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警察勤務之法源 警察勤務條例 9 第一章警察勤務之法源 警察勤務條例第 3 條規定 : 警察勤務之實施, 應晝夜執行, 普及轄區, 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 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 其意義為何? 試論述之 答 : 其意義如下 : 警察勤務之實施應分工合作 : 警察勤務之實施, 應以警察組織為體, 將全體警察區分為行政警察及其他各種警察兩種, 以發揮整體力量 由於各種警察業務都有賴行政警察勤務之推行, 而其他各種警察就其任務, 為必要的配合處理, 即由前者為中心, 由後者配合之 警察勤務條例第 3 條之立法精神包括 : 整個警察勤務之實施, 由行政警察為中心, 其他各種警察擔任配角 行政警察之勤務, 不應孤立而行, 應在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下實施 其他各種警察勤務之實施, 應與行政警察相配合 因此, 該條規定旨在強調警察勤務執行人員之主從關係, 及勤務之實施應以警察組織為體, 動員全體警察人員, 以行政警察為中心, 其他各種警察配合之, 在分工合作的體制下, 發揮整體勤務功能
10 新編警察勤務問答全真模擬試題 試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 論警勤區劃分之方式 答 :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6 條規定 : 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 依自治區域, 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 ; 村里過小者, 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 ; 村里過大者, 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依人口疏密, 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 應參酌治安狀況 地區特性 警力多寡 工作繁簡 面積廣狹 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 適當調整之 刑事 外事警察, 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 警察勤務之方式有哪些? 試析論之 答 :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規定 :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勤區查察 : 於警勤區內, 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 以家戶訪查方式, 擔任犯罪預防 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 其家戶訪查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巡邏 : 劃分巡邏區 ( 線 ), 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 ( 線 ) 巡視, 以查察奸宄, 防止危害為主 ; 並執行檢查 取締 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臨檢 : 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 路段, 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 執行取締 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守望 : 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 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 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 擔任警戒 警衛 管制 ; 並受理報告, 解釋疑難 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值班 : 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 由服勤人員值守之, 以擔任通訊連絡 傳達命令 接受報告為主 ; 必要時, 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 擔任守望等勤務
第一章 警察勤務之法源 警察勤務條例 11 備勤 : 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 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 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註: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規定, 警察勤務執行方式計分勤區查察 巡邏 臨檢 守望 值班 備勤等六項勤務方式, 只有行政警察均須採行實施 而專業警察則無需實施此六項勤務方式 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 何謂勤區查察及共同勤務? 答 :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2 條規定 :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 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 巡邏 臨檢 守望 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 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 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 但均以巡邏為主 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 試說明巡邏勤務之實施方式 答 :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3 條規定 : 巡邏勤務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 地理 交通情形, 分別採用步巡 車巡 騎巡 船巡 空中巡邏等方式實施之 巡邏勤務應視需要彈性調整巡邏區 ( 線 ), 採定線及不定線 ; 並注意逆線 順線, 於定時 不定時交互行之 機動隊如何編組? 試就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說明之 答 :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4 條規定 : 各級勤務機構因治安需要, 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 ( 組 ), 運用組合警力, 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 路檢 臨檢等勤務以達成取締 檢肅 查緝等法定任務 ; 並得保留預備警力, 機動使用
12 新編警察勤務問答全真模擬試題 勤務時間如何劃分? 試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說明之 答 :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5 條規定 : 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 其起訖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 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 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 餘為日勤 勤務交接時間, 由警察局定之 服勤人員每日勤務以八小時為原則 ; 必要時, 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服勤人員每週輪休全日二次, 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之 ; 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 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 前項延長服勤 停止輪休或待命服勤之時間, 酌予補假 服勤時間如何分配? 試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說明之 答 :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6 條規定 : 服勤時間之分配, 以勤四 息八為原則, 或採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聯合服勤時間各種勤務方式互換, 應視警力及工作量之差異, 每次二至四小時, 遇有特殊情形, 得縮短或延伸之 但勤區查察時間, 得斟酌勞逸情形, 每日二至四小時 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之睡眠時間, 深夜勤務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度 但有特殊任務, 得變更之 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 勤務如何規劃? 試論述之 答 :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7 條規定 : 勤務規劃監督機構對勤務執行機構服勤人員之編組 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 應妥予規劃, 訂定勤務基準表, 互換輪流實施, 並注意下列事項 : 勤務時間必須循環銜接, 不留空隙 勤務方式應視需要互換, 使每人普遍輪流服勤 分派勤務, 力求勞逸平均, 動靜工作務使均勻, 藉以調節精神體力
