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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各項工程及作業承攬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公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第一次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第二次修訂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第一條 總則本管理規定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 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 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 為防止職業災害, 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必要措施 之規定訂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管理規定之適用範圍 ( 符合下列之一者 ): 一 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條適用之各業及定義者 二 凡承攬本院各項工程或作業暨各駐院承攬商 人員 ( 如電力 空調 升降機 訪客餐廳 清潔維護等 ) 三 與本院有合約關係之承攬人, 或承攬人之再承攬人等 註 : 再承攬人係指與本院無契約關係者, 屬承攬人之下游配合 ( 供應 ) 廠商或人員等, 含再承攬人所屬員工 臨時工等, 再再承攬人亦同, 均應遵守法令 契約及本管理規定 註 : 以下各條款均適用承攬人, 再承攬人亦同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承攬人應詳閱並遵守 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動基準法 及前述兩項有關附屬法規, 並遵守合約及本管理規定 承攬人承攬本院各項業務時, 就其承攬部份負 職業安全衛生法 及 勞動基準法 規定之雇主責任, 不得逃避推諉責任, 再承攬者亦同 承攬人僱用之勞工 ( 包含臨時工等 ) 發生工作傷亡, 應擔負雇主及全部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不得推諉卸責, 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院負責賠償或補償 承攬人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提供所屬人員必要之防護設備及器材, 以維護人員之作業安全, 並應要求所屬人員嚴格遵行安全衛生作業規定 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施工人員失誤, 所引起之一切損失 人員傷害及處及法令之刑責問題時, 概由承攬人負其完全責任 若損及本院或其他第三者之財務時, 承攬商應負責賠償 承攬人於簽訂工程或作業契約書與實際作業前, 應確知本院管理規定及已被告知危害因素, 並依照本院相關手續簽章 承攬人以其承攬之全部或部份, 交由另一承攬人承攬時, 應告知再承攬人遵守本管理規定

第二章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三章第十一條 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等告知本院係屬醫學中心之醫療事業單位, 為應業務需求, 於院區工作環境中可能存在各項危害因素, 為防止職業災害並釐清雙方責任, 顧及承攬人及其工作人員之安全與健康, 承攬人應瞭解本院所處之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等, 亦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 對所屬員工提供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或防護措施, 並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其他法規規定之必要事項等 承攬人對本院之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等如有不解之處, 應於事前 ( 或即令停止作業 ) 立即問明澄清後始可作業 承攬人亦應對再承攬人等實施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等之告知, 對法令 合約及本管理規定亦應遵守, 承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責任 本院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區分為物理性 化學性 生物性及其他危害因素等四類如附表一 承攬人應詳閱附表一, 於作業前慎重評估各項作業危害因素, 如附表二, 送交勞工安全衛生室備查 本院為應業務需求, 於院區工作環境中可能存在各項危害因素, 各單位於委託承攬前告知承攬人, 承攬人於承攬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規定, 提供所屬員工必要之防護措施, 於必要時得洽詢本院有關單位 對於作業現場可能發生之危害因素, 應由請購部門視作業現場狀況告知承攬人, 承攬人須提供所屬員工必要之防護措施 一般安全衛生管理規定為確保本院 ( 員工 ) 及承攬商於工程施工期間之安全, 本院規定工程及勞務採購項目應於承攬合約中加簽勞工安全衛生承諾書 ( 如附件一 ), 具重大安全顧慮者應於合約履行前會同本院相關單位召開安全衛生會議 ( 如附件二 ) 連同承攬商指定安全衛生人員通知書 ( 如附件三 ), 一併送交勞工安全衛生室備查 有關重大安全顧慮之工程判斷標準如下.. 1. 裝修危險性機械 設備之工程 2. 職業安全衛生法列管或使用列管物質 ( 職業安全衛生法或環保法規 ) 之工程.. (1) 高架作業 (2) 使用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 毒性化學物質之作業 (3) 缺氧作業 (4) 異常氣壓作業 (5) 動火作業 (6) 環保法規定之相關作業 3. 本院 重大工程督導會報 所督導之工程

4. 其他 第十二條承攬人不得僱用偷渡 非法入境或未經勞動部核准之外籍 ( 大陸 ) 勞工或無勞保資格之勞工 ; 對有精神異常之勞工亦不得僱用 本院對前項無合法身分 資格之勞工 ( 含精神異常之勞工 ) 或無勞保資格之勞工具查驗之權利, 承攬人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且不得拒絕, 如無法提供時, 應立即解僱或調離本院 承攬人採取解僱或調離該勞工 ( 基於上述或其他原因 ) 之方式, 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 不得藉故將責任推予本院或要求本院負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承攬人應依法為所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 ( 含臨時工 ) 承攬人應繳交所屬勞工之勞保卡影本予本院業管單位及勞工安全衛生室備查, 再承攬者亦同 若勞工保險卡影本不屬於承攬人所屬公司行號者, 承攬人需於七日內完成投 ( 加 ) 保, 不得異議 勞工保險為法定責任, 承攬人必須遵守 第十四條承攬人如施工 ( 作業 操作 ) 不慎等原因, 致本院設施或設備損壞 故障等或使本院員工 病患或家屬 訪客等傷亡時, 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承攬人於本院院區指定工作場所內發生人員死亡或罹災三人以上,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職業災害時, 須於八小時內向轄區勞工檢查機構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 電話 02-25969998) 及本院勞工安全衛生室 ( 院內分機 7327) 通報, 夜間及例假日通知總值星室 ( 分機 7439) 承攬人發生前項情形未於 8 小時內向勞工檢查機構完成通報程序, 其相關法律責任由承攬人自行負責 如發生其他一般事故及火警等, 亦應於事故發生後, 立即主動向本院承辦單位 勞工安全衛生室及政風室 有關單位 報告, 並應接受調查及出席事故檢討會議 第十六條 承攬人應繳交作業人員名冊 入院車輛及防護具數量表 勞保卡影本及辦理工作證等, 並應嚴格遵守行政院勞動部及相關單位所公佈之法令 ( 規 ), 並完成法定之陳報程序等 法定之陳報程序係指承攬人設置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及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之報備 ( 兩項 ), 承攬人應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 地址 : 台北市承德路三段 287 號 ) 函報, 並副知本院承辦單位 勞安室備查 註 1: 作業人員名冊 入院車輛及防護具數量表如附件四 五 註 2: 承攬人不得借用他家公司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證照 ( 書 ) 註 3: 應時時配戴工作證, 竣 ( 完 ) 工時應全數繳回工作證 第十七條承攬人應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標準作業程序 ( 安全作業標準 ) 等, 並應對所屬人員施予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實施體格 ( 健康 ) 檢查及分級管理等 有關前項體格 ( 健康 ) 檢查, 承攬人應依 職業安全衛生法 勞

