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103 年度協助特定對象大專校院學生暑期工讀招募簡章 一 目的 : 為有效紓解特定對象因失業而影響子女就學權益, 故提供本市大專校院特定青年 暑期工讀機會, 期培養自立自強精神, 並實地瞭解市政工作, 培養未來之優秀人才, 為國家社會服務 二 對象資格條件 : ( 一 ) 基本條件 : 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 1. 國內各大專校院現正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 五專須四年級以上學生 四年制技術學院已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 或二年制專科學校在學之一年級以上學生 ( 不包含應屆畢業生 延畢生 夜校生 假日進修部學生及研究生 ) 2. 其本人 父或母其中 1 人, 設籍臺北市 4 個月以上者 檢附證明文件 : (1)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 學生證應蓋有 102 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 無者應檢附在學證明影本或由學校註冊組於所附學生證影本上蓋 102 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 ) (2) 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3) 最近 3 個月內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申請者 ) 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正本 1 份 ( 需具備記事欄位, 包含備註欄資料, 包括遷徙時間 婚姻狀況 存歿等相關異動資料 ) ( 二 ) 除具備 基本條件 外, 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優先錄取 : 1. 獨力負擔家計者之子女 : 獨力負擔家計者意指其工作所得為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者 檢附證明文件 : 獨力負擔家計者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15 歲至 65 歲之間 ) 之戶籍謄本 (103 年 1 月 1 日後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正本 1 份 ( 需具備記事欄位, 需包含備註欄資料, 包括遷徙時間 婚姻狀況 存歿等相關異動資料 ) 及無工作能力證明, 無工作能力證明係指家中成員如有在學 入伍 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等情形, 應提供在學證明 重大傷病卡 入伍證明或身心障礙者手冊或 ICF 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格文件影本 2. 中高齡失業者之子女 : 父或母其中 1 人曾於 101 年至 103 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 目前尚在失業中, 且同時具中高齡身分者 ( 中高齡指年滿 45 歲以上者, 民國 58 年 4 月 13 日以前出生者 ) 檢附證明文件 :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 (1) 101 年 102 年或 103 年度 失業 ( 再 ) 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 給付收據暨勞保明細表 證明影本 1 份 (2) 無工作切結書 ( 如表一 ) 3. 身心障礙失業者之子女 : 父或母其中 1 人曾於 101 年至 103 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 目前尚在失業中, 且同時具身心障礙者身分者 檢附證明文件 :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 第 1 頁, 共 10 頁
(1) 101 年 102 年或 103 年度 失業 ( 再 ) 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 給付收據暨勞保明細表 證明影本 1 份 (2) 身心障礙者手冊或 ICF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1 份 (3) 無工作切結書 ( 如表一 ) 4. 原住民失業者之子女 : 父或母其中 1 人曾於 101 年至 103 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 目前尚在失業中, 且同時具原住民身分者 檢附證明文件 :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 (1) 101 年 102 年或 103 年度 失業 ( 再 ) 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 給付收據暨勞保明細表 證明影本 1 份 (2) 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中有原住民身分記載 (3) 無工作切結書 ( 如表一 ) 5. 父母雙方為長期失業者 : 檢附證明文件 :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勞保明細表及求職證明書長期失業者 : 係依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 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6. 生活扶助戶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檢附證明文件 : (1) 低收入戶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至報名期間仍有效之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1 份 (2) 中低收入戶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至報名期間仍有效之中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1 份 7. 本人為身心障礙者 : 檢附證明文件 : 本人之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或 ICF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1 份 8. 本人為原住民者 : 檢附證明文件 : 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中, 本人有原住民身分記載 三 錄取名額 : ( 一 ) 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本市就業服務處提供暑期工讀生名額 203 名 ( 二 ) 由本府人事處提供暑期工讀生名額 137 名, 其中 10% 名額 (14 名 ) 原則上保留予原住民學生 第 2 頁, 共 10 頁
