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標示 Q&A 修正對照表 修正版 現行版 說明 Q1 有關進口食品原產地之認定標準為何? A1 有關進口食品之原產地, 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認定之 茲摘錄如下 : (1) 進行完全生產之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2) 產品之加工 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 以使該項產品產生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 至於實質轉型之要件, 亦請參閱該認定標準第 7 條之規定 Q1 有關進口食品原產地之認定標準為何? A1 有關進口食品之原產地, 依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之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認定之 茲摘錄如下 : (1) 進行完全生產之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2) 產品之加工 製造或原材料涉及二個或二個以上國家或地區者, 以使該項產品產生實質轉型之國家或地區為原產地 ; 至於實質轉型之要件, 亦請參閱該認定標準第 7 條之規定 Q2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 實質轉型之要件為何? A2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中, 實質轉型之要件可參閱該認定標準第 7 條之規定 茲摘錄如下 : (1)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號列前 6 碼號列相異者 (2) 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 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 35 以上者 Q3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的情形為何? A3 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7 條第 3 項規定, 貨物僅從事下列之作 Q2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 實質轉型之要件為何? A2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中, 實質轉型之要件可參閱該認定標準第 7 條之規定 茲摘錄如下 : (1) 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號列前 6 碼號列相異者 (2) 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 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百分之 35 以上者 Q3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中,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的情形為何? A3 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7 條第 3 項規定, 貨物僅從事下列之作
業者,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 (1)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2) 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 分級 分裝 包裝 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3) 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 未使組合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4)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 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5) 簡單之乾燥 稀釋或濃縮作業, 未改變貨物之本質者 例如 : 進口丁香魚於我國經簡單乾燥成丁香魚乾 ; 進口濃縮果蔬汁於我國進行簡單加水稀釋作業 ; 進口鱈魚於我國分切成鱈魚片 Q4 進口貨物之原產地認定中, 是否有對於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A4 (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 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 (2) 依據 94 年 2 月 16 日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之 大蒜等八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及 99 年 6 月 3 日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之 金針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所公告之特定農產品以其收割或採集 業者,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 (1)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2) 貨物為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 分級 分裝 包裝 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3) 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 未使組合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者 (4)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 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5) 簡單之乾燥 稀釋或濃縮作業, 未改變貨物之本質者 例如 : 進口丁香魚於我國經簡單乾燥成丁香魚乾 ; 進口濃縮果蔬汁於我國進行簡單加水稀釋作業 ; 進口鱈魚於我國分切成鱈魚片 Q4 進口貨物之原產地認定中, 是否有對於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之規定? A4 (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 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 (2) 依據 94 年 2 月 16 日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之 大蒜等八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及 99 年 6 月 3 日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之 金針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所公告之特定農產品以其收割或採集
