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宣導人員培訓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認識性騷擾 民眾篇 一 性騷擾之概念及定義 二 性騷擾申訴流程 三 行為人責任
討論 毛手毛腳 胡亂吹口哨 色眼亂瞄 故意親 ( 貼 ) 近 糾纏不清 猥褻的話 開黃腔 話中不當隱喻 不堪入目的影片 色情海報 衣著暴露 暴露性器官 乘人不及抗拒襲胸 擁抱 摸臀 摸肩膀 摸大腿 摸小腿
概念 一般所認為的性騷擾行為 : 言語 非語言及身體三類 言語 : 猥褻的話 (o) 開黃腔 (*) 話中不當隱喻 (*) 行動上 : 毛手毛腳 (o) 胡亂吹口哨 (*) 色眼亂瞄 (*) 故意親 ( 貼 ) 近 (*) 糾纏不清 (*) 視覺上 : 不堪入目的影片 (o) 色情海報 (*) 衣著暴露 (*) 暴露性器官 (*) 性別與性騷擾行為的認定
概念 是一種非自願性 不受歡迎且是令人不愉快的 ( 感受 ),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身體的行為 ( 內容與樣態 ), 而且該行為的目的或結果, 會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 ( 結果 ) 鹹豬手 講黃色笑話 公共場所惡意的肢體碰觸 色眼亂瞄
概念 性騷擾認定 : 違反當事人意願或不受歡迎, 乃是性騷擾行為之主觀要件, 亦即行為人所為之行為, 倘違反被行為者之意願或不受被行為者歡迎均屬之, 非以行為人主觀看法為準據, 縱使行為人主觀上並不認其行為不受歡迎或違反被行為者之意願, 亦成立性騷擾行為 ; 惟性騷擾行為成立與否, 仍需綜整客觀事實加以判斷 該行為於客觀上違反當事人意願, 且侵犯或干擾被行為者之個人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 或正常生活時, 即構成性騷擾 某高中校長在公開演講場合介紹女性演講者, 並附帶提示說 : 如果有問題, 可以在晚上再請教老師.
概念 簡單初步的判別標準 1. 被害人的主觀感受 2. 被害人即時的抗議或抱怨, 或曾對他人提起 3. 騷擾的程度, 是否影響被害人正常生活 4. 兩造是否有上下隸屬 權力不對等或同事關係 5. 過去是否有性騷擾他人之紀錄 ( 性騷擾史 ) 6. 加害人性騷擾行為重複發生的頻率 ( 性騷擾史 )
與性騷擾有關之法律 依公布時間排序 社會秩序維護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相關 ) 就業服務法 ( 相關 ) 政府採購法 ( 相關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83)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 浴室 廁所 更衣室, 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而有妨害善良風俗, 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 舉動或其他方法, 調戲異性者
法條上性騷擾的定義 兩性工作平等法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敵意環境性騷擾 ) 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或分發 配置 報酬 考績 陞遷 降調 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交換式性騷擾 )
法條上性騷擾的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程度者 ( 一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敵意環境性騷擾 ) ( 二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交換式性騷擾 )
法條上性騷擾的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 作為其獲得 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交換式性騷擾 )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敵意環境性騷擾 )
案例分析 台北電台前台長靳某長期利用職權撫摸女性部屬身體, 並以暗示 挑逗性言詞騷擾被害人, 藉機擁抱 親吻或抓住被害人臀部, 或以言詞邀請被害人一起出去 按一按 等
案例分析 長庚醫院某醫師於民國 87 年 4 月至 8 月間在院內借機對護士被害人進行 3 次性騷擾, 包括撫摸背部 臀部和拉手, 被害人怒斥, 加害人仍表示可以讓她 摸回來
案例分析 某黨男性主管對女性副主管說 你的胸部又不大, 怎麼會駝背?, 經該女性副主管要求不要拿她的胸部作文章, 當場未獲任何回應, 因此在主管會議上公開提出, 希望該黨不要發生任何性別歧視事件, 還給女性一個乾淨, 沒有性別歧視的工作環境
案例分析 台北捷運首例在車廂內偷摸女乘客大腿, 警方以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 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 移送
案例分析 A 男在一次餐會上結識一名 B 男, 餐後 B 男每日以手機簡訊傳遞具性之暗示言語, 造成 A 男極度困擾
案例分析 某法院資深通譯平日言行粗鄙不知節制, 經常口出穢言, 嘲諷女性, 經勸阻更加變本加厲, 並以 開黃腔又怎樣, 不黃你會生兒子 回應, 被害人深覺受辱, 提起刑事告訴, 法院以妨害名譽公然侮辱罪, 判處罰金 1,000 元, 緩刑 2 年在案 又被害人認為加害人之侵害行為, 使其精神遭重大痛苦, 且加害人事後毫無悔意, 態度惡劣, 於是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成立
社會秩序維護法適用對象 一般人
兩性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性騷擾時 受僱者在職場或執行業務時遭受性騷擾時 ( 出差或非上班時間仍執行業務者屬之 ) 職場性騷擾
