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類別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免 / 應暨扣一覽表 格式代號 薪資所得 50 1. 薪資 :( 按月固定給付 ) 薪資 工資 津貼 工讀金等 ( 非固定給付 ) 鐘點費 出席費 工作津貼 補助款 評審費 主持費 引言費 工讀金 評論費 臨時工資 生活費 調查費 諮詢費 訪問費 校對費 顧問費 休假婚喪生育補助費 資料蒐集費 教材編輯費 打字費 口語翻譯費 一般審查費 ( 專案研究報告及著作等審查 ) 審查費( 一般論文 ) 實驗受測費 問卷調查費 演出費 ( 非專業人士表演 ) 交通費 ( 定額給付者 ) 各類所得扣率標準第二條 / 第三條 各類所得扣率標準第二條 / 第三條 2. 獎金 : 年終獎金 考績獎金 各項獎金各類所得扣率標準第二條 / 第三條 / 所得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類 3. 主管特支費 : 不超過公立學校給付標準者 77.4.5 臺財第 770013259 號函 : 超過公立學校給付標準者 77.4.5 臺財第 770013259 號函 86.04.14 會計室彙編 88.05.28 會計室修編 92.03.01 會計室修編 93.12.27 會計室修編 97.03.12 會計室修編 97.10.31 會計室修編 98.12.07 會計室修編 (99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 居住者非居住者 免 應扣 率 備 6% 一 / 二 6% 二 / 五 / 六 / 免 6% 二 / 七 6% 一 / 二 4. 加班費 : 每月 ( 不含國定例假日 ) 不超過 46 小時 所得法第十條 / 財政部 74.5.29 台財第 16713 號函 : 每月 ( 不含國定例假日 ) 超過 46 小時 所得法第十條 /68.8.6 臺財第 36531 號函 6% 二 5. 各項獎助學金 : 須提供勞務者 所得法第條第一項第八款 6% 二 / : 不須提供勞務者 所得法第條第一項第八 款 6. 各類研究計畫主持人或研究助理津貼 74.5.16 臺財第 16072 號函 6% 二 應扣 率 備 18% 18% / 五 / 六 / 18% / 七 18% 18% / 18%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免 / 應暨扣一覽表 1
所得類別 格 式 代 號 7. 獎勵金 研究補助費 : 須事前提出研究計劃及審查者 所得法第條第一項第八款 : 不須事前提出研究計劃及審 財政部 69.11.6 台財第 查者 39199 號函 8. 董監事車馬費 財政部 67.11.16 台財第 37579 號函 9. 子女教育輔助費 : 依學校成績標準給付屬獎學金性 財政部 61.08.15 台財第 質者 36893 號函 : 定額給付 財政部 61.08.15 台財第 36893 號函 執行業務報酬所得 建築師 律師 會計師等執行業務 執行業務報酬所得 1. 畢業論文之指導費 口試費 審查費及學校教師升等著作審查費 2. 翻譯審稿費 個人非基於顧傭關係, 而受託翻譯書籍出刊, 或為審核該文稿者 3. 稿費 版 樂譜 ( 曲 ) 係指出版或刊登於報章雜誌, 包括圖片 照片 4. 演講費 ( 包括專題演講時之同步翻譯者之酬勞 ) ( 指聘請專家 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 所作之專題演講 ) 9A 9B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91 各類所得扣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 財政部 68.11.8 台財第 37870 號函所得法第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 / 所得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 / 財政部 86.02.26 台財第 861880788 號函所得法第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 / 所得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 所得法第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 / 所得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五 / 財政部 74.04.23 台財第 14917 號函 1. 各項競技 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 等值品 ) 所得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類 / 各類所得扣率標準第二條 2. 年終餐敘摸彩 員工自強活動之獎品 ( 獎品憑購入發票之金額為獎額, 由中獎人付扣款 ) 租賃所得 51 1. 租賃所得款扣義務人為承租人, 故財產權利之承租人應於給付租金時, 按當年度適用之扣率扣 2. 租賃房屋支出 租船費 財政部 69.7.17 台財第 35797 號函 / 各類所得扣率標準第二條 所得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類 / 財政部 (48) 台財發第 01035 號令 居住者 非居住者 免 應 扣 率 備 6% 二 6% 二 6% 二 10% 二 10% 二 10% 二 / 六 10% 二 / 五 / 六 10% 二 / 五 10% 二 / 六 10% 二 10% 二 免 應 扣 率 備 18% 20% 20% 20% / 六 20% / 五 / 六 20% / 五 20% / 六 20% 20%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免 / 應暨扣一覽表 2
