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號 : 保存年限 : 教育部函 機關地址 :10051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傳真 :(02)2397-6800 聯絡人 : 林世雯電話 :(02)7736-6042 受文者 :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裝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1 日發文字號 : 臺高 ( 一 ) 字第 0990232436D 號速別 : 最速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普通附件 : 教育部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招生計畫作業要點 100 學年度大專校院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申請須知 招生名額 Excel 檔 發布令影本 主旨..本部即日起受理大學校院提報 100 學年度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 並於 100 年 1 月 14 日截止收件, 請查照 訂 線 說明 : 一 行政院業於 99 年 12 月 30 日核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依據前揭辦法第 6 條規定, 學校應擬訂招生計畫, 報本部核定 本部另以 100 年 1 月 11 日臺高 ( 一 ) 字第 0990232436C 號令訂定發布 教育部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作業要點, 請學校惠依要點規定 附件格式及申請須知, 依限填報招生計畫 二 100 學年度全國預計招收陸生名額僅佔全國日間學制招生總名額 1%, 學校規劃招生系所時, 應以具就學需求與發展特色者為優先, 以期建立臺灣高等教育口碑 鑒於國內大學係首次招收陸生, 學校對於陸生就學後之學習及生活輔導措施, 亦應有完整配套, 以降低社會疑慮 準此, 各校應先檢視校內招生規劃及輔導機制是否完備, 詳予評估是否於 100 學年度招收陸生, 再審慎研提招生計畫 因招生名額有限,100 學年度暫不受理二年制專科副學士班招收大陸地區學生 三 招生計畫正文除首頁外至多 10 頁, 一式 30 份, 並請以電子郵件寄發 Excel 檔 相關規定及表件, 可至本部高教司首頁 資料下載 區下載 四 本案聯絡人 : 第一頁共二頁
( 一 ) 技職校院 : 技職司高秋香小姐, 電話 :(02)7736-58 59, 電子郵件信箱 :kao1017@mail.moe.gov.tw ( 二 ) 高教校院 : 高教司林世雯小姐, 電話 :(02)7736-60 42, 電子郵件信箱 :swlin@mail.moe.gov.tw 正本 : 公私立大專校院 ( 不含軍警校院 空中大學 ) 副本 : 本部技職司 高教司 裝 訂 線 第二頁共二頁
教育部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作業要點 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審查專科以上學校 ( 以下簡稱學校 )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以下簡稱招生計畫),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該校不得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 : ( 一 ) 最近三年學生入學資格 招生方式或名額 設置 增設或調整院 系 ( 科 ) 所 學分學程 學位學程或名額, 違反大學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第十九條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經本部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 ( 二 ) 最近三年未曾招收外國學生 僑生 港澳生, 且未有與大陸地區學校交流或交換學生之經驗 ( 三 ) 報送招生計畫前一學年度日間學制之生師比為二十五以上 ( 包括二十五 ) ( 四 ) 報送招生計畫前一學年度實有之校舍建築面積, 低於法規所定應有之校舍建築面積 院 系 ( 科 ) 所或學位學程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該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不得招收大陸地區人民 : ( 一 ) 