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師資生手冊 Tunghain University, Center of Teacher Education
教育 一座希望的工程
師培蘋果心 Love 愛是這座工程的起點, 也是終點 Honor 榮譽來自於卓越 責任, 也來自於無數的汗水與淚水 Mission 使命將愛與榮譽化為行動, 讓你甘心在黑暗之處照亮, 將溫暖帶到所及之地 我們但願這顆象徵愛 榮譽及使命的胸徽, 成為你信心的羅盤, 烙印成生命的記憶 修習教育學程, 不僅僅是一堂堂的課, 更代表一顆熱情的心, 決定努力裝備自己, 投身教育的志業 我們已經預備好在這跑程中, 提供你所需的補給, 一路為你加油打氣, 熱切邀請你投注你的全人, 一起學習 成長, 一同付出 改變 歡迎加入師資培育的行列, 預備成為一位為學生建築希望的工程師! 師資培育中心 2
101 級中等教育學程始業式 時間 :101 年 9 月 15 日 ( 六 ) 上午 8 點 30 分地點 : 東大附中行政大樓五樓視聽教室始業式流程 : 時間 議 程 主持人 8:30-9:00 報到 & 歡迎 9:00-9:20 開場 : 破冰 師資培育中心 9:20-9:35 師培啟航禮 校牧室 李貽峻牧師 9:35-9:40 專任教師 行政人員介紹 師資培育中心林啟超主任 9:40-10:15 師培相關法規說明 師資培育中心林啟超主任 10:15-11:00 專題 : 教育專業動力 師資培育中心林啟超老師 11:00-11:05 休息時間 11:05-12:00 專門科目修習及認定方式說明 師資培育中心林雅麟小姐 12:00-13:30 中餐 導師時間愛 榮譽 使命 各班導師生 101A: 視聽教室 101B:6F,B 研討室 101C:6F,A 研討室 13:30-14:20 教育學程修業說明師資培育中心王岱苹小姐 14:20-14:45 給自己的一封信師資培育中心王岱苹小姐 3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團隊 本中心網址 :http://edupage.thu.edu.tw 電子信箱 teacher@thu.edu.tw 電話 :23590121#36900 傳真 :23580601 姓名職稱學術專長 / 承辦業務專任助理教授教育心理學 課程與教林啟超 ( 兼師培中心代理主任 ) 學 成就動機與學習 測校內分機 36900 轉 216 chilin@thu.edu.tw 驗與評量 陳世佳校內分機 36900 轉 201 王文科校內分機 36900 轉 208 趙星光校內分機轉 36903 李信良校內分機 36900 轉 204 陳淑美校內分機 36900 轉 202 蘇娉妍 劉子彰 莊崇賢校內分機 36900 轉 213 王岱苹校內分機 36900 轉 210 專任副教授教育行政 高等教育 品 ( 兼教育研究所所長 附中代理校長 ) 格教育 生命教育 sjc@thu.eud.tw 專任教授資優教育 課程發展 wkw@thu.edu.tw 專任副教授 wade0429@thu.edu.tw 專任助理教授 li3579@thu.edu.tw 專任助理教授 chen802@thu.edu.tw 專任助理教授 pysu@thu.edu.tw 專任助理教授 tcliu@thu.edu.tw 專任職員 chaung@thu.edu.tw 專任職員 aprilsky@thu.edu.tw 生命教育 社會科教材教法 宗教社會學 教育統計 青少年行為發展 教師心理衛生 電子檔案評量 科技與教學運用 課程統整 生命教育 教育哲學 教育行政 教育政策 兵役證明 外掛 中心公文發文 設備 總務 會計等相關事宜 實習相關業務課務 教師聘任 延畢申請 退出學程 變更學籍 加退選以及學程招生 林雅麟校內分機 36900 轉 214 專任職員 annie@thu.edu.tw 學分抵免 工讀申請 專門科目認定 教檢以及其他相關證書審核業務 4
- 通過教育學程遴選 修畢普通課程 : 研究所 : 取得碩博士畢業資格 ( 含完成學位論文 ) 學士班 : 取得學士畢業資格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 志工服務 32 小時及其他規定 通過全民英檢 中級 中高級 由師資培育機構分發 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取得教師資格檢定合格教師證參加教師甄試, 取得教職 發給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任教專門科目證明書 5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中等教育學程選課地圖 身份別修習學期修習流程教育專業課程至少 26 學分專門課程 非師資生預修 上學期 下學期 預修教程學分 ( 至多 6 學分 ) 通過教程甄選 抵免教程學分 教育基礎課程 (4 學分 ) 教育心理學 教育哲學 必修課程 教育方法學課程 (6 學分 ) 教學原理 輔導原理與實務 A 類課程 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 (4 學分 ) 預修生不得修習 必選課程 (2 學分 )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選修課程 (10 學分 ) 專門科目 師資生 教程第一學期 教程第二學期 教程第三學期 教程第四學期 開始修習教程 教程學分 ( 含專業及專門學分 ) 預審 學分 ( 含專業及專門學分 ) 及實習資格 ( 含師培專業要求 ) 審查 教育心理學 教育哲學 教學原理 輔導原理與實務 A 類課程 : 課程發展與設計 班級經營 教育測驗與評量 教學媒體與操作, 四門擇一為必修, 餘為選修 已採計為必修之 A 類課程不得重複採計為領域選修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 分科 / 分領域教學實習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五大選修領域, 每領域至少選修 2 學分, 已採計為必修之 A 類課程不得重複採計為領域選修 依所欲任教之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 ( 如國文科或英文科等專課程 ) 所列科目及要求進行修習 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教育專業課程 26 學分 專門課程 教育實習 教師資格檢定考 取得合格教師證 參加教甄取得教職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 課程 教學與學習活動對應表教育目標 : 培養具備愛 榮譽與使命的中等學校教師 必修課程 選修課程五大領域 課程類別課程名稱核心能力學習活動 教育基礎課程 教育方法學課程 教育心理學 1 2 3 4 5 4 7 教育哲學 1 2 3 4 5 1 3 4 教學原理 2 3 4 6 1 5 輔導原理與實務 1 2 3 5 6 2 3 4 6 課程發展與設計 1 2 3 5 6 1 A 類班級經營 2 教育測驗與評量 2 3 4 5 2 教學媒體與操作 1 2 3 4 5 6 1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 2 4 5 6 1 3 4 5 6 分科 / 分領域教學實習 2 3 4 5 6 1 3 5 6 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 必選課程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2 3 5 6 5 7 教師專業基本素養領域 敬業精神與態度領域課程設計與教學領域 班級經營與輔導領域 研究發展與進修領域 教育學 現代教育思潮 當代教育議題 教育概論 教育社會學 多元文化教育 性別教育 人權教育 環保教育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 學校行政 人際關係 教師心理衛生 教育服務學習 教學科技概論 教學媒體與操作 課程發展與設計 教育測驗與評量 創意思考與教學 ( 創造思考與教學 ) 閱讀理解策略 班級經營 親職教育 生命教育理論與實務 青少年心理學 倫理與法治教育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發展心理學 特殊教育導論 品德教育 生涯教育教師專業發展 教師生涯發展與更新 教育行動研究 教育研究法 教育統計 1 2 5 6 1 2 3 4 5 6 1 2 3 5 6 1 2 3 4 5 6 1 2 4 5 6 7 3 4 1 3 4 6 7 1 2 6 1 2 3 4 5 2 5 6 7 六大核心能力 1 具備社會文化關懷的能力 2 具備教育專業知識 3 具備教學與輔導的技能 4 具備團體合作的能力 5 具備批判思考與反思的能力 6 具備創新的能力 七類學習活動 1 課程設計和教學策略 2 教學 ( 學生 ) 個案研究 3 教學影帶分析與詮釋 4 敎師內在的探索 學習經驗回顧 5 教學調查研究與紀錄 6 教育現場經驗 7 外衍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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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專業課程說明 課程名稱 : 教育心理學 授課教師 : 林啟超老師 課程主題 : 教育心理學是教育的基礎課程之一, 是瞭解學習者學習與其心理的入門課程, 藉由瞭解不同的學習理論觀點來認識課室裡學生的學習與相關行為, 期盼因為認識 瞭解不同的理論, 而能比較分析自己所採納的觀點 信念, 並在之後的教育情境中的體驗與驗證 課程要求 : 1. 學生預先研讀指定閱讀資料 思考課程內容主題 並提出相關問題 2. 教師講授重點 問題討論 分組活動 3. 課堂針對問題或相關主題, 分組口頭及書面報告 4. 透過課前個人的閱讀及課堂上的小組討論, 培養對教育的想像, 分析與批判 潛在課程 : 讀書會 修完後習得之教學技能 : 1. 了解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概念與理論 2. 學習分析 比較不同教育心理學理論 3. 探討教學與學習歷程中有關的心理因素 4. 關注教學與學習情境中產生的問題 5. 應用教育心理學理論於實際教學現場中 6. 養成自律與合作討論的學習精神 課程名稱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授課教師 : 陳淑美老師 課程主題 : 這門課著重在研究電子檔案在教學上的運用 課程從各類的文獻探討介紹電子檔案的定義 種類, 及其如何被使用的可能性 教學也將討論目前最常被使用的幾種電子檔案模式, 並分析各種模式的優缺點 學生將配合教學使用 FrontPage 軟體發展一份自己的電子檔案, 在期末每位學生將使用電子檔案來展現在師資培育中心的學習過程與心得 課程要求 : 1. 閱讀心得及回饋 2. 發展建置自己的 E 學習檔案 修完後習得之教學能力 : 批判反思能力 -- 教師內在探索 學習經歷回顧教學調查研究與紀錄的能力 10
課程名稱 : 教學原理 授課教師 : 師培中心老師 課程主題 : 透過哲學 社會學 心理學不同的觀點來探討教學理論, 進而能了解各種教學法在教學上的運用及實務上的練習, 而對 教學 有更深一層的認知 課程要求 : 1. 每週閱讀心得及回饋以理解教學理論 2. 透過進入教學現場的教學觀察及訪談對教學研究 3. 透過團體的合作, 設計出教學的計畫 核心作業 : 教室觀察紀錄針對自己以後任教的領域或科別去探究中等學校教師的 教學 是如何組織 如何在課室中進行的 應該儘可能詳細的描述這位老師是如何建構他 / 她的教學, 在你的課室觀察紀錄報告中, 必須說明闡述 : 是什麼樣 ( 單元 ) 的教學活動 ; 教學者如何安排進行教學活動 ; 教學者實際上是如何進行教學活動 ; 學生的學習情形如何 ; 及如何確定學生已經學會 ( 如教學評量的設計 ) 因此, 在進行課室教師某一單元教學活動觀察前, 建議與任課老師做兩次的訪談, 第一次的訪談是要瞭解她 / 他的教學活動的計劃與目標 ( 教什麼 打算如何教 ) 第二次訪談時是要瞭解任課教師是如何安排設計她 / 他的教學活動計畫與目標? 及她 / 他是如何知道或學會教學活動的設計? 在第一次的訪談後, 應進行三次的教室觀察, 先徵得任課教師或觀察學校之同意, 再實際進行課室裡 教室觀察紀錄 活動 紀錄教學發生的地點 情境的安排 教學者和學習者如何互動 教學過程中發生了什麼事 最後, 從事訪談或觀察活動是, 建議利用錄音機或數位相機仔細紀錄每一個時刻所發生的細節 ( 注意, 從事這些活動前都應徵得任課教師與學生之同意 ) 修完後習得之教學技能 : 課程設計和教學策略能力教學調查研究與紀錄的能力 11
課程名稱 : 教學實習 授課教師 : 師培中心老師 課程主題 : 這門課主要是對即將步入教育實習的學生們作準備 透過這門課的學習討論, 學生們將了解教育實習可能面臨的情境問題和可能的處理方式, 以其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能盡數適應學習並發揮所長 課程要求 : 1. 未來實習學校見習 12 小時 2. 教學觀摩 3. 學校參觀 4. 教案設計編寫 5. 教學演試 6. 學習檔案的製作 7. 學習成果分享發表會 8. 參加鑑賞活動 9. 參加研習或研討會一次 核心作業 : 研習活動 鑑賞活動 修完後習得之教學技能 : 課程設計和教學策略能力教學調查研究與紀錄的能力批判反思能力 -- 教學影帶分析與詮釋 課程名稱 : 輔導原理與實務 授課教師 : 李信良老師 課程主題 : 1. 瞭解學校輔導工作的意義 目的與功能 2. 瞭解身為學校老師必需具備的輔導基本理念與技巧 3. 瞭解目前中等學校的學生, 身心 / 學業 / 生活可能面臨的問題, 以及如何藉由輔導的介入而發揮健全學生身心發展和解決學業 / 生活面臨的困境 課程要求 : 1. 傾聽的訓練 2. 討論每週指定閱讀的資料 3. 閱讀每週指定的閱讀資料並寫下心得報告 4. 訪問國中生並錄音和自我回饋與其他同學的回饋 5. 訪問國中生錄音帶的 presentation 6. 觀賞錄影帶並寫下心得報告和 presentation 7. 參訪 學生諮商中心 ( 大學 ) or 學生輔導中心 ( 國中 ) 並訪問輔導主任 修完後習得之教學技能 : 批判反思能力 教師內在探索 學習經歷回顧 教學 ( 學生 ) 個案研究的能力 12
一 專門科目認定 (* 領域核心課程 均為必修 ) 1 辦理對象為 : 1 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 其修習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 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覽表 不同者 2 修讀本校教育學程之研究生, 其大學非自東海畢業者 3 轉學至本校之大學部學生, 獲准修習本校教育學程者 4 非本校推廣部教師在職第二專長學分班學員之校友 2 繳交文件 1 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師資專門科目學分認定申請書 2 原畢業大學成績單正本一份 ( 認定科目請畫線註記 ) 3 研究所成績單正本一份 ( 認定科目請畫線註記 ) 說明 1: 上述成績單需含所有欲認定科目之成績單 說明 2: 欲認定之專門科目非在本校修習者, 請附上課程大綱以利審查 3 作業流程 1 參照欲認定之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覽表 2 流程 : a. 初次申請者 : 下載 專門課程學分認定申請書 填妥欲認定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 附上含所有欲認定科目之成績單 ( 認定科目請以螢光筆或紅筆畫線註記, 並標註學分認定申請書上欲認定科目之左列編號 ), 一併繳交至師培中心 b. 非初次申請者 : 至師培中心領取並填寫 專門課程學分認定申請書 原表 請持含所有欲認定科目之成績單 ( 認定科目請以螢光筆或紅筆畫線註記, 並標註學分認定申請書上欲認定科目之左列編號 ) 至師培中心 3 師培中心初審 確認該科目成績及格 (60 分以上 ) 且學分數相當或多於一覽表上之學分 依尊重專門知識原則, 由師培中心發文至相關系所進行認定 ( 學生勿自行將資料交至相關系所進行認定 ) 4 相關系所進行審核後, 將認定結果送回師培中心 5 經師培中心確認後, 通過者通知申請人領回影本, 未通過者通知申請人需補修之科 目與學分數 6 若為辦理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則學分經審核通過並符合該科目之要求, 送師培中 13
