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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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0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和 2010 年 2 月 11 日 关于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 基金部函 [2010]79 号 ) 的核准, 进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 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 或申购 )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 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非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9 月 29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2 年 9 月 30 日,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30 日 (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II

3 目 录 一 绪言... 1 二 释义... 2 三 基金管理人... 7 ( 一 )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7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7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五 ) 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二 ) 登记结算机构 ( 三 )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 四 )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六 基金的募集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九 基金份额的交易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一 ) 申购 赎回的场所 ( 二 )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三 ) 申购 赎回的原则 ( 四 ) 申购 赎回的程序 I

4 ( 五 ) 申购 赎回的数额限制 ( 六 ) 申购 赎回的对价 费用及价格 ( 七 ) 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 八 ) 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 ( 九 )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 ( 二 ) 投资范围 ( 三 ) 投资理念 ( 四 ) 投资策略 ( 五 ) 投资决策程序 (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 ( 八 ) 禁止行为 ( 九 ) 投资限制 ( 十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 十一 ) 基金的融资融券 ( 十二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未经审计 )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 估值目的 ( 二 ) 估值日 ( 三 ) 估值对象 ( 四 ) 估值程序 ( 五 ) 估值方法 II

5 ( 六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 八 ) 特殊情形的处理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收益分配原则 ( 二 )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 三 ) 收益分配方案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 二 )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收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 二 ) 基金年度审计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 风险揭示 ( 一 )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 二 )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 三 )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 四 )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 五 )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 六 ) 退市风险 ( 七 )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 八 )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 九 )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 十 )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 十一 )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 十二 )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III

6 ( 十三 ) 技术风险 ( 六 ) 不可抗力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 三 ) 基金财产的清算 ( 四 ) 清算费用 ( 五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 六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七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二 )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四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 基金合同的变更 ( 六 ) 基金合同的终止 ( 七 )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八 )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管协议当事人 ( 二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四 ) 基金财产保管 ( 五 )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六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七 ) 争议解决方式 ( 八 )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IV

7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五 备查文件 V

8 一 绪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9 二 释义 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 基金合同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销售办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元基金或本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2

10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 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银行监管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 发售代理机构 发售协调人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销售机构基金销售网点登记结算业务 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托管和结算 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合同 当事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3

11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以及其他 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基金存续期日 / 天月工作日开放日 T 日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公历日公历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申购 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含 T 日 ) 认购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以申购 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 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4

12 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 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中盘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 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现金替代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 投资者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购 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 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 发布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 金差额的估计值, 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代办 证券公司 ) 预先冻结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中定义的 全 5

13 面指定交易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建仓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 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减去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 酬率值之比减去 10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定媒体 不可抗力 现金 ; 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 含三百九十七天 ) 的债券 ;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债券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 含一年 ) 的中央银行票据 ;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14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 基金管理人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 428 号九洲港大厦 4001 室办公地址 : 广州市体育西路 189 号城建大厦 楼设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7 日法定代表人 : 叶俊英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陈晓梅注册资本 :12,000 万元人民币 2.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叶俊英先生, 经济学博士, 董事长 曾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条法部科员 副科长 科长,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办公室干部,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公司董事 副总裁,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裁 副董事长兼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7

15 刘晓艳女士, 经济学博士, 董事 总裁 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 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 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裁 常务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力先生, 经济学博士, 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投资理财部总经理 资金营运部总经理 规划管理部总经理 投资自营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兼任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发控股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 邓斌先生, 经济学硕士, 董事 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资金部副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管理一部总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力先生,EMBA, 董事 曾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 企划经理, 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 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 佛山顺德创佳电器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 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总监 董事 副总裁 现任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首席战略官 谢亮先生,EMBA, 董事 曾任 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 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 处长,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计划财务部部长 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谢石松先生, 法学博士, 独立董事 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 武汉大学法学院 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上海 广州 深圳 厦门 珠海 佛山 肇庆 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化成先生, 经济学博士, 独立董事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助教 讲师 副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何小锋先生, 经济学硕士, 独立董事 曾任广东省韶关市教育局干部, 中共广东省韶关市委宣传部干部,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讲师 副教授 金融系主任兼教授及博士生导师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8

