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 營建署技術審議委員 陳淑玲建築師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 設計規範條文解說 及案例探討
報告大鋼 一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二 案例說明
本資料由唐峰正先生提供 PLZ TAKE A SEAT
社會的期待值 台灣 歐美日本 本資料由唐峰正先生提供
無障礙建築物相關法令 96 年 7 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57 88 條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憲 法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57 條 3 項 建築法 無障礙建築物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公共建築物建造執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圖樣總類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表 5
無障礙相關法規立法沿革
無障礙建築物管理機制 無障礙建築物 建造執照 使用執照 既有建築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7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架構 強制性規定 共分為十章 : 總則 無障礙通路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浴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位 無障礙標誌 無障礙客房 參考性規定 包括 : 基本尺寸 結帳櫃檯 服務台等提供設計參考 8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總則 無障礙通路 樓梯 昇降設備 廁所盥洗室 輪椅觀眾席位 停車位 無障礙標誌
第一章總則 101 依據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 102 適用範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依本規範規定 但經檢附申請書及評估報告或其他證明文件, 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 其設計得不適用本規範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103 一般事項說明 103.1 尺寸 : 本規範中未註明 最大 最小 或 限定範圍 (如 3-5 公分)者, 所有該項尺寸的誤差不得大於 3% 103.2 圖表 : 本規範所有圖表, 除非特別註明者, 皆為規定之一部份 10
障礙通路 第二章無障礙通路 201 適用範圍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 其通路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202 通則 202.1 組成 : 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 : 室外通路 室內通路走廊 出入口 坡道 扶手 昇降設備 輪椅昇降台等 圖 202.2 202.2 高低差 : 高低差在 0.5 公分至 3 公分者, 應作 1/2 之斜角處理, 高低差在 0.5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 圖 202.2); 高低差大於 3 公分者, 應設置符合本規範之 坡道 昇降設備 或 輪椅昇降臺 202.3 地面 : 通路地面應平整 堅固 防滑
高低差大於 3 公分者, 應設置符合規範的 坡道
203 室外通路 203.1 適用範圍建築線 ( 道路或人行道 ) 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 或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 作為無障礙通路之室外通路應符合本點規定 203.2 室外通路設計 203.2.1 引導標誌 : 室外無障礙通路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 必須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203.2.2 坡度 : 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15; 但 202.4 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10, 超過者須依 206 節規定設置坡道 且二不同方向之坡道交會處應設置平台, 該平台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 203.2.3 淨寬 : 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 ; 但 202.4 節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
