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 9 月 / NO.215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於 1999 年 7 月 15 日 制 定 公 布, 次 年 1 月 16 日 施 行, 依 法 適 用 於 14 類 醫 事 人 員, 領 有 師 類 證 書 之 醫 師 (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 營 養 師 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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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 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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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論 衡 實施醫事人員任用問題解決方案 對改善公立醫療機構職場環境問題之成效 李 選 考試院考試委員 \ 中山醫學大學護理學系教授 右 王郁琇 考試院佐理人員 左 壹 前言 西元 2012 年公立醫療機構護理人員 於護師節前 收到行政院提出 醫事人員 任用相關問題具體解決方案 之賀禮而雀 躍 期待職場環境因受到政府關注早見改 善成效 多年來公立醫療機構因全民健保 財務困境面臨營運壓力 管理部門以嚴格 控制人事成本為手段 大幅降低編制員額 普遍低落 醫療糾紛與失誤頻傳等問題 此對政府 專業形象與民眾信賴造成極大 傷害 時隔兩年餘 以上方案之推展進度 為何 能否在期限內落實 醫事人員的穩 定度有無改善 本文將比較方案實施前後 職場環境的狀態與探討實施中遭遇之問 題 提供政府在限期內克服困難之參考 具體改善公立醫療機構之職場環境 導致政府承擔違反正義原則 默許 血汗 貳 考 試院院會審議通過醫事 醫院 之存在 其後果於職場中呈現 醫 人員任用相關問題具體解 事人員五大皆空 護理人員高離職率 契 僱人員比例大增 同工不同酬 員工士氣 決方案 13
2 103 年 9 月 / NO.215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於 1999 年 7 月 15 日 制 定 公 布, 次 年 1 月 16 日 施 行, 依 法 適 用 於 14 類 醫 事 人 員, 領 有 師 類 證 書 之 醫 師 ( 醫 師 中 醫 師 牙 醫 師 ) 營 養 師 臨 床 ( 諮 商 ) 心 理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等 6 類, 與 適 用 醫 事 專 業 法 律, 醫 事 證 書 分 為 師 類 及 士 ( 生 ) 類 者 8 類, 藥 事 醫 事 放 射 醫 事 檢 驗 護 理 助 產 職 能 治 療 復 健 治 療 與 牙 體 技 術 立 法 目 的 在 藉 由 簡 化 考 試 與 回 歸 證 照 用 人 精 神, 靈 活 運 用 醫 事 人 力, 以 提 高 服 務 效 能 與 達 到 合 法 用 人 之 目 的, 解 決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營 運 與 用 人 問 題, 防 止 醫 事 人 員 因 技 術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要 求 需 經 考 試 及 格 方 能 任 用, 許 多 未 取 得 公 職 資 格 者 在 考 季 頻 繁 請 假 應 考, 導 致 缺 勤 者 大 增, 衍 生 醫 院 關 閉 病 房 或 限 制 門 診 量 等 問 題, 影 響 服 務 品 質, 該 條 例 中 將 各 醫 事 人 員 依 該 醫 事 法 規 規 定 分 為 師 級 及 士 ( 生 ) 級, 師 級 分 為 師 ( 一 ) 級 師 ( 二 ) 級 與 師 ( 三 ) 級 此 法 立 意 雖 佳, 但 近 十 年 時 空 環 境 劇 變, 以 護 理 為 例, 教 改 中 護 理 職 校 改 制 專 科, 專 科 學 校 陸 續 改 制 技 術 學 院 或 科 技 大 學,2005 年 職 校 停 招 與 2012 年 2013 年 專 技 人 員 助 產 士 護 士 普 考 陸 續 停 辦, 以 大 專 學 歷 取 得 護 理 師 資 格 者 人 數 驟 增, 然 該 條 例 中 部 分 條 文 對 現 今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之 專 業 人 員 延 聘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與 病 患 就 醫 安 全 等 執 行 面 產 生 極 大 限 制, 機 構 主 管 多 以 節 省 人 事 成 本 為 考 量, 忽 視 對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的 保 護 與 捍 衛 病 患 就 醫 安 全, 導 致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出 現 醫 事 人 員 任 用 問 題 ( 如 : 編 制 員 額 刪 減 遇 缺 不 補 實 高 資 低 用 同 工 不 同 酬 契 僱 人 力 比 例 過 高 等 ), 許 多 優 秀 醫 事 人 員 因 長 期 投 入, 但 無 法 取 得 公 職 或 享 有 師 級 專 業 職 稱 而 離 職, 此 對 專 業 發 展 與 人 力 穩 定 打 擊 甚 大, 也 衍 生 公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就 業 環 境 的 差 異, 以 上 問 題 成 為 護 理 專 業 團 體 長 期 抗 議 之 處 銓 敍 部 自 2010 年 起, 稟 持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與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之 基 本 精 神, 針 對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制 度 審 慎 研 議, 提 出 包 括 高 資 低 用 契 僱 人 力 過 高 及 地 方 政 府 衛 生 局 用 人 困 難 等 問 題, 邀 請 各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及 醫 事 團 體 研 商, 歷 時 一 年 餘, 於 2011 年 7 月 4 日 將 研 議 結 果 提 報 考 試 院, 歷 經 小 組 審 查 與 提 報 考 試 院 院 會, 於 12 月 8 日 通 過 改 善 方 案, 隨 即 函 轉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執 行 此 方 案 公 布 後 獲 得 各 醫 事 專 業 團 體 與 醫 療 機 構 的 肯 定 與 支 持 咸 認 此 案 能 充 分 展 現 政 府 一 體 與 施 政 魄 力, 能 因 時 制 宜 合 作 研 議 與 修 改 不 合 時 宜 之 相 關 人 事 法 規, 兼 顧 維 護 醫 療 品 質 與 提 振 專 業 尊 嚴 之 目 的 茲 列 舉 本 文 追 蹤 之 相 關 方 案 內 容 : 一 醫 事 人 員 高 資 低 用 問 題, 衛 生 署 ( 現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 將 於 5 年 內 逐 步 解 決 ( 至 2016 年 底 ): 將 具 師 類 醫 事 證 書 者 以 師 ( 三 ) 級 任 用, 並 得 搭 配 其 他 師 級 與 士 ( 生 ) 級 共 用 員 額 方 式, 逐 年 漸 進 地 解 決 高 資 低 用 問 題 二 各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契 僱 人 力 進 用 14