工健康保護規則 及 臺北榮民總醫院外包業務人員健康檢查作業要點 之規定確實辦理, 並應繳交所屬勞工之體格 ( 健康 ) 檢查表予本院業管單位及勞工安全衛生室備查, 再承攬者亦同 第十八條承攬人之各項作業及使用之機械 設施 設備 器具 ( 含防護具 ) 等均應實施自動 ( 自主 ) 檢查並留存紀錄 從事研磨 切割 ( 如石材 鐵管 鋼管 ) 使用有機溶劑或進入缺氧場所等, 其工作 ( 作業 ) 場所可能因氧含量不足或特殊氣味 粉塵瀰漫等, 使人員有昏迷中毒之虞時, 承攬人應實施通風換氣或配戴全面式面罩等措施 承攬人為防止粉 ( 灰 ) 塵 特殊氣味四散飛揚, 應置備 ( 使用 ) 局部排氣機, 且排氣效能足以控制及抑制 第十九條承攬人使用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等如由本院提供者, 其自動檢查 重點檢查 定期檢查或檢點等應由承攬人依法規規定實施, 並負責保養維修工作 前項之各項檢點檢查之紀錄, 應送交本院承辦單位及勞工安全衛生室備查 承攬人無法實施第一項之檢點檢查或自動檢查時, 應於承攬開工前主動向本院承辦單位及勞工安全衛生室說明, 經評估考量及核准同意後, 始可免除第一項之各項檢查, 否則承攬人仍應依法規 第二十條 及本管理規定實施檢點 檢查等 本院員工與承攬人或再承攬人之勞工如在同一地點從事共同作業時, 應由本院承辦單位 ( 請購單位 ) 負責成立 承攬作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由本院及承攬人各推選代表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等人員參加, 負責指揮與協調承攬作業之安全衛生工作 本院員工未涉及共同作業時, 則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成立之, 本院相關人員僅負責指導或協調有關之安全衛生工作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成立之 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至少每二個月應召開會議乙次 ( 如有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 其會議記錄應送勞安室 公共工程或本院指定成立之 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得每月召開會議乙次, 其會議記錄應送交勞安室 各承攬商應準時出席參加 ( 召開 ) 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會議 ; 擔任召集之承攬商應準時繳交會議記錄 製作簽到冊等 第二十一條於施工 ( 作業 ) 區域設置圍籬 標示 燈號等隔離及安全措施, 應明顯易見且無損壞 ( 污損 ) 等, 並經常巡視檢查 承攬人應置備雙層隔門 ( 門帘 ) 及乾濕布, 以阻絕粉塵 ; 並隨手拉上隔門 ( 門帘 ) 等阻絕圍籬設施, 時時清掃地板等 承攬人應嚴格管制門禁 戴識別證及安全帽等 正式識別證未發放前, 承攬人應製作臨時工作證 第二十二條每日收工前應整理整頓清除廢棄物 施工所剩物料及機具設備等應放置整齊, 並應指定專人負責巡視水電 門窗等安全無虞後始可離院 第二十三條承攬人應自備垃圾桶或容器確實實施垃圾分類, 並依環保相關法

規辦理, 不得任意棄置 每日收工前應將飲料罐 ( 瓶 ) 施工廢料等清離工作場所及本院院區 施工廢料 ( 以固體為限 ) 若需暫時存放本院, 應經承辦單位及總務室同意後始可放置 完工後施工廢料等應立即清除, 如未予清除, 本院可自行僱工清除, 其費用由工程款費用中扣除, 承攬人不得異議 不服或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等 第二十四條承攬人應備妥各類工作安全所需之防護具, 並使其性 ( 功 ) 能正常外且數量充足 承攬人之工作人員未配 ( 穿 ) 戴防護具 人員有安全之虞時, 本院人員均有權立即向承攬人之工地主任 ( 管 ) 或職安人員等告知制止並使其暫停作業, 直至改善為止, 承攬人不得藉故拒絕 第二十五條承攬人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每日到場執行職業安全衛生工作 ( 業務 ) 未經承攬人 工地主任 ( 管 ) 及本院勞安室同意不得私自擅離工作場所, 違者將依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公共 ( 重大 ) 工程或經本院指定之工程 ( 或作業 ), 其工地主任 ( 管 ) 不得兼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各項工程或作業如需使用水電, 應向工務室申請辦理, 未經許可嚴禁私自使 ( 接 ) 用 非經工務室同意, 不得任意更換使用電容量大之器具或追加接用其他用電器具, 以維護本院用 ( 供 ) 電正常及安全 承攬人接用水電 動火作業 夜間施工等均應事先提出申請許可 如未依規定申請, 致造成異常停 ( 跳 ) 電等之所有後果, 由承攬人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等 ( 含可能發生之醫療糾紛等 ) 第二十八條承攬人應自備滅火器至少二具以上, 以備不時之需, 且承攬人之工作人員應瞭解其操作使用方法 未設置滅火器 ( 或滅火器數量不足 ) 或設置但壓力不足 或無法使用等, 將依合約規定處罰 發生火災承攬人自備之滅火器不敷使用時, 調 ( 使 ) 用本院滅火器材後, 應無條件換新或補充 註 1: 營造 裝潢裝修工程 油漆粉刷 入 ( 清 ) 槽 動火作業等承攬人應自行考量作業情況 對可能著火 ( 危險 ) 程度及區域範圍等因素, 得再增加滅火器數量 註 2: 明 ( 動 ) 火作業依本院動火作業許可申請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承攬人應嚴格禁止工作人員於工作期間抽煙 嚼食檳榔 飲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 ( 如保力達 B 維士比) 及使用興奮劑或其他之違禁藥品 毒品等 第三十條操作固定式起重機 移動式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 營建用提升機 吊籠 鍋爐 壓力容器 ( 如滅菌鍋等 )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或使用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 或搭設施工架組配 鋼構作業或進入缺氧作業場所 等, 承攬人應遴派具合格證

