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服務 – 建築設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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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服 務 I. 安 排 的 優 惠 待 遇 1.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涵 蓋 和 歸 納 安 排 及 其 所 有 補 充 協 議 以 及 關 於 內 地 在 廣 東 與 香 港 基 本 實 現 服 務 貿 易 自 由 化 的 協 議 內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開 放 的 承 諾 在 安 排 下, 有 關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服 務 的 開 放 措 施 包 括 可 參 閱 以 下 網 址 : h ttp:// t c_ ch i/cep a/tradeservi ces/arc_ liberalization.h t ml 有 關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的 內 容 可 參 閱 以 下 網 址 : h ttp:// t c_ ch i/cep a/legal t ex t/cepa1 3.html 2. 同 時,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對 香 港 開 放 的 服 務 貿 易 領 域, 除 保 留 的 限 制 性 措 施 及 電 信 企 業 文 化 領 域 公 司 金 融 機 構, 以 及 公 司 以 外 其 他 形 式 的 商 業 存 在 外, 公 司 設 立 及 變 更 實 施 備 案 管 理 3.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如 為 法 人 ( 包 括 公 司 合 夥 企 業 獨 資 企 業 ), 必 須 先 取 得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方 可 向 內 地 審 批 機 關 申 請 以 安 排 的 優 惠 待 遇 提 供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服 務 申 請 企 業 必 須 符 合 安 排 附 件 5 中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定 義 和 相 關 規 定 有 關 申 請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證 明 書 的 資 格 和 程 序, 請 參 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工 業 貿 易 署 ( 工 貿 署 ) 不 時 發 出 的 致 服 務 提 供 者 通 告 ( ) II. 內 地 有 關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經 營 的 法 律 法 規 1.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通 過 安 排 在 內 地 經 營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業 務 後, 須 確 保 符 合 內 地 就 經 營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而 訂 定 的 經 營 管 理 監 督 檢 查 及 法 律 責 任 等 規 定 該 等 規 定 主 要 開 列 的 法 律 法 規 可 參 閱 以 下 網 址 : h ttp:// t c_ ch i/cep a/tradeservi ces/arc_ r el evant.html 本 文 所 提 供 有 關 向 內 地 申 請 安 排 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服 務 優 惠 的 程 序 及 要 求, 以 及 相 關 的 業 務 範 圍, 也 是 參 考 該 等 法 律 法 規 除 參 閱 該 等 規 定 外, 商 號 亦 應 向 內 地 相 關 機 構 查 詢, 以 獲 取 有 關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的 其 他 法 規 行 政 規 章 及 實 施 辦 法 等 資 料, 以 及 最 新 的 相 關 資 訊 1

2 III. 內 地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的 業 務 範 圍 1. 按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第 二 條, 自 年 12 月 1 日 起, 外 商 可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以 獨 資 中 外 合 資 和 中 外 合 作 形 式 設 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2. 按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標 準 第 一 章 第 四 條, 工 程 設 計 範 圍 包 括 建 設 工 程 項 目 的 主 體 工 程 和 配 套 工 程 ( 包 括 廠 / 礦 區 內 的 自 備 電 站 道 路 專 用 鐵 路 通 信 各 種 管 網 管 線 和 配 套 的 建 築 物 等 全 部 配 套 工 程 ), 以 及 與 主 體 工 程 配 套 工 程 相 關 的 工 藝 土 木 建 築 環 境 保 護 水 土 保 持 消 防 安 全 衛 生 節 能 防 雷 抗 震 照 明 工 程 等 3. 