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 實施計畫二 課程表三 研討會課程兼辦政風人員工作重點風紀事件處置應注意事項四 附錄 ( 一 )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 二 ) 廉政倫理規範 Q&A ( 三 )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要點 ( 四 ) 修正機關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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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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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目錄 序言 I 議題 1 問答集 5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25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30 受贈財物事件處理程序 31 飲宴應酬事件處理程序 32 請託關說事件處理程序 33 出席演講 座談 研習 評審 ( 選 ) 等活動 兼職或財務處理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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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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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105 年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研習 研習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6 13 20 日 研習地點 : 教育部 5 樓大禮堂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主辦單位 : 教育部政風處

目 錄 一 實施計畫二 課程表三 研討會課程兼辦政風人員工作重點風紀事件處置應注意事項四 附錄 ( 一 )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 二 ) 廉政倫理規範 Q&A ( 三 )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要點 ( 四 ) 修正機關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第 3 條 第 5 條 第 6 條條文 ( 五 )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接受檢查調查機關調卷及傳喚約談應行注意事項 ( 六 ) 教育部落實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保密措施 ( 七 ) 教育部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 八 ) 教育部非上班時間緊急事件通報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五 心得筆記六 發言單

教育部 105 年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研習實施計畫壹 依據 : 本部 105 年政風工作年度計畫辦理 貳 目的 : 藉研習使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瞭解政風業務內涵及工作重點, 並統一做法, 建立共識, 達成維護機關學校安全及防制弊端發生, 有效推動執行政風業務 參 主辦單位 : 教育部政風處肆 活動日期及地點 : 甲 第 1 場次 :105 年 9 月 6 日 ( 星期二 )09:30-12:30, 本部 5 樓大禮堂 乙 第 2 場次 :105 年 9 月 13 日 ( 星期二 ) 14:00-17:30,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建工校區 ( 高雄市三民區建工路 415 號 ) 行政大樓 7 樓第 1 會議室 丙 第 3 場次 :105 年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09:30-12:30, 本部 5 樓大禮堂 伍 參加對象 : 甲 本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乙 依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要點 第 6 點, 本研習每年辦理 1 次, 請所屬機關學校派員參加 陸 實施方式 : 專業課程研習 業務交流經驗分享等方式實施, 課程表詳如實施計畫 柒 一般規定 : 一 部屬機關學校 ( 不分區 ) 同時兼辦政風業務及財產申報業務 ( 即兼辦兩者 ) 同仁請參加第 1 場次 9 月 6 日研習, 當日下午另由本部政風處林美芳老師辦理受理財產申報業務人員研習 ( 另函文 ) 二 部屬機關學校位於宜蘭縣市 基隆市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市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請參加第 3 場次 (9 月 20 日 ) 三 部屬機關學校位於嘉義縣市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市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請參加第 2 場次 (9 月 13 日 ) 四 部屬機關學校位於苗栗縣市 臺中市 彰化縣市 南投縣市 雲林縣 花蓮縣市 臺東縣市 金門縣及澎湖縣之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請於第 2 及

第 3 場次擇一參加 五 參加人員請於 105 年 9 月 2 日 ( 星期五 ) 前填列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研習報名表後回傳本部業務承辦人 (rain1128@mail.moe.gov.tw) 六 本研習參加人員由服務機關學校依規定核與公差 ( 假 ) 及差旅 ( 交通 ) 費, 經費由參加人員服務機關學校相關經費項下給 七 本次研習將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3 小時 八 本研習會為響應紙杯減量, 請與會人員自備環保杯 九 本研習為響應節能減碳不提供紙本研習手冊, 研習課程資料請於 105 年 9 月 1 日起於教育部政風處網頁 / 電子布告欄下載 (http://depart.moe.edu.tw/ed4300/default.aspx) 捌 其他 : 本次研習活動所需經費, 由本部政風處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玖 本計畫奉核定後據以實施, 修正時亦同

105 年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研習課程表 日期時間課程主講人 第 1 場次 : 9 月 6 日 ( 星期二 ) 第 3 場次 : 9 月 20 日 ( 星期二 ) 地點 : 本部 5 樓大禮堂 09:00-09:30 報到 研習會場環境介紹教育部 5 樓大禮堂 09:30-09:40 處長致詞政風處處長于建國 09:40-10:00 兼辦政風人員工作重點政風處綜合預防科科長 10:00~10:20 風紀事件處置應注意事項政風處查處科科長 10:20~10:30 下課休息 10:30~12:30 經驗分享與座談 每位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進政風處行 2-3 分鐘工作經驗分享 討論 日期時間課程主講人 13:50-14:00 報到 研習會場環境介紹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建 工校區 第 2 場次 : 9 月 13 日 ( 星期二 ) 地點 :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建工校區行政大樓 7 樓第 1 會議室 14:00-14:20 處長致詞政風處處長于建國 14:20-14:40 兼辦政風人員工作重點政風處綜合預防科科長 14:40~15:00 風紀事件處置應注意事項政風處查處科科長 15:00~15:10 下課休息 15:10~17:30 經驗分享與座談 每位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進政風處行 2-3 分鐘工作經驗分享 討論

教育部

壹 法規介紹 貳 兼辦政風人員任用程序 參 政風案例說明 肆 結語 教育部

壹 法規介紹 一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 一 ) 第 5 條第 3 項 : 前項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 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 循政風系統指派兼任或兼辦 ( 二 ) 第 9 條 :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 三 ) 第 10 條第 3 項 : 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 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 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教育部