所得類別 格式代號 居住者非居住者 免應備免應備扣率扣率 權利金 53 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 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所得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類 10% 二 20% 退職所得 93 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 資遣費 退職金 離職金 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 所得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九類 /97.12.29 台財字第 09704569880 號令 三 18% 三 其他所得 92 1. 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 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 表演團體所取得之表演費 3. 機關 團體 學校 事業 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規定應扣款之所得 所得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類 / 所得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 八第二 20% / 八第二 政府補助款 95 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 學校應將給付予實習機構補助款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所得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十 20% 導師費 免所得 68.8.23 臺財第 35839 號函 軍訓教官薪資 入學考試試務人員各種工作費 命題 閱卷費 監考 車馬費等 ( 系所自行辦理之試務工作費不適用免規定 ) 獎勵進修研究 參加科學 職業訓練給予之研究考察補助費 獎學金, 並無比賽性質, 只要甄審符合條件, 即給予獎金, 則屬免所得 博 碩士學位考試時, 發給參與論文口試教授或論文筆試閱卷教授之 論文考試車馬費, 發給參與學科考試命題 監考 閱卷教授之 學科考試車馬費 及附設行政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發給辦理試務人員 試務工作費, 發給閱卷教授之 閱卷費 所得法第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得法第條第一項第二十款 所得法第條第一項第八款 所得法第條第一項第二十款 / 財政部 68.11.08 台財第 37870 號函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免 / 應暨扣一覽表 3
所得類別執行職務差旅費 日支費 加班費 不休假加班費 交通費 值班費等不超過規定標準者 運動比賽優異獎助學金與教練獎勵金 大專校院學生領取生活學習獎助金 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如以成績為條件者免 教育部給付來華研究漢學人士之獎助學金免 實習教師因教育實習所支領之實習津貼 獎助大陸研究生來台研究之生活補助費免服務單位提供出國進修之獎學金免 格 式 代 號 財政部 74.05.29 台財第 16713 號函 財政部 73.11.07 台財第 62667 號函 所得法第條第一項第八款 財政部 76.02.27 台財第 7635348 號函 財政部 79.10.09 台財第 790666178 號函 財政部 88.01.28 台財第 881896478 號函 財政部 88.08.19 台財第 881937085 號函 財政部 73.10.22 台財第 61734 號函 居住者非居住者 免應備免扣率 應扣率 備 各單位已預支或先行墊付之款項, 若曾於當年度給付各類所得而尚未核銷之經費, 務必於請於當年年底前核銷, 俾使所得給付年度與扣憑單年度相符 各單位付款時應依領款人身分查閱各類所得扣標準, 如有應扣額應先行扣, 以避免因違反所得法相關規定致遭罰鍰 一 : 應依薪資所得扣額表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 6% 二 : 每月 / 次應扣額未超過新台幣 2,000 元者, 免予扣 三 :( 一 )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其 98 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 1. 一次領取總額在 169,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 所得額為 0 2. 超過 169,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未達 339,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 超過 339,000 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 ( 二 )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8 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 減除 733,000 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例子 張先生 98 年 1 月 10 日自甲公司退休, 他在甲公司的服務年資為 20 年, 退休時領取一次退休金 2,000,000 元, 此筆退休金因一次領取總額在 3,380,000(169,000 20 年 ) 元以下, 故所得額為 0 相同案情, 若張先生領取之一次退休金為 8,000,000 元, 則此筆退休金應課所得額為 2,920,000 339,000 20-169,000 20 2+ 8,000,000-(339,000 20) =2,920,000 元 : 外僑或大陸人士所得扣標準如下 : ( 一 ) 同一課年度在台灣地區居留 停留合計滿 183 天或聘僱契約 工作期間 居留證 護照有效簽證期間於同一課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免 / 應暨扣一覽表 4