心 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核發證書 4 辦理時間 : 為了學生修課等規劃安排, 及配合相關系所審核作業時間, 請於每學期開學日前兩週送至師培中心辦理, 以利加選課程截止日前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 師培中心統一發文至相關系所進行審核時間 : 每學期開學日 5 諮詢電話 :04-23508529 分機 :214 說明 1: 申請次數不限, 但需作業於同一份學分認定申請書上 說明 2: 欲修習之科目名稱與 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覽表 不同者, 請先行與系所助教確認後, 再進行選課 下載專門科目學分認定申請書 : http://edupage.thu.edu.tw/course/super_pages.php?id=course2 注意 : 100-101 學年度本校部分相關系所調整該科專門課程一覽表, 現正報教育部審查中, 如獲通過, 將於網頁上更新及另行以電子郵件寄送給同學, 所修習課程及學分將依新通過版本認定 請同學於規劃修習專門課程時特別注意新舊版本間之差異, 如有疑義, 務必親洽師培中心詢問以免所修課程無法採認 調整之科別如下表 : 100-101 學年度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配合課程綱要修正專門課程情形一覽表 核定培育之類科 最近一次修正文號 國中 - 國文 930084993 高中 - 國文科 970150330 新增報部中 ( 擬合併規劃為 中等 - 國文科 ) 中等 - 英文科 1000199065 無須修正 國中 - 數學 930084993 高中 - 數學科 970057574 新增報部中 ( 擬合併規劃為 中等 - 數學科 ) 國中 - 公民 930084993 修正報部中 高中 - 公民與社會科 970076225 修正報部中 國中 - 歷史 930084993 修正報部中 高中 - 歷史科 990207175 無須修正 國中 - 視覺藝術 930084993 高中 - 美術科 970223821 新增報部中 ( 擬合併規劃為 中等 - 美術科 ) 中等 - 音樂科 930084993 修正報部中 中等 - 化學科 930084993 修正報部中 國中 - 生物學 1000066705 無須修正 高中 - 生物科 970076225 無須修正 國中 - 物理學 930084993 修正報部中 高中 - 物理科 970076225 修正報部中 國中 - 生活科技 930084993 修正報部中 國中 - 地球科學 930084993 停止培育 國中 - 輔導活動 930084993 停止培育 高中 - 生命教育科 970119012 修正報部中 高中 - 資訊科技概論科 1000008381 無須修正 高中 - 第二外國語 日語 970140908 修正報部中 高中 - 藝術生活科 - 視覺應用藝術 1000027687 無須修正 電機與電子群 資訊科 970145556 修正報部中 土木與建築群 建築科 930084993 停止培育 化工群 化工科 930084993 修正報部中 商業與管理群 商業經營科 970064724 修正報部中 商業與管理群 國際貿易科 970064724 修正報部中 14 備註
商業與管理群 會計事務科 930084993 修正報部中 商業與管理群 資料處理科 930084993 修正報部中 外語群 應用外語科日文組 990017533 修正報部中 設計群 美工科 930084993 修正報部中 農業群 農場經營科 930084993 修正報部中 農業群 畜產保健科 970101025 修正報部中 農業群 園藝科 930084993 停止培育 農業群 森林科 930084993 停止培育 農業群 野生動物保育科 970177929 修正報部中 食品群 食品科 970081870 無須修正 食品群 食品加工科 970053635 無須修正 餐旅群 餐飲管理科 970180893 修正報部中 二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 1 辦理對象 : 1 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之師資生, 經入 ( 轉 ) 學考試後進入本校者 2 經本校甄選通過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 3 經依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規定範圍之單位所開設之教育學分, 並經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申請認定教育專業課程作業通過之學分 2 辦理時間 : 修習學程之第一個學期開學一週內至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送師資培育中心會議審查, 申請以一次為限, 逾時不予受理 3 請詳閱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辦法 之規定 三 分科教材教法抵免 1 辦理對象 : 1 至本系修習 : 僅日文系之 分科教材教法課程 需至自己系上修習 2 跨校修習 : 本中心未開設之教材教法 ( 見第 17 頁 ), 需至校外修習者 修課完畢後, 至遲需於次一學期開學一週內, 備妥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 日文分科教材教法另需備妥已繳交學分費之收據 ) 至本中心辦理學分抵免手續 2 辦理時間 : 於每學期開學一週內, 詳細時間請注意本中心之相關公告 3 抵免之兩學分將轉為教育學分 (26 學分內 ) 而不列入系上畢業學分, 因此請同學注意, 須另外修習其他課程來補足此 2 學分, 以免因畢業學分不足而無法畢業 15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培育師資類別 : 中等學校領域及學科教師, 包括國民中學 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 綜合中學等 一 課程與學分規定 教育專業課程 : 必修 14 學分, 選修 12 學分 ( 含必選 2 學分 ), 合計 26 學分 教育實習課程 : 4 學分 任教專門課程 : 依照 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 上所列之科目修習及認定 ( 一 ) 教育專業課程 ( 必修部分, 選修課程視每學期實際開課課表而定 )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 ( 共計 6 學分 ) ( 必修,4 學分 ) 必修,4 學分必選修,2 學分 教育哲學 2 教學原理 2 A 類 教育心理學 2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教學實習及教材法課程 ( 必修,4 學分 ) 教學媒體與操作 2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左列 A 法 ( 依師資生擬任教課程發展與設計類課程 2 學科分別修習 ) 4 選 1 班級經營 2 分科 / 分領域教學實為必修教育測驗與評量 2 習 ( 依師資生擬任教學科分別修習 ) E 檔案發展與設計必選 2 1 必修 / 必選課程 教育心理學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 必選 ) 教學原理 教育哲學 輔導原理與實務 教材教法 教學實習等 7 科, 各科每學期修課請務必依照附錄 2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修習, 未依規定修習者將造成擋修或延畢 2 修課順序 : 本學程課程共有兩組擋修機制, 科目如下, 請務必依以下修課順序逐學期修讀 ( 未依規定修課者, 將造成修業年限延長之後果 ) (1) 教育心理學 ( 學程第一年上學期 ) 輔導原理與實務 ( 學程第二年上學期 ) (2)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 學程第一年上學期 ) 教學原理 ( 學程第一年下學期 )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 ( 學程第二年上學期 ) 分科 / 分領域教學實習 ( 學程第二年下學期 ) 注意 : 須先於第一年上學期修完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及 教育心理學, 第一年下學期才能修 教學原理, 上述三科修完後, 第二年上學期才能修 輔導原理與實務 及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 修完教材教法後, 第二年下學期才能修 分科 / 分領域教學實習 上述課程不得同時修習或反序修習, 亦不可跨校選課!! 2 2 16
3 分科教材教法修習注意事項 : (1) 本門課僅於每學年的上學期開課, 限當年度擬結業的同學修習, 當年度擬結業者請務必於上學期修習本課 (2) 所修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之科目 ( 領域 ) 應與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上所載之任教科別相同 ( 亦即將來欲實習之科目 ) (3) 修習兩科 ( 領域 ) 以上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 並已達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規定之必修學分者, 其餘超修之科目不可視為選修科目 (4) 日文科教材教法 -- 至原就讀科系修習, 所修學分經繳交學分費抵免為教育學分後方可採認為教育學分, 於系上修習之教材教法學分經抵免後, 您的本系學分將短少 2 學分, 請注意是否影響本系畢業資格 大四以下 ( 不含 ) 學生至各系修讀之教材教法不計入該學期之教程修習學分上限內 ( 六學分 ) (5) 以下教材教法請同學依欲實習科目至師資培育中心修習 : 國文科 / 語文領域國文 美術科 / 視覺藝術 數學科 / 數學領域 公民領域 / 公民與社會科 歷史科 ( 領域 ) 音樂科 ( 領域 ) 英語領域 / 英文科 (6) 其他 ( 生物科 物理科 化學科 資訊科技概論科 農業群 餐旅群 商業與管理群 電機與電子群 化工群 外語群 設計群 等科之教材教法 ) 需辦理跨校選課 * 跨校選課辦理流程 : 請先至本校課務組領取跨校選課申請單 ( 或至課務組網站下載 ), 填妥後繳回課務組, 由課務組統一發文至選課學校, 修課同學於繳回申請單至課務組後請詳細詢問該校後續上課及繳費事宜 上述程序需於本校及對方學校加退選課程結束前辦理完畢, 需要辦理跨校選課的同學請注意時程 4 修課規定及其他注意事項 : (1) 自 95 學年度開始, 學程必修課程之開課原則均依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表 之規定開課, 請務必照表修習, 未依表修習者, 將造成修業年限延長之後果 : 教育心理學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 僅於學程一上學期開設 教學原理 教育哲學 : 僅於學程一下學期開設 輔導原理 教材教法 : 僅於學程二上學期開設 教學實習 : 僅於學程二下學期開設, 當年度擬實習的同學務必修習 (2)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 : 以歷史科為例, 實習科目為高中歷史科者修習歷史科教材教法 ; 實習科目為國中歷史主修專長者修習社會領域歷史教材教法 ; 實習科目為公民主修專長者修習社會領域公民教材教法, 以此類推, 請務必依此原則修課, 否則將影響結業資格 (3) 晚間開設之必修課程 ( 教心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輔原 ) 以與系上必修課程衝堂者為優先修習之對象 (4) 社會學習領域概論 ( 非每年開課, 原則上每 2 年開課一次,100 學年度上學期將開課, 下次開課預計為 102 學年度, 實際開課視當時情形而定 ): 本堂課為欲認定社會學習領域 -- 公民 歷史主修專長之領域核心課程, 為各系所之 任教專門科目, 非屬教育學程 教育專業科目 26 學分, 僅可作為認定上述主修專長領域核心課程之用, 不計入教育學程 26 學分, 請同學注意 ( 生活科技概論視情況開課 ) (5)97 學年度起, 教學媒體與操作 課程發展與設計僅於每學年的上學期開設, 如有變動將視情況調整 17
(6) 同學之分科教材教法 教學實習課程如有衝堂問題, 請於開學後各科的第一堂課中提出與任課教師及同學一同討論調課事宜, 為免調課影響其他同學修課, 請各位同學開學第一堂課務必依照您的科別出席上課, 有問題方可於課堂中與授課教師討論 ( 二 ) 教育實習課程 ( 必修 ),4 學分, 教育實習為實習教師之半年校外實習, 在校生請勿選修 ( 三 ) 任教專門課程 ( 必備 ) 依 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教師專門科目學分一覽表 上所列之科目認定, 相關規定請逕至教育學程中心網站查詢 ( 網站位址 : 任教專門課程 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覽表 ) 二 選課方式 ( 一 ) 選課時程 : 學程選課均與學校一般系所選課時程同步, 分為 : 1 預選 ( 每學期末 ) 2 網路加退選 ( 開學初, 請同學留意學校公告之加退選日期 ) 3 人工加選 ( 加退選後, 選課方式請於加退選期間隨時留意學程中心公告事項 )(101 學年度上學期人工加選日期 :9/28 當天, 逾期不候 ) ( 二 ) 選課規定 1 學分數規定 : (1) 本學程學生每學期至少需修習本學程課程 2 學分, 學士班三年級以下 ( 含 ) 學生, 每學期至多不得超過 8 學分, 其中必修課程以不超過 2 門為原則 ( 四 五年級學生 研究生及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者不受此限 ) (2) 請重複選課或修課不合規定之同學於選課期限內儘早辦理退選, 以免損及其他同學之權益 (3) 學生每學期修習之總學分數 ( 含教育專業課程 ) 不得超過本校學則規定之學分上限 (4) 凡本學程學生選課, 應依本中心課程規劃辦理 除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為本中 心未開設者外, 其餘課程均不得跨校選課 跨校選課應於相同教育階段及類群科別之前提下, 且經本校及他校同意後始得為之 2 學程課程有擋修規定, 請學程一同學勿修習學程二開設之課程, 已選上之同學請自行退選 3 學期中如欲退出本學程之修習, 請務必於學校規定期限內自行辦理退選課程, 一旦超過校定加退選課程期限, 師培中心將無法處理課程退選事宜, 請同學務必注意 4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之課程, 其修習之課程成績係與本系成績合併計算學期成績 三 繳費 ( 一 ) 本學程之修習須繳納學分費, 凡登記為教育學程之學分, 亦須補繳學分費, 除符合本校退 休學退費標準者外, 不得申請退費 ( 二 ) 師資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 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 應繳納學分費 ; 達十學分 ( 含 ) 以上者, 日間學制學士班學生及研究生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全額學雜費 ( 不需另繳教育學程學分費 ), 進修學士班學生應依本校規定就實際修習學分數繳交學分學雜費及教育學程學分費 全額學雜費及學分費收費標準比照當年度本校社會科學院學士學位班標準繳交 ( 三 ) 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者需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課程輔導費 ( 四 ) 繳費期間 : 學校加退選日期結束後一週內至本校 學生資訊系統 - 註冊與成績 - 註冊費 18
