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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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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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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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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囊妙答第 6 期 (D) 7. 依土地法規定, 共有土地之處分 變更及設定, 應以土 34-1 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何種他項權利, 不得以多數決方式將共有土地之全部設定? (A) 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D) 抵押權 (A) 8. 依土地法規定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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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導論 壹前言 不動產經紀人命題大綱 貳準備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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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二 村落維生機能活動的調查 (1) (2) (3) 4. 5.


三十一個精選主題重點探究 土地登記制度之比較 歷年有關土地登記制度之考題大約分為三個題型 : 第一種類型為權利登記制與契據登記制之比較 ; 第二種類型為我國登記制度之特色 ; 第三種為臺灣日據時期與現行制度之比較等三種 一 權利登記制此制度又稱登記要件主義, 為德國所創, 該登記制度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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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水務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Yunnan Water Investment Co.,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全球發售 全球發售的發售股份數目 287,521,000 股 H 股股份 視乎超額配股權行使與否而定 香港發售股份數目 28,754,000 股 H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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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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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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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卡申請人資料 中文 姓名 英文 姓名 1.男 2.女 性 別 (姓) 婚姻 狀況 1.未婚 2.已婚 3.其他 (名) 須與護照相同 若未填寫則以本行翻譯為主 身分證 字號 民國 出生 日期 畢業 國小 學 歷 現居 地址 日 0.博士 1.碩士 2.大學 專科 3.高中職及以下 4.其他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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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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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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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品質 5 10 象 : 8 7 ~ 二 卓越中堅企業及重點輔導象遴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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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迅速 專業 簡便 是蘆竹地政事務所服務之宗旨, 謹以這份 為民服務白皮書 揭示我們的服務項目, 並竭盡所能將您的盼望與要求具體實踐 本所成立於民國 73 年, 係由桃園地政事務所分所而來, 轄區包含蘆竹 大園二鄉鎮 為民服務工作主要業務為土地建物登記 測量 地價 地政資訊等, 茲就本所業務職掌 申辦項目及各項服務措施, 分項臚列於後 我們至盼您的支持與鼓勵, 並請不吝將您的批評與建言告訴我們, 蘆竹地政事務所將秉持為民服務, 以客為尊的服務理念, 為打造美好的未來而努力 1

PART 1 機關簡介 一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位置圖 GPS 座標 :E121 16 50 N 25 3 47 2 桃園縣蘆竹鄉長安路 2 段 236 號 1~3 樓

二本所地址及辦公時間 辦公時間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 8:00~12:00 下午 1:00~5:00 例假日 國定假日除外 上午 12:00~ 下午 1:00 退件 領件 各類謄本 單一窗口全程作業照常服務 謄本申請櫃檯延長下班至下午 5:30 我們竭誠為您服務 3

三本所服務電話一覽表 總機 :(03)352-5337 單位別業 務 職 掌 分 機 專線 傳真 主任室 100 352-5356 秘書室 200 212-4570 服務台 151 153 課 長 101 321-0148 352-1391 登記測量收件 128 129 登記課規 費 收 繳 130.131 單 一 窗 口 132~134 謄 本 125 126 127 課 長 201 321-0149 352-1392 測量課 203.204.206~ 測量業務 212 238 課 長 301 321-0150 352-1393 地 價 業 務 309.312.314 地目變更 編定 304 310 公文收發 306 307 地價課研考 321 會 計 314 出 納 309 總 務 302 課長 601 321-0151 352-1392 資訊課資訊人員 602~603 人事室人事管理員 701 0800 免付費申訴服務專線 :0800-818-512 4

四各課業務簡介 登記課辦理土地及建物登記案件審核 登錄校對作業 異動通知 地籍倉庫管理 電子謄本及人工登記簿謄本核發等業務 測量課土地複丈 建物測量 地籍圖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核發及地籍圖閱覽等業務 地價課辦理地價 地用 地目變更 研考 文書收發 檔案管理 監印 總務 出納 等行政工作, 兼辦會計業務 資訊課地籍資料整合系統管理維護 人事室人事管理業務 5

PART 2 便民服務 一便民措施 1. 服務台服務項目 1. 供應各類登記申請書 契約書 表格同意書 切結書等 2. 辦理通信申請各類謄本 3. 辦理通信申請簡易案件 4. 申請案件郵寄到家服務 5. 指導辦理土地登記 測量申請事項 6. 協助無書寫能力者填寫各類謄本及登記案件申請書 7. 解答有關地政業務及相關法令 8. 協助行動不便民眾全程服務 9. 協助換算土地及建築物等面積 10. 答覆人民電詢申請服務事項 11. 受理民眾免下車申領謄本服務 12. 網路電話 (skype) 諮詢服務 13. 協助民眾操作萬能充電器的服務 14. 協助民眾失物招領的服務 6

2. 志工服務項目 一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30~12:00 下午 1:30~5:00 二 志工服務範圍 1. 協助民眾抽取號碼牌與方向指引 2. 協助民眾辦理各項謄本之申請 3. 代為查詢人民申請案件辦理情形 4. 代為查詢公告地價 公告土地現值 5. 代為查詢各項地政法令疑義 6. 代無書寫能力之民眾填寫各類謄本申請書 ( 登記 測量申請案件不予代填 ) 7. 代為查詢重測 ( 劃 ) 前後對照段落地 ( 建 ) 號 8. 代為換算土地 建物面積 9. 協助民眾操作查詢區電腦與投幣式影印機 10. 協助政令宣導與地政相關法律諮詢 7

3. 免書證免謄本便民服務 民眾提出的申辦項目需要檢附 戶籍謄本 土地登記簿謄本 建物登記簿謄本 等者, 透過機關網路合作, 只要業務承辦人線上查詢即可, 民眾可免除檢附謄本的麻煩, 不需要分別到地政 戶政事務所申請檢附文件, 可節省民眾來往奔波申請文件的時間與費用 免書證免謄本便民系統範圍免書證免謄本便民系統範圍戶政 全戶戶籍謄本 個人戶籍謄本 全戶除戶資料 個人除戶資料 遷徙紀錄資料 個人姓名更改資料 村里門牌異動紀錄資料 個人戶籍及姓名更改紀錄資料地政 土地登記謄本 建物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8

4. 單一窗口作業服務 一 各類謄本整合所內謄本 跨所謄本 跨縣市謄本, 連線單一窗口服務民眾 : 申請各類謄本只需至承辦櫃台, 就可一次辦理完成收件 繳費 領件等所有程序 二 簡易登記案件 您僅需備齊證件到本所提出申請, 即有專人為您服務, 不但代填申請書, 並提供全程服務 受理項目 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 姓名變更登記 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 限門牌整編者 ) 書狀換給登記 更正登記 ( 限姓名 出生年月日 統一編號 地址門牌錯誤, 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 9

5. 土地登記印鑑設置申請服務 為免除申請人於申請登記時提出印鑑證明, 特受理土地登記印鑑設置申請, 減少申請人往返申請印鑑證明的次數及時間 一 申請人應備文件一 申請人應備文件 : 1. 印鑑申請書 2. 印鑑卡及印鑑章 3. 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法人之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或公司設立 ( 變更 ) 登記表或其抄錄本 4. 土地權利登記名義人之權利證明文件 二 申請方式二 申請方式 : 1. 申請人親自辦理 2. 申請人為法人, 由代表人提出申請 3. 申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與其法定代理人會同申請 10