年度已逾 183 天以上者, 取得之所得, 準用臺灣地區人民適用之課規定, 課徵綜合所得 請各單位檢附居留證影本或足以證明居住超過 183 天之證明文件 ( 二 ) 同一課年度在台灣地區居留 停留合計未滿 183 天, 取得之所得類別為薪資所得, 按給付額扣 18%; 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者, 按給付額扣取 6% 餘所得類別按給付額扣取 20% 各單位於給付時無法確定給付個人當月份於本校全月之薪資未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者, 請依給付額扣 18%, 以避免發生款補及罰鍰 每月基本工資 17,280 元 1.5=25,920 元 ( 三 ) 凡無法提出可證明當年度待滿 183 天之相關文件或無統一證號者所得類別為薪資所得按給付額扣取 18%( 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 1.5 倍以下者, 按給付額扣取 6%), 餘所得類別按給付額扣取 20% ( ) 執行業務之報酬按給付額扣 20% 但個人稿費 版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畫( 以上係指出版或刊登於報章雜誌, 包括圖片 照片 ) 講演之鐘點費( 包括專題演講時之同步翻譯之酬勞 ), 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台幣 5,000 元者, 得免予扣, 惟仍應填報免扣憑單 ( 五 ) 外僑統一證號 : 自 90 年 1 月 1 日起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針對港澳 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於核發臺灣地區居留證時, 配賦統一證號 有關統一證號之編排方式如下 : 統一證號 計有十個欄位, 第一位為區域碼, 第二位依據性別及核發機關分別為 AB,CD, 第三位至第九位係流水號, 第十位為檢查號, 即外僑居留證上所載之統一證號 例如 : ( 一 )Mr. Robert W. Davison 持有外僑居留證, 他的統一證號即 AC12345678 ( 二 )Ms. Carol Lee 持有外僑居留證, 她的統一證號即 HD12345678 ( 六 ) 無居留證者 : 1. 外籍人士請填寫出生年月日 + 護照內英文姓名第一個字前 2 位字母, 例如 CABLENDA LIZA MANAOR 出生日期 1942 年 7 月 12 日, 籍編號為 19420712CA 2. 大陸人士請填寫 9+ 西元出生年後 2 位 + 出生月日, 例如張先生出生日期 1975 年 2 月 1 日, 籍編號為 9750201 ( 七 ) 各單位給付所得並代扣 18% 及 20% 之所得款, 請三日內 ( 以收據簽收日起算 ), 檢附所得人收據 ( 請務必填上國家代碼 ) 護照或居留證及入境記錄等影本至出納組交款, 再將資料交到會計室各單位之承辦人員, 俾便會計室於 10 日內向公庫清代扣之所得款, 並隨即開立扣憑單向該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避免逾期納款及遲開扣憑單而衍生罰鍰 ( 八 ) 為配合外僑及大陸人士各類所得扣暨免扣憑單之更新, 請於收據上填領款人之國家代碼, 國家代碼表請詳會計室網頁 (http://www.scu.edu.tw/account)( 會計室 / 所得 / 國家代碼表 ) ( 九 ) 依財政部 97.8.13 台財字第 09704542390 號規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 且於一課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 183 天之外僑, 係屬所得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應依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課徵所得 原依 75.4. 2 台財第 7539474 號函釋, 外僑納義務人上年度如屬我國境內之居住者, 並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且繼續居留至次年度離境, 不論該年度居留天數是否滿 183 天, 均應按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申報課之規定已廢止及 67.1.20 台財第 30456 號函說明一至三規定已刪除 ( 十 ) 依財政部 67.1.20 台財第 30456 號函說明五之規定, 外僑來我國居住, 其所取得之我國來源所得, 究應按非居住者扣, 抑按居住者扣, 可由扣義務人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 所載居留期間判斷 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在我國居留在一課年度內滿 183 天者, 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率扣, 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 其於一課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 183 天者, 再依 非居住者 扣率 18% 或 20% 核計其扣額, 就其與原扣額之差額補徵 五 :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 ( 財政部 74.04.23 台財第 14917 號函 )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免 / 應暨扣一覽表 5
