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壽不分紅人壽保險簡式要保書 ( 業務版 ) 要保書類別 :1 文號 :99.11.01 富壽保行管字第 0991000274 號函備查 102.09.02 富壽核保字第 1020002091 號函備查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保險部分商品之身故保險給付, 有可能於特定條件下小於年繳保險費總和,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富邦人壽公開資訊, 歡迎至 www.fubon.com 網站上的資訊公開專區查詢 ; 書面資料可至富邦人壽總分支機構索取 富邦人壽免費服務專線 :0809-000-550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填寫本要保書時, 可依要保書之問項序列參考 要保書填寫說明 被 保 險 人 要 保 人 自動墊繳 受 益 人 姓名年齡歲 ( 以足歲計算, 超過六個月加一歲 ) 身分證號碼 ( 統一證號 ) 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性別 1. 男 2. 女婚姻狀況 1. 已婚 2. 單身 國籍 1. 中華民國 2. 其他 : 聯絡電話住家電話 : 公司電話 : 行動電話 : 住 所 郵遞區號 市鄉鎮村里路段巷號之 縣區市鄰街弄樓之 被保險人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請勾選, 若勾選是者, 請提供手冊或證明 ) 是 否 同被保險人 ( 可僅填 E-Mail 住所) E-Mail: E-Mail 數字零可以 Ø 註明, 英文 I 可以 i 註明,l 可以 L 註明 姓名年齡歲 身分證號碼 ( 統一證號 ) 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性別 1. 男 2. 女 國籍 1. 中華民國 2. 其他 : 與被保險人關係 2. 配偶 3. 父母 8. 子女 B. 雇佣 其他 : 聯絡電話住家電話 : 公司電話 : 行動電話 : 1. 同被保險人住所 ( 若未填寫, 則以被保險人住所為要保人住所 ) 與本契約有關之各項催告及解除契約通知之送達, 以要保人住所為準 住所 ( 戶籍地址 ) 郵遞區號市鄉鎮村里路段巷號之 縣區市鄰街弄樓之 收費 聯絡地址 1. 同被保險人住所 2. 同要保人住所 ( 若未填寫, 則以要保人住所為收費 聯絡地址 ) 除送達於住所之文件外, 本契約繳費通知及其他有關文件之寄送, 以收費 聯絡地址為準 郵遞區號 市鄉鎮村里路段巷號之 縣區市鄰街弄樓之 是否同意續期保費未在寛限期屆滿前繳付時, 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本契約保險費及利息? ( 若未勾選, 視為不同意 ) ( 範圍 順序如下 ) 1. 同意 2. 不同意自動墊繳是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保險附約 ( 以下簡稱附約 ) 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借款者, 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 ) 總和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 使本契約及附約繼續有效 墊繳保險費的利息, 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 按墊繳當時本契約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 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 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 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本保險契約發生有主契約或附約辦理減額繳清及展期定期等情事時, 依主 附約相關自動墊繳條款之約定為準 受益人資料 ( 若依契約條款約定無該項保險金時, 雖於受益人欄填寫受益人姓名仍不生效力 ) 身故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 若未指定受益人, 則以要保人為指定之受益人 滿期保險金 若未指定受益人, 則以要保人為指定之受益人 祝壽保險金 若未指定受益人, 則以被保險人為指定之受益人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經指定為法定繼承人者, 其順序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若保險金分配方式選擇比例, 請註明比例 (%), 總和須等於 100% 要保人聲明欄 *05050201104* - 1 / 2 -
契約險種 ( 型別 ) 繳費年期保險金額 年 歲滿期 萬 單位 1. 被保險人身故時, 本公司除依照契約條款約定給付保險金外, 若契約條款中有約定退還其他未給付部分之解約金或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者, 再依該約定辦理 ; 惟其給付成本之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者, 不在此限 2. 健康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 ( 除保險契約已使用脫退率計價者外 ), 本公司將依各該契約條款之約定給付解約金或退還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 3. 傷害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 本公司將依契約條款之約定退還該保險契約之當期已繳付未經過保險費 4. 如需參考其他相關商品資訊, 可查閱本公司網站或洽服務人員辦理 被保險人職業 ( 兼業 ) 及健康告知 ( 要保人 被保險人就下列告知事項應詳實告知, 並應親自填寫, 工作內容 ( 含兼業 ) 及健康告知如違反誠實告知影響危險評估, 依保險法第 64 條及第 25 條規定, 本公司得解除保險契約且無須退還所交之保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 服務單位 營業性質 職位工作內容 ( 含兼業 ) 下列告知事項, 是否有為 是 者 是 否目前身高公分 體重公斤 1. 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若 是, 請詳述檢查時間 原因 項目及結果?( 亦可提供檢查報告, 以供參考 ) 2. 最近二個月內, 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3.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患有註一所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詳註一 ) 4.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檢查 治療七日 ( 含 ) 以上? 5.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因患有註二所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詳註二 ) 6. 目前身體機能狀況是否有智能障礙 ( 外表無法明顯判斷者 ) 或失明 聾啞及言語 咀嚼 四肢機能障害 ( 缺肢 麻痺 變形 )? 7. 被保險人為女性時, 請回答下列問題? A. 過去一年內是否曾患乳腺炎 乳漏症 子宮內膜異位症 陰道異常出血而接受診療 治療或用藥? B. 目前是否已確知懷孕? 若 是, 已經幾週? 週 最後一次月經日 年月日 若投保健康險, 或投保商品之給付項目含有健康險給付時, 請另回答以下告知事項 : 8. 現在及過去一年內是否仍患有註三所列疾病?( 詳註三 ) 若投保傷害險, 或投保商品之給付項目含有意外傷害給付時, 請另回答以下告知事項 : 9. 