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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免附 ) ( 請 份正本, 餘影 本繳交即可 ) 4 參考著作 3 前項說明 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 ( 有百分比版本 ) 使用 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 僅可一人送審, 送審教師以外他 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 但得作為 參考著作 ) 送審教師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之部份 比例並由

輔仁大學處理教師著作抄襲及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辦法

第 5 條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 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繳交下列書件 : 一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 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 : 助理教授證書 相關服務年資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 6 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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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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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 ( 以下簡稱參考名冊 ) 所列之學校 ; 非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 應經本部審查認定 二 本部公告之大陸地區 香港及澳門大專校院認可名冊 ( 以下簡稱認可名冊 ) 所列之學校 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研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十七條第一款,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 其最高學歷未經審定時, 仍應依前款學位送審規定繳交有關文件 7 相關服務年資及成績證明文件 相關表件填寫要領 : ( 一 )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二種分別為甲式及乙式 ( 如附件一 ): 1 身分證字號應詳實填寫, 以利電腦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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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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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其資格另訂之 第六條教師初聘之申請, 須檢附下列各款資料或證件 : 一 擬聘教師申請表 二 履歷表 三 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 教師資格證書 五 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六 服務證明書 七 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八 未具教師證書之初聘教師應檢附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成績單 國外學歷者,

心 ) 會議初審通過後, 簽會教務處及人事室分別就課程及資格條件審查無誤後提院課程委員會複審, 並於十一月十日 ( 六月一日 ) 前提校教評會審議, 陳請校長核定 二 人事室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 ( 六月十日 ) 前依核定結果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三 各系 ( 所 中心 ) 受理初聘教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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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第六條 三 校審 : 複審通過後, 本院應檢送擬聘教師聘任有關證件資料 著作外審成績及會議紀錄, 簽會教務處 人事室, 陳請校長核示後提校教評會審議 四 著作 ( 博士論文 ) 外審程序 : ( 一 ) 系 所 ( 中心 ) 外審 : 外審時由系所教評會建議外審審查人名單至少十二名 ( 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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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29


B ( 2 A ) ( ) 4 9 B ( 2 A )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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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辦法 國立中央大學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及相關規定外, 尚需達下列基本門檻 : 一 研究成果 ( 教師及研究人員 ): ( 一 ) 專門著作 ( 含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 ): 升等為教授 ( 研究員 ) 至少有四 ( 含 ) 篇, 升等為副教授 ( 副研究員 ) 至少有三 ( 含 ) 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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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系級 院級教評會應就送審教師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前一等級後之產學合作績效項目及教學 輔導與服務項目進行實質審查與評核, 並由主席就通過者加註其相關應行考慮事項之評語 ; 對研究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 包含審查代表作是否為碩 博士論文之一部分, 或同一著作以不同語文發表是否分列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中,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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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動機

了 類 料 年 利 立 陸 烈 利 不

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 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 及第四款未修正 作 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 五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 ; 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 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 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前項

2009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法規選輯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作品審查意見表 ( 三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審查意見表 ( 四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學位論文取代專門著作審查意見表 三 自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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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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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學校教師評鑑應與升等多元制度相結合, 評鑑指標因應教師專長類型有 不同指標項目, 完整規劃教師職涯升等及專長成長制度, 確保教師專業 能力 二 實施策略建立教師多元升等制度, 其目的為回歸正常大學自主特色發展環境, 然大學自主係指有機制 課責與管理的自我發展權責, 經由各校皆全面性建立自主教師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具有博士學位 : 有專門學術著作, 成績優良者 3. 具有碩士學位 :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相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滿四年 ; 有專門學術著作, 成績優良者 三 副教授 任用或升等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1. 曾任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或兼任助理教授滿六年 : 有專門學術著作, 成績優良者 2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餐飲系教師升等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9 月 29 日系務會議通過民國 98 年 10 月 6 日院教評會議通過民國 99 年 09 月 23 日教育部台技 ( 一 ) 字第 A 號函核定更名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系務會議通過民國 1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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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名稱 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級數 / 分國外數 證照類別 發照單位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Web Communication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Web Communication using A

PROSPECT & EXPLORATION 第 12 卷第 1 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壹 前言 (community) common 1 2 (communitarianism) (low politics) 1 中國行政評論 ( ) 10 1 ( ) 186

畫其主要目標在於 優化生師比值, 精進創新教學, 本校將自 107 年起五年內逐步增聘約 30 位師資, 期能優化生師比, 並提升教學品質 貳 確認上次會議決議事項 : 無異議通過 參 上次會議追蹤事項 : 無 肆 委員會報告 : 一 106 年 12 月 12 日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 會議重點決議