書之工作人員執行相關作業 合格證書於入院工作前主動將證書影本送交勞安室備查 承攬人如未繳交證書或提供不實證明, 致發生工安事故或職業災害, 承攬人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等責任 註 : 應遵照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對工作人員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並應留存紀錄備查 承攬人應對所屬勞工 ( 含臨時工 ) 宣導 職業安全衛生法 及有關附屬法規條文暨本管理規定等, 並應善盡告知及教育勞工的責任, 不可敷衍省略或不做, 並於實施後留存紀錄備查 第三十二條有兩家以上 ( 含兩家 ) 承攬人於同一工作 ( 作業 ) 場所工作時, 由得標金額較高之承攬人負責設置 緊急事故聯絡網 圖表, 並張貼於工作現場 本院得視作業情況, 要求提送 材料堆置計畫 自動檢查計畫 等, 承攬人不得拒絕 應妥善規劃物 ( 廢 ) 料堆置 ( 清運 ) 地點, 不得任意傾倒棄置 第三十三條承攬人應規劃編列 ( 並妥善使用 ) 職業安全衛生經費 環保費或管理費等, 並應專款專用 ( 如購置防護具 辦理勞工教育訓練 警告標示 清除廢棄物及環境清潔等 ) 及留存支用單據 第四章防止火災爆炸 缺氧 中毒昏迷等安全規定第三十四條各類氣體鋼瓶 ( 含乙炔 氧氣 ) 應嚴禁橫倒且須有護蓋並予以固定, 以防傾倒 砸傷及壓傷人員 使用乙炔 氧氣氣體鋼瓶四周嚴禁煙火及易燃物, 並設置圍籬阻隔等設施 註一 : 鋼瓶之開關閥門 調節器 管接頭及管線等, 禁止沾附任何油類物質 工作人員之手 手套 工作服沾有油污時, 應先擦拭乾淨或更換才可作業, 以免引起爆炸 註二 : 鋼瓶應使用不發火之專用工具開啟瓶頭, 若瓶頭打不開時禁止使用鐵槌 板手或其他金屬或產生火花等工具敲 ( 重 ) 擊, 以免產生火花引起爆炸 註三 : 如有凸起或凹陷之鋼瓶, 禁止入院及使用 第三十五條從事電焊 氣焊 熔接 ( 切 ) 加熱 焚燒 切割 等動 ( 明 ) 火作業及產生火花之砂輪研磨等作業, 應於作業前填具 動火作業許可 ( 如附件六 ), 經檢查安全無虞及核准同意後, 始可作業 實施明火作業前, 確認施工 ( 工作 ) 場所及其周圍環境之安全性, 周邊易燃 ( 爆 ) 物品應清除隔離 地面及四周無油料油污 可燃性材料以覆蓋或隔離 對飛濺 ( 散 ) 之火花應設置防火屏 防火毯等, 周邊應加警告圍籬予以區隔 --- 等, 做好各項防火 防爆等之安全措施 第一項之作業如無法在核准時間內完成時, 必須按原程序再提出申請許可, 經重新檢查安全無虞及核准後始可再作業 ( 動火 ) 動火作業人員應配 ( 穿 ) 戴防護具, 現場備置滅火器 ( 按第二十

八條規定辦理 ) 註 : 動火作業許可申請書置放於勞安室網站 下載檔案 處 第三十六條於可燃或易爆區 環氧乙烷區實施明火作業前, 應檢測可燃性氣體濃度 ; 未經檢測符合安全管制值前, 不得實施明火作業 第三十七條於通風不良之場所 ( 如人孔 暗渠 鍋爐內部 筏基 油槽等 ) 實施明火作業前, 應檢測可燃性氣體濃度及含氧量等 ( 含氧量低於 18% 時, 人員不得入內 ), 並紀錄之 通風不良之場所應實施通風換氣 人員配 ( 穿 ) 戴氧氣呼吸器等 及設置監視人員等必要之安全措施後, 始可作業 第三十八條於儲槽等容器內部實施明火作業前 ( 含清槽作業 ), 比照前條規定實施之 ; 對送氣 送液之管路及容器進 出料口, 均應確實遮斷盲封 ( 板 ) 並掛置 檢修中禁止操作 等警告標示 第三十九條乙炔 氧氣等氣體之橡膠管, 不得橫跨通道上或放置於銳邊尖角之物體上, 以免絆倒行人或被踐踏 輾壓 割傷以致意外或漏氣 第四十條 動火作業後, 應將火種 ( 星 ) 熄滅, 使用之水 電源 乙炔 氧氣等 ( 含各種氣體鋼瓶 ) 開關關閉, 使用之機具妥善收拾整理, 施工場所環境應清理整潔, 經監工人員或工地負責人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離開工作場所 第四十一條搬運氣體鋼瓶應使用專用安全推車, 並應避免滾落 滑落 砸傷或壓傷人員等 第五章防止漏電 感電等安全規定第四十二條施工或作業時所需使用之電源 ( 含臨時用電 ), 如分電盤 開關箱 漏電斷路器 插座 線路等, 作業前需填具 用電申請 並自備符合電容量之無熔絲開關 漏電斷路器等 承攬人必須確實接用無熔絲開關 漏電斷路器等, 不可使其無效, 並每日確實檢查, 電線及插座等應予防護 本院工務室電氣技術人員負責檢查後, 再由承攬人之電氣技術人員接線 ( 如承攬人無電氣技術人員, 得告知本院負責接線 ) 承攬人之電氣開關 電線 電纜 接地導線等, 其線徑大小及電容量等, 應依相關法規標準設置鋪設 第四十三條電氣配線或移動式電線, 應避免橫越通路或車輛出入之場所, 未能免除時, 應以管路包覆固定或以架空方式配設等保護措施行之 ; 架空配設時, 其高度不得被出入之人 車 物品碰觸 第四十四條用電器具 電源開關箱 分電盤等應設置於乾燥處, 不可置於易導電 濕潤 油污或低窪易積水之處等 前項電氣 ( 器 ) 設備如置於室外露天處時, 應加裝防雨 防水侵入之蓋板或設置電器開關箱等措施, 每日收工及遇雨天時, 應將用電器具覆蓋或移入室內, 以防感電等事故 每日開工前及雨天後, 對電氣 ( 器 ) 設備等應詳細檢查 第四十五條開關 插座等之護蓋嚴禁取下, 插座須以插頭插入使用, 開關則須將導線接妥鎖緊, 禁止以導線直接插入插座或鉤掛於開關保險