明細查詢 項下列印繳費單後, 再持繳費單至出納組繳費 四 修習年限規定 : ( 一 ) 正修生 : 依師資培育法第八條 :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成績優異者, 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 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故, 本學程修業年限至少二年外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 二 ) 於甄選通過前已預修者 : 依本校教育學程修業辦法第 7 條 : 本校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甄試通過為師資生後, 其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自經甄試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上, 另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故, 預修生修業年限為 自甄選通過後起算至少 1 年半 (3 個學期 ), 半年教育實習為另加 五 其他注意事項 : ( 一 ) 學程學生報到 : 學程學生每學期開學註冊當天, 請務必至師培中心報到, 領取相關文件 ( 二 ) 聯合導生大會 ( 每學期至少一次 ) 實習安置暨教育專業課程 / 專門課程修習檢核說明會 ( 約每年 10 月 ) 教學實習 / 結業成果發表暨結業作業說明會 ( 約每年 2 月 ) E 檔案發表競賽 ( 約每年 5 月 ) 板書檢定 ( 約每年 5 月 ) 結業暨實習行前說明會 ( 約每年 6 月 ) 等 : 皆攸關師資生每階段之重要事項, 舉辦時間每學期另行公告於本中心網站上, 請同學準時參加 依修業規定, 凡本中心舉辦之重要集會, 學生均需參加, 無故缺席者, 每缺席一次, 需至本中心進行義務服務 3 小時 ( 三 ) 學程學分繳費 : 依教育部規定, 凡登記為教育學分者均需另外繳費, 請同學於學分數確定後一週內至出納組繳費 (101 學年度東海大學社科院學雜費收費標準為 NT1386/ 學分 ) ( 四 ) 學分抵免需另繳交學分費者 :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於系上修習者, 需於次學期開學一週內至學程將該學分抵免成教育學分, 仍須繳學分費 ( 五 )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 : 依任教科別修習之 ( 日文系之教材教法需至系上修習, 其他本中心未能開設之分科教材教法於修畢後之次一學期至本中心辦理學分抵免 ) ( 六 ) 延畢申請 : 因修習教育學程需延長修業年限之應屆畢業生, 應於畢業考試開考前兩週至教務處填寫申請書, 經本中心審核後至遲於畢業考試開考前繳回教務處註冊組, 申請下學期延修者, 請於 12 月下旬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逾期不予辦理 本項申請期間即申請方式如有變動, 悉依教務處規定辦理, 請同學自行注意 ( 七 ) 本校學籍移轉 : 考上本校研究所, 欲將學程資格移轉至研究所繼續修讀者, 需至學程中心辦理學籍移轉, 辦理時間為每年六月中旬 ( 八 ) 退出學程 : 因故欲退出學程者, 需至中心填寫退出具結申請書, 經導師晤談 簽名後繳回本中心 ( 九 ) 教育學程移轉至他校續讀申請 : 已於學程中心修習一年以上, 至少修習 2 學分, 考上他校研究所, 欲將學程移轉至他校繼續修讀者, 需持錄取證明至學程中心辦理外掛, 辦理時間為每年六月中旬, 欲申請外掛前, 請逕向該校詢問是否接受移轉 ( 十 ) 資格保留與復讀申請 : 19
因故欲辦理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保留者, 需於該學期加退選結束前至本中心填寫申請書, 並於保留期限屆滿 欲恢復修習之該學期開學前填具復讀申請表, 據以辦理選課 未辦理者已放棄修習資格論, 保留修習資格以一學年為限, 第二學年仍未選課者, 仍以放棄修習資格論 ( 十一 ) 兵役問題 : 因修習學程或實習而需兵役證明者可至學程中心莊先生處開立 ( 十二 ) 結業申請 ( 免修教育實習課程者亦需辦理結業申請 ): 修畢教育學程學分, 欲參加半年教育實習前申請, 申請時間請注意學程公告 應屆結業生尤須注意專門科目學分是否依規定修完 ( 十三 ) 其餘未盡之事宜, 請同學隨時注意本中心網站及公告欄資訊, 本中心將不定期公告 20
承辦人員 : 莊崇賢先生 36900-210*213 兵役或延繳助學貸款證明 ( 持本證明文件可至戶籍所在地兵役科申請緩徵或相關申辦銀行辦理延後繳交助學貸款 ) 1 需附資料: 姓名 學號 始修習學年度 系所級別 聯絡電話 2 本中心處理方式: 證件辦妥後本中心將通知同學, 請同學自行前來領取 本校教育學程移轉至他校續讀 ( 外掛申請 )( 請先至王岱苹小姐處填單 ) 修習學程當中若考取他校研究所, 請確認該校教育學程是否為中等學校教育學程 是否願意接受不佔該校名額繼續修習教育學程, 否則無法辦理外校續讀 ( 外掛 ) ( 申請外掛學生需於本中心有修課紀錄方可辦理資格外掛 ) 1 本校加掛至他校教育學程 需附資料 : 錄取證明 原系所級別 考上之學校及系所 聯絡電話, 於每月 6 月 1 日至 6 月 15 日至本中心辦理 ( 需填寫 教育學程資格移轉 外掛申請書 ) 2 他校教育學程加掛至本校教育學程 請原修習學校發文至本中心, 經本中心復文後即可於開學時前來辦理學分抵免及選課等相關事項 實習安置 1 實習時間 : 八月至翌年一月 本中心在實習前一年的 9~10 月就會開始安排實習分發相關事宜, 因此請務必注意學程的公告事項, 以避免錯過實習安排的時間而使自己無法至自己想去的學校實習 2 實習安置程序 : (1) 確定於實習前可修完所應修習之必修科目與選修科目 (2) 填寫結業生參加教育實習切結書 實習志願表 ( 每年 10 月 ) (3) 確定實習學校 ( 依照各實習學校所回覆的時間而有所不同 ) (4) 可開始與實習學校聯絡 ( 每年 7 月 ) (5) 開始實習 ( 每年 8 月 ) 注意 : 本校師資生實習需於本校實習簽約學校進行實習 實習前需辦理之事項 1 繳交結業資料袋 ( 結業資料袋繳交至林雅麟小姐處 ) 及實習輔導學分費及保險費用 結業資料袋內含 - (1) 結業及實習申請表 (2) 結業生辦理結業審核表 (3) 實習生基本資料表 (4) 東海大學教育學程學生學業資料表免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除上述第二項 第四項外, 另需繳交免修習教育實習課程申請表 2 領取實習輔導手冊一式二本 3 填寫 ( 修正 ) 個人實習期間的聯絡方法及保險資料 保險資料包含個人資料 受益人姓名 受益人身份證字號 與受益人關係等 請辦理好保險資料後再至實習學校實習, 這是對各實習教師的一種保障 4 至學程網站查詢各實習學校報到時間及注意事項 21
暫緩 放棄 中止實習需辦理事項 1 至師培中心填寫切結申請書, 學程中心將依您所填切結書發文向實習學校告知此一訊息 2 攜帶繳交之平安保險費用及實習手冊費用收據至學程中心辦理退費 3 請親至實習學校向教務主任說明退出實習原因 實習辦法變革 1. 實習時間縮短為半年 2. 取消每月八千元之實習津貼, 教育實習納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修習者需繳交四學分之學分費 3. 實習成績及格之後需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通過後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教師資格檢定考試科目及相關規定請見附錄六 器材借用 1 限課程需要方可借用 2 請於上課前持證件至學程中心辦理, 並請於用畢後即日歸還 承辦人員 : 王岱苹小姐 36900-210*210 延畢申請 1 申請資格: 大學部四年級以上同學因修習教育學程而欲延長修業年限者 2 申請時間: 因加修教育學程擬延長修業年限之應屆畢業生, 應於畢業考試開考前二週教務處註冊組填寫申請書 ; 本申請書經審核後至遲應於畢業考試開考前繳回教務處註冊組, 逾期不予辦理 申請下學期延修者, 請於 12 月下旬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本項申請期間及申請方式如有變動, 悉依教務處規定辦理, 請同學自行注意 3 申請方式: 請至註冊組領取延畢申請表 ( 或至註冊組網站下載 ), 填妥交師培中心核章後繳回註冊組 退出學程 1 申請資格: 因故不擬繼續修習者 2 申請時間: 於確定退出後自行至學程中心辦理, 申請一經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回復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3 申請方式: 填妥切結書後持影本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畢業 ( 無需辦理畢業者則自行將退出學程切結書影本妥善保管即可 ) 4 注意事項: 本校師資生於錄取後第一學期起即於學生資訊系統中註記教育學程資格, 如未辦理退出, 本校註冊組係以此身份註記作為離校依據, 凡有教程身份註記且未在本中心當年度師資生結業名單中者, 將無法辦理畢業離校, 請欲退出同學務必注意 另辦理退出後, 請自行至課務組辦理課程退選 本校學籍移轉 ( 本校教育學程資格移轉至本校研究所續讀 ) 1 申請資格: 考上本校研究所, 欲將學程資格移轉至本校研究所繼續修讀者 2 申請時間: 每年六月中旬 3 申請方式: 於研究所確定錄取 取得新學號後, 自行至教育學程中心登記, 以免無法選課 教育學程修讀資格保留及復讀申請 1 申請資格: (1) 當學期 ( 年 ) 欲保留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者 22
(2) 保留期限屆滿, 當學期 ( 年 ) 欲復讀教育學程者 2 申請時間 : 該學期選課結束前 3 申請方式 : 於該學期選課結束前自行至師資培育中心申請, 未辦理者已放棄修習資格論, 保留修習資格以一學年為限, 第二學年仍未選課者, 仍以放棄修習資格論 保留期限屆滿而未申請復讀者, 本中心得視同放棄修習資格 4 注意事項 : 已辦理教程保留, 欲恢復修習教育學程者, 應於保留期限屆滿 欲恢復修習之該學期開學前填具復讀申請表, 據以辦理選課 承辦人員 : 林雅麟小姐 36900 轉 214 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 1 申請資格: (1) 日文科師資生申請日文科分科教材教法者 (2)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課程至外校修習者 (3) 辦理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者 2 申請時間及其他相關規定: 請詳見本手冊第 15 頁二 三項及第 50 頁流程圖說明 3 凡於學程中心辦理 日文科教材教法 之學分抵免同學請注意, 請在辦理學分抵免之後, 在自己系上多修習一門兩學分的科目, 以避免畢業學分不足! 在校生申請修習其他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門課程 1 申請資格: (1) 本校研究所師資生, 所申請加修之專門課程為其大學之本科系 輔系或雙主修 (2) 本校師資生, 所申請加修之專門課程為其輔系 雙主修 (3) 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証書並在本校進修學位者 2 申請時間: 申請學期之加退選結束前 3 申請方式: 填妥師資生修習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申請書, 於該學期選課結束前自行至師資培育中心申請 辦理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1 辦理時間: 收件時間為每年 6~7 月底辦理師資生結業期間, 證書發放時間為實習結束 取得教育實習成績之後 2 申請程序 (1) 先確認已修畢所有學分 (2) 依結業及實習行前說明會中之說明規定, 上網下載證明書之格式, 下載後請把證明書上所需之資料填寫清楚, 並將填完後的證明書以光碟方式連同結業資料袋一併於本中心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至本中心 (3) 將歷年成績單 畢業證書 1 吋照片 3 張繳交至本中心 (4) 本中心審核完畢之後將於每年一月實習生實習結束後陸續製作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辦理 專門課程學分認定證明書 1 辦理時間: 收件時間為每年 6~7 月底辦理師資生結業期間, 證書發放時間為實習結束之後 2 申請程序: (1) 請先至本中心網頁查詢專門科目一覽表之資料, 確定自己所要認定的專門科目所需之科目與學分已全部修畢 (2) 依結業及實習行前說明會中之說明規定, 上網下載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之格式, 23
下載後請把證明書上所需之資料填寫清楚並將填完後的證明書以光碟方式連同結業資料袋一併於本中心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至本中心 (3) 將歷年成績單及畢業證書送至本中心 (4) 本中心審核完比之後將據此召開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 辦理專門課程學分認定證明書 2 大學課程非於本校修習者, 請依下列程序進行專門科目之認定 : (1) 將繳交至本中心 (2) 填妥 專門科目學分認定申請書, 並備妥載有專門課程科目所有成績單送交本中心 (3) 本中心發文至相關系所, 由該系所進行認定 (4) 認定完畢後, 本中心將存檔留做紀錄, 作為核發 專門科目學分證明書 之依據, 並且, 本中心會準備一份影本交由同學自己留存 24
東海大學教育學程修業辦法 (101) 附錄一 ( 略 ) 98 年 9 月 3 日教育部台中 ( 二 ) 字第 0980150013 號函核定 100 年 4 月 8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5 月 7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8 月 9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1 月 2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 年 1 月 13 日教育部臺中 ( 二 ) 字第 1010008253 號函核定 壹 總則一 本修業辦法依 師資培育法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訂定之 二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基於本校宗教人文精神傳統, 經教育部核准培育中等學校優良教師 三 合格教師資格之取得,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 包括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通過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 四 本中心開授之課程為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合稱為教育學程 ( 以下簡稱本學程 ) 五 依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審核通過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之師資生, 得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貳 修習申請六 本學程各學年度招收之班級數及學生人數, 依教育部核定各該學年度之招生名額為準 本校師資生之遴選, 依 東海大學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辦理, 該辦法報教育部備查 參 修業年限七 本學程修業年限應至少二年, 另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 每學期至少修習二學分 本校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甄試通過為師資生後, 其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自經甄試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上, 另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八 師資生修習教育學程, 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 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 ; 其延長之年限, 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凡因修習本學程需延長修業年限者, 應於本校所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惟研究生不受此限 延長修業年限之申請, 至多不得超過兩次 師資生應於每學期開學註冊當日辦理報到, 並依學校規定辦理選課 ; 如因特殊原因未能選課者, 應於該學期選課結束前至本中心辦理保留修習資格, 否則以放棄修習資格論 惟保留修習資格以一學年為限, 第二學年仍未選課者, 仍以放棄修習資格論 師資生退出本學程之修習, 應書寫切結書交本中心存查 師資生放棄之師資生名額, 本校不得再辦理缺額遞補 肆 課程學分及成績考核九 師資生至少應修本學程開授之教育專業課程二十六學分, 其中必修至少十四學分, 選修至少十二學分 必修學分中包括教育基礎課程至少兩科共四學分 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三科共六學分, 及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各一科共兩科四學分 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包括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及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學實習, 其中修習兩科 ( 領域 群科 ) 以上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 並已達規定之必修學分者, 其餘超修之科目不得採認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必修課程之教育方法學課程及教育基礎課程超修之學分數得列入教育學程選修之學分 25