前項合併之條件 程序 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 合併計畫內容 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章組織及會議 第 8 條 第 9 條 大學置校長一人, 綜理校務, 負校務發展之責, 對外代表大學 ; 並得置副校長, 襄助校長推動校務, 由校長聘任之, 其人數 聘期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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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審查說明暨繳表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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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二 課程簡介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Transcription:

大專校院教師資格審查法規與實務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 專門委員 王明源 100 年 9 月 23 日 1

簡報大綱 壹 前言貳 法令依據參 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肆 重要法令修正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柒 結語 2

壹 前 言 大專教師升等為教師評鑑制度之一環, 審查制度應周延良善 審慎 客觀 公平公正, 更應重視程序正義 本部鼓勵體育 藝術 應用科技類教師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申請升等, 以建立多元的升等機制 3

貳 法令依據 一 重要法律及法規命令 ( 一 ) 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 ( 二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三 ) 大法官釋字第 462 號解釋 ( 四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五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二 相關行政規則與函示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 二 ) 教育部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複審作業程序要點 ( 三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 四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教學服務成績考核審核參考原則 ( 五 ) 其他本部重要函示解釋 ( 詳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法規選輯 ) 4

參 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一 99 學年度大專校院統計 類別 公立大專 私立大專 合計 一般校院 35 36 71 技專校院 19 73 92 軍警 9 0 9 空大 宗教 2 2 4 合計 65 111 176 5

參 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 二 94-99 學年度專科以上學校各級教師資格送審人數統計表 等級年度 94 95 96 97 98 99 教授 583 752 789 616 740 769 副教授 1,222 1,329 1,405 1,351 1,281 1,333 助理教授 1,942 2,238 2,502 2,435 2,253 2,231 講師 3,615 2,899 2,933 3,089 2,770 2,638 合計 7362 7,318 7,629 7,491 7,044 6,971 6

參 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三 95~99 學年度非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 學年度 學術著作 藝術作品 技術報告 體育成就 合計 95 學年度 申請件數 763 36 27 0 826 通過件數 543 24 14 0 581 通過率 71.20% 66.70% 51.90% 0.00% 70.30% 96 學年度 申請件數 804 61 25 3 893 通過件數 603 50 11 1 665 通過率 75.00% 81.96% 44.00% 33.33% 74.47% 97 學年度 申請件數 864 60 36 2 962 通過件數 666 56 23 2 747 通過率 77.08% 93.33% 63.88% 100.00% 77.65% 98 學年度 申請件數 781 42 48 3 874 通過件數 592 36 37 3 668 通過率 75.8% 85.7% 77.08% 100.00% 76.43% 99 學年度 申請件數 558 15 37 2 611 通過件數 443 12 24 2 470 通過率 77.59% 80% 64.86% 700% 76.92% 7

參 教師資格審查辦理現況 四 95~98 學年度授權自審學校教師以非學位送審教師資格情形 學年度 申請件數 通過件數 通過率 95 學年度 1,450 1,066 73.52% 96 學年度 1,758 1,266 72.01% 97 學年度 1,839 1,410 76.67% 98 學年度 2,015 1,547 76.77 % 99 學年度 2,246 1,713 76.27 % 合計 9,308 7,002 75.22% 8

一 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99.11.24 發布施行 ) ( 一 ) 送審著作, 代表作為持 5 年內, 參考作由 5 年內放寬為 7 年 ; 女性懷孕及生產得各延長 2 年 (11 條 ) ( 二 ) 考量部分領域著名期刊之出刊期間有所限制, 原送審著作申請展延, 以著作接受刊登之日起 2 年內修正為 3 年內 (15 條 ) ( 三 ) 刪除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得送院 系 所專家學者審查之規定, 一律送校外審查 (24 條 ) ( 四 ) 明訂涉及抄襲或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者, 不得撤回其教師資格審查案, 其副知大專校院之情形限於不受理 5 年以上者 ;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不受理期限 為 1 至 5 年 (37 條 ) 肆 重要法令修正 9

肆 重要法令修正 二 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須知 (99.02.26 發布施行 ) ( 一 ) 配合審定辦法修正文字 ( 二 ) 注意事項 : 1. 履歷表應詳實填寫, 其中有關所屬學術領域 : 應詳實依送審代表著作所屬學術領域選擇填載, 以供本部所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推薦學者專家審查 2. 大專以上學歷 : 應詳實填寫專科或大學以上各學歷, 持國外學歷者, 學校名稱 系所 學位名稱均應同時以中文及外文填寫, 學位名稱及授予學位年月, 應與學歷證件所載者同, 肄業起訖年月及授予學位年月均以國曆記載 3.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人員, 經由服務機關視實際服務情形認定與私立學校無直接監督關係而核准前往兼課者, 得由該私立學校送審教師資格 4. 服義務役之現職軍人, 服役期間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有關軍訓 教官兼課, 應經服務學校同意,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或 10 核准後, 得由該兼課學校送審教師資格