3 論 衡 比 率 將 於 3 年 內 逐 年 調 降 : 上 述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職 員 預 算 員 額 總 數 空 缺 比 率,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 現 為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會 商 結 論, 扣 除 一 級 單 位 以 上 主 管 留 職 停 薪 考 試 分 發 列 管 機 要 缺 商 調 或 遴 補 中 等 5 類 缺 額, 至 2014 年 底,3 年 內 調 降 至 5% 以 下, 並 逐 年 調 降 契 僱 醫 事 人 力 之 進 用 比 例, 教 育 部 衛 生 署 及 退 輔 會 所 屬 醫 療 機 構 至 2014 年 底, 應 分 別 調 降 至 少 2.24% 3% 及 1.65% 三 銓 敍 部 考 選 部 研 修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 配 合 各 地 方 政 府 衛 生 局 用 人 需 求, 銓 敍 部 已 報 請 考 試 院 修 正 醫 事 人 員 相 關 法 規,, 以 解 決 各 地 方 政 府 衛 生 局 用 人 困 難 之 問 題 考 選 部 提 出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7 條 規 定 ( 原 為 第 19 條 ), 放 寬 公 務 人 員 應 考 資 格, 增 訂 專 門 職 業 證 書 之 限 制, 此 案 已 於 2013 年 1 月 23 日 由 總 統 公 告 實 施,2014 年 7 月 公 職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已 納 入 高 普 考 試 中 執 行 四 修 正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配 合 新 增 之 醫 事 職 務 醫 事 專 業 法 規 受 懲 戒 處 分 情 形 及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後 之 相 關 變 動, 銓 敍 部 研 議 修 正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等 3 種 法 規, 已 於 2014 年 6 月 將 結 果 報 考 試 院 審 議, 俾 健 全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制 度 以 上 方 案 第 1 與 第 2 項, 分 別 由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與 衛 福 部 執 行 中, 本 文 將 檢 視 其 改 善 成 效 參 全 國 護 理 職 場 環 境 現 況 檢 視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事 系 統 網 站 資 料 :2014 年 5 月 臺 灣 所 有 領 證 護 理 人 數 為 246,915 人, 而 護 理 執 業 登 記 人 口 計 144,883 人, 扣 除 65 歲 以 上 者 (7614 人 ), 執 業 率 為 60.5%, 顯 示 護 理 人 力 供 給 充 足 工 作 職 場 以 醫 院 為 主 (70.43%), 其 次 為 診 所 (15.24%) 與 非 醫 事 機 構 (9.50%), 如 : 學 校 工 廠 研 究 或 社 福 機 構 等 執 業 者 平 均 年 齡 34 歲 以 執 業 者 年 齡 層 分 析,31-40 歲 者 人 數 最 多 (58,775 人 ), 歲 次 之 (49,857 人 ),41-50 歲 居 三 (25,731 人 ), 其 餘 則 為 51 歲 以 上 者 (10,999 人 ) 以 上 數 值 與 2009 年 相 比, 當 年 以 歲 為 人 數 最 多 者 (58,560 人 ),31-40 歲 次 之 (43,460 人 ), 歲 居 三 (20,080 人 ), 最 少 為 51 歲 以 上 者 (6,510 人 ) 顯 示 自 2011 年 起, 歲 的 族 群 成 為 職 場 主 力, 執 業 者 的 年 齡 有 成 熟 化 與 高 齡 化 之 趨 勢,21-30 歲 的 族 群 比 例 逐 年 降 低 及 51 歲 以 上 者 略 有 增 加, 此 項 數 值 改 變 是 否 與 新 畢 業 的 年 輕 族 群, 當 勞 動 條 件 不 佳 而 選 擇 離 開 職 場 或 離 職 返 校 進 修? 51 歲 以 上 者 增 加 是 否 有 延 緩 退 休 跡 象? 目 前 職 場 環 境 與 勞 動 條 件 是 否 符 合 其 年 齡 需 求? 以 上 改 變 值 得 關 注 ( 見 圖 1) 15
4 103 年 9 月 / NO.215 單 位.. 千 人 圖 1 全 國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照 人 數 之 年 齡 分 布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以 下 簡 稱 全 聯 會 ) 統 計,2014 年 5 月 護 理 執 業 人 口 內, 本 國 籍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照 者 為 121,747 人, 占 執 業 人 口 之 84.7 % 以 執 業 人 數 觀 之,2014 年 (144,883 人 ) 較 2013 年 (144,855 人 ) 2012 年 (141,007 人 ) 2011 年 (136,927 人 ) 與 2010 年 (132,695 人 ) 相 比, 呈 微 幅 成 長 全 臺 醫 院 病 床 數 由 2010 年 (158,922 床 ) 2011 年 (160,472 床 ) 2012 年 (160,900 床 ) 至 2013 年 (159,305 床 ) 呈 微 幅 降 低, 但 尚 屬 穩 定, 其 原 因 是 否 與 護 理 人 員 空 缺 率 持 續 居 高, 而 導 致 醫 院 床 位 縮 減 有 關? 