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新近修法內容與相關實務運用研析 報告人 : 蘇錦霞律師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3 日 2016/7/20 1
壹 通訊交易修法內容 2016/7/20 2
修法爭端白熱化 於 2011 年 5 月間亞洲美商蘋果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稱蘋果公司 ) 在其平台 Apple App Store 上推出一款 超級手機號碼追踪器, 聲稱是專業的手機追蹤行動應用程式, 只需輸入對方的電話號碼就能進行定位, 還表示使用美國中央情報局 CIA 的衛星定位技術, 售價 $1.99 美元 推出後攻佔台灣 香港 中國等地付費應用程式第一名, 許多人付費購買才發現是騙人的, 因為該軟體在介紹中加註此軟體僅供娛樂, 並不提供真正的手機定位功能,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要求蘋果公司下架 2016/7/20 3
台北市政府採取行動 台北市政府消保官對蘋果公司和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以下稱 Google 公司 ) 進行 定型化契約查核 要求其遵循 消費者保護法 的規定, 修正兩家公司的服務條款, 保障消費者依法在七日內退費之權利 蘋果公司願意配合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修正, 並在期限內依照台北市政府的要求修正其服務條款 2016/7/20 4
Google 公司作為 Google 公司拒絕依照台北市政府的要求, 提供消費者七日的猶豫期間, 台北市政府決定開罰 100 萬, 並要求 Google 在 7 月 1 日前提改善計畫, 否則還要再罰 150 萬 台北市政府裁罰 Google 公司 100 萬元後, Google 公司向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 經訴願決定認定 Google 拒絕提供消費者 7 日鑑賞期係屬違法, 臺北市政府裁罰 Google 100 萬元合法正當 2016/7/20 5
法院判決 Google 公司再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台北市政府之處分, 法院判決認 : 一. 消費者自 Android Market 網站付費下載電腦軟體之行為仍屬 郵購買賣 之交易類型 : 二.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限制專屬中央權限, 且僅得由消費者自行提起訴訟主張無效, 市府無須介入 2016/7/20 6
歐盟 一 歐盟 : ( 一 )1997 年年通過公布之 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 ( 二 ) 歐盟於 2011 年通過的新消費者權益指令 (Richtlinie 2011/83/EU 2016/7/20 7
美國 將 Door to Door Sale 相關規定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16 章第 429 條, 美國稱猶豫期為 Cooling-off period( 冷卻期間 ) 其冷卻期間之有無應當以視契約之成立方式, 來決定消費者是否有冷卻期之適用 如契約訂定之初, 為企業經營者不請自來為商品 服務之推薦, 依法規規定, 消費者即享有冷卻期之適用 惟若契約之訂定, 為消費者主動 自發地利用電話 郵寄等方式向企業經營者表達訂購之意, 此時合理推斷, 消費者於契約訂定之前即已先行了解商品 服務之內容, 且此時企業經營者處於被動提供商品 服務之狀態, 企業經營者亦即相信此契約之成立, 具有信賴利益, 因此當消費者主動訂定契約時, 應無冷卻期之保障 2016/7/20 8
日本 有關特定商業交易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所稱 通信販賣 係指販賣業者或服務提供業者, 以郵寄或其他經濟產業省令所規定之方法, 接受 買賣契約 或 服務提供契約 之要約, 進行指定商品或指定權利之販賣或指定服務之提供 採正面表列, 因要求通信販賣之企業經營者及服務提供者, 必須將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及交易條件及返還商品或權利等特約事項等等相關之規定, 必須明確提供給消費者 2016/7/20 9
中國大陸 ( 一 ) 於 2014 年 3 月 15 日新實施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 25 條規定 : 經營者採用網路 電視 電話 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 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且無需說明理由, 除外 :( 一 ) 消費者定作的 ;( 二 ) 鮮活易腐的 ;( 三 ) 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 電腦軟體等數位化商品 ;( 四 ) 交付的報紙 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 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2016/7/20 10
中國大陸 ( 二 ) 第 28 條亦規定了經營者應得提供之資訊, 則規定 : 採用網路 電視 電話 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 以及提供證券 保險 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 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位址 聯繫方式 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品質 價款或者費用 履行期限和方式 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 售後服務 民事責任等資訊 2016/7/20 11
修正名詞 郵購買賣 修正為 通訊交易 : 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 電視 電話 傳真 型錄 報紙 雜誌 網際網路 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 2) 2016/7/20 12
企業經營者之提供消費資訊 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之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清楚易懂之消費資訊 : 應提供消費者充分之資訊, 包括 : 得迅速有效聯絡之通訊資料 ; 商品或服務之內容 對價 付款期日及方式 交付期日及方式 ; 相關交易是否適用 7 日猶豫期 ; 消費申訴之受理方式等資訊 ( 18) 2016/7/20 13
