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學共同校訓 禮義廉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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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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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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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會大會出席盛況 一 年會大會 B205 註冊報到 大會開始 九十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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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排課方式 85 ( 四 ) 選課方式 85 六 師資規劃 87 ( 一 ) 師資調配 87 ( 二 ) 師資進修 87 七 學生輔導規劃 87 ( 一 ) 學生自我探索之瞭解 87 ( 二 ) 生活輔導 ( 含空堂規劃 ) 87 ( 三 ) 生涯規劃輔導 88 ( 四 ) 選課輔導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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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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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 高級中學共同校訓.02 二 新竹女中校訓.03 三 校史.04 四 校歌.05 五 高級中學成績考查辦法.06 新竹女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99 學年以後入學適用 )11 新竹女中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97 學年以後入學適用 )17 六 學生考試請假補考辦法.24 七 學生補救教學實施辦法.25 八 學生重修實施要點.27 九 試場規則.29 十 學生轉學 借讀 休學 復學 重讀 退學管理要點.31 十一 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34 十二 學生生活輔導實施細則.38 十三 學生獎勵與生活輔導辦法.50 十四 學生請假辦法. 56 十五 學生改過遷善銷過辦法. 59 十六 榮譽競賽實施辦法. 61 十七 學生班會組織規程. 63 十八 學生班級聯合會組織章程. 68 十九 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77 二十 學生參與志工服務實施辦法. 79 二十一 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 友愛互助金 設置要點. 82 二十二 學生申請旅遊須知. 83 二十三 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規定. 84 二十四 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93 二十五 學生懷孕事件預防及輔導處理辦法. 96 二十六 圖書館閱覽規則.. 99 二十七 圖書館借書規則. 101 二十八 申請各項證明表件收費標準. 103 1

高級中學共同校訓 禮義廉恥 2

新竹女中校訓 好學 力行 知恥 3

校史 本校創立於日治時代, 即民國十三年四月一日, 原名新竹州立新竹高等女學校, 初以校舍未建, 借新竹小學校址開辦, 設四年制本科及一年制專修科, 至民國十五年四月現址校舍落成, 始行遷入 民國三十四年抗戰勝利, 台灣光復, 是年十一月派姜瑞鵬先生接收視事, 十二月奉令改稱校名為台灣省立新竹女子中學, 分設初 高中部, 學生人數亦日漸增加 溯自日治時代至光復初年, 高中部已辦十三屆, 初中部至四十七年秋共辦十三屆 唯自四十五年秋, 奉教育部令指定新竹為免試升學實驗區後, 初中部即逐年結束, 至四十七年秋, 本校乃改為完全高級中學 四十八年七月, 省派孟淑範女士接掌校務 ; 光復以來兩位前任校長精心擘畫, 建樹良多 六十年四月孟校長調任台南女中, 同年四月, 省派沈雅利女士接掌校務, 由於學生班級已增至五十一班, 教室及實驗室均不敷用, 自六十一學年度起, 逐年增建教室並充實教學設備, 興建 中正育樂中心 及學生宿舍, 升學率年有增進, 校譽日隆 七十四年二月, 沈校長退休 同年二月五日, 省派王雁彬女士接掌校務 七十六年八月王校長調任台南家齊女中, 省派鍾香華女士接掌本校校務, 並自七十七學年度起增設美術實驗班, 男女兼收 創女校收男生先例, 並於八十五學年度增設數理班, 逐年改設完成培育數理資優科學人才 八十六年八月鍾校長調任桃園楊梅高中, 省派陳健鏘先生接掌本校校務, 積極籌建科技大樓, 美化校園環境, 改善與充實教學設備, 發展校園網路資訊教育, 推展終身學習理念, 運用社會資源, 發展學校成為社區文化中心的堡壘 九十二年八月陳校長調任南投中興高中, 九十三年二月教育部遴聘原新竹高中校長周朝松先生至本校接掌校務, 周校長到任後, 積極推動學生品德教育, 建立友善校園, 重視校園倫理傳承文化, 鼓勵教職員研究進修, 發展各科特色, 關懷生命教育, 建立深廣的閱讀文化, 並於九十三學年度增設語文班, 學校因而呈現更美好的遠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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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 1 條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 包括下列二類 : 一 學業成績 : 採百分制評定 二 德行評量 : 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 其項目如下 : ( 一 )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 : 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 禮節 班級服務 社團活動 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 二 ) 服務學習 : 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 規劃生涯發展 提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 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 三 ) 獎懲紀錄 ( 四 ) 出缺席紀錄 ( 五 ) 具體建議 第 3 條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 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 為一學分 第 4 條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 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 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 採擇多元及適當之方法, 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其日常及定期考查方式,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 由各校定之 第 5 條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 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第 6 條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 一 一般學生 : 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原住民學生 6

及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 初入學第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 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 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 初入學第一年 第二年以四十分為及格, 第三年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前項各款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 得予補考 : 一 一般學生 : 四十分 二 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學生 : ( 一 ) 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 : 三十分 ( 二 ) 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 : 四十分 三 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 : 由各校定之 前項補考之成績, 依下列規定採計 : 一 補考及格者, 授予學分, 並以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 補考不及格者, 不授予學分, 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 由學校於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 7 條各科目學年成績, 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修 ; 其重修方式, 以修讀下一年級開設之課程為原則, 必要時, 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 一 專班重修 : 重修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下者, 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 讓學生重新修讀 二 自學輔導 : 重修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 由教師指定教材, 供學生自行修讀, 並安排面授指導, 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課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三項各款重修之成績, 其採計方式如下.. 7

一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二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及格分數登錄 三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 並以原成績登錄 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 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第 8 條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 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 ; 其成績考查方式及計算, 由各校定之 第 9 條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 ; 其減修 補修之相關規定, 由各校定之 第 10 條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應重讀 ; 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 應包括下列學分數 : 一 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二 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重讀時, 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 學校應准予免修,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 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 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 該科目成績, 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 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第 11 條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 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 或經甄試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 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 均應重修或補修 ; 其審查 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 由各校定之 轉學生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者, 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 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 12 條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 得由學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 經鑑定合格 8

者, 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 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 ; 其學科鑑定規定, 由各校定之 第 13 條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 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 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 或經甄試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或升級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 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習, 取得學分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 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者, 得列抵免修或升級 前二項學生學歷 學分證明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 甄試 學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相關規定,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4 條學生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 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導 第 15 條德行評量之獎懲,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獎勵 : 分為嘉獎 小功及大功 二 懲處 : 分為警告 小過 大過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 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 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 事由 程序 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 由各校定之 第 16 條學生請假別, 分為公假 事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及喪假 ; 其請假規定, 由各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 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 17 條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二條第二款各目規定, 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 依行為事實記錄, 並視需要提 9

出具體建議, 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重 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 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 18 條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 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第 19 條學生成績考查結果, 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 符合下列情形者, 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 ( 一 )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 已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 二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 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 20 條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 或為適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應提校務會議通過後, 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21 條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學生之成績考查, 適用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 第 22 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第二項 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至前條, 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九十八年 月 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 第十條及第十九條, 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二項各條規定, 以適用於前二項施行日期入學之高級中學一年級生為限, 並逐年實施 第 23 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 自發布日施行 10

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99 學年度以後入學適用 )990625 修訂一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九三教中 ( 二 ) 字第 0930571861 號函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訂定之, 並依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115274C 號令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 及台參字第 098017793C 號令修訂 二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 分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 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 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 其項目如下 : ( 一 )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外特殊表現 : 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 禮節 班級服務 社團活動 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 二 ) 服務學習 : 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 規劃生涯發展 提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 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 三 ) 獎懲紀錄 ( 四 ) 出缺席紀錄 ( 五 ) 具體建議 三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 1 節, 或總授課時數達 18 節, 為 1 學分 四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 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 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 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 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五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學生 (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原住民學生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入學者與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 學業成績及格基準 補考基準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 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 由學校依 特殊教育法 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六 學業成績考查, 係指學科成績而言, 其教學科目及學分數依教育部頒 高級中學課程標準 之規定辦理 但美術班 數理資優班及語文資優班學生, 11

其教學科目及學分數每週在不超過規定之最高時數範圍內, 可作彈性調整課程 科目 ( 或領域 ) 及教學時數 七 學業成績考查方式分下列兩種 : ( 一 ) 日常考查 ( 二 ) 定期考查 ( 期中 期末考試 ) 八 日常考查依科目性質, 應採擇多元適當之評量方式, 可參酌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隨堂測驗 ( 二 ) 口頭問答 ( 三 ) 習作演練 ( 四 ) 實驗操作 ( 五 ) 實驗報告 ( 六 ) 實習 ( 七 ) 分組報告 演示 ( 八 ) 閱讀報告 ( 九 ) 調查訪問 採集報告 ( 十 ) 作文 ( 十一 ) 其他九 期中考試除音樂 美術 生活科技 資訊科技 家政 體育 生涯規畫 生命教育等科目另訂外, 其他各科視每週教學時數之多寡, 每學期舉行 1 至 3 次 十 期末考試於每學期終了時實施, 除生活科技 資訊科技 家政 體育等科目另訂外, 其他每一科目就全學期所授之教材考試之 十一 每一科目之日常考查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三項成績, 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比率合計為學期成績 : ( 一 ) 期中考 2 次以上 ( 含 2 次 ) 之科目 : 日常考查成績佔 30% 期中考試成績佔 40% 期末考試成績佔 30% ( 二 ) 期中考 1 次之科目 : 日常考查成績佔 30% 期中考試成績佔 30% 期末考試成績佔 40% 音樂 美術 生活科技 資訊科技 家政 體育 生涯規畫 生命教育等科目另訂之 十二 音樂 美術 生活科技 資訊科技 家政 體育 生涯規畫 生命教育等科目, 成績考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 12

( 一 ) 日常考查成績佔 60% ( 二 ) 定期考查成績佔 40%( 考試範圍由各學科依規定訂定 ) 十三 各科目學年成績, 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及格標準依據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 第六條規定辦理 十四 學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學期成績不及格符合補考資格者得予補考, 補考成績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 第六條補考成績之規定採計 ( 二 ) 學年成績不及格者, 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 第七條規定辦理 十五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修 ; 其重修得按下列方式順序為之 : ( 一 ) 專班重修 : 重修學生人數達 15 人以上者, 開設專門班級, 讓學生重新修讀 ( 二 ) 自學輔導 : 重修學生未達 15 人, 由教師指定教材, 供學生自行修讀, 並安排面授指導, 每 1 學分不得少於 3 節 各款重修之成績, 其採計方式如下 : ( 一 )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 二 )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其成績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 第六條第一款所定之及格分數登錄 ( 三 )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 並以原成績登錄, 重修後不及格科目之學期成績, 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十六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 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十七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 十八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應重 13

讀 ; 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計算, 應包括下列學分數 : ( 一 ) 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 二 ) 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重讀時, 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可申請免修或再次選讀, 其成績處理如下 : ( 一 ) 申請免修者 : 學校應准予免修,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 二 ) 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 : 該科目成績, 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對於重讀之學生, 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十九 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 42 節, 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依據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之安置 二十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一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 因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份科目之考試, 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考或採其他方式考查 但未經准假缺考者, 不准補考, 其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核准補考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科目, 其成績為 60 分或未達 60 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 60 分, 除因公 因重病 ( 由醫院開具證明 ) 因分娩 因喪假 或因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 准予補考或採其他方式考查者, 按實得分數計算外, 其餘一律以 60 分計算 二二 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 每一科目以其各學年成績平均之, 總平均以三學年平均成績平均之 二三 德行評量應評量學生修己善群之美德, 評量應以文字評述德行表現 14

二四 德行評量由導師綜合學生平時德行表現 出缺席情形 獎懲紀錄 社團活動 生活競賽等有關資料初評後, 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二五 導師考核學生平時德行表現應參酌學生之智力 性向 興趣 家庭環境 社會背景等因素, 依下列各款資料或紀錄, 予以綜合審慎評量 ( 一 ) 導師平日觀察學生個別行為及談話紀錄 ( 二 ) 任課教師對學生行為之觀察及紀錄 ( 三 ) 學生自我反省及互相檢討之紀錄 ( 四 ) 訪問學生家庭紀錄 ( 五 ) 相關行政單位彙送之資料或紀錄 ( 六 ) 其他有關資料 二六 社團活動應依本校 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由社團指導老師審慎紀錄, 交班導師綜合評量 ( 一 ) 學生出席社團狀況 ( 二 ) 社團作業及成果 ( 三 ) 學習態度及群體表現 二七 學生出席考勤結果, 其標準以節數作為紀錄, 不計算分數 全學期缺課 ( 含病 事 喪假 分娩假 生理假或特殊事故 ) 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二八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之規定 : ( 一 ) 獎勵 : 嘉獎 記小功 記大功 ( 二 ) 懲罰 : 警告 記小過 記大過 留校察看 前項獎勵與懲罰之原則依照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學生所受獎懲, 除應隨時以書面通知外, 並於學期結束時, 填入學生成績通知書內 二九 學生獎懲結果, 依下列各款標準計算次數 : ( 一 ) 記嘉獎者 ( 二 ) 記小功者, 得併計算為記嘉獎三次 ( 三 ) 記大功者, 得併計算為記小功三次 15

( 四 ) 記警告者 ( 五 ) 記小過者, 得併計算為記警告三次 ( 六 ) 記大過者, 得併計算為記小過三次 ( 七 ) 留校察看者, 得併計算為記大過三次 三十 在留校觀察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 仍依本章有關規定處理, 但有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應予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之安置 留校觀察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 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會議為撤銷 延長或輔導安置之決議, 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三一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 依下列規定處理 : ( 一 ) 符合下列情形者, 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 1.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 已修畢 16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2.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 未滿三大過者 ( 二 )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 已修畢 120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二 本補充規定適用於 99 學年度入學之一年級學生, 並逐年實施 三三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16

