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BCAFC3C0B4F3D1A7B3CFD2E3D1A7D4BAD1A7B7D6D6C6D1A7BCAEB9DCC0EDB9E6B6A85FD0DEB6A95FA1B7B5C4CDA8D6AA>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BCAFC3C0B4F3D1A7B3CFD2E3D1A7D4BAD1A7B7D6D6C6D1A7BCAEB9DCC0EDB9E6B6A85FD0DEB6A95FA1B7B5C4CDA8D6AA>"

Transcription

1 诚毅教综 号 院内各单位 :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4 年第十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2014 年 6 月 12 日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12 日印发 1

2 附件 :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教学管理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 提高教育质量, 培养合格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院实际, 对原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集大诚毅院教 [2008]110 号 ) 进行重新修订, 形成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以学制为参考, 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 4 年 ( 专升本为 2 年 ), 学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普通本科学生按有关规定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允许申请提前毕业, 但学习年限应不少于 3 年 对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 也允许其延长修业年限, 但最长修业年限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 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 8 年 ( 专升本学生不得超过 6 年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办请假并经学院批准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院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学籍, 并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2

3 第六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和生活的, 由本人申请, 所在系和院招生办审核, 学院批准, 可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 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 符合体检要求者, 经学院审查同意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并按学院规定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 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和该学年学分认可资格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和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者即不能取得该学年学籍, 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的,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库 在学生毕业时, 将纸质成绩总表归入其本人档案, 记载学生考核成绩的电子文档 ( 光盘 ) 和学生学籍总登记卡归入学院档案馆保存 第九条考试可根据课程特点, 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 考试方式分为笔试 ( 闭卷和开卷 ) 口试 口试笔试兼用 论文 调查报告和实际操作等, 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 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 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 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 特点审核确定 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 2 小时, 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 须经开课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报院教务部备案 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小时 第十条体育与健康课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实践性课程成绩根据课程考核 课内外作业 平时测验 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3

4 第十一条课程总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 30%, 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 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高于 30% 的, 须由教研室研究决定, 开学时向学生公布, 并报院教务部备案 课程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实验课 生产实习 学年论文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实践性课程成绩可采用五级制记分 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课程, 可采用合格 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考核成绩按五级制记分的, 按下列标准转换成百分制 : 优秀 =95 良好 =85 中等 =75 及格 =65 不及格 =0 考核成绩按两级制记分的, 按下列标准转换成百分制 : 合格 =80 不合格 =0 第十二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 学生成绩排名采用绩点制 (GPA)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 绩点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 ( 一 ) 课程绩点 1. 采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 60 <60 课程绩点 4-3(100-X) 2 / 采用五级制记分的课程 : 课程考核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课程绩点 采用两级制记分的课程 :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不合格 课程绩点 3 0 ( 二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 ( 三 ) 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所修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4

5 第十三条课程结束考试不及格, 不予安排补考, 学生应申请重新学习 ( 非限定性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允许重选 ) 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 若考试时间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 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缓考同时进行 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 另外安排考试 开班重新学习的课程也可以单独安排考试, 但教考必须分离 第十四条学生因学科竞赛 考研 境外游学 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 ( 托福 雅思 GRE 等此类考试不属此范畴 ) 因病或因家庭变故不能参加考核, 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 ( 考研者缓考课程不超过 3 门 ), 填写缓考申请表 ( 因病缓考的须附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或经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 病历卡及医药费票据等 ), 经系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 凡因疾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 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凭急病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 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者, 按缺考处理 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 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 必须另行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进行, 且不得再申请缓考 一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原则上以 3 门为限 第十五条缺考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应申请重新学习 实验课缺做实验达 1/3, 一门课程缺交作业达 1/3 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 1/3 者 ( 获准全部或部分免听者除外 ),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结束考试, 成绩按零分计, 应申请重新学习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该课程应申请重新学习 第十七条原则上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 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 并按班级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 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 送学生所在系存档 ( 其中一份装入试卷袋中 ) 各系负责成绩管理的秘书审核确认数据完整无误后, 使用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综合教务系统将数据提交成绩总库 第十八条课程的选修 第四章课程修读 5