數計算 本校非師資生不得修習各科 ( 領域 群科 ) 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 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 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學實習之科目領域 ( 群科 ) 應與半年全時教育實習科別領域 ( 群科 ) 相同 教育專業課程各領域必選修課程名稱 學分數, 除依教育部規定外, 得依本校培育師資目標 師資 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 訂定本校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調整之 十 學士班三年級 ( 含 ) 以下, 每學期修習本學程不得超過八學分, 其中必修課程以不超過兩門為原則 惟四 ( 五 ) 年級學生 研究生及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者不受此限 師資生每學期修習之總學分數 ( 含教育專業課程 ) 不得超過本校學則規定之學分上限 十一 凡本校師資生選課, 應依本中心報教育部核定之課程規劃辦理 除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及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學實習為本中心未開設者外, 其餘課程均不得跨校選課 本校師資生跨校修習他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須於相同教育階段及類群科別之前提下, 且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 其學分採認及抵免之期限等事項, 依本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他校師資生得依本校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於相同教育階段及類群科別之前提下, 且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 辦理跨校選課 十二 師資生所修分科 / 分領域 ( 群科 ) 教材教法課程及教學實習課程之科目 ( 領域 群科 ) 應與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所載之任教科別 ( 領域 群科 ) 相同 十三 本校師資生修習科目缺曠課時數達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加學期考試 各學期所修本學程課程不及格科目學分累計超過應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 應退出本學程之修習, 所遺師資生名額, 本校不得再辦理缺額遞補 十四 本學程學業成績考核依 東海大學學則 相關規定辦理 伍 學分抵免與認定十五 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並於本校應屆畢業升學之師資生, 如欲繼續修習本學程, 應至本中心辦理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移轉, 其已修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已具他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之師資生, 因學籍異動轉學至本校或應屆畢業錄取本校之碩 博士班, 以及已具本校教育學程資格之師資生, 因學籍異動轉學至他校或應屆畢業錄取他校之碩 博士班者, 如擬移轉相同類科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相同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應確認轉出與轉入兩校均有經教育部核准之相同師資類別與學科, 且須經轉出或轉入兩校正式同意, 轉出學校不得再辦理師資生缺額遞補, 並由轉入學校妥為輔導師資生修課 教育學程學分採認或抵免, 應經本校嚴謹專業之審核 ( 包括教學目標 課程內涵與成績要求等 ), 且評估修習學生資格與條件後, 並依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辦法辦理學分抵免, 該辦法報請教育部備查 不同師資類別 領域群科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不得辦理資格移轉 十六 本校畢業師資生逾師資培育法第二十條規定之申請期限或有特殊情況, 由本中心依本校報部核定之最新教育專業課程認定需補修學分者, 經本校報請教育部同意後, 得依本校畢業校友回校選讀辦法隨班附讀補修學分 前述補修學分者, 應於本校報經教育部同意後二年內完成補修及認定, 其成績審核悉依本校學則 教育學程修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 教育專業課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於前一學位已採計為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者, 不得辦理抵免 於本校取得與原校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後, 曾在他校具師資生資格所修習 26
相同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之學分, 得辦理抵免, 惟最多不超過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本校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甄試通過為師資生後, 得申請學分抵免, 最多不超過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 本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辦法由本中心課程委員會另定之, 報教育部備查 十八 專門課程之認定依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 以下簡稱專門課程實施要點 ) 辦理, 該要點報教育部核定 十九 各類學分抵免與認定之申請, 均不得重複辦理且以一次為限 陸 費用繳納二十 本學程之修習須繳納學分費, 凡登記為教育學程之學分, 亦須補繳學分費, 除符合本校退 休學退費標準者外, 不得申請退費 二十一 師資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 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 應繳納學分費 ; 達十學分 ( 含 ) 以上者, 日間學制學士班學生及研究生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全額學雜費 ( 不需另繳教育學程學分費 ), 進修學士班學生應依本校規定就實際修習學分數繳交學分學雜費及教育學程學分費 全額學雜費及學分費收費標準比照當年度本校社會科學院學士學位班標準繳交 二十二 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者需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課程輔導費 柒 結業及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二十三 凡本校師資生應符合以下規定, 方能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 ( 一 ) 1 依大學法規定, 取得大學畢業資格, 並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或 2 取得學士學位之碩 博士班在校生, 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或 3 大學畢業後, 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 二 ) 通過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 ; 欲以英語科為半年全時教育實習科目者, 通過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 ( 三 ) 完成教育相關志工服務至少 32 小時 二十四 凡本校師資生符合前條參加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之規定資格且擬結業者, 應於本中心所訂期限內提出結業及教育實習課程輔導之申請, 由本中心安置至本校簽約之實習合作學校進行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起迄期間 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由本中心依據師資培育法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等相關法令及教育部相關規定另訂之且據以辦理 二十五 因故不克立即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 得申請延緩實習至原因消失為止, 並以一次為限 凡無故未提出申請者, 相關事項之作業本中心概不受理 捌 常規及專業操守考核二十六 本中心規定師資生須配合辦理之事項, 師資生應切實配合 師資生於修習本學程期間, 凡本中心舉辦之始業式 實習安置說明會 結業成果發表說明會 實習行前說明會 聯合導生會等重大集會, 師資生均須參加, 無故缺席者, 每缺席一次, 須至本中心義務服務 3 小時 二十七 凡違犯本校校規記大過 ( 含累計等同記大過 ) 者, 應退出本學程之修習, 取消師資 27
生資格, 本校不得再辦理缺額遞補 玖 證明書二十八 修畢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 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後, 得核發師資生 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 師資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由本校審核通過後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師資生申請前揭各證明書如有證件不足 資格不符或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 本中心不予受理 規定期限由本中心另行公告之 拾 附則二十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標準 本校學則 學生學分抵免辦法 教育部相關函示意旨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 本修業辦法適用自公告日期後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 本修業辦法第 16 條規定得適用公告日期前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師資生 三十一 本修業辦法經本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28
附錄二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教育部台中 ( 二 ) 字第 0950081943 號函核定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教育部台中 ( 二 ) 字第 0960076383 號函核定一〇〇年一月七日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一〇〇年二月九日教育部臺中 ( 二 ) 字第 1000014283 號函核定一〇〇年四月八日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一〇〇年八月九日師資培育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一〇〇年八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中 ( 二 ) 字第 1000154071 號函核定 本表總學分數至少應修習 26 學分, 其中必修課程至少 14 學分, 選修課程至少 12 學分 必修課程 教育基礎課程 教育方法學課程 科目 學第一學年第二學年分上下上下 備註 教育心理學 2 2-0 0 0 0 修讀第一年上學期必修 教育哲學 2 0 0-2 0 0 修讀第一年下學期必修 教學原理 2 0 0-2 0 0 修讀第一年下學期必修 輔導原理與實務 2 0 0 2-0 0 修讀第二年上學期必修 課程發展與設計 2 A 班級經營 2 左列 A 類課程中四選一為必 類 教育測驗與評量 2 修, 餘為選修 教學媒體與操作 2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 2 修讀第二年上學期必修教學實習及 0 0 2-0 0 (* 備註 3) ( 依師資生擬任教學科分別修習 ) 教材教法課程分科 / 分領域教學實習 2 修讀第二年下學期必修 0 0 0 0-2 (* 備註 3) ( 依師資生擬任教學科分別修習 ) 必選課程 E 檔案發展與設計 2 2-0 0 0 0 修讀第一年上學期必選 選修課程 教師專業基本素養領域 敬業精神與態度領域 教育學 現代教育思潮 2 當代教育議題 2 教育概論 2 教育社會學 2 多元文化教育 2 性別教育 2 人權教育 2 環保教育 2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 2 學校行政 2 2 左列選修課程至少應選 2 學分 2 左列選修課程至少應選 2 學分 29
課程設計與教學領域 班級經營與輔導領域 研究發展與進修領域 人際關係 2 教師心理衛生 2 教育服務學習 2 教學科技概論 2 左列選修課程至少應選 2 學 教學媒體與操作 2 課程發展與設計 2 教育測驗與評量 2 創意思考與教學 ( 創造思考與教學 ) 2 閱讀理解策略 2 班級經營 親職教育 2 生命教育理論與實務 2 青少年心理學 2 倫理與法治教育 2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2 發展心理學 2 特殊教育導論 3 品德教育 2 生涯教育 2 教師專業發展 教師生涯發展與更新 2 教育行動研究 2 教育研究法 2 教育統計 2 分, 已採計為必修之 A 類課程不得重複採計為本領域選修 2 左列選修課程至少應選 2 學分, 已採計為必修之 A 類課程不得重複採計為本領域選修 2 左列選修課程至少應選 2 學分 備註 : 1 本表自 100 學年度始修讀教育學程之師資生適用,99 學年度 ( 含 ) 以前之師資生得適用之 2 必修課程之教育方法學課程超修之學分數得列入選修之學分數計算 3 * 本校經教育部核定之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辦理 說明 : 1 必修課程中之 A 類課程, 不得與選修課程中之各領域課程重複計算 如 : 課程發展與設計 課程如已採計為 A 類必修課程, 則不得再採計為課程設計與教學領域之選修課程 2 分科領域教材教法與分科 / 領域教學實習需與將來欲任教之科別相同 3 本中心將視情況開設 生活科技概論 社會學習領域概論, 此兩門課分別為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自然學域 社會學習領域之領域核心課程, 屬專門課程之學分, 不採計為教育專業 26 學分之內 4 任教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不得重複採認 30
