柒 保險單範本及條款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範本 明銷管字第 號函備查 保險單號碼 : 08 第 號 要保人 : 縣市政府 ( 教育局 ) 住所 ( 通訊處 ) : 被保險人 : 縣市政府 ( 教育局 ) 轄區內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住所 ( 通訊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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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保險單範本及條款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範本 97.07.24 明銷管字第 970486 號函備查 保險單號碼 : 08 第 號 要保人 : 縣市政府 ( 教育局 ) 住所 ( 通訊處 ) : 被保險人 : 縣市政府 ( 教育局 ) 轄區內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住所 ( 通訊處 ) : 統一編號 : 電話號碼 : 保險期間 : 自民國 103 年 02 月 01 日零時起至民國 104 年 01 月 31 日午夜 12 時止 經營業務種類 : 學校 經營業務處所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承保範圍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總保險費 :NT$ 保險金額 NT$5,000,000.- NT$50,000,000.- NT$5,000,000.- NT$500,000,000.- 每一事故自負額 NT$300.- 除責任保險共同基本條款, 本保險單適用公共意外險基本條款本保險單之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各級學校暨幼兒園責任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游泳池責任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電梯意外責任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保險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僱主責任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獨立承攬人責任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廣告招牌責任 ( 甲式 ) 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野生動物侵襲責任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受僱人財物責任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學校志工責任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學校交通安全導護責任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校外教學或活動責任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42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加保替代役役男責任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天災賠償責任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保險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受託物責任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保險交互責任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學校志工及交通安全導護第三人責任附加條款明台產物電腦系統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明台產物恐怖主義除外附加條款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罰金罰鍰違約金懲罰性賠償金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43

明台產物責任保險共同基本條款第一章一般事項第一條 ( 保險契約之構成 ) 本保險契約之條款 批單或批註以及本保險契約有關之要保書, 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份 第二條 ( 據實說明之義務與本契約之解除 ) 要保人於要保時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 應據實說明 如有任何實質上之誤報 漏報或隱匿重要事項,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 不在此限 第三條 ( 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 被保險人對受僱人之選任,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對營業處所或施工處所之建築物 通道 設施 機器 電梯或其他工作物, 應定期檢查, 注意修護, 對意外事故之發生, 予以防免 第四條 ( 保險費之交付 )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 交付保險費時應以本公司所掣發之收據為憑 第五條 ( 契約之變更 ) 本保險契約所記載事項遇有變更, 要保人應於事前通知本公司 上述變更, 須經本公司簽批後始生效力 第六條 ( 契約之通知 ) 有關本保險契約之通知事項, 除另有特別約定外,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以書面為之 第七條 ( 契約之終止 ) 本保險契約得隨時由要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之, 其未滿期間之保險費, 本公司依照短期費率之規定返還要保人 本公司亦得以十五日為期之書面通知, 送達要保人最後所留之通訊處終止之, 其未滿期間之保險費, 本公司依照全年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要保人 第八條 ( 賠償責任之限制 ) 依據本保險契約之規定, 應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 悉以本保險契約 保險金額 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本保險契約所載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 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每一個人傷亡個別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本保險契約所載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 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傷亡人數超過一人時, 本公司對所有傷亡人數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但仍受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 保險金額之限制 本保險契約所載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之保險金額, 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對所有受損之財物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44

本保險契約所載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 係指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 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只一人時, 本公司所負之賠償責任, 仍以本保險契約所訂明之各項保險金額為限 第九條 ( 自負額 ) 對於每一次意外事故所生之損失, 被保險人必須先行負擔自負額額度之損失, 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超過自負額之部份負賠償之責, 但訴訟 和解及其他救助費用被保險人不負擔自負額 第二章一般不保事項第十條 ( 除外原因 )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不予賠償 : ( 一 ) 因戰爭 類似戰爭 ( 不論宣戰與否 ) 敵人侵略 外敵行為 叛亂 內亂 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者 ( 二 )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 三 ) 因罷工 暴動 民眾騷擾所致者 ( 四 ) 因颱風 暴風 洪水 閃電 雷擊 地震 火山爆發 海嘯 土崩 岩崩 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 五 )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 六 )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 七 ) 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 八 ) 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 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第十一條 ( 除外責任 )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 本公司不予賠償 : ( 一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 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 二 )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 三 )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 代人保管 管理或控制之財物, 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 四 )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醫師 律師 會計師 建築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五 ) 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 含金門 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 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第三章理賠事項第十二條 ( 保險事故之通知與處置 )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 應按下列規定辦 45

