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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QA-003-F01

第一節第四條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 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並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 特定價格或

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草案)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 公(發)布】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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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草案(會內討論用)

第二頁, 共十二頁 五 投資有價證券額度 ( 一 ) 本公司投資限額 1. 持股比率達 51%( 含 ) 以上之長期股權投資本公司基於營運策略考量, 對於持股比率達 51%( 含 ) 以上之長期股權投資, 係依據 UI120 投資循環 - 投資之取得與處分作業 辦理, 由財務單位準備 投資評估報告書

壹、

第二頁, 共十三頁 五 投資有價證券額度 ( 一 ) 本公司投資限額 1. 持股比率達 51%( 含 ) 以上之長期股權投資本公司基於營運策略考量, 對於持股比率達 51%( 含 ) 以上之長期股權投資, 係依據 UI120 投資循環 - 投資之取得與處分作業 辦理, 由財務單位準備 投資評估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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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所謂 最近期財務報表 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 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5 專家不得為關係人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 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6 處理程序之訂定及修正 6.1 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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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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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第五條 : 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 : ( 一 )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五十 ; 子公司不得逾母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 二 ) 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百

富邦金融控股公司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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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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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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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開會程序... 1 貳 開會議程... 2 附件附件一 公司章程 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 7 附件二營業報告書 附件三監察人查核報告書 附件四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附件五會計師查核報告暨民國 104 年度個體財務報表 附件六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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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決 議 : 本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 表決時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27,841,448 權 表決結果 佔表決權總數百分比 贊成權數 :27,446,419 權 ( 含電子投票 6,262,010 權 ) 98.58% 反對權數 :6 權 ( 含電子投票 6 權 ) 0.00% 無效權數 :0 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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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時, 應依本辦法 5.1. 規定核決權限呈核後執行 4.3 本公司及子公司從事有價證券投資時, 應依本辦法 5.2. 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所述核決權限呈核後, 由財會單位負責執行 第 5 條 作業內容與要求 5.1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之

CONTENTS

( ) (1) (2) (3) (4) 2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90年股東會議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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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開會程序... 1 貳 會議議程... 2 參 報告事項... 3 肆 承認事項... 8 伍 討論事項... 9 陸 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 柒 附件 附件一 一 O 二年度財務報表 附件二 盈餘分配表 附件三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改對照

投影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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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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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1 內容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第二案 : ( 董事會提 ) 案由 : 本公司一 二年度盈餘分配案, 提請承認 說明 : 一 本公司一 二年度盈餘分配, 業經董事會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規定擬具盈餘分配表 二 盈餘分配明細如下 : 麗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餘分配表民國一 二年度單位 : 新台幣元金額期初未分配盈餘 30,02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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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概要 % 945, , % 852, , % 308, , % 102,638 69, % * 60,589 36, % EBITDA 127,262 71, % ** 138,7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2017 2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注入新能量明確新方向

Microsoft Word - 股東常會議事錄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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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一 三年股東常會議事錄 時間 : 中華民國一 三年六月十八日 ( 星期三 ) 上午九時正地點 : 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 631 號 3F( 福朋酒店東南廳 ) 出席 : 出席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為 15,095,000 股, 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3,266,000 股之 64.8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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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半年度報告 SINOPEC SHANGHAI PETRO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中國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代號: 香港 上海 SHI 紐約 ( A joint stock l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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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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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之特色 ii 釋義 預期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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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132

董事會成員經歷與能力 (p.16-19) 董監事進修 (p.65-66) G4-34,G4-38,G4,39,G4-51 中華電信董事會為公司最高治理機構 具選任與提名高階管理者的職責 並負責制定及審核企 業社會責任

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Transcription:

1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一條 法令依據 : 本處理程序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資產之適用範圍 : 一 股票 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存託憑證 認購 ( 售 ) 權證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 不動產 ( 含土地 房屋及建築 投資性不動產 土地使用權 營建業之存貨 ) 及設備 三 會員證 四 專利權 著作權 商標權 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 金融機構之債權 ( 含應收款項 買匯貼現及放款 催收款項 ) 六 衍生性商品 七 依法律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八 其他重要資產 第三條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除取得供營業用資產外, 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之限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本公司投資限額 : ( 一 )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投資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 ( 二 ) 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三十, 投資於個別有價證券限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二 子公司投資限額 : ( 一 )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投資之總額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 ( 二 ) 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投資於個別有價證券限額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 第四條 估價報告或意見書 : 一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 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二 本公司若係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第五 六 七 八條資產者, 得以 1

