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室預訂申請表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適用 請自行影印存參 受理申請日期 105 年 6 27 日至 7 10 日 額 滿 提 前 截 止 受 理 一 目的 為便利參展廠商配合本展推廣產品與服務 主辦單位特於展覽期間提供台 北國際會議中心及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多種會議室供參展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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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一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租借收費標準 一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以下價格含稅 會議室 名稱 標準容量 人 每時段租金 NT$ 尺寸 08:00-12:00 平方公尺 / 坪 長 寬 高 13:00-17:00 公尺 18:00-22:00 面積 劇院型 教室型 3 樓北軒 / ,000 4 樓雅軒 / ,000 二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以下價格含稅 會議室 名稱 每時段租金 NT$ 尺寸 08:00-12:00 平方公尺 / 坪 長 寬 高 13:00-17:00 標準型 公尺 18:00-22:00 標準容量 人 面積 劇院型 教室型 第一會議室 / ,890 第五會議室 / ,890 1 每時段係指上午 8 時至 12 時 8:00~12:00 或下午 1 時至 5 時 13:00~17:00 或晚間 6 時至 10 時 18:00~22:00 2 由於會議室數量有限 將採 先申請先審核 原則受理預訂申請 3 提供每間會議室桌椅數量及視聽設備以標準容量為限 額外需求或現場追加桌椅費用另計 4 非經展覽主辦單位同意 所有視聽設備及餐飲均不得自備 5 每時段逾時使用未滿 4 小時者 以整時段租金計價 6 布置或拆場租金按該時段定價 6 折計價 7 會議室用畢必須恢復原狀 相關設備若有損毀 主辦單位將據以求償 8 如需預訂展覽期間各展館會議室 (1)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請逕洽 洪美麗小姐 電話 (02) 分機 3518/3517 (2)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請逕洽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展五組 謝庭郁小姐/劉中 博先生電話 (02) 分機 2859/2658 傳真 (02) tingyu@taitra.org.tw/ paul@taitra.org.tw 9 如需預訂會議室設備 請洽以下各展館人員 (1)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朱秋香小姐 電話 (02) 分機 3516 (2)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林淑玉小姐 電話 (02) 分機

2 會議室預訂申請表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適用 請自行影印存參 受理申請日期 105 年 6 27 日至 7 10 日 額 滿 提 前 截 止 受 理 一 目的 為便利參展廠商配合本展推廣產品與服務 主辦單位特於展覽期間提供台 北國際會議中心及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多種會議室供參展廠商租借 用 以辦理新產品發表會 研討會 記者會或商務洽談等活動 二 費用 各展館會議室收費標準請詳附件一 三 檔期安排 主辦單位將參考廠商預訂舉辦活動之時間 依申請先後次序及場地使 用狀況安排各會議室檔期 務求契合廠商所需 相關費用繳納事宜將 另行通知 四 活動資料 日 期 時 間 預訂申請會議室 館 / 中心 會議室 活動內容 講題 中文 英文 主持人 主講人 中文 英文 主辦單位 中文 英文 五 本表若不敷使用 請自行影印填用 廠商名稱 統一編號 攤位號碼 號 聯 絡 人 電話 傳真 16

3 附件二 中華電信台北世貿展覽臨時電話租用申請書 展覽名稱 2016 年台灣國際專業美容展暨產業論壇 裝機聯單 TP3N 申請日期 年 日 拆機聯單 TP3S 電話號碼 本欄由中華電信人員填寫 租用起迄日 展覽期間 日至 公司名稱 負責人 統一編號 負責人身份證字號 日 帳單地址 聯絡人 裝機時聯絡用 裝機攤位 世貿 話機提供 館 需要 聯絡電話 區 號 攤名 不需要 請勾選 客戶簽章 請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國際直撥 本攤位共需申請 開放 線 不開放 請勾選 委 託 書 ( 委託他人代辦者 請填委託書 ) 茲委託下列受託人辦理本業務 此代理行為視同本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委託人簽章 請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以下由代辦人填寫 受託人簽章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 受託人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本受託人確實受申請人委託代辦本項業務 如有虛假偽冒 願負法律責任 裝 機 受理員 拆機 受理員 備註 注意事項 1. 申裝台北世貿臨時電話 得以臨櫃 ( 台北東區服務中心 ) 或通信方式辦理 2. 申裝臨時電話請填妥租用申請書 每路乙份 申請書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橡皮 塑膠章恕不受理 並檢附公司及負責人 證明文件 臨櫃申辦時 代辦人需檢附身份證及第二證件正本 3. 每線電話繳交接線費 1,000 元 保證金 3,000 元 保證金於拆機 20 天後可辦理退費 共計 4,000 元 請以現金 郵局匯 票或即期支票繳交 抬頭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支票務請劃線並加 禁止背書轉讓 字樣 另有每日租費及通話費於 次帳單內收取 4. 以通信方式辦理申裝之客戶 請將 1 申請書 2 即期支票或郵局匯票 3 公司證明文件 4 掛號回郵信封 逕寄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號中華電信台北東區服務中心臨時電話班收 本公司將於票款兌現後二週內寄回保證金 收據 接線費收據及相關資料 請妥善保存 以便日後辦理保證金退費 5. 展期結束請將話機設備歸還 如有遺失或毀損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6. 保證金退費事宜 請客戶於展覽結束 20 天後逕至各地中華電信服務中心辦理 為確保裝機作業順利 請貴客戶於開展日二週前提出申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東區服務中心 申請服務電話 退費服務電話

4 附件三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免費無線上網之相關訊息 自 101 年 4 起 TICC 建置全館免費無線上網 不須付費及帳號 一 無線上網應具備 一 Notebook 筆記型電腦 或 PDA 二 無線網卡 PCMCIA/USA 需符合 Wi-Fi 認證 二 如何上網 一 先確認您的無線網路卡驅動程式是否已經安裝完成 並於 TCP/IP 內設定 DHCP 自動取得 IP 位址 二 搜尋可用的無線網路 SSID 點選 TICC-Free-Wifi 進行連線 三 打開瀏覽器自動帶出 HiNet WLAN 首頁後 即可瀏覽網頁 無須登入任何帳號或密碼 四 關閉瀏覽器後即結束上網 五 詳細請參考 WLAN 上網步驟介紹 使用步驟說明 Step 1 網卡的 安裝及網卡的設定 Step 2 電腦設定 Step 3 搜 尋無線網路訊號 電腦記得設成自動取得 IP 位置 DHCP 搜尋可用的無線網路 SSID 點選 TICC-Free-Wifi 進行 連線 Step 4 打開瀏覽器 自動帶出 HiNet WLAN 首頁後 即可瀏覽 開始上網 網頁 Step 5 結束上網 18

5 附件四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貨車及聯結車通行證申請書 事由 2016 年台灣國際專業美容展暨產業論壇編號 申請期限自年日起至年日止 公司行號用印處 負責人 公司地 址 領辦證聯絡人 領辦證電話 申請行駛路線 全日禁行建國南北高架道路 ( 建國南北路全線平面道路及長安東路與忠孝東路高架跨越路段准予通行 ) 辛亥路穿越羅斯福路之車行地下道 水源快速道路景福街下橋匝道及新生北路高架道路 市民大道高架道路 ( 基隆路至環河北路 ) 申請車輛號碼 批示 擬 辦 附 註 一 應附文件影本 :1 行車執照 2 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3 工程合約書或委託書或相關契約書並有下列內容運送 ( 一 ) 物品名稱 ( 二 ) 起運日期及地點 4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請檢附車輛委託證明書 ( 請雙方公司用印大 小章 )5 運送危險物品請檢附單位核發之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影本 二 申請全聯結車通行證限夜間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行駛 三 載運土方及半聯結車載運機具及大型建材每日上午 06:30-09:30 及下午 16: 00-20:00 禁止使用 四 申請書上用印 ( 蓋公司大小章 ) 通行證編號領證簽章 19

6 附件四之一 台北世貿中心周邊道路大貨車聯結車管制車種及時段 自 91 年 11 1 日起實施 車 一 二 三 種 六點五噸 含 以下車輛 管 制 時 段 開 放 時 一 不須申請通行證 不管制 二 全天開放 惟週一至週五 上午 7 至 9 時及下午 5 至 7 時 週五延長至下午 7 請依道路標線 路標及號 誌行駛 時 30 分 禁止於世貿中心周邊道路臨 時停車 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 時止 除基隆市 台北縣及桃 園縣汽車貨運公會會員向 六點五噸以上車輛 各該縣市汽車貨運公會申 請通行證 非會員及其他 縣市大貨車請自行向台北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行 政組申請 聯結車及貨櫃車 段 全天禁行 車輛通行證請自行向台 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行政組申請 一 未申請通行證之開放時段 每日下午 10 時以後至隔日上午 7 時以 前 二 申請通行證後之開放時段 除週一至 週五 上午 7 至 9 時及下午 5 至 7 時 週五延長至下午 7 時 30 分 禁止進出管制區外 包括世貿展覽大樓 及世貿三館 其餘時段開放 一 未申請通行證 全天禁行 二 申請通行證後之開放時段 除週一至週五 上午 6 時 30 分至 9 時 30 分及下午 4 至 8 時禁止進出管制區 包括世貿展覽大樓及世貿三館 其 餘時段開放 通行證受理申請單位 通行證申請表格及規範 請至 網址下載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行政組 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 26 號 3 樓 電話 (02) 轉分機

