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學105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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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等學校 105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 依據 : 教師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本校教評會決議有關規定辦理 貳 特別說明 : 本校自 104 年 8 月 1 日已改制改隸為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等學校, 錄 取之教師將歸屬國立體制, 未來無法參加高雄市教師市內介聘, 請有意願報考者審 慎考量 参 甄選教師科別及正取 備取名額 : 序號 甄選科別 缺額數 複試名額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備註 1 國文 視甄試成 國中部教師 2 英語 績擇優錄 國中部教師 3 餐飲類科 取若干 國中部教師 4 數學 人, 並以 高中部教師 5 餐飲管理科 補足本次 高中部教師 6 觀光事業科 缺額為限 高中部教師 肆 簡章公告時間及方式 : 一 時間 : 自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期一 ) 起至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期五 ) 止 二 方式 : 網路公告, 簡章請於下述公告網頁瀏覽及下載, 本校不提供與販售簡章 ( 一 ) 高雄市各級學校甄選公告網 ( ( 二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 ( ( 三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等學校網站 ( ( 四 ) 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 伍 報名方式 : 採二階段報名 ( 通過初試始得參加複試 ) 一 初試 : 採用網路報名方式進行, 報名程序為 :1. 網路填寫報名資料並上傳近 3 個月內 2 吋 個人照片 2. 繳交報名費用 3. 列印准考證 ( 一 ) 網路報名時間 :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期一 ) 早上 09: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7:00 截止 (* 請注意 :5 月 28 日 17 時為繳費截止日, 逾期視同報名不成功 ) 報名網址 : 快速連結 > 教師甄試專區 ) ( 二 ) 報名費繳款方式 : 1. 應考人請於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期一 ) 早上 09:00 起, 至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7:00 止完成輸入報名資料, 並於 5 月 28 日下午 17 時前完成繳費程序 2. 繳款方式 : 依繳費單上帳號至便利商店繳費或 ATM 轉帳 ( 手續費需自付 ) 3. 報名費 : 新台幣 900 元 ( 三 ) 列印准考證及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 : 1. 本校將於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期四 ) 中午 12:00 後, 於本校網站公告完成報名之考生 姓名 准考證號碼 考場位置圖等相關事項, 請考生自行列印准考證, 並核對姓名 准考證號碼及個人照片檔是否正確 2. 恕不接受公告名單後再補繳費用之程序 1

2 3. 已於 5 月 28 日下午 17:00 前完成繳費但未列入考試名單者, 請於 6 月 3 日 ( 星期五 ) 中午 12:00 前, 傳真繳費單及超商收據或 ATM 轉帳憑證, 並與本校聯繫, 以利進行 更正, 逾期視同放棄考試資格 傳真號碼 : , 連絡人及電話 : 本校人事 室陳先生 ;TEL: 身心障礙應考人, 若有應考服務需求, 請於網路報名時列印 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需求表, 併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 請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 ) 於報名期間內 ( 以郵戳為憑 ) 掛號寄至本校教務處江主任收 ( 郵寄地址 :812 高雄市小港區松和路 40 號 ) 二 複試 : 需親自到本校報名或委託報名 ( 委託報名應附委託書, 如附件一 ), 不受理通訊報名 與補繳及更換證件, 並由本校進行書面資格審查 不符合甄試資格者, 應即取消複 試資格, 考生不得有異議 ; 取消之名額不另遞補, 僅以該科完成複試報名之所有考 生參加複試 ( 一 ) 現場報名時間 : 105 年 6 月 17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00~17:00 止, 逾時報名視同放棄 ( 二 ) 現場報名地點 : 本校三樓會議室 ( 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松和路 40 號 ) ( 三 ) 報名費 : 報名費金額 ( 新台幣 ) 備註 複試 ( 國文科 數學科及英文科 ) 複試 ( 餐飲類科 餐飲管理科 觀光事業科 ) 1,000 元 1. 國中部及高中部收費 皆同 1. 現場繳費, 經報名繳 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1,800 元 1. 國中部及高中部收費皆同 2. 現場繳費, 經報名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 四 ) 應繳驗文件 :( 正本驗畢後現場發還, 請考生另準備 A4 規格影本各一份由本校留存 ) 1. 初試准考證 ( 初試後請保存參加複試用 ) 2. 複試報名表 ( 附件二 ) 3. 國民身分證影本 4. 大學以上學歷證件 持國外學歷證件報考者, 請依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 4 點規定繳交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及國外學歷證件之中文譯本 5. 合格教師證書影本或報名資格第柒點 ( 一 ) 至 ( 四 ) 所列之證明文件影本 6. 服務證明書 7. 報考切結書 ( 附件三 ) 8. 身心障礙應考人服務申請表 ( 網路填寫, 無需求則免附 ) 9. 服務承諾書 ( 附件四 ) 10. 自我簡歷表 ( 附件五 ) 11. 資格審查表 ( 附件六, 報考餐旅類教師須檢附 ) 2