在過去兩年內是否曾患有註四所列疾病, 而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詳註四 ) 10.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下列障害? A. 失明 ;B. 是否曾因眼科疾病或傷害接受眼科專科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且一目視力經矯正後, 最佳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 三以下 ;C. 聾 ;D. 是否曾因耳部疾病或傷害接受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且單耳聽力喪失程度在五十分貝 (db) 以上 ;E. 啞 ;F. 咀嚼 吞嚥或言語機能障害 ;G. 四肢 ( 含手指 足趾 ) 缺損或畸形 前列問題中, 若 是, 請註明問題號碼 病名 罹病時間 治療情形 醫院名稱及目前狀況於下 : ( 註一 ) 高血壓症 ( 指收縮壓 140mm 以上或舒張壓 90mm 以上 ) 狹心症 心肌梗塞 心肌病變 心內膜炎 風濕性心臟病 先天性心臟病 主動脈血管瘤 心臟瓣膜疾病 ( 狹窄 閉鎖不全 畸形 ) 或手術 心律不整 ( 心搏過緩或心搏過速症 ) 腦中風 ( 腦出血 腦梗塞 ) 腦瘤 腦動脈血管瘤 腦動靜脈畸型 多發性硬化症 脊髓病變 肌肉萎縮症 癲癇 重症肌無力 短暫性腦缺血 巴金森氏症 精神病 肺氣腫 支氣管擴張症 塵肺症 肺結核 肝炎 肝內結石 肝硬化 肝功能異常 ( 異於檢驗時所提供之參考值 ) 肝炎帶原 腎臟炎 腎病症候群 腎機能不全 尿毒 腎囊腫 視網膜病變 出血或剝離 視神經病變 癌症 ( 惡性腫瘤 ) 大腸息肉 血友病 白血病 貧血 ( 再生不良性貧血 地中海型貧血 ) 紫斑症 糖尿病 類風濕性關節炎 肢端肥大症 腦下垂體機能亢進或低下 甲狀腺或副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 腎上腺功能亢進或低下 紅斑性狼瘡 膠原症 愛滋病或愛滋病帶原? ( 註二 )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 眩暈症 腦震盪 肢體麻痹 食道 胃 十二指腸潰瘍或出血 潰瘍性大腸炎 胰臟炎 肝膿瘍 黃疸 肝或脾腫大 慢性支氣管炎 氣喘 肺膿瘍 肺栓塞 痛風 高血脂症 青光眼 白內障? ( 註三 ) 腦炎 腦膜炎 水腦症 複視 角膜疾病 葡萄膜炎 飛蚊症 梅尼爾氏症 內耳前庭神經炎 中耳炎 乳突炎 鼻竇炎 鼻中隔彎曲 鼻息肉 肺炎 支氣管炎 肋膜炎 氣胸 咳血 胃炎 膽結石 膽囊炎 痔瘡 便血 急躁大腸症候群 泌尿系統結石 泌尿系統發炎 蛋白尿 血尿 骨盆腔發炎 攝護腺肥大 發炎 疝氣 陰道異常出血 骨折 關節炎 椎間板突出 坐骨神經痛 人工裝置物 子宮脫出 運動神經原疾病 痙攣 硬皮症 甲狀腺腫 蠶豆症 靜脈曲張 良性腫瘤? ( 註四 ) 高血壓症 ( 指收縮壓 140mm 以上或舒張壓 90mm 以上 ) 狹心症 心肌梗塞 先天性心臟病 主動脈血管瘤 腦中風 ( 腦出血 腦梗塞 ) 腦瘤 癲癇 巴金森氏症 精神病 肝硬化 尿毒 視網膜出血或剝離 視神經病變 癌症 ( 惡性腫瘤 ) 血友病 糖尿病 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 眩暈症 智能障礙 ( 外表無法明顯判斷者 )? 繳費方式 繳別 A. 年繳 S. 半年繳 Q. 季繳 M. 月繳 D. 躉繳 首期保費 續期保費 2. 匯款 票據 3. 轉帳 3. 員工轉帳 5. 信用卡 ( 請另填 金融機構付款授權書 - 新台幣適用 ) ( 請另填 信用卡 自行繳費付款授權書 - 新台幣適用 ) 3. 轉帳 3. 員工轉帳 5. 信用卡 6. 自行繳費 ( 請另填 金融機構付款授權書 - 新台幣適用 ) ( 請另填 信用卡 自行繳費付款授權書 - 新台幣適用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聲明事項 1. 本人 ( 被保險人 ) 同意富邦人壽得蒐集 處理及利用本人相關之健康檢查 醫療及病歷個人資料 2. 本人 ( 被保險人 要保人 ) 同意富邦人壽將本要保書上所載本人資料轉送產 壽險公會建立電腦系統連線, 並同意產 壽險公會之會員公司查詢本人在該系統之資料以作為核保及理賠之參考, 但各該公司仍應依其本身之核保或理賠標準決定是否承保或理賠, 不得僅以前開資料作為承保或理賠與否之依據 3. 本人 ( 被保險人 要保人 ) 同意富邦人壽就本人之個人資料, 於 個人資料保護法 所規定之範圍內, 有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之權利 是否已收訖本要保書之各項保險契約條款樣本或影本及已審閱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要保書填寫說明, 且業務人員已提供並說明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說明書 內容 是 本要保書係在本人輔導下填寫, 並經被保險人 要保人 法定代理人親自填寫及簽名, 且要保書上填寫事項皆屬實無誤 單位 : 業務人員簽名 : 登錄字號 : 保代 保經簽署章 : *05050201115* - 2 / 2 - 申請日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以下簽名欄, 被保險人 要保人 法定代理人請親自簽名 被保險人簽名 : 要保人簽名 : 法定代理人簽名 : ( 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關係 : ) ( 要 被保險人未滿 20 足歲, 需其法定代理人簽名 )
A. B. C. D. E. F. G. H. 業務人員報告書 業務員於招攬保單時, 應確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 了解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投保目的 需求及財務狀況並考量保單適合度 保險費 保險金額與保障需求間之適當性, 不得僅以理財 節稅作為招攬之主要訴求 招攬經過 : 本契約是經由 ( 可複選 ) 1. 陌生拜訪 2. 原已相識 ( 本人及家屬 ) 3. 朋友 保戶介紹 4. 要保人主動要求 5. 被保險人主動要求 6. 其他, 請說明招攬經過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目的及保險需求 :( 可複選 ) 1. 保障 2. 房屋貸款 3. 退休規劃 4. 子女教育經費 5. 其他 : 家中主要經濟來源者 :( 可複選 ) 1. 要保人 2. 被保險人 3. 法定代理人 4. 配偶 5. 其他 : 財務狀況 :(* 以下年收入與資產欄位, 請以新臺幣及阿拉伯數字填寫 ) (1) 被保險人 : 個人工作年收入 : 萬 ; 其他年收入 : 萬 ; 家庭年收入 : 萬 ; 年支出 : 萬 ; 資產 : 萬 ; 負債 : 萬 ; 負債項目 : 1. 房貸 2. 其他 : (2) 要保人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 請填寫 ) 要保人工作內容 : 個人工作年收入 : 萬 ; 其他年收入 : 萬 ; 年支出 : 萬 ; 資產 : 萬 ; 負債 : 萬 ; 負債項目 : 1. 房貸 2. 其他 : * 若要保人 被保險人為已婚者, 請於家庭年收入欄位填寫夫妻雙方年收入總和 ( 請敘明配偶之工作內容 : ) * 若要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 學生時, 請於家庭年收入欄位填寫其父母年收入總和或法定代理人年收入 ( 請敘明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工作內容 : ) 被保險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 1. 是 ( 請填寫以下內容 ) 2. 否保險金額 : ; 保險公司 : 要保人是否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 1. 是 ( 請填寫以下內容 ) 2. 否保險金額 : ; 保險公司 : * 保額 保費設計原則, 請參考 贏家秘笈, 若保費負擔 保障需求有顯不相當之情形, 請於備註欄說明原因及保費來源下列事項中, 是否有為 是 者? 