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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13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7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20 第六部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1 第七部分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3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32 第九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34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6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托管 56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66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76 第二十一部分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终止运作 84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二十五部分违约责任 97 第二十六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8 第二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99 第二十八部分其他事项 100 第二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1 1

3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2

4 释义 基金合同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合同 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元基金或本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即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 ( 即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类份额 ( 即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 其中,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3

5 金之 A 类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 B 类份额 约定收益率 招募说明书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约定收益率在每年年初进行调整 (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除外 ), 计算公式为 :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 = 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3.5% 其中, 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3.5%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年基准收益均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 4

6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托管协议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 及其定期 的更新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国投瑞银瑞泽中 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 A 类份额与 B 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发售公告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基金代销机构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5

7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基金存续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6

8 日 / 天月工作日开放日 公历日公历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 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认购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场内认购发售申购赎回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或场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通过场外或场内购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行为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 通过场外或场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行为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 7

9 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 ( 包括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 业成长 B 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国投创 业成长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的国 投创业成长, 以及买入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 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场外份额 场内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8

10 跨系统转登记份额配对转换分拆合并基金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收益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与合并两种情形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行为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可转换开放式基金 ( 转出基金 )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可转换开放式基金 ( 转入基金 )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9

11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 单 ;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 含三百九十七天 ) 的债券 ;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10

12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 实现对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五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六 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即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 ( 即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类份额 ( 即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 其中,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七 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 11

13 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 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 1 1 的比例自动分离, 确认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 即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不能进行分拆, 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按 1 1 的比例分拆为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将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十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十一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12

14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 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即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 ( 即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 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类份额 ( 即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 其中,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二 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 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 确认为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投资者也可按 1:1 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投资者不能申请将其场外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进行分拆,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 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折算, 还是不定期折算 ( 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 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 其所产生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 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国投创 13

15 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三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根据预期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本基金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其中,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 1 本基金每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等于 2 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 约定收益率在每年年初进行调整 (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除外), 计算公式为 :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 = 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3.5% 其中, 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在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年度,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为 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3.5%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年基准收益均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3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在每个工作日, 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进行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将优先保障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净资产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累计约定收益依据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4 在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 14

16 度内, 若未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若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 则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按照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 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 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1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的计算公式为 : NAV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T 其中 :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总数 +T 日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总数 +T 日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总数 2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 T NAV A T r 1.00 (1 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T 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 T日闭市后国投创业成长 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NAV BT T日国投创业成长 B份额总数 其中 : NAV T :T 日闭市后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净值 NAV AT :T 日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5

17 NAV BT :T 日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在本会计年度设定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 t=min{ 自年初至 T 日的天数, 自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T 日的天数, 自最近 一次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 T 日的天数 } T 日闭市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 - NAV T 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总数 - NAV T AT T 日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总数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 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 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6

18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 (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 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下 ;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的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17

19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五 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 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不得动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1+ 认购费率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场外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2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 确认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份额类别, 即稳健收益类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认购价格为 1.00 元 / 份 计算公式为 : 认购费用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18

20 认购金额 = 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1+ 认购费率 ) 利息折算的份额 = 认购利息 / 认购价格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的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其中,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 (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最终结果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3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的规定, 参照行业惯例, 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 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9

21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 生效时,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二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20

22 第六部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个交易场所对国 投创业成长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 长 B 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 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 账户开立 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 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国投创业成长 21

23 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4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22

24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3

25 七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4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1+ 申购费率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 赎回总金额 =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 =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24

26 3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 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场外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申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该日 )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 投资者赎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25

27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5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 到 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除非出现如下情形, 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 发生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 26

28 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 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 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 ( 包括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 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 包括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 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27

29 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国投创业成长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 基金的转换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 28

30 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29

31 第七部分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国投创业成 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上市交易的时间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 上市交易的规则 1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 2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3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 4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 5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元人民币 ; 6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四 上市交易的费用 30

32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六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 其他相关业务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以及场内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席位 )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须办理已持有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 ( 席位 )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一定费用 三 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2

34 2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一定费用 四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 冻结与解冻等,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 五 如法律法规 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33

