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可分离交易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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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18 年 3 月 28 日 日期 修订记录 修改内容根据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3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14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17 第六部分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上市交易 18 第七部分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6 第九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28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0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6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3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6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二十四部分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8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 的效力 79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 摘要 80 第二十八部分其他事项 102 2

3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 运作,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是规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的, 均以本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合同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 应当适用 基金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 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3

4 释义 基金合同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本合同 基金合同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基金法 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 锐进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4

5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标的指数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深证 100 价格指数本基金的基础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 / 申购的银华深证 100 份 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 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 ;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银华稳进份额 本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稳健收益类基 金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 本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收益类基 金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除非 基金合同 文义另有所指, 对于银华稳进份额而言, 指 1.00 元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5

6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基金存续期日 / 天月工作日开放日交易时间 T 日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公历日公历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销售机构办理银华深证 100 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申购 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认购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银华深证 100 份 额的行为 申购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 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买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 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 ( 包括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 ) 的 10% 时的情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 6

7 机构和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 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本系统 上市交易 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自动分离 指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每两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在发售结束 后按 1:1 比例自动转换为一份银华稳进份额和一份银华锐进 份额的行为 配对转换 指本基金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与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 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银华稳进份 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 份银华稳进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银华深 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根据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有关公告, 投资者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 7

8 放式基金 ( 转出基金 )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 ( 转入基金 )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证券投资收益 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本基金为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所设定的每年应获得的收益率, 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3%,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应得收益银华稳进份额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应获得的约定基准收益 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银华稳进份额约定日应得收益依据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银华锐进份额应得资产及收益在每个会计年度期末,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指定媒体 不可抗力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

9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以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 稳定增长的成果,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 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稳健收益类的银华稳进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银华锐进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不进行分拆, 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六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场内的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七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八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9

10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银华深证 100 份额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九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10

11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 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 简称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 简称 银华稳进份额 ) 与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 ( 简称 银华锐进 份额 ) 其中,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1 的比率不 变 二 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基金发售结束后, 本基金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银华深证 100 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 即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根据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 银华稳进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银华锐进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 50%, 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 生效后, 银华深证 100 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但不上市交易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交易代码不同,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深证 100 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深证 100 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深证 100 份额 场外申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不进行分拆, 但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深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后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合并为银华深证 100 份额后赎回 三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即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 基金合同 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分别进行净值计算,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及银华稳进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则银华稳进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 11

12 的基金份额 ; 本基金在优先确保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 产计为银华锐进份额的净资产, 则银华锐进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 1. 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 税后 )+3%, 1 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 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进行净值计算 在进行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各自的净值计算时, 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稳进份额的本金及银华稳进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 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锐进份额的净资产 银华稳进份额累计约定日应得收益按依据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银华稳进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 3. 每 2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 1 份银华稳进份额和 1 份银华锐进份额分别计入银华稳进份额总额和银华锐进份额总额进行净值计算, 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份额数享有获得份额折算的权利, 每 2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银华稳进份额和 1 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 4. 若在本基金存续的完整会计年度内未发生 基金合同 约定的份额折算事项, 银华稳进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 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 或者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之规定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的, 银华稳进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者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 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 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1.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和 12

13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AV ( 1 R) NAV 稳进 锐进 NAV t N 0.5 NAV 稳进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NAV 100 为 T 日每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稳进为 T 日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锐进为 T 日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3

14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 或 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在基金募集阶段, 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 具体名单详见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发售公告 及相关公告 ) 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 具体名单详见 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公告 )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 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 或 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的限制 五 认购费用本基金场外认购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 具体在 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 14

15 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场外认购份额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发售结束后, 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银华深证 100 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算公式为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率 );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份额 =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计算公式为 : 认购金额 = 挂牌价格 (1+ 认购费率 ) 认购份额认购费用 =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 = 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 利息 / 挂牌价格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的份额其中, 挂牌价格为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3.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认购时, 认购方式为份额认购, 认购的份额为整数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 最小单位为 1 份 ), 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4.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的规定, 参照行业惯例, 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 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和 发售公告 5.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计算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 1:1 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 即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则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 银华稳进份额认购份额 =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16 银华锐进份额认购份额 = 场内认购份额总额 0.5 其中,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 保留到 整数位,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见 招募 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16

17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 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如果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17

18 第六部分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 额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 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 1.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所分离的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 2.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 3.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 4.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元人民币 ; 5.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相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 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8

19 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

20 第七部分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银华深证 10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与赎回场所投资者办理银华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深证 100 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银华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 ) 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银华深证 100 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办理银华深证 100 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场内 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 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 二 ) 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三 ) 申购与赎回的账户投资者办理银华深证 100 份额申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 ( 账户开立 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 四 )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 赎回开放日 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 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在 基金合同 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 20

21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 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六 )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银华深证 100 份额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 ( 网点 ) 必须有足够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进行有效性确认,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 包括该日 )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 包括该日 ) 内将赎回款项划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方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 21

22 记结算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七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八 )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银华深证 100 份额赎回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和其他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其中,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但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4.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和计算方式在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和计算方式在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22

23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九 )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申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申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 但不可卖出 3. 投资者申购银华深证 100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 ( 含该日 )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银华深证 100 份额 4. 投资者赎回银华深证 100 份额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二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申购申请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 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23

24 金额上限的 9. 基金合同 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第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三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出现如下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银华深证 100 份额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 6. 基金合同 约定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四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4

