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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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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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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法規選輯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三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四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 三 自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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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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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次 圖 1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目標. 1 圖 2 推動教師多元升等制度之組織架構.2 圖 3 升等作業流程圖.4 圖 4 教師評鑑作業流程圖...11 表次 表 1 教師多元升等行政服務窗口. 2 表 2 多元升等途徑重點整理表.3 表 3 學術研究升等人文社會類審查基準與配分.5 表 4 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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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工作報告 1. 教務處 教學發展中心 通識教育中心 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 研究發展處 圖書館 教育學院 人文藝術學院 理學院 進修推廣處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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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Transcription:

開南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90.5.8. 第十次行政會議修正 90.6.1. 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90.10.31. 台 ( 九 0 ) 審字第 90133642 號函備查 94.11.09 第 2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6.07 第 28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19 第 35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6.11 第 38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0.21 第 39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2.17 第 40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25 第 48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4 條條文 99.12.28 第 5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4,21 條條文 100.11.15 第 56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6 條條文 103.06.10 第 7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5-1,6,19 條條文 104.06.26 第 78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14,16-18,20-21 條條文 第一條開南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辦理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新聘教師及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 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系教評會 ) 初審,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院教評會 ) 複審, 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 以下簡稱校教評會 ) 審議後, 報教育部請頒教師證書或審定 第三條本校教師分為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講師 新聘教師應本公平 公正 公開之原則遴聘, 其聘任資格如下 : 一 講師須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 一 ) 在研究院 所研究, 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者 ( 二 )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三 )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 助理教授須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 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 二 )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三 )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 擔

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 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 四 )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 副教授須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 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並有專門著作者 ( 二 )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 教授應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 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 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 二 )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第四條新聘專任教師, 各級教評會應同時審查其教師資格 新聘教師持有教育部資格證書者, 專門著作不須外審 新聘教師或改聘之專 ( 兼 ) 任教師, 其專門著作採一級 ( 次 ) 外審, 並將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送請五位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外審委員名單由系 院教評會推薦, 推薦名單之人數須為外審委員人數之二至三倍, 由校教評委員決議排序後, 交由人事室辦理審查作業 至少應有四名審查委員評分達七十分以上, 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聘任之, 並陳報教育部請頒證書 新聘教授專門著作審查程序及標準比照升等教授之規定辦理 新聘教師持國外學歷證件送審教師資格者, 於聘任前應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辦理學歷驗證或查證作業, 並於到職前繳交 第五條教師申請升等應在各教學單位編制教師員額內, 除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外, 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 申請升等者需於本校服務至少滿一年, 升等助理教授者須有專任講師滿三年以上, 申請升等副教授者須有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 申請升等教授者須有專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者 二 擔任現職期間, 其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等成績優良並經教師績效評量通過 三 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 ; 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 ; 申請升等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

四 應具教育部現職教師資格證書者 五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前 ( 八十六年三月廿一日 ), 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而繼續任教未中斷者,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兼任教師於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 且未於其他公私立大專校院專職者, 得於本校申請升等 第六條擬升等教師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 ) 之著作 其代表著作應自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 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 將該專門著作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 向學校教評會申請展延,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經評審通過展延者, 應於一年期限屆滿前, 報教育部備查 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 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一代表著作 代表著作應與送審人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二 教師自取得前一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 得一併自行列表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並擇要將資料一併附送作為審查之參考 三 升等著作須繳送各一式六份, 不必彌封 所送著作若為學術性刊物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必須載明發表之學術刊物名稱, 卷期及時間, 如未載明者, 應附送原刊封面及目錄之影印本 四 送審之專門著作, 應有個人之原創性, 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不得送審, 由各系教評會初審時即予退回 五 申請升等助理教授 副教授及教授者, 應送前一級之送審合格著作一份, 如係以碩 博士學位審定者, 應提供碩 博士論文 六 代表著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 申請升等教師應填具合著人證明一式六份, 說明本人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七 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 以外文撰寫者, 應附中文提要 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 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八 著作出版, 須為載明著作人姓名 發行人姓名 出版時間 地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 九 以技術報告 作品 成就申請升等, 送審者應符合教育部 專