第一章 警察勤務之法源 警察勤務條例 13 經常控制適當機動警力, 以備缺勤替班, 並協助突發事件之處理 每人須有進修或接受常年訓練之時間 前項勤務編配, 採行三班輪替或其他適合實際需要之分班服勤 如勤務執行機構人員置三人至五人者, 得另採半日更替制 ; 置二人者, 得另採全日更替制 ; 其夜間值班, 均改為值宿 勤務如何執行? 試就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說明之 答 :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8 條規定 : 勤務執行機構應依勤務基準表, 就治安狀況及所掌握之警力, 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 並陳報上級備查 ; 變更時亦同 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之實施方式為何? 試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說明之 答 :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9 條規定 : 警察局基於事實需要, 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 得以分局或分駐所 派出所為單位, 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 ; 必要時, 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 並另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 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 勤務指揮中心之工作為何? 答 :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22 條規定 : 各級警察機關之勤務指揮中心, 統 一調度 指揮 管制所屬警力, 執行各種勤務 轄區內發生重大災害 事故或他案件時, 得洽請非所屬或附近他轄區警力協助之
14 新編警察勤務問答全真模擬試題 勤前教育之種類有哪些? 試就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說明之 答 :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24 條規定 : 勤務執行前, 應舉行勤前教育, 其種類區分如下 : 基層勤前教育 : 以分駐所 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聯合勤前教育 : 以分局為實施單位 專案勤前教育 : 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實施 勤前教育之內容有哪些, 試依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說明之 答 :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25 條規定 : 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 檢查儀容 服裝 服勤裝備及機具 宣達重要政令 勤務檢討及當日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 由警察機關視所轄勤務機構實際情形, 規定其實施方式 時間及次數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 警察勤務有個別勤務和共同勤務之區分, 試問 : 個別勤務之方式及其內容為何? 並由何人擔任? 共同勤務之方式及其內容為何? 並由何人擔任?(93 警佐二類 ) 答 : 個別勤務 : 在每一勤務執行機構轄區, 劃定若干警勤區, 派定警員在該警勤區由個人專責擔任之勤務, 謂之個別勤務 其勤務項目有勤區查察一項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 : 勤區查察 : 於警勤區內, 由警勤區警員執行之, 以家戶訪查方式, 擔任犯罪預防 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 ; 其家戶訪查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章 警察勤務之法源 警察勤務條例 15 註: 過去的戶口查察於 97 年起被家戶訪查取代 共同勤務 : 在每一勤務執行機構中, 由二人以上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勤務, 謂之共同勤務 其勤務項目有巡邏 臨檢 守望 值班 備勤等五項, 其中又以巡邏為主 茲分述其內容如下 : 巡邏 : 劃分巡邏區 ( 線 ), 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 ( 線 ) 巡視, 以查察奸宄, 防止危害為主 ; 並執行檢查 取締 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勤務 ( 參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2 款 ) 臨檢 : 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 路段, 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 執行取締 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 參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3 款 ) 守望 : 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 設置崗位或劃定區域, 由服勤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 擔任警戒 警衛 管制 ; 並受理報告, 解釋疑難 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 參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4 款 ) 值班 : 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 由服勤人員值守之, 以擔任通訊連絡 傳達命令 接受報告為主 ; 必要時, 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 擔任守望等勤務 ( 參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5 款 ) 備勤 : 服勤人員在勤務機構內整裝待命, 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 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 參照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6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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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警察勤務之分類 17 第二章警察勤務之分類 警察勤務有哪些分類方式? 試論述之 答 : 從任務上區分 : 行政警察勤務 : 係指依據行政區域管轄範圍為勤務執行的基準而言, 依據警察法第 8 條規定 : 直轄市政府設市警察局, 縣 ( 市 ) 政府設縣 ( 市 ) 警察局 ( 科 ), 掌理各該管區之警察行政及業務 是以行政警察即是以行政區域為範圍之直轄市 縣 ( 市 ) 警察局及其所屬之分局 分駐 ( 派出 ) 所之勤務 專屬警察勤務 : 係指行政警察機關中, 負有特定任務編組的勤務單位所執行的勤務而言, 此處指警察局及其分局專屬勤務機構的執行的勤務 例如各直轄市 縣 ( 市 ) 警察局的保安 刑事 交通 少年 婦幼等警察 ( 大 ) 隊, 及其分局警備隊 偵查隊所執行的勤務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 20 條規定 : 警察局或分局設有各種警察隊 ( 組 ) 者, 應依其任務, 分派人員, 服行各該專屬勤務, 構成轄區點 線 面, 整體勤務之實施 專業警察勤務 : 係指專責防護各國營 公營事業主管機關的行政推行與設施安全, 或因業務需要, 獨立執行特定任務的警察機構所執行的勤務而言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27 條規定 : 本條例之規定, 於各專業警察機關執行各該專屬勤務時準用之
18 新編警察勤務問答全真模擬試題 從活動場所區分 : 內勤勤務 : 係指警察機關人員在機關內部處理事務之謂 警察機關組織按職掌分工, 屬機關內部幕僚職能 (Staff Functions) 之工作, 例如秘書 督察 行政 保安 後勤 主計 外事 會計 戶口 資訊 法規等事務之處理人員 ( 警察機關人員包括非由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人員 ) 外勤勤務 : 係指警察人員在機關外部處理事務之謂 警察機關組織按職掌分工, 屬機關外部外勤職能 (Line Functions) 之工作, 普通所稱警察勤務, 乃指警察外勤勤務而言 從活動方式區分 : 共同勤務 : 係指由警察人員採輪班 (shift) 方式, 共同輪流服行之勤務而言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 : 巡邏 臨檢 守望 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 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 個別勤務 : 係指由警察人員個人單獨執行之勤務而言 依警察勤務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 :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 由警勤區警員專責擔任 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 雖然察查方式編排有兩人以上聯合查察或組合警力支援查察, 但勤務性質仍是警勤區警員個別擔負責任之勤務 從服勤時間區分 : 日勤勤務 : 即警察人員日間所執行之勤務, 現行日勤起訖時間為上午六時, 唯我國各警察單位每日勤務交替時間為上午八時 夜勤勤務 : 即警察人員夜間所執行之勤務, 現行夜間起訖時間為下午十八時至二十四時 深夜勤勤務 : 即警察人員深夜所執行之勤務, 現行深夜勤起訖時間為翌日零時至六時 從服勤之服飾上區分 : 制服勤務 : 即警察人員穿著制服 (uniform) 服勤而言, 警察的可見性 (visible) 與威嚇性 (deterrent), 即是穿著警察制服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