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97 學年以後入學適用 )970829 修訂一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九三教中 ( 二 ) 字第 0930571861 號函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訂定之, 並依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115274C 號令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 修訂 二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 分學業成績及德行評量 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 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 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 其項目如下 : ( 一 )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 : 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 禮節 班級服務 社團活動 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 二 ) 服務學習 : 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 規劃生涯發展 提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 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 三 ) 獎懲紀錄 ( 四 ) 出缺席紀錄 ( 五 ) 具體建議 三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辦理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 以每學期每週授課 1 節, 或總授課時數達 18 節, 為 1 學分 四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 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 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 採擇多元適當之方法, 於日常及定期為之 五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學生 (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 僑生 蒙藏學生 外國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原住民學生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入學者與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 ), 學業成績及格基準 補考基準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 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 由學校依 特殊教育法 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六 學業成績考查, 係指學科成績而言, 其教學科目及學分數依教育部頒 高級中學課程標準 之規定辦理 但美術班 數理資優班及語文資優班學 17

生, 其教學科目及學分數每週在不超過規定之最高時數範圍內, 可作彈性調整課程 科目 ( 或領域 ) 及教學時數 七 學業成績考查方式分下列兩種 : ( 一 ) 日常考查 ( 二 ) 定期考查 ( 期中 期末考試 ) 八 日常考查依科目性質, 應採擇多元適當之評量方式, 可參酌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隨堂測驗 ( 二 ) 口頭問答 ( 三 ) 習作演練 ( 四 ) 實驗操作 ( 五 ) 實驗報告 ( 六 ) 實習 ( 七 ) 分組報告 演示 ( 八 ) 閱讀報告 ( 九 ) 調查訪問 採集報告 ( 十 ) 作文 ( 十一 ) 其他九 期中考試除音樂 美術 生活科技 資訊科技 家政 體育 生涯規畫 生命教育 藝術生活等科目另訂外, 其他各科視每週教學時數之多寡, 每學期舉行 1 至 3 次 十 期末考試於每學期終了時實施, 除生活科技 資訊科技 家政 體育 生涯規畫 生命教育 藝術生活等科目另訂外, 其他每一科目就全學期所授之教材考試之 十一 每一科目之日常考查 期中考試 期末考試三項成績, 除課程標準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比率合計為學期成績 : ( 一 ) 期中考 2 次以上 ( 含 2 次 ) 之科目 : 日常考查成績佔 30% 期中考試成績佔 40% 期末考試成績佔 30% ( 二 ) 期中考 1 次之科目 : 日常考查成績佔 30% 期中考試成績佔 30% 期末考試成績佔 40% 音樂 美術 生活科技 資訊科技 家政 體育 生涯規畫 生命教育 藝術生活等科目另訂之 十二 音樂 美術 生活科技 資訊科技 家政 體育 生涯規畫 生命教 18

育 藝術生活等科目, 成績考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日常考查成績佔 60% ( 二 ) 定期考查成績佔 40%( 考試範圍由各學科依規定訂定 ) 十三 各科目學年成績, 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算, 及格標準依據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 第六條規定辦理 十四 學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學期成績不及格符合補考資格者得予補考, 補考成績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 第六條補考成績之規定採計 ( 二 ) 學年成績不及格者, 依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 第七條規定辦理 十五 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修 ; 其重修方式, 以修讀下一年級開設之課程為原則 ( 一 ) 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 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其成績以重修實得成績登錄 ( 二 ) 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 該科目成績, 就重修或補考後成績擇優登錄 十六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 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學分數所得之總和, 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 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十七 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 十八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 應重讀 ; 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 一 ) 重讀時, 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申請免修者, 學校應准予免修,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 二 ) 學生於重讀時, 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目, 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 19

該科目成績, 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三 ) 對於重讀之學生, 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十九 學生除公假外, 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 42 節, 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 依據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二十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 病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外, 其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 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十一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 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份科目之考試, 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准予補考或採其他方式考查 但未經准假缺考者, 不准補考, 其缺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核准補考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科目, 其成績為 60 分或未達 60 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 60 分, 除因公 因重病 ( 由醫院開具證明 ) 因分娩 因喪假 或因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 准予補考或採其他方式考查者, 按實得分數計算外, 其餘一律以 60 分計算 二十二 學生畢業成績之計算, 每一科目以其各學年成績平均之, 總平均以三學年平均成績平均之 二十三 德行評量應評量學生修己善群之美德, 評量應以文字評述德行表現 二十四 德行評量由導師綜合學生平時德行表現 出缺席情形 獎懲紀錄 社團活動 生活競賽等有關資料初評後, 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 二十五 導師考核學生平時德行表現應參酌學生之智力 性向 興趣 家庭環境 社會背景等因素, 依下列各款資料或紀錄, 予以綜合審慎評量 ( 一 ) 導師平日觀察學生個別行為及談話紀錄 ( 二 ) 任課教師對學生行為之觀察及紀錄 ( 三 ) 學生自我反省及互相檢討之紀錄 ( 四 ) 訪問學生家庭紀錄 ( 五 ) 相關行政單位彙送之資料或紀錄 20

( 六 ) 其他有關資料 二十六 社團活動應依本校 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由社團指導老師審慎紀錄, 交班導師綜合評量 ( 一 ) 學生出席社團狀況 ( 二 ) 社團作業及成果 ( 三 ) 學習態度及群體表現 二十七 學生出席考勤結果, 其標準以節數作為紀錄, 不計算分數 ( 一 ) 曠課節數 ( 二 ) 晨間活動(升旗 早自習)次數 ( 三 ) 事假節數 ( 四 ) 病假節數, 須持有校醫或醫師證明 ( 五 ) 學生因公假或直系血親尊親喪亡缺課者, 仍須計算節數 全學期缺課 ( 含病 事 喪假 產前假 娩假 流產假 育嬰假 生理假或其他特殊事故 ) 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二十八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之規定 : ( 一 ) 獎勵 : 嘉獎 記小功 記大功 ( 二 ) 懲罰 : 警告 記小過 記大過 留校察看 前項獎勵與懲罰之原則依照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學生所受獎懲, 除應隨時以書面通知外, 並於學期結束時, 填入學生成績通知書內 二十九 學生獎懲結果, 依下列各款標準計算次數 : ( 一 ) 記嘉獎者 ( 二 ) 記小功者, 得併計算為記嘉獎三次 ( 三 ) 記大功者, 得併計算為記小功三次 ( 四 ) 記警告者 ( 五 ) 記小過者, 得併計算為記警告三次 ( 六 ) 記大過者, 得併計算為記小過三次 ( 七 ) 留校察看者, 得併計算為記大過三次 三十 在留校觀察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時, 仍依本章有關規定處理, 但有 21

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應予輔導及安置 留校觀察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 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會議為撤銷 延長或輔導安置之決議, 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三十一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 依下列規定處理 : ( 一 ) 達下列標準者, 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 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2. 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 未滿三大過者 3. 必修科目均須修習, 且至少須修習 120 學分成績及格, 其中應包括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 48 學分 選修學分, 至少須修習 40 學分 ( 二 ) 成績考查結果, 不符合畢業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三十二 本補充規定適用於 97 學年度入學之一年級學生, 並逐年實施 三十三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2

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領域 科目及學分數表 領域名稱科目學分數備註 語文領域 國文 8 英文 8 數學領域 數 學 6-8 歷 史 社會領域 地 理 6-10 公民與社會 物 理 自然領域 化 學 4-6 生 物 音 樂 藝術領域 美 術 4 藝術生活 生活科技 生活領域 家 政 4 相關科目 體育領域 體 育 4 必 修 學 分 數 總 計 48 任選兩科目共 4 學分 任選兩科目共 4 學分 說明 : 一 生活領域 中之相關科目係指 計算機概論 生涯規劃 法律與生活 及 環境科學概論 等科目 二 各校得考量學生生涯發展 群科屬性及學校發展特色, 賦予數學 社會及自然領域學分數修習彈性, 惟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所需修習之 48 學分總數不變 三 有關數學 社會及自然領域之學分數修習彈性, 應分別依高中課程暫行綱要及高職課程暫行綱要之規範辦理 註 : 後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領域 科目及學分數表業於 94 年 2 月 22 日以台中 ( 一 ) 字第 0940013084B 號令修正發布 23

學生考試請假補考辦法 100 年 3 月 8 日修訂一 凡本校學生因事 因病或因公請假不能參加考試者, 其補考方式悉依本辦法辦理 二 本辦法所稱考試包括所有隨堂考試 複習考 期中考 期末考 三 凡因公不能參加考試之學生應由派遣單位將該案文件暨學生名單於考試前至教務處登記 四 凡因病或因重大事故而不能參加考試者, 得於銷假後一天內向教務處呈驗准假證件申請補考, 如延期不作申請或自行貽誤既定考期者, 不得另行補考 五 學生請假事宜由學務處辦理, 凡未依照規定手續請假者, 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考, 缺考科目之成績以 0 分計算 六 凡期末考 期中考准假之學生, 均予以一次之補考機會, 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再考, 各科補考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 : ( 一 ) 其成績為 60 分或未達 60 分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 二 ) 其成績超過 60 分時 : 1. 公假 病假 ( 需檢附地區醫院以上診斷無法考試之證明 ) 直系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 ; 以實得分數計算 2. 其餘一律以 60 分計算 七 隨堂考試缺考之學生, 如教務處或任課教師認為有補考之必要時, 得按前條辦法處理, 否則其缺考科目之成績除因公請假 ( 逕向任課教師提出准假憑證 ) 准予免計該次成績外, 其餘因病或因事假者一律以本學期同種考試之最低一次成績代替 八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施行, 修正時亦同 24

學生補救教學實施辦法 99.3. 修訂 一 依據 : 本校 93 年 11 月 8 日臨時教務會議決議,99 年 3 月修訂 二 目的 : 提供每學期期中考後, 部份學科學習低成就之學生, 經由補救教學之實施, 得以提升該科學習成果 三 參加對象 : 本校學習低成就學生 期中考 49 分 ( 含 ) 以下同學 優先錄取, 參加學生需檢附家長同意書覆核 四 實施步驟 : ( 一 ) 於每次期中考結束後, 學習低成就之學生提出申請 ( 二 ) 請開課之學科召集人協助安排任課教師 ( 三 ) 編排課表並實施補救課程 ( 四 ) 實施補救教學評量 五 實施方式 : ( 一 ) 開課日期 : 原則上自期中考後第二週開始 ( 二 ) 上課時間 : 每科每週上課 2 堂課為原則 ( 時間由教務處安排 ), 為期三週 ( 三 ) 編班原則 : 視任課教師人數開班, 每班最多錄取 30 名為原則, 按該次期中考成績分數低者優先錄取, 得考量實際報名人數酌予增班, 惟不足 15 人則不開班 ( 四 ) 評量 :(1) 成績未滿 50 分者該次補救教學總評量成績超過 60 分, 該次期中考成績以 50 分計算 (2) 所有參與補救教學者之該次總評量成績, 其成績提供學生原班之任課老師, 於日常考查中加分 10%( 外加, 至 100 分止 ) (3) 有以下情事者, 上 (1)(2) 項成績不成立 : 1. 上課態度不佳 2. 無故缺席 3. 事病假超過 2 堂課 25

( 五 ) 請假規定 : 補救教學既經報名錄取, 視同正式上課, 請假及生活輔導依校規辦理 ( 六 ) 為避免學生佔用名額, 浪費資源, 錄取後提出放棄者, 將給予 假日行為輔導 兩次 六 相關行政配合措施 : ( 一 ) 請總務處 學務處, 加強延後放學之安全措施 ( 二 ) 上課期間教師所需使用之教學設備, 由教務處全力配合支應 ( 三 ) 學生之缺 曠課 請假及生活輔導等事宜, 請學務處比照校規協助配合辦理 七 本辦法實施所需經費由課業輔導費項下之行政費支應 八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6

學生重修實施要點 99.8 修訂 一 依據 : ( 一 ) 教育部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七條規定辦理 ( 二 ) 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二 實施方式 : ( 一 ) 重修原則 : 1.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 得申請重修 2. 因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採學年學分制, 申請重修之科目若為上 下學期均不及格者, 則上 下學期均須重修, 否則不予計算重修成績, 亦不授予學分 ( 二 ) 重修時間 : 利用暑假時間, 第一階段於 8 月上課 ; 第二階段於 9 月上課 ( 三 ) 編班原則 : 1. 同一年級同一科目重修學生人數達 15 人時, 得採專班重修方式上課 2. 人數未達 15 人時, 採自學輔導方式 ( 四 ) 授課時數與方式 : 1. 專班重修一學分, 至少 6 節課, 上課時間 課程內容 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2. 自學輔導由教師指定教材, 學生自行修讀, 並安排面授指導, 每一學分, 不得少於 3 小時, 面授時間及成績考查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 五 ) 教材內容 : 以教科書內容為主, 得由授課教師視學生之需求, 予以調整, 重新編印教材 第一階段 : 開課內容以該學年上學期不及格之科目為原則 第二階段 : 開課內容以該學年下學期不及格之科目為原則 ( 六 ) 評量原則 : 依能力本位原則, 參照評量之精神, 儘量提供學生努力學習, 通過評量之機會 依規定待兩階段重修課程結束 27

後, 擇日實施評量, 評量以一次為限, 範圍為全學年課程內容 其餘相關規定, 依據本校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三 相關行政配合措施 : ( 一 ) 有關處室, 加強假期上課之安全措施 ( 二 ) 假期上課, 教師使用教學設備, 行政單位務必全力配合 ( 三 ) 缺 曠課及生活管理, 請學務處協助配合 四 經費 : ( 一 ) 經費來源 : 專班重修 : 每生每節課收費 40 元 自學輔導 : 每生每學分收費 240 元 ( 二 ) 支出項目 : 授課鐘點費暨行政費 ( 三 ) 重修人數少時, 行政費酌由學校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五 本實施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