35 第九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 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和合并两种情形 1 分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行为 2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份额配对转换自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4

36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进行 分拆 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 3 申请进行 合并 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 4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 分拆, 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 费用,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35

37 第十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 :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法定代表人 : 钱蒙设立日期 : 2002 年 6 月 13 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 号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 壹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限 : 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36

38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37

39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经有权机关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38

40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 国发 [1983]146 号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 39

41 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经有权机关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40

42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41

43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除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 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外,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果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出现终止, 则在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后,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 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42

44 费用 ;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43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44

46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7)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单独或合计代表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45

47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代表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代表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46

48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 含 1/3) 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47

49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 含 1/3) 各自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方可召开 ;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48

50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9

51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名称及其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50

52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51

53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52

54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一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 53

55 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决通过,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国投 54

56 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5

57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6

58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 57

59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5 按 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相关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58

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 实现对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 包括创业板 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备选成份股票的市值加上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轧差合计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 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 59

61 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投资理念中国经济将在较长时期内保持持续高增长, 从而奠定了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宏观经济基础, 进而为证券市场的指数化投资构筑了坚实的市场基础 本基金通过被动式 指数化的长期投资, 力求获得标的指数所代表的中国证券市场创业和成长特征较为显著的中小市值股票的平均收益率, 以使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和中国资本市场中长期的成长收益 五 投资策略 1 基本投资策略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 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投资策略, 按照个股在基准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 并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整, 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当预期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 配股 增发等行为时, 或者因特殊情况 ( 如股权分置改革等 ) 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 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 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2 股指期货的投资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适度运用股指期货 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 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 通过股指期货就本基金投资组合对标的指数的拟合效果进行及时 有效地调整, 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 可运用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 ; 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时, 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 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六 投资限制 60

62 ( 一 )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 本基金从其规定 ( 二 ) 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2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购 ) 等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差计算 )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61

63 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6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 95% 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收益率 +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本基金是以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为标的指数的被动式 指数型基金, 对中证创业成长指数成份股的配置基准为 95%, 故以此为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中证创业成长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者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 单纯更名除外 ),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创业成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可变更标的指数, 62

64 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高风险 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63

6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金融衍生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1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64

66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65

67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等金融洐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 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66

68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67

69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存在差错的责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68

70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 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69

71 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任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70

72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1

73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72

74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2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费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 且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 包括基金成立当季 ) 人民币 5 万元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指数使用费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开始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在基金存续期内,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所有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 指数使用费 的内容有所修改的, 将按照最新的内容进行费用计提和支付, 此事无须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4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73

75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行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74

76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收益, 即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 (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 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 如果终止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75

77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在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 除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 除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 2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3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每年折算一次 ( 特殊情形除外 ) 4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按照本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的规定进行参考净值计算, 对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约定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将获得与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相同数量的新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 对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期末的约定收益, 即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参考净值超出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分配给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A 的份额参考净值为 元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将获得与 1 份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相同数量的新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新增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 ; 持有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新增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进行约定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上一年度约定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 (1)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 76

78 后 NUM 前 A NUM A NAV NAV 后 A 后创业 1.000元 前前 NAV ( NAV 1.000) 1/ 2 创业 A NUM 国投创业成长 A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 前 NAV A :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后 NAV A :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前 NUM A :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NUM A :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数 前 NAV 创业 :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 后 NAV 创业 :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 前前 A ( NAV A 1.000) 后 NAV创业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折算成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 (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额数 (2)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 (3)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NAV 后创业 前前 NAV ( NAV 1.000) 1/ 2 创业 A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前前 NUM 创业 NAV A 后 2 NAV创业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 份额数 +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 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 +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 份额数 其中 : 前 NAV A :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77

79 NAV NUM 后创业 前创业 :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数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 (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 折算日折算前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份额净值 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具体例证详见招募说明书 5 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投创业成长 A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 特殊情形的处理若在某一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同时为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确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将优先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并取消该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 即 :(1) 上折 :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元 ;(2) 下折 : 国投创业成长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0.250 元 1 上折: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元当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元,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元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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