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3 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51305386 號 公告修正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 47 次委員會議通過 ) 編定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 日 (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 承租人簽章 : 出租人簽章 : 學生房屋租賃契約書 812 高雄市小港區松和路 1 號 TEL:(07)806-0505#1326 FAX:(07) 8 0 5 3 2 6 4
前言 本契約範本之製作, 係提供本校校外租屋同學訂定租賃契約時之參考, 按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3 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51305386 號公告修正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 47 次委員會議通過 ): 內政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及本校 學生賃居安全評核表 納入契約修定而成 期望透過本範本之推行, 能帶動租賃雙方公平合理之契約觀念, 以保障雙方權益, 期許租賃雙方均能確實遵守契約內容, 共同維持良好和諧之租賃關係 本範本中所編輯之內容係就普遍性事項提出規範建議, 租賃雙方仍應就本身租賃環境與實際狀況多做考量, 並自行修改或增加不足之部分 有關 不得記載事項 臚列如下, 除供出租人遵守外, 並請承租人於簽定契約時審閱, 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 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二 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三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四 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五 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 若較出租前增加時, 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六 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 不得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七 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八 不得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學生房屋租賃契約書 105.07.20 版 立契約書人 : 出租人 : 為 所有權人 轉租人 ( 應提示經原所有權人同意轉租之證明文件 ) 承租人 : 茲因房屋租賃事件宜, 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 第一條房屋租賃標的 一 房屋標示 : ( 一 ) 門牌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街 ( 路 ) 段 巷 弄 號 樓 ( 基地坐落 段 小段 地號 ) ( 二 ) 專有部分建,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 主建物面積 :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 共計 平方公尺, 用途 2. 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平方公尺 ( 三 ) 共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 四 ) 有 無設定他項權利, 若有, 權利種類 : ( 五 ) 有 無查封登記 二 租賃範圍 : ( 一 ) 房屋 全部 部分 : 第 層 房間 間 第 室, 面積 平方公尺 ( 如 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 標註之租賃範圍) ( 二 ) 車位 : 1. 車位種類及編號 : 地上 ( 下 ) 第 層 平面式停車位 機械式停車位, 編號第 號 車位 個 2. 使用時間 : 全日 日間 夜間 其他 ( 如無則免填 ) 3. 其他 : 騎樓 院子 一樓室內 ( 三 ) 租賃附屬設備含使用家具 : 有 無附屬設備, 若有, 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 詳如附件 一 : 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第二條租賃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約定及支付每月租金為新臺幣 ( 下同 ) 元整, 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金, 並於每 月 期 日 前支付, 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 ; 出租人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 : 現金繳付 轉帳繳付 : 金融機構 :, 戶名 :, 帳號 : 其他 : 第四條擔保金 ( 押金 ) 約定及返還擔保金 ( 押金 ) 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個月租金, 金額為 元整 ( 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 房屋租金之總額 )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擔保金 ( 押金 ), 除有第十一條第三項 第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之情形外, 出 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 承租人交還房屋時返還之 3
第五條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 使用房屋所生之相關費用 : 一 管理費 :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房屋每月 元整 停車位每月 元整 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 致本費用增加者, 承租人就增加部分之金額, 以 負擔百分之十為限 ; 如本費用減少者, 承租人負擔減少後之金額 其他 : 二 水費 :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 例如每度 元整 ) 三 電費 :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 例如每度 元整 ) 四 瓦斯費 :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 : 五 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 第六條稅費負擔之約定本租賃契約有關稅費 代辦費, 依下列約定辦理 : 一 房屋稅 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二 銀錢收據之印花稅由出租人負擔 三 簽約代辦費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四 公證費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五 公證代辦費 元 由出租人負擔 由承租人負擔 