最近一次大學院 系 所或學位學程評鑑為待觀察或未通過 但經追蹤評鑑或再評鑑通過者, 不在此限 ( 二 ) 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系 ( 科 組 ) 所評鑑成績為三等或四等 但經追蹤評鑑為一等或二等者, 不在此限 三 學校招生計畫報送方式如下 : ( 一 ) 聯合招生者 : 每年八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依本要點所定格式(如附件), 擬訂下一學年度之招生計畫書一式三十份, 報本部審查, 逾期不予受理 ; 計畫書送審後, 不予退還 ( 二 ) 單獨招生者 : 應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擬訂招生計畫, 專案報本部核准 ; 其報送之時程, 依本部之規定 四 招生計畫審查方式如下 : ( 一 ) 本部受理招生計畫後, 由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審議會 ( 以下簡稱審議會 ) 行政秘書組, 依第二點進行審查後, 交招生規劃組依第五點進行初審, 再送審議會複審, 並就學校得否招生及招生名額分配作成決議 ( 二 ) 前款審查, 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必要時, 得請學校至本部簡報或至學校實地勘查 五 招生計畫審查之項目如下 : ( 一 ) 教學資源條件 : 學校校舍面積及生師比 ; 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之師 1
資質量 ( 二 ) 招生名額及優勢 : 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招生名額之規劃, 及可吸引大陸地區學生之特色優勢 ( 三 ) 學生輔導機制 : 專責輔導單位與行政支援 宿舍安排 學雜費收費 其他誘因及輔導機制 ( 四 ) 國際及兩岸交流 : 招收外國學生 僑生 港澳生與大陸研修生之現況, 及其重要特色與成果 六 學校得於本部核定之招生總名額內, 視實際需求, 依下列原則調整該學年度名額配置 : ( 一 ) 同一學制班次內, 經本部核定之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 有不足額錄取時, 其剩餘名額得互相流用 但剩餘名額經流用後, 其實際招生名額, 不得逾該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原核定招收大陸地區學生名額之一倍 ( 二 ) 碩士班 博士班招生辦理完竣後, 如有缺額, 其剩餘名額得流用至原核定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之副學士班 學士班 但剩餘名額經流用後, 其實際招生名額以不逾其所屬學制班次總名額之百分之二為原則 七 學校或其分校分部設立於澎湖縣 金門縣或連江縣(以下簡稱離島地區)者, 得依本辦法第四條及下列規定, 專案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 : ( 一 ) 公立大學校院無第二點所定情形者, 除得招收日間部碩士班 博士班外, 並得招收日間部學士班學生 ( 二 ) 公私立大專校院無第二點所定情形, 且於離島地區未設有學士班者, 得以專班方式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就讀學士班 ( 三 ) 公私立大專校院無第二點所定情形者, 其申請招生名額, 以本部當學年度核定該校相同學制班次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十為限 ; 其經核定之招生名額, 不列入全國各校外加招生總名額百分之ㄧ計算 八 學校未依本部核定之招生計畫辦理者, 應報經審議會視情節輕重, 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予以糾正 限期改善或調整其招收大陸地區學生名額, 或依法令規定, 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2
附件 : 大專校院 學年度招收大陸地區學生招生計畫 申請名額 1. 日間部二年制專科副學士班 : 名 2. 日間部學士班 : 名 3. 日間部碩士班 : 名 4. 日間部博士班 : 名申請名額總計 名 聯絡資料 學校承辦單位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傳真號碼 : 電子郵件 : 目 錄 項目頁次壹 招生名額及優勢 1 貳 學生輔導機制 2 参 國際及兩岸交流 3 肆 附件清單 4 備註 : 請務必參閱填報說明 3
