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发字 2005 74 号 关于印发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 的通知 各院 ( 系 ) 各有关单位 :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 业经 2005 年 7 月 11 日第四次校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 : 学生管理研究生学则通知 ( 共印 100 份 ) 南开大学办公室 2005 年 8 月 26 日印制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身心健康,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形成优良的校风 学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的校训, 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本学则适用于我校对研究生的管理, 是学校管理和研究生学习 生活 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 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 三 )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等提出建议 ; ( 四 )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 管理及监督 ; ( 五 ) 申请奖学金 助学贷款 困难补助金以及研究生科研津贴 ; ( 六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2
( 七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 八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 奖学金及研究生科研津贴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凭 南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 按规定日期到各院 ( 系 所 ) 报到, 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事先向研究生院书面请假, 并提交有关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报到后,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在复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院 ( 系 所 ) 提出并报研究生院批准,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取消入学资格 : ( 一 ) 无故逾期十五天不报到者 ; ( 二 )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 ( 三 ) 业务复查中, 认定在入学考试或其他方面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十条新生报到后, 应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健康复查, 因病短期内能治愈的, 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或院 ( 系 所 ) 提出, 研究生院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3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必须持本人申请 南开大学医院体检诊断证明, 到所在院 ( 系 所 ) 及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病愈后, 必须在学期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南开大学医院复查合格, 研究生院审查同意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新生报到后要填写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卡片 ( 一式二份 ) 和研究生证, 在入学二周内, 将学籍卡片一份交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 另一份留存院 ( 系 所 ) 其中, 姓名 出生日期 及 籍贯 的填写必须与户口卡 身份证相一致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因其他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向所在院 ( 系 所 ) 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十五天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四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 有如下情况必须转专业者, 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转出院 ( 系 所 ) 同意并经转入专业院 ( 系 所 ) 考核认可后, 报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批准 : ( 一 ) 专业调整 ; ( 二 ) 导师调动工作或导师不适宜继续指导该研究生 ; ( 三 ) 导师认为不适宜在本专业继续培养, 但相关院 ( 系 所 ) 认定可以在其他专业继续培养者 第十五条研究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 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 经两校同意, 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转专业 转学的研究生原则上只限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办理 第十七条生师比高于规定比例的专业不得接受转学 转专业研究生 第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4
( 二 ) 原所在校招生时录取批次低于我校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入我校的 ; ( 四 ) 处于休学 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 ; ( 五 ) 应作退学处理的 ; ( 六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七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节修业年限 第十九条研究生的培养年限规定如下 : ( 一 ) 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为 2 3 年 ( 二 ) 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为 3 4 年, 最长不超过 6 年 ;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为 4 6 年 ( 三 ) 硕士 - 博士连读生的培养年限为 5 6 年, 最长不超过 7 年 ( 四 ) 医学院本科 硕士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 7 年, 其中硕士阶段为 2 年 第二十条上条所列 ( 二 ) ( 三 ) 类研究生修业期满, 未完成培养计划的, 原则上不予延期 确有必要的, 经专业学院审查, 研究生院批准, 可以延期, 但不得超过最长年限, 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在职研究生不脱离本职工作, 在校学习期间, 在原单位享受在职人员的工资 劳保和福利待遇 在职研究生应当按照招生录取时规定的培养方式进行学习 从应届毕业生和非在职人员中考入的脱产研究生, 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 从在职人员中考入的脱产研究生不得改为在职研究生, 在职研究生不得改为脱产研究生,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者, 须由院 ( 系 所 ) 提出, 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 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 可予休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 一 ) 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 需停课治疗 休养超过六周的 ; ( 二 ) 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六周的 ; ( 三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 5
( 四 ) 自费留学的 ; ( 五 )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 ( 六 ) 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 一般以一学期为限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以继续申请休学, 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 ( 一 ) 休学研究生办理离校手续, 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 ( 二 ) 研究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休学研究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校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 ( 三 ) 研究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户口不迁出学校 ;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休学由本人申请, 并附有关证明, 填写 南开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 经导师同意, 院 ( 系 所 ) 审定, 研究生院批准 休学研究生需继续休学, 应当办理续休手续, 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 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复学手续为 : ( 一 ) 研究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院 ( 系 所 ) 及有关部门提出复学申请, 填写 南开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 经所在院 ( 系 所 ) 同意, 研究生院批准, 方可复学 其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 对申请复学的研究生, 学校进行全面复查, 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取消复学资格 ( 二 ) 因病休学者, 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 并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 经院 ( 系 所 ) 领导审核后, 由研究生院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经南开大学医院诊断认定有传染危险者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回家或回原单位休养和治疗 第二十九条响应国家号召, 经学校同意或备案到基层锻炼 支教以及其他挂职锻炼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本着体现国家政策, 服务国家建设, 便利研究生本人的原则, 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6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或者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校医院或者学校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 由本人或导师提出书面申请, 经院 ( 系 所 ) 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 报研究生院审查后, 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因学术原因提起的退学申请, 在院 ( 系 所 ) 审核的同时, 应当由所在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就研究生能否继续学习给予书面认定 