在 安 排 下, 建 築 設 計 企 業 的 經 營 範 圍 與 中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議 定 書 附 件 9 中 引 用 的 聯 合 國 就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的 分 類 及 註 釋 一 致 ( 聯 合 國 行 業 分 類 號 :8 671 ) 有 關 上 述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所 涵 蓋 的 詳 細 業 務 範 圍, 請 參 閱 由 聯 合 國 提 供 的 註 釋 ( 附 件 一 ) IV. 在 內 地 設 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1.1 根 據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第 十 三 條,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的 外 方 投 資 者 及 外 國 服 務 提 供 者 須 是 在 其 本 國 從 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的 企 業 或 註 冊 建 築 師 註 冊 工 程 師 1.2 按 關 於 落 實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五 和 內 地 與 澳 門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五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第 三 條,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以 合 資 合 作 形 式 設 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時, 內 地 合 營 者 出 資 總 額 佔 註 冊 資 本 的 比 例 不 受 限 制 1.3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服 務, 其 公 司 設 立 及 變 更 實 施 備 案 管 理, 詳 情 請 參 閱 港 澳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投 資 備 案 管 理 辦 法 ( 試 行 ) ( 有 關 申 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資 質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下 文 第 V 節 ) 1.4 外 國 企 業 以 跨 境 交 付 的 方 式 提 供 編 制 建 設 工 程 初 步 設 計 ( 基 礎 設 計 ) 施 工 圖 設 計 ( 詳 細 設 計 ) 文 件 等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服 務, 須 選 擇 至 少 一 家 持 有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頒 發 的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的 中 方 設 計 企 業, 進 行 中 外 合 作 設 計, 且 在 所 選 擇 的 中 方 設 計 企 業 資 質 許 可 的 範 圍 內 承 接 設 計 業 務 其 申 請 程 序 可 參 考 關 於 外 國 企 業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從 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活 動 的 管 理 暫 行 規 定 2

3 V.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資 質 申 請 條 件 及 程 序 1.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資 質 申 請 條 件 1.1 根 據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第 十 五 條, 外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申 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資 質, 其 取 得 中 國 註 册 建 築 師 註 册 工 程 師 資 格 及 相 關 專 業 設 計 經 歷 的 外 國 服 務 提 供 者 人 數 各 不 少 於 資 質 分 級 標 準 規 定 的 註 册 執 業 人 員 總 數 及 技 術 骨 幹 總 人 數 的 四 分 之 一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申 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資 質, 其 取 得 中 國 註 册 建 築 師 註 册 工 程 師 資 格 及 具 有 相 關 專 業 設 計 經 歷 的 外 國 服 務 提 供 者 人 數 各 不 少 於 資 質 分 級 標 準 規 定 的 注 册 執 業 人 員 總 數 及 技 術 骨 幹 總 人 數 的 八 分 之 一 1.2 此 外,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第 十 六 條 規 定,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中, 外 