6. 通信申請服務 為便利民眾無暇親自前來本所申辦業務, 特簡易登記案件以通信方式受理申請 一 受理項目 1. 住址變更登記 2. 更正登記 ( 戶籍資料記載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門牌及住址等錯誤更正有案者 ) 3. 地目變更登記 ( 以編定為建築用地並變更為 建 地目者為限) 4. 抵押權塗銷登記 ( 抵押權人限為金融機關 ) 5. 更名登記 ( 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為限 ) 6. 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7. 書狀換給登記 8. 土地 建物登記或地籍圖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9. 地價謄本 二 民眾應配合事項二 民眾應配合事項 : 登記案件 1. 填具登記申請書 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2. 備妥雙掛號回郵及所需繳納之書狀工本費匯票 3. 信封正面左上角書明 通信申請案件 字樣 三 各類謄本 1. 填具申請書 2. 備妥雙掛號回郵及謄本工本費 11

7. 受理傳真服務項目 為免除申請人現場等候時間, 特設置傳真專線服務, 以方便民眾申請下列案件 : 一 土地建物人工登記簿謄本 ( 電子謄本因隨到隨辦, 不受理傳真 ) 傳真號碼 :(03)3521391 二 地籍圖 建物平面圖謄本 傳真號碼 :(03)3521392 三 地價謄本傳真號碼 :(03)3521393 另增傳真號碼 :(03)3525159 開放 24 小時服務 ( 請於辦公時間外多加利用 ) 12

8. 大園地政便民服務站 一 服務地點 : 大園鄉公所 1 樓 ( 住址 : 大園鄉中正西路 12 號 ) 二 服務電話 : (03)3867703 分機 159 專線:(03)3843582 三 服務項目 : 1. 提供跨所及跨縣市核發電子資料謄本申請 (1)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2) 地價謄本 (3) 地籍圖謄本 (4)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5) 建物門牌查詢地建號 (6) 異動索引 2. 本所人工謄本申請包括人工登記簿謄本, 民國 65 年重造前舊登記簿 日據時期登記簿 土地台帳 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影本 信託專簿影本 歷年地價證明等服務 3. 簡易登記案件之收件 4. 土地界標販售 13

9. 延時申辦服務 除了正常上班時間外, 中午服務不打烊, 並延長下班時間提供民眾更多的服務 一 午間不休息服務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12:00~ 下午 13:00 服務項目 : 1 各類謄本單一窗口申請服務 2 各類土地 建物登記案件之收件及發件服務 3 簡易登記案件單一窗口全程辦理服務 ( 採預審制, 審查無誤後, 接續辦理收件 登簿 校對 列狀 用印及發狀等作業 ) 4 各類土地 建物測量案件之收件及發件服務 二 延長下班服務服務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延時至下午 5:30 服務項目 : 電子謄本 ( 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建物平面圖謄本 地價證明 ) 14

10. 檔案閱覽服務一 檔案閱覽服務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 至 12:00 下午 1:00 至 5:00 例假日除外 二 服務地點 : 本所檔案閱覽處位於 2 樓閱覽室 三 服務電話 : (03)3525337 分機 310 O.COM TUC COO.CO TUCOO TUCOO.C OO C 15

11. 語音傳真下載服務 以傳真機撥本所服務專線, 即能自動回覆傳真各類申請須知範例及相關表格資料 一 服務項目 : 1. 登記測量申請須知 2. 登記測量申請範例 3. 登記書表及契約書 二 服務專線 : 本所總機轉 8 或撥 (03)3227088 TUCOO TUCOO.COM TUCOO TUCOO.COM TU COO OM TU CO O O COM TUCOO TUCO TUCO COO COM TUCOO TUCO T TUCOO 16 TUCOO.CO O COM OO COM T OO. O CO C OO. O CO M TUCOO.COM OO. O COM TUCOO

12. 申請案件郵寄到家服務 為減少申請人往返次數及等待時間, 凡民眾親自向本所申辦登記 測量案件時, 可申請將應發還之有關證件郵寄到家 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 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 住址 郵遞區號後並貼足雙掛號郵資 ( 請自備 ) 附註 : 如有隨案申請謄本, 請先預繳工本費 17

13. 免下車服務 為塑造本所 以客為尊 企業化政府形象, 提供民眾快速便捷服務, 凡有老弱婦孺行動不便或已預約申請謄本者, 提供 免下車 專人貼心服務, 以縮短作業流程, 節省民眾洽辦時間 一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二 預約窗口 1. 專線電話 :(03)3525337 轉 151,153153 傳真 :(03)3521391 2. 網路預約服務網址 :http//www.ljland.gov.tw 18 三 服務項目 1. 協助行動不便者辦理各項業務, 包括登記申請 測量申請 地價申請 各類謄本申請之代辦服務 2. 受理預約申領之各類謄本 (1) 跨所 跨縣市列印之第二類電子登記謄本 地價 地籍圖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地籍異動索引資料 (2) 跨所 跨縣市門牌查詢地建號 (3) 本所人工登記簿謄本

二 e 化服務 1. 電話語音查詢 為擴大服務效能, 導入單一窗口服務理念, 藉由桃園縣政府地政局同步異動備援機制, 整合縣內各地所語音查詢多窗口服務只要一通電話 7 所資訊隨時通, 節省民眾換號撥打時間與費用 一 服務專線 : 本所總機轉 7 或撥 (03)321-4511( 代表號 ) 二 服務項目 : 1. 跨所查詢登記 測量案件辦理情形 2. 查詢各類作業申請須知 3. 查詢登記 測量作業流程說明 4. 查詢事務所地址 上下班時間 各課室電話及傳真 5. 查詢當期公告現值 公告地價 前次移轉現值 6. 新舊地建號查詢 19

2. 申請案件主動回覆服務 一 提供多元化服務管道, 便利民眾迅速獲知案件處理情形 : 1. 案件辦理登記完畢, 立即通知領件 2. 案件有應補正事項, 立即電話或傳真通知補正事項, 便利申請人辦理補正事宜, 以加速完成登記 3. 案件有不應登記事由予以駁回者, 立即電話或傳真通知駁回事項, 便利申請人辦理相關事宜 二 民眾需配合事項 : 申請人只需在登記申請書載明聯絡電話或傳真號碼即可 20 COO.COM TU COO.COM OC TUCOO.COMO.C OM TUCOO.COM OM TU

3. 提供網路申辦服務 一 地政電傳資訊雙網服務 : 民眾僅需申請中華電信帳號或關貿網路帳號, 即可上網查詢跨所 跨縣市之地籍資料及閱覽地籍圖, 達到 以網路替代馬路 之目標 中華電信 Hinet 地政系統 http://land.hinet.net 關貿網路地政資訊網 http://www.land.net.tw 二 網路申領電子謄本 : 網路申領電子謄本系統結合了憑證管理及電子簽章機制透過數位電子簽章取代傳統書面文件及簽名 簽章制度, 民眾僅需申請 Hinet 撥接帳號, 即可上網使用本系統 1. 網址 :http://land.hinet.net 2. 服務項目 : (1) 全國各類電子謄本 (2) 全國登記異動索引 (3) 全國建物門牌查詢地建號 21

