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緊急應變措施 及學校通報流程 東縣政府衛生局 食品衛生科 科長李佳芳
99 年 8 月 17 日 ( 週二 ) 時 間 活動名稱 主講 ( 持 ) 人 備註 08:40 報 到 鶴聲國小簡建如校長 08:50-09:00 開幕式 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09:00-09:30 學校午餐業務宣導 屏東縣政府教育處體健科邱科長 09:30-09:40 經驗分享 休息 鶴聲國小楊碧枝主任 09:40-11:20 午餐均衡飲食菜單設計 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邱惠真副秘書長 11:20-11:30 經驗分享 休息 鶴聲國小楊碧枝主任 11:30-12:20 廚房管理要點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蔡青蓉獸醫師 12:20-13:30 午餐 13:30-15:10 常見的黑心食品及檢測法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蔡青蓉獸醫師 15:10-15:30 經驗分享 茶敘 鶴聲國小楊碧枝主任 15:30-17:10 食物採購與驗收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蔡青蓉獸醫師 17:10 賦歸
99 年 8 月 18 日 ( 週三 ) 時間 活動名稱 主講 ( 持 ) 人 備註 08:30 報 到 鶴聲國小簡建如校長 08:30-08:40 08:40-10:20 研習注意事項補充 午餐招標要點 ( 公辦公營 vs 公辦民營 ) 鶴聲國小楊碧枝主任 玉田國小洪照明主任 10:20-10:35 10:35-12:15 經驗分享 茶敘 學校午餐的把關作業 鶴聲國小楊碧枝主任 高雄市新莊國民小學蘇慧如營養師 12:15-13:30 午餐 13:30-15:10 午餐相關資料與帳務整理 五溝國小黃雪華校長 15:10-15:30 15:30-17:10 經驗分享 茶敘 食物中毒緊急應變措施及學校通報流程 鶴聲國小楊碧枝主任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李佳芳科長 17:10 賦歸
什麼是食品中毒 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物而發生相似的症狀, 則稱為一件 " 食品中毒 "
食品中毒的一般分類細菌性食物中毒
天然毒素食品中毒
化學性食品中毒
細菌為引發食品中毒的主因 食用放在 4-65 之間, 超過 4 小時以上的食物, 只要食物曾經細菌污染, 均可能發生食品中 * 台灣地處亞熱帶, 一年四季從早到晚的溫度均適合細菌繁殖, 民眾需特別注意
* 常見引起食品中毒的原因 : l. 冷藏及加熱處理不足 2. 食物調製後放置在室溫下過久 3. 生 熟食交互污染 4. 工作人員衛生習慣不良或本身已被感染而造成食物的污染 5. 調理食物的器具或設備未清洗乾淨 6. 水源被污染 7. 誤食含有天然毒素的食物
食品中毒的預防遵守食品處理之原則 : 1. 新鮮 : 所有農 畜 水產品等食品原料及調味料添加物, 盡量保持其鮮度 2. 清潔 : 食物應澈底清洗, 調理及貯存場所 器具器具 容器均應保持清潔, 工作人員衛生習慣良好 3. 避免交互污染 : 生 熟食要分開處理, 廚房應備兩套刀和砧板, 分開處理生 熟食熟食 4. 加熱和冷藏 : 保持熱食恆熱 冷食恆冷原則, 超過 70 以上細菌易被殺滅, 7 以下可抑制細菌生長,-18 以下不能繁殖, 所以食物調理及保存應特別注意溫度的控制
5. 養成個人衛生習慣 : 6.(1) 養成良好個人衛生習慣, 調理食物前澈底洗淨雙手 6.(2) 手部有化膿傷口, 應完全包紮好才可調理食物 ( 傷口勿直接接觸食品 7. 避免疏忽 : 餐飲調理, 應確實遵守衛生安全原則, 按步就班謹慎工作, 切忌因忙亂造成遺憾
發生食品中毒之處理 1. 迅速送醫急救
2. 保留剩餘食品及患者之嘔吐或排泄物, 並儘速通知衛生單位
3. 醫療院 ( 所 ) 發現食品中毒病患, 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衛生單位
98.02.10 民國九十七年台灣地區食品中毒發 生狀況
民國 90 至 97 年台灣地區食品中毒案件 月別統計表 單位 : 件
表二 : 民國 90-97 年台灣地區食品中毒案件病因物質分類表 單位 : 件
表三 : 民國 90-97 年台灣地區食品中毒案件原因食品分類表 單位 : 件
表四 : 民國 90-97 年年台灣地區食品中毒案件攝食場所分類表單位 : 件
表五 : 民國 90-97 年台灣地區食品中毒案件食品被汙染或處置錯誤之場所分類表單位 : 件
表六 : 民國 90-97 年台灣地區食品中毒原因分類統計表單位 : 件
重申 98 年度食品中毒案件緊急會 議紀錄
依據 : 奉縣長指示針對 98 年度送交學校營養午餐發生疑似食品中毒案之處理相關事宜召開食品衛生安全緊急會議
議題一 : 本局若接獲疑似食品中毒通報案 對學校及業者處理情形 辦法 :1. 凡學校同時發生 5 人以上疑似食物中毒, 為避免可能再度引起食品中毒,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應先行停止供應該校之伙食, 直至完全改善其缺失並經本局複檢通過後, 始可再行營業
2. 供應案發學校之製造廠商或製造場所, 同一日有 2 家學校 ( 含 2 家 ) 或學童人數超過 40 人以上 ( 含 40 人 ), 則令供應商停止作業, 直至完全改善其缺失並經本局複檢通過後, 始可再行營業 3. 同一疑似食品中毒案件, 案發當日僅有 1 間學校通報, 但隔日仍有其他學校持續通報者, 其處辦情形如辦法 2
議題二 : 提報學校之供應菜單, 不 可任意變更當日菜色 說明 : 依據衛生署流病專家江大雄研究員表示 : 很多經驗豐富之業者發生疑似食品中毒案件, 很多是臨時異動菜色所致 決議 : 通過
議題三 : 請各廠商於每學期開學 2 週 內, 將承包學校之名單行 文核備以利本局彙整理 說明 : 本局依各校每月送驗之餐盒名單彙 整管理, 仍發現有部份資料不正 確, 請各業者依規定配合辦理 決議 : 通過
議題四 : 只要發生疑似食品中毒案, 隔年之內不得參加衛生優良評鑑, 當年評鑑之優良廠商資格將予以註銷 辦法 :1. 經確認是食品中毒案件, 一年內發生 2 次以上 ( 含 2 次, 不論人數多寡 ) 不得參加衛生優良評鑑, 並依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2. 只要發生疑似食品中毒案件, 本局一定要抽驗到案發當天供餐之完整菜餚 ( 含湯 飲料 水果等副食品 ), 若無法提出案發之完整菜餚視同業者放棄自清機會, 只要患者之筆錄及合格醫師之診斷, 證明與該廠商食品有因果關係, 則食物中毒案確立