有 待 觀 察 以 上 數 值 亦 顯 示 國 內 擁 有 護 理 師 證 照 者 充 裕, 與 目 前 各 醫 院 因 應 醫 院 評 鑑 要 求 及 護 理 人 員 回 歸 勞 動 基 準 法, 而 使 護 理 人 員 增 聘 數 目 微 幅 增 加 職 場 人 力 之 穩 定 度, 可 由 護 理 人 員 離 職 率 與 醫 院 空 缺 率 顯 示, 茲 將 年 護 理 人 員 的 離 職 率 與 醫 院 空 缺 率 呈 現 於 圖 2, 平 均 離 職 率 介 於 16-19% 間, 其 中 2012 年 離 職 率 與 醫 院 空 缺 率 皆 達 最 高 峰, 是 否 與 歲 族 群 人 數 下 降 有 關? 2013 年 離 職 率 稍 有 改 善, 其 數 值 與 2009 年 的 離 職 率 相 仿, 若 將 此 數 值 與 美 國 磁 性 醫 院 相 比 (10.3%), 仍 然 偏 高, 未 來 的 人 力 流 失 率, 是 否 會 因 政 府 強 力 改 善 職 場 環 境 而 能 持 續 下 降? 有 待 觀 察 ( 資 料 來 源 : 衛 福 部 護 理 及 健 康 照 護 司 - 護 理 改 革 小 組 會 議 報 告 ) 若 以 職 場 工 作 環 境 分 析 離 職 率,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資 料 顯 示, 以 2013 年 為 例, 16
5 論 衡 % 空 缺 率 :( 空 缺 人 數 / 當 年 年 底 全 職 受 僱 人 數 + 空 缺 人 數 ) 100% 總 空 缺 率 : 各 醫 院 空 缺 人 數 總 和 各 醫 院 ( 年 底 全 職 受 僱 人 數 + 空 缺 人 數 ) 總 和 平 均 空 缺 率 : 各 醫 院 空 缺 人 數 總 和 醫 院 家 數 % 離 職 率 : 全 年 離 職 總 人 數 ( 不 含 到 職 未 滿 三 個 月 者 ) 全 年 在 職 護 理 人 員 數 總 離 職 率 : 各 醫 院 全 年 離 職 總 人 數 ( 不 含 到 職 未 滿 三 個 月 者 ) 總 和 各 醫 院 全 年 在 職 護 理 人 員 數 總 和 平 均 離 職 率 : 各 醫 院 之 離 職 率 總 和 醫 院 家 數 圖 年 全 國 護 理 人 員 離 職 率 與 醫 院 空 缺 率 一 覽 圖 17
6 103 年 9 月 / NO.215 醫 學 中 心 的 離 職 率 最 低 (8-9%), 其 次 為 區 域 醫 院 (11-13%), 離 職 率 最 高 者 為 地 區 醫 院 (15-17 %) 年 醫 院 平 均 空 缺 率 分 別 為 9.65% 10.05% 與 9.04%, 文 獻 顯 示 : 醫 院 空 缺 率 若 超 過 5% 則 意 指 醫 院 有 護 理 人 員 短 缺 的 情 形, 以 上 數 值 顯 示 在 職 場 無 供 應 困 難 的 情 況 下, 職 場 環 境 的 勞 動 條 件 仍 有 極 大 的 改 善 空 間, 此 將 影 響 護 理 人 員 之 就 業 意 願 與 人 力 穩 定 度, 人 力 流 動 率 高, 也 顯 示 在 職 人 力 於 持 續 訓 練 新 人 中 有 負 荷 過 重 之 情 形, 是 否 會 造 成 連 鎖 效 應 值 得 關 注 以 上 資 料 顯 示, 全 臺 醫 療 機 構 中 臨 床 護 理 人 力 的 全 貌 以 下 分 析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的 職 場 環 境 改 善 方 案 執 行 前, 衛 生 署 ( 現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 醫 療 機 構 專 案 調 查 結 果 顯 示,2008 年 及 2009 年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公 職 護 理 人 員 總 空 缺 率, 分 別 為 5.61% 及 4.30%, 與 全 國 醫 療 機 構 護 理 人 員 總 空 ( 表 1),2011 年 底 至 2013 年 底 止, 預 算 員 額 數 由 9,816 人 增 至 9,972 人, 增 加 156 人 ; 空 缺 數 由 624 人 降 至 389 人 ( 減 少 235 人 ); 總 空 缺 率 由 6.36% 降 為 3.9%, 降 幅 2.46% 若 以 各 醫 院 主 管 機 關 分 析, 教 育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與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退 輔 會 ) 之 空 缺 納 實 率, 分 別 為 5.93% 7.05% 與 1.42%, 此 與 2014 年 底 該 方 案 期 待 值 調 降 至 5% 相 比, 除 退 輔 會 已 達 標 準 外, 衛 生 福 利 部 與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構 數 字 起 伏, 仍 有 改 善 空 間, 所 幸 者 此 方 案 執 行 前 略 有 進 步, 期 望 政 府 持 續 採 取 積 極 態 度 與 策 略, 防 止 2014 年 底 時 有 跳 票 之 慮 若 將 護 理 人 員 與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相 比, 至 2013 年 底 醫 師 總 空 缺 率 11.72%,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6.85%, 皆 未 達 5% 的 標 準, 護 理 人 員 的 總 空 缺 率 已 有 改 進 (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於 考 試 院 第 11 屆 275 次 會 議 報 告 ) 缺 率 相 比 類 似 由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資 料 顯 示 年 度 預 算 員 額 a 表 年 年 護 理 人 員 空 缺 納 實 情 形 一 覽 表 教 育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退 輔 會 總 計 空 缺 數 b 空 缺 率 c=b/a (%) 預 算 員 額 a 空 缺 數 b 空 缺 率 c=b/a (%) 預 算 員 額 a 空 缺 數 b 空 缺 率 c=b/a (%) 預 算 員 額 a 空 缺 數 b 空 缺 率 c=b/a (%) ( 實 施 前 ) 2, , , , , , , , , , , , ( 實 施 2 年 ) 2, , , , 設 定 納 實 標 準 < 5% ( 目 前 未 達 標 準 ) < 5% ( 目 前 未 達 標 準 ) (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函 ) < 5% ( 目 前 已 達 標 準 ) 總 空 缺 率 < 5% 18