16 陈国祥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会主席 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 市场总监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舫金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 曾任华南师范大学外语系党总支书记, 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处长 现任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 董事长兼总裁,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兼 ) 广州银行副董事长 ( 兼 ) 廖智先生, 经济学硕士, 监事 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张优造先生,MBA, 常务副总裁 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理, 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 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 基金部总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 肖坚先生, 经济学硕士, 副总裁 曾任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职员, 香港安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粤信 ( 香港 ) 投资有限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 专户首席投资官 基金科翔基金经理 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投资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志民先生, 法学硕士 公共管理硕士, 副总裁 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 投资部副总经理 ( 主管研究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 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任基金投资总监 基金首席投资官 基金科翔基金经理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机构理财部投资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彤先生, 经济学博士, 副总裁 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 9

17 副经理 交易部经理 研发部经理 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 基金科瑞基金经理 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兼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及南京分公司总经理 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兼南京分公司及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 市场总监兼上海分公司和南京分公司以及成都分公司的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副总裁 张南女士, 经济学博士, 督察长 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 副处长,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 督察长兼监察部总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 基金经理 张胜记先生, 管理学硕士 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助理 行业研究员 现任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0 年 3 月 29 日起任职 )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 3 月 31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8 月 9 日起任职 ) 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8 月 21 日起任职 )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自 2012 年 9 月 28 日起任职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 刘晓艳女士 肖坚先生 陈志民先生 马骏先生 刘晓艳女士, 同上 肖坚先生, 同上 陈志民先生, 同上 马骏先生,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MBA) 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总裁助理 基金科讯基金经理 易方达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任易方达资产管理 ( 香港 ) 有限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 业务负责人 10

18 4.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 转换和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对价清单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11

19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9)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1)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12

20 ( 五 )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 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 严密 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3) 实现公司稳健 持续发展, 维护股东权益 ;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 正直诚信, 廉洁自律, 勤勉尽责 ;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 : 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 (2) 审慎性原则 : 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 (3) 相互制约原则 : 公司设置的各部门 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 : 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岗位 ;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 (5) 有效性原则 : 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 (6) 适时性原则 : 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 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 (7) 成本效益原则 :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3

21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 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它们的制订 修改 实施 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 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 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 有效性 4. 关于授权 研究 投资 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 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 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 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 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 客观, 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 ;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 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 ; 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 ;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 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 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 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 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 ; 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14

22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 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 ; 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 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 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 ; 交易记录应完善, 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 ; 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 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对于不同基金 不同客户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 公司通过复核制度 凭证制度 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 完整 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 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 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 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 组织 审核和发布工作, 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 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公司设立督察长, 经董事会聘任,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 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 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 对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5

23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6

24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 : 姜建清注册资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赵会军 ( 二 )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9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1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 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品线 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 社会保障基金 安心账户资金 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以为各类客户 17

25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2 年 9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69 只, 其中封闭式 6 只, 开放式 263 只 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3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 ;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 审阅后, 2011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 有效 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18

26 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 不得有任何空间 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 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 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 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19

27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基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20

28 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五 ) 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1

29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申购 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 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 (1) 广发证券注册地址 :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 房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楼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联系人 : 黄岚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网址 : (2) 安信证券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法定代表人 : 牛冠兴联系人 : 陈剑虹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 传真 : 网址 : (3) 渤海证券注册地址 :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办公地址 :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 : 杜庆平联系人 : 王兆权 22

30 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 传真 : 网址 : (4) 光大证券注册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 : 徐浩明联系人 : 刘晨 李芳芳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 传真 : 网址 : (5) 国海证券注册地址 :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 楼法定代表人 : 张雅锋联系人 : 牛孟宇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传真 : 网址 : (6) 国信证券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 : 何如联系人 : 齐晓燕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

31 传真 : 网址 : (7) 海通证券注册地址 :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 : 王开国联系人 : 金芸 李笑鸣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 传真 : 网址 : (8) 齐鲁证券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 : 李玮联系人 : 吴阳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传真 : 网址 : (9) 申银万国证券注册地址 :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办公地址 :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法定代表人 : 储晓明联系人 : 曹晔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 传真 : 网址 : 24

32 (10) 万联证券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层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层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联系人 : 罗创斌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 网址 : (11) 中信万通证券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 室 )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法定代表人 : 杨宝林联系人 : 吴忠超联系电话 : 客户服务电话 : 传真 : 网址 : 2. 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 二 )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 : 金颖联系人 : 郑奕莉联系电话 :(021) 传真 :(021)

33 ( 三 )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 通力律师事务所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 : 韩炯联系电话 :(021) 传真 :(021) 联系人 : 黎明经办律师 : 吕红 黎明 ( 四 )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 :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 : 杨绍信联系电话 :(021) 传真 :(021) 联系人 : 沈兆杰经办会计师 : 薛竞 庄贤 26