溝蓋開口過大, 易造成輪椅前輪或白杖陷入, 及一般女性高跟鞋陷入, 造成行進障礙 室外通路設置水溝格柵開口不得大於 1.3 公分, 且開口應與主要行進方向垂直, 以免造成輪椅前輪陷入
204 室內通路走廊 204.1 適用範圍無障礙通路之室內通路走廊, 應符合本節規定 204.2 室內通路走廊設計 204.2.1 坡度 : 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50, 如大於 1/50 應依 206 節規定設置坡道 204.2.2 寬度 : 通路走廊寬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 走廊中如有開門, 則去除門扇開啟之空間後, 其寬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 ( 圖 204.2.2) 圖 204.2.2
室內通路走廊設置消防栓箱時, 應儘量崁入牆面, 若直接固定在牆面時, 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 室內通路走廊地面起 60-190 公分之範圍, 設有如滅火器等懸空突出物, 應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
205 出入口 205.1 適用範圍無障礙通路上之出入口 驗(收)票口及門之設計應符合本節規定 205.2 出入口 205.2.1 通則 : 出入口兩邊之地面 120 公分之範圍內應平整 堅硬 防滑, 不得有高差, 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 205.2.2 避難層出入口 : 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 平台淨寬與出入口同寬, 且不得小於 150 公分, 淨深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 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 地面順平避免設置門檻, 外門可考慮設置溝槽防水 ( 蓋版開口在主要行進方向之開口寬度應小於 1.3 公分, 圖 203.2.5), 若設門檻時, 應為 3 公分以下, 且門檻高度在 0.5 公分至 3 公分者, 應作 1/2 之斜角處理, 高度在 0.5 公分以下者得不受限制
避難層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 平台淨寬與出入口同寬, 淨深也需大於 150 公分
避難層出入口應順平, 避免設置門檻, 外門可設置溝槽防水
205.2.3 室內出入口 : 門扇打開時, 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 且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 90 公分 ; 另折疊門應以推開後, 扣除折疊之門扇後之距離不得小於 80 公分 ( 圖 205.2.3) 折疊門 圖 205.2.3
室內出入口兩邊之地面 120 公分之範圍內應平整, 且門框間之淨距離不得小於 90 公分, 以方便輪椅操作 使用摺疊門則推開後之淨距離不得小於 80 公分, 以方便輪椅進出
推拉門應留設輪椅操作空間便利輪椅通行
推開門未留設輪椅操作空間, 使輪椅不方便進出 推開門未留設輪椅操作空間, 使輪椅不方便進出
為使輪椅能順利出入, 出入口門扇不得使用旋轉門, 若為自動門必須為水平推拉式
75-85 205.4.3 門把 : 應設置於地板上 75-85 公分處 ( 圖 205.4.3.1), 且門把應採用容易操作之型式, 不得使用喇叭鎖(圖 205.4.3.2 ) 扶手 把手 門把型式 圖 205.4.3.1 圖 205.4.3.2
正確的門把案例
正確的門把案例 不得使用喇叭鎖, 以方便手部肢障者使用
