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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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雖 就 讀 上 述 41 所 大 學 校 院, 但 仍 有 不 予 採 認 之 學 歷, 如 在 分 校 就 讀 或 非 經 正 式 入 學 管 道 入 學 等, 已 公 告 於 大 學 校 院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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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業 其 他 商 業 企 業 ( 飲 食 建 築 醫 療 電 訊 業 運 輸 業 及 貿 易 等 ) 訪 問 企 業 總 員 工 (2013 年 ) 百 分 比 4,915 25%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合 計 19, % 調 查 對 象 為 本 澳 工 商 界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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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 投 考 人 簽 署 的 履 歷 ; d) 與 公 共 部 門 有 聯 繫 的 投 考 人 應 同 時 提 交 所 屬 部 門 發 出 的 個 人 資 料 紀 錄, 其 內 尤 須 載 明 投 考 人 曾 擔 任 職 務 現 處 職 程 及 職 級 聯 繫 性 質 在 現 處 職 級 的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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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警 察 役 ( 二 ) 消 防 役 ( 三 ) 社 會 役 ( 四 ) 環 保 役 ( 五 ) 醫 療 役 ( 六 ) 教 育 服 務 役 ( 七 ) 農 業 服 務 役 ( 八 ) 其 他 經 行 政 院 指 定 之 役 別 二 研 發 替 代 役 三 產 業 訓 儲 替 代 役 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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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QE3 時 評 ~0.25% Quantitative Easing, QE FED QE 1 3 FED QE1 QE2 QE3 貳 美國推出 QE3 之動機意涵與過去 2 次 QE 措施之主要差異 FED QE M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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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一 推 動 公 務 人 才 培 育 二 建 構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事 措 施 三 提 升 行 政 績 效 與 服 務 品 質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提 升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成 效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附錄二

2 3 4 水 利 結 構 大 地 分 最 低 修 課 標 準 專 業 1. 水 利 基 礎 2. 土 木 3. 水 利 4. 海 洋 分 最 低 修 課 標 準 曾 修 習 下 列 各 相 關 課, 每 至 少 一 學 科,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三 學 分, 合 計 至 少 七 學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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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 司 主 要 財 務 數 據 和 股 東 變 化 2.1 主 要 財 務 數 據 本 報 告 期 末 上 年 度 末 本 報 告 期 末 比 上 年 度 末 增 減 (%) 總 資 產 ( 人 民 幣 千 元 ) 28,050,593 28,022, 歸 屬 於 上 市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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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 一 為使用途別科目之劃分及其執行標準更為明確起見, 特加規定如附表之所定 二 各機關所管經費, 應按用途別科目定義範圍確定歸屬, 並切實依照規定標準執行 三 各機關不得於規定之第一 二級用途別科目以外, 增列任何名稱之科目, 其確有特殊原因及事實, 致原定科目不敷應用時, 應依照預算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 事先擬具科目名稱, 詳敘理由專案送經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 123

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 一 人事費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意 1. 民意代表 待遇 代表 政務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之相關待遇 ( 含退休 ) 經費屬之 凡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之歲費 公費及依法聘用之助理人員待遇補助等屬之 歲費 月俸 公費 薪俸 加給及工餉等按實有人數依現行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等規定之標準執行 2. 政務人員凡總統 副總統及依憲法同上 待遇 規定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 院等民意機關同意任命之 ( 如監察委員 考試委員 大法官 ) 或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含特任 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 各部會政務次長與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十二職 124

等以上職務人員支領之 月俸 ( 或薪俸 ) 公費 ( 或 加給 ) 等待遇屬之 3. 法定編制凡各機關編制內職員 同上 人員待遇 軍 警人員 派用人員及 學校教 職員支領之薪 俸 加給等待遇屬之 4. 約聘僱人凡各機關 學校因業務需 1. 依通案或經行政院專 員待遇 要, 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規定聘 僱人員支領之酬金及聘請兼任教師支給兼課鐘點費屬之 案核定支給標準執行 2. 鐘點費 : 公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 日間部每小時教授 795 元 副教授 685 元 助理教授 630 元 講師 575 元 夜間部教授 830 元 副教授 710 元 助理教授 665 元 講師 615 元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兼 ( 代 ) 課教師鐘點費每節 400 元, 國民中學每節 360 元 125