壹 招生名額及優勢 ( 一 ) 總表 班次別 100 學年度日間學制核定招生名額 申請招收陸生名額 (B) 比率 (B/A) 二年制專科 副學士班 學士班 碩士班 博士班 總計 ( 二 ) 二年制專科副學士班 科 例 : 企業管理科 100 學年度核定名額 申請招收陸生名額 (B) 比率 (B/A) 特色優勢 總計 ( 三 ) 學士班 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100 學年度核定名額 申請招收陸生名額 (B) 比率 (B/A) 特色優勢 例 : 政治學系 總計 ( 四 ) 碩士班 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例 : 光電學系碩士 100 學年度核定名額 申請招收陸生名額 (B) 比率 (B/A) 特色優勢 班 總計 4
( 五 ) 博士班 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 例 : 農業研究所博 100 學年度核定名額 申請招收陸生名額 (B) 比率 (B/A) 特色優勢 士班 總計 貳 學生輔導機制項 目 說 明 1. 專責單位與行政支援 2. 宿舍安排 3. 學雜費收費 4. 其他誘因及輔導機制 ( 無則免填 ) 參 國際及兩岸交流重要特色與成果 :( 無則免填 ) 5
100 學年度 大專校院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申請須知 摘要 壹 申請時程及應備文件一 應備文件 : 依格式填列, 正文除首頁外至多 10 頁, 一式 30 份, 備文報部 二 送件時間 : 民國 100 年 1 月 14 日截止三 送件地址 : 技職校院 - 臺北市中正區 100 中山南路 5 號教育部技職司高秋香小姐收高教校院 - 臺北市中正區 100 中山南路 5 號教育部高教司林世雯小姐收四 Excel 檔 : 另請以 陸生招生計畫 -OO 大學 為主旨, 將 Excel 檔以 email 寄至 : 技職校院 - kao1017@mail.moe.gov.tw 高教校院 - swlin@mail.moe.gov.tw 五 審核結果公布時間 : 預計為民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貳 不得招生學校一 近三年有招生違規情事二 近三年無輔導非本國籍學生經驗或國際交流經驗三 前一學年度學校日間學制生師比在 25 以上 ( 包括 25) 四 前一學年度實有校舍面積未達到標準 參 招生系所資格一 不得招收陸生之系所 : ( 一 ) 未通過評鑑之系所 ( 二 ) 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系所二 招生規劃建議及注意事項 肆 招生學制及名額上限一 一般學校 : ( 一 ) 招生學制 : 一般公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 碩士班一般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 碩士班 學士班 ( 二 ) 申請名額 :100 學年度日間各學制總量核定名額之外加 2% 為原則二 離島專案 : ( 一 ) 招生學制 : 離島公 私立大學日間學制博士班 碩士班 學士班 ( 二 ) 申請名額 :100 學年度日間各學制總量核定名額之外加 10% 為限 伍 計畫審查項目及填報說明一 教學資源條件 : 學校校舍面積 學校生師比 系所師資質量二 招生名額及優勢 : 系所招生名額規劃 特色優勢三 學生輔導機制 : 專責輔導單位 宿舍 學雜費 其他四 國際及兩岸交流 : 輔導非本國籍學生或國際交流經驗 1
壹 申請時程及應備文件 一 應備文件 : 依格式填列, 正文除首頁外至多 10 頁, 一式 30 份, 備文報部 二 送件時間 : 民國 100 年 1 月 14 日截止 三 送件地址 : 技職校院 臺北市中正區 100 中山南路 5 號教育部技職司高秋香小姐收 聯絡電話 : (02) 7736-5859 高教校院 臺北市中正區 100 中山南路 5 號教育部高教司林世雯小姐收 聯絡電話 : (02) 7736-6042 四 Excel 檔 : 另請以 陸生招生計畫 -OO 大學 為主旨, 將 Excel 檔以 email 寄至 : 技職校院 - kao1017@mail.moe.gov.tw 高教校院 - swlin@mail.moe.gov.tw 五 設有分校 分部之學校, 只須繳送一份招生計畫書即可 六 審核結果公布時間 : 預計為民國 100 年 2 月 1 日 貳 不得招生學校 依據教育部審查專科以上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招生計畫作業要點 ( 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二點,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不得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 : 一 近三年有招生違規情事 : ( 一 ) 最近三年學生入學資格 招生方式或名額 設置 增設或調整院 系 ( 