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热爱生活, 强健体魄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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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总则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 志存高远, 坚定信念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面向世界, 了解国情,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努力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 热爱祖国, 服务人民 弘扬民族精神, 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 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 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 正确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增强社会责任感, 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 勤奋学习, 自强不息 追求真理, 崇尚科学 ; 刻苦钻研, 严谨求实 ; 积极实践, 勇于创新 ; 珍惜时间, 学业有成 四 遵纪守法, 弘扬正气 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 遵守校纪校规 ; 正确行使权利, 依法履行义务 ; 敬廉崇洁, 公道正派 ;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 诚实守信, 严于律己 履约践诺, 知行统一 ; 遵从学术规范, 恪守学术道德, 不作弊, 不剽窃 ; 自尊自爱, 自省自律 ; 文明使用互联网 ; 自觉抵制黄 赌 毒等不良诱惑 六 明礼修身, 团结友爱 弘扬传统美德, 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 ; 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 热心公益 ; 尊敬师 1

2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长, 友爱同学, 团结合作 ; 仪表整洁, 待人礼貌 ; 豁达宽容, 积极向上 七 勤俭节约, 艰苦奋斗 热爱劳动, 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 生活俭朴, 杜绝浪费 ; 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 热爱生活, 强健体魄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提高身体素质, 保持心理健康 ; 磨砺意志, 不怕挫折, 提高适应能力 ; 增强安全意识, 防止意外事故 ; 关爱自然, 爱护环境, 珍惜资源 2

3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规范学生的管理,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投入到学习与社会实践中 ; 应当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 ; 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校纪校规, 注重思想修养, 陶冶情操, 并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 ; 应当勤奋学习,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成为适应 21 世纪社会 经济和科技发展需要的 既有宽厚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 又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的高素质 复合型人才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知识 能力 素质协调统一, 具有宽厚 复合 开放 创新特征的高水平 高素质 国际化人才 ; 为此学校要不断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 从严治校, 优化办学环境, 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健全管理制度与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 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3

4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管理 其中加以适用说明的条款仅适用于所列学院的学生 密西根学院 医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及来华留学生除以相应的补充规定做出的条款外, 其余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是 饮水思源, 爱国荣校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维护学校名誉 ; ( 四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五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六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4

5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德和行为习惯 ; ( 七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 学历与学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学校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 乡镇证明, 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 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 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 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新生体检查明患有疾病,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明确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通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 由本人申请, 经教务处批准, 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医疗费用按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处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康复证明 ( 病毒性肝炎患者需提交恢复入学资格前连续三个月的正常肝功能检验报告 ; 肺结核患者需提交痰菌阴性的检验报告 ) 申请入学, 同时凭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通知来校医院复查或审核 复查或审核合格者,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5

6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前一天为缴费注册日, 春季学期开学前一天为注册日 学生须在缴费注册日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 未缴费学生不能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凭学生处出具的暂缓缴费证明办理报到手续, 已缴费学生持学生证 校园卡和缴费凭证根据通知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 须向学院出具请假证明, 办理请假手续, 否则按旷课处理, 逾期两周不能报到或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交纳学费 住宿费及其它应该缴纳的费用, 无故不按时缴纳费用的学生, 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直至取消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但学生获得资助后必须尽快缴纳学费和其他应缴纳的费用 第二节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 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 实验教学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 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 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 保持安静, 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五条学生上课 实验 实习 军训 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 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时, 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 作旷课论 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 教学实践环节按每天六学时计, 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 每天按四学时计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纪律 6

7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因病请假须附医院或有关证明 请假在三天以内 ( 含三天 ) 的由班主任 班级辅导员或指导教师审批 ( 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 并报院 ( 系 ) 办公室备案 ; 三天以上 一个月以内由院 ( 系 )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 ( 副主任 ) 审批 ; 一个月以上的由院 ( 系 )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 ( 主任 ) 签署意见, 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恪守诚实守信, 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 社会责任感 使命感, 相互间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八条为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 合理安排学习进程, 在读学生每学期应按照本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完成一定学分的课程 ( 包括必修课 选修课 见习 实习 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 ) 部分学院的学生, 还必须满足所在学院修读课程的特殊要求 如 : 医学院学生每学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要求选课 密西根学院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培养计划要求修读不少于 12 个学分的课程 第十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 包括理论课 实验 见习 实习 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 ) 考核成绩与所得学分均记入成绩大表, 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生无故旷课或缺课的时数超过 ( 含达到 ) 一门课程 ( 不包括见习 实习 ) 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 或缺交作业达课程作业量的三分之一, 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该课程必须重修 学生一学期中缺做实验 实习时数达五分之一或实验实习 7

8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考核不及格, 该实验 实习必须重修 医学院学生修读的含实验部分的课程, 如果实验考核不合格者,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理论考试 第二十条凡缺考 考试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同时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第制 (A B C D;P F) 记分 ( 详见 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成某门课程, 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对分几个学期修读而每个学期分别考核的课程, 则分别计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考查课程在期末考试前结束, 考核成绩采用合格 / 不合格 (P/F) 记分 考查课程由平时作业 实验报告 课程总结 测验等方式给出成绩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该课程学分和成绩根据学校规定予以转换和认定 医学院学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获得的学分仅可转换为基础阶段教学计划中最多不超过 5 学分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以学生课内学习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 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 由学校安排保健活动, 认真参加锻炼后, 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学生在校期间, 必须每年参加一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 以下简称 标准 ) 的测试 学生 标准 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 方可参加三好学生, 奖学金评选 ; 学生毕业当年, 标准 测试的成绩达不到 50 分者按肄业处理 ( 因病或 8

9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残疾学生, 凭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可准予毕业 ) 第二十四条 ( 本条目仅适用于医学院学生 ) 选修课程以百分制记载, 课程目录前加 * 以区别于必修课 选修课程不计入积点计算 临床医学专业选修课 24 学分, 其中包括军事训练 2 学分, 社会实践 2 学分, 同时须在基础阶段完成 10 学分, 临床专业选修课程或选修实习 科研训练 10 学分 非临床医学专业选修课 20 学分, 其中包括军事训练 2 学分, 社会实践 2 学分, 相关选修课程 16 学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所修课程的成绩有疑义, 可根据 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申请查询 第四节免修 缓考 重修与免听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根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参加选课, 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 同时必须参加选定课程的教学活动 医学院学生必修课原则上以班级为单位选课 重修 补选课程必须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平均积点在 3.0 以上 ( 含 3.0) 的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 经本人申请, 院 ( 系 ) 审核, 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或本学期该课程等同课程的期终考试, 考试成绩在 80 分或 B+ 以上 ( 含 80 分或 B+), 可准予免修, 成绩以 P 计入成绩大表 未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不计入成绩大表中 英语 两课 体育 军训 临床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 ( 实验 课程设计等 ) 等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医学院学生教 9

10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学 外语等普通基础课和一些医学基础课的理论部分, 须经学院教务处批准考核可予免修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必须填写缓考申请表和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证明, 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到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办理缓考, 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 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 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考试后不予补办手续 擅自缺考的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九条缓考 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重修 ; 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或重修该课程 重修课程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缴费手续 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成绩记录表中均做记载, 归入学籍档案的成绩大表也同时记录课程所有的修读成绩 学生须重修的课程, 如符合报名条件, 也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免修考试一次 考试及格, 可视该课程考核合格, 成绩以 P 计入成绩大表, 不列入积点计算 ( 医学院学生以 60 分计入成绩大表, 积点按 1.0 计算 ), 未通过及缺考成绩以 F 计入成绩大表, 列入积点计算 如考试不及格或报名后放弃考试, 该学期不得参加课程重修, 必须在以后学期择期重修 密西根学院学生可以根据学院安排参加免修考试及课程重修 第三十条 ( 本条目不适用于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 以下情况可申请课程免听 : ( 一 ) 学业优良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 如果平均积点不低于 3.0, 经本人申请, 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同意, 所在院 ( 系 ) 10

11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可采用自修方式免听部分课程 ; ( 二 ) 如学生选修或重修课程的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 在开学两周内经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 可免听其中一门课程的冲突部分或全部, 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 ; ( 三 ) 重修课程免听须按标准缴纳重修费 对于考核成绩在 41 分以下的课程或该学期受到退学警告的学生, 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如申请的免听课程包含实践教学内容, 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 不能申请免听 ; 两课 体育 军训及实践教学环节 ( 实验 课程设计等 ) 等课程一律不能申请免听 ( 四 ) 重修已通过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 医学院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三十一条 ( 本条目仅适用于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 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 学生须完成先修课程后, 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 或者由后续课程教师在考察学生知识能力后, 特别批准其越过先修课直接修读后续课程 第五节转院系 ( 专业 ) 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 按志愿录取的学生, 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申请转学 : ( 一 ) 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适宜在本校原院系 ( 专业 ) 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别的院系 ( 专业 ) 学习者 ; ( 二 ) 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 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 11

12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转学 : ( 一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 二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三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 按志愿录取的学生, 一般应在被录取的院系 ( 专业 ) 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 可申请转院系 ( 专业 ): ( 一 ) 学生确有专长 ( 须提供报刊文章 学术科研成果 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 本人提出申请, 由所在院 ( 系 ) 推荐, 经转入院 ( 系 ) 组织专家考核, 证实其申请转入院系 ( 专业 ) 确能发挥其专长者 ; ( 二 ) 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 由申请转入学院组织专家考核并经教务处审核通过而被录取者 ; ( 三 ) 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院系 ( 专业 ) 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院系 ( 专业 ) 学习者 ; ( 四 )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必要时学校经研究决定, 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院系 ( 专业 )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转院系 ( 专业 ): ( 一 ) 新生入学未满一年或本科三年级以上 ( 含三年级 ) 者 ; ( 二 ) 国家或学校 ( 学院 ) 在招生时已对其专业有明确限制者, 包含但不限于国防生 定向生 委培生, 学校审批通过的特殊项目学生除外 ; 12

13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 三 ) 已有转专业转学经历者 ; ( 四 )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六条转院系 ( 专业 ) 或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两周内办理 学生转院系 ( 专业 ) 后其培养计划及考核标准按转入院系 ( 专业 ) 执行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院系 ( 专业 ) 或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院 ( 系 ) 提出书面申请, 按下列办法办理 : ( 一 ) 符合学校自主选择专业的有关要求, 按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实施办法 执行 ( 二 ) 其他类别校内转院系 ( 专业 ) 学生, 原则上学生高考成绩不得低于转入专业的高考录取分数线 ; 同时学生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同意, 并向拟转入学院推荐, 在转入学院 ( 专业 ) 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 经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 报学校教务处和主管校长审批 ( 三 ) 因医院教育特殊性, 医学院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 ( 四 ) 申请转入其他学校者, 除经两校同意外, 还须由学校所在地 (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市转学者须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院系 ( 专业 ) 或转学应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 并按照转入院系 ( 专业 ) 要求加修或补修相关课程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经学 13

