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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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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泰安產物信用卡綜合保險 投保單位 : 澳盛 ( 台灣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處 保單號碼 :07 字第 066305A00003 保險期間 :105 年 01 月 01 日 0 時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24 時止 被保險人 持卡人及其配偶及受其扶養未滿二十五足歲之未婚子女 在本保險期間內, 使用有效之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者, 於保障期間內發生因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必須支付下列所發生合理且必要之費用, 本公司依本契約之規定負賠償之責 依據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施行之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之規定, 以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訂立之人身傷害 ( 意外 ) 保險契約, 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始生效力 ; 另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訂立之人身傷害 ( 意外 ) 保險契約,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 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且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另以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時, 其殘廢保險金給付最高以新台幣貳百萬元為限 * 公共運輸工具 係指當地政府登記許可, 提供不特定大眾人士搭乘, 行駛於固定航 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 陸上公共交通工具 所謂 固定航 路線, 係指在定點 ( 港口間 機場間 各站 ) 間經營 經常性客 貨運送路線 * 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必須全部以信用卡支付, 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 票證款項不得全部 ( 如贈送票 免費票 ) 或部份以優待憑證 ( 含優惠憑證 兌換券 折價券 酬賓券 抵用券 優待券等 ) 抵付票款 ; 或任何繳交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所獲得的票證 ; 或僅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的機票均不享有信用卡的保障 * 出境地 係指機票上第一段行程的啟程地 * 日用必需品定義 :(1) 內 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2) 盥洗用具及女性生理用品 * 旅遊不便險之行李遺失 延誤保險係保障行李發生延誤或遺失時, 因行李不便而產生之額外支出費用, 而非賠償行李之損失, 特此說明 壹 旅行不便保險承保項目 一 班機延誤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國外機場或轉機失接地或搭乘離島航班返回居住地 ( 以身分證所載戶籍地為居住地 ) 時因下列事故, 於航空公司安排之最快改搭班機出發前因而產生之合理且必要之住宿費 膳食 來往住宿地點之交通費 電話費及因住宿且行李已交寄時發生為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金額負賠償之責 ( 一 ) 失接已確認之轉接定期班機, 且於其到達轉運站後之四小時內, 無其他可替代之空中運輸工具前往目的地 ( 二 ) 已確認之定期班機延誤四小時以上, 或被取消 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無法登機, 且於該機預定起飛之四小時內, 無其他任何班機可供其轉搭前往目的的者 前述已經確認之班機不包括自本國出發且在報到前已確定延誤或取消者 * 關於失接之定義 : 指持卡人因前段班機延誤導致在轉機地無法接上為繼續行程之原預訂轉接班機 * 膳食費用一人每餐最高以新台幣壹仟伍百元為限 * 台灣國內離島航班, 理賠項目不包含衣物及日用必需用品 * 定期班機係指 (1) 領有航空器營運及註冊國相關單位核准其經營航空交通運輸業務之證明 執照或相關許可航空公司 (2) 依據該航空公司出版之航行於固定機場間之時刻表及價目表, 提供旅客服務之班機 無限卡 / 御璽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世界卡 / 商務卡 / 白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柒仟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柒仟元整為限 ) 1

二 行李延誤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在抵達目的地 ( 但不包括原出境地或居住地 ) 機場六小時後, 仍未接到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 本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於行李延誤期間在該目的地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之費用, 及為領取行李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前項交通費用如行李由航空公司送達至指定地點者不予理賠, 本公司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且取得行李後即不予理賠 無限卡 / 御璽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壹萬元整為限 ) 世界卡 / 商務卡 / 白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柒仟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柒仟元整為限 ) 三 行李遺失費用之給付 被保險人已登記通關之隨行行李遺失或在抵達目的地 ( 但不包括原出境地或居住地 ) 機場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 則視為行李遺失 本公司將補償被保險人於領得行李前, 因緊急需要購買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所產生之費用, 及為領取行李, 往返機場及住宿地點之交通費用, 前項交通費用如行李由航空公司送達至指定地點者不予理賠, 且以其到達目的地後之五日 ( 即一百二十小時 ) 內為限 本項費用係指超過前條 ( 行李延誤費用 ) 之額外費用, 惟賠償金額以不超過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且取得行李後即不予理賠 * 購買緊急需要衣物及其他日用必需品, 每件物品不得超過新台幣柒仟元整 無限卡 / 御璽卡 / 世界卡 / 商務卡 / 白金卡 : 賠償金額實支實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 持卡人及家屬實支實付合計以新台幣陸萬元整為限 ) 四 劫機補償之給付 被保險人所搭乘之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 本公司同意於其遭遇劫機期間, 每人每日支付新台幣伍仟元整以為補償, 未滿一日以一日計 五 不保事項 下列事故造成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 不在本保險承保範圍內 : ( 一 ) 因恐怖主義 戰爭 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 外敵行為 叛亂 內亂 強力霸佔或征用所致者 ( 二 ) 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三 ) 因暴動 民眾騷擾所致者 ( 四 )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 五 ) 因被保險人自殺 自殘 ( 包括未遂 ) 所致者, 不論其是否心神喪失 ( 六 ) 被保險人為其預定搭乘班機班機之值勤人員或駕駛者 ( 七 ) 直接或間接因被保險人身體或精神失常所致者 ( 八 ) 相關班機所屬航空公司破產所致者 ( 九 ) 海關或政府機關扣押 沒收焚毀 充公 檢疫 隔離或徵用所致者 ( 十 ) 被保險人向航空公司或受讓人或其代理人聲明放棄行李所致者 六 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送達本公司 :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的配偶 子女關係之身份證明文件 3. 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影本 4. 原訂位確認證明文件及登機證影本 5.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 2