三 線上申辦簡易案件 : 透過自然人憑證即可在家輕鬆申辦地政業務請多加利用以達 多用網路少用馬路 之政策目標! 1. 入口網站 (1) 地政電子閘門資訊網 : http://clir.land.moi.gov.tw 服務項目 : 住址 姓名更正 出生日期 統一編號更正登記 申報地價 建物測量 土地鑑界等 (2) 桃園縣線上申辦整合系統 : http://e-services.tycg.gov.tw 服務項目 : 地籍人工登記簿謄本申請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 住址 姓名變更登記 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更正登記 書狀換給 土地鑑界 建物門牌勘查 建物基地勘查 建物滅失勘查 檔案應用申請 2. 創新 e 化便利超商整合服務 : 民眾僅需於 7-ELEVEN 便利商店即可完成以下代收繳費與申辦服務 ( 免手續費 ) 服務項目 : 土地鑑界申請及繳費 法院囑託測量繳費 四 設置資訊網站提供線上地籍資料預約申請服務 : 可先行預約領件時間, 減少現場等候時間 網址 :http://www.ljland.gov.tw 22

4. 觸控式電腦查詢服務 本所 1 樓電腦查詢區提供以下查詢服務 : 一 登記案件 ( 含跨所 ) 辦理情形提供縣內 7 個地政事務所登記案件目前辦理情形, 只需輸入收件所別 字號便可得知案件是否結案 二 測量案件 ( 含跨所 ) 辦理情形您只要輸入收件所別 字號, 便可得知縣內 7 個地政事務所測量案件處理情形 三 地價資料 ( 含跨所 ) 查詢輸入地號 所有權人統一編號, 即可顯示該筆土地 公告現值 移轉年月 持分面積 及 增值稅試算結果 四 新舊地建號查詢 ( 含跨所 ) 五 土地增值稅試算服務 輸入土地面積 持分 原地價及公告現值即可試算該筆土地應繳之增值稅 六 貸款本息概算 23

5. 無障礙地政資訊網站 本所網站通過行政院研考會無障礙網頁驗證, 取得 第三優先等級 AAA 無障礙標章, 讓身心障礙者及一般民眾均能瀏覽網頁取得資訊, 提供各項便民服務資訊及法令政策宣導, 適時更新網頁內容, 給予最新 最豐富的資訊服務 一 網址 :http://www.ljland.gov.tw 二 服務項目 : 1. 中英文網頁及兒童版專區 2. 簡介機關基本資料 3. 公告最新政令消息 招標資訊 4. 各類案件申請須知及書表下載 5. 各項資料及地政法規查詢 6. 志工園地及民眾意見交流專區 7. 線上客服提供網路電話及視訊服務 24

6. 登記案件辦理情形即時顯示服務 擴大運用資訊 e 化服務, 於本所 1 樓主動提供民眾登記案件辦理情形即時顯示服務, 作業流程透明化 同時結合中華電信 MOD, 播放即時新聞訊息並連結號碼牌抽取機顯號服務, 提供多元服務資訊 一 服務方式 : 定時顯示簡易案件 ( 如下 ) 辦理情形跑馬燈 政令宣導及即時新聞更名登記住址變更登記書狀換給登記門牌整編登記更正登記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二 服務內容 : 簡易案件辦理情形顯示內容, 含收件日期 年字號 登記原因 申請人 案件辦理情形 結案時間 預計結案時間 M M M M M TUCOO TU TUCOO.COM TUCOO COO OO.COM TUCOO.COCO TU TUCOO.COM OM TUCOO.COM TUCOO TUCOO OM TUC O C TUCOO.COM TUCOO COO.COM OM TUCOO.COM T O.C COM TUCOO.COM OM TUCOO TUCOO.CO TUCOO.CO TUCOO CO TUCOO.CO TUCOO.CO 25

7. 網路 ATM 轉帳服務 為了改善地政規費現金收取的安全性及便利性, 提供民眾多元化繳費機制, 配合多家銀行推動之 網路 ATM 繳費服務機制, 於本所 1 樓收費櫃檯設置 網路 ATM 轉帳服務 平台, 提供民眾免攜現金持卡繳費服務 一 作業方式 : 1. 由規費收費人員協助使用, 並應確認規費轉入本所規費專戶後始開立收據完成規費繳納程序 ; 倘交易尚未完成確認前發生任何疑義, 仍請民眾洽詢原持卡銀行協助處理 2. 跨行轉帳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二 實施效益 : 1. 配合電子化政府服務目標, 提升網路加值運用, 建立效率 方便 安全服務機制, 打造 e 化便利生活 2. 服務 e 指通, 民眾免攜現金持卡繳費, 享受便利多元服務 三 轉帳帳號 : 銀行代號 :910( 桃竹區農漁會 ) 帳號 :6080066-21-1703470 26

8. 即時影音視訊服務 為提升便民服務品質, 提供影音諮詢連線服務, 縮短時間距離, 建立專業服務形象 一 服務地點 : 本所 1 樓登記課二 服務時間 : 星期一 ~ 星期五上午 8:00~12:00 下午 1:00 至 5:00 三 服務網址 :http://www.ljland.gov.tw 四 服務內容 : 1. 線上即時交談服務 : 便利無視訊設備之民眾或團體, 透過文字輸入便利雙向交談及溝通 2. 線上即時語音通訊服務 : 便利備有喇叭及麥克風配備之民眾或團體, 提供網路線上語音對談服務 3. 即時影音視訊連線服務 : 便利備有視訊設備之民眾或團體, 提供語音及視訊雙向互動服務, 透過聲音與影像, 讓服務更迅速溝通無障礙 O.COM TUCOO.CO O.COM TUCOO.COM TUCOO.CO COM TUCOO.COMC TUCOO.COM TU UCOO.COM TUCOO.COM TUCO UCOO.COM TUCO 27

9. 簡訊自動通知服務 將民眾申辦的登記或測量案件, 透過手機的簡訊功能, 即時通知案件辦理情形 一 服務方式 : 申請人及代理人於辦理各類案件時, 於申請書填寫手機號碼, 由服務人員將資料鍵入收件資料庫, 系統依案件實際處理流程, 自動發送簡訊通知服務 二 通知項目 : 1. 登記 測量案件登記完畢通知 2. 登記案件公告通知 3. 登記 測量案件補正通知 4. 登記 測量案件駁回通知 T T T OO.COM OO.CO TU OM O. CO M TUCOO. O COM OM TUCOO.COM O.CO M COM COO CO COM COO.COM 28

三跨機關服務 1. 簡易案件跨所服務 桃園縣自 97 年 6 月 2 日起開辦簡易案件跨所受理登記服務, 方便您就近至本縣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 請多加利用! 詳情請參閱桃園縣地政資訊網 : http://www.land.tycg.gov.tw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 至下午 5:00 服務項目 1. 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2. 住址變更登記 3. 姓名變更登記 4. 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5. 書狀換給登記 6. 更正登記 限姓名 出生年月日 統一編號 地址門牌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 29

