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執行疑義一覽表 編號提案機關疑義事項會議結論備考一法院法務部 薦任法官及薦任檢察官其職務列等是否最高在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 而得適用作業要點赴陸? 二降調 代理 權理 借調或支援人員之職務列等如何認定? 如簡任第 11 職等人員降調 ( 或代理 ) 第 10 職等以下職務 ; 薦任 9 職等或簡任 10 職等人員代理 ( 或權理 借調 支援 ) 簡任 10 至 11 職等職務 薦任法官 檢察官得適用作業要點程序申請赴陸 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規定 : 地方法院置法官,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或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法條用語非規定 : 薦任第八職等 至 簡任第十一職等 故薦任法官 檢察官職務列等並未跨越簡任 11 職等, 得適用作業要點 參酌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 :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 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或 職務等級 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係以 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等級, 而非 銓審之職等 作為認定標準 因此, 降 調 代理 權理 借調或支援人員之職務列等認定, 應以其現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認定 1. 降調,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 指調任較低官等或職等之職務 是以, 既擔任較低官職等職務, 應即依調低職務之職務列等認定是否適用作業要點 2. 代理,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1 點, 代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下列情形為限 :1. 出缺之職務, 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者 2. 公差 公假 請假 或休假 3. 因案停職或休職 4. 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者 第 2 點規定略以, 各機關應依各職務之職責及工作性質, 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及行使權責之特殊限制 由現職人員代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 第 18 條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1
三 雲林地方法院 職務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機關首長 ( 或單位主管 ) 職務出缺,, 得依序由本機關 ( 單位 ) 法定代理人 同官等同層級 同官等次一層級 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 ; 如由其他機關 ( 單位 ) 人員代理, 須具有被代理職務之任用資格 是以, 現職人員現所任職務兼辦本職務及代理職務時, 應本職務及代理之職務皆未涉及國家機密或職務列等未超過簡任 11 職等, 方得適用作業要點 3. 權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 指初任各職務人員, 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 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故權理人員既擔任較高職等職務, 應即依該較高職等之職務列等認定是否適用作業要點 4. 借調, 依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 2 點, 指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 商借其他機關現職人員, 以全部時間至本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 是以, 其至 本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 為其現所任職務, 依該職務之職務列等認定是否適用作業要點 5. 支援, 非一般銓敘法規用語, 應視實際支援情形, 依現所任工作, 如為兼辦本職及支援之工作, 須本職及支援之職務皆未涉及國家機密或職務列等未超過簡任 11 職等, 方得適用作業要點 如為全部時間至支援機關擔任特定之工作, 依支援之職務, 認定是否適用作業要點 某法官在今年底 12 月 31 日前, 佔參酌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 : 公務員及警察人員 所職務列等 9 至 10 的職位, 並於今任職務之職務列等 最高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年底前申請赴大陸, 該員次年 1 月以下或 職務等級 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 依 1 日起, 陞任 10 至 11 職務列等, 本要點規定辦理 是以, 所任職務 尚非以銓敘 2
四 中央研究院交通部 惟考績尚未經銓敘審定, 對於該員審定為必要, 公務員赴陸時, 業已接觸較高層級之職究應依 9 至 10 職務列等考量, 或務內容, 縱未經銓敘審定, 宜以赴陸時實際所任職務是依 10 至 11 職務列等考量? 之職務列等認定是否適用作業要點 無須銓敘審定之聘任人員其職務如何認定 相當 公務員簡薦委幾職等? 中央研究院聘任之研究人員 教育人員 交通資位人員如何比照行政機關簡薦委制 可參酌相關轉任辦法或 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給對照表 認定 現行法規訂有轉任辦法者, 如 行政 教育 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可依該辦法認定 未有轉任辦法者, 可參照 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給對照表 五借調機關商借其他行政機關 ( 即被宜以借調機關為審核機關 借調機關 ) 人員, 渠等赴陸審核機關為借調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 如由國防部專案支援借調機關人員, 其赴陸審核之機關為借調機關或國防部 ( 即被借調機關 ) 銓敘部 95/11/14 部特四字第 0952721985 號函 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給對照表 行政院限制所屬參酌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第 9 點規定, 公務人員借調及借調人員平時考核與差假由借調機關負責辦理之精神, 對於借兼職要點調人員赴陸申請案件, 作業要點所稱服務機關宜認係借調機關, 即借調人員應向借調機關申請之 國防部提 : 國防部軍職教官或於總統府 海巡署服務人員, 該人員是否屬借調人員, 並其赴陸由借調機關審核 會議結論是否屬借調人員, 涉及其他機關專業, 陸委會 3
