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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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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郵資已付台北郵局許可證第 521 號 臺北市政府公報 第 234 期 法規類 目 錄 醫衛廢止臺北卡 - 二代健康卡集點兌換作業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3 捷運工程 廢止臺北市捷運行政大樓地下一樓會議廳場地收費基準並自 105 年 12 月 15 日生效 4 人事修正臺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第 2 點 5 法務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 6 政令類 民政公示送達王美玲 1 戶 1 人應辦理遷徙登記之催告書 7 產業發展 公告修正臺北市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並自 105 年 12 月 14 日生效 8 都市公告註銷以兆建築師事務所潘怡群建築師開業證書 13 發展公告林漢忠建築師事務所林漢忠建築師開業證書 13 公告羅閔峰建築師事務所羅閔峰建築師開業證書 1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臺北市士林區芝山段三小段 361 地號等土地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 ( 特 )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 特 ) 暨劃定芝山岩周邊景觀管制區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 15 核定公告變更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 3 小段 14-1 地號等土地部分道路用地為廣場用地 ( 兼供市場使用 ) 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 16 公告劃定臺北市大安區瑞安段二小段 838 地號等 14 筆土地為更新地區並自 105 年 12 月 15 日零時起生效 17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 星期四 ) 出版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發行 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社政公告台北市示現氣功禪修協會依法解散並註銷立案證書及圖記 19 警政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林正孝等 3 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應送達人名冊 19 公示送達受處分人莊家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 21 公示送達受處分人羅振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22 地政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 105 年 11 月 16 日府地用字第 10501374203 號公告徵收暨發價通知函予李秀美君 23

法 規 臺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發文字號 : 府衛健字第 10540413201 號廢止 臺北卡 - 二代健康卡集點兌換作業要點 如附件, 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附 臺北卡 - 二代健康卡集點兌換作業要點 1 份 市長柯文哲 臺北卡 - 二代健康卡集點兌換作業要點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以下簡稱衛生局 ) 為鼓勵臺北市 ( 以下簡稱本市 ) 市民積極參與健康促進活動及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服務, 乃辦理 臺北卡 - 二代健康卡 ( 以下簡稱二代健康卡 ) 健康點數兌換現金或獎品活動,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市之市民或其新移民配偶得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或認證之悠遊卡, 至衛生局指定地點申請辦理二代健康卡 三 凡二代健康卡所有人, 至衛生局公告之活動地點, 接受健康促進活動及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服務, 即可累積健康點數, 並得依其累積之健康點數, 申請兌換現金或獎品 3

四 二代健康卡所有人得於衛生局公告之期限內, 將二代健康卡所累積之點數申請兌換現金或獎品, 逾兌換期限, 點數即自動歸零 申請點數兌換現金或獎品, 經衛生局審核發給後, 不得申請變更 五 衛生局應於每年三月公告當年度辦理各項集點項目之集點對象 辦理單位 集點方式 點數兌換方式及期限 衛生局得視實際執行情形, 修正變更或終止本活動, 並刊登於衛生局網站 六 健康促進活動及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服務之辦理單位, 應主動告知二代健康卡所有人, 累積之健康點數得申請兌換現金或獎品 七 二代健康卡所有人經查不符合本要點所訂申請資格, 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兌換現金或獎品, 應返還已兌換之現金或獎品, 並不得持該二代健康卡參與衛生局所舉辦之健康促進活動及公共衛生預防保健服務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九 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 由衛生局定之 臺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府捷秘字第 10532545610 號廢止 臺北市捷運行政大樓地下一樓會議廳場地收費基準, 並自 105 年 12 月 15 日生效 市長柯文哲 4

捷運工程局局長張澤雄決行 臺北市政府函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承辦人 : 王俊傑電話 :1999( 外縣市 02-27208889) 轉 7711 電子信箱 :dop-a110@mail.taipei.gov.tw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發文字號 : 府授人管字第 10531367000 號 主 旨 : 核定修正 臺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 第 2 點, 檢附設 置要點 ( 核定本 )1 份,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案提經本府 105 年 11 月 22 日第 1913 次市政會議討論通過 二 旨揭業已完成臺北市政府法律事務管理系統線上填報作業, 系統流水號為 1052200J0015, 請法務局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 秘書處請刊登公報, 餘不另行文 ) 副 本 : 臺北市議會 ( 含附件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含附件 ) 臺北市政府 法務局 ( 含附件 ) 市長柯文哲 人事處處長懷敍決行 臺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點 ( 核定本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府授人管字第 10531367000 號函核定修正 二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 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 5