206 坡道 206.1 適用範圍在無障礙通路上, 上下平台高低差超過 3 公分, 或連續 5 公尺坡度超過 1/15 之斜坡, 應設置符合本節規定之坡道 206.2 坡道設計 206.2.1 引導標誌 : 坡道儘量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入口處, 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者, 應於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 206.2.2 寬度 : 坡道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 ; 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 則淨寬不得小於 150 公分 206.2.3 坡度 : 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 1/12; 高低差小於 20 公分者, 其坡度得酌予放寬, 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高低差 20 公分以下 5 公分以下 3 公分以下 坡度 1/10 1/5 1/2
坡道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 地面應平整 堅固 防滑
坡道地面不得設置導盲磚妨礙輪椅之通行
坡道終端應設置長寬各 150 公分以上之端點平台, 方便輪椅通行
206.5 扶手 206.5.1 設置規定 : 高低差大於 20 公分之坡道, 兩側皆應設置符合本規範規定之連續性扶手 扶手無需設置 30 公分以上之水平延伸 206.5.2 扶手高度 : 設單道扶手者, 地面至扶手上緣高度為 75 公分 ; 設雙道扶手者, 高度分別為 85 公分 65 公分 ( 圖 206.5.2) 圖 206.5.2
設單道扶手者, 地面至扶手上緣高度為 75 公分, 扶手無需設置 30 公分以上之水平延伸
設雙道扶手者, 高度分別為 85 公分 65 公分, 扶手無需設置 30 公分以上之水平延伸
207 扶手 207.1 適用範圍無障礙設施需設置扶手者, 其扶手設計應符合本節規定 207.2 通則 207.2.2 扶手形狀 : 可為圓形 橢圓形, 圓形直徑約為 2.8-4 公分, 其他形狀者, 外緣周邊長 9-13 公分(圖 207.2.2 ) 207.2.3 表面 : 扶手表面及靠近之牆壁應平整, 不得有突出或勾狀物 207.3 扶手設置 207.3.1 堅固 : 扶手應設置堅固, 除廁所特別設計之活動扶手外, 皆需穩固不得搖晃, 且扶手接頭處應平整, 不可有銳利之突出物 圖 207.2.2
扶手直徑 2.8-4 公分, 以方便握裹施力 扶手外緣周邊長太大, 無法握裹施力
扶手與壁面保留 3-5 公分之間隔, 以方便握裹施力
207.3.4 端部處理 : 扶手端部應作防勾撞處理 ( 圖 207.3.4), 並視需要設置可供視障者辨識之資訊或點字 圖 207.3.4
坡道扶手端部防勾撞處理 坡道扶手端部防勾撞處理
樓梯扶手端部防勾撞處理 樓梯扶手端部固定於牆上防勾撞
扶手端部未做防勾撞處理, 視障者易勾住衣物 扶手端部未做防勾撞處理, 視障者易撞擊突出物
樓梯 樓梯底版淨高未達 190 公分部份設置防護設施, 以防止視障者碰撞 不得設置旋轉樓梯或梯級間無垂直板之露空式樓梯, 以方便拄杖者使用
樓梯往上起始之梯級應至少退一階, 以使內側扶手平順轉折, 方便視障者順利上下樓梯
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 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
304 扶手與欄杆 304.1 扶手 : 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 75-85 公分之扶手 ( 圖 304.1) 或雙道扶手(高 65 公分及 85 公分), 除下列情形外該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 二平台(或樓板)間之高差在 20 公分以下者, 得不設扶手 ; 另樓梯之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續 圖 304.1
扶手水平延伸不得突出走道上, 以防止碰撞危險
扶手應水平延伸 30 公分以上, 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
305 警示設施 305.1 終端警示 : 距梯級終端 30 公分處, 應設置深度 30-60 公分, 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 ( 圖 305.1) 樓梯中間之平台不需設置警示設施 306 戶外平台階梯戶外平台階梯之寬度在 6 公尺以上者, 應於中間加裝扶手, 梯級級高之設置應符合 303.1 之規定, 扶手之設置應符合 304 節之規定 圖 305.1
每樓層樓梯距梯級終端 30 公分處, 應設置深度 30-60 公分之警示設施
戶外平台階梯 6 公尺以上者, 應於中間加裝扶手
昇降設備 403.2 昇降機引導 : 昇降機設有點字之呼叫鈕前方 30 公分處之地板, 應作 30 公分 60 公分之不同材質處理 ( 圖 403.2) 圖 403.2