解除權例外 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適用 7 日猶豫期 : 使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得不適用 7 日猶豫期, 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合理例外情事 ( 19) 2016/7/20 14
退貨取回時間規定 消費者退貨後, 企業經營者應於 15 日內返還價款 : 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 業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內取回商品 業者應於取回商品 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內, 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 19 之 2) 2016/7/20 15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 一 ) 易於腐敗 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報紙 期刊或雜誌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 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2016/7/20 16
第一款規定易於腐敗 ( 例如 : 現做餐盒或蔬果等 ), 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 例如 : 蛋糕或鮮奶等 ) 之商品, 因其本身容易快速變質腐壞, 保存期限少於七日, 或雖較七日稍長, 惟解約時即將逾期, 均不適宜退還後再出售 2016/7/20 17
第二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 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 ; 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 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 2016/7/20 18
第三款規定報紙 期刊或雜誌 此類出版品因具有時效性, 時間經過後不易出售 第四款規定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以有形媒介提供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經拆封後, 處於可複製之狀態, 性質上不易返還 2016/7/20 19
第五款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 ( 例如 : 電子書等 ) 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 ( 例如 : 線上掃毒 轉帳或匯兌等 ), 此種類型契約如係經消費者事先同意而開始提供, 因其完成下載或服務經即時提供後即已履行完畢, 性質上不易返還, 故規定為合理例外情事 2016/7/20 20
因衛生考量而密封之商品 ( 例如 : 內衣 內褲或刮鬍刀等 ), 商品如拆封檢查試穿 ( 用 ) 後再次出售, 有影響衛生之虞 第七款規定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為全球化產業, 涉及聯營 共同班號等國際同業間之合作關係 ; 又國際航空客運服務之運價及使用限制依 民用航空法 第五十五條及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 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且應將機票使用限制充分告知旅客, 爰將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列為合理例外情事, 其應適用主管機關備 2016/7/20 查等相關規定 21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 二 )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 其中有關解除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規定已施行多年, 可視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合理例外情事, 爰規定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2016/7/20 22
藝文展覽票券 藝文表演票券 線上遊戲 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 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 國內 ( 外 ) 旅遊 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等契約, 主管機關已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中有關解除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規定已施行多年, 可視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合理例外情事, 爰為本條規定 2016/7/20 23
疑問? 以易腐敗或過期食品為例, 除了臘肉 冷凍食品是否為生鮮食品, 業者負有倉儲 運輸配送等管理責任, 業者如以商品標示保存期限只有 3 天以內為由排除適用猶豫期, 等於強迫消費者買單, 影響消費者權益 2016/7/20 24
貳 定型化契約修法內容 2016/7/20 25
拋棄審閱權之約定 坊間常見企業經營者使用 ( 消費者 ) 簽訂本契約前, 已確實充分瞭解本契約書及其附件無誤, 自願放棄 日以上之審閱權利 之定型化契約條款, 像是這一類企業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自身的審閱權利者, 這類型契約無效 ( 11 之 1) 2016/7/20 26
定型化契約之交付 消費者在跟廠商在定型化契約書簽名後, 常會遇到廠商將契約書直接收走, 日後如果有爭議變得沒有憑證 新法規定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 13) 2016/7/20 27
提供審閱期間之舉證責任 企業經營者依消保法規定, 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 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 應有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條款內容 依本條新增規定, 就是否已向消費者明示條款內容或是否已提供合理審閱期間如果遇有爭議, 應由企業經營者負舉證責任 ( 17 之 1) 2016/7/20 28
