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竹山高級中學9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師暨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Similar documents
國文科: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學105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B0EAA4E5B8D5A8F72E747066>



102年職務法庭理論與實務研習會 法官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之職務處分判斷基準時點及理由追補之容許性

untitled

中山工商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94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臺北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98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教育開支 % % 教育統籌委員會 ( ) 幼稚園教育 % 95% 1:15 2,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33期.indd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4D F736F F D DA5BFA6A1C476C1C92DBEC7ACECB8D5A8F728B57BB35D292E646F63>

<4D F736F F D B0D3B77EC3FEA7DEC3C0C476C1C9A5BFA6A1B8D5C3442DB57BA6A1B35DAD702DBEC7ACEC2E646F6378>

¾ú¥v¬ì²Ä8¦¸-«ü¦Ò«Êٱ.prn, page Normalize ( <4D F736F F D20BEFAA576ACECB2C438A6B82DABFCA6D2ABCAADB12E646F63> )

( )... 5 ( ) ( )


完全照護手冊


Microsoft Word - å’—æ¯flè³½æł¸ç±“è³⁄挎2020

雲林縣政府 96 年度重要施政計畫目標與重點 壹 民政部門 () () 23 ()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Transcription:

國立彰化女子高級中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 依據 : 教師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辦理 貳 甄選類科及名額 : 國文科專任教師 2 名 ( 錄取人員須參加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並配合行政 需要, 有兼任行政 導師之義務 ) 參 公告時間 地點及方式 : 自即日起以下列地點及方式公告 : 一 本校人事室公佈欄 二 本校網站 (http://www.chgsh.chc.edu.tw) 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址 (http://www.k12ea.gov.tw/), 請點選 為民服務窗口, 進入 教職甄選 查看教師甄選訊息 四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 肆 下載簡章及報名表等表件 : 一 請自行上本校網站下載列印 ( 報名表 簡歷表 准考證 切結書及委託書等內容格 式, 請勿任意變更並請使用 A4 白色紙張列印 ) 人事室洽詢電話 (04)7240042: 分機 500 或 501 伍 報名時間及地點 : 一 時間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期四 ) 及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期五 ) 之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上午 11 時 30 分 ; 下午 1 時至下午 4 時 二 地點 : 本校圖書館 2 樓 (500 彰化縣彰化市光復路 62 號 ) 三 方式 : 親自或委託報名 ( 通訊報名者一律不予受理, 受委託者請攜帶身分證明以供 陸 報名資格條件 : 查驗, 並應繳附委託書 ) 一 積極條件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始得報考 (94 年 11 月 16 日起停止辦理舊制教師登記 ): ( 一 ) 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 已取得合格教 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 ) ( 二 ) 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各類代課 ( 理 ) 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 業生, 得檢附實習教師證書 ( 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 ) 及 105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暫准報名, 但以報名實習科別 為限 ( 三 ) 參加 105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 稚 ) 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 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 ( 如及格成績單 ) 暨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如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加附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及專門科目學分表 ) 及 105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暫准報名 ( 四 )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 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 領域專長專門科目學 分參加教師甄選者, 或已取得國民小學 幼兒 ( 稚 ) 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 師證書並修習另一類科 (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 )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得檢附 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專門科目認 定證明書 專門科目學分表相關證書暨 105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教師證書之切 結書, 暫准報名 1

( 五 )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 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 領域專長專門科目 學分參加教師甄選者或已取得國民小學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 證書並修畢另一類科 (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 )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得檢附 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專門科目 認定證明書 專門科目學分表及 105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暫准報名 ( 六 ) 上述 ( 二 ) 至 ( 五 ) 之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 或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及 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需由師資培育中心核 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二 消極條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報考 : ( 一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 二 ) 具教師法第 14 條規定不得聘任之情形者 ( 三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柒 報名程序及應繳附 ( 驗 ) 之表件 ( 下列各項證件影本資料, 如有偽造 變造或不實者, 請自負法律責任 ): 一 報名時應繳附下列表件 ( 請繳交 A4 白色紙張規格之證件影本各 1 份 ; 獲正式錄取 之 2 位專任教師於報到時方需繳交相關證件正本, 驗畢後即發還 ): ( 一 ) 報名表 簡歷表及准考證各 1 份 ( 請事先填妥 ) ( 二 ) 最近 3 個月內之 2 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式 3 張 (3 張照片須相同, 分別黏 貼於報名表 簡歷表及准考證 ) ( 三 ) 國民身分證 ( 正面及反面 ) ( 四 ) 大學 ( 含 ) 以上之學歷證件 ( 持國外學歷證件者, 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 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等證明 ) ( 五 ) 合格教師證書 ( 限以教師證書登記為國文科 ), 已送複檢加註任教學科領 域專長及另一類科資格者, 附已送複檢加註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及另一類科 之證明文件 ( 見簡章第陸點報名資格條件 ) ( 六 ) 切結書 ( 七 ) 報名委託書 ( 非親自報名而須委託他人報名者使用 ) ( 八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身心障礙應考人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 證明 )( 有效 期限須至 105 年 8 月以後 ); 具原住民族身分及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 有戶籍者或更名者, 請檢附戶籍謄本查驗 92 年 8 月 1 日前依 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 34 條及第 37 條第 4 款所 認定脫離教學工作之教師, 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 九 ) 身心障礙應考人除依簡章規定完成報名手續外, 得視其需要申請應考服務 ( 請 另填具申請表 ), 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無者免附 ( 十 ) 報名費用 :1. 初試報名費用 : 新臺幣 800 元整 ( 於報名時繳交 ) 報名費用繳 交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2. 複試報名費 : 新臺幣 300 元整 ( 複試當 日報到時繳交 ) ( 十一 ) 如有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 證照或作品等資料, 於報名時不須檢附, 惟 2