6 ( 一 ) 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学生原则上应按照教学计划设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必修课和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限定性专业选修课 非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 必修课程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程缺修不予毕业 ( 经批准免修者除外 ); 非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校 院开设的课程 ( 二 ) 学生应根据教学计划, 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 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 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 方可选修该门课程 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开课, 应同时选修 ( 三 ) 限定性专业选修课组一经选定, 按必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 四 )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 考核者, 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课程的自修 免修 改修 ( 一 ) 学业成绩优良 ( 指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 85 分以上, 下同 ) 的学生, 经本人申请, 任课教师同意, 所在系批准, 可允许某些课程自修, 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 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 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 体育与健康课 军事理论 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均不得申请自修 ( 二 ) 符合学院规定可以免修的课程, 由学生本人申请, 系审核后报教务部批准, 可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 ( 三 )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 可以在军训之前提出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的书面申请, 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后, 由所在系和院学工部审核, 分管院领导批准 经批准暂缓军事训练的学生, 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训 ; 免于参加军事训练的学生, 应按学院的要求, 参加军训的相关工作 ( 四 ) 学生确属健康原因, 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 所在系审核, 院教务部批准, 体育与健康课可改修 非竞技类体育课 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与健康课的成绩和学分 ( 五 ) 必修课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 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 经院教务部批准后, 学生可改修其他相关课程 6

7 第二十条课程的缓修 补修和先修 ( 一 ) 学生因基础差或身体原因或与重新学习课程冲突造成学习有困难的, 经本人书面申请, 所在系和院教务部审核, 分管院领导批准, 一个学期可缓修某些对后续课程影响不大的课程 3-5 学分 ( 二 ) 缓修课程或其他原因未修的课程应及时补修, 由学生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 经系审核, 院教务部审批同意后安排补修 ( 三 )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在当学年所修读的课程较少者或学业成绩优良者, 可以申请先修部分课程, 由学生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系批准后, 安排跟高一年级相应班级一起上课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课程重新学习 ( 一 ) 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 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 均须参加重新学习 ( 选修课允许重选 )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 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 二 ) 课程重新学习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一个学期的最后两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所在系审核批准后, 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 三 ) 课程重新学习原则上安排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 一般采用跟班 ( 跟下一年级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 ) 重新学习 若同一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达 15 人以上, 可根据教学条件采用集中开班学习 ( 四 ) 重新学习课程的教学管理要求与正常课程相同 重新学习课程遇到时间冲突或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在 50 分以上 ( 含 50 分 ) 的学生, 经本人书面申请, 任课教师同意, 系主任批准, 可予免听 ( 或部分免听 ), 自行安排学习, 届时参加课程考试 ( 五 ) 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参加重新学习的, 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考试资格 ( 第七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除外 ) 第五章编班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 并参加班级活动 7

8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学分累计达到 25 学分者, 应编入下一年级, 并按编入年级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可以申请先修高一年级部分课程, 原则上每学期合计最高修习学分不得超过 30 学分 与高一年级的课程相比, 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 ( 申请升级到毕业班者, 应包括全部课程 ) 学分累计小于 15 学分者, 可申请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期满准予复学的, 应按其完成就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 ( 转入 ) 转专业应按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二十七条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经学生本人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家长同意并签名 ( 若冒充家长签名, 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 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并填写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毕业班未毕业学生学籍处理情况确认表, 经批准后, 编入下一年级 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的学习方式可分为留校修读和离校自修 ( 一 ) 留校修读, 学生须按时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跟班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随所编入年级一同接受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的审定 申请留校修读期限为一年, 一年后仍不能毕业的, 可申请再留校修读或 离校自修, 但累计修业年限不能超过八年 ( 专升本学生不超过六年 ) 留校修读学生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 且未再申请结业或离校自修, 作结业 ( 不再给予换发毕业证 ) 或肄业处理 留校修读学生按编入年级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收费 ( 二 ) 离校自修 学生需办理好离校手续与应届毕业生同时离校 在规定年限内回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考试, 修满规定学分, 达到毕业要求的, 可申请与相应一届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授予学位 离校自修的学生申请回校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考试, 按考试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收费 ( 每学分学费标准按学院相关专业学费总额除以规定的毕业所需学分数计算 ) 8

9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原则上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允许转专业 : ( 一 ) 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专长 ( 须附有关证书和证明材料 ),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 ( 二 ) 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特殊的生理 心理问题, 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 确实无法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 ( 三 )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 ( 一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 二 ) 在本专业学习已取得 80 学分以上者 ; ( 三 ) 三年级及其以上者 ; ( 四 ) 术科转非术科或非术科转术科者 ; ( 五 ) 学院或教育主管部门在招生时有专业限制者 ; ( 六 ) 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 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 ( 七 ) 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者 ; ( 八 ) 应作退学处理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 ( 九 ) 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手续, 按下列办法办理 : ( 一 )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 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 由本人书面申请, 系签署意见, 院教务部审核, 分管院领导审批 ; ( 二 )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 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 ( 三 ) 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 需经外语考核 考核包括审查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及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 并经面试合格方能办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9