5. 技工及工凡各機關 學校依工友管按實有人數依現行 全國 友待遇 6. 獎金 7. 其他給與 理要點僱用之技工及工友支領工餉 加給 ( 含退休資遣給付 ) 等待遇屬之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意代表 政務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依相關規定支領之各項獎金 ( 含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 ) 屬之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意代表 政務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 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規定標準執行 1. 依現行法令規定標準執行 2. 退休人員及遺族年終慰問金依 退休 ( 伍 ) 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規定核實辦理 應依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 按有關法令嚴 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格審核後執行 員依相關規定支領之各項費用 ( 如軍職人員主副食與服裝 婚喪及生育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 休假補助等 ) 補貼及因公傷殘死亡慰問屬之 126

8. 加班值班凡各機關 學校法定編制 1.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 費 9. 退休退 人員 約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 以及民意代表助理等員工超時加班 不休假加班及值班等屬之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第一 執行 2. 各機關對於加班費之 支給, 應嚴控及加強查核, 並依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 之規定核實執行 3. 除為接待外賓, 或利用 膳食時間舉行重要會議, 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 確實無法個別自行外出用餐時, 得由機關統籌供應餐盒, 並免予於加班費內扣除外, 其餘一般加班均不得於支領加班費外另行供應餐盒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統籌 職給付 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及核實計列 政務人員支領之退職 金 司法官支領之退養 金, 與法定編制人員因退 127

休 資遣所支領之舊制退 撫給付 ( 含退休人員及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子女教育補助費 殮葬補助等給付 ), 以及支付聘僱人員資遣退職與技工 工友退職給付不敷數屬之 10. 退休離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政務 依規定按薪資數額覈實 職儲金 11. 保險 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員 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依法提撥之退休 離職儲金 勞工退休準備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屬之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意 列支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核 代表 政務人員 法定編實計列 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員與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及退休人員應由政府負擔之公保 軍保 勞保 健保保費補助 ( 含眷屬保險 ) 之給付屬之 128

12. 調待準凡依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按實有人數依規定之標 二 業務費 備 1. 教育訓 練費 整政策估計之人事費用準備屬之 凡各機關 學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各項業務費用屬之 凡對現職員工實施教育訓練所需補貼有關學分費 雜費 教材 膳宿及交通費等費用屬之 準執行, 並按實際支用性質歸屬於上述各項人事費科目項下 1.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及規定標準執行 2. 依 92 年 3 月 11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200531014 號函及 92 年 5 月 26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20015760 號函規定, 各機關 ( 構 ) 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國內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 自 92 年 2 月 1 日起, 其進修費用得不予補助 上開日期以前, 業經補助有案者, 仍得 129

依原規定辦理 3. 依 92 年 12 月 25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20035476 號函修正之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規定,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 其進修費用, 每學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 2 萬元 各機關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 從嚴規定 但 92 年 1 月 31 日 ( 含當日 ) 以前, 業經補助有案者, 仍得依原規定辦理 4.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 依 中央各機關 ( 含事業機構 ) 派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辦理 130

2. 水電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及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 公定價格或市價執行 3. 通訊費 4. 土地租金 水 電 煤氣等費用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郵資 電話 電報 數據通訊或網路通訊等業務聯繫費用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土地 ( 指素地 ) 之租金屬之 1. 依實際需要並按公定價格或市價執行 2. 各機關補助員工行動電話通話費, 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員工住宅家用及行動電話通話費處理原則 之規定辦理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及契約所定執行 5. 權利使 用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同上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 專利權 智慧財產權 商標權等各項權利而須按期支付之相關權利金等費用屬之 131

