管理組組長 注意事項 1.車輛入場申請未及於 2 個上班日前送達管理組者 申請表先由主辦單位彙總 費用依上述標準加收 50% 2.車輛於作業結束後 憑本表繳交空污防治費並拿取發票 離場務必結算並取回剩餘之保證金 隔日沒收全額保證金 3.於進入展場時須出示 起重機檢查合格證 操作人員合格證與吊掛人員合格證等三證 及作業前自動檢查表格 證件影本請併附於本申請表 4.一樓展場地板載重上限為 1300 公斤/平方公尺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 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吊載重量限制: (1)單一吊車舉重不得超過 15 噸 相鄰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 物作 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撐架下方襯墊木板或鋼板 載重 5~15 噸吊車 襯墊尺寸 不得小 於 50 公分 長 50 公分 寬 15 公分 高 載重 15 噸以上吊車 襯墊尺寸不得小於 75 公分 長 75 公分 寬 15 公分 高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吊貨卡車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若車身有裝 載貨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 內過磅之證明單經本會展場管理組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貨車載重限 制 2 軸車輛不得逾 15 噸 2 軸以 上車輛不得逾 25 噸 5.聯絡人 展場管理組 電話 轉分機 2261 傳真 本申請表須經事先核准 請於 年 日前將本表填妥 以掛號寄主辦單位 33

39 移動式起重機作業安全檢查表 檢查日期 : 年日合格證號 : 檢查項目 一 般 規 定 物 體 飛 落 感 電 防 止 附件 9-4 制動器 離合器 控制器操作正常, 能維持性能 操作式玻璃窗應潔淨而有良好視線 底盤伸縮腳架操作應正常 桁架及桁架聯結裝置良好 操作人員或駕駛人員於起重機吊有荷重時, 不得擅離操作位置或駕駛室 應於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易見處, 置有額定荷重之明顯標示 操作手 吊掛手應有合格證照 起重機具應經檢查合格方得使用 以吊物為限, 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 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負載鋼索應良好 過捲預防設備功能應正常 過負荷警報裝置功能應正常 起重機之使用, 應不得超過額定荷重 作業時應禁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 吊鉤應正常 吊鉤防滑舌片功能應正常 開關器應正常 配線 供電線不可破損 警報裝置 控制裝置等電器部份應正常 接近高架線路應保持安全距離, 並由專人監督指揮 各分電盤應裝設高速型漏電斷路器 ( 額定感度電流 30mA, 跳脫時間 0.1 秒以內 ) 合格 結果 不合格 說明 :1. 本表應於移動式起重機安裝 作業前即實施檢查 2. 檢查狀況無論 合格 或 不合格 均應於各該檢查項目之各該欄 檢查結果 內標記 ; 不. 合格 者, 需於該項目之 不合格改善措施 欄內說明改善方式 3. 本檢查表經現場負責人批示後, 由安全衛生人員製檔存查 不合格 改善措施 現場負責人 : 安全衛生人員 : 檢查人員 : 34

40 附件 9-5 世貿一館堆高機入場申請表 申請日期年日公司名稱 ( 參展廠商 ): 展覽 / 活動名稱 : 申請入場堆高機資料及入場起迄時間與停留位置統一編號 : ( 撤場日若有堆高機需入場, 請一併申請 ) 堆高機廠牌 : 型式 : 動力 : 柴油 電池 其它 負責人姓名 : 辦公室電話 : 行動電話 : 承辦人或聯絡人姓名 : 辦公室電話 : 行動電話 : 最高舉重 : 噸 / 車身淨重 : 噸數量 : 部 預計停留時間 : 年日時分起計小時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號攤位附近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號攤位附近 堆高機廠牌 : 型式 : 動力 : 柴油 電池 其它 最高舉重 : 噸 / 車身淨重 : 噸 數量 : 部 預計停留時間 : 年日時分起計小時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號攤位附近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號攤位附近 堆高機入場申請說明 : (1) 申辦窗口 : 為維護世貿一館結構體 樓板 人員及設施之安全, 與展場空氣品質, 進出展場之堆高機, 應由展覽 / 活動主辦單位依以下規定洽本會展會營運處申請許可後, 方得入場作業 (2) 申請資格與程序 : 堆高機須為展覽 / 活動所需者 參展廠商應於堆高機入場 6 日前向展覽 / 活動主辦單位提出本申請表, 展覽 / 活動主辦單位須於堆高機入場 3 日前彙總向本會展會營運處管理組提出申請 展覽中心得依安全 秩序之考量決定核准與否 (3) 安全責任 : 世貿一館一樓地板承受重量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由於堆高機或其載物之重量 操作或其他原因, 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 申請單位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 註 : 世貿一館展場入口高 4.2 公尺, 寬 7 公尺 堆高機或貨品如逾該尺寸,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堆高機載重限制 : (1) 單一堆高機舉重不得逾 13 噸 (2) 相鄰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柴油堆高機數量限制 : 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容納 4 部堆高機作業 ( 中庭 (D 區 ) 最多允許 2 部堆高機同時作業 ) (4) 作業地點限制 : 堆高機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5) 繳費規定 : 堆高機如須於展覽進出場以外之時間進入展覽場作業者, 主辦單位應事先向展場外借組申請場地加班, 繳交加班費用 申請單位 ( 公司 ) 印鑑與負責人簽章 主辦單位 管理組 本申請單位同意並遵守上述說明內之各項規定, 並願承擔 相關之法律與損害賠償責任 備註 :1 本申請表須經事先核准, 請於日前將本表填妥, 以掛號寄主辦單位 2 本表流程 :(1) 參展廠商填寫送展覽主辦單位 ( 進場 6 日前 ) (2) 展覽主辦單位彙總送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 (3 日前 ) 注意事項 : 於進入展場之堆高機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7 條規定張貼安全標示方能進場施作 安全標示樣式如右 : 35

41 附件 9-6 高空工作車入場申請表 申請日期年日公司名稱 ( 參展廠商 ): 展覽 / 活動名稱 : 申請入場高空工作車資料及入場起迄時間與停留位置 ( 撤場日若有高空工作車需入場, 請一併申請 ) 統一編號 : 辦公室電話 : 行動電話 : 承辦人或聯絡人姓名 : 辦公室電話 : 行動電話 : 高空工作車廠牌 : 型式 : 動力 : 柴油 電池 其它數量 : 部 預計停留時間 : 年日時分起計小時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號攤位附近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號攤位附近 高空工作車廠牌 : 型式 : 動力 : 柴油 電池 其它 數量 : 部 預計停留時間 : 年日時分起計小時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號攤位附近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號攤位附近 高空工作車入場申請說明 : (1) 申辦窗口 : 為維護世貿一館結構體 樓板 人員及設施之安全, 與展場空氣品質, 進出展場之高空工作車, 應由展覽 / 活動主辦單位依以下規定洽本會展會營運處申請許可後, 方得入場作業 (2) 申請資格與程序 : 高空工作車須為展覽 / 活動所需者 參展廠商應於高空工作車入場 6 日前向展覽 / 活動主辦單位提出本申請表, 展覽 / 活動主辦單位須於高空工作車入場 3 日前彙總向本會展會營運處管理組提出申請 展覽中心得依安全 秩序之考量決定核准與否 ( 3) 安全責任 : 應於事前依作業場所之狀況 高空工作車之種類 容量等訂定包括作業方法之作業計畫, 使作業勞工周知, 並指定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業 不得使高空工作車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但無危害勞工之虞者, 不在此限 (4) 作業地點限制 : 高空工作車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5) 繳費規定 : 高空工作車如須於展覽進出場以外之時間進入展覽場作業者, 主辦單位應事先向展場外借組申請場地加班, 繳交加班費用 申請單位 ( 公司 ) 印鑑與負責人簽章 主辦單位 管理組 本申請單位同意並遵守上述說明內之各項規定, 並願承擔 相關之法律與損害賠償責任 備註 :1 本申請表須經事先核准, 請於日前將本表填妥, 以掛號寄主辦單位 2 本表流程:(1) 參展廠商填寫送展覽主辦單位 ( 進場 10 日前 ) (2) 展覽主辦單位彙總送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 (5 日前 ) 注意事項 : 於進入展場作業之高空工作車應擬定作業計畫隨申請表檢附管理單位備查 36

42 附件 10 第一章通則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106 年 8 修訂 一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下稱 外貿協會 ) 依據其與經濟部簽訂之委託經營合約, 營運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下稱 世貿一館 )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 下稱 會議中心 ) 以及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 下稱 南港 1 館 ), 以及其與國有財產署簽訂之合約營運世貿三館, 茲為管理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及參展廠商於前述場地舉辦展覽及活動時之裝潢作業, 特制定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及相關附件, 包括但不限於各類表格等 ( 以下統稱 本規範 ) 以為共同遵循 二 除因應個別場地之特殊情形另於專章規定外, 前述場地之室內及室外空間之裝潢作業均適用本規範 三 本規範經外貿協會秘書長核定後, 自公告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除另有規定或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在一定期間內沿用舊規範外, 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均應依循本規範最新公告版本辦理裝潢作業, 並應自行留意本規範之更新公告 四 除就裝潢廠商特別規定者外, 如有違反本規範之事由, 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處理 賠償或補償措施 借用單位應將本規範內容納入與參展廠商之合約中, 並於展場施工期間, 全程指派具有安全衛生資格人員於現場監督參展廠商依本規範內容施工 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外貿協會所管理之會展場所裝潢作業均應以本規範為準 本規範如有疑義或不足, 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補充之, 且外貿協會享有最終解釋權 六 本規範之定義如下 : ( 一 ) 借用單位 : 指展覽或活動之主辦單位 ( 二 ) 裝潢廠商 : 指從事裝潢相關工作之事業單位, 包括但不限於人力公司 組合 木工 美工 油漆 地毯 水電 音響 燈光 運輸 鐵工 堆高機 報關等業者 ( 三 ) 管理單位 : 指外貿協會各場地負責營運管理之內部單位 七 為讓所有進出本會所屬會展場所之裝潢施工人員, 皆能充分了解並確實遵守會展場所內使用安全規範及相關裝潢作業規定, 以確保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及本會各項硬體設備之安全, 本會特規定裝潢施工人員均需先受過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課程訓練 ( 本會亦鼓勵施工人員一併取得有效期內之臺北市政府職安卡 ), 並取得 上課證明 後, 始得請領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服務證, 未持服務證者不得入場施工, 申請 上課證明 及 會展場所服務證 作業流程詳附件 八 借用單位及其參展廠商或雇用者在展覽場作業時, 均須遵守 外貿協會展覽場作業注意事項 及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之規範 如有違反, 將依相關罰則辦理 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事宜 一 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 借用單位應遵守政府所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並依 外貿協會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外貿協會交付承攬危害告知通報表 及 外貿協會施工現場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填具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後, 始可進入展場施工, 併供主管機關備查 二 外貿協會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可從下列網站下載 : 第三章攤位裝潢規範一 設計及結構 : 1 攤位限高 2.5 公尺 ( 含展品陳列及攤位隔間 ), 含標誌不得高於 4 公尺 (2 樓展場限高 2.2 公尺, 標誌可酌予提高為 2.3 公尺 ); 另面臨走道之攤位裝潢, 其牆面建築長度必須小於該面向攤位長度之 50%, 且連續封閉牆面之長度不可超過 9 公尺 2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搭建二層樓攤位, 應依展覽場設置二層樓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 世貿一館二樓 世貿三館及會議中心展場不得搭設二層樓攤位 廠商搭建二層樓攤位 ( 第二層樓地板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 總高度不能超過 4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5 天檢具搭建二層樓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影本 建築師 ( 土木或結構技師 ) 37

43 切結書 執業影本或開業證書 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地點圖說, 施工圖說應包含高處作業相關危害預防圖說, 如護欄高度 施工架搭設方式 材料裝潢及拆除支撐方式, 或其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要求之墜落及物體飛落危害預防措施等文件, 向管理單位備查, 經同意並繳納 二層攤位場地費 後方得興建 惟參展廠商須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始得搭建二層樓攤位 ; 每座二層樓攤位之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尺, 更多細部規定請參考設置二層樓攤位須知 3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應依展覽場設置超高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並繳使用費 世貿一館二樓 世貿三館及會議中心展場不得搭設超高攤位 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 高於 4 公尺低於 6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5 天檢具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建築師 ( 土木或結構技師 ) 切結書 執業影本或開業證書 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地點圖說等文件, 向管理單位申請, 經同意並繳納 超高攤位使用費 後方得興建 惟參展廠商須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始得搭建超高攤位 ; 每座超高攤位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更多細部規定請參考設置超高攤位須知 超高攤位使用費 ( 搭建超高攤位使用費 ) 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台幣 10 萬元 ( 含稅 ), 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 則以超高攤位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 按單位數乘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使用費 4 嚴禁佔用該館內外公共區域 ( 例如大門 大廳 周邊人行道 廣場 休息區 電梯 樓梯 公共牆面 安全門 空地 走道 電源箱 地面出線口 ( 含給排水 ) 空氣感測器 排風百葉等及地下停車場 卸貨場 貨梯區等 ) 並嚴禁參展廠商於前述公共區域設置精神堡壘 架設活動看板 旗桿 懸掛廣告物品或張貼文宣海報 擺置花籃等, 違規者記扣 1 點 ( 如經借用單位提出申請, 並獲管理單位許可及付費者不在此限 ) 5 攤位裝潢布置, 採用封閉式之面積, 不得超過所承租攤位面積的一半 6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展覽攤位 ( 含 2 層樓攤位 ) 上方不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 如有特殊裝潢需求, 借用單位應提出申請, 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可施工 7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 1 樓中庭 ( 即 D 區 ) 之攤位 ( 含 2 層樓攤位 ), 因展示效果需要, 上方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 欲裝設天花板時, 從頂面前後左右鳥瞰視線所及之部份必須美化, 且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 攤位之搭建 展品及裝飾物品 ( 含招牌 旗幟 盆栽 地毯 投光燈等 ) 之布置, 不得超出攤位地面基線之垂直空間以外範圍 9 天花板及各式照明 指示燈 空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除依違規處理記 1 點外, 外貿協會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10 如參展廠商使用攤位範圍包含該柱子之全部或一部分, 均須填具 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 並檢附攤位設計圖 ( 含平 立面圖 ) 於開展前 15 天前, 由借用單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經取得施工許可後方可施行包柱美化 包柱方式說明如下 : 包柱增設牆面, 須於新增牆板上留設合適之牆洞, 俾供該牆面既有火警盤 灑水開關 滅火器及接地盤等設備直接外露, 且其前方不得以隔間牆或任何物品遮蔽 增設臨時包柱牆面高度不得高於 4 公尺, 如遇高於 4 公尺須另申請超高攤位 ; 如違反上述及相關規定, 經外貿協會通知而未立即改善者, 將記 1 點 ; 並將逕予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擔 ; 如施工內容不符法令規定且未及時改善, 致消防單位開立罰單時, 該罰款及相關責任概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責 另施工單位將記扣 2 點 更多細部規定請參考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 ( 世貿一館一樓及南港一館 ) 11 攤位背板 廣告看板等, 跨度長超過 9 公尺時, 須設置側向或橫向支撐, 若無設置,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2 攤位上面設置遮蓋 天花板跨度高過 6 公尺時, 須設置適當支撐 ( 落柱 ), 若經目視天花板有下陷情形,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3 連續 2 個攤位 6 公尺以上跨度水平構 ( 桿 ) 件兩端, 應須設置相當勁度 斷面之垂直向立柱或 38

