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自費學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 )... 5 ( ) ( )


費率表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untitled

封面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100人預試問卷初稿

1509

學院別 科系別 明新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學雜費收費標準 ( 進修部 ) 四技 產學四技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學分費 ( 小時 ) 雜費 二技 產技專班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學分學雜費 ( 小時 ) 二年制專科 單位 : 元 進修部進修學院進修專校 產專 二專 碩士在職專班 工學院管理

( ) (1) (2) (3) (4) 2

中國大陸輔助警察制度的問題與法制化研究 以 蘇州市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 為例 專題研究 壹 前言 一 文職雇員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完全照護手冊

LCIDC01_ doc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目   錄

歷史科 歷史編輯小組 97 年度 分布 史學方法 政治 軍事 社會 經濟 思想文化 康熹 97 指考科目. 歷史科

Travel Safe Plus-Chi B CS6

33期.indd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heepwoh-cover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101年系所楷模封面

項次 名稱 ICD-9-CM ICD-10-CM 備註 1 全民健康保險思覺失調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295 F20 全民健康保險思覺失調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295 F25 全民健康保險思覺失調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S00-T88 全民健康保險思覺失調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E-CODE V

專題研究 大陸中央與地方關係改革現狀與問題 政治學研究 毛澤東思想研究 台聲. 新視角

<4D F736F F D20432D48B9C9D2B5BCA8B9ABB8E6B7E2C6A4>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子學習3 電子學習的定位 傳統電子學習 與 新世代電子學習 SAMS 台上講者從左至右 : 吳薇薇女士 羅陸慧英教授 佘孟先生 李芳樂教授 從 電子銀行服務 到 電子學習 題追3 專蹤電


42Contents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人力資源政策 延長用膳時間 車長招募 2013 員工溝通 員工發展 業務分部 2013 年 , , ,468 12, (1) (2) 5 5 總數 13,260 13,272 (


7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of 8 國立屏東大學 National Pingtung University 受獎生學費及雜費上限於每學期新臺幣 4 萬元以內, 由教育部核實補助, 不足部分由學校補貼支應 9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Technology (


目錄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室內照明燈節能 14Wx3(T5 燈管 ), 輕鋼架標準型崁燈 1 ( 含 ) 以上,00 ( 含 ) 以下 室內照明燈節能 14Wx3(T5 燈管 ), 輕鋼架標準型崁燈 01 ( 含 ) 以上,400 ( 含 ) 以下 室內照明燈節能 14Wx3(T5 燈管 ), 輕鋼架

教 Studying 育 在全球化及國際化趨勢下 為培育國際人才並提升競爭力 我國大學積極推動國 際化以及國際接軌教育政策 設置台灣獎學金鼓勵外國學生來台就學 同時開設 華語文教學中心 提供中文課程教學 促進文化教育交流 另一方面 為吸引國 際人才 營造友善國際生活空間 設立外僑學校 讓來台外籍人士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Microsoft Word - statistics04-1_doc.docx

cgn

Nout WELLINK

45.4%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財金資訊-82期.indd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高雄市政府第 次市政會議提案

(a) (b) (c) (d) (e) 敍 公務員管理制度 % 衞 7. (a) (b) (c) (d) (e) (f) 8.

<313031BEC7A67EAD78A8C6BEC7AED5A5BFB4C1AF5ABAC2BFEFA44ABEC728BEC7AED5B1C0C2CB29BFFDA8FAA657A55528A477BD54BB7BB44EC5AA E584C53>

< D32AAC5A46AA9DBA5CDC2B2B3B92D E696E6464>


Microsoft Word - 105å�¸å¹´åº¦ä¸−.三å�¸æœ�挰çfl�å–¥åœ™æ‰łçfl�ç°¡ç«€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選送學生出國研修初審學生名單 ( 大陸地區 ) 學院 系所 學號 擬推薦學校 人文社會學院 中國文學系 P 北京師範大學 人文社會學院 公共政策研究所 M 同濟大學 工學院 工業工程與系統管理學系 D 廈門大學 工學院 綠色能源科技

國防醫學院102學年度大學部新生入學報到須知

第三組不斷電系統 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請以行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為準 1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 新北市 臺北市 桃園市 臺中市 彰化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契約期間 : ~ 契約編號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Chinese

381 課業輔導學習輔導 20 第二節 中學生的學習輔導 Skinner Skinner Skinner Bandura Bandura (381) 學習輔導.indd /5/31 2:44:13 PM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員工作手冊 我們製作了以下的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重要釋例!