理 : ( 一 ) 應於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 二 )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 ; 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 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 三 ) 於知悉有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 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 法院令文 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本公司 ( 四 )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 或出庭作證 協助鑑定 勘驗 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第十三條 ( 賠償請求應遵守之約定 ) 被保險人對於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 應遵守下列之約定 : ( 一 ) 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 和解或賠償, 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 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 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 不在此限 ( 二 ) 被保險人於取得和解書 法院確定判決或仲裁判斷書及有關單據後, 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通知, 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 三 ) 被保險人依法得行使抗辯權或其他權利以免除或減輕責任, 若因過失而未行使前述權利所產生或增加之責任, 本公司不予賠償 ( 四 ) 對意外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 本公司於賠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該第三人之求償權 被保險人若有擅自拋棄上述求償權或作出任何不利於本公司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時, 本公司在受妨礙之金額範圍內, 免負賠償之責 ; 如本公司已履行賠償之責, 本公司在受妨礙之金額範圍內, 得向為妨礙行為之被保險人請求返還 第十四條 ( 抗辯與訴訟 ) 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 致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 : ( 一 ) 本公司經被保險人之委託, 得就民事部分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或和解, 所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應賠償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 若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 被保險人經本公司之要求, 有到法院應訊並協助覓取有關證據及證人之義務 ( 二 ) 本公司經被保險人委託進行抗辯或和解, 就訴訟上之捨棄 認諾 撤回 和解, 非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 三 ) 被保險人因處理民事賠償請求所生之費用及因民事訴訟所生之費用, 事前經本公司同意者, 由本公司償還之, 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保險金額者, 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應賠償金額之比例分攤之 ( 四 ) 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所生之一切費用, 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本公司不負償還之責 46

第十五條 ( 其他保險 ) 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 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承保時, 本公司對於該項賠償責任以本保險契約所定保險金額對於全部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 第十六條 ( 仲裁 ) 對於本保險契約條款之解釋或賠案之處理存有爭議時得經被保險人及本公司同意後交付仲裁 仲裁時, 其程序及費用依仲裁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章法令之適用第十七條 ( 準據法 ) 本保險契約未約定事項, 悉依照中華民國保險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47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基本條款承保範圍 : 一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1) 被保險人或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 通道 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特別不保事項 : 二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 (1)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 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 因工作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 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其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3) 被保襝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 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因所有 使用或管理電梯 ( 包括電扶梯 升降機 ) 所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 於住戶或承租戶住 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 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48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各級學校暨幼兒園責任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發生下列意外事故, 致其學員受有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一 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所提供之交通工具, 在接送學員上 下課期間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 因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所提供之食品發生食品中毒之意外事故 三 因被保險人經營業務之行為, 在其照顧管理期間, 學員遭受失蹤或綁架之意外事故 四 被保險人因舉辦校外教學或活動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但不包含海外教學或活動 第二條除外責任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一 學員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或學員之故意自殺 二 學員之任何疾病 細菌傳染病或因疾病所致者, 但因保險事故而引起之化膿性傳染病及食品中毒等不在此限 三 學員施打麻醉藥品或學員因心神喪失 藥物過敏或其他醫療行為等事故所致者 四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 因吸毒 服用安非他命 大麻 海洛因 鴉片或服用 施打其他違禁藥物之影響所致者 五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 因飲酒駕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者 六 