44 支撐, 不得直接跨置於木隔牆 或簡易隔板等非適當支撐上 若有以上情節者,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4 搭建 2 層樓攤位時, 攤位下層結構須設置橫向或側向支撐, 可抗地震或水平力量搖晃, 若無設置橫向或側向支撐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5 鋼桁架 圓形桁架 型鋼立柱等底部應設置鋼承鈑 ( 底鈑不得使用木板 塑膠 壓克力等材質 ), 且底部鋼鈑承螺絲至少鎖固四顆以上, 若鋼桁架等底度未設置鋼承鈑或螺絲鎖固未達 4 顆以上係屬一般違規, 設置鋼鈑防止應力集中於地坪造成損壞, 另若遭遇地震或外力搖晃時, 可維攤位結構之穩定性 16 外貿協會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進場期間派任執業技師檢查裝潢結構之安全, 檢查過程若發現非本規定違規項目, 經技師確認係屬違規項目, 請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限期改善, 係屬重大違規項目未改善者, 得封閉攤位禁止展出 17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1 樓展場 雲端展場分別以淨寬 6.1 公尺走道劃分為各 8 個展覽攤位區 ( 汽車展上述走道須 7.4 公尺以上 ), 每區面積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 18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 (1) 會議中心大廳南北兩側休息區之活動或展覽, 出入口以西向為原則, 於該區搭設之招牌或產品標誌除空調箱設置處當側仍以 2.5 公尺高度為上限外, 其他側得提高至 4 公尺, 惟提高部份應自外緣向內縮 0.5 公尺搭設, 且裝潢與該區之冷氣機空調箱至少應保持距離 80 公分 (2) 會議中心各大門外 大樓外圍燈桿及人行道上均不得懸掛旗幟或設旗桿座 精神堡壘限設於東大門外南 北側空地, 長寬高以 4 公尺為限, 且其圖樣 尺寸應事先送管理單位審核, 經同意後設置 (3) 於會議中心大廳兩側電扶梯間架設活動看板, 高度 寬度之限制分別為 4 公尺及 5 公尺, 擺設之位置離牆之距離不得超過 70 公分, 且嚴禁黏貼任何物品於該牆面 (4) 大廳南北側懸吊式掛旗以不超過 1.5 公尺寬 х4.5 公尺長為宜 ; 西南角噴水池旗桿共 22 支, 旗桿之旗幟適用 8 號旗 ( 寬 240 公分 х 高 160 公分 ), 場地承租單位並應事先將旗幟之圖樣 ( 含型號 ) 送管理單位審核, 獲准後方得懸掛 (5) 如需在會議室或公共區域牆面固著海報或文宣物品, 應依照會議中心規定之位置及方式辦理, 嚴禁使用大頭針 珠針 雙面膠或魔鬼粘等黏貼方式, 且應負責取下並回復牆面原狀 吊點位置及懸掛方式規定如下 ( 詳細圖說請至會議中心網站查閱下載 ) ( 中文 ) ( 英文 ) (6)1 樓南北前廳及 1 樓走廊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 ;101 會議室於西面主舞台區高度 5.6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高度 3.8 米及 4.5 米處每隔 1.29 米設立掛勾, 並於隔屏區天花板處每隔 1.29 米設置掛勾 (7)102 會議室及 103 會議室於主舞台區設置電動升降眉幕, 並於牆面壁紙 ( 上方 ) 及壁布 ( 下方 ) 交接處約 2.95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8)2 樓南北前廳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 ;201 會議室配置同 101 會議室, 若使用珍珠板材質製作文宣物品時, 建議每隔 1.29 米處開立眼孔, 並加木條等作為補強以避免珍珠板破裂 (9) 隔屏區可使用布膠於鋁條上進行黏貼, 拆除時需特別注意清除殘膠並回復隔屏原狀 (10) 舞台上方懸吊系統吊掛器材 ( 燈具 廣告燈箱 音響喇叭 電視牆等 ), 不得超過該吊點限制載重, 若有該情形發生,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展演舞台並撤換吊掛器材, 否則該舞台禁止演出 (11) 舞台上方懸吊系統吊運作業時, 應設置信號指揮聯絡人員, 並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 吊運作業中嚴禁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及吊鏈 鋼索等內側角 (12) 嚴禁於電氣室內抽菸 飲水 堆放雜物及休憩使用 39

45 二 特殊裝潢設施 : 1 電視牆 大螢幕牆 : 如須裝設電視牆 大螢幕牆等設備, 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高度低於 2.5 公尺者, 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1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2) 如需超過 2.5 公尺高度者, 最高不得超過 4 公尺, 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3) 電視牆應設置反傾倒設施 ( 加裝側向支架 固定鋼索及尼龍繩 另電視牆底座須墊鋼板, 遇地震搖換時, 避免不均勻受力, 造成倒塌之情形 ), 若未設置係屬一般違規 (4) 電視牆安裝及拆除作業, 若人員有於 2 公尺以上處所作業時, 應設置工作平台, 平台上踏板應確實滿鋪, 並於該舞臺四周張掛垂直式安全網, 或設置安全母索, 使人員佩戴安全帶, 確實勾掛安全帶 ( 限高度 3.8 公尺以上時才可採用本方式 ) 等防止人員墜落措施 (5) 放映影片必須符合展覽或活動主題, 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2 懸升汽球 : (1) 攤位四周基線垂直範圍內, 如有設置懸升汽球之需要, 應於開展 10 天前向管理單位申請並繳交費用 ; 未申請而擅自懸掛, 將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懸升汽球僅限於攤位內架設, 並須加以固定, 不得飄移 ; 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7 公尺, 其頂端距地面 5 公尺 ( 含 ) 以上者, 每個汽球收費新台幣 1 萬元, 距地面 5 公尺以下者不收費 ; 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 汽球如飄浮於展場天花板或於天花板管道懸掛絲線, 未於出場前取下汽球, 每個汽球罰新台幣 1 萬元 ; 天花板之絲線每條罰新台幣 1 萬元 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意外, 由借用單位自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 (2) 懸升汽球限充入普通空氣或非可燃性氣體 (3) 特別規定 : 會議中心大會堂 世貿一館 2 樓 H 區及世貿三館, 不得使用懸升汽球 3 舞台及音響設備 :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舞台外緣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以上, 喇叭須面向自己攤位內場及保持俯角, 音量須保持在 85 分貝以下, 相鄰攤位不得同時辦理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 (2) 借用單位須約束廠商遵守上述規定, 如有違反規定者, 管理單位將依下列規定對借用單位處以罰款 (3) 違規將分三階段處理 : 第一階段 : 測量放音量超過規定之分貝或其他違規, 經口頭勸導未當場改善者, 即開立警告單, 並註明如再次違規將處以罰款 第二階段 : 經複查違規仍未改善者, 即開立告發單按次罰款 : 第 1 次罰新台幣 1 千元 第 2 次罰新台幣 4 千元 第 3 次罰新台幣 1 萬元 第 4 次罰新台幣 1 萬 5 千元 第 5 次罰新台幣 2 萬元第三階段 : 參展廠商拒不改善者, 且累積罰款次數達 5 次時, 外貿協會將停止供應該攤位之電力 4 無線麥克風設備 : 借用單位須先向管理單位核備麥克風頻率, 並於獲同意後架設使用, 倘違規逕於攤位架設使用, 致干擾或影響該館其它會議活動, 外貿協會除即要求停止使用相關設備外, 並依前項三階段罰則處理 三 水電裝潢管理 : 1 攤位用水用電之需求, 應向借用單位提出申請, 並由借用單位彙總向管理單位申請 未經申請不得私自接取電源,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得禁止該攤位展出 裝潢廠商如違反本項規定, 得撤銷裝潢廠商之登記 2 進場期間 ( 展前 1 日除外 ) 依開放時間供應展場壓縮空氣及天花板照明, 供攤位裝潢及布置使用, 惟不供應攤位用電, 裝潢公司若有其他工作電源需求, 可向借用單位服務台申請後由大會依申請時間供電 40

46 3 凡申請水電者 ( 含 24 小時全天候供給水電者 ), 應自行加設保護措施 ( 如不斷電系統等 ), 若遇電 ( 水 ) 力公司供電 ( 水 ) 中斷, 或該館電 ( 水 ) 力設備臨時性故障時, 外貿協會均不予賠償 4 攤位之照明與燈具均須委託領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證書並向外貿協會相關單位完成登記之水電廠商提供與施作, 嚴禁參展廠商自行攜入與裝設 ( 燈具展品除外 ),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得禁止該攤位展出, 若因而造成公共危險或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時, 借用單位及違規參展廠商應連帶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5 嚴禁拆除及破壞展場用電設施, 或配接與展場用電設施不相容之電氣配件, 以免導致設備過載或不良, 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查獲之違規設施, 一律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違規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連帶負擔, 違規攤位將停止供電 6 禁止裝置霓虹燈及閃爍 跳動或旋轉式之跳燈及串燈 ( 攤位內展品除外 ),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攤位將停止供電 各種燈具不得向上方照射, 以避免落物停留於燈罩上, 遇熱燃燒, 造成危險 7 外貿協會展覽館配線溝槽僅供配線使用, 嚴禁排水於配線溝槽內, 以免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8 未經外貿協會同意, 不得於攤位內自設空調設備, 違者經外貿協會開立違規通知予參展廠商及借用單位, 要求於 2 小時內自行拆除而未拆除者, 得處新臺幣 1 萬元 ( 含稅 ) 罰款 並立即拆除該空調設備電源線路, 因此所產生之費用及罰款均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如確有攤位內裝設空調設備之需要者, 應於展前向借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由借用單位於展前 7 日彙送外貿協會審核, 並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後方得設置 9 為強化展場用電安全, 借用單位 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應配合落實用電安全三級品管機制如下 : (1) 第一級自主管理 : 由具有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之水電裝潢商, 於展覽進場期間實施展場攤位用電安全自主管理檢查, 並於送電前 2 小時或前 1 天進場結束前, 繳交自主檢查表予管理單位, 否則未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檢查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電, 直至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缺失改善後方恢復供電 (2) 第二級單位查核 : 管理單位水電維護合約商與大會電工於展覽送電前, 完成展場攤位用電安全檢查, 檢測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應電源, 並張貼改善通知單, 直至攤位改善完成並由管理單位檢測確認後, 方供應該攤位用電 (3) 第三級第三方稽查 : 由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廠商派員於進場送電當天巡檢變電站 展場配電盤等相關電力設備 (4) 展場內電器開關箱, 嚴禁於非操作時私自開啟, 且不得利用電器開關箱作為排氣使用 (5) 用電之連接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6 條開關之開閉動件應確實, 有鎖扣設備者, 應於操作後加鎖 四 消防安全管理 : 1 單層展覽攤位如有封頂設計者, 或 2 層樓攤位設計者 ( 無論封頂與否 ), 攤位內均應具備至少兩只 10 磅 ABC 乾粉滅火器 2 世貿一館及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依消防法第 11 條之規定, 展覽館全區暨展場攤位裝潢應遵守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材料, 相關材料包括地毯 窗簾 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並於該材料明顯角落貼設經專業單位驗證之防焰標章 廠商並須於進場裝修起至展覽結束期間, 於現場備妥其所使用防焰材料之有效證明文件, 供消防單位備查 如有違反法令規定者, 致外貿協會遭開立罰單或因而衍生責任, 由借用單位及違規廠商負一切責任 ( 有關防焰材料使用規定及詳細說明請參閱 南港展覽館攤位須採防焰材料裝修規定說明 ) 41

47 3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 世貿一館 2 樓除經外貿協會同意外, 禁止木造裝潢, 並須使用防焰及環保裝潢材料, 並須是組合式或可回收 重覆使用者, 且世貿一館 2 樓展場須統一委由 1 家裝潢廠商施作裝潢 借用單位使用瓦斯明火規定 : (1) 使用合格標示之瓦斯桶, 並須於每一攤位內至少需自備消防滅火器 (10 磅 ) 兩只 (2)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保險金額均不得低於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規定之額度新台幣 6,400 萬元 (3) 須先提出展覽 ( 活動 ) 防護計劃書 ( 含緊急疏散計劃 ), 經本會核對後, 送臺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核備 (4) 瓦斯須加裝遮斷器 (5) 每家參展廠商瓦斯總量不得超出 80 公斤 ( 含備用瓦斯 ) (6) 填具 外貿協會世貿一 三館展場使用明火切結書, 送交管理單位 4 嚴禁封閉配電箱 消防設備 逃生安全門及各類標誌, 嚴禁任何裝潢品 材料或展品阻塞客梯動線,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除記扣 1 點外, 管理單位將強制移除, 移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五 油漆 : 1 展場油漆作業, 須使用水溶性漆 2 美工貼紙之廢料仍具有黏著性者, 施工單位須隨時負責清理, 並集中至垃圾桶丟棄 3 油漆時不得汙染地面, 應先使用 PVC 布或夾板鋪於地面後再施工 4 嚴禁將剩餘之油漆傾倒入廁所洗手檯及馬桶內, 應在指定洗滌室內洗滌油漆器具 違反規定者, 相關清除及清潔費用概由借用單位負責 六 地毯 : 禁止以黏膠塗抹於地面的方式施工, 應先沿擬舖地毯之地面內緣約 10 公分寬, 以不脫膠之膠帶固著地面, 不脫膠膠帶的上層再以布紋雙面膠帶貼上, 用以黏固地毯 拆除地毯時, 應將膠帶一併清除乾淨, 連同地毯運離展覽館 七 其他 1 送水 花 餐盒等服務業者禁止進入展場內兜售 2 展場內嚴禁使用鋼釘 噴漆 電焊及電鋸, 以免造成噪音及空氣污染 3 施工廢料及包裝材料應逐日清除, 不得置於走道, 妨礙交通與安全 逾時清除之廢料由借用單位負責完全清除並負擔費用 若因廢料逾時留置而影響後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借用單位應負責 4 展場內禁止使用燃油式發電機 5 展覽場地面 牆 柱及天花板等設施, 不得使用釘子及任何破壞 6 地面及牆柱上所設置之配電孔 ( 箱 ) 自來水控制孔 排水孔 水龍頭等不得掩蓋堵塞, 以利運用及檢修 第四章進出場管理一 車輛管制 : 噸 ( 含 ) 以下電動或瓦斯堆高機始得進場作業, 柴油堆高機均不得入場 ( 機械展不受此限 ) 2 貨車進場時, 應於入口處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1,000 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進入展場後, 在 1 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原數退還, 逾時出場者, 每小時以新台幣 200 元計收 ( 時間從入場時起算 ) 車輛離場如因場內車輛壅塞而致延誤出場時間者, 經外貿協會聘僱警衛蓋章證明, 得減收 20 分鐘逾時出場費 載運裝潢品等之貨車須依借用單位排定之時間及順序進場, 未遵照排定時間者, 警衛人員得視場內狀況禁止該車輛進入展場 3 小客車不得進入展覽場 ; 進場之車輛到達定位後必須關閉引擎 展場內車輛行車速度不得逾每小時 10 公里 42