市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 派 ) 兼之 : ( 一 ) 教育局 產業發展局 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及法務局代表各一人 ( 二 ) 公民團體代表一人 ( 三 ) 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 四 ) 食品產業代表一人 ( 五 ) 具有食品科學 餐飲管理 分析化學 毒理學 醫學 法學 風險評估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九人 前項第一款之代表, 應由市長指派各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 任期屆滿得續聘 ( 派 ) 之 ; 任期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 ( 派 )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府外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府外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地址 :11008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 號 9 樓東北區承辦人 : 蕭雅文電話 :27208889#3056 傳真 :27596695 電子信箱 :za-10353@mail.taipei.gov.tw 發文字號 : 北市法綜字第 10534535400 號主旨 : 有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7 條, 業奉總統 105 年 11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221 號令修正發布, 請查照 說明 : 6

一 依據本府交通局 105 年 11 月 23 日北市交管字第 10515567400 號函辦理 二 旨揭內容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273 期 ( 詳見總統府網站 / 公報與法令 / 總統府公報 / 公報查詢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 aspx?tabid=84 網頁 ) 正本 :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 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 副本 : 局長袁秀慧請假副局長張慕貞代理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政 令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北市民戶字第 10533573100 號主旨 : 公示送達王美玲 1 戶 1 人應辦理遷徙登記之催告書 依據 : 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及行政程序法第 78 80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查王美玲 1 戶 1 人係遷出未報人口, 設籍臺北市大安區光武里 14 鄰 7

敦化南路一段 號, 渠設籍之建物已拆除 門牌已廢止 因渠現住址不明, 致戶籍登記催告書無法依一般方式送達, 遂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 旨揭催告書受催告人得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領取 三 受催告人請於公告之日起 20 日內向實際居住地戶所辦理遷入登記, 逾期未辦理將依戶籍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逕為遷至本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地址 局長藍世聰公假副局長許敏娟代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府產業動字第 10515107300 號主旨 : 公告修正 臺北市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 如附件 ), 並自 105 年 12 月 14 日生效 依據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 修正 臺北市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市長柯文哲 產業發展局局長林崇傑決行 8

臺北市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105.10.21 一 本措施適用於本市轄內家禽畜牧場 依畜牧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辦理畜禽飼養登記之畜禽飼養場 ( 以下簡稱飼養場 ) 及其他家禽飼養場所 ( 以下簡稱飼養場所 ) 二 本措施用詞, 定義如下 : ( 一 ) 禽場 : 指飼養家禽之畜牧場 飼養場及飼養場所 但不包括已停業, 且事實上無飼養家禽者 ( 二 ) 陸禽場 : 指飼養雞 火雞 鴕鳥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陸禽之禽場 但不包括放山雞場及放牧蛋雞場 ( 三 ) 放山雞場 : 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禽場 : 1 畜牧場登記證書所記載之飼養種類為放山雞之畜牧場 2 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記載之飼養種類為放山雞之飼養場 3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雞飼養場所 : (1) 放牧面積為禽舍面積之二倍以上 (2) 飼養達十四週齡以上始上市 (3) 飼養過程全程不修喙 ( 不剪嘴 ) 但飼養之放山雞為鬥雞者, 不在此限 ( 四 ) 放牧蛋雞場 : 指符合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第四點所定放牧雞蛋友善生產系統之設施, 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禽場 : 1 畜牧場登記證書所記載之飼養種類為蛋雞之畜牧場 2 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記載之飼養種類為蛋雞之飼養場 3 前二目以外, 飼養蛋雞之禽場 ( 五 ) 水禽場 : 指飼養鴨 鵝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水禽之禽場 9

