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國科人資字第 1050011546 號令 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擬從國內高等教育紮根, 以長期培 育國防科技研發人才, 特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 ( 以下簡稱理工學院 ) 培 育學生, 為確立學生在學期間及畢業後應遵循之事項, 爰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之代訓生係本院委由理工學院代為培育修讀學士學位, 並受領 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代訓待遇及津貼之在學學生 三 代訓生之名額, 由本院會商國防部及軍事學校招生委員會後定之 代訓生 招生併入理工學院新生入學考試辦理 四 代訓生於入學報到時, 應簽具志願書一式二份 ( 代訓學生存一份 理工學 院送交本院存一份, 其格式如附件一 ) 及保證書一式五份 ( 代訓學生 [ 法 定代理人 ] 及保證人各存一份 本院及理工學院各存一份 公證單位存案 一份,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以作為履約保證 五 代訓生修業期限, 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之規定辦理 六 代訓生於通過新生入伍訓練後, 自同年 9 月 1 日起受領代訓待遇與津貼, 受領期間至畢業或喪失代訓生資格之前一日止, 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 代訓待遇包含學費 雜費 宿舍費 服裝費 膳食費及設備使用費等, 並 給與每月生活津貼新臺幣 1 萬 5 仟元整 前項待遇基準參照學校所定收費數額發給 代訓生暑假軍事訓練期間, 比照軍費學生由國防部發給薪津 主副食費及 副食加給, 除每月生活津貼外, 本院不重覆發給膳食費 七 代訓生在學期間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 ( 一 ) 不得轉為自費生或軍費生, 亦不得休學, 或未經本院同意逕行轉系 ( 二 ) 應於大學入學後四年內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成績及格並完成教育 計畫內所定事項, 取得學士學位 ( 三 ) 應通過本院每學期進行之成績評核, 成績標準以該學期學業平均成 績達 75 分以上或學期名次在前三分之一 ( 四 ) 應依本院要求完成修業學習計畫及定期繳交書面學習心得報告 ( 五 ) 除領第五點代訓待遇外, 不得受領其他具服務義務之獎學金 1
八 代訓生除免役外, 具兵役義務者, 其役期依相關兵役法令之規定 九 代訓生之醫療與保險, 依下列原則辦理 : ( 一 ) 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團體保險, 保費由學生自付 ( 二 ) 於學校醫務室就醫時, 一律免費診治 代訓生在學期間發生傷亡者, 依學生團體保險申請給付外, 不發給照護金 十 代訓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即喪失代訓生資格, 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保證人 ( 以下稱賠償義務人 ) ( 一 ) 在學期間未通過每學期成績評核達二次者 ( 二 ) 在學期間遭勒令退學 開除學籍或自動退學者 ( 三 ) 在學期間受學校記過 ( 含 ) 以上處分者, 或操行成績低於 80 分者 ( 四 ) 入學前曾受或在校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緩起訴處分 保安處分確定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受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者 ( 五 ) 違反第七點在學期間應履行之義務事項 ( 六 ) 畢業後遭撤銷學位者 前項應賠償代訓待遇津貼數額及返還方式如下 : ( 一 ) 在學期間已受領全部代訓待遇及津貼之總金額 ( 二 ) 代訓生應於接獲本院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以電匯方式, 一次匯款至本院指定銀行帳戶 ( 三 ) 無法一次返還者, 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 敘明理由並提出具體分期償還計畫予本院審查同意並經公證 ( 費用由代訓生負擔 ) 後, 按償還計畫分期償還 十一 代訓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或有其他事由而由學校辦理退費時, 如該費用屬於本院已支付之代訓生待遇者, 代訓生同意該退費應由本院收取, 不得異議 十二 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者, 得免償還代訓待遇及津貼 : ( 一 ) 死亡 ( 二 ) 因重大疾病, 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身心障礙, 而不能繼續完成學業 2
十三 代訓生除本規定外, 其在學期間生活管理事項, 適用軍費學生有關規定辦理 十四 畢業後之待遇 服務規定 : ( 一 ) 代訓生應於取得畢業證書或役畢後, 主動通知本院人力資源處, 並以研發類人員聘用, 薪資與職等依本院規定辦理 ( 二 ) 代訓畢業生經聘用後, 應依指定報到日至本院報到, 並須連續服務最少年限為八年 但代訓生入學後因學分抵免 提升年級而縮短修業年數者, 其服務年限為受領代訓待遇及津貼期間之二倍計算 ( 三 ) 代訓畢業生應於本院服務之最少年限期間, 不得離職或從事其他工作 ( 四 ) 代訓畢業生得於至本院服務後, 依本院相關作業規定申請全時或公餘進修方式繼續攻讀碩 博士學位 十五 代訓畢業生服務年數未滿前, 不履行其服務義務者, 應依其未服務之年數除以應服務年數之比例向本院償還其在學期間所受領之待遇及津貼, 並一次匯款至本院指定銀行帳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於償還 : ( 一 ) 死亡 ( 二 ) 因重大疾病, 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身心障礙, 而不能履行服務義務 前項年數未滿一年者, 以一年計 3