若為 是 者, 請於備註欄詳細說明 1. 是 2. 否 (1) 被保險人外觀是否有缺陷或不健康之情形? (2) 是否聽說被保險人曾生病或就醫? 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配偶 直系親屬, 或指定為法定繼承人, 且其順位及應得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1. 是 2. 否若否, 請說明原因 : I. J. K. 被保險人職業類別 :( 若附加配偶 子女附約 親子型 豁免保險費附約時, 請同時填寫配偶 子女 要保人職業類別 ) 招攬 FATCA 商品 時, 請勾選本問項 : 要保人是否為富邦人壽有效保單的要保人? 1. 是 2. 否 * 若勾 否 時, 請提供 FATCA 相關文件 配合相關法令規範, 確認要保人 被保險人瞭解商品內容及投保意願, 公司將視需要電話訪問本保單之要保人及 或被保險人, 請註明適合電訪之時段 :( 請填 9 ~ 20 時段 ) 要保人 : ~ ; 被保險人 : ~ 電訪特殊註記 : L. 業務人員招攬補充說明內容暨備註欄 : M. 回購 滿期件 生存件 理賠件保單號碼 : 職業代碼兼業代碼職類 ( 主 ) 被保險人第類 N. 險種保費試算 :* 保費僅供參考, 實際保費仍以保單內容為主 主約一 主約二 投保險種 保險費 投保險種 保險費 保險費合計保險費合計 O. 業務員招攬聲明事項 : 1. 已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符合投保之條件 2. 本保件之規劃, 已確實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投保目的 保險需求, 且綜合考量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收入 財務狀況 職業以及付費能力, 分析與評估其投保險種 保險費 保額及保障需求間之相當性 ( 適合度 ) 3. 已充分瞭解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 ( 包含姓名 性別 生日 ID 聯絡方式 ; 若為法人, 為法人名稱 代表人 地址 聯絡電話 ) 及關係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 4. 已確認要保人 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身分, 有關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所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 ( 身分證 護照 駕照, 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等 ) 與要保書填載之內容相符 5. 已親晤要 被保險人 法定代理人, 並確認此文件係由要 被保險人 法定代理人親簽無誤 ( 要保書必須由要保人 被保險人及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 絕不可由他人代簽 ) 6. 已確認要保人已確實瞭解其所繳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 若為分期繳或彈性繳, 則含未來分期或彈性繳交之保險費 ) 7. 招攬商品為 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商品 時, 已確實瞭解要保人購買本外幣商品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 8. 招攬商品為 投資型保險商品 時, 已考量要保人購買本投資型商品之投資屬性 風險承受能力, 並確定要保人已確實瞭解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 且未提供逾越要保人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 9. 招攬保單為 分紅保單 時, 已確實告知要保人保單紅利為非保證給付項目, 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 未向要保人做任何保證 子女姓名 配偶第類 要保人第類 第 第 第 類 類 類 業務人員簽名 : 執業之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為業務招攬時, 請於業務人員欄簽名 業務人員聯絡電話 : ( 行動電話 ) 登錄字號 : 本人已詳細審核要保資料與本報告書 直屬主管簽章 : ( 保代 保經簽署章 ) 報備件報備日期 : 報備代碼 : 電腦代號 : 民國年月日 主約一 : 主約二 : 填寫日期 : 民國年月日 行政助理要保文件審核項目受理審核描述 ( 如需說明, 請補述之 ) 行政助理欄 1. 簽名遺漏 是 2. 簽名雷同或錯誤 是 3. 要保文件塗改未簽名 是 4. 業務人員已知須照會補全 是 總公司欄 : 5. 提示登打 / 校對人員 是 6.WEB 版塗改件 是 *11050021000* - 1 / 1 - 要保書 :102 年 09 月版 業報書 :104 年 03 月版 MAF08305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說明書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本公司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稱個資法 ) 規定, 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請台端詳閱 : 一 蒐集之目的 : ( 一 ) 人身保險 (00 一 ) ( 二 )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一八一 )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 一 ) 姓名 ( 二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三 ) 地址 ( 四 ) 要保書 要保文件等其他基於保險契約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 方式 : ( 一 ) 期間 :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要求之期間 ( 二 ) 對象 : 本公司 本公司的委外服務或委外業務之廠商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 本公司所屬金控公司 本公司之共同行銷對象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三 ) 地區 : 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 ( 四 ) 方式 : 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 一 ) 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 1. 