壹 法規介紹 二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 第 12 條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未設政風處 ( 室 ) 之機關, 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 視實際業務需要, 配置 適量人員統籌辦理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不設政風機構之 公立各級學校, 其預防貪瀆不法業務, 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 統籌辦理 未設政風機構之機關 學校, 於其上級機關之政風 機構人員辦理與其機關 學校有關之預防貪瀆不法業務時, 應 協助其推動執行 三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要點 教育部

壹 法規介紹 四 教育部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教育部

貳 兼辦政風人員任用程序 一 由機關 學校首長就其機關 學校之績優人員中遴選具備前點條件之適當人員一人兼辦政風業務 但辦理採購營繕工程業務之承辦人員不得兼辦之 ( 第 4 點第 1 款 ) 二 機關 學校應將依前款規定遴選之兼辦人員名冊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陳報本部, 異動時亦同 ( 第 4 點第 2 款 ) 三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如有不適任情事者, 各機關 學校首長得予更換, 並將更換後之兼任人員名冊陳報本部 ( 第 4 點第 3 款 ) 教育部

教育部 肆 政風案例說明

Q1: 我是一位新任兼辦政風人員, 完全沒有工作經驗, 遇到事情時, 我該怎麼辦? 可以打電話給教育部總機 ( 上網查詢即可 ), 請他轉政風處任何一個人的電話或直接找科長, 本處每位同仁都樂意為您服務 另外也可以上教育部政風處的網頁瀏覽 教育部

Q2: 政風工作的範圍是些什麼? 依據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要點 第 5 點各機關 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機關 學校首長之命及上級政風單位之指導, 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政風法令宣導 ( 二 ) 協助推動反貪宣導作為 ( 三 ) 協助辦理本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 教育部 倫理規範 ( 請託關說 贈受財務 飲宴應酬 ) 知會 事項

( 四 ) 協助辦理公務機密維護 安全維護有關事項 ( 五 ) 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 六 ) 機關 學校安全及政風狀況之掌握及通報 ( 七 ) 協助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關業務 ( 八 ) 機關 學校首長或上級政風單位臨時交辦預防貪瀆事項 ( 九 )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教育部

Q3: 我如何去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本部於民俗春節 端午 中秋三個節日前都會利用公文函請各機關學校, 加強宣導, 兼辦政風同仁可就宣導內容摘要向同仁說明 另如有需要於重要會議中對主管說明者, 可函請向本處派專人前往解說 教育部

Q4: 兼辦政風人員任用有無法令上的依據?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5 條第 3 項規定 : 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 政風業務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 循政風系統指派兼任或兼辦 同法第 9 條規定 :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要點 第 4 點 : 機關 學校首長就其機關 學校之績優人員中遴選具備前點條件之適當人員一人兼辦政風業務, 必要時得增派一人協助辦理 教育部

Q5: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案件, 採購單位通知我去監辦, 我該怎麼辦? 兼辦政風人員未具備政府採購法 之專業知識, 無需參與機關學校 採購監辦 ; 如因兼任其他職務, 為首長特別指派者, 不在此限 教育部

Q6: 本機關某些職務需要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我如何協助他們申報? 兼辦政風人員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立場為協助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辦理財產申報 應注意其申報流程, 避免其逾期申報 凡所有通知, 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並注意簽收日期 另外本處每年下半年都會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研習, 請轉知財產申報義務人參加 教育部

Q7: 採購主管人員的定義為何? 學校圖書館的組長有採購書籍, 是否為申報對象? 採購主管人員, 係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主管 人員而言, 亦即日常公務係以辦理政府採購法 所定為其招標 審標 決標 訂約 履約管理 驗收或爭議處理主要業務之單位主管人員 至 其法定職掌項目如非以採購為主, 或承辦採購 業務係偶一為之, 則非屬本法所定應申報財產 之採購主管人員 ( 法務部 97 年 11 月 10 日法政決字第 0971116704 號 ) 教育部

Q8: 機關某位承辦工程人員與某一廠商交往密切, 且經常於晚上赴不良場所飲宴, 上班酒味很重, 同仁向我反映, 請問要如何處理? 先瞭解廠商有無在本機關承辦工程, 是經常的 還是偶而的, 商譽是否良好 ; 承辦工程同仁平日之穿著是否奢華 出入不良場所密度是否頻繁 消費是否與收入間顯不相當, 若有以上情事, 請先行陳報本處查處科研議是否核列貪瀆高風險對象 教育部

Q9: 某位主管家中經營文具行, 機關內部大部分的文具都在他家採購, 我知悉此事後要如何處理? 瞭解該名主管是否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 再瞭解在該主管任職期間, 本機關經由其簽辦 核章購買該家文具行之產品有若干 若有, 可 能有違反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 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 承攬 等交易行為 之規定 違反者依同法第 16 條 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教育部

Q10: 同仁因公接受檢調機關通知需前往說明? 我們如何協助他? 機關同仁因公前往檢調機關說明案情, 通常會有 2 種情形, 一種是證人, 另一種為涉嫌被告 處理方式 : 如為證人時, 請熟悉自己掌有之法令規定及標準作業程序 ; 如為涉嫌被告時, 應事前準備釐清整個事件的原委及法令規定, 同時協助其聘請律師陪同前往說明 並將案情摘要向首長報告, 通報本處查處科妥處 教育部