7 附件四之二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台北市大貨車通行證 申請程序 一 申請方式 ( 一 ) 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櫃檯辦理 1. 申請書乙份 申請書上用印 公司大小章 2. 申請通行車輛行車執照影本乙份 3.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影本乙份 4.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影本乙份 5. 其它證明文件 運送危險物品請附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6.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請檢附車輛委託書 ( 二 ) 通信郵寄申請 1. 申請書乙份 申請書上用印 公司大小章 2. 申請通行車輛行車執照影本乙份 運送危險物品請附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3.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影本乙份 4.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影本乙份 5. 回郵掛號信封一個 6.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請檢附車輛委託書 ( 三 ) 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網址 1. 填寫申請書內相關資料 2. 申請人於網際網路完成申請程序三日 工作天 後 請持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行車執照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等證明文件影本 親洽或 委託他人至本大隊聯合服務中心辦理審驗認證事宜 經審驗文件無誤當場核發通行證 審驗不合格 證件不符或資料不足 者 請於三日內補足相關證件 逾期本案作廢 請 重新申辦 3. 審驗項目包括 (1) 申請書上用印 公司大小章 (2) 行車執照有效 檢驗 日期 運送 危險物品請附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3)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 (4) 訂貨單 買 賣契約書 送貨單 (5)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請檢附車輛委託書 二 處理期限 ( 一 ) 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櫃檯辦理三天 工作天 ( 二 ) 通信郵寄申請自本大隊受件起三天 工作天 ( 三 ) 網際網路線上申請三天 工作天 三 通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 察大隊行政組 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愛 國西路 26 號 電話 (02) 分機 1108 四 申辦相關法規 ( 一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 ( 二 ) 臺北市道安會報第 10 次部分調整案 並經市長核定公告 自 103 年 11 1 日起實施 五 台北縣市 桃園縣 基隆市汽車貨運商業公會會員申請大貨車通行證 請至四縣市公會請領通行 證 本大隊已委託公會代為核發 本大隊不再受理 21

8 附件五 2016 年台灣國際專業美容展暨產業論壇 放 行 單 使用時間 8 2 日上午 10 時至下午 6 時 放行單位 值班單位 8 3 日上午 10 時至中午 12 時 車 別 車 號 進場時間 年 日 午 時 分 出場時間 年 日 午 時 分 件 數 申請單位 申請人 物品名稱

9 附件六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2016 年台灣國際專業美容展暨產業論壇裝潢切結書 本公司參加 2016 年台灣國際專業美容展暨產業論壇 活動 於貴會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會議室名稱及攤位編號 進行攤位施工 含裝潢 配電 等 將嚴守展場裝潢規範事項 並將責成裝潢公 司於出場結束日前 將裝潢材料及廢料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如違反規範 願無條件接受 貴會依規範 處理 並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本公司保證如因攤位設計 施工 使用 含展覽攤位 音響 燈光 舞台 廣告物及各種特效或攝錄影等設 備之操作 或拆除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 財物損失 其他侵權事項或損壞 貴中心設施 設備或影響其他會 議之進行等 本公司願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且若 貴會因之被訴或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亦將賠償 貴會訴 訟費 律師費等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害 此 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台北國際會 議中心 參 展 廠 商 負 責 人 統 一 編 號 聯絡人 聯 絡 電 話 市話 / 手機 / 公司大小章 請用印 傳 真 電 話 1. 請仔細閱讀前述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裝潢作業規範 及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大樓管理規範 後填寫 2. 參展廠商之包商需憑填妥之切結書影本 展覽裝潢承包商工程施工人員名冊 附件八之一 及公司名片 於進場時間 105 年 5 27 日 5 30 日 至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1 F服務台登記領取臨時展場裝潢服務證 3. 未攜帶本表影本或填寫不完整或未加蓋參展公司 裝潢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者 恕不發給臨時展場裝潢服務證 4. 請詳填下列分包商之相關資料 若為統包商且同意為下列分包商行為負責者 請詳填下列分包商之相關資料 否則各分包商仍 應各自填寫本切結書並繳交十萬元保證金 包商負責項目 1 統包商 2 舞台 木作 公司名稱 聯絡人 手機號碼 3 音響 註明 Microphone 頻率 4 燈光 5 地毯 6 錄影 7 特效 8 預估用電量 水電 9 廣告施工及拆除 本切結書正本 副本請自行影印存參 請於本 105 年 7 10 日前以掛號方式寄回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 號 工程服務組 並註明 2016 年台灣國際專業美容展暨產業論壇 裝潢切結書 可與勞安承諾書同寄 信封註明即可 註 以上個人資料僅供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年度透過電話 郵件等通訊方式與提供資料之個人聯繫接洽用 提供資 料之個人可就其個人資料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請求刪除 如欲行 使以上權利可洽本協會 2016 年台灣國際專業美容展暨產業論壇 承辦人 23

10 附件六之一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展覽裝 潢承包商工程施工人員名冊 展覽名稱 2016 年台灣國際專業美容展暨產業論壇 公司名稱 地 址 電 話 負責人 聯 絡 人 身分證字號 施工攤位 編號 姓 名 編號 姓 名

11 附件七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用電申請表 v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公司名稱 會議一組承辦人 古若雨 吳美蓉 洪麗美 朱秋香 活動名稱與預約編號 聯絡人 行動電話 蔡馨儀 曾國彬 楊冬松 吳志英 廖珮如 陳冠州 郭淑慧 會議室用電規格說明 供電方式為交流三相四線式 供電電壓為 AC208V/120V 計費方式以日曆天計費 方案 A 30A 容量為 10.8KW 新臺幣 1000 元 / 日 方案 B 50A 容量為 18KW 新臺幣 1600 元 / 日 方案 C 100A 容量為 36KW 新臺幣 3000 元 / 日 會 議 1. 室 會議室 方案 A B C 6. 會議室 方案 A B C 7. 會議室 方案 A B C 會議室 方案 A B C 9. 會議室 方案 A B C 會議室 方案 A B C 5. 會議室 方案 A B C 10. 會議室 方案 A B C 使 用 時 間 年 會議室 方案 A B C 會議室 方案 A B C 日 年 日 共 日 1. 請確實申請用電以免因超量用電造成跳電 倘因施工不當或用電容量申請不足 造成跳電影響活動 進行 客戶應自負全責 不得依此向本中心求償 如實際用電量超過申請容量 以實際超出部分加 收費用 2. 本中心僅提供電源之引接點 所有管線皆由申請單位洽合格電器承裝業 ( 水電承包商 ) 安裝 施工工 法依我國電工法規 (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 標準施作 並於完工後由水電承包商執行自主檢查後繳交 用 電安全檢查表 ( 附件 3-2) 申請送電查驗以確保用電安全 本公司願接受 貴中心之督導 並保證由合格之水電承包商負責配置工程 如因安裝或使用不當引起 任何意外或造成損害 本公司願負賠償責任 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填表日期 25 年 日

12 101D 室旁 4 100A 50A 30A 100A 50A 30A 26 3 樓北軒內 3 樓 BH 北側 3 樓 BH 南側 4FVIP 室旁 現場負責人 手機號碼 館方工程組 保持平衡未超載 電壓及負載是否 檢查項目 配線符合法規 水電公司 50A 30A 20 4F 悅軒內 南 鐵捲門下方未堆放物 是否保持安全距離 分電箱 安全門附近及 燈具及灑水頭 備註 本表請於送電前 2 小時交館方工程組 50A 30A 19 4F 雅軒內 北 100A 50A 30A 50A 30A 50A 30A 50A 30A 50A 30A 3 樓南軒內 100A 50A 30A F 室旁 A 50A 30A 50A 30A 201C 室旁 A 50A 30A B 旁 南 201A 室旁 9 30A 50A 30A 105 室旁 8 50A 30A B 旁 北 103 室內 7 1 樓南休息區 100A 50A 30A 101C 室旁 3 100A 50A 30A 6 101B 室旁 2 100A 50A 30A 1 樓北休息區 100A 50A 30A 101A 室旁 1 負載容量 5 區域 位置 項 次 臨時電 會議及展覽名稱 及私自接電 未自空調設備 年 備註 說明改善狀況 檢查人員 用電安全事項 攤位廠商影響 日期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用電安全檢查表 一 水電裝潢廠商自主管理 日 附件七之一

13 27 150A 250A R3PH-N 208/120V L2MPH-S 380/220V R2MPH-S1 208/120V 3 3F 北側 A R3PH-S 208/120V 8 3F 南側 館方工程組 手機號碼 現場負責人 保持平衡未超載 電壓及負載是否 檢查項目 配線符合法規 水電公司 鐵捲門下方未堆放物 是否保持安全距離 分電箱 安全門附近及 燈具及灑水頭 備註 本表請於送電前 2 小時交館方工程組 400A R2MPH-S3 208/120V 400A 400A 50A 7 2MF R2MPH-S2 南側 6 208/120V 大會堂 2MF L2MPH-N 北側 2 380/220V 250A 400A 50A R2MPH-N 208/120V 大會堂 1 負載容量 樓層 位置 臨時電盤編號 項 次 會議及展覽名稱 及私自接電 未自空調設備 年 備註 日 說明改善狀況 檢查人員 用電安全事項 攤位廠商影響 日期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用電安全檢查表 一 水電裝潢廠商自主管理