附錄三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一覽表實施要點 (101) 96 年 9 月 28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96 年 10 月 22 日教務會議通過 96 年 10 月 29 日教育部台中 ( 二 ) 字第 0960163207 號函核定 99 年 10 月 22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9 年 11 月 23 日教務會議通過 100 年 6 月 14 日教育部臺中 ( 二 ) 字第 1000100321 號函核定 100 年 9 月 23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1 月 2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 年 12 月 21 日教育部臺中 ( 二 ) 字第 1000232466 號函核定 一 東海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根據 師資培育法 第七條 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學習領域任教專門科目認定參考原則及內涵 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 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實施要點, 訂定本要點及 東海大學培育中等學校教師專門課程科目學分一覽表 ( 以下簡稱 本學分一覽表 ) 二 本校專門課程依下列原則規劃之 : ( 一 ) 本校專門課程規劃依據 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 及 國民中學九年一貫課程學習領域任教專門科目認定參考原則及內涵 辦理 ( 二 ) 本校專門課程之認定及規劃係由本學分一覽表所列適合培育之相關學系所 ( 含輔系 雙主修 ) 負責審查 認定及規劃 ( 三 ) 專門課程規劃總學分數以 45 學分至 60 學分為原則 專門課程要求總學分數應包括必備科目及選備科目兩種 ( 四 ) 分科 / 分領域教材教法及分科 / 分領域教學實習不得列為專門課程科目, 且專門課程科目與教育專業課程科目以不得相同或相似為原則, 並不得重複採計學分 ( 五 ) 甄選師資培育學生應為本學分一覽表所列適合培育之相關系所 ( 含輔系 雙主修 ), 或符合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對照表所列相關系所之規定 前列甄選師資培育之研究生如因未具修習本校輔系或雙主修資格而未能符合本校適合培育相關系所之規定者, 倘於研究所修業年限內修足對應任教學科適合培育相關系所規範之輔系或雙主修課程, 且由本校相關系所認定並開具已修習相關系所 ( 含輔系 雙主修 ) 之應修課程學分數證明者, 得等同具備相關系所 ( 含輔系 雙主修 ) 之資格 三 本學分一覽表含國民中學學習領域主修專長 高級中等學校共同學科及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等三種專門課程 前項國民中學學習領域主修專長, 適用於國民中學之學習領域主修專長 ; 高級中等學校共同學科, 適用於各類型高級中等學校之共同學科 ;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 適用於職業學校各群科 綜合高級中學各學程 四 本要點暨本學分一覽表係為本校修習教育學程學生申請 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單 之依據 適用修讀本校教育學程之在學研究生 學士班學生 本校校友 修習本校推廣部教師在職進修學分班學員, 及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 其原畢業大學 ( 現為師資培育之大學 ) 未有該任教專門課程規劃, 而欲辦理加註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教師資格者 本校師資生及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証書並在本校進修學位者, 如擬修習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31
( 一 ) 應事先向本校提出申請修習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長專門課程 ; 未提出申請修習者, 以申請年度本校報經教育部最新核定之專門課程為認定依據 ( 二 ) 申請提出認定時, 如該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已不符現場教學需求, 並經本校報經教育部停止培育, 應轉認其他相關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 五 修畢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 經本校審查認定合格後, 師資生得發給 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 ; 具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 發給 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 六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課程之採認及認定,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本校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審查之採認原則 : 1 本學分一覽表未列之課程不予審查 2 所修習之課程科目名稱及學分數與本學分一覽表規定之科目學分相同者, 得予採 認, 科目名稱相近而內容相同者, 應檢具授課大綱, 由該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之相關培育學系所認定之 3 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超過本學分一覽表規定之學分數者, 依本學分一覽表規定之 學分數採認 ; 所修習之科目學分數未達本學分一覽表規定之學分數者, 不予採認 4 擬採認為本校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者, 以其二專 五專四 五年級及大學以上修 習之學分為限, 其中二專及五專四 五年級所修課程學分以獲大學抵免並列入大 學畢業學分者方准予採計 ( 二 ) 本校採認師資生於他校修習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原則如下 : 1 本校已有經教育部核定培育之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 2 經查驗師資生所提 修習中等學校各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師資職前教育專門 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證明 確為教育部核定之各大學相關學系所開具, 且認定符 合任教學科專門課程專業知能 3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採認 抵免學分之期限及比率, 比照 東海大學學分抵免辦 法 辦理 ( 三 ) 推廣教育學分擬採認為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者, 以年度事前報教育部核定開辦之師資 職前教育課程 班別為限 ( 四 )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依本校推廣教育隨班附讀作業要點補修學分 : 1 本校師資生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申請參加教育實習之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長, 不符教學現場課程需求, 經本校輔導轉認其他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 程學分不足 2 已持有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者, 並符合教育部 93 年 6 月 24 日以台中 ( 三 ) 字 第 0930072672A 號令釋規定, 經本校認定第二專長之專門課程學分不足 3 本校師資生, 已逾師資培育法第 2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申請期限, 其專門課 程學分經本校重新認定後其學分不足 上述以隨班附讀方式補修之學分, 以不超過該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應修總學 分數之 1/3 為限 七 本表未列之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本校不予辦理專門科目認定及加註其他任教學科領 32
域專長 八 專門課程之修習學年度至申請認定時已超過十年者, 得不予認定, 惟提出相關領域從事教職或進修或卓越表現證明, 經各科適合培育之相關系 所審查同意採認者不在此限 九 本要點自 100 學年度起實施,99 學年度 ( 含 ) 以前得適用 本要點修正實施前已修習其他任教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門課程之校內師資生, 得依其取得師資生資格之當年度專門課程版本為認定依據 十 本要點暨本表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33
師資培育法 附錄四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4467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6 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 條條文 第 1 條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 充裕教師來源, 並增進其專業知能, 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 並加強民主 法治之涵泳與生活 品德之陶冶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 : 指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 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 辦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 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 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 其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師資培育, 由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 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 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其設立條件與程序 師資 設施 招生 課程 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應按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 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第 7 條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 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8 條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成績優異者, 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 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第 9 條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 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 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 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 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招收大學畢業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34
第 10 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認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1 條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 報名程序 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應繳納之費用 檢定方式 時間 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第 12 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 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辦理 第 13 條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 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 公費生畢業後, 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公費與助學金之數額 公費生之公費受領年限 應訂定契約之內容 應履行及其應遵循事項之義務 違反義務之處理 分發服務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4 條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 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 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第 15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辦理教育實習 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應結合各級主管機關 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稚園共同辦理之 第 16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 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 並給予必要之經費與協助 第 17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 幼稚園或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以供教育實習 實驗及研究 第 18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 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 用途及數額, 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19 條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 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 : 一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 二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前, 依師範教育法考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學生,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 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得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 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第 21 條八十九學年度以前修習大學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代理教師, 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 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35