Q11: 某日總統蒞臨學校參與論壇演講, 知有某一團體聚眾前來陳情, 警方告知我此訊息, 我要如何處理? 接獲上述情資, 應立即瞭解陳情者之訴求及本 機關學校應處理之單位, 報告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妥處 另協調地方警察派員執行陳情秩序 之維護, 避免脫序 如陳情團體有遞送陳情書 時, 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受理, 同時請警方維 護接受陳情書者之人身安全 教育部

Q12: 上級機關通知我, 即將前來執行資訊稽核, 我要如何協助? 公務機密維護為政風的工作職掌之一, 如上級機 關通知要前來執行機關資訊安全稽核時, 應立即 通知資訊單位妥為處理, 同時報告機關首長知悉 檢查結果如有待改善事項, 提醒資訊單位簽報首 長 教育部

Q13: 某位行政主管夫妻都在同一單位上班, 每年年終考績太太都是甲等, 引起同仁不滿, 要如何處理? 某行政主管執行該單位年終考績之評核時, 知與列 名其中之妻為配偶關係, 得因其作為而使關係人獲 取利益而有利益衝突, 應自行迴避, 然未自行迴避 並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仍使妻之公務人員考績表上 評打分數, 使每年考績均獲得考列甲等之利益, 違 反利衝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違反者依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 教育部

Q14: 每年到畢業季都有教師會問, 謝師宴可否參加? 學生於畢業前為感謝師恩舉辦之謝師宴, 屬正常社交禮俗, 為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第七條第四款所規定可參加之例外情形, 無須簽報登錄 惟教師受邀參加時, 應注意受邀之飲宴餐敘場所, 避免與其教師身分顯不相宜之情形 教育部

Q15: 教師節又到了, 教師可否收授學生或家長給的禮物? 尊師重道 是我國優良的傳統文化, 部分學 生家長於教師節前夕或生日, 基於感謝師恩, 致贈老師禮物, 如屬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 務之虞且致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教師經向政風機構 (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 登錄 後, 則可以收受 教育部

Q16: 某教授接受科技部補助經費做研究, 結束後帳目不清, 要如何處理? 最高法院統一見解認為教授受國科會等單位委託 接受機關補助, 就應適用科學技術基本法, 排除政府採購法的適用, 因其不具授權公務員身分, 不應成立貪污罪, 而適用刑度較輕的詐欺 偽造文書罪論處 教育部

Q17: 同仁因理財不當, 受到法院強制執行來函請求機關處理, 這些同仁可否列為廉政高風險對象? 在實務上發現很多同仁因購屋置產 信用卡刷爆, 陷入財務糾紛而週轉不靈有侵吞公款之案例 為防 止同類案件再發生, 原則上以其有無經管財務及經 辦業務與金錢有無直接正相關為判斷標準 在處理 上以行政手段調整其職務, 斷絕其與金錢接觸關係, 保護其避免誤觸法網之機會 此類人員仍宜提列為 機關高風險人員列管為宜 教育部

Q18: 同仁在單位招攬互助會, 結果倒會, 受害人向政風單位投訴, 要如何處理?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 邀集或參與合會 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如確有必要者, 應知會政風機構 本案互助會已倒會, 引導雙方人員以調解方式解決, 如無法處理再訴諸法律, 但應注意追究會首之行政責任, 列為風險顧慮人員, 避免其經辦或接觸錢財之機會 教育部

陸 結語 廉潔透明 誠信治理 寧靜校園 乾淨政府 教育部

教育部

教育部政風處科長康明旺

風紀事件

風紀事件 -1 貪瀆不法 貪瀆治罪條例 EX: 利用承辦工程或財務採購機會圖利廠商 收受賄賂

風紀事件 -2 一般不法 刑法 詐取財務 EX: 教師以不實資料向學校請領學生實習津貼 執行補助專案計畫以不實發票辦理核銷 利用人頭冒領已達上限之工作績效獎金 侵占 EX: 將公有財物占為己有 利用代收款項機會侵吞費用 偽造文書 EX: 不實登載審標及工程監造資料

風紀事件 -3 行政違失 公務員服務法 廉政倫理規範 其他 民法

處置方式 關懷與了解事件之成因 陳報 通報 個案 首長 校長 本部政風處

處置方式 -1 了解事件成因 人員行為? 內部控制? 組織文化?

處置方式 -2 陳報 書面 口頭

處置方式 -3 通報

處置方式 -4 自首 指行為人在其犯罪未被偵查機關發覺前, 主動向該管公務員告知自己所為的犯罪行為並表明願受追訴 ( 法律制裁 ) 之意思 偵查機關 : 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 調查機關等

處置方式 -5 行政懲處 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相關規定檢討懲處等 移送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規定 : 同一行為, 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 仍得予以懲戒 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 亦同