國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中 國 註 冊 的 建 築 師 工 程 師 及 技 術 骨 幹, 每 人 每 年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累 計 居 住 時 間 須 不 少 於 6 個 月 根 據 關 於 落 實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二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第 四 條, 香 港 專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在 內 地 居 留 期 限 的 規 定 已 放 寬 : 他 們 的 居 港 時 間, 亦 會 作 爲 內 地 居 留 時 間 計 算 由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中, 出 任 主 要 技 術 人 員 且 持 有 香 港 方 面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不 受 每 人 每 年 在 內 地 累 計 居 住 時 間 應 當 不 少 於 6 個 月 的 限 制 1.3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實 施 細 則 第 二 條, 列 明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資 質 的 核 定 條 件, 包 括 : (i) 外 國 服 務 提 供 者 須 在 其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從 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的 企 業 或 取 得 相 關 註 冊 執 業 資 格 的 自 然 人 其 中 外 國 企 業 須 具 有 在 其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從 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的 企 業 業 績 ; 自 然 人 須 是 在 其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從 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的 註 冊 建 築 師 或 註 冊 工 程 師 (ii)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首 次 申 請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其 外 國 服 務 提 供 者 ( 外 國 投 資 方 ) 須 提 供 兩 項 及 以 上 在 中 國 境 外 完 成 的 工 程 設 計 業 績, 其 中 至 少 一 項 工 程 設 計 業 績 是 在 其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完 成 的 ; 申 請 資 質 升 級, 須 提 供 取 得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後 在 中 國 境 內 或 境 外 完 成 的 工 程 設 計 業 績, 其 中 至 少 有 兩 項 工 程 設 計 業 績 是 在 中 國 境 內 完 成 的 根 據 關 於 落 實 國 務 院 批 准 的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二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第 一 條,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香 港 澳 門 和 內 地 的 業 績 可 共 同 作 為 評 定 其 在 內 地 申 請 企 業 資 質 的 依 據 3

4 (iii) (iv)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聘 用 外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註 冊 工 程 師, 並 將 其 作 為 該 企 業 申 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的 主 要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在 資 質 審 查 時 不 考 核 其 專 業 技 術 職 稱 條 件, 只 考 核 其 學 歷 從 事 工 程 設 計 實 踐 年 限 在 國 外 的 註 冊 資 格 工 程 設 計 業 績 及 信 譽 同 時 要 求 其 只 能 受 聘 於 一 個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並 取 得 中 國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發 放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國 人 就 業 證,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須 取 得 台 港 澳 人 員 就 業 證 其 外 國 的 註 冊 資 格 須 經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 執 業 資 格 註 冊 中 心 核 實 其 中, 學 歷 應 為 大 學 本 科 及 以 上, 具 有 10 年 及 以 上 工 程 設 計 實 踐 經 驗, 所 學 專 業 須 符 合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標 