2. N 合一跨機關便民服務 為落實簡政便民, 桃園縣政府推出 N 合一跨機關服務, 只要填妥資料交給戶政事務所即完成申請手續, 無須奔波於各申辦機關 戶政事務所如您申辦遷入登記 住址變更登記及更改姓名, 可同時一併申請變更所有本縣土地 房屋的稅籍資料 ( 姓名 繳款書投遞地址 ) 地籍資料之住址及姓名變更 駕照 行照( 含使用牌照稅 ) 地址變更 桃園縣登記有案之工廠或商業所在地變更 殘障手冊之地址變更 水電單據通訊地址及姓名變更 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之住址變更 姓名變更登記, 範圍以申請人所有坐落本縣已登記土地建物且原登記資料有身分證統一編號者為限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地價稅 房屋稅繳款書投遞地址變更及姓名變更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 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 新竹區監理所桃園及中壢監理站駕照 行照 ( 含使用牌照稅 ) 地址變更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桃園縣登記有案之工廠或商業所在地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 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桃園縣內戶籍遷徙變更之身心障礙民眾之地址變更 30 台灣電力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水電單據通訊地址及姓名變更

四其他便民服務項目 1. 提供書寫用具 2. 免費供應愛心傘 老花眼鏡 3. 免費提供行動電話萬能充電器 4. 供應茶水 瓷杯 書報雜誌 5. 影印服務 6. 提供碎紙機 7. 無線上網服務 8. 自然人憑證讀卡機服務 9. 公共網路資訊查詢服務 10. 規費領航員服務 11. 地政業務導覽服務 12. 規費導覽系統服務 13. 設置哺乳室與提供紙尿布 14. 提供申辦各類案件書表範例 31

PART 3 申請須知 一案件應備文件 1. 各類登記案件應檢附證明文件 申請項目應備文件處理期限 3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所有權移轉登記 他 項 權 利 設 定 登 記 他 項 權 利 塗 銷 登 記 一 登記申請書二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建物測量成果圖五 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六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證明文件 一 登記申請書二 移轉契約書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義務人印鑑證明五 各項繳稅收據六 所有權狀七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證明文件 一 登記申請書二 設定契約書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義務人印鑑證明五 所有權狀 一 登記申請書二 塗銷同意書或清償證明書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義務人印鑑證明五 他項權利證明書 3 天公告 15 天後登記 3 天 2 天 ( 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1 天 ) 1 小時

申請項目應備文件處理期限 繼承登記 信託登記 姓名住所變更登記書狀換給登記 書狀補發登記 一 登記申請書二 登記清冊三 繼承系統表四 遺產稅繳 免 納證明五 所有權狀六 繼承人現戶謄本七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八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證明文件 一 登記申請書二 信託契約書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委託人印鑑證明五 所有權狀六 完稅証明 一 登記申請書二 登記清冊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所有權狀 一 登記申請書二 登記清冊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印鑑證明五 切結書 5 天 3 天 1 小時 2 天公告 30 天 附註 :1. 登記申請應檢附文件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 如遇法令有變更時, 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2. 各類登記案件填寫範例請至本所 大園鄉公所地政便民服務站索取或至本所網站下載 33

2. 各類測量案件應檢附證明文件 34 申請項目應備文件處理期限 建物第一次測量 建物分割 建物合併 建物滅失勘查 建物基地號變更勘查 一 建物測量申請書二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時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戶籍謄本 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房屋稅 水費 電費之憑證三 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申請時應檢附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正影本四 協議書五 身分證明文件六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證明文件 一 建物測量申請書二 權利書狀三 登記申請書四 增編門牌號證明五 分割位置圖說六 身分證明文件七 其他依法應提出證明文件 一 建物測量申請書二 權利書狀三 登記申請書四 合併位置圖說五 協議書六 身分證明文件七 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一 建物測量申請書二 權利書狀三 登記申請書四 建物拆除執照影本五 身分證明文件 一 建物測量申請書二 權利書狀三 登記申請書四 建物變更位置圖五 身分證明文件 15 天 15 天 10 天 10 天 10 天

申請項目應備文件處理期限 建物門牌號變更勘查 土地鑑界 土地分割 土地合併 地上權 農育權 不動產役權 典權位置測量 一 建物測量申請書二 權利書狀三 登記申請書四 建物變更位置圖五 建物門牌整編 改編或增編證明六 身分證明文件 一 複丈申請書二 權利證明文件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所有權人死亡, 由繼承人申請時, 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五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證明文件 一 複丈申請書二 土地所有權狀三 身分證明文件四 登記申請書五 都市計劃內田旱地目土地, 無法確定其使用分區, 申請分割時應檢附使用分區證明書六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築物申請時應檢附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證明文件或戶籍謄本 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房屋稅 水費 電費之憑證七 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申請時應檢附法定空地分割證明八 其他依法令應提出證明文件 一 複丈申請書二 土地所有權狀三 登記申請書四 土地所有權人之協議書五 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六 都市計畫內土地, 無法確定其使用分區, 申請合併時應檢附使用分區證明書七 身分證明文件 一 複丈申請書二 證明文件三 占有人主張時效取得之證明文件四 身分證明文件 10 天 15 天 15 天 10 天 15 天 35

3. 通信申請案件應檢附文件 通訊申請案件需於信封左上角註明 通訊申請案件 ( 謄本 ) 字樣, 檢附登記 ( 或謄本 ) 申請書 雙掛號回郵信封與以下應檢附文件 : 申請項目應備資料文件住址變更登記 (1) 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書狀換給登記 (2) 土地 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更名登記 更正登記 ( 限姓名 出生日期 統一編號 門牌及住址錯誤 ) (1) 戶籍謄本 ( 應記載變更前後記事 ) (2) 土地 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 (1) 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證明書 (3) 他項權利證明書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1) 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門牌整編證明書 ( 如檢附戶籍資料已有門牌整編記事者免附 ) (3) 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地目變更登記 (1) 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使用執照影本 (3) 土地所有權狀塗銷地目 (1) 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2) 土地所有權狀其中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簽註 與正本相符, 並蓋章 如需換狀, 需繳納書狀費每張 80 元 ( 因政府機關所為變更之權狀換給者免收 ) 申請項目 : 土地建物登記 ( 簿 ) 謄本 地籍圖謄本 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 地價謄本 異動清冊謄本 異動索引謄本 建物門牌號查詢應備資料文件 : 謄本工本費 ( 請參考本冊或本所網站規費計收標準計算 ) * 申請書與填寫範例可至本所網站下載使用, 或至本所服務台索取 36

二規費計收標準 1. 地政規費徵收標準 書狀費 工本費 閱覽費 收費項目書狀費地段圖電子處理地籍資料閱覽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收費標準 每張 80 元 每張 20 元 每筆 20 元, 限時 5 分鐘 人工影印 每張 5 元電腦列印 每張 20 元 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抄錄或影印工本費 地籍圖謄本 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地籍圖閱覽費 每張 10 元 人工影印 每張 15 元電腦繪製 (40X30, 比例尺 1/500) 每張 750 元電腦列印 每張 20 元 A0 電腦列印 : 原比例尺 每張 110 元變更比例尺 每張 160 元 電腦列印每張 20 元 每幅 10 元, 限時 20 分鐘 37