34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09]1498 号 ) 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0 年 2 月 25 日至 2010 年 3 月 19 日 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7

35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一 )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3 月 29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根据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 ) 确定 2010 年 5 月 28 日为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 当日上证中盘指数收盘值为 点, 基金资产净值为 2,562,624, 元, 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 2,752,478,065 份, 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根据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 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8 位 ), 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 946,685,089 份, 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 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 ( 小数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投资者可以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在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8

36 九 基金份额的交易 ( 一 ) 基金份额上市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上市条件, 自 2010 年 6 月 23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0130) ( 二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 ( 三 ) 终止上市交易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不再具备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第 ( 一 )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 2. 基金合同终止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 5.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 四 )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IOPV), 供投资人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9

37 2.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并予以公告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一 ) 申购 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二 ) 申购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申购 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已于 2010 年 6 月 23 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者可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 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 三 ) 申购 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申购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的规定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不违背上 30

38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 四 ) 申购 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 须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 赎回成功后, 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 申购 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40 万份,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 并在更改前至 少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31

39 ( 六 ) 申购 赎回的对价 费用及价格 易方达上证中盘 ETF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投资者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 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 七 ) 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 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现金差额 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相关内容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 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 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 : 禁止现金替代 ( 标志为 " 禁止 ") 可以现金替代( 标志为 " 允许 ") 和必须现金替代 ( 标志为 " 必须 ")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32

40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 可以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2 替代金额 : 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 替代金额 = 替代证券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 其中," 参考价格 " 的确定原则为 : (i) 该证券正常交易时, 采用最新成交价 ; (ii) 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 / 跌停时, 采用涨停 / 跌停价格 ; (iii) 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 采用最新成交价 ; (iv) 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 采用前收盘价 ( 考虑当日的除权除息等因素 )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交易日 ( 简称为 T+2 日 ) 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 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 33

41 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 : 若自 T 日起,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 (T 日 ) 后至 T+2 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 ) 期间发生除息 送股 ( 转增 ) 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 ( 若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 ), 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 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4 替代限制 :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 现金替代比例 (% ) n i 1 第 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 该证券参考价格 100% 申购基金份额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 IOPV)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目前为最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 必须现金替代 1 适用情形 :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 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2 替代金额 :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定替代金额 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计开盘价 4. 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参考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 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其计算公式为 : T 日预估现金部分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 赎回清单中 34

42 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 其中,T 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 另外,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 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5. 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 其计算公式为 : T 日现金差额 =T 日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 + 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申购 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 T 日投资人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人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 在投资人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 赎回清单的格式 T 日申购 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 基本信息最新公告日期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年 9 月 27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 单位 : 元 )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 单位 : 元 ) 基金份额净值 ( 单位 : 元 ) 年 9 月 28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 ( 单位 : 元 )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5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35

43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 单位 : 份 ) 400,000 申购 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赎回 成份股信息内容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票数量 替代标志 溢价比例 武钢股份 3000 允许 10% 上海机场 700 允许 10% 华能国际 2300 允许 10% 南方航空 2600 允许 10% 海信电器 600 允许 10% 中船股份 200 允许 10% 同仁堂 500 允许 10% 特变电工 2000 允许 10% 同方股份 1200 允许 10% 亚盛集团 1000 允许 10% 国金证券 300 允许 10% 东方航空 1700 允许 10% 中国卫星 300 允许 10% 兰花科创 500 允许 10% 铁龙物流 700 允许 10% 重庆啤酒 200 允许 10% 金发科技 1400 允许 10% 中国船舶 400 允许 10% 航天机电 400 允许 10% 中体产业 500 允许 10% 巨化股份 400 允许 10% 福田汽车 1000 允许 10% 太原重工 1300 允许 10% 雅戈尔 1000 允许 10% 复星医药 800 允许 10% 新湖中宝 1400 允许 10% 浙江医药 200 允许 10% 南山铝业 900 允许 10% 海南航空 900 允许 10% 云南城投 400 允许 10% 冠农股份 100 允许 10% 中恒集团 600 允许 10% 广晟有色 100 允许 10% 北京城建 300 允许 10% 替代金额 ( 单位 : 元 ) 36