10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 由本人申请,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四条转学 ( 转入 ) 或转专业后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的规定 : ( 一 ) 转学 ( 转入 ) 或转专业的学生, 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能毕业 ( 二 ) 转学 ( 转入 ) 或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 并且其学分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等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 系可根据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 认真审核后, 承认学生原所学专业获得的全部或部分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 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 但其学分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 该课程应当重新学习, 但可以申请部分免听 ; 其余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可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按非限定性选修课或综合素质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 所缺的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必须补修 ( 三 ) 转学 ( 转入 ) 或转专业的学生, 根据其已取得对应于转入专业已开课程 ( 必修课 限定性选修课 ) 的总学分数的情况, 确定其编入的年级 若转入后, 按照转入专业已开课程 ( 必修课 限定性选修课 ) 有 25 学分以上 ( 含 25 学分 ) 未修或考核不及格者, 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 四 ) 转专业后, 当学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执行 10

11 限 ( 五 ) 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 其在原专业和转入专业的学习时间一并计入修业年 第七章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因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超过六周 ( 含六周 ) 者 ; ( 二 ) 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 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 1/3 者 ( 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 ( 三 ) 因某些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因病经学院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者, 可申请保留学籍 : ( 一 ) 因中途从事创业活动等事由, 可保留学籍一至三年 ( 二 ) 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国外定居或自费留学者, 可保留学籍一年, 但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 三 )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办理休学 保留学籍手续的程序 : ( 一 ) 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 并填写 休学 保留学籍申请表, 由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 教务部审核, 分管院领导批准 ( 二 ) 若休学期满后欲继续休学, 应当在前次休学期满之前的两周内办理续申请休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未办理休学 保留学籍手续而擅自离校超过两周者, 或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休学 保留学籍的有关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应离校 ; ( 二 ) 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11

12 ( 三 ) 收回学生证 医疗证和借书证, 办理复学手续后, 再重新办理有关证件 ; ( 四 ) 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医疗待遇 ; ( 五 ) 休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 在原学制年限 ( 即四年 ) 内, 享受学院为其购买的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而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所延长年限期间的, 须由学生个人交费参保 ; ( 六 ) 当学年已收学费和住宿费余额转为复学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不复学转退学的, 按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缴费管理规定 的有关退学退费规定执行 ( 七 ) 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应于开学前填写 复学申请表, 经所在系和学院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 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 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保留学籍以及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须持有关证件, 并经校医疗部门体检合格, 方准办理注册手续 ( 二 ) 申请复学的学生, 由所在系进行政治审查 学生复学时, 须提供离校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 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的有关无违法违纪的证明 ) 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 三 ) 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来已修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数, 编入相应年级 按所编入相应班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四十二条学生申请复学时, 若原专业已调整 合并或中断招生, 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或申请转入其他院校学习 第八章学业预警 退学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给予学业预警 : ( 一 ) 学生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 20 学分者, 给予学业危机预警, 由所在系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 12

13 ( 二 ) 学生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 25 学分者, 编入下一年级, 若下一年级该专业没有招生, 按跟班修读处理 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应先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 第四十四条体育与健康课程不及格, 其学分不列入编入下一年级的不及格学分数计算 第四十五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 享受学院为其购买的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而在原基本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年限期间的, 须由学生个人交费参保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无论何种原因, 普通本科学生修业年限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 超过 8 年 ( 专升本学生超过 6 年 ) 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健康复查 政治审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 ( 三 ) 因病经学院动员休学而不休学, 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 ( 四 )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 五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 六 )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无正当事由者 ;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 劝说无效者 第四十七条除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外,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 并由学生所在系送交学生本人签收, 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期满, 即视为送达, 同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的学生, 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 ( 一周内 ) 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 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 13