180-200 200-220 403.3 主要入口樓層標誌 : 主要入口樓層之昇降機應設置以下無障礙標誌 最小 15 403.3.1 突出牆壁 : 垂直牆面 突出式之無障礙標誌, 其下緣應距地板面 200-220 公分, 尺寸不得小於 15 公分 ( 圖 403.3.1) 圖 403.3.1 403.3.2 平行牆面 : 平行固定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 其下緣應距地板面 180-200 公分處, 尺寸不得小於 10 公分 ( 圖 403.3.2) 圖 403.3.2
昇降機呼叫鈕前設置 30 60 公分引導標誌, 並應設置垂直 平行之無障礙標誌 平行式之無障礙標誌
昇降機出入口應有直徑 1.5 公尺以上之輪椅迴轉空間, 為方便輪椅乘坐者操作, 下組呼叫鈕之中心線距樓地板面高 85-90 公分 昇降機應設兩組呼叫鈕, 上組不限高度, 下組呼叫鈕距地面高 85-90 公分, 方便輪椅乘坐者使用
昇降機各樓乘場入口兩側之門框或牆柱上應設置觸覺裝置
後側壁之後視鏡以供輪椅乘坐者進出使用 懸掛式之廣角鏡, 以供輪椅乘坐者進出使用
輪椅乘坐操作盤設置位置正確案例 輪椅乘坐操作盤, 距入口距離小於 30 公分, 不方便操作
廁所盥洗室 掀起式可動扶手 504 廁所 504.1 淨空間 : 廁所盥洗室空間內應設置迴轉空間, 其直徑不得小於 150 公分(圖 504.1 ) 504.2 門 : 廁所盥洗室空間應採用橫向拉門, 出入口之淨寬不得小於 80 公分 ( 圖 504.1), 且門把距門邊應保持 6 公分, 靠牆之一側並應於距門把 3-5 公分處設置門擋, 以防止夾手(圖 504.2 ) ; 門扇得設於牆之內外側 圖 504.2
廁所盥洗室迴轉空間直徑不得小於 150 公分, 以方便輪椅使用 廁所盥洗室應採橫向拉門, 出入口淨寬至少 80 公分, 且門把應防止夾手
廁所盥洗室之門鎖, 為便利手部肢障者使用, 建議使用撥桿式門鎖 廁所盥洗室之門鎖, 為便利手部肢障者使用, 建議使用撥桿式門鎖
504.3 鏡子 : 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不得大於 90 公分, 鏡面的高度應在 90 公分以上(圖 504.3 ) 鏡面 504.4 求助鈴 504.4.1 位置 : 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兩處緊急求助鈴, 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 15 公分 馬桶座位上 60 公分, 另在距地板面高 35 公分範圍內設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 且應明確標示, 易於操控 ( 圖 504.4.1) 圖 504.3 504.4.2 連接裝置 : 按鈕應連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 若無服務台, 應連接至廁所盥洗室外部設置警示燈或聲響 圖 504.4.1
505 馬桶及扶手 505.1 適用範圍 : 無障礙廁所設置馬桶及扶手, 應符合本節規定 505.2 淨空間 : 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不得小於 70 公分, 扶手如設於側牆時, 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距離不得大於 60 公分, 馬桶前緣淨空間不得小於 70 公分 ( 圖 505.2) 掀起式可動扶手 圖 505.2
505.3 高度 :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 座位之高度為 40-45 公分, 馬桶不可有蓋, 且應設置靠背, 靠背距離馬桶前緣 42-48 公分, 靠背與馬桶座位之淨距離為 20 公分 ( 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 應距離馬桶前緣 42-48 公分 ) (圖 505.3 ) 圖 505.3 505.4 沖水控制 : 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 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 L 型扶手之側牆上, 距馬桶前緣往前 10 公分及馬桶座面上約 40 公分處(圖 505.4 ) 沖水控制 圖 505.4
需考慮水箱之平整及耐壓性 設置靠背之馬桶
手動沖水控制有設置位置規定, 但自動沖水控制則可感應啟動即可
505.5 側邊 L 型扶手 : 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 應設置 L 型扶手, 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 35 公分, 扶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 70 公分, 垂直向之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 27 公分, 水平向扶手上緣與馬桶座面距離為 27 公分(圖 505.5 ) 圖 505.5 505.6 可動扶手 : 馬桶至少有一側為可固定之掀起式扶掀起式可動扶手手 使用狀態時, 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 35 公分, 扶手高度與對側之扶手高度相等, 扶手長度不得小於馬桶前端且突出部分不得大於 15 公分(圖 505.6 ) 圖 505.6