3 陸 服務承諾 : 12. 教師甄選報名委託書 ( 附件一 ) 13.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1) 具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 請檢附載有個人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 或戶籍謄本查驗 (2) 報考職業類科已取得與報考科別相關之乙級中華民國技術士證者 ( 由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或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 ), 請附技術士證 92 年 8 月 1 日前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 34 條及第 37 條 第 4 款所認定脫離教學工作之教師, 應檢附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一 體認本校是精緻小型學校, 人員編制有限, 所有教師均依學校行政調配之需要, 兼任導師 行政職務 實習教師指導老師 社團指導老師等 二 所有教師均應認同本校設校理念, 基本學力與餐旅專業課程雙軌並進, 提升學生學用合一 務實致用之目標, 以利就學並促進地方繁榮 三 認同國際化 資訊化與人文化為本校課程發展之特色, 所有教師均應具備資訊及外語能力, 並積極配合本校技藝教育與各項活動之推展 四 本校設有國中部及高中部, 二個部制基於排課的需要, 必須互相支援, 不得有異議 柒 報名資格條件 : 一 積極條件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 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始得報考 : ( 一 ) 持有中等學校各該甄選科別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 現職教師,92 年 8 月 1 日前未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 ) ( 二 ) 本年度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各類代課 ( 理 ) 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 得 檢附實習教師證書 ( 或本年度能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 ) 及 105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暫准報名, 但以報名實習科別為限 ( 三 )105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 稚 ) 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者, 得檢附檢定考試及格證明 ( 如及格成績單 )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另一任教學科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並切結於 105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報名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 暫准報名另一任教科別 ( 四 )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 尚在辦理另一任教學科 領域專長專門科目學分參加教師甄選者, 或已取得國民小學 幼兒 ( 稚 ) 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習另一類科 (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 )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專門科目學分表相關證書暨 105 年 8 月 31 日前能取得教師證書之切結書, 暫准報名 ( 五 ) 上述二至四之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 或 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及 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需由師資培育中心核發任教科別證明之有效文件 ( 六 ) 應考人為專業或技術科目教師, 應於甄選錄取分發後, 依據 104 年 1 月 14 日公布實施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第 條等相關規定, 完成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 經驗 二 消極條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報考 : ( 一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 二 ) 具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之一情形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捌 甄選方式 日期 一 初試 : 3