準 中 對 相 應 主 要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的 專 業 要 求 ; 個 人 業 績, 在 企 業 首 次 申 請 資 質 時, 考 核 其 在 中 國 境 外 完 成 的 工 程 設 計 業 績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暫 不 滿 足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第 十 五 條 要 求 時, 可 以 聘 用 中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註 冊 工 程 師 以 滿 足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對 取 得 中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註 冊 工 程 師 資 格 的 外 國 服 務 提 供 者 人 數 的 要 求 ; 對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中 具 有 相 關 專 業 設 計 經 歷 的 外 國 服 務 提 供 者 人 數 的 要 求, 可 以 聘 用 具 有 中 國 國 籍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代 替 (v) 對 外 國 服 務 提 供 者 暫 時 不 能 滿 足 關 於 居 住 時 限 要 求 的, 可 以 不 予 考 核 (vi)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不 得 申 請 涉 及 中 國 國 家 安 全 保 密 等 特 殊 行 業 專 業 或 專 項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1.4 根 據 關 於 廣 東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聘 用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資 質 暫 行 管 理 辦 法 第 六 條, 廣 東 省 內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聘 用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作 為 資 質 標 準 要 求 的 註 冊 執 業 人 員 申 請 取 得 的 企 業 資 質 ( 包 括 首 次 申 請 增 項 升 級 ), 可 以 在 廣 東 省 行 政 區 域 內 承 接 工 程 項 目 2.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資 質 申 請 程 序 2.1 根 據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第 七 條,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取 得 企 業 法 人 營 業 執 照 後, 申 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資 質 的, 按 照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辦 理 2.2 根 據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第 六 條,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的 資 質 的 申 請 和 審 批, 實 行 分 級 分 類 管 理 不 同 等 級 的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的 資 質, 申 請 程 序 如 下 : (i) 建 築 工 程 設 計 甲 級 資 質 及 其 他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甲 乙 級 資 質 的 申 請, 由 國 務 院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 審 批 ; 4

5 (ii) 建 築 工 程 設 計 乙 級 資 質 及 其 他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丙 級 及 以 下 等 級 資 質 的 申 請, 由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並 在 批 准 之 日 起 30 日 內 報 國 務 院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 備 案 2.3 根 據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第 十 一 條 及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實 施 細 則 第 三 條, 申 請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資 質, 須 向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i)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資 質 申 報 表 ; (ii)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批 准 證 書 ; (iii) 企 業 法 人 營 業 執 照 ; (iv) (v) 外 方 投 資 