試場規則 一 考生在試場內均應遵守本規則 二 考生應在考試前將桌面 抽屜淨空, 書包置放於教室前後方地面 三 考生於考試鈴響後, 應即按照編定座號入座, 否則不准與考 四 考生坐定後, 須將學生證放置桌面右上角, 以便核對 五 非測驗必須之物品如電子辭典 計算機 行動電話 呼叫器等計算及通訊器材, 必須關機且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上 六 考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除將試卷作 0 分計算外並得按情節輕重予以記大過或輔導轉學 ( 一 ) 冒名頂替者 ( 二 ) 互換座位或試卷者 ( 三 ) 傳遞文稿 手機簡訊答案者或發出暗號者 ( 四 ) 翻閱書本 筆記者 ( 五 ) 私藏挾帶相關資料者 ( 六 ) 擾亂試場秩序者 七 考生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除依情節輕重處予以扣分或試卷作 0 分計算外, 並得以警告或記過處分 ( 一 ) 散發試題後左顧右盼交頭接耳談話者 ( 二 ) 窺視他人試卷者 ( 三 ) 未經監場人員許可擅離或移動座位者 ( 四 ) 高聲朗誦者 ( 五 ) 繳卷後仍逗留試場內者 ( 在考場附近走廊喧譁者亦同 ) ( 六 ) 未依規定放置或隨身攜帶行動電話 呼叫器及會發出鬧鈴聲響的電子錶 計時器等物品者 上列各款如有再犯者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八 文具自備, 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 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九 考生答題或繳卷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其違背部分之成績以七折計算 : ( 一 ) 答題時不按規定用筆者 29

( 二 ) 答題時不用規定符號者 ( 三 ) 答題時不在考試紙上規定位置書寫者, 但如考試紙所留空白不敷使用時不在此限 ( 四 ) 不依規定格式書寫姓名或在試卷內書寫與答題無關之任何文字記號者 十 考生應依時繳卷, 逾限未繳卷者一律撤收 繳卷時, 強行修改或逾時作答, 不聽制止者, 該科試卷不予計分 十一 考試完畢後, 必須將答案卷 ( 卡 ) 送交監試人員, 然後離場, 攜出答案卷 ( 卡 ), 經查證屬實, 該科試卷不予計分 十二 考生發問時, 應先舉手經監場人員許可後始可起立發問 十三 遇有偶發事項, 得由監場人員臨時處理之 30

學生轉學 借讀 休學 復學 重讀 退學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28 日教中 ( 三 )0950510950B 號令修訂壹 入學一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學校不得同意其入學 : ( 一 ) 入學或轉學資格與規定不符者 ( 二 ) 學生在他校已註冊入學者 二 學生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 其入學資格應予撤銷, 註銷其學籍, 並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其已畢業者, 撤銷其畢業資格, 並依法收回畢業證書或予以作成註銷標示 貳 轉學一 各校各科原核定新生名冊實招班數名額, 遇有缺額時, 除一年級第一學期外, 其他各學期得公告招收轉學生 前項轉學考試相關事宜, 由各校於開學前自行辦理或數校聯合辦理 二 各校學生得相互申請轉學, 並得招收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肄業學生 招收轉學生, 應依各校轉學 轉科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之規定, 辦理資格審核 科目學分抵免等事宜 各校辦理學生轉學事宜,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各校公告轉學或申請轉學應依名額及期限等規定辦理 ( 二 ) 因家長調職或家庭全部遷移而申請轉學者, 應具有證明文件 ( 三 ) 因故須改變學習環境者, 應經志願學校認可 ( 四 ) 一年級重讀生, 得申請轉學他校一年級就讀 ( 五 ) 不同學制之學生申請轉學, 各校應組成審查委員會, 依課程要求審核其已修畢科目學分之抵免事宜 參 轉科各校學生校內轉科 組或學程, 除新生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由各校依各科原核定新生名額另訂規定辦理外, 以於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為限, 得申請轉科 組或學程, 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 以不超過該科原核定新生名冊實招班數之名額為原則 31

學生轉科 組或學程之相關規定, 由各校自定之 肆 借讀一 學生就讀學校或住址為實施疏散地區或學生適應不良 參加集訓者, 得向肄業學校申請發給借讀證明書, 並於一週內連同全戶戶口名簿 ( 驗後發還 ), 向欲借讀之學校申請借讀 二 借讀學校以同性質 同科別, 且以借讀一學期為原則, 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就讀學校處理 借讀超過一學期者, 應依轉學規定, 轉入借讀學校 三 各校依相關法規輔導學生轉學, 應避免於學期中途為之 學生受輔導轉學時已就讀當學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應輔導其至同性質 同科別且有缺額之學校借讀 前項借讀以當學期為限, 學期結束後, 學校應將定期考查及平時成績送交原就讀學校處理, 並由原就讀學校發給修業或轉學證明書 伍 休學 復學 重讀 輔導轉學一 學生因特殊原因, 得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休學一學年, 必要時並得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 學校應核發給休學學生休學證明書 休學學生於休學期間因家庭遷移或其他原因, 得向原就讀學校申請修業證明書, 辦理轉學 休學學生逾期未復學者, 以退學論 二 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 應檢具徵集令影印本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 並由學校專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應於服役期滿一年內, 檢具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 向原學校申請復學, 逾期以退學論 三 休學期滿之學生, 應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學, 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 組或學程就讀 休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肄業科 組或學程變更或停辦時, 各校得輔導學生至適當科 組或學程就讀 32

四 休學生如有必要, 可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 視為正式復學生 前項復學學生於該學期選擇重讀之科目, 其成績計算以較優者作為科目學分成績 復學後如屆兵役年齡, 得辦理緩徵 但於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提前復學者, 不得辦理 五 學生因故申請退學, 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 但其入學資格與規定不符者, 不得發給 六 學生因德行成績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或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應輔導其轉學者, 學校應於轉學期限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陸 更正學籍記載事項一 學生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 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 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 應即更正, 並將更正情形登錄於學籍表冊內, 於下學期開學後彙造異動名冊函報本部備查 二 在校學生及畢業生更改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 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明文件, 向原校申請辦理, 畢業生之畢業證書, 並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33

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 依據 : 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教中 ( 二 ) 字第 092055118 號函辦理 第一條本辦法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重新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依本辦法之規定 ; 本辦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各校校規 第三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 一 鼓勵學生優良表現,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 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 導引學生身心發展, 激發個人潛能, 培養健全人格 三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 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 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四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 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 一 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 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 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 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 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 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 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五條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 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六條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 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七條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 學習 生涯 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 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業能力者, 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八條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 違反校規 社會規範或法律, 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 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 34

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 得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處理 第九條教師管教學生, 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 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 教師不得為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十條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 非依法律規定, 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十一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不得因學生之性別 能力或成績 宗教 種族 黨派 地域 家庭背景 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 而有歧視待遇 第十二條教師應秉持客觀 平和 懇切之態度, 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 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置, 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三條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 得給予嘉勉 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 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 一 嘉獎 二 小功 三 大功 四 獎品 獎狀 獎金 獎章 五 其他特別獎勵 第十四條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 身心健康 家庭因素 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 採取下列措施 : 一 勸導改過 口頭糾正 二 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 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 調整座位 五 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 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 依行為表現予以記錄備查, 納入期末德行評量事蹟項次 35

八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 其他適當措施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 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 得請學生事務處 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十五條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 或違規情節重大者, 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 一 警告 二 小過 三 大過 四 假日行為輔導 五 心理輔導 六 留校觀察 七 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八 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九 輔導安置 十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十一 其他適當措施 高級中等學校除前項之措施外, 必要時得為輔導安置之處分 第十六條依第十四條第九款與第十五條第十二款之規定, 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 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 且不得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 第十七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 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 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八條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 教師或學務 輔導人員應立即處置, 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 一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槍砲 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 毒藥 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 猥褻或暴力之書刊 圖片 影片 磁碟片或卡帶 四 菸 酒 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 其他違禁品 第十九條學校應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 家長會代表 教師代表及學生 36

代表, 依本辦法之規定, 共同訂定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二十條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 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 其組織 獎懲標準 運作方式等規定, 由各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 家長會代表 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之 第二十一條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 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 瞭解事實經過, 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 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二條學生獎懲委員會於重大獎懲決議後, 應做成決定書, 並記載事宜 理由及獎懲依據, 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 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 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 得退回再議 第二十三條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 教師應追蹤輔導, 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 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 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權益者, 得以書面向學校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 監護人或其受託人代理之 第二十五條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其組織及評議規定, 另行訂定之 第二十六條學生受輔導安置或類此之處分, 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 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家長或監護人代理之 第二十七條學校訂定 假日行為輔導實施辦法 學生改過遷善銷過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7

學生生活輔導實施細則 壹 生活輔導依據 : 生活教育方案 國民生活須知 教育綱要等法令章則, 並參酌本校實際情形訂定本校學生生活輔導細則 貳 生活輔導目的 : 學生生活輔導旨在培養學生明禮儀 知廉恥 負責任 守紀律之美德, 並養成迅速 確實 整齊 清潔良好之生活習性, 使學生個人生活有紀律, 團體生活有秩序, 在校為活活潑潑的好學生, 將來作一個堂堂正正的現代國民 參 生活輔導原則 : 充分運用組織, 培養團隊精神, 樹立團隊紀律, 展開各項生活競賽, 啟發學生榮譽心理, 鼓勵自動 自發 自治之精神, 並使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以增進生活輔導效果 肆 生活輔導作法 : 一 訂頒學生生活規範俾供學生遵行之依據 二 舉行高一學生生活規範講習 三 適時展開各項生活競賽 ( 整潔 紀律 秩序 守時及服務 儀容 ) 四 聘請專家作生活教育專題演講, 以增進學生生活知能 五 出刊壁報, 放映生活教育宣教影片, 以擴大生活教育的效果 六 實施機會教育 ( 週會 班會 學生班聯會 精神講話 朝會 ) 七 做到人人考核 事事注意 處處輔導全面 徹底的要求 伍 生活輔導事項 : 一 禮節方面 : 依學生禮節之規定行禮 ( 一 ) 室內 : 1. 學生如進入辦公室或教師研究室時, 應由師長同意後方可入內 2. 學生進入辦公室應注意應對禮節 38

3. 凡入教室或辦公室, 受領或呈遞物件時, 應先行禮, 並以雙手捧受或呈遞之 4. 凡老師不在辦公室時, 一律不得入室翻閱各種資料 5. 老師召喚時, 應該立即答 有 應對 6. 接受老師詢問時, 態度要誠懇莊重, 說話要不疾不徐 ( 二 ) 室外 : 1. 學生在室外遇見師長均應行禮問好 2. 個人遇見師長時 ( 停止或行進間 ) 約距離六步行禮 3. 三人以上在停止或行進間, 遇見師長時, 由領隊代表向師長行禮 ( 三 ) 其他 : 1. 早晚遇見師長, 除行禮外要問安 ( 倘下午有老師進教室上課時均應在行禮後問好 ) 2. 因故外出須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返校時即刻要銷假 3. 校外同學相見時宜相互問好 4. 休閒時不議人短 不炫己長 5. 注意禮讓多用 請 字 ; 接受他人幫忙應說聲 謝謝 ; 自覺不周到處, 應說 對不起 6. 訪問或預約應準時守信 7. 使用電話時應先報告單位 姓名, 問答簡明, 音量適度, 時不宜長, 若撥錯號碼應示歉意 二 衣 食 住 行方面 : ( 一 ) 服裝儀容方面 : 服裝按規定穿著, 配件齊全, 並經常保持整潔, 本校以競賽方式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予獎懲 1. 校服 : 1 冬服 :(1) 女生 : 白長袖上衣 結紫紅色領帶 黑色外套 黑長褲 白 ( 黑 ) 色襪子長度須高過皮鞋, 以不露出腳踝為原則 黑鞋 39

(2) 男生 : 白長袖上衣 結紫紅色領帶 藏青色外套 藏青色長褲 繫腰帶 白 ( 黑 ) 色襪子長度須高過皮鞋, 以不露出腳踝為原則 黑鞋 2 春秋服 : 男 女生的服裝除了不穿冬季西裝外套 不結紫紅色領帶外, 其餘同冬服規定, 可穿本校運動外套及毛衣 3 夏服 :(1) 女生 : 白色短袖上衣 黑裙 ( 褲 ) 白色襪子長度須高過皮鞋, 以不露出腳踝為原則 黑鞋 (2) 男生 : 白色短袖上衣 藏青色長褲 繫腰帶 白 ( 黑 ) 色襪子長度須高過皮鞋, 以不露出腳踝為原則 黑鞋 2. 運動服 : 依體育服裝規定 3. 一般規定 : 1 凡因上體育課須更換服裝時, 將脫下之衣裙摺疊好收置提袋內 2 季節服裝更換依當時氣候, 由學校統一通知實施 3 如身體不適須加穿外套時, 依規定服裝穿著 ; 須加穿毛衣時, 以素色為準 4 使用圍巾以素色為準 5 指甲須經常修剪, 不得有污垢, 以保衛生 6 服裝破綻即時縫補 7 進出校門須著整齊校服, 不可混搭及穿著非黑色的布鞋 ( 身體病痛經報備者除外 ) 8 凡書籍以外物品 ( 如體育服裝 家事 勞作材料 ) 一律放置提袋內攜帶之 9 校內教室以外場所不得換穿拖鞋 ( 游泳課前後一節下 40

課除外 ) 4. 儀容規定 : 1 頭髮以整齊清潔為原則 2 不戴耳環 學號依規定繡製 3 指甲不得留長塗寇丹 4 不穿非制式衣褲, 假日穿著便服到校須注意整潔大方 之原則 5. 圖例 : 如附圖 國立新竹女中學生校服 運動服統一服式說明 項目1 學生校服 圖 學生運動服 圖 說明 外 運動外 外, 繡 校,, 為 V, 如 圖 : 穿著 外 繡 1.5 新竹女中 810001 41

2 長袖白襯衫 - 兩旁需開岔下擺平口, 襯衫長度不可過長, 為腰下 10 公分, 設計主體為襯衫外放不紮有腰身之休閒型 學號繡製方式一律繡於左胸口袋上端, 僅繡 新竹女中 字樣, 字樣下端繡學號 繡字每字 1.5 公分 3 新竹女中 810001 冬季運動上衣 - 左上方繡橘黃色校徽 黑色長褲 - 女生黑色長褲長短寬緊適當, 不能過緊或過寬, 褲襠深長適度 長褲左側加扣, 兩側口袋為平口, 不得為斜口袋 運動長褲 - 口袋用塑鋼拉鍊 42