14 附件八 外貿協會台北專業展參展一般規範 參展廠商須嚴格遵守 台北專業展參展一般規範 違規者除當場停止其展出外 將禁止其一年內參 加本項展覽 一 一般事項 如有查詢 請洽本會展覽業務處展覽五組 電話 轉 2859 謝庭郁專員 1. 展品需符合展出主題 參展廠商所展示之產品 必須與本展主題有關 否則不得展出 如有矇混報名進場展出者 一 經發現除立即停止其展出外 所收費用概不退還 並禁止其一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2. 嚴禁仿冒品參展 為配合政府查禁仿冒措施 本展覽會嚴禁陳列產地標示不實 仿冒商標或 侵犯他人專利或著作 權之產品 參展廠商如明知其參展產品業經法院判決確定有標示不實或 侵害商標 專利或著作 權之情事 而仍予以陳列時 一經發覺 本會除立即停止其全部產品 之展出及沒收其所繳參展 費用外 並得於一年內禁止其參加本項展覽 凡於參展前或參展期 間發生侵害商標 專利或著 作權糾紛而涉訟中之產品 本會一律禁止其展出 參展廠商不得 異議 本會如因此牽連涉訟或 受有其他損害 該參展廠商並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3. 展覽日期及地點之變更 本會保留變更展出日期及地點之權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而須變更展覽日期或地點 本會已收之費用概不退還 亦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4. 為維持展場秩序 提供買主優良洽商採購環境 請參展廠商於舉辦宣傳活動時 確實遵守 台 北國際會議中心大樓管理規範 及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裝潢作業規範 如上述規範有未盡事 宜 則以 台北專業展參展一般規範 及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規範 相關規範辦理 如有違反規範之情事 將依規範嚴格執行 主辦單位將配合設置機動之巡場人員 隨時於會場 巡視並糾舉查報 5. 退展 參展訂金一經繳交 概不退還 攤位分配後退出參展者 其所繳交之參展費充作本展 覽會經費 支用 不予退還 6. 攤位轉讓 參展廠商所租攤位 不得私自轉讓或以非報名時申請之公司名稱 包括贊助廠商 名稱 參加展 出 如有違反 本會除立即收回轉讓之攤位 停止非報名廠商繼續展出外 對 於轉讓者及受讓 者均禁止其三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7. 展出 參展廠商在展覽期間不得製造 80 分貝以上之噪音 因示範 操作展品而產生煙霧 廢氣 灰 塵 惡臭及刺激性氣體與揮發性有機化學溶劑汙染物等 需自備汙染處理設備 立即妥善處 理 不得影響附近攤位及現場展出 否則本會得禁止現場示範操作或立即終止展出 8. 攝錄影 展出之產品如不願讓參觀者拍照或錄影 請自行加設 請勿拍照 或 請勿錄影 中英文標示 牌 惟對持有本會所發記者證 PRESS 及特約攝影者 請儘量配合以利宣傳工 作之進行 (二) 展場裝潢 請參閱 外貿協會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大樓管理規範 如有洽詢 請電 (02) 轉本會展覽業務處設計組 (三) 展場設施 請參閱 外貿協會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大樓管理規範 如有洽詢 請電 (02) 轉外貿協會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工程服務組 (四) 展場秩序 如有洽詢 請電(02) 轉外貿協會台北國際會議中心會議一組 1. 展出期間展場開放時間 展出首日參展廠商可於 6 時入場 加強攤位之整理與美化 展出次日須於 9 時進場 各就攤位 俾能於 10 時正準時開放 中午展覽照常開放 2. 展示範圍 參展廠商之展示範圍僅限於各自攤位內 不得在攤位以外地區如公共設施 走道 或牆柱上陳列 商品或張貼任何宣傳物品或分發型錄 出版品 紀念品等宣傳資料 如有違反 本會得強制清 除 28

15 3. 禁止項目 : (1) 凡易爆 易燃及其他危險物品 違禁品禁止攜入展場 ; 如經發現, 本會得強制予以搬離展場, 由參展廠商負擔一切費用及責任 (2) 嚴禁借用單位人員 參展廠商 參觀民眾等, 於展場內抽菸 打赤膊或攜帶寵物入場, 如違反前述規範情事, 經外貿協會通知借用單位而未立即改善者, 將罰借用單位每一事件新台幣 1,000 元 惟因展示需要, 需攜帶寵物入場, 已事先申請並經本會同意者, 不再此限 (3) 妥善搬運展品及裝潢品, 嚴禁在地面施行, 避免造成損壞及賠償, 並嚴禁於展場內將玻璃製品 ( 含裝潢材料 ) 敲碎, 每一事件將罰新台幣 5,000 元 4. 安全及保險 : (1) 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布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本會管理人員負責管制展場出入口, 維持人員及展品進出展場公共秩序, 惟參展廠商對其展品 裝潢物料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 貴重展品請自行投保並聘僱警衛加強保全, 如有遺失或毀損, 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2) 參展廠商自展品及裝潢品運至展場起, 至展覽結束運離展場止, 必須自行投保火險 竊盜險 水漬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 ( 包括天然災害附加險, 如颱風 地震 洪水 豪雨及其他天然災害等 ); 任何展品及裝潢品於上述期間在展出場地遺失或毀損, 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3) 參展廠商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布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自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4) 參展廠商應注意展場消防安全, 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及電器使用不當等情事而發生火災, 罰款新台幣 10 萬元, 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一切損失 5. 禁止零售及提前撤離 : 展出期間禁止在展場內零售 如有違反, 本會除得強制停止繼續展出外, 禁止其於一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所有展品必須展至最後一日下午 4 時 30 分止, 不得提前收拾或撤離會場 展出期間每日上午 10 時至下午 6 時, 不得再將展品攜入或攜出展場, 惟輕便隨身物品不在此限, 需要補充展品者, 可於展出首日上午 6 時至 10 時, 或其餘展出次日上午 9 時至上午 10 時為之 6. 憑證進出場 : 參展廠商應於展品進場時向一樓服務台領取識別證, 展出期間必須佩戴進入展場 ( 一人一證 ) 7. 花籃之處理 : 為維護展場內外環境之整潔與安全, 所有花圈 高架花籃禁止攜入場內 8. 除本會外, 任何人不得於公共區域散發傳單, 從事推廣活動或置放公司或私人物品 9. 妨害展覽秩序之處罰 : 展覽期間 ( 含進出場 ), 參展廠商如因債務 個人恩怨或其他私人糾紛, 導致他人至其攤位或展場內外鬧事或進行抗議, 因而影響展覽之秩序或形象, 而該參展廠商又不能有效處理時, 主辦單位有權終止其展出, 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 主辦單位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到其他損害, 該參展廠商並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 五 ) 違規處理 : 參展廠商如違反本規範, 經本會勸告無效或情況急迫無從勸告時, 本會將立即停止水 電之供應及採停止展出之措施, 並於一年內禁止其參加本項展覽 ( 六 )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 本會得隨時修訂之 29

16 附件九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 修訂 請參展廠商務必通知裝潢承包商共同遵循本作業規範 第一章 通則 一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下稱 外貿協會 ) 依據其與經濟部簽訂之委託經營合約 營運臺北 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下稱 世貿一館 )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 下稱 會議中心 ) 以及台北 南港展覽館 1 館 ( 下稱 南港 1 館 ) 以及其與國有財產署簽訂之合約營運世貿三館 茲為管理 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及參展廠商於前述場地舉辦展覽及活動時之裝潢作業 特制定外貿協會會展 場所裝潢作業規範及相關附件 包括但不限於各類表格等 ( 以下統稱 本規範 ) 以為共同遵循 二 除因應個別場地之特殊情形另於專章規定外 前述場地之室內及室外空間之裝潢作業均適用本規 範 三 本規範經外貿協會秘書長核定後 自公告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除另有規定或經外貿協會書面 同意在一定期間內沿用舊規範外 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均應依循本規範最新公告版本辦理裝潢作 業 並應自行留意本規範之更新公告 四 除就裝潢廠商特別規定者外 如有違反本規範之事由 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處理 賠償或補償措施 借用單位應將本規範內容納入與參展廠商之合約中 並擔保參展廠商依本規範內容展 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外貿協會所管理之會展場所裝潢作業均應以本規範為準 本規範如有疑義或 不足 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補充之 且外貿協會享有最終解釋權 六 本規範之定義如下 一 借用單位 指展覽或活動之主辦單位 二 裝潢廠商 指從事裝潢相關工作之事業單位 包括但不限於人力公司 組合 木工 美工 油漆 地毯 水電 音響 燈光 運輸 鐵工 堆高機 報關等業者 三 管理單位 指外貿協會各場地負責營運管理之內部單位 七 為讓所有進出本會所屬會展 場所之裝潢施工人員 皆能充分了解並確實遵守會展場所內使用安全 規範及相關裝潢作業規定 以確保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及本會各項硬體設備之安全 本會特規定裝 潢施工人員均需先受過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課程訓練 並取得 上課證明 後 始得請領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服務證 未持服務證者不得入場施工 申請 上課證明 及 會 展場所服務證 作業流程詳附件 第二章 職業安全衛生事宜 一 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 借用單位應遵守政府所訂定職業安 全衛生法令規定 並依 外 貿協會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外 貿協會施工 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外貿協會交付承攬危害告知通報表 及 外貿協會施工現場作業危 害因素告知單 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外貿協會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可從下列網站 第三章 攤位裝潢規範 一 設計及結構 1. 攤位限高 2.5 公尺 含展品陳列及攤位隔間 標誌可酌予提高為 4 公尺 另面臨走道之攤位 裝潢 其牆面建築長度必須小於該面向攤位長度之 50% 且連續封閉牆面之長度不可超過 9 公 尺 2. 搭設 2 層樓攤位之廠商 應依展覽場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並繳費 世貿一館 2 樓 與世貿三館不得搭設 2 層樓攤位 3.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需搭建超高建築 高於 4 公尺低於 6 公尺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0 天檢具搭建超高建築之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設計結構及設計 地點圖說等文件 向管理單位申請 經同意並繳納 超高建築使用費 後方得興建 惟參展廠 30