48 4 高空工作車進場前須由借用單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許可後, 方得入場作業 5 世貿一館 世貿三館特別規定 : (1)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地板載重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賠償責任 ( 展覽大樓 2 樓展場樓板承載重量為 400 公斤 / 平方公尺 ; 世貿三館展場地板承載重量為 2 噸 / 平方公尺 ) (2) 車輛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3) 相關載重限制之規定如下表 :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樓板與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1. 樓板載重限制 ( 展品 ) 每平方公尺不得逾 1.3 噸 每攤位 ( 以 9 平方公尺計 ) 最高載重量 ( 包括機器 展示設施及人員重量 ) 為 11.7 噸 2. 貨車載重限制 ( 含車 (1)2 軸車輛不得逾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不得逾 25 噸 輛及貨物總重 ) (2)2 車安全距離為 9 公尺以上 3.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重不得逾 13 噸 (2) 相鄰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4. 吊車吊載重量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超過 15 噸, 相鄰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撐架下方襯墊木板或鋼板, 尺寸不得小於 30 公分 ( 長 )х30 公分 ( 寬 )х15 公分 ( 高 ) (4)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應經由主辦單位於入場 5 天前向外貿協會提出書面入場申請 另任何噸位之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均應向外貿協會提出申請, 並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將該申請送達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車輛若有裝載貨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經世貿一館管理單位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5) 柴油堆高機數量限制 : 原則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容納 4 部堆高機作業 ( 中庭 D 區最多允許 2 部堆高機同時作業 ) (6) 世貿一館展場入口高 4.2 公尺, 寬 7 公尺, 世貿三館展場入口高 5 公尺, 寬 6.5 公尺 ( 但世貿三館之展場高度係 4.47 公尺 ), 貨車 展品或裝潢品如逾該尺寸,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7)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空氣污染防治費收費方式 : Ⅰ. 於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至下午 7 時 ) 入場作業 : 申請單位至遲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填妥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並送達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 入場時並須繳保證金新台幣 2 千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使用者須負責將現場警衛提供之轉接頭與鋁風管套接於車輛之排氣管出口, 並於作業結束後將該轉接頭與鋁風管交還該警衛 上述空污防治之費用為第 1 小時收費 500 元, 之後每小時 300 元, 計價時間自車輛入場時起算至離場為止, 不足 1 小時之部份, 以 1 小時計 車輛入場申請未及於 2 個上班日前送達展場管理組者, 費用依上列標準加收 50% Ⅱ. 於非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前, 下午 7 時後及國定例假日 ) 入場作業 : 免洽收全額空污管制費, 但仍須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Ⅲ. 如申請案太多, 或基於其他考量, 外貿協會有權修改時段或更改日期或不同意此申請 (8) 如有使用抓斗車之需要者, 借用單位應事先提出申請 抓斗車作業地點限於世貿一館 A B C 區, 嚴禁於 D 區及展館外圍主要出入口作業 抓斗車於展場內之作業時間, 於上班日限定在 19:00 以後與 06:00 之前, 假日之作業時間不限制, 惟主辦單位應自行考量水電 地毯等拆卸工作所需之先期作業時間 展覽 / 活動主辦單位須於抓斗車入場 5 日前向管理單位提出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外貿協會得依安全秩序之考量拒絕或核准該申請 抓斗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 4 輛進入, 並須比照前述關於吊車之規定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9) 吊車及抓斗車禁止進入世貿三館展場內作業 43

49 6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1) 各區貨車皆限由展館東側 ( 經貿一路車輛入口 ) 進入 至雲端展場車輛需由貨車斜坡道 ( 或稱為迴旋坡道, 總寬度 11.4 公尺, 高度為 6 公尺, 車輛限高為 4 公尺 ) 上樓 (2) 各區貨物出入口高度及寬度如下 : I 區 :5 公尺高,9.9 公尺寬 J 區 :4.5 公尺高,11.6 公尺寬 K 區 :5 公尺高,10 公尺寬 L 區 :4 公尺高,11 公尺寬 M 區 :8.5 公尺高,11.9 公尺寬 N 區 :4 公尺高,10.1 公尺寬 1 樓展場及雲端展場全區之貨車限高為 4 公尺, 車輛或貨物總高度超過 4 公尺者, 需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 包括超高貨櫃車 4.25 公尺 ), 經許可後依指定動線及時間入場 (3)1 樓展場地板載重 5 公噸 / 平方公尺 雲端展場地板載重 2 公噸 / 平方公尺, 入場車輛或物品如超逾貨物入口及貨梯門寬或迴旋坡道限高等規定者, 禁止進入展場 ;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高或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4) 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 一樓展場 ( 含入口車道 ) 1. 貨車載重 ( 含車輛 (1) 2 軸 20 噸 ;2 軸以上車輛 43 噸 及貨物總重 )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1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18 噸貨物 ( 不得大於 36 噸 ), 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 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3. 吊車載重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27 噸 ; 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 ( 荷 ) 重 18 噸以下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或鋼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最高吊重 18 噸以上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 長 )х90 公分 ( 寬 )х15 公分 ( 高 )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雲端展場 ( 含斜坡道及卸貨平台 ) 1. 貨車載重 ( 含車輛 (1) 2 軸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 35 噸 及貨物總重 )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8 噸貨物 ( 不得大於 16 噸 ), 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 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3. 吊車載重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12 噸, 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 ( 荷 ) 重 8 噸以下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或鋼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最高吊重 8 噸以上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 長 )х90 公分 ( 寬 )х15 公分 ( 高 )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5) 凡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 ( 吊車 ) 堆高機及吊貨卡車等進場作業, 應填具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重型車輛入場申請表 經由借用單位於進 ( 出 ) 場 20 天前向南港 1 館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進場時須提示 地磅單 經南港 1 館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44

50 (6) 外圍公共區域 ( 如出入口 人行道 廣場 卸貨區及停車場等 ) 禁止抓斗車進場作業 7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 (1) 裝潢材料之進出應由地下停車場搭乘 號貨梯, 且運送之物品不得超過各貨梯標示規格 ( 如下表 ), 並應留意各出入口與走廊間天花板高低之變化以免碰撞 電梯編號 長度 ( 公尺 ) 寬度 ( 公尺 ) 高度 ( 公尺 ) 載重量 ( 公斤 ) , ,600 (2) 使用汽球或花卉裝飾場地者, 應於地下一樓候車亭灌裝安全氣體 ( 氦氣或空氣 ) 或修剪花材 ; 現場插花者, 應於花器下方及周遭工作範圍舖設塑膠布, 並應負責善後作業清潔 (3) 樓板載重限制為 400 公斤 / 平方公尺, 攤位高度以 2.5 公尺為限, 二攤位間之走道至少應留 2 公尺 (4) 承租之展覽 ( 示 ) 區域 ( 含攤位及公共走道 ) 應滿舖地毯, 並限於租用區域進行裝潢布置工作, 施工時應於地毯上加舖保護物 ( 如 PVC 膠布 ), 地面嚴禁使用鋼釘 二 進場作業程序 1 裝潢廠商應於開展前 1 天進場時間結束前完成清場, 未如期完成者, 請依規定申請場地延長使用並支付相關費用 開展當天如需進行微調, 裝潢廠商僅得以攜帶輕便工具及材料, 於參展廠商進場後 展覽開展前完成, 以維持展覽形象與展館安全 2 水電承包商應於進場施工前將承包攤位之平面圖一份交予管理單位備查, 否則不得進場施工 水電承包商獲借用單位同意後, 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先行進場佈線, 獲准後入場施作 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亦須先獲借用單位同意 3 大型機械展覽或重型展品展覽時, 地毯承包商應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提前入場, 獲准後方可進場進行攤位地毯之鋪設工作, 且須支付相關衍生之水電費及警衛費 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應先得到借用單位同意 4 如攤位裝潢採木作方式, 應事先於展場外施工完成後運至展場組合 5 所有裝潢作業, 借用單位須要求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必須投保營造綜合險或安裝綜合險 (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或安裝工程損失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 如因裝潢施工, 而致設施損壞或人員傷亡, 概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6 未向管理單位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者, 應於開展前 15 天依本規範規定補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始得進場施工 7 借用單位應將展覽工作證之樣張於裝潢進場前 3 日送管理單位俾供展場入口警衛鑑別用 8 為確實掌握攤位點位及相對應位置, 請裝潢廠商於攤位設計規劃前至現場丈量攤位尺寸 三 出場作業程序 1 凡於地面張貼地面膠帶之裝潢商須於展覽結束後完成膠帶及殘膠清除作業 2 凡使用玻璃製品 ( 含裝潢品或展品 ), 退場時均須保持完整, 並由裝潢廠商自行回收, 不得以打碎方式處理, 違者依後述每一事項處以新台幣 2,000 至 5,000 元之該款處罰規定辦理 3 攤位之展品 裝潢材料及廢棄物應在出場期限前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不得影響後 ( 接 ) 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 若出場期限之隔天有空檔時, 不及於出場期限前出清者, 得於隔天運離, 場地租金另計 4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依據 台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規定, 展館外之抓斗作業, 須於夜間 10 時前結束 借用單位應事先考量進出場作業時間, 並申請足夠及合理的進出場檔期 5 借用單位應督導廠商視實際需要自備可增加底部面積之工具 ( 如鋼樑 鋼板 墊板底座或枕木等 ) 以減輕車輛與貨品之集中載重負荷, 維護展場安全, 由於車輛或其載物之重量操作或其他原因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 借用單位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 註 : 展品或裝潢品如逾展場出入口之高度與寬度限制,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出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45

51 第五章責任一 風險分攤 1 展覽或活動期間參展廠商對其展品 物料 裝潢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 並視需要自行辦理保險, 如有遺失或毀損, 外貿協會不負賠償責任 2 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或活動期間( 包含展前布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負責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與外貿協會無涉 ; 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並自行投保保險 3 為維護展品安全, 請借用單位於展場另行加裝監視器, 並請參展廠商妥善照料其展品及財物, 如有必要, 參展廠商可自行於攤位上加裝監視器, 如展品或財物發生任何損壞或遺失時, 外貿協會概不負責 4 施工或搬運時如損壞會展場所設施, 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如因施工不慎而致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 概由借用單位統籌負責處理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 違規處理 1 嚴禁於本會會展場所內抽煙, 違規吸煙者處罰如下 : 第一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不記點, 裝潢廠商應責成所屬抽煙員工改善第二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1 點第三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2 點後續抽煙每增加 1 次, 則增加記點 1 點, 記點對象為抽煙者所屬裝潢廠商, 記滿 3 點則裝潢廠商將喪失裝潢廠商登記資格一年, 未取得登記資格前, 將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 2 嚴禁於展場內飲酒( 含酒精飲料 ) 嚼食檳榔或口香糖, 為顧及形象及安全, 展場內禁止打赤膊或穿著拖鞋或攜帶寵物 惟因展示需要, 須攜帶寵物入場, 已事先申請並經外貿協會同意者, 不在此限 3 如本規範另有規定外, 借用單位 參展廠商或裝潢廠商違反本規範時, 外貿協會得採取下列處置 : (1) 斷水 斷電 (2) 封閉攤位, 禁止展出 (3) 禁止該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或參展廠商 2 年內不得參與外貿協會舉辦或參加該項展覽 (4) 視情節輕重對借用單位及 / 或裝潢廠商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之懲罰措施 : Ⅰ. 每一事項得以對借用單位處以新台幣 2,000 至 5,000 元之罰款 ( 如逾期未繳罰款, 得自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 及 / 或對裝潢廠商開立裝潢違規通知單 ( 不記點 ), 受通知者應於期限內改善, 若期滿未改善, 一般違規記點 1 點, 重大違規記點 2 點 ( 每個攤位各別計算後加總 ), 如於一年內累積記點滿 5 點者, 取消進場工作證, 且 12 個內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所屬展場施工 Ⅱ. 因違反本規範而導致其他重大安全事故者, 每一事件罰款新台幣 2 萬元 若涉及對展場保全人員之暴力行為, 初犯罰款新台幣 1 萬元, 後續再犯每次加罰款新台幣 1 萬元依此累計 Ⅲ. 經勸告而未依管理單位規定改善者, 立即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連帶負責, 或逕自其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本規範網址 46

52 附件 10-1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106 年 8 修訂 目的 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依據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第二章第一點 規定辦理 特此明定施工廠商 承攬人及其再承攬人等應遵守本規範 本規範未規定者 適 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適用範圍包含進入本會各區域工作之承攬工作者及經本會所核准者 於施工期間 除遵守合約規定外 應同時遵守政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本會職業安全衛生規 定 第壹章 法令規定 本規範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及第 27 條 事業單位於交付承攬時 善盡危害告知及統合安全 衛生管理義務 督促各級承攬人 使其勞動場所之安全衛生條件符合有關法令規定 一 第 26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 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 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 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 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二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 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 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 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 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應指定承攬人 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第貳章 一般規定 一 承攬商應遵守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本會有關之安全衛生規章 二 承攬商之再承攬人 其責任與義務與承攬人相同 應遵照本作業辦法 三 承攬商於工程開工作業前 應依事前告知之工作場所環境中潛在危害採取必要的危害預防措施 其他法 令有規定者亦應遵守執行 四 承攬廠商所聘僱之工作人員需年滿 18 歲 投保勞工保隩或意外隩 五 入場作業工作者 應由承攬商進行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並聽從本會必要協助及指導 其執行結果 應留存紀錄 六 與本會共同作業之施工廠商 承攬人及其再承攬人 應加入本會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協議相關安全衛生 事項 並遵守協議約定事項 七 承攬商施工前 應擬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及各項自主管理檢查表 對於可能發生之災害及意 外事故 事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八 有關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各項自主管理檢查表 協議事項 會議記錄 緊急應變計畫 均應 47

53 確實填寫及妥善保管 本會必要時得要求檢查 九 因職災預防措施不足及疏於管理 教育 造成人員傷害 工作損失 觸犯法令之一切責任 由承攬廠商負完全責任 十 承攬商於施工前應填寫施工時間申請單 經本會核可後實施 十一 承攬商對於危隩作業如侷限空間 吊掛 高架 施工架 動火 活電等作業 應填寫危隩 作業申請單 經本會核可後實施 十二 本會對於承攬商之作業設施或作業方法 認為有危害人員安全顧慮時 得隨時令其停工 至危害消失為止 十三 作業人員進入工作場所 應依作業特性 配帶必要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 十四 危隩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應依法取得合格執照 始可操作 十五 承攬商必須負責施工現場環境清潔 整頓 工程所產生之廢棄物應自行清除 第叁章作業中注意事項 一 施工區域應穿著工作服 戴安全帽(符合 CNS 1336 標準) 工作鞋 嚴禁赤膊及穿著拖鞋 二 施工區域應設置警告標示 三 易燃物應標示並隔離存放 四 人員不得搭乘堆高機或吊車等搬運機具 五 嚴禁使用堆高機當作工作平台 六 危隩氣體及油類使用 必須分類並做好管理 七 每日作業前 應實施作業前安全防護裝備檢查及機具檢點 八 吊掛作業下方嚴禁人員行走或逗留 九 不得任意啟動本會電氣及機器開關 十 經常定期檢查及保養機械設備 十一 正確使用防護具 防護具應檢點 十二 電器接線應按指定開關箱接用 絕緣損壞之電器用品嚴禁使用 十三 施工區域嚴禁吸煙 施工時間內嚴禁酗酒 第肆章 其他作業注意事項 防止高架災害安全作業規定 一 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架作業 應使用作業平台或施工架 二 高架作業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護欄 人員上下用爬梯及施工架之強度規格 需符合國家安全 標準 三 承攬商僱用高架作業人員 應先查核健康狀況 凡有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規定限制之 情況 禁止其從事高架作業 四 高架作業施工場所之周圍 應設置警告標示及安全圍籬 警告或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危 隩區 五 接近架空電路之高架作業 應先作好絕緣防護措施或設置屏蔽及警告標示等防護措施 以防 止感電危害 48

