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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及選服役別 機關 ( 役別 ( 項目 機關一經選定送出系統後即不得更改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國內學歷役男 : 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後, 持相關專長證明文件及掛號回郵信封 ( 公所留存寄發核定通知書 於受理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至戶籍地公所辦理 請服一般替代役, 公所役政人員至役政署網站列印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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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我前幾天收到抽籤通知單, 不去會怎樣? A: 經徵兵檢查判定為常備役體位之役男,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會接續安排辦理抽籤, 以決定服役軍種兵科和入營順序 因此, 當收到抽籤通知時, 請各役男按照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 時間與地點, 攜帶該通知書 國民身分證及私章等前往抽籤 若因故未能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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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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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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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服役須知 ( 最新版 ) 2007/12/27 一 關於服兵役 內政部役政署網址 http://nca.gov.tw 依兵役法規定,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並於 19 歲之年起役, 在當年 1 月至 3 月間接受兵籍調查, 之後並依通知到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檢查醫院接受體格檢查 ( 在學讀書者可依法辦理緩徵, 暫不繼續施以徵兵處理 ), 檢查結果體位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 應參加抽籤, 並依所抽中之軍種兵科及號次, 按順序徵集入營服役, 願意服替代役者, 則可於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期間, 依公告規定申請服替代役 ; 若檢查結果體位判定為替代役體位者, 則參加入營順序抽籤, 依抽籤號次徵集入營服替代役 ; 若為免役體位者, 則免服兵役 二 兵役的區分兵役分為軍官役 士官役 士兵役及替代役, 並依其服役性質區分如下 : 軍官役 : 常備軍官役 預備軍官役 士官役 : 常備士官役 預備士官役 士兵役 : 常備兵役 補充兵役 替代役 : 一般替代役 ( 警察役 消防役 社會役 環保役 醫療役 教育服務 農業服務役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 如司法行政役 文化服務役 經濟安全役 土地測量役 公共行政役 外交役 體育役及觀光服務役等 ) 及研發替代役 以上的兵役, 除義務役之預備軍官役 預備士官役 常備兵役 補充兵役及替代役外, 尚可志願選服軍官役 士官役及志願士兵 貳 徵兵四部曲一 兵籍調查當你收到兵籍調查通知書時, 要按通知書上指定的時間 ( 每年 1 月至 3 月間 ) 和地點, 由本人或家屬攜帶國民身分證 私章 相片 戶口名簿, 前往接受兵籍調查 壹

二 徵兵檢查役男接到徵兵檢查通知書後, 應按照通知書上指定的時間前往指定的檢查醫院接受體格檢查, 如有任何疾病應主動告知檢查醫師, 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並在進行完整的健康檢查後, 依檢查結果精確判定體位, 依檢查結果精確判定體位, 分為 : 常備役體位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難以判定體位 三 抽籤常備役體位者, 應參加抽籤, 決定服役軍種 主要兵科和入營順序 ; 替代役體位者, 則僅抽籤決定入營順序 未能到場抽籤者, 得委託年滿 20 歲或已結婚有行為能力之家屬代抽, 如果未到場者, 則由鄉 ( 鎮 市 區 ) 長或指派的代表代為抽籤 四 徵集入營 10 日前, 兵役單位會將徵集令送達, 請依徵集令所指定的時間 地點報到, 並按注意事項辦理各種手續 參 徵集事項常備兵徵集事項一 役男體位服役規定兵役法第 33 條規定, 體位區分為 常備役體位 替代役體位 免役體位 並依下列規定服役 : ( 一 ) 常備役體位 : 為適於服現役者, 應服常備兵現役 ; 其超額者, 得申請服替代役 ( 二 ) 替代役體位 : 替代役甲等體位服替代役 ; 替代役乙等體位服補充兵役 ( 三 ) 免役體位 : 為不合格者, 免役 役男如經判定為替代役體位, 民國 69 年次 ( 含 ) 以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 應服補充兵役 ; 至 70 年次 ( 含 ) 以後之役男, 經判定替代役甲等體位者, 應徵服替代役, 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者, 應服補充兵役 二 役男參加體檢時間 ( 一 )3 月至 6 月 : 應屆在學緩徵原因消滅役男 但已接受 貳

徵兵檢查者, 不再檢查 ( 二 )1 月至 6 月 : 當年次未在學緩徵或無繼續升學意願役男 ( 三 ) 適時排檢 : 補檢役男 三 役男體位變更申請改判體位規定依徵兵規則第 14 條規定, 役男經徵兵檢查後, 對判定的體位認為有疑義者, 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申請改判體位 : ( 一 ) 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申請方式 :( 公費複檢 ) 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報請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轉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審核, 准予複檢者, 即送複檢醫院複檢, 並由徵兵檢查委員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 二 ) 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申請方式 :( 自費複檢 ) 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複檢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 由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報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轉送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體位 依前項 ( 一 ) 或 ( 二 ) 方式申請改判體位, 判定結果與原判定體位相同者, 不得再以同一原因申請改判體位 四 簡化身心障礙役男徵兵檢查程序應受徵兵檢查的役男, 因身心障礙或痼疾不能到場受檢者, 得由徵兵檢查委員會派醫事人員至其住所檢查判定體位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役男, 符合身心障礙等級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 得檢具身心障礙手冊, 送由徵兵檢查委員會, 判定其體位, 以簡化身心障礙役男徵兵檢查程序 五 役男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 其複檢次數及時間之規定如何? 依 體位區分標準 第 5 條規定, 役男經體檢 複檢, 難以判定體位等級者, 自體檢 複檢結果確定之日起, 屆滿 6 個月之後再複檢 1 次 ; 但該標準表之項次有特別規定須滿 1 參

年觀察 治療之症狀, 則須俟屆滿 1 年後, 始得辦理複檢, 以明確核判體位 經再複檢 1 次如仍難以判定其體位等級者, 依規定降判其體位等級 六 緩徵 ( 一 ) 應受常備兵 補充兵 ( 因家庭因素者除外 ) 或替代役現役徵集者, 如有下列情形可申請緩徵 :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2.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 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 二 ) 申請緩徵的方式如下 : 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 於註冊截止之日起 1 個月內, 送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 2.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 在追訴中的役男, 應由本人或戶長填具緩徵申請書, 檢附起訴書或其他證明, 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緩徵 ( 三 ) 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不得緩徵 : 1. 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者 2. 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者 3.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者 4. 年齡逾 33 歲仍未畢業者 七 延期入營收到徵集令後, 無法按時報到入營時, 可由本人或具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填具申請書, 檢附有關證明, 逕向戶籍地之鄉 ( 鄉 市 區 ) 公所申請, 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准延期徵集入營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如附錄 ( 九 ), 或上役政署網頁查詢 八 國軍常備兵徵集入營預告制度常備役 ( 甲 乙等 ) 體位應徵服常備兵役役男或於其緩 肆