登記費 收費項目土地總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他項權利設定 移轉登記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標示變更登記更名登記更正登記住所變更登記塗銷登記信託登記 收費標準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除權利價值增加部份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外, 其餘免費 免費 免費 免費 免費 免費 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 38

2.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 項目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建物合併複丈費建物分割複丈費建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收費標準 每棟以新台幣 4000 元計收 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時, 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照執照設計圖轉繪之 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台幣 200 元 每建號每 50 平方公尺以新台幣 800 元計收, 如係樓房, 應分層計算, 如係區分所有者, 應依其區分, 分別計算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 每建號每 50 平方公尺以新台幣 400 元計收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 每建號每 50 平方公尺以新台幣 800 元計收 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 每建號每 50 平方公尺以新台幣 800 元計收 未登記建物, 因納稅需要, 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建物基地號或建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建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依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測量費計收 不論面積大小, 以每建號以新台幣 400 元計收 不論面積大小, 以每建號以新台幣 400 元計收 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每建號以新台幣 200 元計收 39

3.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40 檔案管理局 90 年 12 月 12 日 (90) 檔秘字第 0002054-7 號令發布檔案管理局 93 年 6 月 16 日檔應字第 09300046581 號令修正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標準 ( 以檔案外觀型式複製方式複製格式新台幣計價 ) 紙 張 影印機黑白複印 圖像翻拍 電子檔案 微 縮片 紙張黑白列印輸出相紙列印輸出 電子郵件傳送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 影 印 16mm 捲片複製 35mm 捲片複製 單片複製 錄音帶拷貝 錄影帶拷貝 備註 B4( 含 ) 尺寸以下每張 2 元 紙張複製輪出如為彩色複 A3 尺寸 每張 3 元 印, 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標準五倍計價 3X5 吋 每張 80 元 圖像原件翻拍以未有現成圖 4X6 吋 每張 100 元 像電子檔者為限 5X7 吋 每張 150 元 8X10 吋 每張 180 元 10X12 吋 每張 600 元 11X14 吋 每張 750 元 16X20 吋 每張 900 元 B4( 含 ) 尺寸以下每張 2 元 1. 電子檔案係指圖像檔及文 A3 尺寸每張 3 元字影像檔 2. 紙張列印輸出如為彩色列 A3( 含 ) 尺寸以下每張 30 元印, 以左列黑白複製收費 B4( 含 ) 尺寸以上每張 60 元標準五倍計價 ; 相紙黑 換算成 A4 頁 白 彩色列印輸出之收費 檔案格式由機關自數標準相同 3. 電子儲存媒體離線交付費行決定每頁 2 元用不含儲存媒體本身之費 用 B4( 含 ) 尺寸以下每張 3 元 A3 尺寸 每張 5 元 重氮片 每捲 400 元 銀鹽片 每捲 800 元 重氮片 每捲 750 元 銀鹽片 每捲 1500 元 重氮片 每片 50 元 銀鹽片 每片 150 元 氣泡片 每片 30 元 30 分鐘帶 每捲 90 元 31 分鐘至 60 分鐘帶每捲 120 元 61 分鐘至 90 分鐘帶每捲 180 元 91 分鐘以上每捲 200 元 30 分鐘帶每捲 100 元 31 分鐘至 60 分鐘帶每捲 150 元 61 分鐘至 90 分鐘帶每捲 200 元 91 分鐘以上每捲 250 元 錄音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錄影帶複製各項計價標準不含空白帶本身之費用

PART 4 面積換算表及增值稅計算方法 面積換算表 1 公頃 =100 公畝 =10,000 平方公尺 1 公頃 =1.0310 台甲 1 公頃 =3,025 坪 1 台甲 =0.9699 公頃 1 台甲 =2,934 坪 1 坪 =3.3058 平方公尺 1 平方公尺 =0.3025 坪增值稅計算方法前次移轉 物價指數 =A 公告現值 A=B( 漲價數 ) TUC TUCOO.C CO UCOO.COM TUCO M UCOO.COM T M UCOO.COM OM M 一式 B( 漲價數 )1 倍以下 BX0.4= 每平方公尺之增值稅 二式 B,1 倍以上,2 倍以下 BX0.5 AX0.1= 每平方公尺之增值稅 三式 B,2 倍以上,BX0.6 AX0.3= 每平方公尺之增值稅 A> 公告現值, 免增值稅 BX0.1= 每平方公尺自用住宅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面積都市土地 300 平方公尺, 非都市土地 700 平方公尺 TUCOO.CO TUCOO.COM TUCOO.COM TUCOO.COM TUCOO.CO TUCOO.COM TUCOO.COM TUCOO.CO TUCOO CO UCOO.CO UCOO CO M UCOO.COM M OM TUCOO.CO COM TUCOO.COCO COO.COMCOM TUCOO TUCO UCOO.C M TUCOO.COM TUCOO.COM UCOO.COMCOM TUCOO.C TUCOO.C TUCOO.C TUCOO.C M UCOO.C 稅級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 計算公式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 ) 未達百分之一百者 稅率 (20%)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 ) 在百分之一百以上未達百分之二百者 稅率 (30%) [(30% 20%) 減徵率 累進差額 (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A) 註 :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 20 年者, 無減徵,A 為 0.1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 減徵率為 20%,A 為 0.08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 減徵率為 30%,A 為 0.07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 減徵率為 40%,A 為 0.06 應徵稅額 = 土地漲價總數額 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 ( 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 ) 在百分之二百以上者 稅率 (40%) [(40%-20%) 減徵率 ] 累進差額按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 B) 註 : 持有土地年限未超過 20 年者, 無減徵,B 為 0.30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以上者, 減徵率為 20%,B 為 0.24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30 年以上者, 減徵率為 30%,B 為 0.21 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40 年以上者, 減徵率為 40%,B 為 0.18 41

PART 5 其他有關注意事項 一 申辦登記及測量案件, 申請人或代理人須攜帶身分證明, 親至受理櫃台核對身分 二 登記 測量案件收件時, 請填寫連絡電話及傳真機號碼, 以利業務聯繫 三 申請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建物平面圖謄本及地價謄本等, 請於申請書上填明申請人姓名及加蓋印章與連絡電話以利業務連繫 四 本所服務台備有民眾意見表, 請隨時提供您的寶貴意見, 作為我們改進的參考 42

PART 6 未來努力方向 為積極建立以顧客滿意為導向之優質服務, 本所秉持 服務永遠跑在民意之前 之服務理念, 以最迅速的服務速度完成民眾所託, 達成 迅速 專業 簡便 之目標, 型塑 活力蘆竹, 服務優質 之願景 ( 一 ) 加強社區互動, 深化社區營造積極主動進入社區, 推動各項法令及政令宣導活動, 回應社區民眾服務需求 ( 二 ) 落實知識管理, 鼓勵研究創新 1. 強化本所知識網站服務功能, 提供知識性, 專案性專區, 同仁經驗分享 快樂學習的園地 2. 舉辦各項專業智能講座及各項教育訓練, 提升同仁專業素養與能力 3. 參訪企業或機關團體標竿學習活動, 加強管理幹部及員工 企業型政府理念 ( 三 ) 改善職場環境, 提供優質服務 1. 持續貫徹推動辦公廳 5S 運動 2. 加強各項禮貌訓練 3. 推行全面品質管理 (TQM) 4. 推動 創意點子 競賽, 鼓勵同仁全員參與 持續改善, 改造作業環境及簡化作業流程 ( 四 ) 加強各項便民服務 1. 地籍圖數化資料有效運用 加強新增地理資訊服務功能 2. 積極擴大地政便民服務站服務機能 3. 賡續創新研發各項資訊系統, 期以網路化 電子化服務, 提升便民服務 43