違反罰則 企業所訂的定型化契約如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 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 處新台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 56 之 1) 2016/7/20 29
參 新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 不得紀載事項之探討 2016/7/20 30
網路標錯價案例 2009/06/25 07/05 戴爾電腦 11 天 2 度標錯價, 螢幕折價 7 千元 6 萬多元筆電標價不到 2 萬元處理方式 : 以 1 千至 2 萬元折價券補償 2009/11/18 華航將 2.6 萬元機票標價為 2600 元處理方式 : 業者照價賣出 2012/11/01 博客來網站 2 萬多元筆電標價 17 元處理方式 : 業者至少出貨 1 台筆電 2016/7/20 31
2015/02/07 怎漾旅遊 荷蘭行程 9.9 萬元標價 9900 元處理方式 : 業者同意接受, 但後續稱出團人數不足未成行 2015/09/30 燦坤購物網 1 萬 5 千多元手機標價 990 元處理方式 : 業者照價出貨 2016/7/20 32
2015/12/03 ZARA 網站多項商品標價下殺 0.1 折處理方式 : 業者照價出貨 2016/03/11 遠傳電信網路門市 6 千 7 千元手機標價 0 元處理方式 : 提供 2 千元折價 2016/04/07 大潤發購物網 1 萬多元 ipad mini 4 標價 1890 元處理方式 : 尚未公布 2016/7/20 33
法院訴訟判決 戴爾電腦案之台北地院 99 年消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及台北地院 98 年消簡字第 17 號判決 台南地院 98 年南簡字第 1003 號 ( 高院和解 ) 2016/7/20 34
判決分析 在網路交易或線上購物時, 當事人之間 ( 即網路上消費者與網路商店 ), 在何時間點意思表示一致? 其要約承諾之性質為何? 依民法一五四條規定, 貨物如標定賣價陳列者 視為要約, 但如果出賣人僅係 價目表之寄送, 則又不視為要約 此乃因貨物價目表之寄送, 主要目的祇在喚起他人向自己為要約, 故性質祇屬於一種 要約引誘 2016/7/20 35
零售業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經濟部所訂 1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壹 應記載事項 五點規定 : 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 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 為接受下單 但消費者已付款者, 視為契約成立 2016/7/20 36
五 確認機制 修正草案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數量及價格確認機制進行訂購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依前項程序所完成之訂購, 應於二工作日內向消費者進行通知 該通知內容應包含消費者所訂購之商品名稱 總價格 內容 規格 型號與預定出貨期程 企業經營者未能完成前項通知, 消費者得要求企業經營者依雙方嗣後約定期程出貨, 出貨於消費者已無利益者, 消費者亦得取消訂單或由企業經營者提供其他替代解決方式 2016/7/20 37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房東所收之擔保金 ( 押金 ) 之數額最高不得超過 2 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擔保金 ( 押金 ) 原則上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 承租人 ( 下稱房客 ) 交還房屋時返還 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 電費之單價 ( 例如 : 每度 元 ), 並以勾選之方式明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 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 但是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房客之事由所造成時, 房東即不負修繕義務 提前終止租約之選項 應提前通知之期間, 違約時之最高賠償金額不得超過 1 個月租金 2016/7/20 38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三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 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 若較出租前增加時, 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2016/7/20 39
定型化契約, 適用於企業經營者, 非企業經營者, 有無適用之餘地? 房東? 企業經營者? 2016/7/20 40
肆 消費訴訟 2016/7/20 41
團體訴訟條件 放寬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之要件 : 將消保團體需設立三年以上之要件修正為設立二年以上, 並刪除需經消保官同意之要件及刪除律師不得請求報酬之規定, 49 就重大消費事件有提起團體訴訟之必要時, 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應儘速協請消保團體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60 2016/7/20 42
懲罰性賠償金 ( 二 ) 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 消費者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由最高損害額三倍提高至五倍 : 增訂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 消費者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 因過失所致之損害, 得請求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 51) 2016/7/20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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