14 ( 二 )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 取消学籍, 学院只发给学习证明 ; ( 三 ) 退学的学生,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不发给肄业证书, 档案 户口退回生源地 ( 四 )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考勤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考勤 ( 一 ) 学生上课 实习 劳动 军训 毕业设计 ( 论文 ) 和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 ( 经批准免听自学者除外 )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 组织的各种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者, 一律以旷课论 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 实习 劳动 军训 毕业设计 ( 论文 ) 和政治学习等每天按 5 学时计算 ( 二 )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 ( 或副班长 ) 负责 ( 非限定性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的考勤由教师指定一名课代表负责, 每次课均须向任课教师报告 ) 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在 教学情况登记表 上记载 班长 ( 或副班长 ) 每周向所在系提交考勤表, 系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 ( 三 ) 对旷课的学生, 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请假 ( 一 ) 学生请假, 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并附有关证明, 按下列规定办理 : 病假在三天以内 ( 含三天, 下同 ), 事假 公假一天以内的, 须经辅导员批准 ; 病假三天以上 两周以内, 事假 公假一天以上 一周以内的, 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 系领导批准 ; 病假两周以上, 事假 公假一周以上的, 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 所在系审核, 分管院领导批准 ( 二 ) 请假期满需续假者, 应于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获准后方有效 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的, 按旷课论处 第五十一条违反校规校纪者, 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14

15 第十章毕业 结业 肄业第五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完成各个教学环节, 获得规定的学分数,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则准予毕业, 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按结业处理 : ( 一 ) 弹性修业年限已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准予结业, 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不能再换发毕业证书 ( 二 ) 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经学生本人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家长同意并签名 ( 若冒充家长签名, 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 可申请结业, 并填写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毕业班未毕业学生学籍处理情况确认表, 经批准后, 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并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1. 学生本人需办理好离校手续与应届毕业生同时离校, 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学院予以保留学籍 2. 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可返校申请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考试或补做毕业论文 ( 未经申请批准而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 并按课程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收费 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数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换发毕业证书, 并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授予学位 3. 换发毕业证书, 其毕业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第五十四条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 ( 被开除学籍者除外 ), 且在校学习一年以上, 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不合格的学生, 不能毕业或结业, 允许其在弹性修业年限内重新测评, 合格后方能毕业或结业 ; 弹性修业年限已满, 测评仍不合格, 按肄业处理 15

16 第五十六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授予学位 第五十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按 集美大学诚 毅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办理 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条学生对学籍处理不服的, 可根据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向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原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集大诚毅院教 [2008]110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上述条款未列明事宜,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16

集美大学文件

集美大学文件 集美大学文件 集大教 2012 3 号 关于印发集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集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 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集美大学 二 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集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 提高教育质量, 培养合格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河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 一般为四年, 少数专业为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 一般为四年, 少数专业为 厦大教 [2005]38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本科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More information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成都学院 ( 成都大学 )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成院教 2011 141 号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贯彻因材施教原则, 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学习, 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根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文件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分制的学制以培养计划学制为参考,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广西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大研 2017 2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 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 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理工发 2015 30 号 关于印发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 现将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湖北理工学院 2015 年 4 月 29 日 湖北理工学院办公室 2015 年 4 月 29 日印发 附件 :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More information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的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研 2017 23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校发 2010 62 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一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 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

More information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华南农办 2009 91 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 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本校录取的新生,

More information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网教院发 2018 14 号 关于印发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 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站点 :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8 年 1 月 16 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 :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1 月 17 日 1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More information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 必须持本校 录取通知书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院政教〔2009〕158号

院政教〔2009〕158号 ( 校政教 2014 186 号 2014 年 8 月 31 日印发 )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 生的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 育部 2005 年第 21 号令 ),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凡属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洛阳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More information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等全面发展,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请假,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More information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大校字 2018 196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山东师范大学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 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More information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陕理工校发 2017 16 号 关于印发 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现将 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理工大学 2017 年 4 月 6 日 陕西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4 月 6 日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树立勤奋

More information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院教 2016 26 号 关于修订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修订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 定 印发你们, 请于贯彻执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2016 年 12 月 19 日 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More information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功效, 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 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学生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More information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复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使研究生的学习 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 根据 2005 年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 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明, 在规定的期 限内到校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主管部门请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1