PART 7 地政 Q&A 一. 登記類 1 有關土地 ( 建物 ) 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建物平面圖謄本之申請? 1. 有關土地 ( 建物 ) 登記謄本 地籍圖謄本 建物平面圖謄本之申請, 本所均採 單一窗口 作業, 申請人可於同一窗口收件 繳費 領件, 隨到隨辦當場領件, 午休時間照常服務 本所服務台 志工及全體員工, 皆熱忱為您指引 2. 另本所亦提供傳真 網路或以通信方式請領謄本 倘尚有疑義, 請洽 : 本所電話 :(03)352-5337 傳真 :(03) 352-1393 2 如何利用網路查詢申辦登記案件情形? 請逕上本所網站點選 線上查詢 / 案件辦理情形查詢 項目, 即可查得所需資料 3 請問買賣登記如何辦理? 申辦土地建物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應注意那些事項? 步驟一 訂約 報稅 完稅 查欠稅 申請買賣登記 44

1. 由義務人與權利人共同訂立土地建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 公契, 一式二份 並蓋妥雙方印章 義務人請蓋印鑑章 其中一份契約書貼印花稅票 2. 至土地所在地縣 ( 市 ) 政府地方稅務局申報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3. 繳清稅款後, 至土地所在地縣 ( 市 ) 政府地方稅務局查有無欠繳地價稅 步驟二 請檢附下列文件至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正 副本 貼印花的那 1 份是正本 3. 土地增值稅繳清 或免稅 證明書 契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4.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5. 義務人印鑑證明 6. 所有權狀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應注意事項 : 1. 申請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 瞭解交易標的各項標示權屬及他項權利概況, 再行確定買賣契約, 俾保交易之安全 2. 原住民保留地, 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3. 國民住宅用地或建物移轉應經國宅機關同意 4. 公寓大廈之所有權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同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 5. 耕地所有權人移轉農地應連同其所有之農舍併同移轉 45

4 不動產買賣經簽訂買賣契約書後, 買方是否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 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設定 喪失及變更者, 非經登記, 不生效力 因此辦理不動產買賣時, 除簽訂買賣契約書外, 仍應儘速完成土地過戶登記作業, 以確保買賣雙方自身權益 5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之資格為何? 申辦程序 登記費如何計算? 申請人之資格 : 1. 建物之所有權人 ( 起造人 ) 2. 債務人怠於申請第一次登記, 債權人得依法院確定判決代位申請 3. 共有建物所有權人申請第一次登記, 如他共有人經通知而不會同申請者, 得代為申請 4. 建物使用執照起造人為無法人資格之工廠或商號時, 應提出工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文件據以辦理登記 工廠設立許可文作載明獨資型態, 且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廠或商號之代表人與申請人相符者亦可辦理 申辦程序 登記費如何計算 : 1.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78 條規定, 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 應先向登記機關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 以取得建物測量成果圖, 登記收件後經審查無誤即公告 15 日, 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始可辦理登記事宜 2. 應由權利人按建物權利價值, 繳納登記費 2/1000, 有關建物權利價值, 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 (1) 建物在依法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 應以使用執照所 46

列工程造價為準 (2) 建物在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者, 應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房屋現值為準 6 什麼是拋棄繼承? 要如何申請? 1. 所謂拋棄繼承, 係指您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親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 全部財產及債務, 從親人死亡時起, 法律上就當作沒有您這位繼承人 2. 一定要在您知道繼承時起 3 個月內, 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親人過世時住所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並以書面通知因您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 ; 如果您是因為他人拋棄繼承才成為繼承人的話, 也是從知道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 檢具相關書面資料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3. 取得拋棄繼承證明文件後, 應於申辦登記時一並檢附, 並於繼承系統表敘明拋棄 7 拿到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 ( 免 ) 納證明書後, 還需要做什麼? 以及分割協議繼承時, 印花稅票要貼多少? 1. 應將遺產稅繳清 ( 或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或同意移轉 ) 證明書攜帶至地方稅務局加蓋查欠稅費章 2. 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47

8 如因銀行貸款或私人借款清償了, 應如何辦理扺押權塗銷登記? 1. 如為本人親自辦理, 請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 印章 清償證明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來本所簡易登記案件單一窗口申辦 其中若抵押權人非為金融機構, 請另檢附抵押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 ( 與清償證明書的印章為同一式 ) 2. 如為委託代理人代辦時, 請代理人攜帶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印章 清償證明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來本所簡易登記案件單一窗口申辦, 並請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正本 印章 9 我的權狀不見了, 該如何申請補發? 如為本人親自辦理, 請攜帶本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並經公告 30 日, 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給之 如為委託代理人代辦時, 請代理人攜帶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印鑑章 印鑑證明 切結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印章來本所申辦, 並繳交權狀費用, 每張 80 元 10 換狀 一定要到土地所管轄的地政事務所辦理才行嗎? 不需要, 可就近於桃園縣內各地政事務所洽辦 48

11 取得法拍屋應如何辦理過戶? 先到房屋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查欠工程受益費後, 檢附登記申請書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印章 契稅完稅收據二份 法院不動產移轉證明書 ( 正本及影本一份 ) 至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 二. 測量類 1 申請人要具備什麼資格才能申請土地複丈? 申請複丈, 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各依其規定辦理 : 1. 因承租土地經界不明者, 應由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2. 因宗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 永佃權 地役權或典權者, 應由擬設定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3. 地上權之分割應由地上權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 4. 依民法第 769 條至第 772 條規定, 取得土地權利登記請求者, 應由權利人申請 5. 因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或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者, 應由權利人申請 6. 共有土地除權利分割 合併者, 應由共有人全體申請 ; 標示分割或合併者, 得由共有人依土地法 34 條之 1 規定申請 7. 依法令得由地政機關逕為測量者 前項申請, 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為之 49

2 申請鑑界複丈應檢附何種證件? 1. 土地複丈申請書 : 可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免費索取或由網路下載 2. 鑑界土地之略圖 3. 所有權人死亡, 由繼承人申請時, 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 4. 祭祀公業土地, 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5. 委託書 : 委託代理人申請時需檢附 6.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如申請人親自申請時免附, 但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以供查證 7. 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 應檢附公有地管理機關之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 向公有地管理機關申請 ) 3 土地鑑界申辦手續及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1. 申請人依複丈申請書格式填寫蓋章, 並將有關書件依序排列裝訂後, 即可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 亦可於線上 網路 申請或超商 7-11 申請( 免手續費 ) 2. 收件 : 申請案件經地政事務所審查准予複丈者, 隨即排定複丈日期 時間及會同地點, 並填發複丈定期通知書交付申請人 ( 含代理人 ) 並通知關係人, 原定複丈日期因風雨或其他事故, 致不能前往完成複丈時, 地政事務所應分別通知申請人或關係人改期複丈 3. 繳納土地複丈費 : 以每筆每公頃為單位, 每單位以新台幣 4 千元計收, 不足 1 公頃者, 以 1 公頃計算, 超過 1 公頃者, 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 增加不足半公頃者, 以半公頃計算 申請人如需土地界標可另繳費向地政事務所購買 50