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其他 : 六 其他稅費及其支付方式 : 第七條使用房屋之限制 本房屋係供住宅使用 非經出租人同意, 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住戶規約, 不得違法使用, 或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 影響公共安全 出租人 同意 不同意將本房屋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 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前項出租人同意轉租者, 承租人應提示出租人同意轉租之證明文件 第八條修繕及改裝 房屋或附屬設備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 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 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 習慣 或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 不在此限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 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 承租人得自行修繕 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除 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 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 始得依相關法令自行裝設, 但不得損害原 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前項情形承租人返還房屋時, 應負責回復原狀 現況返還 其他 第九條承租人之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 如違反此項義務, 致房屋毀損或滅失者, 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房屋之性質使用 收益, 致房屋有毀損或滅失者, 不在此限 第十條房屋部分滅失 4
租賃關係存續中,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 致房屋之一部滅失者, 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 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一條提前終止租約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 租賃雙方 得 不得終止租約 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 租賃之一方應於 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 應賠償他方個月 ( 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 ) 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之擔保金 ( 押金 ) 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 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 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第十二條房屋之返還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 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房屋之返還, 應由租賃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設備之點交手續 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 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 視為完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約定返還房屋時, 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房屋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 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一倍 ( 未足一個月者, 以日租金折算 ) 之違約金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之相關費用, 出租人得由第四條之擔保金 ( 押金 ) 中扣抵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之讓與出租人於房屋交付後, 承租人占有中, 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本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情形, 出租人應移交擔保金 ( 押金 ) 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 並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本契約如未經公證, 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第十四條出租人終止租約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出租人得終止租約 : 一 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 並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 承租人仍不為支付 二 違反第七條規定而為使用 三 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而為使用 四 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額, 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 承租人仍不為支付 第十五條承租人終止租約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承租人得終止租約 : 一 房屋損害而有修繕之必要時, 其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 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 仍未修繕完畢 二 有第十條規定之情形, 減少租金無法議定, 或房屋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 房屋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時 第十六條遺留物之處理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後, 承租人之遺留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承租人返還房屋時, 任由出租人處理 二 承租人未返還房屋時, 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搬離仍不搬離時, 視為廢棄物任由出租人處理 前項遺留物處理所需費用, 由擔保金 ( 押金 ) 先行扣抵, 如有不足, 出租人得向承租人請求給 5