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該公告事項茲摘錄如下 : 除金針自 99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外, 其餘自 94 年 2 月 16 日起下列各項貨物, 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 1. 大蒜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球 瓣 去膜 ) 2. 香菇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切絲 調製 ) 3. 竹筍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切絲 調製 ) 4. 梅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調製 ) 5. 李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調製 ) 6. 茶葉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發酵 未發酵 ) 7. 稻米 ( 不論去殼 輾碎 片 粒 粉 ) 8. 花生 ( 不論去殼 去膜 片 粒 粉 ) 9. 金針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切絲 調製 ) Q5 進口食品, 於台灣進行混裝, 其產品原產地應如何標示? A5 (1) 以各食品 ( 食品原料 ) 混裝含量 ( 重量 ) 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 ( 國 ) (2) 標示方式可以內容物及原產地併列, 或內容物及產地分列, 如 : 五穀米包含有 45% 來自台灣的紫米 20% 來自美國的大麥 20% 來自澳洲的小麥 10% 來自 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該公告事項茲摘錄如下 : 除金針自 99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外, 其餘自 94 年 2 月 16 日起下列各項貨物, 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 1. 大蒜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球 瓣 去膜 ) 2. 香菇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切絲 調製 ) 3. 竹筍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切絲 調製 ) 4. 梅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調製 ) 5. 李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調製 ) 6. 茶葉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發酵 未發酵 ) 7. 稻米 ( 不論去殼 輾碎 片 粒 粉 ) 8. 花生 ( 不論去殼 去膜 片 粒 粉 ) 9. 金針 (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切絲 調製 ) Q5 進口食品, 於台灣進行混裝, 其產品原產地應如何標示? A5 (1) 以各食品 ( 食品原料 ) 混裝含量 ( 重量 ) 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原產地 ( 國 ) (2) 標示方式可以內容物及原產地併列, 或內容物及產地分列, 如 : 五穀米包含有 45% 來自台灣的紫米 20% 來自美國的大麥 20% 來自澳洲的小麥 10% 來自
澳洲的燕麥 5% 來自美國的小米, 則原產地標示方式可以下列兩種方式標示 : 1. 紫米 ( 台灣 ) 大麥( 美國 ) 小麥( 澳洲 ) 燕麥 ( 澳洲 ) 小米( 美國 ) 2. 內容物 : 紫米 大麥 小麥 燕麥 小米 ; 原產地 : 台灣 澳洲 美國 Q6 如果混裝的食品 ( 食品原料 ) 經常更替進口國, 應如何標示原產地? A6 業者如經常更替混裝的食品 ( 食品原料 ) 進口國, 但因包材已印製完成, 而須變更原產地 ( 國 ), 可以標貼方式標示產品之原產地 ( 國 ), 但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 Q7 進口燕麥粒 ( 原產地為澳洲 ) 於台灣逕予壓輾製成燕麥片, 是否認定為實質轉型? A7 (1) 進口燕麥粒 ( 如 : 原產地為澳洲 ) 於台灣逕予壓輾製成燕麥片, 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7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 視為簡單之切割等加工作業, 不認定為實質轉型, 故該產品須以進口時所標示之原產地為標示 ( 如 : 澳洲 ) (2) 惟若該燕麥粒經蒸煮 壓輾 乾燥等加工程序, 製成即食燕麥片, 則屬實質轉型, 故該產品可依其實 澳洲的燕麥 5% 來自美國的小米, 則原產地標示方式可以下列兩種方式標示 : 1. 紫米 ( 台灣 ) 大麥( 美國 ) 小麥( 澳洲 ) 燕麥 ( 澳洲 ) 小米( 美國 ) 2. 內容物 : 紫米 大麥 小麥 燕麥 小米 ; 原產地 : 台灣 澳洲 美國 Q6 如果混裝的食品 ( 食品原料 ) 經常更替進口國, 應如何標示原產地? A6 業者如經常更替混裝的食品 ( 食品原料 ) 進口國, 但因包材已印製完成, 而須變更原產地 ( 國 ), 可以標貼方式標示產品之原產地 ( 國 ), 但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 Q7 進口燕麥粒 ( 原產地為澳洲 ) 於台灣逕予壓輾製成燕麥片, 是否認定為實質轉型? A7 (1) 進口燕麥粒 ( 如 : 原產地為澳洲 ) 於台灣逕予壓輾製成燕麥片, 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7 條第 3 項第 4 款規定, 視為簡單之切割等加工作業, 不認定為實質轉型, 故該產品須以進口時所標示之原產地為標示 ( 如 : 澳洲 ) (2) 惟若該燕麥粒經蒸煮 壓輾 乾燥等加工程序, 製成即食燕麥片, 則屬實質轉型, 故該產品可依其實