7 論 衡 全聯會於 2009 年 12 月底 針對全臺 中 有 303 家 醫 院 75.75% 表 示 仍 有 招 513 家訪查醫院中 有 64.92% 的醫院表 募困難 其中以區域醫院最嚴重 其次為 示有招募護理人員困難 衛生署 2009 醫學中心 所幸的是招募有困難之比例 的調查結果 全臺普查 476 所醫療機構 稍有逐年下降之趨勢 全聯會指出 此非 公立醫院計 75 所 其中約六成提出有延 人力供給面之問題 而是醫療職場中勞動 攬護理人員困難的問題 其中以榮民醫院 條件之問題仍未具體改善之故 見表 2 為甚 1 截至 2013 年 有 400 家訪查醫院 表 年醫院招募護理人員困難程度 - 按醫院權屬別分類 年度 醫院類別 醫學中心 2011 區域醫院 地區醫院 總計 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 2012 地區醫院 總計 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 2013 地區醫院 總計 調查醫院 總數 家 家 家 沒有困難 沒困難 尚可 有困難 有困難 非常困難 1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家 資料來源 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護理改革小組會議報告 再以契僱人員比例與高資低用的角度 遷機會 補實時間甚至高達 3 年 導致護 觀之 目前契僱醫事人員進用之比例高 理人員出現高離職率 此外 編制員額與 某些部立醫療機構高達六成以上 若以部 實際進用人數間仍有落差 形成徒有編制 立醫院之護理人員分析 部分醫療機構其 但未補實 以契僱人員替代正職者 嚴重 比例甚至高達八成 契僱人員每月薪資與 影響勞動條件與醫療品質 引發公立醫療 福利較正職人員雖有逐步縮小之趨 但仍 院所醫事人員延攬困難 流失率偏高及病 有近萬餘元落差 同工不同酬 且少有升 患就醫安全之問題 人員招募與持續在職 1 李選 醫事人員任用問題解決方案 - 對改善 公立醫療機構職場環境之影響 公務人員月刊 月 /190 期數據 訓練亦衍生教育與行政資源浪費 茲將各 類型公立醫療機構契僱人員與 2011 年底 19
8 103 年 9 月 / NO.215 至 2013 年 底 所 占 醫 事 人 員 比 例 彙 整 於 表 3 另 以 8 家 醫 療 機 構 為 例 ( 見 表 4), 顯 示 除 退 輔 會 所 屬 臺 北 榮 總 之 契 僱 醫 事 人 員 進 用 比 率 已 達 改 善 標 準 外, 多 數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時 過 一 年 半, 其 契 僱 人 員 比 率 不 減 反 增, 如 : 教 育 部 所 屬 臺 大 醫 院 成 大 醫 院 衛 福 部 所 屬 臺 北 醫 院 退 輔 會 所 屬 高 雄 榮 總, 主 管 機 關 若 無 更 具 體 之 策 略, 欲 在 2014 年 12 月 底 達 到 目 標 有 其 難 度 表 ~2013 年 各 主 管 機 關 醫 院 整 體 調 降 契 僱 醫 事 人 員 比 例 情 形 機 關 名 稱 (A) 契 僱 醫 事 人 員 進 用 比 率 (B) (C) (D) 前 應 調 降 比 率 (E) 前 應 達 目 標 值 (F=A-E) 尚 須 調 降 比 率 (G=C-F) 教 育 部 48.99% 51.28% 52.48% 52.65% 2.24% 46.75% 5.9% 衛 生 福 利 部 64.05% 64.42% 63.75% 63.97% 3% 61.05% 2.92% 退 輔 會 36% 35.76% 36.11% 36.37% 1.65% 34.35% 2.02% ( 資 料 來 源 : 考 試 院 第 275 次 院 會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業 務 報 告 ) 表 4 全 臺 8 家 公 立 醫 院 契 僱 醫 事 人 員 進 用 比 率 機 關 名 稱 2011 年 底 (A) 契 僱 醫 事 人 員 進 用 比 率 2012 年 底 (B) (C) (D) 前 應 調 降 比 率 (E) 前 應 達 目 標 值 (F=A-E) 尚 須 調 降 比 率 (G=D-F) 教 育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退 輔 會 臺 大 醫 院 36.91% 39.13% 39.78% 38.55% 34.67% 3.88% 2.24% 臺 大 醫 院 48.99% 50.51% 52.63% 52.49% 46.75% 5.74% 臺 北 醫 院 56.28% 57.17% 57.66% 56.84% 53.28% 3.56% 臺 中 醫 院 78.1% 77.99% 76.86% 77.56% 3.0% 75.1% 2.46% 臺 南 醫 院 61.01% 60.24% 58.68% 60.33% 58.01% 2.32% 臺 北 榮 總 24.28% 22.71% 22.84% 21.6% 22.63% -1.03% 臺 中 榮 總 39.6% 39.57% 37.84% 38.84% 1.65% 37.95% 0.89% 高 雄 榮 總 27.03% 27.41% 31.64% 32.05% 25.38% 6.67% ( 資 料 來 源 : 考 試 院 第 256 次 院 會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業 務 報 告 ) 20
9 論 衡 高 資 低 用 之 問 題, 顯 示 於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中, 其 中 以 護 理 人 員 為 甚, 其 比 例 甚 至 高 達 八 成 以 上, 此 對 專 業 發 展 形 成 嚴 重 傷 害 茲 將 2011 與 2014 年 醫 事 人 員 士 生 級 之 增 減 狀 況 列 於 表 5, 資 料 顯 示 高 資 低 用 的 人 數 與 比 例 持 續 上 升 2011 年 各 級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醫 事 人 員 中,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書 佔 士 生 級 職 務 者 計 4,838 人 ( 占 總 數 86.44%), 為 所 有 醫 事 人 員 比 率 最 高 者, 而 2014 年 6 月 30 日, 其 人 數 增 至 4,994 人 ( 占 總 數 88.75%), 顯 示 護 理 人 員 高 資 低 用 之 現 象 仍 未 改 善, 其 中 以 教 育 部 與 退 輔 會 所 屬 機 構 所 呈 現 之 問 題 最 為 嚴 重, 教 育 部 雖 比 例 下 降 (98.15% 至 97.34%), 但 士 生 級 人 數 自 971 人 上 升 至 1240 人, 高 資 低 用 人 數 也 從 953 人 上 升 至 1207 人, 整 體 高 資 低 用 人 數 增 加, 而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醫 療 機 構 除 高 雄 市 外, 其 它 縣 市 人 數 與 比 例 也 是 逐 年 上 升 趨 勢 ( 見 表 6) 表 ~2014 年 醫 事 人 員 高 資 低 用 領 師 級 證 書 之 士 ( 生 ) 級 各 類 別 人 員 及 比 例 年 度 士 ( 生 ) 級 總 數 5,597 人 5,584 人 5,599 人 5,627 人 高 資 低 用 人 數 5,094 人 (91.01%) 5,099 人 (91.31%) 5,199 人 (92.86%) 5,257 人 (93.42%) 護 理 人 員 4,838(86.44%) 4,830(86.50%) 4,922(87.91%) 4,994(88.75%) 醫 事 人 員 類 別 人 數 與 比 例 藥 事 人 員 12(0.21%) 12(0.21%) 13(0.23%) 14(0.25%) 醫 事 檢 驗 人 員 131(2.34%) 132(2.36%) 134(2.39%) 132(2.34%) 醫 事 放 射 人 員 84(1.50%) 87(1.56%) 90(1.61%) 87(1.55%) 物 理 治 療 人 員 22(0.39%) 27(0.48%) 29(0.52%) 22(0.39%) 職 能 治 療 人 員 7(0.13%) 11(0.20%) 11(0.20%) 8(0.14%) ( 資 料 來 源 : 考 試 院 第 262 次 院 會 銓 敍 部 業 務 報 告 及 銓 審 資 料 庫 ) 醫 療 機 構 在 節 省 人 事 成 本 考 量 下, 師 ( 二 ) 與 師 ( 一 ) 級 比 例 仍 嚴 重 被 壓 縮 以 下 就 臨 床 病 患 佔 床 率 與 嚴 重 度 較 高 的 兩 所 公 立 醫 學 中 心 為 例 ( 見 表 7): 1. 