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體罰之管教行為或性侵害行為所致者 第三條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學員 : 係指於本保險單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內登記或註冊之在學學生或在園兒童 二 食品中毒 : 係指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 並且自可疑的食餘檢體及患者糞便 嘔吐物 血液等人體檢體, 分離出相同類型之致病原因而言 但如因細菌性毒素或急性化學性食品中毒而引起者, 即使只有一人, 也視為 食品中毒 由同一食品中毒原因所致一連串體傷或死亡, 不論一人或一人以上均視為 每一意外事故 三 海外 : 係指台灣 澎湖 金門 馬祖及其統治權所及之地區以外之區域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49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游泳池責任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所有 使用 管理游泳池於開放期間發生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財物損害,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第二條除外責任本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一 因疾病引起之突發事故所致者 二 因竊盜 強盜或搶奪所致者 三 因法定傳染病之感染所致者 四 因酒類或吸毒 服用安非他命 大麻 海洛因 鴉片或服用 施打其他違禁藥物之影響所致者 五 上課時間無教師在場或游泳池對外開放且未安排合格之救生員在現場執行職務者 第三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 開放期間 係指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該游泳池正式開放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間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50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保險電梯意外責任附加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電梯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所有 使用 管理 經營業務處所之電梯, 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財物損害,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經政府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而仍繼續使用之電梯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第三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 電梯 : 係指被保險人設置於經營業務處所之昇降機 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 但不包括汽車用昇降機或機械式停車場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51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保險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經營或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停車場 ( 須載明於保險單 ), 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財物損害,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除外責任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理賠責任 : 一 因下列事故所致停放車輛 ( 含車內財物 ) 之毀損或滅失, 包括 : ( 一 ) 竊盜行為 ( 二 ) 駕車行為, 但事故之發生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對營業處所之設置 保養或管理有所缺失者不在此限 ( 三 ) 停放車輛遭刮損或車輛以外之物體碰撞 ( 四 ) 任何第三人之不當行為或非善意行為 ( 五 ) 不明原因 二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代客停車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 車輛未停妥於正確 規定之車位者 四 停車場之維修 保養期間, 但意外事故之發生與維修 保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五 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未依建築法及停車場法規定維修 保養者 六 未依操作指示操作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所致之損失 第三條名詞定義本附加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停車場 : 係指被保險人設置供車輛停放之場所 二 第三人 : 係指除保險單所載被保險人及其所僱用管理停車場者以外之任何人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52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僱主責任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 以超過社會保險應行之給付為限 第二條用詞定義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 一 受僱人 : 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接受被保險人給付薪津工資而服勞務, 且年滿十五歲之人 二 社會保險 : 係指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 公務人員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與軍人保險 三 社會保險應行之給付 : 係指被保險人應按受僱人實領薪資投保社會保險所得請領之保險給付 第三條不保事項除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及特別不保事項外,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之責 : 一 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二 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三 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四 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 五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之賠償責任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53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附加被保險人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第一條承保對象為被保險人執行職務之受僱人列為附加被保險人 前項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接受被保險人給付薪津工資而服勞務, 且年滿十五歲之人 第二條承保範圍本公司對附加被保險人僅限於承保其因執行被保險人經營業務之行為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保險事故, 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失,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始對其負賠償之責 第三條除外不保事項 本附加條款之除外不保事項, 除相關法律另有規定之外, 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 第四條保險金賠償順序被保險人與附加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事故, 同時或分別遭受第三人求償, 且各自負擔之損害賠償金額合計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時, 被保險人得就其損害賠償金額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享有保險金優先受償權 第五條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54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獨立承攬人責任附加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獨立承攬人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於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 因委由獨立承攬人進行維護 保養或裝修工程時 ( 工程合約金額少於 NT$100 萬者 ), 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之體傷 死亡或財物損失,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保險金額本附加條款每一意外事故及保險期間累計賠償限額為 NT$200 萬本公司對於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之保險金額仍以主保險契約所載金額為限, 