14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校批准, 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只能在正常教学周内申请, 考试周和夏季学期不授理休学申请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 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年 ), 学生休学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须办理休学 : ( 一 ) 因伤 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的时间段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 含 ) 者 ; ( 二 ) 根据考勤, 一学期请假 ( 包括病 事假 ) 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 ( 含 ) 以上者 ( 三 ) 学期报到注册后无正当事由不选修课程的 ; ( 四 ) 自费出国 ( 境 ) 留学学习的学生须按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自费出国 ( 境 ) 学习的管理规定 办理相关手续 ; ( 五 ) 应征入伍者 第 l 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休学 : ( 一 ) 因家庭特殊困难 创业等原因需中途停学, 经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办理休学手续, 保留学籍一至二年 ( 二 ) 其他特殊情况, 由院系教务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会审后报所在院系教学院长批准, 最后报教务处审批准否休学及休学期限 因本条中所列情况申请休学只能办理一次, 且只在正常教学周内办理, 考试周和夏季学期不授理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视为自动退学, 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及生活补贴 ( 二 )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享受上海市大学生医疗保障, 休学期间的就诊, 本市学生应在学校定点 14

15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 非本市学生应在当地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 就诊费用凭医院正式单据及就诊病历复学后到学校校医院审核报销 本市学生报销截至时间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 三 ) 学生休学回家, 往返路费自理 ( 四 )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 五 ) 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 不得在校上课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该学年所交学费 住宿费经休学学生申请, 教务处等部门核准后, 参照以下标准予以退还 : 第 1 学期第 4 周 ( 含第 4 周 ) 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 退还 9/10 学费 第 5 周至第 8 周 ( 含第 8 周 ) 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 退还 4/5 学费 第 9 周至第 12 周 ( 含第 12 周 ) 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 退还 7/10 学费 第 13 周至第 16 周 ( 含第 16 周 ) 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 退还 3/5 学费 第 16 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 退还 1/2 学费 第 2 学期第 4 周 ( 含第 4 周 ) 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 退还 2/5 学费 第 5 周至第 8 周 ( 含第 8 周 ) 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 退还 3/10 学费 第 9 周至第 12 周 ( 含第 12 周 ) 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 退还 1/5 学费 第 13 周至第 16 周 ( 含第 16 周 ) 之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 退还 1/10 学费 第 16 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休学手续者, 不再退还学费 密西根学院学生休学退学费标准参考其学院规定 休学学生住宿费按照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伤 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 ( 病毒性肝炎患者需提交复学前连续三个月的正常肝功能检验报告 ; 肺结核患 15

16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者需提交痰菌阴性的检验报告 ), 并经学校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二 )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 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校医院复学通知单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备案, 办理复学手续 ( 三 ) 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者, 自休学起一年内的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复学手续 ( 四 )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 五 ) 因其他原因办理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 应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通过学院教务办公室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 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 办理复学手续 ( 六 ) 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如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者取消复学资格 ( 七 ) 休学期间, 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 ( 八 ) 休学到期二周内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取消其复学资格 ( 九 ) 春季学期复学缴纳学费总额的一半, 秋季学期复学缴纳学费总额 第四十五条休学但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已申请复学尚未批准者, 不得自行回校上课 第七节退学警告 退学 第四十六条 ( 本条目不适合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 学校对于平均积点低于或等于 1.7 的学生, 给予退学警告 平均积点 (GPA) 为学生上一学期所有修读的课程 ( 春夏学期修 16

17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读的课程统在一起, 含不及格课程 重修课程 ) 学积点总和除以学分总和 第四十七条 ( 本条目仅适用于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 ) 密西根学院学生的学期平均积点和累积平均积点应等于或大于 2.0 学期平均积点或累积平均积点不足 2.0 的称为积点缺失 学院对学期或累积积点缺失数在 0~10 范围内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 积点缺失的计算方法 : 积点缺失数 = 获得学分总和 2.0- 各科学分和积点乘积的加和 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不得自行选课, 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 学校对连续三次受到学业警告的学生或一个学期或累积积点缺失达到 10 或 10 以上的学生给予退学警告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一 ) 已受到一次退学警告, 第二次又达到退学警告标准者 ; 或者是获得两次 劝退 的密西根学院学生 ; ( 二 ) 休学期满未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复学手续, 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或休学时间已满两学年, 再次遇到须休学情况者 ; ( 三 ) 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 四 )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 六 ) 已经签订国防生协议的学生解除协议者 ; ( 七 ) 在学校最长修读期限内, 未完成学业又未达到结业要求者 ; 17

18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 八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学生退学必须填写 上海交通大学退学审批表 连同有关证明材料, 由所在院 ( 系 ) 领导签署意见, 经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查后, 报主管校长审批, 最后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和各种原因中途离校的学生, 其户口 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 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而生活不能自理, 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办理退学手续 ( 三 )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 四 ) 经退学学生申请, 学生所缴该学年学费可以按照以下标准退还 : 第 1 学期第 4 周 ( 含第 4 周 ) 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 退还 9/10 学费 第 5 周至第 8 周 ( 含第 8 周 ) 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 退还 4/5 学费 第 9 周至第 12 周 ( 含第 12 周 ) 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 退还 7/10 学费 第 13 周至第 16 周 ( 含第 16 周 ) 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 退还 3/5 学费 第 16 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 退还 1/2 学费 第 2 学期第 4 周 ( 含第 4 周 ) 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 退还 2/5 学费 第 5 周至第 8 周 ( 含第 8 周 ) 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 退还 3/10 学费 第 9 周至第 12 周 ( 含第 12 周 ) 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 退还 1/5 学费 第 13 周至第 16 周 ( 含第 16 周 ) 之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 退还 1/10 学费 第 16 周至学期结束前办理完退学手续者, 不再退还学费 密西根学院学生退学费标准参考其学院规定 18

19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退学学生住宿费按照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 五 ) 退学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或退学决定书下发之日起 15 天内办妥一切离校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者, 可以由本人申请, 经学院和学校批准, 适当延长至 30 天 无法送达或拒绝办理退学手续者, 学校采用公告方式告知 ( 六 ) 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 作自动退学处理, 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今后也不开具任何修业证明 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组负责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随同学生档案一并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并由保卫处会同其所在院系令其限期离校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手册中有关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节毕业 学位与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制与毕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即最长学制 ( 含休学 ) 一般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二年 规定学制参照 高等教育法 及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长学制自学生入校之日起计算 学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后, 应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申请进行毕业设计 ( 论文 ), 由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查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资格者, 由本人申请, 经学院 教务处审批, 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可提前毕业 除临床医学 ( 各年制 ) 口腔医学 护理专业外, 具有学籍的学生,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读完成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 获得该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后,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 密西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同时获得交大与密西根大学联合颁发 19

20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的学习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位学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规定的, 可授予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对于具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学生, 毕业一年后 ( 最长学制期限内 ) 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 ( 一 ) 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受到记过 ( 含 ) 以上处分者 ; ( 二 ) 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受到两次 ( 含 ) 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 第五十四条结业与肄业结业 : 学生在最长学制内修读了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 但个别课程 ( 含理论课 实验 见习 实习 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 ) 不及格, 未达到该专业本科毕业要求的总学分, 根据下列情况做结业处理 : ( 一 ) 规定学制结束前或延长学制期间仍有部分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可申请结业 ( 二 ) 毕业设计 ( 论文 ) 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 三 ) 最长学制结束仍有部分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做维持结业处理 ( 四 ) 根据学校临床医学 ( 各年制 ) 口腔医学 护理专业综合考试规定应当给予结业的 肄业 : 因各种原因, 学生未能完成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而退学或在最长学制内仍有部分所在专业本科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尚未修读, 做肄业处理, 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规定学制结束前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情况申请 20

21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延长学制, 延长学制以学期为单位 ( 医学院学生延长学制以学年为单位 ), 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结业学生不得申请延长学制 规定学制结束前未办理延长学制手续的学生, 学校根据其课程修读情况做毕业 结业 肄业处理 延长学制在每学期开学 4 周内办理, 逾期不再受理 ( 医学院学生延长学制需在学年第一学期 2 月 1 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 第五十六条对于结业学生考核未通过的课程, 允许其在最长学制结束前申请返校重修 ( 可以按照 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申请免听 ) 重修考核及格后, 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并授予学士学位 逾期仍未通过或自动放弃者以后不得再申请参加重修, 维持结业 结业学生在重修课程期间发生考试作弊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 按规定, 在校生将受到纪律处分 ) 时, 将终止其学业, 学生维持结业 学生须在重修选课时即提交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换领申请, 教务处每年分 2 月和 9 月两次受理结业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换发申请, 换领后的毕业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学生毕业时须做全面鉴定, 其内容应包括政治思想 道德品质以及学习 劳动实践 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 21

22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在校园内讲普通话, 用规范字 学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指导各社团的工作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四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22

23 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 锻炼身体 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可以分别授予 三好学生 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以精神为主的办法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 : 口头表扬 通报表扬 发给奖状 证书 奖章 奖品或奖学金等 密西根学院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不少于 12 学分, 平均积点在 3.5 或更高者可获得 院长奖 具体评选办法由密西根学院制定 第六十九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规定提出奖学金的申请和参加评选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年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中规定的不得参加评优的学生, 不得参加当前学年奖学金评选 学生在享受奖励期间如受到处分或受到退学警告, 终止享受该奖学金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必须体现 公平 公正 公开 的原则, 评选规则 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实行公示, 学生有权就有关问题向学校 学院 ( 系 ) 提出异议, 并得到答复 第七十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照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 执行 第七十二条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23

24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第七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四条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校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七十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 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于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学校予以复查, 并将申诉处理决定告知申诉人 申诉具体办法按照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执行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并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条本规定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教务处负责解释 24

25 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教学管理 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除医学院 密西根学院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本 科生, 以上学院及继续教育学院可参照执行 一 课程修读 ( 一 ) 培养计划和执行计划培养计划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要求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 学生根据修读专业的培养计划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 安排学习进度 ; 学校依据培养计划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评定, 判断其是否达到毕业和授予学位的要求 培养计划应包括学生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所应获得的总学分要求, 应修读的课程模块要求等 执行计划是根据培养计划制定的分学期课程修读计划, 是培养计划的具体实施方案, 学校一般会以推荐课表方式给出指导性执行计划 学生参照执行计划进行选课并根据培养计划要求检查自己对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 ( 二 ) 选课原则学分制的推行在教学中引进了竞争机制, 进一步促进了教师教学质量 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教学手段的更新, 增强了学生 25

26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在教学中的参与性和学习自觉性 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课程 教师和时间 学校对 统一大纲 统一要求 的课程实行 统一考试 统一阅卷 学校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和修业年限的要求编制推荐课表, 提供学生作为选课参考 学生可在此基础上根据自己学习能力和学校开课情况合理安排学习进度 选课前应详细了解本专业的培养计划 课程前后衔接 内容难易程度等, 避免盲目选课造成的上课时间冲突 课程结构混乱 错选漏选等问题 为合理利用教学资源, 保证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学校规定学生在读期间春 秋季学期所选课程 ( 不包括寒 暑假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 ) 一般不得少于 15 学分 ( 三 ) 选课方式学校实行网上选课方式 通常情况下, 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 根据修读专业的培养计划 学习能力 兴趣爱好等通过登录教务处选课系统选择修读的课程, 制定自己的课表 ( 四 ) 免修 缓考 重修 重修免修考 免听和退课免修 : 平均积点在 3.0 以上的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途径已掌握了某门课程, 经本人申请, 院 ( 系 ) 审核, 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免修考试或本学期该课程等同课程的期终考试, 考试成绩在 80 分或 B+ 以上 ( 含 80 分或 B+), 可准予免修, 成绩以 P 计入成绩大表 未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不计入成绩大表中 英语 两课 体育 军训 实验及实践教学环节 课程设计等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缓考 : 学生考试期间因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 必须填写缓考申请表并出具医院相关证明, 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 到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 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办理 26