6. 資訊服 務費 7. 其他業 務租金 8. 稅捐及 規費 9. 保險費 10. 兼職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特定工作所需使用資訊 操作 維修等服務費用或 屬營業租賃性質之資訊 設備租金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 除土地 權利及資訊服務 外之一切動產 不動產等 租金費用屬之 凡依法律規定所需繳納 之稅捐 規費 土地重劃 費等屬之 凡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 要對所執行之業務活 動 所管財產繳納相關保 險費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應依 各機關員工待遇給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兼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職人員, 並依行政院所定權責分工表 嚴格審核,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並按規定標準執行 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給 付之費用屬之 同上 同上 依照預算並按相關法律 規定執行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及 法令規定或合約規定執 行 132

11. 臨時人 員酬金 12. 按日按 件計資 酬金 凡為應短期或特定工作 計畫所需遴用臨時人員 辦理相關事務, 如清潔 安全維護 調查 資料建 檔及學術研究等工作所 給付之費用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1. 按實需品名 數量 規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聘請 個人辦理相關事務, 如出 席會議 專業顧問 專業 審查 演講或授課 講義 製作 命題 監考 裁判 閱卷 評鑑及撰稿 審 稿 編輯 校對 表演等 依作業量計算之費用屬 之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 行 格依市價或規定標準執 行 2.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標 準, 依 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辦理 3. 各訓練機關講座鐘點 費支給標準, 依 軍公 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 鐘點費支給規定 辦 理 4. 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 依 各機關 ( 構 ) 學校 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 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 辦理 133

13. 委辦費 14. 國際組 織會費 15. 國內組 織會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委託 其他政府 機關 學校 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 及 團體及個人等進行學術 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 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並依 雙方約定契約內容支付 之各項費用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參加 國際性專業組織或學術 團體應繳納之會費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參加 國內專業組織或學術團 5. 其他經專案核准另有 支給標準者, 依其規 定 應照預算按法律 契約及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 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 實施要點 等規定辦理 依照預算按法律 契約及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同上 體應繳納之會費屬之 16. 軍事裝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依國防部有關規定辦理 備及設需軍事裝備及材料 軍品施生產及製造 軍事設施及研發 技術訓練等費用屬之 134

17. 物品 18. 一般事 務費 19. 給養費 20. 軍事裝 備設施 養護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 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年限 未及二年或金額未達 1 萬 元之消耗品 ( 包括油料 ) 或 非消耗品購置費用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非屬 前述各專項費用, 如押 金 印刷 獎牌製作 廣 告 環境佈置 清潔 保 全 接待外賓 訴訟 制 服 員工 ( 含民意代表 ) 健康檢查 雜支及辦理員 工自強活動 文藝 康 樂 慶生活動 部隊犒 賞 加菜與對團體慰勞 獎勵等屬之 凡對受刑人 被告及偷渡 犯之主 副食等給養 安 置費屬之 凡軍事裝備及設施之養依國防部有關規定辦理 護費用屬之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 行 同上 按實有人數依規定標準 執行 135

費 21. 房屋建凡辦公房屋 教室 住宅依照預算及實際需要執 築養護與宿舍 室內停車場及其行 辦公器具所需之保養 維修費用 具養護屬之 費 機械設外停車場 運動場 水列 備養護利 機電設備等公共設施 費 附著物等所需之保養 維 修費用屬之 22. 車輛及凡公用車輛及辦公用機 1. 車輛養護費編列預算之 及辦理經常性一般公務 或特定業務應用之儀器 及非屬車輛與辦公器具 標準為 : 購置未滿 2 年者每輛 每年 8,500 元, 滿 2 年 未滿 4 年者 25,500 元, 滿 4 年未滿 6 年者 34,000 元, 滿 6 年以上 者 51,000 元, 機車每 輛每年 1,700 元, 按預 算及實際需要執行 2. 辦公器具養護費每人每 年 1,048 元, 按預算及 實際需要執行 23. 設施及凡港埠 道路 公園 室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計 136