4 短袖白襯衫 - 兩旁需開岔下擺平口, 襯衫長度不可過長, 為腰下 10 公分, 設計主體為襯衫外放不紮有腰身之休閒型 學號繡製方式一律繡於左胸口袋上端, 僅繡 新竹女中 字樣, 字樣下端繡學號 繡字每字 1.5 公分 5 新竹女中 810001 夏季運動上衣 - 中央印製本校校徽 夏季黑色摺裙 - 裙子為 24 摺百摺裙 夏季運動短褲 6 黑色鞋 運動鞋 ( 不限樣式 ) ( 二 ) 飲食方面 : 1. 午餐一律在校內 ( 教室 ) 用餐, 不得外購 2. 進食要保持良好姿勢, 肘臂不可張開, 以免妨礙鄰座 3. 進食時應閉口細嚼慢嚥, 不可發出聲音 43

4. 進食時不可用筷子或手指剔牙, 必要時以牙籤用手掩蔽為之 5. 進食後殘餚飯粒, 應盛於飯包盒內, 實施廚餘分類 6. 吃麵包 ( 或饅頭 ) 時, 宜撕成小塊不可大口咬食 7. 喝湯不宜有聲, 碗盤筷匙不宜撞擊作響 8. 如未攜帶飯包者, 可到合作社購食 ( 三 ) 居住方面 : 1. 遠道學生通車確有困難者, 按規定辦理住校申請手續, 經核准後方可進住 2. 住校學生應聽從輔導師長之指導, 並嚴格遵守住校學生生活輔導實施辦法之規定 3. 住校學生應繳宿舍費 ( 每學期繳一次 ), 並按月繳納膳食代辦費等各項費用 4. 住校學生應履行整潔之義務 5. 住校學生應按時整理內務, 保持整潔 肅靜 秩序等, 以培養良好之生活習性 6. 住校學生除例假日及晚間在外補習者外, 不得外出 在晚間 0700 後, 因事必須外出者, 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 經同意後方准外出或外宿 7. 住校學生早 午餐統一訂購學校餐廳伙食 8. 住校學生如不履行應盡之義務者, 通知家長予以退宿 9. 住校學生往返學校, 應結伴同行, 不可一人單獨行動之 10. 遠道寄宿學生 在外租屋者 應向生活輔導組辦理登記, 各班導師應經常訪問之 ( 四 ) 行的方面 : 甲 通車生注意事項 : 1. 通車生上學時到達車站下車後應按規定地點排隊 ( 成二路 ), 進校門後解散進教室 2. 乘車時應依序排隊上下車, 不得爭先恐後 44

3. 車輛到站時, 待車停穩後才可上下車, 以免危險 4. 同時同站學生乘車應彼此照顧, 不得疏失 5. 乘坐混合車, 應對老弱婦孺讓座, 以示禮貌, 尤不得佔用座位 6. 乘車不得將頭手伸出窗外, 且不可攀立車廂結合部份或站立車門邊, 以防意外 7. 列隊行進時, 隊伍應靠邊標齊 抬頭 挺胸 遵守交通規則 乙 騎自行車注意事項 : 1. 自行車應經常保養檢查, 常保潔淨 如燈光 剎車等不妥, 應立即修理 2. 自行車應行駛人行道或慢車道, 隨時注意來往車輛 3. 自行車進入校內, 應行駛 自行車及汽 機 車專用道 4. 自行車不得併排行駛, 並只限一人乘坐 5. 穿越街道或通過平交道時, 應特別小心 6. 自行車應整齊停放規定位置, 並上鎖 7. 依規定配戴安全帽 丙 徒步通學生注意事項 : 1. 徒步通學生應按規定由學校前後門進出 2. 攜帶書包, 背帶調整至腰部為準 3. 行走時要抬頭挺胸, 並肩齊步, 走在人行道上 4. 上學同一方向同一路線學生, 應自動結隊行進 5. 上學遇見師長應敬禮問好 6. 放學即應直接回家, 不得在外逗留以免父母掛念, 夜行易遭危險, 應避免之 7. 時時注意安全, 處處遵守秩序, 不可邊走邊吃大聲說笑 三 集會方面 : 1. 學生按規定應參加週會 朝會 學生班聯會 精神講話及其他各種集會, 不得無故缺席 2. 聞集合鈴聲或廣播, 須迅速快步至規定地點集會, 整隊時要注意迅速 45

肅靜 確實之要求 3. 各種集會概由各級值星人員整理隊伍, 清查出缺席人數 4. 各種集會教官均應到場予以適切之指導協助, 並維持會場秩序 四 教室 : 1. 學生聞上課鈴聲, 應即肅靜進入教室按位就座 2. 教師進入教室, 由班長喊 起立, 待全班站好後, 再發 立正 - 敬禮 口令, 齊聲說老師早安或午安, 俟教師答禮後才發 禮畢 口令, 後坐下 3. 上課時, 如遇校長陪同長官蒞臨視察, 請任課教師向長官行禮致敬, 並報告講授科目及進度, 學生應端座肅靜, 如長官對某生發問時, 該生應起立立正作答 4. 上課時坐姿要端正, 專心聽講, 不得閱讀課外書籍 把玩手機或抄寫其他作業, 且不得顧盼談笑 5. 如教師對某生發問時, 該生應即起立作答 6. 學生如有質疑時, 須俟教師講畢後始舉手起立請問 7. 課桌上除規定之書籍文具外, 不可放置其他物品 8. 學生上課時如有病痛或其他特殊事故, 必須離開教室時, 須經任課教師准許後始得離座 9. 下課時由班長喊起立, 爾後發 立正 - 敬禮 口令, 俟教師答禮後, 發 禮畢 口令, 待教師步出教室後, 才依次離座, 不得爭先恐後, 紛擾喧嘩 10. 課桌椅隨時保持清潔, 空位留在最後一排, 前排離講台不宜太近 11. 書包一律掛在課桌右側下方, 且須高低一致, 靠近走廊之書包排在課桌左側下方 12. 課桌內經常保持整潔, 放學後不留置物品以免遺失 13. 下課後值日生應將黑板擦淨, 粉筆灰妥善處理 14. 自習時應視同正課保持靜肅, 班長 風紀股長督導之 15. 獎牌應掛於定位, 資料等張貼公告欄不得凌亂 46

16. 休閒時間不得任意躺臥 17. 上外堂課時 由值日生將教室門窗關閉並上鎖 貴重物品統一集中保管或交由師長代管 18. 上下樓梯應輕步慢行以免意外 19. 非有必要, 課窗不得拉上窗簾 20. 上課期間不得使用手機, 違反者依規定辦理 五 外出 : 1. 學生自到校至放學前不准私自外出 2. 因特殊事故必須外出者, 應按請假程序辦理請假手續, 經核准後領取外出証 3. 外出學生領取外出証, 交傳達室查驗登記後始准離校 4. 因事 ( 病 ) 假登記外出者, 不記全勤 5. 外出時須服裝整齊, 態度莊重 6. 學生返校時應向輔導教官銷假 六 會客 : 1. 除直系親屬外, 其他會客者須向學務處說明原因, 核准後始可辦理會客 2. 會客須按規定時間於會客室會客 3. 親屬來校須在傳達室辦理會客手續並至學務處申請, 經核准後通知學生, 按規定時間到學務處接見 4. 會客時間 :12:00 至 12:20 5. 來賓如欲參觀學校設施時, 須報請學務主任核准後, 並派員陪同參觀之 6. 會客不得影響上課 七 整潔 ( 環境衛生 ): 1. 各班教室由各該班自行負責徹底清掃 2. 特殊教室 花圃 禮堂等之整潔按附屬地區分配圖實施 3. 每日清掃勤務之派遣, 由各班衛生股長擬定輪流表, 並督導其實施 47

4. 清掃用具由衛生保健組負責申請與分配 5. 清掃用具由各班衛生股長統一領取並妥為保管 6. 值日生每日須 7:20 前抵校, 執行清掃勤務 7. 不得隨地吐痰, 隨處拋棄紙屑果皮, 或攀折花木, 踐踏草地 8. 放學後須實施清潔勤務, 完畢後方得離校 9. 高三年級除教室外, 不分配其他整潔勤務為原則 八 午休 : 1. 中午嚴格執行午休制度 2. 午休時間一律在教室實施, 不得在外逗留 3. 午休因公不在教室之學生, 各班風紀股長須在黑板上寫明座號事由, 以便值星幹部檢查 4. 午休時間 :12:20 至 12:55 5. 高三年級第二學期四月一日起, 可利用午休時間自習, 但須在教室內保持肅靜 九 紀律 : 1. 各班風紀股長每日至學務處填寫出席表, 且須在第二節上課前完成人數清查及填報 2. 各班風紀股長在中午 12:20 至 12:55 執行午休秩序競賽評比, 並於每週五進行值勤交接 十 糾察 : 1. 遴選高二品學兼優 儀表端莊 熱心服務學生擔任糾察 2. 每週派糾察學生十名, 在學校前後門擔任糾察勤務 3. 中午糾察學生協助落實午休制度 4. 糾察學生按時到校後執行任務, 並佩掛糾察臂章 5. 糾察學生每週四 12:20 到生輔組辦理交接, 並呈閱違規學生名單 6. 校園辦理重要活動時, 協助維護校園安全 十一 早自習 : 48

1. 本校鼓勵學生勤奮用功, 特實施早讀, 學生應於 7:20 分前到校 2. 早自習由各班導師輔導 十二 一般規定事項 : 1. 因細故發生糾紛, 應循正常途徑報告處理, 不可相互謾罵鬥毆 2. 假日來校自習同學, 依規定至教室或圖書館自習, 時間上午 8:00 至晚上 21:00 止, 並維護自習場所清潔 3. 例假日郊遊等活動應向活動組申請報備, 予以適當編組, 以策安全 4. 不論任何時間均不得進入不當場所 5. 放學後或例假日盡量改穿便服, 如仍穿校服者, 務必服裝整齊以維護校譽 6. 隨時提高警覺, 如遭意外應向有關單位報告以便即時辦理 7. 周一至週五晚自習一律於指定場所實施, 嚴禁逗留不合規定之處所, 參加晚自習之同學請於 22:00 前離校 伍 附則 : 一 如有違反本細則按獎懲辦法議處之 二 本細則陳校長核定後頒布實施, 修訂時亦同 49

學生獎勵與生活輔導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教育部九三教中 ( 二 ) 字第 0930571861 號函, 高級中學學生考查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學生之獎懲方式如下列規定 : 一 獎勵 : 1. 嘉獎 2. 小功 3. 大功 4. 特別獎勵 ( 獎狀 獎牌 獎品 表揚等 ) 二 規過方式 : 1. 假日行為輔導 2. 警告 3. 小過 4. 大過 5. 特別輔導 6. 留校觀察 7. 輔導安置 三 改過遷善條件 : 1. 自違規後, 未再犯過者 2. 能自我反省決心改過者, 並經導師 輔導教官或輔導老師之觀察, 確能改過遷善者 3. 自違規後, 表現良好, 有具體事實者 第三條學生有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 予以嘉獎 : 一 服儀足以為同學表率者 二 禮節周到足以為同學表率者 三 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 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 拾物不昧 六 住宿生經常保持內務整潔者 七 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八 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九 經常自動為公服務者 十 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50

十一 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 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三 為團體活動表現優異者 十四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五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六 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十七 按時繳週記, 內容充實者 十八 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第四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小功 : 一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 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 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者, 有具體事實者 三 擔任各級幹部負責 盡職, 成績優良者 四 愛護公物, 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 推展正當課餘活動, 成績優良者 六 熱心愛國活動, 有具體事實者 七 熱心公益, 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 見義勇為, 增進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九 敬老扶幼, 表現優良者 十 舉發重大弊害, 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 拾物不昧, 其行為足堪表率者 十二 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第五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大功 : 一 孝順父母 尊敬師長 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 倡導愛國運動有具體事實表現者 三 提供優良建議, 並能率先力行, 增進校譽者 四 愛護學校或同學, 確有特殊事實表現, 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 成績特別優異, 增進校譽者 六 參加校外各種服務, 績效特別優異者 51

七 拾物不昧, 足堪特別獎勵者 八 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第六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特別獎勵 : 一 累計滿三大功後又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 長期表現孝順父母 尊敬師長 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 有具體事實者 三 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 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四 有特殊義勇行為, 足為同學楷模者 五 有特殊優良行為, 堪為學校之模範者 六 響應愛國運動, 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七 舉發重大不法活動, 經查明屬實者 八 德 智 體 群 美五育總成績特優者 九 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第七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予以假日行為輔導 : 一 未按時繳交資料, 以致延誤作業時機 二 上外堂課未鎖教室門窗者 三 禮貌不周, 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四 上課時不專心聽講, 經提醒後, 尚不知改正者 五 隨地吐痰或拋棄廢物, 違反環保原則及影響環境衛生, 情節輕微者 六 服裝儀容或宿舍內務不整潔者 七 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 八 未遵守水電管制浪費資源者 九 任意停放腳踏車, 影響他人者 十 未依規定作息, 影響公共秩序 十一 遺失請假單, 以致無法確實記錄出缺席情形者 十二 放學後逗留教室內, 影響校園安全者 十三 其他合於假日行為輔導者 52

第八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警告 : 一 不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者 二 未經允許, 私自會見校外人士, 影響安全者 三 拾物不送招領, 欲據為己有, 而其價值輕微者 四 破壞公物不主動報告者 五 未經申請許可, 且無領隊老師, 私自參加班級旅遊者 六 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七 攜帶或閱讀不正當之書刊 圖片或光牒者 八 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 以致形成安全顧慮者 九 擔任各級幹部, 不負責盡職, 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 不遵守交通規則, 情節輕微者 十一 無故缺席重要集會者 十二 經假日行為輔導處分, 本學期累記四次以上, 得以警告乙次處分之 十三 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第九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小過 : 一 欺騙師長 同學或朋友, 情節輕微者 二 故意損壞公物, 情節輕微者 三 違反考場規則, 情節輕微者 四 私閱他人函件或電子郵件, 侵犯他人隱私者 五 住校不假外出(宿), 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 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係初犯者 六 利用網路媒體毀謗他人, 情節輕微者 七 未經允許且無領隊老師, 私自規劃班遊者 八 不遵守交通規則, 情節嚴重者 九 其他合於記小過事項者 第十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記大過 : 一 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 53