四 單位 工讀名額 工讀地點 工作時間 內容 待遇福利 給假規定 :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工讀名額 137 名 203 名 工讀地點 工作時間 工作內容 臺北市政府各用人單位 ( 包含本府市政大樓外之本府所屬機關單位 ) 詳如附件 一 103.7.9~103.8.22 共 45 天 二 週一至週五每日工作時數 8 小時, 每週休 2 日 協助市府所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 但不得經手財務及危險性工作 待遇福利 給假規定 工讀生應遵守規定 五 報名方式與日期 ( 一 ) 報名方式 : 一 月薪 2 萬 2,650 元, 工讀期間 45 天 (1.5 月 ), 每人給薪新臺幣 3 萬 3,975 元 二 請假依本府 103 年度大專校院暑期工讀生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一覽表規定辦理 中途離職者按實際在職天數給薪 ( 含例假日 ) 三 工讀期間所需交通 膳宿及自付勞保費均由個人自行負擔 四 另配合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本府按月提繳工資 6% 為工讀生提繳退休金, 工讀生亦得在其每個月工資 6% 範圍內, 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 五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工讀生於工讀期間均應加入勞工保險 ; 至全民健康保險部分,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 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 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 3 個月者, 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 故本工讀期間, 請自行投保全民健康保險, 不再由用人單位投保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 10 條規定, 勞工請假時, 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一 婚假需檢具結婚證書 喜帖或戶籍騰本 二 喪假需檢具訃文 三 病假超過 2 日以上者, 需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一 報到時應攜帶學生證正本給用人機關查證 二 工作期間應遵守機關服勤規定 三 工作期間如有違反規定或公務洩密等情事, 除由服務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終止契約外, 並視情節輕重逕函就讀學校處理 一律採通訊報名, 不受理親自送達 : 請依所附報名表 ( 填寫範本, 請參考就業服務 處網站 :http://www.eso.taipei.gov.tw/), 詳填個人資料後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 掛號 郵寄至 :103 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 3 段 287 之 1 號,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求職服務科收, 信封上請註明報名暑期工讀 未依格式辦理者視同資格不符, 不接受補件 ; 重複報 名者其資格審查由本市就業服務處擇一審查 ( 二 ) 報名日期 : 以郵戳為憑, 自 103 年 3 月 31 日起至 103 年 4 月 13 日為止 ( 以寄件日之 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 三 ) 補件方式 :103 年 4 月 28 日上午以簡訊統一通知, 並由本處以電話於當日通知 3 次 103 六 辦理方式 : 年 4 月 30 日前以掛號郵件方式補件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第 3 頁, 共 10 頁
( 一 ) 資格審查 : 就業服務處於受理報名後進行資格審查, 並於 103 年 5 月 5 日下午 5 時將符合與不符合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 :(http://www. eso.taipei.gov.tw/) ( 二 ) 資格複查 : 若對資格審查結果有疑義, 應於 10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5 時前以書面提出複查申請 ( 請以掛號寄出, 以發件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103 年 5 月 15 日下午 5 時於本處網站 (http://www.eso.taipei.gov.tw/) 公布複查結果 ( 三 ) 遴選方式 : 1. 公開抽籤日期 : 抽籤時間訂於 103 年 5 月 30 日進行公開抽籤 ( 抽籤地點於公佈資格審查名單時一併公告 ), 除分別抽出正取名額 340 名 ( 人事處 137 名 就業服務處 203 名 ) 外, 並同時抽出候補名額 80 名, 若正取者放棄資格時, 由各候補名單依順序遞補 遞補人員通知作業皆以電話進行, 報名時請留下本人及緊急連絡人正確聯絡號碼, 並保持電話暢通 如因資料錯誤 未開機等個人因素, 未能即時聯絡, 請自行負責 2. 符合特定對象資格條件者優先錄取, 如報名未超過所需總名額, 則特定對象一律錄取, 且按表列用人單位 : 人事處 就業服務處依序辦理公開抽籤分派用人單位, 餘額再由一般對象之名單進行公開抽籤 七 錄取名單公告 : 於 103 年 6 月 4 日下午 5 時公告於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 :http://www.eso.taipei.gov.tw 台北人力銀行網站 :http://www.okwork.gov.tw/ 及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網站 : http://www.dop.taipei.gov.tw/ 八 附則 : ( 一 ) 報到時請務必攜帶 學生證 正本, 驗畢即歸還, 如報到後經用人單位發現為應屆畢業生, 一律取消錄取資格 ( 二 ) 工作期間保險事項由各用人機關於人員報到時辦理勞工保險加保事宜, 所需保費由各用人機關按勞工保險條例辦理, 並按月依人員薪額 6% 提繳勞工退休金, 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三 ) 工作期間如有違反規定或公務洩密等情事, 除由用人機關予以辭退外, 並視情節輕重, 逕函就讀學校處理 ( 四 ) 工作期間相關權利義務悉依用人單位工作規則及本府 103 年大專校院學生暑期工讀權益與規範事項規定辦理 ( 五 ) 報名資料如有偽造 變造 造假者, 取消錄取資格 ( 六 ) 經公開抽籤方式分派各用人單位後, 不得挑選工作地點 九 辦理報到 : ( 一 ) 由本市就業服務處統一通知工讀生於 103 年 7 月 9 日 8:30 至 9:00 報到, 遲到者將扣薪 ( 二 ) 報到當日, 錄取人員除因事 病假事先向用人機關或就業服務處請假外, 無故未依報到日期報到, 且未主動與就業服務處聯繫者, 視同為錄取人員放棄暑期工讀, 並由就業服務處安排後補人員依序遞補 ( 二 ) 錄取人員提供之聯繫資料需正確無誤, 並於工讀報到前自行與各該用人機關確認下午上 第 4 頁, 共 10 頁
班地點, 因故無法參與工讀者, 請填具自願放棄工讀聲明書 ( 如表二 ), 並告知就業服務處, 並由就業服務處安排後補人員依序遞補 十 洽詢電話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李小姐 (02)2597-2222 分機 107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賴小姐 (02)2728-7717 第 5 頁, 共 10 頁
附件 臺北市政府 103 年度大專校院學生暑期工讀需求分配表 機關名稱本府 (137 名額 ) 就業服務處 (203 名額 )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暨所屬 4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暨所屬 20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暨所屬 29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暨所屬 16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暨所屬 25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暨所屬 17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暨所屬 13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暨所屬 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暨所屬 