6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National Taipei of Nursing and Health Sciences 7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National Taiwa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8 國立屏東大學 National Pingtung 受獎生學費及雜費上限

untitled

2017政府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指南V3.xls

<4D F736F F D B0D3B77EC3FEA7DEC3C0C476C1C9A5BFA6A1B8D5C3442DB57BA6A1B35DAD702DBEC7ACEC2E646F6378>

第一組伺服器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約編號 :

智慧財產創新推廣模式會議_電子邀請函

< A756CB67DA96C2920B773AAA92D A556A975B7C6B3B7ABD7B0B2A7F8BBF9A5D8AAED2E786C73>


第三組筆記型電腦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 : LP 大同世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分區 -1. 新北市 2. 臺北市 3. 桃園市 4. 新竹縣 ( 市 ) 5. 臺中市 6. 嘉義縣 ( 市 ) 7. 臺南市 8. 高雄市契約期間 : ~ 契約編

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GEM GEM GEMGEM GEM GEM GEM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Transcription: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國科人資字第 1050011546 號令 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擬從國內高等教育紮根, 以長期培 育國防科技研發人才, 特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 ( 以下簡稱理工學院 ) 培 育學生, 為確立學生在學期間及畢業後應遵循之事項, 爰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之代訓生係本院委由理工學院代為培育修讀學士學位, 並受領 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代訓待遇及津貼之在學學生 三 代訓生之名額, 由本院會商國防部及軍事學校招生委員會後定之 代訓生 招生併入理工學院新生入學考試辦理 四 代訓生於入學報到時, 應簽具志願書一式二份 ( 代訓學生存一份 理工學 院送交本院存一份, 其格式如附件一 ) 及保證書一式五份 ( 代訓學生 [ 法 定代理人 ] 及保證人各存一份 本院及理工學院各存一份 公證單位存案 一份,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以作為履約保證 五 代訓生修業期限, 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之規定辦理 六 代訓生於通過新生入伍訓練後, 自同年 9 月 1 日起受領代訓待遇與津貼, 受領期間至畢業或喪失代訓生資格之前一日止, 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 代訓待遇包含學費 雜費 宿舍費 服裝費 膳食費及設備使用費等, 並 給與每月生活津貼新臺幣 1 萬 5 仟元整 前項待遇基準參照學校所定收費數額發給 代訓生暑假軍事訓練期間, 比照軍費學生由國防部發給薪津 主副食費及 副食加給, 除每月生活津貼外, 本院不重覆發給膳食費 七 代訓生在學期間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 ( 一 ) 不得轉為自費生或軍費生, 亦不得休學, 或未經本院同意逕行轉系 ( 二 ) 應於大學入學後四年內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成績及格並完成教育 計畫內所定事項, 取得學士學位 ( 三 ) 應通過本院每學期進行之成績評核, 成績標準以該學期學業平均成 績達 75 分以上或學期名次在前三分之一 ( 四 ) 應依本院要求完成修業學習計畫及定期繳交書面學習心得報告 ( 五 ) 除領第五點代訓待遇外, 不得受領其他具服務義務之獎學金 1

