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国机采字 [2006]25 号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 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办公厅 ( 室 ) 财务司: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规范采购行为, 提高采购效率, 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 特制定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协议供货实施办法 (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信息类产品 协议供货实施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 提高采购效率, 节约采购成本, 方便采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003]74 号 ) 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 [2002]53 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办事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 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采购人 )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为提高采购效率, 方便采购人,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 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 以下简称采购中心 ) 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 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 ( 型号 具体配置 ) 最高限价 订货方式 供货期限 售后服务条款等, 并以中标合同的形式固定下来, 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 自主选择网上公告的供货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第四条采购中心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执行程序第五条采购中心定期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 (http://zyzfcg.ggj.gov.cn/) 中公告协议供货的具体执行程序 品目 中标产品 ( 品牌 型号和配置 ) 及其最高限价 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名单 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供货期限 售后服务条款等信息, 以方便采购人执行 第六条采购人应在网上公告的中标供应商及其推荐的供货代理商 ( 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商 ) 的范围内选择最终供货单位, 且在中标产品范围采购, 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第七条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 因特殊原因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 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 经本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后, 报经采购中心核准, 由采购中心按照网上竞价等其他法定程序在 5 个工作日内另行组织采购 第八条在偏远地方确无协议供货商时, 采购人经与中标供应商总协调人联系仍无法解决供货问题的, 若采购人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 则可以从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采购中心将出具相关的政府采购证明手续 但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应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及供应商的报价单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 ( 传真电话 :83084964/56, 咨询电话 8 3084967/56/68/69) 第九条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 应向协议供货商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国家机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中标供应商将直接或授权其协议供货商, 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第十条 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 ( 一 ) 采购人应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签订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 ( 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 ) 和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 以下简称货物验收单 )
( 二 ) 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了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 监督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 出现合同纠纷或协议供货商违约时,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 三 ) 货物验收单是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有效凭证, 是财务付款 ( 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 ) 国有资产登记入帐的凭证以及审计检查的依据 ( 四 ) 采购中心统一制定了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格式, 暂由供应商填写合同信息后, 由采购中心电子合同管理系统自动审核生成, 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五 ) 协议供货合同编号和货物验收单编号在系统中是唯一且相互对应的, 审计 财务人员可登陆中央政府采购网核查其真实性 其他形式的协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无效 ( 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单格式样本详见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 ) 第十一条权益保护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 应查询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告的 协议供货产品服务汇总表, 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 采购人要注意维护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的合法权益, 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 不
得无故拖欠货款, 不得向中标供应商和协议供货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第十二条最高限价中央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产品价格为采购最高限价, 采购人可与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进行谈判, 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中标价格中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 采购人无需再另外付费 第十三条价格动态管理采购中心将建立协议供货最高限价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 开展市场价格行情监测, 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实行动态管理 在产品和服务完全可比的条件下, 当采购人发现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时, 请及时向采购中心反映 发生上述情况时, 若采购人承诺对货物及服务质量自行承担责任, 则可以从网上公布的协议供货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采购中心将出具相关的政府采购证明手续 但采购人应当在签订采购合同前将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采购中心备案, 并附录有关供应商的报价文件及产品型号 配置清单 采购中心将以用户询价及成交结果为证明, 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批量采购程序当采购批量较大时, 为了获得更加优惠的采购价格, 采购人可在中标产品范围内选择三家以上的中标货物生产厂家或协议供货商, 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批量采购专栏提交采购需求并发出邀请报价公告, 且预留 3 个工作日以上的合理报价期 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要求提交书面密封报价文件 报价期截止后, 采购人应自行或委托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委会, 确定最终的采购产品和供货商, 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 (3 个工作日以上 ) 满且无供应商提出异议, 采购人或中标 ( 成交 ) 供应商可登录中央政府采购网生成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第十五条验收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负责验收, 在交货时当场进行认真清点, 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 在验收合格后向协议供货商收取发票并签署货物验收单 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 保护采购人权益, 在验收时, 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 形成书面记录, 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 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第十六条支付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支付货款 其中, 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 由财政部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直接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约定帐户 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或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 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自行付款
第十七条网上竞价为增强协议供货工作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使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更加公正公平, 采购中心将适时选择部分协议供货品目试行网上竞价, 并逐步扩大实施网上竞价的品目范围 网上竞价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另行制定并通过中央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要求其下属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 并对本部门 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采购中心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开展市场监测, 同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 并建立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采购中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设立主任信箱, 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并及时改进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 中标供应商及协议供货商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可向采购中心反映 采购中心将及时启动有关调查程序, 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在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予以处理, 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直接追究中标供应商或协议供货商的违约责任,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采购中心反映 采购中心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 扣除中标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 情节严重的, 将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中标资格, 直至报请财政部, 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一 )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 ( 二 ) 产品质量 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 ( 三 )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 ( 四 ) 没有在投标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 ( 五 ) 没有按照承诺的供货价格或折扣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 ( 六 ) 协议供货最高限价高于同类型招标项目供货价或最高级别分销商的提货价的 ; ( 七 ) 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 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
( 八 ) 借调换机型 配置之名乱加价的 ; ( 九 ) 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 ( 十 ) 违反法律法规 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 督促纠正 ; 报请财政部通报批评 ; 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 一 ) 擅自向协议供货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以外产品的 ; ( 二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 ( 三 ) 无故拖欠货款的 ; ( 四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 五 )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