4 ( 一 ) 公告考場時間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期四 ) 中午 12:00 後於本校網站公告考場位置 ( 二 ) 初試時間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期日 ) 上午 10 時 10 分至 11 時 50 分, 至本校指定教室, 請於上午 9 時 50 分前至試場, 依試場座次表到考 ( 三 ) 請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 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有效期限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 ) 入場應試 ( 四 ) 成績處理 : 依初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參加複試名額, 最低錄取同分時, 增額參加複試 二 複試 : ( 一 ) 報到與抽籤時間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 時起至 8 時 30 分止 ( 逾時報到視同放棄 ) ( 二 ) 複試時間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期六 ) 上午 9 時 30 分開始 ( 三 ) 完成報到後由工作人員帶領至複試準備區等候抽籤與應試 (* 請注意, 進入複試準備區前, 手機應即關機, 並不得使用 3C 產品之通訊及上網之功能, 違者依本校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處理 ) ( 四 ) 應試人員應提前至複試準備區, 經三次唱名未到者, 視為自動放棄, 請務必遵守時間 ( 五 ) 請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 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有效期限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入場 ) 應試 ( 六 ) 口試以 15 分鐘為原則, 得攜帶個人資料供委員參考 ( 七 ) 試教準備時間 15 分鐘, 試教前 15 分鐘抽試教題目, 試教時間 15 分鐘 ( 八 ) 如修訂初 複試相關事宜, 將公告在本校網站, 請自行上網瀏覽, 恕不另行通知 玖 甄選科別 配分比例 範圍 成績計算 : 一 甄選部別與科別 序號甄選科別 甄選方式 配分比例 項目內容 初試筆試 30% 範圍該科專門知能 1 國文科 ( 國中部 ) 複試 口試 30% 試教 40% 得攜帶個人資料 3 份供委員參考國中國文第 3-4 冊教材 (104 學年度 ) 版本康軒 (104 版 ) 初試筆試 30% 範圍該科專門知能 2 英語科 ( 國中部 ) 複試 口試 30% 試教 40% 得攜帶個人資料 3 份供委員參考國中英語第 4-5 冊教材 (104 學年度 ) 版本翰林 (104 版 ) 3 餐飲類科 ( 國中部 ) 初試筆試 20% 範圍 1. 餐旅概論 2. 餐旅服務技術 3. 飲料與調酒 4

5 4. 餐旅英文會話 試教 15% 教材餐旅概論第 Ⅰ 冊 版本龍騰版 資格審查 10% 採計內容詳見資格審查表 ( 附件六 ) 口試 15% 得攜帶個人資料 3 份供委員參考 複試 範圍 1. 西餐烹調實習 (50%)(2 小時 ) 2. 烘焙實習技能檢定乙丙級範圍 (50%) (2 小時 ) 實作 40% 時間 4 小時 工具由複試學校提供 服裝 自備符合檢定規格之廚師服 工作鞋 初試筆試 30% 範圍該科專門知能 4 數學科 ( 高中部 ) 複試 口試 30% 試教 40% 得攜帶個人資料 3 份供委員參考 教材高職數學 B 第 1 3 冊 (99 課綱陳版 ) 版本龍騰版 初試筆試 20% 範圍 1. 餐旅概論 2. 客務與房務實務 3. 餐旅服務技術 4. 飲料與調酒 5. 餐旅英文會話 5 觀光事業科 ( 高中部 ) 試教 15% 教材餐旅英語會話第 3 冊 版本宥宸版 資格審查 10% 採計內容詳見資格審查表 ( 附件六 ) 複試 口試 15% 實作 40% 得攜帶個人資料 3 份供委員參考 範圍 1. 飲料調製實務 (50%)(2 小時 ) 2. 餐旅服務技術 (50%)(2 小時 ) 時間 4 小時 工具由複試學校提供 5

