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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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院校校方责任保险附加学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4 版 )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院校校方责任保险 ( 以下简称 主险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主险保障的学生, 可以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初次投保时, 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诊断, 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 30 日内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之一, 保险人对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续保时不受本项限制 ( 二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 30 日后 ( 不含第 30 日, 续保者不受 30 日限制 ), 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诊断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之一,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 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 一 ) 投保人 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二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拒捕 ; ( 三 )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恶性肿瘤的复发或转移 ; ( 四 ) 被保险人患原位癌 ; ( 五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六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 七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 八 )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 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十 ) 先天性疾病 * 遗传性疾病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1

2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八条在保险期间内, 发生本附加险的保险事故,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 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 ( 三 )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 ( 四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 五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六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定义 重大疾病 : 指被保险人初次罹患下列疾病 :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注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体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 2

3 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 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3 急性肾功能衰竭或终末期肾病 急性肾功能衰竭 ( 尿毒症 ) 是指由各种原因 ( 先天性疾病除外 ) 造成的肾脏功能突然急剧衰竭,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60 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4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5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6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7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日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4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8 双目失明 一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 项条件 :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 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9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0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1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 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 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 (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脑损伤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 严重 Ⅲ 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 Ⅲ 度, 且 Ⅲ 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 或 20% 以上 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 计算 13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L ; 4

5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L 1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6 严重脊髓灰质炎 经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认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 脊髓前角细胞或相应的脑干细胞受到破坏, 导致未永久完全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麻痹性瘫痪的疾病 此种瘫痪必须有明显运动功能损害或者呼吸衰弱瘫痪, 并且至少持续 180 天 ; 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脊髓灰质炎病毒为病因, 若无因此感染而导致麻痹性瘫痪的事实结果, 以及其它病因所致的麻痹, 例如格林巴利综合征则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脊髓灰质炎 上述疾病定义中的 永久完全 是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 180 天后, 功能仍然完全丧失 17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因非传染的慢性关节骨膜炎引起多处关节呈现的慢性关节炎症, 并导致自身免疫失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1) 经专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因病情严重, 在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或髋关节的置换手术 (2) 经专科医生确诊, 有广泛的关节损坏, 临床及 X 线检查发现明显的畸形 至少下列三个关节受累 : 手关节 腕关节 肘关节 膝关节 髋关节 踝关节 脊椎关节或跖趾关节, 关节畸形及功能异常持续至少 180 日 18 严重川崎病 川崎病为一种病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 根据轻度贫血 白细胞计数升高和红细胞沉降率升高诊断, 血液化验也可能发现血小板 ( 血液中重要的凝血成份 ) 显著升高 本保险合同所述严重川崎病仅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川崎病并伴有冠状动脉瘤, 而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伴有冠状动脉瘤, 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日 ; (2) 伴有冠状动脉瘤, 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19 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 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 ( 特别是眼外肌 ) 极易疲劳 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 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0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5

6 指因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导致的一组糖 脂肪 蛋白质代谢异常综合症, 并且须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 又称为 Ⅰ 型糖尿病 本保险合同所述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同时经血胰岛素测定 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证实并已经接受了持续的胰岛素治疗 180 日以上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先天性疾病 : 指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 ( 症状或体征 ) 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 ( 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 ) 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 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 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 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 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 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保险金申请人 :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6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 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十 ) 先天性疾病 * 遗传性疾病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 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 ( 十 ) 先天性疾病 * 遗传性疾病 *,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保险期间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第七条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安全责任保险附加学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5 版 ) 总则第一条在投保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安全责任保险 ( 以下简称 主险 ) 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 主险合同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 以主险合同为准 ;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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