徵 延期徵集入營等事故原因消滅後, 可向戶籍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其所屬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役政單位查詢, 推估何時得以徵集入營之梯次 日期, 俾供役男生涯規劃, 而常備兵徵集令將於梯次入營 10 日前送達役男 九 折抵役期服役期間若有下列情形, 可以折抵役期 : ( 一 ) 大專生服役可依大專集訓結業證書所記載集訓日數折算役期 ( 二 ) 軍事學校的退學學生轉服常備兵現役時, 除了入伍教育時間, 可以計算為已服役時間外, 其餘軍事術科教育時間得按 8 小時為 1 日之標準均予以折算現役役期 ( 三 ) 軍事學校開除學籍已經完成入伍教育的學生, 在服常備兵現役時, 所受入伍教育時間, 可以折算役期, 其他的教育期間, 不折算役期 ( 四 ) 依兵役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 : 凡於學校授畢之軍訓課程得以 8 堂課折算 1 日折減之 另依兵役法施行法第 52 條規定 : 兵役法第 16 條第 2 項所定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 指中華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本法修正施行時, 仍在營及以後徵集服義務役之軍官 士官 常備兵及替代役男, 曾於高級中等 ( 含高職 ) 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 合計折算役期不得逾 30 日 ( 五 ) 軍訓課程折抵役期對照基準表如附錄 十 役男出國就學役男於役齡前出境, 於 19 歲之年 12 月 31 日前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修習學士以上學位者 ( 就讀大學至 24 歲 碩士至 27 歲 博士至 30 歲 但大學學制逾 4 年者, 每增加 1 年, 就學年齡得順延 1 年, 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 33 歲為限 ), 或於 87 年 6 月 25 日前已於役齡前出境而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之男子 ( 就學年齡限制同前述規定 ), 回國停留不得逾 2 個月 但因重病 意外災難 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或學校在連續假期期間等, 應檢附相關證明, 向移民署申請延期出境, 延期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申請再出 伍

境, 由役男持經驗證之在學證明 ( 含中譯本 ) 及護照正本, 逕向移民署申請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 於役齡前赴大陸地區, 並於徵兵及齡之年 12 月 31 日起前 3 年, 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 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 而修習學士 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於屆役齡後之入出境, 除應另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外, 準用前項之規定 其應檢附之文件, 須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十一 役男出境 ( 一 )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 進修 表演 比賽 訪問 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由就讀學校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影本等資料並造冊, 向所屬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提出申請, 經核准後, 役男應於 1 個月內持核准函及護照正本至所屬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加蓋出國核准章, 出境期限至核准期限截止日, 最長不得逾 1 年 ( 二 ) 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申請出境者, 由役男檢附相關證明及護照正本, 向所屬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提出申請, 出境期限最長不得逾 3 個月 ( 三 ) 其他原因申請短期出國者, 由役男持身分證 印章及護照正本, 向所屬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提出申請, 經核准者, 役男應於核准效期內出境, 出境期限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20 歲以上在學學生經核准緩徵者, 亦可向移民署提出申請 ) 十二 役男逾規定期限返國, 再出境之限制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 不予受理其當年及次年出境之申請 但受限制出境之役男, 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 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 可檢附相關證明向所屬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提出申請, 出境期限以 30 日為限 陸

十三 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檢具戶籍資料 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服補充兵役, 役期為 2 個月以內 : ( 一 ) 家屬均屬 60 歲以上 18 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 且均無工作收入, 由役男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 ( 含基地 )1 棟外, 別無其他不動產, 而其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 或有其他不動產其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 二 ) 役男家屬均屬 70 歲以上 15 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 三 )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殘而役男無其他兄弟 十四 替代役役男之驗退處理 ( 一 ) 替代役役男入營後身體健康狀況不合服替代役標準者, 經訓練單位洽送指定醫院檢查確定後, 應於 30 日內予以驗退 ( 二 )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接獲訓練單位出具之驗退證明書後, 經審查無疑義者, 即予以判定體位 ; 有疑義者, 得洽送指定醫院再行鑑定, 並將判定體位結果通知替代役役男 ( 三 ) 替代役役男驗退後體位判為免役體位者, 免役 ; 民 69 年次以前之替代役體位役男, 依兵役法第 17 條規定, 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轉服補充兵役, 屬難以判定體位者, 應再複檢 1 次以確定其體位及應服之兵役 十五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之處理 ( 一 )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作業, 其申請程序依替代役實施條列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 由役男檢具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醫院診斷證明書向服勤單位申請, 送需用機關轉送內政部, 由內政部協調複檢醫院複檢鑑定後, 依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辦理核定停役事宜 柒

( 二 ) 經內政部役政署核定停役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辦理體位判等及停役登記列管等後續事宜 替代役徵集事項一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得檢具戶籍資料 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服替代役 役期 1 年 10 個月, 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 一 ) 役男家屬均屬 65 歲以上 15 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 重大傷病者 ( 二 ) 役男已婚並育有 15 歲以下子女, 除役男及配偶外, 無其他家屬, 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者 ( 三 ) 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 1 人外, 無其他家屬, 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款之情形者, 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 1 人者, 每增加 1 人, 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 1 人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 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至第十四條規定為準 二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因信仰宗教達 2 年以上, 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 得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服替代役 役期 2 年 2 個月, 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 而信仰之宗教, 其所屬宗教團體, 須經政府登記立案 役男申請時需檢具文件如下 : ( 一 ) 申請書 ( 二 ) 調查審查表 ( 三 ) 自傳 ( 四 ) 理由書 ( 五 ) 切結書 ( 六 ) 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 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 捌

三 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役?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 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內政部核定者, 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提前退役 : ( 一 ) 家屬均屬 60 歲以上 18 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 且無工作收入, 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 ( 含基地 ) 一棟外, 其他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 二 ) 家屬均屬 70 歲以上 15 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 三 ) 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 因作戰或因公致死或成一等殘, 而役男無其他兄弟者 四 替代役役男服役類別及役期? 服役類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如下 : 1. 一般替代役 : (1) 警察役 (2) 消防役 (3) 社會役 (4) 環保役 (5) 醫療役 (6) 教育服務役 (7) 農業服務役 (8)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 如司法行政役 文化服務役 經濟安全役 土地測量役 公共行政役 外交役 體育役及觀光服務役等 2. 研發替代役 : 役期 : 1. 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 役期為 2 年 2. 替代役體位甲等服替代役者, 役期為 1 年 10 個月 3.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 役期為 1 年 10 個月 玖