27 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缓考, 如有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和教务处分管处长审批 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 本人因病不能办理者, 可由班长或家长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考试后不再受理 擅自缺考的课程按零分计 重修 : 缓考 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重修 ; 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选修培养计划同一模块中的其他课程或重修该课程 重修课程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缴费手续 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在成绩记录表中均做记载, 归入学籍档案的成绩大表也同时记录课程所有的修读成绩 重修免修考 : 重修免修考试通常于每学年秋季 春季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根据前一长学期课程学生考核成绩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后组织, 夏季学期不组织重修免修考试 学生第一次修读不及格的课程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免修考试一次 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参加重修免修考试, 学生必须参加课程重修 : 1 前一长学期不及格但不为前一长学期本专业计划内的课程 ; 2 各学期开设的通选课 任选课 不安排重修免修考试的课程及学校规定必须重修的课程 ; 3 擅自缺考或者在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课程, 期末考试成绩为 0 分的课程 ; 4 重修仍不及格的课程, 包括由于培养计划变更修读的用于可申请重修替代的课程 ; 5 从未修读课程( 即没有选课及成绩记录的课程 ); 6 夏季学期不及格的课程 参加重修免修考试的课程通过的成绩记录登记 60, 成绩单中显示 P, 视为课程通过, 但不列入各类积点与积分计算 ; 27

28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不通过及缺考的成绩记录登记 0, 成绩单中显示 F, 列入各类积点与积分计算 缓考课程考试安排与重修免修考合并进行, 前一长学期缓考申请成功的学生必须参加下一长学期开学初的重修免修考, 成绩以相同方式登记 重修免修考试成绩登记在学生参加考试的学期, 不覆盖原修读学期的不及格成绩及缓考标记 放弃报名重修免修考试者, 其报名资格不顺延至以后学期 成功报名重修免修考试的课程, 无论参加考试与否 考试通过与否, 该学期均不得重修, 必须在以后学期择期重修 免听 : 在某课程修读通过后 再次选修该课程时, 不得与其他课程存在时间冲突, 即不能申请免修 ; 在第三轮选课中, 重修 课程 ( 修读未通过的课程 ) 可与其他课程存在最多 6 个课时的时间冲突, 但须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并或批准后, 可免听 重修 课程的冲突部分, 但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 并参加该课程期中与期末考试 对于成绩在 41 分 ( 含本数 ) 以下的课程或该学期受到退学警告的学生重修不得申请免听 ; 如申请的免听课程包含实验与实践教学内容, 则该部分内容必须修读, 不能申请免听 ; 两课 体育 军训 实验及教学实践环节 课程设计等课程一律不能申请免听 重修已通过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 医学院开设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学生必须到所在院 ( 系 ) 办理相关手续, 自行免听课程按旷课处理 手续办理 : 免修 缓考 免听的申请表格到教务处领取或网上下载, 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办理相应手续 免修 : 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每学期第 周受理免修申请, 每学期开学后第 1 2 周组织全校免修考试, 第 3 周公 28

29 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布成绩 缓考 : 学生在考试前到所在院 ( 系 ) 教务办填写缓考申请表, 并附医院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由所在院 ( 系 ) 同意后, 由学院将书面材料交至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备案或审批 ( 特殊情况 ) 重修 :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网上选课, 并自行核实所选课程是否认定为重修课程 选课结果在选课系统关闭后生效 重修免修考 : 符合条件的学生于学期初第 1 周至教学信息服务网查看相关通知, 并按通知要求对该学期参加重修免修考试的课程进行报名确认 第 3-4 周组织重修免修考试 免听 : 学生在课程开课 2 周内到所在院 ( 系 ) 办理免听手续 学生到所在院 ( 系 ) 填写免听申请表, 经任课教师同意后, 交所在院 ( 系 ) 教务办公室审批备案 ( 五 ) 退课与补选学生如因错选 漏选课程需要更改原来的课程安排, 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退课 补选手续, 办理方式为 : (1) 在选课系统开放网上退课 选课阶段, 学生根据网上公布的开课情况 教室容量等进行退课 选课 ; 若某一课程容量已满, 选择未满的相同课程或改期修读 (2) 在第三轮选课系统关闭期间, 学生所有所选的课程即刻生效 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课程, 学生必须在课程开课 2 周内到教务处申请办理退课 选课手续 课程开课超过 2 周不可补选或退课 (3)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生必须按照课表上课, 如因自行修改上课时间 地点和更换教师造成考核成绩无法录入, 则成绩按零分计 29

30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二 学分与成绩 ( 一 ) 记分方式所有课程包括教学实践环节都必须进行考核, 考试课程的记分方式为百分制或等第制, 考查课程的记分方式为合格 / 不合格 (Pass/Failure) 两级制 各类记分方式及积点见下表 : U N 为非正式成绩, 仅作为成绩单中成绩记录状态的标记, 课程考核成绩录入后 U N 应被修改为相应成绩 交大密西根学院记分方式及积点计算中, 积点最高为 4.0, 即 A+ A 对应积点为 4.0 ( 二 ) 学积分与平均积点学校采用学积分 平均积点 (GPA) 评定学生学习质量, 作为学生自主选择专业 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评定奖学金 推荐直升及授予学位的基本依据, 具体分类及计算方法如下 : 30

31 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总学积分为自学生第一学期至当前学期所有修读课程 ( 含不及格课程 ) 成绩乘以相应学分后求和除以总学分总和 ; 平均积点为自学生第一学期至当前学期所有修读课程 ( 含不及格课程 ) 学积点总和除以学分总和 ; 考查课程不计入学积分 平均积点, 但计入总学分 总学分达不到培养计划要求者不能毕业 学积分 平均积点从入学开始每学期计算一次 核心课程为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修读的课程 学生自主选择专业 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评定奖学金 推荐直升等一般以核心课程学积分为依据, 其中重修课程以最后一次成绩计入 ( 三 ) 成绩查询学生个人登陆 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信息服务网 查询课程成绩, 如果对网上显示成绩有疑义, 请按照下述流程查询 : 1. 网上查询无课程和成绩记录的, 一般为成绩尚未输入或未提交, 需待任课教师录入或提交后才可查询 2. 网上查询有课程和成绩记录, 但成绩为 0 或空, 或者认 31

32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为网上成绩与本人估计有出入者, 学生可以直接联系任课教师咨询, 或通过开课学院教务办联系任课教师咨询 3. 学生如对于网上输入成绩有疑问, 希望查询教师书面成绩单, 可于下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到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查询 4. 如果学生对成绩有疑义, 希望查询考卷, 可以于下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向所在院系教务办提交申请 ( 逾期概不受理 ), 经所在院系教务办审核同意后交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审核, 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审核同意后交开课院系, 由开课院系于 10 个工作日之内给予查询并将结果反馈至注册与学务中心 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评阅 登分 记分差错, 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学生本人不得查阅原始考卷 ( 四 ) 课外科技创新活动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鼓励学生进行科学研究, 参与创新活动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的科研与实践成果可视情况给予成绩和学分 完成校级 暑期本科生科研见习岗位 校级 本科生研究计划 (PRP) 校级 大学生创新实践计划 教育部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上海市 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 通过验收答辩的, 计 1~6 学分 ; 其他社会实践 社会调查, 可视其内容 时间和成果, 由组织单位评定, 经教务处认可计 0.5~2 学分 三 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校内转学院 ( 专业 ) 学生与外校转入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和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派出的交换生在外校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 都必须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 具体办法依据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执行 其他类别学生的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 32

33 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四 其他本规定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3

34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上海交通大学 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管理办法 为深化教育改革, 培养宽厚型 开放型 创新型人才, 学校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修读 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制度, 允许学业优良的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修读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 成为基础扎实 知识面宽 适应性强的复合型人才 为此, 特制定修读规定 报名方式及录取办法 一 修读规定 1 学校全面开放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增加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开设专业, 保证全校学生均能获得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的机会 同时鼓励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跨专业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学习成绩较差 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有困难的学生不应申请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课程 2 第二学科学士学位一般应跨学科门类修读, 即在我校现有的理学 工学 文学 经济学 法学 农学 医学 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所属的专业之间跨门类修读 ; 考虑到目前我校本科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 针对各院系所属学生特制定可选第二学科对应表 ( 见每年招生通知 ), 供学生填报志愿时参考 3 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课程自第四学期开始, 计划学习期限为 5 个学期 第三学期进行申请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报名与审批工作 学校根据各专业特色 接纳学生能力以及学生需要情 34

35 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管理办法 况确定当年第二学科学士学位开设专业 各专业招生名额 4 获准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的学生, 在每学期规定的选课时间内选第二学科的课程 ( 允许免修的课程也要选课 ), 并根据选课的学分缴纳第二专业学费,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 ( 英语 日语 德语 法语和动画的学费 120 元 / 学分, 其它二专专业学费 100 元 / 学分 ) 5 获准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的学生, 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自行完成缴费 ( 具体缴费方式 时间以每学期网上公布为准 ), 逾期未缴费将视为自愿放弃该学期二专课程修读, 所有该学期二专课程做退课处理, 且不予补缴费用或补选课程 中途不学, 作自动放弃处理, 不退学费 同时, 中途一般不得改变第二学科修读专业 6 修读第二学科学士学位的学生须按修读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课堂教学 实验教学 教学实践等各项教学环节, 参加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考试不及格者 缺考者成绩记录大表 ; 允许申请缓考 ( 要求见本手册缓考相关规定 ), 可参加开学初的重修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课程通过的成绩记录登记 60, 成绩单中登记 P, 视为课程通过 凡考试作弊者, 一律取消第二学科学士学位修读资格,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学科必修课程如与主修专业课程学分 教材 学时要求完全相同, 或主修专业课程超过第二学科同一课程的要求, 同时主修专业课程成绩 80 分 ( 含 80 分 ) 以上,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经所在院系教务办同意, 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 并经任课教师同意后生效 ( 最多可免修两门课程 ) 7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第二学科规定的全部课程 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 在主修专业毕业时, 学校除授予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外, 另外颁发 上海交通大学第二学科 35

36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学士学位证书 ; 对未获得第一学科学士学位者, 不授予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如仍有第二学科课程未通过考试, 不能获得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学生根据所修学分情况可申请下列条款之一 : (1) 可办理第二学科课程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大表手续, 将第二学科课程学分同时计入个性化学分中, 且不影响学生原有一专学籍处理 ; (2) 保留第二学科修读资格, 在本科毕业后二年之内重修或补修, 考核合格者补发 上海交通大学第二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8 第二学科修读通过的课程学分同时计入个性化学分中 二 报名方式及录取办法 1 报名方式: 由学生通过教学信息服务网报名, 每个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填报两个志愿 报名分三轮 : 第一轮, 针对特殊要求的专业, 如英语二专 ( 只有通过上海交通大学英语水平考试的学生可报名 ); 第一轮报名未录取者可以参加第二轮的报名 ; 第二轮, 所有招生的二专, 每个学生在一定范围内 ( 系统已设定 ) 可填报两个志愿 ; 第三轮, 经录取后仍有剩余名额的二专且未被二专录取的学生可以申报 2 录取方式: 报名截止后, 系统需要对学生的核心课程 [ 注 1] 计算学积分, 进行各学院按学积分排名, 并根据跨学科 跨专业优先的 36

