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HORECA參展手冊(世貿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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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錄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 重要日程及相關業務承辦人資料 )... 1 參展規範事項... 2 一 展出日期 時間及地點... 2 二 展品進 出場時間及注意事項... 2 三 本展各項業務承辦人... 3 四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4 五 現場烹調 試吃規範事項... 4 六 攤位內設置舞臺音響設備... 4 七 展覽有關證件及資料 ( 本展一律刷證入場 )... 4 八 展覽期間 (6 月 27 至 30 日 ) 資訊一覽表 ( 實際狀況以現場公告為主, 不另通知 )... 5 九 攤位繳交尾款 裝潢及設備... 7 十 水電設施... 7 十一 申請展場臨時電話 寬頻網路及電視播放... 7 十二 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申請規範... 8 十三 WiFi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8 十四 國外參展品之進出口注意事項... 8 十五 展覽網路行銷服務... 8 十六 大會專刊廣告贊助... 9 十七 外貿協會台北專業展參展一般規範 十八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十九 參展費用 廿 展會臨時展示人員服務 廿一 裝潢特約承建商 附件 1: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附件 1-1: 裝潢切結書 附件 2: 展品押稅進口申請書 附件 2-1: 保稅展品通關參展申請書 附件 3: 世貿一館重型貨車入場申請表 附件 3-1: 世貿一館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99 年 11 月 ) 附件 3-2: 世貿一館堆高機入場申請表 (99 年 11 月修訂 ) 附件 3-3: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99 年 11 月修訂 ) 附件 4: 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申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臺北市大貨車通行證申請程序 附件 4-1: 台北世貿中心周邊道路大貨車 聯結車管制車輛車種及時段 附件 5: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申請書 / 切結書 附件 6: 現場烹調 試吃申請書 / 切結書 附件 6-1: 使用明火切結書 ( 請繳交正本 ) 附件 7: 水電申請說明 附件 7-1: 水電設施收費標準 附件 7-2: 攤位水電位置圖 ( 全體參展廠商皆須繳交 ) 附件 8: 參展廠商識別證申購單 附件 9: 大會專刊廣告贊助委刊... 40

2 以下附件請自官網 ( 參展廠商 / 參展手冊 下載 附件 10: 設立電視牆申請表附件 11: 攤位內懸升汽球申請書 / 切結書附件 12: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附件 12-1: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價目表附件 13: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設置兩層攤位須知附件 13-1: 搭建兩層樓攤位申請表附件 13-2: 搭建兩層樓攤位參展公司切結書附件 13-3: 搭建兩層攤位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切結書附件 14: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搭建超高攤位須知附件 14-1: 搭建超高攤位申請表附件 14-2: 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附件 14-3: 搭建超高攤位建築技師切結書附件 15: 中華電信台北世貿展覽館臨時電話租用申請書附件 16: 中華電信台北世貿展覽館臨時 ADSL 業務租用申請書附件 17: 世貿一 三館 WIFI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使用說明附件 18: 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上課證明申請作業流程附件 19: 裝潢廠商申辦 會展場所服務證 作業流程附件 20: 展覽大樓世貿一館走道包柱裝潢申請表 / 切結書 附圖 1: 世貿展覽館位置圖及大眾運輸圖附圖 2: 展場進出場路線圖附圖 3: 信義計畫區市府周邊收費停車場示意圖附圖 4: 臺北捷運周邊導覽圖

3 參展廠商展前作業核對表 重要日程及各相關業務承辦人 ( 聯絡方式 ) 應完成日期 ( 年 ) 詳繳款單 工作項目洽辦單位聯絡電話及窗口備註頁次 繳交參展攤位費尾款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 5 月 24 日申請攤位用水 用電展昭國際 5 月 25 日 裝潢 / 租用攤位展示設備 繳交 1.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2. 裝潢切結書 申請展品押稅進口 申請展品保稅進口 申請重型及其他各式工程車輛入場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申請 設置音響設備申請 現場烹調 試吃申請 使用明火 ( 瓦斯 ) 切結書 申請設立電視牆 申請攤位內懸升汽球 申請會議室辦理研討會 演講會等配合活動申請搭建二層樓攤位 [4 月 30 日前 4 折 ] 申請搭建超高攤位 展場臨時電話申請寬頻網路 (ADSL) 網路行銷服務 大會舞臺活動申請表 包柱裝潢申請 6 月 8 日大會專刊廣告刊登 6 月 15 日參展廠商識別證申購單 20 日 洽邀國外買主來臺觀展優惠服務 ( 買主住宿 ) 輝祐實業有限公司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 奕達通運有限公司 紳運有限公司 世貿一館警衛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外貿協會展覽處活動組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 中華電信公司東區服務中心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八組 漾起整合行銷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展昭國際 ( 展訊數位科技 )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 外貿協會展覽處 展六組 (02) 轉 2695 巫虹臻小姐 (02) 轉 156 陳嘉雯小姐 (02) 吳智傑先生 (02) 轉 2695 巫虹臻小姐 (02) 轉 2695 巫虹臻小姐 (02) 轉 105 郭先生 (02) 林先生 (02) 轉 2300 楊大隊長 (02) 轉 1108 陳水炎先生 (02) 轉 2695 巫虹臻小姐 (02) 轉 2695 巫虹臻小姐 (02) 轉 2695 巫虹臻小姐 (02) 轉 2695 巫虹臻小姐 (02) 轉 2871 許妃棻小姐 (02) 轉 2629 黃郁茜小姐 (02) 轉 2629 黃郁茜小姐 (02) (02) 轉 2985 賴翊綺小姐 (02) 轉 18 蒲韻如小姐 (02) 轉 2695 巫虹臻小姐 (02) 轉 135 李柏樺先生 (02) 轉 2695 巫虹臻小姐 (02) 轉 2766 周柏學先生 繳款單另寄 附件 7~ 注意 : 主辦單位提供攤位均為空地 ( 無任何裝潢或設備 ) 附件 1~ 附件 2 21 附件 附件 3~ 附件 4, 附件 5 30 附件 6~ 附件 附件 附件 12~ ~41 附件 13~ ~45 附件 14~ ~49 附件 15 附件 16 附件 50~51 電洽 網站下載 附件 附件 9 37 附件 8 36 網路申請 網站 下載 25 日 26 日 領取參展廠商資料進場佈置 展覽大樓一樓服務台 憑參展公司名片 1 張領取 參展廠商識別證 及 大會專刊 ( 請勿提前領取 ) 注意!! 參展廠商攤位裝潢施工人員, 均須接受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課程訓練, 並取得 上課證明, 始得請領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服務證 ; 未持該服務證者不得進場施工 申請 上課證明 及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服務證 作業流程, 請詳閱附件 18( 第 52 頁 ) 及附件 19( 第 53~59 頁 ) 12 歲或身高 150 公分以下兒童, 謝絕入場參觀 ; 參展 / 協力廠商亦不得攜行 12 歲或身高 150 公分以下兒童入場 1

4 參展規範事項 一 展出日期 時間及地點 展出日期 展出時間 107 年 6 月 27 日 ( 星期三 ) 至 6 月 30 日 ( 星期六 ) ( 參展商 / 參觀者 )12 歲或身高 150 公分以下兒童, 謝絕入場參觀 為維持專業展形象, 請著整齊服裝入場供下列人士參觀 : (1) 國外買主 6 月 27 日 ( 星期三 ) (2) 國內相關業者 6 月 28 日 ( 星期四 ) 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 參觀方式將另行公布 6 月 29 日 ( 星期五 ) * 台北國際食品 5 展 主辦單位得以拒絕 制止未符合參觀資格者人士進場 6 月 30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開放 非相關業者及一般民眾 購票參觀 售票時間 6 月 30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至下午 3 時門票每張新臺幣 300 元 ( 限 1 人使用 ) 展出期間 參展廠商 進場時間 6 月 27 日 ( 星期三 ) 上午 8 時 * 展覽首日 6 月 28 日 ( 星期四 ) 6 月 29 日 ( 星期五 ) 6 月 30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 時 30 分 參展廠商請務必準時入場, 以維護展品安全 展出地點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1 樓展場 ( 世貿一館, 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5 號 ) 備 註 同期於南港展區 ( 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地址 : 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 號 ) 舉辦 台北國際食 品展 台北國際食品加工設備暨製藥機械展 及 台北國際包裝工業展 凡持本展參展廠商證 國外買主證 國內業者證及入場券者, 可憑前述有效入場證件或入場券存根 免費參觀南港展區, 請多加利用 詳細入場方式請至各展網站參考 參觀規範 二 展品進 出場時間及注意事項 展品進場 展品出場 注意事項 6 月 25 日 ( 星期一 ) 26 日 ( 星期二 ) 6 月 30 日 ( 星期六 ) * 展覽最後 1 日 ( 連夜撤場 ) 上午 5 時至下午 5 時 下午 5 時至 7 時 下午 7 時至午夜 12 時 (1) 加班申請 : 請於當日下午 4 時前完成申請並繳交加班費 ( 每家參展廠商每小時為新臺幣 5 萬元 ) (2) 進場期間上午 8 時至 9 時 下午 5 時至 7 時, 請勿於展場周邊道路臨時停車, 避免受罰 (1) 嚴禁車輛進入展場 (2) 僅可撤除輕型及手提展品 ( 不包括攤位裝潢材料 ) (1) 開放車輛進入展場 ( 請依規定入場 ) (2) 撤除大型撤除展品及裝潢材料 ( 一 ) 主辦單位於展前將另函通知詳細之進出場規範, 請確實遵守相關規範, 並依據主辦單位指定之進出 場日期及時間準時進出場 ( 二 ) 參展廠商車輛進出展場, 請參閱本手冊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場進出場路線圖 ( 附圖 2): 進入展場 : 請依序於市府路北往南方向 ( 近 台北君悅酒店 及 世貿一館 側 ) 外側車道等候, 並依照展場保全人員指揮由展館 B 區 C 區貨物出入口進入展場 離開展場 : 請依據展場保全人員指揮, 由鄰近之出入口離場 ( 三 ) 參展廠商車輛如未依據展場保全人員之指揮進出展場及停放, 經勸阻仍強行擅自進出或停放, 影響 展場秩序者, 主辦單位得禁止該廠商兩年內參加本展 ( 四 ) 車輛進出場特別注意事項 : 1. 為確保世貿一館展覽大樓之結構體及地板安全, 進出展場貨車之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者 ( 以車 身標示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或吊重卡車, 應於本年 5 月 25 日前向主辦 2

5 單位提出入場申請, 相關申請表詳下列附件 : 附件 3 世貿一館重型貨車入場申請表 附件 3-1 世貿一館吊車(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附件 3-2 世貿一館堆高機入場申請表 附件 3-3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注意事項 2. 車身總重達 15 噸以上之車輛如裝載物品, 須於進場時提示 24 小時內之過磅單及前述申請表影本, 經外貿協會展會營運處展場管理組同意後, 於許可時段內入場作業 3. 展品進出場期間 ( 佈置及撤除 ), 限貨車進場 ( 小客車或其他車輛均不得駛入, 以車輛行車執照上登記車種為準 ), 請遵守規範路線行駛並儘速離場, 避免佔用行車動線, 造成展場交通阻塞 4. 每家參展廠商進出場車輛以 1 輛為限, 外貿協會將於車輛進場時登記進場時間 車號 貨主 ( 參展廠商 ) 攤位號碼 負責人姓名等, 並預收車輛進場保證金新臺幣 1,000 元 車輛進入展場後於 1 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全數退還 ; 逾 1 小時出場者, 按每小時新臺幣 200 元收費 ( 自進場時間起計算 ); 逾時出場者, 外貿協會將沒收其保證金 5. 參展廠商任意停放車輛導致展場交通阻塞, 經主辦單位勸告仍不理會者, 視同參展違規, 主辦單位查明車輛所屬之參展廠商 ( 含裝潢商 ) 後, 得禁止該廠商兩年內參加本展 ( 五 ) 所有攤位裝潢及展品佈置須於 6 月 26 日 ( 星期二 ) 規範時間內完成 ; 倘提前完成佈置工作, 請派員駐留於攤位內, 避免展品及個人物品遺失 參展廠商未能如期完成攤位裝潢或佈置, 需加班進行裝潢或佈置者, 請於當日下午 4 時前完成申請並繳交加班費, 每家參展廠商每小時為新臺幣 5 萬元 ( 六 ) 展覽期間 (6 月 27 日至 30 日 ) 基於展場安全考量, 不接受加班申請 三 本展各項業務承辦人 單 位 別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負 責 項 目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 電話 (02) 傳真 (02) 展二組展二組展二組展二組活動行銷組展六組展八組展覽設計組 王隆昇先生黃郁茜先生莊蔚慈小姐巫虹臻小姐許妃棻小姐周柏學先生黃瑞婷小姐胡晴宜小姐 分機 2680 分機 2646 分機 2674 分機 2695 分機 2871 分機 2766 分機 2989 分機 2236 展覽總監展覽承辦人展覽宣傳 新聞發佈展務助理預訂會議室 辦理開幕典禮及活動企劃國外買主洽邀及來臺優惠申請展覽官網參展廠商帳號 密碼查詢攤位設計及裝潢相關規定諮詢 外貿協會展會營運處 電話 (02) 傳真 (02) 展覽工程組展場管理組警衛室 吳富旺先生張聞松先生楊弘仁先生 分機 2278 分機 2247 分機 2300 展場設施業務協調展場清潔 警衛及緊急事件處理展場車輛進出場 展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02) 傳真 (02) 黃偉哲先生許元慶先生于國雄先生姚宏政先生劉子寧小姐陳嘉雯小姐 分機 172 分機 165 分機 132 分機 326 分機 190 分機 156 展覽總監業務承辦人業務承辦人業務承辦人活動企劃水電申請 輝祐實業有限公司 電話 (02) 傳真 (02) 吳智傑先生 展覽裝潢 3

6 四 展出期間應注意事項 ( 一 ) 嚴禁轉讓 參展廠商識別證 供非參展人員或本人使用 參展人員進出展場, 均須出示 參展廠商識別證 並通過門禁系統 ( 掃描 QR Code) 轉讓 冒用或販售識別證情形, 一經查獲, 主辦單位將拒絕持證人入場, 並保有沒收該證之權利 ( 二 ) 嚴禁任何廠商合併或轉租攤位, 亦不得以子公司 相關企業或策略聯盟等名義與 非報名廠商 共用攤位, 如經查獲, 主辦單位得強制違規廠商停止展出, 並要求立即撤除合併 ( 共用 ) 或轉租攤位之 非報名廠商 公司名稱 Logo 及展品, 主辦單位得禁止違規廠商 ( 轉讓攤位廠商及受讓攤位廠商 ) 兩年內參加本展 ( 三 ) 零售及提前撤場規範 : 1. 展覽前 3 日 (6 月 27 日至 29 日 ) 嚴禁於展場內零售展 ( 樣 ) 品 ; 參展廠商得於展覽最後 1 日 (6 月 30 日, 星期六 ) 進行樣品零售 ; 販售樣品時 請務必開立統一發票 2. 所有展品必須陳列至最後 1 日 (6 月 30 日, 星期六 ) 下午 5 時, 參展廠商不得提前打包 撤除裝潢或撤離展場 3. 參展廠商於展出期間 ( 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 不得將展 ( 樣 ) 品攜入或攜出展場 ( 輕便展品及隨身物品不在此限 ), 參展廠商如需補充樣品, 請於展覽首日 (6 月 27 日, 星期三 ) 上午 8 時至 9 時, 展覽後 3 日 (6 月 28 日至 30 日 ) 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上午 9 時進場時間自行攜入 4. 參展廠商如需自展場攜出輕便展品, 請提前至服務臺申請 放行條, 經審核無誤後, 始可持 放行條 將展品攜出展場, 本展 放行條 使用期限為展覽最後 1 日 (6 月 30 日, 星期六 ) 中午 12 時, 是日中午 12 時至下午 5 時, 參展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自展場攜出任何展品 ( 四 ) 參展廠商規劃於攤位內使用麥克風 電視 擴大機等影音設備, 請提前填表申請 ( 附件 5), 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 萬元 ( 無違規情形者 於展後無息全額退還 ) 請注意設備出音孔均須 朝向攤位內部, 音量不得超過 85 分貝 (db), 相關規範請參閱本參展辦法 十八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第 ( 十三 ) 小項內之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規範 另如因灰塵 惡臭或導致走道壅塞, 影響其他參展廠商之展示時, 主辦單位得隨時中止其展出 ( 五 ) 參展廠商應於攤位公司招牌或以其他方式, 於攤位明顯處標示 公司名稱 及 攤位號碼, 以供參觀者辨識 ( 六 )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設立宗旨係為促進貿易, 禁止任何個人或組織在大樓內從事政治性活動, 或利用視聽設備播放政治性資訊, 發送政治性傳單等 如有違反前述情事, 主辦單位將立即勒令停止該參展廠商繼續展出, 並禁止該廠商兩年內參加本展 ( 七 ) 參展廠商展出之展 ( 樣 ) 品非屬本展准予展出項目, 一經巡查小組查獲並列入記錄, 主辦單位得強制廠商停止展出未獲准之產品 立即下架, 並禁止該廠商兩年內參加本展 ( 八 ) 嚴禁展出 未獲得政府准許進口之產品 或 仿冒品, 如有違反之情事, 主辦單位得強制廠商停止全部產品展出, 沒收其繳交之參展費用, 並禁止該廠商兩年內參加本展 ( 九 ) 參展廠商對其展品及裝潢材料應自行投保產物保險, 於展覽期間及展前進場佈置 展後出場拆除期間等, 如有任何財物損失, 參展廠商應自負一切責任 ( 十 ) 除主辦單位外, 展出期間任何參展廠商不得佔用走道或公共區域放置物品, 亦不得於所屬攤位以外區域發送文宣品 展 ( 樣 ) 品或試吃品等 倘發生違反前述規範或發送物品之情事, 主辦單位得立即清除或沒收, 不負保管及歸還之責 清除物品所衍生之費用, 由該物品之所有人負擔 主辦單位亦將作成紀錄, 列入未來審核該商參展資格參考 五 現場烹調 試吃規範事項 ( 一 ) 參展廠商如規劃提供試吃 試飲, 請使用符合衛生標準 (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餐具衛生標準 ) 之餐具容器 ( 如牙籤 免洗餐具 杯子等 ), 並於攤位內設置垃圾筒, 避免參觀者任意放置丟棄 ( 二 ) 參展廠商如規劃於攤位內以電器設備烹調食品供參觀者試吃, 應先行填妥申請書 ( 請參閱附件 6), 並自備密閉式垃圾收集裝置, 經主辦單位核可後, 始可於展出期間進行烹調試吃, 並應負一切安全及衛生責任 ( 三 ) 參展廠商辦理現場烹調試吃, 應於每處火源處所分別備妥容量 3.5 公斤以上 A( 普通 ) B( 油類 ) C( 電氣 ) 型多效乾粉滅火器 2 組以上, 禁止使用泡沫滅火器 未備妥前述規格滅火器者, 不得進行現場烹調 六 攤位內設置舞臺音響設備 4