處置方式 -6 面對司法機關調查的基本態度 調卷 約詢 傳喚 搜索扣押 羈押 不要驚慌 不要逃避 不要強辯 不要找人關說, 甚至找司法黃牛

處置方式 -7 因公涉訟補助 本部及所屬機關 學校員工因執行公務而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或約談者, 得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簽奉機關 學校首長核定後, 延聘律師提供法律之協助或陪同, 並支付相關費用 機關 學校首長涉訟者, 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處置方式 -7 相關規定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接受檢察調查機關調卷及傳喚約談應行注意事項 教育部落實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保密措施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刑事訴訟法第 241 條 :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 應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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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100.09.06 訂定 )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使本部與所屬機關 學校公教人員執行職務, 廉潔自持 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 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 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用詞, 定義如下 : ( 一 ) 公教人員 : 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本部所屬公立學校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 二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 指個人 法人 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學校或其所屬機關 學校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業務往來 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獎 ) 助等關係 2 正在尋求 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 其他因本機關 學校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 三 )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 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 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 四 ) 公務禮儀 : 指基於公務需要, 在國內 ( 外 ) 訪問 接待外賓 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 依禮貌 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 五 ) 請託關說 :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 學校或所屬機關 學校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三 公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 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方法 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四 公教人員不得要求 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受贈之 : ( 一 ) 屬公務禮儀 ( 二 ) 長官之獎勵 救助或慰問 ( 三 )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 或對本機關 學校內多數人為餽贈, 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 四 )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及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 公教人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 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 ( 一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 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 ; 無法退還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 交政風單位處理 ( 二 ) 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 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 簽報其長官, 必要時並知會政風單位 各機關 學校之政風單位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 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 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 簽報機關 學校首長核定後執行 六 下列情形推定為公教人員之受贈財物 : ( 一 ) 以公教人員配偶 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 二 )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教人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七 公教人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不在此限 : ( 一 )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 二 )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 三 )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 慰勞 ( 四 )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教人員受邀之飲宴應酬, 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而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者, 仍應避免

八 公教人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 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 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公教人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九 公教人員於視察 調查 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 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 學校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十 公教人員遇有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十一 公教人員遇有請託關說時, 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十二 各機關 學校之政風單位受理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後, 應即登錄建檔 十三 公教人員除依法令規定外, 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十四 公教人員出席演講 座談 研習及評審 ( 選 ) 等活動, 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教人員參加前項活動, 另有支領稿費者, 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公教人員參加第一項活動, 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單位登錄後始得前往 十五 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單位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 於機關 學校首長, 應逕行通知政風單位 十六 公教人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 邀集或參與合會 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如確有必要者, 應知會政風單位 機關 學校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發現有財務異常 生活違常者, 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十七 各機關 學校之政風單位應指派專人, 負責本規範之解釋 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受理諮詢業務, 如有疑義得送請上一級政風單位處理 前項所稱上一級政風單位, 指受理諮詢機關 學校直屬之上一級機關政風單位 ; 本部由政風處執行本規範所規定上級機關之職權 十八 本規範所定應由政風單位處理之事項, 於未設政風單位者, 由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其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十九 公教人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 依相關規定懲處 ;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廉政倫理規範 Q&A 103.6 一 大專校院教職人員可否應邀參加成立經費來源由在職專班學生 已畢業學生及民間人士捐助, 屬聯誼性組織之校內協 ( 學 ) 會團體舉辦之飲宴或國內外旅遊, 且受邀參加之教職人員及眷屬無需負擔任何費用? 上揭團體成立之經費, 倘包含在職專班學生捐助在內, 基於教師對學生之課業成績具有考核權, 屬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 依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第七點規定, 教師及其眷屬自不宜參加上揭團體舉辦之飲宴應酬活動 如因公務禮儀有必要參加者, 則應依上開廉政倫理規範第十點規定, 於簽報長官核准登錄後始得參加 二 教師於教師節 生日, 是否可接受學生或其家長們送禮? 尊師重道 是我國優良的傳統文化, 部分學生家長於教師節前夕或生日, 基於感謝師恩, 致贈老師禮物, 如屬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且致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教師經向政風機構 (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 登錄後, 則可以收受 三 教師能否參加學生舉辦之謝師宴? 學生於畢業前為感謝師恩舉辦之謝師宴, 屬正常社交禮俗, 為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第七條第四款所規定可參加之例外情形, 無須簽報登錄 惟教師受邀參加時, 應注意受邀之飲宴餐敘場所, 避免與其教師身分顯不相宜之情形

四 公務員於民俗節日期間可否收受廠商學校致贈之餽贈財物?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原則上應予拒絕, 惟如屬公務禮儀或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之受贈財物, 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可接受 審視民俗節日非屬上開規範範圍自不得收受廠商與學校之餽贈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其構成要件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綜上, 公務員接受廠商與學校之餽贈 ( 行賄 ), 即使未導致公務員違背職務, 除公務員涉有刑責之虞外, 送禮之廠商與學校亦涉有刑責之虞 五 公務員赴私部門 ( 廠商或私立學校 ) 舉辦之活動 出席演講, 座談 研習及評審 ( 選 ) 等支領鐘點費如何計算, 才不會違反廉政倫理規範? 依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第十四點規定, 公務員出席演講 座談 研習及評審 ( 選 ) 等活動, 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上揭活動, 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單位登錄後始得前往