際加工地點 ( 如 : 台灣 ), 標示原產地為台灣 Q8 進口茶菁 ( 原產地為越南 ) 於台灣經自然發酵後製成茶葉 ( 如紅茶 烏龍茶 ), 是否認定為實質轉型? 口燕麥粒 ( 原產地為澳洲 ) 於台灣逕予壓輾製成燕麥片, 是否認定為實質轉型? A8 (1) 進口茶菁於台灣經自然發酵後製成茶葉 ( 如紅茶 烏龍茶 ), 雖其外觀 口感皆已改變, 但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 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 (2) 故依據 94 年 2 月 16 日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之 大蒜等八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其所公告之特定農產品 : 茶葉,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發酵 未發酵, 皆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3) 故該茶葉產品原產地仍須以進口時所標示之原產地 ( 如 : 越南 ) 標示之 際加工地點 ( 如 : 台灣 ), 標示原產地為台灣 Q8 進口茶菁 ( 原產地為越南 ) 於台灣經自然發酵後製成茶葉 ( 如紅茶 烏龍茶 ), 是否認定為實質轉型? 口燕麥粒 ( 原產地為澳洲 ) 於台灣逕予壓輾製成燕麥片, 是否認定為實質轉型? A8 (1) 進口茶菁於台灣經自然發酵後製成茶葉 ( 如紅茶 烏龍茶 ), 雖其外觀 口感皆已改變, 但依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 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 (2) 故依據 94 年 2 月 16 日財政部與經濟部會銜公告之 大蒜等八項農產品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其所公告之特定農產品 : 茶葉, 不論生鮮 冷藏 冷凍 乾 發酵 未發酵, 皆以其收割或採集之國家或地區為其原產地 (3) 故該茶葉產品原產地仍須以進口時所標示之原產地 ( 如 : 越南 ) 標示之 Q9 如果產品內有部分食品原料進行實質轉型, 部分沒有 ( 例如沖泡穀粉中, 部分穀類於我國經蒸煮 研磨等實質轉型, 部分穀類仍維持進口時未經加工過之穀粒 ), 則其原產地應如何標示? A9 由於產品內已有部分食品 一 本問答刪除 二 依據 104 年 6 月 23 日 食品原產地實質轉型界定及宣稱地方特產之標示疑義 專家討論會議結論辦理 三 考量該原則針對終產品性質與原料性質相同者 ( 如調和油 ) 不適用, 故
Q9 原產地 ( 國 ) 在標示方法或內容上, 有無其他應注意事項? A9 (1) 原產地( 國 ) 之標示, 以標示出原產國為原則, 如擬標示至更明確之地點, 例如台灣嘉義, 或欲提供更多產品消費訊息, 給消費者參考, 當予肯定, 惟其內容應正確無誤 (2) 食品之中文標示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所明定之項目 ), 如整體中文標示係以標貼方式處理者, 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 Q10 原產地( 國 ) 之標示, 一定要以 原產地 ( 國 ): 之形式為之嗎? A10 (1) 不一定 (2)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明顯標示原產地 ( 國 ) 至於原產地標示之文字內容, 得不侷限於 原產地 ( 國 ): 之型式, 凡是足以使人明瞭其產地 製造地或製造工廠所在地之表達方式, 不致產生誤解者, 均屬符合規定 例如 : 台灣 ( 食品原料 ) 於我國進行實質轉型, 雖仍有部分食品 ( 食品原料 ) 未經實質轉型, 但該產品整體仍視為實質轉型, 原產地則可標示為台灣 Q10 原產地 ( 國 ) 在標示方法或內容上, 有無其他應注意事項? A10 (1) 原產地( 國 ) 之標示, 以標示出原產國為原則, 如擬標示至更明確之地點, 例如台灣嘉義, 或欲提供更多產品消費訊息, 給消費者參考, 當予肯定, 惟其內容應正確無誤 (2) 食品之中文標示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所明定之項目 ), 如整體中文標示係以標貼方式處理者, 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 Q11 原產地( 國 ) 之標示, 一定要以 原產地 ( 國 ): 之形式為之嗎? A11 (1) 不一定 (2)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 應明顯標示原產地 ( 國 ) 至於原產地標示之文字內容, 得不侷限於 原產地 ( 國 ): 之型式, 凡是足以使人明瞭其產地 製造地或製造工廠所在地之表達方式, 不致產生誤解者, 均屬符合規定 例如 : 台灣 將該原則刪除 本問答編號遞移 本問答編號遞移
製造之某品牌糖果, 標示為 原產地 : 台灣 台灣生產 製造地 : 台灣 生產地: 台灣 製造廠 : 某某公司嘉義廠或更詳細地址 國產製品 等足以使人知悉該食品係為台灣生產 ( 製造 ) 者, 均符合規定 (3) 但其中文所標示之廠商身分表明為製造廠, 且其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 ( 國 ) 者, 不在此限 意即如以中文標示製造廠名稱及地址者, 得免另標示 原產地( 國 ): 等字樣, 至於英文標示之製造廠地址無法以中文譯出者, 則應另以中文加註其原產地國名, 始符規定 Q11 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食品, 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 ( 國 ), 是否表示產品的所有成分原料都要標示原產地? A11 (1) 否 (2) 本規定所稱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之食品 ( 食品原料 ), 係指由不同產地來源之食品 ( 食品原料 ) 加以混合時, 則應以各食品 ( 食品原料 ) 混裝含量 ( 重量 ) 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各別之原產地 ( 國 ) (3) 如該食品 ( 食品原料 ) 已於我國進行加工或實質轉 製造之某品牌糖果, 標示為 原產地 : 台灣 台灣生產 製造地 : 台灣 生產地: 台灣 製造廠 : 某某公司嘉義廠或更詳細地址 國產製品 等足以使人知悉該食品係為台灣生產 ( 製造 ) 者, 均符合規定 (3) 但其中文所標示之廠商身分表明為製造廠, 且其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 ( 國 ) 者, 不在此限 意即如以中文標示製造廠名稱及地址者, 得免另標示 原產地( 國 ): 等字樣, 至於英文標示之製造廠地址無法以中文譯出者, 則應另以中文加註其原產地國名, 始符規定 Q12 輸入食品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屬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食品, 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 ( 國 ), 是否表示產品的所有成分原料都要標示原產地? A12 (1) 否 (2) 本規定所稱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之食品 ( 食品原料 ), 係指由不同產地來源之食品 ( 食品原料 ) 加以混合時, 則應以各食品 ( 食品原料 ) 混裝含量 ( 重量 ) 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各別之原產地 ( 國 ) (3) 如該食品 ( 食品原料 ) 已於我國進行加工或實質轉 本問答編號遞移