性別平等教育法對性騷擾對象的界定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 或學生, 而他方為學生者 本法第 2 條第 5 款所定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本法第 2 條第 5 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教師 : 指專任教師 兼任教師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 護理教師 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 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 職員 : 指前款教師以外, 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三 學生 : 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性騷擾防治法適用對象 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外之人
案例說明 在公車上被人性騷擾, 屬何法所管? 醫生在為病人看病, 被家屬性騷擾, 屬何法所管? 家長至學校接送孩子, 遭學校老師性騷擾, 屬何法所管? 餐廳工讀生遭客人性騷擾, 屬何法所管? 員工下班後, 性騷擾友人, 屬何法所管? 出差途中遭陌生人襲胸, 屬何法所管?
性騷擾申訴管道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對其造成敵意環境性騷擾, 或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 造成交換式性騷擾,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可向所屬雇用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受兩性工作平等法之保障, 但有關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遭到性騷擾之申訴 救濟及處理程序, 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職場性騷擾 - 兩性工作平等法 如果您是員工, 在執行職務時遭到性騷擾, 向您所屬單位所設置之性騷擾申訴管道申訴 案例 : 1. 台北電台前台長性騷擾員工, 被監察院彈劾 2. 陳瑩立委助理被交通部花東縱谷處長強要陪酒 襲胸事件
性騷擾申訴管道 性騷擾事件一方為學生, 另一方為教職員工生者,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 向校園中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申請調查, 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騷擾 - 性別平等教育法 如果您本身是學生, 被學校老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性騷擾時, 向行為人行為時所屬學校 ( 向學生事務處或訓導處提出, 再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 ) 申請調查, 但若被校長性騷擾時,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案例 :1. 北科大老師性騷擾學生案例 2. 強吻女學生, 名教授去職
性騷擾申訴管道 民眾在一般場所或公共場合遭到性騷擾時, 可依據性騷擾防治法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或其所在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提出申訴 知悉加害人之所屬單位者,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將案件移請加害人所屬單位進行調查,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 則移請警察機關調查 非加害人所屬單位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 ( 如 : 場所負責人 ), 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性騷擾申訴管道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者, 警察機關應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記錄 知悉加害人所屬單位者, 應移請該所屬單位續為調查, 並副知該管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及申訴人 ;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 應即行調查 但涉及 性騷擾罪 者 ( 性騷擾防治法 25), 應即行調查, 並依被害人意願移送司法機關 其他性騷擾 - 性騷擾防治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1. 您若在一般場所遭到性騷擾, 可立即向場所負責人申訴, 加害人若為該場所員工, 則該場所應進行調查 ; 加害人若非該場所員工, 則該場所會將申訴書移給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處理 2. 您也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所屬單位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案例 :1. 女病患遭醫師性騷擾 2. 捷運鹹豬手, 摸 成被告第一人
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之申訴 申訴程序 被害人 1 年內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 加害人所屬單位於 7 日內開始調查 14 日內通知補正 如不受理,20 日內通知 2 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 通知當事人 ) 當事人 ( 被害人或加害人 ) 對申訴結果不服, 得於 30 日內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加害人為用人單位之首長 主官或最高負責人時, 則向該單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防治準則 5Ⅱ)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時, 則向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提出申訴 申訴流程 ( 參考流程圖 )
