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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霆率 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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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诚毅教综 号 院内各单位 :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修订 ) 经 2014 年第十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 2014 年 6 月 12 日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12 日印发 1
2 附件 :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教学管理行为和学生的学习行为, 提高教育质量, 培养合格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院实际, 对原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集大诚毅院教 [2008]110 号 ) 进行重新修订, 形成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以学制为参考, 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 4 年 ( 专升本为 2 年 ), 学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 普通本科学生按有关规定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允许申请提前毕业, 但学习年限应不少于 3 年 对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 也允许其延长修业年限, 但最长修业年限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 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 8 年 ( 专升本学生不得超过 6 年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办请假并经学院批准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按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院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无论何时,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学籍, 并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2
3 第六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和生活的, 由本人申请, 所在系和院招生办审核, 学院批准, 可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 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 符合体检要求者, 经学院审查同意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并按学院规定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 (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 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和该学年学分认可资格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和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者即不能取得该学年学籍, 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的,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合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库 在学生毕业时, 将纸质成绩总表归入其本人档案, 记载学生考核成绩的电子文档 ( 光盘 ) 和学生学籍总登记卡归入学院档案馆保存 第九条考试可根据课程特点, 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 考试方式分为笔试 ( 闭卷和开卷 ) 口试 口试笔试兼用 论文 调查报告和实际操作等, 并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 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 教研室主任根据专业 年级以及课程的性质 特点审核确定 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 2 小时, 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减考试时间的, 须经开课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报院教务部备案 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 3 小时 第十条体育与健康课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科目测试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实践性课程成绩根据课程考核 课内外作业 平时测验 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3
4 第十一条课程总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 30%, 具体比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 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酌情确定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高于 30% 的, 须由教研室研究决定, 开学时向学生公布, 并报院教务部备案 课程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实验课 生产实习 学年论文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实践性课程成绩可采用五级制记分 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课程, 可采用合格 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考核成绩按五级制记分的, 按下列标准转换成百分制 : 优秀 =95 良好 =85 中等 =75 及格 =65 不及格 =0 考核成绩按两级制记分的, 按下列标准转换成百分制 : 合格 =80 不合格 =0 第十二条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 学生成绩排名采用绩点制 (GPA)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 绩点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 ( 一 ) 课程绩点 1. 采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 60 <60 课程绩点 4-3(100-X) 2 / 采用五级制记分的课程 : 课程考核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课程绩点 采用两级制记分的课程 :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不合格 课程绩点 3 0 ( 二 )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 ; ( 三 ) 平均学分绩点 = 所修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所修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4
5 第十三条课程结束考试不及格, 不予安排补考, 学生应申请重新学习 ( 非限定性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允许重选 ) 重新学习课程的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同时进行 若考试时间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有冲突, 重新学习课程考试与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缓考同时进行 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的, 另外安排考试 开班重新学习的课程也可以单独安排考试, 但教考必须分离 第十四条学生因学科竞赛 考研 境外游学 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 ( 托福 雅思 GRE 等此类考试不属此范畴 ) 因病或因家庭变故不能参加考核, 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 ( 考研者缓考课程不超过 3 门 ), 填写缓考申请表 ( 因病缓考的须附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或经校医疗部门确认的医院证明 病历卡及医药费票据等 ), 经系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 凡因疾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 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凭急病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 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者, 按缺考处理 原已获准请假的学生, 期末不能参加考试的, 必须另行申请缓考 缓考课程的考核安排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进行, 且不得再申请缓考 一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原则上以 3 门为限 第十五条缺考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应申请重新学习 实验课缺做实验达 1/3, 一门课程缺交作业达 1/3 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 1/3 者 ( 获准全部或部分免听者除外 ), 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结束考试, 成绩按零分计, 应申请重新学习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该课程应申请重新学习 第十七条原则上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 在网上录入学生成绩, 并按班级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 经任课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 送学生所在系存档 ( 其中一份装入试卷袋中 ) 各系负责成绩管理的秘书审核确认数据完整无误后, 使用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综合教务系统将数据提交成绩总库 第十八条课程的选修 第四章课程修读 5