費 之設備所需之保養 維修 費用屬之 24. 國內旅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各機關出差之派遣, 應嚴 特定工作計畫於台澎金 馬等地區所需之差旅費 用 ( 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 旅費 兼職人員依規定支 領旅費補助及參與公務 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關 格控管, 往返行程, 以不 超過一日為原則, 其確應 業務需要核派時, 出差旅 費報支標準, 應切實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 規定核實列支 旅費補助等 ) 屬之 25. 大陸地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1. 按實際需要依 國外出 區旅費特定工作計畫於大陸地 差旅費報支要點 所定 區 ( 含香港 澳門 ) 所需 標準執行 之差旅費用 ( 含現職人員 2. 各機關年度派員赴大 因公出差旅費 民意代表 陸地區 ( 含香港 澳 國外考察旅費補助 兼職 門 ), 依核定之年度出 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 國計畫切實執行, 如確 助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 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 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 計畫, 或臨時業務需要 等 ) 屬之 派員出國者, 應依 行 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 因公派員赴大陸地區 案件編審要點 規定辦 理 137

費 27. 運費 資 29. 機要費 30. 機密費 26. 國外旅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 1. 按實際需要依 國外出 特定工作計畫於國外各 地區所需之差旅費用 ( 含 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 費 民意代表國外考察旅 費補助 兼職人員依規定 支領旅費補助及參與公 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 關旅費補助等 ) 屬之 凡公物之運輸 裝卸 通 行 ( 含通關 ) 等所需費用 屬之 之 凡各機關因應執行業務 需要, 並核定有案之機要 費屬之 凡因應國防 外交業務實同上 際需要, 必須保守機密之 費用屬之 差旅費報支要點 所定 標準執行 2. 各機關年度派員出 國, 依核定之年度出國 計畫切實執行, 如確有 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計 畫, 或臨時業務需要派 員出國者, 應依 行政 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 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 要點 規定辦理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 行 28. 短程車凡短程洽公所需車資屬同上 依照預算按核定數額執 行 138

31. 特別費凡各機關 學校之首長 副 1. 依照預算按規定標準 首長等人員因公務所需, 並 執行 經核定有案之特別費屬之 2. 各機關特別費之支 用, 依行政院 95 年 12 月 29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50007913 號函及 98 年 4 月 23 日院授主忠 字第 0980002467 號函 規定辦理 三 設備及投 資 1. 土地 2.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凡購買資本性財產及取得權利所支付之費用屬之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需房屋基地 地上物拆遷行 補償及其他土地購置費用屬之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依照預算按工程合約或需之辦公建築物 廠房 計畫書執行 倉庫 餐廳 教室 室內停車場 宿舍等房屋建築工程與其附著物水電設備 無障礙設施等之規 139

3. 公共建 設及設 施費 4. 機械設 備費 5. 運輸設 備費 劃 設計 監造 工程管 理 施工 裝潢及購置等 費用屬之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 需除 土地 與 房屋建築 及設備費 科目所列外之公 共建設工程及其附著物水 電設備, 如橋樑 鐵公路 街道 下水道 土地開墾 清理及治山 防洪 水利 灌溉 公園 室外停車場 運動場等之規劃 設計 監 造 工程管理 施工及購置 費用屬之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 需電信電視廣播設備 氣 象設備 通訊設備及各項 機械工程工具 測試儀 器 醫療器械設備之購置 同上 裝置等費用屬之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有同上 關陸運水運空運所需船舶 飛行器 各式車輛之購置或建造等費用屬之 按預算所列名稱 數量及 金額執行 140

四 獎補助費 第二級定科目 義執 行 標 準 6. 資訊軟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 同上 硬體設需各項電腦設施 週邊設 備費 備之購置 ( 含資本租賃 ) 7. 雜項設備費 8. 權利 9. 投資 及裝置 ( 含一次購買時所配置之套裝軟體, 如作業系統軟體, 以及後續二年以上效益之軟體改版 升級與應用系統開發規劃設計 ) 等費用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事務設備 防護設備 圖書設備 博物等非屬以上各項設備之購置費用屬之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取得各項專用權利之一次付款費用屬之 凡對其他事業 ( 含非屬信託基金之特種基金及民間企業 ) 挹注一定資金作為該特種基金及民間企業之資本者屬之 同上 依照預算按實際需要執行 同上 凡各機關對所管中央政府特種基金 地方或外國政府或對國內外民間團體或 141