退 輔 會 - 某 榮 民 總 醫 院,2011 年 護 理 部 現 有 編 制 人 員 2,075 人, 其 中 師 ( 一 ) 級 5 人, 師 ( 二 ) 級 95 人, 師 ( 三 ) 級 795 人, 士 ( 生 ) 級 1,180 人, 士 ( 生 ) 級 中 擁 有 護 理 師 證 照 者 占 95.93%( 見 表 7), 顯 見 師 級 人 員 比 例 不 及 全 院 護 理 人 員 總 數 之 一 半 (43.13%) 至 2014 年 上 述 人 數 的 增 減 情 形 如 下 : 總 員 額 增 加 4 人, 師 ( 一 ) 級 人 數 不 變, 師 ( 二 ) 級 人 數 減 少 3 人, 師 ( 三 ) 級 增 加 72 人 與 士 ( 生 ) 級 減 少 65 人, 師 級 人 員 比 例 達 46.37%, 與 2011 年 比 較, 師 級 雖 增 3.24%, 但 士 ( 生 ) 級 比 例 仍 超 過 半 21
10 ᖖ 103 年 9 月 NO.215 表 ~2014 年各公立醫療機構高資低用 領有師級證書之士生級人員 情形一覽表 主管機關 別 退輔會所 屬機構 教育部所 屬機構 衛福部所 屬機構 士生級職務現職人數 a 高資低用人數 b 比例 b/a ,658 2,675 2,690 2,677 2,502 2,507 2,553 2, ,198 1,209 1, ,281 1,093 1,154 1,181 1,068 1,151 1,171 1, ,015 1, 臺北市政府 所屬機構 高雄市政府 所屬機構 新北市政府 所屬機構 基隆市政府 所屬機構 福建政府 所屬醫療 機構 合計 100 5,597 5,584 5,599 5,627 5,094 5,099 5,199 5, 資料來源 考試院第 262 次院會銓敍部業務報告 及銓審資料庫 數 足見該院對提高師級人數與降低 人 其中擁有護理師證照者占 士 生 級的比例仍須加速 以改善 見表 7 師級人員比例占全院護 高資低用問題 以上配置與法規面 理人員總數之 至 2014 年上 師 一 級不得高於 3 師 三 述人數的增減情形如下 總員額增加 級不得低於 75% 嚴重呈現法規形同 110 人 師 一 級人數未變 師 二 虛設 高階者人數偏低 人力編制未 級 師 三 級與士 生 級分別增 能依法規面充分落實的問題 影響領 加 58 人 16 人與 36 人 師級人員比 導管理與專業功能之發揮 人員晉升 例佔全院護理人員總數之 士 士氣激勵與維護公平正義之原則 生級比例仍有 足見該院對增 2. 教育部所轄某大學附設醫院 2011 年 加護理人員總員額與提高師 二 級 護理部現有編制人員 1,565 人 其中 師 三 級與調降士 生 級人數所 師 一 級 1 人 師 二 級 186 人 作之努力 未來提升師 一 級人才 師 三 級 796 人 士 生 級 582 為其努力方向 22
11 論 衡 由以上兩所醫學中心的護理人力配 三 級人數增加有限 足見調降士 生 置 退輔會管轄醫院雖有增加師 三 級 級的比例與增加師級人員比例是公立醫療 人數並降低士 生 級人數 但師級整體 機構未來努力方向 方能改善長期以來高 比例未超過半數 而教育部管轄醫院雖然 資低用之問題 以激勵士氣 士 生 級比例僅三成多 但師 二 級 表 7 退輔會與教育部所屬某二公立醫療機構護理人員級別分布範例 年度 編制內 師 ㄧ 師 二 師 三 士 生 編制內現 師 ㄧ 師 二 師 三 醫療機構 現有員 有員額 額 士 生 退輔會 , ,115 2,075 2,079 所屬 教育部 ,565 1,675 所屬 是否符合 標準內 或 3 或 75 或 3 或 75 資料來源 銓審資料庫 肆 執行經過與困難 2012 年 初 改 善 方 案 公 告 實 施 後 人 事行政總處數度邀集中央及地方主管機 關 衛生福利部 退輔會 教育部與直轄 市政府召開 研商公立醫療機構人力配置 改善措施會議 協調溝通 協議改善方案 之相關措施 持續努力朝向編制空缺納實 部份至 2014 年底前調降至 5 以下 調 降契僱醫事人員進用比率 教育部 衛生 福利部與退輔會所屬醫院 分別調降至少 與 1.65 期能紓解公立醫 療機構目前所面臨之人力招募困境 同工 不同酬等問題 然 因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自 2010 年 4 月 1 日 施 行 立 法 院 通 過 時 其 附帶決議 為要求機關員額應於 5 年內降 為 16 萬人 直至 2014 年度尚須精簡 1,307 人 因此 各公立醫療機構既須依總員額 法精神 且須審酌業務急迫性及優先性等 因素 靈活配置各類員額 含醫事及行政 人員數 以符合業務推動實需 人事行 政總處於會議中提出 2 項具體改進方向 建議在高科技與資訊數位化下 將編制 行政人員預算員額空缺改以契僱醫事人員 進用 以提升醫療專業功能 會議決議 現有編制空間不足之公立醫療機構 在不 涉及預算員額及符合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 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最低限度原則下 可 提請修編 據此 各公立醫療機構將可於 員額調移後立即辦理納實作業 透過契僱 醫事人員納實人數 有效舒緩醫事人員工 作負荷與同工不同酬的人力流失問題 以 23
12 103 年 9 月 / NO.215 上 措 施 仍 應 由 各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審 酌 業 務 推 動 情 形, 於 衡 酌 醫 事 與 行 政 人 力 之 實 際 需 求 後 妥 適 配 置, 並 保 留 合 理 之 彈 性 用 人 空 間 以 上 改 善 成 果 應 列 為 各 醫 療 機 構 的 團 體 績 效, 持 續 追 蹤 之 伍 結 語 考 試 院 與 考 選 部 研 修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7 條 規 定, 放 寬 公 務 人 員 應 考 資 格, 解 決 用 人 機 關 期 待 公 務 人 員 擁 有 專 業 證 照 資 格 與 工 作 經 驗 者,2014 年 7 月 已 執 行 醫 事 人 員 任 用 相 關 問 題 具 體 解 決 方 案, 在 考 試 院 ( 考 選 部 銓 敍 部 ) 行 政 院 ( 衛 生 福 利 部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多 方 努 力 下, 依 上 述 資 料 分 析, 略 見 成 果, 綜 論 而 言 仍 有 以 下 問 題 待 克 服 : 自 2011 年 至 2014 年 全 臺 醫 療 機 構 護 理 人 員 空 缺 率 之 補 實 情 況 略 有 改 善, 退 輔 會 所 管 轄 醫 療 機 構 已 達 低 於 5% 標 準, 但 改 善 方 式 是 以 契 僱 人 員 方 式 補 實? 