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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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人寿 2010 疾病保险 004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 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 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 批注 附贴批单 投保单, 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 身体健康的儿童 青少年,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 经本公司同意后, 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 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 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疾病状态或手术, 共计十二种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 一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三 急性肾功能衰竭或终末期肾病急性肾功能衰竭 ( 尿毒症 ) 是指由各种原因 ( 先天性疾病除外 ) 造成的肾脏功能突然地急剧衰竭,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六十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者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九十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四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国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一页 )

2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五 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一百八十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注 1);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注 2);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注 3)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L;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L 八 严重脊髓灰质炎是指被保险人被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 因脊髓前角细胞或相应的脑干细胞受到破坏而引致的局部或广泛的肌肉无力为特征的疾病 疾病未导致不可恢复的 永久性的麻痹者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诊断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急性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瘫痪, 此种瘫痪必须有明显运动功能损害或者呼吸衰弱瘫痪, 并且至少持续九十天 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脊髓灰质炎病毒为病因 九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因非传染的慢性关节滑膜炎引起多处关节呈现的慢性关节炎症, 并导致自身免疫失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经专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因病情严重, 在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或髋关节的置换手术 2. 经专科医生确诊, 有广泛的关节损坏, 临床及 X 线检查发现明显的畸形 至少下列三个关节受累 : 手关节 腕关节 肘关节 膝关节 髋关节 踝关节 脊椎关节或跖趾关节, 关节畸形及功能异常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十 严重川崎病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 根据轻度贫血 白细胞计数升高和红细胞沉降率升高诊断 血液化验也可能发现血小板 ( 血液中重要的凝血成份 ) 显著升高 本合同仅对诊断性检查证实川崎病并伴有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并发症, 而且实际接受了对此等并发症进行的手术治疗的情况予以理赔 十一 重症肌无力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 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 ( 特别是眼外肌 ) 极易疲劳 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 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国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二页 )

3 十二 ( 重大 )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特征为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并且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的临床特点为烦渴 多尿 多食 体重下降 低血浆胰岛素水平和酮症酸中毒 ; 自身抗体介质攻击破坏胰岛 β 细胞 ; 需要胰岛素治疗和规律控制饮食 本合同仅对已经持续接受了六个月以上胰岛素治疗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予以理赔 注 : 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是指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 ( 按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 续保保险期间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 后,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内, 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不受前述等待期的限制, 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等待期及给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七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八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九条交费宽限期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 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 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 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国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三页 )

4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与资料申请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 和病历等证明文件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本合同成立后,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本合同终止 : 一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 二 被保险人身故 ; 三 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 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附则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 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释义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保单年度 : 自本合同生效日 ( 或年生效对应日 ) 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 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 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 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现金价值 : 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 (1-35%) (1-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 / 国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四页 )

5 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国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 第五页 )

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 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受益人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 第一页 )

7 一 保险金申请时,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 将及时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 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 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七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八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九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十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 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 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 第二页 )

8 第十二条释义本公司 : 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法定身份证明 : 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 第三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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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成立 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二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 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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