二 毆打同學或集體械鬥, 情節輕微者 三 態度傲慢, 惡劣污蔑師長者 四 考試舞弊者 五 竊盜行為, 情節輕微, 且深知悔悟者 六 賭博 吸食或注射違禁品 七 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八 塗改點名簿 請假單或其他文件 九 拾物不送招領, 據為己有, 價值較貴重者 十 喝酒 吸菸, 屢誡不改且影響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者 十一 住校生不假外出(宿), 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 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經查明係再犯者 十二 攜帶違禁品, 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三 惡意損毀學校設備, 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四 出入不正當場所, 經警方查獲公佈者 十五 不假離校外出且越牆進出學校者 十六 利用媒體文宣 網路公開惡性破壞校譽及人身攻擊, 情節重大者 十七 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第十一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留校觀察 : 一 違反校規, 屢誡不悛, 經學務會議決議者 二 在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者, 經法院提起公訴, 負有刑責者 三 其他合於留校觀察處分者 第十二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 輔導休學 : 一 有妨害公共衛生之生理疾病或心理疾病, 經醫師 ( 公立醫院或校醫 ) 認為有休學之必要者 二 學期內成績考查辦法請假超過規定時數者 三 其他合於輔導休學者 第十三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 經學務會議決議簽請校長核定後, 輔導轉學 : 54

一 留校觀察期間再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二 在校期間, 功過相抵後, 滿三大過者 三 期末德行成績總成績不合格, 經審查決議者 四 在休學期間違法, 情節嚴重者 五 其他合於輔導轉學處分者 第十四條全校師生均有提供學生獎勵與規過遷善參考資料之權利與義務 記嘉獎 記警告 記功, 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佈, 並通知導師 ; 大功以上獎勵, 則由學務處會知輔導室及導師簽評意見後, 報請校長核定公佈 ; 記過以上之處分, 則經由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佈 第十五條學生之留校觀察及輔導轉學處分, 應經學務會議通過, 校長核定後執行學生之輔導轉學, 並即報請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准 第十六條學生在校修業期間, 依學生改過遷善辦法, 功過累積計算, 得與相抵, 功過均即消滅 相關規定依本校 學生改過遷善辦法 辦理 第十七條學生之獎勵與輔導, 應隨時列舉事實, 以書面通知其家長 第十八條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而本要點未規定者, 得召開學務會議, 將決議報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第十九條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訂時亦同 55

學生請假辦法 970827 修訂 一 學生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課或不能出席各種集會及學習活動動者, 須先行請假 請假分病假 事假 喪假 公假 分娩假及生理假等六種 ( 一 ) 病假 : 1. 須由家長或監護人在請假單內蓋章, 並附看診收據 2. 到校後因病必須離校者, 得由導師或校護證明, 經導師同意及教官室登記後始准離校 3. 因病不能來校者, 由家長或監護人打電話或來校請假, 並於三天內完成補假手續, 期末請假則依本規則四條七款辦理 ( 二 ) 事假 : 1. 須於前一天或上課前, 由家長或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持請假單來校請假 2. 因緊急事故不能來校者, 必須由家長親自或打電話來校請假 3. 非有特殊理由不准補假,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 均作曠課論 4. 事假以每節課計算次數 5. 事假除出國外, 每次事假以二日為限, 遇有特殊事故, 請事先說明 ( 三 ) 公假 : 1. 須於參加活動前一天完成請假手續 2. 因代表學校參加各種活動 3. 奉政府機關規定辦理各項公務者 4. 公假同學應由有關教師 組 處主管填具公假單於事前送導師登記, 再送生活輔導組 學務處核辦 (四)喪假:(須檢附證明, 於百日內得依民間習俗分次請假) 1. 祖父母 父母死亡者給予喪假七天 2. 外祖父母死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3. 親兄弟姐妹死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4. 血 姻三等親內親屬死亡者給予喪假一日 56

( 五 ) 分娩假 :( 須檢附證明 ) 1. 學生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天,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2. 分娩後, 給分娩假四十二天 3.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天 4. 懷孕三個月以上, 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天 5.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十四天 6. 子女未滿一歲, 須學生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學校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兩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 7. 分娩假 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六 ) 生理假 : 1. 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學習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2. 生理假日數係併入病假合併計算 3. 學生為前項之請求時, 學校不得視為缺勤, 而影響其全勤 三 准假權限 : 學生請假在一日內者, 由導師核准會知輔導教官 二日以內者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 六日以內者由主任教官 學務主任核准 七日以上者呈校長核准 四 辦理請假程序及有關規定 : ( 一 ) 請假單填妥, 先送班導師核准後, 並依請假權限辦理手續, 再送生活輔導組登記, 否則仍做曠課論 ( 二 ) 中途離校, 未至教官室登記者, 不予准假 ( 三 ) 查詢缺曠課時, 應持請假單及點名冊核對, 並由有關教師證明方能更正 ( 四 ) 請考試假必須另填考試請假單, 需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或由家長於當日親自到校辦理請假手續, 方得准許 ( 五 ) 學生請假或曠課過多, 由學務處通知家長, 以明瞭真相 ( 六 ) 因特殊原因辦理補假手續者, 必須在三日內為之, 逾時概不受理, 期末請假應於上課最後一天內完成 57

( 七 ) 全學期缺課 ( 含病 事 喪假 分娩假 生理假或特殊事故 ) 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 應辦理休學 ( 八 ) 學期內如曠課超過四十二節時, 即按規定予以輔導安置 五 其他 : ( 一 ) 請假單請勿遺失, 更不能轉借 ( 二 ) 請假單遺失記假日行為輔導一次, 轉借他人使用依校規懲處 ( 三 ) 請假單使用完畢得再申請補發, 補發時需繳交原請假單並收取工本費, 未能繳交原請假單者視同遺失 六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訂時亦同 58

學生改過遷善銷過辦法 壹 依據 : 教育部台 ( 八九 ) 參字第八九一四二一四 號令 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貳 目的 : 激勵犯過學生積極改善偏差行為, 培養 知過能改 的實踐精神, 以確立學生的榮譽感 參 申請改過遷善條件 : 1. 自違規後, 未再犯過者 2. 能自我反省決心改過者, 並經導師 輔導教官或輔導老師之觀察, 確能改過遷善者 3. 自違規後, 表現良好, 有具體事實者 肆 改過遷善辦法 : 1. 懲罰標準區分及申請銷過處理程序 懲罰 區分 警告 核定懲罰紀錄註銷處理程序向導師領取 改過遷善核准表 及 輔導紀錄表, 經由導師 輔導教官 輔導老師 生活輔導組長核准後, 開始觀察輔導一個月 觀察輔導一個月合格後, 由學生主動向導師領取 改過遷善核准表 及 改過生活輔導組遷善保證書, 填妥後附上 改過遷善核准表 及 輔組長導紀錄表 陳導師 輔導教官 生活輔導組長核定懲罰紀錄註銷 如再犯相同過失者, 無論是否已經銷過, 除依校規加倍處分外, 並強制輔導實施改過遷善, 改過遷善後, 可從嚴審查申請辦理銷過 59

申請及改過遷善處理程序與警告同, 惟觀察 ( 輔導 ) 期為二個月 學務主任小過 如再犯相同過失者, 無論是否已經銷過, 除依校主任教官規加倍處分外, 並強制輔導實施改過遷善, 改過遷善後, 可從嚴審查申請辦理銷過 申請及改過遷善處理程序與警告同, 惟觀察 ( 輔導 ) 經德行審查期為三個月, 並由輔導室輔導認可後, 由生活輔導會 ( 學務會組簽陳校長召開德行審查會討論通過 大過議 ) 通過, 陳 如再犯相同過失者, 無論是否已經銷過, 除依校校長核准 規加倍處分外, 並強制輔導實施改過遷善, 改過遷善後, 可從嚴審查申請辦理銷過 經德行審查同大過處理程序辦理, 其觀察 ( 輔導 ) 時間為一學留校會 ( 學務會期, 改過遷善後, 原紀錄仍保留 觀察議 ) 通過, 陳 留校觀察紀錄註銷後, 再依程序辦理次級懲罰之改校長核准 過遷善 2. 凡考試舞弊 過失經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 或經本校學生事務會議決議者, 必須加強輔導改過遷善, 不得申請銷過 3. 德行審查會 ( 學務會議 ) 由校長 ( 或學務主任 ) 主持, 參加人員 : 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 輔導主任 輔導老師 導師 主任教官 生活輔導組長 輔導教官 4. 學生輔導 : 輔導老師每週至少輔導乙次 ; 對於犯大過以上 ( 含 ) 學生, 輔導室每月至少輔導乙次, 並記錄學生改過遷善情形 5. 由學生自行選擇輔導老師或由學校安排本校老師擔任 6. 觀察期間再犯過或考核未合格者, 申請無效, 並保留原有懲罰紀錄 7. 犯過後有獎勵者, 按功過相抵 ( 後功抵前過 ) 辦法註銷 伍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60

榮譽競賽 實施辦法 一 依據 : ( 一 ) 前台灣省教育廳訂頒高級中等學校生活教育實施方案 ( 二 ) 本校學生生活教育實施辦法 二 目的 : 鼓勵學生重視團隊榮譽, 以加強生活教育之成效, 培養優良校風, 奠定現代化國民道德的基礎 三 競賽目期 : 每學期自第三週開始至第二十週結束, 每週評比一次 四 競賽項目 : ( 一 ) 區分為整潔 紀律兩大項 ( 二 ) 內容 : 由衛生組訂定整潔競賽部分 ; 由生輔組訂定紀律競賽部份 五 評分辦法 : ( 一 ) 評分人員 : 由學生自治幹部 ( 值星風紀股長 ) 負責, 並由衛生組長 生活輔導組長輔導辦理 ( 二 ) 資料來源 : 1. 評分人員之檢查資料 2. 全校教職員所提供之資料 3. 學生糾察於校內 外登記之資料 4. 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通報所列具之資料 5. 其他違規事項 ( 三 ) 評分標準 : 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 依表現之優劣加減之, 並採累計計分制, 凡重複加扣分, 均以倍數分數計算 ( 四 ) 成績及名次之評定 : 1. 成績 : 以各類資料之加 ( 扣 ) 分數, 與基本分數相 ( 減 ) 之和 ( 差 ) 即為競賽之總成績 2. 名次 : 依總成績之多寡評定其名次, 惟總成績相同時, 則計算其優劣事實件數之多寡以決定名次 3. 以年級為單位, 分別評定各班之名次 ( 三年級停課後不辦理評比 ), 每週並將影響各班扣分同學名單公佈, 發揮同儕督促力量 61

六 獎懲 : ( 一 ) 每週公佈競賽成績一次, 並每月計算總成績, 評定每月競賽之名次 ( 二 ) 各年級之前三名均於榮譽榜中以榮譽記號標誌之, 各年級之榮譽班, 可獲得下列之獎勵 : 1. 全學期競賽總成績為各年級前三名之班級, 由導師提報優良學生記嘉獎一至二次 2. 各有關班級之幹部及有功學生, 依獎懲辦法敘獎 ( 三 ) 全學期競賽總成績為各年級最後三名 ( 未達基本分 ) 的班級, 寒暑假返校實施全班假日行為輔導, 以示懲罰 七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施行, 修訂時亦同 62

學生班會組織規程 一 班會定名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某某年級某某班班會 二 凡屬該班學生皆為該班會會員 三 班會須受本校教師之指導監督 四 班會之組識規程如下 : 會員組織表 會員大會 ( 班會 ) 幹事會 正副班長 圖書股輔導股事務 ( 總務 ) 股康樂股風紀股 環保股衛生股學藝股服務股圖書股班代股 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 全體會員五 班會設幹事 14 人, 由全體會員選舉之, 除二人擔任正 副班長外, 其餘分別擔任服務 學藝 風紀 衛生 環保 康樂 事務 輔導 圖書 班代 10 股幹事 六 確有領導全班同學能力, 而能為公眾服務, 且具備下列各款者, 得為幹事候選人 ( 一 ) 智育 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 ( 二 ) 德行優良, 一學期內未受過警告或記過等處分者 七 違反第六條規定而獲當選者, 由學務處判為無效, 通知班導師再行改選 八 幹事任期為一學期, 連選得連任 63

九 幹事會各股之職掌如左 : 1. 班長 : (1) 傳達學校行政措施及師長指示 (2) 代表陳述同學之意見 (3) 督導各股長推行全班班務活動 (4) 協助班導師共謀班風之優良與改進 (5) 向導師及生活輔導組報告同學違規及臨時發生事項 (6) 其他有關班務事項 (7) 住校生調查 (8) 各幹部不在, 指定代理人代理之 2. 副班長 : (1) 協助班長推行全班班務活動 (2) 每週一收生活週記送班導師 (3) 填寫班級座位表 (4) 調查登記寄宿校外同學名單 (5) 班長因故請假時, 代行其職務 3. 服務股 : (1) 負責公佈欄張貼與整理 (2) 班級報紙之訂閱張貼與整理 (3) 教室鎖門學生之遴派 (4) 負責相片粘貼及各項表冊整理 (5) 負責月票購買事宜 (6) 協助整潔評分 (7) 負責開教室電視, 每節下課監看靜音廣播, 並傳達訊息給相關同學 若有事不克監看, 須責成值日生代行之 (8) 學藝股長因故不在, 代理之 4. 學藝股 : (1) 填寫教室日誌並按時送教務處檢查 64

(2) 負責教室之佈置及班級壁報之出刊事宜 (3) 負責班級文藝性刊物出刊事宜 (4) 保管張貼各處室之文告刊物 (5) 負責遴選學藝性競賽班代表 (6) 督導班會紀錄以及按時將紀錄簿送回訓育組 (7) 服務股長因故不在代理之 5. 衛生股衛生股長 1( 教室 ): (1) 輪派值日生及分配清潔工作維護班級整潔 (2) 督導同學維護黑板清潔及檢查黑板, 禁止用水洗 貼膠帶 圖釘 膠水等 (3) 協助推行健康檢查及預防射事宜, 並為衛生股長集合之代表 (4) 每星期一至五早晨 7:30 至 7:40 與下午 2:50 至 3:10 分打掃 (5) 環保股長因故不在, 代理之 衛生股長 2( 外掃區 ): (1) 按照各班外掃區範圍確實分配工作及帶領同學認識打掃區域之範圍, 並指導如何打掃乾淨, 考核勤惰以供導師評德性成績之參考 (2) 每星期一至五早晨 7:30 至 7:40 與下午 2:50 至 3:10 分打掃 (3) 每星期一 三 五中午 12:00 至 12:20 可領取打掃工具 (4) 衛生股長 1 因故不在, 代理之 環保股長 : (1) 指導同學請確實做好資源回收 1 回收時間 : 每天中午 12:00 至 12:20 送至資源回收處 2 各班派八名環保義工, 每週一輪派一班, 服務時間 12:00 至 12:20 (2) 垃圾筒 : 放置一般垃圾 (3) 資源物回收籃 : 黃色 : 紙張 紙盒要摺平 65