性騷擾防治法申訴及調查流程圖 申訴 受理與否 (14 日內得補正 ) 是 2 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否 1.20 日內以書面回復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2. 敘明理由 3. 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單位 接獲不受理通知 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是否接受 是 是否接受調查結果 否 否 30 日內得向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提再申訴 是 1.20 日內以書面回復當事人 2. 敘明理由 否 受理與否 (14 日內得補正 ) 是 2 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調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結案
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之申訴 申訴單位 - 加害人所屬單位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 受理後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調查, 但加害人為該單位之首長 主管 ( 官 ) 最高負責人時, 即進行調查 ; 加害人不明或無所屬單位, 移由性騷擾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警察機關 - 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記錄 : 知悉加害人所屬單位者 - 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續為調查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 - 即行調查 非加害人所屬單位 ( 場所負責人 ): 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之申訴 申訴 再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 : 書面 - 申訴書 再申訴書 言詞 - 作成紀錄
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之申訴 ( 再 ) 申訴書及言詞紀錄應記載事項 申訴人 再申訴人之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有法定代理人者, 其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有委任代理人者, 其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並應檢附委任書
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之申訴 ( 再 ) 申訴書及言詞紀錄應記載事項 申訴或再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年月日 當事人簽名蓋章 需補正且可補正者,14 日內通知補正 不可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20 內通知不予受理
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之申訴 ( 再 ) 申訴不受理之情形 ( 再 ) 申訴書或言詞紀錄, 未依限補正者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 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被害人之舉證責任 詳細紀錄事件發生之人 事 時 地 物 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嚐試 您曾經做了哪些抗議 您的感受 目擊者資料 現場證物 ( 包括人證 物證 ) 錄音蒐證
性騷擾防治法上行為人之責任 民事責任 ( 9)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防治法上行為人之責任 行政處罰 ( 20)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加重處罰 ( 21) 對於因教育 訓練 醫療 公務 業務 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 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加害人如不服, 可提訴願或行政訴訟
性騷擾防治法上行為人之責任 刑事責任 ( 25) 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項犯罪, 為告訴乃論之罪, 須經告訴權人提起告訴
如何避免成為加害人 尊重每一個人的差異性, 不確定他人感受前, 寧可不說黃色笑話 不隨便碰觸他人身體 不以性或性別的話題開玩笑, 例如 : 嘲笑對方胸部太小或太大 不要自認自己是萬人迷, 自己的言行舉止不見得受到歡迎, 不當或過度的追求都可能成為性騷擾 就算是親如夫妻或情人, 任何親密動作都需你情我願, 否則不小心便會成為性騷擾或性侵害加害人 檢視自己是否存在性騷擾迷思, 迷思愈嚴重者, 愈容易成為性騷擾加害人高危險群 應經常參與相關教育訓練 閱讀相關書籍, 建立具有性別敏感度及尊重差異的態度
性騷擾迷思 一 她一定做了什麼 ( 穿了什麼 說了什麼 ), 才會被性騷擾 ; 二 她 / 他沒有當場言詞拒絕, 所以不算性騷擾 ; 三 她 / 他事隔多日才申訴, 內情恐怕不單純 ; 四 他是個好老師 好先生, 怎可能騷擾別人? 五 會不會是誣告? 為了報復或權力鬥爭? 六 男性會被騷擾嗎? 七 同性之間也會性騷擾嗎?
性騷擾迷思 八 她 / 他被性騷擾, 怎麼還能笑?( 能上學 吃得下飯?...) 九 她長得這麼 安全, 你相信他被騷擾嗎? 十 這是女生太過敏感? 缺乏幽默感? 十一 又沒少塊肉, 有這麼嚴重嗎? 十二 他 / 她們本來關係那麼好 ( 好朋友 男女朋友 得力幫手 ), 怎可能是性騷擾? 十三 這是追求 挑逗 試探, 怎算性騷擾?