教育部所屬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實施要點 (101.12.10 修正 ) 一 目的 :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 使未設置政風人員之所屬機關 學校之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 及因應本部工作實際需要, 由該機關 學校遴選適當人員兼辦政風業務, 期有效端正政風, 促進廉能政治,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對象 : 本部所屬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及學校 三 基本條件 : 兼辦政風業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 ( 一 ) 品德端正 操守廉潔 ( 二 ) 工作熱忱 勇於任事 ( 三 ) 反應機敏 敬業合群 四 實施程序 : ( 一 ) 由機關 學校首長就其機關 學校之績優人員中遴選具備前點條件之適當人員一人兼辦政風業務, 必要時得增派一人協助辦理 但辦理採購營繕工程業務之承辦人員及主管不得兼辦之 ( 二 ) 機關 學校應將依前款規定遴選之兼辦人員名冊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陳報本部, 異動時應隨時陳報 ( 三 )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有不適任情事者, 各機關 學校首長得予更換, 並將更換後之兼任人員名冊報本部 五 辦理事項 : 各機關 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承機關 學校首長之命及上級政風單位之指導, 辦理下列事項 : ( 一 ) 政風法令宣導 ( 二 ) 協助推動反貪宣導作為 ( 三 ) 協助辦理本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 請託關說 贈受財務 飲宴應酬 ) 知會事項 ( 四 ) 協助辦理公務機密維護 安全維護有關事項 ( 五 ) 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 六 ) 機關 學校安全及政風狀況之掌握及通報

( 七 ) 協助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關業務 ( 八 ) 機關 學校首長或上級政風單位臨時交辦預防貪瀆事項 ( 九 )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六 工作訓練 : 為增進兼辦政風工作業務人員之工作觀念及知能, 本部得辦理各項政風工作業務講習或專業訓練 ; 每年至少辦理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講習 訓練或座談會ㄧ次 七 工作考核 : 為有效推動政風工作執行成果, 本部每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所屬機關 學校政風工作成果考核 績效評比及獎懲 : ( 一 ) 定期考核 : 機關 學校於年度內均未發生貪瀆不法及影響公務機密維護 安全維護事件, 或能主動發掘政風案件, 認真執行工作者, 由本部政風處統一檢討並簽奉部長核示後, 函請該機關 學校依權責辦理獎勵 ( 二 ) 個案獎勵 : 政風業務兼辦人員主動發掘單位弊端, 或事先防制單位貪瀆不法及影響安全事件於未然者, 專案辦理獎勵 ( 三 ) 懲處 : 政風業務兼辦人員涉貪瀆不法或品德 言行不檢, 經查證屬實者, 除視情節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外, 該機關 學校首長應即調整更換之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 第五條 第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三條本法第十三條第第三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 依現行規定, 無 有 一項所稱有關單位, 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 機關內之政風 監查 ( 察 ) 督察 檢核或稽 核單位擇一指定之 一項所稱有關單位, 由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就機關內之政風 監查 ( 察 ) 督察 檢核或 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 無該等單位者, 由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 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 令人員指定之 關單位 者, 須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就機關內部熟諳 政府採購法令人員 指定之, 造成 有關 單位 之意義轉變為 個人, 且造成本辦法 第五條第一款所定 未設主 ( 會 ) 計單 位及有關單位者 情 形無適用之可能 另 實務上機關內部熟 諳政府採購法令人 員, 多為採購單位人 員, 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如指定採購單位 人員擔任監辦之 有 關單位, 因屬同一 單位之人員, 造成角 色衝突, 爰刪除本條 後段規定 二 機關未設政風 監查 ( 察 ) 督察 檢核 或稽核單位者, 則無 有關單位 之適 用 第五條本法第十三條第第五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 考量政府採購法第 一項所稱特殊情形, 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 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 得不派員監辦 : 一項所稱特殊情形, 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 且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 得不派員監 十二條上級機關之監辦, 與招標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之監辦, 各有其功能,

一 未設主 ( 會 ) 計單位及有關單位 二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 已洽請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 三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及驗收程序, 而以會簽主 ( 會 ) 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 四 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 致無人員可供分派 五 地區偏遠, 無人員可供分派 六 重複性採購, 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 七 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 確無法監辦 八 依公告 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 無減價之可能 九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 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 十 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 其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十一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 辦 : 縱使上級機關已派一 未設主 ( 會 ) 計單員監辦, 招標機關之位及有關單位者 主 ( 會 ) 計及有關單二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位之監辦責任, 仍不購, 上級機關已派宜因而免除, 爰刪除員監辦者 第二款規定 原第三三 依本法第四十條規款至第十四款移列定洽由其他具有為第二款至第十三專業能力之機關款 代辦之採購, 已洽二 第一項序文已有請代辦機關之類 者 字, 爰刪除各似單位代辦監辦款 者 字, 以符法者 制體例 四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及驗收程序, 而以會簽主 ( 會 ) 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五 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 致無人員可供分派者 六 地區偏遠, 無人員可供分派者 七 重複性採購, 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者 八 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 確無法監辦者 九 依公告 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 無減價之可能者 十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 實地監辦