八 代訓生除免役外, 具兵役義務者, 其役期依相關兵役法令之規定 九 代訓生之醫療與保險, 依下列原則辦理 : ( 一 ) 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 保費由學生自付 ( 二 ) 於學校醫務室就醫時, 一律免費診治 代訓生在學期間發生傷亡者, 依學生團體保險申請給付外, 不發給照護金 十 代訓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即喪失代訓生資格, 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保證人 ( 以下稱賠償義務人 ) ( 一 ) 在學期間未通過每學期成績評核達二次者 ( 二 ) 在學期間遭勒令退學 開除學籍或自動退學者 ( 三 ) 在學期間受學校記過 ( 含 ) 以上處分者, 或操行成績低於 80 分者 ( 四 ) 入學前曾受或在校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緩起訴處分 保安處分確定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受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者 ( 五 ) 違反第七點在學期間應履行之義務事項 ( 六 ) 畢業後遭撤銷學位者 前項應賠償代訓待遇津貼數額及返還方式如下 : ( 一 ) 在學期間已受領全部代訓待遇及津貼之總金額 ( 二 ) 代訓生應於接獲本院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以電匯方式, 一次匯款至本院指定銀行帳戶 ( 三 ) 無法一次返還者, 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 敘明理由並提出具體分期償還計畫予本院審查同意並經公證 ( 費用由代訓生負擔 ) 後, 按償還計畫分期償還 十一 代訓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或有其他事由而由學校辦理退費時, 如該費用屬於本院已支付之代訓生待遇者, 代訓生同意該退費應由本院收取, 不得異議 十二 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者, 得免償還代訓待遇及津貼 : ( 一 ) 死亡 ( 二 ) 因重大疾病, 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身心障礙, 而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2

十三 代訓生除本規定外, 其在學期間生活管理事項, 適用軍費學生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 畢業後之待遇 服務規定 : ( 一 ) 代訓生應於取得畢業證書或役畢後, 主動通知本院人力資源處, 並以研發類人員聘用, 薪資與職等依本院規定辦理 ( 二 ) 代訓畢業生經聘用後, 應依指定報到日至本院報到, 並須連續服務最少年限為八年 但代訓生入學後因學分抵免 提升年級而縮短修業年數者, 其服務年限為受領代訓待遇及津貼期間之二倍計算 ( 三 ) 代訓畢業生應於本院服務之最少年限期間, 不得離職或從事其他工作 ( 四 ) 代訓畢業生得於至本院服務後, 依本院相關作業規定申請全時或公餘進修方式繼續攻讀碩 博士學位 十五 代訓畢業生服務年數未滿前, 不履行其服務義務者, 應依其未服務之年數除以應服務年數之比例向本院償還其在學期間所受領之待遇及津貼, 並一次匯款至本院指定銀行帳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於償還 : ( 一 ) 死亡 ( 二 ) 因重大疾病, 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身心障礙, 而不能履行服務義務 前項年數未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 3

附件一 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志願書 學生志願考入國防大學理工學院系第年班, 成為領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代訓待遇及津貼代訓生, 謹遵校規, 服從指導, 並同意遵守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 有關代訓生之規範, 包括畢業後至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履行服務義務 如有違背處, 願受校規及依相關規定處分, 並負償還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代訓待遇及津貼之責任 學生 : (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連絡電話 : 通訊地址 : 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 (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連絡電話 : 通訊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4

附件二 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賠償在校期間受領待遇及津貼保證書 具保人 ( 法定代理人 ) ( 連帶保證人 ) 今擔保學生 讀國防大學理工學院 年班, 領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代訓待 遇及津貼之就學期間, 如遭勒令退學 開除學籍 自動退學 違 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或畢業後未依規定服務最少年限 及遭撤銷學位等事由, 應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 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 ( 附錄 1) 賠償在學期間所受 領之代訓待遇及津貼時, 具保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賠償而發 生訴訟時, 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連帶保證人 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已詳閱本保證書及 附註條款全部文字, 同意以本保證書擔保本人與國家中山科學研 究院間之民事契約, 賠償金額有不為給付時, 具保人應逕受強制 執行 本保證書一式 5 份, 經公證後, 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保存一份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保存一份 學生 ( 法定代理人 ) 及保證人各存 一份 公證單位存案一份 學生姓名 戶籍地址通信地址 法定代理人姓名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通 信 電 話 地 址 連帶國民身簽名保證人分證統蓋章姓名一編號 就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通 信 電 話 地 址 黏貼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貼法定代理人身分證背面影本 黏貼連帶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貼連帶保證人國民身分證反面影本 附註 : 項次 受領代訓待遇 津貼開始年月 受領代訓待遇 津貼年限 志願履行義務應遵行事項 註記 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 ( 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 第六點規定, 自 9 月 1 日開始受領代訓待遇與津貼 依管理規定之修業年限填寫 依管理規定第七點規定, 代訓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 一 不得轉為自費生或軍費生, 亦不得休學, 或未經本院同意逕行轉系 二 應於大學入學後四年內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成績及格並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取得學士學位 三 應通過本院每學期進行之成績評核, 成績標準以該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 75 分以上或學期名次在前三分之一 四 應依本院要求完成修業學習計畫及定期繳交學習心得報告 五 不得受領其他具服務義務之獎學金 6