型, 製成另一種產品, 並符合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中, 實質轉型之要件, 則視為該產品已實質轉型, 可以其加工地 ( 國 ) 為原產地 ( 國 ) 之標示 ( 如 : 原產地標示為台灣 ), 無須另行標示各食品原料 ( 成分 ) 之原產地 ( 國 ) (4) 惟如含混裝牛肉或牛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 依 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 規定, 仍須標明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 國 ), 且不同產地來源之牛肉或牛可食部位, 亦依混裝含量 ( 重量 ) 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各別牛肉或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 國 ) Q12 包裝食品如何界定? 如屬散裝食品, 其原產地應如何標示? A12 (1) 包裝食品, 意即固定密封包裝 可擴大銷售範圍 且可延長保存期限者, 並以該等形式流通販賣, 且經拆封後無法復原者 (2) 溫體屠宰場或傳統市場販售之生鮮肉製品, 或超級市場業者販售之生鮮商品以透明塑膠盒 盒底打洞 盒面熱封膜封口 保麗龍 保鮮膜簡易包裝或其他未封口之包材所為之臨時性包裝, 如目的是方便顧客拿取, 且僅於該賣場現場販售為主, 未具延 型, 製成另一種產品, 並符合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中, 實質轉型之要件, 則視為該產品已實質轉型, 可以其加工地 ( 國 ) 為原產地 ( 國 ) 之標示 ( 如 : 原產地標示為台灣 ), 無須另行標示各食品原料 ( 成分 ) 之原產地 ( 國 ) (4) 惟如含混裝牛肉或牛可食部位原料之食品, 依 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 規定, 仍須標明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 國 ), 且不同產地來源之牛肉或牛可食部位, 亦依混裝含量 ( 重量 ) 由多至少依序標示各別牛肉或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 國 ) Q13 包裝食品如何界定? 如屬散裝食品, 其原產地應如何標示? A13 (1) 包裝食品, 意即固定密封包裝 可擴大銷售範圍 且可延長保存期限者, 並以該等形式流通販賣, 且經拆封後無法復原者 (2) 溫體屠宰場或傳統市場販售之生鮮肉製品, 或超級市場業者販售之生鮮商品以透明塑膠盒 盒底打洞 盒面熱封膜封口 保麗龍 保鮮膜簡易包裝或其他未封口之包材所為之臨時性包裝, 如目的是方便顧客拿取, 且僅於該賣場現場販售為主, 未具延 本問答編號遞移
長保存期間之作用, 故非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所稱之包裝食品, 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 仍應提供充分足夠之產品資訊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 (3) 散裝食品指陳列販售時無包裝, 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 1. 不具啟封辨識性 2. 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3. 非密封 4. 非以擴大銷售範圍為目的 且屬散裝食品者, 除現場烘焙 ( 烤 ) 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外, 仍須依 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以卡片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擇一為之, 標示原產地 ( 國 ) 及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 國 ) Q12 包裝食品如何界定? 如屬散裝食品, 其原產地應如何標示? A12 (1) 包裝食品, 意即固定密封包裝 可擴大銷售範圍 且可延長保存期限者, 並以該等形式流通販賣, 且經拆封後無法復原者 (2) 溫體屠宰場或傳統市場販售之生鮮肉製品, 或超級市場業者販售之生鮮商品以透明塑膠盒 盒底打洞 盒面熱封膜封口 保麗龍 保鮮膜簡易包裝或 長保存期間之作用, 故非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所稱之包裝食品, 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 仍應提供充分足夠之產品資訊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 (3) 散裝食品指陳列販售時無包裝, 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 1. 不具啟封辨識性 2. 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3. 非密封 4. 非以擴大銷售範圍為目的 且屬散裝食品者, 除現場烘焙 ( 烤 ) 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外, 仍須依 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以卡片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擇一為之, 標示原產地 ( 國 ) 及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 國 ) Q13 包裝食品如何界定? 如屬散裝食品, 其原產地應如何標示? A13 (1) 包裝食品, 意即固定密封包裝 可擴大銷售範圍 且可延長保存期限者, 並以該等形式流通販賣, 且經拆封後無法復原者 (2) 溫體屠宰場或傳統市場販售之生鮮肉製品, 或超級市場業者販售之生鮮商品以透明塑膠盒 盒底打洞 盒面熱封膜封口 保麗龍 保鮮膜簡易包裝或 本問答編號遞移