54 六 施工架之設置 連結 支撐材 衍條 防護設施等應依相關法規要求設置 七 於有掉落危隩顧慮之開口 應設置適當強度之護欄 並設立警告標示 八 高架作業施工人員 其使用安全帶 安全索 應考慮施工地點至地面之高度 調整適當長度 索確實繫牢於附近高出腰部之堅固構造物上 必要時可設置安全母索 以供繫掛安全帶 九 每日作業前需確實檢查安全防護措施 及自主檢查作業 十 現場施工架之組構應具證照合格人員所核可後方可使用 防止感電災害安全作業規定 十一 非確知該電路已停止送電 切勿接觸電路內部 十二 檢驗電路是否有電 應使用檢電器具 十三 不得以電線或其他金屬線代替保隩絲 十四 電線上不可懸掛物品 十五 不可在電線上接裝過多電器 以防過載 十六 電器 電線絕緣破損時 應即停止使用 十七 電器起火 應以乾粉滅火器撲滅 十八 高架電焊作業 需確實鋪設防火遮蔽 十九 電焊機需加裝防電擊裝置 二十 電線放置地面上 為防止人員觸電 應使用絕緣線槽保護 防止墜落災害安全作業規定 廿一 對於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 有遇強風 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隩時 應 使勞工停止作業 廿二 對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 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廿三 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具有堅固之構造 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 腐蝕等現象 廿四 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廿五 合梯單邊不得站立 防止侷限空間災害安全作業規定 廿六 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侷限空間之作業場所 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 廿七 侷限空間從事作業時 因空間廣大或連續性流動 可能缺乏氧空氣 危害物質流入致危害 勞工者 應採取連續確認氧氣 危害物質濃度之措施 廿八 應指定合格人員檢點該作業場所 確認換氣裝置等設施無異常 廿九 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 四用氣體偵測器 並採取隨時可確認空氣 中氧氣濃度 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三十 應準備之防護設備 救援設備及載明使用方法 高空工作車及起重機安全作業規定 卅一 高空工作車及起重機升起之伸臂等下方從事修理 檢點等作業時 應使從事該作業勞工使 用安全支柱 安全塊等 以防止伸臂等之意外落下致危害勞工 卅二 高空工作車及起重機應具有合格人員方可操作 卅三 起重機應具有一機三證合格證明文件 始可進場 49

55 卅四 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及起重機載荷重及能力 卅五 為防止高空工作車及起重機之翻倒或翻落 危害勞工 應將其外伸撐座完全伸出 並採取 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 路面之崩塌等必要措施 危隩物質災害安全作業規定 卅六 實施處理及認識訓練 正確瞭解危隩物質的性質 卅七 危隩物應勿放置超過法定容量 卅八 避免危隩物因地震 撞擊等原因而起火 卅九 降低災害發生時延燒 傷害的程度 四十 應依各種危隩物質來考量滅火設備及對策 第伍章 事故通報 一 發現職業災害者 應即時以口頭通知承攬人之監工 工地負責人 並通知本會負責人員 二 承攬人之監工或工地負責人 應立即設法搶救並立刻通報救護單位 將傷患送往附近醫療院 所治療 同時暫停施工 退避至安全場所 直到危害因素消滅 並經勞動檢查機構及本 會核准後始可復工 三 事故善後處理 承攬人應配合本會填寫意外事故職業災害調查分析報告表 四 若發生重大災害時 經搶救處理後 應保持現場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 以便司法機關及勞動 檢查機構之鑑定與檢查 五 若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時 承攬人應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 構 並通知本會負責人員 六 災害發生後 承攬人應在工程協議會中做災害經過及對策報告 七 災害發生後 承攬人應對所屬員工做機會教育訓練 防止再度發生類似之事故 第陸章 教育訓練 一 承攬商應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 二 勞工對於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有接受之義務 三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 應參加勞動部所核可單位舉辦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四 對特殊或具高風隩作業之勞工 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柒章 附則 一 本規範經秘書長核定後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50

56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106 年 8 修訂 一 依據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第二章第一點規定辦理 明定施工廠商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 作 為本協會管理之依據 特訂本規範 本規範未規範者 亦應符合其他法律規定 二 本規範適用範圍 包含進入本會各區域作業之施工廠商工作者及經本會所核准者 三 借用單位之施工廠商 施工之全部或部分勞務 交由另一承攬人承攬時 施工廠商應告知承攬人遵守本 規範各項規範 承攬人就其全部或一部分再承攬時亦同 四 借用單位於展場施工期間 全程指派具有安全衛生資格人員於現場監督施工廠商確實遵守本會制定之各 項規範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要求 五 兩家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時 需互推一人為工作場所負責人 並以書面告知本會 六 承攬人承攬本會各項業務時 就其承攬部分負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再承攬人 亦同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交付再承攬時 應於事前告知再承攬人有關本中心之 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七 施工廠商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備及器材 以維護人員之施工安全 承攬人應要求所屬施工人員嚴格遵行安全作業規定 如因預防措 施不足或所屬施工人員失誤 所引起之一切損失 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 概 由承攬人負其完全責任 若損及本會或其他第三者之財務時 承攬人應負責賠償 八 施工期間 承攬人應確實遵守空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廢棄物清理法 噪音管制 法及其他相關環保法令 九 施工廠商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 落實各項施工安全管理 有立即危隩者或不符本 會工作安全相關規範 本會或借用單位得要求立即停工 限期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逾期仍未停 止 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 本會得扣工程合約款及借用單位保證金 施工廠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 法令 裁罰金額 情形嚴重者 並得終止或撤銷合約 十 施工廠商施工前依施工性質辦理侷限空間 吊掛 高架 動火 活電 或其他危隩作業之申 請 經本會核准後始可動工 十一 施工廠商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訂定之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 對其所屬施工人員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作成紀錄 以供備查 十二 施工廠商施工期間為正常上班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至 5 時 但 經本會核可者 不在此限 十三 施工期間如發生職業災害 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立即處理 十四 本作業規範經秘書長核定後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51

57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施工廠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裁罰項目 106 年 8 修訂 說明 違反法令規定 致本會遭開立罰緩概由違規廠商負一切法律賠償責任 違 反 項 目 金額 新台幣 (元) 備註 項目 預防墜落 1. 起重機 吊臂工程車擅自改造附加設備(吊桶 橫擔等)從事高架 作業 車輛 2. 吊籠或供人員搭乘上下之設備未檢查合格 未自動檢查或擅自改造 或護欄高度不足 90 公分 人員未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應符合 CNS 1336 標準) 每具 3.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處所未架設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施工架 或工作平台 且未設置安全母索 (限高度 3.8 公尺以上才能使 用) 並未使作業人員確實鈎掛安全帶 每人每處 4. 高差在二公尺以上工作場所(含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有護欄 扶 手 護蓋等防護設施 每處 5.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處所設置工作平台困難 但仍未舖設符合標準之 安全網 防護網 每處 6. 搭架處昏暗未裝設照明及未有防止人員墜落防護措施 每處 7. 水平安全母索設置低於高度 3.8 公尺 且其安全母索中間杆柱間距 未超過 3 公尺以上 每處 8. 施工架上使用梯子 合梯等從事作業 每處 9. 鋼管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份或交叉部份未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 實連接固定 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每座 10. 二公尺以上施工架未舖滿踏板 或踏板鏤空縫隙大於三公分 踏板 有脫落或位移之虞 每件 11. 護蓋未有效防止滑溜 掉落或移動 每處 12. 工具或物料放置於施工架上或放在高處結構物上 未加以固定有飛 落之虞 每處 13. 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或施工架 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 上下之設備 每處 14. 使用之合梯超過二公尺 未設置垂直母索供勞工繫安全帶 每件 15. 使用合梯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規定 或於合梯上 行走 立即離場 每架 16. 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 未採取有效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 每處 52

58 17. 攤位搭設高度超過 2.5 公尺 含展品陳列及攤位隔間 標誌部分 超過 4 公尺 未向本會申請者 每處 18. 使用高空工作車 作為展場物件支撐頂高使用 每處 19. 高工工作車使用前未申請 且未設專人指揮監督勞工依計畫從事作 業 或作業人員攀爬高空工作車欄杆作業 每件 20. 抓斗車作業 於抓臂迴轉半徑內未發現有明顯管制人員進行現場管 制作業也未設置三角錐警示 每件 21. 拆除構造物 並未設置有明顯之標示或三角錐警示 且拆除物下方 人員任意進出有物體飛落砸傷之虞 每件 22. 超高攤位施工方式未依施工圖說內容施作 每處 項目 預防感電 23. 配電活線或接近活線作業未使用絕緣防護具且無人監督 每人 24. 任由非相關電氣技術人員從事活線或接近活線作業 每人 25. 停電作業工作之兩端或工作桿作業前未檢電 未掛妥接地線 每處 26. 配電工程活線或接近活線作業掩蔽不全 每處 27. 停電工作中於電路停電後 電路開關未上鎖或未掛停電作業警示 牌 每處 28. 在良導體設備內作業 照明燈未使用電壓 24V 以下之電源 每件 29. 電源線穿越金屬結構物 暗渠或水 人孔等良導體場所 未使用絕 緣電纜線或同等絕緣效力以上者 每處 30. 已掛停電作業卡之電氣設備擅自送電或操作 或未掛妥停電作業卡 即從事檢修作業 每處 31. 開關場 開關箱 電盤 線路系統停電作業點兩端未絕緣 未檢 電 未確定掛妥接地線 掛牌及未防止逆送電措施 每處 32. 於停電線路上 欲剪斷或接續電線時 其工作點之兩端或其分歧點 未掛妥接地線或未防止逆送電措施 每件 33. 接用臨時電源未使用插座 而以裸線端直接插用或鉤掛 每件 34. 以銅線 鐵線等代替保隩絲或將電線接於一次側 每件 35. 電線電纜被覆破損或銜接處未使用絕緣帶包紮或僅以工業膠帶包紮 者 每件 53

59 36. 未經許可開啟電盤箱 或私自接用電源者 每處 37. 未經許可任意將車輛開入開關場或管制區域內 每車次 38. 未在指定施工區域範圍內工作或擅自施工作業 每件 39. 未經許可擅自操作本中心各項設備或管閥 每件 40. 隨意拆卸或掛設停 送電標示卡及警告標誌 每處 41. 施工用電源各分路未裝設漏電斷路器(設置後失效 視同未裝置) 電纜線延長銜接處以電焊把手銜接者 每處 42. 電動機器或設備未確實掛妥接地線 每件 43. 攜帶超長物體通過或準備通過開關場 電氣加壓設備或管制區域 每件 44. 電焊或氣焊作業未採取舖設擋板 防火毯等防火措施 使得火星四 濺 每件 45. 交流電焊機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設置後失效 視同未裝置) 未辦理自動檢查 每件 46. 直流電焊機外殼未接地 未辦理自動檢查 每件 47. 電焊機二次側接地線未直接接於工作母材上 引發短路 火花 導 致設備受損 損壞 每件 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 未保持 80 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 間 每處 49. 配電盤開關箱門板未依規定標示及上鎖 每處 50. 開關箱內匯流排同線裸露部份未設置絕緣遮護 開關箱外殼未接 地 每處 項目 預防火災及爆炸 51. 電 氣焊作業未舖設檔板或防火毯 防止火星四濺 每件 52. 在嚴禁煙火區未申請動火許可擅自動火 防護區劃未使用耐燃材 料 地毯 窗簾 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等未使用防焰材質裝修 30,000 每處 53. 油布 包裝紙 木屑 塑膠袋或其他易燃物任其棄置未妥善清 理 每處 54. 在坑井 塔 槽 人孔 隧道及涵洞等局限空間作業 未經申請動 用火種而動火者 每件 54

60 55. 氧氣 乙炔鋼瓶漏氣或壓力表損壞未停用檢修 或堆積貯存於工作 場所未妥善管理 每處 56. 氧氣 乙炔或其他高壓氣瓶未繫牢 直立使用 或未加設遮蓬任由 太陽曝曬 每處 57. 在禁煙區吸煙或在油漆施工中吸煙 每人 58. 在工地現場燃燒任何物體 每處 59. 氧氣 乙炔瓶或高壓鋼瓶以單索吊運 未使用吊籃或吊運時未繫 牢平穩 每件 60. 任意移動滅火器或使用後未歸原位 每處 61. 在限制動用火種場所 雖經許可動用火種施工 但仍未做好各項 防火安全措施 每項 62. 使用電焊機時 二次側接地線未鎖緊而任其炙熱發紅者 或電焊 機外殼未接地 每處 63. 油漆 有機溶劑等空桶任意棄置 或堆積貯存於工作場所未有效通 風 妥善管理 每處 64. 在坑井 塔 槽 人孔 隧道及涵洞等局限空間作業 未作氧氣 危隩物及有害物濃度測定(未留紀錄視同未測定) 或未通風 換 氣 派專人監護 每處 65. 人孔作業作業人員未掛妥安全帶 安全母索 救生索 捲揚式防墜 器 未備置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器具使用者 每人 或處 項目 預防中毒 項目 預防其他事故 66. 危隩性機械或設備未取得檢查合格證 或未辦理自動檢查 無紀錄 可查者 操作危隩性機械或設備人員未經法定訓練合格 每件 67.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及操作作業 未派專人指揮或作業人員未領 有特殊安全衛生訓練合格証書 每人 或件 68. 起重機 吊籠 捲揚機 人員乘座專用箱或升降設備作業中 人 員攀登於被吊物件上或吊具上 每人 69. 吊運作業時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 每人 70. 起重機外伸撐座未伸至最大極限位置 每件 71. 使用各式砂輪機未載妥保護面罩或防護眼鏡者 每人 55

61 72. 從事粉塵作業時 未使用安全護目鏡及呼吸防護具 每人 73. 施工廠商工地及工安負責人 無故未參加施工前危害告知會議 工 安座談會 工安連繫會議及其他工安會議 每人 74. 未經許可任意操作消防設備或使用本會任何電氣設施 或未經許可 進入非施工區域 每件 75. 消防及避難設備前堆放裝潢物件 有妨礙使用之虞 每處 76. 起重機具吊鈎無防滑舌片 過捲預防裝置 運轉時 人員在吊舉物 下方 每件 77. 高空作業未備工具袋 隨意拋擲工具 器材 物料 每次 78.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區域未戴安全帽(應符合 CNS 1336 標準) 未繫 妥安全帶 裸露上身 未穿著工作鞋 未佩戴相關作業防護工具 每人 79. 工作場所負責人離開現場未指定代理人或代理人未到現場 每次 80. 被指定人員未參加工安違規講習 安全接談或宣導訓練 每人 81. 現場施工人員異動未填報 或與工作證照所有人不符 每人 82. 經現場查對施工人員未在施工人員名冊內 作業前未對施工人員實 施勤前教育訓練並留存記錄 每人 83. 施工廠商未按照原排定之工程施作 或於夜間 例假日出工施作未 事先申請工作許可 擅自施工 每件 84. 起重機進本會作業未辦理進廠申請 駕駛員及起重機未備妥一機三 證文件 每車 85. 任意拆除或蓄意使安全衛生設備喪失效能者 每件 86. 施工廠商於進場作業期間發生死亡災害或罹災人數三人以上之重 大職業災害(500 萬以下工程扣減工程款 1/10) 500,000 每人 或件 87. 施工廠商於進場作業期間發生失能傷害或火警 非重大職業災害 (500 萬以下工程扣減工程款 2/10) 未於事故發生三日內報告者 加倍扣款 100,000 每人 或件 88. 營造工程施工架組配 擋土支撐 模板支撐 鋼構組配 隧道開挖 或襯砌 缺氧作業 有機溶劑作業 露天開挖作業等未選任領有安 全衛生訓練合格之作業主管 負責監護 每件 89. 進入本會施工作業人員未能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6 條 及附表 14 內容完成教育訓練並提出證明 或其他法令及相關工作 性質應取得勞安證照者 每人 90. 未確實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每項 56