不因本附加條款而增加 第三條特別約定事項 本附加條款之承保事故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應負賠償責任時, 本公司僅對超過其他保險契約所能賠付的部分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55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野生動物侵襲責任附加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野生動物侵襲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在主保險契約所載之營業處所內因發生野生動物侵襲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用詞定義 野生動物 : 係指一般狀況下, 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 鳥類 爬蟲類 兩棲類 魚類 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第三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受僱人財物責任附加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受僱人財物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在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營業處所內, 因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致其受僱人之財物受有損失,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用詞定義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 一 要保人 : 係指向本公司要約投保主保險契約, 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 被保險人 : 係指因發生本附加條款約定之意外事故,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 且經載明於主保險契約之人 第三條不保事項除適用本保險契約關於不保事項之約定外,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所有 使用或管理之財物亦不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56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學校交通安全導護責任附加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學校交通安全導護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之執行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人員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執行學校交通安全導護工作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用詞定義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 ㄧ 學校交通安全導護工作 : 係指上學或放學交通安全之維護 二 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人員 : 係指各級學校登記在案之義工 志工 愛心媽媽 老師或學生 第三條不保事項除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及特別不保事項外,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之責 : 一 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人員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二 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人員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三 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人員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57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學校志工責任附加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學校志工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之志工人員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執行學校指派之工作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 學校志工 : 係指各級學校登記在案之義工 志工 愛心媽媽 老師或學生 第三條不保事項除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及特別不保事項外,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之責 : 一 學校志工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二 學校志工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三 學校志工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58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廣告招牌責任 ( 甲式 ) 附加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廣告招牌責任附加條款 ( 甲式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設置於主保險契約所載營業處所之廣告招牌或標示牌發生下列意外事故, 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財物損害,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一 廣告招牌或標示牌因颱風 暴風 洪水 閃電 雷擊 地震 火山爆發 海嘯 土崩 岩崩 地陷等天然災變而鬆動 墜落所致者 二 因廣告招牌內部線路失火而延燒或墜落所致者 第二條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 不負賠償責任 : 一 因招牌裝設 維修 拆除等過程中造成施工人員或第三人之損失 二 因施工不符規格所致之直接或間接損失 三 因損害管線 管路 線路或其有關設施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四 因移動式廣告招牌所致之任何損失 第三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59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要保人於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並加繳保險費, 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慰問金費用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公司就第三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營業處所範圍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受有體傷或死亡, 被保險人前往探視或慰問支出之費用, 本公司依下列各項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一 傷害醫療慰問金費用 : 第三人經登記合格的醫院醫師或診所治療者, 被保險人前往探視購置物品之合理費用或住院慰問金費用, 本公司以保險契約所載之傷害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為限給付之 但同一第三人同一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二 身故慰問金費用 : 第三人死亡時, 被保險人對該第三人之法定繼承人支付身故慰問金費用, 本公司以保險契約所載之身故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為限給付之 第二條用詞定義本附加條款所稱 醫院 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但不包括專供休養 戒毒 戒酒 護理 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第三條自負額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不適用責任保險基本條款第九條之約定 第四條除外事項除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及特別不保事項外,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之責 : 一 第三人之犯罪 故意 自殺或參與鬥毆行為所致者 二 第三人因心神喪失 麻醉 酗酒或受藥物影響所致者 前者所稱之酗酒指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三 第三人本身疾病所致者 第五條保險金額本公司給付悉以本保險契約 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 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且於主保險契約保險金額外另行給付 一 傷害醫療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 : 新台幣 5,000 元 每一意外事故 : 新台幣 50,000 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 新台幣 100,000 元 60