絲之方式接用電源 ( 含使用之延長線 ); 每一分路電源開關或插座, 禁用兩迴路以上 ( 含兩迴路 ) 之用電器具 第四十六條有意外接觸或接近電氣裝置, 致有感電之虞時, 承攬人應設置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 如絕緣被覆 護罩 漏電斷路器 接地 安全警告標示或禁止標示, 並提供防護具等等 ) 第四十七條電源開關箱 用電器具及線路附近, 不得堆放易燃 易爆物品, 並應設置滅火器 第四十八條於濕潤場所或存放鋼板 鋼筋等易發生導電之場所使用電焊機或用電機具時, 應以絕緣體墊高隔絕並加裝漏電斷路器等安全措施 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所用之照明燈或檢修工具等, 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 24 伏特, 且導線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 並不得有接頭 第四十九條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未設該項安全保護裝置者, 承攬人禁止攜入本院使用 註 : 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使電焊機二次迴線電壓僅在電弧發生時間內上昇至工作電壓, 電弧一旦中斷, 二次迴線電壓應 ( 即 ) 自動降 24 伏特以下, 以策安全 第五十條 電焊機與各項用電器具外殼均應接地, 接地導線須確實與電源開關接地銅棒或接地線銜接並鎖緊 ; 電焊機二次側地線, 必須直接配接至焊接物之工作物本體上, 禁止配接於其他設備或管架上, 地線應使用軟性且絕緣被覆良好之導線, 禁止以鋼筋 角鐵等其他金屬物代用 第五十一條電氣導線外皮破損或電氣裝置絕緣不良, 應立即處理或更換新品 第五十二條活線 ( 電 ) 作業 活線近接作業或接近高壓線吊舉物體時, 應確實做好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及穿戴個人防護用具, 始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三條檢修設施 設備 ( 含機具設備等 ) 電器 線路或接近電氣線路作業前, 應先停電切斷電源, 確認已停電, 線路無殘留電荷, 開關源已上鎖 ( 無法上鎖者應取下保險絲 ), 並掛置 檢修中禁止送電 警告標示後, 始可進行檢修 ( 維護 ) 作業 工作完成送電前, 須確認人員等安全無虞後始可送電 第五十四條工作中遇有線路過熱或不正常情形時, 應即停止使用及切斷電源, 並通知本院工務室人員檢修, 禁止逕自處理或繼續使用等 第五十五條承攬人工作人員於每日送電前, 應執行安全檢查, 確認安全後始可送電, 每日下班前或暫停工作時, 應將電源開關及開關盤門關閉 電源插頭拔出 電纜及各項物料收拾妥當, 並檢查確認安全後始可離開 第六章防止墜落 開口防護 起重 吊掛等安全規定第五十六條高度二公尺以上未設平台 護欄或高度五公尺以上設有平台 護欄等作業 ( 含高架作業 移動式施工架 固定爬梯 工作梯 臨時爬梯 等 ), 應確實做好防止墜落 崩塌 倒塌 物體飛落等各項安全防護 ( 警告 ) 措施 ( 如工作台 安全網 安全帽 安全帶 安全母索 圍籬等 ) 後始可作業

第五十七條施工架 吊籠 起重機具 吊掛之材料 ( 材質 規格 強度 ) 安全要求 ( 容許荷重 安全間距 ) 施工構築方式等, 均應依國家標準或有關法規 規範搭設 ( 設置 ), 承攬人應負責規劃 監督 指揮施工及執行安全檢查等 第五十八條承攬人之工作人員從事高架及吊籠作業, 應事先實施勞工體格檢查或健康檢查及管理, 查核其健康狀況, 凡有癲癇 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 高血壓 心血管疾病 貧血 平衡機能失常 呼吸系統疾病 色盲 視力不良 聽力障礙 肢體殘障等法令限制之疾病者, 均禁止從事高架及吊籠作業 酒醉 宿醉 ( 或疑似吸食管制藥品 毒品者 ) 身體虛弱者 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勞工自覺不適從事工作者 等, 均應禁止從事高架及吊籠作業 每日上工前工地主任 ( 工地負責人 工作場所負責人 ) 或領班或職安人員應確認工作人員無前二項之情況 第五十九條高架 起重 吊掛 吊籠作業場所之四周區域應淨空並於明顯處設置隔離 ( 警告 ) 設施 ( 如適當之照明 禁止人員進入 交通標誌 夜間反光器等 ), 作業時應設置指揮監督人員, 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 ; 並於必要時指揮人車通行, 以確保安全 第六十條 接近 ( 高壓電 電線桿 ) 架空電路之高架 起重 吊掛 吊籠作業, 應先移置架空電路或在架空電路裝設絕緣用防護具或設置屏障圍護及警告標示等等防護措施, 以防止發生感電 墜落等危害 第六十一條人員或器材 ( 工具 材料及其他物品 ) 有掉落危險顧慮之開口部 ( 包括吊料口 建築物屋頂 開挖之孔洞 機坑 等 ), 應使用強度足夠護蓋及護欄立即封閉開口部, 並於開口部設置警告標示 ; 若無法設置護蓋或護欄者, 應設置安全網或強制工作人員拉設安全母索或於開口部週邊適當位置設置安全帶扣環並配 ( 穿 ) 戴安全帶 第六十二條高架 起重 吊掛 吊籠作業除應防止人員墜落外, 亦應防止器材 物料材料 工具掉落等商及人員或設備, 亦不可有振動 超載 失衡傾斜之情形 第六十三條工作完畢或人員離開時, 不得將器材設備等留置於施工架台上 第六十四條施工架台上之突出物 ( 如鐵釘 鐵絲 鐵線等 ), 確實釘入或拔除, 若有其他障礙物亦應清除 第六十五條施工架台 ( 含起重 吊掛 吊籠之鋼索 ) 不得損傷 龜裂 腐蝕 鬆動 脫落等異常情況 ; 如有上述情形, 應停止作業 第六十六條高架及吊籠作業工作人員之安全帶不得掛於施工架或吊籠上, 如無適當位置懸掛安全帶時, 應另設置安全母索以供繫掛安全帶, 而安全帶之繫掛應高於腰部 第六十七條遇有大雨 強風等惡劣氣候及地震時, 應立即停止高架 起重 吊掛 吊籠作業 ; 復工前, 對施工架 護欄 鋼索 支架等各項設施及防護措施等, 均應仔細重新檢查, 確認安全後始可重新使用