向本公司查詢 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 二 ) 行使權利之方式 : 您可以透過書面 ( 包含電子郵件 傳真 電子文件 ) 或致電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 ( 電話 : 0809-000-550) 之方式行使權利 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 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 因此可能婉謝承保 遲延或無法承保 * 0 1 0 5 0 0 H7 1 0 2 * - 1 / 1-102 年 06 月 _A 版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一 投保時, 業務員會主動出示登錄證, 並告知其授權範圍 ; 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 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 :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 應出示登錄證, 並告知授權範圍 如業務員未主動出示或告知, 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 告知義務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 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 一 )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 訂立契約時, 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又 要保人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 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 亦不得解除契約 ( 二 )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 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檢表內各項, 以及壽險公司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 都需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 不能有過失遺漏 故意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 ( 例如 : 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 應據實告知 ) 否則, 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 ( 不過, 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 ); 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 除非要保人 ( 或被保險人 ) 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 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 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 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失 三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 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說明 :( 一 ) 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 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 保險公司結算已繳付保險費扣除契約應分攤保險給付成本及各項費用後, 經主管機關核定, 應返還要保人的金額 ( 二 ) 關於歷年的解約金標準, 保險單上面都有記載, 可以作為參考 ( 三 ) 保險契約的終止, 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四 除外責任 : 說明 :( 一 )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 有下列原因, 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 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 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 2. 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 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 參考保險法第一 九條 ) ( 二 ) 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 可以參閱 五 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 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說明 :( 一 ) 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 是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保險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若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先行交付相當於第一期的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 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二 ) 第二次以後的分期保險費,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有三十天的 寬限期間, 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不繳付保險費, 保險契約即自動停止效力 ( 三 )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 當其繳付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如果續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 保險公司可將保險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餘額後, 自動墊繳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該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直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 ( 四 ) 停效 的保險契約, 自停效日起二年內, 要保人可以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復效申請者, 於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保險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 保險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效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復效申請者, 保險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保險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保險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保險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 保險公司得拒絕其恢復 保險公司未於前述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 