肆 重要法令修正 三 修正 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98.10.26 發布施行 ) ( 一 ) 修正授權基準 : 至 99 學年度止已授權 52 校自審 1. 著作 ( 含作品 技術報告及成就證明 ) 送審通過比率 近四年內以著作送審人次 通過比率 (%) 35 人次以上 70% 以上 20 至 34 人次 75% 以上 15 至 19 人次 80% 以上 11

肆 重要法令修正 三 修正 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98.10.26 發布施行 ) ( 一 ) 修正授權基準 :2. 專任師資結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原規定 專任教師中合格教授所占比率原則上不低於 20% 專任合格教授超過 50 人 專任合格教授所占比率超過 15 %, 且教授與副教授合計超過 60 % 以上 修正後規定 專任教師中合格教授所占之比率達 15 %以上 專任合格教授超過 40 人 專任合格教授所占比率超過 10 %, 且教授與副教授合計超過 50 % 以上 12

肆 重要法令修正 三 修正 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98.10.26 發布施行 ) ( 二 ) 教師起資疑義之定義 : 因情形特殊, 學校未能及時審查完竣, 經報本部備查者, 准予依備查學期之開始年月起計 所稱情形特殊, 指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或教師對審查結果不服提起救濟程序等情形 學校宜主動報本部備查, 以免影響教師權益 13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 教師聘任及升等 ( 一 ) 聘任 1. 權責 : 屬大學自主權責 (1) 大學法第 19 條規定, 大學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 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 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並納入聘約 (2) 大學法第 20 條規定, 大學教師之聘任 升等 停聘 解聘 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分級 組成方式及運作規定,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3) 大學法第 21 條規定,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 對於教師之教學 研究 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 作為教師升等 續聘 長期聘任 停聘 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前項評鑑方法 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 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14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 教師聘任及升等 ( 一 ) 聘任 2. 程序 (1) 大學法第 18 條規定, 大學教師之初聘, 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規定, 大學教師之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 報請校長聘任 3. 送審教師資格 --- 聘審一致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規定, 學校教師經任用後, 應依程序辦請審查其資格 爰教師應經學校聘任為教師後始報部審查其資格, 此即 聘審一致 之原則 爰教師如擬於 8 月聘用, 則不宜於 7 月前報部審查其資格 15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 教師聘任及升等 ( 一 ) 聘任 4. 起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 新聘教師應於到職三個月內報請審查其資格, 除有不可歸責於教師之事由外, 屆期不送審者, 聘約期滿後不得再聘 ; 送審未通過者, 應即撤銷其聘任 年資起算 : 起聘 3 個月內報部, 以聘期月為起算日, 逾期者以報部日為起計 ( 自審及非自審學校均同 ) 編制外教師亦得申請教師資格審查 --- 如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 並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者, 亦得申請核發教師資格審查, 通過後核給教師證書 16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 教師聘任及升等 ( 二 ) 各級教師資格 1. 講師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 ) 在研究院 所研究, 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17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 教師聘任及升等 ( 二 ) 各級教師資格 2. 助理教授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6 條之一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畢業, 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 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講師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18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 教師聘任及升等 ( 二 ) 各級教師資格 3. 副教授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7 條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專門著作者 19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 教師聘任及升等 ( 二 ) 各級教師資格 4. 教授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8 條 )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 有創作或發明, 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 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 成績優良, 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20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 教師聘任及升等 ( 二 ) 各級教師資格 5. 舊制教師升等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0 條之一 ) 所謂 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係指從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 (86 年 3 月 21 日 ) 擔任教職未中斷, 包括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者 ; 兼任教師若每學期皆有聘書且有授課事實亦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 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 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 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 講師升副教授 ), 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 ( 講師升助理教授 ) -- 修正草案已增列 7 年內之落日條款 依舊制升等, 係保障依原教師等級送審升等程序, 不能降低水準, 故送審時仍須符合修正分級後較高等級教師之要求水準, 將論文及其他著作辦理實質外審 舊制教師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或著作重複送審兩種教師等級 -- 如先送助理教授審查通過後, 不得再送申請副教授等級升等 ; 惟如送審副教授未通過, 可申請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非自審學校需於報部時將教評會會議紀錄影本及著作審查意見表送部備查 21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一 教師聘任及升等 ( 三 ) 升等審定通過年資起算 : 1. 期限內報部 ( 自審及非自審學校期限不同 ) (1) 自審學校 當學期內報部, 起資為學期開始月 (2 或 8 月 ) (2) 非自審學校 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部, 起資為學期開始月 (2 或 8 月 ) 2. 非依規定期限報部 : 依學校實際報部複審年月起計 --- 報部之審查名冊應確認 起聘年月 及 送審年月 -- 影響教師資格起資 22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 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 多元化 ( 一 ) 學位送審 ( 二 ) 非學位送審 1. 專門著作 2. 技術報告 3. 藝術類作品 ( 分為美術 音樂 舞蹈 戲劇 電影 設計 民俗藝術七類): 本部送 4 人審查,3 人通過為通過 4. 體育成就 23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 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 一 ) 學位送審 : 學位證書不等於教師資格證書 1.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規定專門著作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 始得升等 學校初審作業時, 應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 研究 服務與輔導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 ( 含學位論文 ) 應送請校外學者專家評審, 經學校教評會通過後報教育部複審 -- 需辦理文憑送審之實質外審 2. 文憑送審之外審人數 : 得採一級外審 ( 一次送三人,2 人及格為通過 ) 24