六 台中市政風室苗栗縣通霄鎮公所 作業要點之申請表, 應屬申報制或許可制性質? 對公務員赴陸, 機關可以審酌准駁的原則為何? 公務員涉及貪污案件經機關查處, 尚未送檢調機關偵查, 可否准許其赴陸? 1. 基於機關對所屬人員之管理權責, 申請表應屬報准性質 2. 依作業要點赴陸之公務員, 原則已無事由之限制, 公務員應將赴陸事由真實陳報, 機關得基於管理權責, 審酌是否適宜赴陸 3. 視貪污之事證情況, 予以審酌 七中央部會或地方縣市政府所屬單考量首長負荷程度及審核品質, 審核層級不宜硬性規位, 其審核層級為何? 定, 可由機關自行考量作適度授權, 惟仍須維持由業審核層級可否授權副首長 主任秘書或務 人事 政風相關單位併同審核之機制 單位局處首長審核? 八 外交部 作業要點規範之人員, 駐外人員是 否適用? 九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及涉及國家安依許可辦法第 6 條及第 7 條探親或探病 奔喪均排除全機密之駐外人員, 依 許可辦法駐外人員之適用 不做界定, 但無論是否借調人員, 機關間可互相協調解決 編號八 十須國安局 調查局 外交部等人員一併處理, 不宜單獨解釋, 此二案暫不作結論, 另案召開會議研商 4
規定是否不得以探親 探病 奔喪等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十 陸委會 國家安全局 國防部及法務部調查局等特殊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赴陸仍維持內政部許可機制, 不得由機關自行許可, 似有不衡平之處 十一退輔會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十二 醫療機構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進用之醫事人員是否符合許可辦法第 5 條所稱專業技術人員? 1. 許可辦法第 5 條所稱 專業技術人員, 依法條前後文義用語可知, 係專指擔任教職之專技人員而言, 尚不包括其他領域之專業技術人員 依 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鈙辦法 2. 可參酌 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第 3 條規定銓敘審定簡任第 10 職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規定, 師 ( 一 ) 級級別 7 等以上者, 改任師 ( 一 ) 級 有關至 11 相當行政機關簡任第 11 職等, 級別 8 至 12 師 ( 一 ) 級人員如何定何者相當簡相當行政機關簡任第 10 職等 任第 11 職等以上, 何者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之職務? 技工 工友 臨時人員赴大陸地區是否受作業要點規範? 1. 應視技工 工友 臨時人員是否受公務員服務法規範, 如否, 則非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公務員範圍, 其赴陸無須依作業要點申請 2. 技工 工友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 臨時人員如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或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編號八 十須國安局 調查局 外交部等人員一併處理, 不宜單獨解釋, 此二案暫不作結論, 另案召開會議研商 5
十三 十四 中央駐金馬之公務員, 其由小三通赴陸可否配合放寬? 僱人員僱用辦法 進用之人員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其餘臨時人員非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3. 另機關如基於業務督導有管理所屬技工 工友 臨時人員必要, 可本於權責自行規範 配合兩岸條例第 9 條修正, 本會已調整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相關規定, 經行政院核定自 95 年 12 月 29 日發布施行 學校校長 職員 老師及兼任行政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公務員, 指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職務之教師, 是否適用作業要點? 條規定之人員, 教師如未兼任行政職務, 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不受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規範, 自不在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 至校長 職員 兼任行政職教師, 為兩岸條例第 9 條所指公務員, 須依作業要點或許可辦法申請赴陸 十五桃園縣政府公務員可否以就醫事由, 依作業要點申請赴大陸? 十六台北縣深坑鄉公所 依作業要點赴陸之公務員, 原則已無事由之限制, 公務員應將赴陸事由真實陳報, 機關得基於管理權責, 審酌是否適宜赴陸 鄉公所政風人員, 如由村幹事兼向台北縣政風室人員報告處理 辦, 公務員在大陸有違常情事, 為一般程序上係由台北縣政風室人員處理, 兼辦政風人員, 其兼鄉公所同仁知悉, 該訊息應向兼辦辦事務多為宣導工作, 不涉及查處業務 政風人員報告或向台北縣政風室人員報告? 十七基隆市政府經核准在國內學校進修公務員, 隨公務員經所屬機關核准於國內外進修, 隨進修單位進 6
十八 十九 二十交通部 學校赴陸學術交流, 應依作業要點入大陸地區, 如與業務相關, 依許可辦法規定申請赴或許可辦法申請赴陸? 陸, 另得以私人交流活動為由, 依作業要點申請赴陸 公務員赴陸如經機關駁回申請本案不列入會議時, 宜用何種程序救濟 討論議題 ( 依保訓會說明 : 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辦理 ) 許可辦法第 7 條臺灣地區配偶或四如基於人道考量, 有赴陸探視需求, 為此所稱確有探親等親屬進入大陸地區, 公務員確視必要 有探視必要者, 得申請進入大陸地本條規定, 在臺灣地區配偶或四親等內親屬進入大陸地區, 罹區, 何謂確有探視必要? 患傷病或死亡未滿一年或有其他危害生命之虞情事或確有探視之必要, 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倘上揭臺灣配偶或親屬, 雖非傷亡情事, 惟基於人道考量確有探視需求者, 如失蹤等情形, 得依本條許可赴陸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副長級 ( 副業務長 副技術長 ) 人員得否適用作業要點赴陸? 副長級 ( 副業務長 副技術長 ) 職務列等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渠等赴陸應依許可辦法申請 依銓敘部解釋, 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 3 條規定 : 副業務長 副技術長相當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依上開規定, 副長級資位對照公務人員職務列等之最高列等係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 是以, 副長級職務列等跨列簡任十一職等以上, 應依許可辦法申請赴陸 銓敘部 95/11/14 部特四字第 0952721985 號函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