者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從 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的 企 業 註 冊 登 記 證 明 銀 行 資 信 證 明 ; 外 國 服 務 提 供 者 所 在 國 或 地 區 的 個 人 執 業 資 格 證 明 以 及 由 所 在 國 或 者 地 區 政 府 主 管 部 門 或 行 業 學 會 協 會 公 證 機 構 出 具 的 個 人 企 業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業 績 信 譽 證 明 ; (vi)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資 料, 包 括 外 國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中 國 境 外 完 成 的 業 績 材 料 及 註 冊 建 築 師 註 冊 工 程 師 個 人 註 冊 資 格 有 關 材 料 ; 詳 情 可 參 考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實 施 細 則 第 三 條 根 據 外 商 投 資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管 理 規 定 第 十 二 條, 申 請 者 提 交 的 文 件 須 使 用 中 文, 證 明 文 件 原 件 如 是 外 文, 須 提 交 中 文 譯 本 2.4 申 請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資 質 的 詳 情, 請 參 考 建 設 工 程 勘 察 設 計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及 建 設 工 程 勘 察 設 計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實 施 意 見 2.5 根 據 關 於 廣 東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聘 用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申 請 資 質 暫 行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至 五 條, 廣 東 省 內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聘 用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作 為 資 質 標 準 要 求 的 註 冊 執 業 人 員 申 請 企 業 資 質, 應 當 向 廣 東 省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提 出 申 請 廣 東 省 內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聘 用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作 為 資 質 標 準 要 求 的 註 冊 執 業 人 員 申 請 企 業 資 質, 除 按 國 家 現 行 規 定 提 供 的 材 料 外, 還 應 提 供 香 港 註 冊 建 築 師 或 註 冊 工 程 師 學 會 等 機 構 出 具 的 被 聘 用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在 香 港 近 三 年 內 職 業 行 為 良 好 的 證 明, 以 及 個 人 設 計 業 績 材 料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的 個 人 設 計 業 績, 應 當 是 其 擔 任 項 目 技 術 負 責 人 或 項 目 專 業 負 責 人, 且 已 經 竣 工 品 質 合 格 的 工 程 項 目 在 提 供 個 人 設 計 業 績 材 料 時, 應 當 填 寫 完 整 的 個 人 業 績 證 明 表, 並 附 實 物 照 片 5

6 3. 有 關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申 報 建 築 結 構 設 計 事 務 所 甲 級 資 質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香 港 澳 門 服 務 提 供 者 申 報 建 築 結 構 設 計 事 務 所 甲 級 資 質 辦 事 指 南 VI.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類 型 1. 根 據 建 設 工 程 勘 察 設 計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第 六 條,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分 為 工 程 設 計 綜 合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專 業 資 質 和 工 程 設 計 專 項 資 質 2. 取 得 工 程 設 計 綜 合 資 質 的 企 業, 可 以 承 接 各 行 業 各 等 級 的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業 務 ; 取 得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的 企 業, 可 以 承 接 相 應 行 業 相 應 等 級 的 工 程 設 計 業 務 及 本 行 業 範 圍 內 同 級 別 的 相 應 專 業 專 項 ( 設 計 施 工 一 體 化 資 質 除 外 ) 工 程 設 計 業 務 ; 取 得 工 程 設 計 專 業 資 質 的 企 業, 可 以 承 接 本 專 業 相 應 等 級 的 專 業 工 程 設 計 業 務 及 同 級 別 的 相 應 專 項 工 程 設 計 業 務 ( 設 計 施 工 一 體 化 資 質 除 外 ); 取 得 工 程 設 計 專 項 資 質 的 企 業, 可 以 承 接 本 專 項 相 應 等 級 的 專 項 工 程 設 計 業 務 3. 