17 商須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始得搭建超高建築 ; 每座超高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外圍必須自走道外緣內縮 1 公尺 超高建築使用費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台幣 10 萬元 ( 含稅 ), 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 則以超高建築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 按單位數乘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使用費 4. 嚴禁佔用該館內外公共區域 ( 例如大門 大廳 周邊人行道 廣場 休息區及地下停車場 卸貨場 貨梯區等 ) 並嚴禁參展廠商於前述公共區域設置精神堡壘 架設活動看板 旗桿 懸掛廣告物品或張貼文宣海報 擺置花籃等 ( 如經借用單位提出申請, 並獲管理單位許可及付費者不在此限 ) 5. 攤位裝潢布置, 採用封閉式之面積, 不得超過所承租攤位面積的一半 6.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展覽攤位 ( 含 2 層樓攤位 ) 上方不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 如有特殊裝潢需求, 借用單位應提出申請, 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可施工 7.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 1 樓中庭 ( 即 D 區 ) 之攤位 ( 含 2 層樓攤位 ), 因展示效果需要, 上方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 欲裝設天花板時, 從頂面前後左右鳥瞰視線所及之部份必須美化, 且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8. 攤位之搭建 展品及裝飾物品 ( 含招牌 旗幟 盆栽 地毯 投光燈等 ) 之布置, 不得超出攤位地面基線之垂直空間以外範圍 9. 天花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外貿中心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10. 如參展廠商使用攤位範圍包含該柱子之全部或一部分, 均須填具 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 並檢附攤位設計圖 ( 含平 立面圖 ) 於開展前 25 天送交借用單位, 經借用單位彙製本項申請廠商清冊後, 於開展前 15 天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經取得施工許可後方可施行包柱美化 包柱方式說明如下 : 包柱增設牆面, 須於新增牆板上留設合適之牆洞, 俾供該牆面既有火警盤 灑水開關 滅火器 配電箱及接地盤等設備直接外露, 且其前方不得以隔間牆或任何物品遮蔽 增設臨時包柱牆面高度不得高於 4 公尺 ; 如違反上述及相關規定, 將逕予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擔 ; 如施工內容不符法令規定且未及時改善, 致消防單位開立罰單時, 該罰款及相關責任概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責 11.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1 樓展場 雲端展場分別以淨寬 6.1 公尺走道劃分為各 8 個展覽攤位區 ( 汽車展上述走道須 7.4 公尺以上 ), 每區面積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 12.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 (1) 會議中心大廳南北兩側休息區之活動或展覽, 出入口以西向為原則, 於該區搭設之招牌或產品標誌除空調箱設置處當側仍以 2.5 公尺高度為上限外, 其他側得提高至 4 公尺, 惟提高部份應自外緣向內縮 0.5 公尺搭設, 且裝潢與該區之冷氣機空調箱至少應保持距離 80 公分 (2) 會議中心各大門外 大樓外圍燈桿及人行道上均不得懸掛旗幟或設旗桿座 精神堡壘限設於東大門外南 北側空地, 長寬高以 4 公尺為限, 且其圖樣 尺寸應事先送管理單位審核, 經同意後設置 (3) 於會議中心大廳兩側電扶梯間架設活動看板, 高度 寬度之限制分別為 4 公尺及 5 公尺, 擺設之位置離牆之距離不得超過 70 公分, 且嚴禁黏貼任何物品於該牆面 (4) 大廳南北側懸吊式掛旗以不超過 1.5 公尺寬 X 4.5 公尺長為宜 ; 西南角噴水池旗桿共 22 支, 旗桿之旗幟適用 8 號旗 ( 寬 240 公分 * 高 160 公分 ), 場地承租單位並應事先將旗幟之圖樣 ( 含型號 ) 送管理單位審核, 獲准後方得懸掛 (5) 如需在會議室或公共區域牆面固著海報或文宣物品, 應依照會議中心規定之位置及方式辦理, 嚴禁使用大頭針 珠針 雙面膠或魔鬼粘等黏貼方式, 且應負責取下並回復牆面原狀 吊點位置及懸掛方式規定如下 ( 詳細圖說請至會議中心網站查閱下載 ) ( 中文 ) ( 英文 ) 31

18 (6) 1 樓南北前廳及 1 樓走廊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 ;101 會議室於西面主舞台區高度 5.6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高度 3.8 米及 4.5 米處每隔 1.29 米設立掛勾, 並於隔屏區天花板處每隔 1.29 米設置掛勾 (7) 102 會議室及 103 會議室於主舞台區設置電動升降眉幕, 並於牆面壁紙 ( 上方 ) 及壁布 ( 下方 ) 交接處約 2.95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8) 2 樓南北前廳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 ;201 會議室配置同 101 會議室, 若使用珍珠板材質製作文宣物品時, 建議每隔 1.29 米處開立眼孔, 並加木條等作為補強以避免珍珠板破裂 (9) 隔屏區可使用布膠於鋁條上進行黏貼, 拆除時需特別注意清除殘膠並回復隔屏原狀 二 特殊裝潢設施 : 1. 電視牆 大螢幕牆 : 如須裝設電視牆 大螢幕牆等設備, 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高度低於 2.5 公尺者, 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1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2) 如需超過 2.5 公尺高度者, 最高不得超過 4 公尺, 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3) 放映影片必須符合展覽或活動主題, 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2. 懸升汽球 : (1) 攤位四周基線垂直範圍內, 如有設置懸升汽球之需要, 應於開展 10 天前向管理單位申請並繳交費用 ; 未申請而擅自懸掛, 將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懸升汽球僅限於攤位內架設, 並須加以固定, 不得飄移 ; 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7 公尺, 其頂端距地面 5 公尺 ( 含 ) 以上者, 每個汽球收費新台幣 1 萬元, 距地面 5 公尺以下者不收費 ; 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 汽球如飄浮於展場天花板或於天花板管道懸掛絲線, 未於出場前取下汽球, 每個汽球罰新台幣 1 萬元 ; 天花板之絲線每條罰新台幣 1 萬元 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意外, 由借用單位自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 (2) 特別規定 : 會議中心大會堂 世貿一館 2 樓 H 區及世貿三館, 不得使用懸升汽球 3. 舞台及音響設備 :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舞台外緣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以上, 喇叭須面向自己攤位內場及保持俯角, 音量須保持在 85 分貝以下, 相鄰攤位不得同時辦理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 (2) 借用單位須約束廠商遵守上述規定, 如有違反規定者, 管理單位將依規定對借用單位處以罰款 4. 無線麥克風設備 : 借用單位須先向管理單位核備麥克風頻率, 並於獲同意後架設使用, 倘違規逕於攤位架設使用, 致干擾或影響該館其它會議活動, 外貿協會除即要求停止使用相關設備外, 並依前項三階段罰則處理 三 水電裝潢管理 : 1. 攤位用水用電之需求, 應向借用單位提出申請, 並由借用單位彙總向管理單位申請 未經申請不得私自接取電源,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得禁止該攤位展出 裝潢廠商如違反本項規定, 得撤銷裝潢廠商之登記 2. 進場期間 ( 展前 1 日除外 ) 依開放時間供應展場壓縮空氣及天花板照明, 供攤位裝潢及布置使用, 惟不供應攤位用電, 裝潢公司若有其他工作電源需求, 可向借用單位服務台申請後由大會依申請時間供電 3. 凡申請水電者 ( 含 24 小時全天候供給水電者 ), 應自行加設保護措施 ( 如不斷電系統等 ), 若遇台灣電力公司供電 ( 含自來水供水 ) 中斷, 或該館電 ( 水 ) 力設備臨時性故障時, 外貿協會均不予賠償 32