37 第二学科学士学位 管理办法 原则录取 3 第三轮报名和录取按 先选先得 的原则录取 三 报名时间 具体时间见当年报名通知 四 培养计划 各年级第二学科培养计划, 可至教学信息服务网查询 本管理办法自 2012 年 9 月开始实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则 : 1 核心课程只按必修 限选课计算学积分, 计算公式详细参见 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中核心课程学积分计算公式 2 此管理办法及开设的第二学科各专业只适合我校各年级本科生 ( 含宁夏大学 西藏大学学生 ), 外校学生修读我校第二专业的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37

38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证 校徽管理办法 一 新生入学报到后, 可领取校徽一枚 二 学校采用电子学籍注册, 学生证 ( 校园卡 ) 是在校学生身份的证件, 入学三个月内, 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 准予注册, 发给学生证 ( 副证 ), 与学生证 ( 园卡 ) 配套使用 以后每学期注册日, 学生须持学生证到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办注册手续, 加盖注册章后的学生证方为有效 三 学生证和校徽只限学生本人使用, 注意保管, 由于转借或送给他人使用造的不良后果, 由学生本人承担, 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 学生如遗失校园卡, 应立即挂失, 确认丢失后, 可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办 学生如遗失学生证 ( 副证 ), 应到教务处网站下载表格申请补办 五 补证期间补办证明单代做学生证, 补办证明单注有有效期限, 过期作废 ; 六 补办期间如遗失学生证找回, 应立即到注册与学务中心办理撤消挂失手续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学生证 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 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本人承担 七 补办的学生证在半年内不享有购票优惠待遇 ; 学生购票优惠卡的注册时间每学期注册日, 正常情况下每年注册一次 八 学生家庭地址变更, 应及时持本人学生证 家长工作 38

39 学生证 校徽管理办法 单位人事部门或当地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到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更新个人信息, 办理换证手续 九 学生在办理学生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 一经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至纪律处分, 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本人承担 十 学生由于毕业 ( 结业 肄业 ) 出国 退学 中止学习 取消学籍等原因理离校手续时, 须将学生证交学校做相应处理 十一 拾到学生证或校徽, 应立即交至教务处或保卫处, 谨防被非法利用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9

40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上海交通大学教室及课堂教学秩序管理规定 一 总则 学校的教室是课堂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 公用教室由学校统一管理, 专用教室由相关院 ( 系 ) 管理, 所有教室均依据本科及研究生教学计划调配使用, 仅用于教学用途 公用教室只安排 接纳教学活动 非教学活动需使用公用教室时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审批 公用教室的建设 使用与调配由教务处 研究生院负责 教室的管理与服务由物业部门负责 教室的教学设备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 二 使用规定 1 遵守教室管理规定, 尊重教室管理人员的指导 2 不得在教学楼内开展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不得进行商业性质活动, 未经允许不得进行各类集会 3 自觉维护教室卫生及环境, 保持黑板清洁, 主动为教师清洁黑板, 不随意张贴各种告示, 不大声喧哗 4 爱护教室内各种教学设施及公共财产, 不得损坏教室内各类设施, 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5 教室内的各种家具仅供本教室使用, 未经教务处和教室管理组同意不得移出本室外, 更不能移做他用 40

41 教室及课堂教学秩序管理规定 6 不得随意占用教室座位, 不得有妨碍他人学习的任何行为 7 遵守课堂纪律, 尊重任课教师, 听从教师指导 ; 课内不得聊天交谈, 不得饮食, 不得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设备, 未经教师允许不得使用笔记本电脑, 不得有任何影响他人上课的行为 8 回答教师提问时应起立, 回答完毕后再坐下 9 不迟到, 不早退 有特殊原因迟到者, 经任课教师允许后才能进入教室 中途进出教室应得到教师允许 10 衣冠不整者不得进入教室 11 注意节约用电, 离开教室时自觉关灯 电扇和空调等 12 教学楼内禁止吸烟 三 计划外借用教室的规定 1 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 需要临时借用教室时, 由教师本人或委托教学秘书到教务处教学运行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2 学生活动原则上不能借用教室, 如需借用, 需填写 教室临时借用申请单, 注明活动内容 负责人 具体时间 参加人数及是否使用教室内电教设备, 经教务处教学运行办公室批准后, 到教室管理组或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借用教室手续 3 校外人员来校内举办各种讲座或交流活动等如需借用公用教室, 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提交教务处 研究生院审查批准 非学历办学用途的教室借用应经教务处主管处长或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 41

42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四 多媒体教室的补充规定 1 学校在每幢教学楼内都设有中控机房, 由教育技术中心派专人控制教室的多媒体设备的使用, 并为教师解决上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 使用多媒体教室的老师, 如为初次使用, 应提前预约到教室熟悉设备的操作 ; 3 多媒体教室的使用计划由教师通过各学院提前报教务处统一安排 4 临时使用多媒体设施, 开课教师应先到教务处教学运行办公室办理多媒体教室借用登记手续, 凭证向教育技术中心借用电教设备 5 使用者须严格遵守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 爱护设备, 不得随意拆卸和移动教室设备, 有特殊需要时, 请在课前与教育技术中心的管理人员取得联系 6 未经教师同意, 学生不得利用多媒体设备复制教学内容 7 非计划内教学安排需借用多媒体教室, 应到教务处教学运行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非教学时间一般不安排借用 8 多媒体或多功能教室使用完毕, 应立即将教室设备及环境复原, 经教室管理员验收后方可离去 42

43 本科生考试纪律规程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纪律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考试工作程序, 严肃考风考纪, 维护正常的考场秩序, 参照教育部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读学生 ( 以下简称考生 ) 医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可以根据本学院的特殊情况, 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学院的具体规则, 并报教务处 研究生院 学生处和学校法律事务室备案审查后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考试, 包括国家 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试 第四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 按照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考试纪律要求 第五条考生参加考试时, 须持带有本人清晰头像的校园卡或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身份证件, 并放置在课桌指定位置, 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六条考生应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后 15 分钟仍未进入考场, 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考试 43

44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第七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考试纪律等要求, 按照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就坐 ; 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 将不发放试卷 第八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禁止使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 携带手机者应关闭手机电源, 由监考人员保管或放置在指定位置 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作为计时工具使用 ; 不得使用具有存储 编程和查询功能的电子设备 ; 不得使用自带的稿纸 课桌上仅可放置文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在开考前, 考生应主动检查课桌 抽屉及考位周围, 若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开卷考试时本人携带的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纸质参考资料除外 ) 或字迹, 应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 第十条参加闭卷考试的考生, 在课桌 抽屉及考位周围不得放置任何教材或参考资料 第十一条参加开卷考试的考生, 不得使用电脑及同类电子设备, 仅可使用课程教师允许的纸质参考资料, 且不得相互借阅 第十二条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 除出现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时, 考生可举手询问并由主考或监考人员解答处理外, 不得问及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 第十三条考生答题一般须用蓝 / 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 ; 除非有特殊要求, 用红笔 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第十四条考生在拿到试卷后, 须将本人的姓名和学号等信息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处, 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 开考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并离开考场 第十五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须暂离考场 ( 如去洗手间 ) 时, 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后, 由一名监考人员陪同, 并将考生信息和离开 返回考场时间等情况记录在 上海交通 44

45 本科生考试纪律规程 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 中 第十六条在考试结束铃响前, 考生完成考试时, 应将试卷交给监考人员, 随后立即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在考试结束铃响时, 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 并留在座位上等候, 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 监考人员可声明不再收卷, 则该生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以零分计 发现试卷缺失时, 监考人员应告知缺失试卷者 该课程考试成绩将以零分计 在监考人员允许后, 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章考试违纪行为认定 第十用语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 ( 一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 二 )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 三 )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 四 )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 交头接耳 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 五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 六 ) 将试卷 答卷 ( 含答题卡 答题纸等, 下同 ) 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 七 )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 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 八 )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 喧哗 吸 45

46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 九 ) 拒绝 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 ( 十 ) 威胁 侮辱 诽谤 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 监考 考务或巡考人员 ) 或其他考生的 ; ( 十一 )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考试作弊行为认定 第十九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 公正原则,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 ( 一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 二 )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 三 ) 抢夺 窃取他人试卷 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 四 ) 使用具有发送或接收信号功能的设备的 ; ( 五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 六 )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 ( 七 ) 故意销毁试卷 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 八 )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 学号 ( 考号 ) 等信息的 ; ( 九 ) 传 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 答卷 草稿纸的 ; ( 十 )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 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二十条教务处 研究生院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 46

47 本科生考试纪律规程 ( 一 ) 通过伪造证件 证明 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 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 二 )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 ( 三 ) 考场纪律混乱 考试秩序失控, 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 ( 四 )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事后查实的 ; ( 五 )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章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如有考试违纪行为, 应停止考试并退出考场, 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收回 监考人员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 违纪 字样, 该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考试结束后视情节报学生处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考试作弊行为, 应停止考试, 试卷由监考人员立即收回 监考人员应保留考生的作弊证据, 令其退出考场, 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 作弊 字样, 该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如在考试结束后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 该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并由监考人员或课程教师提供相关材料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二十三条考生有违规行为的, 由监考人员在 考场情况登记表 上填写违规情况, 经考生本人确认签名后, 由监考人员将 考场情况登记表 及相关违规资料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 第二十四条有第十八条 十九条所列行为 需要给予有效制止或者核对事实等情形的, 可以根据情节报送学生处 保卫处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考生违规材料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自考试结束 47

48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后 ( 或发现违规事实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学生处, 由学生处根据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考生参加国家 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考试时违反考试纪律的, 除按照适用于该考试的规定予以处理外, 同时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考试纪律规程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48

49 学生学业诚信守则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学业诚信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公平的学习环境和优良的学习风气, 保护学生的权利, 共同维护校园的诚信氛围, 依据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 是每个人都应具备的行为规范和道德修养, 其核心内容包括诚实 守信和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秉承 欲成学问, 当为第一等学问 ; 欲成事业, 当为第一等事业 ; 欲成人才, 当为第一等人才 而欲成第一等学问 事业 人才, 必先砥砺第一等品行 的传统, 鼓励和要求学生遵从学业规范 恪守学业道德, 自觉做到学业诚信, 培养诚实勤奋 学术作风严谨的学业习惯 第三条学业诚信是指学生在所有学业环节中均应遵循诚信原则 学业环节包括作业 实验 论文 考试 竞赛和测评等 其中, 论文是指以公认的文字 数字或图形等表达形式所撰写并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技术成果, 以及学位论文 学生在各个学业环节中不得出现第二章所列举的不诚信行为, 并应相互进行监督和提醒, 第四条本守则适用对象为上海交通大学全体在读学生 根据学校授权, 密西根学院等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的特殊情况, 参照本守则制订本学院的诚信管理规定, 并报上海交通大学学生 49