Microsoft Word - 21 山东交通学院文件 鲁交院教发 2014 21 号 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印发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 部门 ): 山东交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已经 6 月 30 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4 年 9 月 18 日 1 山东交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南京工业大学文件 南工校教 [2017]83 号 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第 4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南京工业大学章程 修订本规定 第一章新生入学与资格复查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 持我校录取通 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大海大校发 2018 97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 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部 ) 处 ( 办 中心 ) 馆 公司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2018 年 8 月 15 日 1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郑州轻工业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 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教与学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培养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 深厚人文底蕴 扎实专业知识, 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我校对本科生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为了顺利地实施学分制,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工作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2018 169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修订稿 )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修订稿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研读, 遵照执行 附件 :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More information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北京农学院文件 北农校发 2017 72 号 各单位 :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2017 年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农学院 2017 年 8 月 4 日 - 1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More information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办字〔2012〕12号 海大研字 2017 41 号 全校各单位 : 为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学校研究生工作实际, 对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海大研字 2014 30 号 ) 进行了修订, 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农大教字 2014 5 号 校属各相关单位 : 为规范学校的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21 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学校制定了 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 : 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 此页无正文 ) 中国农业大学 2014

More information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More information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 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 维护教学秩序, 适应学分制改革的要求, 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 依据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章程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院录取的新生, 应持录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研 2017 10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规范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文件,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对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华电校研 2005 6 号 ) 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More information

中大教字〔2011〕18号

中大教字〔2011〕18号 中大教字 2013 46 号 各二级单位 : 现将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 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3 年 7 月 13 日 1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63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 印发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现将经 2017 年 6 月 6 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河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的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校字 2017 120 号文件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附 : 河北北方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校发 2017 297 号 关于下发 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下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分制下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学校修订了 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下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航大学 2017 年 7 月 12 日 1 中国民航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23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7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石大东发 2017 32 号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 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2017 年 9 月 25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 修订 ) ( 校教 2014 29 号 ) 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考核与成绩记载 退学 毕业 结业 肄业 转专业与转学 休学与复学 附则等共九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科新生, 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 证件, 按期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及时向学校请假

More information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录取的新生, 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More information

河南工程学院

河南工程学院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教 2017 161 号 关于印发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各单位 :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科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11 月 21 日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1 日印 发 1 河南工程学院普通本 ( 专 )

More information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江理工研 2017 102 号 各单位 机关各部门 : 江苏理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江苏理工学院 2017 年 8 月 3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CEF7B0B2C0EDB9A4B4F3D1A7C6D5CDA8B1BEBFC6A3A8D1A7B7D6D6C6A3A9D1A7C9FAD1A7BCAEB9DCC0EDCAB5CAA9CFB8D4F2A3A8CAD4D0D0A3A9A3A8CEF7C0EDBDCC5B D3434BAC5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CEF7B0B2C0EDB9A4B4F3D1A7C6D5CDA8B1BEBFC6A3A8D1A7B7D6D6C6A3A9D1A7C9FAD1A7BCAEB9DCC0EDCAB5CAA9CFB8D4F2A3A8CAD4D0D0A3A9A3A8CEF7C0EDBDCC5B D3434BAC5A3A92E646F63> 西安理工大学普通本科 ( 学分制 ) 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试行 ) 西理教 [2005]44 号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实现人才培养目标,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 西安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实施方案 ( 试行 ),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理工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分制本科学生

More information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大海大 2011 39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系 部 ) 处 ( 办 ) 馆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二 一一年四月六日 - 1 -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注重能力培养,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教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注重能力培养,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教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2017 51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 认真研究执行 附件 :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7 年 6 月 22 日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52

52 通知 沪城院 2014 63 号 关于印发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各部门 二级学院 : 经研究, 现印发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修订 ) 特此通知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2014 年 8 月 11 日 - 1 -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修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More information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院政发 2018 10 号 关于印发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全院各单位 : 现将学院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 2018 年 1 月 15 日 - 1 -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More information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北京大学文 件 校发 2017 168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各单位,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7 年 6 月 13 日 1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月 13 日第 9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保证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 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严格学籍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参照国家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结合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保证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 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严格学籍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参照国家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结合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重医大文 2018 136 号 关于修订印发 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 各有关单位 :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水平, 学校对 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进行了修订, 并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现将修订后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More information

选课:

选课: 南方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条例 ( 试行 ) ( 南科大 2014 2 号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文件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入学 缴费与注册第二条凡由本校录取的新生,

More information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华北电力大学文件 华电校教 2017 19 号 关于印发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More information

校发〔2017〕130号

校发〔2017〕130号 校发 2017 130 号 关于印发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经学校 2017 年第 12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将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2017 年 7 月 13 日 1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川大教 2017 126 号 关于印发 四川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7 年 8 月 7 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四川大学 2017 年 8 月 11 日 -1-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More information

