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害鄰房 鑑定手冊 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臺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共同修訂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98
第四章損害修復費用估算 4.1 損害修復費用鑑估標準 損害修復費用鑑估標準, 係就鑑定標的物損害項目, 訂定估列準則與標準, 及各修復項目現行工料單價, 供鑑估修復費用之參考, 以維鑑價之公平與一致性 本章內容僅供工程損害修復參考之用, 並不適用於一般工程 1 重建房屋傾斜率超過 1/40 者, 不論損害情況如何, 應依房屋重建造價估算費用 2 傾斜沉陷房屋有傾斜 沉陷情況如需補強穩定者應細項表列, 並於鑑定報告內註明應委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負責辦理補強設計監造工作 3 裂縫 (1) 裂縫除能提出證明非工程施工所影響者外, 一律列入修復 (2) 非結構性裂縫 : 修復費用之估算, 宜以可達獨立區塊整面計價為原則 (3) 結構性裂縫 : 情況輕微者應以環氧樹脂 (Epoxy) 修補, 情況嚴重者應以補強或拆除重作方式估算 4 修復費用之估算以一戶為單位, 採各戶單獨發包之價格估算 公共設施應另列單位估算, 工料單價分析基準以本手冊之單價為準 5 工資計算基準於施工時間不足一天時以一天計價為原則 6 所有修復項目逐項估列後另加 其他 一項, 涵括所估列項目之零星費用及零星整修, 其估列標準如下 : (1) 修復費用在新臺幣 100,000 元以下部份酌列 10% (2) 修復費用在新臺幣 100,000 元 ~200,000 元部份酌列 8% (3) 修復費用在新臺幣 200,000 元以上部份酌列 6% 7 以上不含傾斜折價賠償費, 搬遷費, 房租, 營業損失等非工程性費用 99
8 本修復標準單價係以九十五年度為基準, 爾後視物價狀況得適時調整修正 4.2 損害修復費用單價 鑑定案件有關房屋損害修復費用, 主要內容分為工資及材料單價 ( 詳附錄 4A) 工程單價( 詳附錄 4B) 及單價分析 ( 詳附錄 4C) 三部分, 各部分內容說明於後 4.2.1 工資及材料單價 1 工資 2 材料 4.2.2 工程單價 1 土石方及基礎工程 2 混凝土工程 3 圬工工程 4 泥水工程 5 屋頂及防水工程 6 木作工程 7 油漆工程 8 裝潢工程 9 門窗工程 10 什項工程 11 其他應列入項目 4.2.3 單價分析 1 土石方及基礎工程 2 混凝土工程 3 圬工工程 4 泥水工程 100
5 屋頂及防水工程 6 木作工程 7 油漆工程 8 裝潢工程 9 門窗工程 10 什項工程 4.3 其他費用鑑估標準 4.3.1 其他費用說明對於損鄰鑑定報告, 除應依實際損害情形 ( 應扣除現況鑑定中已損害者 ) 估算損害修復金額外, 另應依以下標準加估租金補助或搬遷費用或營業損失作為補償 4.3.2 租金補助費用鑑估標準因房屋損害致無法居住或損害情形有危險顧慮時, 應依損害發生時間起至修復完成日止加計兩個月, 以月為單位, 如未足月應進位至整月, 作為租金估算時間, 房屋租金計算方式如下 : 月租金單價 = 公告房地現值 ( 郵局前一年度一年期定存平均年利率 12)( 估算年利率以不低於 3% 為原則 ) 總租金補助費 = 月租金單價 持有面積 租金估算時間 4.3.3 搬遷費用鑑估標準因房屋損害致無法居住或損害情形有危險顧慮必須搬遷時, 應另加估搬遷費用, 其估算原則以受損戶面積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各行業之設計活載重為計算基準如表 4.3-1 所示 搬遷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 搬遷費用 = 單位面積之搬遷費用 受損戶面積 2( 次 ) 101