50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诚信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学业过程中的诚信行为要求 第五条学业诚信要求学生在学业过程中应以个人的努力获得真实的学业成果, 不接受他人不恰当的帮助, 亦不给予他人不恰当的帮助 第六条学生在作业和实验环节中应按照任课 ( 指导 ) 教师的要求完成作业和实验 ; 学生作业和实验环节的不诚信行为包括 : ( 一 ) 篡改或编造作业或实验 ( 报告 ) 数据 ; ( 二 ) 篡改或抄袭他人作业或实验报告 ; ( 三 )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完成作业或实验 ( 报告 ); ( 四 ) 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学生在论文环节中应使用真实的数据和信息来进行学术研究和文档撰写, 应独立撰写论文, 并通过注释和引用等形式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 ; 学生论文环节的不诚信行为包括 : ( 一 ) 编造论文数据或内容 ; ( 二 ) 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或论文 ; ( 三 ) 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或论文内容且未标明出处 ; ( 四 )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 ( 五 ) 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八条学生在考试环节中应严格遵守 上海交通大学考试纪律规程 学生在参加国家组织的非校内考试时, 应同时遵守其相关考试规范 第九条学生在竞赛环节中应遵循公平 公正的基本原则 ; 学生竞赛环节的不诚信行为包括 : ( 一 ) 在竞赛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赛题或泄露赛题 ; 50

51 学生学业诚信守则 ( 二 ) 在竞赛过程中存在抄袭 剽窃等作弊现象 ; ( 三 ) 在竞赛过程中出现篡改数据 提供虚假结果等造假行为 ; ( 四 ) 篡改或销毁自己或他人比赛记录或结果 ; ( 五 ) 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竞赛 ; ( 六 ) 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十条学生在综合测评环节中不得出现提供虚假材料 伪造综合测评证明等不诚信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在其他学业环节中的不诚信行为包括 : ( 一 ) 由他人或代他人签到 ; ( 二 ) 妨碍教师准确获取报告或作业的信息 ; ( 三 ) 在任课教师明令禁止情况下, 在网络等公开场合发布作业答案或实验报告等 ; ( 四 ) 伪造证件或证明参加学业活动并获得成绩 ; ( 五 ) 谎报或捏造学术成果 ; ( 六 ) 篡改 伪造或销毁各类学术成绩单 课程修读证明或其他学业经历 ; ( 七 ) 篡改或伪造奖学金及其他荣誉证书 ; ( 八 ) 篡改或伪造肄业 结业 毕业或学位证书等 ; ( 九 ) 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三章学生诚信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教务处 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 ( 学生处 ) 牵头设立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 负责诚信守则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审核学院 ( 系 ) 的诚信工作报告, 受理并处理学生关于学院 ( 系 ) 所作的不诚信行为处理的异议申诉, 按学校规定对涉及到违反考试纪律或者学术道德的学生 51

52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违纪处理提出咨询意见等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挂靠学生处, 负责有关事务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各学院 ( 系 ) 分别设立本学院 ( 系 ) 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 负责对本学院 ( 系 ) 学生不诚信学业行为的处理工作, 组织调查认定, 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 听取违反考试纪律或者学术道德的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为学院 ( 系 ) 处理提供咨询意见 ; 将本学院 ( 系 ) 的诚信工作情况报至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等 各学院 ( 系 ) 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由学院 ( 系 ) 自行组建, 成员可包括学生代表 教师代表 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违反诚信守则行为的处理规则 第十四条对于学生在作业 实验等课堂教学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 对该考核环节的成绩作零分处理 ; 对在同一门课程教学过程中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诚信行为的, 对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 ; 上述不诚信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由任课 ( 指导 ) 教师负责执行, 并将具体情况上报至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对于学生在论文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 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认定和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学生在竞赛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 取消其参赛资格或撤销其所获荣誉, 由竞赛组织者负责进行认定和处理, 并报至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对于学生在综合测评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 撤销其所获荣誉或相应参评资格, 由综合测评组织者负责进行认定和处理, 并报至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 52

53 学生学业诚信守则 会备案 第十八条对于学生在考试环节中出现不诚信行为的, 由监考教师或举报人报至教务处, 经核定后报至学生工作处按照 上海交通大学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对于本守则中列出的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未提及的不诚信行为, 处理流程为 : ( 一 ) 任课 ( 指导 ) 教师或举报人向学生所在学院 ( 系 ) 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报告不诚信行为的具体情况, 并提供相关证据 ; ( 二 ) 学院 ( 系 ) 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证, 在收到举报后 10 个工作日内给出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 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 ( 三 ) 对涉及到学生纪律处分的案例, 学院 ( 系 ) 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应报至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进行复核, 并按纪律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其他处理规则 : ( 一 ) 学生因违反学业诚信守则而导致课程成绩为零分时, 该课程经重修后成绩最高为 60 分 ; ( 二 ) 对于已认定发生不诚信行为的学生, 一年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和其他荣誉称号 ; 对于在事后发现不诚信行为的, 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并收回所发奖励 ; ( 三 ) 对于论文环节在事后发现不诚信行为的, 可进行追溯认定和处理 ; ( 四 ) 除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外, 对情节严重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公示 第五章异议申诉程序 53

54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收到对不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通知后, 如存在异议, 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对于由学院 ( 系 ) 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对不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申诉, 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 ( 一 ) 当事学生向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 ( 二 ) 校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证, 在 15 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 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于其他不诚信行为处理结果的申诉, 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 ( 一 ) 当事学生向学院 ( 系 ) 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 ( 二 ) 学院 ( 系 ) 学生诚信工作分委员会组织调查和取证, 在 15 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 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考试作弊等学业不诚信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 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具体程序按照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进行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本守则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守则解释权在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诚信工作委员会 54

55 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的积极性,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管理对象为学校所有在校本科生 ( 留学生另行规定 )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 1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 国发 [2007]13 号 ) 出资设立, 用于激励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在校学生 国家奖学金是目前我校的奖学金中奖金额度和规格最高的奖学金 2 上海市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是由上海市政府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 55

56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 沪府发 号 ) 精神出资设立, 为激励本市所有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勤奋学习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在校学生 目前上海市奖学金的奖金额度与国家奖学金等同 3 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 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相关协议, 捐助设立的 专项奖学金的奖励对象由捐助方指定, 获奖要求也由捐助方规定, 但一般要求学生学习勤奋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专项奖学金的各个奖项奖金额度不等 4 优秀奖学金优秀奖学金是由上海交通大学设立的, 旨在激励学习勤奋 努力进取, 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的在校学生 共分 A B C 三个等级, 优秀奖学金是目前我校奖学金中覆盖面最广 总奖金金额最高的奖学金 5 新生奖学金 1 凡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高考总分 ( 不含各类加分 ) 名列该省市自治区第一名且被我校录取者, 可获得人民币 2 万元新生优秀奖学金 ; 名列第 2-10 名且被我校录取者, 可获得人民币 1 万元新生优秀奖学金 ; 名列第 名且被我校录取者, 可获得人民币 5000 元新生优秀奖学金 ; 2 保送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新生奖学金:A 凡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数学 物理 化学 信息学 生物学五科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一等奖且免试保送我校者, 可获得人民币 元奖学金 ;B 凡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数学 物理学科竞赛中获得全国决赛二等奖且免试保送我校者, 可获 56

57 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得人民币 元奖学金 第三章奖学金经费来源及管理 1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经费的来源包括: 国家和上海市拨款 ; 学校按一定比例从收取学费中提取的资金 ; 国内外社会各界捐助等 2 本科生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 分类管理, 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3 本科生各类奖学金, 由财务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获奖学生名单, 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第四章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 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 热爱人民, 拥护中国共产党 ; 2 遵守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3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 4 学习认真刻苦, 成绩优秀, 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 5 积极参加体育 文艺活动; 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热心集体工作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或活动者; 2 上一学年受社会治安处分者; 3 出现考试舞弊等不良诚信记录者; 4 无特殊情况, 一学期选修课程少于 15 学分者 ; 5 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 6 体育( 身体残疾 疾病等特殊原因除外 ) 寝室卫生考 57

58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核不达标者 ; 7 受到各类处分或院 校通报批评者; 8 无故不参加奖学金颁奖仪式或有违背奖学金捐助方意愿的行为 ; 9 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三 特殊情况声明 1 其他学年出现不符合以上评选条件的情况, 不影响评奖当学年的奖学金评选 ; 2 同一评奖学年内, 上海市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 优秀奖学金原则上只能获得一项, 由学生在院 ( 系 ) 内自主申请, 经审核合格者给予奖励 ; 3 到外校交流的学生返校后, 根据课程要求进行相应转换, 以转换后课程参与当年评比, 或按具体校际交流协议规定执行 ; 4 转专业的学生不参与原院( 系 ) 专项奖学金评选, 其他类别的奖学金仍在原院 ( 系 ) 参评 ; 5 由社会各界直接在某院( 系 ) 签订协议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具体评定由各院 ( 系 ) 自主执行, 但应报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审核或备案 第五章奖学金评选流程 1 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学年 9 月份启动 ; 各类奖学金均采用申请制 2 学校根据各奖学金管理条例发通知到院( 系 ), 通知包括 : 奖学金种类 评定名额 评定方法 起止时间 获奖条件 评审的具体步骤和要求等, 同时发各类奖学金申请表 3 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填写奖学金申请表, 先在本院 58

59 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 系 ) 内申请奖学金 4 院 ( 系 ) 评审委员会依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 结合各 类奖学金的要求进行评审 综合测评成绩 = 总学积分 70%+ 综合素质成绩 30% Σ( 所选课程考试成绩 该课程学分 ) 总学积分 = 所选课程总学分 综合素质成绩 : 综合素质基本应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 8%+ 社会实践与社会服务 7%+ 科学技术与创新创业 6% +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 3%+ 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 3%+ 技能培训及其他 3%, 由院 ( 系 ) 统一组织进行评定 院系确定获得各类 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 张榜公示后, 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5 经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后, 在校奖学金管理网站上公示获奖学生名单 6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 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 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 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 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 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 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7 学期末学校根据奖学金获奖名单, 发放奖金并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 获奖记录记入学生学业综合报告单中 59

60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第六章奖学金评审机构 1 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2 学校设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主任, 教务处 研究生院 学生处 教育基金会 医学院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秘书长由教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 3 各院( 系 所 中心 ) 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 由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任组长, 评审小组由 5-7 人组成, 院 ( 系 所 中心 ) 党政领导 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 班主任代表等应为评审小组成员 第七章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奖学金管理办法一并终止执行 2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60

61 公派本科生出国 ( 境 ) 学习交流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公派本科生出国 ( 境 ) 学习交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学校本科培养工作的不断完善以及国际化战略的实施与深入推进, 学校及各院 ( 系 ) 与国外 港澳台地区高校间的学生交流合作日益增多, 为加强学校项目及公派交流学生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派交流学生是指按校 ( 院 ) 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 派出学习 ( 或研究 实习 参与特定项目活动 ) 一段时间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 派出地包括其他国家和港 澳 台地区 ; 派出学生按照协议层次分为校级公派交流学生和院级公派交流学生, 两类学生统称公派交流学生 ( 简称 交流生 ) 第二章合作交流协议的签订 第三条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签订一般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 暨港澳台办公室 )( 以下简称 国际交流处 ) 为主, 如商定本科生交流相关条例, 应结合教务处以及相关院 ( 系 ) 意见确定协议条款 ; 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的签订一般以学院为主, 如商定本科生交流相关条例, 应结合教务处以及国际交流处意见确定协议条款 61