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天津体育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津体院办发 [2013]1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规范实施学分制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围绕高等教育任务和培养目标,

More information

(???? 1)

(???? 1) 中大教字 2014 41 号 关于修改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 通 知 各二级单位 : 根据学校本科生教学管理改革需要, 决定对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大教字 2013 46 号 ) 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 一 第四十三条第二段 再次达到退学警示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家长, 原则上按退学处理 删除 二 第四十四条第 ( 六 ) 项改为 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 原第 (

More information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7 版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中国矿业大学 ( 北京 ) 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并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期限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中的文档

Microsoft Word 中的文档 中石大东发 2016 15 号 各有关单位 : 现将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 行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 ( 华东 ) 2016 年 6 月 27 日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适应学校学分制改革管理需要,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化 个性化 最大化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附件 1: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复旦大学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 ( 高职 ) 生 ( 以下统称学生 ) 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More information

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福建师范大学文件 闽师教 2017 33 号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 ( 试行 )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 试行 ) 经 2017 年第 11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25 日 1 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 患病学生须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 经审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如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录取新生如因所报专业人数不够, 不能正常开班时,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院审批, 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 或转入就近教学

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 患病学生须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 经审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如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录取新生如因所报专业人数不够, 不能正常开班时,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院审批, 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 或转入就近教学 银川能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参照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 银川能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银川能源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际, 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历招生规定被银川能源学院录取的新生, 须持 银川能源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继续教育学院 (

More information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促进 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照教育部 2017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 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More information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重庆科技学院章程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More information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全日制本 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学习权利和义务,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 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教学管理部门对本校全日制本 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全日制本 专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More information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1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2017 40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2

2 1 2 附件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 学生学籍异动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成人教育学生学籍异动的管理, 根据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籍异动的对象适用于通过参加成人高考被我院招生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学生 二 学籍异动的种类学籍异动的种类包括转专业 转教学站点 休学 保留学籍 复学 留级 退学 三 学籍异动的条件 ( 一 ) 转专业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More information

京联发〔2009〕22号

京联发〔2009〕22号 北京联合大学文件 京联发 2011 19 号 关于印发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 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学院, 校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 经 2011 年学校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 现将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 二 O 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1 北京联合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 2009 教字 32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体现因材施教理念,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现对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校发 2005 教字 23 号 ) 进行修订,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北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More information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章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 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D0A3D5FED7D6A1BE A1BF313632BAC5B8BDBCFE312DBAD3B1B1B9A4D2B5B4F3D1A7B1BED7A8BFC6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4D F736F F D20D0A3D5FED7D6A1BE A1BF313632BAC5B8BDBCFE312DBAD3B1B1B9A4D2B5B4F3D1A7B1BED7A8BFC6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附件 1: 河北工业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我校本专科生实行学分制

More information

校教字〔2004〕号

校教字〔2004〕号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 2017 118 号 关于印发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经学校 2017 年第 16 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7 年 10 月 12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More information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情 天津师范大学文件 师大政发 2017 129 号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各学院, 机关各部 处 ( 室 ), 各直属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23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师范大学 2017 年 7 月 28 日 ( 此件主动公开 ) - 1 -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农大教字 2016 11 号 校属各有关单位 :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21 号 ) 及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修订了 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学校第 2016-27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农业大学 2016 年 11

More information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粤商院 2006 45 号 关于重新印发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 教辅 科研 机关 直属单位 : 根据粤教财 2005 87 号文精神和学校实际, 从 2005-2006 学年第一学期起, 学校不再开设重修课和不再办理跟班重修手续 为此, 经院务会研究决定, 学校对原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相应做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与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More information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长安大学文件 长大教 2017 210 号 关于印发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校务会 2017 年 7 月 11 日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安大学 2017 年 8 月 9 日 - 1 -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 并在所在院 ( 部 ) 办理注册手续, 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应向所在院 ( 部 ) 申请暂缓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 暂缓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 请假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 并在所在院 ( 部 ) 办理注册手续, 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应向所在院 ( 部 ) 申请暂缓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 暂缓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 请假 上海电力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6 月修订 )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实现人 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上海市教委的有关规 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 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部长令第 21 号 ) 等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 是指对学生入学资格审查 注册

More information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矿大教字 2017 20 号 关于印发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 部 ) 部 处 室, 各有关单位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 中国矿业大学章程 等有关规定, 我校结合实际情况, 对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进行了修订完善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 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现予以印发,