第二級定科目 義執 行 標 準 1.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個人之補助 捐助 獎助及處理公務發生之損失 補償或賠償費用屬之 凡各機關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款項屬之 依照預算, 分別按補助事項 對象 數額及規定執行 2. 對臺灣凡各機關對臺灣省各縣 同上 省各縣市市政府之補助款項屬之 之補助 3. 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 4. 政府機關間之補助 5. 對特種基金之補助 6. 對外之捐助 凡各機關對福建省各縣政府之補助款項 凡中央各機關 學校 ( 不屬特種基金者 ) 間之補助款項屬之 凡各機關對中央政府所管除信託基金 債務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有關收入 費用之補助或虧損 短絀 ( 含國營事業民營化之員工權益補償 ) 之填補屬之 凡對外國之捐助 捐贈或贈與屬之 同上 同上 依照預算按個別基金實際需要執行 依照預算, 分別按捐助事項 對象 數額及規定執 行 142

第二級定科目 義執 行 標 準 7. 對國內團凡對行政法人 國內團體 同上 體之捐助 ( 含政黨 ) 學術團體 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之 捐助 捐贈或贈與屬之 8. 對私校之獎助 凡對私立學校之獎勵 捐助 捐贈或贈與 ( 含對財團 同上 法人私校退撫基金等依法 填補之經營虧損 ) 屬之 9. 對學生之凡各機關 學校給與學生按實有人數依規定標準 獎助 10. 社會保 險負擔 11. 公保及 退撫基 金差額 補助 12. 社會福 利津貼 及濟助 之各項公費 獎助學金及 工讀金屬之 凡社會保險政府應負擔 之費用屬之 凡依法撥補公教人員保 險虧損與潛藏負債及對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未達法定收益差額或不 足支付時之補助屬之 凡社會福利現金給付或 對農民 漁民 勞工 文執行 化工作者 低收入 傷 殘 失業 貧困 病患等 有關醫療與生活扶助等 與實際需要執行 依照預算, 按所列人數 每人每月支給數額及規 定執行 依照預算按個別基金實 際需要執行 按實有人數依規定標準 143

14. 差額補 貼 賠償 16. 獎勵及 慰問 濟助費及對被害人支付 補償金屬之 13. 公費就養及醫療補助 凡榮民及公費養護病患 ( 如精神病 癩病 烏腳病 ) 等之就養及醫療費用 同上 屬之 凡對非屬現職公教人員 之其他特定人員有關優 惠存款與各種貸款利息 差額 ( 含退休公教人員優 惠存款利息 勞工建購住 宅利息之差額 ) 物資價 差之補貼屬之 15. 損失及凡處理公務發生之損失同上 或賠償費用 ( 含國家賠 依照預算按不同補貼類 別標準及實際需要執行 償 ) 屬之 凡對非屬公務機關或人依照預算按規定標準及員之其他特定團體 人員實務需要執行 有關志願服務 依法檢舉或法令獲頒獎項等, 給予各項獎勵金 ( 含為推動業務辦理競賽而發給之獎勵金 ) 及對軍眷 退休 ( 職 ) 人員 因公傷亡遺族給付慰問金, 如三節慰 144

五 債務費 六 預備金 第二級定科目 義執 行 標 準 問金等費用屬之 17. 其他補助及捐助 凡對個人之補助 捐助 捐贈或贈與及對中央公職或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公費補貼等屬之 依照預算, 分別按補助 捐助事項 對象 數額及規定執行 凡政府之公債 國庫券及 賒借等債務之付息與其 經銷還本付息手續費及 折扣等支出屬之 1. 債務利凡應給付債款之利息支 按建設公債條例 協定 息 出屬之 書 契約等規定數額執 行 2. 手續費 凡因債券發行與債款還 同上 本付息應支付之手續費 及折扣屬之 凡依法及業務需要設定之 各種預備金 準備金屬之 1. 第一預 凡於單位預算中所設定 備金 之預備金屬之 2. 第二預 凡於總預算中所設定之 備金 預備金屬之 3. 其他準 凡於總預算中依業務特 備金 性需要所設定非屬以上 各種預備金, 如災害準備 金等屬之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