項次 違反約定應償還代訓待遇 津貼之條件 違反約定應償還代訓待遇 津貼之核計基準 註記 依管理規定第十點規定, 代訓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即喪失代訓生資格, 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保證人 ( 以下稱賠償義務人 ) 應賠償所受領之代訓待遇及津貼, 代訓生畢業後始發現並查證屬實者, 亦同 一 在學期間未通過每學期成績評核達二次者 二 在學期間遭勒令退學 開除學籍或自動退學者 三 在學期間受學校記過 ( 含 ) 以上處分者, 或操行成績低於 80 分者 四 入學前曾受或在校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緩起訴處分 保安處分確定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受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者 五 違反第七點在學期間應履行之義務事項 六 畢業後遭撤銷學位者 依管理規定第十點規定核計基準 : 在學期間, 依學生本人實際已受領全部代訓生待遇及津貼之總金額計算 ; 畢業服務後, 依未服務之年數除以應服務年數之比例計算 ( 以上內容連帶保證人 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確實瞭解同意後簽署 ) 中華民國年月日 7

105.7. 國科人資字第 105000 號令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總說明 為從國內高等教育紮根, 長期培育國防科技研發人才, 特委託國防大學 理工學院 ( 以下簡稱理工學院 ) 培育學生, 並確立學生在學期間及畢業後應 遵循之事項, 爰訂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 義務及管理規定 本規定共計十五點, 其要點如下 : 一 本點規定訂定之目的 ( 第一點 ) 二 本點規定訂定適用對象 ( 第二點 ) 三 本點規定訂定員額核定與招生方式 ( 第三點 ) 四 本點規定訂定履約保證形式 ( 第四點 ) 五 本點規定訂定修業年限與代訓待遇津貼內容 ( 第五 六點 ) 六 本點規定訂定在學期間應履行之義務 ( 第七點 ) 七 本點規定訂定兵役義務 ( 第八點 ) 八 本點規定訂定醫療與保險辦理原則 ( 第九點 ) 九 本點規定應賠償所受領之代訓待遇及津貼之情事及返還方式 ( 第十點 ) 十 本點規定訂定代訓待遇學校退費原則 ( 第十一點 ) 十一 本點規定得免償還代訓待遇及津貼之情形 ( 第十二點 ) 十二 本點規定在學期間一般規定 ( 第十三點 ) 十三 本點規定畢業後之待遇 服務規定 ( 第十四點 ) 十四 本點規定不履行服務義務者, 代訓待遇及津貼返還方式 ( 第十五點 ) 8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 規定說明 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擬從國內高等教育紮根, 以長期培育國防科技研發人才, 特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 ( 以下簡稱理工學院 ) 培育學生, 為確立學生在學期間及畢業後應遵循之事項, 爰訂定本規定 為本院委託理工學院代為培育學生之實需, 爰訂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 以利作業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之代訓生係本院委由理工學院代為培育修讀學士學位, 並受領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代訓待遇及津貼之在學學生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代訓生 三 代訓生之名額, 由本院會商國防部及軍事學校招生委員會後定之 代訓生招生併入理工學院新生入學考試辦理 明訂代訓生年度名額核定與招生方式 四 代訓生於入學報到時, 應簽具志願書一式二份 ( 代訓學生存一份 理工學院送交本院存一份, 其格式如附件一 ) 及保證書一式五份 ( 代訓學生 [ 法定代理人 ] 及保證人各存一份 本院及理工學院各存一份 公證單位存案一份,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以作為履約保證 一 明訂代訓生應簽具之履約保證文件, 作為爾後管理依據 二 參考軍費生及退輔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公費醫師之志願書及保證書訂定相關附件 五 代訓生修業期限, 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之規定辦理 明訂代訓生修業年限依循大學法相關規定, 以符合現行高等教育體制 9