More information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精神,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 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More information

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 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 经学

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 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 经学 南京审计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6 修订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More information

报教务处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离校回家治疗 一年期满后仍未康复, 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申请, 校医院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 可延长保留期一年 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 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 须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

报教务处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离校回家治疗 一年期满后仍未康复, 由新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申请, 校医院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 可延长保留期一年 离校治疗期间的医疗等一切费用自理, 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 第七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病情确已好转并已能修读学业者, 须于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 江苏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江大校 2010 106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利,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法律 规章的规定, 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第三条全日制学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校发 2017 295 号 关于下发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2017 年下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学校修订了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下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航大学 2017 年 7 月 12 日 1 中国民航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国农业大学文件 中农大研生字 2017 5 号 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和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 ( 中农大校字 2012 1 号 ) 有关精神, 修订了 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生, 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 3~6 年内 ( 含休学 ) 完成学业 ; 学制五年的学生, 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 4~7 年内 ( 含休学 ) 完成学业 第六条学生在标准学制结束前一年时, 应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合格学分在 15 学分 ( 含 15 学分 ) 以上的, 应延长学习年限,

生, 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 3~6 年内 ( 含休学 ) 完成学业 ; 学制五年的学生, 应在入学取得学籍后的 4~7 年内 ( 含休学 ) 完成学业 第六条学生在标准学制结束前一年时, 应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必修课和限选课不合格学分在 15 学分 ( 含 15 学分 ) 以上的, 应延长学习年限, 重庆交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6 年第 5 次校务会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坚持严格的目标管理和灵活的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实行因材施教, 完善学分制学籍管理,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的有关精神,

More information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校字 2017 120 号 河北北方学院 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部长令 41 号 ) 及教育部 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 在充分调研 论证的基础上, 结合学校实际对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河北北方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试行 ) 进行了修订, 并经 6

More information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433A5C C6D E655C B746F705CD6D0C9BDB4F3D1A7CEC4BCFE5CD6D0C9B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78> 中山大学文件 中大研院 2017 92 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 处 室, 各学院 直属系, 各直属单位, 各附属医院 ( 单位 ), 产业集团, 各有关科研机构 : 新修订的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经中山大学 2017 年第 18 次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实施 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7 年 8 月 29 日 1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研发〔2010〕?号

研发〔2010〕?号 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 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第 21 号令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大学文件 青大研字 2017 16 号 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学院, 医学部, 校行政各部门, 校直属各单位 :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予以印发, 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大学 2017 年 12 月 15 日 1 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More information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文件 重二师发 2017 261 号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部门 : 现将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 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学习贯彻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2017 年 9 月 12 日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2 日印发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北京化工大学文件 北化大校发 2017 200 号 关于印发 北京化工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的通知 各学院 部 处及校直属单位 : 学校对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进行了修订, 经 2017 年 6 月 15 日第 18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北京化工大学 2017 年 12 月 24 日 1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More information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 2016 156 号 关于印发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将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 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6 年 7 月 11 日 1 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规范学籍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More information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华东理工大学文件 校教 2017 44 号 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全日制本科生 学籍管理条例 的通知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东理工大学

More information

X

X 长理工教字 2017 47 号 校属各有关单位 : 长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于 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10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长春理工大学 2017 年 8 月 1 日 - 1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More information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5.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入学与注册 ( 一 )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应超过两周 未 第五部分 教学档案及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规定 (2006 年 1 月 1 日实施生效 2009 年 9 月 1 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4 年 12 月 15 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 年 9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 培养学生养成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More information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校发 号 关于印发 中国民航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学校修订了 中国民航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下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航大学 2018 年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校发 号 关于印发 中国民航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学校修订了 中国民航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下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航大学 2018 年 中国民航大学文件 校发 2018 466 号 关于印发 中国民航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单位 各部门 :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学校修订了 中国民航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现予以下发, 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航大学 2018 年 12 月 29 日 1 中国民航大学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More information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北京交通大学章程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等,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More information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遵循 厚德健行 的校训, 弘扬 取精用弘 的学风,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浙江工业大学 ( 以下简称 学校 ) 本科教育教学的特点, 特制定本细则 学 制 第一条本校本科实行学分制 第二条学生在校采用基本学制和弹性学制相结合的学制 基本学制年限期满后未完成学业者实行走读制 (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