第六十八條高架 起重 吊掛 吊籠作業, 於每日作業前應實施作業檢點, 有異常狀況 ( 含人與物 ) 應即處理, 包括安全防護措施 工作人員安全作業方法 順序 位置之指導 實際作業狀況之查核等等, 檢查結果應予紀錄備查 為避免人員或作業上連繫及協調之誤差, 致衍生意外事故, 必須要有受訓合格人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在場指揮及監督, 始可進行作業 第六十九條登上移動式施工架前, 應將施工架腳輪固定, 架上有人員時, 不得移動施工架 ( 含移動式梯子 ) 第七十條危險性機械 ( 起重機具 升降機 營建用提昇機 吊籠 ) 非經檢查合格 ( 或超過使用期限 ) 不得使用 第七章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 毒性化學物質等使用安全規定註 : 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 係指行政院勞動部公佈之危險物及有害物等 毒性化學物質 係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佈之物質 承攬人應上網查詢及詳閱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 毒性化學物質等相關資料, 以下簡稱為 危害物質 第七十一條承攬人對行政院勞勞動部公佈之危害物質之使用 處置 儲存等, 均應依法做好各項安全衛生之管制措施, 避免因作業不慎造成火災爆炸 洩漏 飛濺等事故 第七十二條作業前, 承攬人對工作人員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 ; 另須增列三小時之危害物質使用 處置 儲存之專業課程, 並留存紀錄備查 第七十三條使用危害物質之作業場所應設警告標示, 並實施通風換氣 避免高溫及熱源, 用電必須特別謹慎, 對作業場所亦應先實施 作業環境監測, 經檢測結果符合安全標準始可作業 第七十四條承攬人對使用危害物質之作業人員應主動提供各類所需之防護具並應督促其確實配 ( 穿 ) 戴 對危害物質之使用, 應提供及說明 物質安全資料表 之內容 圖式標示等, 使作業人員週知, 實施後應紀錄備查 另 物質安全資料表 應張貼於現場或易取得之處 註 : 請遵照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辦理, 物質安全資料表可上網查詢下載 第七十五條承攬人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或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人員等應在場執行業務, 不得擅離作業場所 第七十六條使用危害物質後之殘液等, 不可污染環境或任意傾倒, 應依本院規定及環保法規處理 如發生環境汙染 毀損本院設施設備或造成本院員工 病患或家屬 來賓等傷亡時, 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等 載運離院之危害物質, 亦應遵照環保及交通法規規定, 不得任意棄置, 並應注意運輸安全

承攬人如任意棄置危害物質, 致發生違規情事, 應負起所有法律及賠償責任等, 與本院無涉 第八章處罰規定第七十七條本院施工或作業轄區單位主管 承辦單位 政風室 ( 駐警隊 ) 及勞安室人員, 對承攬人或再承攬人違反 勞動基準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及上述兩項附屬法規暨本管理規定時, 本院人員負有隨時檢查糾舉之權責, 並可依各簽訂合約之規定裁罰,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不得異議 如有本管理規定未規定事項, 本院承辦單位得視違反情節輕重裁罰,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不得異議 第九章附則第七十八條承攬人於開工前應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及本院勞安室辦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設置報備程序表, 如附表三 第七十九條工作人員入院工作前應繳交含 B 型肝炎抗原 抗體及胸部 X 光檢查之體檢表, 經分析整理後交至勞安室備查 ; 爾後每年均依照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辦理在職勞工健康檢查 未繳交或檢查結果不合格之勞工, 將拒絕該員入院工作 第八十條本規定於簽訂承攬契約前務必確實閱讀, 並視情節需要酌予載明於契約書中, 以確保本院權益, 消弭職業災害之發生 第八十一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得另由各承辦 ( 請購 ) 單位於承攬契約書中說明, 並依照本院相關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 如 : 局限空間作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等 ) 規定辦理 第八十二條本管理規定經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定並公告實施, 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本院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告知 : 一 物理性工作環境及危害因素 : ( 一 ) 噪音:所屬場所含鍋爐房 洗衣工場 營養部 焚化爐 供應中心及各機房 ( 二 ) 高溫 : 所屬場所含鍋爐房 洗衣工場 營養部及焚化爐 ( 三 ) 異常氣壓 : 所屬場所為呼吸治療科高壓氧艙室 ( 需嚴禁煙火 ) ( 四 ) 游離輻射 : 所屬場所含核子醫學部 國家多目標醫用迴旋加速器中心 放射線部 教學研究部 牙科部 癌病中心 手術室及其他使用放射性物質之單位及場所 ( 游離輻射場所均張貼放射性物質圖示 ) ( 五 ) 雷射 : 所屬場所含手術室 教學研究部及其他使用雷射單位及場所 二 化學性工作場所危害因素 ( 一 ) 粉塵危害 : 所屬場所含洗衣工場 牙科部 ( 二 ) 法定危險物及有害物 : 所屬場所含各醫療 檢驗 工務 補給 營養 供應中心及研究部門 ( 三 ) 抗癌藥劑 : 所屬場所含癌症醫療及研究部門 ( 四 ) 麻醉氣體 : 所屬場所含麻醉部 手術室及恢復室 三 生物性危害因素 ( 一 ) 病毒 : 所屬場所為全院區 ( 二 ) 細菌 : 所屬場所為全院區 ( 三 ) 黴菌 : 所屬場所為全院區 ( 四 ) 寄生蟲 : 所屬場所為全院區 ( 五 ) 其他微生物危害 : 所屬場所為全院區 四 其他危害因素 ( 一 ) 本院設置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規定之下列有關機械 設備之場所 上述法令規定之有關機械 設備包括鍋爐 液氧槽 環氧乙烷滅菌

鍋 蒸汽消毒鍋 二重鍋 蒸氣分配 高壓氣體鋼瓶 圓盤鋸 滾軋機 研磨機 離心裝置 乾燥裝置 熔接裝置及高低壓電氣設備等 ( 二 ) 防火防爆之場所 : 全院區 動 ( 明 ) 火作業前應先提出申請, 安全無虞並經核准同意始可施作 ; 動 ( 明 ) 火作業係指使用氧氣乙炔 電焊 氬焊 切 ( 割 ) 管機 研磨機 砂輪機 產生明火等之作業 ( 三 ) 用 ( 接 ) 電申請 : 全院區 用電及接電前應先提出申請, 安全無虞並經核准同意始可施作 ( 四 ) 升降機 ( 電扶梯 )( 屬危險性機械 ): 墜落 捲入 被夾等 ( 五 ) 鍋爐及焚化爐 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 液氧儲槽 液化石油氣儲槽 ) 高壓氣體容器( 鋼瓶 )( 屬危險性設備 ): 火災 爆炸 溫度 壓力 燙傷 凍傷等之危害 ( 六 ) 地下柴油槽 柴油發電機房 焚化爐之重 ( 燃 ) 油 鍋爐之低硫燃油及瓦斯 : 火災 爆炸 易燃 易爆 中毒昏迷等之危害 ; 嚴禁火花 靜電及隔離易燃物等安全措施 等 ( 七 ) 水塔 儲水區 焚化爐之煙囪等爬梯, 及其他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所稱之高架 ( 空 ) 作業 : 墜落 溺斃 中毒昏迷等之危害 ( 八 ) 缺氧 通風不良 中毒昏迷之工作場所 : 筏基 人孔 入槽作業 ( 鍋爐 儲槽 油槽 焚化爐 ) 水塔 儲水區等之內部及含氧量未達 18% 以上之通風不良或潮濕悶熱密閉之工作場所 ; 另從事裝潢 裝修 油漆粉刷等或使用樹脂 接著劑 ( 強力膠 ) 甲苯 二甲苯 松香水等揮發性液體, 需隨時注意含氧量是否低於 18% 及通風換氣是否良好, 否則需視為缺氧 通風不良 易中毒昏迷及易發生火災爆炸之工作場所 ( 九 ) 其他 : 行政院勞動部及相關單位公佈之法令 ( 法規 ) 規定或作業, 均應遵照執行辦理