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之規定 十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歷次送審各級教師資格之代表著作與升等著作是否相同, 分別由各級教評會加以審查, 如兩者相同即應取消其送審資格 ; 著作如有抄襲, 或經審查合格發給證書後, 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有抄襲情事者, 依本校教師著作抄襲處理要點處理後, 報請教育部撤銷自該等級起之證書, 如有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 並依各該有關法律辦理 第七條教師升等年資採計如下 : 一 教師升等年資之計算, 應於報請教育部審定時已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 二 留職留薪期間可採計為升等年資者 三 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研究者, 於升等時, 其全時進修 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 第八條本校教師申請升等之著作於送系 ( 所 中心 室及學程 ) 教評會審議前, 得將其升等著作送交各所屬學院 ( 含通識教育中心 ), 請求召開發表會由各所屬學院 ( 含通識教育中心 ) 邀請送審職級以上之教師代表參與, 針對其升等著作先行表達意見 各所屬學院召開發表會所需經費由人事室年度預算內支應之 第九條教師升等之審查程序及作業規定 : 一 教師申請升等, 應檢具資料如下 : ( 一 ) 本校教師升等個人資料表 ( 二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 以專門著作 技術報告或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 各一式五份 ; 以作品或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 各一式七份 ) ( 三 ) 送審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 以專門著作 技術報告或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 各一式五份 ; 以作品或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 各一式七份 ) ( 四 ) 教育部頒發之原職級教師證書影本 ( 五 ) 本校原職級聘書 二 教師升等評審項目如下 : ( 一 ) 研究 : 1. 代表著作 ( 或作品 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相關資料 ) 2. 符合第四條規定期限內之著作及研究成果 ( 二 ) 教學 : 1. 授課時數是否合乎基本規定時數

2. 課程意見調查結果 3. 指導學生學術研究之績效 4. 其他教學事項 ( 三 ) 服務及輔導 : 1. 兼任行政職務之績效 2. 參與系 ( 所 中心 室 學程 ) 院 校事務之貢獻 3. 兼任導師或社團 刊物 代表隊指導教師之情形 4. 學生實習 證照及競賽輔導 5. 其他服務及輔導事項 各學院 系 ( 所 中心 室 學程 ) 辦理教學 服務及輔導項目 評核時, 得自訂細目及計分方式, 評核方式得包括申請人自評 教師同儕評鑑 學生評鑑及行政配合評鑑等方面 三 本校教師申請升等辦理期程如下 : ( 一 ) 非自審案件 : 2 月起資生效 8 月起資生效 辦理事項 12/31 前 6/15 前 申請人向各系 所提出升等申請 1/15 前 6/30 前 系教評會初審合格者, 提院教評會 5/1 前 11/15 前 院外審作業 6/1 前 12/15 前 院教評會複審合格者, 提校教評會審議 6/30 前 1/15 前 校教評會完成審議 8/30 前 2/28 前 校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報教育部審定 ( 二 ) 自審案件 : 2 月起資生效 8 月起資生效 辦理事項 12/31 前 6/15 前 申請人向各系 所提出升等申請 1/15 前 6/30 前 系教評會初審合格者, 提院教評會複審 4/15 前 11/1 前 院教評會複審合格者, 提校教評會 5/30 前 12/15 前 校外審作業 6/30 前 1/15 前 校教評會完成審議 7/30 前 1/30 前 校教評會審議通過者, 報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 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教師升等案時間晚於升等生效年月者, 其教師證書年資起計 自最低一級教評會通過月起算 四 升等審查流程及規定如下 : ( 一 ) 非自審案件 1. 教師申請升等, 須將著作及相關表件向系 ( 所 中心 室及學程 ) 提出申請, 由系 ( 所 中心 室及學程 ) 先行審核各項有關