19 4. 攤位之照明與燈具均須委託領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證書並向外貿協會相關單位完成登記之水 電廠商提供與施作, 嚴禁參展廠商自行攜入與裝設 ( 燈具展品除外 ),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得禁止該攤位展出, 若因而造成公共危險或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時, 借用單位及違規參展廠商應連帶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5. 嚴禁拆除及破壞展場用電設施, 或配接與展場用電設施不相容之電氣配件, 以免導致設備過載或不良, 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查獲之違規設施, 一律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違規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連帶負擔, 違規攤位將停止供電 6. 禁止裝置霓虹燈及閃爍 跳動或旋轉式之跳燈及串燈 ( 攤位內展品除外 ),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攤位將停止供電 各種燈具不得向上方照射, 以避免落物停留於燈罩上, 遇熱燃燒, 造成危險 7. 外貿協會展覽館配線溝槽僅供配線使用, 嚴禁排水於配線溝槽內, 以免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8. 未經外貿協會同意, 不得於攤位內自設空調設備, 違者經外貿協會開立違規通知予參展廠商及借用單位, 要求於 2 小時內自行拆除而未拆除者, 得處新臺幣 1 萬元 ( 含稅 ) 罰款 並立即拆除該空調設備電源線路, 因此所產生之費用及罰款均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如確有攤位內裝設空調設備之需要者, 應於展前向借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由借用單位於展前 7 日彙送外貿協會審核, 並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後方得設置 9. 為強化展場用電安全, 借用單位 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應配合落實用電安全三級品管機制如下 : (1) 第一級自主管理 : 由具有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之水電裝潢商, 於展覽進場期間實施展場攤位用電安全自主管理檢查, 並於送電前 2 小時或前 1 天進場結束前, 繳交自主檢查表予管理單位, 否則未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檢查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電, 直至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缺失改善後方恢復供電 (2) 第二級單位查核 : 管理單位水電維護合約商與大會電工於展覽送電前, 完成展場攤位用電安全檢查, 檢測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應電源, 並張貼改善通知單, 直至攤位改善完成並由管理單位檢測確認後, 方供應該攤位用電 (3) 第三級第三方稽查 : 由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廠商派員於進場送電當天巡檢變電站 展場配電盤等相關電力設備 四 消防安全管理 : 1. 單層展覽攤位如有封頂設計者, 或 2 層樓攤位設計者 ( 無論封頂與否 ), 攤位內均應具備至少兩只 10P ABC 乾粉滅火器 2.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依消防法第 11 條之規定, 展覽館全區暨展場攤位裝潢應遵守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材料, 相關材料包括地毯 窗簾 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並於該材料明顯角落貼設經專業單位驗證之防焰標章 廠商並須於進場裝修起至展覽結束期間, 於現場備妥其所使用防焰材料之有效證明文件, 供消防單位備查 如有違反法令規定者, 致外貿協會遭開立罰單或因而衍生責任, 由借用單位及違規廠商負一切責任 ( 有關防焰材料使用規定及詳細說明請參閱 南港展覽館攤位須採防焰材料裝修規定說明 ) 3.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 世貿一館 2 樓除經外貿協會同意外, 禁止木造裝潢, 並須使用防焰及環保裝潢材料, 並須是組合式或可回收 重覆使用者, 且世貿一館 2 樓展場須統一委由 1 家裝潢廠商施作裝潢 借用單位使用瓦斯明火規定 : (1) 使用合格標示之瓦斯桶, 並須於每一攤位內至少需自備消防滅火器 (10P) 兩只 (2)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保險金額均不得低於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規定之額度新台幣 6,400 萬元 33

20 (3) 須先提出展覽 ( 活動 ) 防護計劃書 ( 含緊急疏散計劃 ) 經本會核對後 送臺北市消防局第二 大隊核備 (4) 瓦斯須加裝遮斷器 (5) 每家參展廠商瓦斯總量不得超出 80 公斤 ( 含備用瓦斯 ) (6) 填具 外貿協會世貿一 三館展場使用明火切結書 ( 附件三 ) 送交管理單位 4. 嚴禁封閉配電箱 消防設備 逃生安全門及各類標誌 嚴禁任何裝潢品 材料或展品阻塞客梯 動線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管理單位將強制移除 移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五 油漆 1. 展場油漆作業 須使用水溶性漆 2. 美工貼紙之廢料仍具有黏著性者 施工單位須隨時負責清理 並集中至垃圾桶丟棄 3. 油漆時不得汙染地面 應先使用 PVC 布或夾板鋪於地面後再施工 4. 嚴禁將剩餘之油漆傾倒入廁所洗手檯及馬桶內 應在指定洗滌室內洗滌油漆器具 違反規定者 相關清除及清潔費用概由借用單位負責 六 地毯 禁止以黏膠塗抹於地面的方式施工 應先沿擬舖地毯之地面內緣約 10 公分寬 以不脫膠之膠帶固 著地面 不脫膠膠帶的上層再以布紋雙面膠帶貼上 用以黏固地毯 七 其他 1. 送水 花 餐盒等服務業者禁止進入展場內兜售 2. 展場內嚴禁使用鋼釘 噴漆 電焊及電鋸 3. 施工廢料及包裝材料應逐日清除 不得置於走道 妨礙交通與安全 逾時清除之廢料由借用單 位負責完全清除並負擔費用 若因廢料逾時留置而影響後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借用單位應負責 4. 展場內禁止使用燃油式發電機 第四章 進出場管理 一 車輛管制 噸 ( 含 ) 以下電動或瓦斯堆高機始得進場作業 柴油堆高機均不得入場 機械展不受此限 貨車進場時 應於入口處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1,000 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 輛進入展場後 在 1 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原數退還 逾時出場者 每小時以新台幣 200 元計 收 ( 時間從入場時起算 ) 車輛離場如因場內車輛壅塞而致延誤出場時間者 經外貿協會聘僱警 衛蓋章證明 得減收 20 分鐘逾時出場費 2. 小客車不得進入展覽場 進場之車輛到達定位後必須關閉引擎 展場內車輛行車速度不得逾每 小時 10 公里 3.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1) 裝潢材料之進出應由地下停車場搭乘 號貨梯 且運送之物品不得超過各貨梯標 示規格 ( 如下表 ) 並應留意各出入口與走廊間天花板高低之變化以免碰撞 電梯編號 長度 ( 公尺 ) 寬度 ( 公尺 ) 高度 ( 公尺 ) 載重量 ( 公斤 ) , ,600 (2) 使用汽球或花卉裝飾場地者 應於地下一樓候車亭灌裝安全氣體 ( 氦氣或空氣 ) 或修剪花材 現場插花者 應於花器下方及周遭工作範圍舖設塑膠布 並應負責善後作業清潔 (3) 樓板載重限制為 400 公斤 / 平方公尺 攤位高度以 2.5 公尺為限 二攤位間之走道至少應留 2 公尺 34

21 (4) 承租之展覽 ( 示 ) 區域 ( 含攤位及公共走道 ) 應滿舖地毯, 並限於租用區域進行裝潢布置工作, 施工時應於地毯上加舖保護物 ( 如 PVC 膠布 ), 地面嚴禁使用鋼釘 二 進場作業程序 1. 裝潢廠商應於開展前 1 天進場時間結束前完成清場, 未如期完成者, 請依規定申請場地延長使 用並支付相關費用 開展當天如需進行微調, 裝潢廠商僅得以攜帶輕便工具及材料, 於參展廠商進場後 展覽開展前完成, 以維持展覽形象與展館安全 2. 水電承包商應於進場施工前將承包攤位之平面圖一份交予管理單位備查, 否則不得進場施工 水電承包商獲借用單位同意後, 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先行進場佈線, 獲准後入場施作 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亦須先獲借用單位同意 3. 大型機械展覽或重型展品展覽時, 地毯承包商應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提前入場, 獲准後方可進場進行攤位地毯之鋪設工作, 且須支付相關衍生之水電費及警衛費 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應先得到借用單位同意 4. 如攤位裝潢採木作方式, 應事先於展場外施工完成後運至展場組合 5. 所有裝潢作業, 借用單位須要求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必須投保營造綜合險或安裝綜合險 (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或安裝工程損失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 如因裝潢施工, 而致設施損壞或人員傷亡, 概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6. 未向管理單位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者, 應於開展前 15 天依本規範規定補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始得進場施工 7. 借用單位應將展覽工作證之樣張於裝潢進場前 3 日送管理單位俾供展場入口警衛鑑別用 8. 為確實掌握攤位點位及相對應位置, 請裝潢廠商於攤位設計規劃前至現場丈量攤位尺寸 三 出場作業程序 1. 凡於地面張貼地面膠帶之裝潢商須於展覽結束後完成膠帶及殘膠清除作業 2. 凡使用玻璃製品 ( 含裝潢品或展品 ), 退場時均須保持完整, 並由裝潢廠商自行回收, 不得以打碎方式處理, 違者依後述每一事項處以新台幣 2,000 至 5,000 元之該款處罰規定辦理 3. 攤位之展品 裝潢材料及廢棄物應在出場期限前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不得影響後 ( 接 ) 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 若出場期限之隔天有空檔時, 不及於出場期限前出清者, 得於隔天運離, 場地租金另計 4.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依據 台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規定, 展館外之抓斗作業, 須於夜間 10 時前結束 借用單位應事先考量進出場作業時間, 並申請足夠及合理的進出場檔期 5. 借用單位應督導廠商視實際需要自備可增加底部面積之工具 ( 如鋼樑 鋼板 墊板底座或枕木等 ) 以減輕車輛與貨品之集中載重負荷, 維護展場安全, 由於車輛或其載物之重量操作或其他原因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 借用單位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 註 : 展品或裝潢品如逾展場出入口之高度與寬度限制,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出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第五章責任一 風險分攤 1. 展覽或活動期間參展廠商對其展品 物料 裝潢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 並視需要自行辦理保險, 如有遺失或毀損, 外貿協會不負賠償責任 2. 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或活動期間 ( 包含展前布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負責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與外貿協會無涉 ; 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並自行投保保險 3. 為維護展品安全, 請借用單位於展場另行加裝監視器, 並請參展廠商妥善照料其展品及財物, 如有必要, 參展廠商可自行於攤位上加裝監視器, 如展品或財物發生任何損壞或遺失時, 外貿 35