62 91. 工作場所有車輛進出通行被撞之虞時 未指派專人指揮引導 工作 者未配戴反光帶之施工背心 每人 92. 電焊機進場 未申請檢驗商檢查合格 每件 93. 起動機進場 未申請進場許可 每件 94. 作業場所未設置足夠之採光照明 使勞工於照明不足之場所工 作 每件 95. 作業場所每日工作完畢 未加以整理整頓 每次 96. 作業人員未依規定參加勞工保隩者 每人 97. 電焊機二次側電焊把手至電焊機接線端子之電纜線長度逾 50 公 尺以上或電纜線破皮或延長線接點裸露未絕緣 每件 98. 電焊機擺置現場停工未使用期間未辦理自動檢查或安全措施狀 態不符法令規定 每件 99. 電焊機二次側接地線未直接接於工作母件上或未使用可撓性電 纜線作為接地線 每件 100. 攜帶含有酒精成分飲料(維士比 保力達等)進入作業場所者或 於作業場所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者 每人 101. 使用挖土機 堆高機等車輛系營建機械從事吊掛作業 每件 102. 進場堆高機未有安全標章 每台 103. 堆高機頂蓬 後扶架拆除 每台 104. 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 未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 並將原動 機熄火 制動 每台 105. 堆高機設置之警報裝置未確實使用 每台 106. 使用堆高機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作為上下工具 每件 107. 拒絕 規避 阻撓主管機關或本會相關人員工安查核 每件 108. 其他違反本交付承攬工程安全衛生輔導要點各項條款暨合約相 關工安規定及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各項規定 經書面通知限期改 善而未改善者 每件 109. 如有違反法令規定 致本會遭開立罰鍰或因而衍生之意外責任 者 概由主辦單位及相關違規廠商負一切責任 57 每件每人

63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世貿一館 展覽場地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說明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規定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 時 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 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 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 攬人 承攬廠商在施工期間 除恪遵政府職安法令及其他法令外 另依照本會展覽作業 手冊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 範 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規範辦理 工作場所環境 (請敘述場所環境狀況) 可能危害因素 墜落 滾落 跌倒 衝撞 物體飛落 物體倒塌 崩塌 被撞 被夾 被捲 被切 割 擦傷 踩踏 溺斃 與高溫 低溫之接觸 與有害物等之接觸 感電 爆炸 物體破裂 火災 不當動作 無法歸類者 非上下班公路交通事故 其他 應採取危害防止措施 58

64 附件 10-2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106 年 8 修訂 本 於民國 年 日至 年 日期間假 貴會 舉辦 本單位已確實瞭解施工場所安全衛生之設施 與要求事項 在施工期間本單位及承攬廠商願確實執行政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其他 法令規定 若有再承攬情形 將轉告再承攬人應注意職安事項及其他法令相關規定 在施工期間內有任何疏忽致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時 本單位及承攬廠商願負 一切法律賠償責任 在施工期間本單位及承攬廠商對貴會之設備或器具不得損壞 如 有損壞 願照價賠償或無償修復 本單位及承攬廠商保證於作業期間 要求所僱工作者確實遵守下列規定 1.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2.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3.場地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4.本單位及承攬廠商應前往 規定 作業期間若有違規事項 願依規定接受處罰 本單位知悉外貿協會已逐一口頭告知上述職安內容規定 本單位已充分閱讀且明瞭 貴會工作場所環境與規定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立承諾書廠商/機構/單位 簽章 負責人 簽章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日 59

65 附件 11 世貿一館及世貿三館 裝潢材料留置展場申請表 本公司於年日至年 日期間, 裝潢材料須續留置於展場, 以參加下一檔之展覽, 如有損害或遺失概由本 公司負責, 與貴會無涉, 本公司同意按貴會規定繳交留置金 ( 收費標準每夜 NT$ 200/ 立方米 )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 : 聯絡人 : 電話 : 留 現場留置物品 立方米 審 填 置 金 計新臺幣元整 ( 大寫 ) 核 人 表 人 中華民國年日 60

66 附件 12 外貿協會展覽場展覽出場單 本單位借用貴會展覽場舉辦展, 已完成展館 A 區 B 區 C 區 D 區 H 區 G 區 ( 請勾選 ) 出場工作, 1. 經檢查展場內外, 現場無遺留任何展品 ( 含展場內外 ) 2. 現場未遺留大件裝潢廢棄物 ( 含木頭 木板 木條 地毯 油漆塗料與其容器 玻璃 沙石類 各種溶劑與廢液及其容器等 / 含展場內外 ) 現場遺留有大件裝潢廢棄物, 已委由貴會清潔合約商清理 ( 詳附件清運同意書 ) 3. 有新造成展場設施毀損 ( 註記於附圖 ) 或檢附損壞處之照片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展覽主辦單位 : 簽章 : 由主辦單位填妥上列各項後交由本會展場管理組檢查確認後完成出場手續 : 展場滑昇門關閉時間 ( 由管理組填寫 ) 展場關燈時間 ( 由主控室填寫 ) 日時分簽章 : 日時分簽章 : 遞送程序 :1. 由主辦單位填妥各項資料後連同進場單交由管理組檢查 2. 管理組檢查完畢確認完成出場後, 填妥 關門時間 通知主控室關燈 3. 主控室填妥 關燈時間 後, 於翌日退回展場外借組俾結算費用 61

67 附件 1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貨車及聯結車通行證申請書 事由 編號 申請期限自年日起至年日止 公司行號 用印處 負責人 公司地址 領辦證聯絡人 領辦證電話 全日禁行建國南北高架道路 環東大道 ( 高架段 ) 市民大道高架道路 ( 基隆路至環河北路 ) 麥帥一橋上層橋 麥帥二橋 新生北路高架道路 水源快速高架道路景福街下橋匝道 申請行駛路線 申請車輛號碼 擬辦 承辦 : 批示 附註 通行證編號 一 應附文件影本 :1. 行車執照 2. 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3. 工程合約書或委託書或相關契約書並有下列內容運送 ( 一 ) 物品名稱 ( 二 ) 起運日期及地點 4.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請檢附車輛委託證明書 5. 運送危險物品請檢附單位核發之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影本 二 申請聯結車通行證限夜間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行駛 三 土方砂石載運每日上午 06:30-09:30 及下午 16:00-20:00 禁止使用 四 申請書上用印 ( 蓋公司大小章 ) 領證簽章 62

68 附件 14 展場設施說明及周邊服務廠商 (一)展場服務設施及地點 服 務 設 施 1.一般服務查詢 地 點 世貿一館 1 樓入口 點 世貿三館入口 電 話 (02) 一 館: 轉 2258 分機 2259 分機 三館: 轉 2811 分機 2.郵局 世貿一館 1 樓西北角(世貿廣場入口) (02) 餐廳 世貿一館 2 樓 (02) 轉 影印及傳真服務 自費 世貿一館 1 樓信義路入口處服務臺 (02) 轉 會議室 研討會會場 (02) 一館: 轉 2224 分機 三館: 轉 2803 分機 (02) 一 館: 轉 2275(A) 2264(B) 2696(C) 2260(D) 三館: 轉 2819(東側) 2821(西側) 世貿一館 2 樓 世貿三館夾層會議室 世貿一館 1 樓 AD 區 BC 區登記服務臺 6.臨時辦公室 世貿三館入口旁兩側 7.醫護室 世貿一館 1 樓 AD 區登記服務臺旁 8.自動提款機 世貿一館 1 樓信義路入口及世貿廣場入口處 9.手機充電站 世貿一館 2 樓餐廳旁之空地 2C08 室前 (02) 轉 (二)展場周邊服務廠商 服 務 項 目 堆高機 報關行 餐飲 公 司 乙成堆高機有限公司 (02) 上昇堆高機有限公司 (02) 紳運公司 (02) 奕達公司 世貿一館: 浩允企業有限公司 2 樓中 西餐 全家便利商店 SUBWAY 世貿三館: 萊爾富便利商店 展覽攤位裝潢施工 清潔 水電 保全公司 電 (02) 總機 (02) 一館 2F 餐廳: 轉 2366 分機 全家便利商店:轉 2306 分機 SUBWAY: 專線 萊爾富便利商店: 專線 安益國際展覽有限股份公司 (02) 轉 688 歐也空間室內裝修設計股份公司 (02) 保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世貿一館 (02) 轉 2319 正年清潔有限公司 世貿三館 西北水電有限公司 (02) 轉 2314 (02) 轉 國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世貿一館 展一館 沈隊長 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世貿三館 展三館 林副理 1.以上所列( )公司係本會之合約廠商(有可能依每次重新招標更動) 如有需要請逕行聯絡 2.以上所列各公司僅供參考 63 話

69 附件 15 世貿1 3館展覽場 進 出場期間 或提早 供應中央空調申請表 展 覽 名稱 主 辦 單位 借 用 時間 借 用 區域 申請供應時間 年 日 時至 年 日 時 A 區 B 區 C 區 D 區 H 區 G 區 (1) 年 日 自 時 分至 時 分止 (2) 年 日 自 時 分至 時 分止 註 開放申請供應空調時間最早 最晚至 22 申請供應區域 實際供應冷氣時間 由 展 覽工 程 組 三館營運組填寫 A00 區 B 區 C 區 D 區 H 區 G 區 日 時 分至 時 分 簽章 進 出場供應冷氣 世貿一館: 每區每小時 NT$15,000 含 A B C D H 區 酌 收 電 費 每 小 時 含 稅 世貿三館: 每小時 NT$6,800 G 區 進 場 出 場 單 價 合 計 供應冷氣合計 小時 小時 由展覽工程組 三館營運組填寫 申請單位 展場外借組/三館 展覽工程組 三館營運組 註 1.由申請單位填寫 外借組收到申請單後 交工程 三館執行 2.於展前 10 天提出申請 送展場外借組或三館營運組 3.展覽工程組 三館營運組填妥 實際供應冷氣時間 欄 並簽章後於翌日退回展場外借組 4.收費標準如有調整 不另行公告 64

70 附件 15-1 世貿一館 1 樓展場獨立空調設備使用申請表 展覽名稱 主辦單位 展出時間年日至日, 每日時分至時分 申請供應時間年日至日, 每日時分至時分 申請供應區域 A 區 B 區 C 區 獨立空調電費元 / 小時 ( 含稅 ) A 區 :NT$ B 區 :NT$ C 區 :NT$ 主辦單位展場外借組展覽工程組 註 :1. 本表由申請單位填寫, 展場外借組收到申請單後, 交展覽工程組執行 2. 收費基準如有調整, 不另行公告 65

71 附件 16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 更新 擬使用會議室號碼 第 1 第 2 第 3 第 4 第 5 會議室 第 1 5 會議室間廊廳 借用期間 自日時至日時 活動名稱 借用單位名稱 要開發票的單位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發票地址 郵遞區號 統一編號 負責人 聯 絡 人 電 FAX 話 正式活動時間 自 時 分至 時 分 預期與會人數 預期與會貴賓(僅供參考) 本表所列設備均須向本會租用 不得自備 設備名稱 編號 數量 追 加 數量 日期 簽名 備註 E01/E51 桌巾(每桌計)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巾另行計費 E02/E52 桌圍裙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圍裙另行計費 E13/E50 椅套 E03/E53 舞台板(90 90 場地墊高用 E04/E54 旗桿 25cm) 各國國旗 250 公分 免費提供兩支 需加租者請填本欄 E11/E61 麥克風 (230x153cm) DVD 光碟放影機 E12/E62 單槍投影機 含銀幕第 其他 E14/E64 免費提供光碟片 75"*120" E15/E65 代客錄音 雷射簡報筆 E16 餐飲 E05/E55 E06/E56 申請借用單位 以本大樓現有國旗為限 不得自備,如需請逕洽 2 樓餐廳 聯絡電話(02) 分機 2366 其他聯絡事項 受理單位 桌椅排列方式勾選 請參考附圖 劇院型 標準型 教室型 其他 請繪簡圖 (蓋關防及大小章) 填表日期: 年日 最遲須於使用日一週前確認 備註 1 相關租借規定請參閱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外借實施規範 網址 2 本表視同會議室租賃合約 請於指定位置繕印 否則恕不受理申請 傳真號碼 借用 第 1 5 會議室間廊廳 須同時租用第 1 及第 5 會議室始可租用 4 為使活動順利進行 請於活動 3 天前確認設備 如活動當天臨時追加或變更設備 除視本大樓設備是否可提供 外 另按該時段設備租金加收百分之 20 費用;如變更標準容量 如 劇院型異動為標準型 將加收該時段會 議室租金 20% 66

72 附件 16-1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價目表 會議室場地費 表一 單位 新台幣/元/未稅 會議室名稱 星期一至星期五日間 每時段租金 第 1 會議室 21,800 第 2 會議室 15,500 第 3 會議室 20,200 第 4 會議室 13,400 第 5 會議室 21,800 2 樓廊廳 例假日及夜間 每時段租金 面積 (平方公尺/坪) 26, ,60 236/ , ,08 220/ , ,00 236/73 169/52 145/45 146/45 0 會議室設備價目表 表二 尺寸 (長 寬 高)公尺 標準容量 劇院型 250 人 標準型 144 人 教室型 84 人 160 人 100 人 60 人 人 120 人 70 人 108 人 72 人 48 人 人 144 人 84 人 7 單位 新台幣/元/未稅 編 號 E01/E51 設備名稱 桌巾(每桌計) 單位 桌 半日/全日單價 NTD.100/200 備 註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巾另行計費 E02/E52 桌 NTD.100/200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圍裙另行計費 條 NTD.100/200 最高不超過 50 條 E03/E53 桌圍裙 椅套 舞台板(90X90X25 公分) 個 NTD.100/200 場地墊高用 E04/E54 旗桿 座 NTD.100/200 高 250 公分 E05/E55 各國國旗(230x153cm) 面 NTD.100/100 以本大樓現有國旗為限 E06/E56 麥克風 支 NTD.400/800 免費提供兩支 需加租者請填本欄 E11/E61 DVD 光碟放影機 台 NTD.1000/2000 E12/E62 單槍投影機(1920*1200) 台 NTD.5000/10000 含銀幕 E14/E64 代客錄音 次 NTD.2000/4000 免費提供光碟片 E15/E65 雷射簡報筆 支 NTD.200/400 E13/E50 會議室基本配備 表三 會議室別 會議桌(不含桌巾) 麥克風(有線) 接待桌(含桌巾圍裙) 會議椅 主講桌 白板 指示牌 第 1 會議室 ~4 人 第 2 會議室 ~4 人 第 3 會議室 ~4 人 第 4 會議室 ~4 人 第 5 會議室 ~4 人 備註 1.日間時段為 08 00~12 00/13 00~17 00 夜間時段為 18 00~ 例假日(星期六 星期日及其他國定假日) 依 計價單位 加收 20%之場地費 (1)場地費用係包括基本配備 一般照明 空調及場地清潔 (2)基本配備若不需使用亦不得退費 3.本大樓免費提供每間會議室之基本配備數量詳上列表三 額外需求或現場臨時追加桌 椅費用另計 桌椅追加以 該會議 室之最大容量為限 其它設備依表二設備價目表收費 租用會議室舉辦展覽時 上述基本配備不予提供 其它設備依表二設備價目表收費 租用會議室舉辦展覽時 上述基本配備不予提供 非經外貿協會同意 所有視聽設備及餐飲均不得自備 為使活動順利進行 請於活動 3 天前確認設備 如活動當天臨時追加或變更設備 除視本大樓設備是否可提 供外 另按該時段設備租金加收百分之 20 費用 如變更標準容量 如 劇院型異動為標準型 將加收該時 段 會議室租金 20% 4.佈置或拆場(08:00~22:00) 租金按當日日間租金定價 6 折計;凌晨時段(00:00~04:00/04:00~08:00)佈置或拆場 租金按當日日間租金定價 3 折計 5.逾時使用未達 1 小時者 按該時段定價四分之一計收逾時租金 超過 1 小時未滿 4 小時者 以整時段租金計價 6.提供液晶電視播放會議及主辦單位名稱 承租單位於借用期間 如擬播放自行設計之特定檔案 承租單位須事先 提供電 子檔 該檔案內容須經本中心審核測試後始可播出 7.本表價格如有變動不另行通知 8.借用 第 1 5 會議室間廊廳 須同時租用第 1 及第 5 會議室始可租用 67