二 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 二 ) 專門著作送審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1) 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 不得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送審 編者 不符規定, 教科書不具學術研究性質且無原創性, 亦不符規定 (2) 代表著作要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3) 代表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份 : 但未曾以該學位論文送審或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者, 經送審人主動提出說明並經專業審查認定具相當程度創新者, 不在此限 需於履歷表正確勾選 (4) 送審前五年內 ( 或 7 年 ) 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後 以升等年資往前起算 ; 期刊有例外條款 ; 彙編歷年作品, 其中部分文章已逾 5 年 ( 或 7 年 ) 以規避期限, 亦屬不妥 (5) 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接受證明一年內發表, 並得自接受刊登日起 3 年內發表 ; 公開發行係指著作應經由出版社或圖書公司印製發行, 載有作者 出版者 發行人 發行日期 定價等相關資料 (6) 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後集結成冊且出版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 ), 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 ( 含出版者 發行人 發行日期... 等 ) 影本 25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 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 二 ) 專門著作送審 - 評分項目 ( 人文社會類科 ) 項目 研究主題文字與結構 研究方法及參考資料 學術或應用價值 教授 10 % 5 % 20 % 25 % 40 % 副教授 10 % 10 % 25 % 20 % 35 % 送審前 5 年內且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 助理教 10 % 15 % 25 % 20 % 30 % 授 講師 10 % 20 % 35 % 15 % 20 % 26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 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 二 ) 專門著作送審 - 評分項目 ( 理工醫農類科 ) 項目 研究主題 研究方法及 能力 學術及實務貢獻 送審前 5 年內且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時個人學術與專業之整體成就 教授 5 % 10 % 35 % 50 % 副教授 10 % 20 % 30 % 40 % 助理教授 20 % 25 % 25 % 30 % 講師 25 % 30 % 25 % 20 % 27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 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 二 ) 專門著作送審 - 評定基準 1. 教授 : 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者 2. 副教授 : 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者 4. 講師 : 應有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三 ) 送審內容 1. 代表著作 2. 參考著作 3. 參考資料 -- 列表即可, 勿須送學校或本部 --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 代表著作與參考著作外,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 ( 如委託研究計畫 專業調查報告 教材研製等 ) 編著 未附具出版頁之研討會論文 譯著 其他未符專門著作規定者, 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28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 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 三 ) 技術報告送審 (1/3) 1. 法源 :86 年 3 月 19 日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14 條, 應用科技等以技能為主之教師聘任或升等, 得以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 2. 緣起 : a. 技專校院教師認為教師升等偏重於學術研究, 致技專校院教師為求升等, 多不以其見長之實作方向為主, 間接影響投入產學合作之意願, 也使得技職教育培育的學生實作能力日減 技專校院之特色漸失, 進而影響產業界所需之中級勞動人才供給 b.86.11.5 訂定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針對特定技術之學理 實驗或現有計數之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應用有具體成果者,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 技術報告應具創新性 應用性與完整性, 以期有助於專業技術之提升 實務教學或產業經營績效之改善 c.93 年起致力推動教師以技術或實務研發成果送審升等, 鼓勵教師除學術外, 也能應用在產業, 產 學合作, 將研究能量發揮, 爰於 93.1.15 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將技術報告送審範圍明確規定為 : 有關專利或創作之成果 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 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d.95.11.6 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18 條, 將前開要點納入, 以提升其法律位階, 並就其資格條件 相關表件及審查委員做通盤性檢討, 以利審查準則更具體明確 29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 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 三 ) 技術報告送審 (3/3) 3. 技術報告送審範圍 : a. 有關專利或創作之成果 b. 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 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c. 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 大專校院產學合作辦法 3 條規定, 學校為促進產業發展, 與政府 事業機關 民間團體 學術研究機構等合作辦理之事項 4. 審查項目 : 研發成果應附書面報告 ( 代表作及參考作均須附 ), 其項目如下 : a. 研發理念 ;b. 學理基礎 ; c. 主題內容 ;d. 方法技巧 ; e. 成果貢獻 ( 審查項目與配分與專門著作送審不同 ) 5. 增加送審人及資料機密性之保障 規定送審資料如涉及機密者, 經送審人提出說明, 可要求審查過程及審查者保密 ; 審查委員為具有實務經驗之教師或實務界具教師資格之專業人士 30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二 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 三 ) 技術報告送審 技術報告評分項目及基準 項目 創作理念與學理基礎 ( 研發主題之理念創新與所依據之基本學理 ) 主題內容與方法技巧 ( 研發主題之詳細內容 分析推理 技術創新或突破 試驗方法及文獻引用等 ) 成果貢獻 ( 研發成果之創新性 可行性 前瞻性或重要性, 在實務應用上之價值及在該專業或產業之具體貢獻 ) 送審前 7 年內且前一等級至本次申請等級間之具體研發總成績 教授 10% 10% 30% 50% 副教授 10% 10% 30% 50% 助理教授 15% 15% 30% 40% 講師 15% 15% 50% 20% 31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二 教師資格送審管道 ( 三 ) 技術報告送審 評定基準 1. 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獨創及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 且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2. 副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並應在該專業或產業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或研發成果, 且具有具體之貢獻者 3. 助理教授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其研發成果貢獻良好並能顯示確實具有獨立研發之能力者 4. 講師 : 持續從事學術 技術或實務研發, 其研發成果及貢獻應具有相當之水準者 32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 四 ) 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以藝術技能為主教師 教師個人在七大類術科具有作品 ( 如美術類 2 場個展 音樂演奏 5 場公演音樂會 舞蹈類 3 場發表會 設計 2~15 件作品 電影及戲劇作品不得少於 80 分鐘 ) 送審作品應含整體作品之創作報告 : 創作理念 學理基礎 內容形式 方法技巧, 如送審通過要出版 33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 五 ) 以體育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體育類科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作為教師升等審查內涵, 惟應作學術學理之呈現 即除個人運動成就或指導成就外, 仍應併同從事體育運動具卓著貢獻之競賽實務報告 ( 或著作 ) 送審為前提 故以競賽實務報告 ( 或著作 ) 及成就證明兩大要件為送審內涵 競賽實務報告, 係指 nj/4gp3rul4g y ek6 報告 內容應包括 :( 一 ) 個案描述 ;( 二 ) 學理基礎 ;( 三 )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或指導他人訓練 ( 含參賽 ) 計畫 ;( 四 ) 本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或指導他人訓練 ( 含參賽 ) 過程與成果 成就證明 : 依國際重要賽會之表現為基準, 於審查配分比例中佔一定權重作為審查基準 ( 亦即其自身或指導之學生於重要賽會中表現越好, 其獲得之審查基本配分越高 ) 適用對象為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指導他人運動訓練而參加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獲有名次者, 得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 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其範圍主要係依據民國 94 年 11 月 9 日修正頒佈之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第 4 條國光獎章等級而來, 包括奧林匹克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等等國際運動賽會 34