22 協會概不負責 4. 施工或搬運時如損壞會展場所設施, 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如因施工不慎而致財物損失或人員傷 亡, 概由借用單位統籌負責處理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 違規處理 1. 嚴禁於本會會展場所內抽煙, 違規吸煙者處罰如下 : 第一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不記點, 裝潢廠商應責成所屬抽煙員工改善第二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1 點第三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2 點後續抽煙每增加 1 次, 則增加記點 1 點, 記點對象為抽煙者所屬裝潢廠商, 記滿 3 點則裝潢廠商將喪失裝潢廠商登記資格一年, 未取得登記資格前, 將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 2. 嚴禁於展場內飲酒 ( 含酒精飲料 ) 嚼食檳榔或口香糖, 為顧及形象及安全, 展場內禁止打赤膊或穿著拖鞋 3. 如本規範另有規定外, 借用單位 參展廠商或裝潢廠商違反本規範時, 外貿協會得採取下列處置 : (1) 斷水 斷電 (2) 封閉攤位, 禁止展出 (3) 禁止該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或參展廠商 2 年內不得參與外貿協會舉辦或參加該項展覽 (4) 視情節輕重對借用單位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之懲罰措施 : i. 每一事項處以新台幣 2,000 至 5,000 元之罰款 ( 如逾期未繳罰款, 得自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 ii. 因違反本規範而導致其他重大安全事故者, 每一事件罰款新台幣 2 萬元 若涉及對展場保全人員之暴力行為, 初犯罰款新台幣 1 萬元, 後續再犯每次加罰款新台幣 1 萬元依此累計 iii. 1 年內受罰達 2 次 ( 含 ) 以上者, 則 2 年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所屬展場施工 iv. 拍照存證並強制停工驅離展場 v. 經勸告而未依管理單位規定改善者, 立即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連帶負責, 或逕自其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36

23 附件十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請填寫公司 / 機構 / 單位名稱 於民國 至 年 日期間假 貴會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預約編號 日 舉辦 活動 本人已確實瞭解施工場所安全衛生要求 事項 在施工期間本人及承攬廠商願確實執行政府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其他法令規 範 若有再承攬情形將轉告再承攬人應注意勞安事項及其他法令相關規範 在施工或 活動期間內有任何疏忽致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時 本公司及承攬廠商願負 一切法律賠償責任 在施工期間本公司及承攬廠商對 貴會之設備或器具不得損壞 如有損壞 願照價賠償或無償修復 本人及承攬廠商保證於作業期間 要求所僱勞工 確實遵守相關規範 1.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外政處字第 號函發布 2.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外政處字第 號函發布 3. 場地承租單位交付承攬廠商危害因素告知單 4. 本人及承攬廠商應前往 http: 網頁詳閱 並確實瞭解勞安相關規範 作業期間若有違規事項 願依規範接受處罰 本人知悉外貿協會已逐一口頭告知上述勞安內容規範 本人已充分閱讀且 明瞭 貴會工作場所環境與規範 此 致 中華民國 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立承諾書廠商 / 機構 / 單位 負 責 人 簽章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電 話 承 辦 人 中 公司大小章 簽章 華 民 國 年 37 日

24 附件十之一 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目的 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7 條 18 條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未規範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範 適用範圍包含 進入本會各區域工作之承攬工作人員及經本會所核准者 於施工期間 除遵守 合約規範外 應同時遵守政府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本會勞工安全衛生規範 8. 高架作業施工人員 其使用安全帶 安全索 應考慮施工地點至地面之 高度 調整適當長度 並將安全索確實繫牢於附近高出腰部之堅固構造 物上 必要時可設置安全母索 以供繫掛安全帶 9. 每日作業前需確實檢查安全防護措施 及自主檢查作業 10. 現場施工架之組構應具證照合格人員所核可後方可使用 第壹章 法令規範 一 第 17 條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 應於事前告知場 二 防止感電災害安全作業規範 1. 非確知該電路已停止送電 切勿接觸電路內部 地承租單位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範應 2. 檢驗電路是否有電 應使用檢電器具 採取之措施 場地承租單位交付承攬廠商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 3. 不得以電線或其他金屬線代替保險絲 承攬時 承攬廠商亦應依前項規範告知再承攬人規範辦理 4. 電線上不可懸掛物品 二 第 18 條 場地承租單位與承攬廠商 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5. 不可在電線上接裝過多電器 以防過載 為防止職業災害 場地承租單位或承攬廠商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6. 電器 電線絕緣破損時 應即停止使用 1. 設置協議組織 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 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7. 電器起火 應以乾粉滅火器撲滅 2. 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8. 高架電焊作業 需確實鋪設防火遮蔽 3. 工作場所之巡視 9. 電焊機需加裝防電擊裝置 4. 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10. 電線放置地面上 為防止人員觸電 應使用絕緣線槽保護 5. 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場地承租客戶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 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應指定 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三 防止墜落災害安全作業規範 1. 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 有遇強風 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 第貳章 一般規範 一 承攬廠商應遵守有關勞工法令及本會有關之安全衛生規章 有墜落危險時 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二 承攬廠商之再承攬人 其責任與義務與承攬人相同 應遵照本作業規範 2. 對於高差超過一 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 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 三 承攬廠商於工程開工作業前 為工作場所環境可能潛在危險 消防設施及 之設備 安全衛生規範事項 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 四 承攬廠商所聘僱之工作 3. 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具有堅固之構造 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 腐蝕 人員需年滿 18 歲 投保勞工保險或意外險 五 入場作業勞工 應由承攬廠 等現象 商進行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並將紀錄留 4. 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存備查 六 共同作業承攬廠商 於承攬工程開工前 應組成安全衛生協 5. 合梯單邊不得站立 四 防 議組織 並遵 止侷限空間災害安全作業規範 守協議規範及決議事項 七 承攬廠商應與自行召募之再承攬人組成廠商 1. 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 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 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並擔任工 告禁止進入之規範 地場所負責人 八 承攬廠商施工前 應擬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及各項自 2. 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 因空間廣大或連續性流動 可能有缺氧空氣 危 主管理檢查表 對於 害物質流入致危害勞工者 應採取連續確認氧氣 危害物質濃度之措施 可能發生之災害及意外事故 事先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九 有關職業災 3. 應指定合格人員檢點該作業場所 確認換氣裝置等設施無異常 害防止計畫 各項自主管理檢查表 協議事項 會議記錄 緊 4. 應置備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之必要測定儀器 四用氣體偵測器 並採 急應變計畫 均應確實填寫及妥善保管 本會必要時得要求檢查 十 因 取隨時可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 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之措施 職災預防措施不足及疏於管理 教育 造成人員傷害 工作損失 觸犯 5. 準備之防護設備 救援設備及使用方法 法令之一切責任 由承攬廠商負完全責任 十一 承攬廠商於施工前應填 五 高空工作車及起重機安全作業規範 寫施工時間申請單 經本會核可後實施 十二 承攬廠商對於危險作業如侷限 1. 高空工作車及起重機升起之伸臂等下方從事修理 檢點等作業時 應使 空間 吊掛 高架 施工架 動火 活電 從事該作業勞工使用安全支柱 安全塊等 以防止伸臂等之意外落下致 等作業 應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 經本會核可後實施 十三 本會對於 危害勞工 承攬廠商之作業設施或作業方法 認為有危害人員安全顧慮時 2. 高空工作車及起重機應具有合格人員方可操作 得隨時令其停工 至危害消失為止 十四 作業人員進入工作場所 應 3. 起重機應具有一機三證合格證明文件 始可進場 依作業特性 配帶必要之個人安全衛生防護 4. 不得超過高空工作車及起重機載荷重及能力 具 十五 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應依法取得合格執照 始可操作 5. 為防止高空工作車及起重機之翻倒或翻落 危害勞工 應將其外伸撐座 十六 承攬廠商對於所僱用之工作人員 應實施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災 完全伸出 並採取防止地盤不均勻沉陷 路面之崩塌等必要措施 害預防訓練 十七 承攬廠商必須負責施工現場環境清潔 整頓 工程 六 危險物質災害安全作業規範 所產生之廢棄物應自 1. 實施處理及認識訓練 正確瞭解危險物質的性質 2. 危險物應勿放置超過法定容量 行清除 3. 避免危險物因地震 撞擊等原因而起火 第参章 作業中注意事項 一 施工區域應穿著工作服 戴安全帽 工作鞋 4. 降低災害發生時延燒 傷害的程度 嚴禁赤膊及穿著拖鞋 二 施工區域應設置警告標示 5. 應依各種危險物質來考量滅火設備及對策 三 易燃物應標示並隔離存放 四 人員不得搭乘堆高機或吊車等搬 運機具 五 嚴禁使用堆高機當作工作平台 六 危險氣體及油類使 第伍章 事故通報 一 場地承租單位發現職業災害者即時以口頭通知承攬廠商之 用 必須分類並做好管理 七 每日作業前 應實施作業前安全防護 監工 工地負責 裝備檢查及機具檢點 八 吊掛作業下方嚴禁人員行走或逗留 九 人或本會負責人員 二 承攬廠商之監工或工地負責人 應立即設法搶救 不得任意啟動本會電氣及機器開關 十 經常定期檢查及保養機械設 並立刻通報救護單位 將 備 十一 正確使用防護具 防護具應檢點 十二 電器接線應按指 傷患送往附近醫療院所治療 同時暫停施工 退避至安全場所 直到危害 定開關箱接用 絕緣損壞之電器用品嚴禁使用 十三 施工區域嚴禁 因素消滅 並經勞檢處及本會核准後始可復工 吸煙 施工時間內嚴禁酗酒 三 事故善後處理 場地承租單位應配合本會填寫意外事故職業災害調查分析 報告表 第肆章 其他作業注意事項 一 四 若發生重大災害時 經搶救處理後 應保持現場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 以 防止高架災害安全作業規範 便司法機關及勞工檢查機構之鑑定與檢查 1. 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架作業 應使用作業平台或施工架 五 若發生法定之重大災害時 ( 一人死亡或受災人數三人以上者 ) 發生事故之 2. 高架作業應設置安全防護措施護欄 人員上下用爬梯及施工架之強度規 場地單位主管應通報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由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 格 需符合國家安全標準 管所指定之人員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勞動檢查處報備 3. 承攬廠商僱用高架作業人員 應先查核健康狀況 凡有高架作業勞工保 六 災害發生後 場地承租單位應在工程協議會中做災害經過及對策報告 七 護措施標準規範限制之情況 禁止其從事高架作業 災害發生後 場地承租單位或承攬廠商應對所屬員工做機會教育訓練 防 4. 高架作業施工場所之周圍 應設置警告標示及安全圍籬 警告或防止與 止再度發生類似之事故 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 5. 接近架空電路之高架作業 應先作好絕緣防護措施或設置屏蔽及警告標 示等防護措施 以防止感電危害 6. 施工架之設置 連結 支撐材 衍條 防護設施等應依相關法規要求設 置 7. 於有掉落危險顧慮之開口部 應設置適當強度之護欄 並設立警告標示 第陸章 教育訓練 一 場地承租單位或承攬廠商應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 變所必要之安全 衛生教育 訓練 二 勞工對於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 有接受之義務 三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 應參加勞委會所核可單位舉辦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課程 四 對特殊或具高風險作業之勞工 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 第柒章 附則 本規範經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小組訂定 公告本會各單位 遵守執行之 38