73 附件 16-2 世貿一館會議室桌椅排列布置圖 二之一頁 CONFERENCE ROOM 1 CONFERRENCE ROOM 5 CONFERENCE ROOM 1 68

74 世貿一館會議室桌椅排列布置圖 二之二頁 Conference Room 1 CAPACITY Style Theater Standard Classroom Room No

75 附件 16-3 借用時間 自 世貿三館會議室借用申請表 年 日 時起至同年 日 時止 展覽 活動 名稱 借用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發票地址 郵遞區號 統一編號 貿協使用時 請填寫員工編號 負責人 聯絡人 電話 FAX 預期與會人數 預期與會貴賓 僅供參考 會議室場地費 價格變動 恕不另行通知 編號 會議室別 半日為一 計價單位 GM 夾層會議室 NT$ 7,000- 單位 新臺幣/元 未稅 面積 公尺 可容納人數 11.9M 18.8M 約 34.5 坪 108 人 含教室型 36 人/12 張會議桌及劇院型 72 人 會議室基本配備 編號 會議室別 會議桌 cm 折疊椅(其他) 有線麥克風 GM 夾層會議室 1 36(72) 2 講桌 白板筆(擦) 1 3(1) 電動銀幕 100 吋 白板 海報架 1 1 費用另計 2 應繳費用及繳款期限 費用合計 承辦單位 含稅 繳款期限 年 其他聯絡事項 日 逾期未繳費 本申請表即作廢 申請借用單位 蓋關防及大小章 填表前請詳閱下一頁(附件 16-4) 世貿三館會議室借用實施規範 70 填表日期 年 日

76 附件 16-4 世貿三館會議室借用實施規範 一 借用程序 1.借用單位應先與本會三館營運組洽商安排可借用之檔期後 填寫 世貿三館會議室借用申請表 展覽 期 間 會議室優先保留供展覽主辦單位使用 2.借用單位於獲得本會預留場地後 請於繳款期限前繳款 完成借用手續 二 收費方式 1.會議室以每半日為一 計價單位 上午時段為 08:00 12:00 下午時段為 13:00 17:00 夜間時段為 18:00 22:00 連續借用者 12:00 13:00 及 17:00 18:00 時段不計費 2.週六 週日及其他公定假日 依 計價單位 加收 20 之場地費 (1)場地費用中包括基本配備 一般照明 空調及場地清潔 (2)基本 配備不需使用者 不得要求退費 3.逾時使用 不分進出場 展出或開會期間 每小時均以 1/4 計價單位 之 1.25 倍計收逾時使用費 4.上述場地費用中未含稅金 價格如有變動 恕不另行通知 三 取消預約 1.遇天災或重大事故致會議室無法使用時 本會除無息退還借用單位所繳場地費及設備使用費外 不負任 何 其他賠償責任 2.借用單位若因故欲取消預定之場地時 最遲須於起借日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送達本會 依照前述手續取 消 預約者 退還已繳場地費之 50 及已繳設備使用費之全部 如未在起借 14 天前辦理取消者 已繳費 用 概不退還 四 借用單位應遵守之其他事項 1.借用單位舉辦活動之廣告 宣傳品 邀請函件 標示牌及其他相關文件 均須詳細註明借用單位名稱全 銜 2.未經本會書面同意 不得將本會列為主 協辦或贊助單位 3.借用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所預定之會議室轉借其他單位使用或舉辦與原申請內容不符之商品活動 4.禁止現場零售 5.借用單位對本大樓內各項場地與設施應妥善使用 如有損毀 需負責修復或賠償 6.借用單位舉辦之活動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並應負責活動進行期間會場及與會人員之安全 7.借用單位對活動之執行 應自負一切法律負任 8.其他有關規定 請參照 世貿一館管理規則 辦理 五 布置規定 1.嚴禁於天花板或會議室內外牆面懸吊或張貼廣告物及宣傳品 不留殘膠之透明膠帶除外 宣傳 廣告 物 品得利用組合展架或隔板等設備揭出 2.如須於會議室內搭設展架或隔板者 其高度不得高於 2 米 俾符合消防規定 3.如使用木作裝潢 除布置前須於原有地板上加鋪地毯外 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 會展場所覽裝潢作業規 範 活動結束後所有裝潢及廣告物品請於借用時段內自行拆除 恢復原狀 71

77 附件 17 非車展之展示用車輛及摩托車入場申請表 公司名稱 : 攤位號碼 : 聯絡人 : 電話 : 分機 : 傳真 : ( 必填 ); 手機號碼 : ( 必填 ) 本公司將展示共 輛車子 ( 如 2 輛車以上敬請依序填寫另一張表格 ) 車牌號碼 : ( 如無車牌, 請寫說明 ) 廠牌 C.C. 數 : 請廠商注意 : 展示用之車輛一旦進場後, 必須依出場之時間離場, 否則於其他時間離場之車 輛, 依展場之規定, 罰款 NT$1,000 元整 展示用車輛進 ( 出 ) 場時間 : 進場 : 年 日 ~ 時 ( 不得於此規定時間前進場 ) 出場 : 年 日 ~ 時 ( 請務必於此規定時間內離場 ) 備註 : 1. 請於進場兩周前填妥本申請表並傳真至主辦單位 2. 如為展示用之車輛, 請填寫本表, 否則依展場之規定, 進 ( 出 ) 場期間小客車不得駛入展場 3. 為維護展場秩序, 展示用車輛僅用於展示, 進出場時不得載客或載貨 主辦單位核章 : 外貿協會核章 : 請於車輛進場時將蓋有主辦單位及外貿協會核可章之本表交給警衛 72

78 附件 18 外貿協會展覽一 三館延長場地使用申請單 展 覽 名稱 主 辦 單位 使用區域 借用期間及區域 年 日至 A B C D H G 日 超時使用區域 申請時間及區域 日 時 分至 展場關門時間 寫 主辦單位簽認 展場關燈時間 分 至 日 時 分 日 時 分 主辦單位簽認 工程組簽章 進出場超時場地費 每小時 進出場 展出時間 超時場地費計算 每小時/含稅 超時場地費合計 由展場外借組填寫 A B C D H G 管理(三館)組簽章 由管理 三館 組填 由工程組主控室填寫 時 展出超時場地費 每小時 A區 NT$ A區 NT$ B區 NT$ B區 NT$ C區 NT$ C區 NT$ D區 NT$ D區 NT$ H區 NT$ G區 NT$ H區 G區 NT$ NT$ 延長使用時數 區域 單價 合計 小時 申請人簽章 外借組 工程組 管理 三館營運 組 註 1. 本申請單由展覽主辦單位於進出場或展出期間視需要填寫 於當日下午 4 時前或使用前 1 小時送展場外借組 2. 展場外借組簽章後 於使用時間前送管理 三館營運 組及工程組 3. 管理 三館營運 組填妥 實際使用時間 欄並簽章 並請主辦單位駐場人員簽認後 交由工程組填妥 關燈 時 間 於翌日退回展場外借組 俾憑計算超時場地費 4. 本表自 102 年 1 1 日起適用 5. 收費標準如有調整 不另行公告 73

79 附件 19 世貿一館公共空間及 1 樓貴賓室外借規範 一 借用 1 樓南側景觀電梯前穿堂 1 樓貴賓室 之借用單位須為借用本 展覽 大樓 1 樓展場主辦單位或參展廠商或 2 樓會議室借用單位方得租用 二 借用 1 樓南側景觀電梯前穿堂 之借用單位須為短期展主辦單位始可借用 且 該場所僅限辦理開幕典禮 使用期間並須保留通道暢通 不得影響搭乘景觀電梯 人員或參展廠商進出 三 借用 2 樓第 5 會議室間廊廳 之借用單位須同時租用第 1 及第 5 會議室始可 租 用 且該場所僅限辦理開幕典禮 酒會 買主洽談區 登記櫃檯或其他經本 會同 意之相關活動外 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使用期間並維持該區域周遭附近 通道暢 通 如須搭設看板櫃檯或隔間均須採系統組裝板 不得採木作搭設 高 度並不得 超過 2 米以符合消防法規 使用期間並須保持安靜 以避免影響附近 會議室或辦 公室安寧 四 借用貴賓室僅限於作為貴賓接待或新聞室 且借用單位不得變更現有設備擺設位 置或在室內進食 五 上述場地用畢 借用單位須負責復原後交還本會 借用期間若有任何財物損毀或 他項侵權情事發生 借用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 佈置或拆場 每時段組金按定價 6 折計算 七 公共空間布置不得遮蔽本大樓支配電或消防箱 八 本表所列價格稅金外加 九 借用單位如違反上述規範 經勸導而不立即改善者 本會得逕行終止該活動並沒 收已繳付之費用 74

80 附件 19-1 世貿一館公共空間及 1 樓貴賓室申請表 擬使用空間 請勾選 L2 2 樓第 1 5 會議室間廊廳 時間 自 日 時至 生效日期 V1 1 樓貴賓室 日 時 活動名稱 借用單位名稱 統一編號 發票地址 聯絡人 電話 與會貴賓 預期與會人數 本表所列設備均需向本會租用 不得自備 追 編號 設 備 名 稱 數量 數量 日期 加 備 簽名 註 D01 講桌 D02 會議椅 D03 會議桌 180x6Ocm D04 講台 場地墊高用 D05 桌巾 D06 桌圍裙 D07 白板(180x120cm) D08 指示牌 D09 旗杆 D10 旗幟 申請借用單位(蓋關防及大小章) 以本大樓現有國旗為限 其他聯絡事項 受理單位 備註 1 相關租借規定及價目表請參閱網址 2 本表視同租賃合約 請於指定位置繕印 否則恕不受理申請 傳真號碼 填表日期 年 日 3 借用 2 樓第 1 5 會議室間廊廳 須同時租用第 1 及第 5 會議室始可租用 4 為使活動順利進行 請於活動 3 天前申請及確認設備 如活動當天臨時追加或變更設備 除需視 本大樓設備供需狀況是否可提供外 另將按該時段租金加收百分之 20 費用 75

81 附件 19-2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公共空間場地及設備借用價目表 表 1 場地費 No 場 地別 L2 V 單位 新台幣/元 面積(平方公尺/坪) 尺寸(長 寬 高)公尺 租金 半日 備 註 2 樓第 1 5 會議室間廊廳 146/ 元 本空間以半日為計價單位 1 樓貴賓室 47/ ,500 元 每小時租金 1,000 元 表 2 設備費 No 設備名稱 半日單價/單位 D01 講桌 200 元/張 D02 會議椅 30 元/張 D03 會議桌 160x7Ocm 100 元/張 D04 講台 100 元/個 D05 桌巾 100 元/桌 D06 桌圍裙 100 元/桌 D07 白板(180x120cm) 200 元/張 D08 指示牌 100 元/支 D09 旗杆 100 元/支 D10 旗幟 100 元/面 備註 場地墊高用 以本大樓現有國旗為限 備註 1.表 2 所列設備租金以每半日為一 計價單位 (上午時段為 08:00~12:00 下午時段為 13:00~17:00 連續 使用 12:00~13:00 得不計費) 2.為使活動順利進行 請於活動 3 天前申請及確認設備 如活動當天臨時追加或變更設備 除需視本大樓設備 供需狀況是否可提供外 另將按該時段租金加收百分之 20 費用 3.表 2 所列各項設備使用地點 僅限於 1 樓南側景觀電梯前穿堂 2 樓第 1 5 會議室間廊廳 2 樓 餐廳 等公共空間及本大樓 2 樓會議室 4.借用 2 樓第 1 5 會議室間廊廳 須同時租用第 1 及第 5 會議室始可租用 5.上述場地費稅金外加 6.本表價格如有變動不另行通知 76

82 附件 19-3 展覽開幕典禮 活動 明細表 展出時間 展覽名稱 主辦單位 每天 時 開幕典禮時間 展覽區域 日至 分至 日 時 日 分 時 分 展出攤位 參展之國內廠商家數 地點 貿協受邀首長 參展之國外廠商家數 主持人 是否售票 展覽特色 展場外借組 每張 元 職稱 主賓 其他貴賓 其他聯絡事項 借用/主辦單位 蓋關防及大小章 註 請附開幕程序表於展前 10 天送外貿協會參考 俾利提供協助 填表日期 77 年 日

83 附件 20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一館 300 吋 LED 顯示屏租用申請表 租用日期 播放時間 播放內容 大會活動資訊 商業廣告 租用單位名稱 租用單位類別 檔案類型 統一編號 展覽主辦單位 廣告廠商 Mart 廠商 其他 展覽名稱 通訊地址 發票地址 聯絡人資料 姓名 電話 手機 傳真 租用單位公司章 租用單位負責人章 外借組審核 常設組審核 已審核撥放內容 請常設組開立繳款單 含稅 元 擲回本組 俾利本組通知租用單位繳款 填表日期 年 日 註: 1 以上資料僅供本會民國 101 年至 105 年透過電話 郵件等通訊方式與提供資料之個人聯繫接洽用 提 供資料之個人可就其個人資料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 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如欲行使以上權利 請洽本活動業務承辦人 2 本申請表應於起租日 10 個工作日前遞交本會服務窗口 展覽主辦單位 含參展商廣告 請遞交外借 組 連絡電話 餘者請遞交常設組 連絡電話 租金應於起租日前 3 個工作天繳清 78

84 附件 20-1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一館 300 吋 LED 顯示屏收費標準及租用實施規範 本 300 吋 LED 係指位於由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營運之台北世貿中心展覽一館(以下簡稱 本館)1 樓景觀電梯前 租用單位不得自行移動該 LED 顯示屏 吋 LED 顯示屏解析度為 1,920 X 1,080 pixs( Full HD ) 外觀尺寸為 6.04M(W) x 3.85M(H) x 1.30M(D) 可播放多媒體影片格式如下 影片格式 AVI MPG M1V DAT MPG SWF WMV 圖片格式 BMP GIF PCX TGA JPEG 3. 本收費標準未含 5%營業稅 每日播放時間為 9:00-18:00 可無聲播放連續 9 小時 3.1 展覽以檔期計費 如同期間有 2 家以上主辦單位使用展覽場地並租用 LED 顯示屏 則由所有租用 LED 顯 示屏之主辦單位平均分攤租金 3.2 商業廣告以小時計費 期間/ 展覽主辦單位 商業廣告單位 用途 租金 租金 展覽期間 4 天 / 新台幣 100,000 元/ 106/12/31 前 新台幣 20,000 元 刊登大會資訊及相關 每檔展覽 /每檔展覽 廣告與贊助 商業廣告單位可 插播展覽主辦單 位總播放時間 2折 10%之商業廣告 進出場及非展覽期間/ 刊登商業廣告 新台幣 2,500 元/ 未開放 每小時 註 1 展覽期間增加 1 天租金新台幣 3,000 元 增加 2 天新台幣 5,000 元 增加 3 天 新台幣 7,000 元 增加 4 天新台幣 9,000 元 增加 5 天新台幣 元 註 2 本收費標準已內含一次播放設定費 如設定後需再次更改 LED 顯示屏播放內 容 每更改一次需酌收播放設定費新台幣 1,000 元 4. 租用單位 含展覽主辦單位及商業廣告單位 播放內容 4.1 租用單位需自行製作檔案交由本會播放 最遲需於使用 5 個工作天前提供檔案予本會審核 本會得有最 終播放與否之裁量權 4.2 每一展覽主辦單位刊登大會資訊需占全部播放總資訊 1/4 以上 其他相關廣告與贊助僅限該檔展覽之參 展商 如同期間有 2 家以上主辦單位使用展覽場地 則於每日 9 小時播放期間內採平均時數輪播方式 並平均分攤租金 (續下頁) 79