藍色 : 鋁罐 保特瓶 牛奶罐盒 塑膠瓶 ( 杯 ) 玻璃瓶, 沖洗後瀝乾送至回收室 ( 壓平或踩扁, 量多可用塑膠袋裝 ) (4) 廚餘 : 1 各班集中送至熱飲部餿水桶內 ( 紙餐盒確實清洗過, 每個相疊後再送廚餘回收處 ) 2 果皮及未食完之水果放果皮回收桶 (5) 衛生股長 2 因故不在代理之 6. 風紀股 : (1) 維護全班風紀保持課堂及集會秩序 (2) 升降旗時負責點名清查出缺席人數並請導師簽名 (3) 第一節下課至教官室填報缺席及遲到人數 (4) 按時將點名簿請任課教師點名簽字送交有關人員登記 (5) 協助服裝儀容檢查 (6) 擔任全校學生生活榮譽競賽紀律成績之評分 (7) 康樂股長因故不在代理之 7. 康樂股 : (1) 策畫班級餘興活動及籌畫班級康樂競賽 (2) 推行愛國歌曲教唱及比賽 (3) 督導全班推行體育活動 (4) 遴選班級性體育競賽代表, 參與班際體育競賽 (5) 領取體育器材管理與繳回 (6) 各項體育動紀錄之整理 (7) 風紀股長因故不在代理之 8. 事務 ( 總務 ) 股 : (1) 負責班費收支及公佈 (2) 代繳各項代辦費 (3) 保管各項班級公用物品 (4) 班級各項公物申請檢修及補充 66

(5) 督導同學愛惜公物及調查損壞與賠償事宜 (6) 輔導股長因故不在代理之 9. 輔導股 : (1) 負責輔導室與班級間的溝通任務 (2) 填寫輔導中心日誌 (3) 協助輔導室實施心理測驗等事務 (4) 負責整理學生基本資料表 (5) 事務股長因故不在代理之 10. 圖書股 : (1) 協助圖書館推動之各項活動 (2) 負責成立及管理班級書庫 (3) 推動班級讀書會有關事宜 11. 班代股 (2 人 ): (1) 協助推動學生班聯會事務 (2) 協助規劃校慶園遊會 班級旅遊等事宜 (3) 互為代理人 十一 班會職員服務細則另定之 十二 全體會員大會每學期舉行數次 ( 每週星期三 ), 幹事會視實際需要舉行, 皆由總幹事名集之, 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各種會議事先均須向學務處登記, 並請班導師出席指導之 十三 幹事會於必要時得聘本校教師, 為各股指導員 十四 班會會費之徵收於每學期註冊時統一代收, 其中一半撥交班聯會, 一半發交各班運用 十五 會員大會及幹事會均全體會員或幹事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 決議案必由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 方為有效 十六 本規則經學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67

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班級聯合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二日訓導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訓導會議修訂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訓導會議修訂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全名本會全名為 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班級聯合會, 簡稱 班聯會 第二條宗旨一 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法治觀念與風度 二 加強學生與學校及各班級間的聯繫, 以增進團隊精神及校園和諧 三 推動各項有關學生全校性活動, 充實校園生活 四 培養積極, 愛護團體, 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及辦事能力之人才 第三條輔導單位由學生事務處輔導本會推行會務第四條自治範圍班聯會代表全體同學在校內推動各項自治活動, 非經代表會決議及學校核准, 不得以團體或個人名義對外活動及行文 第二章會員第五條會員資格凡本校在校學生皆為本校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一 享有選舉權 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三 透過班會經班代向本會提出議案四 透過班聯會所設溝通管道表達意見 五 享有會員大會之發言權 68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一 繳納會費 二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案 三 協助執行本會交付之任務 第八條班代表 ( 簡稱班代 ) 一 由每班於班級幹部選舉時推選兩位同學擔任, 代表班上會員出席班代大會, 任期一學期, 連選得連任 二 班代表於班代大會中享有發言權 免責權 提案權 表決權 選舉權 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班代有協助執行決議 溝通 傳達及在班會中作會務報告之義務 四 若班代因故不克出席會議, 應於會議前向秘書登記, 並由該班副班長替代之 五 班代表現盡責者, 由班聯會提請訓育組於學期末獎勵 ; 若班代怠職者, 經導師認可後, 於班會中罷免之, 該班另派適合人選遞補缺位 怠職同學應予以懲罰, 以上獎懲均比照班級幹部獎懲辦法 第三章正 副主席第九條正 副主席之選舉辦法一 由班聯會班代大會下設之 選舉委員會 辦理有關事宜 置主任委員一人 ( 主席兼任 ) 委員五人 ( 由班代表中產生 ) 以及行政部門各組全力配合 二 選舉程序 : 1. 候選人登記 2. 資格審查 3. 初選 4. 公布候選人名單 5. 競選活動 6. 投票 69

7. 開票及核定 三 正 副主席候選人資格 1. 限本校在校高二學生 2. 前學期智育七十五分, 體育七十分以上者 3. 德行優良, 未受小過一次以上 ( 含一次 ) 之處分者 四 選舉方式 : 1. 由本會會員進行平等 直接 無記名投票 2. 主席候選人在通過初選後, 自行尋找一位副主席候選人搭檔競選 3. 競選規則由選舉委員會訂定 第十條移交一 班聯會改選後, 原任主席應將各項工作 財務會章及一切應辦之移交手續, 於選竣一週內移交清楚 二 新任主席由學校頒給當選證書, 並宣誓 : 余謹以最慎重的態度, 向全體會員宣誓 : 本人必謹守班聯會章程, 盡忠職守, 不負同學期望, 如違誓言願受嚴懲 宣誓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三 新任主席應於移交後兩週內, 將幹部名單詳填兩份, 一份送學務處, 一份自存, 共同公布之 第十一條主席之職權一 班聯會主席對外為學生代表, 對內統籌規畫班聯會一切事務, 協調督促各組工作 二 提出幹部名單 三 召開並主持班聯會會員大會 班代大會及幹部會議, 並推動會議之各項決議 四 於每次大會率領行政部門各組列席報告並接受詢問 第十二條副主席之職權一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 70

二 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副主席代理之 三 負責本會培訓工作 第十三條任期一 正 副主席任期均為一學年 二 如有必要, 正副主席須於上任二個月後才能提出辭職或被罷免 三 若主席因故辭職或被罷免, 由副主席繼任, 至原主席屆滿為止 副主席之缺位於班代大會中由高二班代產生以接任 四 若正 副主席皆遭罷免或辭職, 由學術組組長召開班代臨時會, 原正 副主席缺位由班代互選產生的新任正 副主席接任, 任期至原任正 副主席屆滿為止 第十四條正 副主席之辭職一 正 副主席若有不負責任或行為不檢情事, 由 2/5 以上班代連署, 提出具體證明, 召開臨時大會提出罷免案, 經 2/3 以上會員投票,1/2 以上通過, 始得罷免 二 正 副主席若因故提出辭職, 須經全體班代 3/4 以上出席, 出席代表 1/2 以上同意, 始得辭職 三 新任正 副主席之產生得依照本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 71

學務會議會員大會班代大會副主席第四章行政部門第十五條本會運作隸屬關係簡圖一 表示輔導關係二 表示直接關係 ( 大會下設 ) 主( 行政席) 會 會 關組學術組活動組 宣組 組 組 第十六條各組職責一 學術組 : 負責問卷 展覽 演講的學術性活動及出刊竹女人 二 活動組 : 負責康樂 體育 各類慶典大會等動態活動之策劃與場地維護工作 三 美宣組 : 負責班聯會海報徽章設計 宣傳 製作活動邀請卡 節目單等有關事項, 全力配合各組 72

四 總務組 : 負責經營保管 財務收支 五 秘書組 : 負責召開會員大會, 辦理正 副主席選舉 班聯會潮聲信箱 建立資料檔案 會議記錄等文書工作 六 公關組 : 負責對內對外各項聯繫工作, 特約商店之開發 校友卡製作 等 第十七條各組正副組長及組員之產生一 每組設正副組長各一名, 由主席遴選, 經班代大會認可任命之, 並頒發聘書 二 正副組長由高二同學擔任, 未受小過以上 含乙次 處分者皆具資格 三 各組組員以班代為主要組成分子, 若人數不足, 可由各組組長公開徵求, 組員不限年級 第十八條各組正副組長之任期與罷免各組正副組長任期皆為一學年, 若有不負責任或行為不檢之情事, 由 1/10 以上班代或由其 2/3 以上組員連署, 提出具體證明及罷免案, 經全體班代 2/3 以上出席, 出席代表 1/2 以上通過, 即得以罷免之 由主席另選人選, 經班代大會認可任命之 第十九條各組正副組長一 總辭 :1. 同正 副主席皆遭罷免或辭職 2. 新班聯會正副主席產生 二 若因個人因素請辭, 主席得視情況而定 第五章會議第一節會員大會第二十條會員大會之召開會員大會每學期定期召開一次, 全體會員均需出席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之進行大會由班聯會主席 會中行政部門各提出工作報告, 學校有關處 73

室亦請師長一位列席, 並回答學生提出之問題 第二節班代大會第二十二條班代大會之職權一 審核幹部會議編列之預算 二 經由會議將會員意見轉呈學校 三 決議班聯會各項提案及活動, 由學務處核可, 交付行政部門執行 四 監督班聯會行政部門之工作 五 進行正副主席選舉之初選會議 六 提出正副主席及幹部罷免案 七 認可罷免主席所提之幹部人選 八 修改本會章程 第二十三條班代大會之召開與進行班代大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 由班聯會主席召開並主持, 全體班代參加, 非班代之各組正副組長及副主席列席, 並提工作報告 第二十四條臨時會之召開如有需要或遇重大事件, 主席可召開臨時會 班級間如欲發起臨時會, 可以 1/5 以上班代聯署, 並將提案交付秘書組, 提請主席召開臨時會 第二十五條會議之報核會議之召開應向學務處報核, 並請輔導單位師長列席指導 第二十六條大會決議不得逾越我國現行教育行政決策及校園倫理 第二十七條選舉委員會大會下設選舉委員會 由班代組成負責籌辦選舉正副主席事宜 組織見本章程第九條第一款 第二十八條紀律委員會大會下設紀律委員會 由班代互選產生, 十二位班代組成, 每 74

年級四位 主委由委員會互選產生, 本委員會議職權如下 : 一 負責班聯會活動時學生紀律之維持, 可向活動組或班級間調員支援 二 受理學生重大違規事件之申訴 若學生遭受學校處分, 當事人不服處分者, 可向委員會提出申訴 本委員會將反映申訴, 並將申訴意見提請學校審慎處理 三 受理並核認學生優良事蹟, 提請學校予以公開表揚, 以提振風氣 第二十九條會議紀錄每次班代大會結束, 應於一週內公布會議紀錄 第三十條旁聽席之設置每次班代大會均設旁聽席, 有興趣者可前往旁聽, 但於會議前須向秘書組登記 第三十一條會議之請假每次會議班代表須出席參加, 無故缺席達二次以上者, 取消其資格並公布之 其處罰見本章程第八條第五款 請假手續須於會前向秘書組登記完畢, 逾期無效 第三十二條議事規則本章程未規定之議事規則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實施 第三節幹部會議第三十三條幹部會議主席可視會議需要召開幹部會議, 討論各項活動之規劃, 編列班聯會之預算, 以便提交會員大會或班代會討論決議 第三十四條分組會議各組組長可視工作需要召集組員開會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會之經費 75

一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繳納之會費二 每學期依行事曆提出之預算案, 經班代大會審核通過, 於活動後列帳報告 並於每學期末公佈該學期收支明細表 第三十六條章程之修訂為因應時代性及各行政部門工作之變動, 本章程可依下列程序進行修訂 : 一 主席召開班代臨時會, 或由 1/5 以上班代連署, 提請主席席召開臨時會, 經班代 3/4 以上出席, 出席代表 2/3 以上通過修改章程, 始得修改之 二 原則上由全體班代共同修改, 但如有需要, 可由大會授權成立 章程修改委員會, 提出修正草案, 再經班代大會三讀通過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班代大會及學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76

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一 本校為使學生五育均衡發展 提升人文素養 充實休閒生活 提倡正當娛樂與興趣 訓練自治能力 激發潛能 試探性向 增進身心健康, 特定本辦法 二 本校社團活動於星期三綜合活動課程實施 三 本校社團活動分為學藝 技藝 康樂 體育及服務五大類 視實際情形分設項目, 全校學生均需參加, 高一 高二學生得自由選擇一項參加 四 學生參加社團活動須遵守下列規定辦法 : ( 一 ) 入社採事前徵選及自由參加兩種方式辦理 事前徵選由社團自行決定人數及入社資格, 自由參加的社團由同學自由參加, 額滿為止 ( 二 ) 按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之規定人數開辦社團, 每學期社團第一次上課後至第二次上課前可申請轉社, 學其中如有特殊狀況得另案申請 五 各社團均由學校聘請有專長之指導老師負責指導 六 凡參加社團活動之學生經各社團指導老師或社長點名無故不到以曠課論處 七 各學生社團經費以自籌為原則 八 每一學生只得擔任一個社團負責人, 其學業成績有一科不及格, 曾記大過者均不得擔任社團負責人 九 學生社團負責人因故受大過以上處分者, 不得繼續擔任, 另行改選 十 凡本校學生申請成立社團, 其宗旨及主要活動內容如與現有之社團相類似或隸屬者, 以就該社團擴充組織或歸納合併為原則, 不得另行成立社團 十一 每學期末由各社團指導老師依學生參與活動之表現及成果評量, 並列入德行評量之社團活動紀錄 十二 每年定期辦理成果發表會 社團資料評鑑, 表現優良者 ( 社團 ) 予 77

