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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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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為提高訓練之效率, 訓練之器材 消防安全設備之事前檢查, 乃至與消防 機關之連絡等, 均應充分準備 24 通報訓練著重於及早發現 及早通報, 而通報動作則要求迅速 確實 25 辦理訓練時可自行假定情境, 不必考慮場所內構造 規模 用途 收容人 Ⅹ 員等實際狀況 26 消防法第六條指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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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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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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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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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目錄 02 報 報 21 報 28 報 報 41 年 年報

Transcription: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第二點 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 消防安全檢查之種類及實施方式如下.. ( 一 ) 第一種檢查 : 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下列項目 : 1. 檢查人員應以編組方式對於檢查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 申報 防焰物品 防火管理等項目實施清查, 並將檢查結果 填載檢查紀錄表 ( 如附表一 ) 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時, 應 就現場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逐項進行檢查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場所及建築技術 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 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年至少清 查一次, 甲類以外場所應就前目規定全部項目每二年至少清 查一次 ; 檢修申報複查工作得與消防安全設備 防焰物品 防火管理等檢查合併執行 3. 針對應列管場所建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對象基本資料 ( 如附 表二 )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紀錄清冊 ( 如附表三 ), 且應 以本署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系統 ( 以 下簡稱安管系統 ) 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4. 相關檢查資料及違規處理情形由專責檢查小組彙整, 並於檢 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5. 檢查不合格之營業場所, 其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 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 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 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 並將其名稱 地點及不合格項目 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 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6. 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 防火門 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 或拆除等違規情事, 應協助通報 ( 如附表四 ) 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處理, 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地方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 全會報或治安會報處置 7. 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 ( 二 ) 第二種檢查 : 由轄區分隊執行下列項目 : 1. 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具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場所, 排定消 防檢查勤務, 駕駛幫浦車及攜帶必要裝備至現場測試相關設

備 ( 包括 : 連結送水管 消防專用蓄水池 緊急電源插座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緊急昇降機等 ), 並將測試結果填寫第二種消防安全檢查紀錄表 ( 如附表五 ), 一份分隊留存, 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 2. 消防分隊應對於轄內危險物品場所依下列檢查期程實施檢查, 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表 ( 如附表六至附表十一 ), 一份分隊留存, 一份送交專責檢查小組彙整 檢查不合格之場所, 其已發生重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 消防機關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 並將其名稱 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大眾傳播媒體 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 (1) 製造 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並得視需要邀請勞工 環保 工業 工務 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 ; 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之場所, 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每次前往檢查時, 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造 儲存或處理場所, 並紀錄檢查結果 ; 下次前往檢查時, 則應抽查不同場所 (2) 液化石油氣製造 儲存及處理場所,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3)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 其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 未滿三百公斤者, 實施不定期檢查 ; 使用量在三百公斤以上, 未滿六百公斤者, 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 使用量在六百公斤以上者,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4)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取得證書起六個月內,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 取得證書滿六個月後, 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5)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 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6) 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7) 宗教廟會活動地點, 於宗教廟會活動期間, 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但上開地點如有大量施放爆竹煙火之情事, 應派員前往查察 (8) 選舉候選人辦事處, 於選舉活動期間, 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9) 位處山區 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 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0) 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11) 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 ( 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 ), 每月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3. 執行各項防火宣導工作 4. 協助業者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 5. 發現轄區有新增場所及場所有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 防火管理 防焰物品使用及危險物品管理等缺失, 得依權責逕行查處, 並通報專責檢查小組前往複查 6. 針對下列場所或人員造冊列管 : (1)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 儲存 處理場所 ( 如附表十二 ) (2)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 ( 如附表十三 ) (3)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及其技術士 ( 如附表十四 ) (4)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 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 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宗教廟會活動地點 選舉候選人辦事處 位處山區 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 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 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 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 ( 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 )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場所成品倉庫 ( 如附表十五 ) (5) 每月清查液化石油氣製造場所新容器銷售流向 ( 如附表十六 ) ( 三 ) 第三種檢查 : 配合上級機關之規劃及轄內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排定之檢查勤務, 其方式如下 : 1. 消防機關應擬訂本種檢查之實施計畫, 於開始檢查前函報本署備查, 並將檢查結果填載於檢查紀錄表 ( 如附表一 附表六至附表十一 ), 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及

陳報上級機關 2. 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分隊協助專責檢查小組實施重點檢查 五 執行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 一 ) 檢查前 : 1. 依排定檢查日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 並準備下列事項 : (1) 依檢查日程表確認檢查分工 (2) 準備受檢場所基本資料 歷次檢查紀錄及檢修申報書等資料 (3) 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應備之器材及裝備 2. 依排定檢查日程事前通知受檢場所備齊下列文件 : (1) 原核准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2) 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 (3) 應實施防火管理業務之場所應備齊消防防護計畫 自衛消防編組訓練紀錄等資料 (4) 製造 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應備齊保安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 消防防災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5)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應備齊爆竹煙火監督人業務執行資料 安全防護計畫及廠區平面配置圖等資料 ( 二 ) 檢查時 : 1. 檢查人員應著規定制服 佩戴工作證明並表明檢查目的 2. 注意服勤態度, 不得涉入相關民事糾紛 3. 請相關人員 ( 檢修人員 防火管理人 保安監督人 爆竹煙火監督人 ) 在場配合, 如不在場者, 應記載其理由 4. 先確認前次違規改善情形 5.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及防火管理自行檢查紀錄, 針對必要項目 樓層及設備檢查 6. 檢查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管理情形時, 得模擬發生火災, 請相關人員操作設備, 確認設備功能, 並測試其對相關設備瞭