2 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第五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處理程序 : 一 評估程序 : 由財務部門進行相關效益之分析並評估可能之風險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 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二 作業程序 : 執行單位為財務部門及董事長指定之人員 若交易金額未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者, 授權總經理全權處理, 但須於次日呈報董事長核備, 並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 若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則需呈報董事會核准後, 始得辦理 惟若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股票 公司私募有價證券, 且交易金額達公告申報標準者, 則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第六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 一 評估程序 : 由各單位事先擬定資本支出計畫, 就取得或處分目的 預計效益等進行可行性評估 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 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 或取得 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並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 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 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 二 )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 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 )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 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 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 以下簡稱會計師研究發展基金會 ) 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四 )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 但如其適用同 2

3 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 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二 作業程序 : 執行單位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 經依規定評估及取得核可後, 即由執行單位進行訂約 收付款 交付及驗收等交易流程, 並視資產性質依內控制度及核決權限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惟交易金額達公告申報標準者, 除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得於事後報董事會追認外, 餘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若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情事者, 則應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 一 評估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評估由需求單位進行可行性評估報告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由需求單位提報同類無形資產之市場交易價格, 無市場交易價格者, 應參考專業鑑價機構出具之報告 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 應於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二 作業程序 : 執行單位為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 經依規定評估及取得核可後, 即由執行單位進行訂約 收付款 交付及驗收等交易流程, 並視資產性質依內控制度及核決權限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惟交易金額未達公告申報標準者, 得於事後報董事會追認外, 餘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若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情事者, 則應先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七條之一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本準則規定取 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八條 與關係人交易處理程序 :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 ( 一 ) 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評估程序及作業程序, 應依資產之性質分別按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辦理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 亦應依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 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 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二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 3

4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 除買賣公債 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 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1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2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3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依第本條第二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4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 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5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 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6 依本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7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此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 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 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依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 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二 交易條件合理性之評估 : ( 一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1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 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 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 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2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 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 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 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 不適用之 ( 二 )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 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依本條第二項第 ( 一 ) 款 第 ( 二 ) 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 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四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二項第 ( 一 ) 款 第 ( 二 )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 應依本條第二項第 ( 五 ) 款規定辦理 但因下列情形, 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 4

5 性意見者, 不在此限 : 1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 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 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 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 所稱合理營建利潤, 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 其面積相近, 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3) 同一標的房地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 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2 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 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 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 ; 所稱面積相近, 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五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如經按本條第二項第 ( 一 ) 款 第 ( 二 )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 應辦理下列事項, 1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 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 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3 應將本條第二項第( 五 ) 款第 1 點及第 2 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 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六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依本條第一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 不適用本條第二項第 ( 一 ) 款 ( 二 ) 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 : 1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或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七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 亦應依本條第二項第 ( 五 ) 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處理程序 : 5

6 一 交易之原則及方針 : ( 一 ) 交易種類 : 得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係指其價值由資產 利率 匯率 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如遠期契約 選擇權 期貨 交換 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 本要點所稱之遠期契約, 不包括保險契約 履約契約 售後服務契約 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 銷 ) 貨合約 債券保證金交易應比照本處理程序辦理 如需從事其他商品交易, 應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 二 ) 經營或避險策略 : 1 避險性操作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確保本公司業務之經營利潤, 並以本公司既有資產負債之淨部位及預期未來特定用途 ( 如對外投資及資本支出 ) 外, 另得考慮未來六個月資產負債所需之淨部位為避險操作依據 2 交易性操作基於對市場變化狀況之預測, 財務部得依需要擬定策略, 於提報董事長核準後進行之 ( 三 ) 權責劃分 1 擷取市場資訊 判斷趨勢及衡量 控制風險, 熟悉金融商品交易及相關法令 操作技巧, 並依權責主管指示及授權部份從事交易以規避市場價格波動之風險 2 本公司有關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方式, 除本處理程序規定者外, 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處理 3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負責與銀行協調, 並提出申請, 交割之行為須另透過出納進行, 而交易憑証單據交會計入帳 ( 四 ) 績效評估績效之評估應於評估日與預先設定之評估基準比較, 以作為未來決策之參考 ( 五 ) 交易契約總額 1 避險性操作本公司整體避險契約總額以不超過既有資產負債之淨部位加公司未來六個月內因業務產生之資產負債淨部位為限 2 交易性操作本公司非避險性交易契約總額以不超過公司未來三個月內因業務產生之資產負債淨部位為限, 且為減少交易成本, 應以零成本交易為主, 其他金融商品為輔 ( 六 ) 損失上限之訂定本公司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皆以避險為目的, 較無損失上限之顧慮, 唯當匯率 利率等有重大不利影響時, 董事長應隨時召開相關人員因應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單一契約損失上限與全部契約損失上限以不超過其交易 6