科 ) 所 學分學程 學位學程或名額, 違反大學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第十九條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條 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 經本部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 ( 二 ) 請各校先行審視是否有違規情事, 本部將於收件後會同相關司處進行查核 二 近三年無輔導非本國籍學生經驗或國際交流經驗 ( 一 ) 最近三年未曾招收外國學生 僑生 港澳生, 且未有與大陸地區學校交流或交換學生之經驗 ( 二 ) 各校招收外國學生 僑生 港澳生 大陸研修生之情形, 本部將透過部內統計資料查對 ( 三 ) 學校若僅具舉辦兩岸及國際人士短期參訪活動經驗, 則不符合本項資格要求 三 前一學年度學校日間學制生師比在 25 以上 ( 包括 25) ( 一 ) 報送招生計畫前一學年度日間學制之生師比為二十五以上 ( 二 ) 各校日間學制生師比, 本部將自學校提報之總量資料查對 為求比較基準一致, 將以 99 年 6 月底之 98 學年度 資源現況 資料為準 2
四 前一學年度實有校舍面積達到標準 ( 一 ) 報送招生計畫前一學年度實有之校舍建築面積, 低於法規所定應有之校舍建築面積 ( 二 ) 校舍面積資料, 本部將自學校提報之總量資料查對 為求比較基準一致, 將以 99 年 6 月底之 98 學年度 資源現況 資料為準 參 招生系所資格 一 限制招收陸生之系所 : ( 一 ) 未通過評鑑之系所 1 院 系( 科 ) 所或學位學程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不得招收大陸地區人民 : (1) 最近一次大學院 系 ( 科 ) 所或學位學程評鑑為待觀察或未通過; 但經追蹤評鑑或再評鑑通過者, 不在此限 (2) 最近一次技專校院綜合評鑑專業類系 ( 科 組 ) 所評鑑成績為三等或四等 但經追蹤評鑑為一等或二等者, 不在此限 2 學校申請時, 該院 系 ( 科 ) 所或學位學程未經前開評鑑或評鑑結果未公告前, 不得招生 ( 二 ) 涉及國家安全 機密之系所 1 不得招收大陸人民來臺就學者: 軍事校院 警察校院之所有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 2 限制不得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者 : 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 本部得限制其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 : (1) 涉及特定專業領域 ; (2) 接受政府機關或民間機構委託 補助或進行產學合作, 訂有產出成果不得對外公開之保密條款者 ; (3) 經本部會商相關部會後, 得限制其不得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 3 限制之對象, 以碩士班 博士班為優先 4 前述之特定領域如下: (1) 國家安全資訊 國家機密資訊 : 國土調查資訊 ; 水域調查資訊 ; 災害防救資訊 ; 大陸及外交情資 ; 軍事計畫 軍事行動資訊 (2) 國家安全技術 國家機密技術 : 國防科技 軍事武器及其元件製造技術 ; 航太關鍵技術 ; 3
衛星遙測關鍵技術 ; 核子工程技術 ; 資通安全 光電 IC 資通訊及精密機械等自主研發或關鍵技術; 關鍵材料之製造技術 ; 能源科技之關鍵技術 ; 農業品種改良 栽培及繁養殖之關鍵技術 ; 醫學 藥學及生物科技之關鍵技術 5 請學校務必據以審視, 審慎規劃招生之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 二 招生規劃建議及注意事項 ( 一 ) 100 學年度預計招收陸生名額僅佔全國日間學制招生總名額 1%, 學校應以具就學需求與發展特色者為優先, 以期建立臺灣高等教育口碑 ( 二 ) 鑒於國內大學係首次招收陸生, 學校對於陸生就學後之學習及生活輔導措施, 亦應有完整配套, 以降低社會疑慮 各校應先檢視校內招生規劃及輔導機制是否完備 ( 三 ) 各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之陸生比率為審查時之參考資料, 原則上陸生宜適度分散於各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 以免影響整體教學品質 ( 四 )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 之院 系( 科 ) 所 學位學程: 1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 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外, 