二 身故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 : 每一個人 : 新台幣 50,000 元 每一意外事故 : 新台幣 100,000 元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 新台幣 500,000 元 第六條合併給付之限制本保險契約 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 欄所載 每一個人 係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內, 對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所負之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如同一次意外事故受傷或死亡人數超過一人時, 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本保險契約 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 欄所載 每一意外事故 保險金額為限, 並仍受 每一個人 保險金額限制 本保險契約 慰問金費用保險金額 欄所載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 係指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賠償請求次數超過一次時, 本公司所負之累積最高賠償責任而言 第七條理賠文件被保險人申請本附加條款各項理賠時, 需檢附下列文件 : 理賠申請書 ( 由本公司提供 ) 一 第三人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二 身故慰問金費用法定繼承人之簽收單據或回條及第三人法定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 探視第三人購置物品之相關費用單據 ; 或經本公司理賠人員陪同前往喪家或醫院見證其支付事實 第八條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61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代車費用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在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營業處所內, 因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或其受僱人之車輛受有毀損而須修復時,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第二條代車費用之給付第三人或其受僱人之車輛因承保事故致毀損而須修復者, 本公司自第三人或其受僱人將受損車輛移送至修理工廠並由本公司勘估確認交修之日起, 至第三人或其受僱人之車輛修復完竣可領車之日止, 本公司依下列約定負賠償之責 : 每日代車費用 : 採實支實付, 以新台幣 2,000 元為限 一 一次事故最高給付天數 :7 日 二 車輛於修復完成後, 倘第三人或其受僱人拒絕受領所受損車輛或未能於領車通知日領取者, 本公司對其遲延而生之額外日數不負給付之責 第三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62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校外教學或活動責任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校外教學或活動責任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舉辦校外教學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 致其學員或其家屬受有體傷或死亡,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除外責任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 一 學員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 二 學員或其家屬之故意自殺 自殘行為 三 學員或其家屬之任何疾病 細菌傳染病或因疾病所致者, 但因保險事故而引起之化膿性傳染病及食品中毒等不在此限 四 學員或其家屬施打麻醉藥品或學員因心神喪失 藥物過敏或其他醫療行為等事故所致者 五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 因吸毒 服用安非他命 大麻 海洛因 鴉片或服用 施打其他違禁藥物之影響所致者 六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 因飲酒駕車, 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者 七 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體罰或管教行為或性侵害行為所致者 第三條用詞定義本附加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 一 要保人 : 係指向本公司要約投保主保險契約, 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 被保險人 : 係指因發生本附加條款約定之意外事故,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 且經載明於主保險契約之人 三 學員 : 係指於主保險契約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內登記或註冊之在學學生或在園兒童 四 校外教學或活動 : 係指教職員工或學員在校園以外地區從事參訪 遊覽 教學或會議等活動, 無論其性質屬觀光或教學者均同, 惟活動範圍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者 五 中華民國境內 : 係指臺灣 澎湖 金門 馬祖及其統治權所及之地區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契約條款之約定 63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加保替代役役男責任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加保替代役役男責任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本保險契約所稱之第三人包括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營業處所範圍內執行勤務之替代役役男 發生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所致前項替代役役男體傷 死亡或財物損害,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用詞定義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 一 要保人 : 係指向本公司要約投保主保險契約, 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 被保險人 : 係指因發生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意外事故, 享有賠償請求權, 且經載明於主保險契約之人 三 替代役役男 : 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接受被保險人指派任務而服勤務之替代役役男 第三條不保事項除適用本保險契約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及特別不保事項外,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之責 : 一 替代役役男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二 替代役役男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三 替代役役男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四 替代役役男在本保險契約所載之營業處所以外之地點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體傷或死亡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64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保險交互責任附加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本公司對本保險契約所載之各被保險人視同個別投保主保險契約, 並互為其所承保之第三人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天災賠償責任附加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天災賠償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天災所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財物損害,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用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 天災 係指颱風 暴風 洪水 閃電 雷擊 地震 火山爆發 海嘯 土崩 岩崩 地陷 土石流之天然災變所致者 第三條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約定 65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保險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本公司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本建築物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因所承租之建築物 ( 