以公開獎勵 十三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由學務處視情節輕重簽請予以取締 註銷登記並處分其負責人 ( 一 ) 違反政府有關法令 ( 二 ) 違反本校章則 ( 三 ) 干預本校行政 十四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學務活動費 人事費項下支應 十五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78

學生參與志工服務實施辦法 壹 依據 : 一 部頒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義工社會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暨 高級中等學校推行義工制度實施計畫 二 教育部台參字第 0970115274C 號令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條文 第二條第二款訂定之 貳 宗旨 : 本校為營造學生參與服務學習的環境, 引導學生踴躍參與多元化的志工服務, 並持續推動學生社會服務工作, 從校內要求學生養成重整潔 有禮貌 有秩序及樂於服務之良好生活習性, 進而推展至校外, 以學生示範社會 影響社會, 特定 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學生參與志工服務實施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參 目的 : 推展 慈愛 社區 交通 三大服務工作, 並視地方社區特色, 結合及運用學生, 建立社區服務意識, 推動各項活動與服務, 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服務熱忱, 尊重生命價值 規劃生涯發展 提升生活素養 體驗社區實際需求, 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 並從服務中學習成長, 進而為社會國家貢獻心力 肆 對象 : 凡本校學生具服務熱忱且身心狀況足以擔任該項服務工作者 伍 服務項目 : 一 校內服務 : 清潔環保 資源回收 衛生保健 捐血活動 交通指揮 學生糾察 反毒宣傳 新生輔導 慶典服務 招生宣導 校園解說 網站運作 社區服務 考生服務及協助推動各教學或行政單位之相關業務或活動 二 校外服務 : 社會福利 生態保育 社區學童輔導 擔任政府立案合法慈善事業義工活動及其他合於本校服務學習之相關事項 陸 實施方式 : 79

一 利用網站及各項公告, 公佈服務學習之活動訊息, 供同學查詢 報名, 凡有意願者皆可自由報名參加 二 每學年至少舉辦 1 次服務學習研習 演講或研討會以提供學生服務學習專業訓練並交換工作心得與經驗 三 不定期參與社會志工組織之活動或參訪校外優秀志工團體 四 成立相關服務學習社團組織 柒 經費來源 : 一 服務學習乃無支給之工作, 不得支領工作費 二 服務學習從事校內 校外專案服務時, 於服務過程中所必要之費用, 如車輛租賃 保險 餐費 器具或教材等支出, 由學校視計畫內容或必要性等因素, 報請核發補助 三 服務性杜團之活動經費補助, 由社團活動組依相關規定辦理 捌 實施要領與步驟 : 一 全校同學每人發給服務學習紀錄卡一張, 登載服務紀錄 二 每學期統計一次, 時數達 30 小時者, 記嘉獎一次 ( 得累計 ), 以資鼓勵 三 每學期依服務時數及工作表現, 擇優選取若干名同學於學期末休業典禮公開表揚 四 每年應屆畢業生服務證明累計達 200 小時者, 獲選為優良志工, 並於畢業典禮時頒獎以資鼓勵 玖 志工管理 : 一 志工須接受服務單位之規範與指導 二 志工服務或參與各項活動時應配戴志工服務證或穿著志工背心 三 志工服務時依各單位特性排班, 按時出勤並簽到 簽退 四 志工分配工作時應主動積極, 經報名後如無法勝任, 宜事先告知, 不得無故缺席 五 志工若違反服務規範或不良言行舉止, 影響校譽者, 應即取消其志工資格, 並依校規予以懲處 80

壹拾 考核及證明 : 一 於每次服務學習結束後, 由受服務單位實施考核, 於服務學習紀錄卡核章或出具服務證明 二 每學期末由班導師彙整相關時數證明, 輸入德行評量 壹拾壹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81

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 友愛互助金 設置要點 壹 宗旨 : 一 發揮師生友愛互助美德, 鼓勵學生自立自強精神 二 培養學生積極奮發, 勤勞服務的情操三 協助清寒學生, 使能努力向上 安心求學 貳 辦法 : 一 設立 友愛互助金 其來源如下 : 1. 每學年一或二次發動師生自由捐獻 2. 不定期自由捐助 3. 捐款彙收後存入 友愛互助金 專戶, 專款專用, 並設立管理委員會, 以各處室主任為委員, 學務主任為召集人 二 互助金之用途 : ( 一 ) 辦理校內清寒學生貸款 1. 名額 - 每學期暫定 5 名, 視學生實際需要及財源多寡酌增減名額 2. 申請手續 - 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由學生或導師代為申請 3. 申請條件 - 家境清寒, 上一學期 ( 年 ) 學業平均成績 60 分以上, 未記小過 ( 含 ) 以上處分者 ( 新生以家庭清寒為主要條件 ) 4. 貸款及償還方式 - 每人每學期一次, 以貸款 3000 元為原則 學生畢業後具償還能力時, 以無息一次或分期償還貸款 ( 二 ) 學生臨時急難補助慰問金 1. 學生家庭突發重大災變者 2. 學生本人或直系尊親突發重大疾病或意外死亡者 3. 學生直系尊親病故, 而家境清寒者 4. 學生因公務或於教學活動進行時受傷者 5. 其他情況經管理委員會審查 (10,000 元以內由召集人審查 ), 陳請校長核定同意者 三 上列貸款及補助慰問金 10,000 元內之申請, 由導師代為申請, 召集人審查, 陳請校長核定 特殊需要超過 10,000 元則由管理委員會審查, 陳請校長核定 四 友愛互助金管理委員會於每學期末定期公佈各項收支帳目 參 本辦法提校務會議審查通過, 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82

學生申請旅遊須知 一 本校學生得以班或社團為單位, 利用假日辦理旅遊活動 二 活動時間除特殊原因外, 一律以當天來回為限, 寒 暑假間最多三天二夜為限 三 住宿地點必須為領有合格營利事業登記及消防安檢合格的住宿場所, 切勿居住於非法旅舍, 以維護本身之安全 四 活動三星期前至學務處領表, 二星期前提出申請, 逾期不受理, 其手續如下 : ( 一 ) 領取申請表, 詳細填寫, 並交至領隊老師簽名後送交學務處 1. 班級旅遊領隊必須為導師或本校教師, 如非導師領隊, 須經導師會簽 2. 社團旅遊領隊必須為社團指導老師或本校教師 3. 參加學生名冊 遊覽車租約 行車安全檢查資料 活動詳細流程 經費明細表 旅舍合格營利事業登記 旅舍消防安檢等相關資料, 須隨申請表繳交 ( 二 ) 活動核准後, 始得領取家長同意書, 由家長簽章後送交領隊老師或學務存查 ( 三 ) 若須租用遊覽車, 必須依教育部頒訂之 各級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 ( 使 ) 用交通工具應行注意事項 辦理, 並簽訂合約及索取遊覽車行照及司機駕照影本 ( 四 ) 須辦理旅遊平安保險, 以維護師生之權益 ( 五 ) 租用遊覽車時, 尚須由遊覽車公負責辦理 乘客平安保險, 並於租約中說明清楚 五 旅遊期間請注意服裝儀容及言行舉行, 並將參加同學加以編組, 以維護本校校譽及個人安全 六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 陳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83

壹 依據 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防治規定 一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00 年 6 月 27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二 教育部 94 年 4 月 6 日臺訓 ( 三 ) 字第 0940042209 號函 三 教育部中辦 94 年 4 月 11 日教中 ( 三 ) 字第 0940563613 號函辦理 四 教育部 100 年 2 月 14 日臺訓 ( 三 ) 字第 1000023881 號書函辦理 貳 目的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 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學習及工作環境, 並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性平法 ) 及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以下簡稱防治準則 ) 訂定本規定 參 防治工作內容一 校園空間安全規劃 ( 一 )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學校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 1. 依空間配置 管理與保全 標示系統 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 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 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 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 二 ) 學校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 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 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參與者, 公告前條檢視成果 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 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二 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 一 ) 學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 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 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84

( 二 ) 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 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 三 )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 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 一 ) 學校積極推動防治教育, 針對教職員工生, 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以提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 二 ) 利用各種集會或文宣等多元管道, 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 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 三 )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以下簡稱性平會 ) 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 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 四 )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界定與樣態本規定所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或行為如下 : ( 一 ) 性霸凌 : 指透過語言或肢體或其他暴力, 對於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 性別氣質 性傾向與性別認同進行貶抑 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 二 )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三 ) 性侵害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四 ) 其他有關性別議題或性別教育事件 : 85

依性平法第二條第五款及防治準則第九條之規定, 指校內或不同學校間所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有關教職員工生之名詞定義如下 : 1. 教師 : 指專任教師 兼任教師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 護理教師 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 研究 指導社團活動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2. 職員 工友 : 指前款教師以外, 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3. 學生 : 指具有學籍者或借讀本校之學生 交換學生 五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之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處理程序 ( 一 )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檢舉人, 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學務處提出申請調查或檢舉 但下列情形, 不在此限 : 1. 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 2. 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 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 二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 ; 其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 應載明下列事項 : 1.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 住居所 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 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 聯絡電話 4.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 三 )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為本校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收件 受理單位,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 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 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 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86

( 四 )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 立即通知校長, 並於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應不予受理 : 1. 非屬本規定所舉之事項者 2.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 3.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上述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 五 )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提出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學校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接獲申復後,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復有理由者, 學校並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平會處理 ( 六 )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有關行為人之行為調查或懲處之釐清與認定, 依防治準則第十一條 十二條 十三條 十四條規定辦理 ( 七 )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無管轄權者, 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並通知當事人 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 管轄權有爭議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 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 八 ) 學校或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向各該主管機關通報 ; 學校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 通報時, 除有調查必要 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 九 )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應視同檢舉,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 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 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87

六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 一 ) 學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三個工作日內, 應將該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 並得視事件性質 輕重程度指派專人處理如 : 連絡或與調查相關之行政事宜 會議紀錄等事項, 相關單位應配合協助 ( 二 ) 學校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 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 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 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 應予公差 ( 假 ) 登記 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支應 ( 三 )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處理原則如下 : 1. 當事人為未成年者, 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 行為人與被害人 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3. 學校基於調查之必要,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行為人 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4. 學校就行為人 被害人 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應予保密 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 不在此限 5.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 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受理之學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 或經行為人請求, 繼續調查處理 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 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 四 ) 對於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 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教師涉及性侵害事件者, 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 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之書面意見, 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亦不得自行調 88

查 ( 五 ) 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之, 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逾期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 六 )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七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懲處及申復 救濟程序 ( 一 ) 性平會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 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 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性平法或相關法律 法規規定議處 並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為上述議處前, 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上述所稱相關權責機關於學生為學生獎懲委員會 ; 於教師為教師評議委員會 教師考核委員會 ; 於職員 工友為考核委員會 ; 於校長為主管機關 ( 二 ) 學校為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 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1.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2. 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 接受心理輔導 4.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 三 ) 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 四 )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單位應作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校收件後, 應依防治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組成審議小組, 並依規定之程序辦理, 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並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前述申復以一次為限 89

( 五 ) 學校接獲申復後, 依下列程序處理 : 1. 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收件後, 應即組成審議小組, 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 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 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 其小組成員之組成, 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3.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 並主持會議 5. 審議會議進行時, 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 申復有理由時, 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 由其重為決定 ( 六 ) 學校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時,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 七 ) 性平會於接獲學校重新調查之要求時, 應另組調查小組 ; 其調查處理程序, 依性平法之相關規定 ( 八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之申復結果不服, 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 1. 校長 教師 : 依教師法之規定 2. 職員 工友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3. 學生 : 依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八 通報與追蹤輔導 ( 一 ) 學校依性平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為通報時, 應於加害人已確定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 始得為之 ( 二 ) 通報之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 態樣 加害人姓名 職稱或學籍資料 ( 三 ) 本校接獲通報,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 90

識其身分之資料 九 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 一 ) 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 應避免申請人 ( 當事人之相關 ) 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 以維護雙方權利 ( 二 ) 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1. 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2. 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 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3. 加害人如為教師 ( 職員 聘雇人員 工友 ) 應主動迴避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 三 ) 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 1. 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 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 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3. 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 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4. 所謂報復行為, 包含運用語言 文字 暴力等手段, 威嚇 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十 當事人隱私保密之處理原則 ( 一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處理人員, 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與責任, 如有洩密時應立即終止其職務, 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 二 ) 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 學校應指定一人專責對外發言, 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論 ( 三 ) 學校就記載有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或證物, 應指定專責單位保管封存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流程圖, 如附件一 伍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 皆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與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91

擾防治準則 辦理 陸 本規定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 提校務會議通過, 陳校 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請參見本校輔導室網站 : http://studentclub.hgsh.hc.edu.tw/~counsel9608b/ 校園性騷擾性侵害 1. 通報專線 : 03-545-6603 2. 申訴單位 : 學務處申訴電話 : 03-545-6603 申訴郵件帳號 :reply@mail.hgsh.hc.edu.tw 3. 申復單位 : 輔導室申復電話 : 03-545-6607 申復郵件帳號 :recheck@mail.hgsh.hc.edu.tw 92

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96 年 4 月 3 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壹 依據教育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 ( 八九 ) 參字第八九一五 0 八三六號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貳 目的 : 一 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 促進校園和諧, 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二 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 保障學生權益 參 申訴主體 : 本校在學學生或其父母 監護人或其受託人 肆 受理申訴範圍 : 當學生之權益遭受學校違法或不當侵害時, 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 伍 組織 : 一 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 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 以下簡稱申評會 ), 本委員會置評議委員七至十五人, 任期一年, 均為無給職, 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教師代表 家長代表及有法律 心理或輔導之學者專家組成,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二分之一 二 申評會由校長召集, 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主持會議 三 已受聘為學校獎懲委員會之委員, 不得兼任申評會之委員 四 申評會之委員應親自出席, 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五 申評會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 得由校長解除其職務依規定補聘之 六 申評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七 申評會之委員, 為申訴案學生四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對 93