按 等 級 劃 分 3. 1 按 建 設 工 程 勘 察 設 計 資 質 管 理 規 定 第 六 條 及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標 準 第 一 章 第 三 條, 工 程 設 計 綜 合 資 質 只 設 甲 級 ;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專 業 資 質 和 工 程 設 計 專 項 資 質 設 甲 乙 級, 根 據 行 業 需 要, 建 築 市 政 公 用 水 利 電 力 ( 限 送 變 電 ) 農 林 和 公 路 行 業 設 立 工 程 設 計 丙 級 資 質, 建 築 工 程 設 計 專 業 資 質 設 丁 級 3.2 根 據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標 準 第 一 章 第 五 條,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等 級 標 準 主 要 對 企 業 資 歷 和 信 譽 技 術 條 件 技 術 裝 備 及 管 理 水 平 進 行 考 核 工 程 設 計 綜 合 資 質 及 部 份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的 等 級 標 準 載 列 於 附 件 二, 詳 情 可 參 考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標 準 第 二 章 3.3 按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標 準 第 三 章,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單 位 可 承 擔 資 質 證 書 許 可 範 圍 內 的 工 程 設 計 業 務, 承 擔 與 資 質 證 書 許 可 範 圍 內 相 應 的 建 設 工 程 總 承 包 工 程 項 目 管 理 和 相 關 的 技 術 諮 詢 與 管 理 服 務 承 擔 業 務 的 地 區 不 受 限 制 各 級 資 質 承 擔 的 業 務 範 圍 的 詳 列 於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標 準 第 三 章 4. 按 行 業 劃 分 4.1 根 據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標 準 第 一 章 第 一 條,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劃 分 為 煤 炭 化 工 石 化 醫 藥 等 21 個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劃 分 表 可 參 考 附 件 三 6

7 4.2 根 據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標 準 第 一 章 第 六 條, 申 請 兩 個 以 上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時, 須 同 時 滿 足 相 應 行 業 的 專 業 設 置 或 註 冊 專 業 的 配 置, 其 相 同 專 業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的 數 量 以 其 中 的 高 值 為 準 申 請 兩 個 以 上 設 計 類 型 的 工 程 設 計 專 業 資 質 時, 須 同 時 滿 足 相 應 行 業 的 相 應 設 計 類 型 的 專 業 設 置 或 註 冊 專 業 的 配 置, 其 相 同 專 業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的 數 量 以 其 中 的 高 值 為 準 4.3 各 行 業 工 程 設 計 主 要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配 置 要 求 詳 列 於 工 程 設 計 資 質 標 準 的 附 件 中 VII. 內 地 的 安 排 資 訊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及 若 干 內 地 省 市 政 府 機 關 設 有 安 排 專 題 網 頁, 提 供 在 內 地 申 請 設 立 服 務 企 業 的 相 關 資 料 為 方 便 業 界 查 詢, 工 貿 署 的 安 排 專 頁 與 多 個 相 關 的 內 地 政 府 網 站 建 立 連 結, 有 關 的 資 料 如 下 : 行 業 性 法 規 : ( ) 省 市 政 府 機 關 ( ) VIII. 重 要 事 項 上 述 資 料 已 力 求 準 確,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也 不 會 對 信 賴 文 內 資 料 的 人 士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工 業 貿 易 署 2016 年 6 月 7