25 附件十之二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承攬廠商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一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4 條規範 明定承攬廠商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 作 為事業單位管理之依據 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範者 適用其他法律 規範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 包含進入本會各區域工作之承攬工作人員及經本會所核 准者 三 場地承租單位之承攬廠商以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勞務 交由另一承攬人承 攬時 承攬廠商應告知再承攬人遵守本要點各項規範 四 二家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時 需互推一人為工作場所負責人 並以書面告 知本會 五 場地承租單位交付承攬廠商承攬本會各項業務時 就其承攬部分負勞工安 全衛生法所定雇主之責任 再承攬人亦同 承攬廠商就其承攬之全部或部 分交付再承攬時 應於事前告知再承攬人有關本中心之工作環境 危害因 素暨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範應採取之措施 六 場地承租單位之承攬廠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提供 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備及器材 以維護人員之施工安全 場地承租單位 應要求承攬廠商所屬施工人員嚴格遵行安全作業規範 如因預防措施不足 或所屬施工人員失誤 所引起之一切損失 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 題等 概由場地承租單位負其完全責任 若損及本會或其他第三者之財務 時 場地承租單位應負責賠償 七 施工期間 承攬廠商應確實遵守空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廢棄物 清理法 噪音管制法及其他相關環保法令 八 場地承租單位應交付承攬廠商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範 落實各項施 工安全管理 有立即危險者或不符本會工作安全相關規範 本會得要求立 即停工 限期改正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逾期仍未停止 改正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者 本會得扣工程合約款 施工廠商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裁罰 金額 情形嚴重者 並得終止或撤銷合約 九 承攬廠商施工前依施工性質辦理侷限空間 吊掛 高架 動火 活電 或 其它危險作業之申請 經本會核准後始可動工 十 場地承租單位或承攬廠商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規則所訂定之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 對其所屬施工人員實施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 作成紀錄 以供備查 十一 施工期間為正常上班時間 週一 ~ 週五上午 8 時至 12 時 下午 13 時至 17 時 但經本會核可者 不在此限 十二 施工期間如發生職業災害 應立即通報本會勞安管理單位及相關承辦人 員 十三 本要點經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小組訂定 公告本會各單位 遵守執行之 承攬廠商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裁罰項目 說明 違反法令規範 致本會 遭開立罰鍰概由違規廠商負一切法律賠償責 違 規 項 目 金額 備註 新台幣 違 項 目 停電工作中於電路停電後 電路開關未上鎖或未掛停電作 業警示牌 在良導體設備內作業 照明燈未使用電壓 24V 以下之電 26 源 電源線穿越金屬結構物 暗渠或水 人孔等良導體場所, 27 未使用絕緣電纜線或同等絕緣效力以上者 已掛停電作業卡之電氣設備擅自送電或操作 或未掛妥停 28 電作業卡即從事檢修作業 預防墜落 起重機 吊臂工程車擅自改造附加設備 ( 吊桶 橫擔等 ) 從事高架作業 吊籠或供人員搭乘上下之設備未檢查合格 未自動檢查或 擅自改造或護欄高度不足 90 公分 人員未使用安全帶 安全帽 露天開挖深度達 1.5 公尺以上未設擋土支撐防止崩塌 工 作場所未設護欄及警告標示等 高架 處 作業未架設符合標準之施工架 未設置安全母 索 作業人員未確實鈎掛安全帶 安全帽 高差在二公尺以上工作場所 ( 含邊緣及開口部分 ) 未設有 護欄 扶手 護蓋等防護設施 規 25 10,000 每輛 10,000 每具 10, 活線作業或接近活線作業無人監督 每人 每處 金額 備註 新台幣 6 工作台 施工架未設置護欄 踏板 爬梯及扶手 開關場 開關箱 電盤 線路系統停電作業點兩端未絕緣 未檢電 未確定掛妥接地線 掛牌及未防止逆送電措施 於停電線路上 欲剪斷或接續電線時 其工作點之兩端或 31 其分歧點未掛妥接地線或未防止逆送電措施 7 高架 高處作業未舖設符合標準之安全網 防護網 32 接用臨時電源未使用插座 而以裸線端直接插用或鉤掛 8 開口 缺口處或施工區域未設置安全圍欄及警示標誌 33 以銅線 鐵線等代替保險絲或將電線接於一次側 9 搭架處昏暗未裝設照明及未有防止人員墜落防護措施 10 高處作業場所未拉設水平安全母索 安全母索中間杆柱間 距超過 3 公尺以上 電線電纜被覆破損或銜接處未使用絕緣帶包紮或僅以工業 34 膠帶包紮者 5 11 施工架上不得使用梯子 合梯等從事作業 鋼管施工架構件之連接部份或交叉部份未以適當之金屬附 10,000 每座 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13 護蓋未有效防止滑溜 掉落或移動 工具或物料放置於施工架上或放在高處結構物上 未加以 固定有墜落之虞 使用起重機吊掛鋼構件從事組配作業 未使用自動脫鉤裝 置或未設置施工架等設施 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或施工架 未設置能使 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使用之合梯超過二公尺 未設置垂直母索供勞工繫掛安全 帶 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 未採取有效防止物體飛落之設 施 預防感電 19 配電活線或接近活線作業未使用絕緣防護具或無人監督 10,000 每人 10,000 每人 22 10,000 每車次 37 未在指定施工區域範圍內工作或擅自施工作業 38 未經許可擅自操作本中心各項設備或管閥 39 隨意拆卸或掛設停 送電標示卡及警告標誌 45 直流電焊機外殼未接地 未辦理自動檢查 電焊機二次側接地線未直接接於工作母材上 引發短路 火花 導致設備受損傷 損壞 600 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 未保持 80 公分以上之水 47 平工作空間 46 停電作業工作之兩端或工作桿作業前未檢電 未掛妥接地 線 23 配電工程活線或接近活線作業掩蔽不週全 36 未經許可任意將車輛開入開關場或管制區域內 攜帶超長物體通過或準備通過開關場 電氣加壓設備或管 42 制區域 電焊或氣焊作業未採取舖設擋板 防火毯或石綿布等防火 43 措施 使得火星四濺 交流電焊機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設置後失效 視同 44 未裝置 未辦理自動檢查 21 領班從事桿 塔或鋼架上作業 未盡指揮 監督責任 41 電動機器或設備未切實掛妥接地線 10,000 每人 35 在發電廠或變電場內工作 未經許可 接用電源者 施工用電源各分路未裝設漏電斷路器 設置後失效 視同 40 未裝置 電纜線延長銜接處以電焊把手銜接者 20 任由非相關電氣技術人員從事活線或接近活線作業 48 配電盤開關箱門板未依規範標示 開關箱內匯流排同線裸露部份未設置絕緣遮護 開關箱外 49 殼未接地 24 配電工程未領有活線工作證 從事活線或接近活線作業 10,000 每人 39

