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大貨車 ( 六. 五噸以上 ) 及聯結車申請程序, 已列入大貨車及聯結車管制範圍,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 嚴加取締違規車輛, 廠商需依規定申請載運裝潢或展品之大貨車 ( 六. 五噸以上 ) 或聯結車之車輛通行證 說明 : 1.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為改善信義計畫區之交通, 自 2002 年 8 月 1 日起已公告大貨車 ( 六. 五噸以上 ) 聯結車及貨櫃車進行信義計畫區, 台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 係在管制範圍內 2. 聯結 貨櫃車得比照大貨車身領通行證進入信義計畫區, 惟限於夜間 22 時至翌晨 6 時前行駛 3. 大貨車 ( 六. 五噸以上 ) 申領通行證後, 應避開交通尖峰時間 ( 上午 6 時 30 分至 9 時 下午 16 時至 20 時 ) 進出, 以減輕交通衝擊 4. 各家廠商請於即日起 ( 為避免作業時程耽擱, 請廠商儘早提出申請 ) 提出申請, 並檢附申辦通行證所需文件 { 一 申請書一份 二 申請通行車輛行車執照影本一份 ( 行車執照不得過期, 且需當地監理機關檢驗通過 ) 三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台築執照資料影本一份 四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影本一份 五 其他證明文件 六 車輛如非公司車輛, 檢附車北輛委託證明書 }, 親自向臺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 ( 電話 :02-23214666 分機 3106 傳真:02-23968071) 辦理通行證申請事宜, 或於 4 月 10 日前統一交由台灣電玩編輯部採訪編輯徐永先 ( 電話 :02- 市27607407 轉 217 傳真:02-2747-9835) 統籌造冊提出申請 大5. 有關申辦通行證相關規定及審請表格如下所述, 亦可至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網站 http://td.tcpd.gob.tw 查詢 貨6. 展會結束後, 通行證須歸還申辦單位, 若未歸還致影響日後車輛辦理相關證件時, 責任自負 車 7. 臺北縣市 桃園縣 基隆市汽車貨運商業公會會員申請大貨車通行證, 請至四縣市公會申請核發, 臺北市交通大隊已委託代為申辦, 不再受理上述縣市申請 及 申請方式 : 聯一 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櫃檯辦理結1. 申請書乙份 ( 申請書上用印 : 公司大小章 ) 註 : 申請書所填公司名稱需與公司執照一致車2. 申請通行車輛行車執照影本乙份 ( 行車執照不得過期, 且需當地監理機關檢驗通過 ) 3.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料影本乙份 申4.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影本乙份 請5. 其它証明文件 ( 運送危險物品請附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 程6.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 請檢附車輛委託證明書 ( 如車子屬台北市汽車公會, 則需附上台北市汽車公會證書影本 ) 二 通信郵寄申請序臺北世界貿易中心周圍道路 1. 申請書乙份 ( 申請書上用印 : 公司大小章 ) 2. 申請通行車輛行車執照影本乙份 ( 運送危險物品請附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 3.