提前退役 : 行政院核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比照國軍義務役官兵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不分役別一律提前 10 個月退役 五 如何辦理替代役申請? ( 一 ) 一般替代役 : 役男於申請期間 ( 每年 4 月第 1 個上班日開始受理, 為期 10 個工作天 ) 未接獲徵集令者, 得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並於申請期間持身分證 私章及相關專長 學經歷等證明文件至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兵役主管單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 二 ) 研發替代役 : 請參考內政部研發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 http://rdss.nca.gvo.tw 具有國內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 得申請甄選服研發替代役 六 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優先甄試之條件及順序? ( 一 ) 因宗教 家庭因素者 ( 二 ) 國家考試及格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 三 ) 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 四 ) 具備相關之學歷 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七 一般替代役申請之限制? ( 一 ) 有緩徵 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 不得申請 ; 但緩徵原因於申請之年消滅者, 可於當年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 二 ) 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備預備軍 士官資格, 不得申請 ; 但於申請時切結俟經徵服一般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 士官資格者, 不受不得申請之限制 ( 三 ) 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 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一般替代役類 ( 役 ) 別 但少年犯罪 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 不在此限 八 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抽籤中籤 ( 核定 ) 後, 因補修 延 壹拾

修學分未能畢業, 致無法服役者, 如何處理? 於申請規定緩徵原因消滅期限前未畢業, 撤銷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 ; 俟畢業後於受理申請期間再依意願申請 九 役男經申請並錄取服一般替代役, 若因繼續就學, 無法入營服替代役者, 如何處理? 廢止取消當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 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得依意願再申請 十 役男於抽籤或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前撤回, 可否再次申請? 常備役體位役男於未接獲常備兵徵集令前可再申請 十一 役男經申請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 可否放棄? 常備役體位役男可於接獲替代役徵集令前, 切結放棄服一般替代役資格, 且不得再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並即徵集服常備兵役 十二 替代役役男因故無法於應徵梯次日期入營, 可否辦理延期入營? 若符合徵兵規則附件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所定原因之一者, 可延徵至核定日期 十三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分發? ( 一 ) 取得國家考試及格證照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證照或具備相關學歷 經歷及專業訓練申請服一般替代役者, 以申請核定之役別徵服替代役 ( 二 ) 一般資格申請及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役男, 於入營後依梯次役別需求, 結合役男意願及其民間 教育專長辦理甄選分發, 如參加役別甄選役男超額時, 以抽籤決定 ; 未獲甄選錄取者, 統一參加梯次役別需用機關需求不足數之抽籤 ( 三 ) 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 以分發社會服務類之役別為原則 壹拾壹

( 四 ) 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役男, 以分發戶籍地服役為原則 十四 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何時得退役返鄉? ( 一 ) 基於返鄉行程及安全考量, 屆退役男於役期屆滿當日中午 12 時以後即可離開服勤單位 ; 若役男服役或設籍於外 ( 離 ) 島或偏遠地區, 需用機關考量交通工具或路程等因素, 得視實際需要再酌許提前, 惟至多以 1 日為限 ( 二 ) 役期屆滿當日適逢例假日時, 得提前於例假日前 1 日中午 12 時後離開服勤單位 肆 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與管理一 服替代役役男要接受那些訓練? ( 一 ) 軍事基礎訓練 :4 至 8 週 ( 二 ) 專業訓練 :2 至 12 週 以各分發服役類別不同而有各不同期間的專業訓練 但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者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 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 由需用機關辦理, 為期 3 週至 13 週 二 替代役軍事基礎訓練放假規定如何? ( 一 ) 第一週例假日在營實施懇親會 ( 二 ) 第二 三週星期日於早上 6 時至晚上 6 時實施休假 ( 三 ) 結訓人員核予 3.5 天結訓假 ( 含例假日 ) 三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是否為上下班制? 依替代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之規定, 替代役役男得由需用機關視業務需要採集中或個別住宿, 服勤完畢應在指定場所或宿所休息待命, 非經許可不得擅離宿所 ; 只有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才得返家住宿 四 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有多少員額 遴選的條件如何? ( 一 ) 管理幹部之員額,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之規定, 以不超過需用機關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之 1/10 為原則 但辦理軍事基礎訓練所需管理幹部員額, 不在此限 壹拾貳

( 二 ) 遴選之條件, 依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替代役役男凡品德優良 具領導管理能力 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案紀錄, 並有符合需用機關所需專長 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各項成績優異或經服勤單位考核成績優異之一者, 得遴選為替代役役男管理幹部 五 替代役服役期間有那些獎勵或懲處規定? ( 一 ) 替代役役男著有功勳者, 得依法授予勳章 頒給獎章外, 在生活及勤務上之表現成績優異者, 予以榮譽假 嘉獎 記功 獎金及獎狀 ( 二 ) 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及勤務管理規定者, 視情節輕重, 予以罰勤 禁足 罰站 申誡 記過 罰薪或輔導教育, 其中罰站僅限於軍事基礎訓練期間 ( 三 ) 對於無故不就指定替代役職役, 或擅離職役累計逾 7 日者,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 刑事罰 ) ( 四 ) 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 刑事罰 ) 六 替代役服役期間如果有病傷情形, 可否請假? 替代役役男如果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 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者, 酌予核給病假, 一次不得超過 30 日, 惟服勤單位於必要時, 得將其送至指定之醫院複診, 再核予指定處所內適當之休養方式及天數 ; 但是如果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就必須要辦理停役 七 替代役服役期間要不要自備交通工具? 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所需交通工具是由服勤單位提供, 如果服勤單位衡量個別情形, 必要時也可以發給交通費 八 替代役服役期間如果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要怎麼辦? 替代役役男如果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其他特殊事故符合本部訂頒之替代役男提前退役 壹拾參