得予採認 ; 亦即,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歷, 不予採認 爰此, 若學校之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之招生對象, 為大陸地區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 畢業生, 其招生對象之學歷, 本部不予採認 建議該等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不宜招收陸生 ; 如仍欲招生, 請審慎規劃招生來源 2 醫事人員之範圍, 依衛生署頒發之執照, 包含以下類別 : 醫師 牙醫師 中醫師 藥師 醫事檢驗師 醫事放射師 護理師 助產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 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 營養師 牙體技術師 語言治療師 聽力師等 肆 招生學制與名額上限 一 符合招生資格之一般大學校院 : ( 一 ) 招生學制 : 1 一般公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 碩士班 2 一般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 碩士班 學士班 3 100 學年度暫不受理二年制專科副學士班招收大陸地區學生 4
4 招生學制不含日間部二年制技術系 5 境外專班 雙聯學制, 將另依法令受理申請, 請勿納入招生計畫 ( 二 ) 申請名額 : 1 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之名額, 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納入學校招生總量 2 學校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之名額, 以本部當學年度核定該校相同學制班次招生名額 2% 為原則 舉例而言, 若該校日間部學士班核定總名額為 1,035 人, 則該校日間部學士班申請招收陸生名額之上限為 1,035 人 * 2% = 20.7, 若有小數點則採無條件進位, 故其招收上限為 21 人 各學制班次申請名額 = 該學制班次當年度總量核定名額 * 2% ( 小數點後無條件進位 ) 3 日間部各學制名額不得混合計算 例如不得將學校日間部學士班 碩士班名額混合計算, 再將前揭名額全數分配至日間部學士班 4 全國各校外加招生總名額, 不得超過本部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 1% 二 符合資格之離島大學校院 : ( 一 ) 適用對象 : 公私立大學校院或其經本部核准之分校 分部設立於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者 ( 二 ) 招生學制 : 1 離島地區公 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博士班 碩士班 學士班 2 公私立大學校院於離島地區設有分校 分部, 但僅有日間部碩士班 博士班, 未設有日間部學士班者, 得以專班方式申請學士班, 招收大陸地區學生就讀 ( 三 ) 招生名額 : 1 離島學校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之名額, 採外加方式辦理, 不納入學校招生總量 2 學校申請招收大陸地區人民之名額, 以本部當學年度核定該校相同學制班次招生名額 10% 為限 舉例而言, 若該校日間部碩士班核定總名額為 1,035 人, 則該校日間部碩士班申請招收陸生名額之上限為 1,035 人 * 10% = 103.5, 若有小數點則採無條件捨去, 其故其招收上限為 103 人 各學制班次申請名額 = 該學制班次當年度總量管制核定名額 * 10% ( 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 3 日間部各學制名額不得混合計算 例如不得將學校日間部學士班 碩士班名額混合計算, 再將前揭名額全數分配至日間部學士班 4 離島學校經核定之招生名額, 不列入全國各校外加招生總名額 1% 計算 5