85 4.3 商業廣告單位之刊登產品不得有標示不實 仿冒商標 侵害專利 著作權或其他不法行為 4.4 倘播放內容違反政府法令或妨礙公序良俗, 本會得拒絕播出, 並退還已繳費用, 租用單位不得異議 4.5 展覽主辦單位申請 LED 顯示屏造型邊框設置方式 : I. 檔期唯一主辦單位可設置 LED 顯示屏造型邊框 II. 設置前後需距離 LED 顯示屏 50 公分, 左右最大延伸寬度各為 75 公分, 上方高度最大為 50 公分, 不可另接照明 III. 展前一個將設計圖送本會審核, 確認後僅能按圖施作 5. LED 顯示屏不得遮蔽或關閉不用, 展覽期間展覽主辦單位如不使用, 將由本會使用, 展覽主辦單位不得對播放內容有異議 6. 租用單位需填寫租用申請表 ( 如附件 ), 並於起租日 10 個工作日前送交本會服務窗口, 本會將據以開立繳款單, 如遇播放之任何變動需補繳差額, 租用單位應於播放時間前繳付差額, 或由已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7. 租用單位於申請核准後, 依本會開立之繳款單以現金或電匯方式於期限前繳納, 逾期未繳者視同放棄租用 8. 如因機械故障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 LED 顯示屏不能使用時, 本會將盡速派員修復, 並按比例退還不能使用時數之租金, 不另負其他賠償責任 9. 本會如有業務需求, 得於通知租用單位後調整播放內容, 並依比例無息退還不能使用時數之租金 10. 租用單位撥放內容長度以 3 分鐘為限, 採重複輪播方式 本會依業務需求, 得於租用單位租用期間, 播放本會業務 政府宣導相關影片或商業廣告, 本會播放時間長度不得超過單次檔期所有共同輪播租用單位總播放時間之 10% 11. 本收費標準自公布日起實施, 如有修改, 恕不另通知 80

86 附件 21 展 展品押稅進口申請書 請自行影印存參 本公司參加由 ( 主辦單位名稱 ) 年日於 世貿一館 世貿三館舉辦之, 攤位號碼, 擬自 ( 國家名 ) 以 ( 指名空運或海運 ) 方式進口展品 ( 展 品名稱及型號 ) 參展, 並檢附產品型錄 裝箱清單及發票影本如附, 敬請惠予便利參加該 展, 辦理參展品押稅進口手續 此致 財政部 臺北關稅局 ( 桃園中正機場海關大樓 ) 基隆關稅局 ( 基隆市港西街海關大樓 ) 展覽主辦單位 : ( 印鑑章 ) 參展公司 : ( 印鑑章 ) 負責人 : ( 印鑑章 ) 參展聯絡人 : 參展攤位號碼 : 區號 聯絡電話 : 郵寄地址 : 中華民國年日 81

87 附件 22 展覽場 參展廠商資料 單位業已切實輔導參展廠商, 於現場銷售貨物或收取訂金等, 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若未依上開規定辦理, 當負責協助處理 茲檢送參展廠商資料, 請查照 一 展覽名稱 : 二 展覽期間 : 年 日起至 年 日止 三 售票情形 : 全票新臺幣 元, 優待票新臺幣 元 無售票係 ( ) 供廠商參觀 ( ) 一般民眾亦可參觀 四 參展平面位置編號圖 ( 如附件 ) 五 參展廠商名冊 ( 如附件 ) ( 含 1. 攤位號碼 2. 公司名稱 3. 統一編 4. 營利事業登記證編號 5. 稅籍號碼 ) 此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 主辦單位 : ( 蓋章 ) 負責人 : ( 蓋章 ) ( 本資料應於展覽前 3 日, 送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 ) 收執聯 ( 請主辦單位將本聯送外貿協會備查 ) 茲收到 展參展廠商資料 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 82

88 附件 23 外貿協會展覽場使用明火切結書 主辦單位 本於年日至日 借用貴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館辦理 展 展覽期間部份攤位需使用瓦 斯明火 使用明火廠商名稱 攤位號碼 瓦斯桶數量等資料如附 本除將加強安全防範 並要求參展 廠商加派專人注意用火安全 使用有合格檢驗標示之瓦斯桶 於每個使用明火攤位設置合格滅火器兩 只外 另為確保意外發生賠償責任分攤 本除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外 另並已要求本展有使用明火 之參展廠商 均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保險金額均不得低於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實施辦法 規定之下列額度 新臺幣 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600 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3,000 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 200 萬元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 6,400 萬元 檢送本 及本展覽使用明火之各參展廠商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如附件 本展如因任 何意外致貴會遭受損失或遭受第三人求償或消防單位罰款時 概由本擔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一切損 失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立切結書單位 印鑑章 負責人 印鑑章 地 址 電 話 聯絡人姓名 電話 中 華 民 國 / 年 分機 83 日

89 附件 23-1 展使用明火廠商名稱 攤位號碼 瓦斯桶資料表 日期 : 年日 參展廠商名稱 攤位號碼 聯絡人 姓名 / 行動電話 使用瓦斯桶規格與數量 區區區 號號號 姓名 : 行動電話 : 公斤者公斤者公斤者 桶桶桶 區區區 號號號 姓名 : 行動電話 : 公斤者公斤者公斤者 桶桶桶 區區區 號號號 姓名 : 行動電話 : 公斤者公斤者公斤者 桶桶桶 區區區 號號號 姓名 : 行動電話 : 公斤者公斤者公斤者 桶桶桶 區區區 號號號 姓名 : 行動電話 : 公斤者公斤者公斤者 桶桶桶 區區區 號號號 姓名 : 行動電話 : 公斤者公斤者公斤者 桶桶桶 84

90 附件 23-2 外貿協會展覽場使用明火切結書 參展廠商 本 於 年 日至 日 借用貴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館辦理 展 展覽期間本公司攤位需使用瓦斯明火 使用明火攤 位號碼 區 號 瓦斯桶數量 公斤者 桶 公斤者 桶 本 除將 加強安全 防範 並加派專人注意用火安全 使用有合格檢驗標示之瓦斯桶 並於攤位內設置 合格滅火器兩只外 另依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規定投保下 列額度之公共意外責任險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600 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3,000 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 200 萬元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 6,400 萬元 檢送本 本展覽火險保險單如附件 本 於本展覽期間如因使用明 火而造成火災或任何 意外 致貴單位遭受損失或遭受第三人求償或消防單位 罰款時 概由本 擔負相關法律責 任及賠償一切損失 此致 立切結書公司 印鑑章 負責人 印鑑章 地 址 電 話 聯絡人姓名 行動電話 中 華 民 / 國 年 85 日

91 附件 24 86

92 附件

93 附件 25 88

94 附件 26 89

95 附件 27 90

96 附件 28 更新日期: 資料來源:台北市公共運輸 處 區 棕 6 棕 7 棕 18 棕 21 綠 南軟通勤雙和線 區.藍 5 91

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95

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95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104 年 10 月修訂第一章通則一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下稱 外貿協會 ) 依據其與經濟部簽訂之委託經營合約, 營運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下稱 世貿一館 )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下稱 會議中心 ) 以及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 下稱 南港 1 館 ), 以及其與國有財產署簽訂之合約營運世貿三館, 茲為管理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及參展廠商於前述場地舉辦展覽及活動時之裝潢作業,

More information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More information

3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應依展覽場設置超高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並繳使用費 世貿一館二樓 世貿三館及會議中心展場不得搭設超高攤位 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 高於 4 公尺低於 6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5 天檢具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3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應依展覽場設置超高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並繳使用費 世貿一館二樓 世貿三館及會議中心展場不得搭設超高攤位 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 高於 4 公尺低於 6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5 天檢具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105 年 7 月修訂 第一章通則一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下稱 外貿協會 ) 依據其與經濟部簽訂之委託經營合約, 營運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下稱 世貿一館 )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 下稱 會議中心 ) 以及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 下稱 南港 1 館 ), 以及其與國有財產署簽訂之合約營運世貿三館, 茲為管理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及參展廠商於前述場地舉辦展覽及活動時之裝潢作業,

More information

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95

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95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103 年 8 月修訂 ( 網路版 ) [ 請參展廠商務必通知裝潢承包商共同遵循本作業規定 ] ( 展覽主辦單位應遵守及要求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確實遵守本作業規定 ) 一 依外貿協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裝潢工程承包商管理規則規定, 承包商須於各年度填具登記表格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本會管理單位辦理承包商登記, 未依規定完成登記並繳交保證金之廠商, 本會有權拒絕承包商進入展場施工

More information

面基線及垂直空間以外之範圍, 違者經通知未改善, 本會得停止供電 ( 七 ) 天花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本會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負擔 ( 八 ) 嚴禁封閉配電箱 消防設備 逃生安全門 空氣品質偵測器及各類標誌, 且消防

面基線及垂直空間以外之範圍, 違者經通知未改善, 本會得停止供電 ( 七 ) 天花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本會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負擔 ( 八 ) 嚴禁封閉配電箱 消防設備 逃生安全門 空氣品質偵測器及各類標誌, 且消防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2011 年 6 月修訂 請參展廠商務必通知裝潢承包商共同遵循本作業規定 ( 展覽主辦單位應遵守及要求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確實遵守本作業規定 ) 一 依外貿協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臺北世界貿易中心裝潢工程承包商管理規則規定, 承包商須於各年度填具登記表格並檢附相關文件, 向本會管理單位辦理承包商登記, 未依規定完成登記並繳交保證金之廠商, 本會有權拒絕承包商進入展場施工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R ( ) .5..5 2.. 2.. 2 4 5 7 7 7 7 7 8 8 8 0 0 2 4 5 5 5 7 8 8 PC 0 安全注意事項及緊急處理方法 請務必遵守 警告 發生異常或故障時 應立即停止使用 拔 下電源插頭 恐會導致冒煙 起火 觸 電 異常或故障事例 即使接上電源開關有時也不會運轉 插拔電源線時 有時通電有時不通電 運轉中 有燒焦味或異音 本體部分變形或異常發熱 請立即連絡服務站進行檢查及修理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1 2018 年台灣國際人工智慧暨物聯網展 日期 & 時間 : 10/9-10/11 參觀時間 : 09:00~17:00 供國外買主及國內業者憑參觀證入場 10/12 參觀時間 :09:00~16:00 供上述人士及一般民眾免費憑證入場參觀 展出地點 : 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1 樓 展區 : 智慧製造 智慧商業 智慧居家 智慧照護 智慧農業智慧交通 智慧安全 智慧能源 系統整合應用 雲端及寬頻通訊

More information

十二 參展廠商及國外買主展覽期間住房優惠服務 為服務參展廠商及國外買主, 本會特與數家飯店合作, 於展覽期間提供優惠房價 相關資料 請至本展網站 查詢 十三 購買參展商名錄廣告及其他贊助辦法 ( 一 ) 目的 : 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期間, 國內外專

十二 參展廠商及國外買主展覽期間住房優惠服務 為服務參展廠商及國外買主, 本會特與數家飯店合作, 於展覽期間提供優惠房價 相關資料 請至本展網站  查詢 十三 購買參展商名錄廣告及其他贊助辦法 ( 一 ) 目的 : 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期間, 國內外專 用, 不供應攤位照明用電 ( 三 ) 進場第二天 (9 月 28 日 ) 上午 12 時供應展場用電, 下午 7 時關閉電源 ( 延時使用除外 ) ( 四 ) 展出期間 (9 月 29 日至 10 月 1 日 ) 展場供電時間除首日 (9 月 29 日 ) 自上午 8 時 30 分起外, 餘皆為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30 分 ( 五 ) 為保護特殊展品之用電安全, 如有需要, 請參展廠商自行加裝穩壓器或不斷電系統

More information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2014 年 9 月版 選擇 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 適用於中 小學 i 1 1 2 3 4 5 6 7 8 9 1 2 2 i. ii. iii. iv. v. i. ii. iii. iv. v. vi. vii. 3 i. ii. iii. iv. v. 4 i. ii. 1. 2. 3. 4. 5. iii. iv. 5 6 3 4 5 6 i. ii. i. ii. iii. iv. v.

More information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使用說明書 TMAX 機車 在騎乘機車之前, 請務必仔細閱讀這本使用說明書 XP00 XP00A PW--T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More information

Nangang Exhibition Hall

Nangang Exhibition Hall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展場作業注意事項 2015.6.25 修訂 借用單位於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 以下簡稱該館 ) 辦理展覽或活動, 需遵守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 一 裝潢布置 : ( 一 ) 場地規劃圖及相關文件, 應於進場前 1 個月送外貿協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審查 設立臨時廣告物 搭建超高建築 懸升汽球 搭建 2 層攤位 設置舞台或音響設備, 應於展前 10 天向本會提出申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Doing Housework in a Safe and Smart Way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2 燙傷 燒傷

More information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14 16 24 30 24 25 26 26 27 27 28 29 29 一 組織系統二 董事 監察人 總經理 副總經理 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資料三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 一 ) 董事會運作情形 ( 二 ) 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三 ) 揭露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之查詢方式 ( 四 ) 揭露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 ( 五 ) 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More information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保證金收取 合格之擔保品種類為何 非現金擔保品之折扣率 haircut 為何 CCP是否將會員所繳擔保品用於投資 其孳息是否回饋給會員 限制措施 焦 點 視 界 是否對會員之委託金額 信用 部位及風險訂定限額 會員是否必須對其客戶制定限額 洗價 mark-to-market 之時間及方法為何 結算交割 市 場 掃 描 交割週期 T+1或T+3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4V01 1.5 1. 1.5 2. 1. 2. 3. 1 2 34 5 6 7 7 7 7 8 8 8 8 89 910 10 11 12 13 14 15 14 15 16 16 17 17 17 18 110 V60 Hz 110 V () ( 1.5) 15 50 1 2 1. 2. 3. 4. 5. 6. 7. 8. 2 9. 10 cm() 10. 1. () () () 2. () 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CONTENTS...1...2...3 105...4...4 5...4...5...5...5...6...7...9...10...11...11...12...13

目 錄 CONTENTS...1...2...3 105...4...4 5...4...5...5...5...6...7...9...10...11...11...12...13 目 錄 CONTENTS...1...2...3 105...4...4 5...4...5...5...5...6...7...9...10...11...11...12...13 ...13...14...15...16...17...17...17...17...17...18...19 30 1...19 2 30 2...19 4 30 1...20 8 30 3...21 Q&A...22...31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重要日程及各相關業務承辦人... 1 參展規範事項... 3 一 展出日期 時間及地點... 3 二 展品進 出場時間及注意事項... 3 三 本展各項業務承辦人... 4 四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5 五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 5 六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目 錄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重要日程及各相關業務承辦人... 1 參展規範事項... 3 一 展出日期 時間及地點... 3 二 展品進 出場時間及注意事項... 3 三 本展各項業務承辦人... 4 四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5 五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 5 六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目 錄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重要日程及各相關業務承辦人... 1 參展規範事項... 3 一 展出日期 時間及地點... 3 二 展品進 出場時間及注意事項... 3 三 本展各項業務承辦人... 4 四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5 五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 5 六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 本展一律刷證入場 )... 6 七 展覽期間 (4 月 25 至 28 日 ) 資訊一覽表 ( 實際狀況以現場公告為主,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More information

一、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一、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目 錄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P.01 參展日期及時間... P.04 大會指定廠商聯絡資料... P.05 展品進出場期間應注意事項... P.08 台北世貿南港展覽館展場裝潢作業規定... P.12 參展規定事項說明... P.19 參展商常見問題... P.21 www.secutech.com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April 25-27, 2018 台北世貿南港展覽館 感謝您對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完全照護手冊