於參加口試時, 得自行送請口試委員參考 捌 甄選日期 時間 地點及方式 初試及複試皆須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 亦得以有效 期間內附有照片之駕照 健保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以供查驗 ) : 一 初試 筆試 ( 專業科目 ) :105 年 5 月 22 日 ( 星期日 ) 自上午 10 時至中午 12 時 30 分 二 複試 : 通過初試者方得參加 : ( 一 ) 試教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期日 ), 預定上午 9 時起於本校舉行 當日請於上午 8 時 20 分至人事室集合等候並抽籤決定試教順序, 逾時未抽籤者以棄權論 試教時間為 25 分鐘, 試教前 25 分鐘抽題, 準備時間為 25 分鐘, 無須附教案, 試場為一般教室, 不提供投影機 電腦及電視等設備 應考人如自備前開設 備, 其器材架設 準備時間, 亦一併計入試教時間內 應考人進入試場後即 開始計時,20 分鐘按一短鈴, 時間到按一長鈴告知結束 試教版本及範圍 : 高中國文課本 ( 一 ) 三民版 : 第三冊 第四冊 (105 年版 ) ( 二 ) 翰林版 : 第五冊 第六冊 (105 年版 ) ( 二 ) 口試 :105 年 5 月 29 日 ( 星期日 ) 預定上午 9 時起於本校舉行 當日請於上 午 8 時 20 分至人事室集合等候並抽籤決定口試順序, 逾時未抽籤者以棄權 論 口試時間為 15 分鐘, 得攜帶個人資料文件等供委員參考 玖 甄選方式及配分比例 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 一 依筆試成績高低排序, 擇優錄取前 12 名參加複試, 倘成績相同者, 准予增額參加 複試 二 參加複試者之成績計算 : 項目 初試 ( 佔總成績 ) 複試 ( 佔總成績 ) 備註 科別 筆試口試試教筆試 試教及口試合計為總成績 國文科 30% 30% 40% 總成績相同者, 以試教成績較高 者為優先錄取, 再有相同者以筆 試成績較高者為優先錄取 三 筆試 口試及試教成績, 以原始成績計算, 依成績配分比例, 取至小數點後 2 位數 ( 第 3 位數係採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 2 位數 ), 合計應考人成績, 滿分為 100 分 拾 甄選完成後, 將甄選結果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錄取人員並由校長聘任之 另擇優備取若干名, 如參加應試人員皆未達本校錄取標準者 ( 於本校公告網站中註明 ), 經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 得予以從缺 拾壹 成績公布及申請成績複查方式 : 一 公布初試成績查詢與複查 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及注意事項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一 ) 下午 1 時以後, 請應試者逕至本校網站查詢成績並自行列印 ; 擬申請複查成 績者 ( 以 1 次為限 ), 請於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期一 ) 下午 1 時至下午 4 時期間, 3