7 參展廠商如規劃於攤位內設置舞臺 音響設備等, 請詳閱附件 5, 並請於展前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繳交保證 金 ; 未完成申請及繳交保證金者將不得設置音響設備或辦理任何舞臺活動 七 重要!2018 年 台北國際食品 5 展 展覽參觀方式務請詳讀!! ( 一 ) 國內外買主參觀證 : 今年擬採全面線上預先登記, 現場審核發證機制, 限國內飯店餐飲設備及國內食品 食品暨製藥機械 包裝及清真產品相關業者參觀, 主辦單位保留對登錄者所屬產業認定 資格及國內業者登參觀證核發之權利 台北國際食品 5 展 主單位得以拒絶 制止下列人士進場 : (1) 未完成國 內外業者登錄者, 或未合法取得參觀證 ( 券 ) 者 (2) 未提供主辦單位與登錄資料 ( 姓名 公司名稱 ) 相符之名片者, 或未通過主辦單位資格審核者 (3) 非食品 食品暨製藥機械 包裝 飯店餐飲設備及清真產品相關業者 (4) 未滿 12 歲者 ( 主辦單位得要求出示身分證件 ) (5) 攜帶槍砲 刀械 化學或生物危險物品 易燃物品 不明用途粉末或液態物 尖銳物 具營利目的物品政治宗教種族岐視之宣傳品 發出干擾展出噪音之物品或主辦單位認定有危害展覽及展館之物品者 (6) 吸煙 嚼食檳榔 服裝不整或穿著拖鞋 攜帶寵物 攜帶未滿 12 歲之兒童或攜帶氣味重之食品者 完成國 內外業者登錄者, 請持 2 張名片至預先登記之展館接受資格審核 本 5 展一律刷證入場, 上述證件 4 天通用, 一證可通行世貿展區及南港展區 主辦單位保留補充 修改 終止 變更及解釋前述規範之權利 ; 如有未盡事宜, 依主辦單位於展覽官網公告資料為準 ( 二 ) 參展廠商識別證 : 承租 1 個攤位者發給 4 張, 每增租 1 個攤位加發 2 張 ( 即第 2 個攤位以上 ), 依此類推 請於進場佈置 (6 月 25 日至 26 日 ) 報到時 憑公司名片至世貿一館 1 樓服務臺簽名領取 額外 參展廠商識別證 申請 : 超出前述分配數量之識別證, 請填妥申購單 ( 附件 8) 於展前完成申購 ( 每張新臺幣 300 元 ) 識別證請妥善保管, 遺失無法補發 ; 請逕洽主辦單位 參展廠商於進出場及展出期間 (6 月 25 至 6 月 30 日 ) 務必佩戴本證, 無證者將不得進入展場 嚴禁轉讓 冒用或販售識別證, 一經查獲, 主辦單位將拒絕持證人入場, 並保有沒收該證之權利 ( 二 ) 外文宣傳摺頁及海報 : 請參展廠商自由領取, 數量不限, 以便邀請國外買主參觀 國內參觀者持外文宣傳摺頁將不得換證進入展場, 請參展廠商注意 ( 三 ) 本展大會專刊 (Official Directory): 請於進場佈置 (6 月 25 日至 26 日 ) 報到時 憑公司名片至世貿一館 1 樓服務臺簽名領取, 每家參展商限領 1 本 同期舉行 台北國際食品展 台北國際食品加工暨製藥機械展 台北國際包裝工業展 及 台灣國際清真產品展 等展覽之參展廠商名錄 (Official Directory), 請至各展服務臺購買, 或於展後至台北貿易資料館 貿協書廊 ( 世貿一館 2 樓 2C03 室 ) 購買, 聯絡電話 (02) 分機 2263 八 展覽期間 (6 月 27 至 30 日 ) 資訊一覽表 ( 實際狀況以現場公告為主, 不另通知 ) ( 一 ) 世貿一館 1 樓為水泥粉光地面 ( 攤位裝潢請務必加鋪地毯 ) ( 二 ) 水電 裝潢等事宜服務設施地點 ( 世貿一館 ) 負責單位電話 / 備註 1. 參展廠商進場 裝潢加班申請 2 樓 H 區展覽業務處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 (02) 分機 2695 進場期間每天下午 4 點前申請 加班費每家公司每小時新臺幣 5 萬元 2. 水電服務 1 樓 ( 展場內 ) 鴻冠事業有限公司 (02) (02) 分機 攤位裝潢合約商 2 樓 2B43 室 ( 展期 )1 樓展場入口 輝祐實業有限公司 (02)

8 ( 三 ) 常用服務 服務設施地點 ( 世貿一館 ) 負責單位電話 / 備註 1. 展會特約報關行 2 樓 2C10 室奕達運通有限公司 (02) 分機 樓 3C09 室紳運有限公司 (02) 買主補助諮詢 2 樓 H 區 ( 後段 ) 展覽業務處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 (02) 分機 醫務室 1 樓 ( 南側 ) 信義路入口大廳 外貿協會展會營運處 (02) 分機 中華電信 ( 歸還租用之電話機 傳真機 ) 3 樓 3D32 室 ( 展期 )( 北側 )1 樓服務臺 中華電信 (02) /(02) 租借 工程作業臨時櫃台 5. 國際快遞服務 / 貨運 6.ATM 提款機 7. 國內民眾參觀購票 ( 最後 1 日,6 月 30 日 ) 8. 影印及傳真服務 ( 付費 ) 1 樓 ( 北側 ) 世貿廣場入口 1 樓 ( 北側 ) 世貿廣場入口大廳 ( 南側 ) 信義路入口大廳 1 樓售票處 ( 窗口 ) 1 樓 ( 南側 ) 信義路入口大廳服務臺 中華郵政臺北世貿郵局 (02) 郵務營業時間 :08:30~17:00 設置 ATM 提款機之金融機構 : 北側大廳 : 中華郵政南側大廳 : 臺灣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 花旗銀行 合作金庫銀行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 外貿協會會展營運處 售票時間 :6 月 30 日 ( 六 ) 09:00~15:00 價格 : 每張新臺幣 300 元 ( 限當日一人使用, 可參觀 世貿展區 及 南港展區 ) (02) 分機 樓 A 區全家便利商店 (02) 分機 新聞中心 2 樓 H 區 ( 後段 ) 記者室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 (02) 分機 貿協書廊 2 樓 2C03 室 11. 堆高機 外貿協會市場研究處 (02) 分機 2263 代售各類書刊 電池及電話卡 乙成堆高機 ( 有 ) (02) 上昇堆高機 ( 有 ) (02) ( 四 ) 交通 服務設施地點備註 1. 免費接駁車 往返 世貿一館 及 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乘車地點 : 世貿一館 B 區出口 ( 市府路 近台北 101) 請利用免費接駁車前往南港展區 每 10~15 分鐘發車 2. 鄰近捷運站及出口 捷運 淡水信義線 ( 紅線 ) 台北 101/ 世貿站 (R03) 捷運 板南線 ( 藍線 ) 市政府站 (BL18) 1 號出口 ( 信義路 5 段 ): 鄰近世貿一館 ( 南側 ) 信義路入口 5 號出口 ( 信義路 5 段與市府路口 ): 鄰近世貿一館 B 區出口 2 號 /3 號出口 : 轉乘 藍 5 或 266 公車, 起站為 捷運市政府站 下車站為 世貿中心 ( 莊敬 ) 3. 計程車乘車處世貿一館 ( 南側 ) 信義路大門乘車處 4. 停車場 1. 世貿一館地下 1 樓 (B1)24 小時汽車停車場 ( 無 機車停車位 ) 2. 其他公民營停車場 : 請參考封底內頁示意圖 (02) 分機 2330 世貿一館地下停車場已委由中興電工 ( 嘟嘟房 ) 營運 臨時停車費率 : 日間 (08:00~22:00) 每小時 70 元夜間 (22:00~ 翌日 08:00) 每小時 40 元 6

9 ( 五 ) 餐飲及其他服務 ( 詳細資料請參考 服 務 設 施 地點 ( 世貿一館 ) 電話 / 備註 1. 全家便利商店 2 樓 A 區 (02) 分機 2306 營業時間 :( 一 ~ 五 )07:30~20:00 ( 六日 )08:00~18:00 2. 中西餐廳 2 樓及 5 樓 A 區 (02) 分機 (2 樓 )2366 (5 樓 ) SUBWAY 2 樓 A 區 (02) 營業時間 :( 一 ~ 五 / 展期 : 六日 )08:00~19:00/ 展覽結束 * 以上所列僅供參考, 以展覽現場為準 九 攤位繳交尾款 裝潢及設備 ( 一 ) 每 1 個攤位長 寛各為 3 公尺, 收費標準請詳見參展實施規範 協調會分配攤位後, 主辦單位將以掛號郵件通知參展廠商繳交參展費尾款 ( 二 ) 本展提供之攤位均為 空地攤位 及 110 伏特 每個攤位 500 瓦基本電力, 未包含攤位隔間 地毯 插座及任何展示設備 參展廠商應自行進行攤位設計 裝潢佈置 陳列展品, 可逕洽展覽裝潢公司承作, 亦可洽主辦單位合作之展覽工程承建商, 並自行負擔所有費用 ( 三 ) 申請搭建兩層樓攤位 : 限使用 4 個 ( 含 ) 以上攤位且成田字型之排列, 請於 5 月 25 日前提出申請 ( 逾期恕不受理 ), 請參閱本手冊附件 13 至 13-3( 請自網路下載 ) ( 四 ) 申請展場搭建超高攤位 : 參展廠商攤位數須達 4 個攤位 ( 含 ) 以上, 且成半島型 ( 即三面臨走道 ) 或島型 ( 即四面臨走道 ) 者, 始可搭建超過 4 公尺 ( 限高為 6 公尺 ) 之超高攤位 請於本年 5 月 25 日前備齊資料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 相關收費規範 搭建規定及申請表, 請參閱參展手冊附件 14 至 14-3( 網路下載 ) ( 五 ) 攤位內懸升汽球 : 請提前完成申請並繳交保證金及使用費 ; 請參閱參展手冊附件 11( 網路下載 ) ( 六 ) 含柱攤位之參展廠商, 請提前完成包柱申請表及切結書 ; 請參閱參展手冊附件 20( 網路下載 ) 十 水電設施 ( 一 ) 主辦單位提供展覽期間每 1 個攤位一般用電 (110 伏特 )500 瓦電量 ( 不包含插座 ), 參展廠商可依據攤位數 累計免費使用電量 ( 二 ) 參展廠商攤位一般用電量如超出免費累計電量, 或需使用電壓 220 伏特以上, 或 24 小時用電者, 均需自行付費申請 ( 水電申請表及申請辦法, 請參閱附件 7, 7-1 及 7-2) ( 三 ) 請務必於 5 月 24 日前繳交 攤位水電位置圖 ( 附件 7-1), 逾期或未寄回者, 主辦單位委託之水電業者將逕行施工 ; 倘參展廠商於佈展期間現場臨時變更, 主辦單位將向該參展廠商酌收變更施工費用 ( 四 ) 進場期間 ( 機器測試時間除外 ): 僅供應各大型柱子上 110 伏特插座電源供攤位裝潢及布置使用, 不供應攤位用電 ( 五 ) 展前 1 日 (6 月 26 日 ) 中午 12 時展場全面供電, 下午 8 時關閉電源 ( 六 ) 展覽期間 (6 月 27 日至 30 日 ) 供電時間為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30 分 ( 申請 24 小時用電者除外 ) ( 七 ) 為保護特殊展品之用電安全, 請參展廠商視需要自行加裝穩壓器或不斷電系統 ( 八 ) 如因 實際用電量 超過 申請用電量 導致跳電情形, 參展廠商需自行負責並負擔復電之所有費用 十一 申請展場臨時電話 寬頻網路及電視播放 ( 一 ) 如需申請展場 臨時電話 或洽租 臨時寬頻網路 (ADSL), 請於 5 月 25 日前逕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東區營運處 ( 地址 :11058 臺北市松仁路 130 號, 電話 :(02) ) 或參閱參展手冊附件 15 16( 網路下載 ) ( 二 ) 租用臨時電話及寬頻網路, 請妥善保管話機及相關設備, 避免遺失 ; 展覽結束日 (6 月 30 日 ) 下午 4 時 30 分前, 請逕與中華電信窗口聯繫辦理退機手續 7

10 ( 三 ) 申請其它通信線路 (ISDN, 數據線路 ) 租用, 請逕洽中華電信相關單位, 免付費諮詢電話 : 十二 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申請規範 進退場期間擬進出世貿一館之 6.5 噸 ( 含以上 ) 大貨車, 請於本年 5 月 25 日前填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通行證申請書 ( 附件 4), 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行政組 ( 郵寄地址 :10066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 26 號 ) 申請通行證 通行證將於申請核可後, 由受理單位逕送參展廠商使用 聯結車比照前述方式提出申請, 詳情請至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 網站查詢, 網址 十三 WiFi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 一 ) 上網地點 : 展覽大樓 1 樓全區 2 樓會議室及 2 樓餐廳, 使用說明請參閱參展手冊附件 17( 網路下載 ) ( 二 ) 本上網服務僅提供廠商收發 及瀏覽網頁等功能, 展場內時有 無線訊號 干擾, 如因業務需要長時間使用網路或大量上傳下載資料時, 請另自行付費向中華電信申請 ADSL ( 三 ) 使用本上網服務時請務必謹慎確保貴公司 ( 個人 ) 資料安全與隱私, 倘因故發生商業損失或法律爭議時, 由參展廠商 ( 使用者 ) 自行負責 十四 國外參展品之進出口注意事項 除已辦理正式進口手續及繳納關稅之產品外, 可依實際需要以下列方式辦理進口 : ( 一 ) 押稅進口 : 請填妥申請表 ( 詳附件 2) 並檢具進口產品型錄 商業發票及裝箱清單各一份於 5 月 25 日前向外貿協 會申辦參展證明函後, 自行委託報關行向海關辦理押稅進口手續, 惟參展廠商不得以外貿協會為展品之收貨人 註 : 採用此種方式, 在進口展品之處理方式及時間上較具彈性, 且所負擔之手續費及倉租等較為低廉 對於產品價值不高 稅賦有限之展品, 建議採用此種進口方式 ( 二 ) 保稅進口 : 需事先徵得外貿協會書面同意以外貿協會為收貨人, 在指定時間內將展品運達港口, 並填妥具結委託書, 交外貿協會指定之報關行辦理進口手續, 並於展覽結束後由該報關行統一辦理展品復運出口或繳稅進口手續 ; 其所 需手續費, 由參展廠商負擔 註 : 由於保稅手續較為繁複, 且需統一辦理展品進出倉及儲存手續 ( 附件 2-1), 參展廠商需負擔之手續費及倉租等較高, 除價值較高之機器須於展後復運出口者外, 一般展品在我國有代理商者, 仍以前項押稅進口較為便利 ( 保稅服務僅限食品暨製藥機械展 包裝展參展廠商申請 ) 自 105 年 1 月 1 日開始, 展覽大樓及南港展覽館保稅倉庫收費調整為 : 1. 租用保稅倉庫按日數計價, 租金每日每立方公尺為新臺幣 40 元 ( 未稅 ) 2. 展品進出倉服務費新臺幣 300 元 十五 展覽網路行銷服務 ( 一 ) 本展官方網站 提供最佳曝光管道, 是最具專業性 精準媒合商機之網路行銷平台, 更是開啟網路行銷的第一選擇 參展廠商透過於官網刊登 產品型錄 與發布 參展動態訊息, 吸引國內外買主注意 國際買主自展前 展中至展後皆能於此平台接收貴公司最新資訊 ( 二 ) 免費網路行銷服務 1. 資格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參展廠商 2. 服務內容 : (1) 專業推廣 免費上載 5 張產品型錄 (2) 互動公關 買主互動訊息匣 發布參展動態訊息及寄送電子邀請函等 (3) 便利服務 展覽線上申請系統 飯店訂房系統 國外買主補助系統 聯合採購洽談會系統 (4) 強力曝光 展覽官方網站持續於各大網站強力曝光 定期發送電子報 社群媒體聯播 ( 三 ) 使用步驟說明 1 啟用 2 建立 3 登入 4 上載 1. 啟用 完成報名作業後, 系統會自動發送 帳號設定通知函 至登錄之 ( 請點選 啟用 ) 2. 建立 選擇 建立新帳號 或 沿用舊帳號, 如帳號成功設定完成, 畫面會顯示帳號已啟用 3. 登入 於展覽網站首頁左方表單中選擇 參展廠商 登入 My Horeca, 輸入帳號密碼即可登入 4. 上載 於廠商個人化首頁點選 產品型錄 新增, 並依序填入產品資訊 描述及分類等, 即完成上載 8

11 ( 四 ) 加值網路行銷服務 1. 服務內容 : 運用官方網站網路行銷優勢, 加強曝光並吸引目標買主, 爭取商機 (1) 產品型錄於展覽官方網站首頁曝光 (2) 產品搜尋結果優先排序 (3) 產品型錄上載張數可至 50 張 2.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5,000 元 ( 含稅 ) 網路行銷 ( 包含帳號 密碼查詢 ) 洽詢專線 :(02) 分機 2989 黃瑞婷小姐 ( 五 ) 台灣經貿網 是國家級 B2B 電子商務平台, 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自 2002 年委託外貿協會建置營運, 活用多年網路行銷經驗, 秉持專業服務態度, 整合金流 物流 資訊流, 結合全球逾 120 個駐外單位聯合推廣, 透過多元管道, 協助國內廠商輕鬆網羅全球商機 詳情請至推廣網站 查詢 快加入台灣經貿網 企業網頁 EP 會員 即享以下超值服務 : 1. 台灣經貿網 Taiwantrade - 企業專屬網站 商機媒合 蒐集買主資料 2. 買賣旺 idealez - 網路商店可直接銷售 ( 平台不抽費用 ) 3. 台灣產品雜誌 Taiwan Products - 平面廣告刊登 4. 送國際認證 :TUV 德國萊因 第三方認證 5. 送平臺優惠 :ebay Newegg ipros 等 6. 送金流優惠 :PayPal 支付寶 財付通 銀聯卡 線上刷卡等 7. 送物流優惠 : 中華郵政 EMS UPS DHL TNT 臺灣日通等 8. 送參展優惠 ( 國內外展團 ) 買主服務區 型錄及樣品展示服務 台灣經貿網持續帶領各位與全球買主接軌, 網住商機! 台灣經貿網免付費客服電話 : 網路行銷或雜誌廣告刊登 :(02) 分機 2967 楊又學先生 十六 大會專刊廣告贊助 ( 一 ) 目的 : 為擴大廠商參展效益 增加曝光機會, 展期發行 大會專刊 ( 中英文同步 ) ( 二 ) 內容 : 1. 臺灣飯店及餐旅 清潔洗滌設備 寢具燈飾及房客備品等中英對照專業工具書, 提供餐旅業最佳創投指南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參展廠商名錄 展覽攤位圖及贊助商形象資訊等 3. 本書採書刊版, 並以中英文同步發行, 增加曝光俾開發更多潛在商機 ( 三 ) 廣告效應 : 提昇企業形象, 吸引主力客戶 延續展覽效果, 宣傳產品特色 ( 四 ) 贊助辦法 : 1. 申請原則 : 本展參展廠商 2. 申請期間 : 即日起至本年 5 月 15 日止 3. 申請方式 : 請填妥委刊單 ( 附件 9) 後逕傳真予 展訊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展昭國際關係企業 ), 傳真號碼 :(02) 聯絡人 : 李柏樺先生 (02) 分機 135 jesse@chanchao.com.tw 贊助項目一覽表 (A4 尺寸, 21.0x29.7cm) 版面刊登費用 ( 新臺幣 ) 版面刊登費用 ( 新臺幣 ) 封面大會形象廣告第三特頁 $50,000 封底 $100,000 跨頁 $55,000 封面裡 $54,000 封底裡 $54,000 第一特頁 $54,000 全頁 $32,000 第二特頁 $50,000 半頁 $20,000 9