6.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7. 航空公司出具之班機延誤或失接相關證明 8. 支付各項費用之收據憑證正本 9. 行李票影印本 10.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七 行李延誤或遺失保險金的申請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六十天內六十天內檢具下列文件送達本公司 : 1. 理賠申請書 2. 被保險人的配偶 子女關係之身份證明文件 3. 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影本 4. 機票行程證明文件 5.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 6.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7. 事故發生當時航空公司或機場所簽發之行李延誤或遺失證明文件 8. 延誤或遺失之行李票影印本 9. 重新購買必需用品之收據憑證正本 10.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貳 信用卡綜合保險旅行平安附加保險 一 旅行平安保險 ( 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 被保險人於其保障期間內, 因下列情況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 本公司依照約定, 給付死亡保險金或依殘廢等級比例給付保險金 (1)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或上下公共運輸工具期間 ; (2) 被保險人以承保信用卡支付全部票款搭乘商用客機時, 尚包括下列情況 : 1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五小時或實際起飛前五小時搭乘交通工具前往機場期間 ; 2 於機場內 ; 3 於飛機抵達機場後五小時內, 使用交通工具離開機場期間 被保險人如係參加由旅行社所安排之旅遊, 而全部旅遊費用之百分之八十以上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則仍受本承保範圍之保障 無限卡 : 身故保險金 : 最高新臺幣參仟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世界卡 : 身故保險金 : 最高新臺幣參仟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御璽卡 : 身故保險金 : 最高新臺幣貳仟陸佰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3

商務卡 : 身故保險金 : 最高新臺幣貳仟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白金卡 : 身故保險金 : 最高新臺幣貳仟萬元整 殘廢保險金 : 依殘廢等級比例計算 移靈費用 : 被保險人於死亡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起程地之費用, 本公司亦同意補償之, 但最高以新台幣參萬元整為限 依據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施行之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之規定, 以未滿 15 足歲之未成年人訂立之人身傷害 ( 意外 ) 保險契約, 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始生效力 ; 另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訂立之人身傷害 ( 意外 ) 保險契約, 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 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且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 二 除外責任 ( 一 ) 旅行平安保險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 殘廢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 1. 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3.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4. 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5.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 灼熱 輻射或污染 6. 直接或間接因 恐怖主義 份子為其組織或團體, 運用爆炸或其他任何破壞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 前項第一款情形, 致被保險人傷害而殘廢時, 本公司仍給付殘廢保險金 ( 二 ) 除外責任 ( 期間 ) 被保險人於其保障期間內, 從事下列活動期間, 致成體傷 死亡或殘廢時,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 被保險人從事角力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馬術 拳擊 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期間 2. 被保險人從事汽車 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期間 三 保險金之申請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 應檢具下列文件 : ( 一 ) 理賠申請書 ( 二 ) 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 三 ) 持卡人之刷卡記錄 旅行社所開立之收據 ( 代收轉付收據 ), 以證明其參加旅行團時, 百分之八十以上之團費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 或提供持卡人之刷卡紀錄以證明其旅程中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係以承保信用卡支付 ( 四 ) 被保險人的配偶 子女關係之身份證明文件 ( 五 ) 被保險人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之票證, 以證明其旅行之啟程地 目的地及時間 ( 六 ) 請求身故保險金者, 應另提供相驗屍體證明書 死亡診斷書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 七 ) 請求殘廢保險金者, 應另提供醫師出具之殘廢診斷書 ( 八 ) 請求醫療保險金者, 應另提供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醫療費用明細或醫療證明文件正本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4

本公司得自行負擔費用, 聘請醫師檢查被保險人之身體 ( 九 )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受益人 : 死亡保險金 :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 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 殘廢保險金 : 被保險人本人 醫療保險金 : 被保險人本人 本公司不受理任何變更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保險契約規定辦理 以上保險之理賠金額係依被保險人刷卡時使用之卡別決定之 理賠服務中心 :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0800-012-080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商保險理賠部台北市 100 中正區館前路 59 號 7 樓電話 :(02)2381-9678 分機 :254 556 852 傳真 :(02)2381-8005 網 址 :http://www.taian.com.tw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