馬桶側面牆壁應設置 L 型扶手, 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 70 公分, 另一側為可固定之掀起式扶手, 以使輪椅乘坐者方便移位 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 馬桶不可有蓋, 利用水箱作為靠背, 設置 L 型固定扶手及掀起式可動扶手 二處求助鈴 手動或自動沖水控制
不可使用醫療式馬桶 馬桶兩側扶手距離太大, 肢障者無法施力 移位
507 洗面盆 507.1 適用範圍 : 無障礙洗面盆或洗手槽, 應符合本節規定 507.2 無障礙空間 : 洗面盆前方不得有高差 507.3 高度 : 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不得大於 80 公分, 且洗面盆下面距面盆邊緣 20 公分之範圍, 由地板面量起高 65 公分及水平 30 公分內應淨空, 以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 ( 圖 507.3) 圖 507.3
507.4 水龍頭 : 水龍頭應有撥桿, 或設置自動感應控制設備 507.5 洗面盆深度 : 洗面盆邊緣距離水龍頭操作桿或自動感應水龍頭之出水口不得大於 45 公分, 且洗面盆下方空間, 外露管線及器具表面不得有尖銳或易磨蝕之設備 507.6 扶手 :: 洗面盆兩側及前方環繞洗面盆設置扶手, 扶手高於洗面盆邊緣 1-3 公分, 且扶手於洗面盆邊緣水平淨距離 2-4 公分 ( 圖 507.6) 圖 507.6
洗面盆深度不得大於 45 公分, 且洗面盆下面應符合膝蓋淨容納空間規定, 以方便輪椅靠近 洗面盆上鏡面應平貼, 鏡面下緣高度 90 公分, 鏡面高 90 公分, 扶手應高於洗面盆 1-3 公分, 且扶手於洗面盆邊緣水平淨距離 2-4 公分
浴室 603 浴缸 603.1 適用範圍 : 無障礙浴缸應符合本節規定 603.2 位置 : 浴缸前方之無障礙空間應涵蓋整個浴缸的長度, 前方淨空間寬度不得小於浴缸寬度, 深度為 80 公分以上(圖 603.2 ) 603.3 浴缸 : 浴缸長度不得大於 140 公分 ; 浴缸外側距地面高度 45 公分 底部應設置止滑片, 且浴缸內兩側接近上緣處, 應設置扶手 ( 圖 603.2 圖 603.3) 圖 603.3
浴缸式浴室案例
604 淋浴間 604.1 適用範圍 : 設置移位式淋浴間或輪椅進入式淋浴間須符合本節規定 604.2 座椅 : 應設寬 45 公分以上 深 40 公分 距地板面高度 45 公分之座椅(固定或活動式皆可), 座椅應防滑, 若為平滑者, 座椅前緣應略高於後緣(斜率約 1/12 ) 604.3 移位式淋浴間 604.3.1 定義 : 設有固定座椅, 輪椅無法直接進入, 使用者必須移位至座椅之淋浴間 604.3.2 尺寸 : 淋浴間長度及寬度皆不得小於 90 公分, 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不得小於寬 90 公分, 長 120 公分(圖 604.3.2 ) 圖 604.3.2
移位式淋浴間案例, 空間尺寸及水平扶手符合, 但缺少垂直扶手
604.4.3 扶手 : 除入口側及設置座椅側外, 另兩面牆皆需設置扶手, 距地板面高度 75 公分, 距牆角 15 公分內得不設置扶手且入口側邊座椅處應設置高度 75 公分之可動式扶手(圖 604.4.3 ) 圖 604.4.3
604.4.4 水龍頭位置 : 設於入口對側牆壁, 無座位者, 可為距地板面 80-120 公分之區域 ; 有座位者, 其設置區域以距設座位之牆壁 68 公分之範圍為限(圖 604.4.4 ) 圖 604.4.4
輪椅觀眾席位 第七章輪椅觀眾席位 701 適用範圍設有固定座椅場所之輪椅觀眾席位應符合本章規定 702 通則 702.1 地面 : 輪椅觀眾席位的地面應堅硬平整 防滑, 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 702.2 數量 : 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 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 : 702.3 多廳式場所 : 多廳式之場所, 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 應依各廳觀眾席位之固定坐椅席位數分別計算 固定座椅席位數量 ( 個 ) 輪椅觀眾席位數量 ( 個 ) 50 以下 1 51 150 2 151 250 3 251 350 4 351 450 5 451 550 6 551 700 7 701 850 8 851 1000 9 1001 1250 10 1251 1500 11 1501 1750 12 1751 2000 13 超過 2000 個固定座椅席位者, 超過部分每增加 500 個固定座椅席位, 應再增加 1 個輪椅觀眾席位