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 視為同意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復效申請者, 除要保人未於十日內交齊保險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或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之情形者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 並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保險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後, 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保險契約開始恢復其效力 ( 五 ) 要保人未申請復效, 於停效期間屆滿時, 保險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若保險契約已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 保險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六 保險費繳付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方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 說明 :( 一 ) 繳付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 參考保險契約歷年解約金的開始年度 ), 要保人可以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 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 二 ) 不是投保後馬上就可申請借款, 也不是可以借得已繳的全額保險費 七 投保時, 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 如本人不能書寫, 得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以蓋右手大拇指印方式代替簽名, 並請二位見證人在姆指印旁簽名, 被保險人為 0-7 歲者, 如不會簽名, 則請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 ; 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 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 出具正式收據 為知道你投保的內容, 及維護你的權益, 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 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八 契約撤銷權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保險公司撤銷保險契約 前述撤銷之效力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保險契約自始無效, 保險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 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 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九 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 或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說明 :( 一 ) 訂立本契約時, 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 二 ) 訂立本契約時,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三 )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 可以參閱 十 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 : 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 ( 外 ) 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 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 ( 一 )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 二 )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 ( 總 ) 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 三 )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 四 )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十一 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 說明 : 要保人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 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 保險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 ; 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保險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 申訴人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 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第 1 頁, 共 1 頁 富邦人壽
要保書填寫說明 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財政部公佈之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核發, 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 業務員招攬保險時, 應出示登錄證, 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 主要內容包括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職業 地址 電話 身分證號碼 ; 受益人姓名 ; 要保事項 ; 要保人 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 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 保險經紀人 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或簽章 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 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並於要保書上簽章 被保險人 什麼是 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 指保險事故發生時, 遭受損害, 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 本公司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之專設帳戶價值 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 ( 不限本公司 ), 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要保書上的 年齡 如何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 以足歲計算,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 在要 保書填明 要保人 什麼是 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 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其權利及義務為 : ( 一 ) 權利 :1. 