6 初試筆試 20% 服裝 範圍 自備飲料調製檢定考照服裝 1. 餐旅概論 2. 客務與房務實務 3. 餐旅服務技術 4. 飲料與調酒 5. 餐旅英文會話 試教 15% 教材飲料調酒 II 版本龍騰版 6 餐飲管理科 ( 高中部 ) 資格審查 10% 採計內容詳見資格審查表 ( 附件六 ) 口試 15% 得攜帶個人資料 3 份供委員參考 複試 實作 40% 1. 中餐烹調技能檢定乙級範圍 (50%)(2 小時 ) 範圍 2. 烘焙實習技能檢定乙級範圍 (50%)(2 小時 ) 時間 4 小時工具由複試學校提供 服裝 自備符合檢定規格之廚師服 工作鞋 二 成績計算 : ( 一 ) 筆試 術科測驗 口試 試教及實作成績, 以原始成績計算, 依該科別成績配分比例取至 小數點後 2 位數 ( 第 3 位數係採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 2 位數 ), 合計應考人總成績, 滿分為 100 分 ( 二 ) 總成績係依該科別初 複試各項成績配分比例計算 總成績相同時, 身心障礙者優先排序, 其餘總成績相同時比序順位為 :1. 實作 2. 筆試 3. 試教 4. 口試 5. 資格審查 ( 報考餐飲類科 餐飲管理科與觀光事業科 ) 以上分數皆相同者, 另行遴聘委員會辦理第 2 次口試, 並以該次評分決定優先順序 ( 三 ) 餐飲管理科特別加分 : 近五年內 (101~105 年 ) 曾擔任全國中等學校商業技藝競賽 ( 烘焙 中餐 餐服職種 ) 指導老師且獲金手獎者, 或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前五名者, 總成績加 1 分 ( 四 ) 觀光事業科特別加分 : 近五年內 ( 年 ) 指導學生參加全國專題製作競賽 ( 餐旅類 ) 獲前三名者 曾擔任全國中等學校商業技藝競賽 ( 餐服職種 ) 指導老師且獲金手獎者, 總成績加 1 分 或指導學生參加全國高職遊程規劃競賽獲前三名, 加總分 1 分 拾 考試結果及通知 : 一 初試筆試成績於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期日 ) 晚上 12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提供查詢 以上成績均不個別通知, 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二 初試錄取名單於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期一 ) 中午 12 後前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 不個別 通知, 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6

7 三 複試成績於 105 年 6 月 25 日 ( 星期六 ) 晚上 12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 不個別通知 四 正取 備取名單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期二 ) 中午 12 時以後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 不個別通知, 亦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五 複試完成後, 按甄選結果造冊, 提請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審查, 審查通過後依成績高低 錄取, 並擇優備取若干名 本次甄選最低錄取標準為 70 分 若甄試成績均未達本校所訂錄取標準, 則不予錄取, 由甄選委員會依權責宣布從缺, 並陳請校長核定 拾壹 申請複查成績 : 拾貳 報到 : 拾參 其他 : 一 試題疑義申請 : 筆試題目及選擇題答案於初試結束後當日 14:00 前於本校網站公告, 應考人對試題或公布之選擇題答案如有疑義, 請於 105 年 6 月 5 日 ( 星期日 )15 時至 18 時前, 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 ( 附件八 ), 並請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書面傳真本校 傳真電話 : 並以電話 ( ) 確認傳真收到, 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 不予受理 二 初試成績複查 : 於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期一 )08 時至 10 時, 填列成績複查申請表 ( 附 件七 ) 傳真本校 傳真電話 並電話確認收到 ( 確認電話 ), 逾受理期限不予受理 三 複試成績複查 : 於 105 年 6 月 26 日 ( 星期日 ) 8 時至 10 時, 填列成績複查申請表 ( 附 件七 ) 傳真本校 傳真電話 並電話確認收到 ( 確認電話 ), 逾受理期限不予受理 四 申請成績複查, 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提供參考答案 閱覽或複印評分卷, 亦不得要求 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五 複查項目僅限查應考人本人的成績 一 報到日期 :105 年 6 月 29 日 ( 星期三 )9:00~12:00 二 報到地點 : 本校人事室 五 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不具備應考資格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 於甄選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 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 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六 擬予聘任人員, 應於規定期限內應聘, 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 應於 7 月 31 日前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 否則視同放棄, 不予聘任, 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七 錄取人員, 應於報到後 30 日內繳交最近 1 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 ( 含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 ) 到校報到 如患有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 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 均註銷其錄取資格 一 本校申訴電話 : 分機 15; 信箱 :[email protected] 二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 而導致上述甄選日期更動, 將公布於本校網站 ( 不另個別通知, 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 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 以本校所在地高雄市政府宣布停班之訊息為準, 請考生隨時注意本校網站及新聞媒體訊息 ) 三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如有相關法令未規定需補充或修正事項, 將公告於本校網站 ( 7