並有相關規格 品質 數量之證明文書供驗收 十二 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或招標文件所定家數規定流標 十三 無廠商投標而流標 驗收有困難者 十一 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 其驗收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 十二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 並有相關規格 品質 數量之證明文書供驗收者 十三 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前段或招標文件所定家數規定流標者 十四 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 第六條採購案有下列情第六條採購案有下列情一 對於機關首長或其授 形之一且尚未解決者, 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 得為前條之核准 : 一 廠商提出異議或 申訴 二 廠商申請調解 提 付仲裁或提起訴 訟 三 經採購稽核小組 或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認定採購有 重大異常情形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 ( 會 ) 計及有關單位監辦時,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予敘明 形之一者, 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不得為前條 之核准 : 一 廠商提出異議或 申訴者 二 廠商申請調解 提付仲裁或提起二 訴訟者 三 經採購稽核小組 或工程施工查核三 第二項未修正 小組認定採購有 重大異常情形 者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 主 ( 會 ) 計及有關單位 監辦時, 有前項各款情 形之一者, 應予敘明 權人員不得核准不 派員監辦之情形, 如 業經解決者, 無需限 制, 爰第一項序文增 訂 且尚未解決 之 條件 第一項各款之 者 字予以刪除, 避免重 複, 以符法制體例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接受檢察調查機關調卷及傳喚約談應行注意事項 (103.09.11 修正 )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配合檢察或調查機關調閱本部及所屬機關 學校卷宗, 傳喚 約談或訪談員工, 並建立統一流程,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部於收到檢察或調查機關來函調卷時, 由本部政風處收文, 辦理相關事宜 本部所屬機關 學校收到檢察 調查機關來函調卷時, 由該機關 學校政風室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收文, 辦理相關事宜, 並層報本部政風處轉報部長知悉 三 本部員工於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或約談前, 應先簽會政風處並陳報部長 本部員工於本部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訪談前, 應先報告所屬單位主管, 並由政風人員在場陪同 本部所屬機關 學校員工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或約談前, 應先簽會該機關 學校政風室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並陳報機關首長, 該機關 學校政風室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即層報本部政風處轉報部長知悉 四 本部及所屬機關 學校員工遇有緊急情況, 須立即由辦公處所前往檢察或調查機關接受傳喚 約談前, 應先陳報單位主管或機關 學校首長, 並知會政風單位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五 本部及所屬機關 學校員工因執行公務而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或約談者, 得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簽奉機關 學校首長核定後, 延聘律師提供法律之協助或陪同, 並支付相關費用 ; 機關 學校首長涉訟者, 應由具有行政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六 本部及所屬機關 學校員工於接受傳喚或約談時, 應就事實陳述, 對於傳喚或約談筆錄內容有意見, 應即時要求修正 ; 除對筆錄內容完全同意者外, 應拒為簽名 七 本部員工接受檢察或調查機關傳喚 約談或訪談後, 應即將相關過程內容

以密件方式簽會政風處陳報部長知悉 本部所屬機關 學校員工接受檢察 或調查機關傳喚 約談或訪談後, 亦同

教育部落實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保密措施 (99.02.10 訂定 )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 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八點規定及法務部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法政決字第 Ο 九六一一一四 Ο 一六號函頒之政風機構協助機關落實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保密實施要項規定, 並強化本部落實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保密, 鼓勵民眾勇於舉發不法, 建立全民監督機制, 特訂定本措施 二 本部受理檢舉 ( 陳情 ) 人案件, 除部次長或主任祕書交付政風處專責處理外, 各單位主管應就本單位主管業務情形, 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保密事宜 三 受理具名檢舉 ( 陳情 ) 案件, 其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保密之作業流程如下 ( 如附件流程圖 ): ( 一 ) 本部受理具名檢舉 ( 陳情 ) 案件由收發人員登錄 編號後, 應親持或密封陳送主任秘書審核, 依檢舉內容權責交付各單位專責人員或政風處處理 收發人員登錄之內容, 不得顯示檢舉 ( 陳情 ) 人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資料 ( 二 ) 各單位專責人員接獲具名檢舉 ( 陳情 ) 案件, 經檢視檢舉 ( 陳情 ) 內容無須保密者, 或經以電話 函件 親訪或其他方式查證確認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及檢舉 ( 陳情 ) 情事結果, 屬冒名或虛構者, 將全案逕交本單位業務主辦人員自行處理 ; 反之, 應將檢舉 ( 陳情 ) 函件隱去足資辨識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之相關資料, 影印送交本單位業務主辦人員妥慎處理 ( 三 ) 業務主辦人員處理真實具名檢舉 ( 陳情 ) 案件, 因案情需要須聯繫或訪談檢舉 ( 陳情 ) 人時, 由專責人員 ( 或會同政風處 ) 代為聯繫或訪談, 並將結果轉知本單位業務主辦人員接續辦理 答覆

( 四 ) 業務主辦人員辦理完成之具名檢舉 ( 陳情 ) 案件, 其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資料仍由專責人員保管者, 主辦人員應將答覆函件簽准後空留受文者欄, 交由專責人員填註寄發 案件歸檔時, 由專責人員將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資料密封後, 送交業務主辦人員併卷歸檔 ( 五 ) 檢舉 ( 陳情 ) 人親至本部檢舉 ( 陳情 ) 者, 如事先表明係檢舉 ( 陳情 ) 事由時, 由警衛或接待人員聯繫各司 處 ( 室 ) 專責人員受理, 專責人員應將檢舉 ( 陳情 ) 內容製作為書面資料並請收發人員予以登錄 編號, 依照上述規定辦理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保密事宜之後續處理 ; 檢舉 ( 陳情 ) 人逕行至業務主管單位表明檢舉 ( 陳情 ) 事由時, 則由業務主管單位自行依上述規定處理 ( 六 ) 檢舉 ( 陳情 ) 人以電話向機關檢舉 ( 陳情 ) 者, 由總機等相關人員依前點規定辦理 四 專責人員保管或密封之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辨識資料, 非經部長同意, 他人不得閱覽或啟封 ; 經核准閱覽或啟封者, 應於相關文件中註明原因 發生時間及知悉人員姓名 五 業務主管單位自行處理之具名檢舉 ( 陳情 ) 案件, 得比照前點規定, 將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辨識資料密封 管制 六 檢舉 ( 陳情 ) 人親至機關製作檢舉 ( 陳情 ) 紀錄時, 應選擇適當場所, 採取隔離措施, 並將談話音量放低 七 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內容 ( 例如 : 據貴校 貴單位同仁 同棟鄰居反映等字眼 )