表件, 符合規定者, 提請系系 ( 所 中心 室及學程 ) 教評會就其教學 輔導及服務 研究成績進行初審, 通過後連同研究項目之相關資料送請院教評會複審 2.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八條升等教授者, 由院教評會 ( 含通識教育中心 ) 辦理外審 以專門著作 技術報告或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 送三位校外專家學者評審 ; 以作品或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 送四位校外專家學者評審 外審委員名單由系 院教評會推薦, 推薦名單之人數須為外審委員人數之二至三倍, 由院教評委員決議排序後送審 3. 院教評會 ( 含通識教育中心 ) 再就其研究審查之結果, 連同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等方面進行審查, 並依各學院 ( 含通識教育中心 ) 之升等辦法辦理, 通過後陳報校教評會審議 4. 校教評會就院教評會所 ( 含通識教育中心 ) 送升等審查結果進行總評, 評審通過後陳報教育部審定 ( 二 ) 自審案件 1. 系級初審依非自審案件規定辦理 2. 院教評會就系 ( 所 中心 室及學程 ) 所送之升等相關資料進行複審, 通過後連同研究項目之相關資料送請校教評會審議 3. 自九十六學年度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至三款升等講師或第十六條之一第二至四款升等助理教授者, 或自一 四學年度起依同條例第十七條升等副教授者, 由校教評會辦理外審 人事室辦理外審時, 以專門著作 技術報告或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 送五位校外專家學者評審 ; 以作品或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 送七位校外專家學者評審 外審委員名單由系 院教評會推薦, 推薦名單之人數須為外審委員人數之二至三倍, 由校教評委員決議排序後, 交由人事室辦理審查作業 4. 校教評會就院教評會 ( 含通識教育中心 ) 所送升等審查結果及外審成績進行審議, 經校教評會審核通過後, 報教育部請頒教師證書 5. 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生效日 (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 前, 已取得講師證書之現職教師,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者, 於升等副教授時, 依照本款之規定辦理 ( 三 ) 系 ( 所 ) 院審查流程由各系( 所 ) 院自訂升等審查規定,

並送校教評會核備 五 教師升等評審項目與通過門檻如下 : ( 一 ) 研究項目 : 1. 自審案件 : 以專門著作 技術報告或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 至少應有四名審查委員評分達七十分, 且平均七十三分 ( 含 ) 以上 ; 以作品或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 至少應有六名審查委員評分達七十分, 且平均七十三分 ( 含 ) 以上 2. 非自審案件 : 以專門著作 技術報告或體育成就證明送審者, 至少應有二名審查委員評分達七十分, 且平均七十三分 ( 含 ) 以上 ; 以作品或藝術成就證明送審者, 至少應有三名審查委員評分達七十分, 且平均七十三分 ( 含 ) 以上 ( 二 ) 教學項目 : 應達八十分 ( 三 ) 服務及輔導項目 : 應達八十分 校教評會評審教師升等案時, 對院 系 ( 所 中心 室 學程 ) 教評會評審程序應詳加審查, 對於研究 教學 服務及輔導評分結果, 原則上應予尊重 但院 校教評會發現個別外審委員之意見與評分有明顯歧異 審查意見過於簡略無法判斷或有其他重大瑕疵等疑義時, 得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就該有疑義之審查意見退請原審查委員再確認 經依前述規定再確認結果, 原審查意見如仍有疑義, 院 校教評會必要時得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再送其他學者專家審查, 前述有疑義之審查成績不予採計 六 教師升等成績分研究 教學 服務及輔導送校教評會評審者, 均應達及格分數, 有任一項不及格者, 即不予審議 送審未通過者, 得依本辦法重新申請升等 第十條教師著作外審依本校教師著作外審作業要點辦理 第十一條升等審查依本校 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 及 教師升等意見書, 由各級教評會審定後陳報校教評會 第十二條各級評審單位對評審項目應予查證, 必要時得商請有關單位提供資料參考 第十三條各級教評會對於新聘教師之審查須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 對於升等教師之審查須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經開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均以無

記名投票進行表決, 審議升等案件時, 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升等案之審議不得低階高審, 低階者就升等個案不得參與表決 未通過之升等案件, 各級教評會應於會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升等之教師 第十四條申請人對於各級教評會有關升等之決定, 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於審查結果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有關升等不通過之救濟程序另訂之 第十五條經審定不通過者再次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 必須經相當之改進並出版, 另附前次送審著作五冊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五份俾供審查 第十六條申請人可提三人以內認為不宜審查該著作之迴避名單並敘明理由, 供本校相關單位辦理著作校外審查時辦理 第十七條升等審查作業均採秘密方式行之, 審查過程及內容均不公開, 各級教評會業務承辦人於審查作業中須負保密之責任 升等申請人於審查過程中不得向業務承辦人詢問相關審查事項, 但於收到評審結果通知後, 得向各級聘審委員會要求印 ( 抄 ) 發外審意見 第十八條教師升等經本校教評會審核通過後, 陳報教育部審議期間, 仍依原職任教並支領原職薪俸, 俟其升等資格經教育部審定通過, 並發給教師證書後, 再依教師證書起資日期換發新職聘書核敘薪級, 並補發其送審期間薪資差額 第十九條通識教育中心應比照院級辦理, 體育室應比照系級辦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