8 四 參加甄選應試人員如有違反試場規則者, 依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 處理 ( 詳見附則及注意事項 ) 8

9 附則 : 壹 非應屆尚未依規定年限服務期滿之公費教師及應屆實習期滿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公費教師, 若參加甄選, 應主動切結於錄取後賠償公費, 並撤銷原公費分發, 並於當年度 8 月底前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異動及償還公費, 取得證明後始予聘任 貳 服法定役男或替代役男參加教師甄選, 經錄取分發者, 因服法定役, 無法至學校辦理報到者, 其錄取資格均予保留 保留錄取資格人員, 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 20 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 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參 應考人經發現有冒名頂替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不具備應考資格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 於甄選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 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 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肆 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 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 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 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 不得聘任為教師 ; 已聘任者,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 一 有第七款情形者, 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 有第八款 第九款情形者, 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 有第三款 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 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9

10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 除屬性侵害行為 ; 性騷擾 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師 伍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為教育人員 ; 其已任用者,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 一 曾犯內亂 外患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 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 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 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 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 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 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 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 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 並通知其偵查 裁判結果 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 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違反法定保密義務, 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 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第 33 條有痼疾不能任事, 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 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之任務如下 : 一 關於教師初聘 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 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10

11 二 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 關於教師解聘 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 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 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 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 辦理公開甄選時, 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 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 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 ; 現職教師之介聘,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柒 新設立學校無法依規定組成本會前, 得由校長 ( 籌備主任 ) 聘請地方教師會代表 社 ( 學 ) 區公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 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相關事項 捌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 3 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技職校院 : 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專科學校 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技專校院 : 指專科學校 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 第 25 條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 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 不在此限 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 條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 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研習或研究期間, 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 支付薪給 給予公假, 並事先簽訂契約書, 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 服務義務 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 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技職校院因教學或業務需要, 主動薦送 指派或同意教師 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研習或研究, 其辦理方式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產業研習或研究, 由技職校院邀請合作機構或相關職業團體 產業, 共同規劃辦理 ; 必要時, 得由主管機關協助之 技職校院推動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定期至產業研習或研究, 辦理績效卓著者, 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玖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施行細則部分 : 第 6 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指專任合格教 師, 不包括兼任 代理或代課教師 本法施行之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應優先聘 任具備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 師 ; 有缺額時, 得聘任未具備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務工作經驗資格之 11

12 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 科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聘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應具備本法第 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資格 拾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第 2 條本標準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學校 : 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 學校專門學程 二 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 : 指學校依課程綱要所定部定與校訂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 三 教師 : 指學校編制內, 按月支給待遇, 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 第 3 條 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 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 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列之一 : 一 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 包括職稱 工作性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 二 投保勞工保險證明文件或薪資明細表 第 4 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基準如表一 ;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審查資料表如表二 12