6 ( 一 ) 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学生原则上应按照教学计划设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必修课和选修课 选修课分为限定性专业选修课 非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 必修课程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程缺修不予毕业 ( 经批准免修者除外 ); 非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学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分类选修校 院开设的课程 ( 二 ) 学生应根据教学计划, 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选修手续 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 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 方可选修该门课程 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开课, 应同时选修 ( 三 ) 限定性专业选修课组一经选定, 按必修课管理办法执行 ( 四 )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听课 考核者, 其考核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课程的自修 免修 改修 ( 一 ) 学业成绩优良 ( 指上一学期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均在 85 分以上, 下同 ) 的学生, 经本人申请, 任课教师同意, 所在系批准, 可允许某些课程自修, 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 并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和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 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 体育与健康课 军事理论 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均不得申请自修 ( 二 ) 符合学院规定可以免修的课程, 由学生本人申请, 系审核后报教务部批准, 可直接获得该课程学分 ( 三 )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 可以在军训之前提出暂缓或免于参加军事训练的书面申请, 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后, 由所在系和院学工部审核, 分管院领导批准 经批准暂缓军事训练的学生, 应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参加补训 ; 免于参加军事训练的学生, 应按学院的要求, 参加军训的相关工作 ( 四 ) 学生确属健康原因, 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 所在系审核, 院教务部批准, 体育与健康课可改修 非竞技类体育课 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与健康课的成绩和学分 ( 五 ) 必修课因教学计划变更而不再开设时, 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 经院教务部批准后, 学生可改修其他相关课程 6
7 第二十条课程的缓修 补修和先修 ( 一 ) 学生因基础差或身体原因或与重新学习课程冲突造成学习有困难的, 经本人书面申请, 所在系和院教务部审核, 分管院领导批准, 一个学期可缓修某些对后续课程影响不大的课程 3-5 学分 ( 二 ) 缓修课程或其他原因未修的课程应及时补修, 由学生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 经系审核, 院教务部审批同意后安排补修 ( 三 )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在当学年所修读的课程较少者或学业成绩优良者, 可以申请先修部分课程, 由学生在该课程开课学期的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系批准后, 安排跟高一年级相应班级一起上课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课程重新学习 ( 一 ) 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 无论何种原因未取得学分, 均须参加重新学习 ( 选修课允许重选 )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 也可以申请重新学习 ( 二 ) 课程重新学习须在该课程开课前一个学期的最后两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所在系审核批准后, 办理重新学习手续 ( 三 ) 课程重新学习原则上安排在原开课时间的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内进行 一般采用跟班 ( 跟下一年级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 ) 重新学习 若同一课程重新学习人数达 15 人以上, 可根据教学条件采用集中开班学习 ( 四 ) 重新学习课程的教学管理要求与正常课程相同 重新学习课程遇到时间冲突或考试不及格的课程成绩在 50 分以上 ( 含 50 分 ) 的学生, 经本人书面申请, 任课教师同意, 系主任批准, 可予免听 ( 或部分免听 ), 自行安排学习, 届时参加课程考试 ( 五 ) 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参加重新学习的, 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考试资格 ( 第七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除外 ) 第五章编班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都应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 并参加班级活动 7
8 第二十三条学生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学分累计达到 25 学分者, 应编入下一年级, 并按编入年级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四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可以申请先修高一年级部分课程, 原则上每学期合计最高修习学分不得超过 30 学分 与高一年级的课程相比, 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 ( 申请升级到毕业班者, 应包括全部课程 ) 学分累计小于 15 学分者, 可申请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 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学籍期满准予复学的, 应按其完成就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学 ( 转入 ) 转专业应按转入前的年级及获得学分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 第二十七条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经学生本人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家长同意并签名 ( 若冒充家长签名, 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 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并填写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毕业班未毕业学生学籍处理情况确认表, 经批准后, 编入下一年级 延长修业年限学生的学习方式可分为留校修读和离校自修 ( 一 ) 留校修读, 学生须按时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跟班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 随所编入年级一同接受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的审定 申请留校修读期限为一年, 一年后仍不能毕业的, 可申请再留校修读或 离校自修, 但累计修业年限不能超过八年 ( 专升本学生不超过六年 ) 留校修读学生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两周或未经请假达两周不注册, 且未再申请结业或离校自修, 作结业 ( 不再给予换发毕业证 ) 或肄业处理 留校修读学生按编入年级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收费 ( 二 ) 离校自修 学生需办理好离校手续与应届毕业生同时离校 在规定年限内回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考试, 修满规定学分, 达到毕业要求的, 可申请与相应一届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授予学位 离校自修的学生申请回校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考试, 按考试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收费 ( 每学分学费标准按学院相关专业学费总额除以规定的毕业所需学分数计算 ) 8