申訴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 應自行迴避, 否則應由申評會主席, 命其迴避 ; 若申評會主席有上述情形者, 由校長命其迴避, 並由申評會就該申訴案件另選主席,( 迴避申請書如附件一 ) 陸 申訴及處理程序 : 一 申訴次數 : 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二 申訴期限 : 學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 應於通知書上附記, 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向申評會提起申訴 ( 申訴書如附件二 ) 申評會對於逾期之申訴案件, 不予受理 但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具體證明者, 不在此限 三 申訴要件 : 學生申訴, 應填具申訴書 ; 申訴書應記載申訴人年級 班別 姓名 學號 通信住址 電話 申訴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 並檢附有關之文件證明 四 評議原則 : 申評會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並應通知申訴人 原處分措施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委員各別意見應嚴守秘密, 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五 申訴評議時限 : 申評會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議書 ( 如附件三 ),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 事實 理由等內容, 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作成評議決定書, 明列主文和理由 六 申訴人於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前, 得撤回申訴, 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申訴 七 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通知書 ( 如附件四 ), 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郵政機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 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 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以為送達 八 對於輔導轉學 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件, 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 94

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 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九 受輔導轉學 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 於學生申評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 學校應同意其繼續留校就讀 十 學生申訴處理程序流程圖 ( 如附件五 ) 柒 申評會所需經費由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捌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定實施, 修訂時亦同 ( 如需附件請洽輔導室 ) 95

學生懷孕事件預防及輔導處理辦法 95.09.26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壹 依據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3 項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之規定辦理 二 教育部 94 年 7 月 28 日台訓 ( 三 ) 字第 0940088864C 號令 學生懷孕事件預防及處理要點 訂定之 貳 原則與目的一 秉持多元包容之精神以預防處理學生懷孕事件, 積極維護學生基本人權, 保障學生教育權與學習權 二 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 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 三 協調統整行政及社區資源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以維護懷孕學生之權益 四 個案輔導過程中應嚴守專業倫理 尊重隱私, 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參 對象本辦法所稱學生, 包括本校一般學生及懷孕 曾懷孕 ( 墮胎 流產或出養 ) 與育有子女學生 肆 預防一 運用各類課程 教學與活動, 積極營造多元 同理 包容 友善 平等 無歧視之校園文化, 培養學生自尊尊人 且能面對問題, 解決問題的能力 二 實施性別平等教育與性教育課程時, 力求多元與活潑, 並能融入學科教學與學校團體活動 學藝活動, 而教學方法包含個別教學與團體學習等 二 無論在教師之進修或學生之學習, 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或性教育時, 其課程與活動, 除認知之外, 也能重視價值澄清 負責態度與實踐能力之落實 四 審慎規劃教師進修 學生學習與親職教育之課程與活動, 以落實完整 96

之性別平等教育與性教育, 並重視以下之要點 : ( 一 ) 教導學生正確的兩性交往方式, 並確認男女學生均應負有避孕之責 ( 二 ) 增進教師辨識學生行為之能力, 並提昇其性別平等意識與輔導知能 ( 三 ) 強化學校預防及處理性侵害事件之能力與措施 ( 四 ) 建立人權校園, 積極維護學生之受教與安全的權利 ( 五 ) 加強親職教育, 增進親子情感與溝通能力, 培養共同面對問題的積極態度與共識 五 為有效協助學生面對懷孕事件, 本校於輔導室設置專人管理之專線電話及電子郵件帳號, 使學生能安全 有尊嚴的主動求助, 並運用適當方式公告週知, 宣導設置專線之基本精神 功能與使用方法等, 使全體師生充份了解, 建立對學生懷孕事件的正面態度, 並能有效運用 ( 專線電話 :03-5456607; 電子郵件帳號 :reply@mail.hgsh.hc.edu.tw) 六 建立本校資源網絡與處理流程 與社區建立良好溝通機制, 平時即與醫療衛生單位 社會局 警察機關暨民間福利機構等建立網絡, 相互支援合作, 共享資源 伍 處理一 知悉未成年學生發生懷孕事件時, 即成立專業處理小組, 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並指派學務主任擔任執行秘書, 必要時得另指定發言人, 啟動學校之危機處理機制 二 本校處理小組成員為教務主任 學務主任 輔導主任 與學生相關之導師 輔導教師 輔導教官及本校心理衛生諮詢中心之諮詢醫師, 並得聘請相關專業或有處理懷孕學生事件經驗之校內外人士為小組成員 三 處理小組以積極維護學生權益與隱私權為最高指導原則, 並依 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 及 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 辦理 97

四 預防及處理懷孕學生事件納入本校校務計畫, 以有效落實執行, 營建真正友善 無歧視 平等的校園環境 陸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 皆依 性別平等育法 及 學生懷孕事件預防及處理要點 辦理 柒 本辦法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98

圖書館閱覽規則 一 一樓書庫 : ( 一 ) 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均可入館閱覽 ( 二 ) 開放時間 ( 寒暑假另行規定 ): 週一至週五 : 上午 8 時 50 分至 12 時 30 分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50 分週六 :( 配合學校活動開放 ) ( 三 ) 入館時, 請勿攜帶提包 書包或私有圖書簿本與食物飲料入館, 手機請調靜音 ( 四 ) 本館採用開架制, 書架上所陳列各種書籍 雜誌, 均可自由取閱, 閱畢請歸置原處 ( 五 ) 閱覽時, 請保持寧靜, 注意清潔 ( 六 ) 一樓藏書可憑學生証借出, 借閱之書籍, 請加以愛護, 不可污損 裁剪 調換 二 二樓參考室 期刊室 : ( 一 ) 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均可入館閱覽 ( 二 ) 開放時間 ( 寒暑假另行規定 ): 週一至週五 : 上午 8 時至 12 時 30 分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週六 :( 配合學校活動開放 ) ( 三 ) 入館時, 請勿攜帶提包 書包或私有圖書簿本與食物飲料入館, 手機請調靜音 ( 四 ) 本館採用開架制, 所陳列各種書報雜誌, 均可自由取閱, 請加以愛護, 不可污損 裁剪 調換閱畢請歸置原處 ( 五 ) 閱覽時, 請保持寧靜, 注意清潔 ( 六 ) 二樓參考用書及各類期刊僅供館內利用 ; 各學科考古題亦不可攜出館外, 僅供館內複印 三 三樓自習室 : ( 一 ) 本閱覽室供作報紙之閱讀及自習場所, 必要時可充作全校性會議 99

場所 ( 二 ) 本室開放時間 ( 寒暑假期間另訂 ): 週一至週五 : 上午 8 時至晚上 10 時週六 日 國定假日 : 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 三 ) 進入本室應保持寧靜, 注意清潔, 不得睡眠 談笑, 及隨地丟棄紙屑 ( 四 ) 閱覽者對報紙應妥加愛護, 如有污損 剪裁 調換等情事, 得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令其賠償 ( 五 ) 請節約能源, 離開時隨手關閉所使用的電源 四 三樓視聽室 : ( 一 ) 凡本校教職員工學生均可使用 入內時請脫鞋, 不可攜帶任何飲料食物等, 以維持潔淨 ( 二 ) 開放時間 ( 寒暑假期間另訂 ): 週一至週五 : 上午 8 時至 12 時 20 分下午 1 時至 5 時 ( 三 ) 本室以提供個人及小團體使用為原則, 限於設備及場地不適宜供全班教學之使用 ( 四 ) 若有小團體 (3 人以上 ) 與教學活動欲使用本室, 請事先至圖書館二樓登記, 未事先登記, 不予開放 ( 五 ) 限使用本館館藏之光碟片, 不得攜帶私人光碟入內觀看 ( 六 ) 本室應保持寧靜, 注意清潔, 不得吸煙 睡眠 談笑, 及隨地丟棄紙屑 觀賞個人用影片時, 請戴上耳機, 以免互相干擾 ( 七 ) 室內電腦提供上網及觀賞光碟用, 原有各項設定請勿任意更改 ( 八 ) 請勿使用室內電腦收看信件及任意安裝軟體, 否則易造成電腦系統中毒或故障 ( 九 ) 不諳使用方法者, 請管理人員或工讀生等指導 ( 十 ) 各項設備應愛惜使用, 若因過失遭致毀損, 除須賠償外, 另視情節依校規處分 100

圖書館借書規則 一 凡本校教職員工 ( 依人事室印發之名單 ) 學生( 憑本校所發學生證 ) 及本校學生家長 校友 ( 應事先辦理借書証 ) 即可借閱圖書 二 借閱時間 ( 寒暑假期間另訂 ): 週一至週五 : 上午 8 時 50 分至 12 時 30 分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 50 分週六 :( 配合學校活動開放 ) 三 借閱圖書時, 請自行從書架上選取, 向館內人員辦理借書手續 四 借出館外圖書之冊數及期限分別規定如後 : ( 一 ) 教職員工 : 借出圖書總數為十冊, 借期三十日 ( 但公務上所需參考之書籍不在此限 ) ( 二 ) 學生 : 借出圖書總數為四冊 ( 三本圖書加一本過期期刊 ), 圖書借期二週, 過期期刊借期一週 五 借書冊數已滿額者, 在未歸還圖書期間, 不得另借他書, 借書期滿, 如無他人預約, 可續借一次 ( 不包括期刊 ) 六 凡二樓參考室所收藏之珍貴圖書 參考工具書及當期雜誌報章, 僅館內閱覽, 不外借 七 本館清理 整修或改編 裝訂圖書時, 得隨時收回借出圖書 八 借出圖書逾期未還者, 本館將定期發送逾期通知通, 且拒絶受理借閱 ( 含續借 ), 並處以愛館服務 連續三次催還仍未歸還者, 即送交假輔 九 借出圖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情事, 借書人須賠償原書, 如原書無法購得, 則照下列情況賠償 ( 若不賠償者, 得依校規處理 ): ( 一 ) 能找到書之原價者, 出版年在民國七十年以前者, 以原書價三倍價款賠償 ; 七十年以後者, 以原書價兩倍價款賠償 ( 二 ) 找不到書之原價者, 按成書之面數計算, 臺灣版每面三元, 國外版每面五元 十 學生證如遺失, 須即向本館聲明掛失, 並辦理補領借書條碼手續, 因學生證遺失, 致使本館圖書蒙受損失時, 應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101

十一 借出圖書, 遇寒暑假期間, 將另行公告借還書日期 十二 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時, 須於離校前還清圖書及視聽資料 十三 本規則經本校圖書館委員會通過施行, 修正時亦同 102

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申請各項證明表件收費標準 96 年 9 月 20 日行政會報通過一 依據 : 規費法第七條辦理二 收費對象 : 本校在學及畢業學生三 收費表件類別及金額 : ( 一 ) 補發畢業證明書 : 每份 100 元 ( 二 ) 英文畢業證明書 : 每份 50 元 ( 三 ) 英文成績證明 : 每份 50 元 ( 四 ) 中文成績證明 : 每份 20 元 ( 五 ) 補發學生證 : 每份 50 元 ( 六 ) 補發修業 轉學證明書 : 每份 50 元 ( 七 ) 申請學籍更正 ( 如 : 更名 ): 不需收費 四 收費方式 : ( 一 ) 以份數計算 ( 二 ) 依規定在學學生應由校方發給學生之表件 ( 如學生證 畢業證書 各學期期末成績單等 ) 及高三學生參加大學甄選入學之各式中文成績單, 第 1 次不需收費, 申請補發則比照第三條規定辦理 ( 三 ) 學生因故請求轉學 休學或退學, 經校長核准, 辦妥離校手續後, 發給轉學證明書 休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書, 均以 1 份為限, 申請補發則比照第三條規定辦理 ( 四 ) 各式證明文件影印後, 攜帶正本文件至教務處加蓋 與正本相符 之章戳, 不需收費 五 核發時限 : 除中文成績證明可立即取件外, 其他表件需自申請之日起 4 個工作天方可取件 六 申請各項證明所需證件如後附 七 申請各項證明表件時, 應由申請人詳實填載各項資料及備妥相關證件, 如證件不齊全或有假借 冒用 偽造 變造情事, 本校得拒絕補發申請, 103

情節重大者移送司法單位審理 八 本收費標準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 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訂時亦同 申請各項證明所需證件 ( 一 ) 申請補發畢業證明書 1 申請書 1 份 ( 註明畢業年度 班級 ) 2 工本費每份 100 元 3 最近三個月內 2 吋半身照片 2 張 4 申請人印章 5 身分證影本 1 份 6 若通訊申請需附貼妥郵票之中型回郵信封 1 個 ( 二 ) 申請英文畢業證明書 1 申請書 1 份 ( 註明畢業年度 班級及護照中之英文名字 ) 2 工本費每份 50 元 3 最近三個月內 2 吋半身照片 1 張, 每增 1 份增照片 1 張 4 身分證影本 1 份 5 若通訊申請需附貼妥郵票之中型回郵信封 1 個 ( 三 ) 申請英文成績證明 1 申請書 1 份 ( 註明畢業年度 班級及護照中之英文名字 ) 2 工本費每份 50 元 3 最近三個月內 2 吋半身照片 1 張, 每增 1 份增照片 1 張 4 身分證影本 1 份 5 若通訊申請需附貼妥郵票之中型回郵信封 1 個 ( 四 ) 申請中文成績證明 1 申請書 1 份 ( 註明畢業年度 班級 ) 2 工本費每份 20 元 3 若通訊申請需附貼妥郵票之中型回郵信封 1 個 ( 五 ) 申請補發學生證 104

1 申請書 1 份 ( 註明學號 班級 ) 2 工本費每份 50 元 3 最近三個月內 1 吋半身照片 1 張 ( 六 ) 申請補發修業 轉學證明書 1 申請書 1 份 2 工本費每份 50 元 3 身分證影本 1 份 4 最近三個月內 2 吋半身照片 2 張 5 若通訊申請需附貼妥郵票之中型回郵信封 1 個 ( 七 ) 申請學籍更正 ( 如 : 更名 ) 1 申請書 1 份 ( 註明畢業年度 班級 ) 2 所要更正之證件 3 申請人戶籍謄本 1 份 4 申請人印章 5 若通訊申請需附貼妥郵票之中型回郵信封 1 個 * 各式申請書請至本校網頁 (http://www.hgsh.hc.edu.tw/) 下載 * 郵寄地址 :300 新竹市中華路二段 270 號國立新竹女子高級中學教務處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