12 十七 外貿協會台北專業展參展一般規範 參展廠商須嚴格遵守外貿協會 ( 以下簡稱 本會 ) 台北專業展參展一般規範, 請自本展官網自行下載列印參考 違規者除當場停止其展出外, 將禁止其 2 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 一 ) 一般事項 1. 展品需符合展出主題 : 參展廠商所展示之產品, 必須與本展主題有關, 否則不得展出 如有矇混報名進場展出者, 一經發現除立即停止其展出外, 所收費用概不退還, 並禁止其 2 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2. 嚴禁展示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產品 : 為保護智慧財產權, 該展覽嚴禁展示侵害他人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之產品 參展廠商如明知其參展產品業經法院判決確定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而仍予以陳列時, 一經發覺, 本會除立即停止其全部產品之展出及沒收其所繳參展費用外, 並得於下 2 屆禁止其參加本項展覽 參展廠商於參展期間若遭人檢舉展示之產品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且檢舉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本會將立即停止該項產品之展出 : (1) 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智慧財產權受侵害者 (2) 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3)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 取得鑑定報告, 且事先或同時通知可能侵害之製造商 進口商或代理商, 請求排除侵害者 未踐行前述排除侵害通知, 但已事先採取權利救濟程序, 或已盡合理可能之注意義務, 或通知已屬客觀不能, 或有具體事證足認應受通知人已知悉侵權爭議之情形, 視為已踐行排除侵害通知之程序 本會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有其他損害, 參展廠商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3. 嚴禁展示有違民法 消費者保護法 公平交易法 商品標示法 商品檢驗法 食品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之產品 本會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有其他損害, 參展廠商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4. 展覽日期及地點之變更 : 本會保留變更展出日期及地點之權,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須變更展覽日期或地點, 本會已收之費用概不退還, 亦不負其他賠償責任 5. 退展 : 參展訂金一經繳交, 概不退還 ; 攤位分配後退出參展者, 其所繳交之參展費充作該展覽會經費支用, 不予退還 6. 攤位轉讓 : 參展廠商所租攤位, 不得私自轉讓或以非報名時申請之公司名稱 ( 包括贊助廠商名稱 ) 參加展出 如有違反, 本會除立即收回轉讓之攤位, 停止非報名廠商繼續展出外, 對於轉讓者及受讓者均禁止其二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7. 展出 : 參展廠商在展覽期間不得製造 85 分貝以上之噪音, 因示範 操作展品而產生煙霧 廢氣 灰塵 惡臭及刺激性氣體與揮發性有機化學溶劑汙染物等, 需自備汙染處理設備, 立即妥善處理, 不得影響附近攤位及現場展出, 否則本會得禁止現場示範操作或立即終止其展出 8. 攝錄影 : 展出之產品如不願讓參觀者拍照或錄影 ; 請自行加設 請勿拍照 或 請勿錄影 中英文標示牌, 惟對持有本會所發記者證 (PRESS) 及特約攝影者, 請儘量配合以利宣傳工作之進行 9. 填寫廠商意見調查表 : 請填寫 廠商意見調查表 俾本會作為精進未來辦理活動參考 ( 二 ) 展場裝潢 : 請參閱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 如須洽詢, 請電洽 輝祐實業有限公司 徐嘉君小姐或吳智傑先生 (02) , 水電請洽 展昭國際 陳嘉雯小姐 (02) 分機 156) ( 三 ) 展場設施 : 請參閱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如須洽詢, 請電 (02) 轉本會展會營運處場地管理組 ( 四 ) 展場秩序 :( 如有洽詢, 請電 (02) 轉外貿協會展會營運處場地管理組 ) 1. 展出期間展場開放時間 : 展出首日可於上午 8 時入場, 加強攤位之整理與美化, 其餘展出日每天須於上午 8 時 30 分進場, 各就攤位, 俾於 9 時整準時開放 中午展覽照常開放 10

13 2. 展示範圍 : 參展廠商之展示範圍僅限於各自攤位內, 不得在攤位以外地區如公共設施 走道或牆柱上陳列商品或張貼任何宣傳物品或分發型錄 出版品 紀念品等宣傳資料 如有違反, 本會得強制清除 3. 禁止項目 : 凡易爆 易燃及其他危險物品 違禁品禁止攜入展場 ; 如經發現, 本會得強制予以搬離展場, 由參展廠商負擔一切費用及責任 4. 安全及保險 : (1) 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本會管理人員負責管制展場出入口, 維持人員及展品進出展場公共秩序, 惟參展廠商對其展品 裝潢物料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 貴重展品請自行投保並聘僱警衛加強保全, 如有遺失或毀損, 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2) 參展廠商自展品及裝潢品運至展場起, 至展覽結束運離展場止, 必須自行投保火險 竊盜險 水漬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 ( 包括天然災害附加險, 如颱風 地震 洪水 豪雨及其他天然災害等 ); 任何展品及裝潢品於上述期間在展出場地遺失或毀損, 本會不負賠償責任 (3) 參展廠商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期間 ( 包括展前佈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自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4) 參展廠商應注意展場消防安全, 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及電器使用不當等情事而發生火災, 罰款新臺幣 10 萬元, 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一切損失 5. 車輛進場管理 : (1) 為保障世貿一館之結構體及地板安全, 進出展場車輛之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以上者, 應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提出申請, 申請表格詳附件 3 為維護展場空氣品質, 進出展場之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使用廠商至遲需於 5 月 25 日前填妥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 附件 3-1) 並送達本會展會營運處展場管理組 相關收費規範, 請參考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第五條之 ( 一 ) 之 7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車輛若有裝載貨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經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2) 展品進場佈置及撤除期間小客車不得駛入, 限貨車進場並應遵守規範路線行駛, 展品卸下後請儘速離場, 以免交通阻塞 每一參展廠商進場車輛以一輛為限, 外貿協會將於車輛進場時登記進場時間 車號 貨主攤位 負責人 應於入口處繳交進場保證金新臺幣 1,000 元 在一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原數退還, 逾時出場者, 每小時以新臺幣 200 計收 逾時限出場者, 本會將沒收保證金 6. 零售及提前撤離規範 : 展覽最後 1 日 (106 年 6 月 30 日 ) 開放零售展品及樣品, 前 3 日 (107 年 6 月 27 至 29 日 ) 請勿在展場內零售展品或樣品 所有展品必須展示至最後 1 日下午 5 時止, 任何廠商不得提前收拾或撤離會場 展出期間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不得再將展品攜入或攜出展場, 惟輕便隨身物品不在此限, 需要補充展品者, 可於展出首日上午 8 時至上午 9 時, 或其餘展出日每天上午 8 時 30 分至上午 9 時為之 7. 憑證進出場 : 參展廠商應於展品進場時向 1 樓服務台領取識別證, 展出期間必須佩戴進入展場 8. 花籃之處理 : 為維護展場內外環境之整潔與安全, 所有花圈 高架花籃請於進場佈置最後一天 (6 月 26 日 ) 送達展場, 展覽期間 (6 月 27 至 30 日 ) 一律不開放花商進出展場 9. 孩童禁止進入展場 : 展覽會期間除另有規範外, 禁止 12 歲以下或身高 150 公分以下之兒童或嬰兒 ( 包含參觀者及參展廠商 ) 入場, 以維護安全及秩序 10. 除本會外, 任何人不得於公共區域散發傳單, 從事推廣活動或置放公司或私人物品 11. 妨害展覽秩序之處罰 : 展覽期間 ( 含進出場 ), 參展廠商如因債務 個人恩怨或其他私人糾紛, 導致他人至其攤位或展場內外鬧事或進行抗議, 因而影響展覽之秩序或形象, 而該參展廠商又不能有效處理時, 本會有權終止其展出, 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 本會如因此牽連涉訟或受到其他損害, 該參展廠商並須負一切賠償責任 ( 五 ) 違規處理 : 參展廠商如違反本規範, 經本會勸告無效或情況急迫無從勸告時, 本會將立即停止水 電之供應及採停止展出之措施, 並於 2 年內禁止其參加本項展覽 ( 六 ) 展覽相關訊息 : 一經報名成功, 本會得發送參展廠商本會展會活動等相關訊息 ( 七 )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 本會得隨時修訂之 11

14 十八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105 年 7 月修訂 第一章通則一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 以下簡稱 外貿協會 ) 依據其與經濟部簽訂之委託經營合約, 營運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以下簡稱 世貿一館 ) 台北國際會議中心( 以下簡稱 會議中心 ) 以及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 以下簡稱 南港 1 館 ), 以及其與國有財產署簽訂之合約營運世貿三館, 茲為管理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及參展廠商於前述場地舉辦展覽及活動時之裝潢作業, 特制定外貿協會會展場所裝潢作業規範及相關附件, 包括但不限於各類表格等 ( 以下統稱 本規範 ) 以為共同遵循 二 除因應個別場地之特殊情形另於專章規定外, 前述場地之室內及室外空間之裝潢作業均適用本規範 三 本規範經外貿協會秘書長核定後, 自公告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本規範如有更新, 將於各展會單位網站公告, 除另有規定或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在一定期間內沿用舊規範外, 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均請留意更新公告並依循本規範最新公告版本辦理裝潢作業 四 除就裝潢廠商特別規定者外, 如有違反本規範之事由, 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處理 賠償或補償措施 借用單位應將本規範內容納入與參展廠商之合約中, 並擔保參展廠商依本規範內容參展 五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外貿協會所管理之會展場所裝潢作業均應以本規範為準 本規範如有疑義或不足, 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補充之, 且外貿協會享有最終解釋權 六 本規範之定義如下 : ( 一 ) 借用單位 : 指展覽或活動之主辦單位 ( 二 ) 裝潢廠商 : 指從事裝潢相關工作之事業單位, 包括但不限於人力公司 組合 木工 美工 油漆 地毯 水電 音響 燈光 運輸 鐵工 堆高機 報關等業者 ( 三 ) 管理單位 : 指外貿協會各場地負責營運管理之內部單位 七 為讓所有進出本會所屬會展場所之裝潢施工人員, 皆能充分了解並確實遵守會展場所內使用安全規範及相關裝潢作業規定, 以確保施工期間施工人員及本會各項硬體設備之安全, 本會特規定裝潢施工人員均需先受過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課程訓練, 並取得 上課證明 後, 始得請領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服務證, 未持服務證者不得入場施工, 申請 上課證明 及 會展場所服務證 作業流程詳附件 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事宜一 為防止職業災害, 保障工作者安全, 借用單位應遵守政府所訂定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並依 外貿協會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場地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外貿協會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可從下列網站下載 : 第三章攤位裝潢規範一 設計及結構 : 1 攤位限高 2.5 公尺 ( 含展品陳列及攤位隔間 ), 含標誌不得高於 4 公尺 ; 另面臨走道之攤位裝潢, 其牆面建築長度必須小於該面向攤位長度之 50%, 且連續封閉牆面之長度不可超過 9 公尺 2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搭建二層樓攤位, 應依展覽場設置二層樓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並繳場地費 世貿一館二樓 世貿三館及會議中心展場不得搭設 2 層樓攤位 廠商搭建二層樓攤位 (2 層樓地板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 總高度不能超過 4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前 15 天檢具搭建二層樓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建築師 ( 土木或結構技師 ) 切結書 執業影本或開業證書 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地點圖說等文件, 向管理單位申請, 經同意並繳納 超高建築使用費 後方得興建 惟參展廠商須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始得搭建 2 層樓攤位 ; 每座 2 層樓攤位之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尺, 更多細部規定請參考展覽手冊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 3 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應依展覽場設置二層樓攤位須知先行提出申請並繳場地放 世貿一館二樓 世貿三 12

15 館及會議中心展場不得搭設超高攤位 廠商搭建超高攤位 ( 高於 4 公尺低於 6 公尺 ) 時, 借用單位應於展 15 天檢具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建築師 ( 土木或結構技師 ) 切結書 執業影本或開業證書 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及設計地點圖說等文件, 向管理單位申請, 經同意並繳納 超高建築使用費 後方得興建 惟參展廠商須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始得搭建超高攤位 ; 每座超高攤位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更多細部規定請參考展覽作業手冊設置 2 層樓攤位須知 4 超高建築使用費( 搭建高超攤位及二層樓攤位使用費 ) 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臺幣 10 萬元 ( 含稅 ), 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 則以超高建築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 按單位數乘以新臺幣 10 萬元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臺幣 10 萬元計收使用費 5 嚴禁佔用該館內外公共區域( 例如大門 大廳 周邊人行道 廣場 休息區及地下停車場 卸貨場 貨梯區等 ) 並嚴禁參展廠商於前述公共區域設置精神堡壘 架設活動看板 旗桿 懸掛廣告物品或張貼文宣海報 擺置花籃等 ( 如經借用單位提出申請, 並獲管理單位許可及付費者不在此限 ) 6 攤位裝潢布置, 採用封閉式之面積, 不得超過所承租攤位面積的一半 7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展覽攤位 ( 含 2 層樓攤位 ) 上方不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 如有特殊裝潢需求, 借用單位應提出申請, 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可施工 8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1 樓中庭 ( 即 D 區 ) 之攤位 ( 含 2 層樓攤位 ), 因展示效果需要, 上方得以布幔或木板封頂, 欲裝設天花板時, 從頂面前後左右鳥瞰視線所及之部份必須美化, 且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9 攤位之搭建 展品及裝飾物品( 含招牌 旗幟 盆栽 地毯 投光燈等 ) 之布置, 不得超出攤位地面基線之垂直空間以外範圍 10 天花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外貿協會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11 如參展廠商使用攤位範圍包含該柱子之全部或一部分, 均須填具 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 並檢附攤位設計圖 ( 含平 立面圖 ) 於開展前 15 天前, 由借用單位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經取得施工許可後方可施行包柱美化 包柱方式說明如下 : 包柱增設牆面, 須於新增牆板上留設合適之牆洞, 俾供該牆面既有火警盤 灑水開關 滅火器 配電箱及接地盤等設備直接外露, 且其前方不得以隔間牆或任何物品遮蔽 增設臨時包柱牆面高度不得高於 4 公尺, 如遇高於 4 公尺須另申請超高攤位 ; 如違反上述及相關規定, 將逕予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擔 ; 如施工內容不符法令規定且未及時改善, 致消防單位開立罰單時, 該罰款及相關責任概由借用單位及參展廠商連帶負責 更多細部規定請參考展覽作業手冊包柱美化裝潢申請表 ( 世貿一館一樓及南港一館 ) 12 攤位背板 廣告看板等, 跨度長超過 9 公尺時, 須設置側向或橫向支撐, 若無設置,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3 攤位上面設置遮蓋 天花板跨度高過 6 公尺時, 須設置適當支撐 ( 落柱 ), 若經目視天花板有下陷情形,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4 連續 2 個攤位 6 公尺以上跨度水平構 ( 桿 ) 件兩端, 應須設置相當勁度 斷面之垂直向立柱或支撐, 不得直接跨置於木隔牆 或簡易隔板等非適當支撐上 若有以上情節者,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5 搭建 2 層樓攤位時, 攤位下層結構須設置橫向或側向支撐, 可抗地震或水平力量搖晃, 若無設置橫向或側向支撐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攤位並立即改善, 否則該攤位禁止展出 16 鋼桁架 圓形桁架 型鋼立柱等底部應設置鋼承鈑( 底鈑不得使用木板 塑膠 壓克力等材質 ), 且底部鋼鈑承螺絲至少鎖固四顆以上, 若鋼桁架等底度未設置鋼承鈑或螺絲鎖固未達 4 顆以上係屬一般違規, 設置鋼鈑防止應力集中於地坪造成損壞, 另若遭遇地震或外力搖晃時, 可維攤位結構之穩定性 17 本會委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於進場期間派任執業技師檢查裝潢結構之安全, 檢查過程若發現非本規定違規項目, 經技師確認係屬違規項目, 請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限期改善, 係屬重大違規項目未改善者, 得封閉攤位禁止展出 18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1 樓展場 雲端展場分別以淨寬 6.1 公尺走道劃分為各 8 個展覽攤位區 ( 汽車展上述走道須 7.4 公尺以上 ), 每區面積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 19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1) 會議中心大廳南北兩側休息區之活動或展覽, 出入口以西向為原則, 於該區搭設之招牌或產品標誌除空調箱設置處當側仍以 2.5 公尺高度為上限外, 其他側得提高至 4 公尺, 惟提高部份應自外緣向內縮 0.5 公尺搭設, 且裝潢與該區之冷氣機空調箱至少應保持距離 80 公分 13

