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104 學年度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簡則 一 奉內政部警政署 103 年 12 月 27 日警署教字第 1030186949 號函暨內政部消防署 103 年 12 月 29 日消署訓字第 1031701475 號函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03 年 12 月 30 日署人計字第 1030022779 號函核定辦理 二 報名日期 :104 年 1 月 26 日至 104 年 2 月 6 日止, 警察人員由各警察機關備文核轉 ; 消防人員由消防署或各直轄市 各縣 ( 市 ) 政府消防局備文核轉 ; 海巡人員由海洋巡防總局備文核轉 三 本校甄選初試專用查詢網址 :http://www.tpa.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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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104 學年度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簡則 壹 依據一 警察教育條例 二 中央警察大學甄選或甄試新生入學辦法 貳 報考資格一 本校專科警員班第 30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前 3 名, 經銓敘合格實授之現任警察人員, 成績優良, 年齡 52 歲以下 ( 民國 5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 ) 者, 得報名參加初試, 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班行政警察學系 二 本校專科警員班第 30 期正期學生組消防安全科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前 3 名, 經銓敘合格實授之現任消防人員, 成績優良, 年齡 52 歲以下 ( 民國 5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 ) 者, 得報名參加初試, 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班消防學系 三 本校專科警員班第 30 期正期學生組海洋巡防科 ( 航海組 輪機組 ) 畢業成績列各教授班前 3 名, 經銓敘合格實授之現任海巡人員, 成績優良, 年齡 52 歲以下 ( 民國 52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 ) 者, 得報名參加初試, 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二年制技術系班水上警察學系 四 專科警員班第 30 期正期學生組 103 年年終考績 ( 成 ) 列乙等以上 五 近二年服務期間之獎懲紀錄, 功過相抵後獎多於懲 3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報考 : ( 一 ) 有貪瀆違法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 ( 二 ) 因案停職 因違法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 不以判決確定為必要 ) 或受懲戒處分 ( 三 ) 曾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處分或因品德操守受記過以上處分 有關工作與品德操守所受之處分, 以因違反內政部警政署 100 年 10 月 14 日警署督字第 1000176053 號函發布 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 之工作風紀與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處分者屬之 ( 四 )103 年全年常年訓練個人學科 術科各科之任一項測驗成績不及格者 ; 但因公殘廢 懷孕 生產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 不在此限 參 報名日期 104 年 1 月 26 日起至 104 年 2 月 6 日止, 送交服務機關初審, 並請各機關於 104 年 2 月 9 日前備文核轉本校 肆 考試日期 104 年 3 月 26 日 ( 星期四 ), 初試時間表如附件 1 伍 考試地點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 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3 段 153 號 陸 初試科目一 行政警察學系 : 4
( 一 ) 國文 ( 作文 公文及測驗 ) ( 二 ) 英文 ( 三 ) 警察法規 ( 包括警察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行政執行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 ( 四 ) 警察勤務 ( 五 ) 刑法等 5 科 二 消防學系 : ( 一 ) 國文 ( 作文 公文及測驗 ) ( 二 ) 英文 ( 三 ) 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 ( 四 ) 火災學 ( 五 ) 消防實務 ( 消防機械 消防勤務 火災原因調查 危險物品管理 緊急救護 ) 等 5 科 三 水上警察學系 : ( 一 ) 國文 ( 作文 公文及測驗 ) ( 二 ) 英文 ( 三 ) 國際海洋法 ( 四 ) 航海學及輪機學概要 ( 五 ) 刑法等 5 科 柒 命題範圍以畢業班期在校期間所授教材為準 捌 成績計算一 各科以 100 分為滿分 二 國文含作文 公文與測驗 ( 作文占百分之 60 公文製作試題占百分之 20 測驗式試題占百分之 20); 其餘 4 科採測驗式試題 ( 各科單選 40 題, 每題 4 個選項, 每題 2.5 分, 未作答者不給分, 答錯者不倒扣 ) 玖 放榜日期預定 104 年 4 月 9 日 ( 星期四 ) 榜示, 惟實際日期仍應以本校甄選入學中央警 5
察大學初試委員會決議為準, 錄取名單在本校公告欄及網站公告, 並個別通知 壹拾 錄取標準一 考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缺考者, 不予錄取 二 按考試成績總分高低順序依次擇優錄取 總分相同時, 以國文成績較高者, 優先錄取 ; 國文分數相同時, 則以英文科分數高低依序錄取 英文分數相同時, 行政警察學系依序以警察法規 警察勤務 刑法等科成績較高者錄取 ; 消防學系依序以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實務 火災學等科成績較高者錄取 水上警察學系依序以國際海洋法 航海學及輪機學概要 刑法等科成績較高者錄取 壹拾壹 標準答案公布及試題疑義一 標準答案公布 : 筆試結束後將測驗題標準答案公布於本校網站 二 試題疑義 : ( 一 ) 考生對於本校公布之標準答案如有疑義, 應自本校上網公布日起 3 日內, 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 以傳真 ( 傳真電話 :02-22307515) 方式提出疑議, 逾期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不予受理 ( 二 ) 同 1 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壹拾貳 准考證寄 ( 補 ) 發及應考人應注意事項一 准考證預定於 104 年 3 月 20 日前寄發應考人, 應考人如於 104 年 3 月 24 6
日仍未收到, 請向本校查詢, 逾期未查詢致影響考試權益者, 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 應考人如未收到或遺失 ( 毀損 ) 准考證, 得於本初試第 1 節考試開始前持相片 ( 須與報名表同一式 ) 服務證至本校試務中心辦理補發 三 第 1 節考試開始後, 不再辦理准考證補發, 並依考試試場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 為避免交通因素影響, 應考人應提前到場準備, 並於考前儘早規劃路線及方式 請應考人務必熟悉試場規則各相關規定, 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壹拾參 成績複查一 期間 : 錄取名單公告日起 4 日內為限,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二 手續 : ( 一 ) 一律用本簡則所附 成績複查申請表, 以郵寄方式寄本校 ( 二 ) 須附成績單影印本 ( 三 ) 寫明複查科目, 但缺考 1 科以上者, 不得申請複查 ( 四 ) 自填姓名住址 貼足郵票之回件信封 1 個 ( 五 ) 同 1 科目申請複查, 以 1 次為限 三 複查成績以複查筆試試卷 ( 卡 ) 卷面分數為限, 不得申請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 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人員 閱卷 7