62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第四条确定协议条款后, 应报学校法律事务室及主管校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 方可与合作学校签订相关协议 第五条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签署完毕, 协议原件由学校留存, 复印件由国际交流处和教务处留存 ; 院际合作交流协议签署完毕, 协议原件由学院留存, 复印件由国际交流处和教务处留存 第三章交流生的选拔与推荐 第六条校级交流生的推荐 选拔由教务处按照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 与合作高校的信息沟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联络, 教务处应与国际交流处做好协调工作, 共同做好交流生的选拔和派出工作 第七条院级交流生的推荐 选拔以及与合作高校的联络由学院按照院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推荐学生确定后, 应报教务处审核 备案 第八条学生必须在教务处 国际交流处 学院的指导下办理对外交流事务, 凡自行与合作高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 不列入公派交换生计划 第四章交流生办理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交流生在收到合作高校的正式邀请函后, 应到国际交流处出国出境管理中心办理出国 ( 境 ) 手续, 并填写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公派交换生出国 ( 境 ) 申请表 第十条对于特定的项目 ( 如双学位项目 ),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或院 ( 系 ) 签署交流协议, 按照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缴纳学费及出国保证金, 完成交大本科学业的相关规定 62

63 公派本科生出国 ( 境 ) 学习交流办法 第十一条交流生在完成学校上述手续后, 学校为其交流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二条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应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国内的保证人 ( 建议为自己的父母 ), 并向学校及学院提供保证人的准确联系方式 如在学生交流期间更换保证人, 必须提前通知学校及学院, 并签署新的担保协议书 第十三条交流生交流期限结束, 应及时返校, 不得在外逗留, 并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回校报到注册 第十四条学生在国 ( 境 ) 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返回, 不得擅自延长或变更返回时间, 也不得擅自转到第三地学习或工作, 逾期不归视为违约, 取消学籍, 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如有特殊原因, 必须在学习期满前 60 天提交申请材料, 经学院 教务处与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后, 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在外交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 含延期申请 ), 双学位项目学生除外 第五章交流生学习及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各学院必须为交流生指派指导教师, 负责与其保持联系, 并经常关心他们的学习 生活和思想动态, 对他们在外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 假期及学期交流项目交流生的指导教师可以为思政老师 教学秘书或专业教师, 双学位项目交流生的指导教师建议为专业教师或导师 第十七条交流生在合作高校的选课学分需大于等于 8 学分 (128 学时 ), 所选课程应与本校本专业培养方案相近, 可提前与学院做好确认 交流生返校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 63

64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第十八条教务处考虑公派交换生的特殊情况, 可适当同意其部分必修课程免听 ( 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前办理相关手续 ), 并安排其返校后跟班考试, 以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档案 第十九条交流生到达境外驻地两周之内, 应及时将住址 联系方式通知担保人及指导教师, 以便保持联系 第二十条学生在外学习期间, 应遵守当地的法律 法规, 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并与我国驻当地使领馆 ( 或中央驻香港 澳门联络办公室 ) 保持密切联系, 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和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医学院学生公派出国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 由医学院教务处决定, 但需报教务处和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由教务处 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64

65 关于本科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管理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自费出国 ( 境 ) 学习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对我 校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在读期间办理自费出国 ( 境 ) 学习事宜,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申请自费出国 ( 境 ) 留学的条件 第二条除第三条规定情况外, 非应届本科学生通过个人申请, 取得国 ( 境 ) 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后, 可申请自费出国 ( 境 ) 学习 第三条以下非应届本科学生不得申请自费出国 ( 境 ) 学习 : ( 一 ) 已获得学校直升研究生资格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学生 ; ( 二 ) 我校定向生 委培生及与我校签订有关协议的学生 ; ( 三 ) 参加我校已规定不能申请自费出国 ( 境 ) 交流项目的学生 第三章申请自费出国 ( 境 ) 学习的手续办理 65

66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第四条申请自费出国 ( 境 ) 学习的学生, 凭录取学校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至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五条申请自费出国 ( 境 ) 学习的学生, 需登录出入境管理与服务中心因私出国 ( 境 ) 网上申报系统,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自休学批准学期起, 学生自费出国 ( 境 ) 学习休学年限为一学年 第七条自休学批准之日起, 当学期已参加考试课程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大表, 未参加考试课程办理退课手续 第八条批准休学学生的学费 住宿费退还标准参考 学生手册 中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规定的休学退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自费出国 ( 境 ) 学习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后, 于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 至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者, 需至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 逾期两周不申请复学者, 做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批准复学后的学生按当年缴费标准缴费注册 第十一条因签证等原因未能出国 ( 境 ) 者, 自休学学期起一学年内可申请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本科期间至多可申请一次自费出国 ( 境 ) 学习的机会, 期限为一学年 第四章其他 第十三条应届本科毕业生办理毕业后的自费出国 ( 境 ) 事宜, 按照我校就业辅导和职业发展中心的相关工作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3 年 9 月起施行, 与之前规定不符之 66

67 关于本科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管理规定 处, 以本文件为准, 由教务处及出入境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67

68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工作, 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 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 校内转专业学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 第一条 : 适用范围 : 本章适用于在校期间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因两专业培养 计划的差异, 学分转换只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成绩大表不作任何调整 第二条 : 课程认定原则 : 1 无需办理手续, 可直接认定的课程 : (1) 在原专业已经修读完成的课程与转入学院专业培养计划内对应课程的要求 ( 课程代码一致 ) 完全相同, 可直接认定 (2) 通识核心课无需转换, 将根据课程代码自动归类 (3) 其他在原专业修读完成但不在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之内的课程, 可认定为个性化学分 (4) 医学院转入校本部专业的学生在重庆南路校区修读的不能转换为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内课程的专业课, 可认定为个性化学分 2 需办理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手续的课程: (1) 不同课程代码的同类课程, 经转入学院及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转换为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 转换后原课程 68

69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代码 学分与成绩均不做调整, 仅作为转入专业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2) 医学院转入校本部药学 材料 生命 环境 化工 生医工等专业的学生在重庆南路校区修读的专业课, 经转入学院及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转换为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 转换后原课程代码 学分与成绩均不做调整, 仅作为转入专业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3) 医学院转入校本部专业的学生在重庆南路校区修读的选修课, 按照如下第二章处理 第三条 : 申请手续 : 学生在转入专业教务老师指导下填写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转换 补修课程审批表, 根据上述原则将需办理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手续的课程按要求一一对应填写, 经院系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 予以认定 转换及豁免 无需办理手续可直接认定的课程不需填写 第四条 : 受理时间 : (1) 校内自主转专业学分转换工作一般于终审名单公示后, 秋季学期中期认定并做入系统 ; 其他转专业学生于转专业手续办理结束后 2 个月内认定并做入系统 (2) 学生申请转换和认定成绩以一次为限, 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二章 : 外校转入学生 海内外交流学生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 第一条 : 适用范围 : 本章适用于外校转入学生, 校际或已在学校教务处备案短期海内外交流项目 包括学期交换项目和暑期项目 ( 四周以 69

70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上 ) 派出学生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工作 海外实习项目不实施学分转换, 纳入相应专业实习或生产实习体系获得成绩 双学位交流 ( 联合培养 ) 项目的课程认定及毕业学位证书授予根据项目协议与约定执行 第二条 : 课程认定原则 : 1 学分转换前提为对方一门或多门课程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与申请转换的我校某一门课程须一致或主体内容相近 2 因双方学校课程体系存在差异, 无法在我校课程体系中找到对应课程 不能实施学分转换的对方课程经院 ( 系 ) 认定 教务处审核后可以作为部分专业限选 通识核心及个性化模块学分豁免修读依据 豁免的课程或学分不体现在成绩大表中, 但会体现在学生修业查询及毕业资格审核体系中 具体豁免规则如下 : (1) 必修课 第二专业课程不得豁免 (2) 专业限选课按课程一对一申请豁免, 且申请豁免修读课程与对方学校所修课程须属于同类型或模块 (3) 通识核心及个性化模块按学分对应豁免, 申请豁免通识核心学分的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应可归属于我校相应通识核心模块 3 对方课程不得同时用于申请学分转换和豁免修读 4 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时与学分对应关系, 即 1 学分对应 16 学时 申请学分转换及豁免修读专业限选课的对方课程学分经换算后不得低于我校课程学分 ; 申请豁免修读的通识核心及个性化模块学分须由对方课程的总学时数参照我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换算得出, 且仅计算课堂上课所用学时 5 学生须在对方学校取得 及格 成绩的课程方能申请学分转换或豁免, 不及格的课程不得申请 因国内外高校均各有自己的课程评价体系, 及格 标准以对方学校制定原则为 70

71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准 准 6 成绩及学分以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上显示的为 7 学生如在外校重复修读在我校已修读课程, 返校后不 得申请我校已修读课程相同代码的学分转换 ; 且该课亦不得申请豁免专业限选课及通识核心课 第三条 : 学分转换成绩登记方式及学分 / 学时数换算的具体方法 : 1 符合学分转换条件的课程经学生申请 院系认定及教务处审核可转换成我校对应课程的, 按我校课程的代码 名称及学分登入 外校转入学生 国内交流学分转换登记对方成绩单上显示的实际成绩, 多门转一门的登记分数较高的成绩, 如我校无对应的成绩登记方式, 则登记 60, 成绩大表显示 P ; 海外交流学分转换全部登记 60, 成绩大表显示 P 以 P 显示的课程不计入学积分及平均积点计算 2 课程学分/ 学时数换算具体方法如下 : 例如, 某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的正式成绩单中某门课程学分登记为 3 分, 实际该门课程每周课堂授课 3 学时, 共 12 周 经换算 (12*3/16=2.25), 四舍五入, 可认定我校 2 学分 第四条 : 申请手续及流程 : 1 参加海内外交流的学生在对方学校的选课方案应尽量参照我校制定的培养计划, 首先选择与本专业该学年或学期相对应或相近的课程, 同时可选择在对方学校修读第二学科的课程, 选课方案必须经过所在学院认定后方可实施 2 学生申请学分转换需在教务处主页办事指南中下载并填写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申请表, 申请豁免修读需填写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豁免修读申请表 3 课程一致性及内容相近度由各学院相关专业或学科负 71

72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责教师予以认定, 通识核心课由教务处教学研究办负责认定 一专课程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学科课程由开课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 由院系教务老师统一交至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 4 学分转换 豁免修读申请表均需一式两份, 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及教务处注册与学务中心各留存一份 5 申请学分转换 豁免修读均需提供对方学校正式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及对方课程大纲 课时安排 成绩标准 作业等相关证明材料 除协议学校统一寄送成绩单外, 部分海内外交流项目及外校转入学生均需由学生本人提供正式成绩单原件 成绩单原件不退还学生, 毕业时与我校成绩单共同存档 如原件只有一份, 提交学分转换及豁免申请前请自行留存电子版及复印件 第五条 : 申请及处理时间 : 1 学生交流返校后首个学期开学后第 5-16 周受理, 外校转入学生于入学后首个学期后半学期受理 ( 因有两个月审查期 ),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 学生申请转换和认定成绩以一次为限, 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三章 : 其他 1 申请第二学科学分转换的课程仍需在我校对应开课学期选课并缴纳学费 2 院系审批学分转换及豁免修读学分须慎重, 不符合规则不能实施学分转换及豁免修读的本专业计划内的课程应及时告知学生补修 补修必须在第六学期结束前完成, 否则不得参 72