規定說明 六 代訓生於通過新生入伍訓練後, 自同年 9 月 1 日起受領代訓待遇與津貼, 受領期間至畢業或喪失代訓生資格之前一日止, 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 代訓待遇包含學費 雜費 宿舍費 服裝費 膳食費及設備使用費等, 並給與每月生活津貼新臺幣 1 萬 5 仟元整 前項待遇基準參照學校所定收費數額發給 代訓生暑假軍事訓練期間, 比照軍費學生由國防部發給薪津 主副食費及副食加給, 除每月生活津貼外, 本院不重覆發給膳食費 一 第一項規定受領待遇及津貼期限 二 第二項規定代訓待遇與津貼基準 三 第三項規定代訓待遇參照基準 四 第四項規定暑期軍事訓練期間由國防部發給相關項目 七 代訓生在學期間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 ( 一 ) 不得轉為自費生或軍費生, 亦不得休學, 或未經本院同意逕行轉系 ( 二 ) 應於大學入學後四年內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成績及格並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取得學士學位 ( 三 ) 應通過本院每學期進行之成績評核, 成績標準以該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 75 分以上或學期名次在前三分之一 ( 四 ) 應依本院要求完成修業學習計畫及定期繳交書面學習心得報告 ( 五 ) 除領第五點代訓待遇 明訂代訓生在學期間應完成之事項, 以督促學生認真向學, 並確保未來進入本院服務之人才素質 10

規定說明 外, 不得受領其他具服務義務之獎學金 八 代訓生除免役外, 具兵役義務者, 其役期依相關兵役法令之規定 說明代訓生之兵役義務依相關兵役法令規定辦理 九 代訓生之醫療與保險, 依下列原則辦理 : ( 一 ) 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 團體保險, 保費由學生自 付 ( 二 ) 於學校醫務室就醫時, 一 律免費診治 代訓生在學期間發生傷亡者, 依學生團體保險申請給付外, 不發給照護金 本院代訓生係由理工學院之自費生名額中匡列, 援引參考 軍事學校自費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 12 13 條規定訂定 十 代訓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即喪失代訓生資格, 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保證人 ( 以下稱賠償義務人 ) ( 一 ) 在學期間未通過每學期成 績評核達二次者 ( 二 ) 在學期間遭勒令退學 開 除學籍或自動退學者 ( 三 ) 在學期間受學校記過 ( 含 ) 以上處分者, 或操行成績 低於 80 分者 ( 四 ) 入學前曾受或在校期間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緩起訴處分 保安處分確 定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 受強制戒治 觀察勒 一 第一項明訂代訓生喪失受領代訓待遇及津貼資格並需賠償之事項 二 第二項明訂代訓生賠償之待遇及津貼核算基準與返還方式 11

規定說明戒者 ( 五 ) 違反第七點在學期間應履行之義務事項 ( 六 ) 畢業後遭撤銷學位者 前項應賠償代訓待遇津貼數額及返還方式如下 : ( 一 ) 在學期間已受領全部代訓待遇及津貼之總金額 ( 二 ) 代訓生應於接獲本院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以電匯方式, 一次匯款至本院指定銀行帳戶 ( 三 ) 無法一次返還者, 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 敘明理由並提出具體分期償還計畫予本院審查同意並經公證 ( 費用由代訓生負擔 ) 後, 按償還計畫分期償還 十一 代訓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或有其他事由而由學校辦理退費時, 如該費用屬於本院已支付之代訓生待遇者, 代訓生同意該退費應由本院收取, 不得異議 明訂代訓生終止就讀時, 學校應退費由本院收取 十二 在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者, 得免償還代訓待遇及津貼 : ( 一 ) 死亡 ( 二 ) 因重大疾病, 或其他不可 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身心 明訂代訓生得免於償還之情事 12