9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原则上应在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允许转专业 : ( 一 ) 在某一学科方面确有专长 ( 须附有关证书和证明材料 ),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 ( 二 ) 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特殊的生理 心理问题, 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 确实无法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 ( 三 ) 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 ( 一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 ( 二 ) 在本专业学习已取得 80 学分以上者 ; ( 三 ) 三年级及其以上者 ; ( 四 ) 术科转非术科或非术科转术科者 ; ( 五 ) 学院或教育主管部门在招生时有专业限制者 ; ( 六 ) 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 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 ( 七 ) 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者 ; ( 八 ) 应作退学处理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 ( 九 ) 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手续, 按下列办法办理 : ( 一 )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 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 由本人书面申请, 系签署意见, 院教务部审核, 分管院领导审批 ; ( 二 )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 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 ( 三 ) 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 需经外语考核 考核包括审查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及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 并经面试合格方能办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9
10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转学, 由本人申请,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四条转学 ( 转入 ) 或转专业后修读课程和缴纳学费的规定 : ( 一 ) 转学 ( 转入 ) 或转专业的学生, 应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总学分数方能毕业 ( 二 ) 转学 ( 转入 ) 或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 并且其学分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等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 系可根据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 认真审核后, 承认学生原所学专业获得的全部或部分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 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 但其学分数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 该课程应当重新学习, 但可以申请部分免听 ; 其余已取得学分的课程, 可根据课程的实际情况按非限定性选修课或综合素质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 所缺的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和限定性选修课必须补修 ( 三 ) 转学 ( 转入 ) 或转专业的学生, 根据其已取得对应于转入专业已开课程 ( 必修课 限定性选修课 ) 的总学分数的情况, 确定其编入的年级 若转入后, 按照转入专业已开课程 ( 必修课 限定性选修课 ) 有 25 学分以上 ( 含 25 学分 ) 未修或考核不及格者, 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 四 ) 转专业后, 当学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执行 10
11 限 ( 五 ) 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 其在原专业和转入专业的学习时间一并计入修业年 第七章休学 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因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时间超过六周 ( 含六周 ) 者 ; ( 二 ) 注册后在一学期内请假 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 1/3 者 ( 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 ( 三 ) 因某些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因病经学院批准, 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者, 可申请保留学籍 : ( 一 ) 因中途从事创业活动等事由, 可保留学籍一至三年 ( 二 ) 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国外定居或自费留学者, 可保留学籍一年, 但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 三 )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办理休学 保留学籍手续的程序 : ( 一 ) 须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家长签署书面同意意见, 并填写 休学 保留学籍申请表, 由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 教务部审核, 分管院领导批准 ( 二 ) 若休学期满后欲继续休学, 应当在前次休学期满之前的两周内办理续申请休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未办理休学 保留学籍手续而擅自离校超过两周者, 或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休学 保留学籍的有关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应离校 ; ( 二 ) 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 11
12 ( 三 ) 收回学生证 医疗证和借书证, 办理复学手续后, 再重新办理有关证件 ; ( 四 ) 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医疗待遇 ; ( 五 ) 休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 在原学制年限 ( 即四年 ) 内, 享受学院为其购买的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而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所延长年限期间的, 须由学生个人交费参保 ; ( 六 ) 当学年已收学费和住宿费余额转为复学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不复学转退学的, 按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缴费管理规定 的有关退学退费规定执行 ( 七 ) 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应于开学前填写 复学申请表, 经所在系和学院有关部门签署意见, 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 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 并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保留学籍以及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须持有关证件, 并经校医疗部门体检合格, 方准办理注册手续 ( 二 ) 申请复学的学生, 由所在系进行政治审查 学生复学时, 须提供离校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 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的有关无违法违纪的证明 ) 在休学 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取消复学资格 ( 三 ) 复学学生根据其原来已修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数, 编入相应年级 按所编入相应班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四十二条学生申请复学时, 若原专业已调整 合并或中断招生, 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或申请转入其他院校学习 第八章学业预警 退学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给予学业预警 : ( 一 ) 学生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 20 学分者, 给予学业危机预警, 由所在系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 12