附表二 各項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工程名稱 : 日期 : 工作地點 : 工作內容 : 一 基本遵守事項 : 1. 進入工作區域應戴安全帽並配掛識別證, 非施工人員嚴禁進入工作區域 2. 高架作業應繫安全帶, 嚴禁於架上置料及拆除相關安衛措施 ( 鷹架 長條型防墜網 中欄杆 ) 3. 臨時用電掛名牌, 電線一律架高, 尤其地坪潮濕區域, 電源限接二次側, 並需使用標準插頭及電纜線 4. 工作區域內安衛措施嚴禁拆除, 並宣導 安全第一 之觀念 5. 各工程施工時, 需有工作場所負責人 安衛人員或專人在現場指導 管理及注意安衛, 避免不安全之行為發生 6. 電焊作業需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方可作業 7. 承攬商應加強其所屬人員及施工區域之危害告知, 並確實予以適當之宣導 訓練 8. 承攬商確實巡查工作區域之安衛事項, 並將缺失確實回報, 以利安衛管理維護及確保施工人員生命安全 二 作業項目危害因素一覽表 : 項目作業項目潛伏危害因素應備安全設施 1 2 使用噴燈 砂輪 電焊 灼傷 燃燒 火災 爆炸 觸電個人防護器具 自備消防設備氬焊 氣焊 熱源等及其他動火作業高架作業 開口部作業跌倒 墜落 鷹架倒塌 物品掉配載安全母索 安全帽 安全帶 落安全梯 鷹架牢靠固定安全網 安全欄杆 設警告標示 3 * 毒性氣體管路施工氣體外洩 吸入毒性氣體呼吸防護器具 非工作人員禁止進 4 * 高壓容器管路施工氣體外洩 爆炸個人防護器具 非工作人員禁止進 5 * 酸鹼容器管路施工 液體外洩 滑倒 皮膚灼傷 誤 食 吸入酸鹼氣體 入 入 個人防護器具 非工作人員禁止進 入 6 有機溶劑作業 如油漆 缺氧 皮膚接觸 吸入有機溶劑機械通風 個人防護器具 自備消

EPOXY FRP 等工作氣體 燃燒 火災 爆炸防設備 工區及附近嚴禁動火 7 * 密閉空間作業 缺氧 墜落 吸入有害氣體 皮 膚灼傷 火災 爆炸 呼吸防護器具 事先測定含氧量及 有害氣體成份 機械通風 8 工作人員禁止進入 設備需接地 * 電焊作業 感電 燃燒 火災 爆炸 個人防護器具 自備消防設備 非 9 吊掛作業物品掉落 墜落個人防護器具 安全網安全母索吊 裝機具設備鋼索檢查 吊裝區域隔 離 合格操作吊掛人員 10 其他 備註 : 打 * 號者禁止一人單獨作業 三 危害防止措施 : ( 一 ) 墜落 滾落 1. 承攬人僱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 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佈之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辦理 2. 二公尺以上地面或牆面開口部分應設置護欄或護蓋 ; 構台 工作台四周應設置護欄 ; 樓梯 階梯側邊應設置安全網 3. 勞工於未設置工作平台 護欄等處從事高架作業時, 應嚴格監督使其配掛安全帶, 必要時, 其下方並設置安全網 4. 勞工有下列情事之ㄧ者, 承攬人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 a. 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b. 身體虛弱, 狀況不良者 c. 情緒不穩定, 有安全顧慮者 d. 勞工自覺不適從事該項工作者 e. 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 二 ) 感電 1. 使用之電工具設備 電線等, 於使用前應詳加檢查, 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 本院電源開關 ( 包含分路開關 ) 所設置之漏電斷路器, 不得任意拆卸 破壞, 其用電設備之電路, 必須經過漏電斷路器 3. 工作區域附近如有高壓電線, 除應向台電公司申請裝設絕緣套管外, 各承攬人於吊舉物件或搬運長物時, 亦應特別小心, 避免碰觸 4. 承攬人自行拉設之電線, 應予架高, 並加掛標示 5. 於二公尺以上鋼架從事作業所用之交流電焊機, 應使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6. 電焊機外殼應接地並標示, 電焊人員須穿戴絕緣手套 絕緣鞋 防護面罩等防護具, 作業地點二公尺內應放置滅火器, 無法淨空物品時應於易

燃物品上鋪設防火毯 ( 三 ) 崩 ( 倒 ) 塌 1. 深度 1.5 公尺以上之露天開挖有崩塌之虞者, 應設置擋土支撐, 挖出之土方不得堆置於臨時開挖面之上方 2. 模板支撐應依模板形狀, 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方法等妥為設計, 支撐材料有明顯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者, 不得使用 3. 模板支柱 斜撐 水平繫條 墊木等應依規定構築牢固, 避免澆置混凝土時, 發生坍塌事故 4. 施工架與結構體間應以壁連座連接牢固, 以防倒塌 5. 模板 施工架 鋼架上不可放置過重物品, 以防崩塌 6. 施工架應固定於穩固之地面 ( 活動施工架除外 ), 工作台踏板應鋪滿, 四周應設置欄杆 ( 四 ) 物件掉落 1. 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時, 應先整頓工作環境, 避免物件掉落, 擊傷下方人員 2. 各承攬人應嚴格督導所僱勞工於進入工作區域時, 確實配戴安全帽, 並扣好帽帶 3. 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有物體墜落之虞時, 應設置檔板 斜籬或防護網 4. 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時, 應嚴禁由上方往下方丟擲物件 5. 承攬人應告誡所僱員工, 不可從吊舉物下方通過 6. 起重機之吊鉤, 應裝設防滑舌片, 以防止掉物脫落 ( 五 ) 跌倒 1. 承攬人於每日工作前, 應先整頓工作環境 2. 施工用建材堆置, 應排放整齊, 不可佔用通道及妨害勞工動作 3. 工作場所地面應儘量平坦, 避免有鼓起或凸出物件, 如無法避免, 應加防護或警告標示 4. 樓梯間 地下室等昏暗工作場所, 應裝設適當之照明設備 ( 六 ) 衝撞 被撞 1. 起重機操作手吊舉物件時, 應謹慎操作避免搖晃, 以防撞及人員或物品 2. 抬舉重物下坡時, 應放慢腳步, 不可跑步, 避免撞傷他人 ( 七 ) 夾 捲 切 割 擦傷 1. 圓鋸機 研磨機使用時, 禁止取下護罩 2. 工地使用之機械, 如有傳動帶 傳動輪 齒輪 轉軸等有致勞工被捲 夾 擦傷者, 應設護罩或護欄 ( 八 ) 火災 1. 嚴禁勞工於倉庫及易燃物品堆放處或有 禁火 標示之場所使用明火 2. 焊接作業時, 下方如有易燃物品, 應予移開或鋪蓋防火毯 ( 九 ) 爆炸