辦法之申請資格條件時, 應即時向服勤單位監督長官報告, 並檢附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 合於規定條件者, 可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提前退役 九 服勤結束後於晚上就寢前可否自由活動外出? 服勤單位對於替代役役男晚餐至就寢前之活動, 會考量單位特性作統一妥善規劃與運用, 替代役役男必須遵守服勤單位規定, 不得私自外出擅離宿所, 對於集中住宿者還必須實施早晚點名 十 替代役服役期間有那些假別? 替代役役男除參加政府所舉辦各種考試 投票可以核給公假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核給病假外, 尚可以因事實發生核給婚假 陪產假 喪假等 ; 至於申請事假必須因為特殊事故必須替代役役男本人親自處理者, 服勤單位得視需要核給事假, 並應擇日施以補勤, 但都必須先填具假單, 經核准後方得離開職役 (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請假或補辦手續 ) 十一 何謂輔導教育? 輔導教育是對服替代役役男因違反生活及服勤管理規定的ㄧ種懲處, 凡替代役役男累計記過三次經罰薪處分, 未經准假擅離服勤 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三日以上, 酗酒滋事或暴力鬥毆致發生嚴重後果, 擔任管理幹部, 利用職權欺凌屬員, 情節重大及不服從監督長官或管理幹部之指揮 管教 致生嚴重後果者, 得予輔導教育, 時間為期 4 至 8 週, 受輔導教育期間一律停止放假 十二 替代役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放假日數如何? 替代役役男服勤時間由各需用機關在其服勤管理要點中規定, 但勤務需要時, 服勤單位得延長服勤時間與停止放假 停止放假時間, 應予補休 ; 偶發或特殊事故延長服勤, 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 而役男之放假日數則比照公務人員全年放假總日數 壹拾肆

十三 替代役役男如何分發服勤? 替代役役男於軍事基礎訓練結訓, 再經需用機關施以二至十二週專業訓練後, 即分發到服勤單位服勤, 其分發服勤單位之基準與方式, 由各需用機關於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中明訂 ( 或另訂 ), 依各需用機關之需求, 有參酌戶籍地配合專長及以軍事基礎與專業訓練成績為基準, 或填志願或兼採抽籤等方式, 以公開 公平 公正之方法作業 十四 替代役役男有心理困擾時應如何尋求協助? ( 一 ) 替代役役男服勤期間如面臨生活 情緒 壓力等問題時, 應向服勤單位管理長官尋求輔導 ; 或撥下列專線尋求協助 : * 役政署心輔專線 049-2394355 * 心輔信箱 2000@mail.nca.gov.tw * 張老師中心請撥 1980 服務專線 ( 二 ) 若經服勤單位管理長官輔導, 仍不能解決問題時, 服勤單位應通報本署管理組輔導科, 俟經本署評估後再轉介專業諮商機關進行役男心理諮商輔導 十五 替代役役男應如何申訴? ( 一 ) 申訴範圍 : 1. 替代役役男對記過 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案件 2. 替代役役男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受到不當管教或冤屈不平案件 ( 二 ) 受理申訴機關 : 1. 懲處案件 : 原懲處機關之上級機關 ( 服勤單位之上級機關為需用機關 ); 原懲處機關為需用機關者,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役男應於懲處核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 2. 權益或管教條件 : 先向服勤單位反映 溝通, 無效後, 再向原發生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及再申訴 ( 三 ) 申訴電話及信箱 :( 請參閱附表 ) 壹拾伍

十六 服役期間可否參加進修或考試? 為使替代役役男能利用時間充實本職學能, 提高工作效能, 並在不影響服勤單位勤務逐行 不衝擊常備兵士氣 有效管理等原則下, 有限度開放役男外出進修或補習, 開放原則如下 : ( 一 ) 替代役役男如返家住宿 ( 家庭因素 ) 或利用其輪休或例假日自行前往教育機構進修或合法立案之公私立補習班補習者, 其進修或補習之時程不予限制 ( 二 ) 替代役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 經服勤單位考核准許者, 在不影響勤務工作, 得於夜間備勤 ( 公餘 ) 時間外出進修或補習, 每週以 2 次為限, 每次不得超過 4 小時, 且須於夜間 10 時前返回住宿地點, 並向管理長官報到 ( 三 ) 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因任務或勤務需要, 無法依上開原則實施時, 得規劃以在營進修方式為之 另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之規定, 參加政府所舉辦之各種考試得核給公假, 但並未包括進修及學校之考試在內 伍 役男權益一 役男或家屬享有那些優待? ( 一 ) 本人在役期間 : 1. 所領薪俸依法免除所得稅 婚姻依法予以保障, 參加考試如與國防軍事或勤務無妨礙時給予公假, 有功勳者適時接受表揚 2. 乘坐公營交通工具或進入歌劇院時, 得享有減費優待 ( 二 ) 屬於家屬部分 : 1. 對作戰因公失蹤或被俘忠貞人員之家屬, 比照現役軍人家屬給予優待 2. 列級生活扶助家屬, 享有健保費及醫療補助 ( 三 ) 本人退伍 ( 役 ) 後 : 1. 受教育 勤務 點閱等召集時, 學生或職工給予公假 2. 依法規定之活動事項一律視同公假 二 役男家屬享有那些照顧或扶助? 壹拾陸

( 一 ) 列級役男家屬享有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之扶助 ( 二 ) 列級役男之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 ( 三 ) 列級役男之配偶 直系血親及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死亡, 得申請喪葬補助 ( 四 ) 列級役男家屬遭遇天災 人禍, 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得申請急難慰助金 三 不能維持生活家屬健保及醫療之補助為何? ( 一 ) 健保費 : 核列甲級家屬由戶籍所在地鄉 ( 鎮 市 區 ) 公所主動列冊, 給予健保費之補助 ( 二 ) 醫療費 : 核列甲 乙 丙級家屬應自付之醫療費, 除全民健保不給付者外, 憑醫院繳費收據,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補助 四 服常備兵役男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服役之條件? ( 一 ) 常備兵優先戶籍地分發為使義務役預備軍官 預備士官於服役期間, 能就近照顧家庭 安定服役心理 增加服務意願, 達到人性化管理之目的 依兵役法施行法之規定, 義務役預備軍官 士官準用現行常備兵優先戶籍地抽籤分發及調返戶籍地服役之規定 ( 國防部 92.9.2 睦瞻字第 0920007217 號令頒 國軍義務役官士兵優先戶籍地抽籤及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條件及程序 )( 國防部人力司主辦 ) 1 申請條件 : (1) 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 士 兵 (2) 兄弟 2 人 ( 含以上 ) 先 後入營, 其身分不論為官 士或兵, 已入營者未在戶籍地服役 ( 不限軍種 ), 得由後入營者提出申請優先戶籍地區抽籤分發 (3) 父母 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 因公死亡 之在營官 士 兵 2 申請程序 : (1) 以上申請均以 1 人為限, 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 : 壹拾柒