八 具名檢舉 ( 陳情 ) 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 應予分函辦理, 避免將檢舉 ( 陳情 ) 人及被檢舉 ( 陳情 ) 人併列於受文者正 副本欄位, 或併列時檢舉 ( 陳情 ) 人欄位僅書名 檢舉 ( 陳情 ) 人 字樣 九 函復檢舉 ( 陳情 ) 人信件, 不得使用印有本部名稱字樣之外封套, 以避免於郵遞過程中遭他人窺知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 十 各司 處 ( 室 ) 專責人員或業務主管單位發現檢舉 ( 陳情 ) 案情外洩 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等情事, 應立即陳報主任秘書, 並通知政風處協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 十一 本部所屬機關 學校應依本措施, 訂定落實檢舉 ( 陳情 ) 人身分保密相關作業程序

教育部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101.12.07 修正 )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執行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建立公務機密處理準據,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部各單位處理機密文書, 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文書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國家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 極機密及機密三級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四 機密文書各項作業, 包括收發 登記 擬辦 會商 繕校 打字 裝訂 用印 封發 傳遞 保管 移交 銷燬 分發 印刷 複製及解密等, 由秘書處會同政風處隨時瞭解各項文書保密遵守情形, 適時導正, 避免洩密情事發生 五 電腦處理機密文書資訊安全, 應落實實體隔離措施 前項實體隔離, 指資料 ( 檔案 資料庫 ) 應置於實體隔離之網路或系統上, 不得連接外部網際網路或有外接儲存裝置之連接埠 六 機密性質之會議,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 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 並由主席或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 ( 二 ) 會議會場應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處所舉行, 會議召開前, 承辦單位應確實檢視會場陳設及週邊, 防止竊聽情事發生 ( 三 ) 對參與人員資格應嚴予審查, 會議資料應予編號, 並由與會人員簽收, 會後文件資料收回, 會議機密未經許可, 不得抄錄 攝影 錄音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輸現場影音 ( 四 ) 會議結束後, 應派專人清理會場, 對遺棄之文件或廢紙, 應回收絞碎或作妥善之處理

七 重大施政及其他易滋弊端事項, 應列為保密事項或有洩密跡象者, 政風處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以秘密方式舉行, 會同訂定專案保密規定據以執行, 並針對執行情形提出檢討及具體建議, 專案機密維護之範圍如下 : ( 一 ) 採購案件之底價及相關文件 ( 二 ) 維持各種考試之公平競爭措施 ( 三 ) 重要人事甄審及人事考績評議之過程 ( 四 ) 各種核定屬於國家機密以上會議之召開 ( 五 ) 重要之評選或遴選作業須保密之事項 ( 六 ) 其他應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 八 電話及通信設施機密維護,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電話通聯應避免談及公務上知悉及事關民眾權益之秘密事項, 對於探詢或洽辦公務上屬秘密事項, 應拒絕回答 ( 二 ) 電話機及電話線路應由秘書處定期檢查, 以防止洩漏機密, 發現異常裝置物, 應保持現場完整, 除通知政風處外, 並洽請有關機關派員處理 九 影印機及電話傳真機機密維護,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各單位影印機或傳真機, 均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 二 ) 因公務需要影印機密文件資料, 應先經單位主管核准 ( 三 ) 機密文件資料不得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 如機密性文件因時效性有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之必要, 應先以電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後再行傳送, 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 傳送過程傳送人 接收人應全程在場, 嚴禁使用自動傳送 ( 四 ) 秘書處應定期清查本部影印機 電話傳真機有無裝置記憶晶片, 前述事務機器報廢時, 應將記憶晶片取出並銷燬後辦理報廢 十 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 ( 一 ) 公餘時間僱用非本部員工在本部修繕 布置或處理雜物時, 主辦單位應派員在旁監督, 以防重要文件流失 ( 二 ) 本部任何公文書, 除經特許公開者外, 應遵守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四條之

規定, 絕對保守機密, 不得洩漏 ( 三 ) 接待國內 外來賓參訪, 主辦單位應事先審查簡報或說明內容, 避免提及機密事項, 以防洩密 ( 四 ) 大陸人士參訪本部, 應事先詳加審慮參訪地點及提供之資料, 避免洩密, 並知會政風處 ( 五 ) 非因公務需要, 避免在辦公室內會客 ( 六 ) 具有政策性 重要性新聞稿, 以本部名義發布時, 應簽報部次長核定後, 由發言人對外發布 ( 七 ) 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 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加鎖, 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或關機 ( 八 ) 辦理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或判斷可能受理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漏 遺失時, 應即報告單位主管會同政風處查明處理, 並採行必要之補救措施 十一 部次長辦公室 會議室及貴賓室等場所, 得視實際需要, 由政風處簽陳同意後, 規劃辦理反竊聽 ( 錄 ) 檢測 前項反竊聽 ( 錄 ) 檢測, 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 ( 構 ) 支援 十二 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工作依業務特性及發生案例或員工實際需要, 由政風處規劃辦理 前項宣導內容包括公務機密有關法令 專業知識 實務作法 現存工作缺失 洩密案件處置與檢討及洩密案例等項目 十三 政風處應針對本部員工保密警覺程度 現有保密設備 本部環境特性及業務狀況等, 擬訂檢查計畫, 會同秘書處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駐警隊及相關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之定期(原則每半年實施一次) 不定期檢查 前項計畫內容包括檢查目的 檢查項目 檢查時間 檢查人員編組 受檢單位與人員 檢查方法與程序及檢查結果處理等, 並就檢查結果之優劣缺失及改進意見提出書面報告, 移請缺失單位檢討改進 十四 政風處發現違規洩密案件, 應即瞭解詳細案情, 屬本部之違規洩密案件