8 聯 合 國 就 有 關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行 業 的 分 類 號 及 註 釋 附 件 一 註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建 築 的 諮 詢 和 設 計 前 服 務 關 於 建 築 和 相 關 事 宜 的 支 援 諮 詢 和 提 供 建 議 服 務, 包 括 進 行 初 步 研 究 以 處 理 下 列 事 宜 : 建 築 地 盤 概 念 發 展 目 的 氣 候 和 環 境 問 題 佔 用 規 定 成 本 限 制 選 址 分 析 設 計 和 建 築 工 程 進 度 安 排, 及 其 他 影 響 建 築 項 目 設 計 和 工 程 的 事 宜 等 這 些 服 務 的 提 供 不 一 定 涉 及 新 的 建 築 工 程 項 目 這 些 服 務 可 包 括 就 維 修 翻 新 修 復 或 再 造 建 築 物 的 方 法 提 供 意 見 就 建 築 物 的 價 值 和 質 素 進 行 評 估, 或 就 其 他 建 築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建 築 物 和 其 他 構 築 物 的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設 計 服 務 可 包 括 一 種 或 以 上 下 列 服 務 : 規 劃 設 計 服 務, 包 括 與 客 戶 共 同 決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主 要 特 點 界 定 目 的 空 間 要 求 預 算 限 制 和 進 度 安 排 ; 及 擬 備 樓 面 平 面 圖 地 盤 平 面 圖 和 外 在 景 觀 的 草 圖 ; 設 計 發 展 服 務, 包 括 從 選 址 計 劃 形 式 選 用 物 料 結 構 機 電 系 統 和 預 計 建 築 費 用 等 方 面 更 具 體 地 說 明 設 計 概 念 ; 最 後 設 計 服 務, 包 括 足 以 作 為 投 標 和 施 工 之 用 的 詳 細 圖 則 和 書 面 規 格, 及 在 招 標 和 採 納 投 標 書 時 向 客 戶 提 供 專 家 意 見 合 約 管 理 服 務 在 施 工 期 間 向 客 戶 提 供 諮 詢 和 技 術 支 援 服 務, 以 確 保 構 築 物 遵 照 最 後 圖 則 和 規 格 建 造 這 包 括 在 辦 公 室 和 工 地 提 供 的 服 務, 例 如 視 察 建 築 工 程 擬 備 進 度 報 告 向 承 建 商 發 出 付 款 證 明 書 就 詮 釋 合 約 文 件 為 客 戶 和 承 建 商 提 供 指 導, 及 就 施 工 期 間 可 能 出 現 的 技 術 問 題 提 供 意 見 建 築 設 計 及 合 約 管 理 綜 合 服 務 綜 合 提 供 大 部 分 工 程 項 目 均 須 使 用 的 各 項 建 築 服 務, 包 括 規 劃 設 計 設 計 發 展 最 後 設 計 和 合 約 管 理 服 務 這 類 綜 合 服 務 可 包 括 完 工 後 服 務, 即 評 估 建 築 工 程 上 的 錯 漏, 及 就 建 築 工 程 完 工 後 的 12 個 月 內 須 採 取 的 更 正 措 施 給 予 指 示 註 2 聯 合 國 就 有 關 行 業 的 分 類 表 及 註 釋 只 提 供 英 譯 本 8

9 其 他 建 築 服 務 需 要 建 築 師 專 業 知 識 的 所 有 其 他 服 務, 例 如 準 備 宣 傳 資 料 和 講 解 擬 備 竣 工 圖 派 員 在 施 工 期 間 長 駐 地 盤, 及 提 供 操 作 手 冊 等 9

10 工 程 設 計 綜 合 資 質 及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部 份 等 級 標 準 附 件 二 工 程 設 計 綜 合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甲 級 資 質 甲 級 資 質 乙 級 資 質 丙 級 資 質 1. 資 歷 和 信 譽 - 註 冊 資 本 不 少 於 人 民 幣 6,000 萬 元 不 少 於 人 民 幣 600 萬 元 - 工 程 勘 察 設 計 營 業 收 入 要 求 近 3 年 年 平 均 收 入 不 少 於 人 民 幣 1 億 元, 且 近 5 年 內 兩 次 收 入 在 全 國 勘 察 設 計 企 業 排 名 前 50 名 以 內 ; 或 近 5 年 內 兩 次 企 業 營 業 稅 金 及 附 加 在 全 國 勘 察 設 計 企 業 排 名 前 50 名 以 內 不 少 於 人 民 幣 不 少 於 人 民 幣 300 萬 元 100 萬 元 完 成 過 的 工 程 設 計 項 目 要 求 具 有 兩 個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甲 級 資 質, 且 近 10 年 內 獨 立 承 擔 大 型 建 設 項 目 工 程 設 計 每 行 業 不 少 於 3 項, 並 已 建 成 投 產 ; 或 同 時 具 有 某 1 個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甲 級 資 質 和 其 他 3 個 不 同 行 業 的 甲 級 工 程 設 計 專 業 資 質, 且 近 10 年 內 獨 立 承 擔 大 型 建 設 項 目 工 程 設 計 每 行 業 不 少 於 4 項, 其 中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甲 級 相 應 業 績 不 少 於 1 項, 工 程 設 計 專 業 甲 級 相 應 業 績 不 少 於 1 項, 並 已 建 成 投 產 滿 足 所 申 請 行 業 對 工 程 設 計 類 型 業 績 考 核 的 要 求, 且 考 核 業 績 的 每 個 設 計 類 型 的 大 型 項 目 工 程 設 計 不 少 於 1 項 或 中 型 項 目 工 程 設 計 不 少 於 2 項, 並 已 建 成 投 產