認識性騷擾 場所負責人篇 一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及其處罰二 調查三 調解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一 防治性騷擾之義務二 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三 設立申訴管道並協調處理四 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五 定期舉辦或鼓勵參加教育訓練六 受理及接受移送申訴案件七 調查申訴案件 ( 場所主人免 ) 八 協助回復被害人名譽 ( 機關不適用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一 防治性騷擾之義務 ( 一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 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 ( 本法第七條 ) ( 二 ) 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應採取適當之預防 糾正 懲處及其他措施, 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 準則第二條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二 採取糾正及補救措施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 不論組織成員或受僱人之人數多寡, 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本法第七條 1-10 萬 - 本法 22 條 ) 上述單位於採取該等措施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 二 )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 三 )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細則第四條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三 設立申訴管道並協調處理 ( 本法第 7 條 ) ( 一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 不論組織成員或受僱人之人數多寡, 應建立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窗口, 並協調處理 ( 二 ) 若組織成員或受僱人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應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 傳真 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並規定處理程序及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 ( 準則第四條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四 訂定並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 組織成員或受僱人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性騷擾防治措施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防治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 二 ) 性騷擾之申訴 調查及處理機制 ( 三 ) 加害人懲處規定 ( 四 ) 當事人隱私之保密 ( 五 ) 其他性騷擾防治措施 ( 準則第四條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五 定期舉辦或鼓勵參加教育訓練 ( 本法第八條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 每年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 訓練, 並給予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 準則第三條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六 受理及接受移送申訴案件 ( 一 ) 如果被害人一年內提出申訴時, 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 僱用人就是本單位, 則即受理或接受他單位移送之申訴案件,7 日內開始調查 ; 如不受理應於 20 日內通知當事人, 並副知主管機關 ( 準則第九條第一項 ) * 加害人為其單位之最高負責人時, 則向該單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準則第五條第二項 ) *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時, 則向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申訴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六 受理及接受移送申訴案件 ( 二 ) 如果本單位非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 僱用人, 於接獲性騷擾之申訴時, 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 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 準則第六條 ) 該管主管機關 7 日內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或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 ( 非其轄區時應副知該管主管機關 ) 該管主管機關函知處理單位依限處理並將結果函復 ( 準則第八條 )
不受理情形 準則第十二條 : 性騷擾之申訴 再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 應不予受理 : 一 申訴書 再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 經通知補正, 仍未於 14 日內補正者 二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 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加害人, 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通知中須敘明理由, 並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機關 ( 準則第六條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不受理情形一 申訴書或代替申訴書的紀錄未記載法定事項, 且未於十四日內補正者 申訴書法定記載事項如下 : 申訴人之姓名 性別 年齡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 住所或居所 聯絡電話 (1) 有法定代理人者, 其姓名 性別 年齡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 住所或居所 聯絡電話 (2) 有委任代理人者, 其姓名 性別 年齡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 住所或居所 聯絡電話, 並檢附委任書 (3)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4) 年月日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不受理情形 二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 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 事人者 調查結果應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 機關 ( 準則第 10 條第 2 項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 務 得不予受理情形 : 1. 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申訴 2. 