a. 當事人申請書 b. 全戶戶籍謄本 c. 第一 二款申請者 : 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d. 第一款申請者 :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e. 第三款項申請者 : 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2) 由當事人向新訓中心提出申請, 並由新訓中心審核後, 依總 ( 司令部核定各單位之需求員額, 辦理優先戶籍地抽籤作業 ( 二 ) 常備兵調返戶籍地服役 1 申請條件 : (1) 凡屬地方政府核列低收入生活扶助戶徵屬之現役官 士 兵 (2) 兄弟 2 人 ( 含以上 ) 已同時在營, 不論其身分為官 士或兵, 均未在戶籍地服役者 ( 不限軍種 ), 得由 1 人提出調返戶籍地服役申請, 惟其剩餘役期必須在半年 ( 含 ) 以上 (3) 父母 兄弟姐妹於服役期間 因公死亡 之在營官 士 兵 ( 以 1 人申請為限 ) (4) 常備兵因家庭變故無法維持生活, 申請提前退伍, 不合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者, 由各總 ( 司令 ) 部依申請及證明資料, 查證其家況確需服助者, 於權責範圍得核定調返戶籍地區單位服役 2 申請程序 : (1) 上列申請均以 1 人為限, 申請者應檢具證明文件如后 : a. 當事人申請書 b. 全戶戶籍謄本 c. 第一 二款申請者 : 在營者服役證明及未在戶籍地服役之單位證明 d. 第一款申請者 :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e. 第三款項申請者 : 因公死亡證明文件 (2) 由當事人向服役單位申請, 並由服役單位審核後, 層級總 ( 司令 ) 部核定調返戶籍地區較近之單位服役 ; 惟所調之 壹拾捌

職缺應符合申請人之軍職專長, 如無適缺, 可保留其申請資格, 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 (3) 第四款申請者, 由總 ( 司令 ) 部於核定時依權責檢討辦理 五 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 ( 含調返 ) 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 : ( 一 )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准者 ( 二 ) 政府核列為低收入生活扶助戶之家庭者 ( 三 ) 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常備兵役或替代役, 因作戰或因公死亡者 ( 以 1 人為限 ) ( 四 ) 兄弟 2 人以上同時服常備兵役 ( 含義務役官 士 兵 ) 或替代役, 皆未分發至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時, 其中服替代役之役男 1 人, 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於軍事基礎訓練後, 呈報需用機關審查, 於專業訓練結訓分發服勤單位時, 以戶籍地或附近地區分發 ; 或於分發後之服役期間, 向服勤單位申請, 呈報需用機關審查, 由該機關視服勤需要, 逕依權責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勤 ( 以上因兄弟 2 人以上同時服役原因申請者, 各人之役期至少需尚餘六個月以上 ; 若其中 1 人已在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 ( 勤 ), 其他不得提申請 附近地區之標準係指戶籍地臨近之縣 市 為界定 ) 以上如無適缺, 可保留其申請資格, 俟有出缺時優先派補 ( 註 : 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 ( 含調返 ) 戶籍地或附近地區服役之條件二 : 政府核列為低收入生活扶助戶之家庭者, 含社政機關之低收入戶及役政機關核列之甲 乙 丙級生活扶助戶 ) 六 學生應徵 召服常備兵或替代役應如何辦理保留學籍? 凡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校生或考取尚未入學學生, 應徵 召服役時, 得憑徵 ( 召 ) 集令向學校申請發給 保留學籍證明書 或 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 收執, 俾於退伍 ( 役 ) 歸休 復員或解除召集時, 依學校通知之報到期間, 按時報到, 如無故逾期一個月者, 視為自形放棄 ( 註 : 依法 壹拾玖

規定申請復學或入學, 雖由學校通知報到, 惟避免作業疏忽, 建議役男宜主動與學校連繫報到, 俾資確保本項權利 ); 如原學校已不存在時, 向承受學校或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優先輔導就學 七 職工應徵 召服常備兵或替代役應如何辦理保留底缺年資? 各機關 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 ( 包括礦廠 公司 行號 ) 職工應徵 召服役, 得憑徵 ( 召 ) 集令向原服務單位申請發給職工 保留底缺年資證明書 收執, 俾於退伍 ( 役 ) 歸休 復員或解除召集時, 依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通知報到時間, 按時報到, 如無故逾期一個月者, 視為自行放棄 ( 註 : 依法規定申請復職, 雖由機關或公私立事業機構通知報到, 惟避免作業疏忽, 建議役男宜主動連繫原服務單位報到, 俾資確保本項權利 ) 如原服務單位已裁撤或合併者, 得向其上級機關或同業公會申請優先輔導就業 八 應徵服兵役役男於非役期屆滿退役 ( 伍 ) 之驗退或因病停役後, 如何確保復職權利? ( 一 ) 對於服役 ( 勤 ) 期間因不堪服現役致驗退或因病停役之留職停薪役男, 自驗退日起至確定其新體位是否需回役或免役之期間無法於短期間確定, 為避免延宕時日滋生疑義, 役男宜儘快向原服務學校 機關或事業機構申辦復職事宜, 或上揭公務機關知悉上情應即通知役男一個月內前往辦理復職手續 ; 若爾後依規定需回役, 則於應徵集時再依法辦理職工保留底缺年資, 以資確保權益 ( 二 ) 另依行政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院授人給字第 九一 四 八四二號函, 公教員工依法應徵服兵役於退伍 ( 役 ) 或停役時, 應自復職報到日起支薪之規定, 自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九 替代役役男每月薪俸如何? ( 一 ) 一般替代役役男 : 1. 自服役之日起至屆滿 6 個月止, 每月比照國軍二等兵 貳拾

薪給 5,890 元 2. 自服役滿 6 個月之次月起屆滿 18 個月止, 每月比照國軍一等兵薪給 6,435 元 3. 自服役滿 18 個月之次月起, 每月比照國軍上等兵薪給 7,000 元 ( 二 ) 管理幹部每月則比照國軍下士薪給 12,740 元 附註 : 國軍士官 兵如有調整, 替代役薪俸亦比照調整之 十 替代役役男年終獎金如何發放? ( 一 ) 替代役役男年終獎金係以薪給乘 1.5 個月, 再乘以在役月數比例 ( 十二分之幾 ) ( 二 ) 替代役役男退役時之年終獎金, 比照國軍義務役退伍人員以隨退隨發方式辦理, 其計算方式比照第一項 十一 役男於服役期間因負傷或患病成殘, 相關權益如何? ( 一 ) 服役期間傷病成殘時, 應在傷殘或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時, 由國防部 ( 或內政部 ) 辦理殘等檢定, 以免權益受損 ( 二 ) 因負傷或患病成殘, 經國防部 ( 或內政部 ) 核定殘等, 即依規定給予保險金 撫卹金及慰問金 ( 三 ) 凡經核定殘等, 原經列級扶助有案家屬, 在傷殘軍人尚未就業前或就業後, 仍不足維持生活者, 於領卹期間繼續發給生活扶助金, 因公傷殘原未領生活扶助金者, 在領卹期間若家境轉為不能維持生活時, 得隨時依照規定申請扶助 ( 四 ) 凡經鑑定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者, 安置榮家就養 十二 役男於服役期間死亡, 遺族有那些權益? ( 一 ) 服常備兵或替代役役男死亡時, 撫卹金及保險金由國防部或內政部核發 ( 二 ) 戰死 因公死亡之遺屬或傷殘役男如原已列為扶助等級者, 於給卹年限期間, 一律按甲級發給生活扶助金, 原未領受生活扶助金者, 其家境轉為不能維持生活, 在領卹期間 貳拾壹