1. 乙炔 氧氣鋼瓶應直立放置, 並加以固定 2. 高壓氣體容器與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可燃性氣體及氧氣鋼瓶應分開儲存 3. 工地開挖, 如不慎挖破瓦斯管路至洩氣時, 應即致電本院工務室協助處理, 並設置警戒, 嚴禁一切煙火 ( 十 ) 缺氧 1. 承攬人僱用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作業時, 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佈之 缺氧症預防規則 規定辦理 2. 承攬人僱用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 應先測定各該工作場所空氣中氧氣含量, 低於 18% 時, 應禁止勞工進入 3. 勞工於進入涵洞 人孔 管道 隧道等缺氧危險場所作業前, 應先行通風換氣 ( 十一 ) 交通事故 1. 營建車輛進入本院院區時, 應謹慎駕駛, 必要時應設置指揮人員 2. 營建車輛於本院院區內, 應按規定時速行駛 3. 勞工於本院院區內行走時, 應避免跑步, 並注意行駛中之車輛 ( 十二 ) 中毒 1. 承攬人於僱用勞工於可能發生有機溶劑中毒 鉛中毒 四烷基鉛中毒及特定化學物質中毒之虞之工作場所作業時, 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佈之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鉛中毒預防規則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及 特定化學物質 處理 ( 十三 ) 溺水 1. 地下室 儲水槽 化糞池等如有積水應予抽乾, 避免人員不慎掉落溺斃 ( 十四 ) 物體破裂 1. 吊運易碎物品時, 應特別小心, 避免碰撞破裂, 擊傷下方人員 2. 安裝玻璃 馬桶 洗臉盆等易碎物品時, 應特別謹慎, 避免破裂, 割傷人員 ( 十五 ) 粉塵危害 1. 承攬人僱用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 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佈之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處理 2. 勞工於有粉塵飛揚之工作場所作業時, 應配戴防塵口罩 ( 十六 ) 踩踏 1. 高度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 承攬人應設置樓梯 爬梯等可供勞工安全上 下之設備 ( 十七 ) 異常氣壓 1. 承攬人僱用勞工從事潛盾 潛水等異常氣壓場所作業時, 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佈之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處理 2. 勞工於進出異常氣壓工作場所前, 應先經氣匣室, 按規定實施加減壓

3. 從事異常氣壓作業之勞工, 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及管理 ( 十八 ) 與高低溫之接觸 1. 承攬人僱用勞工從事高溫作業, 其作息時間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頒佈之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處理 2. 勞工於低溫工作場所作業時, 承攬人應提供保暖衣著, 供勞工穿著 ( 十九 ) 與有害物之接觸 1. 承攬人僱用勞工於放置或使用有害物質之工作場所作業時, 應提供必要之防護或衣著供勞工配戴或穿著 ( 二十 ) 輻射暴露及污染 1. 承攬廠商及其僱用人應確實遵照本院核醫部及放射線部規定辦理 ( 二十一 ) 其他以上所列事項本公司 承攬商名稱 已充分瞭解且願意遵守 施工人員簽名 : 承攬商負責人簽章 安衛人員簽章

附表三 臺北榮民總醫院承攬商進場作業前報備程序表 開標發包完成當日, 請業管單位經辦人至本院全球資訊網勞工安全衛生室 文件下載 ( 臺北榮民總醫院各項工程及作業承攬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 交予承商辦理進場作業前報備承序 : 1. 領取職業安全衛生報備所需之表格 1. 本院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請承攬人詳閱附表一 各項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及評估後填送附表二 2. 擇期成立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 ( 並實施宣導說明會 ) 3. 為確保本院 ( 員工 ) 及承攬商於工程施工期間之安全, 本院規定工程及勞務採購項目應於承攬合約中加簽勞工安全衛生承諾書 ( 如附件一 ), 具重大安全顧慮者應於合約履行前會同本院相關單位召開安全衛生會議 ( 如附件二 ) 4. 承攬人應繳驗下列文件 : (1) 至勞安室登記後 15 日內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完成核備, 核備文件影本送交勞安室備查 (2) 承攬商指定安全衛生人員通知書 ( 如附件三 ), 一式二份送交承辦單位及勞安室備查 (3)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特殊作業人員等相關法定之證照 ( 書 ), 影本一式二份送交承辦單位及勞安室 (4) 查驗承攬人是否為其員工 ( 含臨時工 ) 投保勞工保險, 勞保卡影本送交本院業管單位及勞安室備查 (5) 進場作業前, 繳交作業人員體格 ( 健康 ) 檢查表影本予本院業管單位及勞安室備查 (6) 入院工作前應繳交作業人員名冊 ( 如附件四 ), 送承辦單位及勞安室備查, 並由承辦單位負責辦理 工作證 後始可入院工作 (7) 填寫入院車輛車號等基本資料及工程或作業所需之防護具種類名稱及數量 ( 含滅火器 ) 等且功能正常及數量充足 ( 如附件五 ) (8) 從事動 ( 明 ) 火作業及產生火花之砂輪研磨等作業, 應於作業前填具 動火作業許可 ( 如附件六 ) (9) 其他 簽約用印時 ( 或簽約後 ) 由承辦單位會簽政風室 勞安室及相關單位後先行陳核 陳核後, 若承攬人繳驗文件不全時, 請承辦單位負責通知補齊上述文件 ; 若無法補齊時, 承辦單位將依合約標準計罰