73 上海交通大学本科生学分转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加直升研究生选拔 3 除认定转换及豁免的课程外, 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其他课程必须修读通过, 不能在标准修业期内完成学业, 应按规定申请延长修业期 ; 逾期未提出延长修业期申请的, 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4 如因学生本人修读原因达到退学警告标准的, 除须在返校后由学院指定补修相关课程外, 退学警告不予撤销 5 其他类别学生的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工作由所在学院负责 6 在本规定基础上, 项目有制定学分转换细则的, 按项目细则规定处理 本管理办法自 学年春季学期起施行, 解释权归上海交通大学教务处 73

74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缓考申请的补充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课程考试的管理, 优化考试期间缓 考申请的流程, 根据 学生手册 缓考的相关条款, 特制订本科生缓考申请的补充规定 ( 含申请流程 ) 1 申请缓考的课程: 经研究, 除通选课以及各门课程的期中考试不受理缓考申请外, 其余课程, 在参加缓考后对获得毕业资格 ( 在规定的有效学制期内 ) 没有影响者, 允许申请缓考 2 申请缓考的原因: A. 申请者突发疾病导致不能正常考试 ; B. 申请者参加校级组织的学科竞赛 体育文艺竞赛及其他重要的学术活动 ( 此类活动的认可范围应事先与教务处商量 ); C. 在期末考试周, 因考研, 大四课程考试多于五门者, 最多申请两门课程缓考 ; D. 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 对其他情况, 原则上不受理缓考申请 3 申请缓考流程符合上述缓考规定者, 由本人 ( 因病不能办理者, 可由家长或班长 ) 填写 上海交通大学缓考申请表, 并附相关证明 74

75 关于本科生缓考申请的补充说明 (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假单, 二级甲等以下的医院开具的病假单须到校医院审核 ); 各类活动主办单位的通知及我校的组织单位意见 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 ( 教务办主任及主管教学院长签名 ) 后, 最晚于考试当日交于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备案, 隔日 (24 小时后 ) 不再受理 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报教务处教学运行管理办公室, 并由主管处长审批 本规定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75

76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三次综合考试的规定 我院自 1985 年起实行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的基础综合考试 临床综合考试及毕业综合考试, 对加强教学质量的监控 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医学教育发展的要求, 现对三次综合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的修订 一. 基础综合考试 1. 考试对象 : 完成基础医学课程学习的临床医学专业 口腔医学专业学生和护理专业学生 2. 考试内容 : 临床医学专业 : 人体解剖学 ( 系统 ) 生理学 生物化学 病理学口腔医学专业 : 人体解剖学 ( 系统 ) 生理学 生物化学 病理学护理专业 : 人体解剖学 ( 系统 ) 生理学 药理学和病理生理学 3. 考试要求 : 以上述课程教学大纲的一级 二级要求为主 二. 临床综合考试 1. 考试对象 : 完成本科阶段课程学习的临床医学专业 口腔医学专业学生和护理专业学生 76

77 医学院关于三次综合考试的规定 2. 考试内容 : 临床医学专业 : 内科学 ( 普通内科 神经内科及传染病学 ) 外科学 ( 总论 普通外科 骨科 泌尿外科 ) 妇产科学儿科学口腔医学专业 : 口腔基础学 ( 口腔组织病理学 口腔解剖学 ) 牙体牙髓病学牙周病学口腔黏膜病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预防医学儿童口腔医学口腔修复学护理专业 : 成人护理学母婴护理学儿科护理学护理导论护理学基础口腔医学专业 护理专业学生的临床综合考试由教务处委托相应学院组织命题, 报教务处备案 三. 毕业综合考试毕业综合考试由专业外语毕业考试和医学专业毕业考试两项组成, 其中一项不及格即为毕业综合考试不及格 ( 一 ) 专业外语毕业考试 77

78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1. 考试对象 : 完成医学院本科阶段课程学习的各专业学生 2. 考试内容和形式 : (1) 所有专业的学生 ( 除法文班外 ) 参加各专业的专业英语考试 : 英译中笔试 (2) 法文班学生参加专业法语考试 : 法译中笔试 3. 考试要求 : 将专业外语短文翻译成中文,2 小时约 4000 个印刷符号 ( 二 ) 专业毕业考试 (1) 考试对象 : 临床实习结束后的临床医学专业 口腔医学专业和护理专业学生 (2) 考试内容 : 临床医学专业 : 主要课程实习大纲所规定的病种及其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必须掌握的临床基本操作项目, 包括基本诊疗操作 X 线诊断 心电图 化验报告等 口腔医学专业 : 主要课程实习大纲所规定的病种及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必须掌握的临床基本操作项目, 包括问诊 基本诊疗操作 X 线诊断 病史书写 鉴别诊断 化验报告等 护理专业 :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所规定的内容, 主要课程的教学大纲以及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必须掌握的护理基本操作项目 口腔医学专业 护理专业学生的专业毕业考试由教务处委托相应学院组织命题, 报教务处备案 四. 其他相关规定 1. 综合考试计入综合测评, 占综合测评成绩的 10% 临床医学专业 : 基础综合考试占 5%, 实习前基本技能考占 2%, 临床综合考试占 3%) 78

79 医学院关于三次综合考试的规定 口腔医学专业 : 基础综合考试占 5%, 临床综合考试占 5% 护理专业 : 基础综合考试占 3%, 实习前基本技能考占 2%, 临床综合考试占 5% 2. 综合考试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可以申请参加下个年级的正常考试 ; 其中口腔医学专业临床综合考试经过 1 次补考仍不及格者, 不得进入临床实习 毕业综合考试不及格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补考 3. 临床医学专业 口腔医学专业 护理医学专业学生在五年内基础综合考试 临床综合考试各以 4 学分计算积点 ; 毕业综合考试补考不及格者予以当年本科结业, 次年再申请参加考试, 两年内考试及格准予换发本科毕业证书, 仍不及格者, 予以结业证书 长学制学生毕业综合考试补考不及格者予以分流并予以当年本科结业, 次年再申请参加考试, 两年内考试及格准予换发本科毕业证书, 仍不及格者, 予以结业证书 本规定自 2012 级学生起执行, 解释权在医学院教务处 79

80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年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广大医学生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 提高学习积极性, 促进学生在德 智 体诸方面健康成长, 医学院决定对本科和长学制本科学习阶段学生实行学年奖学金评定办法 长学制后期学习阶段学生另行评定长学制学生后期学习阶段优秀奖学金 一 评定条件 1. 凡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和长学制学生 ( 含港 澳 台学生 ), 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道德品质良好, 刻苦学习, 学习成绩优良,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的, 均可以参加学年奖学金的评定 2. 为保证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公平与合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参加当学年度的学年奖学金评定 : (1) 根据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 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处罚, 或因违纪行为达到记过以上 ( 含记过 ) 处分者 (2) 根据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当学年由于成绩不合格或不能完成相应学分者 (3) 根据教育部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 文件精神, 体育成绩不及格者 (4) 医学院学指委 ( 学生处 ) 教务处在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实行后, 以 补充规定 80

81 医学院学年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形式公布的其他不得参与各类评奖及推优的情况 二 评定额度及比例 1. 等级与金额 学年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 分为 A B C 三个等级 A 等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励 1800 元 B 等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励 1200 元 C 等奖学金每学年每人奖励 800 元 2. 名额与比例 每学年奖学金总名额占班级人数的 30%, A B C 等奖学金分别占班级人数的 3% 7% 20% 三 评定办法 1. 根据目前学生在多校区学习的情况, 在闵行校区学习的学生按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评定, 在医学院本部以及各临床 ( 口腔 护理 ) 学院学习的学生按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评定 在一学年中跨校区学习的学生则按二个学期分别测评 2. 奖学金评定必须严格按照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以及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进行排名 评定, 做到公平 公正 公开 四 评定时间及程序学年奖学金评定经班级辅导员及班级评议小组讨论, 由所在学院 ( 系 ) 负责人批准, 报医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 医学院完成审核工作并在医学院内进行公示, 最终将汇总名单报上海交通大学, 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81

82 五 奖学金证书颁发统一的 上海交通大学奖学金证书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六 单项奖的评定按照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参评的学生, 为鼓励他们的进步, 医学院对未获学年奖学金的学生可评发以下各类单项奖, 单项奖只颁发奖金, 不颁发证书 : 1. 进步奖 : 综合测评比上学年进步显著者 ( 名额不超过班级人数的 15%) 2. 单科奖 : 凡有一门单科成绩总评优秀者 ( 指成绩在全班前 5% 范围内 ) 七 监督办法为保证奖学金评定的公正性, 奖学金获奖名单实行网上公示, 同时学生有权就评定结果向所在院 ( 系 ) 提出意见, 各院 ( 系 ) 应对学生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 八 其他本实施办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 (2010 年 6 月修订 ), 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处 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期获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相应废止 82

83 医学院学生实验管理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实验管理规定 一 实验前要认真复习有关理论课内容, 预习有关实验课内容, 明确实验的目的 原理 方法和步骤, 做好准备工作, 进实验室必须穿白大衣 二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 吃零食和听收录机 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纪律, 准时参加实验, 不迟到早退 三 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和整洁 实验时应思想集中, 认真观察, 仔细操作和测试, 如实记录实验数据, 不得马虎从事, 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记录 四 实验中应爱护实验器材和设备, 使用贵重仪器时应获得带教老师的许可和指导 五 实验中要注意安全, 听从教师和实验员的指导, 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实验或观察标本有疑问时, 应请教师帮助解决 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教师 六 爱护国家财产, 节约水电 煤气和材料 凡仪器 标本 工具损坏, 均应填写报损单, 视具体情节按规定赔偿 七 做完实验, 须经教师检查仪器 工具和实验数据或结果, 并做好仪器标本整理和污物处理清洁工作后, 方可离开实验室 八 实验后, 要认真思考, 认真写好实验报告, 包括实验原理 步骤 结果 图表 数据处理等 凡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 必须重写 实验考试不及格者, 不准参加理论考试 83

84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在长学制学生中实行分流制度的通知 为了适应 21 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培养高质量 具有 竞争力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 按教育部 ( 原国家教委 ) 的有关文件规定, 本校在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长学制学生中实行了能否进入研究生阶段培养的分流制度 实践表明, 这对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明显效果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分流制度, 特作以下规定 : 一 实行分流制度的指导思想 : 为了全面落实高等医学教育培养目标, 保证长学制医学教育质量, 严格学籍管理, 培养合格的高层次医学专门人才, 本校实行分流制度 分流制度特指在临床医学专业和口腔医学专业长学制学生中, 采取德 智 体全面考核的办法保证达到标准的长学制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二 实行分流制度的具体标准 : 长学制学生在学习期间凡符合下列分流标准, 将按照本科生培养方案完成相关学业, 不再进入长学制后续硕士或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 l 在规定的学制内已经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但临床医学专业八年制的学生在临床实习结束时, 平均学分积点在