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 並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 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及代理教師,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 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 一 最近七年內任教一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一年 前開年資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 大學畢業, 修畢與前款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 三 經服務學校出具具備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專業知能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之適用,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 22 條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 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 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第 23 條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年內, 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得以任教年資二年折抵教育實習, 並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教師,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24 條本法修正施行前, 已從事幼稚園或托兒所工作並繼續任職之人員, 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擔任教師應具備之資格 應修課程 招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另定之 第 25 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36 附錄五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第 1 條本細則依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其教育專業課程 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 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 一 普通課程 : 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 專門課程 : 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 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 教育專業課程 : 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 教育實習課程 : 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 合稱教育學程 第 4 條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 一 依大學法規定, 取得大學畢業資格, 並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 取得學士學位之碩 博士班在校生, 於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三 大學畢業後,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第 5 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半年教育實習, 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起訖期間 ; 其日期, 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 6 條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依大學法規定, 取得畢業資格者, 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先行畢業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稱為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前二項已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自行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大學, 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但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已停招或停辦者, 得由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之師資培育大學會同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 7 條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中等學校階段其他任教學科 領域專門課程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 並造具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修畢國民小學階段任教領域專門課程者, 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合格教師, 得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8 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後,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9 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應給予畢業生適當輔導, 並建立就業資訊 諮詢及畢業生就業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共同劃定輔導區, 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第 10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遴選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 以下簡稱教育實習機構 ), 共同會商簽訂實習契約後,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配合辦理全時教育實習 第 11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 應訂定實施規定,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 教育實習機構及其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原則 二 實習輔導方式 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人數 實習輔導教師輔導實習學生人數 實習計畫內容 教育實習事項 實習評量項目與方式及實習時間 三 學生實習時每週教學時間 權利義務及實習契約 四 教育實習成績評量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五 其他實施教育實習課程相關事項 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 應包括教學演示成績,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 其比率各占百分之五十 第 12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 向學生收取 37
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第 13 條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設教師在職進修專責單位辦理之各項進修, 其授予學位或發給學分證明書, 除依本法相關規定外, 並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14 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 自發布日施行 附錄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 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 第 1 條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教師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 以筆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行之 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 3 條中華民國國民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 報名參加本考試 第 4 條本考試報名程序 報名費用 考試日期 考試地點 成績通知 複查成績等相關事項, 應載明於報名簡章,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之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於本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第 5 條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依附表之規定, 其有變更時,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考試題型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選擇題及作文外, 其餘應試科目均為選擇題及問答題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一百分鐘外, 其餘各應試科目時間均為八十分鐘第 6 條應考人於報名時, 應繳下列費件 : 一 報名表 二 最近三個月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三 報名費 四 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 六 大學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第 7 條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已發給教師證書者, 撤銷其教師證書 ;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一 冒名頂替 二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8 條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 一 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 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 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第 9 條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應考者, 考試時得依其需要調整施測方式 第 10 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1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38
第 11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檢定類科 應試科目 中等學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26 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0990178992C 號令修正發布,100 年度起適用 ) 一二三四 國語文能力測驗教育原理與制度 ( 含國文 作文 閱讀 ( 教育原理 含教育國音等基本能力 ) 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哲學等 ; 教育制度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 青少年發展 含生理 認知 社會 道德 人格 情緒 ; 青少年輔導 含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理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行為輔導 生涯輔導 青少年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 心理與教育測驗 )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 含中等學校課程發展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班級經營 教學評量等 ) 附錄七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辦法 91 年 10 月 22 日教育學程中心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3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教育部台中 ( 二 ) 字第 0960137782 號函通過 98 年 1 月 23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8 月 3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9 月 25 日師資培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98 年 10 月 6 日教育部台中 ( 二 ) 字第 0980169874 號函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東海大學教育學程學生修業規定第十六條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者, 其教育學程學分抵免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提出抵免學分之申請 : 一 其他師資培育之大學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之師資生, 經入 ( 轉 ) 學考試後進入本校者 二 經本校甄選通過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 三 經依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規定範圍之單位所開設之教育學分 第四條前條第一款 第三款情形申請者, 其抵免學分數不得超過教育學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前條第二款情形之申請者, 其在本校非師資生期間修習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經甄試通過為師資生後, 得申請學分抵免, 最多不超過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四 39