完全照護手冊 20 13.6 9.910 17.8 13.3 20 1996 () 1. 2. 1998 20012000 2014 0800-507272 5 55% 30.1% 16.9% 40.7% 25.3%13.2 72.5%30-6012.1% 3015.4%60 60.8%22.3% 45 2013 3700 37.4% 2-319.8%121 0800-507272 1421 11 5 70% 7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HORECA參展手冊_網路版(世貿一館)

Microsoft Word HORECA參展手冊_網路版(世貿一館) 目錄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重要日程及各有關業務承辦人... 1 參展規範事項... 2 一 展出日期 時間及地點... 2 二 展品進 出場時間及注意事項... 2 三 本展各項業務承辦人... 3 四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4 五 現場烹調 試吃規範事項... 5 六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 5 七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 本展一律刷證入場 )... 5 八 展覽期間 6/22~25

More information

24 24. Special Issue 名 人 講 堂 專 題 研 究 表3 新加坡政府對銷售給不同屬性投資人的對沖基金管理指引 25 焦 點 視 界 27 26 市 場 掃 描 證 交 集 錦 資料來源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網站 25 機構投資人定義 (1)依銀行法設立的銀行 (2)商業銀行 (3)財務公司 (4)保險公司 (5)信託公司

More information

2009台灣平面顯示器展

2009台灣平面顯示器展 參展手冊 目錄 壹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1 貳 展覽須知... 3 一 參展注意事項... 4 二 攤位分配事宜... 8 三 網路行銷服務... 9 四 世貿中心展覽場 - 參展一般規定... 10 五 南港展覽館 - 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13 六 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攤位須採防焰材料裝修規定說明... 23 七 裝潢設計及搬運廠商參考通訊錄... 24 八 南港展覽館 -WLAN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使用說明...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外貿協會展覽場借用辦法 103 年 12 月 31 日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以下簡稱外貿協會 ) 依據與經濟部簽訂之 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暨臺北國際會議中心大樓委託經營管理協議書 之授權, 負責經營管理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該展覽大樓 1 2 樓展覽場 ( 以下簡稱展覽場 ), 除供外貿協會辦理之國際展外, 其餘檔期供有關單位借用 ; 其借用展覽場事宜,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5...5...6...7...7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5...5...6...7...7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技術專刊 103-2 (NO.158) 與 應用 作 製 定價 新臺幣30元 行 政 院 農業委員會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03年6月 編印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More information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More information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高雄展覽館技術作業準則 依據 103 年 10 月 22 日修訂之準則 參展廠商 承包商 服務供應商 攤位建造商及其他服務廠商必須共同遵守本作業規定 一 延長作業時間參展廠商 承包商 服務供應商 攤位建造商及其他服務廠商因故須延長作業時間時, 須向高雄展覽館提出申請, 於當日下午

高雄展覽館技術作業準則 依據 103 年 10 月 22 日修訂之準則 參展廠商 承包商 服務供應商 攤位建造商及其他服務廠商必須共同遵守本作業規定 一 延長作業時間參展廠商 承包商 服務供應商 攤位建造商及其他服務廠商因故須延長作業時間時, 須向高雄展覽館提出申請, 於當日下午 高雄展覽館技術作業準則 依據 103 年 10 月 22 日修訂之準則 參展廠商 承包商 服務供應商 攤位建造商及其他服務廠商必須共同遵守本作業規定 一 延長作業時間參展廠商 承包商 服務供應商 攤位建造商及其他服務廠商因故須延長作業時間時, 須向高雄展覽館提出申請, 於當日下午 4 時前完成申請手續, 並依本館各項借用收費標準規定繳交超時場地費 二 展館之進場管制及安全設備 車輛進場管制 ( 一

More information

EC-W1035RL說明書.cdr

EC-W1035RL說明書.cdr 電壓 AC 110V/60Hz 消耗功率 1200W 額定電流 9.5A 吸入功率 350W 淨重 約5. 3 k g 外型尺寸 W420 X D260 X H350(mm) 生產國別 中國 警告 為了避免火災或是電擊的危險 請勿讓本機暴露於雨中或濕氣中 電源線請確實插牢於電源插座內 以免因未插牢而引起插頭產生高熱 而造成意外 目錄 1 2 各部名稱 8 清潔集塵桶 3 本機特點 8 清潔過濾機芯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 傳 真 :(0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5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格 證 明 書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HORECA參展手冊(世貿一館)

Microsoft Word HORECA參展手冊(世貿一館) 目錄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 重要日程及相關業務承辦人資料 )... 1 參展規範事項... 2 一 展出日期 時間及地點... 2 二 展品進 出場時間及注意事項... 2 三 本展各項業務承辦人... 3 四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4 五 現場烹調 試吃規範事項... 4 六 攤位內設置舞臺音響設備... 4 七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 本展一律刷證入場 )... 4 八 展覽期間 (6

More information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5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申請書 切結書 附件 6 現場烹調 試吃申請書 切結書 附件 7 水電申請表 附件 7-1 攤位水電位置圖 附件 7-2 水電申請表填表說明 附件 7-3 水電工程收費標準 附件 7-4 電器設備

附件 5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申請書 切結書 附件 6 現場烹調 試吃申請書 切結書 附件 7 水電申請表 附件 7-1 攤位水電位置圖 附件 7-2 水電申請表填表說明 附件 7-3 水電工程收費標準 附件 7-4 電器設備 ... 3... 3... 4... 5... 5... 6... 7... 8... 8... 9... 9... 9... 9... 10... 10... 12... 14... 17... 25... 26...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附件 5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申請書 切結書... 37 附件

More information

請填妥本表後, 至 外貿協會活動行銷組劉冠民先生電話 :(02) , 分機 後請電話確認是否確實收到 附件 年 9 月 15 日 產品發表會 申請 活動目的 2016 年台灣國際水展 免費提供大會

請填妥本表後, 至 外貿協會活動行銷組劉冠民先生電話 :(02) , 分機 後請電話確認是否確實收到 附件 年 9 月 15 日 產品發表會 申請 活動目的 2016 年台灣國際水展 免費提供大會 請填妥本表後, 傳真至 (02)2725-1337 相關疑問, 請洽外貿協會展覽六組劉鎧源先生 電話 :(02)2725-5200, 分機 2764 附件 1 2016 年 8 月 31 日 外貿協會幫你邀買主 ~ 歡迎本展參展廠商多多利用 外貿協會動員全球 60 個駐點為貴公司洽邀指定買主來臺觀展 完全免費, 只提供參展廠商申請, 敬請把握機會儘速申請! 本案承辦人 : 展六組劉鎧源先生電話 :(02)2725-5200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More information

會議室預訂申請表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適用 請自行影印存參 受理申請日期 105 年 6 27 日至 7 10 日 額 滿 提 前 截 止 受 理 一 目的 為便利參展廠商配合本展推廣產品與服務 主辦單位特於展覽期間提供台 北國際會議中心及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多種會議室供參展廠

會議室預訂申請表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適用 請自行影印存參 受理申請日期 105 年 6 27 日至 7 10 日 額 滿 提 前 截 止 受 理 一 目的 為便利參展廠商配合本展推廣產品與服務 主辦單位特於展覽期間提供台 北國際會議中心及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多種會議室供參展廠 附件一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租借收費標準 一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以下價格含稅 會議室 名稱 標準容量 人 每時段租金 NT$ 尺寸 08:00-12:00 平方公尺 / 坪 長 寬 高 13:00-17:00 公尺 18:00-22:00 面積 劇院型 教室型 3 樓北軒 90 70 152/46 18 7.5 3.7 22,000 4 樓雅軒 90 70 152/46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43,1052,272 791222101452 2014719 58339347 396634355 196413164 28269 26 27 28 29 () ()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014 CTA Exam Reg Form

Microsoft Word - 2014 CTA Exam Reg Form 2014 年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 報 考 條 件 及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考 對 象 凡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 含 港 澳 居 民 ), 符 合 規 定 報 考 條 件 的, 可 申 請 參 加 全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執 業 資 格 考 試 ( 二 ) 報 考 條 件 1 具 備 下 列 任 何 條 件 之 一 的 人

More information

104年度國庫收支應用科目及其代號表

104年度國庫收支應用科目及其代號表 104 年 度 國 庫 收 支 應 用 科 目 及 其 代 號 表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目 錄 一 編 輯 及 使 用 說 明... 1 二 104 年 度 歲 入 科 目 名 稱 及 代 號 表... 7 ( 歲 入 來 源 別 ) 三 預 算 外 庫 款 收 入... 93 四 融 資 性 庫 款 收 入... 95 五 特 別 預 算 收 入...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

手冊索引 線上申請系統使用說明....1 展前作業核對表... 3 展覽相關業務承辦人... 5 參展規範事項一 展出地點... 6 二 展出日期 時間及參觀規範... 6 三 攤位布置及展品進場時間... 6 四 展品及攤位撤除時間... 7 五 展品進出場期間應注意事項... 7 六 展出期間應

手冊索引 線上申請系統使用說明....1 展前作業核對表... 3 展覽相關業務承辦人... 5 參展規範事項一 展出地點... 6 二 展出日期 時間及參觀規範... 6 三 攤位布置及展品進場時間... 6 四 展品及攤位撤除時間... 7 五 展品進出場期間應注意事項... 7 六 展出期間應 手冊索引 線上申請系統使用說明....1 展前作業核對表... 3 展覽相關業務承辦人... 5 參展規範事項一 展出地點... 6 二 展出日期 時間及參觀規範... 6 三 攤位布置及展品進場時間... 6 四 展品及攤位撤除時間... 7 五 展品進出場期間應注意事項... 7 六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8 七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9 八 展場設施說明... 10 宣傳管道九 展覽官方網站免費網路行銷服務...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More information

... 3... 3... 4... 5... 5... 6... 7... 8... 8... 9... 9... 9... 9... 10... 10... 12... 14... 17... 25... 26...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 37... 38... 39... 40... 41...

More information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More information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June 5-9, 2018 手冊索引 線上申請系統使用說明... 1 展前作業核對表... 3 展覽相關業務承辦人... 4 參展規範事項一 展出地點... 5 二 展出日期與參觀規範... 5 三 攤位布置及展品進場時間... 5 四 展品及攤位撤除時間... 6 五 展品進出場期間應注意事項.

June 5-9, 2018 手冊索引 線上申請系統使用說明... 1 展前作業核對表... 3 展覽相關業務承辦人... 4 參展規範事項一 展出地點... 5 二 展出日期與參觀規範... 5 三 攤位布置及展品進場時間... 5 四 展品及攤位撤除時間... 6 五 展品進出場期間應注意事項. June 5-9, 2018 手冊索引 線上申請系統使用說明... 1 展前作業核對表... 3 展覽相關業務承辦人... 4 參展規範事項一 展出地點... 5 二 展出日期與參觀規範... 5 三 攤位布置及展品進場時間... 5 四 展品及攤位撤除時間... 6 五 展品進出場期間應注意事項... 6 六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7 七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9 八 展場設施說明...

More information

銘傳大學

銘傳大學 銘 傳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須 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各 項 資 訊 公 告 及 表 格 下 載 等, 請 逕 至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列 印, 網 址 :http://www.mcu.edu.tw/ 招 生 資 訊 / 學 士 班 /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More information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More information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104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二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考 生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暨 宣 導 說 明 會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大 綱 壹 招 生 試 務 貳 網 路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參 問 題 與 討 論 2 壹 招 生 試 務 一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二 重 要 日 程 三 報 名 程 序 3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 1.104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More information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More information

03

03 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5

Microsoft Word - 15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農 企 字 第 1000010430 號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並 自 即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主 任 委 員 陳 武 雄 產 銷 履 歷 驗 證 機 構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一 行 政 院 農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重要提醒 貼心小提醒 : 您可以利用 Ctrl+F, 快速搜尋您的發票號碼喔! 統一集團登錄發票抽 2019 年第 07 週 ~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中獎 E-ma

重要提醒 貼心小提醒 : 您可以利用 Ctrl+F, 快速搜尋您的發票號碼喔! 統一集團登錄發票抽 2019 年第 07 週 ~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中獎 E-ma 重要提醒 統一集團登錄發票抽 2019 年第 07 週 20190213~20190219 中獎名單 i 禮贈序號皆有使用期限, 效期於實際序號兌換方式 (7-ELEVEN APP 或 ibon 印出之小白單 ) 及中獎 E-mail 通知 皆會顯示, 每週期各獎項使用期限非相同, 請記得於期限內兌換完畢喔! 電子發票 無需寄回, 中獎公告日自動發獎 1. 請中獎者下載 7-ELEVEN APP 或登入本活動網站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國 際 貿 易 學 士 學 位 跨 境 電 商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5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2322-6235~6239 6049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學 士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More information

課 務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學 生 事 務 生 活 輔 導 ii

課 務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學 生 事 務 生 活 輔 導 ii 目 錄...1...1...2...3...4...4...5...9 教 務 註 冊...12...28...31...38...41...44...48...51...57...59 i ...60...72...75...78...80...83...87 課 務...90...94...95...97...104...106...109...112 教 學 發 展 中 心...114...116...118...119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壹 展前作業核對表及承辦窗口 -2-

壹 展前作業核對表及承辦窗口 -2- 參展手冊 目錄壹 展前作業核對表及承辦窗口... 2 一 展前作業核對表... 3 二 業務承辦窗口... 4 貳 展覽須知... 5 一 參展注意事項... 6 二 攤位分配事宜... 10 三 世貿中心展覽場 - 參展一般規定... 11 四 南港展覽館 - 裝潢作業一般規定... 14 五 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攤位須採防焰材料裝修規定說明... 23 六 裝潢設計及搬運廠商參考通訊錄... 24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20140630.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智捷合併.2014合併第二季.20140630.FS.AllReport_for 上傳用.pdf 1 7 1 1 7 7 10 102 1 ( 1 11 1 103 ) 1 12 13 1 19 27 28 32 20 2010 2009-2011 9 14 19 36 39 21 2010-2012 2011-2013 - 十 三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 一 )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1.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是 否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BFFD33A6E6AC46B07CC0F4B9D2AB4FC540B870B8C9A755A5C1B6A1B9CEC5E9A142B6C7BCBDB443C5E9A4CEBEC7AED5B867B64FB77CAD70A8C6B0C8B342B27AAA60B74EA8C6B6B5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BFFD33A6E6AC46B07CC0F4B9D2AB4FC540B870B8C9A755A5C1B6A1B9CEC5E9A142B6C7BCBDB443C5E9A4CEBEC7AED5B867B64FB77CAD70A8C6B0C8B342B27AAA60B74EA8C6B6B52E646F6378> 申 請 須 知 附 錄 3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傳 播 媒 體 及 學 校 經 費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一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使 接 受 本 署 補 助 計 畫 或 活 動 之 民 間 團 體 傳 播 媒 體 及 學 校, 其 經 費 支 出 符 合 會 計 事 務 規 定 及 原 始 憑 證

More information

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

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 心南港展覽館 展覽作業手冊 外貿協會台北世貿中心南港展覽館 展覽作業手冊 目 錄 主辦單位展前作業核對表 1 1 裝潢布置... 2 1.1 申請展場用水 用電及壓縮空氣... 2 1.2 申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展場臨時電話... 2 1.3 申請寬頻網路 (ADSL) 及電視播放... 2 1.4 WLAN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3 1.5 申請短期展覽衛星天線... 3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93730372020205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os/liftc.exe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http://www.labour.gov.hk/tele/ osh.htm 歡迎複印本工作守則, 但作廣告 批核或商業用途者除外

More information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Q&A 目 錄 第 一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緣 起 及 效 益 Q1: 公 用 事 業 範 圍?... 1 Q2: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統 一 發 票 緣 起?... 1 Q3: 公 用 事 業 為 什 麼 要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1 第 二 篇 公 用 事 業 開 立 電 子 發 票 之 方 式 Q4: 公 用 事 業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