其他未封口之包材所為之臨時性包裝, 如目的是方便顧客拿取, 且僅於該賣場現場販售為主, 未具延長保存期間之作用, 故非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所稱之包裝食品, 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 仍應提供充分足夠之產品資訊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 (3) 散裝食品指陳列販售時無包裝, 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 1. 不具啟封辨識性 2. 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3. 非密封 4. 非以擴大銷售範圍為目的 且屬散裝食品者, 除現場烘焙 ( 烤 ) 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外, 仍須依 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以卡片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擇一為之, 標示原產地 ( 國 ) 及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 國 ) Q13 原產地標示如不符合規定, 其罰則為何? A13 (1) 包裝食品 : 如未依規定於個別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原產地 ( 國 ), 涉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6 項款規定, 依同法第 47 條可處以新台幣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 (2) 散裝食品 : 如未依規定標 其他未封口之包材所為之臨時性包裝, 如目的是方便顧客拿取, 且僅於該賣場現場販售為主, 未具延長保存期間之作用, 故非屬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所稱之包裝食品, 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 仍應提供充分足夠之產品資訊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 (3) 散裝食品指陳列販售時無包裝, 或有包裝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 1. 不具啟封辨識性 2. 不具延長保存期限 3. 非密封 4. 非以擴大銷售範圍為目的 且屬散裝食品者, 除現場烘焙 ( 烤 ) 食品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外, 仍須依 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 以卡片 標記 ( 標籤 ) 或標示牌 ( 板 ) 等型式, 採懸掛 立 ( 插 ) 牌 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擇一為之, 標示原產地 ( 國 ) 及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 ( 國 ) Q14 原產地標示如不符合規定, 其罰則為何? A14 (1) 包裝食品 : 如未依規定於個別產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標示原產地 ( 國 ), 涉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第 6 項款規定, 依同法第 47 條可處以新台幣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 (2) 散裝食品 : 如未依規定標 本問答編號遞移
示原產地 ( 國 ), 涉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 依同法第 47 條可處以新台幣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 (3) 如業者無法提供來源證明可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八 食品製造業者製程及品質管制 ( 一 ) 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 並可追溯來源 要求業者限期改善 如未改善者, 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 並依同法第 44 條可處 6 萬至 5000 萬元罰鍰 (4) 如所標示之原產地 ( 國 ) 涉及誇大不實 易生誤解等情事, 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 依同法第 45 條可處以新台幣 4 萬至 400 萬元罰鍰 (5) 如經衛生機關抽查時發現包裝食品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 ( 國 ), 或所標示之原產地 ( 國 ) 資訊, 有涉及不實之情形, 會命其限期回收改正, 且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 若屆期未遵行者, 則將食品沒入銷毀 Q14 其他有關產品原產地認定之方式實例, 及認定原則 : A14 如附件 ( 藍色字為增加部分, 紅色字為刪除部分 ) 示原產地 ( 國 ), 涉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 依同法第 47 條可處以新台幣 3 萬至 300 萬元罰鍰 (3) 如業者無法提供來源證明可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八 食品製造業者製程及品質管制 ( 一 ) 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食品衛生標準或規定, 並可追溯來源 要求業者限期改善 如未改善者, 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8 條, 並依同法第 44 條可處 6 萬至 5000 萬元罰鍰 (4) 如所標示之原產地 ( 國 ) 涉及誇大不實 易生誤解等情事, 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 依同法第 45 條可處以新台幣 4 萬至 400 萬元罰鍰 (5) 如經衛生機關抽查時發現包裝食品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 ( 國 ), 或所標示之原產地 ( 國 ) 資訊, 有涉及不實之情形, 會命其限期回收改正, 且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 若屆期未遵行者, 則將食品沒入銷毀 Q15 其他有關產品原產地認定之方式實例, 及認定原則 : A15 如附件 一 本問答編號遞移 二 增加乾酪 烘培咖啡豆 粉末狀產品 乳酪絲 堅果類原料 綠茶之案例 : 依函詢及信箱之回復資料 三 刪除茶葉製成茶包屬實質轉型之實例 : 依據 104 年 6 月 23 日 食品原產地實質轉型界定及宣稱地方特產之
標示疑義 專家討論會議結論, 考量茶葉製成茶包並未使其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且茶葉屬特定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