伍 教師資格審查制度與實務 三 大專教師升等作業流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升等作業流程圖 送審教師學校 ( 教評會 ) 教育部 ( 學審會 ) 申請教師升等系 ( 科 ) 教評會 院教評會 校教評會 報部核發證書 過通核發證書非 授 權 自 審 學 校 過授權自審學校通通校 ( 人事單位 ) 通過學 通過過不 報部複審 35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一 國外學歷 - 查驗證 1. 查證 : 依國外學校之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由學校函請駐外館處查證 2. 驗證 : 指查核驗明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明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與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記錄及其他相關證件 ---13 國家學位且登錄於參考名冊, 學校查核驗明, 得以驗證取代查證 36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二 國外學歷 - 本部公告得以查驗代替查證之國外學位或文憑 國名 博士 ( 助理教授 ) 碩士 ( 講師 ) 國名 博士 ( 助理教授 ) 碩士 ( 講師 ) 1 美國 Doctor Master 8 西班牙 Doctor Licenciatura 2 英國 Doctor Master 9 加拿大 Doctor Master 3 法國 Doctorat Maitrise 10 Docteur Master 比利時 4 德國 Doktors Master/ Diplomgrad/Diplom Magistergrad/ Magister 11 日本 博士 修士 5 奧地利 Postgraduate Doctor Master/Magister/ Magistra/ Diplom-Ingenieur 12 瑞士 Doctorat/ Doktorat 6 澳洲 Doctor Master 13 韓國博士碩士 7 紐西蘭 Doctor Master 37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三 國外學位認定基本原則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8 9 條 (1) 畢 ( 肄 ) 業學校已列為參考名冊 未列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2) 修業期限 修業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3) 修業期限, 學士至少滿 32 個月, 碩士至少滿 8 個月, 博士至少滿 16 個月 (4) 無不予認定情況 38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四 學位認定 - 國外學歷注意事項 1. 比照專門著作審查 (1) 國外修業期限未達規定 ( 無期限規定 碩士 8 個月 博士 16 個月之三分之二 ), 原以其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後, 報教育部複審者 自審學校需增加一級審查或增加審查委員人數, 連同審查意見報部 (2) 原以學位論文 專門著作或作品實質審查其教師資格未獲通過, 另提著作或作品送審者 (3) 比照專門著作審查學校 : 美國阿格西大學 Argosy University(Sarasota) 校區商學博士 橙縣校區 (Orange County Campus) 商學博士學位 (Do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BA) 教育博士 1. 第 26 屆第 2 次常會及第 26 屆第 9 次常會 2. 第 28 屆第 1 次常會 美國聖道大學 (University of Incarnate Word) 博士學位第 25 屆第 4 次常會及第 26 屆第 8 次常會 美國斯伯丁大學 (Spalding University) 教育博士學位 第 26 屆第 8 次常會 菲律賓學位除國立菲律賓大學 (University of the Philippines) 聖湯瑪士大學 (University of Santo Tomas) 安得雷爾大學 (Ateneo de Manila University) 及德拉沙大學 (Dela Salle University) 等 4 所以外之學校 39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四 學位認定 - 國外學歷注意事項 2. 不予認定學位 :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1 條 - 經函授方式取得 -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因故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認定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 名 ( 榮 ) 譽學位 -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 未經本部認可, 在我國所設分校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 含部分課程在台授課 ) 美國康克迪亞大學 (Concordia Univ. Wisconsin)MBA 學位, 經教育部第 26 屆第 9 次常會決議, 自本部參考名冊剔除 40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四 學位認定 - 國外學歷注意事項 3. 修業期間計算舉例 :( 以各國學制 學校行事曆 入出境紀錄綜合判斷 ) (1) 國外學校某學期起迄日期為 98 年 9 月 1 日至 98 年 12 月 21 日, 入出境紀錄所載入衝勁日期分別為 : 出境 98 年 9 月 5 日 入境 98 年 12 月 25 日, 則該師修業期限計算如下 :26 天 (9 月 )+31 (10 月 )+30(11 月 )+21(12 月 )=108 天 (2) 若教師取得學位係屬無須修習課程, 以學校所載起迄時間證明代替, 其計算方式以學校所載起迄時間 ( 合計天數 ) 扣除在台居留天數 (3) 修業期限, 學士至少滿 32 個月, 碩士至少滿 8 個月, 博士至少滿 16 個月 2. 民法 123 條規定, 稱月或年者, 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 每月為三十日, 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爰碩士學位修業需滿 8 個月係指應滿 240 天 41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四 學位認定 - 國外學歷注意事項 4. 臨時學位 : (1) 以國外學歷送審時, 對於已取得學校核發臨時學位證明書, 證明其已獲得該學位, 但因學校統一作業規定暫時無法取得正式學位證書者, 可視為同等學歷證書審定資格, 並依該臨時學位證明書所載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認定時間 (2) 學校應要求當事人於 3 年內將正式學位證書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 5. 有疑義學位或特殊學位 : 應先行查證並附查證資料報教育部複審 42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五 其他注意事項 履歷表登載之著作應與冊報著作內容不一致 : 教師履歷表之代表著作名稱及參考著作之篇數 名稱 出版時間, 應與冊報資料一致 已取得高一等級教師證書者, 擬以較低等級之教師聘用時, 毋須再核發低一等級之教師證書 專任教師在他校兼任, 須由專任學校送審 43