16 (2) 會議中心各大門外 大樓外圍燈桿及人行道上均不得懸掛旗幟或設旗桿座 精神堡壘限設於東大門外南 北側空地, 長寬高以 4 公尺為限, 且其圖樣 尺寸應事先送管理單位審核, 經同意後設置 (3) 於會議中心大廳兩側電扶梯間架設活動看板, 高度 寬度之限制分別為 4 公尺及 5 公尺, 擺設之位置離牆之距離不得超過 70 公分, 且嚴禁黏貼任何物品於該牆面 (4) 大廳南北側懸吊式掛旗以不超過 1.5 公尺寬 х4.5 公尺長為宜 ; 西南角噴水池旗桿共 22 支, 旗桿之旗幟適用 8 號旗 ( 寬 240 公分 х 高 160 公分 ), 場地承租單位並應事先將旗幟圖樣 ( 含型號 ) 送管理單位審核, 獲准後方得懸掛 (5) 如需在會議室或公共區域牆面固著海報或文宣物品, 應依照會議中心規定之位置及方式辦理, 嚴禁使用大頭針 珠針 雙面膠或魔鬼粘等黏貼方式, 且應負責取下並回復牆面原狀 吊點位置及懸掛方式規定如下 ( 詳細圖說請至會議中心網站查閱下載 ) ( 中文 ) ( 英文 ) (6)1 樓南北前廳及 1 樓走廊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 ;101 會議室於西面主舞台區高度 5.6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高度 3.8 米及 4.5 米處每隔 1.29 米設立掛勾, 並於隔屏區天花板處每隔 1.29 米設置掛勾 (7)102 會議室及 103 會議室於主舞台區設置電動升降眉幕, 並於牆面壁紙 ( 上方 ) 及壁布 ( 下方 ) 交接處約 2.95 米處設置掛畫軌道 (8)2 樓南北前廳於天花板置頂處設置掛畫軌道 ;201 會議室配置同 101 會議室, 若使用珍珠板材質製作文宣物品時, 建議每隔 1.29 米處開立眼孔, 並加木條等作為補強以避免珍珠板破裂 (9) 隔屏區可使用布膠於鋁條上進行黏貼, 拆除時需特別注意清除殘膠並回復隔屏原狀 (10) 舞台上方懸吊系統吊掛器材 ( 燈具 廣告燈箱 音響喇叭 電視牆等 ), 不得超過該吊點限制載重, 若有該情形發生, 係屬重大違規, 得封閉展演舞台並撤換吊掛器材, 否則該舞台禁止演出 二 特殊裝潢設施 : 1 電視牆 大螢幕牆: 如須裝設電視牆 大螢幕牆等設備, 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高度低於 2.5 公尺者, 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1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2) 如需超過 2.5 公尺高度者, 最高不得超過 4 公尺, 正面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以上或與攤位基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3) 電視牆應設置反傾倒設施 ( 加裝側向支架 固定鋼索及尼龍繩 另電視牆底座須墊鋼板, 遇地震搖換時, 避免不均勻受力, 造成倒塌之情形 ), 若未設置係屬一般違規 (4) 放映影片必須符合展覽或活動主題, 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2 懸升汽球: (1) 攤位四周基線垂直範圍內, 如有設置懸升汽球之需要, 應於開展 10 天前向管理單位申請並繳交費用 ; 未申請而擅自懸掛, 將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懸升汽球僅限於攤位內架設, 並須加以固定, 不得飄移 ; 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7 公尺, 其頂端距地面 5 公尺 ( 含 ) 以上者, 每個汽球收費新臺幣 1 萬元, 距地面 5 公尺以下者不收費 ; 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 汽球如飄浮於展場天花板或於天花板管道懸掛絲線, 未於出場前取下汽球, 每個汽球罰新臺幣 1 萬元 ; 天花板之絲線每條罰新臺幣 1 萬元 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意外, 由借用單位自負一切法律及損害賠償責任 (2) 特別規定 : 會議中心大會堂 世貿一館 2 樓 H 區及世貿三館, 不得使用懸升汽球 3 舞台及音響設備: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應遵守下列事項 : (1) 舞台外緣必須距離攤位基線 2 公尺以上, 喇叭須面向自己攤位內場及保持俯角, 音量須保持在 85 分貝以下, 相鄰攤位不得同時辦理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 (2) 借用單位須約束廠商遵守上述規定, 如有違反規定者, 管理單位將依下列規定對借用單位處以罰款 (3) 違規將分三階段處理 : 第一階段 : 測量放音量超過規定之分貝或其他違規, 經口頭勸導未當場改善者, 即開立警告單, 並註明如再次違規將處以罰款 第二階段 : 經複查違規仍未改善者, 即開立告發單按次罰款 : 第 1 次罰新臺幣 1 千元 第 2 次罰新臺幣 4 千元 第 3 次罰新臺幣 1 萬元 第 4 次罰新臺幣 1 萬 5 千元 第 5 次罰新臺幣 2 萬元 14

17 第三階段 : 參展廠商拒不改善者, 且累積罰款次數達 5 次時, 外貿協會將停止供應該攤位之電力 4 無線麥克風設備: 借用單位須先向管理單位核備麥克風頻率, 並於獲同意後架設使用, 倘違規逕於攤位架設使用, 致干擾或影響該館其它會議活動, 外貿協會除即要求停止使用相關設備外, 並依前項三階段罰則處理 三 水電裝潢管理 : 1 攤位用水用電之需求, 應向借用單位提出申請, 並由借用單位彙總向管理單位申請 未經申請不得私自接取電源,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得禁止該攤位展出 裝潢廠商如違反本項規定, 得撤銷裝潢廠商之登記 2 進場期間( 展前 1 日除外 ) 依開放時間供應展場壓縮空氣及天花板照明, 供攤位裝潢及布置使用, 惟不供應攤位用電, 裝潢公司若有其他工作電源需求, 可向借用單位服務台申請後由大會依申請時間供電 3 凡申請水電者( 含 24 小時全天候供給水電者 ), 應自行加設保護措施 ( 如不斷電系統等 ), 若遇電 ( 水 ) 力公司供電 ( 水 ) 中斷, 或該館電 ( 水 ) 力設備臨時性故障時, 外貿協會均不予賠償 4 攤位之照明與燈具均須委託領有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證書並向外貿協會相關單位完成登記之水電廠商提供與施作, 嚴禁參展廠商自行攜入與裝設 ( 燈具展品除外 ), 違者除停止供電外, 得禁止該攤位展出, 若因而造成公共危險或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時, 借用單位及違規參展廠商應連帶負賠償及法律責任 5 嚴禁拆除及破壞展場用電設施, 或配接與展場用電設施不相容之電氣配件, 以免導致設備過載或不良, 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查獲之違規設施, 一律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違規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連帶負擔, 違規攤位將停止供電 6 禁止裝置霓虹燈及閃爍 跳動或旋轉式之跳燈及串燈( 攤位內展品除外 ),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攤位將停止供電 各種燈具不得向上方照射, 以避免落物停留於燈罩上, 遇熱燃燒, 造成危險 7 外貿協會展覽館配線溝槽僅供配線使用, 嚴禁排水於配線溝槽內, 以免造成跳電 走火等意外 8 未經外貿協會同意, 不得於攤位內自設空調設備, 違者經外貿協會開立違規通知予參展廠商及借用單位, 要求於 2 小時內自行拆除而未拆除者, 得處新臺幣 1 萬元 ( 含稅 ) 罰款 並立即拆除該空調設備電源線路, 因此所產生之費用及罰款均由借用單位繳付之保證金扣抵 如確有攤位內裝設空調設備之需要者, 應於展前向借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由借用單位於展前 7 日彙送外貿協會審核, 並經外貿協會書面同意後方得設置 9 為強化展場用電安全, 借用單位 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應配合落實用電安全三級品管機制如下 : (1) 第一級自主管理 : 由具有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之水電裝潢商, 於展覽進場期間實施展場攤位用電安全自主管理檢查, 並於送電前 2 小時或前 1 天進場結束前, 繳交自主檢查表予管理單位, 否則未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檢查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電, 直至完成用電安全檢查及缺失改善後方恢復供電 (2) 第二級單位查核 : 管理單位水電維護合約商與大會電工於展覽送電前, 完成展場攤位用電安全檢查, 檢測不合格之攤位將暫不供應電源, 並張貼改善通知單, 直至攤位改善完成並由管理單位檢測確認後, 方供應該攤位用電 (3) 第三級第三方稽查 : 由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廠商派員於進場送電當天巡檢變電站 展場配電盤等相關電力設備 四 消防安全管理 : 1 單層展覽攤位如有封頂設計者, 或 2 層樓攤位設計者 ( 無論封頂與否 ), 攤位內均應具備至少兩只 10 磅 ABC 乾粉滅火器 2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依消防法第 11 條之規定, 展覽館全區暨展場攤位裝潢應遵守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材料, 相關材料包括地毯 窗簾 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並於該材料明顯角落貼設經專業單位驗證之防焰標章 廠商並須於進場裝修起至展覽結束期間, 於現場備妥其所使用防焰材料之有效證明文件, 供消防單位備查 如有違反法令規定者, 致外貿協會遭開立罰單或因而衍生責任, 由借用單位及違規廠商負一切責任 ( 有關防焰材料使用規定及詳細說明請參閱 南港展覽館攤位須採防焰材料裝修規定說明 ) 3 世貿一館特別規定: 世貿一館 2 樓除經外貿協會同意外, 禁止木造裝潢, 並須使用防焰及環保裝潢材料, 並須是組合式或可回收 重覆使用者, 15

18 且世貿一館 2 樓展場須統一委由 1 家裝潢廠商施作裝潢 借用單位使用瓦斯明火規定 : (1) 使用合格標示之瓦斯桶, 並須於每一攤位內至少需自備消防滅火器 (10 磅 ) 兩只 (2)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保險金額均不得低於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規定之額度新臺幣 6,400 萬元 (3) 須先提出展覽 ( 活動 ) 防護計劃書 ( 含緊急疏散計劃 ), 經本會核對後, 送臺北市消防局第二大隊核備 (4) 瓦斯須加裝遮斷器 (5) 每家參展廠商瓦斯總量不得超出 80 公斤 ( 含備用瓦斯 ) (6) 填具 外貿協會世貿一 三館展場使用明火切結書, 送交管理單位 4 嚴禁封閉配電箱 消防設備 逃生安全門及各類標誌, 嚴禁任何裝潢品 材料或展品阻塞客梯動線,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管理單位將強制移除, 移除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五 油漆 : 1 展場油漆作業, 須使用水溶性漆 2 美工貼紙之廢料仍具有黏著性者, 施工單位須隨時負責清理, 並集中至垃圾桶丟棄 3 油漆時不得汙染地面, 應先使用 PVC 布或夾板鋪於地面後再施工 4 嚴禁將剩餘之油漆傾倒入廁所洗手檯及馬桶內, 應在指定洗滌室內洗滌油漆器具 違反規定者, 相關清除及清潔費用概由借用單位負責 六 地毯 : 禁止以黏膠塗抹於地面的方式施工, 應先沿擬舖地毯之地面內緣約 10 公分寬, 以不脫膠之膠帶固著地面, 不脫膠膠帶的上層再以布紋雙面膠帶貼上, 用以黏固地毯 七 其他 1 送水 花 餐盒等服務業者禁止進入展場內兜售 2 展場內嚴禁使用鋼釘 噴漆 電焊及電鋸 3 施工廢料及包裝材料應逐日清除, 不得置於走道, 妨礙交通與安全 逾時清除之廢料由借用單位負責完全清除並負擔費用 若因廢料逾時留置而影響後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借用單位應負責 4 展場內禁止使用燃油式發電機 第四章進出場管理一 車輛管制 : 噸 ( 含 ) 以下電動或瓦斯堆高機始得進場作業, 柴油堆高機均不得入場 ( 機械展不受此限 ) 2 貨車進場時, 應於入口處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1,000 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進入展場後, 在 1 小時內出場者, 保證金原數退還, 逾時出場者, 每小時以新臺幣 200 元計收 ( 時間從入場時起算 ) 車輛離場如因場內車輛壅塞而致延誤出場時間者, 經外貿協會聘僱警衛蓋章證明, 得減收 20 分鐘逾時出場費 3 小客車不得進入展覽場; 進場之車輛到達定位後必須關閉引擎 展場內車輛行車速度不得逾每小時 10 公里 4 世貿一館 世貿三館特別規定: (1)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地板載重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賠償責任 (2) 車輛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3) 相關載重限制之規定如下表 : 世貿一館一樓展場樓板與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1. 樓板載重限制 ( 展品 ) 每平方公尺不得逾 1.3 噸 2. 貨車載重限制 (1)2 軸車輛不得逾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不得逾 25 噸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2)2 車安全距離為 9 公尺以上 3.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重不得逾 13 噸 (2) 相鄰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16

19 4. 吊車吊載重量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超過 15 噸, 相鄰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撐架下方襯墊木板或鋼板, 尺寸不得小於 30 公分 ( 長 )х30 公分 ( 寬 )х15 公分 ( 高 ) (4)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應經由主辦單位於入場 5 天前向外貿協會提出書面入場申請 另任何噸位之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均應向外貿協會提出申請, 並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將該申請送達外貿協會展場管理組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車輛若有裝載貨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經世貿一館管理單位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5) 柴油堆高機數量限制 : 原則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容納 4 部堆高機作業 ( 中庭 D 區最多允許 2 部堆高機同時作業 ) (6) 世貿一館展場入口高 4.2 公尺, 寬 7 公尺, 世貿三館展場入口高 5 公尺, 寬 6.5 公尺 ( 但世貿三館之展場高度係 4.47 公尺 ), 貨車 展品或裝潢品如逾該尺寸,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7)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空氣污染防治費收費方式 : Ⅰ. 於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至下午 7 時 ) 入場作業 : 申請單位至遲須於入場 2 個上班日前填妥 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並送達展覽中心展場管理組, 入場時並須繳保證金新臺幣 2 千元 ( 機械類或大型展覽得另訂較高金額 ) 車輛使用者須負責將現場警衛提供之轉接頭與鋁風管套接於車輛之排氣管出口, 並於作業結束後將該轉接頭與鋁風管交還該警衛 上述空污防治之費用為第 1 小時收費 500 元, 之後每小時 300 元, 計價時間自車輛入場時起算至離場為止, 不足 1 小時之部份, 以 1 小時計 車輛入場申請未及於 2 個上班日前送達展場管理組者, 費用依上列標準加收 50% Ⅱ. 於非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前, 下午 7 時後及國定例假日 ) 入場作業 : 免洽收全額空污管制費, 但仍須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Ⅲ. 如申請案太多, 或基於其他考量, 外貿協會有權修改時段或更改日期或不同意此申請 (8) 如有使用抓斗車之需要者, 借用單位應事先提出申請 抓斗車作業地點限於世貿一館 A B C 區, 嚴禁於 D 區及展館外圍主要出入口作業 抓斗車於展場內之作業時間, 於上班日限定在 19:00 以後與 06:00 之前, 假日之作業時間不限制, 惟主辦單位應自行考量水電 地毯等拆卸工作所需之先期作業時間 展覽 / 活動主辦單位須於抓斗車入場 5 日前向管理單位提出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外貿協會得依安全秩序之考量拒絕或核准該申請 抓斗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 4 輛進入, 並須比照前述關於吊車之規定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9) 吊車及抓斗車禁止進入世貿三館展場內作業 5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1) 各區貨車皆限由展館東側 ( 經貿一路車輛入口 ) 進入 至雲端展場車輛需由貨車斜坡道 ( 或稱為迴旋坡道, 總寬度 11.4 公尺, 高度為 6 公尺, 車輛限高為 4 公尺 ) 上樓 (2) 各區貨物出入口高度及寬度如下 : I 區 :5 公尺高,9.9 公尺寬 J 區 :4.5 公尺高,11.6 公尺寬 K 區 :5 公尺高,10 公尺寬 L 區 :4 公尺高,11 公尺寬 M 區 :8.5 公尺高,11.9 公尺寬 N 區 :4 公尺高,10.1 公尺寬 1 樓展場及雲端展場全區之貨車限高為 4 公尺, 車輛或貨物總高度超過 4 公尺者, 需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 包括超高貨櫃車 4.25 公尺 ), 經許可後依指定動線及時間入場 (3)1 樓展場地板載重 5 公噸 / 平方公尺 雲端展場地板載重 2 公噸 / 平方公尺, 入場車輛或物品如超逾貨物入口及貨梯門寬或迴旋坡道限高等規定者, 禁止進入展場 ;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高或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4) 進出展場車輛載重規定 : 17

20 一樓展場 ( 含入口車道 ) 1. 貨車載重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1) 2 軸 20 噸 ;2 軸以上車輛 43 噸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1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18 噸貨物 ( 不得大於 36 噸 ), 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 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3. 吊車載重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27 噸 ; 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 ( 荷 ) 重 18 噸以下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木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或鋼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最高吊重 18 噸以上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墊材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 長 )х90 公分 ( 寬 )х15 公分 ( 高 )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雲端展場 ( 含斜坡道及卸貨平台 ) 1. 貨車載重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1) 2 軸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 35 噸 (2) 兩車安全間距為 6 公尺以上 2.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貨總重不得逾 8 噸 (2) 相臨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6 公尺以上 (3) 超逾 8 噸貨物 ( 不得大於 16 噸 ), 得以 2 部堆高機協同作業, 距離須維持 4 公尺以上 (4)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3. 吊車載重限制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逾 12 噸, 相臨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最高吊 ( 荷 ) 重 8 噸以下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 木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或鋼板 ( 厚度至少 1.5 公分 ); 最高吊重 8 噸以上之吊車,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架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墊材 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 長 )х90 公分 ( 寬 )х15 公分 ( 高 ) (3) 每次舉重至完成卸貨時間不得超逾 50 分鐘 (5) 凡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 ( 吊車 ) 堆高機及吊貨卡 車等進場作業, 應填具 外貿協會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重型車輛入場申請表 經由借用單位於進 ( 出 ) 場 20 天前向 南港 1 館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進場時須提示 地磅單 經南港 1 館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6) 外圍公共區域 ( 如出入口 人行道 廣場 卸貨區及停車場等 ) 禁止抓斗車進場作業 6 會議中心特別規定 : (1) 裝潢材料之進出應由地下停車場搭乘 號貨梯, 且運送之物品不得超過各貨梯標示規格 ( 如下表 ), 並應留意各出入口與走廊間天花板高低之變化以免碰撞 二 進場作業程序 電梯編號長度 ( 公尺 ) 寬度 ( 公尺 ) 高度 ( 公尺 ) 載重量 ( 公斤 ) , ,600 (2) 使用汽球或花卉裝飾場地者, 應於地下一樓候車亭灌裝安全氣體 ( 氦氣或空氣 ) 或修剪花材 ; 現場插花者, 應於花器下方及周遭工作範圍舖設塑膠布, 並應負責善後作業清潔 (3) 樓板載重限制為 400 公斤 / 平方公尺, 攤位高度以 2.5 公尺為限, 二攤位間之走道至少應留 2 公尺 (4) 承租之展覽 ( 示 ) 區域 ( 含攤位及公共走道 ) 應滿舖地毯, 並限於租用區域進行裝潢布置工作, 施工時應於地毯上加舖保護物 ( 如 PVC 膠布 ), 地面嚴禁使用鋼釘 1 裝潢廠商應於開展前 1 天進場時間結束前完成清場, 未如期完成者, 請依規定申請場地延長使用並支付相關費用 開展當 18