附件一 臺北榮民總醫院 承攬商安全衛生承諾書 茲承攬貴院工程 ( 作業 ) 施工前已至貴院承攬單位瞭解工程 ( 作業 ) 執行之工作環境, 並接受安全衛生指導, 確實瞭解承攬商應遵守之安全衛生規定及工作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此外, 本人 ( 公司 ) 願依貴院規定於施工前會同貴院相關單位召開安全衛生會議 施工期間, 本人 ( 公司 ) 及本人 ( 公司 ) 所僱用之勞工 再承攬人及其所僱用之勞工, 均願切實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及貴院安全衛生規定, 倘有疏忽因而發生職業災害或其他任何意外事故, 本人 ( 公司 ) 願負一切責任, 並負責賠償貴院因此而遭受之一切損失 又本人 ( 公司 ) 若向貴院借用之消防器材 安全標誌 及其他必要之機械 設備 器具, 如有耗損或遺失願照價賠償 本承諾書有效期限至年月日止 此 致 臺北榮民總醫院 ( 請購部門名稱 : 聯絡人姓名 : 電話 : ) 立承諾書承攬商 : 負責人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住址 : 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二 臺北榮民總醫院 一 會議時間 : 二 會議地點 : 工程安全衛生會議記錄作業 三 預定施工期間 : 至 四 參加人員 : 請購部門工作現場管理人員 : 請購部門 / 主管 : 勞工安全衛生室 : 工務室 : 承攬商 / 負責人簽章 : 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證照字號 : 五 決議事項 : 承攬商工作人員對下列打 " v " 之各項應確實遵守, 違者依合約規定處理 作業活動範圍 : 遵守 本院各項工程及作業承攬安全衛生管理規定 本工程需 : 申請動火許可 其他 作業地點 : 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每日必須到工作場所執行職務 承攬商自備之機具應符合法令規定, 方可使用 進入槽體或缺氧場所之前, 應先經承攬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環境監測許可後方可進入 在工作場所不得吸煙 喝酒 運轉中之機械設備禁止進行維修工作 電焊或氣焊工作應遠離氧氣 乙炔鋼瓶 工作人員應穿戴 : 安全鞋 安全帶 安全帽 耳塞 耳罩 防護衣 防毒口罩 護目鏡 手套 其他 : 動火工作場所應配置滅火器 施工用臨時電源須向請購部門申請設置, 不得私自裝設 所有高壓鋼瓶均應豎立於固定座, 如在氣瓶附近動火時, 應設置相關安全措施 工作場所應隨時整理整頓 工作中遇有安全衛生疑難問題, 隨時通知請購部門工作現場管理人員 發生災害事故時, 應儘速通知請購部門工作現場管理人員 作業人員應參加 : 勞工保險 意外保險 其他 : 未盡事宜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辦理 其他 : 六 其他事項 :1. 會議記錄應送勞工安全衛生室備案 2. 請購部門主管 / 分機 : 3. 請購部門工作現場管理人員 / 分機 : 4. 勞工檢查單位 / 電話 :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02)25599141 其他 本單一式四聯 : 第一聯 : 承攬商留存第二聯 : 勞工安全衛生室留存第三聯 : 請購部門留存第四聯 : 工務室留存

附件三 承攬商指定安全衛生人員通知書 茲承攬貴院 業 ), 依照職安全衛生法令指派本公司 工程 ( 作 為本公司於貴院 施工期間之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負責實施自動檢查及與貴院安全衛生協議組 織 執行部門及安全衛生部門聯絡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並負責職業安全法令所 規定之安全衛生工作事項 此致 臺北榮民總醫院 承攬商 : 負責人 : 指定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 : 資格證書字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四 各項工程或作業承攬人作業人員名冊 工程 / 作業名稱 : 合約編號 : 工程 / 作業期間 : 自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 止 編號 姓名 性別 身分證字號及工作證號 出生年月日 工作職稱 1 承攬人 2 工地負責人 3 安衛人員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註 1: 各欄位務必填寫清楚 不敷使用可自行影印 註 2: 承攬人 工地負責人 ( 或稱工地主任 ) 安全衛生人員安順序填寫 註 3: 人員新進或離職變動時, 承攬人得立即更新或重新填寫 承攬人簽名蓋章 : 家中電話及行動電話 緊急聯絡人 血型

附件五 各項工程或作業承攬人入院車輛及防護具數量表 工程 / 作業名稱 : 合約編號 : 工程 / 作業期間 : 自 年 月 日 時至 年 月 日 時止一 入院車輛 編車種駕駛人之車號駕駛人姓名號 ( 如 : 貨車 起重機等 ) 身分證字號 車輛所有人或隸屬之公司 1 2 3 二 工程 / 作業所需配 ( 穿 ) 戴之防護具及滅火器等 防護具名稱 工程或作業數防護具數量是否足夠之人數量 ( 請重填寫 ) 備註 安全帽 防止頭部受傷 安全鞋 防止腳部受傷 安全帶 防止墜落 安全母索 防止墜落 熔接 ( 絕緣 ) 手套 防止火花及感電等 防酸鹼手套 防酸鹼之皮膚接觸 耳塞或耳罩 防止噪音傷害 焊接用面罩 防止火花濺及眼睛及有害光線 防塵眼鏡 防止灰粉塵 灰塵等 防塵口罩 防止中毒及吸入之危害 電動式防塵呼吸具 防止中毒及吸入之危害 防毒口罩或防毒面罩 防止中毒及吸入之危害 輸氣管面罩 防止中毒及吸入之危害, 禁止使用於缺氧環境中 氧氣呼吸器 防止中毒及吸入之危害 滅火器本欄不填 1. 2. 應考慮工作場所是 否足夠? 1 及 2 都必須填寫 急救箱本欄不填 1. 2. 1 及 2 都必須填寫 禁止或警告標示本欄不填 1. 2. 1 及 2 都必須填寫 緊急事故連絡表本欄不填是否已訂定及張貼? 圍籬或阻隔設施等本欄不填是否已設置良好等? 註 1: 本表之備註欄僅供參考, 承攬人應依照法令規定 環境及操作特性與防護具廠商之資料數據等慎選防護具 註 2: 承攬人應重視勞工工作安全, 並應準備所需且足夠數量之防護具 承攬人簽名蓋章 :

附件六 臺北榮民總醫院動火工作許可證 申請單位 : 施工地點 : 工作內容 : 工作時間 : 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 * * * * * * * * * * * * * 核對勾選下列事項 * * * * * * * * * * * * * * 完成下列預防措施隔離工作區域危害來源 : 管路封閉 防護衣 鞋 已排清氣 ( 液 ) 體 設備 ( 管路 ) 目視檢查 開關下鎖 通風 警告標示 焊接作業 滅火器其他 : 安全帶網 防護面罩 耳罩 護目鏡 呼吸器 安全帽 是否需做防護措施 : 防火幕控制火花 ; 焊渣 是 否 附近污水 雨水溝加蓋 是 否 有易接近的安全出口 是 否 看火人不定時查看 是 否 需作環境氣體檢測 是 否 其他防護措施 : 勞工安全衛生室工務室承攬商 本單一式三聯 : 第一聯 : 承攬商留存第二聯 : 勞工安全衛生室留存第三聯 : 工務室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