得隨時依照規定申請扶助 ( 三 ) 因病 意外死亡或傷殘者, 其遺屬或家屬之生活扶助金, 按原核定等級依撫卹年限發給 ; 原未核定扶助, 在領卹期間無法維持生活者, 則不予扶助 ( 四 ) 於領卹期間, 遺屬列級領有生活扶助金者, 得申請健保及醫療費補助 十三 替代役役男如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 一 )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其投保單位為內政部 ( 役政署 ), 保險費由內政部 ( 役政署 ) 負擔, 凡應徵服替代役役男應憑徵集令影本, 於入營前向原投保單位辦理全民健保轉出手續, 轉出日期為入營日期, 原健保 I C 卡不必繳回應攜帶入營繼續使用, 並由內政部 ( 役政署 ) 統一辦理轉入手續 ( 二 ) 入營前未辦妥是項健保轉出手續者, 請憑徵集令影本 ( 向訓練 服勤單位索取 ) 或連繫家屬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應徵 ( 召 ) 服兵役證明書辦理 ( 三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本保險之保險費, 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 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 亦即替代役役男入營當月 ( 全月 ) 健保費由內政部 ( 役政署 ) 負擔, 役男驗退 停役 提前退役及服役期滿退役者, 由內政部 ( 役政署 ) 統一辦理轉出手續, 當月份 ( 全月 ) 健保費內政部 ( 役政署 ) 不再負擔, 請役男憑下列證件, 依適當身分向投保單位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加保 ( 轉入 ) 手續 : 1. 役男於當月份入營, 又於入營當月提前退役及驗退者, 請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轉出證明書 ( 由內政部役政署填寄役男戶籍地 ) 於次月 1 日辦理 2. 役男於當月份入營, 次月份驗退者, 請役男憑驗退證明單 ( 成功嶺替代役訓練班出具 ) 辦理 3. 役男停役者, 請役男憑停役函 ( 內政部出具 ) 辦理 4. 服役期滿退役及提前退役者請憑退役證明書影本辦理 貳拾貳

十四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死亡或傷殘, 其撫卹及保險措施為何? ( 一 ) 替代役役男發生死亡時, 核予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 ; 發生傷殘時依核定殘等核予年撫卹金 ( 二 ) 替代役役男發生死亡或傷殘時, 以事故發生月份之保險基數金額, 核予一般保險給付 ( 三 ) 替代役役男因遭受意外事故, 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死亡或殘廢時, 由保險公司依契約規定給付團體意外保險金 十五 替代役役男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的健保費及醫療費由誰負擔? ( 一 )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內政部 ( 役政署 ) 負擔 ( 二 )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傷病, 於國軍醫院就醫時, 掛號費 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2 份診斷證明書 1 份醫療相關資料影印費用 無保險病房時之上一等級病房費差額, 由內政部 ( 役政署 ) 負擔 ( 三 ) 替代役役男傷病緊急赴國軍醫院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 因公傷病者, 補助 1 份診斷證明書及影印醫療相關資料費用 掛號費 救護車及隨車護士費用 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 非因公傷病者, 補助部分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五, 由內政部 ( 役政署 ) 負擔 十六 替代役役男住宿國軍英雄館時, 得否比照現役軍人收取住宿清潔費?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以 ( 九一 ) 永愛字第九五 號函該社所屬各國軍英雄館, 對持有替代役役男身分證之替代役役男, 於住宿各地區國軍英雄館時, 均比照現役軍人收取住宿清潔費 十七 替代役役男於屆退前欲應徵工作或報考各項考試時, 可申請何種證明文件? 為俾便替代役役男應徵工作或報考各項考試之用, 得向 貳拾參

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申請開具 預定退伍日期證明書 十八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 可否享有加分優待?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 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 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 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 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九 凡經國家考試領有專門技術證照以專長資格申請徵服替代役者, 其服役年資得否認定為專門職業技師法規所需服務年資? 本 ( 內政 ) 部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內授役字第 九一 八 六五二號函請銓敘部釋示, 案經該部於同年八月五日部法二字第 九一二一五三四一七號函釋覆略以 : 有關替代役役男以專長條件申請徵服替代役, 接受專業訓練後於服勤期間從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者, 其年資得否採計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之基本年資, 應就上開人員退役證明書中之 服勤役別 欄及 服役專長 欄對照認定, 如與其考試及格類科及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 並由需用機關出具擔任工作內容及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後, 本 ( 銓敘 ) 部同意採計 二十 有關非依專長資格申請替代役或服役期間取得專技證照, 而從事專業性質勤務者, 可否申請擔任工作內容及成績優良證明? ( 一 ) 有關替代役役男以專長條件申請徵服替代役, 專業訓練後於服勤期間從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者, 由需用機關出具擔任工作內容及成績優良證明服務年資一事, 可依前 ( 十九 ) 項辦理 至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取得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證照時, 依本 ( 內政 ) 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內授役字第 九一 八一 一九號函釋其服勤內容亦為專業性質者, 基於前揭役男同受專業訓練及服相當性質勤務, 是屬前述函釋範疇, 所不同者, 證明之起始日期, 應填註取得 貳拾肆