44 航天信息 400 允许 10% 恒瑞医药 500 允许 10% 烟台万华 800 允许 10% 洪都航空 300 允许 10% 华发股份 500 允许 10% 宏达股份 600 允许 10% 华夏幸福 300 允许 10% 浙江龙盛 800 允许 10% 宁波韵升 300 允许 10% 西南证券 900 允许 10% 中文传媒 100 允许 10% 首开股份 600 允许 10% 金地集团 3300 允许 10% 盘江股份 400 允许 10% 国电南瑞 700 允许 10% 小商品城 1000 允许 10% 江淮汽车 700 允许 10% 驰宏锌锗 500 允许 10% 烽火通信 200 允许 10% 华丽家族 500 允许 10% 方大炭素 500 允许 10% 康美药业 1100 允许 10% 天士力 200 允许 10% 厦门钨业 200 允许 10% 天威保变 500 允许 10% 海油工程 1400 允许 10% 北大荒 500 允许 10% 青岛啤酒 300 允许 10% 鼎立股份 200 允许 10% 三爱富 200 允许 10% 万业企业 300 允许 10% 申能股份 2100 允许 10% 爱建股份 600 允许 10% 城投控股 1100 允许 10% 豫园商城 900 允许 10% 信达地产 300 允许 10% 陆家嘴 300 允许 10% 哈药股份 700 允许 10% 川投能源 700 允许 10% 中华企业 800 允许 10% 青岛海尔 1200 允许 10% 37

45 三安光电 500 允许 10% 苏州高新 500 允许 10% 辽宁成大 1000 允许 10% 华域汽车 800 允许 10% 大连控股 800 允许 10% 正和股份 500 允许 10% 综艺股份 500 允许 10% 西藏城投 200 允许 10% 国电电力 5700 允许 10% 鹏博士 1000 允许 10% 山西汾酒 200 允许 10% 东方集团 1000 允许 10% 安信信托 200 允许 10% 世茂股份 300 允许 10% 四川长虹 2700 允许 10% 内蒙华电 600 允许 10% 梅花集团 600 允许 10% 东方电气 500 允许 10% 航空动力 400 允许 10% 张江高科 600 允许 10% 中材国际 300 允许 10% 恒源煤电 400 允许 10% 招商证券 1700 允许 10% 大同煤业 500 允许 10% 晋亿实业 300 允许 10% 南京银行 1500 允许 10% 太平洋 500 允许 10% 昊华能源 400 允许 10% 中国一重 1900 允许 10% 中国国航 1900 允许 10% 中国化学 1500 允许 10% 重庆水务 700 允许 10% 西部矿业 1400 允许 10% 中国西电 1300 允许 10% 中国铁建 2300 允许 10% 桐昆股份 200 允许 10% 骆驼股份 100 允许 10% 新华保险 100 允许 10% 兴业证券 1100 允许 10% 中国中铁 3800 允许 10% 东吴证券 400 允许 10% 38

46 上海医药 700 允许 10% 中国中冶 3600 允许 10% 长城汽车 300 允许 10% 平煤股份 900 允许 10% 华泰证券 1200 允许 10% 郑煤机 600 允许 10% 光大证券 1000 允许 10% 中海油服 400 允许 10% 中国远洋 1700 允许 10% 凤凰传媒 600 允许 10% 建设银行 7100 允许 10% 中国银行 5000 允许 10% 金隅股份 700 允许 10% 中信银行 2000 允许 10% ( 八 ) 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申请 : 1. 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 赎回 ;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 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赎回 ;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 赎回清单 ; 6. 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 在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39

47 ( 九 )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0

48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 一级市场新发股票 债券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三 ) 投资理念 通过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 争取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给投资者带来与 上证中盘指数涨跌幅相近的回报, 提供一种管理透明 低成本 分散程度高的投资工具 ( 四 )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 即按照上证中盘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但是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 成份股发生变更 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发生变化 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配股及增发 股票长期停牌 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发生,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同步调整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 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 以内 41

49 ( 五 ) 投资决策程序 1. 投资决策依据 (1)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2) 上证中盘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 投资决策流程 (1) 基金经理依据指数编制单位公布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 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 (2)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以降低跟踪误差, 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a.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 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b.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 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c. 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 增发 配股 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 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d. 法律法规限制 基金参与新股申购 股票长期停牌 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 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 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 ; (4) 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中盘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中盘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上证中盘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中盘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必要手续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42

50 ( 七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 八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对于因上述第 5 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基金管理人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 九 ) 投资限制 40%;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3