規定說明 障礙, 而不能繼續完成學 業 十三 代訓生除本規定外, 其在學期間生活管理事項, 適用軍費學生有關規定辦理 本院委託理工學院培育學生, 在校期間管理應比照軍費生之有關規定 十四 畢業後之待遇 服務規定 : ( 一 ) 代訓生應於取得畢業證書或役畢後, 主動通知本院人力資源處, 並以研發類人員聘用, 薪資與職等依本院規定辦理 ( 二 ) 代訓畢業生經聘用後, 應依指定報到日至本院報到, 並須連續服務最少年限為八年 但代訓生入學後因學分抵免 提升年級而縮短修業年數者, 其服務年限為受領代訓待遇及津貼期間之二倍計算 ( 三 ) 代訓畢業生應於本院服務之最少年限期間, 不得離職或從事其他工作 ( 四 ) 代訓畢業生得於至本院服務後, 依本院相關作業規定申請全時或公餘進修方式繼續攻讀碩 博士學位 明訂代訓生畢業後服務規定 一 第一款規定訂定核敘標準 二 第二款規定律定服務最少年限, 計算原則為受領代訓待遇及津貼年數之 2 倍 三 第三款規定訂定需連續服務不得中斷 四 第四款規定訂定得依相關規定申請進修 十五 代訓畢業生服務年數未滿前, 不履行其服務義務者, 應依其未服務之年數除以應服務 明訂代訓生畢業後未履行服務義務完成之償還方式計算及例外免於償還之情事 13

規定說明 年數之比例向本院償還其在學期間所受領之待遇及津貼, 並一次匯款至本院指定銀行帳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於償還 : ( 一 ) 死亡 ( 二 ) 因重大疾病, 或其他不可 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身心 障礙, 而不能履行服務義 務 前項年數未滿一年者, 以一 年計 14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注意事項 選填 資訊工程學系 化學及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電子工程學 系 動力及系統工程學系 機械及航太工程學系 之國家中山 科學研究院 ( 以下簡稱中科院 ) 代訓生為志願者, 如經錄取註冊入 學後, 須遵守下列事項 : 一 畢業後, 應依中科院分發規定, 由中科院進行任職單位分發, 服務最少年限 8 年 二 在學期間不得轉為自費生或軍費生, 亦不得轉系, 於新生註冊 入學時, 應填具志願書及保證書 三 代訓生在學期間受領待遇及津貼年數為四年, 入學後因學分抵 免 提升年級而縮短修業年數者, 其受領待遇及津貼年數應比 照修業年數縮短 代訓生待遇包含學費 雜費 宿舍費 服裝 費 膳食費及設備使用費等, 並給與每月生活津貼新臺幣 1 萬 5 仟元整 代訓待遇基準參照學校所定收費數額發給 四 代訓生應嚴格遵守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 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 之各項規定, 通過中科院每學 期進行之評核成績標準, 並依中科院要求完成修業學習計畫及 定期繳交學習心得報告, 違反應遵守事項者, 應返還所受領之 中科院代訓生待遇及津貼 五 代訓生在學期間生活管理事項, 除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 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 辦理外, 軍 費生有關之規定亦適用之 六 畢業時, 由中科院依整體發展方向及任務需求, 參酌學生專長 與意願進行任職單位分發, 學生應接受分發結果 七 畢業後, 於服務期間不得自行離職或從事其他工作, 未履行服 務義務者, 應按比例追繳受領之中科院代訓生待遇及津貼 八 在學及畢業後服務之詳細規定及各項疑義, 請逕洽中科院人力 資源處諮詢 地址 :32546 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 6 鄰中正路佳 安段 481 號, 聯絡電話 :(03)411-1336, 全球資訊網網址 : http://www.ncsist.org.tw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