4. 申請人實地領丈 ( 界 ): (1) 申請人接到土地複丈通知書後, 應準備土地界標並攜帶土地複丈通知書及印章, 準時到土地現場領丈 (2) 申請人不到場領丈,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1 條規定視為放棄申請複丈, 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但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 3 天前撤回申請者, 不在此限, 關係人 ( 界址鑑定土地鄰地所有權人 ) 屆時不到場, 地政事務所得逕行複丈 (3) 土地現場如有障礙物, 應由申請人自行清除處理 (4) 經鑑界確定之界址點, 由申請人及關係人當場認定, 並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5) 土地界標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妥為維護管理, 永久保存 4 申請人對於鑑定界址結果有異議時要如何處理?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21 條規定, 申請人可以再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敘明異議理由, 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 原地政事務所應即送請縣政府派員辦理以後, 再將鑑界結果送交原地政事務所, 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如果申請人對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 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 5 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 1. 填寫建物測量及登記申請書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索取或由網路下載 51

2. 繳納測量費及登記規費 3. 檢附建物使用執照 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並應依各該規定檢附文件正本及其影本 : (1) 區分所有建物, 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之權利範圍及位置, 應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書 (2) 申請人非起造人者, 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 應提出主管建築機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之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有關之下列文件之一 : 戶籍謄本 門牌編釘證明 繳納房屋稅憑證 繳納水費憑證 繳納電費憑證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地形圖 都市計劃現況圖 都市計畫禁建圖 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 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於實施建築管理後且於 57 年 6 月 6 日以前建築完成之建物, 得憑建築執照申請 4.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5. 委託代理人委託書 ( 申請人親自辦理者免附 ) 6 實地埋設土地界標並永久保存有何益處? 1. 確實暸解本身土地之四至範圍 2. 避免與相鄰土地產生界址糾紛 3. 申請測量案件避免因未埋設界標而不予施測 4. 節省嗣候再申請鑑界所需花費之時間與金錢 52

7 何謂 耕地? 按照現行法令規定, 土地的分區 地目或編定類別屬於下列四種情形之一時, 便是 耕地 您可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或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都市發展局或工務局 ( 建設局 ) 洽問所擁有土地的分區或編定用地類別 :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 山坡地保育區 森林區的農牧用地 8 耕地可以分割嗎? 1. 在 89 年 1 月 28 日以後, 耕地分割的限制已經放寬了, 原則上, 假如打算分割的耕地, 於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皆能達到 0.25 公頃以上, 就可以分割 但是對於一些比較特殊的耕地, 雖然分割後各筆面積未達 0.25 公頃, 也特別准許分割, 後面會說明有那些屬於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 2. 請先查查自已的土地是否屬於耕地, 如果是, 請先計算分割後每筆地號每人所有的面積是否都達到 0.25 公頃以上的標準 ; 如果不符標準, 請進一步對照自已的耕地是否屬於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 如果連准許分割的特殊情形也不是的話, 你的土地, 便不可以分割了! 9 若 耕地 面積未達 0.25 公項的耕地, 卻特別准許分割的情形有那些? 1. 因買賣 交換 贈與或共有物分割時 可以將現有耕地與鄰接耕地分割合併 ; 或土 53

地所有權人完全相同的 2 筆鄰接耕地, 得為合併分割 符合這 2 種情形的耕地合併分割, 雖沒有申辦次數的限制, 但是必須注意, 合併分割後耕地筆數不能超過合併分割前的筆數, 換句話說, 這類型耕地合併分割的條件是不能增加耕地筆數 至於所謂 鄰接耕地, 也有條件限制, 必須是地段相同 界址相連 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的耕地 2. 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可以申請將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 分割出來, 成為另一筆土地 3. 共有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 除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的部分, 可以按照前述規定予以分割成另一地號外, 其餘未依法變更為非耕地部分, 如屬於共有分管者, 共有人可以檢附協議書, 協議維持共有或分割為單獨所有 4. 89 年 1 月 28 日 ( 含 ) 以後所繼承的耕地辦理分割時可不受 0.25 公頃面積限制 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繼承人人數 5. 89 年 1 月 27 日 ( 含 ) 以前已經是 2 人 ( 或多人 ) 共有的耕地辦理分割時不可受 0.25 公頃面積限制 但是分割後土地筆數不可以超過共有人人數 6.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的耕地 7. 非屬農地重劃地區的耕地, 如變更為農路或水路使用, 在依法先完成變更用地編定類別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 可以申請分割 8. 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 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的需要, 經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專案核准者 54

三. 地價類 1 如何查詢當期土地公告地價 公告土地現值? 利用 桃園縣住宅及不動產資訊網 (http://tyred.tycg.gov. tw) 整合查詢功能或 桃園縣地政資訊網 (http://www. land.tycg.gov.tw) 線上查詢功能, 查詢當期公告地價 公告現值等資料, 亦可撥打本所電話 (03)352-5337 轉 311 312 查詢 2 公告土地現值接近正常市價, 有何意義? 在現行法制下, 公告土地現值有兩個主要的作用, 一是作為政府徵收土地時補償地價之依據, 二是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 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 公告土地現值如能調整接近市價, 不僅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可獲得充分保障, 同時也可以達到平均地權漲價歸公政策目標, 另外, 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 也是縣市主要稅源, 故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接近市價, 可以充裕地方財政, 推展地方各項建設 3 公告土地現值是怎麼訂定的? 公告土地現值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 46 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 3 條規定, 是先由各地政事務所地價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 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 繪製地價分布圖, 並實地勘查檢討劃 55

分地價區段, 據以估計區段地價, 送由縣 ( 市 ) 政府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 於每年 1 月 1 日分區公告 4 公告土地現值為什麼比市價還低?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公告土地現值作用之一是土地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惟一般人之心態, 在課稅時總希望稅基愈低愈好, 因此雖然現行法令規定, 公告土地現值應反映地價動態, 逐年接近正常市價, 但地方政府體察民意, 考量大多數人稅賦負擔, 致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之間仍有差距 5 目前公告土地現值作業如何公開化 透明化? 於過去民眾無法瞭解政府每年公告土地現值查估作業及評議過程, 致誤解地價評議為 黑箱作業, 對評定地價產生質疑, 為促使地價評議作業公開化 透明化, 內政部訂頒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會議作業規範, 規定地政機關於地價評議前, 應先舉行公開說明會, 說明地價調查 區段劃分 地價估計作業情形及最近一期地價動態情況, 並聽取民眾反應意見 ; 另評議會開會討論議案時, 開放允許媒體記者列席旁聽, 加強政府與民眾之雙向溝通, 使地價評議作業公平合理 6 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開會時, 土地所有權人能不能參加? 為什麼? 地價評議委員會採委員制, 因此開會時, 除委員及必要工作人員外, 原則上一般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參加, 惟如果 56