付不足之費用 第十七條通知送達及寄送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 以郵寄為之者, 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 ; 並得以 電子郵件 簡訊 其他 方式為之 ( 無約定通知方式者, 應以郵寄為之 ); 如因地址變更未通知他方或因, 致通知無法到達時 ( 包括拒收 ), 以他方第一次郵遞或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十八條疑義處理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 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第十九條其他約定本契約雙方同意 辦理公證 不辦理公證 本契約經辦理公證者, 租賃雙方 不同意 ; 同意公證書載明下列事項應逕受強制執行 : 一 承租人如於租期屆滿後不返還房屋 二 承租人未依約給付之欠繳租金 出租人代繳之管理費, 或違約時應支付之金額 三 出租人如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 不返還應返還之全部或一部擔保金 ( 押金 ) 公證書載明金錢債務逕受強制執行時, 如有保證人者, 前項後段第款之效力及於保證人 第二十條爭議處理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 雙方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 一 向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 二 向直轄市 縣 ( 市 )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三 向鄉鎮市 ( 區 ) 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四 向房屋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調解或進行訴訟 第二十一條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 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第二十二條未盡事宜之處置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 依有關法令 習慣 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三條特別約定事項 : 雙方得自行議定之特別條款 一 生活規範事項 二 其他 附件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使用執照影本 雙方身分證影本 保證人身分證影本 授權代理人簽約同意書 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 附屬設備清單 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 其他 ( 測量成果圖 室內空間現狀照片 ) 6
立契約書人 : 出租人 : 姓名 ( 名稱 ): 簽章統一編號 : 戶籍地址 : 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 : 承租人 : 姓名 ( 名稱 ): 簽章統一編號 : 戶籍地址 : 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 : 保證人 : 姓名 ( 名稱 ): ( 簽章 ) 統一編號 : 戶籍地址 : 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 : 不動產經紀業 : 名稱 ( 公司或商號 ): 地址 : 電話 : 統一編號 : 負責人 : ( 簽章 ) 統一編號 : 不動產經紀人 : 姓名 ( 名稱 ): ( 簽章 ) 統一編號 : 通訊地址 : 聯絡電話 : 證書字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7
附件一 : 房屋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填表日期年月日 項次內容備註說明 1 2 3 有 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 增建 加建 違建部分 : 若為違建 ( 未依法申請增 加建之建 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 其他 平方公尺 建物型態 : 建物現況格局 : 房 ( 間 室 ) 廳 衛 有 無隔間 車位類別 坡道平面 升降平面 坡道機械 升降機 械 塔式車位 一樓平面 其他 編號 : 號 有 無獨立權狀 有 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4 是 否 不知有消防設施, 若有, 項目 : (1) (2) (3) 5 供水及排水 是 否正常 6 是 否有公寓大廈規約 ; 若有, 有 無檢附規約 7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 電視 台 電視櫃 件 沙發 組 茶几 件 餐 桌 張 餐桌椅 張 鞋櫃 件 窗簾 組 燈飾 件 冰箱 台 洗衣機 台 書櫃 件 床組 ( 頭 ) 件 衣櫃 組 梳妝台 件 書桌椅 張 置物櫃 件 電話 具 保全設施 組 微波爐 台 洗碗機 台 冷氣 台 排油煙機 台 流理台 件 瓦斯 爐 台 熱水器 台 天然瓦斯 其他 出租人 : ( 簽章 ) 承租人 : ( 簽章 ) 不動產經紀人 : ( 簽章 ) 簽章日期 : 年 月 日 物 ), 出租人應確實加以說明, 使承租人 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之建物隨時有被拆 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一 建物型態 : ( 一 ) 一般建物 : 透天厝 別墅 ( 單獨所 有權無共有部分 ) ( 二 ) 區分所有建物 : 公寓 ( 五樓含以下 無電梯 ) 透天厝 店面 ( 店鋪 ) 辦公商業大樓 住宅或複合型大樓 ( 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 ) 華廈 ( 十層 含以下有電梯 ) 套房 ( 一房 一廳 一衛 ) 等 ( 三 ) 其他特殊建物 : 如工廠 廠辦 農 舍 倉庫等型態 二 現況格局 ( 例如 : 房間 廳 衛浴數, 有無隔間 ) 詳如附件二 : 學生賃居安全評核表 8
附件二 : 學生賃居安全評核表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學生賃居安全評核表檢查時間年月日 項次檢查內容檢查情形備考 1 建築物有門禁管制出入且有鎖具 2 建築物內或周邊停車場所設有照明者 是否 1. 管理人員 2. 刷卡 3. 鎖具 1. 有攝影機 ( 有裝設較佳 ) 2. 有 無固定式或感應式照明設施 3 滅火器功能是否正常 1. 支 / 每樓 2. 效期內 逾期需更換 4 熱水器裝設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5 有火警警報器或獨立型偵煙偵測器 1. 太陽能 2. 電熱 3. 瓦斯 (1) 裝設在室內 封閉或通風不佳陽台應裝設室內型瓦斯熱水器 ( 有強制排氣裝置 ) (2) 裝設在室外通風良好環境可使用室外型機種 1. 自動發報型 2. 有 無獨立型住宅用火警警報器 6 逃生通道是否暢通標示是否清楚 7 學生是否知道逃生通道及逃生要領 簽章房東學生 1. 有堆置雜物 2. 有頂樓加蓋逃生動線受阻 3. 有 無鐵窗安全出口 4. 有 無緊急照明設施 學校代表 陪同人員 評核結果 合格 核發安全逃生認證標章證號 不合格 建議改進事項 1. 請加裝獨立型住宅用火警警報器 2. 請加裝緊急照明設施 3. 請加裝滅火器支 / 每樓 4. 請加裝避難指示燈 5. 請加裝緊急出口燈 6. 請申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7. 請加裝自動發報警報設施 複查時間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