( 六 ) 密閉式 非開放式 : 指具備遮蔽物或頂棚, 以及足以將外界禽鳥及其排遺隔絕在外設施之式樣 ( 七 ) 防鳥設施 : 指包圍之圍網或其他足以將外界禽鳥隔絕在外之設施 ( 八 ) 案例場 : 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 發生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禽場 ( 九 ) 一般場 : 案例場以外, 未發生 H5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之禽場 三 家禽飼養應符合之生物安全條件 : ( 一 ) 陸禽場 : 家禽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之禽舍內 ( 二 ) 放山雞場及放牧蛋雞場 : 1. 案例場應於申請復養日起三個月內, 將雞隻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之禽舍內, 並予維持 2. 一般場應符合下列事項 : (1) 雞舍為密閉式或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 (2) 三十五日齡以下之育雛期, 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或具防鳥設施之雞舍 ; 超過三十五日齡始開放至停棲場或運動場運動 (3) 位於停棲場或運動場之採食區及供水系統, 採非開放式 ( 具圍網及遮蔽物避免野鳥糞便掉落 ) 設計, 並加設雞隻進出閘門 (4) 全場雞隻採統進統出, 自開始抓 ( 賣 ) 雞當日起, 應於五日以內出清, 並確實記錄進出場雞隻數量 ( 三 ) 水禽場 : 1. 案例場應於申請復養日起三個月內, 將水禽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之禽舍內, 並予維持 10

2. 一般場應符合下列事項 : (1) 育雛期二十一日齡以下之鴨隻及二十四日齡以下之鵝隻, 應飼養於密閉式或非開放式之禽舍 (2) 場內飼料桶應採密閉式, 採食區應採非開放式 ( 具圍網及遮蔽物避免野鳥糞便掉落 ) 之設計, 並加設水禽進出閘門 ; 採食儘可能避開候 留 野鳥覓食時間 (3) 全場水禽採統進統出 四 禽場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設有人員消毒槽等清洗消毒設施與噴霧消毒設備, 供進 出之人員 車輛 器械 機具 蛋箱 禽籠等載具及其他物品清洗消毒 ( 二 ) 人員進出場區應更換工作服 鞋, 或使用拋棄式防護衣物及鞋套 五 場區及禽舍周圍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場區內辦公室及禽舍等出入口, 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 供人員進出清潔及消毒使用, 並每日或視使用情形定期更換或調整 ( 二 ) 飼料車 運禽 ( 蛋 ) 車及化製車於場區或禽舍周圍行經區域, 應立即消毒 ( 三 ) 保持清潔, 定期消毒 驅除野鼠 蒼蠅及其他病媒 ( 四 ) 防止野生動物侵入禽舍 ( 五 ) 場區內設置消毒設施, 全場區及禽舍每日或定期消毒, 並得視疫情風險機動調整消毒週期 但每星期三應執行全國同步擴大消毒 ( 六 ) 禽隻屍體應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相關規定, 以燒燬 掩埋 化製 消毒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不得銷售 轉讓或任意棄置, 儲放死禽設施或相關場所並應每日消毒 11

六 禽舍空出時, 應澈底洗刷乾淨 消毒及空置二星期以上, 並於飼養前再消毒一次, 始得再引進家禽飼養 七 依前三點規定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 應依病原之特性, 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 並依標籤仿單配製有效濃度 八 禽場應設置 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 每日記錄下列事項, 並經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 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 ( 一 ) 進出場禽隻數量 ( 二 ) 家禽健康及預防接種情形 ( 三 ) 消毒劑種類 禽蛋燻蒸情形 ( 四 ) 第四點至第六點所定措施執行情形 九 違反第三點至前點所定措施之一者, 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十 禽場動物所有人 管理人 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 應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動物所有人 管理人或第八點所定執業獸醫師, 發現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 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 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 進行必要處置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者, 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二 ) 違反第三點規定者, 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處罰鍰時, 動物防疫人員得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指導限期改善 ; 屆期未改善者, 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來因禽流感遭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 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 不予補償 12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 10539941910 號 主 旨 : 公告註銷以兆建築師事務所潘怡群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 : 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 一 建築師姓名 : 潘怡群二 身分證字號 :V12008**** 三 開業證字號 : 工師業字第 B002031 號四 事務所名稱 : 以兆建築師事務所五 原事務所所址 :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162-42 號 10 樓六 建築師証字號 : 建證字第 3477 號七 備註 : 移轉至新北市板橋區重慶路 62 巷 6 號 4 樓之 1 繼續執業 局長林洲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 10570148110 號 主 旨 : 公告林漢忠建築師事務所林漢忠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 : 建築師法第 10 條 13