附件一 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志願書 學生志願考入國防大學理工學院系第年班, 成為領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代訓待遇及津貼代訓生, 謹遵校規, 服從指導, 並同意遵守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 有關代訓生之規範, 包括畢業後至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履行服務義務 如有違背處, 願受校規及依相關規定處分, 並負償還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代訓待遇及津貼之責任 學生 : (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連絡電話 : 通訊地址 : 學生家長或法定代理人 : (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連絡電話 : 通訊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4
附件二 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賠償在校期間受領待遇及津貼保證書 具保人 ( 法定代理人 ) ( 連帶保證人 ) 今擔保學生 讀國防大學理工學院 年班, 領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代訓待 遇及津貼之就學期間, 如遭勒令退學 開除學籍 自動退學 違 反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守之事項或畢業後未依規定服務最少年限 及遭撤銷學位等事由, 應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 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 ( 附錄 1) 賠償在學期間所受 領之代訓待遇及津貼時, 具保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賠償而發 生訴訟時, 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連帶保證人 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已詳閱本保證書及 附註條款全部文字, 同意以本保證書擔保本人與國家中山科學研 究院間之民事契約, 賠償金額有不為給付時, 具保人應逕受強制 執行 本保證書一式 5 份, 經公證後, 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保存一份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保存一份 學生 ( 法定代理人 ) 及保證人各存 一份 公證單位存案一份 學生姓名 戶籍地址通信地址 法定代理人姓名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通 信 電 話 地 址 連帶國民身簽名保證人分證統蓋章姓名一編號 就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通 信 電 話 地 址 黏貼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貼法定代理人身分證背面影本 黏貼連帶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黏貼連帶保證人國民身分證反面影本 附註 : 項次 受領代訓待遇 津貼開始年月 受領代訓待遇 津貼年限 志願履行義務應遵行事項 註記 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 ( 以下簡稱管理規定 ) 第六點規定, 自 9 月 1 日開始受領代訓待遇與津貼 依管理規定之修業年限填寫 依管理規定第七點規定, 代訓生應履行之義務及應遵行之事項如下 : 一 不得轉為自費生或軍費生, 亦不得休學, 或未經本院同意逕行轉系 二 應於大學入學後四年內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成績及格並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取得學士學位 三 應通過本院每學期進行之成績評核, 成績標準以該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 75 分以上或學期名次在前三分之一 四 應依本院要求完成修業學習計畫及定期繳交學習心得報告 五 不得受領其他具服務義務之獎學金 6
項次 違反約定應償還代訓待遇 津貼之條件 違反約定應償還代訓待遇 津貼之核計基準 註記 依管理規定第十點規定, 代訓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即喪失代訓生資格, 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保證人 ( 以下稱賠償義務人 ) 應賠償所受領之代訓待遇及津貼, 代訓生畢業後始發現並查證屬實者, 亦同 一 在學期間未通過每學期成績評核達二次者 二 在學期間遭勒令退學 開除學籍或自動退學者 三 在學期間受學校記過 ( 含 ) 以上處分者, 或操行成績低於 80 分者 四 入學前曾受或在校期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緩起訴處分 保安處分確定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受強制戒治 觀察勒戒者 五 違反第七點在學期間應履行之義務事項 六 畢業後遭撤銷學位者 依管理規定第十點規定核計基準 : 在學期間, 依學生本人實際已受領全部代訓生待遇及津貼之總金額計算 ; 畢業服務後, 依未服務之年數除以應服務年數之比例計算 ( 以上內容連帶保證人 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確實瞭解同意後簽署 ) 中華民國年月日 7