( 一 ) 講演鐘點費係指聘請專家 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專題演講之鐘點費, 如與稿費 版 樂譜 作曲 編劇漫畫 ( 以上係指出版或刊登於報章雜誌, 包括圖片 照片 ) 等收入全年合計數在 18 萬元以下, 可以免納所得, 超過 18 萬元部分, 仍應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 ; 而授課鐘點費係屬薪資所得, 兩者性質不同 ( 二 ) 公私機關 團體 事業及各級學校, 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 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 不論有無收費, 其講師 ( 授課人員 ) 與補習班老師 學校老師等須按排定課程上課之性質相同, 即使排定之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 仍因係在上課場合為之, 有上課之性質, 應屬薪資所得 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 ( 包括副教授 講師 助教等 ) 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六 : 稿費容易爭議之規定如下 : ( 一 ) 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 及因修改 增刪 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 如改稿費 審查費 審訂費等, 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 為稿費性質, 可適用所得法第條第二十三款規定, 定額免納所得 ( 財政部 86.02.26 台財第 861880788 號函 ) ( 二 ) 作品入選美術展覽後不發還者其獎金屬稿費性質 ( 財政部 74.9.6 台財第 21714 號函 ); 徵文比賽或美術作品比賽, 得獎作品發還參加者, 屬競技競賽性質 七 : 酬謝員工所發給之禮物或獎金, 應如何辦理扣? 為中華民國境內員工所領到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給之獎金或實物禮品, 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申報課, 而其所得類別又因所發放之單位不同, 有不同之法規定 ( 一 ) 凡公 私事業及團體之獎金, 屬所得法第十條所規定之薪資所得, 於發放時如併入每月薪資一併給付員工, 應依薪資所得扣額表規定扣款, 如未併入薪資發給員工, 則應按給付總額先扣 6% 款, 如發放實物禮品, 則需按時價折算辦理扣, 又每次扣額不超過 2,000 元者, 免予扣 又不論給付金額有無達到扣標準, 均應併入員工全年所得, 於明年 1 月底前辦理扣 ( 免 ) 憑單申報, 並於 2 月 10 日前填發給員工, 供員工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 二 ) 如果員工是領到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給之節慶獎金或禮品, 則屬員工之 其他所得, 給付時不必扣款, 但應由福委會於次年一月底前向該管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受領人並應在辦理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 併入其他所得申報課 又如同一給付單位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 1,000 元者, 福委會可免列單申報 八 : 表演人及表演團體應如何申報及扣? 一 表演人為執行業務者 ( 所得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 所得類別為 9A( 所得法第十條第二類 ) 若表演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含同一課年度於境內住滿 183 天以上之外國人 華僑及大陸人士 ) 應依法申報所得 若給付金額超過 20,000 元, 應按 10% 扣率扣取所得款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同一課年度未於境內住滿 183 天以上之外國人 華僑及大陸人士 ) 無論金額多寡按 20% 扣率扣取所得款, 扣義務人應於代扣款之日起 10 日內, 將所扣款向國庫清, 並開具扣憑單,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二 表演團體, 舉辦表演活動為其經常性業務, 無論是否為營利事業, 皆應辦理營業登記, 故到校表演收取表演費應由該團開立發票, 若開立發票則無須扣申報所得 若該團開立收據或簽收本校收據者, 本校應申報該團所得, 申報所得類別為 92 其他所得 ( 所得法第八條第十一款 ) 若為居住者法人只需列單免扣 但若為非居住者法人 ( 即邀請國外表演團體 ), 所給付之表演酬勞, 應按給付時之外匯兌換率折算新台幣, 按 20% 扣率扣取所得款, 扣義務人應於代扣款之日起 10 日內, 將所扣款向國庫清, 並開具扣憑單,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九 : 聘請海外人事或公司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 須扣及自給付日起 10 天內申報 各單位如有聘請海外人士或公司在我國境外提供勞務, 如諮詢 翻譯 問卷調查 審稿費等所支付之報酬, 請依二說明申報 ( 依國局解釋, 勞務提供地在國外, 但其使用地在國內者, 因其勞務與國內使用發生連結關係, 仍須課, 不屬境外勞務報酬免範圍 ) 十 : 依據 98 年 10 月 14 日龍華科技大學之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資訊網 (http://www.excellent.lhu.edu.tw) 公告 更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免 / 應暨扣一覽表 6
正!! 方案 1-1 學校及實習機構收付補助款所衍生務問題, 其中學校作業 : 依所得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 學校於 次年 1 月底前, 應將給付予實習機構補助款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並應於 2 月 10 日前, 將 免扣憑單 填發實習機構 ( 所得代號為 :095 政府補助款 ) 東吳大學各類所得免 / 應暨扣一覽表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