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 申請契約變更 3. 申請保單貸款 4. 終止契約 ( 二 ) 義務 :1. 繳納保險費 2.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 告知義務 要保人 與 被保險人 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 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 而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 有保險利益 ( 一 ) 本人或其家屬 ( 二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三 ) 債務人 ( 四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要保人住所 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 地址? 有何重要性? 要保書中 要保人住所 ( 戶籍地址 ) 是指與本契約有關之各項催告及解約通知之送達地址, 要保人應仔細填寫, 要保書中之 收費地址 是指除送達於住所之文件外, 本契約繳費通知及其他有關文件之寄送, 以 收 費地址 為準 以上地址若有變更, 要保人皆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受益人 什麼是 受益人? ( 一 ) 所謂 受益人 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 二 )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 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 三 )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受益人怎麼指定? 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 人數無限制, 中途得以變更, 次數亦無限制 繳費情形 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 保險費之交付方式, 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 二種 採用一次交付方式繳交總保費者為 躉繳 ; 而採用分期交付方式者分年繳 半年繳 季繳 月繳, 保戶可視個人之經濟狀況及需要作 選擇, 事後仍可申請變更 保單紅利給付方式 什麼是 保單紅利? 領取的方式有哪些? ( 一 ) 保單紅利 : 保險公司依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支付金 額的差額產生盈餘時, 將盈餘依保險種類 保險經過期間 保險金 額等計算返還保戶, 謂之 保單紅利 ( 二 ) 保單紅利領取方式 : 原則上有下列四種, 可自行選取 1. 儲存生息 : 將保單紅利積存至契約終止為止, 或保戶有請求時支付 依財政部核定之紅利分配利率 ( 加權平均 ) 以複利計息 2. 現金給付 : 以現金支付保單紅利 3. 抵繳應繳保險費 : 以保單紅利扣抵保險費 4. 購買 增額繳清保險 : 將保單紅利移做增購保險契約, 以增加保險金額 保險費自動墊繳作業 什麼是 保險費自動墊繳? 依保單條款規定, 要保人若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 保險公司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後, 得以該保險單所有之現金價值墊繳應繳保險費的制度, 即 為保險費自動墊繳制度 保險種類與保險金額 什麼是 主契約 或 主約? 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 該商品通稱為主契約或主約 什麼是 附加契約 或 附約? 附加契約係指附加在主契約, 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 一般稱 附 約 附約 是不單獨販賣的 什麼是 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 應據實說 明, 如有故意隱匿 或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被保險人健康告知 要保書中對健康狀況的告知義務年期或期間 ( 過去兩年 最近兩個月 過去五年 等期間 ) 如何認定? 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所載之申請日期起回溯計算兩個月 兩年 五年稱之 什麼是 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 一 ) 健康檢查結果異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參考值者 ( 二 ) 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 檢查或治療者 什麼是 治療 診療或用藥? ( 一 ) 治療 : 針對疾病 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 用藥或物理治療 心理治療等 ( 二 ) 診療 : 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 檢查或治療 ( 三 ) 用藥 : 服用 施打或外敷藥品 住院七日以上 怎麼認定? ( 一 ) 自辦理住院手續當日至辦理出院手續當日止 ( 二 ) 前述計算方式, 中間如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之情形時, 需連續計算在內 對要保書中告知事項所列疾病名稱有疑問時, 該怎麼辦? ( 一 ) 詢問診斷醫師 ( 二 ) 請洽本公司免費服務電話詢問 電話號碼為 :0809-000-550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名 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未滿二十足歲者訂立保險契約時, 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但已婚 者, 不在此限 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 尚有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要保書填寫說明及保險 單條款樣張或影本等附件, 提供給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填寫要保書參考 附註 : 本填寫說明僅供填寫參考, 有關之權利義務, 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富邦人壽 第 1 頁, 共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