五 其他注意事項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著作 技術報告 成就證明應繳送一式三份 ; 藝術作品一式四份 ( 學校可依需要規定 ) 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 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刊物接受將定期發表者, 應檢附證明文件 教師送審時, 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事實, 全時在國內外進修 研究或出國講學, 該學期未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 ; 但申請後審查中, 出國進修 研究 講學者不在此限 經核准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 其返校義務授課者得送審 ( 留職停薪借調他機關者同 ) 發表於國際或大陸地區期刊之論文, 必須掛名 Taiwan 或 R.O.C. 如掛名 China 或 Taiwan, China 一概不承認, 無法用於求職 升等及計畫申請等事宜 ( 不遭矮化, 兩岸對等原則 ) 44

五 其他注意事項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撰寫著作語文不限, 以外文撰寫者, 應附中文提要 刪除 其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 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規定 代表著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送審持應加送合著人證明一式三份, 其中應說明本人參與之部分, 並由合著者簽章證明 ( 新版要填貢獻度 ) 送審人為中研院院士可免繳合著人簽章, 第一或通信 ( 訊 ) 作者免交國外合著人簽章 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 除所送審之代表及參考著作外,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 得一併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45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五 其他注意事項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應於會後集結成冊且出版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 ), 並於送審時檢附該論文集之出版頁 ( 含出版者 發行人 發行日期... 等 ) 影本送審著作應符 5 年 ( 或 7 年 ) 內之規定期限 以升等年資往前起算 5 年 ( 或 7 年 ); 如係影印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如採計國外學校教師年資申請升等, 其著作仍應符合前一等級以後發表之著作 正確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上傳 大專以上學歷要書寫, 各級人員及校長要核章 代表作如為跨學術領域, 於備註欄註明 ( 學術專長代碼研議修正中 ) 迴避名單 ( 最多三名 ): 不宜不具體 ( 上次給不及格者 ) 或四人以上聘書應以學期為單位, 如聘書已發而卻無開課, 因涉及日後年資採計, 爰學校應收回該聘書 46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六 再次送審規定 : 原則上不得以同一題目再送審 ; 但若內容已有相當改進, 仍可受理, 惟須檢附前次送審著作及新舊著作異同對照表各三份 學校應將再次送審之各篇論文再做實質審查通過後, 再報部複審 藝術類科作品審查未通過者, 需有新增二分之一以上之作品方得再次以作品送審 體育類科以體育成就證明送審未通過, 但符合本要點第五點各項規定者, 得以相同成就證明輔以修正達二分一以上競賽實務報告及前次不通過之競賽實務報告重新送審 47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七 學術倫理及相關問題 (1/2) ( 一 ) 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 37 條 : 履歷表 合著人登載不實 (1-3 年 ),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 (1-5 年 )( 如一稿多投或未引註前發表之著作 ), 著作 作品或技術報告抄襲 剽竊 舞弊 (5-7 年 ), 學 經歷證件 成就證明 合著人證明偽造 變造等 (7-10 年 ), 處一定年限不受理教師資格審查之處分 ( 二 ) 處理程序應特別注意符合相關規定之程序及保密與迴避原則 : 程序不備, 實體不論 48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七 學術倫理及相關問題 (1/2) ( 三 ) 違反規定之受理 : 由學校指定受理單位, 對於具名及具體指陳之檢舉, 即進入處理程序 未具名但具體指者得比照辦理 ( 四 ) 處理程序 : 1. 限期請送審人提出書面答辯後, 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 必要時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審查 2. 審查人應提出審查報告書, 俾作為學校審理時之依據 3. 學校審查完竣後, 必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 4. 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 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 相關學者專家審查 49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七 學術倫理及相關問題 (1/2) ( 五 ) 處理期限 : 1.