伍 計畫審查項目及填報說明 計畫審查項目包含教學資源條件 招生名額及優勢 學生輔導機制 國際及兩岸交流 一 教學資源條件 : ( 一 ) 教學資源條件包括 : 1 學校校舍面積 2 學校生師比 3 系所師資質量 ( 二 ) 以上資料, 本部將自學校提報之總量資料查對, 學校僅需自我檢視評估, 不需填報任何資料 為求比較基準一致, 將以 99 年 6 月底之 98 學年度 資源現況 資料為準 ( 三 ) 本部將就學校整體教學資源條件及系所師資質量, 擇優核定 二 招生名額及優勢 : ( 一 ) 系所招生名額規劃 1 請先計算總表之各學制班次招生上限, 再就該學制班次中各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之發展情況與優勢, 擇優將名額做最適當之配置 申請名額之規劃, 務須遵守前述 2% 原則 ( 符合申請資格之一般大學校院 ) 及 10% 上限 ( 符合申請資格之離島大學校院 ) 2 各院 系( 科 ) 所 學位學程招收陸生比率雖無硬性規定, 但本部審查時會就其學生規模 教學資源等進行審查, 避免影響國內學生受教權益 ( 二 ) 系所特色優勢 1 請簡要說明申請招收陸生之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 和其他同類型之系所相較, 有何特色? 又具備那些優勢足以吸引陸生? 以提供良好教學品質, 建立臺灣高等教育品牌形象 6
2 請以條列方式簡要說明 例如 : 院 系 ( 科 ) 所 學位學程 100 學年度核定名額 申請招收陸生名額 (B) 陸生比率 (B/A) 特色優勢 1. 師資健全 : 專任講座教授 OOO 老師為卸任之司法院大法官, 乃台灣金融 證券法領域泰斗, 其餘師資均具博士學位或副教授以上資格, 留學地涵蓋美 英 日等國 財金法律學系 51 3 6% 2. 課程完整 : 本系課程設計旨在培育法律與財務金融知識兼具之法律人才 除包含基礎法學課程 ( 如公司 票據 保險等 ) 以及財務金融法律之獨特專業的法學領域課程 ( 如銀行法 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等 ) 之外 ; 另還包括經濟學 會計學 財務報表分析等財務金融領域相關課程 3. 資源完善 : 具有法律圖書室 法律專業電子資料庫 實習法庭 實習律師事務所等軟 硬體資源相當完善 4. 兩岸交流 : 榮獲行政院陸委會兩岸專業交流績優團體獎 ( 第 3 4 5 6 8 屆 ) 三 學生輔導機制 : ( 一 ) 專責輔導單位 1 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 以下簡稱就讀辦法 ) 第 18 條規定, 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 負責辦理大陸地區學生住宿 課業輔導 生活管理 聯繫 通報 協尋及其他協助事項 2 兩岸情勢特殊, 大陸地區學生來臺所適用之法令與外國學生 僑生 港澳生不同, 必須審慎因應 ; 又大陸地區學生政治價值 社會文化與臺灣頗有差異, 容易產生衝突與誤解 本部已規劃陸生生活輔導措施, 亦請學校在招生前妥為評估學校是否具備足夠輔導人力與資源 3 建議學校參考僑生 外國學生輔導經驗, 在 學務處 成立陸生輔導組, 安排人員專責辦理 7
( 二 ) 宿舍安排 1 學校應統一安排陸生住宿事宜, 如校內宿舍不足, 亦應於校外代為尋覓適當住宿地點, 並建立校外租屋輔導及管理機制 2 陸生住宿費用應不低於國內學生 3 學校如安排陸生與國內學生同住, 應有適當配套措施, 避免衝突 4 學校協助及安排陸生住宿時, 仍應維護臺灣地區學生權益, 並符合比例原則及注意社會觀感, 以免引起爭議 ( 三 ) 學雜費收費 1 依就讀辦法第 16 條, 大陸地區學雜費收費基準, 由就讀學校依教學成本訂定, 且不得低於本部每年公告之國內同級私立學校之學雜費收費基準 2 公立大學校院陸生學雜費收費, 不低於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平均 ;99 學年度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平均, 請參見下頁表一 表二 3 私立大學校院陸生學雜費收費標準, 不應低於該校日間學制學雜費收費基準 4 請依各大學校院之教學成本, 參考 99 學年度之私立大學校院學雜費收費基準, 先行預估 100 學年度陸生學雜費之收費基準 至於 100 學年度確定之學雜費收費基準, 本部將於 100 年 5 月間核定, 請學校屆時再做局部調整, 並於陸生之錄取通知書上載明實際學雜費收費 ( 四 ) 其他誘因及輔導機制 1 可列舉學校其他具特色之輔導機制, 無則免填 2 依就讀辦法第 16 條規定, 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 ( 構 ) 不得編列預算, 提供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 學校不得以中央政府補助款作為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 各大專校院得提撥自籌經費 ( 如對私人之募款 企業指定捐款等 ), 自行決定是否編列獎助學金, 吸引優秀大陸學生來臺就讀 3 為不使臺灣地區學生之教育資源受到稀釋, 同時兼顧吸引優秀大陸學生來臺就讀之目標, 學校在財政自主原則下提供陸生補助, 應以 獎優 為主, 不以 扶弱 為目的 且學校如設獎學金, 提供給成績表現優秀陸生, 則對於有相同表現之本國學生, 亦應有同樣獎勵措施 8