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影本乙份 4.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影本乙份 5. 回郵掛號信封一個 6.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 請檢附車輛委託證明書 ( 如車子屬台北市汽車公會, 則需附上台北市汽車公會證書影本 ) 三 網際網路線上申請 1. 填寫申請書內相關資料 2. 申請人於網際網路完成申請程序三日 ( 工作天 ) 後, 請持公司大小章 行車執照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等證明文件影本, 親洽或委託他人至本大隊聯合服務中心辦理審驗認證事宜, 經審驗文件無誤當場核發通行證, 審驗不合格 ( 證件不符或資料不足 ) 者, 須於三日內補足相關證件, 逾期作廢 ), 請重新申請 10 10
臺北市大貨車及聯結車申請程序臺北市大貨車及聯結車禁止通行範圍路線圖 審驗項目 內容 : 一 申請書上用印 ( 公司大小章 ) 二 行車執照有效 ( 檢驗 ) 日期 ( 運送危險物品請附危險物品臨時通行證 ) 三 公司執照或工地地址建築執照 四 訂貨單 買賣契約書 送貨單 五 申請公司車輛如非公司車輛請檢附車輛委託證明書 ( 如車子屬臺北市汽車公會, 則需附上臺北市汽車公會證書影本 ) 處理期限 : 一 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櫃檯辦理三天 ( 工作天 ) 二 通信郵寄申請自本大隊受件起三天 ( 工作天 ) 三 網際網路線上申請三天 ( 工作天 ) 備註 : 一 處理期限三天其程序為受理申請審核證件簽核後, 打字 用印 核發通行證 二 以電子郵寄 ( 線上申辦 ) 方式申請者, 請先與承辦單位電話聯繫與確認 ; 惟申請人仍須於承辦單位答覆後三日內, 親洽或委託他人攜帶公司大小章至台北市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辦理認證事宜及領取通行證 三 承辦機關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 1 號 有關新修訂之 臺北市大貨車及聯結車禁止通行範圍路線圖, 自 2002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茲將修訂管制範圍及路線說明如後 : 一 大貨車 ( 一 ) 全日禁行範圍 ( 圖一 ): 1. 忠孝西路 ( 中華路至中山南路 ) 以南 ( 含忠孝西路 ) 中山南路( 忠孝西路至愛國東路 ) 以西 ( 含中山南路 ) 羅斯福路( 愛國東路至南海路 ) 以西 ( 含羅斯福路 ) 南海路和平西路( 至中華路 ) 以北 ( 不含南海路和平西路 ) 中華路( 和平西路至忠孝西路 ) 以東 ( 含中華路 ) 範圍內之道路 2. 建國南北高架道路 ( 建國南北路全線平面道路及長安東路與忠孝東路間高架跨越路段准予通行 ) 辛亥路穿越羅斯福路之車行地下道 水源快速道路景福街下橋匝道及新生北路高架道路 市民大道高架道路 7 22 ( 基隆路至環河北路 ) 環東大道( 舊宗路以東高架段 ) ( 二 ) 每日 7 時至 22 時 ( 例假日除外 ) 禁行範圍 ( 圖二 ): 1. 民權東西路 ( 環河北路至光復北路 ) 以南 ( 不含民權東西路 ) 光復南北路( 民權東路至忠孝東路 ) 以西 ( 不含光復南北路 ) 忠孝東路( 光復南路至松仁路 ) 以南 ( 不含忠孝東路 ) 松仁路( 忠孝東路至信義路 ) 以西 ( 不含松仁路 ) 信義路 ( 松仁路至基隆路 ) 以北 ( 不含信義路 ) 信義路( 基隆路至杭州南路 ) 以北 ( 含信義路 ) 杭州南路( 信義路至愛國東路 ) 以西 ( 含杭州南路 ) 愛國東路( 杭州南路至中山南路 ) 以北 ( 含愛國東路 ) 中山南路( 愛國東路 11 11