702.4 席位安排 : 輪椅觀眾席位得設於觀眾席不同位置 區域及樓層, 以增加多方位的較佳視野角度 702.4.1 固定銀幕水平能見度容許範圍 : 中間區塊之席位與銀幕兩側之夾角 90, 兩側區塊之席位與銀幕兩側之夾角 60 ( 圖 702.4.1) 圖 702.4.1
702.4.2 固定銀幕仰視能見度容許範圍 : 席位之水平視線與觀看銀幕中心視線之夾角 30 ( 圖 702.4.2) 銀幕中心 圖 702.4.2
702.5 座椅彈性運用 : 輪椅觀眾席位可考量安裝可拆卸之座椅, 如未有輪椅使用者使用時, 得安裝座椅 703 空間尺寸 703.1 寬度 : 單一輪椅觀眾席位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 有多個輪椅觀眾席位時, 每個空間寬度不得小於 85 公分 ( 圖 703.1) 圖 703.1
可考量安裝可拆卸式之座椅彈性運用
703.2 深度 : 可由前方或後方進入之輪椅觀眾席位時, 空間深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 ( 圖 703.2.1), 而輪椅觀眾席位僅可由側面進入者, 則空間深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圖 703.2.2 ) 由前後方進入圖 703.2.1 由左右側進入圖 703.2.2
704 配置 704.1 引導標誌 : 觀眾席主要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輪椅席位之方向標示 704.2 位置 : 應設於鄰近避難逃生通道 易到達且有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若有 3 個以上之輪椅觀眾席位並排時, 應可由前後或左右兩側進入該席位 ( 圖 704.2) 圖 704.2
704.3 視線 : 輪椅觀眾席位的視線不得受阻礙應和其他區域相同 704.4 陪伴者之座椅 : 在輪椅觀眾席位鄰近至少應留有一個陪伴者座椅 704.5 欄杆 : 座位前地面有高差者應設置欄杆, 欄杆高度 75 公分(圖 704.5 ) 圖 704.5
輪椅觀眾席位前有高差應設置欄杆, 以防跌落
停車空間 803.2 車位標誌 803.2.1 車位豎立標誌 : 應於室外停車位旁設置具夜光效果之無障礙停車位標示, 標誌尺寸應為 40 公分 40 公分以上, 下缘高度 190-200 公分(圖 803.2.1 ) 803.2.2 車位懸掛 張貼標誌 : 應於室內無障礙停車位上方 鄰近牆或柱面旁設置具夜光效果, 且無遮蔽 易於辨識之懸掛或張貼標誌, 標誌尺寸應不得小於 30 公分 30 公分以上, 下缘距地板面高度不得小於 190 公分 圖 803.2.1
室內停車場為懸掛或張貼式無障礙標誌 室外停車場為豎立式無障礙標誌
803.3 車位地面標誌 : 停車位地面上應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標誌, 標誌圖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 90 公分, 停車格線之顏色應為淺藍色或白色, 與地面具有辨識之反差效果, 下車區應為白色斜線及直線, 予以區別(圖 803.3 ) 白色 下車區 淺藍色或白色 803.4 停車位地面 : 地面應堅硬 平整 防滑, 表面不可使用鬆散性質的砂或石礫, 高低差不得大於 0.5 公分, 坡度不得大於 1/50 圖 803.3
停車格線淺藍色, 下車區為白色斜線及直線 與地面有反差效果, 停車格線得為白色, 下車區為白色斜線及直線
停車位路鋪設植草磚不適用於無障礙停車位
804 汽車停車位 804.1 單一停車位 : 汽車停車位長度不得小於 600 公分 寬度不得小於 350 公分, 包括寬 150 公分的下車區, 下車區斜線間淨距離為 40 公分以下, 標線寬度為 10 公分 ( 圖 804.1) 圖 804.1 804.2 相鄰停車位 : 相鄰停車位得共用下車區, 長度不得小於 600 公分 寬度不得小於 550 公分, 包括寬 150 公分的下車區 ( 圖 804.2) 圖 804.2
單一停車位尺寸 350 600 公分, 包括 150 公分寬下車區, 下車區斜線間淨距離為 40 公分以下, 以防止騎機車者誤為一般機車停車位 相鄰停車位尺寸 550 600 公分, 得共用下車區
無障礙標誌 第九章無障礙標誌 901 適用範圍無障礙標誌應依本章規定設置 902 通則 902.1 標誌 : 無障礙標誌應符合圖 902.1 規定之比例 格子作為定位參考點, 正式標誌應無格線 圖 902.1 902.2 顏色 : 無障礙標誌之顏色與底色應有明顯不同, 且該標誌若設置於壁面上, 該標誌之底色亦應與壁面顏色有明顯不同 ; 得採用藍色底 白色圖案