21 天如需進行微調, 裝潢廠商僅得以攜帶輕便工具及材料, 於參展廠商進場後 展覽開展前完成, 以維持展覽形象與展館安全 2 水電承包商應於進場施工前將承包攤位之平面圖一份交予管理單位備查, 否則不得進場施工 水電承包商獲借用單位同意後, 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先行進場佈線, 獲准後入場施作 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亦須先獲借用單位同意 3 大型機械展覽或重型展品展覽時, 地毯承包商應向管理單位申請於展覽空檔期間提前入場, 獲准後方可進場進行攤位地毯之鋪設工作, 且須支付相關衍生之水電費及警衛費 若係申請於展場租用時間內先行進場或加班作業, 應先得到借用單位同意 4 如攤位裝潢採木作方式, 應事先於展場外施工完成後運至展場組合 5 所有裝潢作業, 借用單位須要求參展廠商及裝潢廠商必須投保營造綜合險或安裝綜合險 (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或安裝工程損失險 第三人意外責任險及雇主意外責任險 ) 如因裝潢施工, 而致設施損壞或人員傷亡, 概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6 未向管理單位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者, 應於開展前 15 天依本規範規定補申請會展場所服務證始得進場施工 7 借用單位應將展覽工作證之樣張於裝潢進場前 3 日送管理單位俾供展場入口警衛鑑別用 8 為確實掌握攤位點位及相對應位置, 請裝潢廠商於攤位設計規劃前至現場丈量攤位尺寸 三 出場作業程序 1 凡於地面張貼地面膠帶之裝潢商須於展覽結束後完成膠帶及殘膠清除作業 2 凡使用玻璃製品( 含裝潢品或展品 ), 退場時均須保持完整, 並由裝潢廠商自行回收, 不得以打碎方式處理, 違者依後述每一事項處以新臺幣 2,000 至 5,000 元之該款處罰規定辦理 3 攤位之展品 裝潢材料及廢棄物應在出場期限前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不得影響後 ( 接 ) 續展覽作業之進行 ; 若出場期限之隔天有空檔時, 不及於出場期限前出清者, 得於隔天運離, 場地租金另計 4 南港 1 館特別規定 : 依據 台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 規定, 展館外之抓斗作業, 須於夜間 10 時前結束 借用單位應事先考量進出場作業時間, 並申請足夠及合理的進出場檔期 5 借用單位應督導廠商視實際需要自備可增加底部面積之工具( 如鋼樑 鋼板 墊板底座或枕木等 ) 以減輕車輛與貨品之集中載重負荷, 維護展場安全, 由於車輛或其載物之重量操作或其他原因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 借用單位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 註 : 展品或裝潢品如逾展場出入口之高度與寬度限制,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出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第五章責任一 風險分攤 1 展覽或活動期間參展廠商對其展品 物料 裝潢及工程設施均應自行派人照料, 並視需要自行辦理保險, 如有遺失或毀損, 外貿協會不負賠償責任 2 攤位上之設施 物品及展覽品在展覽或活動期間( 包含展前布置及展後拆除期間 ) 因設置 操作 保養或管理不當或疏忽致其工作人員或第三人遭受傷亡或財物損失, 應由引起傷亡損失事故之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負責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與外貿協會無涉 ; 參展廠商及其委託之裝潢商應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並自行投保保險 3 為維護展品安全, 請借用單位於展場另行加裝監視器, 並請參展廠商妥善照料其展品及財物, 如有必要, 參展廠商可自行於攤位上加裝監視器, 如展品或財物發生任何損壞或遺失時, 外貿協會概不負責 4 施工或搬運時如損壞會展場所設施, 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如因施工不慎而致財物損失或人員傷亡, 概由借用單位統籌負責處理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 違規處理 1 嚴禁於本會會展場所內抽煙, 違規吸煙者處罰如下 : 第一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不記點, 裝潢廠商應責成所屬抽煙員工改善第二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1 點第三次抽煙 ; 開立告發單並記點 2 點後續抽煙每增加 1 次, 則增加記點 1 點, 記點對象為抽煙者所屬裝潢廠商, 記滿 3 點則裝潢廠商將喪失裝潢廠商登記資格一年, 未取得登記資格前, 將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 2 嚴禁於展場內飲酒( 含酒精飲料 ) 嚼食檳榔或口香糖, 為顧及形象及安全, 展場內禁止打赤膊或穿著拖鞋 3 如本規範另有規定外, 借用單位 參展廠商或裝潢廠商違反本規範時, 外貿協會得採取下列處置 : (1) 斷水 斷電 (2) 封閉攤位, 禁止展出 (3) 禁止該借用單位 裝潢廠商或參展廠商 2 年內不得參與外貿協會舉辦或參加該項展覽 (4) 視情節輕重對借用單位及 / 或裝潢廠商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之懲罰措施 : Ⅰ. 每一事項得以對借用單位處以新臺幣 2,000 至 5,000 元之罰款 ( 如逾期未繳罰款, 得自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 及 / 19

22 或對裝潢廠商開立裝潢違規通知單 ( 不記點 ), 受通知者應於期限內改善, 若期滿未改善, 一般違規記點 1 點, 重大違規記點 2 點 ( 每個攤位各別計算後加總 ), 如於一年內累積記點滿 5 點者, 取消進場工作證, 且 12 個月內不得進入外貿協會所屬展場施工 Ⅱ. 因違反本規範而導致其他重大安全事故者, 每一事件罰款新臺幣 2 萬元 若涉及對展場保全人員之暴力行為, 初犯罰款新臺幣 1 萬元, 後續再犯每次加罰款新臺幣 1 萬元依此累計 Ⅲ. 經勸告而未依管理單位規定改善者, 立即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借用單位及裝潢廠商連帶負責, 或逕自其保證金中加倍扣抵 第六章 本規範僅為原則性之規範, 如有未盡事宜, 由本會另行制定發布之 十九 參展費用 每 1 個攤位 ( 長 寬均為 3 公尺 ) 之收費標準如下 : 攤位位置類別 每一攤位參展費 ( 含稅 ) 2018 年 1 月 31 日前報名享早鳥優惠 面臨主走道攤位新臺幣 51,600 元新臺幣 45,900 元 一般攤位新臺幣 45,900 元新臺幣 40,800 元 面臨主走道含柱攤位新臺幣 元新臺幣 38,200 元 備註 1. 攤位費僅為空地, 不含裝潢 隔間 地毯 插座或展示設備 2. 一般攤位為 9 平方公尺, 含柱攤位則不足 9 平方公尺 一般含柱攤位新臺幣 39,000 元新臺幣 34,700 元 二十 展會臨時展示人員服務 外貿協會為加強服務參展廠商, 解決展覽會場服務人員之需求, 特委託 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於展覽期間提供各項人員派遣服務, 以協助參展廠商推廣產品 創造商機, 服務項目及聯絡方式如下 : ( 一 ) 服務項目 : 1. 中文 英文接待服務人員 2. 他國語言專業翻譯人員 ( 如 : 西班牙文 法文 日文... 等 ) 3. 表演人員 (Show Girl 活動主持人 舞蹈團體... 等 ) ( 二 ) 聯絡人員 : 泓順展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網址 : 簡靜雪小姐電話 :(02) 分機 26 張皓勛先生電話 :(02) 分機 27 tw.tpe.rachel@expoinone.com tw.tpe.ben@expoinone.com ( 三 ) 如需人員派遣服務, 請逕洽外貿協會人力服務合約商 因人力派遣案件眾多, 請於開展前 30 天來電洽詢, 將由 展 覽秘書 為您服務 人力服務合約商聯絡資訊如下 : 二十一 裝潢特約承建商 ( 一 ) 該展裝潢特約承建商為輝祐實業有限公司電話 :(02) ( 二 ) 參展廠商租用之攤位僅為空地 ( 未含任何攤位設備及配電 ), 得自行決定委託上述裝潢特約承建商或其他裝潢商承攬裝潢工程 ( 三 ) 參展廠商須注意裝潢特約承建商或其他裝潢商所提供之各項配備價格ヽ訂單回傳及付款時間等相關規範, 並與該裝潢特約承建商確認所提需求以避免產生糾紛 本手冊相關規範如有未盡事宜, 主辦單位得隨時修訂之 20

23 有關 申請食品 5 展大會舞臺 ( 設置於台北南港展覽館 1 館 ) 活動 辦理產品發表會 ( 截止日期 :5 月 25 日 ) 申請國外買主來臺觀展優惠服務措施說明及名額 ( 截止日期 :6 月 20 日 ) 與其他展務資料, 將隨時更新於展覽官網 以下附件表格之個人資料僅供外貿協會 年透過電話 郵件等通訊方式與提供資料之個人聯繫接洽用 提供資料之個人可就其個人資料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如欲行使以上權利可洽外貿協會該展承辦人 若不提供個人資料, 可能無法獲得本會即時之商情資訊 重申重要規定 :( 參展商 / 參觀者 )12 歲或身高 150 公分以下兒童, 謝絕入場參觀 21

24 請填妥本表, 連同附件 1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掃描寄至 amywu@taitra.org.tw 或傳真 (02)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茲參加貴會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舉辦之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本單位已確實瞭解施工場所安全衛生之設施與要求事項, 在施工期間本單位願確實執行政府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法令規範, 若有再承攬情形, 將轉告再承攬人應注意勞安事項及其他法令相關規範 在施工期間內有任何疏忽致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時, 本單位及再承攬廠商願負一切法律賠償責任 在施工期間本單位及再承攬廠商對貴會之設備或器具不得損壞, 如有損壞, 願照價賠償或無償修復 本單位及再承攬廠商保證於作業期間, 要求所僱勞工確實遵守下列規範 : 1. 外貿協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 2. 外貿協會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 3. 場地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4. 本單位及再承攬廠商應前往 展館設施暨裝潢服務 勞安管理辦法網頁詳閱並確實了解勞安相關規定, 作業期間若有違規事項, 願依規定接受處罰 本單位知悉外貿協會已逐一口頭告知上述勞安內容規範, 本單位已充分閱讀且明瞭貴會工作場所環境與規範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本單位及再承攬廠商同意以電子郵件寄送或傳真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及 裝潢切結書, 前兩項文件與正本具相同法律效力 立承諾書廠商 / 機構 / 單位 : 簽章 統一編號 : 負責人 : 簽章 地址 : 電話 : 為確實執行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所要求事項, 施工人員未依規定佩帶展場服務證或未穿著所核備之制服 未佩戴安全帽 高度 2 公尺以上作業未佩戴安全帶 吊掛作業或堆高機作業時未設置人員指揮管制作業區域 吊掛物下方未放置安全錐且未管制人員禁止進入者等, 本會將拍照並罰款處分, 以確保施工人員安全 請於 5 月 25 日前掃瞄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 amywu@taitra.org.tw 或傳真 (02) 以上個人資料僅供外貿協會 年度透過電話 郵件等通訊方式與提供資料之個人聯繫接洽用 提供資料之個人可就其個人資料查詢或請求閱覽, 請求製給複製本, 請求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 請求刪除 如欲行使以上權利可洽外貿協會該展承辦人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22

25 請填妥本表, 連同附件 1 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掃描寄至 amywu@taitra.org.tw 或傳真 (02)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1 裝潢切結書 本公司參加貴會本 (107) 年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舉辦之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 攤位號碼 : 區號 ), 將偕所委託之裝潢公司共同嚴守展場相關管理規則及裝潢作業 ( 含防焰材料等 ) 規範事項, 並將責成裝潢公司於出場結束日前, 將裝潢材料及廢料 ( 包含攤位上之膠帶及殘膠 ) 全部清除完畢並運離展場, 如違反規範, 願無條件接受貴會依規範處理, 並負一切損害賠償及法律責任 本公司保證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 使用或拆除不當等情事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使貴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事訴追 ; 否則本公司將負責賠償貴會包括訴訟費 律師費在內之一切損害 此 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參展公司名稱 : 電話 : 傳真 : 參展公司及負責人用印 : 聯絡人 : 公務行動電話 : 裝潢公司名稱 : 電話 : 傳真 : 裝潢公司及負責人用印 : 聯絡人 : 公務行動電話 : 本工程由裝潢公司統包負責 ( 勾選本項者, 以下免填 ) 地毯承包商公司名稱 : 負責人 : 電話 : 地址 : 聯絡人 : 公務行動電話 : 水電承包商公司名稱 : 負責人 : 電話 : 地址 : 聯絡人 : 公務行動電話 : 請詳閱參展手冊 外貿協會展覽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所委託施工之廠商均已向本會完妥裝潢商資格登記後, 填妥本切結書並連同附件 1, 請於 5 月 25 日前掃瞄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 amywu@taitra.org.tw 或傳真 (02) 未依規範送交本切結書者, 恕不發給廠商參展識別證 以上工程若由裝潢公司統包, 則由裝潢公司負擔一切責任 以電子郵件寄回本文件, 效力與正本具同等效力 23

26 填妥本表後連同附件掛號郵寄 :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並在信封上註明 展品押稅進口申請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2 展品押稅進口申請書 本公司 參加貴會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所舉辦之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 攤位號碼 : ), 擬自 ( 國家名 ) 以 ( 指名空運或海運 ) 方式進口展品 ( 展品名稱及型號 ) 參展, 並檢附產品型錄 裝箱清單及發票影本如附, 敬請提供參展證明函, 俾向海關辦理展品押稅進口 此 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公司及負責人簽章 : 參展聯絡人 : 請自行影印存參 聯絡電話 :( ) 分機 : 傳真 :( ) 委任報關行 : 報關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 分機 : 傳真 :( ) 通關地點 ( 請擇一勾選 )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財政部關務署台中關 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24

27 請逕洽展會特約報關行 : 奕達運通有限公司 (02) 分機 105 郭先生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2-1 保稅展品通關參展申請書 本公司參加本 (107) 年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所舉辦之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 攤位號碼 : ), 擬以保稅方式進口展品, 本公司同意確實遵守中華民國海關規範, 包括下列重點 : 1. 保稅展品以貴會為收貨人 2. 保稅展品不在展場進行銷售 耗用 ( 包括試飲 試食 ) 3. 保稅展品展畢, 須全數交由貴會之指定報關行辦理回儲展場保稅倉庫後, 方得辦理通關進口或復運出口手續 4. 保稅展品於展後 3 個月內須辦理展場保稅倉庫出倉結案手續, 如有逾期, 保稅展品任憑貴會依法辦理 5. 本公司將按貴會保稅倉庫倉租計費標準及貴會指定報關行各項服務及代繳稅捐計費標準, 在規範期限內付費 此 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公司名稱 : 參展聯絡人 : 電話 :( ) 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備註 : 一 敬請詳閱此申請書並加蓋公司負責人印鑑章後, 連同保稅展品通關文件 ( 包括提單 商業發票及裝箱清單等 ) 一併寄送本會指定報關行 二 本申請書若未經貴公司簽署, 恕不受理有關保稅展品倉儲及展出事宜 25

28 請填妥本表, 以郵局掛號寄至 :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警衛室收並在信封上註明 重型車輛申請 電話 :(02) 分機 2300 楊大隊長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3 世貿一館重型貨車入場申請表 申請日期 :107 年月日 公司名稱 ( 參展廠商 ): 統一編號 : 負責人姓名 : 辦公室電話 : 公務行動電話 : 承辦人或聯絡人姓名 : 辦公室電話 : 公務行動電話 : 展覽 / 活動名稱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申請入場車輛資料及入場起迄時間與停留位置 ( 撤場日若有車輛需入場, 請一併提出申請 ) 車輛牌照號碼 : 車種類 : 車身總重 : 噸 車輛輪軸數 : 雙軸車 三軸車 其它 預計停留時間 :107 年 6 月日時分起計小時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號攤位附近 車輛牌照號碼 : 車種類 : 車身總重 : 噸 車輛輪軸數 : 雙軸車 三軸車 其它 預計停留時間 :107 年 6 月日時分起計小時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號攤位附近 車輛牌照號碼 : 車種類 : 車身總重 : 噸 車輛輪軸數 : 雙軸車 三軸車 其它 預計停留時間 :107 年 6 月日時分起計小時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號攤位附近 車輛入場申請說明 : (1) 申辦窗口 : 為維護世貿一館結構體 樓板 人員及設施之安全, 進出展場之貨車, 其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者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應由參展廠商依以下規範洽本會展會營運處申請許可後, 方得入場作業 (2) 申請資格與程序 : 車輛須為展覽 / 活動所需者 參展廠商應於 5 月 25 日前向外貿協會展會營運處展場管理組提出申請 展會營運處得依安全秩序之考量決定核准與否 (3) 安全責任 : 世貿一館 1 樓地板承受重量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申請單位應視實際需要自備並裝設可增加底部面積之工具 ( 如鋼樑 鋼板 墊板底座或枕木等 ) 以減輕集中載重負荷, 維護展場安全 ( 申請單位於車輛經過之展場路面亦應舖設可增加底部面積之鋼板等以減輕集中載重負荷 ) 由於車輛或其載物之重量 操作或其他原因, 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 申請單位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 註 : 世貿一館展場入口高 4.2 公尺, 寬 7 公尺 車輛或貨品如逾該尺寸,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所有重型貨車於進場時, 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 據以證明其進場車輛總載重未超出展館載重規範, 凡超出載重規範者 ( 註 ) 未具過磅證明單者 未事先進行入場申請並取核准或現場檢核人員判定車輛載重有疑慮者, 一律禁止入場 ( 註 : 貨車載重 [ 含車輛及貨物總重 ] 限制 :2 軸車輛不得逾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不得逾 25 噸 ) (4) 作業地點限制 : 車輛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5) 繳費規範 : 車輛如須於進出場以外之時間進入展覽場作業者, 參展廠商應事先向展會營運處展場外借組申請加班並繳交加班費用 註 : 臺北市政府核定,6.5 噸以上貨車, 需自行先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通行證 ( 詳情請上網查詢 : ) 申請單位 ( 公司 ) 印鑑與負責人簽章主辦單位管理組 本申請單位同意並遵守上述說明內之各項規範, 並願承擔相關之法律與損害賠償責任 26

29 請填妥本表, 以郵局掛號寄至 :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警衛室收並在信封上註明 吊車入場作業申請 電話 :(02) 分機 2300 楊大隊長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3-1 世貿一館吊車 ( 含吊貨卡車 ) 入場作業申請表 (99 年 11 月 ) 展覽 / 活動名稱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申請日期 :107 年 月 日 攤位號碼 : 區 參展公司 : 聯絡人 : 辦公室電話 : 手機 : 車輛公司 : 車 號 : 車身總重 : 噸 車輛輪軸數 : 雙軸 三軸 其它 聯絡人 : 辦公室電話 : 手機 : 預計車輛入場作業時間 : 展覽進場裝潢階段 107 年 6 月 日 時 分入場, 預計作業需 小時 展覽撤場階段 107 年 6 月 日 時 分入場, 預計作業需 小時 本欄由警衛填寫 實際入場時間 :107 年 6 月 日 時 分 ( 車輛入場時, 展場警衛向車輛駕駛人收取保證金新臺幣元 ) 實際離場時間 :107 年 6 月日 時 分 ( 括弧內之日期若為空白, 則表示與上一列相同 ) 展場警衛簽名 展場警衛簽名 車輛駕駛人簽名 車輛駕駛人簽名 收費標準 1. 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至下午 7 時 ): 第 1 小時收費 500 元, 第 2 小時起每小時收 300 元, 時間自車輛入場時起算至 離場, 不足 1 小時之部份, 以 1 小時計 2. 非上班時段 ( 上班日上午 6 時前 下午 7 時後 ; 國定例假日 ): 業者需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 每小時約 150 元 ) 申請單位簽章 : 管理組承辦人 : 管理組組長 : 注意事項 : 1. 車輛入場申請未及於 2 個上班日前送達本會者, 費用依上述標準加收 50% 2. 車輛於作業結束後, 憑本表繳交空污防治費並拿取發票 ( 離場務必結算並取回剩餘之保證金, 隔日沒收全額保證金 ) 3. 於進入展場時須出示起重機檢查合格證 操作人員合格證與吊掛人員合格證等三證 ( 證件影本請併附於本申請表 ) 4. 世貿一館 1 樓展場地板載重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展品或裝潢品如超越限重者,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者,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吊載重量限制 : (1) 單一吊車舉重不得超過 15 噸, 相鄰 2 部吊車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2) 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撐架下方襯墊木板或鋼板, 尺寸不得小於 30 公分 ( 長 )x30 公分 ( 寬 )x15 公分 ( 高 ) 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吊貨卡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若車身裝載貨物, 於進場時須提示 24 小時內過磅之證明單, 並經本會展場管理組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 貨車載重限制 :2 軸車輛不得逾 15 噸 ;2 軸以上車輛不得逾 25 噸 ) 5. 本申請表須經事先核准, 請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填妥本表, 掛號寄至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 世貿一館警衛室收 27