13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學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訂定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屬餐旅高級中學教師甄選試場規則暨違規處理注意事項 (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 一 各階段甄選時,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注意事項各項規定, 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 妨 害考試公平之情事, 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 應考人應予配合,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甄選委員會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各階段甄選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各階段甄選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並不得繼續應考, 其已考之各項成績無效 各階段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錄取後發現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涉及刑責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 一 ) 冒名頂替 ( 二 )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 三 ) 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 四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 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飲食 抽菸 等行為, 且不得相互交談 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 作答, 初犯者扣減該科成績 2 分 ; 再犯者即請其離場, 該科不予計分, 惡意或情節重大者, 取消其應考資格 三 應考人應按各階段甄選規定之時間入場或報到, 初試考試時間開始 15 分鐘內, 得准入場 應試, 逾時不得應試 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複試應考人應依簡章規定報到及應試, 違者視同放棄, 初 複試強行入場或擅離試場者, 該科不予計分 四 應考人不得夾帶書籍文件 傳遞文稿或參考資料 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在桌 椅 文具 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互換座位或交換答案卷 以自誦或暗號告知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舞弊等情事,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五 除簡章及本校公告規定外, 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 擦拭等文具外, 不得攜帶書籍 呼叫器 計算機 行動電話及具有通訊 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及 物品在身上 ; 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需關閉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先報備並經 檢查方可使用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於試場置物區發出響聲扣減該科成績 10 分, 並 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六 應考人應憑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 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有效期限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 險卡或駕駛執照 ( 以下簡稱身分證件 ) 入場應試, 並於就座後將准考證及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指定位置, 以備核對 七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 應自行檢查試題 答案卷是否 齊備 完整, 並檢查答案卷之准考證號碼 科別等是否正確, 如有缺漏 污損 不符或錯 誤, 應即告知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 應考人始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 卷, 主動告知者, 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 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 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八 應考人應依監試人員指示, 於考試開始前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用品, 放置於試場外面 或指定場所 考試時間開始後, 應考人之書籍文件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 帶者, 視同夾帶書籍文件, 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九 應考人需遵循監試人員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 應考人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 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 應考人應依照試題 答案卷上相關規定作答, 並應保持答案卷清潔與完整 不得竄改答案 卷 ( 卡 ) 上之准考證號碼,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 不按規定作答或裁割 污損答案卷 ( 卡 ) 13

14 毀損答案卷 ( 卡 ) 彌封或在答案卷 ( 卡 ) 上顯示自己身分 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 標記或 自備稿紙書寫等情事者, 分別扣減該科成績 10 分, 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 各科答案卷限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或鋼筆書寫,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10 分 ; 應考人亦應 在規定作答區內作答,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10 分 ; 應考人如因違反作答規定, 致評閱人 員無法辨認答案者, 該部分不予計分 十二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告知監試人員處理, 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 如答案卷或文具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否則依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三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 試題紙以外之處抄錄答案,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 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四 應考人未經監試人員許可, 一經離座, 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 5 分, 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 應考人於考試開始鈴 ( 鐘 ) 聲響前, 即擅自在答案卷上書寫或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 仍繼續作答不繳交答案卷者, 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 再扣減該科成績 30 分 ; 情節重大者, 該科不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十六 應考人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 試題併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攜出試場外, 違者該科 不予計分 十七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前繳交答案卷後, 仍逗留試場門 ( 窗 ) 口附近, 擾亂試 場秩序 高聲喧嘩或宣讀答案,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繳卷離場後未經監試人 員許可, 再進入試場者, 扣減該科成績 20 分 其他事項十八 應考人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於考試當時發現, 應即告知其違規事實, 俟應考人作答 完畢繳卷時, 依規定扣分 ; 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 由試務單位依規定做成書面紀錄, 以 憑核計成績 十九 應考人答案卷若於各階段甄選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 應由現場試務人員立即 處理, 或由本委員會議決補救方式, 必要時得辦理補考等相關補救措施, 應考人不得拒 絕, 拒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二十 本注意事項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 均以扣減該科成績至零分為限 二十一 口試 試教及實作如有其他規定, 從其規定辦理 二十二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 應考人權益之事項,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甄選委員會及相關會議討論, 並依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二十三 凡違反本注意事項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 通知相關機關依法究辦 二十四 本注意事項經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如有未盡事宜, 悉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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