公告事項 : 一 建築師姓名 : 林漢忠二 身分證字號 :P12274**** 三 開業證字號 : 工師業字第 B002430 號四 事務所名稱 : 林漢忠建築師事務所五 事務所所址 :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 1 段 63 號 9 樓之 3 六 建築師證書 : 建證字第 5696 號七 備註 : 開業登記 局長林洲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都建字第 10570172310 號 主 旨 : 公告羅閔峰建築師事務所羅閔峰建築師開業證書 依據 : 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 一 建築師姓名 : 羅閔峰二 身分證字號 :L12273**** 三 開業證字號 : 工師業字第 B002431 號四 事務所名稱 : 羅閔峰建築師事務所五 事務所所址 :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 5 段 482 號 11 樓 14

六 建築師證書 : 建證字第 5853 號 七 備註 : 開業登記 局長林洲民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府都規字第 10539291900 號主旨 : 公告公開展覽本市都市計畫 變更臺北市士林區芝山段三小段 361 地號等土地第三種住宅區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變更為第三種住宅區 ( 特 ) 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特 ) 暨劃定芝山岩周邊景觀管制區細部計畫案 計畫書圖 依據 : 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 公告事項 : 一 展覽期間 : 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二 展覽地點 : 臺北市政府及本市士林區公所公告欄 三 公開展覽期間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 請以書面 ( 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向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 作為審議本案之參考 張貼處 : 一 本府公告欄 ( 無附件, 計畫書及意見表另置於本府市政大樓 1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 ) 二 士林區公所 15

三 刊登本府公報 ( 無附件 ) 市長柯文哲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規字第 10539826800 號 主 旨 : 核定公告本市都市計畫 變更臺北市大安區大安段 3 小段 14-1 地號 等土地部分道路用地為廣場用地 ( 兼供市場使用 ) 細部計畫案 計畫書 圖, 並自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零時生效 依據 : 一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105 年 11 月 1 日北市畫會一字第 10530536400 號函及本市市場處 105 年 11 月 8 日北市市工字第 10532327600 號函辦理 二 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 公告事項 : 一 詳如都市計畫書 圖 二 公告地點 : 本府公告欄 ( 無附件, 計畫書 圖另置於本府市政大樓 1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 )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刊登本府公報( 無附件 ) 張貼處 : 一 本府公告欄 ( 無附件, 計畫書 圖另置於本府市政大樓 1 樓東區都市計畫工作站 ) 16

二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三 刊登本府公報 ( 無附件 ) 市長柯文哲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 府都新字第 10532403700 號 主 旨 : 公告 劃定臺北市大安區瑞安段二小段 838 地號等 14 筆土地為更新 地區, 並自民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 : 都市更新條例第 8 條 公告事項 : 一 詳如 劃定臺北市大安區瑞安段二小段 838 地號等 14 筆土地為更新地區 計畫書 圖 二 張貼處 : (1) 臺北市政府公告欄 (2)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公告欄 (3) 臺北市大安區龍生里辦公處公告欄 (4)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5) 刊登本府公報 (A4 計畫圖 ) 市長柯文哲 17

臺北市政府公報 18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 北市社團字第 10547167201 號 主 旨 : 台北市示現氣功禪修協會於第 2 屆第 2 次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並已 清算完峻, 自即日起依法予以解散, 並註銷該團體之立案證書及圖記 依據 : 人民團體法第 27 條及第 59 條第 1 項第 5 款 公告事項 : 一 解散團體名稱 : 台北市示現氣功禪修協會 二 解散團體之立案字號 : 北市社會字第 3463 號 局長許立民請假副局長黃清高代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 地址 :10042 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 96 號承辦人 : 交通助理員丘淑娟電話 :(02)23752100*1509 電子信箱 :jury@police.taipei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北市警交字第 10541216600 號主旨 : 檢送本局北投分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第 84 條應送達人名冊 1 份, 請查照 19