或 以 預 算 員 額 增 加? 待 繼 續 追 縱 在 降 低 契 僱 比 率 上, 依 各 主 管 機 關 所 管 轄 總 數 分 析, 自 2011 年 至 2014 年 契 僱 比 率 不 減 反 增, 與 應 調 降 標 準 比 率 背 道 而 馳 但 若 分 析 各 醫 院 契 僱 比 率, 某 些 醫 院 之 契 僱 比 率 已 有 下 降, 如 : 衛 福 部 所 屬 臺 中 醫 院 臺 南 醫 院 退 輔 會 所 屬 臺 北 榮 總 臺 中 榮 總 ( 見 表 4), 其 中 臺 北 榮 總 已 達 調 降 1.65% 以 下 但 整 體 而 言, 降 低 各 醫 院 以 契 僱 進 用 方 式 仍 有 一 段 努 力 目 標 建 議 各 所 屬 主 管 機 關 建 立 標 竿 學 習 機 制, 在 相 互 觀 摩 與 經 驗 分 享 中 解 決 困 難 衛 生 福 利 部 為 解 決 醫 事 人 員 高 資 低 用 問 題, 曾 邀 請 各 公 立 醫 院 之 主 管 機 關 共 同 研 商, 該 會 議 中 有 代 表 提 出 改 採 增 列 師 ( 四 ) 級 方 案, 以 降 低 對 醫 院 營 運 之 衝 擊, 但 最 終 多 數 醫 院 仍 支 持 共 用 員 額 方 案, 並 於 5 年 內 逐 步 解 決 從 資 料 顯 示, 自 2011 年 至 2014 年 除 高 雄 市 所 管 轄 醫 院 之 高 資 低 用 比 率 與 總 人 數 下 降 外, 其 它 多 呈 增 加 趨 勢, 足 見 要 解 決 此 問 題, 仍 需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持 續 協 調 與 努 力 醫 事 人 員 人 事 制 度 之 良 窳, 攸 關 醫 療 機 構 之 運 作 及 經 營, 更 影 響 民 眾 就 醫 品 質 與 安 全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負 有 社 會 責 任 與 使 命, 且 須 配 合 國 家 衛 生 醫 療 政 策 需 要 與 執 行 公 務, 人 事 問 題 更 不 容 忽 視, 方 能 達 到 維 護 國 民 生 命 健 康 之 目 的 以 護 理 師 為 例, 經 過 大 專 學 制 之 養 成 教 育 與 通 過 國 家 專 技 高 等 考 試, 擁 有 師 級 證 照, 應 屬 珍 貴 的 人 力 資 產, 職 場 中 應 尊 重 其 職 稱 強 化 專 業 角 色 與 功 能, 賦 予 其 展 現 專 長 的 機 會, 面 對 醫 事 人 力 不 足, 不 應 僅 因 醫 院 節 約 成 本 而 忽 視 民 眾 就 醫 安 全 與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更 不 應 任 其 專 業 尊 嚴 人 權 與 專 業 自 主 性 被 忽 視 總 之, 在 全 民 健 保 制 度 下, 各 公 立 醫 療 機 構 主 管 多 以 刪 減 護 理 人 力 或 以 進 用 契 僱 人 員, 為 唯 一 節 省 成 本 及 維 持 經 營 的 不 二 法 門, 未 仿 效 國 內 外 許 多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以 提 升 護 理 人 力 領 導 與 專 業 功 能, 提 升 績 效, 或 積 極 推 展 國 際 醫 療 服 務, 拓 展 或 創 新 醫 療 服 務 項 目, 未 思 考 當 基 層 專 業 者 之 士 氣 被 激 勵 與 護 理 品 質 一 旦 持 續 提 升, 將 可 預 防 醫 療 疏 失 醫 療 糾 紛 與 可 能 衍 生 之 醫 療 危 機 未 來 作 者 將 持 續 觀 察 此 方 案 的 改 善 成 效 致 謝 本 文 能 順 利 完 成, 特 別 感 謝 銓 敍 部 特 審 司 司 長 呂 秋 慧 專 員 何 佳 倫 及 全 聯 會 秘 書 長 曾 修 儀 的 協 助, 特 此 致 謝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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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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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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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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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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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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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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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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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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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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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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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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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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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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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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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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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3)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4 