經查明簽奉部次長核可後, 依其涉及責任, 分別函 ( 移 ) 交相關單位或 機關處理, 並會同業務主管單位, 研採補救及防範措施 非屬本部違規洩密案件, 應即通知該管政風機構處理

教育部非上班時間緊急事件通報處理作業注意事項 (102.01.01 修正 ) 一 目的 : 為處理本部非上班時間發生緊急事件與各項重大災害時之緊急通報 作業程序, 特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 二 實施對象 : 本部各單位 三 作業小組 : 由本部駐警隊採 24 小時值勤, 於平常日下班後及星期例假日非上班時間接獲民眾陳情或本部發生緊急事件與各項重大災害通報時, 應於接獲通報後, 視其通報內容立即轉達相關業務單位處理並作成紀錄陳閱 四 通報電話 :(02)7736-6050 33932276 五 相關業管司處職掌 : ( 一 ) 綜合規劃司 : 重大綜合計畫與原住民族 少數族群教育及研究發展 ; 新聞聯絡 學校衛生 公文稽催及施政計畫追蹤管考等事項 ( 二 ) 高等教育司 : 重大大學校院 ( 含師範校院 ) 之重大高等教育研究發展及組織規程審議 學生學籍 課程及教材之審議 師資培育 資格及學術審查等事項 ( 三 )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 重大技職校院之重大研究發展及職業教育 技職校院之設立 變更及財團法人之登記 課程及師資 學生學籍及國際合作等事項 ( 四 ) 終身教育司 : 重大終身教育及補習進修教育之計畫 發展及課程 教材 教學 ; 家庭教育 交通安全教育 童軍教育活動 社區老人 婦女教育 視聽教育之計畫 發展 ; 社教機構籌建與管理 社區大學輔導 : 教育基金會許可 設立及管理 ; 社會藝術教育 國家及表演團體等事項

( 五 )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 重大駐外文化機構設置及外國留學生之審議分發 ; 國際文教機構之聯繫 ; 出國留學 ; 外國文教人士之邀請與接待 重大兩岸文教交流計畫之規劃與執行 僑民教育等事項 ( 六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 師資培育及師範教育之發展 師資培育課程 評鑑及教師進修學位 學分與藝術教育等事項 ( 七 )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 重大教育行政 E 化 數位學習 機關學校資訊教育 資訊安全 環境及防災 人文及科技教育等事項 ( 八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 性別平等教育 學生輔導 特殊教育 校園安全防護 全民國防教育及軍訓人員之管理等事項 ( 九 ) 秘書處 : 重大公產公務保管 消防 ; 採購 學校營建工程 ; 文件收發印信典守 ; 文卷保管檔案及學產管理等事項 ( 十 ) 人事處 : 重大人事管理事項 ( 十一 ) 政風處 : 重大政風案件查處 政風預防及宣導等事項 ( 十二 ) 會計處 : 重大校務基金 預決算 經費審核 預算管制等事項 ( 十三 ) 統計處 : 各項重大教育統計事項 ( 十四 ) 法制處 : 重大法律及行政規章 訴願案件審議及教師 ( 再 ) 申訴案件評議事項 ( 十五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 : 重大私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事項 六 通報作業流程 : 本部及校安中心接獲民眾陳情或部屬機關 學校通報緊急狀況時, 視其通報內容立即轉達相關業務單位, 依通報作業流程逐級通

報 : ( 一 ) 於接獲反映或通報時, 應詳細記載六何要件並留下聯絡電話後, 依其反映內容或通報事項, 立即通報業務主政司處長處理, 同時作成通報紀錄陳閱, 並請業務主管司處及時回應民眾處理結果, 以加強為民服務工作 ( 二 ) 值勤人員針對重大或緊急通報事件應及時追蹤管制, 以便適時掌握業務司處處理後續發展狀況, 以加強為民服務工作 ( 三 ) 業務主政司處應研判其急迫性將處理情形陳報部次長 ( 四 ) 各業務司處主管 副主管及業務主管手機及家中電話應隨時開機, 保持聯絡暢通, 以便緊急聯絡之需 ( 五 ) 本部突發重大危安狀況先行聯絡內政部保六總隊 (2356-6479) 人力支援及調動二 三辦隊員, 並通知轄區仁愛派出所 (2321-2067) 或中正一分局勤務中心 (2371-6464) 儘速處理 ( 六 ) 編製本部各司處主管人員及相關維修廠商之聯絡電話, 以利必要聯絡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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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單 1 案由 : 說明 : 2 案由 : 說明 : 編號 : 服務機關學校 : 姓名 : 單位 / 職稱 : 請裁切後交給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