人員之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 如未符上述各點辦理申請複查者, 概不受理 壹拾肆 錄取名額一 二年制技術系班行政警察學系至多錄取 2 名 二 二年制技術系班消防學系至多錄取 1 名 三 二年制技術系班水上警察學系至多錄取 1 名 壹拾伍 報名手續報名考生應檢附下列表件及報名匯票, 依序用迴紋針夾好裝入大公文信封內, 由服務機關初審合格後備文彙寄本校, 經本校複審合格後發給准考證, 不合格者退還所繳匯票 一 報名表 ( 如附件 2) 二 本人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清晰影本 1 份 ( 黏貼表如附件 3) 三 最近 3 個月,2 吋正面半身彩色照片 2 張 (1 張貼於報名表,1 張背面寫服務機關 姓名, 浮貼於附件 3) 四 報名費 1980 元, 一律用郵局匯票, 寫明兌款郵局 : 台北郵局, 受款人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限每人使用 1 張, 並於匯票背面以鉛筆註記考生姓名 勿數人合購 1 張匯票 五 回郵信封 (A4 規格 )2 個, 寫妥收件人 ( 考生本人 ) 姓名 住址, 並貼足掛號郵票 30 元, 俾供寄發准考證及成績單 8
查詢電話自動電話 :(02)22301402 (02)22302879 傳真電話 :(02)22307515 警用電話 : 731-2047 教務處註冊組 : 組長王輝傑 組員洪國倫 9
附件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104 學年度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時間表 一 筆試科目 : 1 行政警察學系:(1) 國文 ( 作文 公文及測驗 ) ( 2) 英文 (3) 警察法規 ( 包括警察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行政執行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械使用條例 ) (4) 警察勤務 (5) 刑法 等 5 科 2 消防學系:(1) 國文 ( 作文 公文及測驗 ) ( 2) 英文 (3) 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 (4) 火災學 (5) 消防實務 ( 消防機械 消防勤務 火災原因調查 危險物品管理 緊急救護 ) 等 5 科 3 水上警察學系:(1) 國文 ( 作文 公文及測驗 ) ( 2) 英文 (3) 國際海洋法 (4) 航海學及輪機學概要 ( 5) 刑法 等 5 科 二 筆試日期 : 民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 星期四 ) 日期星期午別節次預備考試時間考試科目 上午 1 08:55 09:00-10:40 國文 2 10:55 11:00-12:00 英文 104 年 3 月 26 日 四 3 13:35 13:40-14:40 警察法規 消防法規與消防安全設備 國際海洋法 警察勤務 下午 4 14:55 15:00-16:00 火災學 航海學及輪機學概要 刑法 5 16:15 16:20-17:20 消防實務 刑法 10
附件二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104 學年度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報名表 准考證號碼 姓名 性 別 男 女 出生年月 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 號 二吋 正面彩色相片 請自行黏貼 裁 服務機關 職 稱 切 住址通訊電話警察學歷 公 : 宅 : 公 : 住宅 : 行動電話 : 考績紀錄 102 年等 103 年等 ( 初審等級 ) 獎懲紀錄 大 功 次 記 功 次 嘉 獎 次 大 過 次 記 過 次 申 誡 次 線 教育輔導 是 否 常訓成績 分 合格 不合格 服務機關審查 主管 ( 分局長或 人事 單位 機關首長 大隊長 ) 業務 單位 督察單位 ( 消防單位 免 ) 11
附件三 照片浮貼處 -------- 裁 身分證正面影本 切 線 身分證反面影本 1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104 學年度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試場守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為辦理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 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 試場守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要點之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 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之物品, 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否則依其 情節輕重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三 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 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 ( 一 )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 二 ) 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 三 ) 集體舞弊行為 ( 四 )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四 考生不得有任何無故擾亂試場秩序 影響他人作答之行為, 初犯者扣減其該科原始 成績 5 分 ; 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並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 惡意或情節重大者, 取消 其考試資格 五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遲到逾 15 分鐘者, 不得入場 ; 已入場應試者, 考試開始 30 分鐘內不得離場 ; 強行入場或離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六 考生不得有夾帶 抄襲 傳遞 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 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或故 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七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意圖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 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 案, 經警告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八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文具外, 不得攜帶書籍 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 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 物品入場 ; 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 ; 有關個 人之醫療器材,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違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 10 分, 並 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九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 ( 或任職機關服務證 ) 入場應試, 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 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 先准予應試 ;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後應即申請補發, 下 13