51 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3. 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 十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十一 )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十二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 未经审计 )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已于 2012 年 11 月 1 日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 2012 年 7 月 1 日至 2012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 ( 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983,624, 其中 : 股票 983,624, 固定收益投资

52 其中 : 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衍生品投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 :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 4,915, 其他各项资产 415, 合计 988,956, 注 : 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而 2 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A 农 林 牧 渔业 11,139, B 采掘业 89,305, C 制造业 360,843, C0 食品 饮料 28,881, C1 纺织 服装 皮毛 10,575, C2 木材 家具 - - C3 造纸 印刷 - - C4 塑料 石油 化学 塑胶 35,094, C5 电子 31,632, C6 金属 非金属 39,561, C7 机械 设备 仪表 117,114,

53 C8 医药 生物制品 97,984,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 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供应业 62,812, E 建筑业 35,766, F 交通运输 仓储业 54,847, G 信息技术业 49,592,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5,980, I 金融 保险业 169,022, J 房地产业 73,711, K 社会服务业 14,76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7,866, M 综合类 27,975, 合计 983,62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 ( 股 ) 公允价值 ( 元 )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建设银行 8,313,189 33,086, 康美药业 1,333,288 21,092, 招商证券 2,019,254 20,838, 金地集团 3,874,660 19,489, 辽宁成大 1,182,505 17,855, 华能国际 2,729,312 17,276, 恒瑞医药 536,113 16,249, 国电电力 6,670,100 16,008, 青岛海尔 1,396,162 15,818,

54 中国银行 5,840,468 15,769,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保证金 333,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81, 应收利息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47

55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0 年 3 月 29 日,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 的投 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基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基率标准差准收益率标率 (1) 准收益率 (3) (2) 准差 (4) (1)-(3) (2)-(4) 基金合同生效 至 2010 年 12 月 8.69% 1.60% 2.48% 1.81% 6.21% -0.21%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 1.41% % 1.43% 0.08% -0.0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 1.44% 4.97% 1.45% 0.44% -0.01% 月 30 日 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 % 1.49% % 1.57% 4.89% -0.08% 48

56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9

57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 四 )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 ; 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 50

58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1

59 ( 六 )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 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 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受损方 ) 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52

60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3

61 ( 七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八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4

62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 3.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 以上, 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 4. 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 4 次, 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 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二 ) 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 在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 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 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100%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 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 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 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第 4 位舍去 55

63 ( 三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评价日份额可分配收益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份额分配金额 分配方式等内容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6

64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 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57

65 H=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费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 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 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 H=E 0.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指数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 包括成立当季 ) 人民币 5 万元 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费的权利,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上述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0 项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基金费用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非基金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至少一 58

66 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二 )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 赎回费用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十条第 ( 六 ) 款的规定, 交纳一定的申购 赎回佣金 本基金申购 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费用计算公式为 : 申购 / 赎回佣金 = 申购 / 赎回份额 佣金比率本基金申购 赎回佣金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投资人申购 赎回确认时收取, 用于市场推广费用 销售服务费用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 ( 三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59

67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 5. 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0

68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1.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61

69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1)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2)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 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建仓期结束后,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至少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5. 基金开始申购 赎回公告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6.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62

70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8. 申购 赎回清单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 9.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报备采用电子文本方式 10. 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63

71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 (2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澄清公告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64

72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5

73 十八 风险揭示 ( 一 )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 二 )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 生风险 ( 三 ) 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 1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 ETF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 2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 ETF 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 3 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 ETF 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 4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 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 5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 6 在 ETF 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 66

74 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 ETF 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ETF 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 7 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 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 8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 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 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 四 ) 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必要手续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 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 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 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 五 ) 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 六 )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 前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 七 ) 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 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 因此, 投资者在进 67

75 行申购时, 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 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 股, 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 八 ) 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在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如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出现赎回失败的情形 另外,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 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 九 ) 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 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 由于市场变化 部分成份股 流动性差等因素, 导致投资者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 存在变现风 险 ( 十 )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法, 实时计算并发布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IOPV), 供投资者交易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 十一 ) 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 存在以下风险 : 1 受多种因素影响,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 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 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 赎回 2 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 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 对投资者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 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 68

76 3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损 ( 十二 ) 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 管理经验等因素 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此外,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风险, 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交易错误等 ( 十三 ) 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 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代销机构等 ( 十四 ) 不可抗力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和代销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 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69

7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按照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合同 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 上述对 基金合同 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 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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