4.3.4 營業損失鑑估標準以上房屋損害如為營業場所, 應另加計營業損失, 營業損失期間則以 4.3.2 節之租金估算時間為依據, 惟因房屋損害致無法居住需搬遷者, 估算營業損失時間最多以六個月為限, 而不需搬遷者, 估算營業損失時間最多以一個月為限, 每月的營業損失以表 4.3-2 方式估算 營業損失 = 每月單位面積營業損失 持有面積 營業損失時間 102
表 4.3-1 搬遷費用鑑估標準 受損戶經營行業之設計活載重 受損戶單位面積之搬遷費用 299 kg/m 2 以下 300 元 / m 2 300 kg/m 2 450 元 / m 2 400 kg/m 2 600 元 / m 2 500 kg/m 2 750 元 / m 2 501 kg/m 2 以上 900 元 / m 2 表 4.3-2 營業損失鑑估標準 4.3.2 節計算的月租金單價 每月單位面積營業損失 1000 元 / 坪 月租金單價 2.0 1001 元 / 坪 ~2000 元 / 坪 月租金單價 1.5 > 2000 元 / 坪 月租金單價 1.0 103
附錄 4D 名詞解釋 一 損害及損壞 損害 定義為 造成損壞之原因 (To Cause Damage or Loss)"; 損壞 則指 標的物損壞項目與內容 (To Damage or a Damage)"; 前者為因, 後者為果 因此兩者為一體之兩面 損害修復鑑定最主要目的, 即在鑑定損害原因並估列出損壞項目與修復金額, 以提供雙方損害賠償協調之依據 依據各公會鑑定案件統計, 較常見之損壞項目名稱有裂縫 ( 含微裂縫 ) 下陷 漏水 傾斜 滲水 磁磚脫落 潮濕 粉刷脫落 積水 門窗變形 地面凸起 牆頂樑底分離裂縫 變位 牆壁斷裂及倒塌等, 其中以明顯可見之裂縫 下陷 傾斜 變位 牆壁斷裂及倒塌等現象較易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之事實 二 修復 (Repair) 經查國內之文獻資料, 有關裂縫損害之修復尚無一明確之定義 修復及補強兩者間之內容與關係, 亦因其施行目的之不同而常易混淆, 此外, 國內尚有補修 修繕 修改 修補 加強等用詞存在, 使得修復之意義愈加難以界定 依韋氏大辭典之說明, 修復 (Repair) 係指將損壞回復至良好情況 (To PutBack in Good Condition After Damage) 由各公會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中得知, 以裂縫損害而言, 仍以 修復 " 較 修補 修繕 " 等用詞更為貼切 施工中造成損鄰事件中之裂縫損壞, 依民法第 184 185 213 215 790 793 及 794 條等規定, 屬一種侵權行為, 應回復受損之損壞發生前之原狀 另參照日本混凝土協會之說明 : 裂縫之修復係指裂縫發生後, 為使構造物回復非耐力性外機能為目的之行為, 而補強則專指裂縫發生後, 為回復構造物耐力降低或提昇耐力為目的之行為 又依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第 142 146 147 150 152 及 153 條有關條文之相關說明, 本手冊將裂縫之 修復 定義如下 : 修復 為裂縫損壞發生後, 為防止裂縫所造成之危險性及劣化等有害影響, 而施予回復損壞發生前原有狀況所採行之行為 104
另外因裂縫損壞為回復原狀而施予修復作業時, 常會連帶造成局部性構材耐力強度之提昇, 與建築物整體之結構相較, 對整體結構耐力之提昇意義甚小, 故仍視之為修復 研判是否需修復或補強時, 除須藉助裂縫調查之結果外, 最重要之考量因素, 為裂縫發生位置 裂縫若發生於結構性構材時, 則應由專業之高層次技術人員憑藉其經驗及學理, 研判其安全影響性並判斷是否應施予補強 若發生於非結構性構材時, 除了研判其是否因結構性破壞所引起, 或可能導致結構性安全威脅者外, 其他則依下列項目評估判斷是否必須進行裂縫之修復作業 1 裂縫寬度裂縫寬度之調查較其他項目便捷, 一般性之調查均可確實測得, 