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德人寿 [2015] 疾病保险 042 号 正德附加关爱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 (. 投保人...,. 以下含义相同... ). 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0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6.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3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3.2 您如何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7.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正德附加关爱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条款 1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正德附加关爱少儿白血病疾病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为 本附加险合同 ) 是主险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 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 ( 见 8.1) 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合同生效, 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 投保人 : 与主险合同相同 被保险人 : 凡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十七周岁 ( 含 )( 见 8.2), 身体健康能正 常生活学习的少年儿童, 均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投保人自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 如投保 人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 可以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本公 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 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本附加险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 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1 等待期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日 ( 含 )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 待期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白血病 ( 见 8.3),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累计 所交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随之终止 续保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2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医院 ( 见 8.4) 专科医生 ( 见 8.5) 确诊且初次罹患 ( 见 8.6) 白血病, 本公司将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 见 8.7) 向白血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白血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随之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 见 8.8) 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8.9);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8.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8.11),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8.12) 的机动车 ( 见 8.13);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8.14);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 1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 见 8.15),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 8.16)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之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 见 8.17)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4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5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保险单上 载明的保险期满日的 24 时止 2.6 保证续保 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未提出停止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书面要求, 且向 本公司交纳续保保险费, 则本附加险合同将于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延续 有效一年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 被保险人的年龄将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最高保证续保年龄, 本公司将不再接受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最高保证续保年龄为 24 周岁 3.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白血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7 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 检验等各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 ( 见 8.18) 导致的迟延除外 通知内容包括 : 事故情况 原因 事故人员名单 伤亡情况以及本公司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白血病保险金申请 委托他人代为申 请保险金 补充通知 特别注意事项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 :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 (2)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见 8.19); (3) 由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 必要病理检验 血液检验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 (4)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经过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被委托人还应提供被保险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 本公司如认为必要,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2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 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会及时做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完整齐全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 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白血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采取一次性交付方式 续保时按被保险人当时的实际 年龄重新核算保险费 4.2 宽限期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 且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未提出停 5 合同效力的中止 恢复及终止 止续保本附加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则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 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 保险金时会扣除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投保人仍未交纳保险费, 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次日零时起终止, 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1 效力中止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本附加险合同随之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恢复时, 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未届满, 则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 若本附加险合同已终止, 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 但需按非连续投保处理 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应本公司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 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双方达成复效协议, 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 若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本公司将一并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3 效力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 因出现本附加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3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合同解除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在发生保险金给付前, 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 除本附加险合同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 (1) 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 (3) 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 (4) 本公司要求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 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 退还该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1 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并 可以就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 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退还 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 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 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 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 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 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 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4
7.3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 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4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未以 书面形式通知的, 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 有关通知, 并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5 身体检查如本公司认为必要, 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 体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7.6 争议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释义 8.1 本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2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 每经过 1 年增加 1 周岁, 不足 1 年的不计 8.3 白血病 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 失控制的异常增生, 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 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 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 产生相应临床表现, 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白血病范畴 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医生 ( 血液科或肿瘤科 ) 确诊 8.4 医院 下列白血病除外 :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 但不包 括作为诊所 康复 联合病房 家庭病床 护理 修养或戒酒 戒毒等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 充分的诊断设备, 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并提供 24 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8.5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6 初次罹患 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初次患有本附加险合同所指的白血病, 不包括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 ( 或其并发症 ) 症状 体征 生理缺陷 残疾, 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时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8.7 基本保险金额指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用以计算保险金数额的基数 8.8 保险事故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8.9 毒品 指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索赔当时 政府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5
8.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大于或等于 20 毫克 8.11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 (6)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8.12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 (2) 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8.13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轮式车辆, 并不包括以下车辆 : 轨道交通车辆 警车 救护车 消防车 工程抢险车 工程作业车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 公路养护车 清障车 救援车 洒水车 清扫车以及拖拉机等农业用途车辆 8.14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8.15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 ( 或畸变 ) 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16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8.17 现金价值 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 = 保险费 (1-35%) (1- 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的天数 ) 保险费指本附加险合同最近一次生效对应的当期保费 ; 经过天数指本附加险合同从最近一次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 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8.18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19 法定身份证明 指依据法律规定, 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文件等, 如 : 居 民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军人证等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