正 副 本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本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局長邱豐光 本案依照分層負責規定授權第二層主管決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發文字號 : 北市警投分交字第 10530730201 號主旨 : 公告本分局依法舉發林正孝君等 3 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第 84 條案件應送達人名冊 1 份 ( 計 1 頁 ) 依據 : 一 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 二 行政程序法第 78 81 條 公告事項 : 一 應受送達人於公告日起, 得隨時至本分局交通組裁罰室領取旨揭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 84 條案件裁決書 二 上述名冊所列受處分人, 自公示送達生效 ( 登載市府公報滿 20 日 ) 仍不依法完納前項案件罰鍰者, 本分局將依法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地分署強制執行 分局長呂新財 20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公示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至 84 條案件送達名冊 序號 受處分人出生裁決書字號及件數身分統一編號姓名年份 ( 處分主文 ) 文書保管機關 1 林正孝 49 Y12023**** 北市警投分交裁字第 AFU147481 號等臺北市政府警計 1 件裁決書 察局北投分局 2 鄭智遠 61 F12267**** 北市警投分交裁字第 A00F12083 號等臺北市政府警計 4 件裁決書 察局北投分局 3 孫福祥 55 B12081**** 北市警投分交裁字第 A00ZJB388 號等臺北市政府警計 1 件裁決書 察局北投分局 備註 裁決書字號及件數 ( 全文 ) 以下空白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發文字號 : 北市警刑毒緝字第 10532601801 號主旨 : 公告受處分人莊家慶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 : 一 受處分人莊家慶於 104 年 9 月 17 日 19 時 40 分許, 在本市中山區錦州街 50 號 10 樓, 為本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本局依法裁處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現住地, 惟受處分人已遷移, 去向不明致無法送達, 另受處分人戶籍地為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 亦無法送達, 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21

二 旨揭處分書 1 份, 請受處分人於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 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毒品查緝中心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 1 號 6 樓 電話 :23932397 承辦人: 警務員謝宗志 ) 領取 局長邱豐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發文字號 : 北市警刑毒緝字第 10532730101 號主旨 : 公告受處分人羅振哲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 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 : 一 受處分人羅振哲於於 104 年 5 月 29 日 16 時 25 分許, 在本市中山區林森北路 399 巷 17 號前, 為本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 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現住地, 惟受處分人已遷移, 去向不明致無法送達, 另受處分人戶籍地為新北市蘆洲區戶政事務所, 亦無法送達, 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 旨揭處分書 1 份, 請受處分人於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 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毒品查緝中心 ( 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 22

東路 1 號 6 樓 電話 :23932397 承辦人 : 警務員謝宗志 ) 領取 局長邱豐光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發文字號 : 府地用字第 10532782600 號主旨 : 公示送達本府 105 年 11 月 16 日府地用字第 10501374203 號公告徵收暨發價通知函予李秀美君 ( 如附清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1 項第 3 款 公告事項 : 一 本府為興辦信義福德街 137 巷道路新築工程 ( 工程編號 : 1051005 ), 前經報奉內政部 105 年 11 月 16 日台內地字第 1050081943 號函准予徵收, 並經本府以 105 年 11 月 16 日府地用字第 10501374200 號公告徵收李秀美君持分所有本市信義區福德段四小段 417-1 地號土地, 案經本府以 105 年 11 月 16 日府地用字第 10501374203 號函通知公告徵收暨領取補償費日期等事宜, 惟因李君住所遷移不明而遭退回,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致旨揭文件無法送達, 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 本案本府 105 年 11 月 16 日府地用字第 10501374203 號公告徵收暨發價通知函存放本府地政局 ( 地用科 ), 權利關係人得於辦公時間內前往領取 23

市長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信義福德街 137 巷道路新築工程徵收土地公示送達清冊 所有權人原地址 李秀美 臺中市西屯區上明二街 號 樓之 所有權人權利關係人遷移地址不明 徵收土地標示 區段小段地號 信義福德四 417-1 第 1 頁共 1 頁承辦人 : 郭晉源簽章 : 電話 :02-27287483 中華郵政臺字第 2371 號執照登記為新聞紙類郵撥訂戶依照臺北市審計處 (62) 北審建二字第 626259 號函准以郵局收據辦理報銷統一編號 2005600017 單行本全年 2,400 元郵撥儲金帳號 :0014479-7 郵撥帳戶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洽詢電話 :1999 轉 6132 ~ 3 ( 外縣市 02-27256132 ~ 3) 網址 :http://gazette.taipei/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