3. 留樣餐盒保存期限 : 遇連續假日 ( 超過 48 小時 ) 其餐盒是否採樣由衛生局認定, 平日則超過 48 小時即可丟棄
議題五 : 經確認是食品中毒案件, 該廠所有員工須於 1 個月內委請專家學者進行相關教育 4 小時, 並將上課情形 發生原因及改善方案 紀錄 相片備文通知本局知照 決議 : 通過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二條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 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 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 得依下列規定, 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 汽車交通事故 : 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公共安全事故 : 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 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 : 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 向其保險人請求 ; 未投保者, 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 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 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佈 第二十四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 ; 必要時, 並應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 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 規格及其使用範圍 限量標準之規定者, 得命暫停作業, 並將涉嫌物品封存
食品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佈 第十一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製造 加工 調配調配 包裝包裝 運送運送 貯存貯存 販賣販賣 輸入輸入 輸出輸出 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 一 變質或腐敗者 二 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 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 四 染有病原菌者 五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 六 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 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 七 攙偽或假冒者 八 逾有效日期者 九 從未供於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者 前項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相關行政命令 食品中毒事件, 倘無檢驗結果印證, 而依患者之筆錄及合格醫師之診斷, 足認與某廠商食品有因果關係, 涉有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 ( 舊法, 即現行第十一條 ) 之嫌疑者, 可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71.8.11. 衛署食字第 385974 號 )
凡發生疑似集體食品中毒之公共飲食場所, 請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 舊法 ) 規定, 得命該飲食場所暫停營業, 俟完全改善其缺失並經所在地衛生局複檢通過後, 始可再行營業
現今發生集體食品中毒之公共飲食場所, 於發生中毒後, 在未改善前仍然照常營業, 有可能繼續引起食品中毒, 故有必要予以暫停營業, 俟徹底改善其設施及操作衛生後, 始准再行營業 (81.10.13. 衛署食字第 8178031 號 )
對於引起食品中毒之公共飲食場所或食品製造廠商,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 舊法 ) 規定, 得命業者暫停營業, 其目的在於促其改善設施及操作衛生, 避免再度引起食品中毒 故是否命業者暫停營業係屬主管機關行政裁量權之範圍, 主管機關自得依實際狀況, 給予業者適當之處分 而主管機關依前揭規定對於業者所為之處分自具有強制性 縱使檢驗結果未檢出病原菌, 前述處分仍係依法所為, 屬於適法之處分 (82.1.15. 衛署食字第 8200935 號 )
有關貴局函詢發生疑似食品中毒事件, 於何種情況下得命食品業者暫停作業乙案,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 :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抽查食品業者之作業衛生及紀錄 ; 必要時, 並得抽樣檢驗及查和紀錄 對於涉嫌違反第十一條或中央機關依第十二條所為之規定者, 得命暫停作業, 並將涉嫌物品封存, 因涉屬地方政府行政裁量權, 請貴局就實際稽查結果依法處辦, 請查照 (92.8.8. 衛署食字第 0920043272 號署答覆台北縣政府衛生局文 )
食品衛生管理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佈 第三十四條有第三十一條至前條行為, 致危害 人體健康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 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 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 除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前項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 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