臺北市大貨車及聯結車禁止通行範圍路線圖 至忠孝西路 ) 以東 忠孝西路 ( 中山南路至中華路 ) 以北 中華路 ( 忠孝西路至桂林路 ) 以西 桂林路 ( 中華路至康定路 ) 以北 ( 不含桂林路 ) 康定路( 桂林路至環河南路 ) 以東 ( 不含康定路 ) 環河南北路( 康定路至民權西路 ) 以東 ( 不含環河南北路 ) 範圍內之道路 ( 上述區域不含基隆路 ) 2. 中山北路向北延伸至福林橋北端 羅斯福路向南延伸至和平東路口 民生東路向東延伸至塔悠路 ( 三 ) 每日上下午尖峰時段 (7 時至 9 時 17 時至 19 時 ) 禁行範圍 ( 圖三 ): 環河南北快速道路高架段 水源快速道路高架段 堤頂大道 ( 往北延伸至內湖路一段一段 91 巷 ) 麥帥一橋( 上 下層橋 ) 麥帥二橋及環東大道( 平面段 高架段 ) 二 聯結車 ( 貨櫃車 ) ( 一 ) 全日禁行範圍 ( 圖三 ): 1. 民權東西路 ( 環河北路至塔悠路 ) 以南 ( 不含民權東西路 ) 塔悠路( 民權西路至南京東路 ) 以西 ( 不含塔悠路 ) 基隆路( 南京東路至忠孝東路 ) 以西 ( 不含基隆路 ) 忠孝東路( 基隆路至松仁路 ) 以南 ( 不含忠孝東路 ) 松仁路( 忠孝東路至信義路 ) 以西 ( 不含松仁路 ) 信義路 ( 松仁路至基隆路 ) 以北 ( 不含信義路 ) 基隆路 ( 信義路至和平東路 ) 以西 ( 不含基隆路 ) 和平東西路 ( 基隆路至環河南路 ) 以北 ( 不含和平東西路 ) 環河南北路( 民權西路至和平西路 ) 以東 ( 含環河南北路平面道路 )( 上述區域不含基隆路 ) 2. 環河南北快速道路高架段 水源快速道路高架段 麥帥一橋 ( 上 下層橋 ) 麥帥二橋及環東大道 ( 二 ) 所有禁止大貨車進入之管制時間路段, 聯結車同受管制 12 1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處理程序規定 一 管制時間內 ( 不包括上下午尖峰時間 ) 因左列特殊需要, 得經相關單位 ( 人員 ) 提附有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 向臺北市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組 ( 電話 :02-23214666 分機 3106) 申請核發大貨車及聯結車通行證, 按照指定路線及時間進 入管制區, 辦理特定之事務 ( 聯結車屬 24 小時禁止通行, 不得申請通行證 ) 二 交通警察大隊填發通行證應特別注意行駛路線, 盡量避免交通擁擠路段為原則, 必要時得指定繞道行駛 ( 行駛路線應在通行證正面一一列舉 ) 三 交通警察大隊接受民眾申請通行證案件, 應隨到隨辦, 力求便民 : 定期換發者, 亦應爭取時間, 三日內核發避免延誤 四 公務特種車 ( 必須持有主管機關核可公務派車單者, 不包括行政委託或契約委託之委外作業車輛 ) 應憑公務派車單依規定行駛建國南北高架道路 新生北路高架道路 市民大道高架道路及環東大道 ( 舊宗路以東高架段 ), 俾利本府警察局攔檢 取締之執法依據 五 管制之執行 : 本局交通警察大隊 各分局 保安大隊及女警隊, 應運用固定崗位及巡邏勤務, 切實執行稽查取締, 凡遇大貨車及聯結車違反管制規定, 擅自進入管制區行駛或持通行證不按指定時間及路線行駛者, 應即攔車掣單舉發, 並責令立即駛離管制區, 在管制範圍內發現停放之大貨車, 應按違規停車併予舉發, 發現路邊停放拖車及貨櫃者, 應通知拖吊處理 貴公司如有需要代辦大貨車通行證, 請於 4 月 10 日前填寫好下列問題後回傳至本社, 或交由本社業務人員代為處理 ; 本社將於收到回函後, 儘快與貴公司聯絡人聯繫處理大貨車通行證申請事宜 ( 代辦大貨車通行證專案負責人 : 台灣電玩編輯部採訪編輯徐永先, 電話 :02-27607407 轉 217; 傳真 : 02-2747-9835) 公司名稱 : 電話 : 聯絡人 : 13 13
委託書 本公司 ( ) 委託 有限公司 車號 載運, 車輛需行駛臺北市市區道路, 申請通行證, 依臺北市相關法令辦理大貨車 ( 聯結車 ) 通行證, 並遵守交通法規, 特立此委託書為憑 此致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委託公司 : 負責人 : 受託公司 : 負責人 : 14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