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四個月內作成具體結論後, 提送教評會 遇有案情複雜 窒礙難行及寒 暑假之情形時, 其處理期間得延長二個月, 並應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2. 學校應於教評會審議後十日內, 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 六 ) 處理結果 : 1. 非自審學校 : 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之建議, 報教育部審議 2. 自審學校 : 應將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報教育部備查 注意事項 : 依前述程序處理, 而非以送審三人二人通過為通過, 未予處理 50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七 學術倫理及相關問題 (1/2) ( 七 ) 常見的違反學術倫理類型 : 1. 研究數據造假或假造不實內容 ( 含修改數據 圖片 ): 屬最嚴重的犯規, 誤導他人研究方向, 所造成的社會成本浪費無法想像 ( 如黃禹錫事件 ) 2. 抄襲 ( 整段或整句 ) 移植 複製 ( 含剪貼網路圖片 ) 或引用他人著作卻未註明出處 : 剽竊他人研究成果 3. 未適當引用他人著作 ( 含直接翻譯他人文章或引用他人數據 ): 違反研究倫理 4. 一稿多投或小幅度修改論文而重複投稿 : 一魚多吃 重複投稿的違規行為 5. 研究掛名 未正確載明合著人, 並經合著人同意發表 ( 或升等 ): 將所有成果攬為己有及掛名行為, 違反學術誠信原則 6. 虛報 浮報計畫經費詐領補助款, 或挪用研究經費 : 違反學術清廉原則且涉及刑法詐欺罪 7. 未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 利害關係人未迴避 外審委員名單洩漏, 影響審查公正性 8. 未遵循醫學倫理進行人體試驗 : 違反人倫之不正當學術研究或不當洩漏受試 者名單 人身測驗隱私等資料 51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七 學術倫理及相關問題 (2/2) ( 八 ) 碩 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碩 博士論文著作權歸屬爭議之問題說明指導教授僅觀念指導, 未參與內容著作權屬於學生表達之撰寫 指導教授為觀念指導, 且參與內容表達與學生共同完成論文, 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 學生與指導教授為共同著作人, 共享著作權, 其著作權行使應雙方同意 建議 : 學生與指導教授事先就論文著作權歸屬及事後權利行使方式, 包括論文公開發表 發表時著作人姓名標示 論文事後可作何種修改及未來如何授權他人利用, 達成協議, 或由學校訂定相關規範 52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八 大法官第 462 號解釋意旨 (1/5) 1. 升等審定性質屬行政處分 : 大專校院教評會就教師升等所為評審之法律性質 - 係屬法律授權範圍內為 公權力之行使, 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 與教育部學審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 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 均屬訴願法及行政訴訟上之 行政處分 53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八 大法官第 462 號解釋意旨 (2/5) 2. 教師得提救濟管道 : 不服大專校院教評會就教師升等所為審查之決定, 受評審之教師, 於依教師法之 教師申訴 程序, 或依訴願法之 訴願 程序, 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 仍有不服者, 自得依法提起 行政訴訟, 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之意旨 備註 : 兼任教師非屬教師法 29 條範圍, 不得提出申訴, 但得依訴願法提出訴願及依行政訴訟法提出行政訴訟 54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八 大法官第 462 號解釋意旨 (3/5) 3. 教評會應尊重專業審查結果 : (1) 大學校院教評會對於學者專家先行專業審查結果, 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否則, 即應尊重其專業判斷 (2) 教評會如包含非相關學門之專業人士為成員, 僅得就 :A. 升等教師名額 ;B. 任教年資及 C. 教學服務之表現, 予以評量 不應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以 多數決 作成決定 55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八 大法官第 462 號解釋意旨 (4/5) 4. 審查程序注意事項 : (1) 教評會評審過程中, 必要時, 應予升等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辯明之機會 (2) 遵守教師升等資格審查實施程序 56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八 大法官第 462 號解釋意旨 (5/5) 5. 大法官解釋效力 : (1) 效力視同法律 (2) 各級救濟機關審議的依據 (3) 違反經糾正者, 列入本部獎補助 績效型專案專案補助之參據 ; 授權自審學校經評鑑要求改善未見效果者, 經常會審議通過者得停止授權自審資格之全部或一部 57