11 工 程 設 計 綜 合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甲 級 資 質 甲 級 資 質 乙 級 資 質 丙 級 資 質 2. 技 術 條 件 - 專 業 配 置 技 術 力 量 雄 厚, 專 業 配 置 合 理 齊 全 合 理 齊 全 合 理 齊 全 合 理 - 主 要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數 量 具 有 初 級 以 上 專 業 技 術 職 稱 且 從 事 工 程 勘 察 設 計 的 人 員 不 少 於 500 人, 其 中 具 備 註 冊 執 業 資 格 或 高 級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職 稱 的 人 員 不 少 於 200 人, 且 註 冊 專 業 不 少 於 5 個,5 個 專 業 的 註 冊 人 員 總 數 不 低 於 40 人 ; 從 事 工 程 項 目 管 理 且 具 備 建 造 師 或 監 理 工 程 師 註 冊 執 業 資 格 的 人 員 不 少 於 10 人 不 少 於 所 申 請 行 業 資 質 標 準 中 的 規 定 不 少 於 所 申 請 行 業 資 質 標 準 中 的 規 定 不 少 於 所 申 請 行 業 資 質 標 準 中 的 規 定 - 主 要 技 術 負 責 人 或 總 工 程 師 的 學 歷 大 學 本 科 以 上 大 學 本 科 以 上 大 學 本 科 以 上 大 專 以 上 - 主 要 技 術 負 責 人 或 總 工 程 師 的 執 業 資 格 具 備 註 冊 執 業 資 格 或 高 級 專 業 技 術 職 稱 具 備 註 冊 執 業 資 格 或 高 級 專 業 技 術 職 稱 具 備 註 冊 執 業 資 格 或 高 級 專 業 技 術 職 稱 具 備 中 級 以 上 專 業 技 術 職 稱 11

12 工 程 設 計 綜 合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甲 級 資 質 甲 級 資 質 乙 級 資 質 丙 級 資 質 - 主 要 技 術 負 責 人 或 總 工 程 師 的 設 計 經 歷 15 年 以 上 主 持 過 不 少 於 2 項 大 型 項 目 工 程 設 計 10 年 以 上 主 持 過 不 少 於 2 項 所 申 請 行 業 的 大 型 項 目 工 程 設 計 10 年 以 上 主 持 過 不 少 於 1 項 所 申 請 行 業 的 大 型 項 目 工 程 設 計, 或 不 少 於 3 項 中 型 項 目 工 程 設 計 10 年 以 上 主 持 過 不 少 於 2 項 所 申 請 行 業 的 項 目 工 程 設 計 - 其 他 技 術 條 件 擁 有 與 工 程 設 計 有 關 的 專 利 專 有 技 術 工 藝 包 ( 軟 件 包 ) 不 少 於 3 項 ; 近 10 年 獲 得 過 全 國 優 秀 工 程 設 計 獎 全 國 優 秀 工 程 勘 察 獎 國 家 級 科 技 進 步 獎 的 獎 項 不 少 於 5 項 或 省 部 級 ( 行 業 ) 優 秀 工 程 設 計 一 等 獎 ( 金 獎 ) 省 部 級 ( 行 業 ) 科 技 進 步 一 等 獎 的 獎 項 不 少 於 5 項 ; 近 10 年 主 編 2 項 或 以 上 或 參 編 過 5 項 以 上 國 家 行 業 工 程 建 設 標 準 規 範 主 導 專 業 的 非 註 冊 人 員 作 為 專 業 技 術 負 責 人 主 持 過 所 申 請 行 業 中 型 以 上 項 目 不 少 於 3 項, 其 中 大 型 項 目 不 少 於 1 項 主 導 專 業 的 非 註 冊 人 員 作 為 專 業 技 術 負 責 人 主 持 過 所 申 請 行 業 中 型 項 目 不 少 於 2 項, 或 大 型 項 目 不 少 於 1 項 主 導 專 業 的 非 註 冊 人 員 作 為 專 業 技 術 負 責 人 主 持 過 所 申 請 行 業 項 目 工 程 設 計 不 少 於 2 項 12

13 工 程 設 計 綜 合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資 質 甲 級 資 質 甲 級 資 質 乙 級 資 質 丙 級 資 質 3. 技 術 裝 備 及 管 理 水 平 - 技 術 裝 備 及 工 作 場 所 有 完 善 的 技 術 裝 備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場 所, 且 主 要 固 定 工 作 場 所 建 築 面 積 不 少 於 平 方 米 有 必 要 的 技 術 裝 備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場 所 有 必 要 的 技 術 裝 備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場 所 有 必 要 的 技 術 裝 備 及 固 定 的 工 作 場 所 - 管 理 水 平 有 完 善 的 企 業 技 術 質 量 安 全 和 檔 案 管 理, 通 過 ISO9000 族 標 準 質 量 體 系 認 證 企 業 管 理 組 織 結 構 標 準 體 系 質 量 體 系 檔 案 管 理 體 系 健 全 有 完 善 的 質 量 體 系 和 技 術 經 營 人 事 財 務 檔 案 管 理 制 度 有 較 完 善 的 質 量 體 系 和 技 術 經 營 人 事 財 務 檔 案 管 理 制 度 - 其 他 資 質 要 求 具 有 與 承 擔 建 設 項 目 工 程 總 承 包 或 工 程 項 目 管 理 相 應 的 組 織 機 構 或 管 理 體 系 具 有 施 工 總 承 包 特 級 資 質 的 企 業, 可 取 得 相 應 行 業 的 設 計 甲 級 資 質

14 附 件 三 工 程 設 計 行 業 劃 分 表 序 號 行 業 備 註 1 煤 炭 2 化 工 石 化 醫 葯 含 石 化 化 工 醫 葯 3 石 油 天 然 氣 ( 海 洋 石 油 ) 4 電 力 含 火 電 水 電 核 電 新 能 源 5 冶 金 含 冶 金 有 色 黃 金 6 軍 工 含 航 天 航 空 兵 器 船 舶 7 機 械 8 商 物 糧 含 商 業 物 資 糧 食 9 核 工 業 10 電 子 通 信 廣 電 含 電 子 通 信 廣 播 電 影 電 視 11 輕 紡 含 輕 工 紡 織 12 建 材 13 鐵 道 14 公 路 15 水 運 16 民 航 17 市 政 18 農 林 含 農 業 林 業 19 水 利 20 海 洋 21 建 築 含 建 築 人 防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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