13 ( 二 ) 学生未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定性专业选修课学分数累计达到 25 学分者, 编入下一年级, 若下一年级该专业没有招生, 按跟班修读处理 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应先重新学习不及格课程 第四十四条体育与健康课程不及格, 其学分不列入编入下一年级的不及格学分数计算 第四十五条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 享受学院为其购买的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而在原基本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年限期间的, 须由学生个人交费参保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无论何种原因, 普通本科学生修业年限 ( 含休学 保留学籍 ) 超过 8 年 ( 专升本学生超过 6 年 ) 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健康复查 政治审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 ( 三 ) 因病经学院动员休学而不休学, 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 ( 四 )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 五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 六 )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且又无正当事由者 ;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 劝说无效者 第四十七条除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外,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 并由学生所在系送交学生本人签收, 无法送达的在院内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期满, 即视为送达, 同时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处理,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的学生, 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 ( 一周内 ) 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 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 13
14 ( 二 )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 取消学籍, 学院只发给学习证明 ; ( 三 ) 退学的学生, 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 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不发给肄业证书, 档案 户口退回生源地 ( 四 )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考勤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考勤 ( 一 ) 学生上课 实习 劳动 军训 毕业设计 ( 论文 ) 和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 ( 经批准免听自学者除外 )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 组织的各种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者, 一律以旷课论 上课旷课按实际授课的时数计算 实习 劳动 军训 毕业设计 ( 论文 ) 和政治学习等每天按 5 学时计算 ( 二 ) 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 ( 或副班长 ) 负责 ( 非限定性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的考勤由教师指定一名课代表负责, 每次课均须向任课教师报告 ) 教师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在 教学情况登记表 上记载 班长 ( 或副班长 ) 每周向所在系提交考勤表, 系每月公布一次并进行处理 ( 三 ) 对旷课的学生, 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请假 ( 一 ) 学生请假, 须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并附有关证明, 按下列规定办理 : 病假在三天以内 ( 含三天, 下同 ), 事假 公假一天以内的, 须经辅导员批准 ; 病假三天以上 两周以内, 事假 公假一天以上 一周以内的, 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 系领导批准 ; 病假两周以上, 事假 公假一周以上的, 须经辅导员签署意见, 所在系审核, 分管院领导批准 ( 二 ) 请假期满需续假者, 应于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获准后方有效 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勤的, 按旷课论处 第五十一条违反校规校纪者, 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14
15 第十章毕业 结业 肄业第五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完成各个教学环节, 获得规定的学分数,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则准予毕业, 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按结业处理 : ( 一 ) 弹性修业年限已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准予结业, 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不能再换发毕业证书 ( 二 ) 在弹性修业年限内,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和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经学生本人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 学生家长同意并签名 ( 若冒充家长签名, 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 可申请结业, 并填写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毕业班未毕业学生学籍处理情况确认表, 经批准后, 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并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1. 学生本人需办理好离校手续与应届毕业生同时离校, 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学院予以保留学籍 2. 学生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可返校申请参加未取得学分课程考试或补做毕业论文 ( 未经申请批准而擅自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 ), 并按课程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收费 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数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换发毕业证书, 并在教育部学信网上进行电子注册 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可授予学位 3. 换发毕业证书, 其毕业日期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第五十四条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 ( 被开除学籍者除外 ), 且在校学习一年以上, 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不合格的学生, 不能毕业或结业, 允许其在弹性修业年限内重新测评, 合格后方能毕业或结业 ; 弹性修业年限已满, 测评仍不合格, 按肄业处理 15
16 第五十六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授予学位 第五十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办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形, 按 集美大学诚 毅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办理 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条学生对学籍处理不服的, 可根据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向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原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集大诚毅院教 [2008]110 号 ) 同时废止, 其他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上述条款未列明事宜, 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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