證照之日, 而非填註報到服勤之日 ( 二 )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從事專業性質之勤務, 若為參加相關類科考試或其他用途, 仍請由需用機關依權責開具是項證明文件 二十一 替代役服役期間要不要穿著制服? 替代役役男服替代役其間由主管機關及需用機關依服勤性質製發相關服勤服裝, 並依其規定穿著 二十二 替代役服役期間有關膳食問題如何解決? 服替代役期間, 替代役役男膳食均由訓練及服勤單位負責辦理供應 ; 如果因為服勤性質特殊如 : 時間 地點 人數等無法由服勤單位供應時, 在這種情形之下, 則發放主 副食代金 二十三 役男 ( 常備兵或替代役役男 ) 之權益如何詢問? 有關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權益之任何疑問, 請逕撥本部免付費服務電話 0800-491022 詢問或就近向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承辦役政人員請求協助 二十四 提供替代役役男及眷屬法律服務諮詢為維護替代役役男及眷屬合法權益, 安定服務士氣, 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於涉民事 刑事及行政救濟等案件時, 役男於軍事基礎訓練逕向本 ( 內政 ) 部役政署申請, 眷屬部分可向各籍屬役政單位申請轉辦或逕撥服務電話 0800-491022 轉權益組 ( 權益科 ) 洽辦 二十五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辦理國軍常備戰士家屬服務工作要點 ( 摘要 ) ( 一 ) 服務對象 : 服義務役之常備戰士之家屬 ( 二 ) 服務原則 : 1. 宣導政府對常備戰士家屬關懷之德意 2. 迅速有效處理申請案作, 使服務工作更加落實 3. 以連繫巡訪等服務, 使家屬袪除其子弟入營後之疑慮, 貳拾伍

並使戰士於服役中無後顧之憂, 得以安心服役 4. 實施連繫巡迴訪問時, 如發現家屬有急難病因, 需予慰助者, 立即協請當地縣市政府役政單位處理 ( 三 ) 服務項目 : 1. 連繫巡迴訪問 : (1) 凡在外島及本島偏遠地區部隊服役戰士之家屬, 各軍人服務站隨時辦理連訪 (2) 一般地區部隊服役的戰士或新入營戰士之家屬, 各軍人服務站得依實際情況按規定辦理連訪 2. 家屬連繫服務 : 家屬或役男如果有問題, 只要將申請表寄給甲地服務站 ( 戶籍所在地 ), 由甲地服務站主動連絡乙地或丙地服務站, 甚至軍友社 全線聯合作業, 迅速將問題處理, 並由原受理之甲地服務站答覆申請人 ( 各站相互委託服務案件, 為爭取時效, 得以電話傳遞 如電話連絡不易, 如外島則以公文函件行之 ) 3. 個案協調管教 : 透過本社所屬各軍人服務站, 溝通部隊與家屬雙方意見, 指導家屬協助部隊管教, 使家屬子弟守法重紀, 消弭管教事故 4. 糾紛訴訟協處 : (1) 家屬之有關婚姻 土地 房產 債務等事項發生糾紛, 可向戶籍所在地之軍人服務站申請協助調解 (2) 軍人服務站聘有法律顧問, 為家屬免費指導解答有關法律之疑義 ( 四 ) 申請要領 : 1. 部隊申請 : 常備戰士向服役之連 ( 隊 ) 級部隊索取申請表填寫後, 經連級確實審核, 報由營級以上部隊複核, 並在申請表發文單位欄內加註部隊代號及蓋印章後逕寄戰士戶籍所在地之縣市軍人服務站辦理 2. 家屬申請 : 逕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軍人服務站辦理 二十六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 軍友服務中心 加強服務工作要點 ( 摘要 ) 本社為加強國軍官兵及其家屬服務工作, 特別成立 軍 貳拾陸

友服務中心, 裝設 02-23882121 服務專線, 及 0800-231686 免付費申請專線, 並設置台北郵政 14-362 號專用信箱, 受理軍官兵及其家屬以函件或口頭 ( 電話 ) 訴求申請服務案件 以有效的疏處, 協助解決國軍官兵及其家屬對事務的疑慮, 進而保障家屬之權益為目的 ( 一 ) 服務對象 : 為國軍官兵 員生 眷屬 聘雇人員及常備戰士家屬為主 ( 二 ) 服務項目 : 1. 申訴處理 : 國軍官兵及其家屬如權益遭受損失, 均可提出申請服務 2. 土地代書諮詢輔導 : 有關房屋 土地買賣 ( 增值稅 契稅 遺產稅 契約訂定 等 ) 諮詢輔導及其糾紛協處 3. 心理 ( 保健 ) 諮詢輔導 : 有關心理健康及適應 病情查詢 衛生教育及常識解答 醫療問題 等諮詢輔導 ( 三 ) 申請要領 : 國軍官兵及其家屬如遇有上述疑難問題等, 可以電話或函件逕向 軍友服務中心 申請服務, 或親至轄區內之軍人服務站申請輔導協處 ( 四 ) 軍人服務站地址 電話 ( 參考 : 附錄二 ) 陸 備役管理與召集一 何謂後備軍人? 現役軍人經依法停役或退伍為後備役者, 自離營之日起至除役日止稱之 二 後備軍人離營歸鄉報到應如何辦理? 依法離營之後備軍人, 應於離營之日起 15 日內, 攜帶退伍令 離營轉服預備役報到憑證卡 2 份 本人私章 身分證, 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報到 三 後備軍人出境, 應如何辦理? 貳拾柒

後備軍人初次申請前往國外, 需將申請書及退伍令送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櫃台審查, 爾後再申請出境, 即無須辦理 四 後備軍人歸鄉欲求職或參加職業訓練, 如何申請? ( 一 ) 輔導就業 : 後備軍人歸鄉報到時, 欲求職者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詢各公司 行號 廠商最新求才訊息, 依其所長選擇就業 ( 二 ) 職業訓練 : 後備軍人無一技之長欲參加職業訓練者, 可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索閱職業訓練資訊 五 後備軍人應接受那些召集? 後備軍人應受動員 臨時 教育 勤務 點閱等五種召集 六 後備軍人收到年度動員召集令副本, 應注意那些事項? ( 一 ) 收到動員召集令副本時, 須先瞭解本人動員符號 隸屬部隊 戰時職務 報到地點 並隨時注意大眾傳播工具下達動員之符號, 查本人是否屬於該符號對象, 於接到動員召集令後, 即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召集令副本前往報到 ( 二 ) 代領人除在召集令回執簽名或蓋章外, 並應負責以最快方法將召集令轉交應召員 ( 三 ) 應召員應依召集令指定時間 地點向召集部隊召集事務所報到 七 受動員召集應召員因故不能應召怎麼辦? 應召員受理召集令後, 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不能如期入營或不能應召者, 依下列規定 : ( 一 ) 延期入營 : 因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非本人不能處理者, 應即填具延期入營申請書, 檢附證明文件陳報召集機關依法核定 ( 二 ) 不能應召 : 領受動員召集令後, 如因病或其他重大事 貳拾捌