是依法評議異議案件時, 異議人得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但仍應於表決前退席 雖然依照規定, 一般土地所有權人在地價評議委員會開會時不能參加 但從 84 年起, 民眾可參與各地政事務所舉辦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作業說明會, 表達意見, 地政事務所會把民眾反應意見作成書面報告, 提供地價評議委員會參考 ; 另評議會開會時, 開放允許媒體記者列席旁聽, 因此民眾仍能藉由媒體清楚瞭解地價產生之過程 7 如何申請地價謄本? 申請地價謄本的時機為何? 1. 申請資格地點 : 任何人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 申請時攜帶印章並填寫申請書 2. 申請時機及可申請之項目 : (1) 土地買賣 : 申請項目為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前次移轉現值, 一般作為估算土地增值稅之參考 本所 1 樓 ( 服務台 ) 已提供電腦估算土地增值稅之服務, 請民眾多加利用 (2) 抵押貸款 : 當民眾向銀行 農會等金融機關辦理貸款時, 地價謄本申請項目為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前次移轉現值, 作為金融貸款機關估算土地增值稅, 以便核定貸款金額 (3) 法院需要 : 法院案件需檢附地價謄本時, 除法院指定項目外, 一般申請項目為法院指定年度之申報地價及公告土地現值, 作為法院判定租金或土地價值之參考 57

(4) 租用公有土地 : 民眾向各級政府申請公有土地租用時一般申請項目為當年度申報地價, 作為各級政府計算租金之基準 現申請電子地籍謄本時上述資料一併帶出, 不需另外再申請地價謄本 8 地價與土地稅有什麼關係? 土地稅包含地價稅 田賦及土地增值稅, 與地價的關係說明如下 : 1. 地價稅 : (1)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除作農業使用以外, 依 申報地價 核課的稅 (2) 申報地價 :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 土地所有權人參依公告地價申報之地價 (3) 開徵繳納期限 : 每年 11 月 1 日到 11 月 30 日 2. 田賦 : 未規定地價之土地或已規定地價之土地, 仍供農業使用者, 應課徵田賦 ; 但自民國 76 年起暫停徵收至今 3. 土地增值稅 : (1) 土地增值稅是針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 於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依 申報土地現值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所課徵的稅 (2) 申報土地現值 : 土地於移轉或設定典權時, 土地所有權人向稅捐機關申報之土地價值 (3)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 該筆土地前一次移轉時向稅捐機關申報之移轉現值 ; 無移轉過的土地則以政府第一次辦理規定地價之申報地價為準 58

9 是否有協助計算土地增值稅的服務? 歡迎使用 桃園縣地政資訊網 (http:// www.land.tycg.gov.tw) 線上查詢中的試算服務, 亦可向本所服務台 ( 分機 151) 諮詢 四. 地用類 1 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 可否申請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 查地目等則係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 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 惟沿襲至今地目等則之記載不但與土地使用現況不符, 且其性質亦與法定用途 ( 使用分區 使用編定 ) 重複, 為避免有關機關引用此種性質混淆及不正確之土地資料作為規範之依據, 前經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開會研商獲致廢除地目等則制度之決議, 並分別以 87 年 9 月 25 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九 五三三號函及同年 11 月 3 日台八七內字第八七九 七 四號函送會議紀錄在案 又為免驟然廢除地目影響民眾權益, 爰採逐步漸進方式, 其處理原則內政部 88 年 3 月 3 日台 ( 八八 ) 內地字第八八八八六四四號函業已明釋 茲鑒於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 均應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 ; 且農業發展條例第 3 條第 11 款對耕地之定義, 於非都市土地部分業改以使用分區及編定認定, 故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全面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 尚不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執行, 故 59

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 自 89 年 9 月 1 日起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 2 桃園縣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之合法房屋建築認定日期為何? 本縣 田 地目 1-12 等則於民國 62 年 12 月 24 日編為 農業用地, 故 田 地目 1-12 等則土地必須檢附 62 年 12 月 24 日以前之合法房屋文件 本縣 田 地目 13-26 等則於民國 64 年 12 月 31 日編為 農業用地, 故 田 地目 13-26 等則土地必須檢附 6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合法房屋文件 其餘之地目則須檢附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前 70 年 2 月 15 日 之合法房屋文件 3 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認定為何? 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 79 條 ( 擇一檢附 ): 1. 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2. 門牌編釘證明 3. 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4. 繳納水費憑證 5. 繳納電費憑證 6. 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7. 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4 非都市土地之使用有何限制? 60 非都市土地經編為某種使用之土地, 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使用細目使用 ; 而使用各種使用地, 如果屬於容許使

用範圍, 且未涉及建築行為或變更地形地貌者,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得免辦理容許使用手續 五. 都市計畫類 1 何謂公共設施用地及逕為分割? 1. 指依都市計畫法劃設, 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基地, 稱之為 公共設施用地 按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規定舉其要項, 有 :(1) 道路 公園 綠地 廣場 兒童遊樂場 民用航空站 停車場所 河道及港埠用地 (2) 學校 社教機構 體育場所 市場 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3) 上下水道 郵政 電信 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4)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2. 土地分割原則上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惟政府為推行土地政策或國防 交通等需要, 在法律授權下, 免經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得以直接分割者, 謂 逕為分割 2 如何查詢桃園縣都市計畫相關資訊? 當您想了解桃園縣都市計畫之相關資訊, 可至 桃園縣都市計畫地理資訊系統 (http://upgis.tycg.gov.tw) 查詢所需資料 ; 或電洽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03)3322101 分機 5102) 詢問 61

六. 資訊類 1 什麼是桃園縣線上申辦整合系統? 為提供民眾更方便多元網路服務, 桃園縣政府開發 線上申辦整合系統, 開放 67 項線上申辦項目, 其中地政機關計有 11 項, 分別如下 : 1. 地籍人工登記簿謄本申請 2. 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申請 3. 住址 姓名變更登記 4. 建物門牌變更登記 5. 更正登記 6. 書狀換給 7. 土地鑑界 8. 建物門牌勘查 9. 建物基地勘查 10. 建物滅失勘查 11. 檔案應用申請 服務網址 :http://e-services.tycg.gov.tw 2 如何進入桃園縣線上申辦整合系統首頁? 1. 服務網址 http://e-services.tycg.gov.tw 2. 使用本所資訊網 : 點選本所資訊網站 線上客服 線上申辦 點選 桃園縣線上申辦整合系統 即可 3. 使用搜尋查詢 : 使用 google 或 yahoo 等搜尋, 輸入桃園縣線上申辦整合系統查詢 62

3 桃園縣創新 e 化便利超商整合服務提供的超商申辦有什麼? 桃園縣政府結合 7-eleven 便利超商提供代收規費繳納服務, 並可利用 ibon 機進行申辦案件, 如申請土地鑑界 使用分區證明 戶籍謄本等, 不用跑到管理機關即可在家附近申辦 63

蘆竹地政事務所 -- 為民服務手冊出版機關 : 蘆竹地政事務所地址 : 蘆竹鄉長安路 2 段 236 號 1~3 號電話 :(03)3525337 出版年月 : 中華民國 100 年 8 月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