105.7. 國科人資字第 105000 號令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總說明 為從國內高等教育紮根, 長期培育國防科技研發人才, 特委託國防大學 理工學院 ( 以下簡稱理工學院 ) 培育學生, 並確立學生在學期間及畢業後應 遵循之事項, 爰訂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 義務及管理規定 本規定共計十五點, 其要點如下 : 一 本點規定訂定之目的 ( 第一點 ) 二 本點規定訂定適用對象 ( 第二點 ) 三 本點規定訂定員額核定與招生方式 ( 第三點 ) 四 本點規定訂定履約保證形式 ( 第四點 ) 五 本點規定訂定修業年限與代訓待遇津貼內容 ( 第五 六點 ) 六 本點規定訂定在學期間應履行之義務 ( 第七點 ) 七 本點規定訂定兵役義務 ( 第八點 ) 八 本點規定訂定醫療與保險辦理原則 ( 第九點 ) 九 本點規定應賠償所受領之代訓待遇及津貼之情事及返還方式 ( 第十點 ) 十 本點規定訂定代訓待遇學校退費原則 ( 第十一點 ) 十一 本點規定得免償還代訓待遇及津貼之情形 ( 第十二點 ) 十二 本點規定在學期間一般規定 ( 第十三點 ) 十三 本點規定畢業後之待遇 服務規定 ( 第十四點 ) 十四 本點規定不履行服務義務者, 代訓待遇及津貼返還方式 ( 第十五點 ) 8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 規定說明 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擬從國內高等教育紮根, 以長期培育國防科技研發人才, 特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 ( 以下簡稱理工學院 ) 培育學生, 為確立學生在學期間及畢業後應遵循之事項, 爰訂定本規定 為本院委託理工學院代為培育學生之實需, 爰訂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 以利作業有所依循, 特訂定本規定 二 本規定所稱之代訓生係本院委由理工學院代為培育修讀學士學位, 並受領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代訓待遇及津貼之在學學生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代訓生 三 代訓生之名額, 由本院會商國防部及軍事學校招生委員會後定之 代訓生招生併入理工學院新生入學考試辦理 明訂代訓生年度名額核定與招生方式 四 代訓生於入學報到時, 應簽具志願書一式二份 ( 代訓學生存一份 理工學院送交本院存一份, 其格式如附件一 ) 及保證書一式五份 ( 代訓學生 [ 法定代理人 ] 及保證人各存一份 本院及理工學院各存一份 公證單位存案一份, 其格式如附件二 ), 以作為履約保證 一 明訂代訓生應簽具之履約保證文件, 作為爾後管理依據 二 參考軍費生及退輔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公費醫師之志願書及保證書訂定相關附件 五 代訓生修業期限, 依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之規定辦理 明訂代訓生修業年限依循大學法相關規定, 以符合現行高等教育體制 9
規定說明 六 代訓生於通過新生入伍訓練後, 自同年 9 月 1 日起受領代訓待遇與津貼, 受領期間至畢業或喪失代訓生資格之前一日止, 並以在學修業期間為限 代訓待遇包含學費 雜費 宿舍費 服裝費 膳食費及設備使用費等, 並給與每月生活津貼新臺幣 1 萬 5 仟元整 前項待遇基準參照學校所定收費數額發給 代訓生暑假軍事訓練期間, 比照軍費學生由國防部發給薪津 主副食費及副食加給, 除每月生活津貼外, 本院不重覆發給膳食費 一 第一項規定受領待遇及津貼期限 二 第二項規定代訓待遇與津貼基準 三 第三項規定代訓待遇參照基準 四 第四項規定暑期軍事訓練期間由國防部發給相關項目 七 代訓生在學期間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 ( 一 ) 不得轉為自費生或軍費生, 亦不得休學, 或未經本院同意逕行轉系 ( 二 ) 應於大學入學後四年內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成績及格並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 取得學士學位 ( 三 ) 應通過本院每學期進行之成績評核, 成績標準以該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 75 分以上或學期名次在前三分之一 ( 四 ) 應依本院要求完成修業學習計畫及定期繳交書面學習心得報告 ( 五 ) 除領第五點代訓待遇 明訂代訓生在學期間應完成之事項, 以督促學生認真向學, 並確保未來進入本院服務之人才素質 10