於調查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 30 日後提起再申訴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七 調查申訴案件 ( 如加害人非本單位所屬, 則無調查義務 ) ( 一 ) 調查原則由於性騷擾事件的特殊性, 因此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和雇用人組成調查小組後, 於進行調查時, 須確實做到以下事項 : 一 客觀 公正 專業調查原則, 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 準則第十三條 ) 二 避免重複詢問原則 ( 準則第十三條 ) 三 30 人以上之單位應組成調查單位調查, 成員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 ( 準則第十四條 ) 四 迴避原則 ( 準則第十五條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七 調查申訴案件 ( 一 ) 調查原則 五 不公開 保護當事人隱私原則 ( 準則第十六條 ) 六 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邀請相關具有經驗學識者協助 ( 準則第十七條 ) 七 避免對質原則 ( 準則第十八條 ) 八 資料保密原則 ( 準則第十九條 ) 九 於調查過程中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 準則第廿一條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 二 ) 調查時程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和雇用人,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 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 ; 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和雇用人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 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 本法 13 條第 3 項細則第六條 ) ( 三 ) 調查結果調查結果之通知調查完畢後, 應將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書面通知之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 再申訴之期間及受理機關 ( 準則第二十條 ) ( 四 ) 調查屬實之懲處 追蹤 考核及監督調查屬實之處置性騷擾事件一經調查屬實, 加害人的雇主應視情節輕重, 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 並予以追蹤 考核及監督, 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 準則第廿二條 )
調查委員迴避 : 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輔佐人者 四 於該事件, 曾為證人 鑑定人者
調查委員迴避 : 申請迴避事項 ( 向調查單位提出 ): 一 有自行迴避事由 二 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 准駁前, 應停止調查工作 但有急迫情形, 仍應為 必要處置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義務 八 協助回復被害人名譽 ( 本法第 11 條 ) ( 一 ) 受僱人 機構負責人, 利用執行職務之便, 對他人為性騷擾, 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受僱人 機構負責人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雇主 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 二 ) 學生 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於學校 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 對他人為性騷擾, 被害人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學生 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未採下列措施或處理之處罰 : ( 一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 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二 ) 組織成員 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達 10 人以上者未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 三 ) 人數達 30 人以上者, 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並公開揭示者 ( 四 )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 調查 偵察或審理程序中, 為申訴 告訴 告發 提起訴訟 作證 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 實施不當之差別待遇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 22 ( 23 )
認識性騷擾 警察篇 一 員警義務二 受理報案及調查三 性騷擾與性侵害四 性騷擾相關法律五 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事件之調查
員警義務 協助義務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 僱用人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調查性侵騷擾申訴 再申訴案件, 必要時, 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 細則 6) 說明 : 一 為性騷擾事件如發生在加害人所屬單位以外之場域, 加害人所屬單位對於事件之調查恐有困難, 爰規定得向警察機關請求協助 二 本條有關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事項, 涵括證據蒐集 暫時約制加害人等涉及公權力行使事項
員警義務 受理 調查 移送義務 :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向警察機關報案者, 警察機關應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記錄 知悉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者, 應移請該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續為調查, 並副知該管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及申訴人 ;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者, 應即行調查 前項性騷擾事件涉及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事者, 警察機關應即行調查, 並依被害人意願移送司法機關 ( 準則 7)
受理報案 仍依單一窗口規定受理 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記錄 填寫性騷擾事件申訴書 ( 紀錄 )
申訴書及言詞紀錄應記載事項 1. 申訴人之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2. 有法定代理人者, 其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3. 有委任代理人者, 其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並應檢附委任書 4. 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5. 年月日 6. 當事人簽名蓋章
不受理者 確定為性騷擾事件且超過一年申訴期者 ( 本法 13) 申訴書之紀錄未於 14 日內補正 已調查完畢並函復當事人 ( 準則 12) 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並副知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 準則 9) 前項通知應敘明理由, 並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機關