学校对退学研究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 可以按照本学则有关条款提出申诉 第三十四条退学研究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退学研究生, 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 退学研究生发给退学证明 ( 三 ) 自通知之日起, 应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 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 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 四 ) 凡退学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各院 ( 系 所 ) 应在研究生毕业时对其进行全面考核鉴定, 包括政治思想 道德品质 学业成绩以及学习 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 要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形式, 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十六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按培养计划要求, 研究生完成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 德 智 体考核合格, 准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对获得毕业证书并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毕业生, 由本人申请, 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 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7
第三十七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按培养计划要求, 研究生提前完成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 德 智 体考核合格, 且论文答辩合格, 经研究生院审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可提前毕业 按规定的最短学习期限, 提前一学期毕业方为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提前毕业, 必须在每年 3 月底 9 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 并经导师同意, 院 ( 系 所 ) 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 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提前毕业, 必须如实详细填写 南开大学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 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一并报送审批 第四十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研究生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 准予肄业,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修业期限达一学期以上, 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 可以给予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规定的培养方式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注册, 并由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研究生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毕业生 结业生 肄业生, 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第七节就业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毕业离校前, 须由有关院 ( 系 所 ) 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鉴定 重点对研究生的政治思想觉悟 道德品质以及学习 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写出评语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研究生应当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 在祖国建设和服务社会的事业中找准自己的就业岗位, 尽职尽责, 建功立业 研究生就业工作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国家和社会需求情况, 综合各院 ( 系 所 ) 提出的初步指导意见, 参照本人志愿统筹安排 8
第五十条研究生如无故逾期三个月不到就业岗位报到者, 责任自负 学校将其户口 粮食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或原单位所在地并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 第五十一条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按协议回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 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粮户关系等均转入上述相应单位 因机构改革 人事制度改革变更定向或委托培养协议的, 必须由原定向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向南开大学出具协议变更证明书, 协议变更证明书至迟于研究生毕业前 6 个月提交学校, 否则, 学校不再协助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通过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研究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研究生团体 研究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七条学校鼓励 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9
第六十条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研究生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或者擅自参加未经学校批准的活动, 导致人身伤亡的, 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奖励 考勤和处分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在享受普通奖学金的基础上给予优秀奖学金的鼓励和表彰 优秀奖学金评审事宜参照 南开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章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每年从当年获得特等奖或一等奖的研究生中评选 三好 研究生, 予以表彰 学校每年从研究生干部 青年志愿者中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青年志愿者, 并予以表彰 第六十三条研究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违反者酌情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政治学习 教学活动 公益性活动, 必须请假, 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十五条因故请假要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请假三天以内者, 由导师批准, 超过三天以上者, 由专业学院院长 ( 系主任 所长 ) 批准并报研究生院主管部门备案 请假期满, 应及时销假 如需延期者, 提出有关证明, 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十六条研究生原则上要在学校提供的研究生宿舍住宿, 因故需在校外住宿的, 必须经家长同意, 主管院长 ( 系主任 所长 ) 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在节假日前后, 因故需早离校或晚返校者,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十七条对无故旷课的研究生, 所在学院 ( 系 所 ) 要及时提出批评教育 不服从教育管理或屡教不改者, 按其错误情节, 可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研究生, 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10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 ( 八 )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 校纪校规, 情节严重, 后果恶劣的 第七十条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如未再犯错误, 且有进步表现的, 由本人申请, 经院 ( 系 所 ) 提出意见, 主管部门审核, 分管校长批准, 可终止留校察看 第七十一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处分适当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处分, 应当与研究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三条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院 ( 系 所 ) 提出书面意见, 经主管部门审核, 报主管校长批准 ; 开除学籍处分, 由院 ( 系 所 ) 提出书面意见, 经主管部门审核, 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于开除学籍处分, 处理结束即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种处分都要填写 研究生处分报批表, 连同本人检查和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十四条对违法 违纪 违规研究生的处分, 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法 违纪 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和依据 第七十六条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人, 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法 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及研究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八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 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事实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 11
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 由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十条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对研究生的处分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研究生校徽 研究生证 第八十三条研究生新生入学注册后, 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第八十四条研究生证和校徽应妥善保管, 不得涂改, 不得转借他人 如有丢失, 须在 南开大学报 刊登声明, 见报 2 个月后, 由研究生院补发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学则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八十六条本学则由南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原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学则不一致的, 以本学则为准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