分之一 第五條學分抵免原則如下 : 一 科目名稱及內容均相同者 二 科目名稱相似而內容相同者 三 以多抵少者, 僅採計較少學分 四 不得以少抵多 五 申請抵免科目需為五年內所修習者 第六條符合抵免條件者, 應於修習學程之第一個學期開學一週內至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送師資培育中心會議審查, 申請以一次為限, 逾時不予受理 第七條師資培育中心得視需要, 要求學生提供原修習科目之相關資料, 或以測驗方式認定是否准予抵免 第八條抵免科目之原成績不載於教育學程學分證明書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上, 僅於該科目成績欄註明 抵免 本辦法經師資培育中心會議通過, 報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附錄八東海大學教育研究所暨師資培育中心圖書室借閱規則一 貼有條碼之圖書, 借閱規定與東海大學圖書總館相同 借閱冊數期限如下 : 本校教職員工 -40 冊 6 週 研究生 -30 冊 6 週 大學部學生 -10 冊 3 週二 未貼有條碼之書籍 期刊 或特殊用途之資料限於館內閱覽 但本校教職員, 及具有教育學程身份之學生得借閱國 高中參考書以及教師甄試相關用書, 期限為一個月 三 視聽資料借閱期限為一星期 四 逾期歸還之書籍或視聽資料, 每冊每逾期一日, 借閱人須繳納滯還金新臺幣 5 元 借閱人須至總圖繳清滯還金, 未繳清前不得辦理借閱手續 本中心圖書逾期系統不會自動寄發 E-mail 通知, 請讀者多利用總館網站 個人借閱狀況 系統查詢 附錄九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資源交流區使用注意事項 96 年 6 月 12 日中心會議通過 本交流區僅供師生使用, 開放時間定於每日上午 8:30 至下午 17:00 止 ( 例假日除外 ), 提供師 生討論 閱讀及上網查詢資料, 屬於師資培育中心師生共同開放之使用空間, 故請使用者務必遵守下 40
列使用規則, 以確保自己與他人之使用權益 : 一 為維護本區之安寧, 使用者請務必注意言談音量, 切勿大聲喧嘩 二 為維護本區之環境清潔, 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入內 三 使用者當日離開, 個人物品必須帶走, 不帶走者本區有權進行清理 四 因屬共同開放空間, 開放時間內, 請勿將門關閉或反鎖 五 本區電腦設備定期更新與還原處理, 不保留電腦內存資料, 故請使用者務必將自己的檔案隨身存檔 六 若使用者有列印資料之需要, 本中心圖書室備有印表機, 請於圖書室人員值班時間連線列印, 相關規定請洽值班人員 七 使用者請於離開時隨手關閉電源, 包含電腦 電燈和冷氣開關, 並請將物品位置歸回原處, 帶走自己的垃圾 壹 總則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教育實習實施辦法 附錄十 101 年 6 月 15 日第五次中心會議修訂 第一條東海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師資培育中心 (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為加強對實習生之輔導, 增進其理論與實務的聯結, 提升教育專業知能與專業精神, 培育優良師資, 特依據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教育部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名詞界定如下 : 一 教育實習機構 : 係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二 實習指導教師 : 係指本校教師受聘指導實習生者 三 實習輔導教師 : 係指教育實習機構教師, 由教育實習機構向本校推薦, 輔導實習生者, 包括主要輔導教師 校長及主任等 四 師資生與實習生 : 尚在本校修習師資培育課程者, 稱為師資生 ; 經核定前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者, 稱實習生 第三條 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內涵包括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 其 目標如下 : 一 驗證教育學理, 熟練專業知能 二 培養教育行政能力, 充實行政工作經驗 三 體認教師責任, 培養教師風範 41
四 瞭解教育對象, 啟發研究志趣 第四條本校設教育實習審議委員會,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貳 實習生之資格審查與實習安置 第五條本校學生經教育部核定列為師資培育名額者, 依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應符 合以下規定, 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 : ( 四 ) 1 依大學法規定, 取得大學畢業資格, 並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或 2 取得學士學位之碩 博士班在校生, 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或 3 大學畢業後, 依師資培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 五 ) 欲以英語科為半年全時教育實習科目者, 通過相當於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 ( 六 ) 完成教育相關志工服務至少 32 小時 如有特殊狀況應經本中心會議審查通過後方可參加教育實習課程 第六條實習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 以上學期辦理為原則, 自八月一日至翌年 一月卅一日止 但實習生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 校核准者, 得不受前述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及實習起訖年月之限制 第七條實習生欲於上學期實習者, 應於實習前一年之十一月前申請 ; 欲於下學期實習者, 應於實習前一年之三月前申請 其申請方式如下 : 一 應屆畢 ( 結 ) 業師資生 : 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二 非應屆畢 ( 結 ) 業生 : 繳交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出具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 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之證明, 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三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 : 繳交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及教育專業課程之證明, 向師資培育中心提出申請 本校師資生至他校, 或他校師資生至本校申請教育實習課程, 須為開設有相同師資 類科之師資培育大學, 且須經原師資培育大學審核確定其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 關事項後, 方得至他校或本校參加教育實習課程 持國外學歷欲參加本中心教育實習者, 須檢附各項證明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經 中心會議通過後, 始得參加教育實習安置 第八條未於期限內提出教育實習申請者, 僅可就實習學校所提供之餘額中選擇實習學校, 並須參加本中心義務服務 40 小時 第九條師資生擬參加八月開始教育實習者, 應於當年度七月十日前繳納四學分之教育實習 輔導費 ; 擬參加二月開始教育實習者, 應於當年度一月十日前繳納四學分之教育實 習輔導費 42
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 應於申請時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其 收費標準比照本校當學期教育學程學分費收費標準 中途中止實習者, 依本校相關 規定辦理退費 第十條本校師資生依大學法及本校學則之規定取得畢業資格者, 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 育課程, 先行畢業 前項選擇先行畢業, 已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但未參加教育實 習課程者, 應在 3 年內於本中心規定期限內, 向本中心提出參加教育實習課程之申 請, 經中心會議通過後, 方可參加教育實習安置, 逾期則不再受理 並該生只可選 擇本中心當年度所餘下之實習缺額安排實習學校 前項如因兵役役期而未參加教育實習者, 其年限得外加, 並須於畢業當年度向本中 心申請延後實習 第一項選擇先行畢業而未修畢教育專業課程者, 如辦理學籍轉移完成者, 得於升入 本校修習碩士 博士學位時, 繼續修習教育學程 第十一條本中心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以每學年上學期為主, 其申請及實習機構安置作業如附表 實習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 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 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實習生中途因故停止教育實習, 應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 縣 ) 市政府役政單位 因特殊原因再次提出教育實習申請者, 須經本中心會議審核通過, 始得進行實習安置程序 第十二條所欲前往之實習學校如訂有面談或面試程序者, 為公平起見, 應由將該實習學校 填選為第一志願之實習生前往面談, 其餘實習生不得私下自行前往進行面談程序 教育實習安置以本中心公告為準, 並由本中心統籌安排, 學生不得自覓非本中心 之實習簽約合作學校進行教育實習課程 學生如因特殊因素或其他重大事件者得向本中心提出跨區實習之申請 : 一 跨區實習係指前往本中心實習簽約合作學校以外之實習機構進行教育實習 二 實習生需事先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經中心會議同意者方可跨區實習 三 跨區實習者須自覓師資培育機構輔導該生之教育實習課程 教育實習課程申請以一次為限 填寫 教育實習志願表 後因特殊原因須暫緩教 育實習者, 須至本中心填寫 退出實習切結書 已確定實習學校者, 須備妥 退 出實習說明書 向實習學校說明, 並副知本中心 參 實習輔導機構與人員 第十三條實習生之教育實習事項及比率如下 : 一 教學實習 : 佔百分之四十五 二 導師 ( 級務 ) 實習 : 佔百分之三十 三 行政實習 : 佔百分之十五 43
四 研習活動 : 佔百分之十 實習期間以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第十四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輔導方式如下 : 一 到校輔導 : 由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 並與教育實習機構首長 實習輔導教師及學生訪談 二 研習活動 : 由本中心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 並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三 通訊輔導 : 由本中心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 寄發實習學生參閱 四 諮詢輔導 : 由本中心設置專線電話 網路等, 提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五 成果分享 : 由本中心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動 第十五條實習指導教師由本校遴選, 以有能力 有意願指導實習生為原則 實習指導教師具有在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或臨床教學經驗者, 得優先遴選 第十六條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 一 指導實習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二 溝通協調實習生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三 對每位實習生進行到校輔導至少一次 四 觀察實習生教學實習, 並給予回饋意見 五 主持或參與實習生返校座談 六 評閱實習生之作業及報告, 並加以輔導 七 評閱實習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八 評定實習生之實習成績 九 其他有關實習生之輔導事項 第十七條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之鐘點費, 每週以每輔導六位學生為一小時計, 最多以三小時計, 其鐘點酌計為實習指導教師原授課鐘點 實習指導教師並得酌情報支實習輔導差旅費 第十八條本校簽約教育實習機構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 一 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 擬訂教育實習輔導計畫, 推動相關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二 遴選合格優秀之專任教師擔任實習輔導教師 三 配合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共同輔導實習生從事教學實習 級務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等實習項目 四 與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共同對實習生進行評量 五 其他有關實習生輔導事項 第十九條本校教育實習機構由主管機關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之適宜辦理教育實習及願意提供實習機會之機構名單中進行遴選, 遴選原則如下 : 44