移請調查 一般性騷擾事件, 警察機關受理後, 加害人明確, 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續為調查, 並副知申訴人及主管機關 加害人不明者, 應即調查 如係性騷擾罪, 應即調查
調查 員警調查性騷擾案 ( 事 ) 件, 以現行調查 ( 詢問 ) 筆錄為主 調查中應注意蒐集及保全證據 ( 證據如錄音帶 錄影帶等 ) 詢問證人 注意法律的適用問題
性騷擾與性侵害不同 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 221 至 229 條所定之罪, 包括強制性交罪 加重強制性交罪 強制猥褻罪 加重強制猥褻罪 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 乘機性交猥褻罪 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詐術性交罪 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交換式性騷擾或敵意環境性騷擾之行為 性騷擾特別刑法 : 意圖性騷擾, 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性騷擾罪與強制猥褻 乘機猥褻 利用權勢猥褻罪最大不同在於趁人不及抗拒
三法適用範圍 兩性工作平等法 ( 保障工作權 ): 雇主性騷擾受僱者或求職者 ; 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騷擾 ( 申訴對象 : 被害人雇主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保障受教權 ): 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 申訴對象 : 加害人行為時所屬學校 ) 性騷擾防治法 ( 保障人身安全 ): 兩平 性平法以外之性騷擾者 ( 但媒體責任及性騷擾罪除外 ) ( 申訴對象 : 申訴時加害人雇主 )
社會秩序維護法與性騷擾有關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 ( 83)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 一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 浴室 廁所 更衣室, 足以妨害其隱私者二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 而有妨害善良風俗, 不聽勸阻者 三 以猥褻之言語 舉動或其他方法, 調戲異性者 行政罰法 ( 24):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 依法定罰鍰最高之規定裁處 行政罰法 ( 31):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 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 但因此有調查權 ( 性騷主管機關無社維法之調查權 ) 處罰權( 調查機關無處罰權 ) 及救濟管道 ( 社維法聲明異議 簡易法庭 ; 性騷法提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 不服訴願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 的爭議 同性間無社會秩序維護法 83 第三款之適用 舉例 : 某女在公寓樓梯間遭不知名男子阻擋去路, 並說小姐讓我摸一下, 該女隨即前往警察機關報案
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事件之調查 依職權處理並詳予記錄, 即時蒐集證據區隔其案件性質為 : (1) 性侵害犯罪 - 依據刑法以刑事案件移送偵查, 並通報性侵害防治中心 (2) 性騷擾特別刑法 -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 25 以刑事案件移送偵查 ( 告訴乃論 ), 並副知該管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3) 社會秩序維護法 83-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 目前警政署規定 ) (4) 性騷擾防治法 - A 知悉加害人所屬單位者 - 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處理, 並副知該管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B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單位者 - 進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
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事件之調查 調查組織成員迴避原則 ( 性騷擾防治準則 15) 自行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輔佐人者申請迴避 1 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 有具體事實, 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 應停止調查工作 但有急迫情形, 仍應為必要處置
性騷擾處理流程圖 依被害人意願 被害人直接申訴 符合本法第 25 條 應即行調查 移送司法機關 警察單位 加害人不明 2 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並通知當事人 調查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移送 7 日內查明 加害人明確 無所屬 有所屬 7 日內移送 加害人所屬單位調查 副知當事人及主管機關
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事件之調查 調查時限 ( 性騷擾防治法 13, 性騷擾防治準則 10) 1 調查開始時間 - 自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7 日內 2 調查完成時間 -2 個月內, 必要時得延長 1 個月
性騷擾防治法有關性騷擾事件之調查 調查原則及注意事項 1. 不得為差別待遇 ( 本法 10) 2. 是否符合加重處罰規定 ( 本法 20) 3. 秉持客觀 公正 專業 ( 性騷擾防治準則 13) 4. 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 性騷擾防治準則 13) 5. 避免重複詢問 ( 性騷擾防治準則 13) 6. 避免對質 ( 性騷擾防治準則 18) 7. 當事人隱私及資料之保密 ( 性騷擾防治準則 16, 19) 8. 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 ( 性騷擾防治準則 17) 9. 得邀請具相關經驗者協助 ( 性騷擾防治準則 17)
屬於一般性騷擾事件 7 日內查明加害人之身分 ( 準則 10) 未能查明加害人之身分者, 逕為調查, 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 ; 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 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 準則 10) 經查明加害人有所屬者, 應即移送該加害人所屬處理, 並副知加害人所屬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 準則 10)
屬於性騷擾罪 逕行調查 勘查現場 詢問證人 蒐集證據 ( 如錄影帶等 ) 係告訴乃論, 調查完畢後依被害人意願將申訴書 詢問筆錄及相關證據移送司法機關, 並副知主管機關 逾告訴期間之處理 不提出告訴之處理
案例 - 公共場所性騷擾 案例一 某大學生搭捷運時, 強吻身旁國中女生 案例二 某百貨公司女性員工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騎機車的男性騎士偷襲, 歹徒趁其不及反應而對她摸腿後迅速離去, 至下兩個路口歹徒又出現與他並騎, 並伸手從被害人背部往下摸到臀部, 揚長而去
案例 - 公共場所性騷擾 案例三張姓男子, 清晨 5 時許搭乘捷運板南線頭班列車, 於列車駛向台北車站時, 偷偷伸手撫摸鄰座一名年約 20 歲女乘客的大腿 被害女子發現後大聲驚叫求救, 其他乘客和捷運警察聯手將張某制伏, 並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案例四某客運行經高速公路楊梅路段, 有名少年趁機撫摸旁座熟睡女乘客的大腿, 女乘客驚醒而出言制止, 司機悉通報國道二隊警方處理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