四 國際及兩岸交流 : ( 一 ) 近三年外國學生 僑生 港澳生 大陸研修生之人數為求比較基準一致, 各校招收外國學生 僑生 港澳生 大陸研修生之情形, 本部將透過部內統計資料查對 ; 學校僅需自我檢視評估, 不需填報任何資料 ( 二 ) 其他重要特色及成果 可列舉學校在國際及兩岸交流方面, 具有重要特色及成果, 足以突顯學校優勢者 無則免填 表一 99 學年度私立大學校院日間學制學雜費收費基準 公立大學校院適用 醫學系牙醫學系 醫學院工學院理 農商學院 ( 除醫 牙 學院 文 法學院 學系以外 各系 ) 博士班平均收費 59,450 57,015 49,850 53,278 53,946 46,744 46,133 ( 不含只收雜費者 ) 碩士班平均收費學士班平均收費 58,510 57,157 50,163 52,873 52,503 46,245 45,611 67,915 65,341 53,914 52,668 53,183 46,091 45,691 表二 99 學年度私立技專校院日間學制學雜費收費基準 公立技職校院適用 醫學院及 工學院 理 農 商學院 文 法 其他 * 其他各系 學院 學院 博士班平均收費 54,250 53,877 -- 48,409 -- 52,800 碩士班平均收費 53,631 52,013 51,135 46,524 48,590 50,819 學士班平均收費 54,625 52,117 50,418 45,961 45,930 49,485 * 其他係指不包含在醫 工 理農 商 文法之學院, 例如設計 休閒等 9
一般大學收件編號 : 高 001 備註 : 1. 請先計算總表各學制申請招收陸生名額 (B), 再將招生名額分配至各系所 2. 數字部份, 學校只須填列核定名額 與申請招收陸生名額 (B), 其餘數字, 公式會自動帶出 3. 設有公式之儲存格, 以藍色字體標示, 新增儲存格時請注意 4. 總表申請招收陸生名額 (B), 必須小於上限 (D) 5. 總表申請招收陸生名額 (B) 須等於分表合計數字 (E); 總計數字亦必須相等 6. 檢查欄位 ( 紅色字體 ) 為 1 時, 為超過上限或加總錯誤, 請再檢查名額是否有誤 檢查欄位 ( 一 ) 總表 1. 招生名額超過上限? 2. 分表加總錯誤? 學校名稱 100 學年度日間學制申請招收陸生比上限超過加總學制分表合計該學制班次核定名額陸生名額率 (D=A*2%) 上限錯誤班次 (E) (B) (C=B/A) 無條件進位 (B>D) (B E) 一般大學 學士班 1,850 42 2.27% 37 1 42 0 一般大學 碩士班 391 8 2.05% 8 0 5 1 一般大學 博士班 12 1 8.33% 1 0 1 0 一般大學 總計 51 46 48 ( 二 ) 學士班 學校名稱 學制班次 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100 學年度日間學制該單位核定名額 申請招收陸生名額 (B) 陸生比率 (B/A) 一般大學 學士班傳播學院 204 4 1.96% 一般大學 學士班企業管理學系 204 7 3.43% 一般大學 學士班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153 5 3.27% 一般大學 學士班財金法律學系 51 3 5.88% 一般大學 學士班資訊工程學系 112 2 1.79% 一般大學 學士班資訊傳播工程學系 112 2 1.79% 一般大學 學士班資訊管理學系 180 3 1.67% 一般大學 學士班電子工程學系 112 3 2.68% 一般大學 學士班電腦與通訊工程學系 112 3 2.68% 一般大學 學士班社會與安全管理學系 102 2 1.96% 一般大學 學士班公共事務學系 60 1 1.67% 一般大學 學士班生物科技學系 120 3 2.50% 一般大學 學士班醫療資訊與管理學系 55 1 1.82% 一般大學 學士班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60 1 1.67% 一般大學 學士班華語文教學學系 120 2 1.67% 一般大學 學士班 合計 42 ( 三 ) 碩士班 學校名稱 學制班次 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100 學年度日間學制該單位核定名額 申請招收陸生名額 (B) 陸生比率 (B/A) 一般大學 碩士班 法律學系 18 1 5.56% 一般大學 碩士班 資訊工程學系 15 1 6.67% 一般大學 碩士班 傳播管理學系 45 2 4.44% 一般大學 碩士班 公共事務學系 44 1 2.27% 一般大學 碩士班 合計 5 ( 四 ) 博士班 學校名稱 學制班次 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100 學年度日間學制該單位核定名額 申請招收陸生名額 (B) 陸生比率 (B/A) 一般大學 博士班 應用中文學系 5 1 20.00% 一般大學 博士班 合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