規定說明 外, 不得受領其他具服務義務之獎學金 八 代訓生除免役外, 具兵役義務者, 其役期依相關兵役法令之規定 說明代訓生之兵役義務依相關兵役法令規定辦理 九 代訓生之醫療與保險, 依下列原則辦理 : ( 一 ) 統一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 團體保險, 保費由學生自 付 ( 二 ) 於學校醫務室就醫時, 一 律免費診治 代訓生在學期間發生傷亡者, 依學生團體保險申請給付外, 不發給照護金 本院代訓生係由理工學院之自費生名額中匡列, 援引參考 軍事學校自費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 第 12 13 條規定訂定 十 代訓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即喪失代訓生資格, 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保證人 ( 以下稱賠償義務人 ) ( 一 ) 在學期間未通過每學期成 績評核達二次者 ( 二 ) 在學期間遭勒令退學 開 除學籍或自動退學者 ( 三 ) 在學期間受學校記過 ( 含 ) 以上處分者, 或操行成績 低於 80 分者 ( 四 ) 入學前曾受或在校期間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緩起訴處分 保安處分確 定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 受強制戒治 觀察勒 一 第一項明訂代訓生喪失受領代訓待遇及津貼資格並需賠償之事項 二 第二項明訂代訓生賠償之待遇及津貼核算基準與返還方式 11
規定說明戒者 ( 五 ) 違反第七點在學期間應履行之義務事項 ( 六 ) 畢業後遭撤銷學位者 前項應賠償代訓待遇津貼數額及返還方式如下 : ( 一 ) 在學期間已受領全部代訓待遇及津貼之總金額 ( 二 ) 代訓生應於接獲本院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以電匯方式, 一次匯款至本院指定銀行帳戶 ( 三 ) 無法一次返還者, 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 敘明理由並提出具體分期償還計畫予本院審查同意並經公證 ( 費用由代訓生負擔 ) 後, 按償還計畫分期償還 十一 代訓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或有其他事由而由學校辦理退費時, 如該費用屬於本院已支付之代訓生待遇者, 代訓生同意該退費應由本院收取, 不得異議 明訂代訓生終止就讀時, 學校應退費由本院收取 十二 在在學期間有下列情形者, 得免償還代訓待遇及津貼 : ( 一 ) 死亡 ( 二 ) 因重大疾病, 或其他不可 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身心 明訂代訓生得免於償還之情事 12
規定說明 障礙, 而不能繼續完成學 業 十三 代訓生除本規定外, 其在學期間生活管理事項, 適用軍費學生有關規定辦理 本院委託理工學院培育學生, 在校期間管理應比照軍費生之有關規定 十四 畢業後之待遇 服務規定 : ( 一 ) 代訓生應於取得畢業證書或役畢後, 主動通知本院人力資源處, 並以研發類人員聘用, 薪資與職等依本院規定辦理 ( 二 ) 代訓畢業生經聘用後, 應依指定報到日至本院報到, 並須連續服務最少年限為八年 但代訓生入學後因學分抵免 提升年級而縮短修業年數者, 其服務年限為受領代訓待遇及津貼期間之二倍計算 ( 三 ) 代訓畢業生應於本院服務之最少年限期間, 不得離職或從事其他工作 ( 四 ) 代訓畢業生得於至本院服務後, 依本院相關作業規定申請全時或公餘進修方式繼續攻讀碩 博士學位 明訂代訓生畢業後服務規定 一 第一款規定訂定核敘標準 二 第二款規定律定服務最少年限, 計算原則為受領代訓待遇及津貼年數之 2 倍 三 第三款規定訂定需連續服務不得中斷 四 第四款規定訂定得依相關規定申請進修 十五 代訓畢業生服務年數未滿前, 不履行其服務義務者, 應依其未服務之年數除以應服務 明訂代訓生畢業後未履行服務義務完成之償還方式計算及例外免於償還之情事 13
規定說明 年數之比例向本院償還其在學期間所受領之待遇及津貼, 並一次匯款至本院指定銀行帳戶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免於償還 : ( 一 ) 死亡 ( 二 ) 因重大疾病, 或其他不可 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身心 障礙, 而不能履行服務義 務 前項年數未滿一年者, 以一 年計 14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注意事項 選填 資訊工程學系 化學及材料工程學系 電機電子工程學 系 動力及系統工程學系 機械及航太工程學系 之國家中山 科學研究院 ( 以下簡稱中科院 ) 代訓生為志願者, 如經錄取註冊入 學後, 須遵守下列事項 : 一 畢業後, 應依中科院分發規定, 由中科院進行任職單位分發, 服務最少年限 8 年 二 在學期間不得轉為自費生或軍費生, 亦不得轉系, 於新生註冊 入學時, 應填具志願書及保證書 三 代訓生在學期間受領待遇及津貼年數為四年, 入學後因學分抵 免 提升年級而縮短修業年數者, 其受領待遇及津貼年數應比 照修業年數縮短 代訓生待遇包含學費 雜費 宿舍費 服裝 費 膳食費及設備使用費等, 並給與每月生活津貼新臺幣 1 萬 5 仟元整 代訓待遇基準參照學校所定收費數額發給 四 代訓生應嚴格遵守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託國防大學理工學 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 之各項規定, 通過中科院每學 期進行之評核成績標準, 並依中科院要求完成修業學習計畫及 定期繳交學習心得報告, 違反應遵守事項者, 應返還所受領之 中科院代訓生待遇及津貼 五 代訓生在學期間生活管理事項, 除依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委 託國防大學理工學院代訓生權利義務及管理規定 辦理外, 軍 費生有關之規定亦適用之 六 畢業時, 由中科院依整體發展方向及任務需求, 參酌學生專長 與意願進行任職單位分發, 學生應接受分發結果 七 畢業後, 於服務期間不得自行離職或從事其他工作, 未履行服 務義務者, 應按比例追繳受領之中科院代訓生待遇及津貼 八 在學及畢業後服務之詳細規定及各項疑義, 請逕洽中科院人力 資源處諮詢 地址 :32546 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 6 鄰中正路佳 安段 481 號, 聯絡電話 :(03)411-1336, 全球資訊網網址 : http://www.ncsist.org.tw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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