殘障廁所 用詞不適當, 可用標誌圖樣表示即可 身心障礙專用 用詞不適當, 可用標誌圖樣表示即可
無障礙標誌用於指示無障礙設施方向之案例
既有公共建築物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 第 170 條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如下表 : 建築物使用類組 A 類 公共集會類 A1 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1. 戲 ( 劇 ) 院 電影院 演藝場 歌廳 觀覽場 2. 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 音樂廳 文康中心 社教館 集會堂 ( 場 ) 社區 ( 村里 ) 活動中心 3. 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 體育館 ( 場 ) 及設施 A2 1. 車站 ( 公路 鐵路 大眾捷運 ) 2. 候船室 水運客站 3. 航空站 飛機場大廈 B2 百貨公司 ( 百貨商場 ) 商場 市場 ( 超級市場 零售市場 攤販集中場 ) 展覽場 ( 館 ) 量販店 B 類 商業類 B3 1. 飲酒店 ( 無陪侍, 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 包括啤酒屋 ) 小吃街等類似場所 2. 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 餐廳 飲食店 飲料店 ( 無陪侍提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 包括茶藝館 咖啡店 冰果店及冷飲店等 ) 等類似場所 B4 國際觀光旅館 一般觀光旅館 一般旅館
建築物使用類組 D 類 休閒 文教類 D1 D2 D3 D4 D5 室內游泳池 築物之適用範圍 1. 會議廳 展示廳 博物館 美術館 圖書館 水族館 科學館 陳列館 資料館 歷史文物館 天文臺 藝術館 2. 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 音樂廳 文康中心 社教館 集會堂 ( 場 ) 社區 ( 村里 ) 活動中心 3. 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 : 體育館 ( 場 ) 及設施 小學教室 教學大樓 相關教學場所 國中 高中 ( 職 ) 專科學校 學院 大學等之教室 教學大樓 相關教學場所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 : 補習 ( 訓練 ) 班 課後托育中心 E 類 宗教 殯葬類 E 1.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 ( 寺院 ) 廟 ( 廟宇 ) 教堂 2.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 一 ) D3 小學教室 教學大樓 相關教學場所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客房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種類建築物使用類組 D 類休閒 文教類 D3 小學教室 教學大樓 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 二 ) D4 國中 高中 ( 職 ) 專科學校 學院 大學等之教室 教學大樓 相關教學場所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無障礙客房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種類建築物使用類組 D 類休閒 文教類 D4 國中 高中 ( 職 ) 專科學校 學院 大學等之教室 教學大樓 相關教學場所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國內外案例說明 1. 無障礙通路 2. 樓梯 3. 昇降設備 4. 廁所盥洗室 5. 浴室 6. 輪椅觀眾席位 7. 停車位 8. 無障礙標誌
1. 無障礙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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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梯
3. 昇降設備
4. 廁所盥洗室
掀起式可動式扶手 沖水按鈕 L 型固定扶手 最大 60 兩處求救鈴 最小 70 最小 70
5. 浴室
7. 停車位
8. 無障礙標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