30 請填妥本表, 以郵局掛號寄至 :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警衛室收並在信封上註明 堆高機入場作業申請 電話 :(02) 分機 2300 楊大隊長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3-2 世貿一館堆高機入場申請表 (99 年 11 月修訂 ) 申請日期 :107 年月日 公司名稱 ( 參展廠商 ): 統一編號 : 負責人姓名 : 辦公室電話 : 公務行動電話 : 承辦人或聯絡人姓名 : 辦公室電話 : 公務行動電話 : 展覽 / 活動名稱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申請入場車輛資料及入場起迄時間與停留位置 ( 撤場日若有車輛需入場, 請一併提出申請 ) 堆高機廠牌 : 型式 : 動力 : 柴油 電池 其它 最高舉重 : 噸 / 車身淨重 : 噸 數 量 : 部 預計停留時間 :107 年 6 月 日 時 分起計 小時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 號攤位附近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 號攤位附近 堆高機廠牌 : 型式 : 動力 : 柴油 電池 其它 最高舉重 : 噸 / 車身淨重 : 噸 數 量 : 部 預計停留時間 :107 年 6 月 日 時 分起計 小時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 號攤位附近 展場內停留位置 : 區 號攤位附近 堆高機入場申請說明 : (1) 申辦窗口 : 為維護世貿一館結構體 樓板 人員及設施之安全, 與展場空氣品質, 進出展場之堆高機, 應依以下規範洽本會展會營運處申請許可後, 方得入場作業 (2) 申請資格與程序 : 堆高機須為展覽 / 活動所需者 參展廠商應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向本會展會營運處管理組提出申請 展會營運處得依安全 秩序之考量決定核准與否 (3) 安全責任 : 世貿一館 1 樓地板承受重量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由於堆高機或其載物之重量 操作或其他原因, 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 申請單位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 註 : 展覽大樓展場入口高 4.2 公尺, 寬 7 公尺 堆高機或貨品如逾該尺寸, 請拆解分裝後始得進入 如未妥善處置致展場設施毀損時, 須負相關賠償責任 ) 堆高機載重限制 :(1) 單一堆高機舉重不得逾 13 噸 (2) 相鄰 2 部堆高機分舉不同貨物作業時, 距離須維持 9 公尺以上 柴油堆高機數量限制 : 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得容納 4 部堆高機作業 ( 中庭 (D 區 ) 最多允許 1 部堆高機同時作業 ) (4) 作業地點限制 : 堆高機不得穿越郵局與景觀電梯前 (5) 繳費規範 : 堆高機如須於進出場時段以外之時間進入展場作業者, 應事先向展會營運處展場外借組申請加班並繳交加班費用 申請單位 ( 公司 ) 印鑑與負責人簽章主辦單位管理組本申請單位同意並遵守上述說明內之各項規範, 並願承擔相關之法律與損害賠償責任 備註 : 本申請表須經事先核准, 請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填妥本表, 掛號寄至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 世貿一館警衛室收 28

31 請填妥本表, 以郵局掛號寄至 :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警衛室收並在信封上註明 抓斗車入場作業申請 電話 :(02) 分機 2300 楊大隊長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3-3 世貿一館抓斗車入場申請表 (99 年 11 月修訂 ) 公司名稱 ( 參展廠商 ): 申請日期 :107 年月日 展覽 / 活動名稱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統一編號 : 負責人姓名 : 辦公室電話 : 聯絡人 : 申請入場抓斗車數量 : 牌照號碼 : 輛 申請入場起迄時間 公務行動電話 : 施工廠商名稱 : 負責人或聯絡人姓名 : 辦公室電話 : 公務行動電話 : 年 月 日 時 分起計 小時 年 月 日 時 分起計 小時 出場以外時段 ( 詳說明 5) 使用捲門 : A B C ; 捲門警衛人數 : 人 廢氣排導警衛人數 ( 詳說明 5): 人 ( 須附施工攤位號碼清單 ) 總計警衛人數 : 人 抓斗車入場申請說明 : (1) 目的 : 為維護世貿一館結構體 樓板 人員及設施之安全與空氣品質, 進出展場之抓斗車應由參展廠商依以下規範洽本會展會營運處申請許可後, 方得入場作業, 洽詢電話 :(02) 轉 2300 分機 (2) 申請資格與程序 : 抓斗車業者須先辦妥展覽服務業者年度登記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整 參展廠商應於 5 月 25 日前向本會展會營運處外借組提出申請 該中心得依安全秩序之考量拒絕或核准該申請 (3) 安全責任 : 世貿一館 1 樓地板承受重量上限為 1,300 公斤 / 平方公尺, 申請單位應視實際需要自備可增加底部面積之工具以減輕集中載重負荷, 維護展場安全 由於車輛載物之重量 操作或其他原因, 致對設施或人員造成傷害者, 施工廠商應承擔全部之責任, 申請單位並負連帶責任 (4) 作業時間與地點等限制 : 抓斗車作業地點限於世貿一館 A B C 區, 嚴禁於 D 區 展館外圍主要出入口作業 抓斗車於展場內之作業時間, 於上班日限定在 19:00 以後與 06:00 之前, 假日之作業時間不限制, 惟申請單位應自行考量水電 地毯等拆卸工作所需之先期作業時間 抓斗車之鐵爪僅得用以抓取已拆解在地面上之裝潢廢棄物, 不得用之以直接敲打 拉解攤位之裝潢 抓斗車於同一時間世貿一館全展場最多僅開放 4 輛進入 (5) 繳費與警衛人數規範 : 入場抓斗車須執行車輛廢氣排導並自行負擔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費用 抓斗車如須於展覽主辦單位出場以外之時間進入展覽場作業者, 參展廠商應事先向展會營運處外借組申請場地加班, 繳交加班費用 ( 平日按 19:00 起計算 ), 且抓斗車業者應自行承擔出場以外時間之捲門警衛費用 ( 捲門警衛之人數為使用捲門數加 1, 排導車輛廢氣之警衛人數為展場內抓斗車數, 上述警衛費用均由施工單位逕與保全公司結算 ) 註 : 臺北市政府核定,6.5 噸以上貨車, 需自行先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通行證 ( 詳情請上網查詢 : ) 申請單位 ( 參展廠商 / 施工廠商 ) 印鑑與負責人簽章 外貿協會展覽業務處 ( 展二組 ) 外貿協會展會營運處 (1) 場地外借組 (2) 場地管理組 備註 : 本申請表須經事先核准, 請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填妥本表, 掛號寄至 臺北市信義路 5 段 5 號 世貿一館警衛室收 29

32 附件 4 大貨車 聯結車車輛通行證申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貨車及聯結車通行證申請書 事由編號 申請期限自 107 年 6 月日起至 107 年 6 月日止 公司行號用印處負責人公司地址領辦證聯絡人領辦證電話 申請行駛路線 全日禁行建國南北高架道路 ( 建國南北路全線平面道路及長安東路與忠孝東路高架跨越路段准予 通行 ) 辛亥路穿越羅斯福路之車行地下道 水源快速道路景福街下橋匝道及新生北路高架道路 市民大道高架道路 ( 基隆路至環河北路 ) 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申請車輛號碼 批示 擬辦 附 註 一 應附文件影本 : 1. 行車執照 2. 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3. 工程合約書或委託書或相關契約書並有下列內容運送 ( 一 ) 物品名稱 ( 二 ) 起運日期及地點 4.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請檢附車輛委託證明書 ( 請雙方公司用印大 小章 ) 5. 運送危險物品請檢附單位核發之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影本 二 申請全聯結車通行證限夜間二十二時至翌日六時行駛 三 載運土方及半聯結車載運機具及大型建材每日上午 06:30-09:30 及下午 16:00-20:00 禁止使用 四 申請書上用印 ( 蓋公司大小章 ) 通行證編號領證簽章 30

3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臺北市大貨車通行證申請程序 申請方式 一 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櫃檯辦理 1. 申請書 1 份 ( 申請書上用印 : 公司大小章 ) 2. 申請通行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1 份 3.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影本 1 份 4.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影本 1 份 5. 其它證明文件 ( 運送危險物品請附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 6.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請檢附車輛委託證明書 二 通信郵寄申請 1. 申請書 1 份 ( 申請書上用印 : 公司大小章 ) 2. 申請通行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1 份 ( 運送危險物品請附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 3.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影本 1 份 4.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影本 1 份 5. 回郵掛號信封 1 個 6.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請檢附車輛委託證明書 三 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1. 填寫申請書內相關資料 2. 申請人於網際網路完成申請程序 3 日 ( 工作天 ) 後, 請持公司大小章 行車執照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等證明文件影本, 親洽或委託他人至本大隊聯合服務中心辦理審驗認證事宜, 經審驗文件無誤當場核發通行證, 審驗不合格 ( 證件不符或資料不足 ) 者, 請於 3 日內補足相關證件, 逾期本案作廢, 請重新申辦 審驗項目 內容 : (1) 申請書上用印 ( 公司大小章 ) (2) 行車執照有效 ( 檢驗 ) 日期 ( 運送危險物品請附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 (3)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 (4)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 (5)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請檢附車輛委託證明書 3. 線上申辦 輸入關鍵字 臺北市大貨車及聯結車通行證申請 查詢 ( 本大隊提供之臺北市民線上 e 點通服務警政類第 12 項 - 臺北市大貨車及聯結車通行證申請, 已由全程式網路預約更新為非全程式, 並可加掛附件, 請需要之民眾多加利用 ) 四 處理期限 : 1. 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櫃檯辦理 3 天 工作天 2. 通信郵寄申請自本大隊受件起 3 天 工作天 3. 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3 天 工作天 承辦單位 : 臺北市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 26 號電話 :(02) 分機 1108 申辦相關法規 :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 條 2. 臺北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第 10 次作部分修正, 並經市長核定公告, 自 103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附註 :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基隆市汽車貨運商業公會會員申請大貨車通行證, 請至 4 縣市公會申請核發通行證 ( 本大隊已委託該縣市公會代為核發 ) 交通大隊不再受理 31

34 附件 4-1 台北世貿中心周邊道路大貨車聯結車管制車種及時段 車種管制時段開放時段 自 91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一 不須申請通行證 一 6.5 噸 ( 含 ) 以下車輛 不管制 請依道路標線 路標及號誌行駛 二 全天開放, 惟週一至週五, 上午 7 至 9 時及下午 5 至 7 時 ( 週五延長至下午 7 時 30 分 ) 禁止於世貿中心周邊 道路臨時停車 二 6.5 噸 以上車輛 每日上午 7 時起至下午 10 時止 ( 除基隆市 新北市及桃園市汽車貨運公會會員向各該市汽車貨運公會申請通行證, 非會員及其他縣市大貨車請自行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行政組申請 ) 一 未申請通行證之開放時段 : 每日下午 10 時以後至隔日上午 7 時以前 二 申請通行證後之開放時段 : 除週一至週五, 上午 7 至 9 時及下午 5 至 7 時 ( 週五延長至下午 7 時 30 分 ) 禁止進出管制區外 ( 包括世貿展覽大樓及世貿三館 ), 其餘時段開放 一 未申請通行證 : 全天禁行 三 聯結車及貨櫃車 全天禁行 車輛通行證請自行向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交通大隊行政組申請 二 申請通行證後之開放時段 : 除週一至週五, 上午 6 時 30 分至 9 時 30 分及下午 4 至 8 時禁止進出管制區 ( 包括世貿展覽大樓及世貿三 館 ), 其餘時段開放 車輛通行證受理申請單位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行政組地址 : 臺北市愛國西路 26 號電話 :(02) 分機 1108 傳真 :(02) 申請表格及規定 : 請至 網址下載 32

35 請填妥本表, 併保證金 ( 新臺幣 5 萬元 ) 即期支票掛號郵寄至 :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5 攤位內設置舞台音響設備申請書 / 切結書 ( 未填具並繳交本申請書 / 切結書及保證金者不得設置音響設備 ) 本公司參加本 (107) 年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所舉辦之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 攤位號碼 : ), 因展出需要, 特申請於本公司攤位內設置 舞台 音響設備並將與委託之裝潢或音響商共同遵守裝潢作業一般規範第三條第 ( 十三 ) 項 :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規範, 及主辦單位之一切相關規範 如有違反行為, 願無條件接受主辦單位依下述罰則處理 此致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附件 : 設計施工圖 ( 請標示舞台退縮距離及喇叭位置 ) 預定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時間 ( 每場次應間隔 1 小時以上, 每次以 15~20 分鐘為限 ) 參展公司名稱 : 音響承包商名稱 : 聯絡地址 : 聯絡地址 : 負責人姓名 : 負責人姓名 : 聯絡人姓名 : 聯絡人姓名 : 電話 : 電話 : 公務行動電話 : 公務行動電話 : 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 公司及負責人印鑑 : 設置音響設備規範事項 : 1. 舞台外緣必須距離走道邊線 2 公尺以上, 喇叭數量以 2 支為限, 並須面向自己攤位內場及保持俯角, 音量須保持在 85 分貝以下 ( 開展前須配合主辦單位將音響音量定格 ); 相鄰攤位不得同時辦理舞台活動或播放音響 ( 須按主辦單位排定時程辦理, 且每場次以 15~20 分鐘為限 場次間應間隔 1 小時以上 ) 2. 主辦單位將成立稽查小組, 隨時管制及取締場內噪音 3. 參展廠商應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5 萬元, 主辦單位得視違規情況分 3 階段處理 : 第一階段 : 測量放音量超過規範之分貝或其他違規, 經口頭勸導未當場改善者, 即開立警告單, 並註明如再次違規將處以罰款 第二階段 : 經複查違規仍未改善者, 即開立告發單按次罰款 : 第 1 次罰新臺幣 5,000 元 第 2 次罰新臺幣 1 萬元 第 3 次罰新臺幣 2 萬元 第 4 次罰新臺幣 3 萬元 第 5 次罰新臺幣 5 萬元 第三階段 : 參展廠商拒不改善者, 且累積罰款次數達 5 次時, 本中心將停止供應該攤位之電力 且在二年內禁止該商參加本項展覽 4. 音量測量方法 : 分貝計置於離地面或樓板 1.2 至 1.5 公尺之間, 接近人耳高度 ; 測量地點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距離 3 公尺之位置測定 註 :1. 請於 5 月 25 日前填妥本表, 併同新臺幣 5 萬元之即期支票保證金, 以掛號郵寄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 2. 凡未申請者, 經查獲必須補填本申請書 / 切結書, 除保證金新臺幣 5 萬元外, 另需繳交違規使用費 未完成此程序之前, 主辦單位有權強制拆除或不供應該攤位之電力 3. 補辦申請手續者, 除依規範申請外, 並需繳交違規使用費 逾申請期限, 於開展日 (6 月 27 日, 包含 ) 前提出申請者, 需繳交違規使用費新臺幣 1 萬元 展出期間 (6 月 27 日至 6 月 30 日 ) 申請者, 需繳交違規使用費新臺幣 3 萬元 4. 如未違反上述規範, 所繳保證金於展後無息退還 33

36 請填妥本表, 傳真至 (02)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6 現場烹調 試吃申請書 / 切結書 本公司參加本 (107) 年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所舉辦之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 攤位號碼 : ), 將於展示現場舉辦烹調 / 試吃活動, 將確實遵守主辦單位之規範, 自負一切公共安全及損壞賠償責任, 並自備消防滅火器材與密閉式垃圾收集裝置, 使用垃圾袋 ( 如連鎖速食店中所使用同類型 ) 餿水倒至指定餿水收集桶, 以確保展場之整潔 秩序與安全, 如有違反相關規範, 本公司願無條件接受外貿協會立即停止該項活動之處分 本公司將辦理 : 現場烹調烹調產品名稱 ( 至少列舉 1 項 ): 請自行影印存參 現場試吃試吃產品名稱 ( 至少列舉 1 項 ): 烹調加熱裝置 : 微波爐 電磁爐 電烤箱 其他 ( 使用明火請填寫附件 6-1) ** 無須烹調, 可於現場試吃之即食品, 無須填選 烹調加熱裝置 及準備消防滅火器材 公司名稱 : 負責人 : 電話 : 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 地址 : 聯絡人 : 行動電話 : ( 務必填寫 ) 以傳真方式繳交 現場烹調 試吃申請書 / 切結書, 前項文件與正本具相同法律效力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34

37 請填妥本表, 連同保險單 ( 影本 ) 以掛號郵寄至 :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6-1 使用明火切結書 ( 請繳交正本 ) 本公司參加本 (107) 年 6 月 27 日至 30 日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所舉辦之 2018 年 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 攤位號碼 : ), 展覽期間需於攤位內使用瓦斯明火 : 使用明火攤位號碼 : 區 號 自行備妥瓦斯桶 : 範例 項目 1 項目 2 項目 3 規格 ( 請自行填入 ) 20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數量 2 桶 桶 桶 桶 請自行影印存參 本公司除將加強安全防範, 並加派專人注意用火安全, 使用有合格檢驗標示之瓦斯桶, 並於攤位內設置合格滅火器兩只外, 另並依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規範投保下列額度之公共意外責任險 : 保險金額 ( 保險金額均不得低於 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規定之下列額度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 :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 : 新臺幣 600 萬元新臺幣 3,000 萬元新臺幣 200 萬元新臺幣 6,400 萬元 檢送本公司該展覽火險保險單如附件, 本公司於該展覽期間如因使用明火而造成火災或任何意外, 致主辦單 位遭受損失或遭受第三人求償或消防單位罰款時, 概由本公司擔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一切損失 立切結公司名稱 : 負責人 : 公司及負責人印鑑章 ( 大小章 ): 地址 : 聯絡人 : 公務行動電話 ( 必填 ): 電話 :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 本表 正本 需連同保險單 影本 採 掛號郵寄 方式申請 ) 35