一節考試前仍未依規定申請補發准考證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 5 分 十 考生應按編定之座位號碼入座, 並在開始作答前先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 10 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 20 分 ; 經監試人員發現互換座位應試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 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一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 應先檢查試題紙 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 完整, 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座位號碼是否正確, 如有缺漏 污損或錯誤,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 10 分 ; 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 20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注意事項十二 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 監試人員認為有必要時, 得請考生配合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十三 考生作答時應保持答案卷及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 不得篡改答案卷卡上之座位號碼及條碼, 違者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全部成績 ; 無故污損 破壞卷卡 ( 含掣去答案卷彌封角 ) 或在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 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 分別扣減其該科卷卡原始成績 20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四 測驗題部分採電腦讀卡, 請以 2B 鉛筆畫記答案卡 十五 國文科作文答案卷, 限用黑色 藍色原子筆 鋼筆或毛筆 ( 不得使用鉛筆 ), 由左至右橫式書寫, 並加標點符號, 違者分別扣減該科答案卷原始成績 5 分 十六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議處 十七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未得監試人員許可, 擅自移動座位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 5 分 十八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不得在答案卷 答案卡 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 違者扣減 14
其該科原始成績 5 分 ; 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攜出試場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九 考生一經離座, 應即繳交答案卷及答案卡,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 5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二十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 5 分 ;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再加扣其原始成績 5 分 ; 情節重大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離場注意事項廿一 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 答案卡 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攜出試場外, 違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廿二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前提早離場,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 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 經勸阻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其他事項廿三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不得吸菸 隨地吐痰 拋棄紙屑或嚼食檳榔, 違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 5 分 ; 經勸阻不聽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廿四 考生答案卷 答案卡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 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即依規定到場補考, 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零分計算 廿五 本要點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其該科 卷 卡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廿六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考生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廿七 凡違反本要點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其相關機關或學校依規定處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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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 沿 虛 線 撕 下 或 影 印 )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104 學年度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試題或答案疑義申請表 考生姓名 : ( 簽章 ) 准考證號碼 : 聯絡地址 : 電話號碼 : 行動電話 : * 本申請表填註說明詳下頁 考試組別 : 考試科別 : 考試科目 : 題次 : 疑義要點及理由 :(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不敷使用, 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 A4 大小併附 )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 請勾選 ) 本題答案更正為 : 單選題 : A B C D 本題無正確答案, 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 :( 應檢附佐證資料, 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 書名 : 出版年次 : 作者 : 頁次 : 17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否則不予受理 一 依初試簡則拾 二 ( 一 ) 規定 : 考生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題答案如有疑義, 應於 104 年 3 月 29 日 18 時前, 填具本申請表, 並檢附准考證影印本及疑義相關佐證資料, 以傳真 ( 傳真電話 :02-22307515) 方式提出疑議, 逾期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不予受理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 一 ) 准考證正面影本請黏貼於本頁 ( 二 ) 聯絡地址 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確定可聯絡者 ( 三 ) 考試科目及題次請務必寫明 ( 四 )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超過一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 (A4 大小 ) ( 五 ) 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應檢附佐證資料 (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藉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三 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 准考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准考證影本黏貼處 18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104 學年度甄選入學中央警察大學初試 筆試成績複查申請表 申請考生 ( 請考生填寫 ) 姓 名 准考證號碼 複查科目 ( 請考生填寫 ) 複查得分 ( 由本校查填 ) 複查結果回覆說明及日期 ( 由本校查填 ) 年月日 申請人簽章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