一 地理位置便於本中心到校輔導者 二 行政組織健全 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 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三 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或通過基礎評鑑者 四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主動推薦者 五 首長具合格教師證書者 六 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第二十條教育實習機構擔任實習輔導教師者, 應具有合格教師資格 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科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者, 不在此限 每位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位實習生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 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 薦送本校據以頒贈實習輔導教師聘函或感謝狀 ; 其應具備下列條件 : 一 有能力輔導實習生者 二 有意願輔導實習生者 三 具有教學三年以上經驗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 但有特殊情形, 經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 並經本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 一 輔導實習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二 輔導實習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 三 協調提供實習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四 輔導實習生心理調適問題 五 評閱實習生之作業或報告 六 評量實習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七 對實習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八 參與主管機關及本校辦理之相關活動 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校 ( 園 ) 長及主任, 負責行政實習與研習活動之安排與輔導, 以及其他有關實習生輔導事項 肆 實習生的職責與權利 第二十二條實習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 與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研商後, 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實習生基本資料 教育實習機構概況與實習目標 二 實習活動方式 ( 包括教學實習 導師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 與預定進度 三 評量事宜 前項實習計畫經實習指導教師認可後, 由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建 45
檔列管, 以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第二十三條實習學生之教學, 開學後前三週以見習為主, 第四週起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以不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為原則, 學期上課期間行政實習每天以不超過一小時或每週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中等學校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主修之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長 實習生應全時參與本校與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 導師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期間繳交本校規定之教育實習作業或報告, 並於期末整理成個人實習檔案, 繳交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評閱 第二十五條實習生於教育實習期間表現良好者, 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得給予獎狀 第二十六條實習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正式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 一 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二 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三 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四 代理導師及行政職務 五 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實習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於教育實習計畫敘明, 向本校提出申請, 並取得本校同意 第二十七條實習生於教育實習期間應參加本校學生平安保險, 該保險分別由本校 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 請實習生簽署切結書, 同時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第二十八條實習生請假由教育實習機構核定之 實習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 教育實習機構應核實給予補休假 實習生應參加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 ; 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第二十九條實習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未請假者, 雙倍計算 請假超過四十個上班日者, 應終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實習生半年實習期間請假日數如下 : 事假 : 三個上班日病假 : 七個上班日, 連續二日 ( 含 ) 以上之病假應檢附醫生證明 婚假 : 十個上班日產假 : 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流產假 : 參考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 喪假 : 比照正式教師, 依不同情形給假 46
請產假 ( 包括產前假 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 累計超過四十日, 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等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 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實習生請假情形, 以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第三十條實習生全勤者, 其實習評量成績酌以加分 其事假與病假日數超過十個上班日者, 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 ; 事病假超過二十個上班日者, 其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第三十一條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 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生, 得重新申請教育實習, 並繳納教育實習輔導費 但在原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者, 以一次為限 前項因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生, 重新申請教育實習時, 本校應審慎輔導並評估其教育實習機構環境, 必要時召開教育實習審議委員會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實習生有下列情形者得中止其教育實習課程 : 一 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逾期未報到且未能提出正當理由者 二 實習期間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 有損教育實習機構校譽或其他不適任情事等, 經教育實習機構檢具事實函文本校研議後, 中止其教育實習 三 實習生非因 重大疾病或事故 無故或以其他私人原因自行停止教育實習者, 由教育實習機構通知本校中止該實習生之教育實習 實習生因有前項情形中止教育實習課程時,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伍 實習評量與成績不及格之處理 第三十三條實習生教育實習成績評量, 由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之, 採百分法, 以總成績六十分為及格 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教育實習機構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實習生教育實習成績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 一 教學實習 ( 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 ) 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二 導師 ( 級務 ) 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三 行政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四 研習活動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成績評量表格由本中心召集教育實習指導教師訂之 第三十四條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與教育實習機構應分別於十二月或六月以前, 將實習生成績送交師資培育中心 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與教育實習機構相關人員, 如涉及評量其子女之教育實習成績等行為, 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第 1 款規定,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 : 一 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本人或其配偶 前 47
陸 附則 配偶, 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 輔佐人者 四 於該事件曾為證人 鑑定人者 如輔導教育實習單位未發現, 實習生亦應主動告知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 附表教育實習機構安置作業時程表 辦理事項 日程 ( 每年 8 月至翌年 1 月 ) 1. 召開教育實習審議委員會, 遴選實習學校 每年 9 月初 2. 召開教育實習安置說明會, 進行教育實習資格教育專業及任教專門課程學分審核遴選實習學校說明會 3. 學生填寫 教育實習志願表 參加教育實習切結書, 連同教育專業及任教專門課程學分審核表繳回本中心申請實習安置, 研究生另須繳交 指導教授同意書 實習前一年 9 月底 ~10 月初 實習前一年 10 月底前 4. 本中心彙整當年度教育實習科目及員額數實習前一年向實習學校協調各科名額 11 月底前 5. 本中心依學生志願協調分配各校實習名單實習前一年 12 月底前 6. 召開師資生結業作業說明會, 填寫 學生學業資料表 結業審核表, 並繳交歷年成績單辦理教育專業課程 專門課程 普通課程之結業資格審查 7. 繳交結業生資料袋 本中心發文至實習學校確認實習生名單 各實習學校之實習生名單經確定後, 不得更換實習學校 實習當年度 2 月底前 實習當年度 3 月底前 繳交表格或資料 1. 教育專業及任教專門課程學分審核表 2. 教育實習志願表 3. 參加教育實習切結書 4. 指導教授同意書注意 : 教育實習志願表繳交後, 不得更改實習學校志願順序 1. 學生學業資料表 2. 結業審核表 3. 歷年成績單 結業生資料袋 8. 辦理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議 實習當年度 6 月底前 9. 實習當年度七月一日前繳納四學分教育實習輔導費收據影本後, 實習生方可至實習學校 6 月 教育實習輔導費收據影本 報到, 開始實習 10. 繳納教育實習輔導費 7 月 10 日前 11. 向教育實習學校報到 8 月 1 日 備註 : 教育部一月公告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有關事項, 三月或四月舉行考試 48
東海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師資生各項活動簡表 附錄十一 2 10 教學實習 / 結業成果發表暨結業作業說明會 說明 : 各項活動實際辦理情形視當學期公告而定, 依本中心修業規定第 25 條, 凡本中心舉辦之重要集會, 學生均需參加, 無故缺席者, 每缺席一次, 需至本中心進行義務服務 3 小時 49
附錄十二 各項業務辦理時程及流程圖 申請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 申請分科教材教法學分抵免 本項業務 辦理時程 : 修習本校中等教育學程之當學期開學一週內, 逾期恕不受理 辦理時程 : 完成分科教材教法修習之次一學期開學一週內 50
申請任教專門課程科目及學分認定 51
101 學年度教育學程班級名單 附錄十三 101A 導師李信良計 23 人班代 : 國文科 國文主修專長 (14 人 ) 聯絡人 : 手機 : 宋惠萍 G01110014 黃珮珮 G10057007 劉叡蓉 G01117001 張賀雅 1001148 洪圍閎 G01117005 潘儀 991653 陳珮瑜 1001153 徐嘉吟 1001144 林佳柔 991122 沈瑞琪 1001620 黃瀚儀 991643 廖軒莛 1001156 謝于敏 991606 莊岳蓉 991137 公民科 公民與社會科 (9 人 ) 聯絡人 : 手機 : 劉郁雯 G01587013 傅正彥 D10053001 蔡先容 G01570006 陳裕文 G99520012 張一中 G01587049 黃永安 1005345 林劭謙 G10053205 林佳靜 1008409 柯添發 G01810109 52
101B 導師蘇娉妍計 21 人班代 : 英語科 英語主修專長 (15 人 ) 聯絡人 : 手機 : 許智崴 G01120003 沈凭羲 G01120019 盧佳吟 G99120005 李佳臻 1001045 卓瑋恩 1001035 江佩儒 991245 王厚權 1001027 蔣媛卉 1001224 楊亞璇 1001046 陳姿均 981224 劉盈廷 991026 鄭嘉齡 991226 黃柏瑞 981032 俞箴 991239 呂宜瑾 991050 物理 化學 生物科 (4 人 ) 聯絡人 : 手機 : 蔡尚恆 1002647 蔡冠廷 1003112 王利文 G99232001 林思慧 992334 歷史科 歷史主修專長 (2 人 ) 聯絡人 : 手機 : 涂韋辰 G10036017 陳思穎 1001323 53
101C 導師劉子彰計 21 人班代 : 數學科 數學主修專長 (5 人 ) 聯絡人 : 手機 : 莊順凱 1002458 張育婷 1002449 羅易宣 992433 陳妍青 G10024008 胡晉閣 1002448 音樂科 音樂主修專長 (8 人 ) 聯絡人 : 手機 : 陳姵君 997201 楊千慧 G01720027 伍育賢 987242 葉怡希 G10072008 楊雅慈 997226 王雅郁 997203 羅棋翔 G10072025 陳家葳 987225 視覺藝術 美術科 (4 人 ) 聯絡人 : 手機 : 吳曙宇 G99710114 蔡佩君 997135 林昱均 G10071009 蔡郁欣 F991544 其它 ( 餐旅管理科 2 食品科 1 生命教育科 1)(4 人 ) 聯絡人 : 手機 : 陳怜均 G01570007 李宗妍 G10066017 蕭美玲 986272 洪蕙英 G10057010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