解程度, 發現有缺失部分, 應對相關人員進行指導 7. 發現存放大量可燃物 用火用電有違安全等情形時, 予以行政指導, 並以書面 ( 格式如附表四之一 ) 交付業者 ( 三 ) 檢查完成時 : 1. 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結果填載檢查紀錄, 並於檢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更新管制, 依限陳報 2. 相關危險物品檢查結果, 應依下列期限陳報 : (1)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 儲存 處理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 ( 如附表十九 ): 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2) 液化石油氣消防安全檢查月報表 ( 如附表二十 ): 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 液化油氣容器檢驗場錄影監控系統檢查紀錄表及容器實重抽查紀錄表 ( 如附表十 ): 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4) 爆竹煙火製造及儲存場所檢查結果統計表及一覽表 ( 如附表二十一 ): 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函報本署備查 (5) 爆竹煙火場所檢查結果及違法取締績效 : 每月終了後之翌月十日前上傳公務統計系統 3. 檢查不合規定案件應持續追蹤管制, 並排定複查日程 4. 相關檢查紀錄應列冊保管或輸入安管系統 檢查人員異動應辦理移交, 各級督導人員應隨時抽查管制 ( 四 ) 發生災害事故時 : 1. 轄內公共危險物品或爆竹煙火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等意外事故, 應填報事故案例表式 ( 如附表二十二及附表二十三 ), 並檢附案例現場平面圖與相片等相關資料, 函報本署, 並輸入本署消防安全管理資訊系統 2. 轄內發生一氧化碳中毒災情時, 應即製作一氧化碳中毒案例報告單及繪製災害現場平面圖等資料 ( 如附表二十四 ), 傳送本署 ; 並於當事人送醫就診後, 派員至醫院關懷訪談, 並填寫 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災後關懷訪談表 ( 如附表二十五 ) ( 五 )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 儲存 處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流程如附表

二十六 ( 六 ) 查獲偽 ( 變 ) 造液化石油氣合格標示及改裝液化石油氣容器處理流程如附表二十七 ( 七 ) 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如附表二十八

修正 附表四 消防局協助查報通報單 年 月 日 受文單位 副本單位 通 一 本市 ( 縣 ) 樓, 供 區路 ( 街 ) 段用途使用, 總樓地板面積 巷號, 平方公尺, 經本局 ( 第 大大隊 第 分隊 ) 於 年 月 日消防安全檢查所見情形如下 : 二 防火區劃 ( 一 ) 防火牆 : 樓防火牆拆除或破壞 樓防火牆擅自變更或改造 樓防火牆材料不符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 ) ( 二 ) 防火樓板 : 樓防火樓板拆除或破壞 樓防火樓板擅自變更 或改造 樓防火樓板材料不符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七十條 ) ( 三 ) 防火門 ( 含防火捲門 ) 窗 : 樓防火門窗拆除或破壞 樓防 火門窗擅自變更或改造 樓防火門窗材料不符 (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條 ) 報 ( 四 ) 樓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內未裝設防火閘門或閘板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五條 ) ( 五 ) 樓之高層建築物連接特別安全梯間之走廊無獨立之防火區劃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 ) ( 六 ) 樓昇降機道併同昇降機間 連接昇降機間之走廊未自成一獨立防火區劃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 七十九之二 二百零三 二百四十二條 ) ( 七 ) 樓之高層建築物各種配管材料未使用不燃材料或具有同等效能之防火措施, 其貫穿防火區劃之孔隙未使用防火材料填滿或設置防火閘門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四十七條 ) 事 ( 八 ) 樓管道間四周防火區劃不符或破壞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 ) 三 樓逃生通道堵塞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 九十之ㄧ 九十一 九十二 九十三條 ) 四 樓防火門 堵塞 上鎖 損壞或拆除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 九十七條 ) 五 樓安全梯 堵塞 堆積雜物 擅設柵門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六 九十七條 ) 六 樓使用固著於天花板 內部牆面之易燃隔音或吸音裝修材料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 ) 七 其他 ( ) 八 為維護公共安全, 前述貴管權責部分, 請速依法查處 項九 本通報單僅依現場狀況, 發現該場所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 並非裁罰依據, 請貴單位務必派員至現場查處, 併請惠覆 發 文 單 位 第 號 1

新增 附表四之 1 政府消防局行政指導單 第 聯 編號 :000001 場所名稱 : ( 登記名稱 : ) 管理權人 代表人時間 : 年月日時分 姓名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出生日期 : 年月日營業用途 : 場所地址 : 行政指導項目 ( 請勾選 ): 遇有下列情形指導業者改善 : 1. 場所內發現棄置菸蒂 2. 不慎使用或儲放大量可燃性易燃物 ( 酒精燈 香精油或瓦斯燈等 ) 3. 室內裝潢材料, 使用隔音泡棉等類似易燃物品 4. 瓦斯爐具等用火設備 ( 器具 ) 周圍放置易燃物品 其他可能釀災 ( 詳載事實 ) 指導項目 : 5. 場所內烤箱 微波爐 電磁爐 烤麵包機等營業用具, 使用在同一個插座 ( 含延長線插座 ) 6. 場所內配電線路明顯老舊或積污 7. 出入口停放機車或堆放大量雜物 指導人職名章 接受指導者簽名 指導 單位 備註 : 一 除依本單行政指導外, 並依 協助查報通報單 辦理 二 行政指導單書面紀錄格式 : 一式二聯 第 1 聯交付接受指導者, 第 2 聯消防大 ( 分 ) 隊為存根聯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