世界各國對於裂縫寬度均有其容許值之規定 ( 參照附錄 至附錄 ), 由附錄中所示之容許值得知, 各國對於容許裂縫寬度因構造物構材所處環境 載重條件, 及使用性能要求不同而有所差異 國內經查尚無相關規定, 在尚未正式訂定規範前, 經查各國規範比較分析結果, 本手冊建議一般建築物之混凝土裂縫容許寬度採 0.3mm 尚稱合理 2 人身安全性之影響人身安全性之影響係指因裂縫造成混凝土及裝修材等之劣化, 導致剝落危及人身安全而言 若有可能時則應進行修復 尤以鋼筋因腐蝕後, 經脆化作用導致混凝土中性化現象且造成韌性降低 構成此種威脅情況下, 不論裂縫寬度大小, 均應考慮修復作業 另台灣地區外牆諸多採用貼大理石 磁磚等面材, 因施工不當或地震作用等均有可能發生損及人行道上之人身事件, 平時均應詳加檢修以防患未然 3 漏水 滲水之有無裂縫損壞引起之漏水 滲水現象對於室內環境所造成之污染性最大, 其雖不致構成立即性之危險, 但卻為居住者所最不能忍受, 應立即施予修復 另混凝土本身為具孔隙性之吸水材料, 在一般正常情況下, 雖能有效防止水分侵入, 但裂縫一旦發生, 則會造成混凝土水密性的急速降低, 而呈潮溼 滲水 105
漏水 發霉等現象, 進而造成粉刷及裝修面層之剝落 污損 甚而水分侵入室內而嚴重影響室內生活 一般如浴廁 廚房等有水存在之處, 及屋頂 外牆 地下室 外牆與外界接觸之部位等較易發生, 而且台灣地區終年雨量充沛, 裂縫所形成之漏水現象特別嚴重, 因此裂縫處漏水 滲水之有無, 亦為修復重要指標之一 4 其他如使用者心理安全感 美觀因素或防止裂縫損壞之負面影響等, 視損壞之嚴重性等進行裂縫之修復 三 裂縫 (Crack) 混凝土之開裂可分為裂縫 (Crack) 及破碎 (Spall) 兩類 1 裂縫(Crack) 就 RC 構造物而言, 裂縫之定義為 : 一種分子間的破壞行為與過程; 此乃因受到內部應力或外力作用, 致使材料本身具有之容許抵抗應力無法承受, 而發生的一種應變行為 而以其可否目視辨明而分為 顯在裂縫 " 與 隱性裂縫 " 二種 本手冊所稱裂縫係以 RC 建築物目視可見之顯在裂縫為主, 至於隱性裂縫應另以超音波 射線照射等其他探測儀器量測 混凝土之裂縫區分如下 : (1) 橫向裂縫 (Transverse Cracks) 為直通形裂縫, 通常在樓版上, 方向約與樓版之縱向 ( 長向 ) 垂直, 經常發生在樑邊版端部垂直於主筋方向 (2) 水平裂縫 (Horizontal Cracks) 多發生在 RC 牆樑及柱 (3) 縱向裂縫 (Longitudinal Cracks) 為直向裂縫, 在樓版上, 方向與縱向 ( 長向 ) 平行 (4) 垂直裂縫 (Vertical Cracks): 發生於 RC 牆 樑及柱 (5) 斜向裂縫 (Diagonal Cracks): 通常發生在樑上為剪力裂縫 (6) 深色裂縫 (D-Cracks): 通常裂縫處有深色物, 一般靠近邊緣及接合處, 在伸縮縫處 ( 垂直向 ) 之牆及柱之垂直向裂縫, 可歸於此類裂縫 106
(7) 地圖狀裂縫 (Map Cracks): 裂縫成相互連接之網路狀, 裂縫之寬度由極細至寬 (8) 不規則裂縫 ( 龜裂 )(Random Cracks): 裂縫成不規則形, 多發生於樓版表面或牆面粉刷表層, 不屬於上述之裂縫 2 破碎(Spall) 破碎係由於混凝土表面分離或脫落部份而形成, 其碎片成圓形或橢圓形, 可區分如下 : (1) 小碎片 : 直徑不超過 1.5 公分, 深度小於 2.5 公分者 (2) 大碎片 : 直徑超過 1.5 公分, 深度大於 2.5 公分者 (3) 空洞 : 該部份混凝土面積, 敲之有 空空 " 聲, 以鐵錘鑿開, 該面積下混凝土即破碎 (4) 接合處之碎片 (Joint Spall): 多形成於施工接合縫處及伸縮縫地方 (5) 脫落 (Popouts): 為圓錐形碎片, 自混凝土表面脫落而形成殘留之小孔 (6) 泥球 (Mud Balls): 由混凝土表面之泥土及頁岩等溶解後留下之空洞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