陸 常見問題與注意事項 九 不服升等審查結果之救濟途徑 不服系 ( 科 ) 教評會不服院教評會決不服教育部不服校教評會決 (二擇一)提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 提教育部訴願會 提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會 ( 二擇一 ) 提行政院訴願會 提行政訴訟 註 : 兼任教師非教師法所稱教師, 故不適用教師申訴制度 58

不服升等審查結果之救濟途徑 (2/5) 1. 升等申訴案件統計 件數 60 50 40 30 20 10 0 35 19 49 46 10 9 34 12 37 3 18 15 部審學校初 ( 複 ) 審 93 94 95 96 97 98 註 : 不含訴願 行政訴訟及陳情案等 59

不服升等審查結果之救濟途徑 (2/5) 2. 升等訴願案件統計 件數 30 25 20 25 15 10 5 0 14 15 12 5 5 8 9 3 7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註 : 以上僅統計本部訴願會受理部份 件數 60

不服升等審查結果之救濟途徑 (2/5) 3. 92-98 年度教育部教師申評會會議案件結果 學校部分 年度 有理由 無理由 不受理 92 25 % 75 % 0 93 74 % 26 % 0 94 60 % 40 % 0 95 56 % 44 % 0 96 72 % 21 % 7 % 97 34 % 66 % 0 98 60 % 34 % 6 % 61

不服升等審查結果之救濟途徑 (2/5) 4. 升等申訴主要理由 學校教評會就論文發表是否經過 嚴格審查制度 未有明確規範, 卻由教評會以多數決作成調整外審成績之決定, 於法不合 應迴避之委員, 理應遵守校教評會要求迴避之決議, 若仍要求作成發言紀錄, 已有 迴避之名, 而無迴避之實 之嫌, 未切實踐行迴避人員 不參與討論 不參與表決 之要求, 程序上瑕疵 外審意見與勾選之優缺點不合 ; 質疑審查委員未具該領域專長 學校教評會未依申評會決議辦理 擷取負面意見, 漠視正面意見 ; 或外審意見僅供校教評會 參考 62

柒 結語 完善的教師資格審查制度, 不但符合公平公正程序, 亦能消弭申訴紛爭, 更能提升教師專業能力 ; 而多元化的升等制度, 則有助於學校特色發展與教師潛能的發揮 另學術倫理是從事學術研究的基本道德規範, 學術界應建立 學術誠信 的原則與共識, 針對抄襲 剽竊 研究數據造假 違反研究 醫學 學術倫理 詐領補助款等型態, 各校宜建立妥適的處理機制, 以利學術發展 63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