62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 7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所屬 9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暨所屬 18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暨所屬 15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暨所屬 5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 11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2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2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2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1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4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1 臺北市士林區公所 3 總計 137 203 第 6 頁, 共 10 頁
-- 資格文件裝訂處 -- 打孔處請保留 資格審查編號 : ( 由資格審查單位承辦人填寫 ) 臺北市政府 103 年度協助特定對象大專校院學生暑期工讀招募報名表 姓名出生日期民國年月日 聯絡電話緊急連絡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就讀學校名稱戶籍地址聯絡地址 ( 家 ) ( 手機 ) 遞補人員通知作業皆以電話進行, 請保持電話暢通 如因資料錯誤 未開機等個人因素, 未能即時聯絡, 請自行負責 ( 年制 ) 緊急連絡人電話 科系 年級 性別 ( 暑假前 ) 縣 / 市鄉 / 鎮 / 市 / 區村 / 里鄰 路 / 街段巷弄號之樓之 電子信箱 請依申請資格項目檢附相關證件 : 請寄出前仔細檢查附件是否備妥! 報名表填寫範本, 請參考臺北市就業服務處網站 :http://www.eso.taipei.gov.tw 台北人力銀行網站 :http://www.okwork.gov.tw/ 或就業服務專線 :02-25972222 請按下列文件依序裝訂於左上角 請勿重複報名, 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備妥之文件項目請於左邊空格 打 ˇ 請於報名期限內以掛號寄出 ( 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基本 條件 請勾選身份別 報名者均需檢附以下文件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 學生證蓋 102 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者 ; 或學校註冊組於所附學生證影本上蓋 102 學年度下學期註冊章或附在學證明影本 ) 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最近 3 個月內 (103 年 1 月 1 日後 ) 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正本 1 份 ( 需具備記事欄位, 需包含備註欄資料, 包括遷徙時間 婚姻狀況 存歿等相關異動資料 ) 特定對象身分別所應檢附證件 1. 獨力負擔家計者之子女 : 全戶戶籍內扶養親屬 (15 歲至 65 歲之間 ) 無工作能力證明 : 如家中成員有在學 入伍 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等情形, 應提供在學證明 重大傷病卡 入伍證明或身心障礙者手冊 ICF 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格文件影本 2. 中高齡失業者之子女 : 父或母其中 1 人曾於 101 年至 103 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 目前尚在失業中, 且同時具中高齡身分者 ( 中高齡指年滿 45 歲者, 民國 58 年 4 月 13 日以前出生者 ):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 101 年 102 年或 103 年度 失業 ( 再 ) 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證明影本 1 份 無工作切結書 ( 如表一 ) 第 7 頁, 共 10 頁
3. 身心障礙失業者之子女 : 父或母其中 1 人曾於 101 年至 103 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 目前尚在失業中, 且同時具身心障礙者身分者 :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 101 年 102 年或 103 年度 失業 ( 再 ) 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證明影本 1 份 身心障礙者手冊正反面影本或 ICF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 1 份 無工作切結書 ( 如表一 ) 4. 原住民失業者之子女 : 父或母其中 1 人曾於 101 年至 103 年度間申領失業給付, 目前尚在失業中, 且同時具原住民身分者 : 符合本項資格條件之父或母, 應檢附其證明文件如下 : 101 年 102 年或 103 年度 失業 ( 再 ) 認定 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證明影本 1 份 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中有原住民身分記載 無工作切結書 ( 如表一 ) 5. 父母雙方為長期失業者 : 父母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父母勞保明細表 父母求職證明書 6. 生活扶助戶, 需附 ( 擇一 ):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至報名期間仍有效之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1 份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至報名期間仍有效之中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1 份 7. 本人為身心障礙者 : 本人之身心障礙者手冊或 ICF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1 份 障別 : 輕度 中度 重度有無需要特殊輔具要求 : 有 : 無 8. 本人為原住民 : 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本人有原住民身分記載 ( 以下由就業服務處填寫 ) 資格審核承辦人蓋章 : 受理日期 : 103 年月日 審查結果 : 1. 通過 2. 未通過 文件不全, 缺文件 未符合資格 重複報名 其他 第 8 頁, 共 10 頁
表一 無工作切結書 本人目前確實無工作, 如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特此 切結為憑 此致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 切結書人姓名 :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通訊地址 : 日間聯絡電話 : 備註 : 依簡章規定, 由符合資格條件之父或母填具 中華民國 103 年月日 第 9 頁, 共 10 頁
自願放棄工讀聲明書 表二 本人獲錄取為臺北市政府 103 年度大專校院學生暑期工讀生, 分配至 工讀資格 ( 機關名稱 ), 因故無法參與工讀, 自願放棄暑期 姓名 : 身分證號 : 就讀學校 : 就讀科系 : 聯絡電話 : 中華民國 103 年月日 第 10 頁, 共 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