6 12 條 通 過 (1031015)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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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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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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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配 套 措 施 5 精 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人 力 發 展 方 案 5-1 提 升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實 施 方 案 壹 緣 起 教 師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核 心 人 物, 教 師 素 質 與 教 學 品 質 攸 關 教 育 改 革 的 成 敗, 因 此,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的 良 窳, 是 決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成 敗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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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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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01 機 電 工 程 署 簡 介 規 管 服 務 營 運 服 務 6 80 / 6 02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機 場 及 車 輛 工 程 部 6,000 綜 合 工 程 部 衛 生 工 程 部 03 工 程 部 別 簡 介 市 政 工 程 部 工 程 策 劃 部 運 輸 保 安 及 中 央 工 程 部 X / 04 技 術 員 訓 練 計 劃 ( 前 稱 學 徒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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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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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230 1999/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診 療 項 目 代 碼 健 保 支 付 點 數 價 格 參 考 起 日 價 格 參 考 迄 日 中 文 項 目 名 稱 英 文 項 目 名 稱 備 註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費 ( 不 含 00101B 260 2016/4/1 牙 科 門 診 ) 2. 地 區 醫 院 (1) 處 方 交 付 特 約 藥 局 調 劑 一 般 門 診 診 察 費 醫 院 門 診 診 察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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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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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設 計 一 套 評 估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機 制 在 認 可 制 的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之 三 個 精 神 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之 評 鑑 目 的 包 括 :( 一 ) 了 解 各 大 學 之 系 所 在 確 保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以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品 質 保 證 為 核 心 之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作 業 規 範 評 鑑 雙 月 刊 2011.9 第 33 期 文 / 王 保 進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評 鑑 業 務 處 處 長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教 授 以 確 保 提 供 學 生 一 個 優 質 學 習 環 境 為 核 心 之 第 一 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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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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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 