38 請填妥本表, 傳真 (02) ( 展昭國際 ) 電話 :(02) 分機 156 陳嘉雯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4 日 附件 7 水電申請說明 照明用電及展品 ( 設備 ) 用電 ( 包含 220 伏特及 380 伏特或其它特殊規格 ) 用水及 24 小時用電者, 均須填寫申 請表並依期限完成申請及繳費 參展廠商如未經主辦單位 ( 展昭國際 ) 提出申請, 將無法正常供水及用電 ; 另動力用電如超出展場用電容量時, 歉難受理 因展場部份區域無法裝設給水管, 如未在攤位分配前提出用水申請致所分配之攤位在非供水區者, 本會不受理用 水申請 總計費用請開立 107 年 6 月 2 日前支票付清 若水電需求有所變更時, 請於 6 月 2 日前通知主辦單位辦理, 若因延誤而造成之損失由廠商自行負責 展出期間如有未經申請, 私自接用水電 已申請未按期限繳費者 未依實際用電情形申請用電量或超載用電者 其它違規及不安全之用電行為, 主辦單位得行切斷水 電源, 不另通知 若因而造成之相關損失概由參展廠商自 行負責 各項電器設備耗電量請參閱 電器設備消耗功率參考表 1. 電力單位換算 : 110V( 單相 ):1HP = 8.5 安培 (A) = 750W 220V( 三相 ):1HP = 2.5 安培 (A) = 750W 220V( 單相 ):1HP = 4.5 安培 (A) = 750W 380V( 三相 ):1HP = 1.5 安培 (A) = 750W 2. 電器設備消耗功率參考表 品名耗電量 ( 瓦 ) 品名耗電量 ( 瓦 ) 方型投光燈 300W 噴墨印表機 30~150W 一般投光燈 ( 圓型 ) 100W 點矩陣印表機 100~200W 鹵素燈 50W 自動繪圖機 50~500W 日光燈 10~40W 電視 150W 桌上型電腦 100~200W 錄放影機 50W 筆記型電腦 20~50W 音響 100~200W 電腦螢幕 50~101W 冰箱 ( 家用 ) 80~200W 雷射印表機 500~800W 熱水瓶 600W 電磁爐 800W 傳真機 100W 微波爐 800W 電扇 100W 咖啡機 600W 投影機 800W 影印機 1000~1500W 幻燈機 600W 本表僅供參考, 實際消耗功率應以設備標示為準 (1kW=1,000W) 36

39 請填妥本表, 傳真 (02) ( 展昭國際 ) 電話 :(02) 分機 156 陳嘉雯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4 日 附件 7-1 水電設施收費標準 動力用電 : 按下列標準收費 ( 請照實申報繳費, 如虛報因而停電, 恕不負責 ) 馬力數 (HP) 金額 馬力數 (HP) 金額 馬力數 (HP) 金額 馬力數 (HP) 金額 馬力數 (HP)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99 金額 (A) 一般用電 (* 特殊插座 / 用電需另外計費 ) (*1500W 以內可提供插座 ) 電力需求 H 型展品名稱電壓相位馬力插座 無融絲開關 電費小計 (B) 24 小時供電, 其費用依上列價格 2 倍計費 (*110 伏特 24hr 用電在 1,500W 以內, 優惠價為新臺幣 1,575 元 ) (*1,500W 以內可提供插座 ) 電力需求 H 型展品名稱無融絲開關電壓相位馬力插座 電費小計 (C) 水費 : 每一組水管 (4 分進水口,6 分出水口 ) 為新臺幣 2,363 元 申請 組水管, 費用 元 (A+B+C): 費用總計 元 ( 以上費用均為新臺幣元 含稅價 ) 公司名稱 : 攤位號碼 : 申請人 : 電 話 : *110V 攤位總用電量 (T)= 攤位上照明用電 ( 投光燈等 )+ 各種電器用電 ( 電視 開飲機 電腦 咖啡機等 )+ 展品用電 *110V 免費累計電量 (F)= 總攤位數 x500w( 每 1 個攤位免費配備 500W 電力 ) *110V 需申請之電量 (AP)=110V 攤位總用電量 (T)-110V 免費累計電量 (F) 參展廠商規劃使用 24 小時供電 220V( 含 ) 以上動力用電及進排水管等, 均需事先提出申請 ( 無論規劃是否有超出免費累計可使用電量 (F); 申請用電及進排水者, 請務必繳交攤位水電位置圖 37

40 請填妥本表, 傳真 (02) ( 展昭國際 ) 電話 :(02) 分機 156 陳嘉雯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4 日 附件 7-2 攤位水電位置圖 ( 全體參展廠商皆須繳交 ) 請參展廠商繪製攤位內設備 ( 用電 ) 及水管位置, 以利電力 水管協力廠商正確施工及鋪設管道 展品位置示意圖 ( 請標明相關方向及周邊廠商, 以確定正確相關位置 ) 範例. 1. 請將公司攤位數 攤位編號與周遭相對位置 ( 臨其他廠商或走道 ) 簡單畫出 2. 請將申請的電力 ( 伏特 V 相位 ø 安培數 A) 於攤位確定位置上以標示出 3. 請將申請水管於攤位確定位置上標示出 請繪製 : 臨廠商 o 臨廠商 J304 x x 臨走道 J306 臨廠商 220V3ø15A 380V3ø20A 水管 參展廠商除於施工期間願接受展場電氣服務人員之督導外, 並保證由合格之電氣承包商負責攤位內電器設備配電工 程, 如因上列電器裝設或使用不當引起任何財物損失或任何意外, 本公司保證負擔全部責任 附註 : 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 : 攤位編號 : 攤位數 : 個聯絡人 : 電話 : 分機 : 地址 : 傳真 : 1. 裝潢進場前未繳交本表者, 本會將逕行施工, 現場恕不接受指定位置及移位 2. 本會僅提供水 電源至攤位定點, 與展示設備連接部份之管線及用電器具之安全責任, 由參展廠商自行負責 3. 本 (107) 年 5 月 25 日至 6 月 8 日申請者須加付逾期申請費 20% 4. 本年 6 月 9 日 ( 含當日 ) 以後須加付逾期申請費 50% 5. 設備需大地接地或糸接地需求者, 請特別註明 +N 並額外報價 6. 本年 5 月 24 日前申請者, 若須變動或取消, 請於 6 月 8 日 ( 含 ) 前與主辦單位聯繫 ; 倘施工已完成, 所有發生費用皆須繳交 請於本年 5 月 24 日前將本表填妥後, 傳真至展昭國際 (02) 陳嘉雯小姐收, 電話 :(02) 分機

41 申購額外參展廠商識別證, 請填妥本表後傳真至 (02)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6 月 15 日 附件 8 參展廠商識別證申購單 攤位號碼 : 區號攤位數 : 個統一編號 : 申購日期 :107 年月日 公司名稱 : 通訊地址 : 電話 : 傳真 : 聯絡人 : E - m a i l : 申購參展廠商識別證張 ( 每張新臺幣 300 元 ) 合計金額新臺幣元 備註 : 1. 參展廠商識別證分配 : 本展每個攤位可獲得 4 張, 每增加 1 個攤位 ( 即第 2 個攤位之後 ) 可獲得 2 張, 以此類推 2. 參展廠商除上述獲分配之參展廠商識別證外, 欲申請額外識別證時, 請填寫本申請單 ; 每 1 個攤位至多可以申請 2 張 每家廠商以 10 張為上限 攤位數 ( 個 ) 可獲分配識別證張數 ( 張, 免費 ) 可額外申購張數上限 ( 張, 付費 ) 每張識別證申購費用為新臺幣 300 元整, 請於 107 年 6 月 15 日前傳真申購單至 (02) 主辦單位將於收到申請資料後, 傳真繳款通知單予貴公司, 請於通知單 所載之繳款期限前完成繳費 ; 逾期或不足額繳款視同放棄申請 4. 逾期及展覽期間恕不受理參展廠商識別證申購 39

42 廣告洽詢 : 展訊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展昭關係企業 ); 請填妥本表後傳真至 (02) 電話 :(02) 分機 135 李柏樺先生 截止日期 107 年 6 月 8 日 附件 9 大會專刊廣告贊助委刊 廠商基本資料 公司名稱 中 : 英 : 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廣告聯絡人 先生 小姐 公司電話分機 : 公司傳真 公司網址 電子信箱 請勾選欲刊登之項目 ( 請打 V) 項目 規格 價格 ( 新臺幣 ) 請勾選 封底 100,000 封面裡 54,000 封底裡 54,000 大會專刊 (21.0x29.7cm) 第一特頁 54,000 第二特頁 50,000 第三特頁 50,000 跨頁 55,000 全頁 32,000 半頁 20,000 廣告金額 新臺幣 元整 (5% 營業稅外加 ) 公 司 章 負責人簽章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40

43 請填妥本表, 連同附件掛號郵寄至 : ( 請於信封註明 餐飲展設立電視牆申請表 )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0 設立電視牆申請表 本公司參加貴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所舉辦之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 展, 因展出需要, 特申請設置電視牆, 並將嚴守一切有關設立電視牆之規範, 如有違規行為, 願接受貴會依規範 處置 設置電視牆一般規範 : 1. 電視牆之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 且電視牆正面必須距離走道邊緣 ( 靠近攤位者 )1 公尺以上, 或電視牆正面必須與走道邊緣成 30 度以上之斜角 2. 如需超過 2.5 公尺高度者, 最高不超過 4 公尺, 且正面必須距離走道邊線 2 公尺以上或與走道邊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3. 電視牆放音音量不得超過 85 分貝 4. 放映影片必須與展覽主題相符, 不違反善良風俗 5. 凡設置電視牆之參展廠商如違反上述規範, 一經查證屬實, 即停止供電, 並禁止參加下屆展覽 6. 未經核准, 逕設電視牆之廠商, 恕不供電 電視牆之設計圖必須於截止日期前, 先送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備查, 經同意後始可施工 請自行影印存參 申請日期 :107 年月日 攤位號碼 : 區 號 公司名稱 :( 中 ) ( 英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 地址 :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請於截止日期前掛號郵寄至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 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 巫虹臻小姐收 41

44 請填妥本表, 連同保證金即期支票掛號郵寄至 : ( 請於信封註明 餐飲展懸升汽球申請 )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1 攤位內懸升汽球申請書 / 切結書 本公司參加於貴會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所舉辦之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 品展, 因展出需要, 特申請於本公司攤位內懸升下列汽球 大型廣告氣球 ( 氣球僅限充入氦氣, 且須繳付保證金新臺幣 5 萬元予主辦單位 ) 裝飾用小型氣球 ( 限充入氮氣或非可燃性氣體, 且須繳付保證金新臺幣 5 萬元予主辦單位 ) 本公司保證汽球將確實固定於本公司攤位範圍內, 且不超過規範之高度 ( 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5 公尺, 攤位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 ), 如汽球飄升至屋頂, 本公司將負責於展覽結束前清除, 否則, 貴會得扣繳新臺幣五萬元之違約金, 另加代清除所衍生之費用, 保證金不足抵付時, 本公司仍應負責清償 ; 且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本公司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使貴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事責任及賠償責任, 否則本公司將賠償貴會訴訟費 律師費其他費用及所受損害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申請日期 :107 年月日 攤位號碼 : 區 號 公司名稱 : ( 印鑑章 ) 地 址 : 電 話 : 負責人 : ( 印鑑章 ) 聯絡人 : 公務行動電話 : 註 : 1. 本汽球懸升之申請僅限於世貿一館參展廠商 2. 大型廣告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5 公尺, 裝飾用小型汽球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 3. 保證金請開立抬頭為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之即期支票, 併同本申請書於 5 月 25 日前掛號郵寄 :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收 巫虹臻小姐收 4. 立切結書公司如無違反上述規範之情事, 將於展後無息退還該項保證金 5. 凡未申請而在展場懸升汽球者, 經查獲必須立即拆除或補辦申請手續 補辦申請手續者, 除需依相關申請辦法外, 並需繳交違規使用費 : 逾申請期限, 於開展 (6 月 27 日 )( 含 ) 前提出申請者, 需繳交違規使用費新臺幣 1 萬元 展出期間申請者, 需繳交違規使用費新臺幣 3 萬元 42

45 請填妥本表, 連同附件 12-1 掛號郵寄至 :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5 號外貿協會展覽處活動行銷組 電話 :(02) 分機 2871 許妃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2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申請表 擬使用會議室號碼 : 第 1 會議室 第 2 會議室 第 3 會議室 第 4 會議室 第 5 會議室 借用期間 : 自 月 日 時至 月 日 時 活動名稱 :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借用單位名稱 : ( 要開發票的單位 ) 通訊地址 : 郵遞區號 : 發票地址 : 郵遞區號 : 統一編號 : 負責人 : 聯絡人 : 電話 : FAX: 正式活動時間 : 自時分至時分 預期與會人數 : 預期與會貴賓 ( 僅供參考 ): 本表所列設備均須向本會租用 ( 不得自備 ) 編號設備名稱數量 E01/E51 桌巾 ( 每桌計 ) E02/E52 桌圍裙 E03/E53 舞台板 ( cm) E04/E54 旗桿 E05/E55 各國國旗 (230x153cm) E06/E56 麥克風 E11/E61 DVD 光碟放影機 E12/E62 單槍投影機 ( ) E13/E50 椅套 E14/E64 代客錄音 E15/E65 雷射指揮棒 E16 追 加 數量日期簽名 備 註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巾另行計費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圍裙另行計費 場地墊高用 250 公分 以本大樓現有國旗為限 免費提供兩支, 需加租者請填本欄 含螢幕第 4 96 x96 其他 免費提供光碟片 餐飲不得自備, 如需請逕洽 2 樓餐廳, 聯絡電話 (02) 分機 2366 申請借用單位其他聯絡事項受理單位 ( 蓋關防及大小章 ) 填表日期 :107 年月日 桌椅排列方式勾選 ( 請參考附圖 ): 劇院型 標準型 教室型 其他 ( 請繪簡圖 ) * 最遲須於使用日 1 週前確認 * 備註 : 1 相關租借規定請參閱附件 本表視同會議室租賃合約, 請於指定位置繕印, 否則恕不受理申請 3 相關借用規定請參閱 會議室外借辦法 網址 43

46 附件 12-1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會議室借用價目表 會議室場地費 ( 表一 ) 單位 : 新臺幣 / 元 / 未稅 會議室名稱 星期一至星期五日間 每時段租金 例假日及夜間 每時段租金 面積 ( 平方公尺 / 坪 ) 尺寸 ( 長 寬 高 ) 公尺 標準容量 劇院型標準型教室型 第 1 會議室 21,800 26, / x14.5x 人 144 人 84 人 第 2 會議室 15,500 18, / 人 100 人 60 人 第 3 會議室 20,200 24, / 人 120 人 70 人 第 4 會議室 13,400 16, / 人 72 人 48 人 第 5 會議室 21,800 26, / 人 144 人 84 人 2 樓廊廳 10,000 12, / 會議室設備價目表 ( 表二 ) 編號設備名稱單位半日 / 全日單價備註 E01/E51 桌巾 ( 每桌計 ) 桌 NTD.100/200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巾另行計費 單位 : 新臺幣 / 元 / 未稅 E02/E52 桌圍裙桌 NTD.100/200 會議桌免費提供, 桌圍裙另行計費 E03/E53 舞台板 ( cm) 個 NTD.100/200 場地墊高用 E04/E54 旗桿座 NTD.100/200 高 250 公分 E05/E55 各國國旗 (230x153cm) 面 NTD.100/100 以本大樓現有國旗為限 E06/E56 麥克風支 NTD.400/800 免費提供兩支, 需加租者請填本欄 E11/E61 DVD 光碟放影機台 NTD.1000/2000 E12/E62 單槍投影機 (1024*768) 台 NTD.5000/10000 含螢幕 E13/E50 椅套個 NTD.100/200 E14/E64 代客錄音次 NTD.2000/4000 免費提供光碟片 E15/E65 雷射指揮棒支 NTD.200/400 會議室基本配備 ( 表三 ) 會議室別會議桌 ( 不含桌巾 ) 麥克風 ( 有線 ) 接待桌 ( 含桌巾圍裙 ) 會議椅主講桌白板指示牌 第 1 會議室 ~4 人 第 2 會議室 ~4 人 第 3 會議室 ~4 人 第 4 會議室 ~4 人 第 5 會議室 ~4 人 備註 : 1. 日間時段為 08:00~12:00/13:00~17:00 夜間時段為 18:00~22:00 2. 例假日 ( 星期六 星期日及其他國定假日 ), 依 計價單位 加收 20% 之場地費 (1) 場地費用係包括基本配備 一般照明 空調及場地清潔 (2) 基本配備若不需使用亦不得退費 3. 本大樓免費提供每間會議室之基本配備數量詳上列表三, 額外需求或現場臨時追加桌 椅費用另計 其它設備依表二設備價目表收費 租用會議室舉辦展覽者, 上述基本配備不予提供 非經本中心同意, 所有視聽設備及餐飲均不得自備 為使活動順利進行, 請於活動 3 天前確認設備, 如活動當天臨時追加或變更設備, 除視本大樓設備是否可提供外, 另按該時段設備租金加收百分之 20 費用 ; 如變更標準容量 ( 如 : 劇院型異動為標準型 ), 將加收該時段會議室租金 20% 4. 佈置或拆場 (08:00~22:00), 租金按當日日間租金定價 6 折計 ; 凌晨時段 (00:00~04:00/04:00~08:00) 佈置或拆場, 租金 按當日日間租金定價 3 折計 5. 逾時使用未達 1 小時者, 按該時段定價四分之一計收逾時租金, 超過 1 小時未滿 4 小時者, 以整時段租金計價 6. 提供液晶電視播放會議及主辦單位名稱, 承租單位於借用期間, 如擬播放自行設計之特定檔案, 承租單位須事先提供電子檔, 該檔案內容須經本中心審核測試後始可播出 7. 本表價格如有變動不另行通知 8. 借用 第 1 5 會議室間廊廳 須同時租用第 1 及第 5 會議室始可租用 44