須位於保險單所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 ) 發生火災而致毀損或滅失,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保險金額本附加條款之每一意外事故及保險期間累計保險金額最高以新台幣 200 萬元為限, 且不受主保險單所載每一意外事故財損保險金額之限制, 另行給付之 第三條除外責任本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 不包括被保險人對出租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 不在此限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受託物責任附加條款第一條承保範圍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受託物責任附加條款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主保險契約所載之營業處所發生意外事故, 致其受寄託之物品毀損滅失, 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 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除外責任 ( 一 ) 被保險人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項所致賠償責任, 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 一 受寄託之物品本身包裝不固致損失或滲漏者 二 包裝完好但其內容短少或不符, 而無法證明係因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者 三 因受寄託之物品之本質所致者, 包括但不限於重量減輕 熱漲 冷縮 腐化 發酵 長黴 生鏽 褪色 異味 自燃或遭蟲鼠咬損 四 無法解釋之短少及損失, 或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短缺之損失 五 被保險人為修理 維護 復原及加工受寄託之物品引起之損失 六 政府之沒收或充公者 七 違禁品 八 受寄託之物品毀損或滅失所喪失之期待利益及其所引起之附帶損失 66

第三條除外責任 ( 二 ) 本公司對下列物品之毀損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不負賠償之責 : 一 金銀條塊 貴重金屬 珠寶 玉石 古玩及其製品 二 圖畫 雕像或其他藝術品 三 貨幣 股票 債券 郵票 印花稅票 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 四 各種文書證件 帳簿 債權憑證 或其他商業憑證與簿冊 五 各種藍圖 設計圖 手稿 文書證件 模型 六 爆炸物 七 毛皮 動物 植物 八 運送中暫時儲存之貨物 九 被保險人所有或租賃之物品 十 冷凍或冷藏物品 十一 玻璃 水晶 陶瓷製品 蛋類等易碎物 第四條保險金額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約定如下, 且受主保險契約保險金額之限制 :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之保險金額 : 新台幣 100 萬元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 : 新台幣 500 萬元 第五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67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學校志工及交通安全導護第三人責任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第一條承保範圍 : 茲經雙方同意, 於要保人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 ) 後, 加繳保險費, 投保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學校志工及交通安全導護第三人責任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 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之志工人員因執行學校指派之工作或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人員因執行學校交通安全導護工作, 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 致第三人體傷 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用詞定義 : 本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 一 學校志工 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人員 : 係指各級學校登記在案之義工 志工 愛心媽媽 老師或學生 二 學校交通安全導護工作 : 係指上學或放學交通安全之維護 第三條不保事項除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及特別不保事項外,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之責 : 一 第三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二 第三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三 第三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第四條條款之適用 :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明台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罰金罰鍰違約金懲罰性賠償金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第一條除外責任茲經雙方同意, 除主保險契約約定之事項外, 本公司對於任何罰金 罰鍰 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 如與主保險契約約定牴觸時,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 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68

明台產物電腦系統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茲約定 : 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電腦系統處理與年序或日期有關之資料發生錯亂, 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 包括運作結果錯誤 運作中斷或不能運作, 不論該電腦系統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或為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 其所致電腦系統本體 電腦資料或任何其他財物全部或部分之直接或間接毀損滅失, 以及因而所引起任何性質的附帶損失, 或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或以契約及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或因而所產生之任何費用或成本, 不論損失發生或發現日, 以及請求賠償日是在本保險契約生效日之前或之後, 本公司概不負賠償責任 本附加條款所稱電腦系統, 包括但不限於電腦軟 硬體設備及其週邊設備 資料處理設備 資料儲存體或任何裝置有電子微晶片 積體電路或其他電子零組件之各種具有類似功能的機具 儀器或設備, 諸如研究 設計 商業 工業 行政用電子資料處理設備 工廠生產或監控用自動控制設備 辦公用自動化設備 金融業自動存款機 跨行連線提款轉帳計息設備 衛星 雷達或無線電通訊設備 交通導航設備及電子醫療或實驗儀器設備及其他具類似功能之各項設備 明台產物恐怖主義除外附加條款第一條茲經雙方約定,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 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任何損失 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本附加條款所謂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 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 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 運用武力 暴力 恐嚇 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 宗教 信仰 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 包括企圖推翻 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 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第三條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 防止 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 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亦不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本公司就本附加條款之任何損失 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不負給付責任, 但被保險人證明其損失非屬本附加條款之損失, 不在此限 第五條本附加條款有關之約定與基本條款 其他約定及簽批牴觸時, 悉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為準, 其他未約定事項仍依基本條款 其他約定及簽批辦理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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