守 大 學 職 員 任 用 及 陞 遷 辦 法 99 年 1 月 8 日 校 長 核 定 公 告 102 年 3 月 21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6 7 17 18 22 條 條 文 104 年 12 月 29 日 校 長 核 定 修 正 第 1 4 7 8 10 11 12 14 15 16 17 18 20 28 條 條 文 第 一 條 義 守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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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桁 架 走 道 設 置 處 理 原 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0 年 11 月 10 日 1 勞 檢 2 字 第 1000151267 號 函 發 布 勞 動 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104 年 3 月 3 日 勞 職 安 3 字 第 1041004996 號 函 修 正 一 固 定 式 起 重 機 之 竣 工 檢 查 應 落 實 源 頭 管 理, 檢
職能基準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基 準 基 準 代 碼 基 準 名 稱 BGM2421-002 職 類 ( 擇 一 填 寫 ) 職 業 專 案 管 理 專 員 所 屬 類 別 職 類 別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 一 般 管 理 職 類 別 代 碼 BGM 職 業 別 組 織 及 政 策 管 理 專 業 人 員 職 業 別 代 碼 2421 行 業 別 專 業 科 學 及 技 術 服 務 業 / 企 業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附 錄 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規 定 102 新 生 相 關 規 定 若 有 變 動 將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為 準 生 物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及 博 士 班 : 通 過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即 達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 七 ) 以 上 校 外 成 績 皆 未 通 過, 可 參 加 校 內 英 檢 測 驗 總 成 績 超 過 160 分
貳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關 鍵 策 略 目 標 一 推 動 公 務 人 才 培 育 二 建 構 以 人 為 本 的 人 事 措 施 三 提 升 行 政 績 效 與 服 務 品 質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1 提 升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成 效 評 估 評 估 體 制 方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105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組 織 法 規 定, 行 政 院 為 辦 理 人 事 行 政 之 政 策 規 劃 執 行 及 發 展 業 務, 特 設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以 下 簡 稱 人 事 總 處 ); 有 關 考 銓 業 務, 並 受 考 試 院 之 監 督 人 事 總 處 係 行 政 院 人 力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人 口 分 布 2 一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2 ( 一 ) 人 口 數 2 ( 二 ) 人 口 數 增 加 率 2 二 性 比 例 3 三 戶 量 4 參 人 口 結 構 5 一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5 二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性 別
臺 南 市 左 鎮 區 104 年 人 口 婚 姻 結 構 狀 況 分 析 與 探 討 臺 南 市 左 鎮 區 公 所 會 計 室 編 製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人 口 分 布 2 一 人 口 成 長 趨 勢 2 ( 一 ) 人 口 數 2 ( 二 ) 人 口 數 增 加 率 2 二 性 比 例 3 三 戶 量 4 參 人 口 結 構 5 一 人 口 結 構 年 齡 三 段 組 5 二 人 口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10300051911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局 國 家 人 員 規 則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院 ( 八 ) 台 秘 議 字 一 O 六 號 令 訂 定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二 月 六 日 院 ( 八 四 ) 台 壹 一 字 一 O 九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應 科 目 表 ( 普 通 科 目 部 分 )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管 制 人 員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會 交 代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預 算...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的 編 制 上 限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於 由 二 OO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10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至 二 OO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