親自持准考證逕向本校教務處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105 年 5 月 24 日 ( 星期二 ) 上 午 9 時以後, 於本校網站公告參加複試人員名單及注意事項 二 公布總成績查詢與複查 錄取人員名單及注意事項 :105 年 5 月 30 日 ( 星期一 ) 下 午 2 時以後, 請應試者逕至本校網站查詢成績並自行列印 ; 擬申請總成績複查成 績者 ( 以 1 次為限 ), 請於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期二 ) 上午 9 時至 11 時期間, 親自 持准考證逕向本校教務處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期二 ) 下午 2 時以後, 於本校網站公告錄取人員名單 ( 含備取人員 ) 及注意事項 三 申請複查成績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 複製試卷 試題等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 初試委員 ( 含出題及閱 卷人員 ) 口試委員及試教委員等人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貳 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之附則及試場規則之規定 拾參 報名參加甄選人員對於本次教師甄選有任何疑義或意見者, 請直撥申訴專線電話 :04-7240042 轉教務處 ( 分機 201) 或人事室 ( 分機 500 501) 拾肆 經甄選錄取者, 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立 私立學校之現職人員, 應於應聘同時附具原服 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 否則不予聘任 拾伍 經甄選錄取者, 應繳交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 ( 含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 ); 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 報告者, 均註銷其錄取資格 拾陸 擬予聘任人員, 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第拾肆點 第拾伍點及附則規範不予聘任等 情形, 應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拾柒 擬予聘任人員應恪遵本校教師聘約約定要項及相關規定 拾捌 如因颱風 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 導致必須變更甄試日程, 屆時將於本校網站 公告, 請應試人員逕行上網查詢, 本校不另行通知 拾玖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附則壹 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之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 費教師, 若參加甄選, 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 並撤銷原公費分發, 並於當 年度 8 月底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 取得證明後始予聘任 貳 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 經錄取分發者, 因服法定役, 無法至學校辦 理報到者, 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 保留錄取資格人員, 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 20 日內 向學校申請聘任 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參 應考人有下列款情事之一, 於甄選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 各甄選階段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 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 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 撤銷其 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 如經聘用則依教師法之規定, 提交本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議通過後, 予以解聘 ; 如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 一 具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第 33 條規定情事 者 二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4

三 冒名頂替者 四 偽造或變造有關資料 證件者 五 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 ( 應考 ) 資格者 六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甄選 ( 考試 )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 持國外學歷證件, 經依教育部訂定之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查證, 於 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時, 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肆 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 : 一 參加初試應考人, 須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 亦得以有效期間內附有照片之駕照 健保卡或護照代替國民身分證 ) 以供查驗, 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係應考人 本人無誤者, 得先准予應試 ; 惟至該階段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前, 准考證仍未 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准考證者, 扣減各該應試項目 ( 筆試 口試或試教 ) 成績 10 分, 身分證明文件未送達者, 扣減各該應試項目 ( 筆試 口試或試教 ) 成績 5 分 二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 應自行檢查試題 答案卷是否齊備 完整, 並檢查答案卷之准考證號碼 科別等是否正確, 如有 缺漏 污損 不符或錯誤, 應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應考人始發 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 主動告知者, 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 經監試或 試務人員發現者, 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三 應考人應依監試人員指示, 於考試開始前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放置 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 考試時間開始後, 應考人之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 桌 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者, 視同夾帶書籍文件, 該科不予計分 四 應考人應考時不得有飲食 抽菸 等行為, 且不得相互交談 無故擾亂試場 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 初犯者扣減該科成績 2 分 ; 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該科不予 計分, 惡意或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 五 應考人應按各階段測驗規定之時間入場或報到, 未依規定者, 以放棄論 初試 考試時間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 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參加 複試 應考人應依簡章 捌 之規定辦理 初試 複試 強行入場或擅離試場者, 該科不予計分 六 應考不得夾帶書籍文件 傳遞文稿或參考資料 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 號 在桌椅 文具 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互換座位或交換答案卷 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舞弊等情事, 違者該科 不予計分 七 除簡章規定外, 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 擦拭 繪圖等文具外, 不得攜帶書籍 紙 張 呼叫器 行動電話 智慧型手錶及具有通訊 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 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及物品入場 ; 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需關閉 有關個人之醫 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於試 場置物區發出響聲扣減該科成績 10 分, 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 分 八 應考人需遵循監試人員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 應考人不得拒絕亦 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5

九 應考人應依照試題 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 並應保持答案卷清潔與完整 不得竄改答案卷 ( 卡 ) 上之准考證號碼或條碼,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 不按規定作答或裁割 污損答案卷 ( 卡 ) 毀損答案卷( 卡 ) 彌封或在答案卷 ( 卡 ) 上顯示自己身分 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或自備稿紙書寫等情事者, 分別扣減該科成績 10 分, 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 各科答案卷限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10 分 ; 應考人亦應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10 分 ; 應考人如因違反作答規定, 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 該部分不予計分 十一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告知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答案卷或文具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否則依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二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 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 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 應考人未經監試人員許可, 一經離座, 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四 應考人於考試開始鈴 ( 鐘 ) 聲響前, 即擅自在答案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 仍繼續作答不繳交答案卷者, 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再扣減該科成績 30 分 ; 情節重大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 應考人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 試題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攜出試場外,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前繳交答案卷後, 仍逗留試場門 ( 窗 ) 口附近, 擾亂試場秩序 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繳卷離場後未經監試人員許可, 再進入試場者, 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附錄壹 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6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 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 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 不得聘任為教師 ; 已聘任者,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一 有第七款情形者,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 有第八款 第九款情形者, 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 有第三款 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 除屬性侵害行為 ; 性騷擾 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師 貳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為教育人員 ; 其已任用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 以解聘或免職 : 一 曾犯內亂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7

十一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 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 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 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 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 並通知其偵查 裁判結果 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 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違反法定保密義務, 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 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第 33 條有痼疾不能任事, 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 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