26 預防火災及爆炸 違規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50 電 氣焊作業未舖設檔板或防火毯, 防止火星四濺 在嚴禁煙火區未申請動火許可擅自動火, 防護區劃未使用耐燃材料, 地毯 窗簾 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等未使用防焰材質裝修油布 包裝紙 木屑 塑膠袋或其他易燃物任其棄置未妥善清理 在坑井 塔 槽 人孔 隧道及涵洞等局限空間作業, 未經申請動用火種而動火者 氧氣 乙炔鋼瓶漏氣或壓力表損壞未停用檢修, 或堆積貯存於工作場所未妥善管理 氧氣 乙炔或其他高壓氣瓶未繫牢 直立使用, 或未加設遮蓬任由太陽曝曬 30,000 每處 56 在禁煙區吸煙或在油漆施工中吸煙 10,000 每人 57 在工地現場燃燒任何物體 58 氧氣 乙炔瓶或高壓鋼瓶以單索吊運, 未使用吊籃或吊運時未繫牢平穩 59 任意移動滅火器或使用後未歸原位 在限制動用火種場所, 雖經許可動用火種施工, 但仍未做好各項防火安全措施 使用電焊機時, 二次側接地線未鎖緊而任其炙熱發紅者, 或電焊機外殼未接地 油漆 有機溶劑等空桶任意棄置, 或堆積貯存於工作場所未設置隔離 妥善管理 預防中毒 在坑井 塔 槽 人孔 隧道及涵洞等局限空間作業, 未作氧氣 危險物及有害物濃度測定 ( 未留紀錄視同未測定 ), 或未通風 換氣 派專人監護 人孔作業作業人員未掛妥安全帶 安全母索 救生索 捲揚式防墜器 未備置空氣呼吸器等防護器具使用者 預防其他事故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未取得檢查合格證, 或未辦理自動檢查, 無紀錄可查者 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未派專人指揮或作業人員未領有特殊安全衛生訓練合格証書 起重機 吊籠 捲揚機 人員乘座專用箱或升降設備作業中, 人員攀登於被吊物件上或吊具上 10,000 每項 10,000 每人或處 10,000 每人或件 10,000 每人 68 使用各式砂輪機未戴妥保護面罩或防護目鏡者 10,000 每人 69 從事粉塵作業時, 未使用安全護目鏡及防塵口罩 10,000 每人 承攬廠商工地及工安負責人, 無故未參加施工前危害告知會議 工安座談會 工安連繫會議及其他工安會議 未經許可任意操作消防設備或使用本會任何電氣設施, 或未經許可進入非施工區域 10,000 每人 72 路邊施工未申請挖路許可, 或擅自設置加工場 組裝場 道路施工或借用道路施工未設置交通安全警示設施及警告標誌 起重機具吊鈎無防滑舌片 過捲預防裝置 ; 運轉時, 人員在吊舉物下方 ; 昇空車或移動式起重機 ( 吊臂車等 ) 未依規範接地或接地不良 75 高空作業時未備工具袋, 隨意拋擲工具 器材 物料 10,000 每次 違規項目 工作人員進入施工區域未戴安全帽 未繫妥安全帶 裸露上身 未穿著工作鞋 未佩戴相關作業防護工具 工作場所負責人離開現場未指定代理人或代理人未到現場, 或工安負責人員未依規範實施職業防災計畫 被指定人員未參加工安違規講習或安全接談或宣導訓練 或操作人員未經法定訓練合格 金額新台幣 備註 10,000 每人 10,000 每次 10,000 每人 79 現場施工人員異動未填報, 或與工作證照所有人不符 10,000 每人 經現場查對承攬商施工人員未在施工人員名冊內, 作業前未對施工人員實施事前危害告知並留存記錄 承攬廠商未按照原排定之工程施作 ; 或於夜間 例假日出工施作未事先申請工作許可, 擅自施工 起重機進本會作業未辦理進廠申請, 駕駛員及起重機未備妥一機三證文件 10,000 每人 10,000 每車 83 任意拆除或蓄意使安全衛生設備喪失效能者 84 承攬廠商於承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死亡災害或罹災人每人數三人以上之重大職業災害 (500 萬以下工程扣減工程款 500,000 或件 1/10) 85 承攬廠商於承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失能傷害或火警, 非每人重大職業災害 (500 萬以下工程扣減工程款 2/100); 未於 100,000 或件事故發生三日內報告者加倍扣款 86 營造工程施工架組配 擋土支撐 模板支撐 鋼構組配 隧道開挖或襯砌 缺氧作業 有機溶劑作業 露天開挖作業等未選任領有安全衛生訓練合格之作業主管, 負責監 護 87 進入本會施工作業人員, 應取得不得少於 6 小時勞安教育訓練證明, 及其他視法令或相關工作性質應取得勞安證照 10,000 每人 者 88 承攬廠商未配合接受本會辦理工程履約能力普查或相關工安管理調查查證者 80,000 每次 89 承攬廠商經通知辦理工程履約能力普查或相關工安管理調查複查事宜, 仍不接受複查者 80,000 每次 90 承攬廠商未依照核備之安全衛生計畫之事項確實辦理者 10,000 每項 91 電焊機進場, 未申請檢驗廠商檢查合格 92 起重機進場, 未申請進場許可 93 作業場所未設置足夠之採光照明, 使勞工於照明不足之場所工作 94 作業場所每日工作完畢, 未加以整理整頓 10,000 每次 95 作業人員未依規範參加勞工保險者 10,000 每人 電焊機二次側電焊把手至電焊機接線端子之電纜線長度逾 50 公尺以上或電纜線破皮或延長線接點裸露未絕緣 電焊機擺置現場停工未使用期間未辦理自動檢查或安全措施狀態不符法令規範 電焊機二次側接地線未直接接於工作母件上或未使用可橈性電纜線作為接地線 攜帶含有酒精成分飲料 ( 維士比 保力達等 ) 進入作業場所者或於作業場所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者 10,000 每人 100 使用挖土機 堆高機等車輛系營建機械從事吊掛作業 101 拒絕 規避 阻撓主管機關或本會相關人員工安查核 其他違反本交付承攬工程安全衛生輔導要點各項條款暨合 102 約相關工安規範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各項規範, 經書面通 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如有違反法令規範, 致本會遭開立罰鍰或因而衍生之意外每件 103 責任者, 概由場地承租單位及相關違規廠商負一切責任 每人 40

27 附件十之三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場地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說明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17 條規範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 應 於事前告知場地承租單位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範 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份交付再承攬時 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範告知再承攬人 承攬廠商在施工期間 除恪遵政府勞安法令及其他法令外 另依本會承攬廠商施工前 標準作業規範 承攬廠商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要點辦理 展覽 / 工程 / 活動名稱 展覽 / 工程 / 活動期間 年 日至 年 日 參展 / 承攬 / 借用單位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負責人 簽名或蓋章 101 室 挑高會議空間 1F 大廳 含南 北休息區挑高空間 102 室 掏高會議空間內含舞台 1F 南北走廊或 103 走廊 挑高走廊 103 室 挑高會議空間 105 室 一般會議空間 201 室 挑高會議空間 室 一般會議空間 工作場所環境 2F 南北走廊 一般空間 3F 南北軒 4F 貴賓廳 大會堂 含舞台之大型劇院空間 其他 請說明 場所環境狀況 會議展覽空間地面鋪設地毯 大會堂舞台為木質舞台板 地 下停車場與機房為水泥鋪面 餐廳鋪設地磚 全館避難方向指示燈 天花板 設有消防感知設備 各層樓設有數個逃生梯可直通 1F 地面層室外空間 墜落 感電 爆炸 不當動作 物體倒塌崩塌 衝撞 缺氧 溺斃 物體飛落 與有害物接觸 可能危害因素 被撞 火災 被夾被捲 交通事故 被切割及擦傷 跌倒 踏穿 物體破裂 與高低溫接觸 其他 應採取危害防止措施 承攬事業應於施工現場管制人員進出 於施工區域內一律配戴安全帽 並應視工作性質配得 安全帶 防墜器 安全鞋 絕緣防護器具 等 使用合格電氣機具 並應配有護罩及漏電斷路器 使用合格合梯且不得單邊站立 嚴禁利用合梯兩梯腳開合方式從事橫向移動 採高架作業應配合採取安全上下防護方式及防止墜落等措施 承攬事業應視現場工作性質 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 採取防止災害之必要措施 41

100 9/5 E-mail 88 ( ) 20098 21 100-2 88-3 - - 4 - 5-6 - 7-8 (1) - 9 (2)- () 1. 9912 2. 3. 4. 5. () 1. 2. 3. 4. 5. 6. / 7. / - 10 (2)- () 1. 2. 3. 4. 5. 6. () 9912-11 (2)- - 12 13 - (2)-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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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_TTE_企劃書 www.tte.tw 31% 5%7% 57% 20-39 40-59 60 20 18% 9%4% 1% 22% 47% 31% 47% 13% 4% 5% 107/12/31 108/1/1 NT$ 65,000/ NT$ 70,000/ 9 (3X3) NT$ 73,400/ NT$ 78,400/ 36 () NT$ 58,000/ NT$ 65,000/ 9 (3X3) 9 (3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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