25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 包括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 下同 ) 的 20% 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 ( 不含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部分 ( 含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 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该 25

26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银华深证 10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银华深证 100 份额暂停申购 赎回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银华深证 100 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银华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银华深证 10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银华深证 100 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 六 基金的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决定开办银华深证 100 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确定 26

2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场内认购 申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银华稳进 银华锐进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但可按 1:1 比例申请合并为银华深证 100 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银华深证 100 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 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 1:1 比例分离为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 网点 )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深证 100 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 网点 ) 时, 须办理已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银华深证 100 份额场内赎回或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 交易单元 ) 时, 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银华深证 10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二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确定 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27

28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四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注册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五 如法律法规 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 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28

29 第九部分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与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 1. 分拆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银华稳进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的行为 2. 合并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银华稳进份额与一份银华锐进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并予以公告 三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份额配对转换自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时除外 ),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 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 申请分拆为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 申请合并为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 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 须跨系统转托管为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29

30 5. 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 并在正式实施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 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 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30

31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 :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 :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 15 层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王珠林成立时间 :2001 年 5 月 28 日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 号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 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 销售基金份额 ;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选择 委托 更换基金代销机构, 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 担任或委托及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31

32 查 (10)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6)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7)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 (6)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32

33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33

34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28)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9)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 (3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 洪崎成立时间 :1996 年 2 月 7 日组织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 18,823,001,989 元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证监基金字 [2004]101 号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34

35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 (7)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9)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 (10)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35

36 额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3)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 基金合同 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但本基金依据 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之规定对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进行净值计算时, 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 1:1 的比例分离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 并将分别按分离后的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 1.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36

37 (9)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 37

38 上 ( 含 10%, 下同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7) 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 (8)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 38

39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和会议形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39

40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40

41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 41

42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 ;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 计票 42

43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43

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 一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 10% 以上 (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 4. 核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5. 交接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6. 审计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7. 公告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44

45 8. 基金名称变更 :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 决议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 含 2/3)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 4. 核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 5. 交接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6. 审计 :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 7. 公告 :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 三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 提名 :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4. 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5

4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 托管协议 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6

47 第十四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 2. 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 3.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5. 按 基金合同 及 招募说明书 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 6. 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 47

48 7. 法律法规及相关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 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以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 稳定增长的成果,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 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新股 ( 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 ) 债券 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 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3%,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本基金认为, 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基金以复制 跟踪深证 100 指数为原则, 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 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取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 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 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四 标的指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深证 100 价格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 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 单纯更名除外 ),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8

49 五 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深证 100 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踪深证 100 指数的收益表现,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深证 1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深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 其中投资于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现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5%-10%(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2. 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 组合构建原则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 根据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 组合构建方法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成份股在深证 1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 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 分红等行为, 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深证 10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 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合理措施, 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 组合调整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深证 100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 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中的投资比例限制 申购赎回变动情况 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 以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深证 100 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49

50 1 定期调整根据深证 100 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 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 临时调整 A. 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 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 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 B.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深证 100 指数 ; C.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成份股在深证 100 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3 其他调整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 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 认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 投资绩效评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标的指数编制 调整等相关规定, 以及基金管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 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 (2) 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 决策程序 (1) 投资管理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 结合公司内外研究报告, 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 依此提出研究分析报告 ; (2)A 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 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 (3) 根据标的指数, 结合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以降低交易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 (4) 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 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 50

51 (5) 投资管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 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 (6) 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 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投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七 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 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 +5%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深证 100 价格指数, 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因此,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 +5% 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 税后 )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以及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 具有较高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 银华稳进份额具有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 银华锐进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九 投资限制 ( 一 )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51

52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二 ) 投资组合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2.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 4 5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2

5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 2. 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 5. 应收申购款 ;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 8. 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 9.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 10. 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53

54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4

55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银华深证 100 份额净值, 是计算银华深证 100 份额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及计算银华稳进 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方法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55

56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 按照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 式分别计算并公告 T 日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56

57 1. 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 日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NAV ( 1 R) 稳进 t N NAV 锐进 NAV 0.5 NAV 稳进 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 N;N 为当年实际天数 ;t=min{ 自年初至 T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 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 T 日 };NAV 100 为 T 日每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稳进为 T 日银华稳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锐进为 T 日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R 为银华稳进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57

58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58

59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认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 59

60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0

61 第十八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 8.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 H=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61

62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 费用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对于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62

63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利润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 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 为期末余额, 不是当期发生数 ) 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锐进份额 ) 不进 行收益分配 63

64 第二十部分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在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深证 10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 ( 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 ) 第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 一 )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 二 ) 基金份额折算对象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稳进份额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 三 ) 基金份额折算频率每年折算一次 ( 四 )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 对银华稳进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 每 2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银华稳进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对于银华稳进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 即银华稳进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净值超出 元部分, 将折算为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分配给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 银华深证 10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将按 1 份银华稳进份额获得新增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 持有场外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 ; 持有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分配 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对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深证 10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银华稳进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时, 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 1. 银华稳进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后银华稳进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银华稳进份额的份额数 NAV 后 100 折算前银华深证 100份额的资产净值 - 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NUM 前 NUM 前 100 银华稳进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NUM 前稳进 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期末资产净值 NAV 后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无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无 1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 五 )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深证基本面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第一部分前言 第二部分释义 原文条款内容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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