85 医学院关于在长学制学生中实行分流制度的通知 以下者, 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 口腔医学专业七年制的学生在临床实习结束时, 平均学分积点在 2.5 以下者 2 临床医学专业八年制 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 口腔医学专业七年制的学生在临床实习结束时, 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 法语班学生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全国大学法语四级考试或学校组织的法语水平考试者 ( 新的计分体制下, 全国大学英语四 六级考试成绩标准参照上海交通大学相关规定 ) 3 个人主动提出不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 要求从本科毕业的申请者 三 实施分流的时间和程序 : 1 分流工作具体实施时间为学生临床实习结束( 临床医学专业 52 周, 口腔医学专业 45 周 ) 后, 符合分流标准中任何一条的学生均不能进入后续阶段的学习 被分流的学生完成本科学业, 经考核达到学校要求的, 可发给本科毕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 2 具体分流程序: 各学院 ( 系 ) 根据分流标准和学生的综合表现, 提出分流的学生名单及具体意见, 经学院 ( 系 ) 负责人同意后上报, 由医学院教务处审核后报医学院领导批准, 发文公布 四 其他 : 长学制学生的其他教学和学籍管理办法按照本校 学生手册 中的各项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长学制学生, 过去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失效, 从 2004 级学生起开始执行, 未规定的内容由医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85

86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临床医学五年制 ( 英语班 ) 分流 选拨制度的管理规定 一 指导思想为了全面落实高等医学教育培养目标, 保证临床医学五年 制 ( 英语班 ) 专业的教育质量, 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按照 自愿选择 公平竞争 择优录取 的原则, 对临床医学五年制 ( 英语班 ) 专业采取分流 选拨机制实施培养 二 具体标准和工作程序 1 分流 ⑴ 条件 : 临床医学五年制 ( 英语班 ) 专业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将转入临床医学五年制专业相应班级 年级学习, 其学籍按临床医学五年制有关规定管理 1 到分流时间点止, 有必修课程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及格 2 英语水平考试不合格 3 平均学积分 2.5 以下 4 其他各种原因不能适合临床五年制 ( 英语班 ) 学习, 自愿提出申请 ⑵ 时间和程序 : 分流工作分别在第一学年下半学期 第三学年上半学期进行 医学院根据分流标准和学生的综合表现, 提出分流学生的 86

87 关于临床医学五年制 ( 英语班 ) 分流 选拨制度的管理规定 名单及具体意见, 报医学院教务处审核后, 经医学院批准, 发文公布, 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缺课程必须在本科毕业前修读完毕并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2 选拔 ⑴ 原则 : 1 临床医学五年制 ( 英语班 ) 学生因分流产生缺额后, 按累计缺额补充 2 按照缺额, 将从中择优选拔若干名学生转入临床医学五年制 ( 英语班 ) 学习, 其学籍将按临床医学五年制有关规定管理 选拨名额分配按同届临床医学五年制和临床医学五年制 ( 儿科方向 ) 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原则上参加选拔考试人数为选拔名额的 300% ⑵ 方法 : 1 凡是必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且学积分大于 2.7 分的同届临床医学五年制 ( 包括儿科方向 ) 相关专业学生均可自愿申请 2 根据选拔名额分配, 提出申请的学生按照学积分成绩排序, 确定参加选拔人选 3 参加选拔的学生进行英语水平选拨考试, 成绩合格 4 按英语水平选拔考试成绩排序, 择优录取 ⑶ 时间和程序 : 选拨工作根据分流工作进度安排 医学院根据选拔标准和学生的综合表现, 提出选拨学生的名单及具体意见, 报医学院批准, 发文公布, 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缺课程必须在本科毕业前修读完毕并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 87

88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3 其他临床医学五年制 ( 英语班 ) 的其他教学和学籍管理办法按照 学生手册 中的各项规定 本规定自 2012 年 9 月起实行, 由医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88

89 医学院本科生自主转专业管理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本科生自主转专业管理规定 一 高考提前批次录取专业 ( 护理等专业 ) 不参加转专业 二 各类定向生 委培生 国防生 插班生不参与自主转专业 三 非当年入学学生不能参与该年级学生自主转专业 四 按医学院高考录取代码录入的学生转专业仅允许按照高考专业录取分数线由高向低转 ( 各省市均参考每年上海市各专业录取分数线 ; 高考裸分录取专业录取分数视为高于非裸分录取专业 ) 五 申请自主转专业的要求 :1 无任何不及格记录;2 大一第一学期积点排名班级前 10%( 按班级人数百分比四舍五入 );3 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计算积点, 少选 漏选课程按不及格处理 ; 按规定免修课程不计入积点计算,( 如港澳台学生按规定免修的各类政治课程 ); 指定选修课成绩不计入积点计算, 但必须及格 ; 任意选修课成绩不计入积点计算亦不计不及格门数 ; 申请缓考者, 参加大一第二学期开学初的补考 ( 重修免修考 ) 成绩及格者积点按 1.0 计算, 缺考或任何其他理由至申请转专业时无成绩的按不及格处理 ;4 因各类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六 学生本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 89

90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长审核同意, 并向拟转入学院推荐, 在转入学院 ( 专业 ) 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 由教务处组织各学院 各专业的专家进行选拔 申请转专业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 5%( 小数一律进位取整 ) 七 转专业学生原则上编入一年级学习 转入临床医学五年制的同学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资源确定分入的大班 八 拟录取的学生须在原专业参加一年级所有课程的考试, 若考试成绩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 则取消其调整专业资格 本管理规定原则上自 2014 级起施行 医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90

91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学生工作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的积极性, 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 促进学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实现学校建一流大学, 育一流英才的宏伟目标,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理想 有文化 有道德 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医院学生 一 项目组成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包含学业成绩和素质拓展两个部分 学业成绩占素质综合测评的 70%, 素质拓展部分占素质综合测评的 30%, 学生素质拓展部分总成绩不得高于 30 分 素质拓展部分分为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 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 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 技能培训及其他等项目 具体各项目所占比例建议如下 : 能培训及其他等项目 具体各项目所占比例建议如下 : 学业成绩思想政治与社会实践与 70% 文体艺术与 身心发展 3% 二 记分办法 道德修养 8% 社团活动与 社会工作 3% 志愿服务 7% 技能培训及 其他项目 3% 科技学术与 创新创业 6% 二 记分办法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采用量化标准, 按照百分制记分, 各测 91

92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评项目如使用其他记分方式, 应当折合成相应的百分制 三 学业成绩学生的学业成绩计算方法见 上海交通大学学分制课程修 读管理规定 四 素质拓展项目 1. 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评价主要包括入党入团 参加理论 学习培训和参与理论学习型组织 争优创先 社区文明 奖学金 精神文明奖等方面 (8 分 ) 2. 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者服务 勤工助学情况 挂职锻炼及其义务献血等活动 (7 分 ) 3. 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项目主要包括参加科技类竞赛 课外参与科研课程 课外参与科研课题 课外创新发明项目 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参加讲座论坛等 (6 分 ) 4. 文体艺术与身心发展项目包括参加文化艺术类 体育类活动, 参加人文类 艺术类 心理发展类讲座等 (3 分 ) 5. 社团活动与社会工作项目包括参加社会工作 社团情况 校内外兼职及其对外交流等活动及取得的成绩等 (3 分 ) 6. 技能培训及其他项目包括参加外语类 计算机类 管理类 司法类社会资格认定等 (3 分 ) 五 操作办法及流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由各学院负责操作 学业成绩由教务部门给出 ; 素质拓展项目由各个学院根据学院专业学科特点和具体要求, 制定测评细则, 上述比例作为参考 学生素质拓展部分成绩的主要依据是 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的记录为准 92

93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素质综合测评具体工作建议以班级为单位进行, 由思政教师或者班导师负责 ; 在专业或学院层面可以予以相应调整 测评结果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 如无异议, 经过班级同学签字确认后, 上报学院 如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 可以投诉, 学院在收到投诉五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的答复 六 结果适用范围 1. 学生的综合测评总分将作为各类评奖 评优的主要依据 2. 学校 优秀学生干部 的评选, 将根据综合测评总分及社会工作表现进行推荐和评定 3. 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学生选专业和直升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4. 综合测评结果将作为毕业生就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七 学生参加评优资格认定为保证学校各项评优活动的公平 公正与合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参加综合素质测评, 但不得参加本学年的各类评奖 评优活动 : (1) 受社会治安条例处罚者 (2) 受学校党 团或者行政处分者 (3) 受到退学警告者 (4) 拒绝参加集体活动或者公益劳动者 (5) 在寝室内有违章违纪行为, 生活园区管理中心认为应当取消评优资格者 (6) 体育达标不合格者 (7) 其他不适合参加评优者 93

94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八 其他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由学生处 教务处负责解 释, 原办法相应废止 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学院学生办公室 ( 组 ) 自行制定并报学 生处备案 94

95 三好 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 三好 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为了适应教育 三个面向 的要求, 推进示范群体的建设, 努力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共产主义理想 高尚道德情操 先进科学文化知识和健康体魄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人才, 促使我校校风 学风 班风建设和社团建设的有效展开, 特对我校开展评选 三好 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 评选条件 1. 三好 学生条件 (1) 品德好 : 热爱党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热爱人民,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遵纪守法 ; 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助人为乐 ;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 大力推进并积极参与我校的社团组织建设 (2) 学习好 : 具有良好学风, 所学课程成绩优秀, 本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 双学位 选修课除外 ), 综合测评达到优秀 ; 具有良好的创新精神 钻研精神, 具有独立思考和分析 解决问题的能力 ; 求知欲强, 知识面广 ; 积极参加学生课外科技 学术类活动 ( 获奖者可以优先考虑 ) (3) 身体好 :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通过 ( 或者大部分通过 ) 国家体锻标准 ; 讲究卫生, 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寝室卫生成绩良好 95

96 2014 年本科学生手册 2.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符合 三好 学生基本条件, 热心为集体 同学服务, 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 ; 主动做好社会工作 社团工作, 成绩比较突出 二 评选办法 1. 时间 : 每学期期末 (9 月份评选,10 月份表彰 ) 2. 步骤 : 校 三好 学生由各班班委 团支部根据评选条件, 经过民主选举或者推荐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 经班主任同意, 院 ( 系 ) 领导审核, 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 如无任何异议, 报校团委批准 校优秀学生干部由班主任和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副书记根据评选条件, 按照各院 ( 系 ) 给定的比例提名, 经由各院 ( 系 ) 行政和党总支具体分管该工作的同志组成的评选小组讨论确定候选人, 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一周, 如无任何异议, 报校团委批准 3. 名额 : 校 三好 学生的评选名额为在校学生数的 3% 左右,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名额为在校学生数的 0.3% 左右 三 奖励办法对校 三好 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应当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要把评选 三好 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过程作为树立典型 学习先进 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 学校对评选出来的校 三好 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颁发奖状或证书, 填写登记表, 存入本人档案, 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宣传 表彰, 同时酌情给予一定的学习 生活用品等物质奖励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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