7 總金額之百分之六為限 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先行處置再呈報最近期董事會核定之 二 風險管理 ( 一 ) 信用風險本公司交易對象限與公司往來之銀行或國際著名之金額機構, 並能提供專業資訊者為原則 ( 二 ) 市場風險對衍生性金融商品, 因利率 匯率變化或其他因素所造成市價變動之風險, 應隨時加以控管 ( 三 ) 流動性風險為確保市場流動性, 交易對象必須具備充足之市場資訊及交易能力, 投資標的亦以高變現性資產為主 ( 四 ) 現金流量風險本公司應維持足夠之速動資產及融資額度以應交割資金之需求 ( 五 ) 作業風險應確實遵循公司訂定授權額度 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 以避免作業風險 ( 六 ) 法律風險與銀行簽署的文件應經公司法律顧問檢視後, 方可正式簽署, 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三 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之處理 : ( 一 ) 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應定期評估目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受範圍內, 並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程序是否適當及確實依本程序辦理 ( 二 )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 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 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三 )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 ( 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受限 ) 時, 應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並採因應之措施,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四 內部控制 ( 一 )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 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本處理程序相關規定之遵守情形, 並分析交易循環, 作成稽核報告 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 二 ) 內部稽核人員應將前項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 + 核作業年度查核計畫執行情形, 於次年二月底前申報主管機關, 並至遲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7

8 第十條 辦理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 ( 一 ) 本公司辦理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 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 委請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 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 二 ) 本公司辦理合併 分割或收購時應將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 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 併同前條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 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 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 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 分割或收購事項者, 不在此限 參與合併 分割或收購之公司, 任一方之股東會, 因故無法召開 決議, 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 本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 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二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 一 ) 董事會日期: 參與合併 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 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 決議合併 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本會同意者外, 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二 ) 事前保密承諾: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 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 在訊息公開前, 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 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三 )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不得任意變更原則: 參與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 但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條件, 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不在此限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變更條件如下 : 1 辦理現金增資 發行轉換公司債 無償配股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特別股 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2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3 發生重大災害 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4 參與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5 參與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6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 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四 ) 契約應記載事項: 參與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 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 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1 違約之處理 2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8

9 3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 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4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5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 預計完成日程 6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 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五 ) 參與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時 : 參與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 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 除參與家數減少, 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 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 原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 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 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 六 ) 參與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 公開發行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 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七 ) 參與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 並保存五年, 備供查核 : 1 人員基本資料: 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 其職稱 姓名 身分證字號 ( 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2 重要事項日期: 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 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 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3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 包括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 意向書或備忘錄 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八 ) 參與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 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內, 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 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本會備查 第十一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有下列情形者, 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 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一 )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但買賣公債 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不在此限 ( 二 ) 進行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四 ) 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其 9

10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1 買賣公債 2 以投資為專業, 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 或證券商於初級市場認購即依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3 買賣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 4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 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5 以自地委建 租地委建 合建分屋 合建分成 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如下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 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 一 ) 每筆交易金額 ( 二 )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三 )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 處分分別累積 )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 四 )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取得 處分分別累積 )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三 公告申報程序 ( 一 ) 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二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 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三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 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四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應將相關契約 議事錄 備查簿 估價報告 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 ( 五 ) 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 終止或解除情事 2 合併 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3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十二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本公司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訂定並執行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惟子公司如屬非公開發行公司者, 可依據母公司之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辦理之, 另本公司之稽核單位應將子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列為稽核重點, 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告稽 10

11 核業務之必要項目 ( 二 ) 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達第十一條公告申報之標準者, 本公司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 三 ) 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 所稱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 規定, 係以母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第十二條之一 外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之計算 : 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 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 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 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第十三條 罰則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相關承辦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時, 視其違反情節, 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提報考核, 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四條 實施與修訂 : 本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經董事會通過後, 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柬會同意, 修正時亦同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將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 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第十五條 附則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辨理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