故不能應召, 可由代理人填具不能應召申請書, 並按下面規定檢附證明文件, 陳報戶籍所在地之縣市後備指揮部核定 1. 患重大疾病或因傷殘不堪行動者, 應檢具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檢 ( 複 ) 查醫院診斷證明書 2. 因案經通緝 羈押, 或觀察勒戒 宣告徒刑 拘役或受保安處分 強制戒治 感訓處分確定在執行中或追訴中者, 應檢具司法機關證明 3. 行方不明或失蹤, 經戶政機關登記有案者, 應檢具戶政機關之證明 因故無法在指定時日時報到, 因受領召集令延誤, 或在應召途中發生疾病, 或交通阻斷不能在指定日時報到時, 應向當地憲警機關醫療機構, 或交通站長申請證明後, 向召集部隊報到 ; 如召集部隊已移防時, 則向其留守部隊報到 無留守部隊時, 由附近憲警機關轉送縣市後備司令部處理 八 點閱召集可否申請代點? 自 85 年度起, 已廢止動員報到 ( 總補點 ) 措施, 應召員接到召集令, 除點閱召集之後備指揮部後備部隊應召員因故不能按指定時 地到點者, 可於點召日前至後備指揮部要求申請變更時間 地點外, 其餘均應依指定時 地前往報到 另於 93 年度起點閱召集改採通訊資檢暨要員訪查方式實施資料核對與校正 九 那些後備軍人可以申請緩召? 緩召就是延緩召集的意思, 而非免除召集 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可以申請 緩召 如有下列情形時, 可以申請緩召 : 一款 : 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 二款 : 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 經審查核定 三款 : 現任國民學校教員, 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 1 年以上, 經審查核定 四款 : 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無同父兄弟者 2. 有同父兄弟, 而均已應徵或應召在營服役者 貳拾玖

3. 有同父兄弟, 均未滿 20 歲者 4. 經核定為低收入戶者 五款 : 無同父兄弟, 而其父已年逾 60 歲或死亡者 六款 : 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 或犯罪處徒刑徒刑在執行中 當緩召原因消滅時, 仍應接受召集 十 緩召何時申請? 向何單位申請? ( 一 ) 於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申請辦理 ( 二 ) 一款與六款 : 目前不辦理 二款與三款 : 向服務機關申請 四款與五款 : 向鄉 ( 鎮 市 區 ) 公所申請辦理 十一 後備軍人如因患嚴重痼疾 傷害或其他原因, 致身體一部分成殘不堪服役者, 如何申請? 後備軍人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止, 攜帶公私立醫療機構最近 3 個月兵役用診斷證明書 殘障手冊乙份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退伍證件影印本 1 吋半身照片 2 張 本人私章, 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十二 何謂替代役備役? 替代役役男經徵 ( 召 ) 集服行現役後, 依法退 ( 停 ) 役或解除召集, 改以替代役備役身份列管者, 稱為替代役備役 十三 替代役備役人員具有那些情形之一者, 喪失其備役身分? ( 一 ) 依法除役 ( 二 ) 依法免役 ( 三 ) 依法禁役 ( 四 ) 依法回役 ( 五 )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 六 ) 死亡 十四 替代役備役人員應接受那些召集? ( 一 ) 演訓召集 : 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 二 ) 勤務召集 : 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 參拾

十五 替代役備役人員如有異動事項, 應如何向戶籍主管單位申請異動登記? ( 一 ) 同一鄉 ( 鎮 市 區 ) 住址變更者, 應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住址變更登記 ( 二 ) 由戶籍地鄉 ( 鎮 市 區 ) 遷往其他鄉 ( 鎮 市 區 ) 者應逕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登記 ( 三 ) 初次申請出境, 除依一般申請出境規定辦理外, 應同時檢附退 ( 停 ) 役證件向內政部役政署派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櫃台人員辦理 十六 替代役備役人員依法規定, 應有那些義務? ( 一 ) 戶籍遷出 遷入或住址變更申報 ( 二 ) 入出境申報 ( 三 ) 身家狀況變更之申報 ( 四 ) 參加備役編組 訓練 教育 ( 五 ) 其他異動事項申報 十七 替代役與常備兵退伍後, 有關就業媒合如何辦理? ( 一 ) 就業輔導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掌, 該會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每月均定期舉辦就業輔導活動, 且備有各種就業媒合相關資料, 隨時供應需要者索取參閱, 為保持資訊之新穎正確, 請洽詢各市縣市政府就業服務站索取或上網查詢, 網址為 www.evta.gov.tw ( 二 ) 為加強服務, 已於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政單位均備有相關職訓資料, 提供後備軍人及替代役備役人員歸鄉報到時, 如有就業媒合需要者, 可由辦理役政單位協助, 提供最近網路上求職求才資訊資料 十八 替代役役男那些情形可以折抵役期? ( 一 ) 軍訓課程折抵 : 依國防 教育二部會頒之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實施規定 所附 教育部各學制學生軍訓課程折抵役期對照基準表 辦理, 但合計不得逾 30 日 ( 二 ) 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者 ( 含海事 水產學校 參拾壹

夜間部 進修學校 補習學校 矯正學校 建教合作班 僑生大學 先修班等 ) 應檢附就學各階段經學校教官簽證註明軍訓成績折抵役期天數之歷年成績單 ( 三 ) 大專學生所受大專集訓時間之役期折抵應檢具大專集訓結業證明書, 依結業證明書所載之集訓日數為準 ( 四 ) 其他 : 體位變更轉服替代役及依相關法令得予折抵事項及折抵時間 ( 五 ) 詳情請上本署網站查詢 :http://www.nca.gov.tw 十九 替代役役男身分證遺失, 如何辦理補發? 替代役役男身分證製發管理作業要點 規定 : 役男身分證遺失, 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條規定, 由訓練或服勤單位予以罰勤或申誡 ; 必要時, 得併予懲處, 如毀損尚能辨識, 且據以繳交換新證者, 免予懲處 因不可歸責於替代役役男之原因或被竊, 致役男身分證毀損或遺失者, 經提出相關證明, 得免予處分 遺失役男身分證, 請檢具最近 3 個月內 1 吋半身正面照片 2 張及切結書乙份向訓練或服勤單位申請補發 由該單位將照片 切結書及懲處令副本或罰勤證明, 連同申請換 補發役男身分證名冊 2 份函送本部 ( 役政署 ) 審查換補發新證 二十 退伍令或退役證明書遺失, 應如何申辦遺失證明? 退伍令遺失者 : 應備妥身分證 ( 附影本乙份 ) 印章, 由本人逕向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申辦 退役證明書遺失者 : 應備妥身分證 ( 附影本乙份 ) 印章, 由本人逕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政單位申辦 參拾貳