47 附件 13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設置兩層攤位須知 一 本中心展覽大樓因參展公司搭建兩層攤位之需求, 為維護展場公共安全與整體景觀, 特訂定本須知 二 二樓攤位僅限貿易洽談之用, 不得作為儲藏室 產品展示間 或說明會會場等用途 三 每一展覽攤位如為 3 公尺 3 公尺, 至少須承租 4 個攤位 ( 含 ) 以上, 且成 6 公尺 6 公尺之最小排列者, 方得申請搭建兩層攤位 以合併攤位方式提出申請者, 需加填 合併搭建兩層樓攤位共同申請同意書 四 申請搭建兩層攤位者, 須於展覽進場日三十天前備齊下列資料, 以掛號郵寄外貿協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承辦單位, 本會採 審件不審圖 方式接受申請, 提送之資料有缺漏, 經通知而未於期限前完成補件者, 視同放棄申請 ( 一 ) 申請表 1 份 ( 附件 13-1) ( 二 ) 參展公司切結書 1 份 ( 附件 13-2) ( 三 ) 建築師 ( 或土木 結構技師 ) 切結書 1 份 ( 附件 13-3) ( 四 ) 經合格開業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簽證之設計圖 結構圖 及結構計算書 ( 含二樓樓板載重 ) 各 1 份 ; 設計圖須包括平面圖 正立面圖 側立面圖 ( 五 ) 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執照影本 開業證書影本及當年相關公會之會員證明文件影本各 1 份 ( 六 ) 每人每一事故保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意外險及第三責任險, 保險期間自進場第 1 日零時起至出場最後一日 24 時止 五 搭建兩層攤位者, 須另行繳交二樓攤位使用費, 收費標準以其二樓總面積 ( 含樓梯 ) 計算 凡於 107 年 4 月 30 日 ( 含 ) 前 ( 備齊本須知第四項之所有資料 ), 並經主辦單位收件之申請者, 依一樓攤位參展費單位面積之 40% 計收,5 月 24 日 ( 含 ) 前 70% 計收 六 簽證之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應負施工監造 結構安全及使用管理之責任 一切意外造成之損害及第三人身傷害概與本會無關 七 二樓樓板之高度, 自地面算起不得超過 2.5 公尺, 兩層攤位之總高度不得超過 4 公尺 八 二樓四周須設置安全護牆, 其高度自二樓樓板算起, 至少應達 90 公分, 最高不得超過 150 公分, 內部隔間之高度亦不得超過 150 公分, 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九 二樓四周設置之安全護牆, 與其他廠商攤位相連接之一面, 應自相鄰界線向內退縮 50 公分起搭建, 且牆版背側必須美化 ; 如未能向內退縮, 則須事先取得相鄰攤位之參展廠商書面同意書 違反者, 本會有權委請合約裝潢商代為美化, 所有費用由參展公司負擔, 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 二樓樓板總面積 ( 含樓梯 ), 不得超過地面攤位面積之 70%, 且其總面積不得超過 100 平方公尺 十一 攤位之搭建不得破壞任何展場設施, 不得在展場地板 水泥柱 牆壁等物體上使用釘具, 或自天花板懸吊任何物品, 且不得封閉消防設施及水電管線, 違者本會得強制立即拆除 十二 獲本會書面同意搭建兩層攤位後, 如任意變更攤位設計或違反本須知之規範者, 外貿協會除立即停止供電 封閉攤位外, 且將禁止參展者於兩年內參加本項展覽, 施工包商亦將禁止於兩年內進入南港展覽館承攬工程, 外貿協會兩年內不受理該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之簽證 十三 本須知如有其他未規範之事項, 悉依外貿協會各展覽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辦理 十四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 本會得隨時修訂之 十五 未經申請或未獲核准, 而自行搭建二層樓攤位者, 一經查獲, 需立即拆除, 或於主辦單位同意後得補辦申請手續 十六 補辦申請手續者, 除需依相關申請辦法辦理外, 並需繳交違規使用費新臺幣 1 萬元 進場期間提出申請者, 需繳交違規使用費新臺幣 5 萬元 45

48 請填妥附件 13-1, 13-2, 13-3, 以掛號郵寄至 :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3-1 搭建兩層樓攤位申請表 本公司參加貴會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所舉辦之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 品展, 因展出需要, 特申請搭建兩層樓攤位 申請日期 :107 年月日 參展公司名稱 : 地址 : 聯絡人 : 公務行動電話 : 電話 :( ) 分機傳真 :(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攤位號碼 : 區號一樓攤位總面積 : 平方公尺 / 層兩層樓攤位使用面積 ( 含樓梯 ): 平方公尺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承攬工程之裝潢商名稱 : 地址 : 聯絡人 : 電話 / 行動電話 : 外貿協會審核文件流程設計組展二組承辦人組長承辦人組長 本會審核資料需 7 個工作天, 請提前申請, 併附件 設計圖及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執照影本及當年相關工會之會員證明文件影本 ( 所需文件詳細規範請見前頁 附件 13 之第四項規範 ) 以掛號郵寄交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外貿協會展覽處展二組收 審查核准後另行通知繳費事宜 : 1.4 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者, 收費標準依一樓參展費單位面積之 40% 計收 2. 5 月 1 日至 5 月 24 日提出申請者, 收費標準依一樓參展費單位面積之 70% 計收 3. 5 月 25 日以後停止接受兩層樓攤位申請 46

49 請填妥附件 13-1, 13-2, 13-3, 以掛號郵寄至 :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3-2 搭建兩層樓攤位參展公司切結書 本公司參加貴會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所舉辦之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已申請搭建兩層樓攤位 本公司保證確實依照合格開業建築師 ( 或土木 結構技師 ) 簽證之設計圖施工, 除遵守 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及 外貿協會南港展覽館搭建兩層樓攤位須知 之各項規範外, 並就攤位之安全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如有任何破壞展場設施如柱面 天花板 灑水系統等情事發生, 經過公正之第三方認定損害程度並預估修復成本後, 本公司願意照價賠償 本公司保證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 使用或拆除不當等情事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權事故, 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使貴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事訴 追 ; 否則本公司將負責賠償貴會包括訴訟費 律師費在內之一切損害 此 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參展公司名稱 : 地址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負責人姓名 : 聯絡人 : 公務行動電話 : 電話 :( ) 分機傳真 :( ) 攤位號碼 : 區號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47

50 請填妥附件 13-1, 13-2, 13-3, 以掛號郵寄至 :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3-3 搭建兩層攤位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切結書 關於 公司參加貴會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 一館 ) 所舉辦之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 攤位號碼區號 ), 申請搭建兩層樓攤位一事, 本事務所業已對其攤位設計 結構 材料予以審查, 確認安全無虞, 且符合 外貿協會展覽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及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設置兩層攤位須知 之各項規範, 本事務所同意負責與設計及監造有關之一切法律責任 此 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事務所名稱 : 地址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姓名 : 電話 : 公務行動電話 : ( 務必填寫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事務所印鑑章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印鑑章 :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48

51 附件 14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搭建超高攤位須知 一 本中心展覽大樓因參展公司搭建超高攤位之需求, 為維護展場公共安全與整體景觀, 特訂定本須知 二 每一展覽攤位如為 3 公尺 3 公尺, 至少須承租 4 個攤位 ( 含 ) 以上, 且成半島型 ( 即三面臨走道 ) 或島型 ( 即四面臨走道 ) 者, 方得申請超高攤位 三 申請搭建超高攤位者, 最遲須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前備齊下列資料, 以掛號郵寄本會 ( 一 ) 申請表 1 份 ( 附件 14-1) ( 二 ) 參展公司切結書 1 份 ( 附件 14-2) ( 三 ) 建築技師切結書 1 份 ( 附件 14-3) ( 四 ) 經合格開業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簽證之設計圖 結構圖 及結構計算書各 1 份 ; 設計圖須包括平面圖 正立面圖 側立面圖 ( 五 ) 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執照影本 開業證書影本及當年相關公會之會員證明文件影本各 1 份 ( 六 ) 每人每一事故保額新臺幣 200 萬元之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影本 1 份 ; 保險期間自進場第 1 日零時起至出場最後 1 日 24 時止 四 搭建超高攤位者, 本會審核資料需七個工作天, 請儘早申請, 審查核准後, 須另行繳交超高攤位使用費 超高攤位使用費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臺幣 10 萬元 ( 含稅 ), 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 則以超高攤位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 按單位數乘以新臺幣 10 萬元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臺幣 10 萬元計收使用費 五 簽證之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應負監造之責 六 每座超高攤位物之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外圍必須自走道外緣內縮 1 公尺 七 超高攤位與其他廠商攤位相連接之一面, 應自相鄰界線向內退縮 1 公尺起搭建, 且牆版背側必須美化 ; 如未能向內退縮, 則須事先取得相鄰攤位之參展廠商書面同意書 違反者, 本會有權委請合約裝潢商代為美化, 所有費用由參展公司負擔, 不得有任何異議 八 攤位之搭建不得破壞任何展場設施, 不得在展場地板 水泥柱 牆壁等物體上使用釘具, 或自天花板懸吊任何物品, 且不得封閉消防設施及水電管線, 違者本會得強制立即拆除 九 獲本會書面同意搭建超高攤位後, 如任意變更設計或違反本須知之規範者, 本會除立即停止供電 封閉攤位外, 且將禁止參展者兩年內參加於展覽大樓及南港展覽館舉辦之活動, 及本會所舉辦之國內 外貿易推廣活動及展覽, 施工包商亦將禁止於兩年內進入本會營運管理之展覽館承攬工程, 本會兩年內不受理該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之簽證 十 本須知如有其他未規範之事項, 悉依外貿協會各展覽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辦理 十一 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 本會得隨時修訂之 49

52 請填妥附件 14-1, 14-2, 14-3, 以掛號郵寄至 : ( 請於信封註明 超高攤位申請 )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4-1 搭建超高攤位申請表 本公司參加貴會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所舉辦之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 用品展, 因展出需要, 特申請搭建超高攤位 本公司並完全遵照 外貿協會展覽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 定 及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搭建超高攤位須知 之規範辦理 參展公司名稱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地址 : 聯絡人 : 公務行動電話 : 電話 :( ) 分機傳真 :( ) 攤位號碼 : 區號租用攤位面積 : 平方公尺超高攤位面積 : 平方公尺 ( 高度公尺 )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承攬工程之裝潢商名稱 : 地址 : 聯絡人 : 電話 / 行動電話 : 外貿協會審核文件流程設計組展二組承辦人組長承辦人組長 註 :1. 參展廠商需搭建超高攤位時, 借用單位應於 5 月 25 日前將本表連同附件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影本 設計結構及設計地點圖說等文件一併以掛號郵寄交台北郵政 號信箱外貿協會展覽二組 審查核准後通知繳費 2. 惟參展廠商需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且成半島型 ( 即三面臨走道 ) 者, 始得搭建超高攤位, 每座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外圍必須自走道外緣內縮 1 公尺 超高攤位使用費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計收新臺幣 10 萬元 ( 含稅 ), 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 則以超高攤位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 按單位數乘以新臺幣 10 萬元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臺幣 10 萬元計收超高使用費 50

53 請填妥附件 14-1, 14-2, 14-3, 以掛號郵寄至 : ( 請於信封註明 超高攤位申請 )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4-2 搭建超高攤位參展廠商切結書 本公司參加貴會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館 ) 所舉辦之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 用品展, 已申請搭建超高攤位 本公司保證確實依照合格開業建築師 ( 或土木 結構技師 ) 簽證之設計圖施工, 除遵守 外貿協會展覽 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及 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展覽大樓搭建超高攤位須知 之各項規範外, 並 就攤位之安全負一切法律責任 本公司保證如因攤位之設計 施工 使用或拆除不當等情事而發生任何財物損失 人員傷亡 或其他侵 權事故, 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 並保證貴會免於受到因此所衍生之任何民事 刑事訴追, 否則本公司將負 責賠償貴會包括訴訟費 律師費在內之一切損害 此 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參展公司名稱 : 地址 : 負責人姓名 : 電話 :( ) 攤位號碼 : 區號 公司印鑑章 : 負責人印鑑章 :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51

54 請填妥附件 14-1, 14-2, 14-3, 以掛號郵寄至 : ( 請於信封註明 超高攤位申請 ) 台北郵政第 號信箱 電話 :(02) 分機 2695 巫虹臻小姐 截止日期 107 年 5 月 25 日 附件 14-3 搭建超高攤位建築技師切結書 關於 公司參加貴會於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 ( 世貿一 館 ) 所舉辦之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 攤位號碼區號 ), 申請搭建搭建超高攤位一事, 本事務所業已對其攤位設計 結構 材料予以審查, 確認安全無虞, 且符合 外貿協會展覽館展場裝潢作業一般規範 及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搭建超高攤位須知 之各項規範, 本事務所同意負責與設計及監造有關之一切法律責任 此 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事務所名稱 : 地址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姓名 : 電話 : 公務行動電話 : ( 務必填寫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事務所印鑑章 : 建築師 ( 土木 結構技師 ) 印鑑章 :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52

55 請向 中華電信台北東區服務中心 辦理 方式 1. 臨櫃辦理 臺北市松仁路 130 號 2. 通訊辦理 詳本申請書注意事項 電 話 (02) / 退 費 (02) 建議辦理日期 107年5月25日 前 附件 15 中華電信台北世貿展覽館臨時電話租用申請書 展覽名稱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裝機聯單:TP3N 申請日期 107 年 月 日 拆機聯單 TP3S 電話號碼 ( 本欄由中華電信人員填寫) 租用起迄日(展覽期間) 自 107 年 6 月 27 日 (三)至 6 月 30 日 (六) 公司名稱 負責人 統一編號 負責人身份證字號 帳單地址 聯絡人 裝機時聯絡用 裝機攤位 世貿一館 話機提供 需要 客戶簽章 聯絡電話 區 不需要 號 請勾選 請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攤名 本攤位共需申請 國際直撥 開放 委 書 託 不開放 線 請勾選 (委託他人代辦者 請填委託書) 茲委託下列受託人辦理本業務 此代理行為視同本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委託人簽章 請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以下由代辦人填寫 受託人簽章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 受託人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本受託人確實受申請人委託代辦本項業務 如有虛假偽冒 願負法律責任 裝 機 受理員 拆 機 備註 受理員 注意事項 1. 申裝台北世貿臨時電話 得以臨櫃(台北東區服務中心)或通信方式辦理 2. 申裝臨時電話請填妥租用申請書 每路乙份 申請書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橡皮 塑膠章恕不受理 並檢附公司及負責人證明文件 臨櫃 申辦時 代辦人需檢附身份證及第二證件正本 3. 每線電話繳交接線費 1,000 元 保證金 3,000 元 保證金於拆機 20 天後可辦理退費 共計 4,000 元 請以現金 郵局匯票或即期支票 繳交 抬頭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支票務請劃線並加 禁止背書轉讓 字樣 另有每日租費及通話費於次月帳單內收取. 4. 以通信方式辦理申裝之客戶 請將 1 申請書 2 即期支票或郵局匯票 3 掛號回郵信封 4 公司證明文件 逕寄 臺北 市信義區松仁路 130 號中華電信台北東區服務中心臨時電話班收 本公司將於票款兌現後二週內寄回保證金收據 接線費收據及相關資 料 請妥善保存 以便日後辦理保證金退費 5. 展期結束請將話機設備歸還 如有遺失或毀損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6. 保證金退費事宜 請客戶於展覽結束 20 天後逕至各地中華電信服務中心辦理 為確保裝機作業順利 請貴客戶於開展日二週前提出申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東區服務中心 申請服務電話 退費服務電話

56 請向 中華電信台北東區服務中心 辦理 方式 1. 臨櫃辦理 臺北市松仁路 130 號 2. 通訊辦理 詳本申請書注意事項 電 話 (02) / 退 費 (02) 建議辦理日期 107年5月25日 前 附件 16 中華電信台北世貿展覽館臨時 ADSL 業務租用申請書 展覽名稱 2018 年台灣國際飯店暨餐飲設備用品展 申請日期 107 年 裝機聯單 TP3N 拆機聯單 TP3S 電話號碼 HN 號碼 租用起迄日(展覽期間) 月 日 ( 本欄由中華電信人員填寫) 自 107 年 6 月 27 日 (三)至 6 月 30 日 (六) 公司名稱 負責人 統一編號 負責人身份證字號 帳單地址 聯絡人 裝機時聯絡用 裝機攤位 世貿 聯絡電話 館 區 話機提供 需要 不需要 連線速率 8M/640K 固 3 號 請勾選 攤名 國際直撥 客戶簽章 請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委 託 書 本攤位共需申請 開放 線 不開放 請勾選 (委託他人代辦者 請填委託書) 茲委託下列受託人辦理本業務 此代理行為視同本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委託人簽章 請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以下由代辦人填寫 受託人簽章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 受託人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本受託人確實受申請人委託代辦本項業務 如有虛假偽冒 願負法律責任 裝 機 受理員 拆 機 受理員 備註 注意事項 1. 申裝台北世貿臨時 ADSL 得以臨櫃(台北東區服務中心)或通信方式辦理 2. 申裝臨時 ADSL 請填妥租用申請書 每路乙份 申請書請加蓋公司大小章 橡皮 塑膠章恕不受理 並檢附公司及負責人證明文件 臨櫃申辦時 代辦人需檢附身份證及第二證件正本 3. 每線 ADSL 繳交接線費 2,500 元 保證金 3,000 元 保證金於拆機 20 天後可辦理退費 共計 5,500 元 請以現金 郵局匯票或即期支票繳交 抬頭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支票務請劃線並加 禁止背書轉讓 字樣,另有電話及網路日租費按日計費,於次月帳單內收 4. 以通信方式辦理申裝之客戶 請將 1 申請書 2 即期支票或郵局匯票 3 公司證明文件 4 掛號回郵信封 逕寄 臺北市信義區 松仁路 130 號中華電信台北東區服務中心臨時電話班收 本公司將於票款兌現後二週內寄回保證金收據 接線費收據及相關資料 請妥善保存 以便日後辦理保證金退費 5. 展期結束請將話機及數據機設備歸還 如有遺失或毀損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6. 保證金退費事宜 請客戶於展覽結束 20 天後逕至各地中華電信服務中心辦理 為確保裝機作業順利 請貴客戶於開展日二週前提出申請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東區服務中心 申請服務電話 退費服務電話

57 附件 17 世貿一 三館 WIFI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使用說明 一 免費無線上網地點 : 世貿一館 1 樓全區 2 樓 H 區展場 2 樓會議室 2 樓餐廳及世貿三館一樓展場 二 使用無線上網服務基本設備 : 1. Notebook 筆記型電腦 PDA 各式智慧型手機及手持裝置 2. 符合 Wi-Fi 認證的 a/b/g/n 無線網路卡 (PCMCIA USB CF 或電腦內建的無線網路卡 ) 三 本服務使用注意事項 : 1. 僅提供來訪買主及參展廠商收發 及瀏覽網頁等基本服務, 如因業務需要長時間使用網路或大量上傳下載資料時, 請另行向中華電信申請 ADSL 或其他網通服務 2. 使用本服務時請務必慎加保護貴公司或個人資料安全與隱私 ; 若因故發生商業損失或法律爭議等問題, 請自行負責 55

58 附件 18 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上課證明申請作業流程 一 參與受訓申請資格 : 1. 公司申請時須提供最新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且公司營業項目須含括 裝潢施工 相關項目 2. 未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之臨時工作人員申請者, 須取得公會或經已取得本會 會展場所服務證 之裝潢廠商出具推薦書 ( 格式詳附件 A), 始得參與受訓 二 外貿協會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上課證明, 取得方式如下 : 1. 填具 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受訓申請表 ( 格式詳附件 B), 報名參加本會於每年 10~11 月間辦理之受訓課程者 ( 參與本項上課人員無須參與本會測驗 )( 如為臨時工作人員, 則須另繳交推薦書 ) 2. 自行透過網站 YouTube 或 QR Code 或自行研讀本會提供之上述施工安全須知 DVD 者, 須於現場填具 會展場所施工安全須知 現場測驗申請表, 並經本會測驗合格者 ( 本項申請者, 如為臨時工作人員, 則須另繳交推薦書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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